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3-16 12:02:0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篇1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郊縣城鎮私有居住房屋。

第三條  出租私有居住房屋必須是出租人自住有余的房屋,產權必須明確。

私有房屋的出租人,必須是房屋所有人。共有房屋的出租人,須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書或委托書。人出租,應具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證件。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繼承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辦妥房產繼承過戶手續后,方可出租私有房屋。

第四條  租賃私有居住房屋,須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租賃合同應載明房屋的座落地點、建筑結構、附屬設備、租賃部位與面積、租賃用途、租賃年限、房租金額、交付方法、維修責任等。

租賃私有居住房屋,須由租賃雙方填寫《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賃登記表》,并連同租賃合同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機關審核,并報稅務機關備案。

房管機關審核租賃合同可按月租金百分之十收取手續費,手續費低于三元的,按三元收取。

第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因特殊需要承租私有房屋作為居住使用的,須經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機關批準。

凡私有房屋出租給外國或港澳地區駐本市機構使用的,須事先經市房管機關批準,并由市房管機關指定的部門辦理租賃。任何人不得直接將私有房屋出租給外國或港澳地區駐本市機構。

第六條  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賃合同發生變更、終止,或產權發生轉移時,出租人應在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十天內,向房管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由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在本市房屋租金標準統一前,新建立租賃關系的租賃雙方可參照《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月租金暫行單價》(見附表)協商議定房屋租金。

私有居住房屋的租金,可按照暫行單價的標準適當浮動;其中鋼筋混凝土、混一、磚一結構房屋的浮動幅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混二、磚二結構房屋的浮動幅度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磚三、簡屋結構房屋的浮動幅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本辦法實施前已由租賃雙方議定的租金,高于暫行單價的,可由雙方協商降低;低于暫行單價的,可由雙方協商在暫行單價的范圍內適當調整,但每年的調整幅度不得超過調整前租金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條  私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除收取房租外,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不得將稅款轉嫁給承租人。凡出租人超過規定標準收取的租金,或向承租人收取押租、轉嫁稅款及其他額外費用,均作為非法所得,由區、縣房管機關予以沒收,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非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租賃雙方應信守租賃合同,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承租人應按期交付房租,對承租的房屋設備等負有愛護、保管的責任。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拆建房屋設備或改變用途。因承租人保護不善,使用不當,亂拆亂搭,以及其他過失造成房屋損壞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出租人對房屋建筑及其設備,應及時檢查修繕,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因出租人不及時修繕而發生房屋損壞、倒塌,致使承租人遭受損失的,出租人應賠償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有正當理由需要與他人交換住房時,須事先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出租人對承租人調近工作單位、調換居住環境等合理要求應予支持。交換住房不得造成人為的居住困難,更不得從中牟利。

有關單位對承租人另配住房,要求保留使用權另配新住戶的,應事先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出租人如居住不困難,應支持配房單位的合理要求。

交換房屋或另配新住戶后,原租賃合同即行終止,新承租人與出租人應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期滿,租賃雙方可協商繼續租賃或終止租賃。出租人因居住困難等原因,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房屋自用時,承租人應積極設法另找住房,將房屋退還出租人。承租人的所在單位在分配住房時,應優先安排承租人。如承租人確實一時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在承租人未找到房屋前,出租人不得強行逼遷。

第十二條  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而臨時過渡的被拆遷戶(包括被拆遷單位)租賃私有房屋期滿,而拆遷單位未能及時安置的,出租人應允許延長租賃期限。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一)承租人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轉讓、轉借,或無正當理由閑置不用連續半年以上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無故累計六個月不交付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在承租的房屋內搭建或改變房屋用途而拒不恢復原狀的。

第十四條  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賃雙方發生糾紛,可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會同有關單位調解;調解不成,由區、縣房管機關作出書面核定;租賃雙方的任何一方對核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月租金暫行單價

元/平方米(使用面積)

地段等次    鋼筋   混一  混二

          混凝土   磚一  磚二 磚三  簡屋

甲      2.00  1.80  1.60  1.40  1.20

乙      1.80  1.60  1.40  1.20  1.00

丙      1.60  1.40  1.20  1.00  0.80

丁      1.40  1.20  1.00  0.80  0.60

戊      1.20  1.00  0.80  0.60  0.40

說  明

一、房屋地段等次劃分范圍:

甲級:東以黃浦江為界;南自黃浦江西岸新開河開始,沿人民路、復興東路、肇周路、徐家匯路、肇家浜路、華山路、虹橋路至鐵路;西以滬杭鐵路為界;北自鐵路蘇州河交界處開始,沿河至東站,再沿鐵路、大連西路、大連路、秦皇島路至黃浦江邊。

乙級:甲級地段以外的市區部分,包括新劃入市區的農村,但不包括吳淞、閔行等地區及浦東市區部分。

丙級:浦東市區部分。

丁級:吳淞、閔行地區。

戊級:郊縣城鎮。

二、房屋結構:

鋼筋混凝土:系指柱梁、樓地面、扶梯、屋面等四項均為鋼筋混凝土的結構。

混合一等:系指柱梁、樓地面(不包括預制板)、扶梯、屋面等四項中有部分為鋼筋混凝土的結構。

混合二等:系指預制鋼筋混凝土多孔板、小梁薄板作為樓地面的結構。

磚木一等:系指房屋兩側(指一排或一幢,下同)山墻和前沿橫墻厚度均為一磚以上的結構。

磚木二等:系指房屋兩側山墻厚度為一磚以上,前沿橫墻厚度為半磚、板壁、假墻或其他單墻,廂房山墻厚度為一磚,廂房前沿墻和正房前沿墻不足一磚的結構。

磚木三等:系指房屋兩側山墻以木架承重,用半磚墻或其他假墻填充,或者以磚墻、木屋架、瓦屋面、竹桁條組成的結構。

簡屋:系指磚墻、木屋架、瓦屋面(包括石棉瓦屋面)三者不全的結構。

三、租金測估方法:參照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起試行的《上海市住房收費暫行標準》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裝修設施的使用價值增減百分率:

1.獨用大衛生租金單價增百分之十五,合用大衛生租金單價增百分之十,獨用小衛生租金單價增百分之十,合用小衛生租金單價增百分之五。

2.窗向朝西、朝北租金單價減百分之五。

3.擱樓平均高度在一點二米以下租金單價減百分之六十;擱樓平均高度在一點二一米至一點六米租金單價減百分之四十;擱樓或房屋平均高度在一點六一米至一點八米租金單價減百分之十。

篇2

    如今在報紙雜志各種媒體上,隨處可見的就是售樓廣告,各種誘人的說法,惟恐老百姓不買房。可是有位袁小姐卻是想買房,人家不賣,為什么呢?

    袁小姐從小一直與父母住在父親單位分的一套公房里,近兩年父母先后都去世了,袁小姐一人住在這里。

    不久前,袁小姐父親生前所在單位進行房改,通知袁小姐:單位將收回這套房子,請她準備搬家。

    一時間讓她到哪去找房子。于是袁小姐來到了父親單位的房管部門,希望單位領導能考慮她的具體情況,能否讓自己能繼續租用房子或者干脆將它買下來。不想被父親所在單位的房管部門給一口回絕了,理由是:這房子是單位公房,分給你父親的,既然你父母都已去世,單位自然有權收回房子,再說現在單位職工還有人沒房住呢,讓你這一外單位人居住著,本單位職工該有意見了。

    袁小姐聽了這話,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本案中袁小姐父親所在單位的做法欠妥。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也有具體的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袁小姐在父母生前長期與父母共同居住,依法享有房屋的繼續承租權。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同時根據《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袁小姐父親生前所在單位,如果出售該套公房的話,袁小姐有優先購買父親單位的公房的權利。

篇3

一、機構建設

目前,房屋租賃管理機構主要有獨立機構和內設機構,獨立機構又有參公管理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但是獨立機構建設在各個城市又是嚴重不完善,而內設機構基本上淡化了租賃管理,對整個房地產市場管理而言是一種缺位管理,不能對房地產市場走勢進行全面的研判。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對于房屋租賃管理業界是一種機遇,應積極建立起房屋租賃管理獨立機構,地方財政給予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保證,與發達國家完善的住房租賃理念接軌,在房地產市場下行階段更能凸顯租賃管理的存在價值。

二、住房租賃信息政府服務平臺建設

長時間以來,房屋租賃市場信息主要是通過社會性網站、媒體、中介門店等方式和尋租,當事人難以對房源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甄別,由此引發的騙租、非法轉租、二房東等行為也屢見不鮮,給承租人帶來相當的經濟損失,直接影響了城市的良好形象,不利于社會綜合治理。因此,充分利用房管部門完整的產權信息資源,建立住房租賃信息政府服務平臺,通過對平臺上房源信息的真實性進行驗證,定期在平臺公布分區域、分時段的房屋租金指導價,減少住房需求人群的后顧之憂,引導當事人主動在該平臺上、尋租房源信息,將平臺打造成為城市住房租賃市場信息主要集散地,規范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三、房屋租賃網上備案系統的應用

2010年住建部出臺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提出: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連云港市于2011年啟動開發房屋租賃網上登記備案系統、2012年正式運行使用,將 “三查五登記”制度(三查包含查房屋權屬、查房屋租賃備案記錄、查勘現場;五登記是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續期登記、注銷登記、轉租登記)引入系統中,規范房屋租賃登記行為,對于房屋狀態的連續跟蹤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系統還設有統計,社區、經紀公司掛牌,二代身份證識別、到期短信提醒、掃描等功能,實現了窗口之間的信息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實現了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齊抓共管,促進了房屋租賃管理良性發展,提升了城市綜合管理水平。

四、城市房屋租賃指導價的重要性

房地產市場化決定房屋租賃價格由市場決定,但房地產市場走勢存在一定的波動性,由于房屋租賃價格與創業者生活密切相關,一些不法者刻意哄抬價格,租賃糾紛時有發生,影響了租賃市場的良性發展。

通過網上備案數據、部門聯動互通信息數據,結合租賃平臺成交信息價格,定期分地區、分類別整理房屋租賃市場動態信息。其意義一方面是引導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通過指導租金平衡房地產市場的供求關系,減少租賃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能夠為公租房定價、稅收征繳、征收安置等提供合理定價服務,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五、構建“房屋銀行”意義深遠

1.建立“房屋銀行”

“房屋銀行”,顧名思義就是房屋權利人將手中閑置房源提供給權威運營機構,由此獲得安全、穩定的出租收益的模式。即通過住房租賃信息政府服務平臺權威性的社會閑置房源出租信息,與房屋需求者信息進行匹配,對符合條件的房屋進行協商收儲,納入運營機構統一管理,房屋權利人因此定期在指定銀行領取租金的形式。通過“房屋銀行”的建立,可以讓房屋持有人無后顧之憂,從而有精力有能力有信心去投資購買其他存量房屋,再次激活住房買賣市場;“房屋銀行”還能夠滿足有更換環境居住而無力購買或付租的人群,選擇住房市場“以租養租”的消費模式,有利于促進養老地產的發展。

2.公租房建設的有力補充

公租房作為社會保障性住房,要求高,資金量大,回收周期長。從全國三四線城市公租房出租率看,基于位置、環境等因素,都不容樂觀。因此,收儲社會閑置房源作為公租房的補充,不僅能夠緩解建設資金壓力,還可以讓申請人在“房屋銀行”選擇適合房源,減輕保障壓力。

六、培育經營住房租售機構

以連云港市為例,房屋中介機構基本上從事房屋買賣,租賃業務利微事煩,做的很少。而且,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高的中介機構在三、四線城市很少,難以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賃企業協同發展的格局,不能滿足不斷增長的住房租賃需求。因此,建立國有化城市住房租售運營機構(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培育社會機構),政府給與一定的政策支持,帶動行業發展,促進一些有潛力的中介機構做大做強是必要的。

七、構建“租售并舉、先租后買”梯度消費模式

引導房企與住房租售運營機構合作,將庫存房屋提供給運營機構運作去化,針對新市民、農民工、新就業、較低收入或有需求但對市場信心不足人群等,運營機構可采取“先租后買、租售并舉”的模式盤活房企存量房屋,期間不限制該房屋交易流通,試行將租金轉化為購房款,提高承租人的購房積極性,進而刺激庫存去化;或者將具備條件的商品房屋轉成租賃型的長租或短租公寓、養老地產、旅游地產等等。對于二手房屋,同樣可以通過“房屋銀行”實施租售并舉模式,實現產權人亦租亦賣,承租人亦租亦買的消費趨勢。

八、房屋租賃市場的監管模式

1.定期集中報備

對于集中性租賃市場、辦公樓等,主要以市場管理者定期上報租賃信息的模式,信用良好的市場可開通網備端口,加大非住宅租賃備案量。

2.抽點檢查與現場報備相結合

定期抽調人員開展市場檢查,針對市場散戶采取印發材料現場宣傳的方式,增強承租人自我保護意識,進而做到現場受理報備。

3.窗口登記與自主申報相結合

為進一步提升服務效率,方便辦事群眾,推出網上自主申報業務,申請人只需在網上根據流程填寫材料,即可完成申報,實現足不出戶,就能輕松在網上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4.市、區、街三級聯動

將房屋租賃部分管理職能下放至社區一級,方便群眾就近辦理,充分發揮社區自身優勢,做好房屋租賃宣傳、登記及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加強教育和管理,從源頭上做好為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達到“以房管人”目的。

5.借力居住證前置監管

將《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列入居住證辦理要件之一,通過部門間相互合作,做好外來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有利于住宅租賃信息統計,提高市場租金指導價的準確性,引導租賃市場主體合理定價。這些住宅租賃信息也將是“房屋銀行”信息源的有力補充。

6.平臺租售信息分析

通過平臺上和成交的信息,分析當前房地產市場走勢,測算價格水平;利用“房屋銀行”吸收閑置房源信息,釋放成交信息,分類別統計、整理,跟蹤當事人后期住房需求,出租人是潛在賣家,承租人是潛在買家,做大做強“房屋銀行”。

7.租賃網備系統與產權系統的無縫銜接

充分利用租賃備案數據對租賃房屋上市交易實施前期調查,最大程度保障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篇4

蘭州市房屋出租合同書范文一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甲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承租人(乙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蘭州市 區(縣) 街道辦事處(鄉鎮) ,建筑面積 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 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 ,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 ,房屋(是 / 否) 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 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一)租賃用途: ;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 ,最多不超過 人。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年 個月。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總計:人民幣 元整(¥: )。

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二)押金:人民幣 元整 (¥: )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 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 由甲方承擔, 由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6)燃氣費(7)物業管理費(8)房屋租賃稅費(9)衛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13) 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 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 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 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并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執 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委托人 : 國籍: 聯系方式: 委托人: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蘭州市房屋出租合同書范文二

出租人:

承租人:

蘭州市建設委員會

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訂

蘭州市房屋租賃合同(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承租人(乙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蘭州市 區(縣)街道辦事處(鄉鎮) ,建筑面積 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 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 ,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 ,房屋(是 / 否) 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 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一)租賃用途: ;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 ,最多不超過人。

(二)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甲方應自與乙方訂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蘭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對多人居住的,乙方應將居住人員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并按規定報送服務站。本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甲方應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蘭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乙方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居住人員中有外地來蘭人員的,甲方應提供相關證明,督促和協助乙方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居住人員中有境外人員的,(甲方 /乙方)應自訂立本合同之時起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的,甲方應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計 年個月。甲方應于年 月 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 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總計:人民幣 元整(¥:)。

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二)押金:人民幣 元整 (¥: )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 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 由甲方承擔, 由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6)燃氣費(7)物業管理費(8)房屋租賃稅費

(9)衛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13) 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北蘭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并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 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 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 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并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8、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

第八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日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 標準支付違約金。

(五) 。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執 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委托人 : 國籍:

聯系方式: 委托人:

聯系方式:

年 月日 年月 日

蘭州市房屋出租合同書范文三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城關區皋蘭路舉源茗茶紅酒飲品身份證號: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蘭州融鑫財務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第42號令《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蘭房字(97)240號《蘭州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第二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辦公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 20xx 年 3 月 15 日至 20xx 年 3 月 14 日止。

第四條 租金

該房屋租金交付方式為: 轉賬或現金 ,月租金為(人民幣) 貳仟元 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結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前五日內足額交付給甲方,逾期則視為違約。

第五條 其他費用支付方式以上費用乙方應按要求及時付清,需繳付甲方的費用,按照雙方擬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第六條 押金

押金作為乙方違約的保證金,在簽訂合同的同時一次性付清,租賃期滿時如無違約責任發生,由甲方一次退還。押金為(人民幣) 元整。

第七條 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 維修養護責任

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著設施每隔 6 月檢查、修繕一次,乙方應予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修理費用由 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 方承擔。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并負責賠償損失。租賃期間,防火安全,綜合治理及安全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 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九條 關于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臵對房屋結構 影響的設備,需經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投資由乙方自理,退租時,除另有約定外,甲 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狀恢復或向甲方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第十條 租賃期滿續租約定

租賃期滿后,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將房屋退還甲方。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 則須提前 個 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滿前 個月內向乙方正式答復,

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 償:

1.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

3.欠租金累計達 個月;

4.無正當理由閑臵達 個月;

5.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6.故意損壞承租房屋;

第十二條 提前終止合同

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通 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國家建設、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應提前 個月通知乙方。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須按年度向對方交納 年度租金的10%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 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 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 充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 公證。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方案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 叁 頁,一式 貳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 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人: 法定人:

篇5

關鍵詞:農民工;住房;救助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1-0057-02

作為中國經濟、社會轉型歷史過程中的必然存在,農民工群體為中國社會的發展做出巨大貢獻,也是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的巨大推力,還是城鄉二元體制改革的巨大動能,他們見證并參與了中國經濟崛起,他們的走向則是中國小康社會發展之路上面臨的挑戰。

農民工,是指在本地鄉鎮企業或者進入城鎮務工的農業戶口人員,農民工是我國特有的城鄉二元體制的產物,是我國在特殊的歷史時期出現的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進城農民工為鄭州的城市建設和勞動密集產業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但是農民工問題所引發的社會不公及其對社會穩定的影響也不容忽視,特別是近期鄭州市連續發生兩起農民工街頭死亡事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農民工住房問題再次成為社會的焦點,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已成為鄭州市無法回避的問題。

一、鄭州市進城農民工住房現狀

近年來鄭州市一直致力于和諧城市的建設,而且隨著中原經濟區建設上升為國家戰略,吸引了大批農民工,為城市建設和各方面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農民工依舊是農民戶口,在城市中無法享受城鎮居民的住房保障,仍屬于弱勢群體。在談到農民工居住狀況時,最常用的三個字就是“臟”、“亂”、“差”,不僅如此,很多農民工甚至居無定所。根據筆者發出的問卷調查統計顯示,鄭州市農民工目前的住房類型如表1所示:

根據圖表1顯示,鄭州市農民工目前的住房類型大致分為以下四大類。

1.由雇主或雇傭單位提供住房

這主要存在于鄭州市的加工制造業、建筑業和傳統服務業。其中,加工制造業往往是流水線連續分班作業,為了便于管理和提高效率,雇主或單位為工人在廠區內或附近提供集體宿舍;建筑業是按項目集中施工,工期時間緊,大部分是由施工單位在施工地提供工棚,就近居住;在一般的傳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大部分是在生產經營場所居住或在附近的出租屋集體租住。據調查,鄭州的進城農民工選擇寄居“宿舍、工棚”的比例20.68%。

2.在城中村租住廉價房屋。

隨著大量農民工涌入鄭州市,城鄉交接處的居民利用自有的宅基地,興建城中村,向進城農民工提供廉租房。這些“城中村”建造前缺乏合理規劃,建造后更難實行正常管理。大量自找住房的農民工所居住的“城中村”環境惡劣,衛生和食物安全條件很差。但由于農民工數量不斷增加,房租卻在不斷上漲。例如,位于鄭州市北環的花園路劉莊是房租上漲最明顯的城中村之一。這里的一個標準間(有廚衛的單間)在此前月租剛漲到220元的基礎上再次上漲,達到240元;一個稍新一點的單間要價240元,較原來上漲40元;一室一廳房屋月租已由原來350元左右上漲到400元以上。在調查中我們發現盡管房租及其他生活費用在不斷上漲,農民工的工資卻一直很低。農民工中1 0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占7.16%;47.09%的人收入在1 000~2 000元,29.89%的人收入在2 001~3 000元,3000元以上的占15.86%。(如圖1所示)

收入水平決定了農民工的住房類型,據調查鄭州的進城農民工選擇“租賃房屋”的比例占76.5%。農民工每人月均居住支出僅為245元,超過半數以上的農民工采取多人合租的方式居住。

2.在鄭州市內購置商品房

從國家統計局得到的數據顯示,來鄭務工的農民工收入普遍較低, 2009年度全國農民工總量為22 978萬人,比上年增加1.9%,而農民工月平均收入為1 417 元,這與鄭州平均5 000——6 000元/平方米的房價相差巨大。很明顯農民工購房能力普遍較弱,只有極少數來鄭州多年且發展較好的農民工才有能力購房,但是這部分農民工比例較低。據調查,僅有2.8%的農民工在鄭州市內購買了住房。

4.流離失所、露宿街頭

目前,鄭州市正在大規模地拆遷、改造都市村莊,隨著都市村莊的逐步拆遷,多數外來人員將面臨著居住大遷移、租房難、房租貴等問題。這將會造成更多無固定工作,或工資較低的農民工露宿街頭、立交橋下。又由于鄭州市沒有針對無住所農民工的具體救助辦法,若按《救助管理辦法》規定救助這些露宿橋下的農民工,就會被當作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最后被護送回家。這就與這些農民工的意愿矛盾:這些農民工之所以在橋下去露宿,是為了找工作,不是為了乞討和流浪。如果將其收容遣送的話,就等于斷了這個農民工進城務工的打算。 因此,這種救助制度就存在一個救助盲區,這也成為他們寧愿露宿街頭,也不愿接受救助的原因。

二、解決進城農民工住房問題的對策

結合農民工從業范圍廣、流動性強、群體分化復雜等特點,從鄭州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出發,分層次、分階段地逐步推進農民工居住問題的解決。

1.出臺租賃優惠政策

建議鄭州相關政府出臺租賃優惠政策,引導和培育房屋租賃市場,加強和完善房屋租賃市場的服務功能。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房屋租賃市場仍是大部分農民工解決城市居住問題的主要途徑,但目前鄭州市房屋租賃市場處于自發無序狀態。在加強管理的同時,應采取一些具體的措施和辦法,規范引導和培育房屋租賃市場有序合法地發展,例如,出臺租賃優惠政策,支持和鼓勵社會各界提供中低檔住房用于出租,政府對中低檔住房租賃這一塊實行租賃稅費減免,充分發揮房屋租賃市場在農民工解決居住方面的主導作用。

2.鼓勵大中型企業建造集體宿舍

鄭州的一些大中型企業的基層勞作對勞動力的需求較大,而許多企業在招聘時甚至會出現“民工荒”。這也正是劉易斯拐點的前兆,為了解決務工人員不足的問題,除了增加工資這種簡單的方法外,還建議對勞動力的需求大的企業,建造相當數量的員工宿舍, 并且將宿舍設施規范化,這樣不僅可以有效解決“農民荒”的問題,還能為企業解決人員頻繁變動的問題,使“農民工”在外工作更有“家”的歸屬感。

3.出臺針對露宿街頭農民工的具體救助措施

目前河南省還沒有具體針對無住所農民工的具體住房救助措施,當面對睡在立交橋下的農民工時,只能按照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辦法救助,將其送返家鄉。雖然這些農民工與流浪乞討人員一樣沒有居所,但他們二者又存在本質差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一般是沒有勞動能力,需要享受國家救濟的,但是農民工是由勞動能力的,之所以露宿街頭是由于勞動收入過低,或者仍在尋求適當的工作,以致不足以支付昂貴的房租。因此,鄭州市應該率先在救助露宿街頭的農民工的政策上突破傳統觀念,建立農民工臨時安置點,為來鄭州務工的農民工提供一個短期(1到3個月)的廉租房。而廉租房的建設資金可以通過土地出讓金、延期支付房租及社會捐助等方式籌集。

4.針對長期居住的農民工,提供長期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概念就將進城打工的農民工排除在外了。鄭州市可以出臺一些相應的政策,如規定企業在聘用農民工之后,須為農民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于農民工購買或租賃房屋。在對于符合條件的農民工,也可以獲得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讓這些農民工享受市民的待遇,以便他們舉家遷移到城市,成為城市的永久性居民,加快完成鄭州市城市化進程。

5.弱化戶籍制度

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救助關愛弱者、貧者是底線,避免弱者更弱、貧者更貧是責任。而我國的社會救助制度的建立與實施是以戶籍為依據,通過民政系統的渠道來進行幫扶救助的。由于戶籍制的限制農民工在遭遇災害或大病等困難時,只能依靠工友間的相互幫助或者通過打工企業、工會提供的零星救助,且救助力度不夠大。為了更好地關注關心那些留宿街頭的農民工,建議鄭州市制定相應的外來務工人員幫扶救助辦法,確實保障那些露宿街頭又得重病的農民工可以得到適當的救濟,不必因為戶籍制而得不到合適的救濟。

三、結語

隨著鄭州市“城中村”改造的不斷推進,住房問題將成為更多農民工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如果不加解決,將會有更多露宿街頭的農民工,這對鄭州市的發展與在“中原崛起”戰略中所起作用起到阻礙作用。因此,鄭州市的城市化要得到進一步發展,就必須要解決好農民工住房問題。通過出臺優惠政策、鼓勵大中型建造集體宿舍、政府提供廉租房、弱化戶籍制度等方式為農民工提供相對寬松居住的條件,完善農民工住房救助制度,對于那些仍然棲息于立交橋下的農民工而言,希望通過一系列的措施讓他們得到更溫暖的救助、更有尊嚴地生存;對于立志公平正義的社會而言,更加人性化的救助措施的改進意味著更深切的自省和更積極的制度建設。希望未來能夠讓農民工在建設美好鄭州的同時享受到鄭州發展帶給自己的實惠。

參考文獻:

[1]金菁.杭州農民工住房解決途徑探討[J].商品與質量,2011,(S9).

[2]趙沛楠.廉租房:低端保障[J].中國投資,2009,(12).

[3]楊愛君,楊異.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現狀及對策[J].沈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1).

篇6

禁止“群租”是掩耳盜鈴之舉

對住房進行分割出租,客觀上增加了發生安全事故的幾率,對其進行限制,確實可以起到保護承租人安全的目的。但是,這種保護是以使原群租者中一部分人租不起房,而另一部分人負擔加重為代價的一房租不變的情況下,承租人減少,單個承租人自然需要承擔更多的租金。這一規定,除了出租方和管理者之外,沒有任何一方可以從中獲利。

住建部不能只為買得起房或租得起整套房子的人服務,更應該為買不起房、只能和人群租的人服務。簡單粗暴地禁止群租,只能將一部分人推到無處可居的境地,卻無益于解決他們的居住問題。打著整治群租、維護租房者利益的旗號,實際上卻是以禁代管的掩耳盜鈴之舉,更有逃避責任之嫌一免得因群租引發安全事故時讓自己擔責。

堵不如疏。住建部及相關部門需要做的是設法降低房價,從而降低房租,增加廉租房、公租房的建設,并降低申請條件,惠及更多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在城市為夢想而打拼的人。更重要的是,任何政策、法規的出臺,都應有廣泛民意為基礎,尤其是要聽取法規調整對象的意見,否則,在執行過程中,要么阻力重重,要么適得其反。

“群租”也是一種生存權利

“群租”與其說是一種主動的選擇,不如說是一種被動的無奈。更何況,“群租”本身并沒有原罪,那些所謂負面因素,更多情況下只是缺少政府服務的結果。一刀切地限制“群租”,說到底只是基于政府管理便利的一種“懶政”,是管理者為了推卸自身責任而不顧他人生存困境。然而,政府的義務不只在于給外來人群發號施令提出要求,更在于想辦法讓他們在城市中獲得更為體面、更有尊嚴的生活。

對一座城市而言,它沒有權利選擇準入或拒絕某個合法公民,而只能是被動等待所有合法公民去自由選擇。因此,在自己心儀的城市里居住,是一種不容剝奪的生存權利。“群租”作為實現這項生存權利的最低端選擇,管理者是沒有權力動輒限制或者禁止的,而只能用合理的公共住房福利去置換。除非政府能給他們提供更便利、更便宜的住房,否則限制“群租”就沒有合理性可言。

點評:

篇7

為規范市區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建設部等九部委令第162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甬政發〔20*〕89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申請規定

(一)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區(以下簡稱市三區)非農業常住戶口居民,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現承租國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請租金減免。

同時符合《辦法》第六條和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家庭,如果房源條件允許,可以申請實物配租住房,也可申請租金補貼。

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應如實填寫《*市區廉租住房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年收入及家庭財產核定按市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年1月1日前因住房調換、私房落政、住房解困舊房騰退、公房改戶或*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遷等原因,申請人無法提供戶口遷出地住房證明的,可由申請人出具具結書。

(四)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現居住集體宿舍、集資建房、承租自管公房(含軍產住房、宗教產住房)的,須由房屋產權方出具產權性質證明。

(五)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法定監護人要出具街道及以上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監護人為父母的除外)。

二、戶的認定

以市三區非農業戶口簿(含單位集體戶口)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市城區社會扶助證、特困職工證、傷殘軍人證等證件為依據,結合以下條件認定:

(一)租住國家直管公有住房的,以租賃合同為一戶認定;

(二)租住單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以單位住房安排調整時房產管理部門批復文件的住戶名單為一戶認定;

(三)租住落實政策私有住房或宗教產住房的,以落實政策前認定的租賃戶數為一戶認定;

(四)自住私房或租、借私有住房(含*年12月17日前已實際承租私有住房)的,以非農業戶口薄、房屋產權證、租賃合同、借房協議為一戶認定;

(五)共同居住一套成套住房的,按照一戶認定。

三、家庭人口與建筑面積計算

(一)家庭人口計算

1.具有市三區非農業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孫子女)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且在*、*、*、鄞州、鎮海、北侖六區(以下簡稱市六區)內無住房的,可作為家庭人口計算。

2.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戶口雖不在市三區,但實際與申請人生活居住在市三區的,可將該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計入家庭人口數。

3.雖有非農業戶口,在申請日未滿18周歲的寄居、寄養、寄讀人員不計入家庭人口(列入原遷出地計算);至申請日已滿18周歲的直系親屬,計入現戶口所在地家庭人口。

4.原為市三區有非農業戶口,但因下列情況之一,現不在市三區非農業常住戶口的家庭人員,可將其計入家庭人口:

(1)戶口在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

(2)未婚現役軍人;

(3)在野外工作(如地質、遠洋等)的人員;

(4)勞動教養、勞動改造人員;

(5)臨時出境,仍要回市三區居住的人員。

5.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歸屬以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為準;子女已滿18周歲的,以居民戶口簿為準。

6.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戶口在市三區的,戶口注冊地與申請人常住地不一致的,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計算家庭人口,并要在申請領取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手續前辦理好戶口遷移手續。

7.原屬市三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且有住所的,至申請日戶籍遷入申請人處不滿12個月的,除出生、結婚以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入外,不列入家庭人口計算,若原遷出地符合申請條件的可列入原遷出地家庭人口計算。

8.已申請登記的家庭成員,不能重復計算家庭人口。

9.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口以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市城區社會扶助證、特困職工證、傷殘軍人證等證件認定,包括持證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建筑面積計算

房屋建筑面積包括自有建筑面積和公攤建筑面積,具體按下列分類計算:

1.已明確建筑面積的,按房屋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載明的建筑面積計算;相關憑證未明確建筑面積的,住房結構屬磚混三等按磚混二等規定(即按房改房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計算;結構屬磚木、木結構的,若建筑面積與使用面積比例系數在1.35以上的按1.35計算,小于1.35的,按實計算;共有產權的房產建筑面積,按產權證載明的份額計算,產權證上未載明的,按共有人人均份額計算;市六區內農村自建房無房屋產權證,但有批地建房資料或土地使用權證的,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非住宅房產視同住宅建筑面積計算。

2.建筑面積未明確的,申請人應提供由測繪機構測繪的建筑面積。

3.至申請日,自有住房在5年內轉讓的,其出售住房的建筑面積應當計入。

4.離婚戶自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生效之日至申請日已滿12個月的方可申請,自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生效之日至申請日不足5年的,原住房建筑面積的認定按下列規定計算:

(1)離婚前已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中將住房產權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按離婚前購買的該套住房的50%的建筑面積計算。

(2)離婚前承租直管公有住房或單位自管公房,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中將承租的住房使用權歸一方,另一方住房自行解決的,該住房建筑面積不計入自行解決一方;另一方居住到再婚或另有住房時止的,應按實際建筑面積或按離婚前人均建筑面積計算;另一方獲得住房補償金的,應折算成相應的建筑面積,計算方法按離婚當年同地段同結構房屋的房改市場價全額折算。

(3)離婚前夫妻雙方共有的自有住房,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將產權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應按50%建筑面積或按離婚前人均建筑面積計算;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產權份額的,建筑面積按份額計算;未明確或有住房補償金的,按50%的建筑面積或按離婚前人均建筑面積計算。

離婚前已出售的住房,至申請日不足5年的,參照上述離婚戶建筑面積計算(1)至(3)的規定核定建筑面積。

5.申請人在市三區城市實施拆遷(含農村拆遷)項目時,選擇貨幣補償尚未購房,自拆遷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至申請日不足5年的,按拆遷補償協議記載的建筑面積認定;選擇直接安置住房或貨幣補償、自選安置已購房的,則按安置的住房或已選購的住房建筑面積計算。

申請人或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以被拆遷人或家庭成員名義在市三區城市實施拆遷(含農村拆遷)項目時,享受拆遷低限貨幣安置且尚未購房,自拆遷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至申請日不足5年的,其享受的低限部分建筑面積按50%認定。

上述拆遷建筑面積計算,他處另有住房的應合并計算。

6.至申請日,戶口在父母處或子女處滿三年及以上,且父母或子女住房尚在的,住房建筑面積應與父母或子女住房建筑面積及人口合并計算。

7.原戶口和住房與父母或兄弟姐妹在一起的歸正人員,回市三區后無房居住的,應區別對待:

(1)原家庭人員和住房未發生變化的,住房建筑面積合并計算;

(2)原家庭人員結構、住房情況發生變化,住房已改戶(不含父母之間改戶)的,由市或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經查確無住房的,可按無房戶計算。

8.至申請日,為改善居住條件最近5年內將一套住房出售,出售后一年內另購一套住房或先購房后一年內將原一套住房出售的,則以兩套住房中建筑面積大的一套計算建筑面積;至申請日,5年內將兩套住房中的一套轉讓,或承租兩套公房將其中一套改戶的,應合并計算兩套住房的建筑面積;如轉讓或改戶給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的,應計入受讓或現承租人家庭。

9.原住房產權人死亡,應辦妥繼承公證手續,按繼承份額計算建筑面積;未辦妥繼承公證手續的,實際居住使用人按實際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四、租金補貼、配租面積標準及租金補貼發放

(一)租金補貼標準、配租住房租金標準、租金減免標準,按市建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聯合發文的市甬建發〔20*〕378號《關于公布廉租住房有關租金標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配租住房面積標準

1.人口1一2人,配租建筑面積約36平方米;

2.人口3人,配租建筑面積約54平方米;

3.人口4人及以上的,配租建筑面積約72平方米。

按上述建筑面積標準配租住房后,住房建筑面積戶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不能再享受租金補貼。

(三)租金補貼發放

區住房保障部門與領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簽訂《*市市區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按協議約定發放租金補貼。

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為戶住房建筑面積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18平方米的,按協議約定到區住房保障部門或指定的部門領取可補貼租金額。

租金補貼的家庭為無房戶的,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雙方向房屋所在區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證》手續,然后持《房屋租賃登記證》或《房屋租賃合同》按協議約定到區住房保障部門或指定的部門領取可補貼租金額。實際所租房屋租金超出租金補貼金額的部分由補貼戶自行承擔。

(四)區住房保障部門發放租金補貼、配租住房和租金減免的結果應予以公布。每月將核準的租金補貼、配租住房、租金減免名單清冊報市建設委員會備案,按時上報廉租住房實施情況月統計表。

五、實物配租后原住房的處理

(一)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與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市市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后,其原有住房按以下規定辦理:

1.原住房為承租公有住房的,由配租住房單位將所租房屋使用權收回,納入廉租住房配租房源;

2.原住房為承租私有住房、軍產或宗教產住房的,由產權人將所租住房收回;

3.原住房為自有住房的,在承租的配租住房中自有住房部分建筑面積按住房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繳納租金,其余建筑面積部分按廉租住房配租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二)廉租住房對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自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后,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原配租住房應予騰退。

六、相關規定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已有拆遷許可證列入城市房屋拆遷范圍的,應按拆遷規定辦理,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請,安置后若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自拆遷協議簽訂的次月起,再享受3個月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二)區住房保障部門將需要核查的房產檔案名單清冊送相關房產檔案管理部門或房產交易中心,相關房產檔案管理部門或房產交易中心應積極配合,認真地核查申請人家庭成員或單身居民的房產檔案和預售商品房備案登記檔案。

(三)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戶建立規范的廉租住房檔案,應有封面目錄和名單清冊,并建立數字化檢索系統。

(四)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須每年如實填報《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狀況表》,于次年3月10日前交區住房保障部門。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廉租住房家庭填報人口、住房、收入狀況表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匯總,于次年的3月30日前報市建設委員會、市民政局和市總工會備案。

(五)本指導意見適用市三區廉租住房的管理。

(六)本指導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市建設委員會20*年11月14日印發的《關于*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指導意見》(甬建函〔20*〕382號)同時廢止。

按甬政發〔2005〕92號文件規定已經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按《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和甬建發〔20*〕378號文件中租金補貼標準新增廉租住房租金補貼額的,從2008年1月1日起補發。

篇8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房地產市場已發展起來,房地產的買賣、租賃等行為日趨活躍,由此也產生了為數不少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此類案件現已構成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其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很多,亦有多年以來未徹底解決的老問題。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對其中的幾個常見問題做了調查分析,在此略抒己見。

一、預售商品房按揭

按揭是英語"MORTGAGE"一詞的粵語音譯,是一種擔保方式,指在樓宇建筑期內,商品房預購人將其與開發商(預售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人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作為貸款的抵押物抵押給銀行,同時商品房預售方作為貸款擔保人,并保證銀行為第一受益人,如預購人或擔保人未能依約履行還款責任或擔保義務時,銀行即可取得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內的全部權益,以清償其對銀行的所有欠款。

預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種特殊的擔保方式,銀行為按揭權人,預購人為按揭人,擔保人一般是銷售商品房的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按揭與抵押有相似之處,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一般抵押權的標的是債務人提供的、其自己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財產。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間,商品房實際上并不存在,按揭人無法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他向按揭權人提供的擔保是在將來某一時間取得樓宇的權利,它是一種期待性利益,而非以實體形式存在的樓宇。商品房按揭的出現將期待性利益引入抵押標的范疇,豐富了我國傳統抵押標的理論的內容。

預售商品房按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預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應簽訂書面合同,并應到規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2)預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種從合同,是為擔保主債權得以實現而訂立的;

(3)預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一經成立即對三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4)預售商品房按揭是有償合同。銀行通揭業務收取貸款利息,除少數政策性無息貸款外,預售商品房按揭均系有償合同。預售商品房按揭是近幾年才出現的,目前在我國尤其是在沿海地區,發展規模很大。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房地產市場資金緊張的狀況,使普通百姓擁有商品房成為可能,同時也為房地產開發商提供了融資手段,增加了建房資金。但我國的房地產管理法對預售商品房按揭尚無規定,與目前房地產業的發展狀況很不適應。審判人員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只能依據法理。而銀行則大多制訂一些標準式合同,購房者與發展商只有簽約與否的選擇,而沒有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修改的自由。這種狀況極不利于預售商品房市場的健康發展,筆者試舉二個案例說明之。

案例一:個人甲與乙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甲購買乙公司正在開發建設的商品房一套,價金為五十萬元,甲應分五次交購房款二十五萬元,余二十五萬元房款辦理銀行按揭。合同簽訂后,甲如約履行支付了二十五萬元購房款,要求乙交付房屋。乙公司稱甲應在全部付清購房款后才能入住房屋。甲認為合同中約定余款由銀行按揭提供,因而認為乙公司違約,至法院。

此案雙方當事人產生爭議的根本原因是對按揭的性質認識不清。預售商品房按揭的當事人有三方:購房人、售房方和銀行。按揭合同應當由三方當事人訂立,而此案中甲與乙公司雙方約定辦理按揭,實際并未辦理,因而按揭合同不能成立。鑒于雙方對付款方式尚未約定明確,該商品房預售合同應認定為尚未成立,由此產生的損失由雙方分擔。由于乙公司為房地產開發商,對有關按揭的規定應當了解,合同未能成立其有一定過失,因此應承擔主要責任。

案例二:甲與乙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甲購買乙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其中百分之四十房款由甲直接交納,另百分之六十房款由甲向乙公司指定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甲按約定向乙公司交納了百分之四十購房款。在辦理銀行按揭之前,銀行通知停止辦理按揭貸款,此后雙方就如何付清購房余款協商不成。甲至法院,請求解除購房合同、乙公司返還其購房款。

此案雙方當事人對付款方式約定明確,且乙公司與銀行之間已有關于辦理按揭貸款的協議,但由于國家政策性調整,銀行停止辦理按揭,使雙方當事人之間合同無法履行。此案應適用情更原則,解除合同,雙方合理分擔損失。

由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我國預售商品房按揭中存在許多問題。這些都有待完備的立法來進行調整。建議立法部門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時,對此問題做出規定。

二、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的認定及處理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權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是一種民事行為,它適用民法通則關于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除此之外,房屋租賃行為還應受一些特別法的約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權人同意的:(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于違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違反這些規定出租房屋的,一般也應認定為無效。應當注意的是,房屋租賃對民事活動的當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民事行為,對他們的生產、生活有著重大影響,因而在審判中不宜輕易就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基本法律要件都具備,只是有一些細節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責令當事人補正,而不宜認定為無效。如甲乙拖欠房屋租金一案:乙租賃甲房屋,裝修后經營飯店,經營期間拖欠甲兩個月租金。甲至法院,要求乙給付租金。法院經審查認為,甲、乙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未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登記,因而為無效合同,判決乙將承租房屋返還甲。這一判決使甲,乙之間并無意解除的合同被迫不能履行,雙方均遭受很大損失。而實際上法院只要責令甲乙雙方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即可避免這樣的結果。

司法實踐中由于未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而被認定為無效的房屋租賃合同為數不少,這樣的判決不利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及合同的全面履行。事實上,正是有些當事人利用法律的這一規定逃避責任,如許多房屋租賃糾紛案件中的違約一方常會主張合同無效,以逃避承擔違約責任。

筆者認為,雖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均把房屋租賃合同認定為要式合同,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須到在關部門登記備案,但不應把未登記備案的所有租賃合同均認定為無效。在租賃合同的各項實質要件均具備,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欠缺形式上要件的情況下,可責令當事人補辦手續后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這樣更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及案件的執行。

房屋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對房屋裝修如何處理,也是當前民事審判中經常遇到到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經營性用房中,承租人為了自己經營的特殊需要,往往對承租房投資很多進行裝修,一旦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承租房要交還給出租人,裝修費用如何處理即成為問題。

對于房屋裝修應按《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添附的規定處理: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于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此沒有爭議。雙方如無約定又協商不成,除能拆除的之外,如何折價在實踐中有不同看法。筆者認為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本著經濟效益與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處理,兼顧雙方的過錯責任。屬出租人過錯的,可對裝修的現值進行評估,由出租人予以相當價值的補償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屬于承租人過錯的,對裝修進行評估后,應根據出租人適當的可利用程度折價予以補償;屬于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由出租人補償裝修的現值。在處理此類糾紛中,如裝修對出租人沒有利用價值,而第三人愿意承租出租房屋,并承頂裝修費用,并且出租人同意,可由第三人承頂,這樣使裝修的補償更加經濟合理。

三、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

落實私房政策,包括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臺胞私房政策問題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1987年10月22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的規定,有關落實私房政策的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應移送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目前落實私房政策工作已進行多年,出現許多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的訴訟,主要為被發還私房產權的房主要求收回私房自住的案件,此類案件法院目前大多按一般的房屋租賃糾紛進行處理,而實際上此類糾紛比一般的房屋租賃糾紛復雜得多,不應簡單對待。我國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是在五、六十年代,比照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政策,先后開展起來的,私房改造工作,作為整個社會主義改造的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確的,但是由于"左"的錯誤思想影響,遺留下一些問題,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點,錯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沒有給房主留自住房。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對不符合規定而錯改了的房屋,應按政策實事求是給予糾正;對房主應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補留自住房。但目前這些落實了政策的房屋許多只是發還產權,房主并未實際支配,使用該房屋。對期間擠占、沒收私人房產的行為,現已徹底否定,并進行了糾正,根據有關規定,應一律確認原房主的所有權,把房產歸還給房主。對于自住房和出租房,應分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處理方法逐步解決。凡單位和個人擠占私人自住房,必須堅持誰占誰退的原則。凡職工個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無論是由房管部門或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安排的,還是自行擠占的,都應視為無房戶,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安排其住房,將占用的房屋盡快退還給原房主。但在落實政策過程中,有些單位無力為占用私房職工提供住房,有些單位有房卻不優先安排用于落實私房政策,使許多房主仍然是手持房屋所有權證卻住不進自己的房屋。

在落實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及港澳臺胞私房政策問題上,也遺留有此類問題,政府落實私房政策部門只是解決了房屋產權歸屬問題,卻未讓房主實際占有、使用私有房屋。有的私房主被強制與住戶簽訂了私房租賃合同,否則不予辦理產權證照;有的由于爭議較大,房主長年一直未與住戶簽訂租賃契約。許多簽訂租賃契約的私房主,由于契約未約定租賃期限,也與住戶產生糾紛,要求收回房屋。

對于此類收房案件法院的處理原則一般是:住戶有他處住房,能全部騰退的,全部騰退,能部分騰退的,部分騰退,住戶無他處住房,不予騰退。這樣的處理是基于保護住戶利益,維護社會穩定而考慮的,許多案件也都按這樣的原則處理了。但是這種處理方法并沒有使問題得到解決,因為沒有考慮到私房主的利益。擁有所有權卻不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在現實中也是不公平的。現今房地產已作為商品流人市場,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已成為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普遍遵守的原則,過去那種強制私房主與住戶簽訂租賃契約,住戶可以無限期使用他人房屋的作法已與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相悖,必須加以修正。

在處理此類收房案件上,有人提出以下可供掌握的標準:(1)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約定,或轉租、轉借承租的住房,或拖欠房租,可解除租賃關系,準予產權人收回房屋;(2)承租人有了新的住房,可解除租賃關系,準予產權人收回房屋;(3)房屋產權人確實需要占有、使用房屋,且居住條件劣于承租人的,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房屋;(4)房屋產權人為收回自己所有的房屋,為承租人找到了相應的住房,可解除租賃關系,準予產權人收回房屋;(5)房屋產權人要求收回自己的住房,但承租人確實不具備騰退條件的,可以暫時維持原租賃關系,但應明確租賃期限或提高租金標準。以上幾條可以作為辦理此類案件時的參照,但對于"提高租金標準",似不易掌握,因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都規定私房租金應受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調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私房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租金,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協商議定".如果由法院判決提高租金,雖保護了私房主利益,卻缺乏相關法律依據,且與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相矛盾。此種“司法先于立法”的做法其妥當性值得商榷。筆者認為,房地產交易行為是受國家嚴格控制的,目前私房法定租金與其實際市場價值差距較大,應通過政府提高租金標準來解決問題,在此之前,法院不宜做出提高租金的判決。總之,在處理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上,既要切合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狀況,又要考慮歷史原因;既要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又要維護社會的穩定。審判人員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多做"案外工作",如做住私房的承租人單位的工作,使其盡快解決承租人的住房問題。畢竟,徹底解決落實私房政策問題仍需依靠政府和社會的力量。四、離婚案件中房屋糾紛的處理。

住房是一種重要的生活資料。隨著住房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城鎮居民的住房狀況已得到較大改善,但住房困難情況仍然存在。在離婚案件中,即體現為夫妻雙方為分得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而爭執不休,使得簡單的離婚案件復雜化。目前許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主要爭執點即為住房問題。因此解決好離婚案件中的房屋糾紛,往往成為辦好離婚案件的關鍵。在審判工作中,應分別不同的情況去處理。

(一)對于個人擁有完全產權的住房,如系夫妻雙方婚后所得,應為夫妻共有財產,按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原則去分配。如為夫妻一方婚前所購置,但雙方婚后在此居住,根據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經過八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分配中應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總原則,如住房分配給夫妻一方,應按評估的市場價給予另一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在處理此類問題中應注意分清家庭共有房屋與夫妻共有房屋,如系家庭共有,必要時應先析產,然后再進行離婚案件的審理。對于婚姻中預購的商品房,離婚時房屋尚未交付,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在商品房尚未交付的時候,購房方與售房方僅為債權債務關系,購房方享有的僅是一種債權,因而此種情況應按離婚中對債權、債務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如一方愿意取得商品房的,應給予另一方相當于預售合同一半價值的補償。并與售房方辦理有關的合同變更手續。如雙方都不愿意取得商品房的,應當先承擔違約責任,然后再對返還的剩余的購房款,進行分配。在處理此類問題中由于牽涉到商品房預售方的利益,因而在夫妻雙方爭議較大,達不成協議時,法院可以就此問題另案處理。

(二)離婚時對于承租的公房如何分配,是頗有爭議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不應將其納入離婚案件一并處理,理由是:租賃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由原來的夫妻共同承租變為一方承租屬于合同主體的變更,應征得公房的所有權或管理權人同意。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一并處理,理由是:離婚當事人之間就公房使用權的分割處理,只涉及承租一方主體的變更,不會導致租賃關系其他內容的變更,且如不處理公房使用權,會使雙方在離婚后又產生爭訟,不利于子女成長和社會穩定。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中規定:"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在解答中列舉了幾種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公房的情況: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五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后合并調換房屋的;其他應當認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況。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按下列原則予以處理: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殘疾或生活因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的一方。解答中規定:"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但對于給付的標準卻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公房租賃權不僅僅是一種民法理論上的債權,它包含有國家給予的福利,取得租賃權的一方即等于取得了這種福利,而另一方則將有可能享受不到這種福利,其所可能遭受的損失即是公房房屋租賃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價。因此,在承租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的,應考慮另一方有無房住,有無可能分房收入情況,當地房屋租賃價格等因素,給予合理補償。解答中規定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因而有人認為人民法院在征求意見時,如果單位不同意由當事人中非本單位職工一方承租房屋,法院即不能判決由其承租。筆者認為此種觀點值得商榷,法院既已規定在有些情況下離婚的夫妻雙方均可承租,那么法院就可依此獨立做出判決,不能受單位意見的左右。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是為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配合法院做好當事人的工作,以便于判決的執行。

(三)部分產權房屋的分配問題也是離婚案件中經常遇到的,所謂房屋部分產權,是指職工以標準價格購買公有住房后享有部分權能并且受到法定限制的產權,其中包括永久居住權、使用權、繼承權和有限的處分權與受益權。它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形成的一種特殊的所有權形式。離婚案件中部分產權房屋的處理原則同公房使用承租權一樣,都是撫養子女一方優先,無過錯方優先、相同條件下照顧女方,此外還要考慮收入、住房情況等。根據"解答"的規定,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筆者認為住房標準價是國家、單位給予職工的優厚待遇,分不到住房的一方以后可能再享受不到這種待遇,因此按住房標準價補償其一半價值并不是完全公平的。考慮到這一點,法院在分配其他財產時應照顧未分得住房一方,并且在分得住房一方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要求其高于標準價給予對方補償。解答中還規定: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競價的方式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還屬新問題,缺乏具體操作規則和應用經驗,尚需審判人員在實踐在逐步探索、總結。筆者認為,競價應遵循以下原則:1雙方自愿原則。選擇競價的方式應雙方當事人均同意,有關意見應記人法庭筆錄。如一方不同意,法庭不能強迫當事人競價。2公平合理原則。指競價的雙方當事人應經濟條件、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如雙方經濟條件懸殊,或一方住房寬裕,而另一方無其他住房,即不應采取競價的方式。3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原則。競價是在訴訟之中進行的,因而當事人應聽從法院的指導,并依照法院規定的競價規則進行競價。這樣才能保證競價的公正與合法。

五、拆遷糾紛的受理問題。

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遇到拆遷糾紛,應首先考慮應否受理。因為由于拆遷糾紛的特殊性質,其大部分都屬行政案件,應由法院行政庭受理,只有少數由民庭受理。

根據有關規定,下列拆遷糾紛應按行政案件受理:(1)對人民政府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作出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裁決不服,提訟的;(2)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作出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止拆遷、吊銷證書、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提訟的;(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等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尚未履行的,一方或雙方反悔不同意原協議要求房屋主管部門裁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拒絕裁決或者不予答復,提訟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頌發或補發“拆遷許可證”“拆遷資格證書”等,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拒絕頌發或不予答復,提訟的;(5)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后,拆遷的主管部門拒絕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或不予答復,提訟的;(6)認為人民政府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其他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行政行為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訟的。除第三種情況外,其他幾種情況應作為行政案件比較容易理解,因為都屬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對于第三種情況按何種訴訟處理曾有異議。最高法院(1993)法民字第9號函規定,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的補償形式、金額,安置房面積、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經雙方達不成協議的,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對此類糾紛裁決后,當事人不服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應以民事案件受理。目前第9號函的規定已不適用,它與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相悖。此種情況應按行政案件受理,已在審判實踐中得到共識。但是如拆遷人與拆遷人就有關安置、補償、回遷等問題達成協議并已實際履行(含部分履行),因一方或雙方違約產生糾紛,提訟的,可按民事案件受理。因為此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已形成合同關系,雙方按合同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屬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因此,發生糾紛亦屬民事糾紛,應按民事案件受理。六、軍產房問題。

所謂軍產房,是指所有權歸軍隊所有的房產。軍隊房屋的所有權單位為中國人民總后勤部。在民事審判中,較多的軍產房糾紛為軍隊轉業、離退休干部騰退原住房問題及軍隊利用房地產開展經營活動問題。

關于軍隊離退體干部騰退軍產房問題。最高法院有關批復的精神為:此問題屬于軍隊離退休于部轉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遺留問題,由軍隊和地方政府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為妥,此類糾紛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對此類糾紛不予受理是妥當的,因為有可能涉及到營區和其他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問題,并且如受理,將涉及到今后的執行問題,法院判決騰房后,當事人不自動履行,須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會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基于同樣理由,筆者認為,對于軍隊轉業干部騰退原住軍產房糾紛,人民法院也不應受理。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軍隊房地產在保證戰備和部隊住用需要并保守軍事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空余房地產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包括房屋、設施、場地的出租,房屋的出售、房地產的換建、互換、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合資建房,利用房地產自辦或合辦經濟實體,以及其他經營活動,而且經營活動可以面向社會。軍隊利用房地產開展經營活動,其收人可以用于彌補國防費不足,以房養房,但在經營中難免會發生糾紛,對這類糾紛如何處理是法院應慎重對待的問題。

軍隊利用房地產對外開展經營活動,與地方單位、個人發生糾紛至法院的,一般應視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按照《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如發現軍隊有違反國家有關行政法規的情況,可告知監督管理機關,由其依法進行處理,如發現有違反軍隊有關規定的情況,應告知軍隊有關部門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應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根據有關規定,軍隊利用房地產開展經營活動,實行《中國人民利用房地產開展經營活動許可證》管理制度,凡利用房地產開展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到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申領《許可證》,并按有關規定到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對軍隊方未申領《許可證》進行的房地產經營活動,一般應認定為無效,如在一審訴訟中經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補辦的,可以認定為有效。如果只申領了《許可證》,但未到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并且合同已實際履行的,可認定為有效,但法院應督促當事人補辦交易手續。

篇9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_小區__號樓________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計__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___月初/每季___季初/每年___年初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___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元作為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沖抵。

五、房屋租賃期為,從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并償付對方總租金___的違約金;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九、就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天津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本合同連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新版房屋租賃合同范本2 甲方(出租方)姓名: 身份證:

乙方(承租方)姓名: 身份證: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如下租房協議:

一、甲方愿把產權屬于 房廳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人民幣/月(大寫) .按一季度繳租,計人民幣(大寫)

四、繳租方式:一季度完結最少十天之前繳租下一季度房租;如不續租,則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否則不退押金。

五、甲方收取乙方人民幣(大寫) 元整(¥: 元)作為有關費用(如水、電等)的押金。待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乙方結清一切費用后無息歸還。

六、乙方應愛護甲方的房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將承租房屋拆建、改建、擴建、裝修等,否則造成損壞由乙方負責賠償;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轉租、分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另行處理,并且甲方不退還剩余租金及押金。

七、乙方不能以押金代房租。遇拆遷等不可抗力不能出租,按當月實際天數按月租費用計算租金。

八、租賃期滿時,甲方房屋如不繼續租給乙方,應提早壹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如不續租甲方房屋,也應提早壹個月通知甲方。若續租也應提前壹個月重新簽訂租賃合約。

九、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及當地政府、街道等有關部門的法令、法規,不得利用甲方的住房進行任何的違法活動。

十、水電費、電話費、煤氣費、衛生費、治安費、閉路電視費等住戶費用由乙方自理。在租賃期,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 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十一、甲、乙雙方 如有任何一方違約,將用違約金賠償對方。

十二、甲、乙雙方在協議期內,應本著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則,若乙方提前退房,甲方不退還剩余租金。

本合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到期自行作廢。

十三、現水表數: 噸(不欠費);電表數: 度(不欠費);有線電視費: 已繳到 年 月,(不欠費);衛生費:(不欠費);上網費:(不欠費)

出租方: (手印) 聯系電話:

承租方: (手印) 聯系電話: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新版房屋租賃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__渡假村__組團內__樓房__棟,建筑面積為__平方米。租用期三十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二、租用期限內房屋租金為__人民幣(含建筑稅)乙方分兩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十天內,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60%為__萬元,房屋驗收合格后的十天內,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額。

三、租用期內,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其它合理稅費由乙方承擔。

四、租用期內,乙方所用的水、暖、電、熱水、通訊、室外環衛、房屋修繕、綠化維護等由甲方統一管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第三、四條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憑單據、發票和有關規定文件,按各規定的期限向乙方結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驗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歸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內(水電設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設施一個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對房屋質量問題保修。

八、乙方服務人員的臨時戶口等生活上所需辦理的手續,由甲方幫助與當地有關單位聯系解決。

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違約,乙方已繳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違約罰金__萬元人民幣(自違約之日起三十天內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違約,甲方向乙方退還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數),并一次性支付違約罰金__萬元人民幣(自違約之日起三十天內付清)

3.不滿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計算。

十、在租用期內,甲方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應享受優先購置權,并無需另行支付購房款,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正式過戶手續,由此發生的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乙方需要安裝電話,由甲方解決,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二、在租用期內,如遇不可抗拒的災害,房屋遭到毀壞,按照房屋建設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聲明本合同所指標的樓房是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經營的,甲乙雙方在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政策和法令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的。如在租賃期限內如遇與國家新的政策、法令、規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時,甲方每年按房租總金額的百分之十乘以乙方實際租用年數計扣房租。

十四、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六份,雙方各執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十六、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經公證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十七、本合同附件(由甲方提供)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圍圖(略)

2.____渡假村別墅暫行管理辦法(略)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地址及電話: 地址及電話:

篇10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開放已購有住房交易市場的請示》(廈府〔1999〕065號)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市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并原則同意《廈門市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管理暫行辦法》,請盡快公布并抓緊組織實施。關于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辦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附:廈門市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房地產市場,促進住房消費,改善和提高居住水平,加快住房建設,使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國發〔1998〕23號及廈府(1997)綜094號文規定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和單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給個人的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是指將已購公有住房買賣、置換、出租、抵押等行為。

第四條  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局是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業務委托廈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

第五條  開展城鎮職工家庭住房情況普查,建立家庭住房檔案。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實行準入制度,須經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審批。

第六條  職工將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后,不得再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購買經濟實用住房等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

第二章  條  件

第七條  購買全部產權的住房,在個人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后,方可進入市場。

第八條  購買部分產權的住房,在個人辦理改按成本價購買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后,方可進入市場。

第九條  將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必須出具房屋共有權人及同住成年直系親屬同意的書面意見,并提供當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職工個人住房情況的證明。

第十條  下列已購公有住房不得進入市場:

(一)未按有關規定超標加價或加租的;

(二)商品房原價格在人民幣4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已按廈房改字〔1997〕03號文執行的除外);

(三)戶籍凍結區和改變使用性質的;

(四)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后造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五)其他按法律、法規及市政府規定不得進入市場的。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一條  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對已購公有住房所有人提出的進入市場申請進行審核,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進入市場的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  經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審核準予進入市場的房屋,由當事人到廈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手續。

第四章  買  賣

第十三條  買賣已購公有住房,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二)已購公有住房買賣申報審批表;

(三)當事人身份證件及戶籍證明;

(四)買賣合同;

(五)賣方婚姻狀況證明;

(六)當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職工個人住房情況的證明;

(七)房屋共有權人及同住成年直系親屬同意將已購公有住房買賣的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當事人應如實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申報成交價格。當事人申報價格明顯低于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原產權單位或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可按申報價格優先購買,不購買的按評估價格征收稅費。

第十五條  買賣已購公有住房應按規定繳納以下稅費,計稅費基數以成交價(或評估價)計收。

(一)土地出讓金:1%,由賣方繳交(按已購公有住房市場價或商品房指導價購買的部分除外),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二)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的稅費;按3%綜合征收率計征,由賣方繳交;

(三)契稅:1.5%,由買方繳交;

(四)交易鑒證費:0.8%,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第十六條  出售機關工作區、教育園區、企業生產區內已購公有住房的,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成交價款扣除應繳納的稅費后,增值部分全部歸賣方所有。

第十八條  將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后,再購買商品住房時,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經批準,可按房改規定申請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第五章  置  換

第十九條  已購公有住房可以同各類住房置換。

第二十條  已購公有住房置換,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置換雙方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二)已購公有住房置換申報審批表;

(三)置換合同書;

(四)當事人身份證件;

(五)當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職工個人住房情況的證明;

(六)房屋共有權人及同住成年直系親屬同意將已購公有住房置換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房屋置換應按規定繳納以下稅費。

(一)土地出讓金:

1.屬已購公有住房的按已購公有住房價值1%計收(按已購公有住房市場價或商品房指導價購買的部分除外),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2.不屬已購公有住房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營業稅等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的稅費:以置換雙方房產評估價的差額部分為計稅依據,按3%綜合征收率計征,由房產價值大的一方繳交;

(三)契稅:以置換雙方房產評估價的差額部分為計稅依據,按1.5%計征,由房產價值小的一方繳交;

(四)交易鑒證費:以置換房屋總價為計費依據,按0.8%計征,由置換雙方各承當一半。

第二十二條  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內按市場價購買住房的,視同住房置換。其所購住房的房款總額低于或等于原已購公有住房出售的房款總額的,免征契稅;其所購住房的房款總額大于原已購公有住房出售的房款總額的,超過部分應計征契稅。

第二十三條  舊公有住房可與統建房置換(置換辦法另行公布),通過以小換大、以舊換新達到改善居住條件,提高居住水平的目的。置換后的公有住房,用于解決困難企業生活困難的職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第六章  出  租

第二十四條  出租已購公有住房,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二)已購公有住房租賃申報審批表;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當事人身份證件;

(五)當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職工個人住房情況的證明;

(六)房屋共有權人及同住成年直系親屬同意將已購公有住房出租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  出租已購公有住房的出租方應按規定繳納以下稅費:

(一)租賃收益金:按廈府(1999)綜031號文規定執行;

(二)房產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按稅務部門有關規定繳交。

第二十六條  經審核同意出租已購公有住房,出租人按規定繳納稅費后,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發給《房屋租賃證》。

第七章  抵  押

第二十七條  抵押已購公有住房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二)已購公有住房抵押登記審批表;

(三)借款合同;

(四)已購公有住房抵押合同;

(五)當事人身份證件;

(六)當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職工個人住房情況的證明;

(七)房屋共有權人及同住成年直系親屬同意將已購公有住房抵押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已購公有住房抵押應按規定繳納抵押鑒證費。

第二十九條  將已購公有住房抵押,必須按《廈門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進入市場后的已購公有住房的管理辦法,仍按原已購公有住房售后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買賣、置換已購公有住房后,已購公有住房的維修基金(本息)仍保留在原住房基金帳戶內,歸新產權人使用。

第三十二條  已購公有住房買賣、置換后再進入市場交易的,不按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三條  成立房屋置換服務公司,解決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的收購、購房貸款擔保、中介等問題。

第三十四條  根據建設部1999年第69號令,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作出處罰:

(一)將不準買賣、置換的已購公有住房買賣、置換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將已購公有住房買賣、置換后,又以非法手段購買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的,由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退回所購住房,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職工及所在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證明。凡不如實反映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的,一經發現,除追究直接當事人及所在單位責任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及經濟處罰。

第三十六條  各級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對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要按規定嚴格審查。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原房改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統建房等優惠政策房進入市場的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