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全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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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原告: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第六一五研究所。
被告:啟東市電子儀器廠。
原告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第六一五研究所(簡稱六一五所)研制設計的AEDK5198仿真開發機(簡稱AEDK機)是一種計算機(單片機)應用開發工具;該機于1991年12月通過了上海市航空工業公司組織的產品鑒定,并于同日起原告(六一五所)將該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AEDK機獲上海市1992年優秀產品二等獎,1993年上海科技進步三等獎和國家級重點新產品稱號,但AEDK機的軟件部分未經國家軟件登記管理機構核準登記。1995年,被告啟東市電子儀器廠在市場上購買了AEDK機,對AEDK機進行了反向測繪,繪制出AEDK機的產品設計制造圖,并解密復制了AEDK機的軟件程序,仿制出與AEDK機完全相同的DSG一ICE一8C仿真機(簡稱DSG機);在1995年至1996年期間加工生產了DSG機150臺,并在上海、四川、哈爾濱等地銷售。DSG機與AEDK機比較有下列相同點:(1)硬件:DSG機的電子線路圖、元器件排列圖及機箱形狀大小三視圖與AEDK機相同。(2)軟件:DSG機的仿真監控軟件(EPROM程序)和PC機聯機軟件(磁盤程序)復制了AEDK機的相同的軟件。(3)用戶手冊,DSG機的用戶手冊整本抄襲了AEDK機的用戶手冊(其中包括對軟件程序的使用說明及硬件操作的使用說明)。
原告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第六一五研究所訴稱:被告啟東市電子儀器廠生產、銷售的DSG—ICE一8C仿真機,在軟件程序、硬件產品設計圖(電子線路圖、元器件排列圖及機箱的形狀大小三視圖)、文字作品等多項上抄襲了原告六一五所產品AEDK5198仿真開發機,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啟東市電子儀器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銷毀侵權產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40萬元,并刊登致歉啟事。
被告啟東市電子儀器廠辯稱:被告雖然仿制了原告AEDK5198仿真開發機,并全文照抄AEDK5198仿真開發機的用戶手冊,但原告訴稱之軟件未經軟件登記管理機構核準登記,不享有軟件著作權,故無權提起訴訟。另原告訴稱之電子線路圖、元器件排列圖等不受法律保護。
[審 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
1.原告六一五所對其研制的AEDK機的軟件(EPROM程序和磁盤程序)享有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法享有著作權。雖然國務院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是軟件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幾個問題的通知》中則明確規定:凡當事人以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提起訴訟的,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l08條規定的,無論其軟件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登記,人民法院均應予以受理。所以,由于軟件作品享有著作權項下的各項權利,是否登記不作為人民法院受理該類案件的前提,故原告設計的軟件雖未履行軟件登記,仍依法享有著作權,依法受保護。
2.原告六一五所對AEDK機的產品設計圖享有著作權。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產品設計圖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原告六一五所對其設計的AEDK機的硬件產品設計圖(電子線路圖、元器件排列圖、機箱形狀大小三視圖)享有著作權,被告啟東市電子儀器廠通過反向測繪,繪制成AEDK機的產品設計圖(并用以制成產品),是對原告六一五所產品設計圖的著作權的侵害。
3.原告六一五所對其AEDK機的用戶手冊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文字作品的權利。AEDK機的用戶手冊,不僅含有對該機軟件程序的說明,而且還包括對該機硬件部分的產品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故被告整本抄襲了AEDK機的用戶手冊,是對原告六一五所產品說明文字作品的著作權的侵害。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6)項、第(8)項、第46條第(1)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30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確認被告侵權及實際賠償能力的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88條的規定,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l.被告啟東市電子儀器廠應立即停止對原告六一五所的AEDK5198仿真開發機的軟件、產品設計圖及用戶手冊的著作權的侵害,銷毀侵權產品DSG—ICD一8C仿真機的印制線路板,并應于1996年12月30日前在“電子技術應用”刊物上刊登啟事向原告賠禮道歉。
2.被告啟東市電子儀器廠應賠償原告六一五所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評 析]
本案系一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賠償糾紛案件,審理本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原告研制設計的AEDK機的軟件(EPROM程序和磁盤程序)未經軟件管理部門登記,是否享有著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于創作作品采用自動保護的原則,即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一經創作完成,依法享有著作權。計算機軟件是作品的一種形式,依法享有著作權項下的各項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是提出軟件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這一規定,雖然考慮到了計算機軟件市場的特殊情況,側重了軟件的工業產權的屬性,但條例的這一規定,與日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進程的發展不相適應。1992年1月17日,中美達成的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規定:對于計算機程序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文字作品保護,不要求履行手續;同年9月25日,我國在《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中,規定外國計算機程序作為文字作品保護,可以不履行登記手續。199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凡當事人以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提起訴訟的,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l08條規定的,無論其軟件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登記,人民法院均應予以受理。未經軟件管理部門登記的軟件,亦可就著作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而不應以是否經軟件登記為前提。由此可見,本案原告就其AEDK機的軟件作品享有著作權,依法受保護。
二、被告反向測繪繪制出原告AEDK機的產品設計圖,是否侵害原告的著作權。
產品設計圖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權利人依法享有著作權項下復制的權利,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擅自自行復制權利人的作品。被告購買AEDK機后,以該機為參照物測繪并繪制出AEDK機的產品設計圖(電子線路圖、元器件批列圖、機箱形狀大小三視圖,測繪的目的是為了制成與原告相同的產品),是對原告AEDK機產品設計圖的特殊形式的復制(從立體再現平面),所以,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產品設計圖著作權(復制權)的侵害。
篇2
數據庫是一種軟件技術,是對信息的搜集、整理、存貯和傳播的技術,目前國際上對數據庫的定義缺乏一個統一的表述。歐共體委員會(EEC)于1992年通過的《關于數據庫版權指令草案》中將數據庫定義為:“一種作品、資料的集合,按電子形式組織、存貯、檢索以及用于操作數據庫所需的電子型資料,如其詞表、索引或索取、提供信息的系統。”然而《伯爾尼公約》議定書專家委員會對數據庫的理解為“所有的信息(數據、事實等)的編纂物,不論其是以印刷形式、計算機存儲單元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存在,都應視為‘數據庫’”。這種對數據庫的定義范圍則比較廣泛,依據這個定義,電話號碼簿、火車時刻表、電視節目表等,也屬于數據庫的范疇。
我國對數據庫的概念的認識可從《中國大百科全書。電子學和計算機》中反映出來,即認為“數據庫是為滿足某一部門中多個用戶多種應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數據模型在計算機系統中組織、存儲和使用的相互聯系的數據集合。”但究其性質,數據庫是指按一個特定的目的收集起來的供一個或幾個數據處理系統使用,按照一定的規則組織存放在計算機存儲設備中,以供檢索的一大批信息的集合。這種觀點與歐共體委員會相同,在這里,數據庫特指電子數據庫,不包括印刷型的信息編纂物。但是,國內大多數人對數據庫的理解是廣義上的,即數據庫包括印刷型和電子型兩種形式。
二、數據庫的版權保護的有關問題
(一)數據庫的版權保護條件
知識產權包括版權(著作權)和工業產權,是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智力創造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而版權是版權人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項權利。數據庫是大量信息的集合,可以看作是一種文字作品,從版權的角度來看,把數據庫看作為版權保護的客體或對象,利用版權保護數據庫具有合理性。美國是最早提出通過版權法來保護數據庫的國家,早在1980年美國版權法修正案就已明確地把數據庫作為編輯作品納入版權的保護范圍;日本、德國也是將其作為版權保護的對象。
然而,并非所有的數據庫都能得到版權的保護,只有那些具有“原創性”的數據庫才能得到版權法的保護。所謂“原創性”原則,是指數據庫是作者獨立創作的智力成果,在數據的收集、組織等方面具有獨創性,并不是簡單的復制。根據關貿總協定1993年12月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有關版權的規定,這里的“數據”不僅包含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還包括非作品的數據。數據庫存儲的數據不管是否受版權保護,“只要其內容的選取或編排構成智力創造”,便享有版權。1996年12月20日在日內瓦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5條“數據匯編(數據庫)”中明確規定:“數據或其他資料匯編,不論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構成智力創作,其本身即受保護。”這些規定所強調的是:凡受版權保護的數據庫,必須具有原創性,這在國際上被公認是判斷一個數據庫能否獲得版權保護的唯一標準。
但是,對于“原創性”程度的掌握在實踐中比較困難,而且對其能否適應數據庫的發展目前也有爭議。比如,對于沒有原創性的數據庫,但其開發過程中卻付出了很多人力、物力、財力,該如何保護。此外,如果過分強調原創性,會促使數據庫開發者盡量使用自己的材料或不受版權保護的材料,就會造成浪費,該如何解決?諸如此類問題尚無定論。
(二)數據庫的版權歸屬
由于數據庫是數據的集合,是由各種數據匯編而成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11項中對編輯作品的定義為:“根據特定要求選擇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匯集編排成為一部作品。”因此,數據庫可以作為一種編輯作品來加以保護,版權歸數據庫制作者。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關于數據庫的版權條約》中指出“凡具有創作性的數據庫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得到版權保護。”匯編作品在我國版權法成為“編輯作品”。
1996年3月,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正式通過了《關于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指令》,歐美以法律保護“在數據庫內容的獲取、檢驗核實或選用方面,經定性與定量證明作出實質性投入的數據庫制作者。”數據庫的整體版權歸數據庫的制作者,這里的“制作者”并非指作者,是指建立數據庫的投資者,亦即以保護投資人利益為核心。但是,在數據庫的版權歸屬仍有一些問題,如對于自動生成的數據庫,版權歸誰?一些大型數據庫其可能有多個投資者,它的版權歸誰?現行版權法對其版權的歸屬尚未明確。
(三)數據庫的版權限制
就財產權利而言,數據庫制作者有“提取”和“使用”其數據庫的專有權利;此外,依據我國版權法,還包括發表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有關精神權利。然而數據庫制作者享有權利并不是絕對的和無限的。為了防止數據庫制作者的絕對控制,影響信息更大范圍內的傳播和使用,法律在保護數據庫制作者權利的同時,也對其作出了限制。
對數據庫的版權限制主要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數據庫是合法的行為。《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合法用戶可以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自己的計算機內;可以制作備份復制品;也可以重編、重組和更改,但以不得危及數據庫所有者的利益為限。《條例》對其限定條件是:確保非商業性的目的需要,而且使用的目的應僅限于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這幾類,同時使用的方式僅限于少量的復制。按照我國版權法第22條規定,結合數據庫的特性,其合理使用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數據庫;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數據庫,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的數據庫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數據庫在國內出版發行等八個方面。
(四)數據庫的版權保護期
數據庫的版權保護期同其他編輯作品的保護期一致,即應依據我國版權法第21條之規定。但是,數據庫畢竟不同于其它編輯作品,具有自身的特點:(1)數據庫具有動態性。為了保持其生命力,其記錄不斷被增、刪、改,其整體構成是變動的,內容處于不斷的更新或完善中。(2)數據庫具有較強的時效性。隨著科技更新速度的加快和新信息技術應用,其內容則要受到較大的影響。因此,數據庫的保護期也是不固定的,其保護期應隨著現代信息和技術更新的加快,做相應的調整;或是延長,縮短,或是重新計算,使其具有靈活性,這樣更有利于信息的傳播和使用。
三、不同類型數據庫的版權保護
數據庫就其內容的性質而言,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由自身擁有獨立版權的作品組合而成,如非法律和非新聞的全文數據庫等;另一類由一些本身不享有版權的信息或事實組成,如論文題錄庫、書目庫、數值庫、事實型數據庫。
(一)由享有版權的作品構成的數據庫的版權保護這類數據庫的構成作品本身享有版權,其各作品的版權獨立,因此數據庫整體版權歸屬明確。這一點與傳統的編輯作品是相同的,所以在國際上就其保護的看法也一致,即把這類數據庫作為編輯作品加以保護是沒有問題的。“這類數據庫的設計者應視為編輯人?他享有與編輯人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義務,而且他在行使其權利時,不得侵害數據庫中所存儲的作品的原版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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