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容是首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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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是首詩

篇1

土地寬容了種子,擁有了收獲;

大海寬容了江河,擁有了浩瀚;

天空寬容了云霞,擁有了神采;

人生寬容了遺憾,擁有了未來。

我曾看到過這樣一個小故事:有一次,理發師正在給刮胡須時,總理突然咳嗽了一聲,刀子立即把臉給刮破了。理發師十分緊張,不知所措,但令他驚訝的是,并沒有責怪他,反而和藹地對他說:“這并不怪你,我咳嗽前沒有向你打招呼,你怎么知道我要動呢?”

這雖然是一件小事,卻使我們看到了身上的美德--寬容。

篇2

課后我與他的班主任進行了溝通。了解到他的一些家庭和班里的情況。這個同學因父母離異,得不到家庭的溫暖,整天游手好閑,不愛學習,把他的班主任都氣得無可奈何,且有輟學的念頭。到我辦公室后,我沒有斥責,沒有批評,而是給他講起我上學挨餓的故事。我和藹地對他說,你早晨連飯都沒顧得上吃就上學來了,這種精神本該受到表揚。我還給他講了一些道理和鼓勵的話語。果然,我的真誠和寬容感動了他,他的臉紅了,輕聲說:“老師,對不起,我錯了,以后我再也不這樣氣你了。”我輕輕地撫摩著他的頭說:“其實,一個人有時犯點兒錯誤是難免的,老師知道你是一個懂事的好孩子,很有自尊心和上進心,以后改了就是了。”他愧疚地泣不成聲。一次溫馨的談話,一個真誠的包容,一個動情的撫摩,打動了他幼小的心靈。從此后,他上課時興趣濃了,成績進步很快。往日的調皮鬼兒,成了可愛的讀書郎。每次見面時他都彬彬有禮,我也給他以鼓勵的微笑。沒想到,一件錯事,因寬容卻成了孩子進步的源泉和不竭的動力,我心里的欣喜就別提有多大了。這說明在教育孩子的時候,面對孩子的過錯,用寬容來處理,收獲的是碩果,育成的是綠蔭。

這件事給了我很大的啟示,從此我學著用溫和的話語,善意的微笑,無聲的眼神和特定的手勢和學生交流,收到了非常明顯的效果。杜龍同學從小沒得到母愛,我就該用師愛去填補他母愛的空白。我慶幸當初自己沒有當著全班同學的面,對他有不理智的行為,如果那樣效果肯定會截然不同。盡管我們的嚴格要求對學生是有好處的――只有嚴格要求學生,才能使其從小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但也不能忽略了孩子們的感受,冷落了他們的感情和天性。孩子畢竟不是成年人,他們在心理和生理等方面均未成熟,常在生活和學習中出現一些這樣或那樣的偏差。所以教師的寬容,給學生留有一份自尊和自由表現的空間更顯得尤為重要。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寬容恰恰是治愈學生思想疾病的良方,是教育人的一種策略和手段。這種寬容并非姑息遷就和袒護,更非教師的軟弱和無能。這種寬容能縮短師生之間的距離,增強思想感情的交流。這樣才能起到“和風化細雨,潤物細無聲”的作用,達到打動學生的心靈,教育學生的目的。我們不要始終板著面孔對學生說話、過分強調教師的尊嚴。轉換一下角色,換一下愛學生的方式有何不好?讓我們用真誠去溫暖孩子的心,用寬容去滋潤孩子的心田。

著名的教育家密爾頓曾這樣說過,“一個完整健全的教育能教育人以公正、技巧和寬大的胸襟來處理各種事情。”面對學生的過錯,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應以心平氣和的態度幫助他們認識錯誤和改正錯誤。我們不僅要關愛品學兼優的學生,關愛單親家庭的孩子,更要關愛學困生,劣跡生。讓每個學生把老師看作是自己最知心的朋友,心里有話愿意跟老師說。寬容給孩子以希望,理解留住孩子的心。在大力倡導新課改的今天,我們要為教育事業所呈現出的喜人局面而歡欣,但也不可忽視存在的一些問題,即使是一個細小的問題也可能會對祖國的花朵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我們要認真反思,改變自己的教學習慣和教學行為,讓師生之間始終保持一種和諧融洽的關系,讓這種良好的教學氛圍感染著每一個人,讓師生都融入一個大家庭,并共同感受她的溫暖和快樂。

篇3

2009年11月120,美國精英雜志《時代周刊》刊登文章發出“向中國學習”的聲音。西方國家從進口中國工業產品,到如今越來越多的進口中國文化和價值觀。而處在高速現代化進程中的中國人,也重新從傳統文化中吸收養料。傳統藝術品作為中華文明的最佳載體,它的拍賣轉手,屢屢成為國際性的文化事件。傳統的,才是經典的;中國的,更是世界的――中國傳統藝術正迎來偉大復興的春天。

國寶景泰藍是中華傳統藝術之集大成者,其工藝囊括了珠寶的花絲鑲嵌、陶瓷的釉彩燒制、玉器的精雕細琢、黃金的打磨拋光,做工極盡繁復,被譽為“中華藝術瑰寶”。作為唯一一位全面掌握景泰藍創作、設計、全部工藝的大師,張同祿的作品更是備受追捧。此次大師創作世界首款“十二生肖景泰藍”,融匯古今,妙手精琢,一問世,就榮獲“中華民族藝術珍品獎”和“天工藝苑?百花杯金獎”兩項大獎。引起巨大轟動。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景泰藍第一人”張同祿大師盛世巨獻

■ 五千年十二生肖和六百年景泰藍首度結合,中國有史以來第一次

■ 一問世。就榮獲“中華民族藝術珍品獎”和“天工藝苑?百花杯金獎”兩項殊榮

■ 大師原創力作,大面積鎏金并鑲嵌60顆天然寶石。尊尊獨一無二

■ 中國收藏家協會權威監制。300尊限量珍藏

歷史上十二生肖的第一次,都創造了價值奇跡!此次十二生肖與目寶景泰藍首度結合,終于成就曠世巨作“十二生肖量泰藍”。價值連城!

五千年十二生肖文化源遠流長,但在景泰藍六百年神奇傳承中,一次性匯聚十二個生肖的作品卻從沒有過,這成為中華藝術史上的一大空白。幾百年來,無數中華兒女翹首以盼,中華盛世之際,世界首款“十二生肖景泰藍”終于應運而生。十二生肖環繞鼎身:牛馱元寶、馬踏飛燕、福虎納祥……寓意“財源廣進、生生不息、人人鼎盛……”專家斷言:十二生肖從來都是價值催化劑,歷史上十二生肖的第一次,都創造了價值奇跡,像1980年生肖猴首次與郵票結合,從單枚8分漲到40多萬元一版;《十二生肖》粉彩瓷將十二生肖與瓷器結合,價值高達230萬;齊白石大師《十二生肖圖》,在香港嘉德拍賣會上以980萬元的高價拍出。此次完整十二生肖與國寶景泰藍驚世結合,其獨一無二的完整性和首創性必將鑄就景泰藍新的價值巔峰!

“景泰藍張”一器難求!張同祿藝術巔峰之時,凝聚五十年功力,慢工絕活、精雕細琢,尊尊獨一無二。件件珍品!

張同祿,人稱“景泰藍張”,從藝50余年,被譽為“景泰藍第一人”,是中國唯一一位掌握景泰藍制作全部絕技的國寶級大師,被國家評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景泰藍工藝的代表性傳承人,其作品很少對外公開發行,或被藏家以天價買走,或被各大知名博物館館藏。此次張同祿大師首創“十二生肖景泰藍”由于題材重大,取材上不惜工本,不光通身鑲嵌天然珠寶、瑪瑙、木變石等名貴材質,并大面積鎏金,成本價值比一般藝術品高出數倍甚至數十倍之多。不同于機器成批復制,“十二生肖景泰藍”從設計、選料到制作大大小小108道工序都是純手工制作,工期長,成品慢,尊尊都是獨一無二,傾注了大師的畢生藝術精華,代表了當代中國景泰藍技藝的最高成就!

“一件景泰藍,十件官窯器”――景泰藍以輝煌勝金、沮潤勝玉、光澤勝璩、細膩勝瓷的絕妙工藝,獨步皇宮數百年。

景泰藍獨特的掐絲手法、點藍、燒藍等技巧,全憑創作者的經驗和造詣把握,需要十幾年的功力方有小成。單是要呈現各種釉彩的層次、色澤,就要反復入爐達8次以上,為了精準控制火候,景泰藍不能像瓷器一樣成批燒制,必須―件―件單獨入窯,無論是燒制難度還是耗用的釉料都超出瓷器數倍,加上黃金、玉石、珠寶等各種頂級加工工,制作難度之大數百年來無出其右者。歷代都是皇家重器,只能皇帝獨享,皇宮大殿也只陳設景泰藍作為鎮殿之寶。

篇4

內容提要: 應收賬款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以應收賬款作為擔保物能起到融通資金、加速資金流轉的重要作用。但究竟采用哪種擔保方式是一個待證問題。一般債權質押、浮動擔保、一般債權讓與擔保在實踐中運用廣泛,均有立法必要性。但從法律構造分析,僅有一般債權質押可以在物權法中確認。物權法應對一般債權質權的設定、一般債權質權的實行方法及第三債務人的抗辯權作出明確規定。

應收賬款一般是指企業因對外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原因而產生的應向購貨方或接受勞務方等收取商品或勞務的價款及價外費用的企業債權,其本質為一般債權。[1]大量現存應收款及不斷增長的未來應收款,使許多企業遭受困擾。它們一方面背負繁重的應收款管理及催收工作負擔,一方面又在資金融通和周轉上面臨困境。為擺脫這種困境,實踐中出現了以應收款這一一般債權作為擔保品融資的做法。這種做法把應收款管理與融資兩個方面創造性地結合在一起,是一種解決難題的新思路。但其是否在法律上可行,擔保法律關系當事人各有什么樣的權利和義務,究竟有哪些擔保方式可以選擇,立法上應該如何應對,這都是在先行的實務面前不容回避的理論及立法問題。但長期以來,人們對財產的靜態歸宿關注較多,卻忽視了天然具備動態特征的債權的轉讓和利用,反映到立法上來,以債權作為融資工具的法律規范不但粗疏,而且不成體系,甚至付之闕如。這樣,理論及立法上的滯后與現實中需要的迫切就使對應收賬款融資擔保問題的探討獲得了廣闊的生存空間。

一、應收賬款融資擔保的比較法考察

從世界范圍觀察,應收賬款作為融資工具,比較典型的有美、英、法、德等幾個發達國家。美國法對應收賬款的法律調整主要體現在《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九篇。[2]該篇對應收賬款作為擔保物的各種要求作出了明確而完備的規定,如定義、登記、附著、完善、抗辯及優先權等。當事人間就應收賬款進行的融資,不管形式如何、名稱怎樣,如設備信托、代辦人留置權、動產抵押、讓與、附條件買賣等,只要客觀情況表明有設立擔保權益的真實意圖,則一律依UCC第九篇進行擔保權益的登記,以完善擔保權益,否則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對債權人而言,都不能享有專為擔保權人規定的救濟措施。UCC第九篇對應收賬款的買賣及擔保均有效力,且以中央登記制解決了應收賬款轉讓中的第三人保護問題。這些決定第九篇的實用價值極大。事實證明,這套制度經得起考驗,在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和有力防止欺詐方面成效卓著,能夠適應當代商業發展。

在英國法上有以訴訟物擔保的形式。訴訟物是指不能實際占有,但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認領和強制執行之物。以債權作為擔保標的屬于訴訟物擔保。設質的債權被稱為“應收債賬”。可以認為,在英國法的實踐中存在一般債權質押,但建筑合同和租買合同等以一般合同作為其表現形式的一般債權質押是不被允許的。[3]另外,因為應收賬款大多涉及后得財產即未來的庫存及其收益,浮動的債務負擔亦是可資利用的擔保方式。[4]其主要特征有:第一,它是在企業的某一類財產或全部財產上設定的擔保,這些財產或資產是現在的或將來的則在所不問。第二,已設定擔保的財產在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中處于變動狀態,只是在債務人屆時不能清償債務,或債務人公司發生停業或解散事由時,才最終特定化。第三,債權人不轉移擔保物的占有。在擔保物結晶之前,債務人可以自由處分,第三人即使知道浮動擔保的存在,對購買的擔保物,亦取得完全的所有權。法國法上可以選擇的擔保方式主要有:(1)普通質押。需要指出的是,法國民法將各種財產權當作無體動產處理,債權質權的規范只能從動產質權中尋找。依《法國民法典》第529條之規定,“以可追索之款項或動產物品為標的的債與訴權”系被視為動產的權利種類。(2)整個事業的質押。擔保物包括企業的所有財產(如商譽、應收賬款、庫存、設備、專利等),與英國法中的浮動的債務負擔類似,但形式上要求比英國法嚴格。(3)LoiDaily。依1981年LoiDaily法,當事人通過向金融機構傳遞一個賬債清單就可進行多次現在以及未來債權的轉讓。為使轉讓有效,借款人必須向銀行寄送包含下述內容的電子賬單文件:(1)有適用債權讓與法或債權抵押法的字樣。(2)有陳述適用1981年LoiDaily法規定的條款。(3)銀行名稱。(4)所轉讓賬債的精確識別。包括賬債債務人名稱、地址以及有關債權的金額。[5]

德國法主要采用債權讓與擔保來解決在應收賬款上設定擔保權益的問題。債權讓與擔保是指為擔保債權人的一項債權,把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概述如下:第一,前債權人與新債權人之間關于讓與債權的合同一旦成立,新債權人就取代前債權人,如果債權產生于雙務合同,擔保的受益人并不取得合同當事人之一的地位,只是取得債權占有者的地位,即成為債權的持有人。第二,為擔保讓與債權,對第三人來說是全面的轉移,但在當事人之間是受限制的。第三,債權讓與擔保不是附屬權利,其存在不取決于被擔保的債權。第四,將來發生的債權、多數不特定債權均可作為債權讓與擔保的標的。[6]值得注意的是,債權讓與擔保,在很多情形下取代了其他擔保方式,例如債權質權。原因主要在于:債權質權的本質,是附條件的債權轉讓,即債權人屆時不能對自己的債權人履行義務,而由后者直接行使債權,以實現自己的債權。其效果與債權擔保完全一致。而債權讓與擔保制度比債權質權制度更加簡明,而且易于執行。[7]

綜上所述,美、英、法、德四國在應收賬款融資擔保的問題上,主要采用了以下四種方式:應收款轉讓、浮動擔保、普通債權質押、一般債權讓與擔保。但就單個國家而言,呈現多種方式各有分工、齊頭并進的局面,當事人在以應收賬款作為融資工具時,有多種選擇。相比之下,單一方式的法律手段無異于限制當事人的意志,強迫他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所幸這種對自由意志的踐踏在以上各國并不存在。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以上四國,有關應收賬款的融資擔保方式,已經突破了民法范疇,進入了商法或者金融法的領域。這一點是我們尤其應當注意的。

二、我國應收賬款融資擔保方式的應然選擇

應收款轉讓、浮動擔保、普通債權質押、一般債權讓與擔保四種制度都在應收賬款融資擔保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我國目前的企業發展也迫切需要應收款類債權利用的助力,那么在我國法律,尤其是物權法的框架內,究竟哪一種方式更適宜、更有效呢?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將一般債權質押、浮動擔保及一般債權讓與擔保一舉囊括,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建議稿則僅僅確認了一般債權質押和讓與擔保。[8]兩個學者建議稿代表了學界重視物權法指引功能的心理。但是,這種運用法律指導實踐,使二者不致脫節的迫切愿望是否能夠實現,暫時還是一個疑問。

一般債權質押,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認可的一種擔保方式。但我國擔保法上卻未見其蹤影。僅僅第75條第4項“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這一關于質押標的的兜底性規定,依稀給人承認一般債權質權的希望。事實上,大多數學者在為現實中的一般債權設質尋找法律依據的時候,也傾向于作出將一般債權包含于“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的解釋。推而知之,通說對立法明確承認一般債權質押持支持態度。但也有學者提出了質疑。[9]質疑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兩點:其一,一般債權質押擔保功能有限。一般債權質權的標的物是擬制的財產,實際上只是一種請求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也是一種請求權。如果此種請求權的實現以另一種請求權的實現為基礎,那么債權最終實現的程度難以預料。第三債務人(入質債權的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狀況,第三債務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抗辯事由,亦重新回到質權人的考察范圍,而這正是擔保物權制度所極力規避的。其二,一般債權質押缺乏合適的公示方式。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具有物權效力,要求質權的標的進行公示,不特定的第三人方可知曉質權的存在從而產生公信力。當債權作為質權的標的時,能否公示,如何公示就成了一個難題。目前實踐中采用的移轉債權證書和通知第三債務人的公示方式并不足取。

但經過分析不難發現,以上質疑并非不可反駁。基于債權的請求權性質認為一般債權質押擔保功能有限不無道理。但事實上,在一般債權質押實務中,沒有人會不經過信用調查,甘冒巨大風險將資金出貸或者設定很難實現、甚至沒有實現可能的質權。設想有這樣一種人存在,與民法上“理性人”的基本假設是相悖的。這種信用調查包括對出質人以及第三債務人的還款能力等方面數據的整理與分析,以便為進一步決策提供依據。當然,這無疑是加大了質權人的信息咨詢成本,因此有學者呼吁建立全社會多層次的信用和風險評級制度,[10]培育中介機構,分擔質權人的負擔,保證債權利用的良好運行。在這樣的制度健全之后,隨著不良債權成為質權標的可能性的減小,一般債權的擔保功能會相應地增強。至于一般債權作為質權標的時的公示難題,在未找到合適的公示方法之前,可以通過其他制度設計嘗試解決。權利質權作為物權,其所以需要公示,系由其對世性。換言之,一方面,質權人的質權需得到尊重,不受任何人的侵害,另一方面,潛在的后順序質權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需加以保護。質權人占有債權證書一可以宣示質權的存在,二可使善意第三人從質權人處獲悉債權設質的事實,在法律規定債權設質需通知第三債務人的場合,同一事實亦可從第三債務人處知悉。那么,若第三債務人謹遵誠信,以上設計似乎達到了對質權人和善意第三人的保護目的。但若出質人與第三債務人惡意串通,善意第三人從第三債務人處無法得知有價值的信息,甚至得知錯誤的信息,其利益難免受損。為有效規避這種情況的發生,在賦予第三債務人抗辯權的同時,對之課以如實告知權利狀態的義務,使第三債務人處于出質人的保證人地位,當是一種較好的選擇。綜上所述,在“物盡其用”成為我國物權法孜孜以求的立法目標的大背景下,一般債權質押不能囿于上世紀九十年代擔保法倉促出臺之時處于對“三角債”問題的懼怕而過于謹慎的立場,而應借助相對成熟的理論準備,非常迫切的現實需要,在物權法上立足,以發揮債權財產化、價值化的應有效用。但一般債權質押不能替代一般債權讓與擔保和浮動擔保。

債權的讓與擔保是實務中應用較為廣泛的權利擔保方式。與債權質押相比,二者在成立要件、對抗要件和實行方法方面并無兩樣,但在以下幾個方面卻迥然不同。第一,法律淵源上。債權質押是成文法的產物,大陸法系民法典大多對此予以明確規定。而讓與擔保作為一種非典型擔保方式,僅在判例法中可尋見蹤跡。第二,債務人和債權人是擔保協議的雙方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保護方面,是力求平衡還是各有側重可以成為判斷不同擔保方式的標準。債權讓與擔保因擔保權人直接取得了讓與擔保的權利,在對外的關系上,因不考慮是否善意的問題,第三人極易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其在制度上系為明顯偏向債權人的擔保制度。[11]相比之下,債權質在擔保權設定雙方的關系上更加平衡。第三,能用質權擔保的現有或將來的債權必須是能夠確定的,這種確定性不僅要求指出第三債務人的姓名,還需明確其法律原因,甚至債權發生期限(始期和終期)或債權發生的確定性、債權的金額等。[12]

所以在未來債權作為擔保物的場合,債權質權就顯得力不從心。同理,在多數不特定債權之上設定集合讓與擔保的場合,債權質權更是無能為力。

浮動擔保也有自身的優越性。在法定或約定的結晶事由來臨之前,浮動擔保人可自由處置其財產,其經營活動不受擔保事實的影響。這一特征不但使整個財產的抵押成為可能,擴大了抵押標的物的范圍,而且可以使抵押人借助貸款資金,緩解資金周轉的暫時困難,獲得發展機會,從而從根本上增強償債能力。但該制度也存在不少缺陷。最主要的是債權人利益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這一難題克服與否,不但關系到浮動擔保在現實運用中的生命力,而且對我國是否引進浮動擔保制度影響甚大。但浮動擔保中抵押權人的利益保護問題,并不是一個解不開的死結,它有賴于浮動擔保制度的精心構建。

實踐中運用的不斷增多與立法粗疏甚至缺位的現狀、使一般債權質押、浮動擔保、讓與擔保等融資擔保制度獲得了實用性和立法的必要性。但以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立法,仍是一個重要的立法選擇問題。在物權法的起草過程中,關于擔保物權,學者爭議最大的就是是否增加擔保物權種類以及新增哪些種類。對這一爭議的不同回答,反映了對物權法的體系、擔保物權的定位、物權法與擔保法的關系、各種新型擔保物權(方式)的法律構造等等命題的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在物權法作出繼受德國民法他物權制度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兩分格局的選擇之后,為法典的邏輯性與體系性考慮,就必須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盡力維護這種模式。例如,擔保物權的分類標準采“限制物權說”,那么在吸納新的擔保物權種類時,就不能另立一套標準。當然,這可能暫時無法使新型擔保方式在法律上得到承認,但匆匆作出將新出現的擔保方式統統納入物權法的結論更是不切實際。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種特殊的、非典型的擔保方式還將不斷涌現,屆時法典的修改是個難題,即使修改,也難以窮盡其種類。而且在擔保方式的效力層次上,因為法律適用上“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則,物權法上的擔保方式相對于特別法,就會被“普通法化”,從而失去優先適用性和原有魅力。因此,結合以上三種擔保方式的特性,筆者認為以下安排較為妥當:一般債權質押由物權法明確規定,讓與擔保與浮動擔保留待擔保法修改時,由擔保法予以吸納。

三、我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法律規則的構成

一般債權質押,質權不能僅依質權人的意思得以實現,還需借助第三債務人的履行行為。這導致質權人的風險加大,因而對質權人安全的保障成為一般債權質押中的重頭戲。但是,債權質權的設定、行使及實現也有可能給第三債務人帶來額外的負擔,比如債務履行方式、履行地點的改變。一個完善的一般債權質押制度設計,必然要求在保障債權的流通性的同時,避免因債權出質可能給第三債務人帶來的不利后果。可見,質權人利益和第三債務人利益均在保護范圍之內。這樣,尋找二者之間的平衡點,就成為一般債權質押制度設計中必須予以充分重視的一個問題。基于以上認識,我們認為一般債權質押制度可作如下設計:

第一,承認一般債權可作為權利質權標的。在這方面,梁慧星建議稿和王利明建議稿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但二者采取的立法技術不同。梁稿將“其他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與匯票、支票等證券債權質權并列,王稿則將“依法可以轉讓的一般債權”單獨作為一項,與股權質權、知識產權質權并列。我們贊同梁稿的安排。因為一般債權與證券債權一樣,是債權的下位概念,而只有債權質權才與股權質權、知識產權質權處于同一次序。將“依法可以轉讓的一般債權”單列,將導致種屬概念在位階上的混亂。

第二,明確僅在具備以下三要件的情況下,才完成一般債權質權的設定。一是質押合同應采取嚴格的書面形式;二是出質債權有債權證書的,應將債權證書交付質權人;三是應將債權出質的事項通知第三債務人。第二、第三個要件的提出并不意味著我們主張債權證書的交付及通知第三債務人為一般債權設質的生效要件。債權證書并不是權利證書,其交付并不能產生與權利證書交付相同的效果。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往往還需要證明合同上已為履行行為的文書一并移轉占有。因為在當事人的交易過程中,欲以合同債權設質多須設質人已為合同上給付而債務人未為對待給付時形成的單方債權,否則因債務人的履行抗辯權會使設質變得毫無意義。[13]

這些在實務操作中,無論對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極為繁瑣和不便。但是,債權證書的占有會使質權人多一種宣示權利的途徑,從質權公示的角度考慮,有債權證書的,應當移轉債權證書。對第三債務人的通知在一般債權質押的制度設計中地位十分重要。它不僅是質權效力的體現,起到約束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之間行為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對第三債務人利益的保護。但是,質權的生效僅僅取決于出質人與質權人的合意以及這種合意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與是否通知第三債務人無關。一般債權設質將通知第三債務人作為對抗要件更為妥當。

第三,明確一般債權質權的實行方法。討論一般債權質權的實行方法時,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被擔保債權與入質債權其清償期未必一致,二是兩個債權的標的物亦有可能不一致。我們在立法中有必要一一予以區分,并制定不同的規則。[14]對入質債權的清償期先行屆至情況下質權的實行方法,立法及學說已有定論,即賦予質權人請求提存的權利,待質權人自己的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由其直接收取提存物。而被擔保債權的清償期先行屆至時,質權人是否有權處分入質債權,學者意見不一。我們認為,不能因債權設質,而強迫債務人提前清償從而剝奪其期限利益,況且兩個債權的清償期存在以上情況,在設定債權時,質權人即應明知。明知而仍設定質權,即意味著接受由此而帶來的后果,此時,質權人的利益并無保護的必要。立法上可以參照擔保法解釋第102條,規定質權人只能在入質債權清償期屆滿時方可行使質權。[15]

至于是否區分標的債權給付物的不同,規定不同的實行方法,也應具體分析。標的債權的給付物一般為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物(亦稱為他物)。給付物為金錢時,被擔保債權的標的也可能為金錢或者他物,因而有兩種不同組合,給付物為他物時亦然。但這看似龐大的陣容并不必全部在一般債權質權的實行方法中予以規定。以入質債權的標的為他物,而被擔保債權為金錢債權的情況為例。質權人收取第三債務人給付的實體物后,實質上質權人的質權發生了變化,由權利質權轉化為動產質權,動產質權的實行方法即可用,并無必要另立實行方法。但是,入質債權的給付物為金錢還是他物的區分還是必不可少的,這方面,《日本民法典》第367條的規定可資借鑒。

第四,引入第三債務人的抗辯權。賦予第三債務人以抗辯權,是保護其利益的一個重大舉措。王利明建議稿第500條即規定:第三債務人可以以其對出質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對抗質權人。該規定確認了第三債務人的抗辯權利,卻未屆定可得主張的抗辯權范圍。事實上,并非第三債務人享有的對出質人的所有抗辯權均得對質權人主張,債務人僅得以受通知時所能對抗出質人的事由對抗質權人。[16]對于通知后所產生的可以出質人的抗辯事由而使債權消滅或有瑕疵的風險,不應由質權人承擔。

明確了一般債權質押的具體制度設計之后,接下來的問題是立法技術上如何處理。就質權一章,梁慧星建議稿及王利明建議稿均采用了“一般規定”。這樣,權利質權在準用動產質權規定的同時,還可援用“一般規定”,或者說一般債權質權與動產質權及其他權利質權的相同之處,可以在“一般規定”中規定。而《物權法(草案)》(四次審議稿)則仍然沿用“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兩分的體例。那么我們可能的選擇就是在權利質權部分僅僅規定其特殊適用規范,從而在保證物權法擔保物權編邏輯清晰、體系完整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避免條文重復。一般債權質權的處理也是同樣道理。以下嘗試就一般債權質權的各個具體方面作出安排。一般債權作為質權標的的問題,可堅持梁慧星建議稿的相關規定。

一般債權質權設定的三個要件,“應采書面合同”在動產質權一節中規定,“有債權證書的,移轉債權證書”及“通知第三債務人”可作如下規定:以一般債權出質,有債權證書的,出質人應將債權證書交付質權人。出質人與質權人應將債權出質的事項通知第三債務人,未經通知的,不得對抗第三債務人和其他第三人。

一般債權質權的實行方面,入質債權清償期先于或后于被擔保債權的清償期時的實行,可與證券債權質權一并規定。入質債權的給付物為金錢或他物時的實行,可借鑒《日本民法典》第367條,作如下規定:質權人可以直接收取作為出質標的的債權。債權的標的物為金錢時,質權人以對自己的債權額為限,可以收取。債權的標的物不是金錢時,質權人于作為清償所受的物上有質權。

第三債務人的抗辯權可修改王利明建議稿的規定:第三債務人可以以其受通知時對出質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對抗質權人。

注釋:

[1]有學者將應收款定義區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前者指一人可以從另一人獲得一筆款項的權利,不論其產生原因為何。后者指一人從另一人受付一筆金錢的合同權利。參見李國安主編《國際融資擔保的創新與借鑒》,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2106頁。本文采狹義的應收賬款概念。

[2] 《美國統一商法典》稱之為帳債。

[3]參見費安玲主編《比較擔保法——以德國、法國、瑞士、意大利、英國和中國擔保法為研究對象》,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頁。

[4]閻秋平《在帳債上設定擔保權益的法律比較》,載《國際貿易問題》1998年第9期。

[5]閻秋平《在帳債上設定擔保權益的法律比較》,載《國際貿易問題》1998年第9期。

[6] 參見沈達明《法國/德國擔保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年版,第2962307頁。

[7]孫憲忠《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2頁。

[8]應收款轉讓,其實質為一般債權讓與。此時的應收款,像動產不動產一樣,系買賣的標的物。轉讓的結果,對債權人來講,是債權的提前變現,對債務人而言,意味著債務人的替換,第三人成為新債權人,原債權人退出該法律關系。此種以融資為目的的應收款轉讓,因基本不摻雜擔保的成分,適用《合同法》中的債權讓與制度為已足。另外,有不少學者指出,在一般債權(權利)作為擔保物時,可以考慮權利抵押的方式。的確,在我國,權利抵押權與權利質權的區分并不明顯。但依擔保法的規定,權利抵押的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用益權,如土地使用權。本文堅持這一立場,因此不將權利抵押作為可選方式之一。

[9]參見寧寧《對一般債權質押的質疑》,載《當代法學》2003年第11期。

[10]參見許多奇《債權融資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頁。不過,許書系在討論如何防范保理風險時,提出了該法律制度建議。

[11]鐘青《權利質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2頁。

[12]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222頁。

[13]許多奇《債權融資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65頁。

[14]陳祥健主編《擔保物權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頁。

篇5

關鍵詞: 應收賬款/一般債權質押/債權讓與擔保/浮動擔保 

    應收賬款一般是指企業因對外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原因而產生的應向購貨方或接受勞務方等收取商品或勞務的價款及價外費用的企業債權,其本質為一般債權。[1]大量現存應收款及不斷增長的未來應收款,使許多企業遭受困擾。它們一方面背負繁重的應收款管理及催收工作負擔,一方面又在資金融通和周轉上面臨困境。為擺脫這種困境,實踐中出現了以應收款這一一般債權作為擔保品融資的做法。這種做法把應收款管理與融資兩個方面創造性地結合在一起,是一種解決難題的新思路。但其是否在法律上可行,擔保法律關系當事人各有什么樣的權利和義務,究竟有哪些擔保方式可以選擇,立法上應該如何應對,這都是在先行的實務面前不容回避的理論及立法問題。但長期以來,人們對財產的靜態歸宿關注較多,卻忽視了天然具備動態特征的債權的轉讓和利用,反映到立法上來,以債權作為融資工具的法律規范不但粗疏,而且不成體系,甚至付之闕如。這樣,理論及立法上的滯后與現實中需要的迫切就使對應收賬款融資擔保問題的探討獲得了廣闊的生存空間。

    一、應收賬款融資擔保的比較法考察

    從世界范圍觀察,應收賬款作為融資工具,比較典型的有美、英、法、德等幾個發達國家。美國法對應收賬款的法律調整主要體現在《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九篇。[2]該篇對應收賬款作為擔保物的各種要求作出了明確而完備的規定,如定義、登記、附著、完善、抗辯及優先權等。當事人間就應收賬款進行的融資,不管形式如何、名稱怎樣,如設備信托、代辦人留置權、動產抵押、讓與、附條件買賣等,只要客觀情況表明有設立擔保權益的真實意圖,則一律依ucc第九篇進行擔保權益的登記,以完善擔保權益,否則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對債權人而言,都不能享有專為擔保權人規定的救濟措施。ucc第九篇對應收賬款的買賣及擔保均有效力,且以中央登記制解決了應收賬款轉讓中的第三人保護問題。這些決定第九篇的實用價值極大。事實證明,這套制度經得起考驗,在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和有力防止欺詐方面成效卓著,能夠適應當代商業發展。

    在英國法上有以訴訟物擔保的形式。訴訟物是指不能實際占有,但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認領和強制執行之物。以債權作為擔保標的屬于訴訟物擔保。設質的債權被稱為“應收債賬”。可以認為,在英國法的實踐中存在一般債權質押,但建筑合同和租買合同等以一般合同作為其表現形式的一般債權質押是不被允許的。[3]另外,因為應收賬款大多涉及后得財產即未來的庫存及其收益,浮動的債務負擔亦是可資利用的擔保方式。[4]其主要特征有:第一,它是在企業的某一類財產或全部財產上設定的擔保,這些財產或資產是現在的或將來的則在所不問。第二,已設定擔保的財產在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中處于變動狀態,只是在債務人屆時不能清償債務,或債務人公司發生停業或解散事由時,才最終特定化。第三,債權人不轉移擔保物的占有。在擔保物結晶之前,債務人可以自由處分,第三人即使知道浮動擔保的存在,對購買的擔保物,亦取得完全的所有權。法國法上可以選擇的擔保方式主要有:(1)普通質押。需要指出的是,法國民法將各種財產權當作無體動產處理,債權質權的規范只能從動產質權中尋找。依《法國民法典》第529條之規定,“以可追索之款項或動產物品為標的的債與訴權”系被視為動產的權利種類。(2)整個事業的質押。擔保物包括企業的所有財產(如商譽、應收賬款、庫存、設備、專利等),與英國法中的浮動的債務負擔類似,但形式上要求比英國法嚴格。(3)loidaily。依1981年loidaily法,當事人通過向金融機構傳遞一個賬債清單就可進行多次現在以及未來債權的轉讓。為使轉讓有效,借款人必須向銀行寄送包含下述內容的電子賬單文件:(1)有適用債權讓與法或債權抵押法的字樣。(2)有陳述適用1981年loidaily法規定的條款。(3)銀行名稱。(4)所轉讓賬債的精確識別。包括賬債債務人名稱、地址以及有關債權的金額。[5]

    德國法主要采用債權讓與擔保來解決在應收賬款上設定擔保權益的問題。債權讓與擔保是指為擔保債權人的一項債權,把債務人的

債權轉移給債權人。概述如下:第一,前債權人與新債權人之間關于讓與債權的合同一旦成立,新債權人就取代前債權人,如果債權產生于雙務合同,擔保的受益人并不取得合同當事人之一的地位,只是取得債權占有者的地位,即成為債權的持有人。第二,為擔保讓與債權,對第三人來說是全面的轉移,但在當事人之間是受限制的。第三,債權讓與擔保不是附屬權利,其存在不取決于被擔保的債權。第四,將來發生的債權、多數不特定債權均可作為債權讓與擔保的標的。[6]值得注意的是,債權讓與擔保,在很多情形下取代了其他擔保方式,例如債權質權。原因主要在于:債權質權的本質,是附條件的債權轉讓,即債權人屆時不能對自己的債權人履行義務,而由后者直接行使債權,以實現自己的債權。其效果與債權擔保完全一致。而債權讓與擔保制度比債權質權制度更加簡明,而且易于執行。[7]

    綜上所述,美、英、法、德四國在應收賬款融資擔保的問題上,主要采用了以下四種方式:應收款轉讓、浮動擔保、普通債權質押、一般債權讓與擔保。但就單個國家而言,呈現多種方式各有分工、齊頭并進的局面,當事人在以應收賬款作為融資工具時,有多種選擇。相比之下,單一方式的法律手段無異于限制當事人的意志,強迫他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所幸這種對自由意志的踐踏在以上各國并不存在。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以上四國,有關應收賬款的融資擔保方式,已經突破了民法范疇,進入了商法或者金融法的領域。這一點是我們尤其應當注意的。

    二、我國應收賬款融資擔保方式的應然選擇

    應收款轉讓、浮動擔保、普通債權質押、一般債權讓與擔保四種制度都在應收賬款融資擔保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我國目前的企業發展也迫切需要應收款類債權利用的助力,那么在我國法律,尤其是物權法的框架內,究竟哪一種方式更適宜、更有效呢?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將一般債權質押、浮動擔保及一般債權讓與擔保一舉囊括,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建議稿則僅僅確認了一般債權質押和讓與擔保。[8]兩個學者建議稿代表了學界重視物權法指引功能的心理。但是,這種運用法律指導實踐,使二者不致脫節的迫切愿望是否能夠實現,暫時還是一個疑問。

    一般債權質押,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認可的一種擔保方式。但我國擔保法上卻未見其蹤影。僅僅第75條第4項“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這一關于質押標的的兜底性規定,依稀給人承認一般債權質權的希望。事實上,大多數學者在為現實中的一般債權設質尋找法律依據的時候,也傾向于作出將一般債權包含于“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的解釋。推而知之,通說對立法明確承認一般債權質押持支持態度。但也有學者提出了質疑。[9]質疑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兩點:其一,一般債權質押擔保功能有限。一般債權質權的標的物是擬制的財產,實際上只是一種請求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也是一種請求權。如果此種請求權的實現以另一種請求權的實現為基礎,那么債權最終實現的程度難以預料。第三債務人(入質債權的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狀況,第三債務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抗辯事由,亦重新回到質權人的考察范圍,而這正是擔保物權制度所極力規避的。其二,一般債權質押缺乏合適的公示方式。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具有物權效力,要求質權的標的進行公示,不特定的第三人方可知曉質權的存在從而產生公信力。當債權作為質權的標的時,能否公示,如何公示就成了一個難題。目前實踐中采用的移轉債權證書和通知第三債務人的公示方式并不足取。

    但經過分析不難發現,以上質疑并非不可反駁。基于債權的請求權性質認為一般債權質押擔保功能有限不無道理。但事實上,在一般債權質押實務中,沒有人會不經過信用調查,甘冒巨大風險將資金出貸或者設定很難實現、甚至沒有實現可能的質權。設想有這樣一種人存在,與民法上“理性人”的基本假設是相悖的。這種信用調查包括對出質人以及第三債務人的還款能力等方面數據的整理與分析,以便為進一步決策提供依據。當然,這無疑是加大了質權人的信息咨詢成本,因此有學者呼吁建立全社會多層次的信用和風險評級制度,[10]培育中介機構,分擔質權人的負擔,保證債權利用的良好運行。在這樣的制度健全之后,隨著不良債權成為質權標的可能性的減小,一般債權的擔保功能會相應地增強。至于一般債權作為質權標的時的公示難題,在未找到合適的公示方法之前,可以通過其他制度設計嘗試解決。權利質權作為物權,其所以需要公示,系由其對世性。換言之,一方面,質權人的質權需得到尊重,不受任何人的侵害,另一方面,潛在的后順序質權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需加以保護。質權人占有債權證書一可以宣示質權的存在,二可使善意第三人從質權人處獲悉債權設質的事實,在法律規定

債權設質需通知第三債務人的場合,同一事實亦可從第三債務人處知悉。那么,若第三債務人謹遵誠信,以上設計似乎達到了對質權人和善意第三人的保護目的。但若出質人與第三債務人惡意串通,善意第三人從第三債務人處無法得知有價值的信息,甚至得知錯誤的信息,其利益難免受損。為有效規避這種情況的發生,在賦予第三債務人抗辯權的同時,對之課以如實告知權利狀態的義務,使第三債務人處于出質人的保證人地位,當是一種較好的選擇。綜上所述,在“物盡其用”成為我國物權法孜孜以求的立法目標的大背景下,一般債權質押不能囿于上世紀九十年代擔保法倉促出臺之時處于對“三角債”問題的懼怕而過于謹慎的立場,而應借助相對成熟的理論準備,非常迫切的現實需要,在物權法上立足,以發揮債權財產化、價值化的應有效用。但一般債權質押不能替代一般債權讓與擔保和浮動擔保。

    債權的讓與擔保是實務中應用較為廣泛的權利擔保方式。與債權質押相比,二者在成立要件、對抗要件和實行方法方面并無兩樣,但在以下幾個方面卻迥然不同。第一,法律淵源上。債權質押是成文法的產物,大陸法系民法典大多對此予以明確規定。而讓與擔保作為一種非典型擔保方式,僅在判例法中可尋見蹤跡。第二,債務人和債權人是擔保協議的雙方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保護方面,是力求平衡還是各有側重可以成為判斷不同擔保方式的標準。債權讓與擔保因擔保權人直接取得了讓與擔保的權利,在對外的關系上,因不考慮是否善意的問題,第三人極易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其在制度上系為明顯偏向債權人的擔保制度。[11]相比之下,債權質在擔保權設定雙方的關系上更加平衡。第三,能用質權擔保的現有或將來的債權必須是能夠確定的,這種確定性不僅要求指出第三債務人的姓名,還需明確其法律原因,甚至債權發生期限(始期和終期)或債權發生的確定性、債權的金額等。[12]

    所以在未來債權作為擔保物的場合,債權質權就顯得力不從心。同理,在多數不特定債權之上設定集合讓與擔保的場合,債權質權更是無能為力。

    浮動擔保也有自身的優越性。在法定或約定的結晶事由來臨之前,浮動擔保人可自由處置其財產,其經營活動不受擔保事實的影響。這一特征不但使整個財產的抵押成為可能,擴大了抵押標的物的范圍,而且可以使抵押人借助貸款資金,緩解資金周轉的暫時困難,獲得發展機會,從而從根本上增強償債能力。但該制度也存在不少缺陷。最主要的是債權人利益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這一難題克服與否,不但關系到浮動擔保在現實運用中的生命力,而且對我國是否引進浮動擔保制度影響甚大。但浮動擔保中抵押權人的利益保護問題,并不是一個解不開的死結,它有賴于浮動擔保制度的精心構建。

    實踐中運用的不斷增多與立法粗疏甚至缺位的現狀、使一般債權質押、浮動擔保、讓與擔保等融資擔保制度獲得了實用性和立法的必要性。但以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立法,仍是一個重要的立法選擇問題。在物權法的起草過程中,關于擔保物權,學者爭議最大的就是是否增加擔保物權種類以及新增哪些種類。對這一爭議的不同回答,反映了對物權法的體系、擔保物權的定位、物權法與擔保法的關系、各種新型擔保物權(方式)的法律構造等等命題的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在物權法作出繼受德國民法他物權制度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兩分格局的選擇之后,為法典的邏輯性與體系性考慮,就必須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盡力維護這種模式。例如,擔保物權的分類標準采“限制物權說”,那么在吸納新的擔保物權種類時,就不能另立一套標準。當然,這可能暫時無法使新型擔保方式在法律上得到承認,但匆匆作出將新出現的擔保方式統統納入物權法的結論更是不切實際。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種特殊的、非典型的擔保方式還將不斷涌現,屆時法典的修改是個難題,即使修改,也難以窮盡其種類。而且在擔保方式的效力層次上,因為法律適用上“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則,物權法上的擔保方式相對于特別法,就會被“普通法化”,從而失去優先適用性和原有魅力。因此,結合以上三種擔保方式的特性,筆者認為以下安排較為妥當:一般債權質押由物權法明確規定,讓與擔保與浮動擔保留待擔保法修改時,由擔保法予以吸納。

    三、我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法律規則的構成

    一般債權質押,質權不能僅依質權人的意思得以實現,還需借助第三債務人的履行行為。這導致質權人的風險加大,因而對質權人安全的保障成為一般債權質押中的重頭戲。但是,債權質權的設定、行使及實現也有可能給第三債務人帶來額外的負擔,比如債務履行方式、履行地點的改變。一個完善的一般債權質押制度設計,必然要求在保障債權的流通性的同時,避免因債權出質可能給

第三債務人帶來的不利后果。可見,質權人利益和第三債務人利益均在保護范圍之內。這樣,尋找二者之間的平衡點,就成為一般債權質押制度設計中必須予以充分重視的一個問題。基于以上認識,我們認為一般債權質押制度可作如下設計:

    第一,承認一般債權可作為權利質權標的。在這方面,梁慧星建議稿和王利明建議稿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但二者采取的立法技術不同。梁稿將“其他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與匯票、支票等證券債權質權并列,王稿則將“依法可以轉讓的一般債權”單獨作為一項,與股權質權、知識產權質權并列。我們贊同梁稿的安排。因為一般債權與證券債權一樣,是債權的下位概念,而只有債權質權才與股權質權、知識產權質權處于同一次序。將“依法可以轉讓的一般債權”單列,將導致種屬概念在位階上的混亂。

    第二,明確僅在具備以下三要件的情況下,才完成一般債權質權的設定。一是質押合同應采取嚴格的書面形式;二是出質債權有債權證書的,應將債權證書交付質權人;三是應將債權出質的事項通知第三債務人。第二、第三個要件的提出并不意味著我們主張債權證書的交付及通知第三債務人為一般債權設質的生效要件。債權證書并不是權利證書,其交付并不能產生與權利證書交付相同的效果。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往往還需要證明合同上已為履行行為的文書一并移轉占有。因為在當事人的交易過程中,欲以合同債權設質多須設質人已為合同上給付而債務人未為對待給付時形成的單方債權,否則因債務人的履行抗辯權會使設質變得毫無意義。[13]

    這些在實務操作中,無論對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極為繁瑣和不便。但是,債權證書的占有會使質權人多一種宣示權利的途徑,從質權公示的角度考慮,有債權證書的,應當移轉債權證書。對第三債務人的通知在一般債權質押的制度設計中地位十分重要。它不僅是質權效力的體現,起到約束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之間行為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對第三債務人利益的保護。但是,質權的生效僅僅取決于出質人與質權人的合意以及這種合意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與是否通知第三債務人無關。一般債權設質將通知第三債務人作為對抗要件更為妥當。

    第三,明確一般債權質權的實行方法。討論一般債權質權的實行方法時,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被擔保債權與入質債權其清償期未必一致,二是兩個債權的標的物亦有可能不一致。我們在立法中有必要一一予以區分,并制定不同的規則。[14]對入質債權的清償期先行屆至情況下質權的實行方法,立法及學說已有定論,即賦予質權人請求提存的權利,待質權人自己的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由其直接收取提存物。而被擔保債權的清償期先行屆至時,質權人是否有權處分入質債權,學者意見不一。我們認為,不能因債權設質,而強迫債務人提前清償從而剝奪其期限利益,況且兩個債權的清償期存在以上情況,在設定債權時,質權人即應明知。明知而仍設定質權,即意味著接受由此而帶來的后果,此時,質權人的利益并無保護的必要。立法上可以參照擔保法解釋第102條,規定質權人只能在入質債權清償期屆滿時方可行使質權。[15]

    至于是否區分標的債權給付物的不同,規定不同的實行方法,也應具體分析。標的債權的給付物一般為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物(亦稱為他物)。給付物為金錢時,被擔保債權的標的也可能為金錢或者他物,因而有兩種不同組合,給付物為他物時亦然。但這看似龐大的陣容并不必全部在一般債權質權的實行方法中予以規定。以入質債權的標的為他物,而被擔保債權為金錢債權的情況為例。質權人收取第三債務人給付的實體物后,實質上質權人的質權發生了變化,由權利質權轉化為動產質權,動產質權的實行方法即可用,并無必要另立實行方法。但是,入質債權的給付物為金錢還是他物的區分還是必不可少的,這方面,《日本民法典》第367條的規定可資借鑒。

    第四,引入第三債務人的抗辯權。賦予第三債務人以抗辯權,是保護其利益的一個重大舉措。王利明建議稿第500條即規定:第三債務人可以以其對出質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對抗質權人。該規定確認了第三債務人的抗辯權利,卻未屆定可得主張的抗辯權范圍。事實上,并非第三債務人享有的對出質人的所有抗辯權均得對質權人主張,債務人僅得以受通知時所能對抗出質人的事由對抗質權人。[16]對于通知后所產生的可以出質人的抗辯事由而使債權消滅或有瑕疵的風險,不應由質權人承擔。

    明確了一般債權質押的具體制度設計之后,接下來的問題是立法技術上如何處理。就質權一章,梁慧星建議稿及王利明建議稿均采用了“一般規定”。這樣,權利質權在準用動產質權規定的同時,還可援用“一般規

定”,或者說一般債權質權與動產質權及其他權利質權的相同之處,可以在“一般規定”中規定。而《物權法(草案)》(四次審議稿)則仍然沿用“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兩分的體例。那么我們可能的選擇就是在權利質權部分僅僅規定其特殊適用規范,從而在保證物權法擔保物權編邏輯清晰、體系完整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避免條文重復。一般債權質權的處理也是同樣道理。以下嘗試就一般債權質權的各個具體方面作出安排。一般債權作為質權標的的問題,可堅持梁慧星建議稿的相關規定。

    一般債權質權設定的三個要件,“應采書面合同”在動產質權一節中規定,“有債權證書的,移轉債權證書”及“通知第三債務人”可作如下規定:以一般債權出質,有債權證書的,出質人應將債權證書交付質權人。出質人與質權人應將債權出質的事項通知第三債務人,未經通知的,不得對抗第三債務人和其他第三人。

    一般債權質權的實行方面,入質債權清償期先于或后于被擔保債權的清償期時的實行,可與證券債權質權一并規定。入質債權的給付物為金錢或他物時的實行,可借鑒《日本民法典》第367條,作如下規定:質權人可以直接收取作為出質標的的債權。債權的標的物為金錢時,質權人以對自己的債權額為限,可以收取。債權的標的物不是金錢時,質權人于作為清償所受的物上有質權。

    第三債務人的抗辯權可修改王利明建議稿的規定:第三債務人可以以其受通知時對出質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對抗質權人。

    注釋:

    [1]有學者將應收款定義區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前者指一人可以從另一人獲得一筆款項的權利,不論其產生原因為何。后者指一人從另一人受付一筆金錢的合同權利。參見李國安主編《國際融資擔保的創新與借鑒》,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2106頁。本文采狹義的應收賬款概念。

    [2] 《美國統一商法典》稱之為帳債。

    [3]參見費安玲主編《比較擔保法——以德國、法國、瑞士、意大利、英國和中國擔保法為研究對象》,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頁。

    [4]閻秋平《在帳債上設定擔保權益的法律比較》,載《國際貿易問題》1998年第9期。

    [5]閻秋平《在帳債上設定擔保權益的法律比較》,載《國際貿易問題》1998年第9期。

    [6] 參見沈達明《法國/德國擔保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年版,第2962307頁。

    [7]孫憲忠《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2頁。

    [8]應收款轉讓,其實質為一般債權讓與。此時的應收款,像動產不動產一樣,系買賣的標的物。轉讓的結果,對債權人來講,是債權的提前變現,對債務人而言,意味著債務人的替換,第三人成為新債權人,原債權人退出該法律關系。此種以融資為目的的應收款轉讓,因基本不摻雜擔保的成分,適用《合同法》中的債權讓與制度為已足。另外,有不少學者指出,在一般債權(權利)作為擔保物時,可以考慮權利抵押的方式。的確,在我國,權利抵押權與權利質權的區分并不明顯。但依擔保法的規定,權利抵押的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用益權,如土地使用權。本文堅持這一立場,因此不將權利抵押作為可選方式之一。

    [9]參見寧寧《對一般債權質押的質疑》,載《當代法學》2003年第11期。

    [10]參見許多奇《債權融資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頁。不過,許書系在討論如何防范保理風險時,提出了該法律制度建議。

    [11]鐘青《權利質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2頁。[12]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222頁。

    [13]許多奇《債權融資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65頁。

    [14]陳祥健主編《擔保物權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頁。

    [15]如果僅依質權人對入質債權的清償期后于被擔保債權的清償期的明知,就使質權人承擔屆期仍不能行使質權的后果,未免過于苛刻,而且將使為數不少的債權在出質時受到質權人的質

篇6

關鍵詞:中小企業;擔保圈;保證保險;金融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4)10-0067-05

中小企業融資難,抵押擔保不足是重要原因之一。互保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曾一度得到商業銀行和中小企業的青睞,在解決融資難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企業互保也存在較大隱患――擔保圈風險,即企業之間相互擔保形成錯綜復雜的擔保圈,單個企業信貸違約極易在擔保圈內擴散,甚至傳導至整個實體經濟,影響區域金融穩定。近幾年,我國經濟持續低迷,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形勢惡化,江浙等地頻頻爆出擔保圈引發的區域性債務危機事件,并有全國蔓延之勢。據對WF市調查,2012年以來,該市涉訴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23家企業中,有19家企業存在互保聯保情況。擔保圈風險已成為區域金融穩定的重大隱患,擔保圈風險不斷擴大,中小企業發展需要融資,如何實現?貸款保證保險是可行的思路之一。

一、我國貸款保證保險理論研究及實踐情況

所謂貸款保證保險,是指承保借款人按照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債義務的一種保證保險,保險期間如果出現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違約事件,銀行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近年來,我國理論界對貸款保證保險的研究逐步深入。主要集中于三個方面:一是研究貸款保證保險的法律屬性,即貸款保證保險究竟是保險還是擔保。此類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律界,有以下三種觀點:保證說認為,保證保險是采取保險形式的擔保,名為保險實為擔保,保險人應就投保人的債務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保險說認為,保證保險是保險,優先適用保險法,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賠付責任取決于保險法的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二元說認為,保證保險兼具保險和擔保雙重屬性,其法律適用應根據合同的具體約定確定或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任自力,2013);二是研究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理論基礎。如彭南剛(2003)分析了中小企業貸款信用保險的本質及信息經濟學,認為中小企業與貸款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是貸款信用保險得以產生的根源之一;三是研究貸款保證保險運作模式及優化途徑。如張黎華、張文國(2003)提出了商業化運作和政府扶持與監管相結合的保險模式。徐榮華(2008)提出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合作模式。彭建剛、曾小麗(2008)在充分論證了保險機制介入中小企業融資的必要性、可行性之后,設計了四種保險模式。

在我國,貸款保證保險并非完全新生事物,早在20世紀80年代部分保險公司就開展了貸款保險業務試點。如1988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即試點開展貸款保證保險;1990年,工商銀行石家莊市分行與當地保險公司合作開展了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健全、產品設計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缺失等因素影響,這些試點效果不是十分理想。近幾年,隨著內外部環境和條件逐漸成熟、完善,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日漸得到政府及部分金融機構重視。2011年10月,國務院研究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措施,明確提出要“積極發展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保證保險”,2013年7月,國務院再一次強調要“試點推廣小額信貸保證保險”。近年來部分地區政府主導嘗試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如2009年,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首創“政銀保”貸款,政府財政出資設立貸款擔保基金,農村信用社提供貸款,人保財險等保險公司提供保證保險服務,保費由財政和農戶按1:1分擔。2009年8月,寧波市試點推出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為農業種養殖大戶、初創期小企業和城鄉創業者提供不超過6個月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可見,無論是理論界還是政府相關部門,對貸款保證保險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研究日趨深入和全面,并取得了較好的實踐效果。但總體來看,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實踐操作,都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如缺乏對貸款保證保險比較優勢的全面分析,對其可持續性分析不足等。本文擬以壽光“涉農及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試點為案例,對貸款保證保險的比較優勢、可持續性及優化方向進行較為全面的研究。

二、壽光貸款保證保險實踐

(一)M公司融資的曲折經歷

山東M實業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種植、養殖、加工、出口食品的企業。公司下設蔬菜調理食品廠、蔬菜軟包裝罐頭食品廠和冷凍蔬菜食品廠三大生產工廠,自建蔬菜生產基地1600畝,職工360人,凈資產1.2億元,年銷售蔬菜1.5萬噸,年收入1.7億元。該公司主要客戶為日本G株式會社,雙方簽訂30年長期合作協議,每年10月份前簽訂年度訂單合同,確定下年度供貨品種、數量及價格等具體要素,公司根據年度合同組織生產。合作期內,日方為公司提供技術指導,公司須按照日方要求加工蔬菜產品,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貨;日方須按照合同收購公司加工的蔬菜產品,不得接收其他企業供貨;任何一方違約將支付對方人民幣1000萬元。

1. 多方貸款受阻。2013年4月份,M公司為組織蔬菜生產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起初,公司計劃用廠房及設備做擔保,但銀行考察后認為,公司廠房土地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手續,而機械設備專用性強,轉讓價值低,無法滿足銀行的抵押貸款要求,因此建議找其他公司擔保。企業考慮到宏觀經濟不景氣,中小企業經營大都不太穩定,企業相互擔保風險很難掌控,其他企業貸款違約很可能會把自己拖垮,因而不愿意采取互保方式貸款。這種情況下,連續幾家銀行都拒絕了公司的貸款申請。M公司的生產具有極強的季節性,如果不能從銀行貸款及時組織生產種植,很可能會造成違約,公司上下心急如焚。

2. 保險公司主動上門擔保。就在公司負責人一籌莫展之際,人保財險壽光支公司負責人主動上門,向公司推薦新推出的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根據保險公司介紹,企業在人保公司辦理貸款保證保險后,無須再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抵押即可從銀行獲得貸款,企業僅需支付貸款額2.5%左右的成本。M公司對此十分感興趣,表示愿意購買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公司迅速組織對企業進行考察,認為企業產品銷路穩定,未來收入有保證,貸款風險小,同意向M公司提供貸款保證保險。4月27日,M公司持人保財險公司銷售的貸款保證保險保單,從濰坊銀行壽光支行順利貸款500萬元,保證了蔬菜生產種植的順利進行。

(二)壽光貸款保證保險主要做法

M食品公司能夠獲得貸款是受益于壽光貸款保證保險業務試點,2013年初,在人民銀行總行及濟南分行推動下,人保財險與壽光市政府達成合作協議,在壽光市試點開展“涉農及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其主要做法如下:

1. 政府支持,優化試點環境。為推動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壽光市政府出臺了《涉農及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明確試點參與主體權利和義務、貸款發放過程風險管控,并設計貸款風險叫停、借款人失信懲戒等制度安排。市財政按照貸款額的1.5%出資,借款人在銀行利率優惠基礎上按照貸款額的1%出資建立貸款保證基金,實行專賬專戶管理核算,由政府、銀行、保險公司三方共同監督使用。

2. 銀保協作,再造服務流程。參與試點銀行制定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操作辦法,對業務流程進行規范,開辟“綠色通道”,設立專人負責,優先辦理且縮短考察、審核、批準和發放時間。人保財險壽光支公司經總公司批準,專門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對業務流程、風險管理、賠付原則等予以明確。企業在人保公司辦理貸款保證保險后,無須再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抵押即可從銀行獲得貸款,與一般貸款相比,放款時間由7天減少為3天,最長不超過5天。

3. 強化風控,降低試點風險。試點過程中,主要設計四項機制控制風險:一是建立銀保協作機制,銀行與合作保險機構共享業務受理、客戶信息、授信決策、貸款發放、貸款逾期等情況,并在風險管控、信息共享、追溯欠款等方面密切配合;二是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實施“保證基金+保險超賠”的理賠原則,出險時先由貸款保證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與銀行按照9:1共擔,保險公司當年賠付金額達到年度累計保費4倍時,試點自動停止;三是建立信用行為規范機制,政府出資300余萬元,由人民銀行壽光支行牽頭,40個部門支持建立“壽光市社會信用信息征信系統”,采集經濟主體信用信息,規范其信用行為;四是建立資金用途甄別機制,限定客戶范圍和額度,要求客戶必須提供有關部門確認的真實有效的訂單,且單筆貸款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4. 費用優惠,激發企業積極性。政府、銀行、保險公司三方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戶成本,提高中小企業辦理貸款保證保險積極性:市財政局按照貸款額的1.5%向貸款保證基金注資,并先期注入1000萬元作為啟動資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利率優惠,較一般貸款業務平均少上浮30個百分點;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率,一般情況下執行貸款額1.5%的費率,優質企業可執行1%的優惠費率。

(三)實施效果

1. 創新融資擔保模式。在抵押、聯保等傳統擔保方式外,為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提供了新的選擇,且貸款保證保險不存在企業互保固有的“或有負債”問題,有效避免了單個企業違約造成風險通過擔保鏈向其他企業傳導。以壽光M食品有限公司為例,雖然經營穩定,但企業可抵押固定資產少,又擔心企業互保帶來的風險,而貸款保證保險完全可以解決此類企業的融資難題。截至2014年6月末,已有18家企業通過貸款保證保險方式累計融資6100萬元。

2. 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傳統擔保或抵押方式下,不考慮“或有負債”,企業在找擔保、辦抵押、搞評估、跑登記等環節的支出占貸款額的3%左右,而貸款保證保險則免去了這些環節與支出。目前中小企業貸款利率一般上浮50%―70%,以企業一年期500萬元貸款、基準利率(當前為6%)上浮70%為例,企業承擔的利息成本為51萬元,再考慮擔保、抵押、評估、登記等費用大約15萬元,企業承擔的總成本約66萬元,實際融資成本達13.2%;如果采取貸款保證保險,利率上浮40%,加上貸款額1.5%保費和1%的保證基金費用,財務費用總支出54.5萬元,實際融資成本為10.9%,較傳統方式低2.3個百分點。

3. 提升銀行風險防控能力。在“保證基金+保險超賠”賠付模式下,按照貸款額2.5%建立貸款保證基金,隨著貸款規模和借款人擴張,基金規模將隨之不斷累計擴大,風險覆蓋率會逐步提高。按20億元試點額度測算,保證基金為5000萬元,保險超賠額度為8000萬元,風險保障率可達6.5%,而壽光中小企業貸款不良率僅為1.3%左右,能夠有效覆蓋貸款風險。

4. 拓展銀保業務空間。對銀行而言,貸款保證保險解決了部分經營良好但不符合銀行抵押擔保要求的企業融資需求,拓展了銀行業務空間,對于增強銀行競爭具有重要意義。對保險公司而言,由于我國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來源是銀行,因此,銀行的企業客戶資源十分豐富,保險公司可充分利用銀行的企業客戶資源,開拓保險市場及業務。截至2014年6月末,18家通過貸款保險貸款的企業中,有8家是銀行新授信客戶,授信額度達2000萬元;而保險公司累計實現保費收入61.5萬元。

三、壽光貸款保證保險模式的優勢分析

(一)比較分析

銀行認可的企業貸款擔保方式有多種,如抵押、企業互保、擔保公司擔保、以及本文討論的貸款保證保險。綜合考慮來看,抵押是最佳方式,但很多情況下,中小企業并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抵押品。綜合其他幾種方式來看,貸款保證保險有一定優勢,尤其是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優勢更明顯。

1. 與互保聯保相比,避免或有負債風險。盡管采取互保方式貸款無須直接支付擔保費或保險費等費用,但案例中M公司“或有負債”是許多企業難以承受之重,尤其是對于許多經營情況較好的企業來言,極不愿意與其他企業甚至不了解的企業捆綁在一起而形成“一損俱損”局面。單戶企業償債風險極易通過擔保鏈迅速擴散和發酵,恰如“蝴蝶效應”一般。實際上,很多被“拖累”的企業與最初出現風險的企業并不熟悉,更未建立直接的擔保關系,因而當前很多企業都盡量避免互保聯保貸款。貸款保證保險盡管要承擔一定的保費成本,但可切斷擔保鏈條,避免了企業承擔的“或有負債風險”,綜合考慮下其成本更低。

2. 與擔保公司相比,風險控制能力更強。保證保險與擔保兩種制度都具有保障債權實現之功能,本質上都是為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但相對而言,保險公司更具風險管理優勢:首先是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與擔保公司相比,保險公司規模要大得多,履約能力強,出現保險公司單方違約的概率較小,更有利于維護銀行及客戶權益。二是風險區域分散能力更強,保險公司客戶分散于全國各地,更有利于分散區域性經濟金融風險的沖擊,而擔保公司業務一般局限于某一區域,難以實現風險的區域分散。三是風險管理能力更強。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人員素質更高,產品設計更完善,風險管理經驗更豐富,因而相對于擔保公司,風險管理能力更強。四是與銀行合作相對平等。因規模實力小,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中大都處于弱勢地位,風險過分集中于擔保機構,未能在擔保機構與銀行間進行合理分散;而保險公司實力較強,能夠與商業銀行在相對平等的地位上進行談判,更有利于實現風險共擔。從擔保公司近些年的運作情況看,擔保公司單方終止與銀行的合作協議導致銀行貸款脫離擔保的案例已多次出現,如姜明杰(2009)就曾發現威海市部分擔保公司廢保棄保并游弋于各金融機構之間的情形。

(二)可持續性分析

壽光貸款保證保險試點中,人民銀行及地方政府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且地方財政提供了資金補貼,但主要參與者仍是商業性機構,只有能夠有效控制風險,實現財務可持續性才能保證創新的持續運作,否則,一旦財政支持不足,該項業務將無法持續運作。下文將從財務可持續性、風險可控性和激勵相容性等三個方面對該模式的可持續性進行分析。

1. 財務可持續性。財務可持續性是指業務收入能夠覆蓋成本費用,這是業務正常運轉的最基本條件,就壽光貸款保證保險而言,財務可持續性就是指保費收入能夠彌補賠付支出及營業費用。受商業保密、試點時間短、業務規模小等因素影響,只能對該項試點的財務可持續性情況進行比較估算。在壽光試點中,保險公司可用于彌補成本費用的資金有兩部分,即保證基金和保費收入,其中前者由地方財政和客戶分別按照貸款額的1.5%和1%繳納,由政府、銀行、保險公司三方共同監督使用,只能用于賠付支出;后者由客戶按照貸款額的1.5%向保險公司繳納,由保險公司自主運用,兩者共計占貸款額的4%。根據銀監會2014年2月份公布的《2013年商業銀行主要監管指標情況表(季度)》,2013年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凈息差(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存款利息支出)為2.68%。商業銀行2.68%的凈息差收入即可彌補不良貸款、業務開展等成本費用,且能夠取得較高收益,壽光試點中貸款額4%的收入應該完全能夠實現財務可持續性。

2. 風險可控性。相對于傳統擔保方式,貸款保證保險具有諸多顯著優勢:保險公司具有專業化的匯集與分散風險能力及強大的資金實力,通過規模效應和大數定律可更有效地分散風險,降低商業銀行信貸服務系統風險;規避了聯保情況下的“或有負債”問題,有效防止風險“多米諾骨牌”式蔓延;程序化的保險理賠機制有利于債權人快速便利地實現其債權利益,避免了抵押物執行難、擔保貸款“只擔不保”等問題;銀行和保險公司對客戶的“雙重把關”機制,對客戶的篩選更加嚴格,可在客戶準入環節更多的排除風險。此外,壽光貸款保證保險運作中,設計了銀保協作機制、風險分擔機制、信用行為規范機制、資金用途甄別機制等具體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能夠有效防范風險,實現風險的可控性。

3. 激勵相容性。根據哈維茨(Hurwiez)的機制設計理論,激勵相容是指機制運作能夠協調所有經濟單位,包括集體和社會利益,達到激勵一致,從而使參與者自愿按照機制設計者所期望的策略采取行動。在壽光貸款保證保險實踐中,參與主體包括地方政府、中小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都能從這項業務中獲得收益,因而都具有推動該項業務發展的積極性。此外,為防止商業銀行因客戶因購買貸款保證保險而降低客戶選擇、貸后管理等環節的風險防控,導致貸款總體風險水平上升,實踐中規定保險超賠部分實施比例賠付,由保險公司與銀行按照9:1共擔,且保險公司當年賠付限額為年度累計保費4倍,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商業銀行“道德風險”,確保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客戶資信審查、授信、貸后管理等階段都有動力和壓力采取有效手段,防控信貸風險,可見,壽光試點運作機制設計具有激勵相容性。

(三)優化方向

壽光的貸款保證保險實踐并非毫無瑕疵,仍存在許多亟待改進之處:

1. 開展再保險、共同保險業務。大數定律發揮的前提是有足夠多的樣本數量,但壽光的貸款保證保險,受時間短、客戶認識、人才儲備、區域限制等因素影響,目前客戶數量還比較少,一旦出現大額信貸違約情況,可能會對該項業務的運作帶來較大影響,并可能直接損害其他投保人利益。在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動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量的同時,需要建立再保險、共同保險等風險分散機制,以避免風險過度集中,實現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收支平衡與穩健發展。

2. 加強貸款保證保險立法建設。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屬于保險還是擔保,對此理論界還存在分歧,而我國法律法規對此亦無明確規定。2009年修訂《保險法》時,僅將保證保險列為財產保險的一種,但并未做明確解釋,這導致司法實踐中對保證保險的判決標準不統一。可能會影響貸款保證保險理賠的執行。為發展貸款保證保險,需要進一步做好保證保險的理論研究、統一對保證保險的認識,并以此為基礎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性質、參與各方權責、費率形成機制、財政支持等問題予以明確,為貸款保證保險依法合規運作提供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環境。

四、結論

壽光貸款保證保險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提供了新的選擇,與企業互保、擔保公司擔保等相比,具有一定優勢,既可解決抵押擔保不足的企業的融資需求,又能夠防止單個企業風險通過擔保鏈“多米諾骨牌”式迅速蔓延,有利于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創新能夠實現財務可持續性、風險可控性和參與主體的激勵相容性,因而能夠實現可持續性發展,具備可復制性,而且,隨著在其他地區復制推廣和業務量增加,將更有利于“大數法則”的實現,因而更有利于實現風險可控性。該創新可考慮通過建立再保險及共同保險分散大額信貸違約風險,加強貸款保證保險立法建設優化業務運作的法律和制度環境來進一步優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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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Es’ Financing, Guarantee Circle Risk and Insurance Innovation:Loan Guarantee Insurance Experimented in Shouguang

Liu Fuyi Qing Jiankui

(PBC Weifang Sub-branch,Shandong Weifang 261041 )

篇7

剛上初中時,我與段老師有過一些矛盾,并且頂撞過段老師,我以為段老師會請我的家長,沒想到段老師不僅沒有請我的家長,沒有說我,還幫我分析錯誤。我從段老師身上看到了寬容,我也學會了寬容。人們犯錯誤的時候我們為什么不用寬容之心去感化他呢?

張飛義釋嚴顏,換來了嚴顏的俯首聽命,曹操善待關羽,換來了關羽華容道上的舍命相送,華盛頓主動原諒佩恩,換來了佩恩對自己的狂熱崇拜。寬容將仇恨化為友情,化干戈為玉帛。可見寬容是有多么強大的力量。

唐朝時有人在京作官,他家人在蓋房子的時候與鄰居爭吵起來。為了多蓋房子他家人就想用他的權力。于是就給他寫了一封信,他看后回了一首詩,大致意思是:給我寫信只為了蓋房子這么點小事,難道你們就不能讓出三尺來么?家人看后恍然大悟,鄰居看后也讓出三尺,這樣就成了一條巷子,后人稱之為“仁義胡同”。

“宰相肚里能撐船,將軍額上能跑馬”不也給我們講寬容的故事嗎?為什么我們就不能寬容些呢?

篇8

讀人時,要學會寬容,要學會大度,由此才能讀到一些有益于自己的東西,才能讀出高尚,才能讀出歡樂,才能讀出幸福。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寬容好句,歡迎大家閱讀!

寬容好句11、大海因為寬容,而變得浩瀚無邊;

天空因為寬容,云彩綿綿而美麗動人;山峰因為寬容,匯集細土塵沙而巍峨聳立。人——應該學會寬容,才能放出異彩。

2、寬容是一種美德。

我曾看過一首詩,上面稱贊:寬容是蔚藍的大海,納百川而清澈明凈;寬容是高闊的天空,懷天下而不記仇恨怨憤;寬容是燦爛的陽光,送你甘霖送你和風;寬容是延續生命,生命的輝煌也只有閃爍的一瞬;寬容大度才能超越局限的自身,一語寬容,雨露繽紛,一生寬容,心系乾坤。

3、因為寬容,你的胸懷博大如海,任恩怨沉浮;

因為寬容,你的品質偉岸如山,讓愛恨情仇縱橫,因為寬容,你才有了永恒的美麗。

4、容是迎接陽光暴雨的天空;

寬容是容納大樹小草的田野;寬容是嵌滿繁星的夜空;寬容是夕陽落下時一抹最燦爛的紅霞;寬容是帶來雨的明媚彩虹。

5、寬容是一個人心中的根,人們的寬容在心的深處徘徊而升華;

寬容是一個人的靈魂,人們的舉動因為寬容這個靈魂輾轉而改變。

6、土地寬容了種子,才能擁有收獲;

大海寬容了江河,才能有浩翰;天空寬容了云霞,才能擁有神采;人生寬容了遺憾,才能擁有未來。你寬容了我,才能擁有友情。胸懷一顆平和的心,展露一張微笑的臉,伸出一雙熱情的手,你會發現你的身邊,到處都是真誠和快樂。

7、寬容像一朵鮮花,散發著清香,即使有人踩了一腳,也依然會把香味留在那人鞋底;

寬容像一把雨傘,給人以舒適,傾盆大雨將至,即使自己淋雨,也會永遠當別人頭頂的“天空”。

8、昭君的寬容讓戰爭停止,讓兩國永保安寧;

父親的寬容讓夫妻之間相互理解,讓鄰里之間和諧相處,真的是寬容的博大。我們不是常說以和為貴,何為貴?貴在寬容,貴在和諧!

9、寬容,人的心靈最高的境界;寬容,可以包含所有罪惡;寬容,給人以溫暖的感覺;寬容,冶煉人類的情操;寬容,讓世界充滿了愛;寬容,是心靈美好,是人性的大度,是陽光的溫暖……

10、正因為寬容如水,使紛繁經過過濾變得純凈;

正因為寬容似火,使平淡通過鍛燒日趨鮮明;更因為有這詩般的寬容,才賦予人生以藝術,賦予生命以永恒。

寬容好句2寬容,能化解人與人之間的恩怨;寬容,能是事業發達;寬容,能使國家繁榮昌盛。讓我們學會寬容,讓民族,讓國家更加興旺發達吧!

寬容,我認為很簡單,寬容讓人的生活變得美好;寬容使我們變得善良,人生和世界都為它變得精彩,豐富,有趣;寬容使我們變得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友愛。有了寬容就會化敵為友,寬容是多么的重要。

寬容,是人類文化傳承的美德。大海因為寬容,而變得浩瀚無邊;天空因為寬容,云彩綿綿而美麗動人;山峰因為寬容,匯集細土塵沙而巍峨聳立。世界因有了寬容,才有了永恒的美麗。

因為有了寬容,你的胸懷博大如海,任恩怨沉浮;因為有了寬容,你的品質偉岸如山,任愛恨縱橫;因為有了寬容,世界擁有了美麗,任云卷云舒。讓我們一起學會寬容吧,在和諧的環境中愉快成長吧!

寬容,是洗刷我們骯臟心靈的甘露;是帶走我們心中的種種煩事的微風;是包含我們所有罪惡的海洋;是人生的另外一個不同世界,一個全新的轉折點!

寬容像一首詩,一首快樂的詩;寬容像一首歌,一首美妙的歌;寬容像一曲鋼琴曲,一曲動聽的鋼琴曲。

寬容,讓我擁有了更多的朋友;寬容,讓我享有更多的快樂;寬容,像一根彩色的絲繩,為我編織色彩斑斕的童年!

寬容別人,你的朋友會越來越多;寬容別人,也會給你自己帶來快樂;寬容別人,你的學習會有長進;寬容別人,你會受益匪淺。寬容別人會帶來這么多的好處,為什么我們不學會寬容別人呢?

因為寬容你能夠坦然咽下生活有味;因為寬容,你的胸懷博大如海,任恩怨沉浮;因為寬容,你的品質偉岸如山,讓愛恨情仇縱橫。而因為愛,我們學會了寬容;也正因為寬容,又使我們懂得了愛。

寬容好句31、紫羅蘭把它的香氣留在那踩扁了它的腳踝上,這就是寬怒。

2、寬容就是瀟灑。

寬厚待人,容納非議,乃事業成功、家庭幸福美滿之道。事事斤斤計較、患得患失,活得也累,難得人世走一遭,瀟灑最重要。

3、只有勇敢的人才懂得如何寬容;

懦夫決不會寬容,這不是他的本性。

4、一個偉大的人有兩顆心:一顆心流血,一顆心寬容。

5、誠摯地寬恕,再把它忘記。

6、寬容別人,其實就是寬容我們自己。

多一點對別人的寬容,其實,我們生命中就多了一點空間。有朋友的人生路上,才會有關愛和扶持,才不會有寂寞和孤獨;有朋友的生活,才會少一點風雨,多一點溫暖和陽光。其實,寬容永遠都是一片晴天。

7、智慧的藝術就是懂得該寬容什么的藝術。

8、寬容是文明的唯一考核。

9、意志堅如鐵,度量大似海。

10、寬容的人最為性急,耐受力強的人最不寬容。

11、人有見識,就不輕易發怒。

寬恕人的過失,便是自己的榮耀。

12、不會寬容別人的人,是不配受到別人寬容的。

13、寬容就是在別人和自己意見不一致時也不要勉強。

14、寬容就像天上的細雨滋潤著大地,它賜福于寬容的人,也賜福于被寬容的人。

寬容好句4盡量寬恕別人,而決不要原諒自己。

以責人之心責已,以恕已之心恕人。

寬容是在荊棘叢中長出來的谷粒。

君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不欲人之加諸我也,吾亦欲無加諸人。

寬容是一種堅強,而不是軟弱。寬容要以退為進、積極地防御。

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

正義之神,寬容是我們最完美的所作所為。

生活中有許多這樣的場合:你打算用忿恨去實現的目標,完全可能由寬恕去實現的目標,完全可能由寬恕去實現。

寬容要么對人有益,要么對人有害。

寬容就是不計較,事情過了就算了。每個人都有錯誤,如果執著于其過去的錯誤,就會形成思想包袱,不信任、耿耿于懷、放不開,限制了自己的思維,也限制了對方的發展。

寬容就是忍耐。同伴的批評、朋友的誤解,過多的爭辯和“反擊”實不足取,惟有冷靜、忍耐、諒解最重要。

泰山不讓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擇細流,故能成其深。

寬容就是忘卻。人人都有痛苦,都有傷疤,動輒去揭,便添新創,舊痕新傷難愈合。忘記昨日的是非,忘記別人先前對自己的指責和謾罵,時間是良好的止痛劑。學會忘卻,生活才有陽光,才有歡樂。

寬容好句51、寬容并不是姑息錯誤和軟弱,而是一種堅強和勇敢。

——周向潮

2、開誠心,布大度。

——康有為《上清帝第一書》

3、有容乃大,無欲則剛。

——《古今楹聯類篡》

4、氣餒者自畫,量狹者易盈。

——朱之瑜《朱舜水集·恭敏》

5、人類需要寬容,而懶惰、無知、自私就不會有寬容!個人的不寬容,不會制造監獄,也沒有劊子手;

而官方的不寬容,一旦發起脾氣,便可以置無辜人于死地,也從不做任何反悔補救的事。

6、太山不讓土壤,故能成其大;

河海不擇細流,故能就其深;王者不卻眾庶,故能明其德。——李斯《諫逐客書》

7、寬容與刻薄相比,我選擇寬容。

因為寬容失去的只是過去,刻薄失去的卻是將來。

8、只有勇敢的人才懂得如何寬容;

懦夫絕不會寬容,這不是他的本性。——斯特恩

9、上帝是寬容的,人類卻并不寬容。

——維吾爾族

10、人之謗我也,與其能辯,不如能容。

篇9

培根說,讀書可以怡情,可以長才,可以傅彩。古人說:“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書中自有千鐘粟。”詩乃書中精華,讀來會讓你同情悲苦,讓你享受歡樂;讓你認識風流,讓你感受幽默;讓你懂得憂患,讓你學會超脫;讓你豪爽自信,讓你領悟生活。一句話,讀詩會讓你的精神生活富足而快樂。

請看下面幾首詩。

l、歡樂:久旱逢甘雨,他鄉遇故知。洞房花燭夜,金榜題名時。(《得意詩》)

2、悲苦:寡婦攜兒泣,將軍被敵擒。失恩宮女面,下第舉子心。(《失意詩》)

3、風流:云淡風輕近午天,傍花隨柳過前川。時人不識余心樂,將謂偷閑學少年。(宋?程顥《春日偶成》)

4、本色:盡快意時乃起舞,到忘言處只謳歌。賓朋莫怪無拘檢,真樂攻心不奈何。(宋?邵康節詩)

5、幽默:天公悼我地亦憂,萬里河山戴白頭,明天太陽來吊孝,家家戶戶淚長流。(清?金圣嘆詩)

6、憂患:生年不滿百,常懷千歲憂,晝短苦夜長,何不秉燭游。(《古詩十九首》)

7、忍讓:千里家書只為墻,再讓三尺又何妨?長城萬里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清?張英詩)

8、豪爽:大雪滿天地,胡為仗劍游,欲說心中事,同上酒家樓。(清?鄭板橋《題游俠圖》)

9、瀟灑:自作新詞韻最嬌,小紅低唱我吹簫。曲終過盡松陵路,回首煙波十四橋。(宋?姜《過垂虹》)

10、頓悟:半畝方塘一鑒開,天光云影共徘徊,問渠那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宋?朱熹《觀書有感》)

第1首詩和第2首詩古人也作《四大悲》和《四大喜》。唐代詩人孟郊的《登科后》可作第1首即《得意詩》的注解,全詩如下:“昔日齷齪不足夸,今朝放蕩思無涯。春風得意馬蹄疾,一日看盡長安花。”

第3首詩是宋代“程朱理學”中“二程”之一的程顥(字明道)的詩,頗有率性而發、順乎自然、天人合一的意趣。他的另一首《秋日偶成》可作此詩的佐證:“年來無事不從容,睡覺東窗日已紅。萬物靜觀皆自得,四時佳興與人同。道通天地有形外,思入風云變幻中。富貴不移貧賤樂,男兒到此是豪雄。”達到這種自由王國的境界,必須善養浩然之氣,做到富貴不能,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也就是“富貴于我如浮云”,同樣也是“一簞食,一瓢飲,居陋巷,回也不改其樂”。這種儒者之風流可以說達到了一種無我之境。

第4首詩也是宋代大儒的詩。當代著名學者馮友蘭以為詩中“康節有點故意表示其樂,這就不夠風流”,但卻覺得邵康節也可謂率性而發,進得去,也出得來,完全從自己的感覺出發―――快意則起舞,忘言乃謳歌,這是多么單純、樸素、真誠而又充滿浪漫的意趣啊,這又是多么難能可貴啊!所以,筆者認為此詩很“本色”―――因為唯大英雄能本色,是真名士自風流。從這個意義上說,“本色”是“風流”的補充和延伸。

第5首詩是金圣嘆刑前口占之詩。金圣嘆是把幽默玩到死的人,面對紛紛揚揚的大雪,面對自己的命運,他以詩自我解嘲,表達了天大的冤屈。“天若有情天亦老”,每家每戶屋檐上結成的冰溜水―――那不是雪水,那是天地為我流下的淚水,普天下百姓當為金圣嘆而悲泣。這又是多么冷峻的幽默。

第6首詩就全詩而言是勸人及時行樂的,但是前兩句令人想起《詩經》中的名句:“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令人想起“雖九死其猶未悔”的屈原―――“長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艱!”想起“萬家憂樂到心頭”的范仲淹,想起“但悲不見九州同”的陸游,想起“化作啼鵑帶血歸”的文天祥,想起“我以我血薦軒轅”的魯迅……

第7首詩是一封家書。清代康熙年間安徽桐城籍的顯宦張英家要蓋房,因土地與鄰居發生爭執,管家送信給朝中做官的張英,張英即以四句詩回復。“再讓三尺又何妨”,真可謂宰相肚里能撐船。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學會寬容,彼此原諒,是人類情感中最寶貴的。讓我們用真、善、美來蕩滌假、惡、丑。

第8首詩讓我們聯想起王維的《少年行》:“新豐美酒斗十千,咸陽游俠多少年。相逢意氣為君飲,系馬高樓垂柳邊。”還有苦吟詩人賈島的《劍客》可作參照:“十年磨一劍,霜刃未曾試。今日把示君,誰有不平事?”詩人們豪情萬丈,或同意氣為君飲,或為他人鳴不平。

第9首詩寫詩人盡興的歡娛之情,人生最愜意者莫過于做自己喜歡的事了。孔子說:“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和自己心愛的人吹拉彈唱,“歌之不足”還可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而且演唱的是自己的創作,這種雙重的創作非常人所能體悟。另外,樂觀、豁達、自然讓你感到“工作著是美麗的”,那么,“登山則情滿于山,觀海則意溢于海”。正如契訶夫所說,生活是美好的。

第10首詩是南宋大理學家朱熹的讀書體會。池塘里因為常有活水流來,沒有死水積滯,所以像明鏡一樣,清澈見底,映照著天光云影,這種境界同一個人在學習探索中認識問題,由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突變很相似。這種感悟是長期積累后的一朝爆發。其實《觀書有感》共二首,第二首寫道:“昨夜江邊春草生,艨艟巨艦一毛輕。向來枉費推移力,此日中流自在行。”別做在河岸上推船的蠢事,而應為艨艟巨艦的自在航行輸送一江春水。兩首“觀書”體會詩,可謂相映成趣。

篇10

友善之寬容

舜是五帝之一,小時候他母親就去世了,他的父親又給他找了個繼母。繼母和繼母的兒子看不慣他,總是處處刁難他。但他并沒有因此而討厭他們,而是在被他們刁難時,總先躲起來,過后還對家人一樣不計較,關心、愛護他們,化干戈為玉帛。也正是因為舜的寬容、大度、不計小怨,沒得理不饒人,才被堯選中為帝王的接班人。

友善之退讓

清朝大學士、禮部尚書張英在外當官時,家里給他寄來了一封家書。看后才知道,原來是因為老家親人與鄰居因宅基問題發生爭執。他在回信中寫了一首詩:‘‘千里家書只為墻,讓他三尺又何妨。長城萬里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家人一開始不知何意,就照讓三尺,誰知幾天后鄰居也退讓了三尺。這條路就成為了著名的‘六尺巷’。正所謂‘退一步海闊天空’,如果人人都懂得友善的退讓,那么世界將變成美好人間。

友善之無私

他,是一個普通得不再普通的清潔工。但,他卻也‘‘不平凡’’!雖然他是個年過五甸的老人了,生活艱辛,膝下無兒女,但他每天都在為城市美容,無論是旅游高峰的春天,還是那炎熱的夏天;那落葉滿地的秋天;那寒風刺骨的冬天。他都在崗位上,無私地奉獻著。更難得的是他把心血錢都捐給了山區的困難家庭。這是多么的無私,多么的善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