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風險自查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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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17年征信自查報告書一
1、部分費用支出未進入當期成本。一是當年購置的辦公設施(辦公家具、多功能顯示屏等)、支付的安全防衛費(防彈玻璃、防盜門等)共計____萬元,未納入當年費用科目進行核算,而在聯社科目往年計提的建房款中列支____萬元,在聯社賬外儲蓄存單賬戶中列支____萬元。其中____萬元沖銷了1391墊支的家具款,____萬元購置聯社招待所家具,____萬元預付聯社招待所裝飾款。(年月日我聯社營業部在5321-低值易耗品攤嘶Я兄Ч喊旃悶芬慌?金額____萬元,附件為開出的發票二張,通過社內往來轉入存入活期儲蓄存款,存款人名字為,儲蓄存單號碼為,于年月日支取,本息合計____萬元,在營業部存入活期儲蓄存款戶,戶名,賬號為。年月日轉存存款結息元,付利息所得稅元,實際余額____萬元。年月至年月共計支出筆,金額1____萬元,至月日該賬戶現余____萬元,檢查結束時已責成我聯社銷戶,并將余款納社大賬管理)。二是當年開支的費用未納入當期損益核算。如聯社機關年月日將開支的廣告費____萬元在2642管理部門統籌基金宣傳費科目列支(聯社規定將x%上劃集中使用, x%由信用社據實列支)。又于當天用2642科目管理部門統籌基金沖減5321科目業務宣傳費____萬元。
2、費用計提不夠準確
(1)呆賬準備少核銷、多計提。全轄年初余額____萬元,當年應核銷____萬元,實際核銷____萬元,少核銷____萬元;年末各項風險資產余額為____萬元,呆賬準備金余額應達到____萬元,實際余額為____萬元,多計提呆賬準備金____萬元。
(2)效益獎計提有誤。年賬面利潤____萬元,調增項目:網絡攤銷費1____萬元,計算機中心運行費____萬元,多計提呆賬準備金____萬元,聯社月底發放銀團貸款____萬元,計提呆賬準備金____萬元視同利潤;調減項目:減免2x%營業稅及附加稅____萬元,專項票據提應收利息____萬元,少核銷呆賬____萬元,實際計提效益獎基數為
____萬元,扣除x%企業所得稅____萬元,我聯社應提效益獎____萬元([308.8-101.9)×30],實提____萬元,少提____萬元。
(3)職工教育經費多提____萬元。
(4)職工養老保險金多提____萬元。其原因是你聯社計提基數全部是按當年工資總額計提。(聯社理由是歷年有紅字多____萬元)。
(5)職工住房公積金多提____萬元。
(6)超比例沖銷待核銷應收利息____萬元。年年末余額為____萬元,當年沖銷____萬元,年末余額____萬元,超比例沖銷____萬元。
3、限額費用有超標現象
(1)業務宣傳費超支____萬元。
(2)業務招待費超比例開支____萬元。全轄共支____萬元,從抽查的三個網點看,均有超支現象。
4、我聯社年末現有遞延資產余額____萬元,主要是網絡費____萬元,補充養老保險____萬元,房屋裝修費____萬元。裝修費未按規定年限進行攤銷,如信用社年房屋裝修費____萬元當年未攤銷完。
5、部份資產已損失,金額____萬元。一是委托及資產(負債)業務科目預計損失____萬元。如信用社____萬元是與農行未脫鉤之前為農行的扶貧貸款,現已損失;二是調出調劑資金科目預計損失____萬元,主要是與行社脫鉤前調給農行貸給企業的貸款,現貸款已損失。三是存放同業款項科目預計損失____萬元,主要是接受基金會資產,現債務落實困難,無法收回,金額____萬元;信用社與農行在脫鉤之前拆借給農行貸給企業的貸款____萬元,現貸款已損失。
6、應收應付款項處理不及時
(1)1391其他應收款未及時清理和處置,金額____萬元。一是該科目實際損失額達____萬元,損失款項未進行處置;其中各社墊付歷年訴訟____萬元(聯社營業部____萬元、牌樓信用社____萬元,分水信用社____萬元),現基本無法收回,已損失;個信用社發生的經濟案件損失____萬元;兩個信用社分別于年和9年違規操作存款業務和違規為企業承諾擔保貸款導致被法院強制執行____萬元。二是聯社機關歷年應下劃的材料款____萬元未在當年攤銷進入損益。
(2)2621其他應付款處理不及時。全轄共有余額____萬元。主要存在:一是聯社機關養老金統籌賬戶紅字金額____萬元應逐年攤銷未攤銷,形成原因主要是歷年提取的養老保險金不夠支付退休職工的醫藥費和補差工資而形成。二是聯社機關暫收年勞動分紅稅____萬元未進行處置。三是信用社基金會并入的農行扶貧貸款有____萬元未查明原因進行處置。(聯社說明年終決算信用社未劃上來,實際只欠____萬元)。
7、有隱匿存款的現象。經查,我聯社等個信用社在2621科目隱匿存款____萬元。
(二)信貸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抵債資產管理不夠規范。一是我聯社抵債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著臺賬建立不規范。如聯社資保科管理的抵債資產臺賬的要素不全,不能全面反映抵債資產處置進度。二是在接收、處置抵債資產時存在反映不真實的現象。主要表現:接收抵債資產列賬時未
將利息列入抵債資產待變現利息,如接收有限公司只列____萬元本金,而未將相應利息納入抵債資產待變現利息;社未經審批在并社時調增____萬元抵債資產。三是將抵債資產調入呆賬,如信用社將公司抵債資產____萬元從抵債資產中調入呆賬,于年月日用央行專項票據置換。
2、投資業務風險較大,收回難度大。我聯社截止年12月日共有債券投資筆____萬元,經銀監會檢查確認,風險較大,收回困難。
3、貸款手續欠合規。本次對我聯社營業部、信用社34筆大額貸款____萬元進行了抽查,發現一些不合規的現象:
(1)借款人主體資格不合規。如聯社營業部借款戶重公司二分公司于年月日轉貸____萬元,該筆貸款由公司承貸,但貸款資料中沒有總公司的借款授權書。
(2)貸款抵押物有不合規定的現象。一是抵押物折價偏高,如聯社營業部年月日給公司貸款____萬元,用貨船作抵,其折價比例為x%,超過重信聯[2003]212號文件之規定的x%;二是抵押物不符合規,如信用社借款戶學校,于年月日借款____萬元,用該校幼兒院教學樓作抵押。
(3)貸款約定不明確。一是貸款合同約定不明確,如借款戶年月日與社簽訂____萬元的貸款合同,當日發放____萬元,后于年月又發放____萬元,但合同中未約定貸款發放期限;二是貸款抵押物補充要素約定不明,如社借款戶公司于年月日借款____萬元,用作保,但未將的保險受益人變更為信用社。
(4)保證貸款有擔保單位不符規定的現象。如營業部借款戶公司年月日借款____萬元,擔保單位公司不具備AAA級資格。
(5)項目貸款不合規。如重慶公司注冊資本____萬元,先后貸款____萬元,其中年月日貸款____萬元,該戶貸款無詳實的項目貸款論證資料、用地規劃許可證。
(6)按揭貸款操作不合規。如營業部辦理按揭貸款____萬元,未按規定對借款人進行
審查、設定擔保金等。
(7)銀團貸款借據要素不齊全,我聯社營業部所有銀團貸款筆億元借據均不同程度存在缺少主任和信貸員印章的現象。
4、少數社貸款還未拆分完,形態反映不實。經我聯社自查現在還有5個社發放貸款筆____萬元(于年月日到期,該戶共欠信用社貸款____萬元),現還未拆分,因此未調整形態。其原因,一是現在正在訴訟中;二是如果調了會影響專項票據兌付。
三、建議
(一)嚴格按照市聯社精神,進一步規范聯社審貸會工作規則,加強貸款合規性、合法性的審查,提高決策質量,把貸款風險控制在最低限度內。
(二)加強信貸檔案資料的管理,聯社相關職能科室對全區信貸檔案資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要求的要嚴格按照市聯社有關規定補充完善相關資料,按序專戶保管,使全區信貸檔案資料早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三)進一步深化“信用工程”創建工作,完善相關基礎資料,加大農戶小額貸款投放力度,切實發揮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鞏固農村陣地。
2017年征信自查報告書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關于印發<安徽省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使用管理工作指引(暫行)>的通知》,為規范個人征信系統的正確使用,提高個人征信系統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切實改進個人征信系統服務質量,現對本人在個人征信系統使用以來進行了自查,現對自查做以下匯報:
在使用個人征信系統時,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管理辦法,遵循合規、審慎、保密、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原則,對自己的查詢帳號嚴格保密,密碼定期修改。 在查詢過程中,按照審慎和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原則,對每一筆被查詢者,由被查詢者當面簽訂查詢授權書,按照被查詢者的授權的查詢原因,進行授權內查詢,做到無無權查詢和越權查詢。并且對每一筆查詢結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實維護被查詢者的個人隱私。
對每一筆查詢者,在查詢之前,做好查詢登記制度,登記被查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號碼、查詢原因進行詳細登記,對每筆查詢記錄逐筆登記,并按季度對其登記簿進行裝訂保存。
現我社被查詢者為借款人,對其符合發放貸款的被查詢者,查詢報告都做為貸款資料保存,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戶,我社對其查詢報告進行專夾保管,查詢者對其信息絕不對外宣傳,保證其查詢信息不泄漏,影響個人信譽。
對其查詢的個人征信,本著全面、客觀、合理的原則對客戶進行綜合評價,征信信息僅供參考,不應簡單以個人征信系統存在負面數據為由,正確使用個人征信系統。
對個人貸款戶進行貸款后管理查詢,嚴格按照主管授權制度,對每筆需要貸后檢查的個人征信查詢,按照先登記授權,后查詢的原則辦理查詢業務。
2017年征信自查報告書三
今年征信管理工作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工作考核評比辦法》為指導,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開展各項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個人征信工作考核標準
1、12月8日七臺河市農村(城市)信用社非農戶個人信貸數據已成功上報至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且能保證在今年年底繼續錄入上報存量信貸業務。此項考核應得8分;
2、我行的公積金賬戶信息已成功上報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另外在與政府溝通方面制定了《七臺河市征信體系建設
實施方案》,并得到了市委宣傳部的認可,積極協調各征信職能部門,有利于推動我市誠信建設體系的早日實現。此項考核應得12分;
3、我行轉發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人民銀行3號令),要求各金融機構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貫徹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查詢內控制度、分級用戶受權管理體系,并將有關制度在人行進行備案。此項考核應得2分;
4、在對個人征信系統查詢中,我們要求各金融機構要落實好人民銀行3號令文件精神,嚴格執行分級用戶授權制度,在貸款合同或信用卡批準等材料中加入相關查詢條款。此項考核應得2分;
5、目前轄區內還沒有公民向征信管理部門提出過異議申請,在日常工作中,人民銀行曾學習對各金融機構進行此類業務培訓,要求信貸業務人員熟練掌握異議處理流程。此項考核應得3分;
6、在日常報表方面,我行一直注重上報材料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杜絕遲報、漏報現象發生。此項考核應得5分。
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考核標準
1、在貸款卡發放操作中,我們嚴格執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暫行)》有關要求,及時、準確錄入借款人(擔保人)基本信息及財務指標,所發放的貸款信息中不存在任何錯誤。在今年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數據集中清理中,我們僅用了省行規定的一半時間就完成了1萬余相關信息的補錄工作,并參加省行數據清理工作。此項考核應得3分;
2、在接到哈中支《關于轉發總行貸款卡發放核準行政許可有關要求的通知》后,我們即嚴格執行貸款卡發放行政審批制度,借款人先提供有關辦卡材料經人行辦公室法制辦審核后,再轉交業務部門受理,貸款卡申辦流程已進行公示。此項考核應得3分;
3、我行在今年5月8日-6月末開展了貸款卡集中年審工作,并于7月中旬將有關情況形成報告上報哈中支。此項工作應得2分;
4、為了保證各金融機構所有企業信貸業務準確錄入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每月初我們都與金融機構核對信貸數據余額,如發現不一致,查找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正。此項考核應得3分;
5、為了保證企業信息機密,我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數據查詢中界定查詢范圍,制定了相關制度并嚴格執行,所有金融機構系統管理員、操作員信息都要在人行進行備案。此項考核應得3分;
6、科技科每日都對城市行管理系統進行數據備份,并確保服務器與省域系統網絡聯接通暢,將數據及時上報省域系統中。此項考核應得3分;
7、在今年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全面升級中,按照總行銀行征信[2005]48號文件精神對城市行管理子系統、貸款卡管理子系統中的信息進行了集中修改補錄。此項考核應得6分;
8、利用人行報表子系統中的數據信息制做成餅形圖,對相關信息進行分析,加強了貸款結構及信貸風險預警管理。此項考核應得2分;
三、征信宣傳教育工作考核標準
1、在接到《關于下發全省征信教育方案的通知》(哈銀發152號)文件后,我們即擬定了《七臺河市征信管理工作方案》、《2005年征信管理工作考核制度落實情況》、《七臺河市2005年征信宣傳推廣工作要點》等材料,并上報哈中支。此項考核應得2分;
2、為了擴大征信知識宣傳,我行于6月18、19日組織金融機構開展了七臺河市“金融征信杯”男子藍球賽、8月17日結合助學貸款進行了中國人民銀行七臺河市中心支行扶貧助學捐款活動、9月21日在中行、農行、農村信用社開展了消費貸款、助學貸款小額擔保貸款等項征信宣傳活動。此項考核應得6分;
3、9月12日在市職業技術學校對在校學生開展了征信知識講座,參加人員超過300人。此項考核應得3分;
4、10月15日我行開展了征信進社區活動,到七臺河市桃北花園社區進行了征信知識宣傳活動,并于10月25日由張桂云行長帶隊深入龍湖煤礦進行征信知識宣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的應用。此項考核應得2分;
5、為了配合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設,我行于11月4-11日開展了七臺河市征信宣傳周活動,對社會大眾進行征信知識宣傳、今年5-7月連續在七臺河市公共頻道黃金時段播放人總行征信宣傳公益廣告、6月15-18日在雞西市麒麟山莊舉辦全市征信管理工作培訓班,提高了參訓人員的業務素質、我行撰寫的調研文章《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在黑龍江金融調研第三期發表、《我國企業與個人征信業發展模式問題研究》在人總行《金融研究報告》第35期發表、《我國目前信用體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在沈陽分行《金融研究報告》第4期發表。此項考核應得20分;
四、征信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考核標準
篇2
中國人民銀行XX支行:
為認真落實《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4號)、《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7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假幣收繳和殘損人民幣兌換工作,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假幣收繳,鑒定和冠字號等行為,維護人民幣的信譽,提升本行公眾可信度,樹立文明服務窗口形象,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假幣收繳和殘損、污損人民幣兌換工作的通知》,我行由渠道運營部牽頭,組織人員對全行假幣收繳和殘損幣兌換情況進行了抽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自查情況
1、我行營業網點設立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窗口,公示舉報電話,按規定在營業網點公示《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節選)》及《中國人民銀行冠字號碼查詢工作流程》,在營業場所擺放反假貨幣宣傳資料,向社會公眾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點驗鈔機具,并嚴格按照上述標準及流程做好相關工作。
2、按期組織員工進行相關知識學習和培訓,臨柜人員熟練人民幣支付業務整點挑剔,備付金質量充足,無對外付出殘缺污損人民幣的情況,并由總行制定了人民幣收付業務管理的內部考核,并建立健全ATM加鈔流程內控制度,通過調閱監控后柜員認真執行相關流程制度;點鈔機、ATM機具備冠字號碼識別功能,并通過廠家定期升級;制定本單位記錄、存儲冠字號碼,以及利用冠字號碼查詢解決涉假糾紛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建立健全冠字號碼檢索制度,明確檢索業務的處理程序。
二、自查發現的問題
1、是現金從業人員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時有火燒、拼湊、標準掌握不嚴。
2、是宣傳力度不夠,人民群眾仍然對假幣存在意識淡薄的情況。
3、是該向公安機關報警的不報警,怕麻煩。
三、改進情況
鑒于在自此次自查中存在的問題,我行提出了以下整改建議:
1、加大對反假幣培訓的力度,提升反假幣工作人員的反假幣技能,提高一線反假幣堵截能力。
2、要進一步做好反假幣的社會宣傳工作,呼吁社會公民提高警惕,耐心為大家講解對假幣、可疑幣的識別。定期組織宣傳活動,加深公民的印象。
篇3
當對資管業務穿透式監管的大棒落下時,金融業的精英們再次感受到了市場的肅殺及其巨震帶來的悸痛。
作為過去幾年中國影子銀行業務擴張的重點――銀行委外業務的收縮成為近期金融市場鏈式反應的起點。
委外業務也稱委托投資業務,是指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外部機構管理人按約定進行投資管理。銀行是委外市場中規模最大的“金主”。
在低利率與資產荒的背景下,銀行通過委外拓展投資空間、緩解投資壓力。在銀行委外規模快速增長的同時,各類機構的資管規模也實現跨越式增L。
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專戶成為最受銀行青睞的委外去向。截至2016年底,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專戶資金來源中,銀行委托資金合計達9.15萬億元。
委外業務過快發展,金融機構通過層層加杠桿和期限錯配獲取超額利差,導致資金在金融體系內部滯留時間延長,甚至自我循環,背離了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的初衷,加大了金融風險。
隨著貨幣政策不斷收緊,債券收益率持續上行,銀行通過委外取得高收益必將要承受更高風險。2016年四季度以來,債券市場違約風險頻發,委外的風險開始暴露。
自今年3月開始,監管部門連發多份監管文件針對委外,4月份監管措施進一步升級,市場上“銀行委外贖回潮”的言論不絕于耳。
“隨著今年貨幣性政策逐漸縮緊,流動性降低,同業資金的優勢不復存在,套利模式將難以為繼。”有大行資管人士告訴《財經》記者,“只要市場加一點杠桿,利差就迅速縮窄,當前同業負債端可以匹配的資產越來越少,造成了委外的價值變差”。
在很多機構人士看來,委外業務收縮的力度存在很大不確定性,監管摸底之后如何落實值得關注。“監管最擔心的是委外業務中雙方的風險管理能力,目前監管還沒有對委外進行統一的額度和規模等限定。下一步將針對業務出臺怎樣的細則才是市場最關心的。”一位大型城商行資管部負責人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此輪監管系列政策預留了一定的緩沖期,以減緩對市場的沖擊。事實上,情緒較資金面更容易沿同業鏈條不斷升級。
對券商、基金等受托機構來說,背靠銀行“金主”的好日子一去不復返。有不少公募基金人士告訴記者,去杠桿的趨勢不可逆轉,公募行業將持續被動收縮產品規模。
在泰達宏利總經理劉建看來,很多通道型的委外就是短期的監管套利,會導致行業價格急劇下降。這是朝不保夕的業務。強監管旨在出清整個金融市場中的風險和泡沫,雖然出清的過程中會有陣痛,但長期來看,有助于資管行業回歸資產管理的本源。
隨著監管思路的明確,銀行理財產品的剛兌優勢將最終消失,意味著現有的委外投資的模式也將面臨轉型。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國經濟學家巴曙松認為,雖然近期委外資金有一定程度的贖回,但仍有它存在的空間,委外投資應該由原來簡單的通道業務,升級為優勢互補。委外的贖回也會導致管理人的洗牌,銀行資產管理的業態。 監管風暴
委外資金撤退引發基金凈值劇烈波動的風險,證監會首先對“委外資金”亮劍。
今年3月17日,證監會下發《機構監管情況通報》(下稱《通報》),明確要求公募基金不能淪為特定委托人的通道;要求未來一只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若超過50%,需要采取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并采取發起式基金形式。這意味著通道類的委外定制基金正式迎來強監管。
而年初,純債基金和靈活配置類委外定制基金產品已被暫停審批。
3月末,銀監會連發多份監管文件,部署了“三違反”(45號文,指違反金融法律、違反監管規則、違反內部規章)、“三套利”(46號文,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四不當”(53號文,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所謂三三四專項治理工作。
亦有銀行資管人士證實,除卻“三三四”專項檢查,銀監會近日也向銀行下發調研函,摸底理財、委外等的業務規模和穿透投向。
按照銀監會專項檢查的要求,銀行將在6月12日前完成自查并提交自查報告,隨后接受銀監會現場檢查。
監管部門要求“金融機構要審慎開展委外業務,嚴格委外機構審查和名單管理,明確委外投資限額,單一受托人受托資產比例等要求,規模開展債券回購和質押融資,嚴格控制交易杠桿比率,不得違規放大投資杠桿”。
關于理財委外,監管部門要求“資金來源于誰,就由誰來承擔所有責任”,即商業銀行也要承擔起理財委外的風險審查、項目調查、投后檢查等管理職責。
某銀行資管部門人士告訴《財經》記者,他上月剛調崗進資管部門該行委外業務就基本暫停了,每天大量的精力花在寫銀監會要求的自查報告,填各種表格;另一位基金專戶管理人表示,“近日某大行從公司贖回30億左右委外資金后,今年年終獎危險了。“
監管文件強調了對同業資金空轉問題的檢查,也強調了同業投資和理財投資的穿透等問題,也就是關注到了委外業務的上下游。
某大行資管人士指出,近年來源于同業資金的委外增速較快,也形成了“同業存單-同業理財-委外投資”的套利鏈條,但是隨著今年貨幣性政策逐漸縮緊,造成流動性降低,在這樣一個大環境下,同業資金的優勢已經不復存在,它的套利模式將難以為繼,面臨著資金鏈斷裂的風險。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為應對監管檢查,銀行擴張同業負債的意愿會被動下降,相應地,流動性缺口的彌補就不得不依靠委外的贖回。市場最為關注的是銀行的委外投資贖回的規模以及市場影響到底多大。
“監管文件并沒有定性,委外不合規,而是希望銀行審慎開展委外,”天津銀行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劉剛領表示,“監管的意圖應當是摸清真實的杠桿水平和風險水平。” “贖回潮”懸疑
由于數據不透明,也未有官方披露,市場對于委外贖回的真實情況眾說紛紜,而各相關監管部門亦抓緊對委外投資規模進行摸底。
有意思的是誰都不愿承認大規模贖回委外投資的指責,國有大行表示贖回壓力主要來自于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而城商行則認為是國有大行和股份制銀行貢獻了委外贖回的大部;不過更多的業內人士相信是農商行在大面積贖回。針對委外贖回的猜測正陷入“盲人摸象”的困境。
據《財經》記者多方采訪,由于收益不達標、非標規模受限、同業資金壓縮等原因,從國有大行、股份行到城商行、農商行,均在贖回或者不續作委外產品。
多名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國有大行里建行的委外H回規模較大。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一季報顯示,建行系基金公司建信基金今年一季末的基金管理規模較去年底縮水超700億元。
有受托機構稱,建行、工行是標桿,也是委外業務做得較大的,率先贖回有示范作用。
大行處于同業業務鏈條的最上游,主動性較強。相對而言,城商行和農商行等中小銀行確實有大規模贖回的壓力。北京一家大型債券私募人士告訴記者,許多城商行和農商行都是靠發同業理財、同業存單擴張,募集來資金后再做委外,監管收緊后,壓力陡然上升,因此急于贖回。
按照去年委外產品的成立情況,今年4月到6月將迎來委外產品的集中到期,按照當前的市場環境,到期不續或成為銀行較為偏向的選擇。
某股份制銀行私人銀行部總經理對《財經》記者表示,贖回委外是順應監管趨勢,一些委外出現收益類大幅度下降,甚至收益為負,特別是自營投資部門委外浮虧嚴重。
華東某城商行資管部負責人也表示,債市收益倒掛,其所在銀行自去年底已經抽離了這部分的委外。
“央行MPA考核,城商行等中小銀行確實有贖回的壓力,但主要撤出的是業績表現差、收益率不達標的私募。”鵬揚基金總經理楊愛斌告訴《財經》記者,收益率和回撤控制較好的私募并未出現贖回。
“考慮到對市場的沖擊,銀行即使贖回了也不愿多講。但具體數據,監管層應該很清楚。”前述接近監管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據了解,證監會要求基金公司的自查報告5月15日之前上交,要求自查委外的規模,來源于哪些機構,何種性質。
通過對央行公布的4月份金融數據的分析與粗略測算,國泰君安銀行業分析師王劍等人指出,市場委外贖回規模,可能在3000-5000億元。也有其他機構調研稱,可能大概在3000-4000億元。
“我們也緊急與行業溝通。我們60%的資金都來自銀行,擔心它們一下抽走后,流動性會出現問題。其實,行業的反饋沒那么悲觀。銀行的類別很多,資源來源差異很大,出發點也不同。有些城商行考核壓力很大,會收回。但總體的資金沒有大的變化。”一位接近基金業協會的人士稱。
從《財經》記者的多方采訪看,當前委外贖回沒有想象的那么恐怖,銀行委外贖回或不續作的規模約占10%。同業去杠桿,導致部分需要中小銀行將以主動贖回、到期不續作、到期部分續作或提升續作資金成本等方式調整委外規模。
吸引子投顧首席投資官石磊對記者表示,贖回主要是把許多“不合規”或“超規模”的產品徹底出清。 市場承壓
委外贖回沒有想象中的悲觀,卻引發了市場的悲觀預期。而情緒較資金面更容易沿同業鏈條不斷升級。
市場發債價格持續升高。Choice金融端數據顯示,4月份以來,數只企業債券的發行利率已超過7%。4月19日,兩只企業債券發行利率均為7.1%。
2016年許多委外債基密集成立建倉在年中的牛市高點,而四季度債市的大跌使得不少次新債基損失較大,一些虧損幅度較大的基金至今仍在面值之下,與銀行普遍4%-4.5%的收益目標相距甚遠。
據Wind數據統計顯示,去年新成立的債券基金中,機構持有份額占比在80%以上的基金有221只(分不同份額統計),其中76只成立以來的收益為負,平均虧損為1.64%。
上述76只基金中,虧損最嚴重的前10只基金中有9只都是去年7月以后成立的產品。
“部分委外債基由于高位接盤虧損嚴重,而今年債券市場并沒有恢復反而愈發低迷,這些基金也難有起色。”華南一位債券基金經理告訴記者。
收委外導致債券市場風聲鶴唳,市場已是“談債色變”。上述北京債券型私募人士告訴記者,他們與多家銀行渠道溝通,都感受到了這種擔心。
據了解,華南某家知名基金公司,在知名的銀行渠道發行債基,3個月只發行了3000萬的規模。“市場已經到了非常冰冷的時點”。
海富通基金經理呂越超認為,同業監管的加強使得之前同業委外中通過球進入權益市場的資金回籠,并進一步影響了市場參與者的預期和風險偏好。
華泰策略戴康團隊認為,二季度金融去杠桿大概率進入加速期,而監管趨嚴對風險偏好的負面影響是影響A股市場的核心變量,利率上行傳導至股市則會使得高估值板塊先承壓。
由于同業、理財和委外的對接,已然形成一條影子化的信用創造體系,銀監會強監管的態勢也引發市場對于矯枉過正的可能與流動性風險的擔憂。
“現在還是有很多產品被贖回,債券特別是信用債被拋售。”石磊表示,“所以現在信用利差上升很快,這也是第一次債災沒有出現過的。”
債券私募受到很大影響,去年擴張較快的私募被贖回得較多。
“我們大部分資金來自委外,今年整體業務在收縮。”有北京債券型私募人士告訴記者,去年以來規模幾乎沒有增長。因為之前他們接了較多中小銀行的錢,卻未能達到相應的收益要求。
在期限錯配之下,也有部分銀行繼續通過同業融資予以維系。在同業去杠桿的背景下,同業資金利率大幅上抬,部分銀行的同業資金續作已面臨困境,壓力之下它們也不得不主動贖回。
根據銀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17年3月末,銀行理財產品余額29.1萬億元,其中投向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4.93萬億元。根據海通證券姜超測算,按資管產品來看,與債券相關的委外規模測算如下:公募基金委外1萬億-1.5萬億元,券商資管委外1.2萬億-1.3萬億元,基金專戶1.6萬億-1.8萬億元,基金子公司和私募基金等的委外或不到1萬億元。
委外基金同質化嚴重,一旦遭遇集中贖回,可能會出現流動性風險,剩余的存量資金很難正常運作,常淪為“迷你基金”。
今年以來,市場上大量機構定制基金淪為“迷你”產品瀕臨清盤。Wind數據顯示,截至3月31日,902只基金資產凈值在2億元以下,與去年底的841只相比,環比增加7.25%。與去年一季末的693只相比,迷你基金數量同比增加30.16%。
一位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部人士表示,因為銀行委外多是走基金專戶方式,資金撤出也是一步一步走,以減少基金凈值損失。“預計二季度會出現更多清盤基金。”
楊愛斌告訴《財經》記者,金融去杠桿肯定是持續的過程。無非是急著去,還是緩慢去。債券市場表現最終要看“金融去杠桿”會產生多大的影響力。他也在關注后續的監管動態。 委外膨脹
自2014年開始,由于實體部門融資需求持續下滑,此前蓬勃發展的“非標”業務大幅萎縮。為維持必要的收益和規模擴張,影子銀行體系轉而通過直接或委外加杠桿方式,將資金大量配置到債券、股票、私募股權等資產市場。銀行委外業務蓬勃發展起來。
對銀行來說,經濟下行帶來銀行信貸的不良率攀升,銀行開始收縮對企業的信貸投放,出現“惜貸”的局面,銀行在經營壓力下尋求轉型增長點。2015年,多家銀行還提出了由“信貸立行”向“資管立行”的輕資本戰略發展方向轉型。
隨著資產荒的加劇,理財新規又限制了銀行資金對非標資產的投資,加之大量非標到期,這些錢一時找不到合適的去向。
“以前銀行可以把理財產品與貸款掛鉤,利差的收益就能夠滿足需求,但是現在貸款利率下降,一些地方甚至利差倒掛,銀行自身的資產管理能力跟不上,必然要加大對外委托。”有大行資管人士告訴記者,特別是投研能力相對弱的商業銀行資金急需券商、基金等專業投資機構合作以獲取更高的效益。
此外,在信用債等的投資上,基金比銀行更享有稅收優惠,委外起到了避稅的效果。
從基金公司角度,行情不好,銷售陷入冰點,委外的進入剛好滿足了公司的訴求。
由于委外業務數據的封閉與不透明,有關銀行委外業務的規模,券商分析師只能通過銀行業和基金業、券商產品的財務統計數據進行粗略測算,而測算結果的差異性較大。
銀行委外資金來源有兩部分,一部分來源于自營資金,一部分來自于銀行理財產品。從委外規模口徑上,可以分為窄口徑和寬口徑。窄口徑即只考慮銀行主動管理的部分,以投向標準化金融產品為主。而寬口徑下則增加了通過資管機構投向非標等產品的部分。
根據申萬宏源測算,其他資管機構共50%多的資金來自銀行,銀行寬口徑的委外總額為33萬億元,其中非標投資約22萬億元,主動管理類的委外11.8萬億元,投資債券5.8萬億,其中最大的部分是通過基金專戶形式投資債券市場,規模達2.3萬億元,其次為券商定向和保險資管,分別為1.0萬億元左右。
不過,有銀行資管部負責人認為這個評估結果有些虛高,嚴格意義上,委外是把資金的管理權讓渡給別人。從機構分類來看,中小銀行成為表內表外迅速擴張的主力。其中,農村金融機構的理財增速保持在100%以上,城商行平均65%,遠遠高于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金融機構和城商行的理財占比,由2014年初的14.5%,上升到2016年末的20.8%。
據某國有大行總經理告訴記者,大銀行的貸款利率較高,吸收存款的壓力較小,加上自身的團隊建設和人才儲備,委外的需求相對較小。而城商行吸收存款的利息較高,它們需要更專業的資產管理人來幫助以提高資產配置的收益。
在特定的競爭壓力下,對中小銀行來說,通過理財突破業務區域的限制、網點的限制可以回避資本監管的要求。巴曙松指出,在去杠桿的過程中,這部分銀行的群體風險特別是流動性風險要高度關注。
銀行委外業務的委托方,包括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和農信社等。銀行委外I務的受托方,主要包括券商、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在受托機構的選擇上,大型銀行常選擇大型券商或公、私募基金,小銀行常選擇小券商與小基金。
在銀行委外規模快速增長的同時,各類機構的資管規模也實現跨越式增長。
截至2016年底,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專戶資金來源中,銀行委托資金合計達9.15萬億元。
具體來看,基金公司專戶資金來源中,銀行委托資金2.73萬億元,占比最大,達58.1%;基金子公司專戶資金來源中銀行委托資金6.42萬億元,占比最大,有63.1%。
“委外和通道一般都是通過券商定向資管和基金專戶,很難從外面看出差分。”一位券商資管人士表示。這也是不同券商所測算的規模相差較大的原因。委外與通道的不同,在于所經過的非銀機構對于資金是否負有主動管理的職責。
對于受托的資管機構來說,委外的蓬勃發展改變了行業的產業鏈和生態格局。
委外基金給公募基金帶來的盈利有限,更大的作用是沖規模,一些基金公司在年末借助委外規模翻番,改變了排名次序。近半數銀行系基金公司規模大增超百億元。所謂“得委外者得天下”。
素以“普惠”為標簽的公募基金的機構化進程大大加快。年中機構投資者的份額持有比例高達53.24%,14家基金公司機構持有占比超過九成。一些公司甚至從市場部到產品部進行全面的“機構化”改組。
事實上,自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之后,穿透監管已成了三會達成的共識監管原則。但是,究竟如何穿透,要怎么登記還缺乏明確的指導。
在機構人士看來,監管層對委外投資有著清晰的監管思路:一是不允許資管產品層層嵌套;二是不允許資管業務以資金池形式開展,不允許賬戶之間挪用資金;杜絕“空轉套利”,從資金來源方面限制委外投資。
銀監會早前公布的數據也印證了強監管下同業資金規模收縮已見效:截至3月末,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同業資產和同業負債較年初分別下降了1.4萬億元和1.9萬億元。
防風險可能導致新風險,比如流動性緊張、市場波動,這對監管提出新的要求。
監管層也意識到強監管的沖擊,紛紛公開安撫市場。銀監會5月12日通報會提出,自查和整改之間安排4個-6個月緩沖期,實行新老劃斷;證監會明確資金池監管并非新增要求,并強調,委外不應淪為杠桿高企、資金空轉和監管套利的“幫兇”,合理適度的委外仍是合規的。
“不是不允許做杠桿,而是必須要在風險可控范圍內做杠桿,也不是不允許銀行做委外,而是要銀行做好管理人篩選和風險控制。”某大行資管人士如此理解。
在方正宏觀任澤平看來,一行三會應該加強協調,有機銜接監管政策出臺的時機和節奏。穩定市場預期,把握好去杠桿和維護流動性基本穩定的平衡。他預計未來將以“溫和去杠桿”為主,用時間換空間,防止2015年的情形重演,發生處置風險的風險。 回歸資管本源
經過此輪監管洗禮,委外亂象必將終結,行業將進入一個有序發展的新階段,這將極度考驗受托管理人的資產管理水平。近年來,公募基金依靠委外,甘當產品通道,違背了資產管理的本源。
劉建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公募行業發展20年,管理的干貨還比較少,體現資產管理能力的股票型規模跟十年前差不多。增加的大部分是債券和貨幣類基金,而這些錢多來自于銀行,“人家想收就收”。
劉建認為,公募基金應該回歸凈值型產品管理能力,打造在資管行業的相對優勢。公募的未來應該更多是在低波動的FOF或養老類資產。
觀察歐美發達國家的資管市場,多是共同基金和養老基金。隨著監管的逐漸落實以及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完成,銀行理財的“剛兌”優勢不再,但其“渠道”優勢仍存。
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稱,應該在基金法下,盡快推出FOF管理辦法,幫助銀行的轉型。銀行目前還是最受信賴的理財渠道,但銀行缺乏理財配置的工具,應該進行功能性的監管,推動金融體制的改革,讓銀行的理財產品通過FOF的形式募集資金,然后再委托給公私募基金來管理。
“在穿透原則和不得嵌套的監管要求下,銀行可以借助其資金體量和渠道優勢,成立FOF產品,直接購買公募基金等機構發行的基金產品,這樣既不違反對嵌套的規定,也可以直接通過基金公司穿透到底層資產”,有機構認為。
某股份制銀行私人銀行部總經理介紹,目前已有一些銀行的私人銀行通^FOF、MOM的模式,比如:工行凈值委外模式,通過MOM,客戶知道錢的投向,如果市場不好,凈值下降,客戶也不會加倉,或者不會買,工行也是愿意承擔風險,這種是健康的委外,是未來的趨勢。
從銀行角度來講,銀行若想持續擴大資管業務規模并建立核心投資競爭力,最終能力建設勢必也需聚焦到資產配置和組合構建上。由于體制、資源的限制,銀行將不得不采取自建能力和委外相結合的方式來實現能力的突圍。因此,委外對于資管機構專業分工合作和投資價值創造具有長期存在的合理性。
申萬宏源分析師孟祥娟預計2017年委外將呈現如下變化:第一,不同類型的銀行委外規模增速分化。預計城商行和農商行委外增速會明顯放緩;而國有行和部分股份行會提升。
第二,委外資金來源分化,預計同業和表外理財占比下降,而表內自營資金占比提升。
第三,委外操作模式發生變化:原來委外以直接成立定制公募基金、專戶或者資管賬戶的形式,可能轉為更多的采用FOF與MOM模式。
第四,委外的產品類別也將有所變化,純債型的產品規模占比有望下降,而股債混合、量化對沖等產品規模占比有望提升。
在石磊看來,未來只能做策略保本,策略保本必然要求策略多元化,多元化策略就需要多元化團隊,因此,盡管委外形式需要重新矯正,但銀行資管與外部投顧合作仍然非常必要,產品的形式將更多以純粹的基金化形態運作,在資產端產品凈值化也是監管推動的方向,FOF與MOM的模式越來越被接受,銀行資管最重要的責任在于把多個策略組合為符合資金端風險收益要求的產品,以及流動性管理。
在投資策略上,多家商業銀行資管部負責人均認為,固定收益產品的配置時期已經來臨。
某華南股份行的資管部副總表示,委外是金融機構之間的互動合作,不同機構專注的點肯定不一樣。合作是一種互補,比如在權益類投資上,基金、券商和私募等機構的參與就要比銀行來得廣和深。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和良性競爭是應該被鼓勵的。
篇4
關鍵詞:執行力 案件 防控
中圖分類號:D92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4-095-02
銀行業作為一個以經營風險為主的特殊行業,如何實現機制建設嚴密、案件防控有效的目標,始終是一個重要且緊迫的課題。在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復雜多變的環境下,各類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團伺機作案,銀行業案件防控形勢日益嚴峻,銀行案件時有發生。如某支行客戶經理黃某數次仿造支行辦理登記手續人員簽名,以欺詐手段為陳某等辦理虛假房產抵押貸款業務,涉案金額超千萬元。另某銀行支行業務員林某,單人領鈔、對ATM機加鈔后,將匿藏的部分現金盜走后潛逃。縱觀上述金融案件,制度執行不到位是案件發生最主要的原因。
一、制度執行力缺失原因分析
造成制度執行不到位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制度設計明顯缺陷。案件防控制度應該具有規范性、強制性、程序性、相對穩定性的特點。但現實中,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仍存在制度不完善或不適應業務發展需要的問題。一是有的機構未按照“內控優先、制度先行”和“開辦一項業務、出臺一項制度、建立一項流程”的原則,對現有規章制度、業務流程的科學性、嚴密性、完整性進行再評價,無法確保從源頭上有效遏制案件的發生。二是在制定制度時過于生搬硬套,缺乏實施細則,標準不明確,操作性不強。三是制度缺乏系統規劃,不同規定之間的要求相互沖突,使得基層機構的前臺工作人員感到無所適從,增加了一線員工操作的難度。
2.執行意識比較淡薄。一是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層執行制度的意識依然淡薄,對違規、越權、逆程序操作等問題見怪不怪,習以為常,責任感、危機感和緊迫感還沒有真正確立。二是政策傳導不及時的老問題依舊存在。有的轉發上級有關規定、文件嚴重滯后。有的分支機構甚至將文件、規定、規章束之高閣, 沒有及時傳達貫徹到一線經辦人員,一線經辦人員對上級行精神不了解。三是自查自糾活動流于形式,自查報告空洞,內容不詳實。對監管部門和上級案件防控工作要求理解不深不透,貫徹措施不具體,存在被動或應付現象。
3.有章不循現象嚴重。可以說,制度執行力是案防工作的生命線。事實證明,90%以上的案件都是由于沒有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造成的。據了解,在各種檢查中發現,個別機構有章不循的現象屢見不鮮。一是印章、密押、重要空白憑證等管理違規問題屢查不禁。二是制度執行流于形式。如分支行常把常規性休假當做強制休假,應付了事。特別是一些機構在要害崗位人員強制休假期間,并未組織開展業務審計或認定,強制休假的作用和效果大打折扣。三是對賬制度落實不力,對賬頻率、對賬對象、可參與對賬人員等多個方面沒有達到相關規定要求。四是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到位。
4.員工管理相對懈怠。部分銀行業機構缺乏有效的員工培訓機制和學習機制,缺乏對員工執行力的培育和提升,對員工職業操守教育、案件防范意識灌輸、可疑行為排查等多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一直沒有到位,致使員工素質參差不齊,認識不統一,行為不規范,在執行制度時各行其是,制度的執行力大打折扣。另外,崗位責任制遠沒有到位,每個崗位為誰負責、負責什么職能不清楚,承擔什么責任不明確,干好干壞沒有明確的量化標準。
5.責任追究避重就輕。有的機構發生案件后,不是將精力放在認真剖析、吸取教訓、防范同類案件的再次發生上,而是將大量的精力用在如何掩蓋案件,妄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還有的機構案發后,對涉嫌違法人員該移送的不移送,對案件的處理簡單化,將直接涉案人員開除,將相關責任人和領導給予紀律處分或罰款了事。對違規人員的責任追究上,仍然存在重處理基層行輕處理上級行、重追究當事人責任輕追究單位管理者責任的問題。
二、提升制度執行力的建議
制度執行不到位是案件頻發及操作風險較高的主要癥結。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提升制度執行力的問題,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必須加強企業文化建設。企業文化是企業的價值取向、行為準則、人際氛圍,它深存于廣大員工的心靈之中,它會實實在在地影響著員工的思維、判斷、決策等,可以提高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能力,并將長期地發揮作用。思想決定態度,態度決定行為,行為決定結果。通過建設良好的執行力文化,就能夠把員工的思想統一起來,建立共同的價值觀念,使員工具有使命感和責任感,自覺把個人的行為統一于企業行為的共同方向上。要倡導執行為王的理念。作為銀行員工,要始終保持一種積極的工作態度和強烈的責任感。有了責任心,就會積極主動地想辦法、出主意、拿措施、抓落實,執行就不會有任何借口,就能想干事、干成事、干好事。
2.必須加強制度建設。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加強規章制度建設,逐步實現制度流程的規范化、標準化,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面要定期梳理各項制度,使規章制度與基層的風險控制實際相適應,與執行的客觀環境相適應。要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及時查漏補缺,從而形成一套環環相扣、科學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從制度上保障制度執行力的提高。另一方面要加強科技能力建設。要提高制度與業務系統的吻合性,強化系統的剛性控制。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科技手段創新,實現由“人為控制”向“科技控制”的根本轉變,以切實提高操作風險技防能力,從技術手段上保障制度執行力的提高。
3.必須完善崗位責任制。健全機制是提高執行力的關鍵。制度的執行不能僅僅依靠員工的自覺行為,而要通過健全的機制去督促落實。要不斷完善考核的程序、標準和辦法,通過科學設定工作任務和責任目標,強化日常監督和過程控制,逐步建立起以剛性化的制衡執行機制、制度化的考核監督機制、導向化的激勵獎懲機制為核心的三位一體的目標管理體系。做到工作項目化、項目具體化、具體責任化。通過嚴格、系統、科學的目標管理,使每個崗位都能做到有目標、有措施、有責任人、有時限、有督促檢查、有考核評估,最終通過精細化的管理把經營目標變為現實。
4.必須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嚴格的責任追究是案件防控的關鍵環節,是加強執行力建設的重要保證。要把問責作為案防的重要抓手,對違規行為實施零容忍,從嚴問責,不斷提高違規成本,以嚴厲的問責,教育、震懾廣大銀行從業人員。一方面要加強案件責任追究。對業務中已經暴露出來的突出風險或損失事件,應嚴格實行結果問責,從具體經辦人到部門負責人到分管領導,該追究責任一律追究到底,決不姑息。另一方面要建立過程問責機制。創新內控違規事件的問責模式及方法,對未造成突出風險或損失的內控違規問題,應逐步推行過程問責。要正確認識個人、團隊責任關系,對一般性失誤要注重分析原因,解決問題,對事不對人,進而專注查找“錯誤”根源,形成正確歸因機制,增加制度執行力。
5.必須強化員工素質培養和管理。提高員工隊伍的綜合素質是加強執行力建設的前提和基礎,它決定了制度執行力的強弱。一要嚴格考核審查。通過筆試、面試等多種手段,從知識技能、個性、綜合素質、能力、職業適應性等方面,綜合、準確地做好選用人才。二要加強教育培訓。要加強員工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教育,樹立正確的人生觀、職業觀,以抵擋各種誘惑,經受考驗和挑戰。要通過各種業務學習,努力把每一位員工都鍛造成多面手,使他們在實際工作中能游刃有余地應對各類風險挑戰。三要加強員工管理。嘗試建立三個機制:風險評估機制:根據職位高低、崗位敏感、接觸信息等途徑對員工的風險程度進行評估;行為監控機制:除監控員工的道德行為外,還應包括其業績變化、情緒變化、家庭變化、財務狀況、信用狀況等因素,掌握員工行為動態;待遇養廉機制:充分運用包括員工教育與培訓、陽光激勵、職級提升等各種手段,營造員工不變壞的環境氛圍。
參考文獻:
1.銀行業案件防控形勢與應對·中國金融,2012(12)
2.標本兼治.懲防并舉.深入推進案件防控長效機制建設·浙江金融,2010(6)
篇5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政府負責對下一級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核實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實施。
第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并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屬于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七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準予許可并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四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修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四十一條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向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并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縣級以上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條 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第五十七條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五十八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作業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其他國家標準、衛生規范。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對消毒餐具、飲具進行逐批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消毒后的餐具、飲具應當在獨立包裝上標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第五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產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六十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六十四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 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三節 標簽、說明書和廣告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六十九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第七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七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食品。
第七十三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第四節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條 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
第七十六條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產品。
第七十七條 依法應當注冊的保健食品,注冊時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發報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標簽、說明書等材料及樣品,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組織技術審評,對符合安全和功能聲稱要求的,準予注冊;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對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該原料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依法應當備案的保健食品,備案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七十九條 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并及時更新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目錄以及批準的廣告內容。
第八十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
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及標簽等事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注冊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注冊或者備案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目錄,并對注冊或者備案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第八十三條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八十四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第八十五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并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第八十八條 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
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八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第九十條 食品添加劑的檢驗,適用本法有關食品檢驗的規定。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九十一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并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公開。
第九十四條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前款規定的內容;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
第九十五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十六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公告。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境外出口商、商、進口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九十八條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第一百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下列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的風險預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第一百零一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對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和審查,并根據評估和審查結果,確定相應檢驗檢疫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一百零二條 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對食品安全事故分級、事故處置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一百零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政府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縣級政府和上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一百零四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一百零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前款和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置。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一百零六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一百零七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組織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一)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的添加行為和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情況,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以及宣傳材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情況;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在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一百一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對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檢驗。抽查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一百一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第一百一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一百一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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