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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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偷逃稅稅收流失征管
一、我國稅收流失的現狀
偷逃騙避稅現象尤為突出。偷逃稅是稅收流失的最大方式。我國的偷逃稅面相當廣,據有關資料2016年報道,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偷逃稅面為50%,鄉鎮企業的偷逃稅面為60%,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偷逃稅面為80%,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偷稅面為60%,個體的偷逃稅面在90%以上。近年來曝光了不少偷逃稅的大案要案,如劉曉慶及其所有的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公司和北京劉曉慶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來,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逃稅款高達1458.3萬元;江蘇鐵本鋼鐵有限公司及其有關聯企業常州鷹聯鋼鐵有限公司、常州市三友軋輥廠,在2001-2016年間共計偷逃稅款2.94億多元。
騙稅現象有抬頭趨勢。騙稅主要是騙取出口退稅,與出口退稅制度有著密切聯系。近年來騙稅已從高價值、高稅率的產品發展到普通產品,騙稅人員從少數出口企業發展到專業騙稅團伙,騙稅手段也向智能化方向發展,每年國家因被騙出口退稅的損失是巨大的。如2016年年初青海西寧的“夏都專案”,涉及全國11省市211家企業,涉案金額28.42億元,稅額4.3億元。
居高不下的欠稅。近年來,企業拖欠國家稅款現象日趨嚴重,每年年末欠稅金額均在500億元以上。從稅種分布看,欠稅主要集中在“兩稅”上。如昆明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在銀行存款余額超過8億元的情況下,欠繳2016年應交稅款1.53億元;石家莊新樂國人啤酒有限公司2016年9月末欠繳“兩稅”1.33億元;湖北省紅安卷煙廠2016年12月底欠繳“兩稅”高達2.23億元。
二、我國稅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一)納稅人追求經濟利益,納稅意識淡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和個人,其一切行為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由于稅收本身所具有的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就使得這種被分配產品的所有權從納稅主體手中強制的、無償的轉移到國家手中。這無疑是對納稅人的一種剝奪,導致納稅人利益的減少,所以他們會千方百計地少繳稅或不繳稅,盡可能多的增加稅后利潤。同時由于我國幾千年的封建吏制的苛捐雜稅的殘余影響,人口文化素質不高,現實經濟生活中的收入分配不公、政府支出透明度不強、亂收費和以費擠稅等現象,使得納稅人權利和義務之間產生了不平衡的感覺,使得一部分公民的納稅意識缺乏,納稅理念淡薄,助長了稅收流失。
(二)稅制結構存在缺陷,使稅收流失趨于越大
盡管1994年的稅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對經濟起了促進作用,但由于國內國際形勢變化很快,國內經濟的快速增長,知識經濟的興起,新知識、新技術的不斷涌現,特別是入世后市場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致使稅收結構變化滯后于所有制結構、生產結構和收入分配結構的變化,現行稅制理論與實踐錯位,導致巨額稅款流失。如增值稅稅制設計明顯已不適應目前我國社會發展水平;內外資企業實行兩套所得稅,也為企業逃避稅收監管提供了制度“空間”。此外,稅制設計跟不上經濟結構、稅源結構不斷變化的新形勢,出現所謂稅收“真空”。如在面臨企業改制、產權轉移以及生產經營方式轉變的新情況下,部分納稅人利用稅制設計的缺陷和稅收政策及管理的相對滯后,大肆偷逃國家稅收。有些企業利用網上交易偷逃稅款就是一例。
三、治理我國稅收流失的對策
(一)健全法制,全面推進依法治稅
1、加強稅收立法,健全稅收法律體系?;舅枷胧牵航⒁远愂栈痉槟阜ǎ愂諏嶓w法、稅收程序法相應配套的稅收法律體系。
2、規范稅收執法,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1)嚴格執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辦法,正確處理規范執法與組織收入、規范執法與優化服務、規范執法與支持發展的關系,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2)大力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度,強化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制度,進一步健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推進依法治稅。(3)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既不能認為調節收入進度、違規批準緩稅,也不能寅吃卯糧收過頭稅;同時依法加大對涉稅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杜絕以補代罰、以罰代刑。
3、健全稅收法制保障體系。應建立稅務警察,加大偵查力度,制止和打擊稅收犯罪活動,強化稅務執法剛性,維護稅收秩序,同時成立稅務法庭,提高稅務司法水平,使稅務糾紛和稅務犯罪案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和審判。
(二)強化征管,建立現代的稅收征管體系
1、建立規范有效的納稅申報制度。(1)完善稅務登記制度,提高稅務登記證的法律地位,拓寬其作用范圍。在法人認定環節上先簽發稅務登記證,然后再憑此辦理工商登記證、開設銀行賬戶。仿效美國、意大利等國,實行以法人身份證號碼為唯一的納稅人登記編碼,納稅人的一切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活動都離不開這一編碼,從而從根本上控制納稅人的行為和活動。(2)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可借鑒韓、日的經驗,實行有分別的納稅申報,對納稅信用良好、會計制度健全的企業或個人使用區別于其他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并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以此對納稅人形成一種激勵,同時也對企業會計制度的健全起到一種推動作用。
2、規范稅源監控,加強稅源管理。(1)稅源監控要與社會經濟結構和稅制結構相適應。應根據不同的社會經濟結構、不同的稅源形態和特點來制定監控方法,因地制宜地進行,而不可來“一刀切”;同時又要結合稅制結構,重視稅源的源頭監控和過程監控,有效控制稅源的方向和真實性。(2)稅源監控要充分借助現代科技手段,實現征管方式的現代化、信息化,廣泛推廣稅控裝置,充分發揮金稅工程的優勢,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3)稅源監控要充分借助社會力量,加強與工商、海關、金融、公檢法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同時應建立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制度,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協稅護稅的積極性,嚴堵稅收跑、冒、滴、漏,嚴打各類社會違法犯罪活動,有效實行稅源監控。參考文獻:
[1]樊聿虎.我國稅收征管效率研究[J].財會研究,2010(04).
篇2
關鍵詞:水生蔬菜;產業;發展;規劃
中圖分類號:S6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3547(2013)18-0027-03
柳州市地處廣西中北部,屬中亞熱帶季風氣候區,夏長冬短、雨熱同季,年總降雨量1 345~1 940 mm,光、溫、水氣候資源豐富。柳州水資源較為豐富,比較適合水生蔬菜的生長,絕大多數的水生蔬菜都能在柳州種植,到2013年,柳州水生蔬菜種植面積達 7 000 hm2以上,目前較大種植面積的有蓮藕、慈姑、芋頭、蕹菜、荸薺等。柳州各縣的水生蔬菜基本按照規模生產的方向發展,比如,柳江縣主要是雙季蓮藕和慈姑、鹿寨和融安縣主要是荸薺、柳城主要是芋頭、市郊附近主要是蕹菜等速生葉菜等。
1 柳州水生蔬菜的基本情況
1.1 柳州水生蔬菜發展歷程
柳州有種植芋頭、蕹菜等水生蔬菜的歷史傳統,但蓮藕、荸薺、慈姑等在柳州規模種植的時間并不長,其種植基本起于20世紀80年代。例如蓮藕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在柳州僅有少量零星種植,面積不超過,此時期,蓮藕種植技術水平低,產量也不高。產品主要靠藕農自行拉到當地集市及附近集市銷售。
1.2 柳州市水生蔬菜資源分布
2 水生蔬菜產業化開況
2.1 柳州市水生蔬菜發展技術成果回顧
①在全國率先研究、推廣蓮藕一年兩季栽培即“雙季蓮藕”技術,并獲科技成果進步獎。
②引進推廣了鄂蓮4號、鄂蓮5號等早熟優良品種,并對當地品種進行了提純復壯、系統選育,并通過審定和注冊了“百朋玉藕”。
③創造性地研究、示范、推廣“藕―燈―蛙(鰍、鴨)―有機肥―藕―生物農藥”等生態栽培模式。
④“桂樂蓮藕”產品通過綠色產品認證。
⑥通過選用早熟品種,合理安排種植等技術措施,實現蓮藕“一年三季栽培”。
⑦成立了蓮藕協會與專業合作社,建立了經紀人與運輸隊伍,基本健全了生產、銷售與服務網絡體系。
⑧“百朋玉藕”遠銷吉林、四川、廣東、福建、湖北、湖南等省,出口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出口率24%左右。蓮藕已成柳州市水生蔬菜和柳江縣百朋鎮主要支柱產業。
⑨百朋是全國有名的“雙季蓮藕”之鄉,“全國生態農業旅游示范點”,廣西“十大魅力鄉村”、“柳州市十大最美麗鄉村”。已列入柳州市十大農業旅游工程,成為全市開發休閑農業的示范窗口。
⑩示范應用農產品生產源頭質量安全追溯預警等水生蔬菜安全生產管理新技術。
2.2 柳州水生蔬菜品牌創建與發展
①2002年,依托龍頭企業開始創新蓮藕品牌經營模式,通過采取“公司+基地+農戶”的生產經營模式,把柳江縣蓮藕產業推向了一個新的發展高峰。在龍頭企業的參與下,注冊了“桂樂蓮藕”商標,產品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獲得農業部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食品A級產品認證,綠色蓮藕產品榮獲了2006年度廣西區優質農產品稱號。
②2008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第六批農業標準化示范區項目的通知》(國標委農輕[2008]9號)將柳江縣雙季蓮藕農業標準化示范區正式列為第六批全國農業標準化示范區項目。
③柳江縣百朋鎮是全國有名的“雙季蓮藕”之鄉,2009年列入農業部第一批蔬菜標準園創建項目,2010年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授予柳江縣百朋鎮“廣西雙季蓮藕之鄉”稱號。
④位于柳江縣百朋鎮萬畝蓮藕中心區的下倫屯以蓮藕生產為依托,大力發展農業生態旅游產業,先后被評為“全國農業旅游示范點”、“廣西農業旅游示范點”、“廣西十大魅力鄉村”、“廣西休閑農業旅游示范點”、“柳州市文明村屯”和“柳州市十大美麗鄉村”。
⑤2012年6月,為進一步挖掘百朋玉藕特色文化旅游資源,打造特色農業休閑旅游品牌,提升柳江縣玉藕之鄉的旅游文化品位,在下倫屯成功舉辦了首屆柳江百朋玉藕文化旅游節,柳江縣蓮藕品牌影響力進一步擴大。
3 水生蔬菜生產、管理技術探索
3.1 以良種繁育基地建設帶動產業發展
對本地水生蔬菜品種進行選育,培育地方品種;建立良種繁育基地,對本地培育品種及引進品種進行大規模擴繁 ,向農民提供優質種苗,改變目前直接將二季蓮藕留作春藕的耕種習慣,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及產值。
3.2 應用水生蔬菜質量安全監控系統實現安全保障
利用柳州市建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控系統平臺,建立柳州市水生蔬菜質量安全監控系統。通過在生產者、管理部門間建立并使用該系統,實現從種到收全程質量安全信息的記錄監控,水生蔬菜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預警。
3.3 探索栽培模式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收益
探索蓮藕+慈姑、蓮藕+青蛙、蓮藕+泥鰍等栽培模式,通過應用不同品種實現蓮藕多季栽培模式,提早和延遲柳州蓮藕采收上市時間,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單位面積產出。
3.4 開發水生蔬菜新產品延長產業收益鏈條
開發香睡蓮花、葉柄、花梗等系列菜產品及花茶系列產品;改變蓮藕單一產品局面,開發花蓮藕帶、藕芽等鮮食產品及深加工藕汁、藕糖等產品;利用荷葉開發系列荷葉茶,延長產業收益鏈條,提高附加值。
3.5 發展水生蔬菜產業為觀光農業
利用荷葉、荷花、睡蓮花的觀賞價值,在生產基地建設休閑觀光設施,實現該產業發展的同時,帶動水生蔬菜系列旅游食品、旅游紀念品的開發。
4 柳州市水生蔬菜發展規劃
4.1 總體規劃
按照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從水生蔬菜(主要蓮藕)整個產業鏈來通盤考慮,以產業化的思路來重新謀劃以蓮藕為主的水生蔬菜產業發展,緊緊抓住“標準化、產業化、品牌化”發展,集成高新技術開展蓮藕等水生蔬菜良種繁育、標準化基地建設、精深加工產品開發、專業市場營銷、旅游觀光路子,做大做強做優水生蔬菜產業。
4.2 主要策略
引進新品種,調整水生蔬菜品種結構;開展多季栽培與立體生態栽培技術研究,制定相關地方標準。在柳北區建設水生蔬菜設施立體種養(藕―鰍、鱔―蓮等)生態科技示范園區。依托浙江大學,開展水生蔬菜產品加工等采后處理研究與技術儲備,開發藕帶(鞭)、藕芽等鮮食產品及深加工產品(藕面、藕片、藕汁、藕糖),以提高附加值。建立標準化水生蔬菜加工龍頭企業,創建產品品牌、延長產業鏈。建立水生蔬菜產品質量安全全程視頻監控與追溯體系,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在柳江縣建立以蓮藕(早熟藕、藕帶、子蓮、花蓮)為主,以睡蓮、慈姑、菱角、茭白等為輔的水生蔬菜旅游觀光園區。
篇3
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水行政裁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各地區、各部門實踐情況,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水利廳
2021年6月7日
附件1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涉水行政裁決行為,促進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裁決職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行政裁決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裁決,是指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根據當事人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具體辦理,同級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裁決的行為。
第三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行政裁決:
(一)水事糾紛;
1、因取水排水發生的水事糾紛,
2、因抗旱發生的水事糾紛,
3、因防汛抗洪發生的水事糾紛。
(二)因水土流失發生的糾紛;
(三)因違反河道管理條例造成經濟損失的糾紛。
第五條 依照本規定申請行政裁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
與申請人產生特定涉水糾紛的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與特定涉水糾紛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為第三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行政裁決機關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裁決的,應當提供行政裁決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裁決,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裁決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裁決申請后,應當予以登記并在7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以下處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補正期間不計入行政裁決審理期限);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行政裁決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受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行政裁決申請后,發現申請事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駁回行政裁決申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自行政裁決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通知其在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提交證據、依據及相關材料;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之日起5日內,將書面答復副本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到水行政主管部門查閱、復制、摘抄案卷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應采取當面聽取當事人意見和書面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全面審查爭議事實、證據材料,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證據規則居中裁判案件。
必要時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可采用現場勘驗、委托鑒定、評估等方式。并可采取聽證方式進行審理,組織雙方當事人當面陳述、相互辯論、舉證質證。組織聽證審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7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方式和有關權利義務等事項通知當事人。
對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決事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要嚴格執行聽證、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制度。需要專家評審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建議、輔導、規勸等方式,也可以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鑒定或者法律意見等,按照當事人自愿原則,組織雙方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并送達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后仍未達成協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
調解和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裁決期限。
第十四條 行政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決中止: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行政裁決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參加行政裁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行政裁決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行政裁決案件中需要對有關事項進行鑒定、評估、確認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裁決的情形。
行政裁決中止事由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審理。
行政裁決機關中止、恢復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五條 行政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決案件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且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裁決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裁決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
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案件滿60日后,行政裁決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裁決終止。
第十六條 行政裁決期間,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申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應主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說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行政裁決終止的通知告知當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后,申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裁決。
第十七條 行政裁決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重新評估及其他證明行為的,爭議各方當事人應當協商并共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除外。依法需要檢驗、檢疫、檢測、公告、聽證、招標、拍賣、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裁決辦理期限內。
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的,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九條 對行政裁決案件,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集體討論決定后,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決定。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決定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裁決書。行政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
(三)認定的事實;
(四)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
(五)裁決內容和理由;
(六)救濟途徑和期限;
(七)行政裁決機關印章和裁決日期;
(八)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省水利廳應將辦理行政裁決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樣式等在門戶網站上公布,供申請人下載使用。并根據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行政裁決事項清單。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行政裁決案件辦理機構和具體承辦人員。加強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儲備,通過配強工作隊伍、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建立行政裁決專家庫、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行政裁決工作能力建設。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行政裁決事項相關法律知識宣傳力度,提高行政裁決在群眾中的認知度。
第二十五條 省水利廳應當將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裁決工作情況納入全省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條 行政裁決工作人員在行政裁決活動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程序關于期限的規定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2
四川省水利廳行政裁決流程圖、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流程圖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法律文書參考文本》包括行政裁決申請書、行政裁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裁決告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決定書、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責令受理通知書、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通知書、行政裁決答復書送達通知書、行政裁決中止通知書、恢復審理通知書、行政裁決終止決定書、行政裁決聽證通知書、行政裁決決定延期通知書、行政裁決調解書、行政裁決決定書、送達回證、調查(詢問)筆錄等18份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行政裁決申請書
申
請
人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號
電 話
人姓名
機構名稱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被申
請人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號
電 話
人姓名
機構名稱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行政裁決請求:
事實和理由:
請求人簽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裁補〔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初步審查,請對照下述內容對相關材料進行補正(或補充):
1. ;
2. ;
……
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日內補正上述材料。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未按要求進行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裁決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裁決審理期限。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告知書
**裁告〔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經審查,該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請你(你們,你單位)到(告知明確的行政裁決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特此告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決定書
**裁決〔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該申請事項依法不符合受理條件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
**裁受〔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經初步審查,該行政裁決申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機關決定予以受理。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的授權委托書。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責令受理通知書
**裁責受〔20**〕**號
(被責令受理的機關):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你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你機關未予受理。本機關認為:該行政裁決申請符合《(裁決事項所依據法律法規名稱)》和《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四條第(*)項規定,依法應當予以受理。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九條,責令你機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受理該行政裁決申請。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
**裁答〔20**〕**號
(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你(你們,你單位)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現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你(你們,你單位)。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相關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你方提供材料應附帶材料清單,分類編號并對名稱和內容做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通知書
**裁參〔20**〕**號
(第三人):
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行政裁決的事項有利害關系?,F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F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你(你們,你單位),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機關提交對該裁決申請書的書面意見及有關證據材料。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的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明。
附件: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答復書送達通知書
**裁復〔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就你(你們,你單位)的行政裁決申請已提出書面答復。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將(被申請人)的行政裁決答復書及相關材料送達給你(你們,你單位)。在行政裁決決定作出前,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就該行政裁決答復書提出相關意見。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決答復書副本及相關證據材料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中止通知書
**裁中〔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裁決期間,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決定中止行政裁決。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恢復審理通知書
**裁恢〔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本機關于20**年**月**日中止本案審理?,F行政裁決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從即日起恢復該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終止決定書
**裁終〔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裁決期間,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終止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聽證通知書
**裁聽〔20**〕**號
(當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于(時間)在(地點)舉行該案的聽證會。本次聽證會由 擔任主持人,請你(你們,你單位)屆時憑本通知書參加,若無故缺席,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申請延期舉行的,應在20**年*月*日前向本機關提出,由本機關決定是否延期。
請參加人員:1、攜帶本人身份證明;2、提交相關證據材料;3、通知有關人員出席作證;4、如委托他人參加聽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注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5、如申請主持人回避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決定延期通知書
**裁延〔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行政裁決決定延期至20**年**月**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調解書
**裁調〔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稱:(行政裁決爭議事實、理由,根據行政復議申請書歸納整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行政裁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根據行政裁決答復書歸納整理)。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本機關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二)……
…………
上述調解結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機關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決定書
**裁決〔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行政裁決爭議事實、理由,根據行政復議申請書歸納整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行政裁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根據行政裁決答復書歸納整理)。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決定如下:
…………
申請人、被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法定期限內以民事爭議的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以本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送達回證
案 由
文書名稱
送達機關
送 達 人
送達地址
送達方式
收件人簽章
年 月 日
被送達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 注
填寫說明
1.代替被送達人收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欄內簽名或者蓋章,并在備注欄中注明與送達人的關系。
2.郵寄送達的,被送達人或人收到有關文書后,請于3日內填寫此送達回證并寄回本機關。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本局地址:
郵政編碼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調查(詢問)筆錄
案由:
時間: 年 月 日
調查(詢問)地點:
調查(詢問)人:
被調查(詢問)人: ,性別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工作單位: ,
職務 ,聯系電話 ,
住所:
記錄人: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簽章: (被調查(詢問)人手寫以下內容并簽章:我已閱讀上述調查(詢問)筆錄,與我所述一致。)
篇4
>> 促進貴州省生態經濟發展的財稅政策研究 促進貴州省產業結構調整的財稅政策研究 促進貴州省城鎮化和工業化協調發展的財稅政策研究 促進貴州省三化同步的財稅政策建議 促進江蘇省小微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研究 促進就業的財稅政策研究 基于促進就業的財稅政策研究 促進節能減排的財稅政策研究 新時期貴州省農村扶貧開發問題探析 貴州省扶貧開發進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促進黑龍江省生態主導型產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研究 擴大河北省農村居民消費需求的財稅政策研究 河北省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財稅政策研究 黑龍江省發展乳品業的財稅政策研究 湖南省支持R&D活動的財稅政策研究 “雙創”戰略下激勵江西省企業創新的財稅政策研究 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財稅政策研究 促進中小企業投資發展的財稅政策研究 促進大學生創業的財稅政策研究 促進大學畢業生就業的財稅政策研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2010-06-01].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EB/OL].http:///zwgk/2011-10/10/content_1965540.htm
③ 李悅.產業經濟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438.
篇5
有典型意義的“第一稅案”中暴露出的各類主要 問題 的剖析,意在說明我國財稅法制建設
存在的主要缺失,特別是在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調要針對這些問題
進行財稅法之補缺。而要補足財稅法制建設存在的諸多缺失, 目前 尤其應注意著力解決好
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問題,以及財稅法制建設與其他制度建設的系統配套問題。
【關鍵詞】第一稅案、財稅法、財稅法制建設、補缺
1998年,
二、從“金華稅案”看財稅法制建設存在的缺失
“依法治國”已經被寫進了憲法修正案。建設真正的法治國家,是崇尚法治的人們的
共同愿望。而要真正實現法治,就必須至少在各個重要領域都要有法可依,因而在關乎國
泰民安的財稅領域,加強法制建設尤為必要。事實上,我國的財稅法制建設雖然較過去有
了很大的進步,但仍存在著許多缺失和不足,“金華稅案”中暴露出的諸多 問題 即與此直
接相關?!敖鹑A稅案”在形式上是一個刑事案件,但其中暴露出的上述問題,卻非常具有
典型性、普遍性,因而在其他地區同樣有發生類似“稅案”的可能性。而這些問題的存在
,恰恰是由于在財稅領域的立法、執法、 法律 監督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缺失,兩者之間存
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為此,有必要結合“稅案”中暴露出的問題,來探討我國財稅法制
建設的缺失。
(1)關于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問題。
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主要體現為利益分配關系,它主要由財政體制法和稅收體制法來調
整。但我國現行的財稅體制法是非常不完善的,不僅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而且在各類立
法上都幾近空白,特別是分稅制、轉移支付制度等尚無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來加以確立
,更是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事實上,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在古今中外都是至為重要的,它
直接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關系到民族的興衰榮辱,如此重要的關系不通過法律來加以
調整,顯然是一個重大的缺失。這也許是因為
三、財稅法制建設的缺失的彌補
財稅法制建設需要彌補的缺失甚多,在此僅著重談兩 問題 ,一個是財稅法對于中央與
地方之間的關系(即財稅體制關系)的 法律 調整問題,一個是完善財稅法制所需要的系統
觀念的問題。
(一)解決中央與地方關系問題對財稅法制建設的要求
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問題,是一個一直都存在、但在許多部門法學都鮮有 研究 的問題。
實際上,這個問題應當在憲法、財稅法等領域進行深入研究。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央與地
方的關系中存在著一種博弈關系,以往普遍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就是這種關
系的典型描述和體現。按照博弈論的原理,在相關的財稅立法上,同樣會存在中央與地方
篇6
【關鍵詞】財稅法 權利義務 實證分析
【正文】
一、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所關注,計劃經濟體制下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預經濟的行政性手段逐漸為政府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運用財稅、金融等間接性手段對國家宏觀經濟加以調控。因此,不僅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視,我國的國民也對其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而這一熱情一方面是來源于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財稅與國民生活緊密程度的增強,加之人們逐漸對于稅收本質認識的加深,更是給了財稅法的發展以強大的動力。
在國外,稅法對于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諺語所講: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因此,各個國家對于稅法的教學和研究也是頗為重視,不論從開設該課程的學校數量還是開設的學時,以及所講的內容方面等等,都是我們所不及的。諸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的稅法的設置位居國家眾多項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學要求申請法律碩士課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請者,必須是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等課程。歐洲的很多國家都將稅法作為一門強制性的課程來設置,只是在本科生階段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會有所不同。與之相比,我們財稅法課程的開設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包括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稅務類院校)都是極為有限的,稅法課的學時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是54學時,且講授的內容很多的涉及到財經類等經濟方面的內容,對于財稅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所特有的權利義務并為被其所重視。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經理直氣壯地成為當今政治生活的主題和時代的主旋律。它不僅成為社會民眾的最強音,而且也成為當權者致力實現的根本愿望;它不僅以顯赫的文字載入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據著人們的心靈。它將不再是中國人的夢,也不再是西方人的專利品和中國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國政府和民眾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將這一理想付諸實施的行動。[1] 隨著“依法治國”思想的樹立以及該思想在我國經濟發展中逐漸在各個領域中不同程度的貫徹,相應的財稅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財稅法治建設成為我國財稅法發展的必然趨勢,上層建筑決定于經濟基礎,但是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法律法規是法治建設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標,無法可依只會導致法治建設成為空中樓閣,無法從何而談法治!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法規的制定是人們尊中規律的基礎之上,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結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質勢必影響到整個法治的進程。這種影響是最基礎的,沒有權威的、有預見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對于經濟的促進作用是不現實的。
伴隨著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財稅法在整個經濟法中的地位逐漸凸現,并成為一門顯學為法學家和法學研究所關注。財稅法人才的培養是財稅法治進程中的必備環節。而作為我們這些法學的學生而言,在本科階段僅僅對財稅法有一個比較粗淺的、單一的學習,對于今后的研究僅僅是一個薄弱的基礎,因此,在研究生階段極有必要在深度和廣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證今后在該領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樹,否則都是紙上談兵。
二、財稅法學教學應以法學特有的“權利義務”角度為根本研究路徑
現今全國開設稅法或者財稅法的課程的高等院校雖然在數量上有一比較大的提高,但是設置的課時卻是極為有限的,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學校是54學時,如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長春稅務學院等等。但是,我們還應該注意到,現今對于財稅法或者是稅法的講授很多的時候是以財政、稅務、稅收以及會計知識為主的,對于法學知識的講授卻是非常有限,從財稅法或者稅法基礎理論的探討更是如數家珍,對于權利義務線索的把握和灌輸確實不足的。財稅法和財政稅收等經濟學等之后雖然會有交叉,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兩門學科還是有本質的不同,這正是法學學生和財政、稅收學學生所存在的差異,權利義務是我們學習應該遵循的最基本路徑。而從筆者自身學習的過程來看,我們在本科階段對于財稅法知識的了解和接受不僅有限,而且偏離了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的把握,所以在理論根基上并不是扎實的;同時,對于一些財政、稅收、會計方面知識的缺乏又使得我們在實務中不能運用自如,出現了一種極為尷尬的局面。因此,筆者以為,我們財稅法課程應該遵循“權利義務”基本路徑進行研究,運用法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其深入探究;其次,財稅法學相對于法學的其他部門法應用方面更為頻繁、綜合性更強,因此,研究財稅法的學生勢必要輔之以一定的財務會計和稅收學知識,這也是專業型人才培養。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同它相抵觸,財稅法治也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公共財政、稅收法定主義是我們所極力倡導的,隨著對財政和稅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學者對于財政、稅收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公共財政這一服務于市場的財政,是將財政活動限定于服務市場的范圍內,避免財政供給的不足或是過量,防止財政資金的浪費,財政活動的適度適時是我們財政活動的目標的;而稅收作為一種侵犯國民財產的手段,更是將其定位于“債”的屬性,是國民為享有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對價。納稅不是義務性的進貢,而是獲得相應服務的方式,納稅人權利的意識不斷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權在各個領域中的落實和實現,另一方面也是保護財產權的理論支持。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提出: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種種情況無不表明,對于財稅的研究從法學角度進行探究,對于權力的監督,權利意識的樹立意義頗為重大。因此,作為一名法學學生,在研究生階段更是要把握這一根本的線索,這也是區別于其他稅收學等方面研究的顯著方面。因此,從法理學和憲法學、行政法學的角度切入,從更為廣泛的背景下研究財稅內容,勢必會有一種全新的認識,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種轉化。正如,日本學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闡述的稅法并非是“征稅之法”,更是納稅人據以對抗、制衡國家課稅權的“權利之法”,這對于學生的學習則是另一全新的視角,權力和權利的研究也是我們在以后學習中所應重點關注的線索。
此外,要密切加強對法律關系、法律行為以及基本價值和基本原則等基礎性知識在財稅法中的具體的研究,尤其是該學科所特有的內容的研究。
同時,在自己的一些實習或者是實務操作中,筆者發現,我們現有的法學知識對于研究財稅法是遠遠不夠的,財稅法學這一學科本身的特點表明:必要的經濟學、稅收學以及會計學知識的積累,是深入研究財稅法的理論問題以及實務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理論認識的研究最終勢必要運用于實踐中,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正確的理論對于實踐的指導作用是積極促進的,而沒有任何指導意義的認識從成本收益角度看是無效的,結論正確與否要得到檢驗唯一的途徑就是回到實踐中去,特別是像財稅法這樣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更是如此。
我們不少研究財稅法理論的學者或者以稅收學位基礎簡單的附加法學方法對此進行研究,或者是從法學理論對此進行探究卻忽視了財稅法本身固有的財稅經濟方面的知識,總是給人以各行的感覺,因此,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要想從專業的角度對此深入研究,勢必要輔之財政、稅收以及會計方面的知識,真正挖掘學科自身的特點,從一個獨特的角度詮釋該學科。
財稅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綜合素質的積累過程,是多領域知識兼備的人才。當然,財稅法的講授必須堅持“權利義務”、“權力權利”等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這一根本要求,相關知識的具備是該學科發展的要求,也是該專業人才培養所必備的素質,兩者兼而有之,但是應該有所側重。
三、財稅法將案例教學與實務實踐操作相結合
傳統的教育模式,財稅法課堂的教學重視基本知識的講授,更多的是知識的介紹,尤其是在總論部分許多理論的介紹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體到之后許多具體內容的講授,仍然不能脫離這樣的模式,使得學生只有一種抽象、宏觀的概念,對于數字、公式的機械的接受,對于以后的實踐并無多大的意義,許多學生在學習過財稅法課程之后,仍然對一些基本稅種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從教學方面是失誤的,而就學生個人而言也是沒有絲毫獲益的,只是機械的或者迫于考試等壓力記憶,過后就沒有絲毫的印象,這是許多學生學習過后的真實體會。因此,有不少教師講案例教學的方法引入,通過一個個切實具體的案例對具體稅種進行講授,不僅形象具體,同時真正使學生有一種學有所用的感覺,促使學生萌發了學習的興趣,主動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記憶效果。
財稅法案例教學法最早起源于美國,以案例作為教材,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通過運用掌握的理論知識,分析、討論案例的疑難細節,從中形成各自的解決方案,培養了學生的思考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真正將法學這一應用性學科體現的真真切切。財稅法學當然具備這一特點,并且具有更為頻繁的實踐性。但是,在我們現在財稅法學教學中還沒有充足的案例,雖然不少的學者為搜集財稅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們案例教學成為可能。然而,筆者以為社會生活是紛繁復雜的,豐富各異的,我們面對的現實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更多的時候是出現多種沖突,和法律規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師教學過程中更多的時候是先講述一個結論,再為此尋求一個典型的案例,當然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證該結論,但是這并不利于法學的研究,也不利于學生提出問題、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更應該注意現實中非典型案例的討論,以激發學生的思考。
篇7
關鍵詞:納稅籌劃 稅收優惠 農業科研所
農業歷來是我國安天下、穩民心的戰略產業。為扶持農業產業健康持續發展,國家在加大對農業各項投入的同時,還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涉農稅收優惠政策。隨著農業科研院所業務內容的不斷拓展和延伸,加強納稅籌劃,充分享受和利用與農業科研院所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成了農業科研院所財務人員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及本質
納稅籌劃是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其本質是合規性、事前性、可行性。
二、農業科研院所主要涉稅稅種及相關優惠政策
1、增值稅優惠政策
現行增值稅法的基本規范是200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1)農業科研院所增值稅涉稅項目主要是種子、種苗、試驗用動植物等科研副產品的銷售以及科研儀器設備的購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等項目免征增值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5號)規定,對內外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2、營業稅優惠政策
現行營業稅法的基本規范是200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是以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商品勞務稅。
農業科研院所營業稅涉稅項目主要有“四技收入”(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培訓)、資產出租以及檢測檢驗等其他各項服務性收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等項目免征營業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39號)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規范是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是以取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
農業科研院所所得稅涉稅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取得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基本規范是200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200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的而征收的一種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
農業科研院所職工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主要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所得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獎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定,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農業科研院所納稅籌劃注意要點
1、系統搜集整理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律龐雜,尤其是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稅務機關文件多、更新快,農業科研院所納稅籌劃應及時根據稅收政策變動作出相應的調整,與時俱進地更新納稅籌劃的內容與方法,而不是一成不變。由于稅收政策的變動,某些今天看來行之有效的納稅籌劃方法,明天則可能是偷稅行為。所以,對于國家頒布的最新稅收政策要時刻關注,即時搜集和整理。除了國家法典外,還要特別留意稅收方面的單行法律、法規,從中尋找有指導意義的條款。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號)中明確,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得的收入,按有關規定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還特別規定,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租賃、財產轉讓、對外投資等與其科研業務無關的其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研究開發條件的投資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因為我國的農業科研院所大都是公益性質,能通過相關程序,認定為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所以這類單行法規的條款對農業科研院所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2、準確把握稅收優惠政策內涵
財稅[1999]273號、財稅[2005]3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四技收入”減免稅的政策內涵是:免征營業稅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是指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只有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且價款與技術轉讓(開發)的價款開具在一張發票上才能免征營業稅;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等技術收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優惠范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僅限于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所得享受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技術轉讓所得的總和,不管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轉讓所得通過幾次技術轉讓行為獲得。
財稅[1994]20號、財稅[2008]7號有關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口徑是:高級專家特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或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只有讀懂、吃透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準確把握政策內涵,農業科研院所的納稅籌劃才能做到合規、可行。
3、嚴格按照稅法要求進行財務核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均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營業)額,未分別核算銷售(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也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所以是否嚴格按照稅法要求組織財務核算,是農業科研院所能否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的關鍵。
4、規范履行享受稅收優惠的程序
及時辦理資格申請、退稅申報、減免稅備案等各項手續,防止因程序原因失去稅收優惠、稅收利益。如符合條件的農業科研院所應該及時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企業要辦理退稅企業認定,并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180日內申報退稅;發生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申請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減免的,要及時簽訂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在規定期限內將相關資料送交有關稅務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參考文獻:
[1]潘越.關于科學事業單位稅收籌劃與管理的思考,財經界,2010;12
篇8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確保國家稅款準確、安全、快捷入庫,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就乙方委托甲方、丙方辦理扣繳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稅務行政性收費,下同)業務,甲、乙、丙三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丙三方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甲方向乙方征收稅款,以乙方的申報數據(含電子申報數據)為依據,并符合稅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方向乙方征收滯納金、罰款及稅務行政性收費以實際發生的應納數額為依據,并符合稅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乙方授權甲方(或甲方上級機關)與開戶銀行(或開戶銀行的上級行)統一簽訂同意委托繳稅協議。
四、乙方按稅法規定的方式和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同意甲方采用委托繳稅方式在其存款賬戶(戶名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收取稅款、滯納金、罰款及稅務行政性收費等。甲方在辦理乙方退稅時,也將通過上述賬戶辦理。乙方保證存款賬戶名與國稅登記的納稅人名稱完全一致(乙方為個人或個體工商戶通過個人賬戶繳納的除外),保證納稅申報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五、甲方符合規定的繳稅電子信息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到達乙方上述開戶銀行后,由其開戶銀行負責按規定劃款并開具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交乙方作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
六、乙方保證在辦理委托繳稅時,上述賬戶應留有足夠余額用于繳納稅款,并能正常結算,否則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當上述賬戶余額不足時,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就存款賬戶中的余額部分繳納稅款。乙方將未繳稅款部分資金存入上述賬戶時,應書面通知甲方進行稅款扣繳。未書面通知或通知不及時而造成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由乙方承擔。
七、甲方保證向丙方發出的繳稅信息真實、準確。若丙方因甲方的錯誤信息而誤扣乙方賬戶存款的,責任由甲方負責。
八、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的繳稅信息后,在乙方的指定的上述賬戶扣款。若丙方在沒有收到甲方的繳稅信息而對乙方指定賬戶或其他非指定賬戶進行了扣款,或丙方收到甲方繳稅信息但誤對乙方的其他非指定賬戶進行了扣款,或不按甲方指定的數額進行了扣款,責任由丙方負責。
九、甲方、丙方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扣繳稅(費)款時,因系統故障、自然災害、電力中斷、通訊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按期繳納稅款,且乙方已及時按應急預案采用的可行性稅(費)款繳納方式仍未按期繳納稅(費)款的,乙方應予免責。因系統網絡通信故障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賬務差錯,由甲方、丙方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糾正。
篇9
采礦權是煤礦企業并購的核心資產,采礦權經市場定價后往往比原賬面價值高出數倍,且金額巨大。采礦權如何攤銷成為每個并購主體不得不面臨的重要財稅課題。本文以現行的財稅法規為依據,結合實際案例,對并購后采礦權價款的攤銷進行分析和研究,以期為并購主體就這一問題的決策提供參考和幫助,并就當前稅收政策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觀點。
一、典型案例及爭議
2008年5月,依據太行市產權領導小組關于《太行市金磊煤進行股份改制的實施方案》要求,由金磊煤礦職工和太行新城礦業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組建一家新的有限公司。定名為:河北新城礦業有限公司。原公司均注銷。
金磊煤礦經評估確認資產負債如下:
固定資產110.37萬元,其中,機器設備40.1萬元,房屋建筑物70.27萬元;流動資產1139.95萬元。
無形資產13396.86萬元,其中:土地使用權582.19萬元,采礦權12814.67萬元。
負債合計:4567.42萬元。
凈資產:10079.76萬元。
采礦權價款占到了資產總額的87%,采礦權價款如何攤銷,對于并購后企業的損益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將產生重大影響。河北新城礦業有限公司提供的開采許可證顯示有效期為10年,開采證辦理日期為2010年10月。新開采證辦理前,河北新城礦業有限公司利用原太行市金磊煤礦開采證進行開采。燕山礦產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太行市金磊煤礦采礦權評估報告》顯示,該礦2號煤可開采儲量為191.80萬噸,5號煤為1408.2萬噸,該礦的服務期尚有40年,采礦權評估總值12814.67萬元。對于采礦權價款攤銷期目前有三種意見:一是10年,二是12.5年,三是40年。
認為10年攤銷的理由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計算攤銷。因此按照開采證10年期攤銷采礦權價款不違背稅法的規定。
認為應按12.5年攤銷的理由是:鑒于河北新城礦業有限公司開采證辦理前已對該采區進行了2.5年開采的實際情況,按照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中收入與支出的相關和配比原則要求,應按12.5年攤銷。
認為應按40年攤銷的理由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規定,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性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對相關性的具體判斷一般是從支出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而不是看費用支出的結果。既然該礦的服務期為40年,那么采礦價款支出就與這40年的收入相關,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采礦價款就應分40年來攤銷。
二、法理分析
(一)采礦權價款計量的分析
我國《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規定,采礦權人要按規定分別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是由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只有交納了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價款后,才可取得相應采礦區的獨占權。由于采礦權使用費按年按采區面積征收,費額較小,實踐中少有爭議,本文不做討論。
目前取得采礦權的主要方式有兩種,一是在一級市場取得采礦權,采礦權人通過申請、招標、拍賣等出讓形式,從國家登記管理機關取得的采礦權,按成交后實際交易額計量采礦權價款;二是通過二級市場取得采礦權。采礦權人通過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轉讓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計量采礦權價款。
對于通過企業并購重組獲取采礦權價款的計量會計準則和稅法具體規定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第十四條規定,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無形資產以外的其他各項資產(不僅限于被購買方原已確認的資產),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合并中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企業合并,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依上述規定,可見在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和稅法處理無差異。如上例中,應當以評估價值12814.67萬元作為采礦權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
(二)采礦權價款攤銷的分析
目前,礦山企業多以服務期限或開采證有效期限作為采礦價款的攤銷期,對于這兩種攤銷期分析如下:
礦山儲量核查報告核定的可開采儲量(噸)除以年設計生產能力(噸/年),即為礦山的服務年限。服務年限到期后,若仍有可開采資源則應重新核定儲量,重新計算服務年限。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目前,我國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只與礦山的規模和審批機關的權限有關,前期頒發的采礦許可證一般要遠小于礦山的服務年限,如上例中,盡管礦山的服務期尚有40年,開采證的年限只有10年。因此,如果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進行攤銷,會造成攤銷期與受益期不配比,攤銷期內虛增成本;而攤銷期后,由于沒有與收入相配比的費用,又會少計成本。
服務年限經過權威部門認定,并以開采設計方案為依據,作為采礦權價款的攤銷期較為合理。但服務年的假設前提是按設計產量均衡生產,實際產量與設計產量往往存在差異,尤其近幾年來,由于礦山治理等政策性因素和其他客觀因素的影響,除國有大型礦山外,其他礦山企業停產整頓頻繁,很難達到預定設計產量。若以服務年為攤銷期,也會存在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
從稅法角度分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計算攤銷。對于企業通過并購重組獲取的采礦權除了服務年限少于10年外,其攤銷年限不應低于10年,也就是說,10年是采礦權價款攤銷的最短年限,具體攤銷年限還應考慮企業所得稅法的其他有關規定,例如,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的要求。
(三)采礦權價款攤銷的建議
《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企業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企業預期消耗該項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無法可靠確定消耗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采礦權的價值在于它能給采礦權所有人帶來經濟利益,而真正能給采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是依據開采設計方案所確定的資源儲量中的可采部分。采礦權價值會隨著可開采資源的消耗而減少??砷_采儲量經過權威部門核定,其價值攤銷應與消耗的可采儲量相對應,因此資源消耗方式容易確定,可按照開采量比率法進行采礦價款的攤銷,即采礦權價款當期攤銷額=采礦權價款×(當期實際開采量÷可采儲量)。該方法能使攤銷期與受益期(采礦期)有效配比,從而提供更客觀可靠的會計信息。
雖然會計原則規定了會計政策的一貫性原則,但同時也強調如果改變會計政策可以提供更客觀可靠的會計信息,會計政策就可以改變。但對稅法而言,盡管利用開采量比率法進行采礦價款的攤銷更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的要求,但目前稅務法規并未對開采量比率的適用加于明確。
三、結論
(一)從會計核算角度分析
開采量比率法進行采礦價款的攤銷能夠提供更客觀可靠的會計信息。
(二)從稅法角度分析
開采量比率法有待于有權的稅務機關以法規的形式加以明確。
(三)從立法角度分析
法規滯后于經濟發展是一種客觀現實。我國處于經濟快速發展的階段,新的經濟現象層出不窮。因此國務院強調:要加強政策引導,出臺財稅、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措施,支持被兼并企業的煤礦安全改造和技術改造,所以我們應積極推動稅務政策的完善,以適應新的經濟現象。
篇10
1.1增值稅應稅銷售額與會計銷售額之間的差異
增值稅銷售額和會計收入差異的表現形式為:增值稅銷售額和會計的差異是稅務法規和會計準則的差異的具體體現,在實際操作中千變萬化。根據會計屬性和持續經營假設,這些差異可歸納為“可回轉性差異”和“不可回轉性差異”兩大類。
可回轉性差異即時間性差異,是指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在確認收入的內容和金額上一致,但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會計規定確認收入的時間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如企業銷售商品開出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收訖貨款,但不能同時滿足會計準則規定的確認收入的五個條件。稅法規定要在發生期作銷售,會計上卻應在五個條件同時滿足后才作收入處理。
不可回轉性差異即永久性差異,是指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在確認收入的內容和項目上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一是會計準則規定不作收入,稅法規定應作銷售處理。如稅法對企業銷售貨物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業務的計稅規定等;二是會計規定應沖減收入,稅法要求滿足一定條件方可減少銷售,否則不予沖減。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或銷售退回,稅法規定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反映,或取得購貨方稅務機關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方可單獨開具紅字發票沖減銷售。會計準則沒有這一規定。
又如包裝物押金稅法規定在逾期一年以后應作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假設會計根據謹慎原則確定為逾期兩年轉作其他業務收入,逾期兩年后仍未退還,此時表現的是可回轉性差異。如逾期一年以后退回,因仍要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企業不可能轉作收入,則表現為不可回轉性差異。又如商業企業購進貨物未支付貨款的進項稅金,屬于可回轉性差異,未支付貨款時不得抵扣,支付貨款后方可作進項抵扣。假設購進貨物以后,因特殊原因無法支付貨款,則變成為不可回轉性差異。
1.2稅收征管與會計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稅制的實施,難以適應新會計準則體系規定的核算內容。尤其是目前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并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角色的互換,使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復雜化。新稅制實施之初,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會計處理首次施行。相當一部分企業會計人員對期初存貨處理、含稅收入還原、視同銷售行為的計稅等會計處理方法不熟悉,企業稅收會計核算一度出現比較混亂的局面。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負增值”及低申報問題的大量出現,稅收政策又作了相應的改變,國稅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更加慎重,適當縮小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范圍,迫使企業不斷改變稅收會計核算方式。一部分企業稅收會計核算呈現無序狀態。另外新《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實施后,原來稅法規定的內容難以滿足新的經濟情況。
2差異成因分析
2.1收入的確認條件不同
(1)增值稅收入的確認有五個條件: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④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確定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③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④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⑤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2.2處理依據的原則不同
新的增值稅稅制付諸實施后,會計對增值稅進行的賬務處理,與我國現有的會計準則有些相悖。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從明細科目的設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稅會計處理,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進行的。即增值稅的交納,是在產品銷售的基礎上,計算出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并扣除已購入原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后,再來核算本期應交納的實際稅額。由于當期購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當期已銷的產品成本中去,因此,企業每期所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真正的增值部分。盡管從長期來看,通過遞延,企業所交納的增值稅的總額,與其增值總額是一致的,但是,從具體的每個會計期間來看,兩者并不一致,這正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差別。例如,由于企業每期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當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們就不能象過去那樣,從損益表中的銷售收入或毛利的會計信息的邏輯關系上,判斷出企業是否合理計算了應納流轉稅。特別應警惕一些外商獨資企業,在掌握了會計信息很難邏輯反映增值稅與企業實際增值的情況后,利用會計賬務處理的這一缺陷,偷逃增值稅。由于出口產品沒有“增值額”,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后,不僅不交稅,還可退稅。稅務部門僅僅從增值稅的會計信息上,是很難區分出是由于人為壓低售價造成的,還是由于當期購入原材料過多,而投入產出較少造成的。因為,這兩種情況都會造成當期增值稅的少交。這完全是我們所謂的增值稅實際上并不按照企業增值部分計算所致。會計信息的模糊性,使得會計失去了應有的反映功能,也使會計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總的來說,現行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存在的上述問題不但影響了增值稅會計本身作用的發揮,也影響了整個會計信息的質量。究其原因,一是現行的增值稅稅制在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及稅額確定等方面都還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規定與增值稅理論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體項目的征收范圍及稅率上不穩定,并體現到增值稅會計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稅會計核算的復雜性;二是現行的增值稅會計核算模式從實質上分析屬于財稅合一會計模式,表現為以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和扣稅權利作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依據,會計核算過分遵循稅法的規定,而放棄其自身的原則。
3增值稅會計改革思路
3.1應建立統一的稅收會計核算規范和設立稅務組織
現行增值稅會計不能直接反映企業的增值情況,如果我國現行稅法能夠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將按銷售收入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扣除當月已銷產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來計算當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不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稅的信息能夠為稅務部門的監督提供很大的幫助。因為,這樣稅務部門很容易從損益表的銷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據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當期所交納的增值稅是否合理。根據這一方法來計算每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也符合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與配比原則。建議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應盡量保持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將各稅種所涉及的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統一匯編成權威和規范的文本,作為會計教學與培訓的必備教材或操作指導用書,并及時補充和完善。健全的組織形式是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的必要條件。就我國現狀來看,要設立企業稅務會計,還必須建立注冊稅務會計師協會,定期組織稅務會計資格考試,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具有一定水準的執業素質;并對稅務會計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為完善稅收規定和企業決策提供參考。另外,還應制定約束企業稅務會計行為的條例或規定,以減少企業稅務會計不合法行為的發生。
3.2建立財稅分流、價稅合一的新模式
(1)在財稅分流的思路下,我們可以借鑒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將增值稅作為一項影響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費用,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會計上只設“增值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和“遞延進項稅額”三個科目?!霸鲋刀悺笨颇亢怂惚酒诎l生的增值稅費用,其借方登記本期銷項稅額,貸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借方余額即為本期的增值稅費用,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遞延進項稅額”科目借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與進項稅額轉出,貸方登記按稅法確認的本期進項稅額,貸方余額表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2)具體會計核算步驟。
①企業在購進貨物時,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應按價稅合計數借記“材料采購”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在銷售貨物時,也一律按價稅合計數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產品銷售收入”科目。
②期末時對增值稅費用進行核算。根據本期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根據本期銷售收入中的銷項稅額,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根據本期銷售成本中的進項稅額,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增值稅”科目。
③在確認進項、銷項稅額差異的基礎上進行差異調整,計算出本期應交增值稅。調整進項稅額差異時,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調整銷項稅額差異時(主要是視同銷售、價外費用等),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霸鲋刀悺笨颇科谀┯囝~為本期增值稅費用,反映了增值稅的會計內涵;“遞延進項稅額”科目期末余額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即為本期的應交增值稅,體現了稅收法規的要求。
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分別反映應交未交增值稅和待抵扣進項稅額的信息;在有關會計報表附注中還應披露按稅法規定不得抵扣而計入固定資產或其他項目成本的進項稅額、當期由于會計確認與稅法確認的時間不同而暫時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由于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的口徑不同而確認的銷項稅額等重要信息。
此外還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上述的“價稅合一”模式的主要內容是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的,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首先不需要設置“未交增值稅”科目;其次,因為其無進項稅抵扣權,上述處理中關于進項稅額確認的賬務處理都不會涉及;最后,其“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借方余額表示小規模納稅人多交的增值稅稅額,貸方余額為其欠繳的增值稅稅額。二是增值稅稅收法規日趨完善,也正面臨稅制改革之時,重塑增值稅的會計模式,對于充分發揮增值稅會計的作用,規范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借鑒英國的做法,制定增值稅會計準則(目前,英國是唯一建立增值稅會計準則的國家)。
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又能通過差異調整按稅法的要求計算繳納稅款,還可以還原會計要素在會計報表中的原來面目,應該成為中國增值稅會計模式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