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法征求意見范文
時間:2024-03-08 18:01:4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網絡安全法征求意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訊)網絡安全法草案出臺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立法進入最后沖刺階段,信息安全行業迎來最大政策性紅利。網絡安全法草案7月6日起在中國人大網上全文公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一個月。參照國家安全法進度,2015年5月7日國家安全法公開征求意見,7月2日國家安全法二審通過正式出臺。我們預計網絡安全法有望在三季度出臺,保衛網絡安全刻不容緩,網絡安全行業將迎來最大政策性紅利。
草案明確責任主體和處罰條例,合規性和強制性雙重驅動將促使信息安全投入加大。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相關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覆蓋網絡運營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等責任主體,并有明確的處罰條例。網絡安全有法可依,信息安全行業將由合規性驅動過渡到合規性和強制性驅動并重。
草案覆蓋關鍵基礎設施運營安全、網絡信息安全和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力度之大、范圍之廣前所未有。草案提出了14個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提供公共通信、廣電、能源、交通、水利、金融、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衛生、社會保障、軍事網絡、國家機關等領域,并規定了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供應商進行安全審查的條件;要求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明確指出了網絡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的條款,和《國家安全法》相呼應,統一了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的口徑。
投資建議:網絡安全草案征集正式,立法進入最后沖刺階段,長期困擾信息安全的成本敏感問題將獲得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繼續推薦“國進洋退”主題:(1)信息安全:衛士通、啟明星辰、綠盟科技、北信源等;(2)國產化:浪潮信息、華東電腦、東方通、超圖軟件、天璣科技、同有科技等。
風險提示:行業需求釋放不及預期。(來源:安信證券 文/胡又文 編選: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篇2
有說“電商利益集團勝出的”;有感嘆“細思極恐”的;也有稱是“倒退”的,有說是“嚴重隱患”的。并且和眼下最熱的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聯系起來,看似問題非常嚴重了。
真的是這樣嗎?不急,不是有已經公開征求過意見的三審稿嗎,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是吧。我們不妨梳理一下,這個電商法三審稿針對平臺責任到底是怎么規定的,是不是僅有一條的連帶責任被改成了補充責任這么簡單呢?
結果很快出來了,足足三十三個平臺的義務和責任!請各位認真看一下吧,看來夠“利益集團”們好好學習幾天幾夜的了:
一、審核義務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違反本法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二、安全保障義務1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違反本法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罰款、限期改正、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安全保障義務2
第三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注:據報道,四審稿改為“補充”,但前一個仍是“連帶”)責任。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連帶責任、補充責任
四、配合調查義務
第六十一條: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藏或者拒絕提供上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說明:非電子商務經營者,不管是線上的還是線下的,沒有這里描述的這樣多、這樣嚴格的義務和責任,堪稱標準的歧視性條款。
五、不得濫用支配地位義務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六、退還押金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罰款、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個人信息保護義務1
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罰款、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個人信息保護義務2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后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罰款、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數據提供義務1
第二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并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數據提供義務2
第二十七條 第二款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并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十一、網絡安全保障義務
第二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定運行,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十二、賣家身份審核義務
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十三、配合工商登記義務
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十四、數據保存義務
第三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罰款、限期改正、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平臺規則義務1
第三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罰款、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平臺規則義務2
第三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有關信息,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罰款、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平臺規則義務3
第三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臺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罰款、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平臺規則義務4
第三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罰款、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處罰公示義務
第三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公示。
二十、自營業務區分義務
第三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業務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民事責任
二十一、信用評價管理義務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刪除侮辱、誹謗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傳輸的信息或者明顯違背事實的評價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記錄、保存信息。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罰款、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廣告標注義務
第三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罰款、限期改正
二十三、知識產權保護義務1
第四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罰款、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知識產權保護義務2
第四十一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出通知,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知識產權權利人因通知錯誤給平臺內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民事責任
二十五、知識產權保護義務3
第四十二條 平臺內經營者接到前條規定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保證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將該經營者的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權利人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六、知識產權保護義務4
第四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
二十七、知識產權保護義務5
第四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連帶責任
二十八、不得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義務
第四十五條 除本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服務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按照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為經營者之間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提供倉儲、物流、支付結算、交收等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經營者之間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二十九、履行質量擔保、先行賠付承諾義務
第五十七條 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擔保機制。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賠償后向平臺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三十、投訴舉報處理義務
第五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
三十一、協助維權義務
第六十條 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臺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三十二、依法納稅義務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三十三、營銷推廣中的多選項提供義務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相應法律責任關鍵詞:罰款、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看到了吧,看累了吧。洋洋灑灑數千字,三十三個義務和責任,其中除了補充責任,更有兩處的連帶責任,兩處的民事責任,還有罰款、限期改正,還有停業整頓,還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多達十二處。
那么,對比其他法律法規如何呢?我看了下,消保法里的平臺責任是三個;食品安全法里是兩個;侵權責任法里是兩個。連被稱為小電子商務法的工商總局2014年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里,平臺責任也不過是十二個。
反過來,既然這么多的責任義務,平臺和賣家有什么權利呢?對不起,沒有一條;消費者有什么義務和責任呢?沒有;政府有什么義務和責任呢?沒有義務,責任有一條,即第85條。
這就是我們在這部電商法里看到的各方的權利義務平衡,這就是有些人說的“電商利益集團的勝利”!
看懂了吧,區區一部電子商務法,三審稿八十六條,規定了三十三個平臺義務和責任,說白了,這不就是一部“平臺義務法”么!
而且我注意到,在一審稿里,相應的平臺義務和責任大約是十二個,和我國現行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基本相當,二、三、四審下來,一路狂加到三十三個。加了二十一個沒人說什么“非電商利益集團”勝出,怎么在三十三個義務責任都保留的情況下,只是在一個義務里改了兩個字,倒成了天下為之轟動的“倒退”、“嚴重缺陷”了?在我看來,這一點點的微調,最多算一種象征性的糾偏,但非常的不徹底,還是很偏。
還有,有知名法學家說,將“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居然是基于電商平臺企業的建議,細思極恐!看到了我非常詫異,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怎么了?怎么那么見不得人,為什么就不能提意見?!
難道說證券法不允許證券公司提意見參與,公司法公司不能發聲,稅法納稅者沒有權利表態?電商平臺企業不僅戰斗在治理一線,最明白電子商務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包括千萬賣家面臨的問題和疾苦,而且對于這個法的貫徹實施他們也是任務最重的,不合理的規定當然不需要法學家們買單。他們應該是最有權利,最有理由提意見建議的吧,怎么還倒過來了?
最后,關于眼下最火的聲討滴滴責任與這部電商法的關系,我要說的是,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雖然滴滴一般被人們稱為平臺,而且是互聯網平臺,但既然是承運人了,就不可能再是電商法里的平臺,不適用電商法里關于平臺責任的規定。屬于電商法第二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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