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例范文
時間:2023-04-04 08:48:5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離婚案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婚姻是一座圍城,城里的人想出去,城外的人想進來。”錢鐘書的作品《圍城》對婚姻關系做的這番經典的解讀,讓不少身處其中的人感同身受。也正如其描述的一般,當下的中國式婚姻正在經歷一場“圍城戰役”。
現狀:閃婚族感情易破裂
24歲的馬麗,有過一段不愉快的婚姻。高中畢業后,父母不希望她以后嫁得太遠,便在馬麗19歲安排了她與第一任丈夫李凱的相親。經過一個多月的接觸,兩人于2012年5月閃婚,幸福甜蜜的新婚生活很快迎來了愛情結晶。但好景不長,婚后因為李凱母親對夫妻二人生活的過多干預,夫妻二人頻繁爭執,家庭矛盾不斷升級,丈夫的家暴行為,最終讓馬麗決定于2013年8月向法院提出離婚。
這段失敗的婚姻最終讓馬麗認識到,一段美滿的婚姻需要建立在雙方的深入了解,而沖動閃婚恰恰過濾了彼此加深認識的機會,最終導致婚后夫妻雙方因為生活習慣、性格原因出現的婚后不適。馬麗接受《小康》記者采訪時說,她與前任丈夫的婚姻更多方面是來自雙方家庭父母的壓力,而她自己當時因為年紀小對婚姻并沒有概念,便草率順從父母的意愿。“兩個互相感覺不合適的人走到一起,離婚是最好的選擇。我并不贊成那些有了寶寶但婚后生活并不幸福的已婚媽媽忍氣吞聲。”如今看開一切的馬麗帶著3歲的兒子生活,2015年,馬麗與同樣離異的小郭再婚。
“80后、90后閃婚閃離的頻率要比60后、70后突出,這也是新生代年輕夫婦比較突出的特點。”資深情感專家凌子接受《小康》記者采訪時指出,傾向于“閃婚”的90后夫妻中,離婚的理由,大多是指責對方無責任心不顧家,愛玩手機愛泡吧;其次,因生活瑣事夫妻雙方父母的介入,使得不善處理家庭矛盾的90后夫婦常常各自為營,互不退讓。“90后整個成長過程都處于家庭中心,自我意識比較強,不容易退讓和改變;另一方面,獨生子女居多的90后,父母對他們的關注度非常高。子女進入婚姻后,父母擔心并沒有減少,有時就會過多地侵入和擾亂子女的婚姻生活。”
除此之外,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專家盧明生認為,2011年最高法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近年來離婚數量上升的一個重要原因。“這個司法解釋出來后,離婚涉及的財產分割更加容易了。”加之2003年起國務院頒布新《婚姻登記條例》大大簡化了離婚手續,想離婚無需等待一個月的審查,也不用介紹信,只要材料齊全,半小時內夫妻雙方就可“分道揚鑣”。
偏愛社交軟件成隱患
事實上,對于追求新鮮敢于冒險的90后來說,他們的交友方式早已打破傳統意義上面對面的交流,移動互聯網和智能手機帶來的方便與快捷,讓他們靈活的在互聯網時代展現各自的個性。2014年,國內手機網民沖破5.57億,利用移動設備上網成為我國網民首選上網方式,90后成為手機網民中的一群不可撼動的忠實粉絲,手機社交軟件也成為90后群體鐘愛的交友工具。
根據百合網聯合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共同的《2013年中國人婚戀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在各類社交軟件中,男女使用移動APP找對象的比例正在上升。
凌子指出,網絡社交軟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人們交際范圍,但事實上也為婚姻埋下隱患。“物質生活條件的改善,使越來越多的夫妻有條件向往、追求兩情相悅的高質量婚姻,從而動搖了單純滿足生理及傳宗接代需要的低質量婚姻。”她認為,社交軟件為不美滿的婚姻提供了情感轉移的途徑,也造成出軌、婚外情發生的概率變大。
調查過程中,《小康》記者梳理發現,由于婚齡較短,很多90后還被定義為“三無”當事人,即:無子女、無較多財產、無債權債務問題,且案件爭議不大。經辦大量離婚案件的離婚律師楊紅瓊在接受《小康》記者采訪時表示,90后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態度往往十分堅決,缺乏回旋余地,這一鮮明特點最終導致“閃離”的概率不斷走高。
如何解圍90后高離婚率?
為了緩解離婚率攀升問題,全國很多城市的民政部門嘗試通過開設“新婚課堂”“預約離婚”等措施,以緩解婚戀關系的緊張。民政部門也要求在各個婚姻登記部門都要設置婚姻咨詢輔導室,安排婚姻家庭輔導員,為有需求的當事人無償提供專業的情感、心理、離婚輔導服務,以減少非理性離婚現象的發生。
一些城市探索的“預約離婚”成效顯著。浙江慈溪市自2012年4月實行預約離婚以來,四成預約夫妻最終“爽約”。之后,該項措施也分別在安陽、太原、廣州等城市相繼推出。但此做法也受到一定質疑,某知名門戶網站曾“預約離婚:用7天保護婚姻”的話題,邀請網友參與調查。其中,519名網友中,有304人贊同預約離婚的做法,認為此舉讓沖動的人有充分的時間收拾殘局,是對婚姻的一種保護。其余215人則認為:一旦作出離婚決定,就難以挽回。
篇2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婚姻損害賠償,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是指在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賠償請求,但這種賠償請求是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規定的,不是什么情況下無過錯方都可以提起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提起損害賠償的范圍是:“(1)重婚;(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開這四種情況,離婚時無過錯方是不能要求損害賠償的。
案例:
陳某與王某一九九六年經人介紹結婚,一九九七年春節后陳某外出經商。
王某在一九九九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與該朋友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二OOO年春節陳某回家,發現妻子已懷孕,認為妻子對自己不忠實,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造成懷孕。經調解無效,陳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王某支付損害賠償費七萬元。
篇3
【摘要】 目的 探討離婚案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的狀況。 方法 對我院鑒定的40例離婚案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案例的一般資料、司法鑒定相關的醫學資料與法學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 結果 鑒定診斷以精神分裂癥為主;36例作為被告參與訴訟;4例作為原告者均為精神病患者,且超過半數被評定為無行為能力。 結論 作為被告的精神病患者常處于弱勢地位,鑒定時應充分考慮他們的狀況,注意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離婚案;司法鑒定;精神醫學;行力能力
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案例以刑事案件為主,民事案件相對較少,因此民事案件鑒定中涉及精神病患者離婚案的民事行為能力鑒定在報道中也較少見[1]。我院自1988~2003年共受理司法精神醫學鑒定894例,其中涉及離婚案的民事行為能力鑒定僅40例(4.47%),本文對其資料進行了回顧性分析,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對象 40例離婚案的民事行為能力鑒定均為1988~2003年我院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案例。
1.2 方法 收集整理入組者的一般資料與司法鑒定相關的醫學資料(包括起病時間、診斷、病期、既往治療情況、鑒定時所處病狀),以及與司法鑒定相關的法學資料(包括離婚起訴原因、被鑒定人對訴訟的態度、民事行為能力評定意見)等。診斷標準分別采用相應年代的《中國精神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第2版、《中國精神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第2版,修訂本、《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
2 結果
2.1 一般情況 40例離婚案司法鑒定中男12例,女28例;年齡22~50a,平均34.35±7.62a;文化程度:文盲2例,小學15例,初中13例,高中8例,大學2例;職業:無業21例,農民5例,工人或打工11例,干部2例,教師1例;法律地位:以原告身份鑒定4例,以被告身份鑒定36例;婚期1~23a,平均8.74±5.68a。
2.2 與鑒定相關的醫學資料 鑒定診斷:精神分裂癥25例,分裂情感性精神病3例,情感性精神障礙3例,輕度精神發育遲滯2例,偏執性精神病、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反應性精神病、癔癥各1例,無精神病3例。37例患病者的起病時間:婚前患病11例,婚后患病26例,病期1~3a,平均8.43±9.16a。鑒定時的精神狀況:處于患病期23例,緩解期10例,殘留期1例,間歇期3例,完全正常3例。既往治療情況:僅門診治療18例,曾住院治療17例,從未治療5例。
2.3 與鑒定相關的法學資料 離婚訴訟理由: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19例,配偶患精神病10例,智力低下、無法勝任相應角色3例,遭受配偶傷害6例,婚前隱瞞精神病史2例。
被鑒定人對離婚訴訟的態度:同意及不同意離婚各14例,不能明確表態12例。民事行為能力評定:無行為能力23例,有行為能力11例,行為能力削弱6例。4例原告被鑒定人均為精神病患者,其中3例診斷為精神分裂癥,1例診斷為輕度精神發育遲滯;訴訟時3例處于患病期,1例處于緩解期;訴訟理由:因精神病癥狀(嫉妒妄想)1例,因配偶也是精神病無法承擔相應家庭責任1例,因得不到配偶關心,雙方感情不合2例;行為能力評定意見:有行為能力2例,無行為能力和行為能力削弱各1例。
3 討論
3.1 精神病患者是一個特殊的群體,通常的法律程序有時無法在精神病患者中實施,我國對精神疾病患者的離婚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根據相關法律,當離婚訴訟任一方疑有精神病時,法院通常會委托對其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以明確其行為能力,屬于無行為能力的,應由其法定人其訴訟。有報道認為,近年來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有關精神疾病而起訴離婚的案例有所增多。但本組資料中并無明顯增多趨勢,提示雖然法律意識增強可能使委托鑒定的機會增加,但隨著人們對精神疾病認識的逐漸提高、社會關懷的增加、偏見的減少、療效的改善等,使當事人因為配偶患病而力圖卸包袱的思想減少,因此離婚率未見明顯增多。
3.2 在離婚案的司法鑒定中,作為患病的弱者通常都是處于被告地位,而由患病一方作為原告者較少。本組4例原告全部是在家庭中占主導地位的男方,雖然鑒定診斷均患有精神疾病,但其中1例輕度精神發育遲滯,1例精神分裂癥緩解期仍具有行為能力。
3.3 在36例被告案中,原告配偶均為正常人,他們當中很多人實際上都清楚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有的在訴訟前也一直參與對配偶的醫療和監護,其中不乏受被告的暴力影響,但他們起訴離婚時卻大多數以感情不合為由,通常回避對方患病這一事實,甚至否認對方患病。有的雖以被對方傷害為由起訴,但卻同樣不承認是因病所致,其目的就是為了達到按正常人離婚的判處原則,從而減輕離婚的難度和過多的經濟負擔。由于出自上述目的,使鑒定時的調查材料有時出現原告與被告雙方相互矛盾,因此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材料應注意去偽存真。
3.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婚前隱瞞精神病史是因精神疾病預后和病程的特殊性,以及社會的偏見與歧視有關,在處理上不應片面以"婚前隱瞞"作為離婚的唯一理由[2]。本研究顯示,被告中有8例婚前患病,但只有2例原告以此為由提出離婚訴訟,與盤圣明等[1]報道的離婚理由多為"婚前隱瞞精神病史"不一致。這是由于另6例在婚前并無隱瞞病史,可見婚前已患精神病者,除了應及時正規接受治療,待病情緩解后在結婚外,在婚前如實告知配偶有利于婚后得到配偶的關心、照顧和理解,有利于維持較好的婚姻關系。
3.5 本組有6例評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但作為訴訟能力的評定直接涉及能否出庭參與訴訟,限制行為能力的評定給法庭的處理帶來不便,故我們在2001年以后的離婚案鑒定中不再作限制行為能力的評定,對基本上具有行為能力的被鑒定人判定為有行為能力。但考慮到精神疾病具有反復發作的傾向,且離婚判決無疑對精神病患者是一個強烈的刺激,可能會引起病情波動或加重病情,我們對未完全治愈的被鑒定人,在判定有行為能力時,還附帶說明這一特點,并建議法庭應讓其監護人協助出庭參與訴訟。這樣做的目的除了方便法庭裁定外,還考慮到尊重精神病患者,尤其是作為被告的精神病患者的人權,但又通過監護人協助使他們不至于在訴訟中利益受損。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離婚訴訟;婚姻法;房屋所有權歸屬
一、按揭購房的含義及其性質
1.按揭購房的含義
按揭指就是在購買商品房是資金不足采取貸款的方式購房的方式,其具體是個人購買的房產具有房屋產權證、能在市場上流通交易的住房或商業用房時,自己支付一定比例首付款,其余部分已購買的房產作為抵押,向合作機構申請的貸款。按揭人將房產的產權轉讓給按揭受益人,以此作為還款保證,那么按揭人在還清貸款后,受益人則立即將作為還款保證的房屋產權轉讓給按揭人,在這個過程中,按揭人享有房產的使用權①。這便是按揭購房的含義。
2.按揭的性質
按揭法律性|是指按揭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在民法上上是否享有獨立的地位,其權利和地位應表現為什么樣的內容。筆者認為按揭的性質跟狹義的讓與擔保相似。
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的債務,將一定的擔保物的權利先行已轉給擔保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可就擔保物的價值直接受償的制度。但是讓與擔保存在廣義與狹義之說。本文的讓與擔保說是指狹義讓與擔保,即通過買賣的形式來達到信用授受的目的,債權人沒有請求返還價金的權利,債務人則可以通過支付一定的金額而請求返還自己所讓與標的物的權利。按揭雖然跟讓與擔保有一些相似之處,但也存在差異,按揭并不完全符合讓與擔保說。
二、幾種常見的按揭購房形式及其分析
1.婚前一方辦理按揭房屋手續,婚前或者婚后辦理了房產登記,婚后共同還清貸款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的,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所有,尚未還清的債務為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登記一方向另一方補償。可見此時按揭房屋歸辦理產權登記一方。
2.婚后夫妻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夫妻共同還貸的
該房由夫妻二人婚后購買,雖然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雙方共同生活,說明該房屋為是為了解決雙方居住問題而購買。同時雖然首付款為一方父母所付,但是法律在一方面的規定存在漏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雖然規定了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可是該條款并沒有區分父母是全資還是僅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故該房屋應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處理。
3.婚前一方辦理按揭購房,首付款已付,辦理產權登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但沒還清
對于這種觀點理論上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依據最高法出臺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產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該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主張不能分割。另一種認為根據物權法的不動產自權屬登記之日取得所有權,主張可以分割。我國綜合采取了這兩種觀點認為原來的物權不是完整的所有權,但是婚后一起還款可以看作為是夫妻雙方有轉化為共同財產的合意,是共同財產,采取這一點的同時又強調登記還是物權取得主要條件。
4.房屋的增值部分
對于增值部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按揭購房之后用共同財產還貸的,其增值部分應該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按揭購房則該房是其個人財產,其增值部分也為其個人財產,但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行為是另一方對該房產保值所做的貢獻,因此應該為他做出適當補償。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其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原則。
綜上所述,盡管法律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只是一種推定,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按揭夠房婚后用婚前個人財產償還全部貸款的,即使其婚才拿到房產證,此時我們也應當認定其為他的個人財產,而另一方不能從對方那里獲得賠償。
三、離婚訴訟中的按揭房屋分割的處理對策
1.完善房屋產權登記制度
物權的公示公信制度,即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確保經濟往來的安全,物權法以物權公示原則為基礎確立了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及登記權利的正確性推定的法律規則。②在這種公示原則下房屋的權屬證明的相關內容反映了房屋權屬的形態。推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產權登記的所有人。這就要求我們完善登記制度。通過不斷完善登記制度能夠有效減少離婚訴訟中的房產糾紛。
2.夫妻雙方應該重視婚前財產協議
當今社會的離婚率不斷上升,夫妻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簽訂婚前協議對婚后可能到來的問題有一個預防措施,從而能夠解決一些問題。因為種種原因,社會還不是普遍能夠接受婚前協議。我們應該認識到婚前協議的簽訂并不是婚姻的絆腳石,也不可能會去破壞夫妻感情。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明確約定自身利益,有利于使婚后生活的權利義務變得明晰,減少財產因素對婚姻的破壞,更有利于維系婚姻關系穩定。
結論
按揭房屋的分割問題一直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焦點問題,由于地方環境的不同,相同的案件不同地方的法院審理結果也有差異。本文從按揭購房的性質出發,通過案例分析不同案件的處理方法,探討不同情況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最后通過一些切實可行的對策來解決這類案件,盡自己的微薄之力。筆者認為我們重視婚前協議的同時如果能夠完善房產登記制度,將有助于我國離婚案件中的按揭房屋法律問題的解決。
注釋:
篇5
(音樂中,全場燈光暗下,來賓點燃桌上的紅燭)
婚禮司儀:(畫外音)生活中,我們都在尋覓,尋覓一段幸福,尋覓一段屬于自己的幸福與甜蜜,尋覓一場魂牽夢繞的支持情感。
今天我要給大家講述一段愛情故事,在我開始講述前,首先,讓我們用掌聲把我們的男一號,我們英俊的新郎 先生請到我們的婚禮現場。
新郎入場,(婚禮進行曲)
婚禮司儀:一位英俊瀟灑的小伙愛上了一位美麗、善良的姑娘、她們相愛的過程浪漫而真摯,他們相愛的過程漫長而甜蜜;在今天,當新郎 先生將和他驕傲的公主走上紅地毯的時候,新郎告訴我,他今天要借這個機會為他的一樁心愿畫上一個圓。
新郎,能把你的心愿告訴大家?
新郎回答:為我的女人實行我那天長地久的承諾,為她戴上一輩子。
婚禮司儀:我想在生活中,尋求完美永遠是我們的理想,而美好的事物之所以美好,正是因為其中還有許多憧憬值得我們期待,還有許多夢想需要我們用真誠去實現。把掌聲送給英俊的新郎。
在掌聲中,主持人隆重的向各位來賓推出今天的婚禮主題——兩個人的情人節。請音像師為我們奏一段優雅、浪漫的音樂,請我們的另一位主人公——漂亮的新娘小姐入場(音樂)也請新郎 先生。去迎接你的新娘。
婚禮司儀: 小姐,我知道,因為特殊的原因,你和這位先生好像把一個日子定為了自己的節日,能告訴大家那是個什么日子嗎?
新娘回答:是的,是我要嫁給他的日子。
婚禮司儀:其實,今天新娘只道出了其中的一個點。我知道我們新郎還有一個更大的愿望今天要在這里親手畫上一個圓。新郎,好像新娘也有一個心愿要在這里實現。誰先來,新娘先來吧。
新娘的心愿是啥?chazidian.com
新娘:我的心愿就是親口對他說聲,我愛你。
婚禮司儀:這一刻是感動的,新娘親口說出了她對新郎的愛意,新郎的心愿是什么?
新郎:把這枚戒指套上她的無名指,緊緊相依一輩子。
婚禮司儀:我想這也是新娘此刻期待的吧,下面有請他們呼喚
篇6
論文摘要:目前執行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逐年增多。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1-8月份,我院受理的執行案件中借夫妻 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占48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2件,增長率為33%。執行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形式多樣,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是造成法院執行難的重要原因之一。處理不好,會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影響法律的嚴肅性。
現結合工作實際談一談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執行,供大家參考。
一、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種類
(一)通過行政程序辦理假離婚手續以逃避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被執行人常常利用該條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規定的不明確,到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辦理假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其配偶以逃避債務。如范某經銷木材時,向王某借款五萬元。兩年后王某找范某索要此筆錢款,范某以沒錢為借口不予償還。為此王某起訴到法院,王某雖然勝訴,但范某在法定期限內仍未主動履行,王某申請強制執行。當法院執行人員找到范某及其家屬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時,他們卻說:“我們已在王某起訴前到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財產及子女歸女方所有,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四百元,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經查雙方離婚后始終一起吃住共同生活,即使在法院執行時,他們仍未分居。范某直言到:“就是為了逃避債務才離婚,他告我,我把財產都給女方,債務我自己承擔,欠債是我個人行為,我沒錢,法院能把我怎么樣?要扣工資我每月給孩子四百元撫養費,剩下不到二百元,國家有規定,生活費不能還債,啥時有錢啥時還。”不難看出這就是通過行政程序辦理假離婚手續以逃避債務的典型案例。
(二)通過訴訟程序辦理假離婚手續以逃避債務
即夫妻雙方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通過法庭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一方,目的是以合法形式達到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如李某申請執行崔某案,1994年5月30日,崔某通過李某從原德都縣林業局物資經銷站賒購兩車皮樺木,價值人民幣54,870、47元,崔某出具欠條。因到期崔某未付木材款,李某便向崔某索要,崔某于1994年10月25日給付木材款1,0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在此期間因銷貨單位催款,李某便將該筆木材款全部付清,后來李某因多次催要未果起訴到法院。法院于1995年3月13日判決崔某給付李某拖欠木材款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48,824、69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1995年4月9日,崔某之妻景某起訴要求與崔某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于1995年7月28日達成調解協議,主要財產房屋歸景某所有,外債由崔某承擔,實際上崔某與景某至今仍在一起生活,該離婚案法院已提起再審。
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認定
分清夫妻雙方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至關重要,這是處理借夫妻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關鍵。如果夫妻雙方確系因感情確已破裂而離婚,其財產分割不在本文所述。假離婚、債務人一方放棄債權,這是債務案件當事人經常慣用的逃避債務的方法。對法院來說首先要分清雙方當事人是否是真離婚,什么情況下離婚,什么原因離婚,平素關系如何等等。判斷夫妻雙方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要從多方面調查。
(一)詢問申請執行人。一般來說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有著密切的聯系,他比較了解被執行人的婚姻狀況及家庭財產情況,是人民法院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是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重要線索。但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有利害關系,對其提供的信息,執行人員應當慎重對待,結合其它信息綜合分析;
(二)詢問基層群眾組織。居委會、村委會是群眾基層性組織,他們最了解被執行人的婚姻狀況、財產情況,且他們一般與被執行人無利害關系,提供的信息比較真實,是人民法院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是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重要依靠力量;
(三)被執行人所在單位。
(四)被執行人的鄰居。
(五)被執行人的親友等等。
總之,認定被執行人是否借假離婚逃避債務要從多方面調查、綜合分析。
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執行方法
(一)強制與教育相結合。對于執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執行人員應采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為假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后果。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原因復雜,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識,但對法律知識理解片面;有的是聽信“行家”的指點;有的是目睹身邊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成功的實例而效仿等等。所以執行人員應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執行人通過執行人員的思想工作,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對于少數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經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之規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二)逕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于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對于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不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理由是:協議離婚時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協議經行政機關認可,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行政機關未撤銷離婚前,法院也無權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第二種觀點認為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理由是:協議離婚時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必須具有合法性,不得妨礙法定義務的正常履行,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如雙方為逃避債務的履行而約定將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使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的,這種約定不具有合法性,屬無效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逕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司法實踐中通過行政程序處理的離婚案件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大量存在,這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當然,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建議行政機關撤銷離婚的方式來處理。但是如果行政機關拒不撤銷離婚,人民法院就很難辦。因為夫妻雙方是借假離婚逃避債務,任何一方均不可能就財產分割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人也無權提起訴訟,無人訴訟,人民法院就無法對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進行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婚姻法》該條的立法宗旨看,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先付清債務。所以筆者認為,在法律尚未規定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如何處理前,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應逕行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如有異議可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就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利害關系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逕行執行;如利害關系人在指定期間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則應中止對該項財產的執行,等待裁決。這樣既能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能防止通過行政程序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現象的發生。
篇7
西式婚慶策劃方案
一、 婚典現場布置
現場以西式婚禮裝飾為主,體現時尚高雅。
宴會廳入口使用粉紗和氣球花或鮮花裝飾,簽到臺使用粉紗和氣球裝飾,臺面放置鮮花裝飾。走廊也使用粉紗和氣球花或鮮花裝飾。
背景西式鐵藝背板或燈柱背板。主臺中間靠后擺放水晶燭臺,兩邊分別擺放香檳塔、多層婚禮蛋糕。
通向主禮臺的幸福通道放置紅地毯,兩側擺放鮮花燈柱8-10個,入口擺放鮮花拱門。餐桌放紅粉飄空氣球一對活躍氣氛。
二、 婚典的初步主持程序
1、開場 2、 宣誓 3、 接受禮物 4、鞠躬敬禮 5、喝交杯酒 6、燭光儀式 7、講話 8、尾聲9、活動部分
三、 婚典使用器材及物品:
1、酒店門口龍鳳拱門2、迎賓水牌
3、來賓簽到臺來賓簽到臺粉紗和鮮花裝飾
4、 西式背板(包括幕布、簾、鐵藝及裝飾或燈柱)
5、 鮮花走道燈柱
6、 鮮花拱門
7、 音響控制臺、音箱、有線和無線麥克等音響設備
8、 追光燈、泡泡機、煙霧機
9、 多層婚禮蛋糕、蛋糕刀。婚禮蛋糕周圍的鮮花裝飾
10、香檳杯塔、香檳塔周圍的鮮花裝飾、香檳酒
11、水晶燭臺(包括主紀念蠟燭、一帆風順水蠟、鮮花裝飾)
12、餐桌放紅粉飄空氣球
13、典禮過程中放的禮花
14、新人入場時撒的鮮花瓣和花籃
15、頭車裝飾、尾車裝飾
16、 娘手捧花(粉玫瑰、白百合或自選)新娘頭花、胸花
四、 現場所需工作人員及工作安排
1、 婚禮策劃主持人一名,負責整個婚禮的策劃、主持。
2、 專業婚禮攝像師一名,負責整個現場準備、典禮、宴會及外景情況的記錄。
3、 專業婚禮攝影師一名,專業水準、專業設備、負責整個現場的影像記錄。
4、 專業化妝師造型師一名,負責新娘的化妝、盤發及造型設計。
篇8
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被告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撫養,因離婚協議書是在原告的脅迫下簽訂的,故不同意按離婚協議分割財產。
[審判]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生效,是否應當按照該協議的內容判決分割原、被告的財產。
姜堰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本院認為,該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的,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且如果按照該協議分割財產也有悖于公平原則,違背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該協議分割財產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原告不服,持理由上訴至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經調解,原、被告達成協議。
[評析]
正確認定原、被告婚內簽訂的離婚協議的效力狀態是審理本案的關鍵。
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類協議的效力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對此類協議的效力認定亦頗多爭議。2005年5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開了蘇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法律適用研討會,在這次研討會上,與會代表認為,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婚內離婚協議有如下特征:
1、協議內容的復合性。
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不是單一的,而是復合的,其內容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由誰直接撫養及撫養費的承擔、探視權的約定等等,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可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而在訴訟離婚中,又包括調解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具體形式。因此,在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雙方具有離婚的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婚內達成了離婚協議,從協議的內容來看,訂立協議時當事人選擇了協議離婚這一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解析原、被告的意思表示,應包括兩項內容,其一,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其二,通過登記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因此,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不僅是當事人共同選擇的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也是離婚協議發生效力的必經途徑。而本案原告最終選擇了訴訟離婚的方式,此與雙方訂立協議時選擇的離婚方式及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不符,不能啟動雙方離婚協議的效力。故此,在訴訟過程中,如果調解不成,法院不能根據雙方尚未生效的協議的內容作出判決。
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有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本案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可以視為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據該約定作出分割財產的判決。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有失妥當,夫妻約定財產制中的約定與離婚協議中分割財產的約定是有區別的,約定財產制中的約定針對的是將來取得的財產的權利歸屬,而分割財產的約定是針對已經取得的現存財產的處置,兩者并不能等同,法院不能將離婚協議中分割財產的內容視為夫妻約定財產制中的約定,并進而根據此約定的內容作出判決。
注釋:
篇9
一、離婚案件缺席審理增多的原因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的流動性加大,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涌入城市務工,導致夫妻雙方長期分居,這種情形日益增多,使很多夫妻常年聚少離多,嚴重的影響了夫妻感情。一旦雙方感情出現裂痕,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由于其往往不能準確提供對方的詳細地址,使得法院常常很難通知被告應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過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往往只能采用公告送達方式送達應訴通知書和開庭傳票。
此外,有的當事人缺乏家庭責任感,對婚姻無所謂,常常行蹤不定,表現為不辭而別,獨來獨往,另一方很難把握其行蹤;還有一種當事人是惡意缺席,故意規避法律,不愿承擔不利后果,如不想離婚,不想撫育小孩或不想讓對方獲得財產之利益。故意不到庭,造成對方當事人舉證困難,人為增加法官判決離婚難度;還有的拖延訴訟,迫使對方當事人讓步。
二、離婚案件缺席審理的弊端
1、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查明。在缺席審理時,由于被告未到庭,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質證程序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審判中,法官主要看原告的舉證,不能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并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財產及債權債務狀況難以查明。原告在庭審中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漏,因為對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僅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同時還可能存在虛假,因為原告為了達到多得財產的目的,也有可能隱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這種情形如果涉及的財產多、數額大,缺席判決后,一旦被告重新出現,新的財產分割紛爭必起無疑。同時,因為被告未出庭參加訴訟,對夫妻間的共同債權、債務亦無法查清。在共同債務問題未查清的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子女撫養問題難。缺席審理時,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跟誰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當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對被告公告送達缺席審理時,若判決由原告撫養,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對原告來說是不輕的負擔,且對原告不公平;若判決由被告撫養,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三、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應注意的問題
1、依法通知被告應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系方式,并簽名或者捺印確認”。第十條規定“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辨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對惡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然后向其郵寄送達訴訟文書,其簽收與否不影響送達的法律效力。對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訴法》規定的其它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采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對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訴離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對方當事人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作為案件審理的重點,因為查清該事實是確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的關鍵。訴訟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因無法質證,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審判人員應根據這類案件的特殊性,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除調查核實原告提供的證據外,還應當調查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因為一方當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會和近親屬保持聯系。如果其近親屬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結合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可認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應盡可能保證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多渠道獲取通知其參加訴訟的信息,在發出公告的同時,應在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直系親屬住所地張貼公告,防止原告采用欺詐手段,騙取法院適用缺席審理。
3、認真審查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由于離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外,還涉及婚姻家庭的穩定,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婚姻關系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在審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要認真細致地進行審查。特別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證人證言,應該通知出具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并核實其證言的真實性。對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最好通過當地基層組織調查核實,在無法查清時,應暫不處理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問題,待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出現后再行處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訴權。同時,加強與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親屬的溝通,盡量減少日后可能出現的纏訴。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審判人員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爭取讓被告到庭參加訴訟。對被告明確表示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應要求被告出具對婚姻、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的書面意見或將其意見記入筆錄,或采取就地調解或到案發地開庭等措施,解決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問題。
篇10
著名的相聲演員戴志誠和小品演員楊蕾轉眼已經離婚3年多了。比較特別的是,離異似乎沒給他們留下什么陰影。直到如今,他們住在同一小區同一樓層的前后樓,中間只隔了20米。誰都沒有因為離婚而刻意搬家回避對方,反而像一對好鄰居一樣。現在,讓我們一起細細解讀他與前妻做鄰居的故事……
茄子和黑魚的婚姻是毒藥
跟楊蕾結婚前,我們已經認識了10年。因為總是一起演出,慢慢變成了很好的朋友。
楊蕾那時很出名,脾氣也好,開得起玩笑,我經常說她會演戲,人也好,就是長得難看點。她也不生氣,跟大伙兒一起哈哈直樂――有這種開朗心態的女子,確實不多。
轉眼間楊蕾已是“奔三”的人了,仍然單身,我覺得作為朋友該幫她上點心,于是伙同一幫說相聲的弟兄給她介紹對象,逼著她去見面。
偏偏楊蕾一個也看不上。次數多了,周圍的朋友就開始起哄:“這個也不行那個也不行,你該不是看上小戴了吧?看你們倆倒是挺般配,要不干脆湊合湊合,一起把個人問題解決了吧?”
我倆處對象?這是我們都沒想過的。不過,認識這么多年,我也覺得兩人間的確有那么點與眾不同的熱絡,甭管那叫不叫愛情,起碼,我倆在一塊兒的時候不別扭,而且都還挺樂和。加上兩人都知根知底,也都覺得般配。
就這么著,我們順應民意“湊合”到了一起,于1997年結婚。
我倆帶著朋友的慣性闖進了圍城,頓時就在這座城里迷了路――拿了結婚證以后,我還覺得有點迷糊,我倆到底是為了什么結的婚?
為了感情?要說感情,我們絕對有,10年的相處絕不是混飯吃的。但那感情到底是什么色彩,我說不清楚。愛情?不太像;友情?似乎是;親情?好像也有點,貌似一份糊涂的愛。
我發覺,以前我欣賞的那些楊蕾身上的優點,到了婚后,竟然一下全都變成了缺點。比如楊蕾特別熱心,結婚了還是一樣熱心快腸,兩人正在家吃著飯,一接到電話,她扔下一句“誰誰跟老婆打起來了,我去勸勸”,就跑了。
楊蕾是個急性子,做什么事情都風風火火。我是個蔫脾氣,做事有點磨蹭,老是慢半拍。她知道我這個毛病,以前也從來不為這個跟我著急,可結了婚,干的第一架就是為了這個……
我們約好了那天下午5點在賽特門口見面,然后一塊兒去吃飯。我坐的公交車,路上堵了會兒,眼瞅著到了5點,我還差兩站路。
傳呼就來了,一連就是3個。我知道她準時到了,肯定在賽特門口著急。我也急,但是沒辦法,人在車上身不由己。又過了幾分鐘,傳呼又來了,留言是“5分鐘內回電話!”
我琢磨著如果現在下車回電話只會更耽誤時間,還不如到了再回。等下了車,已經過了10分鐘了。再回電話過去,沒人了,只能又傳呼她,沒動靜。等了半個多小時,她又呼我了,留言是:“飯局取消,我已經到家了!”
我那個火當時直往頭上躥,當晚兩人就一通大吵,誰都覺得自己委屈。
諸如此類的小矛盾像雨后的蘑菇一樣往外冒,按都按不住。我倆在舞臺演完一出了,回家就開始唱另一出,頗有點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的架勢。
一次楊蕾過生日,我倆出去吃飯,點了油淋茄子、黑魚湯等幾個菜。吃完,就都開始肚子痛,醫生說是食物中毒。我們這才知道,茄子跟黑魚同吃,就跟服毒差不多。
兩人躺在一個病房里,楊蕾忽然說:“我們離婚吧。我今天才明白,我們倆就像茄子和黑魚,分開來都是好東西,合在一塊兒就是毒藥。”我點點頭:“你是個好女人,我也不是個壞男人,可好女人跟好男人在一起,未必是好夫妻……”
結婚6年后,我們再次回歸單身。
解析曾經的婚姻感覺不壞
我們住的這個小區在開盤時為了打知名度,只要是像我們這樣有點名氣的人去買,都有不少優惠。那時我們還沒結婚,所以一人買了一套,還都是頂樓,站在陽臺上,聲音稍微大點就可以直接聊天。
結婚以后,她多半住在我這邊,偶爾吵架了會跑到對面去。離婚了,她把自己的東西收拾收拾,搬走了。
喧囂了7年,驟然間萬籟俱寂,沒了楊蕾的大嗓門,我居然覺得挺不習慣。
透過落地窗往外打量,楊蕾在對面曬被子,曬完了也不進去,站那兒沖著這邊發呆。我走到陽臺上,楊蕾忽然問我:“我們還是朋友吧?”我沖她點點頭:“有什么要幫助的,別跟我客氣!”
我倆在一起的時候,家里的活兒基本上是我一個人在干。不是她不做,而是她做事毛糙,每次她干完了,我多半都要返工再來一次。一來二去,她也就不再給我添亂,由我一個人慢條斯理地收拾。
所以,做了6年老婆,楊蕾還是沒成為一個好主婦。而我,屬于那種極少數可以享受家務的男人。
離完婚的第三天,我下了次廚房,正琢磨叫誰過來喝點小酒,楊蕾給我打電話了:“看見你做飯了,我還沒吃呢!”“來不?”“你歡迎不?”“歡迎!”“好!”過了5分鐘,門鈴就響了。
這才幾天沒見,楊蕾就懂了禮節:“這瓶酒我放了很久了,你出菜我出酒好了!”兩人都刻意回避了那不怎么愉快的6年,話題放在結婚前的那些回憶上,聊得很愉快,喝得也很痛快。臨走的時候,楊蕾說:“能經常過來蹭飯嗎?”我回答:“多大個事兒,加一雙筷子而已……”
我自己都有點鬧不明白,為什么我倆離婚以后,竟然比離婚前的關系更好了――楊蕾又恢復成以前那種大大咧咧風風火火的狀態了,隔三差五給我打電話:“又看見你在做飯,什么菜?”接著就帶點吃的喝的過來了。兩人推杯換盞地吃飽喝足,開始胡說八道:“奇了怪了,沒離婚的時候咱倆怎么沒這么親近過?”“那時候忙著干架了,哪有這情調?”“我就不懂了,當時為什么會為那么點夾不上筷子的破事兒吵得水火不容呢?”“你要是懂了我們就不會離婚了……”
老在一起說說談談,我們也就不再避諱談起那段失敗的婚姻了。雖然我們已經離婚,但能夠在一起解析曾經的婚姻,這種感覺并不壞。
我倆離婚的事兒一直沒跟家人說,老人年紀都大了,犯不著讓他們為了我們的事情著急上火。離婚半年后,楊蕾的父母來北京看我們。楊蕾早早跟我打招呼:“這個忙你得幫,千萬別演砸了。”
人還沒到,我先做了回鐘點工,幫楊蕾把她家收拾得干干凈凈。然后開著車跟她一塊兒去火車站接站。
二老在北京的日子,我這個“女婿”幾乎全天候陪同,到了晚上睡覺的時候,我才回自己家,理由楊蕾早編好了:“媽,我跟你睡一塊兒說說話,爸一個人睡客房。小戴的房子就在對面,叫一嗓子他就能聽見,不礙事的。”
送走二老后,得知我也打算回天津看望父母,楊蕾問我:“也要我幫忙嗎?”“要,當然要。”于是,又是一出“夫妻”雙雙把家還的好戲。
離婚離家不離心的日子
我們都習慣了這種離婚之后做鄰居的生活。因為我們之間不存在誰對不起誰的問題,所以我們心里都沒有芥蒂,這使得我們的鄰里關系非常和諧。
我惟一一次卷入緋聞是在離婚1年后,候耀文跟袁茵也因為感情問題離婚了。于是開始有傳聞說我是因為袁茵才跟楊蕾離婚的,如今袁茵跟耀文離婚是因為要跟我結婚。
耀文兩口子也住在這個小區,大家是朋友也是同行,一直以來,我們兩家走動得都很親熱。我曾經跟楊蕾說過:“耀文比我有福氣,娶了個那么漂亮的媳婦兒,可比你強多了。”說說而已,帶著點羨慕,每個男人都會覺得別人的媳婦兒強,這是男人的通病。
除了這么點艷羨外,沒別的意思,那么熟了。楊蕾也明白,所以她根本不拿這個說事兒。
身邊的朋友也都知道這純粹是胡說八道。但那段時間我很發愁,緋聞我不怕,但是卷在緋聞里的幾個人都是朋友,不澄清一下,大家見面了多尷尬。
我還在琢磨該怎么辟謠呢,楊蕾先跳了出來,面對媒體的長槍短炮,很徹底地講述了我跟她離婚的事情。她很明白地告訴所有人,我們離婚絕不是因為什么出軌外遇,主要是因為性格不合。她還聲明,雖然已經離婚了,我們還是很好的鄰居,對于我的生活她依然很了解,她可以證明我的清白和為人……
楊蕾的前妻身份保證了她這些話的說服力,一場風波就這么輕輕巧巧地過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