動車事故范文

時間:2023-03-25 23:03:4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動車事故,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動車事故

篇1

有幾天,電視上都在播溫州動車追尾事故

看到了這消息,我大吃一驚:連動車都發生追尾事故,那么還有什么不會發生事故的呢?這次事故造成40余人遇難,許多人受傷。還有大家最關心的小伊伊,她的爸爸媽媽在這次事故中死亡。小伊伊可愛的小腳被壓得時間太長,小腳可能保不住。不過今天傳來了好消息,小伊伊勇敢、堅強的活下去了,小腳保住了。小伊伊加油!加油!!真是天有不測風云,昨天她媽媽還在騰訊上說了這樣的一句話:孩子太調皮,什么時候才能長大呀!今天卻只能在“天國”為女兒加油。為什么幸福、快樂如此短暫呢?

雖然這次事故給他們帶來了很深的傷痛,但是在大家的關心幫助下,痛苦一定會過去的。

愿,列車開往天國,永無顛簸,一路走好。

四年級:何詩雅

篇2

機動車被盜發生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題是明確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盜竊、搶劫或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搶劫或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最高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勇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發生車輛被盜之后要立即報警保留好證據,以免除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相較于修訂前的版本,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變化還是很大的,比如擴大了《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單位范圍和工傷認定范圍,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亡補助金標準,以及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疇等。這些變化都和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有助于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不過,由于當前工傷事故頻發,在工傷認定問題上產生的糾紛又非常多,因此,在這些變化中最值得引起勞動者關注的還是工傷認定范圍的擴大,尤其是關于職工上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的問題。

舊《條例》 非機動車事故

不認定為工傷

修訂前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規定意味著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如果職工所受傷害為機動車事故造成則可以認定為工傷,若為非機動車事故造成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案例一

朱某是上海市某學校的職工。2008年6月24日16時34分,朱某下班途中,在上海市南碼頭路人行橫道內步行橫過馬路時,與周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朱某左側脛骨平臺閉合性骨折、左側髖關節創傷性關節炎、左股骨頭無菌性壞死。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注意避讓行人造成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是造成事故的唯一原因,承擔全部責任;朱某無違法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

針對自己所受傷害,朱某認為構成工傷,并向上海市某區原勞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保局對朱某于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并受傷害的事實予以承認,但認為該情形不符合《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關于認定工傷、視同工傷的規定,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認定決定。朱某對認定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上海市某區人民政府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朱某不服行政復議決定,遂以勞保局為被告、上海市某學校為第三人向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判

庭審過程中,朱某訴稱: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時速20 km(屬強制否決標準),整車質量應不大于40 kg。但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檢驗報告顯示,肇事電動自行車自重70 kg,車速測試小于時速40 km,為電力驅動的兩輪類車輛,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標準》中有關電動自行車的要求。因此,本案肇事車輛不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的技術標準,不屬于非機動車,而屬于機動車。勞保局認定朱某是受到非機動車事故傷害,并據此不予認定工傷是錯誤的,應予以撤銷。

勞保局則辯稱:撞傷朱某的是一輛按照非機動車來進行管理的電動自行車,不能因為某些技術標準就認定為機動車;而且認定為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并非朱某的職責范圍。故要求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

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超標電動自行車事故傷害的,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由于目前電動自行車在車輛管理上一般是按照非機動車來進行管理,而且也無證據證明肇事電動自行車在肇事時的速度超標,因此朱某在下班途中所受的事故難以認定為機動車事故。勞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結論并無不當之處,遂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浦行初字第50號判決如下:維持被告上海市某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的某某勞認結(2008)字第某號工傷認定。

朱某敗訴。

律師說案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交通事故的定義,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此處的“車輛”既包括機動車也包括非機動車。既然同樣是交通事故,同樣是發生在職工上下班途中,為什么唯獨機動車事故傷害可以認定工傷,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不能認定工傷呢?顯然,舊《工傷保險條例》的該項規定對受到非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有失公平,因此在理論界和實踐中一直飽受詬病,也決定了其勢必會被修改的命運。

新《條例》 非機動車事故

可以認定為工傷

2011年1月1日,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在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據此規定,只要職工在上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責任,即可認定為工傷。意即職工上下班路上受到非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也可認定為工傷,而不再局限于機動車事故傷害。

案例二

2011年2月23日,黎新娥入職浙江杭州慈溪市萊叮貓服飾有限公司,在該公司從事檢驗工作。2011年3月5日晚,黎新娥從公司下班后,乘坐同事姚亞波駕駛的B211436號電動自行車回家。當晚21時40分許,姚亞波駕駛電動自行車沿329國道自東往西行駛,在行駛至329國道131 km+200 m處左轉掉頭,駛入北側非機動車道的過程中,姚亞波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駛入北側河道內,并造成姚亞波當場死亡、黎新娥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5月18日,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慈(公)交認字[2011]第3302222011A00918B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姚亞波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黎新娥在此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2011年10月11日,黎新娥向慈溪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了身份證明、仲裁裁決書、交通事故認定書、門診病歷、證明等材料。慈溪市人社局于同日受理后,向黎新娥所在單位慈溪市萊叮貓服飾有限公司送達了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但慈溪市萊叮貓服飾有限公司未在舉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舉證材料。經過調查,慈溪市人社局于2011年11月10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第十九條第二款及《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慈勞社工認[2011]F11277號認定工傷決定,認定黎新娥此次事故為工傷。公司不服,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12年3月6日作出慈政復決字〔2012〕2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慈溪市人社局的認定工傷決定。慈溪市萊叮貓服飾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復議決定,以慈溪市人社局為被告、黎新娥為第三人訴至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判

經過審理,慈溪市人民法院認為: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在職工黎新娥合理下班時間內,事發地點也位于黎新娥下班的合理路線之內,而且經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黎新娥在該起交通事故中不承擔任何責任。黎新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慈溪市人社局經過調查核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因此,對公司要求撤銷慈勞社工認[2011]F11277號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敗訴,黎新娥下班路上所受非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

律師說案

應當說,新《工傷保險條例》將職工在上下班路上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統一劃入工傷認定范圍,而不再作機動車事故傷害或非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區分,是立法的一大進步,很好地加強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同時,除交通事故外,新《工傷保險條例》還將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也納入了工傷認定的范圍。該工傷認定范圍的擴大既是為了避免立法上的不公,同時也是綜合考慮當前社會發展趨勢,比如當前機動車交通事故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都日益頻發,地鐵、城際輕軌、城際火車等新型交通工具在各大城市迅速普及,道路交通工具類型不斷呈現多樣化特征等。

盡管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但也對工傷認定條件作了一定限制。對于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能認定工傷:

第一,交通事故發生在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即職工往返于休息場所和單位的時間符合用人單位的上下班規定或在合理范圍內;

第二,交通事故地點位于合理的上下班路線,該處合理的上下班路線指職工往返于休息場所和單位之間的必經路線;

篇4

思念是一首纏綿的曲 牽出絲絲縷縷的心曲 飄飛千里……你走時,思念的種子就發了芽,到現在已是滿樹繁花,每一朵都讓人痛徹心扉!希望你在天堂一切都好!

在天災人禍面前,生命是如此得脆弱,讓我們為可愛的陳怡潔同學默哀和祈禱吧!

雨水已經將我的血液帶回了大地,

這是生養我的故土。

請原諒,我還來不及長大。

雖然,我也夢想能建設國家。

可是,我再也不能從土壤里發芽開花。

列車帶我到了天國,

爸爸媽媽,你們在哪?

篇5

在王勇平調職當天,央視主持人張泉靈在微博上稱:“新聞發言人就像一件超薄緊身衣,身材不好想靠它混過去是門兒都沒有的。出了事兒的時候,只靠新聞發言人來撐著,更像超薄緊身衣濕了水,連爛瘡都隱約可見。”

在這一系列事件發生后,原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現語文出版社社長王旭明連發三篇博客,同時接受多家媒體訪問,指出事件中新聞發言人所存在的問題;各方專家也紛紛表態,將公眾不滿的原因進行了細剖。在中國,新聞發言人應該如何做?如何既讓領導滿意,又能成為與群眾之間溝通的橋梁?如何在“戴著鐐銬”的情況下,把舞跳好?本刊綜合多方資料,七問處于風口浪尖的新聞發言人――

一問:為什么公眾對近期一系列危機事件中新聞發言人的表現不滿?

――最不滿意的是態度。

新聞發言人是政策者、信息傳播者,也是救火隊員、道歉者。在這一系列事件中,公眾最不滿意的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事件發生后相關部門對于事件的處理態度――多多少少都有些虛情假意和被動應付。任何一個單位都有可能發生危機事件,需要時時做好準備,為單位樹立良好的輿論形象。其中,是直接面對積極回應,還是虛情假意被動應付,這是能否樹立良好輿論形象的第一步,也是關鍵的一步。

二問:王勇平的回答問題在哪里?

――不該有職業性的微笑。

作為事故發生后即召開的新聞會,因為不大可能有足夠的事實可提供,所以這時態度比事實更重要。而作為鐵道部新聞發言人,王勇平的態度卻讓受眾不舒服。他的語態太強勢,語調過于高亢、激昂。神態也有些不合,比如眼睛總是向上,時時有松弛和自然的樣子。最不該的是有職業性的微笑,這樣的場合是斷不該有的。對于“為什么探測過無生命體征,還會在切割過程中又找到一個女孩子”這樣的問題,他回答得非常不準確,還夾雜一些情緒化表達,反而使受眾產生了一系列新疑問。“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是信了”之類的話更不應該在會上說了。不好的事情,千萬不要想方設法說成好事。

三問:假如你是故宮、紅會、鐵道部的新聞發言人,你會怎么做?

――弄清事實,態度負責。

首先,我會在第一時間報告我的領導,建議給予高度重視。然后,建議領導最遲要在事發后3日內召開新聞會,請一位主要領導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出席并回答記者提問。在這3天里,各部門要緊急動員起來,即調查事件緣由。當內部工作緊張進行的時候,作為新聞發言人的主要職責是,一方面協調各部門的口徑,一方面要準備一份權威的、經得住推敲的、讓公眾能夠理解的主發言稿。在會中,給公眾一個負責任的交代。當然,即使這樣也還會有各種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但至少媒體和公眾是會認同我們的態度的。

四問:上級不愿公開信息時,新聞會會不會流為一種形式?

――僅憑發言人一張嘴無法逆轉乾坤。

在這次7•23事故中,可能遇到了這樣一種情況――上級不愿意公開信息,或者一些工作沒有做好,從而導致新聞發言人的回答不被公眾接受。對于某些官員來說,信息公開就意味著權力的喪失、利益的缺損、個人名譽和地位的動搖,公開還意味著為官習慣的改變。這種情況下,新聞發言人僅憑一張嘴是無法滿足公眾要求的。在某種意義上,這樣的新聞會成為了應付公眾的一種形式。如果各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不重視新聞制度,或者只表面重視新聞制度,而想讓新聞發言人重視新聞制度,這是不可能的。

五問:新聞發言人有沒有以不變應萬變的法寶?

――部門處理工作不可取代。

沒有法寶能應對所有問題,但有一些基本的通用原則,如“忠實說,迅速說,首先說”,并尋求部門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平衡點。首先應該明確新聞發言人的定位,即新聞發言人應代表他所供職的部門發言,這是一種職務行為,而不是一種個人行為。個人的情緒、認識等不應當出現在新聞會上。其次,在處理突發事件時,發言人的作用應建立在部門以及領導處理問題的基礎上,如果對突發事件處理得當,發言人可以把這個信號放大;如果處理不當,要盡量把不妥當的信號縮小。但無論是放大還是縮小,部門處理工作都不可取代。如果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沒有做好,而是指望一個優秀的新聞發言人來彌補,這是不現實的。

六問:優秀的新聞發言人應該具備哪些素質?

――“真誠”二字必不可少。

可用16個字來概括當代中國新聞發言人的職責和使命:傳達信息,提升理念,引發思考,豐富情感。實際上,新聞發言人無論掌握什么技巧,有兩個字必不可少,就是“真誠”。新聞發言人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兩個,一是事實,二是態度。新聞發言人要以事實勝于雄辯和懇切的態度對待媒體,清楚的就說清楚,不清楚的就說待查;該認錯的就認錯,即使不是自己的錯誤也要協同有關方面解決。如果一個新聞發言人面對媒體和公眾的質疑,提供的是模糊的事實,說明的是不準確的情況,表達的是模棱兩可、愛憎不明的態度,這就是比較失敗的新聞會。新聞發言人的境界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在提供信息方面做到8個字,“及時準確、全面有效”;第二種境界就是做到“形象具體、生動感人”。

七問:大型突發事件的應對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篇6

關鍵詞:機動車專用道;交通事故;歸責原則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6015901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時區分了交通事故的不同主體,但沒有考慮到路權配置對歸責原則的影響。例如,當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進入封閉的高速公路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到損害時,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即使機動車方能夠證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仍需承擔賠償責任。這對機動車方是否公平?這個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思考。

1 交通事故一律采用無過錯責任的質疑

現行法律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理依據主要是報償理論、危險控制理論及保護生命權理論。報償理論,即“誰享受利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認為機動車方在享受機動車帶來方便快捷的同時,自然應由他們承擔因機動車運行所帶來的風險。危險控制理論,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在上路之前受過專業的訓練,熟悉道路交通規則,因此他們能夠最好地控制危險;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能夠促使其謹慎駕駛,盡量避免損害發生。保護生命權理論認為高速行駛的機動車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而“生命權”大于“通行權”,讓機動車方承擔無過錯責任能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實現對“生命權”的保護。

但是,筆者認為,這些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理論對于發生在機動車專用道上的交通事故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報償理論所說的“誰享受利益誰承擔風險”要求享受利益方對風險是明知的、可以預料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在機動車專用道上非機動車、行人是沒有通行權的。機動車駕駛人在遵守路權原則的前提下,依據信賴原則信賴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也會遵守路權原則,不會出現在機動車專用道上。此時要求機動車駕駛人預料到非機動車、行人會突然出現的風險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報償理論在機動車專用道上沒有適用的前提。

其次,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進入機動車專用道的行為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在侵權法理論上一般稱之為受害人的自甘冒險。在自甘冒險的場合,通常由行為人承擔損害后果。且這種行為在給其自身帶來危險的同時,更給不特定的多數機動車駕駛人帶來嚴重危險。如果說在人車共行的普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是危險作業,那么在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進入機動車專用道時,情況則恰恰相反。此時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是控制危險者,只要他們遵守路權原則,不進入其不享有通行權的機動車專用道,就能夠以最低成本避免交通事故損害。

最后,在非機動車、行人進入機動車專用道導致交通事故時,讓機動車方承擔無過錯責任并不能真正實現對“生命權”的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主體,在進入機動車專用道時,應當能夠預見自己的行為所可能招致的后果:一旦被機動車撞上就有可能危及生命。在這種情形下讓機動車方承擔無過錯責任無疑是讓機動車駕駛人對自己毫無預見性的他人的行為負責。況且如果機動車駕駛人為了躲避突然出現在機動車專用道上的非機動車和行人而撞上其他車輛或建筑物,導致自己和乘車人受傷甚至死亡,那么誰來關心和保護他們的“生命權”呢?

綜上所述,在非機動車、行人進入機動車專用道與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對機動車方適用無過錯責任缺乏法理依據,不能維護守法者的正當權益,也有悖于“違法者責任自負”的法律精神及公平正義原則。

2 機動車專用道上的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的理據

法律通過對不同責任主體提出不同的注意義務要求來實現公平,因此法律上注意義務的判斷基準就是判斷當事人過錯的基準。機動車駕駛人的注意義務包括妥善處理所遇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緊急情況、回避損害發生。因此,非機動車、行人違反交通規則進入機動車專用道時,正是機動車駕駛人提高警惕、嚴格地履行其注意義務,防止事故發生的關鍵時刻。如果機動車駕駛人沒有履行這一義務,導致本來能夠回避的損害沒能回避,那么該機動車駕駛人就是有過錯的,此時按照過錯責任就可以使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該機動車駕駛人明明能夠回避卻故意碰撞,那么他可能還會構成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從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來看,他們雖然沒有駕駛機動車,但他們仍應遵守交通規則,履行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在高速公路等機動車專用道上,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有不得進入的注意義務。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進入機動車專用道就是有重大過失的行為。

3 結語

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時沒有考慮到不同道路上路權分配的差異,在普通道路和機動車專用道上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建議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第76條再作修改補充,在非機動車、行人進入機動車專用道與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對機動車方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參考文獻

[1]楊立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篇7

本文就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訴訟費,談談個人的觀點。或許對當前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增長能起到抑制作用。法院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后要對訴訟費的承擔作出判決和調解。不少法院把訴訟費和鑒定費判決或調解不讓保險公司承擔, 而由受害者或投保人承擔。不同的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對訴訟費用的負擔,有不同的處理結果。有的法院判決訴訟費和鑒定費由保險公司承擔; 有的法院判決由機動車駕駛員一方承擔;有的法院按事故責任的劃分由當事人雙方按比例承擔。我認為,在保險金額范圍內的賠償, 訴訟費鑒定費應由保險公司全部承擔, 超出投保金額以外的賠償, 訴訟費用按事故責任比例確定。首先,保險公司作為賠償方, 在案件中就是敗訴方。敗訴方承擔訴訟費, 是世界各囯法院的通常做法, 我國訴訟費交納辦法也有這一規定。訴訟費和鑒定費由保險公司承擔, 于法有據。

另外,保險公司積極有效的及時理賠, 傷者就不會到法院去訴訟, 訴爭就不會發生, 案件的訴訟與保險公司不能積極有效的及時理賠有密切的關系, 傷者采取訴訟的方法維權, 也是迫不得已。傷者到保險公司理賠時, 有極個別的保險公司要求傷者讓步,甚至對傷者的殘疾賠償金打六折, 傷者不同意就讓其到法院進行訴訟, 做傷殘和三期天數(誤工期限, 營養期限, 護理期限)的鑒定拖延時間, 折騰受害者, 保險公司這樣做以求達到少賠付,追求利潤最大化, 從而喪失企業誠信的準則, 判決訴訟費和鑒定費由保險公司承擔也是對不誠信的懲罰, 讓不誠信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中, 保險公司一般會在法庭上以投保人在投保時, 保單中約定; 訴訟費和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承擔, 以此抗辯, 達到法院判決或調解時, 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約定的條款是無效條款。

第一,保單是由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 對格式合同條款內容發生爭議時, 應對合同提供另一方作出有利的解釋,我國《合同法》有明確的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第二,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雖然《保險法》第六十六規定允許合同當事人約定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但這種約定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約定, 它對傷者沒有約束力。保險所保護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 其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迅速, 直接獲得保險合同確定的賠償。此類訴訟的提起, 正是緣于保險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第三,受害人向肇事方和保險公司主張的權利,是因為肇事方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是侵權之訴。保險公司的賠償是一種替代侵權的賠償, 而不是合同之責的賠償。依據第三者利益的保護和保險風險分擔原則,投保人投保就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 轉栘風險給保險公司, 把精力投入到自身本職工作去,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的賠付從性質上來講已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它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而非合同責任。因此,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是一種代位侵權賠償,是基于駕駛人員對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而進行的,這種賠償是侵權之賠。他與投保人的約定是不能對傷者提起訴訟后, 免除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的抗辯。第四,保險法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的抗辯是不能成立的。關于鑒定費的承擔, 在交通事故中, 傷者為獲得正常的合理的賠付, 依法進行傷殘和三期天數的鑒定, 鑒定費是為了訴訟而發生的, 應屬訴訟費的范疇。

進行司法鑒定就是為了合理的公正的給予賠付, 有專業知識的法醫學人士作為獨立的第三方, 依法作出傷殘等級和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的鑒定, 供法院審判人員在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進行參考,是非常必要的。鑒定費用歸根到底是由于侵權人的侵害行為造成的, 屬于受害者合理的財產損失范圍。按照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審判信箱】的意見,鑒定費屬于訴訟費用的范疇,應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負擔的除外。為防止當事人漫天要價, 濫用訴權, 對于為了不正當行為的傷者。在訴訟中,有的當事人會提出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是違法的行為要求,向保險公司提出高額的, 無事實依據的賠償.對此而發生的訴訟和鑒定費用,應由行為人負擔。如串通他人作偽證,該作偽證的人的誤工補貼和差旅費等應由串通方承擔; 又如當事人故意逃匿,逃避送達,法院為此而公告送達的公告費等等,這些費用均應由實施不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筆者眾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發現有些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 明知傷者的傷情構成傷殘等級故意不承認傷殘,讓傷者進行傷殘鑒定, 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人民法院能夠依法轉換思路, 對于不能依法合理的給予賠付的, 在訴訟中要懲罰經營理念中的不誠信行為, 應讓不誠信行為者付出必要的代價,訴訟費和鑒定費判決由保險公司承擔。其目的是讓保險公司能夠積極有效的及時進行理賠。所謂有效理賠,就是保險公司在投保人申請理賠后,及時拿出理賠方案及具體的理賠金額。如果保險公司提出的理賠金額與法院最終裁判的賠償金額相差不大, 說明保險公司同意進行賠付, 其行為應視為有效理賠;原告的訴訟標的與保險公司的理賠相差較大,說明投保人在理賠過程中提出過高的理賠要求,不能協商理賠的原因在投保人或受害人而不在保險公司,該種情況下保險公司理應不承擔訴訟費。反之,保險公司提出的理賠金額與法院最終裁判的賠償金額及原告的訴訟標的有較大差距,則說明保險公司沒有進行有效理賠,引起訴訟的原因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承擔案件的訴訟費和鑒定費。而且保險公司對于該項證據的舉證是不存在困難的,因為在理賠的過程中,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均需填寫相應的材料。由于保險公司沒有積極履行自己的責任,保險公司對訴訟的產生、訴訟費的發生是有過錯的。

篇8

[關鍵詞]醉酒駕駛;致人重傷;交通肇事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127-01

一、案情簡介

2012年9月26日,宋某酒后駕駛摩托車后載李某途徑某省省道某線路段時,不慎摔倒在路邊水溝,造成宋某、李某受傷及摩托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后,宋某因傷情嚴重被送往醫院搶救,經抽血檢測,宋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達107.80mg/100ml,屬醉酒駕駛。后經某市公安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宋某應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責任。經法醫學鑒定,宋某的損傷程度達重傷,李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二、分歧意見

本案在辦理過程中,針對宋某行為的定性,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且負該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適用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定性為交通肇事。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對于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致人重傷”,在沒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不應當對其他擴大解釋,而應依據刑法謙抑原則,將該規定理解為“致他人重傷”,因此對于宋某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論處。

三、評析

在此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為宋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順應罪責刑相適應及刑法謙抑原則。英國哲學家邊沁有一句名言:溫和的法律能使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會在公民中間得到尊重。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人人平等原則的前提下,去適度克減不必要的犯罪認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義傾向。在本案中,宋某的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深層的影響并未達到嚴重的程度,我國刑法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之所以大于危險駕駛罪,正是因為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的行為將社會公共安全及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險之中。“處拘役,并處罰金”是對醉駕的最低刑罰,而不管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造成了社會后果,這是由“危險駕駛罪”的性質所決定的。因為“危險駕駛罪”不是結果犯而是行為犯和危險犯,所以不能以撞死撞傷幾個人、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多少財產損失來定罪量刑,而應當以醉酒駕駛本身的行為來定罪量刑。正是因為危險駕駛的犯罪行為對于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性相對輕微,既然是相對輕微的犯罪行為,就應當援引與其罪責相適應的刑罰規定加以處理,而非適用較重的刑罰來對其進行定罪量刑。

第二,“致人重傷”應當理解為“致他人重傷”。根據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從本案中來看,經抽血檢測,宋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達107.80mg/100ml,符合于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且負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這看起來本案宋某似乎已構成了交通肇事罪,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對該條司法解釋中“致1人以上重傷”的規定如何理解。我們都知道,刑法禁止類推解釋,但并不禁止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刑法允許作出一定的擴大解釋來順應日益多樣的犯罪形式,但同時也要注意到合理性的考慮,在本案中應當適用限制解釋,即將“致人重傷”的范圍限定在“致他人重傷”之下,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符合立法本意。

篇9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通過抓好源頭、完善設施,廣泛宣傳教育,落實責任,嚴格操作,全面推進郵政交通安全工作。創建更加安全、暢通、和諧、穩定的交通環境。

二、活動目標

以“愛車守紀,安全節約,熱情服務,文明行車”為目標,完善安全設施,確保交通有序暢通,提高管理水平,增強守法意識、服務意識、全局意識,減少交通事故。

(一)提高郵政車輛安全工作與管理水平,增強駕駛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和安全生產執行能力,確保全年安全行車無事故,更好地為我局保障支撐服務。

(二)此次活動以“安全第一、杜絕違章”為目標,以教育與獎懲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考核評比。

(三)活動期間將定期組織培訓,加強交通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學習,駕駛人員應自覺主動檢查車輛狀況,保持車輛使用性能完好和衛生清潔,并做好車輛的檢查記錄和每天的日志。

(四)活動結束時將開展滿意度測評,綜合評價每位駕駛人員服務質量的優劣。

(五)參加綜合評價人員:局領導、各科、部室負責人及班組長。

三、時間安排

從2010年4月20日開始,到2010年7月30日結束,活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階段(4月20日至4月30日)

主要活動內容:制定活動方案,宣傳發動,完善制度,排查安全隱患。

(一)制定活動方案,安排具體工作內容及要求。

(二)召開全體駕駛員會議,做好宣傳發動工作。

(三)完善車輛各項制度,組織駕駛員學習討論。

(四)對所有車輛進行一次安全隱患排查。

第二階段:自查自糾階段(5月1日至7月15日)

主要活動內容:整改隱患,加強安全和法制教育。

(一)及時發現和排除各類影響車輛正常運行的安全隱患,確保車輛隨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二)組織駕駛員進行行車安全教育和評比,實行“安全例會制度”,定期召開安全例會。

(三)聘請交管系統***上一堂交通安全教育輔導課,開展交通法規學習、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相互交流行車經驗和教訓。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評比階段(7月16日至7月30日)

主要活動內容:總結經驗,樹立典型,鞏固成果。

(一)組織全體駕駛人員開展滿意度測評,綜合評價每位駕駛人員服務質量的優劣。

(二)測評標準,根據《車輛管理制度》駕駛員處罰措施的內容進行評定。

(三)主要評定內容,從愛車、守法、節約、準時、文明,做到“七條禁令”等項目。

(四)此次活動給予評選及獎懲。

四、獎懲勵方法

1、“流動紅旗車手”一名。 獎金: 800元

2、無安全事故及無違章記錄。各獎勵: 500 元

3、損失在XX元范圍內的駕駛員懲罰 500 元

4、損失在XX 元以上的駕駛員,懲罰1000元及負相關責任。

五、工作措施

(一)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識。

(二)嚴格各類車輛管理,規范駕駛人員的行為規范。

(三)加強車輛駕駛人員的管理,從源頭上減少事故隱患。

六、組織領導

組 長:李洪

副組長:蔣裕滸 江建林

成 員:張靜 龍飛 龍成云 劉必前 周華林 蔡賓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此項活動的落實。

辦公室主任:江建林

辦公室副主任:龍飛

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負責“百安”活動的日常工作。辦公室成員由楊開明 張勇 吳高明 唐世明 楊兵 組成。

七、相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明確責任。此次“百日安全無事故”活動是當前一項重要工作和緊迫任務。要予以高度重視,緊抓不放。全體駕駛員要服從領導,聽從調動,努力完成交給的各項運輸任務,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二)嚴格操作規程,掌握車輛性能。熟練駕駛技術,努力提高安全操作水平。愛護車輛,搞好車輛的保養,維修和車容衛生,出車準時、準點,服務周到熱情,盡量滿足用戶合理化需求,不斷改進服務工作。

(三)駕駛人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開車、超速超載、違章變道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謹慎駕駛,自覺執行安全行車規定,做到安全行車。

篇10

微博的點擊、點評和轉發,如此龐大的用戶群帶來的“全民圍觀”,可以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力。微博空間不再只是社會的縮影,微博就是社會在賽博空間的同步直播。微博這種即時傳播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吻合了麥克盧漢“媒介是人的延伸”的論調。從一系列的媒介事件中可以看出,“微博時代”下公民意識正在迅速崛起,民眾開始更廣泛更深刻地認識社會現象,同時也開始意識到改善生存發展環境和建設公民精神空間需要依靠自身的力量。

微博崛起的傳播學意義

微博的技術優勢使其為公眾在獲取信息上開辟了新的渠道,減少公眾對傳統媒體的依賴所形成的“渠道霸權”,從這個角度來說,微博的蓬勃發展具有重要的傳播學意義。

傳統媒體開始借助微博尋找新聞線索。以往網絡等新媒體往往跟隨傳統媒體設置議題,而在微博出現后,由于微博提供了更加迅速及時的信息渠道,特別是在重大突發性事件的報道上,傳統媒體往往要借力新媒體,在微博“第一手消息”的基礎上做文章。微博對議題在方向上的引導,對于民主建設有著不可估量的意義。

打破了“單向度”的傳播局面。從傳播學批判學派的角度來看,微博上的信息傳播是打破“單向度”的一股力量。馬爾庫塞的著作《單向度的人》提出,“大眾傳媒”和“大眾”概念的出現必然會導致人的“單向度”,進而就是社會文化的“單向度”。而微博則是一個提供“多向度”的新媒體平臺,在微博傳播中,不同用戶即不同信源會帶來不同的視角和思考。對于同一事件,在微博上會呈現出不同角度的報道和評論,使受眾能更加真實全面地了解事件。

“自媒體”帶來了開放式的新聞理念。在這個媒介發展突飛猛進的時代,微博的問世賦予了公眾比以往更大的傳媒接近權,“人人皆媒體”的說法由此而來。微博在“自媒體”方面的試水也開拓了一種稱為“微新聞”的開放式的新聞理念和傳播模式。“微新聞”是指基于Web2.0技術

即時的新聞,以“短、靈、快”為特點,用戶可以借助電腦或手機,記錄下自己身邊的新聞事件,即時事件進展,是一種人人都可以參與的新聞傳播活動。

公共事件中微博傳播的優劣勢分析

2009年由飯否網首先引進的微博,最初的功能只是類似于SNS社交網站,當時最流行的是明星開微博與粉絲交流。在2010年微博去明星化以后,用戶數量激增,微博的公共影響力也在一系列的微博媒介事件中逐步顯現和增強。微博的傳播力已經不僅僅局限于第一時間消息、讓公眾參與討論、形成社會輿論,在許多媒介事件中,微博已經直接有力地影響事件的發展,甚至推動公共事件的解決。比如2010年9月宜黃拆遷自焚事件,借助于《鳳凰周刊》記者鄧飛的微博直播,事件引起廣泛關注并最終得以解決。《中國青年報》2010年8月的一項調查顯示,87.3%的人會對微博上傳播的公共事件發表意見。與此相應的是,幾大門戶網站微博的“熱門話題”中,超過95%涉及公共事務,其中社會公共事務的比例最大,占全部熱門話題的78%。

在7.23動車事故中,微博表現不俗,關于動車事故的第一條消息是由乘客通過微博發出的,而在整個事件進程中,微博都在關鍵點上發揮了傳統媒體不可替代的作用。

“黃金一小時”――微博傳播的速度優勢。7.23動車事故發生后,首先向外界公布消息的是一名微博ID為“袁小芫”的用戶,事發時她是D301次列車上的一名乘客,事故發生僅四分鐘后她就發出了第一條微博。公共事件的當事人利用微博直播,時效上優于任何傳統媒體。23日當晚,身在事故現場的微博用戶不斷更新關于現場的種種圖片、文字信息,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借助微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傳播開來。

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和計算機學院教授沈陽認為,微博在本次動車追尾事件中體現了“黃金一小時”的特點,也就是說,首發的現場網友博文比傳統媒體早發一小時。公眾對重大突發事件,往往渴望第一時間獲知事實,消除不確定性,而微博正是憑借簡單快速的特點,成為消息的首發平臺。

“ 乘客意識增強” ―― 聚合民意的議題設置。不同于傳統媒體中自上而下的議程設置,微博上的議題來自于公民大眾,議題能設置到何種程度取決于公眾是否關注。議題由某個“自媒體”率先發起,經過其他用戶的評論、轉發,引發圍觀后,傳統媒體將此議題傳播到更廣的社會空間,個人行為就由此成為社會。微博上信息的過濾由公眾共同完成,有新聞價值的、與多數公眾有注意力交叉的信息會被瞬間放大,由此,微博設置議題的公共影響力形成,成為又一個公共話語空間。

微博的議程設置與傳統媒體不同,微博能夠根據關鍵字出現的頻次,統計出熱門話題。而關鍵詞的出現頻率又直接源于用戶對現實的認知和思考,越是基于公共理性的注意力整合,關注該話題的人數越多,該話題就越容易出現在首頁。這樣,就完成了一個由公眾集體完成的議程設置。從7.23事故發生截止到7月25日8時,在新浪微博中,關于該話題共有4581899條相關微博,連續兩天位于熱門話題榜之首。沈陽認為,這次事件體現了民眾“看客意識”的減弱,“乘客意識”的增強。

用戶通過微博對公共事件的意見表達,體現了微博更容易表達民意的特質。在這種互動過程中,民眾的“乘客意識”得到加強,改變了單純圍觀的心理慣性,而是參與其中并試圖改變,這對于民主建設有著重要意義。正如傳統媒體人王星所表達的“在傳媒提速的列車上,我們都是乘客”。

強大的社會動員力―― 微博上公民意識的凸顯。關于7.23動車事故的熱門微博,有些達到了上百萬的轉發次數,以及近20萬條的評論。更有現實意義的是,微博對這起公共事件的影響,不僅停留在言論的層面,已經從虛擬空間延伸到現實中。全程參與這次事故報道的《溫州都市報》記者盧俊敏表示:“事發之后,由于微博的呼吁及轉帖,當天晚上據不完全統計,有近1700多人參與獻血。在傳統媒體無法及時刊登消息之時,微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從事故發生開始,微博在眾多“自媒體”的信息聚合下,信息滾動直播,尋親信息,一方面關注事故現場的搜救動態,另一方面關注官方新聞發言人披露的信息,使微博成為一個強大的輿論場,成為公眾了解本次事故的一個最佳平臺。

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江雨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的采訪中表示:“這一次動車事故中,微博上各方的整體表現確實可圈可點,表現出發自內心的良善和公民責任感。”而其意義還不止于此,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李紹章認為:“微博已經不再是單純的媒體角色,更擔當了凝聚公民意識、表達公民思想、行使公民權利、承擔公民責任等全新多元功能。”

信息的“情緒化、碎片化”――微博傳播的自身局限。微博信息的碎片化與其的即時性和移動性,對于信息的傳播而言,無疑是一把雙刃劍。正是為了滿足快速的要求才使得信息碎片化,而信息的移動和快速傳播也正是得益于信息內容的微化,但這也是微博作為信息媒體的弊端,由于受到140字的字數限制,微博新聞難免帶有片面化和情緒化的色彩。

微博雖然能夠滿足公眾“第一時間”的知曉欲,但是后續的深度、連續報道還是要靠傳統媒體把微博上散亂的信息整合起來,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專業的采訪和調查,系統、全面地進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