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度計劃監理審批意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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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計劃監理審批意見

篇1

建設工程質量控制流程圖是控制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或工作分解,圍繞工程質量控制流程圖是控制來編制控制方案是一種基本方法。見下圖:

5.1監理工作總程序

工作要求:

⑴ 委派具有豐富超高層工程施工監理經驗的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項目總

監,并針對本項目特點召集設備、土建方面有經驗的監理人員組成強有力的監理班子。

⑵ 派駐現場的監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專業配套、人員按合同規定及時到位。 ⑶ 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具,滿足現場檢驗工作需要。

⑷ 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要求開展各項監理工作,控制工程

質量,管理建設工程合同,協調建設單位與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 ⑸ 在監理項目部建立完善質量管理體系,保證我公司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實

現。

⑹ 按照本工程特點和要求編制《監理實施規劃》,并分階段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加大主動控制、事前控制力度,保障項目目標的實現。

⑺ 根據竣工備案制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和驗收制度,分階段及時對工程進

行總結和評估。

5.2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工作程序

1. 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工作以預控為主,各項工作根據工程特點、工程承發包模

式、業主管理方式。

⑵ 審查開工準備情況要注意以下事項:施工許可已獲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征地

拆遷符合進度需要,施工組織設計已獲總監批準,承包單位人員、機具已到位,主要建筑材料已落實,進場道路及水、電、通訊已滿足開工要求。 ⑶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參加第一次工地會議,并介紹監理項目部的組

織機構、人員及其分工,監理規劃主要內容,并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⑷ 第一次工地會議紀要應由監理項目部起草,并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簽。 ⑸ 《工程開工報審表》必須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不得授權其他人員執行。

5.3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審核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是否經承包單位上級技術管理部門審批。 ⑵ 施工方案是否切實可行(結合工程特點和工地環境)。 ⑶ 主要的技術措施是否符合規范的要求,是否齊全。

⑷ 上述審核由總監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要求在一周內完成。

5.4建筑材料審核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采購單位進行建筑材料(設備)報審時應提供生產許可證、質保書、相應性

能測試報告,由專業監理工程理由認真復核。

⑵ 專業監理工程師要參與送檢材料的見證取樣,確保樣品有代表性。 ⑶ 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材料質量或檢驗數據有疑問的可以提出補充檢測要求。

5.5分包單位資格審核監理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工程分包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其資格由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

⑵ 審核分包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特殊行業施工許可證、國外

(境外)企業在國內承包工程許可證;分包單位的業績;擬分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⑶ 施工合同中已指明分包單位,其資質在招標時已經過審核,承包單位可不報

審,但其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上崗證應報審。

5.6材料、設備供應單位資質審核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供應商除資質、營業范圍符合政府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當地建筑材料市場準入制度。

⑵ 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對供應單位的資質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⑶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審批,并向建設單位報告。

5.7測量放線控制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測量設備檢定證書應定期檢查,杜絕超過檢定期限設備用于工程,測量成果 出現系統誤差時,應督促承包單位對設備重新檢定。 ⑵ 定期檢查、復核測量控制點的精度和保護措施。

⑶ 不得與承包單位測量人員共用設備對同一測量成果進行復核。

5.8承包單位現場管理體系審核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現場質量管理體系經承包單位上級技術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報審。 ⑵ 現場質量管理體系要貫徹“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原則。 ⑶ 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數量應符合工程進度計劃安排要求。

5.9圖紙會審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認真學習設計圖紙,領會設計意圖。 ⑵ 圖紙標識和審核工作應符合政府部門要求。

⑶ 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施工圖設計深度能否滿足施工要求,施工圖要符合規范

及有關標準的要求。

⑷ 圖紙會審過程中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注意各專業圖紙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布

置是否合理。

⑸ 圖紙中所需材料來源有無標保證,能否代換,圖中所要求條件能否滿足,新

材料、新技術的應用有無問題,施工安全、環境衛生有無保證。

5.10質量控制工作程序

1. 質量控制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部分程序細化部分詳見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工作程序以及本節。

⑵ 處理質量問題涉及到進度及費用問題時,必須考慮項目全局利益,經與其他專業監理工程師充分協商后,再確定最終處理意見。

⑶ 工程計量、中間進度款支付、最終支付過程中,質量工程是應充分發表意見,保證所有支付項目質量均符合合同規定。

2. 旁站檢查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

(1)《旁站監理表格》(詳本部分第二章內容) 工作要求:

⑴ 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按監理細則要求對施工現場進行旁站監理,總監理工程師根據監理規劃要求對現場進行巡視檢查。 ⑵ 旁站監理的主要內容:

①承建商是否按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②關鍵部位的操作是否符合規范的要求,質量是否合格。 ③是否按規定進行各項報審、檢查和驗收。

⑶ 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巡視檢查中,要對工程實物質量進行抽查,并留下記錄。 ⑷ 總監應對夜間施工、節假日值班作出安排,確保施工現場有監理人員到位。

3. 隱蔽工程驗收監理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施工中經后道工序遮蓋后不宜或不能再檢查的工程內容均屬隱蔽工程驗收范

圍。

⑵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在承建商的隱蔽工程驗收單上簽署驗收意見,并備份存檔。

4. 分項工程驗收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分項工程的驗收應嚴格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統一驗收標準》。 ⑵ 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抽檢數量應符合審批的監理細則或監理規劃要求。 ⑶ 監理工程師的評定與承包商的自評相差較大,雙方應按標準共同確定檢查數 量和方法,否則監理工程師應堅持自己的評定意見,并附監理檢查評定表。 ⑷ 分項工程經驗收評定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⑸ 建筑電氣、衛生與燃氣工程的分項工程驗收,應在安裝調試合格后進行。

5. 分部工程驗收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分部工程的驗收結果在分項評定的基礎上經統計而得。

⑵ 分部驗收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表明監理方對工程質量評定的意見。 ⑶ 主體分部工程的質量評定應給施工企業技術部門和質量部門核定后再向監理報審。監理工程師確認評定意見前應進行現場檢查。

6. 單位工程驗收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1)《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2)《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

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3)《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4)《工程竣工報驗單》(A10);(5)《監理工程師通知單》(B1);(6)《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工作要求:

⑴ 總監要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質量情況、使用功能進行全面檢查,對需要進行功能試驗的項目應督促承包單位及時完成。

⑵ 單位工程驗收要在承包單位自查自評的基礎上,結合質量保證資料核查,觀感質量評定和關鍵部位全面進行檢查。

⑶ 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和缺陷要按部位、按層次逐項列出清單,要求承包單位限期整改,驗收中存在的質量問題不得隱瞞。

⑷ 總監配合建設單位組織各方和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驗收,再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⑸ 竣工備案制具體工作程序執行當地政府部門要求。

7.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審核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

(1)《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A1)

(2)《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報審表》(A2) (3)《 報驗申請表》(A4) (4)《監理工程師通知單》(B1) (5)《工程暫停令》(B2) (6)《監理工作聯系單》(C1) 工作要求:

⑴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凡涉及改變結構,改變使用功能,必須經設計單位及建設單位同意,并簽署意見。

⑵ 總監理工程師應對方案提出的措施、驗收方法(包括必要的檢測)提出審核意見。

⑶ 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工程暫停令和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宜事先后建設單位報告。

5.11進度控制工作程序

1. 進度控制工作總程序

涉及表格:

(1)《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報審表》(A2) (2)《 報驗申請表》(A4)

工作要求:

⑴ 審批進度計劃、檢查進度計劃工作細化部分詳見本節后序內容。

⑵ 工程進度控制風險分析要結合本項目進度控制目標和工程具體特點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并以專題報告形式向建設單位報告。

⑶ 編制進度控制方案后要及時向施工單位交底,并明確和統一進度節點控制計劃。

2. 進度計劃審批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

(1)《 報驗申請表》(A4) (2)《監理工程師通知單》(B1) 工作要求:

⑴ 承包單位應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分別編制總體進度計劃、年度進度計劃,關鍵工程進度計劃以及階段性進度計劃,并分別報監理審批。

⑵ 承包單位在提交進度計劃同時尚應提交進度計劃網絡圖電子文件。 ⑶ 進度計劃的內容及提交時間應符合合同及規范要求。 ⑷ 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進度計劃時應注意: ① 工期和時間安排的合理性 ② 施工準備的可靠性

③ 計劃目標與施工能力適應性

⑸ 監理單位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完成對進度計劃審批工作。

3. 進度計劃檢查與控制程序

⑴ 每月進度檢查應及時形成進度控制圖和進度統計表等書面記錄,每月工程進度報告應包括:①工程進度概況 ②工程進度曲線 ③工程圖片 ④影響工程進度特殊事項的處理。

⑵ 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基本相符(尤其是關鍵線路上)時,監理工程師不應干預承包單位對進度計劃的執行。

⑶ 調整進度計劃審批詳見《進度計劃審批工作程序》。

5.12工程計量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1. 計量原則

(1) 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計量。

(2) 按合同文件所規定方法、范圍、內容、單位計量。 (3) 按監理工程師同意的計量方法計量。

2. 承包單位填報計量通知、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計量以及填報《中間計量表》

的期限應符合合同規定。

3. 監理工程師可根據工程特殊情況增加計量次數,但應提前向承包單位發出通

知,承包單位要求增加計量次數,應書面申請。

5.13安全施工監管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

(1)《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A1)

(2)《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報審表》(A2) (3)《監理工程師通知單》(B1) (4)《工程暫停令》(B2)

工作要求:

⑴ 監理項目部應安排有安全資質監理工程師開展安全施工監理工作。 ⑵ 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日常檢查結果應留有記錄。 ⑶ 重大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向政府部門及時匯報。

5.14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監管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

(1)《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報審表》(A2) (2)《監理工程師通知單》(B1) (3)《監理工作聯系單》(C1) 工作要求:

(1) 監理項目部應配備有專門負責施工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監理工程師開

展施工環境保護監理工作。

(2) 文明施工監理工程師日常檢查結果應留有記錄。 (3)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向政府部門及時匯報。

5.15組織協調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1) 工地例會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程序、內容應在第一次工地會議明確。 (2) 工地例會和現場協調會不限于解決協調事宜,同時處理工程質量、費用、

進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等事項。

(3) 協調事宜處理涉及合同變更或工期、費用索賠,詳見有關工作程序。 (4) 總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完成協調事宜調查和取證工作,并將處

理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5) 在協調期間內,合同只要未放棄或結束,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繼續

施工。

5.16信息資料管理工作程序

1. 信息管理總程序

圖1

圖2 圖3

圖4

2007級工程監理專業 建設工程質量控制應用訓練

2. 工程驗收資料管理流程

3. 監理資料管理流程

發文處理 收文處理

工作要求:

(1) 工程開工前應根據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建立合

理的信息管理流程、信息管理系統和資料存檔方案。

(2) 在實施過程中要定期組織資料檔案管理檢查,對于不齊全的檔案要及時

補全,系統運行有問題是要及時整改。

(3) 所有工程往來函件都應使用書面格式。

5.17

工作要求:

⑴ 交工檢查小組由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承包單位指定負責人參加,邀請質量監督部門或竣工備案部門參加。

⑵ 對交工申請重點審查:工程范圍、交工工程質量、質量缺陷處理、交工資料完成情況、剩余工程計劃。

⑶ 現場主要檢查外觀質量、外型尺寸及所有現場清理工作,評價工程缺陷的修復。

5.18保修期監理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施工合同,確定工程保修期,起算日期以簽發交接證書日期為準。

⑵ 檢查小組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指定負責人參加,承包單位參加并為檢查工作提供便利。

篇2

【關鍵詞】水利;建設;業主;進度;控制

業主是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組織者,是整個項目的管理主體。其他的設計、監理和施工的參與方,都是以實現與業主簽訂的合同目標為中心開展工作的。進度控制是項目管理的三大控制目標之一,做好進度控制,保證項目效益的早日實現,是業主的主要任務之一。特別是對于水利工程的建設,一定要確保工程質量的同時,抓好進度控制,業主方要注意在工程項目的各個階段進行進度控制,做到有效科學管理。

一、進度對于施工項目的作用

建設單位往往追求的是效益最大化,而工程項目中的進度、質量和投資三大目標,是互相影響的,要兼顧全局,只重視其中一個方面會影響到全局,對整體效益不利。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適度提高投資的同時加快項目的建設進度,使工程項目在最短的時間里正式投入使用,加快資金回收周期,提高項目全壽命周期經濟效益。

在建設工期確定時要綜合分析工期定額、綜合資金利用效果(即資金供應與需求)、資源條件、項目組成、功能要求及技術復雜性等因素,要使工程建設取得最佳的整體效益,確定工期必須保證:工期的縮短所增加的工程造價應小于提前投產所帶來的效益;提前投產的效益一般是可以估算的;施工單位采取技術和組織措施,如加班加點、增加機械,導致勞動效率下降,上升的直接費用也是可以估算的;業主可以通過支付提前竣工獎來補償施工單位為縮短工期所增加的費用。工期的縮短不能影響工程質量,加快進度必須保證實現質量目標;工期的縮短要確保工程安全文明的持續施工。

二、各階段施工進度控制

(一)決策階段進度控制

水利工程的業主一般都是地方水務部門或行業水務部門,在項目的前期,主要進行項目調研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然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水務主管部門審批。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非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對于政府直接投資和以資本金注入方式的項目,需要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無論在項目建議書,還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都要有明確的進度安排,即使非政府投資項目,在向政府申請核準或備案時,報告中也要有進度的安排。

業主方在決策階段控制進度時,要做到:一是業主方應對項目有清楚的認識,比如項目的規模、主要內容、目標、經濟效益期望等;二是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的工程咨詢單位,以確保及時出具高質量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詳細制定進度安排計劃;三是及時申報主管部門審批,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進行修改。

(二)實施階段進度控制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項目法人成立,有了真正意義上的業主,工程進入實施階段。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包括勘察、設計、建設準備、招投標、施工、驗收等環節。對于投資控制,主要包括估算立項批復的投資,以便更好控制下一階段的投資概算、預算等,一定要重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進度安排。因為主客觀條件的改變,可能會臨時更改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工期安排。因為可研報告對進度的安排是粗線條的,在實際的操作中已將進度細化,所以必須結合后實際微觀調整。

a、設計階段的進度管理

在初設階段,業主經常會對已完工的設計進行反復修改,甚至原來的方案性設計,要求重新設計;還有的則因為審批時間問題而沒有對項目初步設計仔細的研究就草草地確認了,而后在施工圖設計階段又大幅度對原來的初步設計進行修改:還有的直到施工將要完成時,業主方不滿意,仍然修改設計;也有業主方人員之間的意見互相矛盾,使得設計反復修改,大量地浪費了時間,另外,設計單位設計任務多,人員調動頻繁,也會影響工程進度和工程項目進度的控制。

具體的設計工作雖然由設計人員來做,但業主是進度控制的關鍵,不但要在委托合同中明確設計的時間目標,還要根據本目標、根據設計單位的出圖計劃、節點目標進行檢查,檢查設計方是否按照出圖計劃完成設計任務,檢查圖紙是否符合設計委托書的要求。初步設計圖紙要明確審查時間,施工圖設計應明確成果交付時間。

為做好設計階段的進度控制,業主方應充分做好以下工作:1)選擇力量強、信譽好、服務好的設計單位;2)業主方根據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做好設計委托書,委托書的目標、要求應明確;3)業主方在設計期間與設計人員保持經常溝通,使設計成果符合業主意圖;4)根據設計方的出圖計劃檢查設計進度;5)與政府審查部門進行溝通,與設計部門一起做好匯報準備,以便于初步設計順利通過;6)根據批復的初步設計,委托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確定施工圖交付時間,保證施工的正常開展。

b、建設準備階段進度控制

建設準備階段是業主方控制進度的重要環節,只有準備充分了,才能加快施工的進度。準備階段的主要工作內容有:

1)落實建設投資:在項目正式開工前,應落實項目投資來源,政府投資按照項目進度計劃、投資計劃分批到賬;貸款協議應該簽訂,銀行貸款按照協議規定按時發放。如果供款計劃有差錯,會影響到施工進度。

2)征地及拆遷:完成征地是開工的必要條件,拆遷的進程影響到施工的進程。業主要與地方規劃部門做好確權劃界,并做好施工區有關建筑物的拆遷。任何拆遷不徹底,都會影響該區域內的施工,以至于影響整體施工進程,影響整個施工組織。任何把拆遷留待施工時進行的行為,都將影響到施工組織及進度。

3)做好招標工作,選擇合適的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選擇關鍵在于總監,一個知識淵博、有豐富工作經歷、守法公正的總監,可以幫助業主分析各個工程需要的資源配置、時間歷程。從而科學地制定出合理的總工程進度計劃,在施工期間根據條件的變化進行調整、優化,保證總體工程進度的實現。選擇施工單位的依據主要是施工單位的信譽、資源、擬任項目經理資歷等,施工單位是進度目標實現的保證。

4)業主負責的其他工作:如控制好“三通一平”,工程地質勘察工作,周邊資料收集,施工許可證辦理,組織圖紙會審以及設計交底等。確保每一項工作高質量完成,不給總進度扯后腿。

c、施工階段的進度控制

施工階段的進度控制以建設期占時多,管理控制的難度大,是進度控制的關鍵時期。尤其是水利工程施工很大程度上受到農業生產季節性影響,往往是在農忙結束后才能實施,所以業主在施工階段控制進度時必須注意:1)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總進度計劃是否符合總進度計劃和合同要求;2)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階段性進度計劃是否符合施工總進度計劃,并監督其執行,階段性計劃的實現是總進度計劃實現的保證;3)依據合同履行規定的義務,為施工單位提供場地,及時提供設計圖紙和地勘資料,協調周邊關系等,保證預定工期目標順利實現。

施工階段進度控制的工作內容主要有:1)審查確認施工總進度計劃;2)定期檢查巡視工程現場:控制施工進度要通過實地檢查、統計資料和工程例會等掌握盡可能多的信息,并將它們與計劃進度進行對比,以檢查進度是超前或落后,是否符合總進度計劃中的總目標和分目標的要求,進度落后要督促施工單位分析原因、采取趕工措施;3)業主和施工、監理針對施工中存在的一些難題,在現場召開專題會議討論解決,為施工單位做好服務;4)按合同規定按時支付承包方進度款;5)實行獎懲制度,按計劃完成的給予獎勵,未按計劃完成的給予處罰,調動承包商的積極性。6)督促監督施工單位注意施工進度,保證落實措施:為保證進度目標的實現,必須保證人員、機械、材料等資源配置到位。

在項目的實施階段,業主進度控制的措施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經濟措施和合同措施。

組織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建立進度控制目標體系,明確工程進度控制人員及其職責分工;建立工程進度報告制度及進度信息溝通網絡;建立進度計劃審核制度和進度計劃實施中的檢查分析制度;建立進度協調會議制度;建立圖紙審查、工程變更和設計變更管理制度;定時召開工程例會,分析對比工程進度,查找與批準的進度計劃產生差異的原因,并根據實際及時要求施工單位調整施工方案,保證進度目標實現;制定獎懲措施,按照節點工期完成,獎勵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對于拖期者則對施工方經濟處罰,并直接寫進合同中;協調與周邊單位、政府相關單位的關系,為施工創造有利條件。

技術措施主要包括:參與審查承包商提交的進度計劃;編制進度控制工作細則;采用網絡計劃技術及其他科學適用的計劃方法,并結合計算機的應用,對建設工程進度實施動態控制。

經濟措施主要包括:及時辦理工程預付款及工程進度款支付手續,保證工程順利進行;對應急趕工給予合理的趕工費用;設立節點工期獎罰制度。

合同措施主要包括:對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分段設計、分段發包和分段施工,分散風險;加強合同管理,分析合同工期與進度計劃之間的關系,保證進度目標的實現;嚴格控制合同變更,合同變更處理嚴格執行合同約定;加強風險管理,在施工合同中應充分考慮風險因素及其對進度的影響,以及相應的處理方法。

業主方對施工進度控制的方法:1)充分發揮監理單位專業特長,在監理的協助下,編制好總進度計劃,編制的計劃應科學合理,能夠實現;2)請監理單位把好關,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進度計劃;3)監督檢查施工、監理人員的工作,對不稱職者可以提出更換;4)控制工程設計變更,減少變更造成工程拖期的影響;對于監理方、施工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及時批準。

一個項目的進度控制是一個綜合復雜的系統工程,施工進度控制應與質量控制、投資控制等其他方面結合起來,影響進度的因素是多方面、錯綜復雜的,業主應充分發揮自己在工程建設中的特殊地位,嚴格按合同辦事,充分調動參建各方的積極性,積極推動工程每個階段的順利建設。

參考文獻:

[1]奇特克勒(印).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計劃、進度與控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

篇3

關鍵詞:建設項目 進度計劃實施管理

一、進度計劃的編制和審核

在土建工程建設中,所以相關的項目進行單位方都應該編制進度計劃,而編制施工階段的進度計劃更是施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對進度計劃的審核,無論是編制單位內部或是第三方,其重點應審查計劃對工期的滿足程度,關鍵線路和關鍵工作確定合不合理,有無遺漏和錯誤,是否充分考慮了一些不利因素或事件對工期的影響,如暴雨季節對基礎施工的不利影響, 如春節長假對工期的影響,以及由于不合理的進度計劃可能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費用增加等問題。根據審查情況提出建設性的審查意見,以便修改計劃,使計劃更合理,更利于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施工進度計劃的審批

經審查或修改后達到要求的進度(總)計劃,按程序及時報送審批。審批的第一道關是項目經理,第二是施工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如總工,第三道關是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和總監,第四道關是甲方認可,經審批同意的施工進度(總)計劃可以作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工程竣工后作為工期是否提前或延誤的依據之一。所以計劃的審查審批非常重要,管理各方要高度重視,否則會留下管理上的活口,給工期確定與合同的執行造成影響。分包單位的進度計劃要總包認可,以總包的名義報批。由總包統一管理,沒有總包的由甲方或監理進行管理,調整后的進度計劃經監理審批,甲方確認。

三、計劃的實施與檢查

施工階段能否按計劃進度實施是能否完成實施階段建設任務的關鍵,在工程建設中的進度管理就顯得非常重要。如何才能管理好工程進度呢?在工程中無論是甲方、乙方、監理方的管理者,都要在保證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促進度,以主動控制為主,結合被動控制,根據進度計劃安排有條不紊地實施,要特別注意甲方意識和領導及其他權利意識對進度計劃的影響,如一旦發生,被影響方一定要先以口頭、后以書面形式向相關利害方,如乙方向甲方、甲方向乙方、分包向總包,按程序在規定的有效時段提出工期和費用方面的索賠意向。在實施過程中,管理各方一定要積極創造條件,極力為工程服務,滿足進度要求,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發現偏差及時查找原因,對癥下藥及時解決處理,形成書面資料以備忘。必要時向領導報告情況,尋求支持和諒解。

四、影響進度計劃實施的因素

影響進度計劃的因素較多,但歸納起來不外乎人、機、料、法、環五種,即5M因素。在上述5M中,人的因素在第一位。這里的人主要是與工程直接相關的人,從人的因素分析,主要有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兩種:主觀因素是工程管理人自身的因素,如思想重視程度、工作執行力度、素質水平等;客觀因素是工程管理人自身以外人的因素,如工人數量、工種配置、技術熟練程度等對工程進度的滿足程度。機即機械設備的配置數量和質量、先進程度和單位生產效率及匹配程度等的選用對工程進度的影響較大,如63塔吊和40塔吊的選用就不一樣。料就是材料,材料的供應是否及時、數量和質量是否滿足生產需要、品種型號規格是否齊備、材料代換情況處理等直接影響工程進度的實施。所謂法就是方式方法,在組織工程施工時方式方法很重要,科學合理地采用與工程相適應的施工方法,是采用平行施工、依次施工還是流水施工或者混合兩種或三種方法施工,是能否按進度計劃完成工程建設的一個重要因素。環境影響因素較多,有社會因素、政治因素、交通運輸、場外周邊和場內地物地貌等,如工程上空電網、地下管線、巖溶影響、重要的政治活動期間禁止工程作業施工、社會動蕩等。以上因素對工程進度都有較大的影響,管理時一定要重視,要及時應對處理。

五、進度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不論采取什么措施進行管理,除合同措施外,都應該依據技術措施、經濟措施、管理的配套措施進行管理,可以單獨采用也可以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組織措施:增加工作面、組織更多的勞動力或施工隊伍、撤換不稱職的管理人員或加強管理人員隊伍、增加工作作業時間與施工機械數量等;技術措施:改進施工工藝和技術、優化調整施工方法、采用更先進適用的施工機械,調整施工過程數、縮短工藝技術間隔時間等;經濟措施:實行必要合理的經濟獎懲、提高獎金額度和范圍、給予合理的工種工藝與技術補貼、及時辦理支付工程款等;管理的配套措施:作好鼓勵動員工作、改善勞動生產條件和外部配合條件、及時協調矛盾、加強調配力度等上述措施的采用有可能會發生費用,增加成本,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費用優化,優選費用增加量最小的關鍵工作作為調整對象。采用現場工作檢查、調查詢問、口頭與會議溝通協調、書面函件、及時完善簽證及相關資料等方法,結合上述措施對進度進行管理。

六、進度糾偏與調整

根據進度計劃采取措施在一定限度內縮短某些工作的持續時間,改變某些工作的邏輯關系,使進度的偏差被糾正調整到正常狀態,發揮主動控制為主的積極作用,結合被動控制對偏差進行科學合理地調整。如某施工過程工作時間延長影響到后序的施工過程工作使進度后延,采取一定的措施增加施工作業人員或其他措施,縮短后序施工過程工作的作業時間,進行進度調整或改變工作的邏輯關系來調整進度,使之趨于正常狀態。有的情況下,雖對進度進行糾偏調整仍不能按計劃工期完成任務,一定要根據情況盡力調整進度使工期延長最短,可能造成的損失最小,并及時按程序完善相關工期延長的簽證,以便工期確認與索賠。進度計劃的調整有時沒有偏差也要進行,例如增加或減少某項工作造成對進度實質性影響,必須對以前的進度進行調整,還有的情況就是甲方因設計調整或其他原因工程需要延后或提前。

七、有關施工進度相關資料的收集與管理

在進度管理中,甲、乙、監理各方都應該對進度相關資料及時進行收集、整理、歸檔、保存。尤其是乙方和監理,收集的資料主要有合同相關條款、經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有關進度內容、總進度計劃、分部分項進度計劃,工程進行中的周、旬、月、季、年進度計劃,提供甲供材計劃審批時間與采購供應到場的時間、質量、數量等方面的資料與記錄,甲審乙供材料的有效認可時間,工程款沒有按合同支付和其他影響進度事件的記錄與相關會議紀要,設計調整文件、關于進度調整的文件或協議、工期方面的有關簽證,有關報告請示及批復,各個驗收報告和驗收時間,特別是竣工驗收報告與驗收時間等相應資料應得到重視,項目經理、甲方代表、總監等負責,安排專人妥善管理,有的資料一定要按規定程序辦理完善。

八、進度管理的程序進度管理應遵循一定的程序。

在建設工期進度目標的大原則下,項目經理是施工現場進度的負責人、管理人、責任人,總包方的項目經理全面負責管理工程進度,分包方的項目經理負責分包工程的進度管理,監理負責項目內工程進度的督促、協調、推進,對工程進度的影響事件與時間和原因進行見證、調查、記錄、簽證、處理、協調。甲方項目經理負責監督協調管理和根據工程的需要提出進度調整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監理受甲方委托,按相關法律法規監理可以獨立處理工程中出現的問題,但是在處理涉及工期和費用方面與甲乙方關系較大的問題時,應及時與甲方、乙方進行必要的溝通,因為工期和費用以及進度計劃的調整甲方有最終認可權和確定權。工程中,無論是索賠或是反索賠,索賠方都要提供必要必須的支撐材料,否則索賠就難以成功或丟大撿小,避重就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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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編制目的

為了加強施工進度管理,明確管理職責,有效控制工程施工進度,保證項目有序、高效運行,完成集團的一二級節點計劃,確保工程建設按既定目標如期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投資開發所有工程項目的進度計劃管理。

第三條

管理原則

(一)、計劃先行:工程進度計劃管理必須堅持計劃先行的原則,先制定合理的施工計劃,再根據施工計劃,有效組織現場施工。

(二)、系統管理:

1、建立工程進度計劃制定、跟蹤和糾偏的管理體系。以項目總進度計劃為主線,適時制定與之匹配的各專業、各階段及供方的工作計劃,對與工程進度計劃管理相關的活動進行全面的規劃、執行、跟蹤和調整。

2、需根據集團審定的一級、關鍵節點計劃,編制二級節點及三級專業線計劃。

(三)、動態管理

進度按計劃進行時,實際符合計劃,計劃的實現就有保證;否則會產生偏差,此時應采取措施,盡量使項目按調整后的計劃繼續進行。但在新的因素干擾下,又有可能產生新的偏差,需繼續控制,進度控制采用這種動態循環的控制方法使進度目標得以完成。

(四)、責任管理

明確直接責任人、配合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審批責任人、監管責任人等,做到任務明確,責任清晰。

(五)、過程管理

過程管理是工程進度計劃執行過程中的核心環節,計劃能否落實關鍵在于過程管理和過程控制,在施工計劃執行過程中,要不斷進行計劃檢查,分析,糾偏等。

第二章

管理體系

第四條

進度計劃管理體系

(一)、項目公司是工程進度計劃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編制一二級節點計劃,工程部負責編制專業線工程進度計劃并負責督促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各供方組建工程進度計劃管控體系。

(二)、工程部對施工單位的工程施工進度管理工作負有監管責任;

監理單位代表工程部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的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實施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總包單位負責整個工程施工總進度控制,它除了對自己承擔的施工任務的進度負責以外,還負責組織和指揮它自行分包的分包單位和業主指定的分包單位的施工進度管理,并對以上單位的工程施工進度負有連帶責任。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總經理辦公會

(一)、審定《工程進度計劃管理辦法》;

(二)、審定項目一二級節點計劃;

(三)、審定工程進度計劃重大調整方案。

第六條

分管副總

(一)、審核工程部所編制《工程進度計劃管理辦法》的具體要求和實施。

(二)、審核項目三級工程專業線進度計劃;

(三)、審核工程進度計劃重大調整方案。

第七條

工程部

(一)、負責編制并修訂《工程進度計劃管理辦法》;

(二)、負責根據集團一二級節點計劃和項目運營目標書編制項目總進度計劃中的三級工程專業線進度計劃;

(三)、負責編制項目的年度工程進度計劃并上報公司。

每月向公司匯報項目的進度執行情況及下月進度計劃安排;

(四)、負責建立工程進度計劃管理體系,并監督執行;

(五)、負責配合合同預算部在招采階段,確定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安排,并確定可操作的工程進度的考核和獎罰措施;

(六)、負責審核總包單位制定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和年、月、周施工進度計劃以及單項、專項工程進度計劃;

(七)、負責審核監理單位提交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和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核實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與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工程進度計劃的管控工作是否匹配、有效,并符合項目總進度計劃的要求;

(八)、負責對項目工程施工進度的過程控制和監管,負責監督、評價項目施工進度計劃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組織召開施工進度專題會;

負責審核工程進度計劃的糾偏和調整;參與工程施工進度檢查。

第八條

監理單位

(一)、負責審查總包單位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各專業分包及各專項施工進度計劃是否符合要求。

重點審查與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的匹配程度,以及實現合同目標的措施及方案是否可行有效;

(二)、負責對工程施工進度的全過程控制和直接管理;

(三)、負責組織召開每周監理例會和進度專題會,通過會議對施工進度計劃實施管理;

(四)、負責組織實施工程施工進度檢查;

(五)、負責對施工單位進度滯后情況的預警,組織施工單位進行進度滯后原因分析并審查工程進度計劃的糾偏和調整;

(六)、負責作好施工進度記錄,就各分項工作開始時間、完成時間、持續時間、完成工程量、關鍵線路的影響等對照計劃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施工單位

(一)、負責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從不同角度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層層分解。

進度計劃分解原則如下:按項目組成分解,確定各單項工程開竣工日期;按承包商分解,明確分工條件和承包責任;按施工階段分解,確定進度控制分界點;

按計劃周期分解,組織綜合施工。計劃中包含年、月度和周施工進度計劃以及單項、專項工程進度計劃;

(二)、負責對項目工程施工進度的全過程進行直接管理,包括對分包單位進度執行的管理;

(三)、負責制定工程進度的糾偏措施、趕工措施和進度計劃的調整方案;

(四)、負責對工程施工進度進行自查,并積極配合監理單位和重慶首地的檢查;

(五)、負責作好施工進度記錄,包括各分項工作開始時間、完成時間、持續時間、完成工程量,并分析對關鍵線路的影響情況;

(六)、施工單位應按照工期目標要求,制定相應完成工期目標措施。

及時提交甲供材計劃,并考慮招標周期和供貨周期。合理組織使用人、機、物料,合理組織施工,避免造成人力物力浪費。

第四章

計劃管理要求

第十條

進度計劃分類

按照工期目標要求,施工進度計劃可分為:

1、施工總進度計劃,

2、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3、年、月、周施工進度計劃,

4、單項、專項工程進度計劃等。

第十一條

進度計劃編制要求

(一)、施工單位應根據合同工期及項目工程部年度、月份所安排的施工任務編制相應的施工進度計劃。

(二)、施工進度計劃要詳細、切實可行,應包括單位工程分部工程的開工時間、完成時間、勞動力及機具安排和材料設備的準備情況。

(三)、施工總進度計劃應于開工前7天上報給監理公司審核、建設單位審定。

(四)、施工月進度計劃:總、分包包單位應于每月26日前上報給監理公司審核、項目工程部審核。

重點是上月未完成工程量及原因分析,下月需協調事宜等。

(五)、施工周進度計劃:總、分包單位應在首次監理例會規定的時間編制周工作計劃。

重點是本周未完成工作及原因分析,下周需協調事宜等。

(六)、工程部每月底對項目關鍵節點進度及各總包單位的施工進度進行綜合檢查,根據當月進度完成情況采取相應的獎罰措施,獎罰金額按合同條款執行。

第五章

進度計劃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例會制度

(一)、監理單位組織定期召開周、月度生產例會,通報工程施工進度情況,總結有關工程施工進度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糾偏趕工措施并督促落實,對次月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工作進行總體部署,形成會議紀要。

工程部、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必須參加。

(二)、工程部根據項目整體運營計劃和現場進度實際情況可適時組織施工進度專題會,對現場進度進行分析與糾偏,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三條

進度檢查制度

(一)、施工單位自查

施工單位應根據審批通過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工程施工總進度計劃及各專項計劃,對施工現場的進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的日常檢查,采取“日查-周查-月查”的形式,并形成檢查記錄。發現問題,應立即自行糾偏整改并復查。

(二)、監理單位巡查與復查

監理單位對施工進度計劃實際完成情況應進行跟蹤檢查,當發現進度計劃延誤時,必須及時分析原因,并要求施工單位采取糾偏趕工措施,同時跟蹤、復查趕工措施的執行情況。

(三)、聯合檢查

工程部視現場施工進展情況,定期組織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其它有關單位和人員,對施工現場的施工進度情況進行聯合檢查,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對可能出現的工期延誤適時預警、督促糾偏、跟蹤落實并實施考核。

(四)、監督檢查

項目公司組織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工程大檢查活動,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函告責任單位,并跟蹤落實。

(五)、進度獎罰

工程部每月底對項目關鍵節點進度及各施工單位的施工進度進行綜合檢查,根據當月進度完成情況采取相應的獎罰措施,獎罰節點及金額按相應合同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

進度計劃的控制與調整

(一)、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部應通過監理單位對施工進度進行持續監控,要求監理單位至少每周召開一次工程例會,對施工進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分析和控制。

(二)、任何偏離進度計劃的情況,工程部應組織相關責任方分析原因,并落實補救措施或調整進度計劃。

工程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細小偏差,由專業工程師負責分析原因并做出調節。

(三)、施工總進度計劃調整超過7天應履行申報手續,如實際進度出現1個月以上的重大延誤,必須由施工、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延期原因及切實可行補救辦法的報告,提交項目公司審查后方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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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開發;工程建設實施階段;項目管理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only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ite management, as a management methods or measures, hoping to share with you, kindly criticism guidance defects.

Key words: Real estate developmentThe implementation phase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293.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建設工程實施階段分為項目開發前期階段和建設工程施工階段。

一 項目開發前期階段

項目開發前期階段又稱為項目前期準備階段是為建設工程施工階段而做的準備工作(含擬建項目前期手續、圖紙設計及審查、施工、監理單位招標、材料/設備招標和現場三通一平即“水通、電通、道路通和場地平整”等)。其中圖紙設計階段是最重要的,設計是工程項目付諸實施的龍頭 ,是控制基本建設規模,提高投資效益的關鍵。設計階段投資控制已有成熟的理論,那就是在設計中運用價值工程和采用限額設計。

二 建設工程施工階段

結合工作實踐經驗對建設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管理做了一個小結,下面淺談一下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現場管理方法和注意事項:

1、管理人員和施工隊伍管理

1.1施工單位進場后,3天內分別向業主和監理提交項目管理架構表、管理人員簡歷、相關證書復印件、管理人員聯系電話表,且人證相符。7天內向業主和監理提交勞動力進場計劃,同時向監理提交所有進場的特殊工種人員和施工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暫住證號、工種及特殊工種上崗證復印件。

1.2經業主認定的項目管理班子,無特殊理由不得隨意調整。如遇特殊情況,個別人員需要調整,施工單位應提前7天以《工程聯系函》的形式,說明理由,并提供兩個以上的備選人員,供業主和監理審定后,方可實施。

2、總平面管理

2.1施工單位進場前根據圖紙及場地條件擬定合理的施工總平面布置,提前7天報業主、監理審定后,方可組織實施。

2.2在施工過程中,施工總平面由總包負責管理,總平面的調整、補充、修改,須經業主、監理審定,方可組織實施。

2.3其它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對總平面的管理。

3、現場周邊關系協調管理

3.1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需要在夜間施工做到不擾民。

3.2施工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應對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檢查和工地周邊單位、居民的協調工作,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

4、分包隊伍管理

4.1在簽定的合同范圍內總包和其他承包商均不得將本工程進行轉包。

4.2所有分包必須服從總包的現場協調和管理,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管理者,業主有權視情況作出罰款或清退出場的處理。

5、日常工作

5.1總包須根據實際工程進展情況編制工程周報,其內容上應保持連續和完整,并于每周上報業主和監理。周報的內容包括:①與上周周報內容對比各項工序施工完成情況統計,并說明原因。有拖延的情況下,提出解決改進措施;②本周工程驗收情況;③本周管理人員、勞動力、機械設備、材料供應等的變化情況;④下一個工作周的詳細施工計劃;⑤施工中需解決的問題。各級分包商應先將周報報總包,總包匯總后統一上報。

5.2工地例會制度

5.2.1每周由總監或總監代表主持召開協調會,綜合解決施工過程當中存在的技術、質量、驗收、資料、進度計劃、生產及現場協調等問題。業主代表、專業工程師、總包及分包的項目經理、生產副經理、技術負責人等參加,該例會紀要由監理記錄整理。

5.2.2每月在業主會議室由業主代表主持召開協調會,主要解決計劃、進度、質量和資金等重要問題。業主相關部門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總包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專業分包項目經理參加,該會議紀要由業主記錄整理。

5.2.3其他會議根據工程施工情況需要,業主、監理和總包可召集有關單位參加臨時專題會議,會議由召集方主持并整理會議紀要。

6、計劃管理

6.1工程進度計劃的編制與修訂

6.1.1總目標控制計劃由業主制定,每季度根據實際需要修訂一次。

6.1.2總進度網絡計劃和年度計劃由總包根據業主制定的總目標控制計劃編制,經監理審校、業主批準后執行。每季度根據實際需要修訂一次。

6.1.3各專業指分包根據總目標控制計劃的要求編制相應的年、月、周計劃。

6.2工程進度計劃的執行與監督

6.2.1工程進度計劃經批準后,由總包和各級承包商負責落實和執行,監理負責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書面記錄。

6.2.2施工單位對其施工范圍內的工程應隨時檢查執行情況,并在工程周報和月報中反映。

6.2.3監理在其監理月報中應在匯總上述月報的基礎上對各專業的進度情況進行報告和分析。

6.3工程的延期管理

6.3.1工程延期管理依據業主與總包簽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業主與業指分包簽定的施工合同中相關條款執行。

6.3.2施工單位因各種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施工單位必須于延期發生時向監理、業主提交工程延期意向報告。延期事件發生過程中,監理負責收集有關資料并記錄詳細的延期過程。

7、技術管理

7.1施工技術文件的編制和報批

7.1.1施工單位均須按有關規定要求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業施工方案,于開工前7天報總包、監理或業主審批。

7.1.2業主指定分包編制的施工技術文件應上報總包,總包上報監理,監理審批后報業主批準下發執行。

7.2圖紙會審

7.2.1圖紙會審由業主工程部組織,業主相關部門專業工程師、監理公司總監和相關專業工程師、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專業工程師、設計師等參加。

7.2.2參加圖紙會審的相關人員特別是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專業工程師會前必須仔細、全面充分地閱讀工程圖紙,詳細記錄在閱讀中發現的問題或疑問,在會議中充分提出,與各方協商解決;圖紙和施工過程中可能預見的絕大多數問題應在圖紙會審中解決,遺漏的少數問題可在施工過程中解決。

7.2.3圖紙會審中提出的問題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由施工單位匯總整理成正式技術文件即《圖紙會審紀要》,監理審批,送設計院、業主簽字蓋章,參與各方均簽字蓋章。

8、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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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詞語涵義

1.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單位的詞語

(1)發包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發包方授標,并與發包方正式簽署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單位: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單位作出的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文件。

(3)圖紙:指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樣的圖紙。

(5)投標書: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發包方提交并為發包方所接受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和經發包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標的通知書。

1.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它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在內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設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1.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1.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應付給承包方的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它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6其它詞語

(1)施工場地(或施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

(3)天:指日歷天。

二、合同文件

2.語言文字和法律

2.1語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2.2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單位作出解釋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協議書(包括協議書備忘錄);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發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方應在其組織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由于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4.2開工通知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承包方開工通知。

4.3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前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方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圍和時限,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完成應由發包方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移交測量基準

發包方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單位向承包方移交現場測量基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4.7辦理保險

發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方投保的保險。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方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9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方提供應由發包方負責提供的圖紙。

4.10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方應按第33、35條和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方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4.12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發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

4.13環境保護

發包方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方按第30條規定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4.14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方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4.15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5.承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方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保證發包方免于承擔由于承包方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5.2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方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5.4執行監理單位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方應認真執行監理單位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施、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

5.5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方負責的施工圖紙提交監理單位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6辦理保險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險。

5.7文明施工

承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并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5.8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方應嚴格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9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5.10環境保護

承包方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按第30條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5.11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方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方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5.12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單位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單位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5.13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方前,承包方應負責管理和維護;移交后承包方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方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給發包方為止。

5.14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員、設備和剩余材料。

5.15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保

6.履約擔保

6.1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署協議書前向發包方提交經發包方同意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方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取得證件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6.2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方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方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后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方。

五、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1監理單位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單位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單位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方要求監理單位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方批準,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單位行使的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方的事先批準;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單位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方或發包方的責任和權利。

7.2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單位駐工地履行監理單位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方,總監易人時應由發包方及時通知承包方。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方。

7.3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范圍通知承包方。他們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7.4監理單位的指示

(1)監理單位的指示應蓋有監理單位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指示后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方對監理單位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監理單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監理單位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方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方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單位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后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單位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方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只從監理單位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7.5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在按合同要求由監理單位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發包方或承包方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并與雙方充分協商后作出公正的決定。

六、函件

8.函件

8.1聯絡以書面函件為準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8.2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復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七、圖紙

9.圖紙

9.1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及其補充通知僅作為承包方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樣。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及其補充資料僅作為發包方選擇中標者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樣。

9.2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方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方。由于發包方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方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方按發包方施工圖紙繪制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提交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后的28天內批復承包方。承包方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單位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單位未在28天內批復承包方,則應視為監理單位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單位的批復不免除承包方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9.3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

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提交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單位在該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簽發設計修改圖或設計修改通知單提交承包方,具體時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與施工圖紙具有同等效力。設計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9.4圖紙的保管

監理單位和承包方均應按第1.2款第(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9.5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八、轉讓和分包

10.轉讓

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轉讓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門或任何權利,下述情況除外:

(1)承包方的開戶銀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

(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方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方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救的權利轉讓給承包方的保險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應經批準

承包方不得將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單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轉包。承包方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單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應向監理單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監理單位同意:

(1)提供勞務;

(2)采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發包方指定分包人

(1)發包方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方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該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與其簽訂分包合同,并對其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時發包方應負責協調承包方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方應保證承包方不因此項分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方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并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方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方負責,承包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九、承包方的人員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員

12.1承包方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方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12.2承包方項目經理

(1)承包方項目經理是承包方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方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單位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單位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決定采取措施后24小時向監理單位提交報告。

(2)承包方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方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方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方指派項目經理應經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并通知監理單位。

13.承包方人員的管理

13.1承包方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并為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不應頻繁調動。

13.2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84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單位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3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還應在上崗前進行崗位培訓,并進行理論和操作的考試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方應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報告中說明承包方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單位有權隨時檢查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13.4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承包方的人員

承包方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為不端或的任何人員,承包方應及時予以撤換。

13.5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方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方應做到(但不限于):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方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并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和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的勞動保護措施。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方應有責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設備

14.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方負責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承包方與供貨廠家的供貨協議一經簽訂,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單位。

14.2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方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單位審批,并抄送發包方。監理單位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后,應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方,并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4)發包方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提前交貨時,承包方不應拒絕,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單位批準,否則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供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6)若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15.承包方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承包方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準前,按簽署協議書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入工地并需經監理單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變更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時,須經監理單位批準。

15.2承包方的材料和設備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方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方在征得監理單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于自己的閑置設備。

15.3承包方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方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并應由具有設備鑒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單位檢查后才準進入工地。承包方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并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15.4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方擬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方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方的施工設備。若承包方計劃租賃發包方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并在報價中計入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后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方從其他人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方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方或發包方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

15.5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單位一旦發現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承包方應予及時增加和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十一、交通運輸

16.交通運輸

16.1場內道路

(1)發包方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方使用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方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方提供的部分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方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方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方和監理單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16.2場外交通

(1)承包方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承包方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方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方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合同規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它有關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16.4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承包方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負全部責任,并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16.5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亦用于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含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它結構物;“車輛”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進度

17.進度計劃

17.1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方應按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時限以及監理單位的指示,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提交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時限內批復承包方。經監理單位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作為控制本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并據此編制年、季和月進度計劃報送監理單位。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和監理單位的指示控制工程進展。

17.2修訂進度計劃

(1)不論何種原因發生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17.1款所述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在28天內提交一份修訂進度計劃報送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在收到該進度計劃后28天內批復承包方。批準后的修訂進度計劃作為合同進度計劃的補充文件。

(2)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計劃的拖后,承包方均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方應在向監理單位提交修訂的進度計劃的同時,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審批,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為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由于發包方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后,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后,應按第20.3款的規定辦理。

17.3單位工程進度計劃

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指示的內容和時限,并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控制要求編制單位工程進度計劃報送監理單位。

17.4提交資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應在按第17.1款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提交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同時,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格式向監理單位提交按月的資金流估算表。估算表應包括承包計劃向發包方獲取的全部款額,以供發包方參考。此后,如監理單位提出要求,承包方還應按監理單位指定的時限內提交修訂的資金流估算表。

18.工程開工和完工

18.1開工通知

監理單位應在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并從開工日起按簽署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準備。

18.2發包方延誤開工

監理單位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限發出開工通知或發包方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承包方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監理單位應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與發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18.3承包方延誤進點

承包方在接到開工通知后14天內未及時進點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方應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補救措施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審批。補救措施報告應詳細說明不能及時進點的原因和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18.4完工日期

屬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承包方應在上述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條規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內完工。

19.暫停施工

19.1承包方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費用和延長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2)由于承包方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3)由于現場非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證安全所必須的暫停施工;

(5)未得到監理單位許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2發包方暫停施工的責任

凡不屬于第19.1款所列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均為發包方的責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

19.3監理單位的暫停施工指示

(1)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方暫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方應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暫停施工。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方應在暫停施工期間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發包方的責任發生暫停施工的情況時,若監理單位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理單位應在接到請求后的48小時內予以答復,若不按期答復,可視為承包方請求已獲同意。

19.4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工程暫停施工后,監理單位應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單位應立即向承包方發出復工通知,承包方應在收到復工通知后按監理單位指定的時間復工。若承包方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19.5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1)若監理單位在下達暫停施工后56天內仍末給予承包方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于第19.1款規定的情況外,承包方可向監理單位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單位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施工,監理單位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方有權作出以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合同中部分工程時,按39.1款規定將此項停工工程視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監理單位;當暫時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可視為發包方違約,應按第42條的規定辦理。

(2)若發生由承包方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時,承包方在收到監理單位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積極采取措施復工造成工期延誤,則應視為承包方違約,可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

20.工期延誤

20.1發包方的工期延誤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使關鍵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誤時,承包方可要求發包方延長合同規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項的工作內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第39.1款規定的百分比;

(3)增加額外的工程項目;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方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

(6)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擾或阻礙;

(8)其它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

20.2承包方要求延長工期的處理

(1)若發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時,承包方應立即通知發包方和監理單位,并在發出該通知的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細節報告,詳細申述發生該事件的情節和對工期的影響程度,并按17.2款的規定修訂進度計劃和編制趕工措施報告提交監理單位審批。若發包方要求修訂的進度計劃仍應保證工程按期完工,同則應由發包方承擔由于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

(2)若事件的持續時間較長或事件影響工期較長,當承包方采取了趕工措施而無法實現工程按期完工時,除應按上述第(1)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外,承包方應在事件結束后的14天內提交一份補充細節報告,詳細申述要求延長工期的理由,并最終修訂進度計劃。此時發包方除按上述第(1)項規定承擔趕工費用外,還應按以下第(3)項規定的程序批準給予承包方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

(3)監理單位應及時調查核實上述第(1)和(2)項中承包方提交的細節報告和補充細節報告,并在審批修訂進度計劃的同時,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確定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和補償費用的合理額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發包方。

20.3承包方的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預定工作,承包方應按第17.2款(2)項的規定采取趕工措施趕上進度。若采取趕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擔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額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1.工期提前

21.1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發包方同意后,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時,則應由監理單位核實提前天數,并由發包方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的規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獎金。

21.2發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時,由監理單位與承包方共同協商采取趕工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并由發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獎金的辦法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其協議內容應包括:

(1)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后的進度計劃;

(2)承包方的趕工措施;

(3)發包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費用和獎金。

十三、工程質量

22.質量檢查的職責和權力

22.1承包方的質量管理

承包方應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工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的84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內容包括質量檢查機構和質檢人員的資質和組成、質量檢查程序和細則等的工程質量檢查計劃和措施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審批。

22.2承包方的質量檢查職責

承包方應嚴格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單位的指示,對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定期提交監理單位審查。

22.3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權力

監理單位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方應為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監理單位赴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規定的其它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記錄;要求提供試驗樣品、進行現場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和測量成果以及為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所應進行的其它工作。監理單位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23.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

23.1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驗和交貨驗收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方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方還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單位,其所需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有必要時,監理單位可要求參加交貨驗收,承包方應為監理單位對交貨驗收的監督檢查提供一切方便。監理單位參加交貨驗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檢驗和交貨驗收中應負的責任。

(2)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并由發包方正式移交給承包方。承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單位,其所需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工程設備安裝后,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單位與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制造不良引起缺陷應由發包方負責;如屬承包方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方負責。

23.2檢查和檢驗的時間、地點和費用

對合同規定的各種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監理單位與承包方商定進行檢查和檢驗的時間和地點。若監理單位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派出監理人員到場時,承包方可自行檢查或檢驗,并立即將檢查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單位。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監理單位應在事后確認承包方提交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若監理單位對承包方自行檢查和檢驗的結果有疑問時,可按第22.3款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方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方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

23.3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

承包方未按合同規定對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方按合同規定補作檢查和檢驗,承包方應遵照執行,并應承擔所需的檢查和檢驗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承包方未經監理單位同意接受并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監理單位有權按第26.2款規定指示承包方予以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負責。

監理單位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時,監理單位可以拒絕驗收,并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除應立即停止使用外,還應與監理單位共同研究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23.5額外檢驗和重新檢驗

(1)若監理單位要求承包方對某項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的檢查和檢驗在合同中未作規定,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增加額外檢驗,承包方應遵照執行,但應由發包方承擔額外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不論何種原因,若監理單位對以往的檢驗結果有疑問時,可以指示承包方重新檢驗,承包方不得拒絕。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方承擔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方承擔其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6承包方不進行檢查和檢驗的補救辦法

承包方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規定完成監理單位指示的檢查和檢驗工作,監理單位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員或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或人員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方不得拒絕,并應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24.現場試驗

24.1現場材料試驗

承包方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配備足夠的人員和設備,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單位的指示進行各項材料試驗,并為監理單位進行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監理單位在質量檢查和檢驗過程中若需抽樣試驗,所需試件應由承包方提供,監理單位可以使用承包方的試驗設備,承包方應予協助。上述試驗所需提供的試件和監理單位使用試驗設備所需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4.2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單位的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其所需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在施工過程中,若監理單位要求承包方進行額外的現場工藝試驗時,承包方應遵照執行,但所需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25.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

25.1覆蓋前的驗收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經承包方的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后的24小時內,承包方應通知監理單位進行驗收,通知應按規定的格式說明驗收地點、內容和驗收時間,并附有承包方自檢記錄和必要的驗收資料。監理單位應按通知約定的時間指派監理人員到場進行驗收,在監理人員確認質量符合技術條款要求,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方才能進行覆蓋。

25.2監理單位未到場驗收

監理單位應在約定的時限內到場進行隱蔽工程和工程隱蔽部位的驗收,不得無故缺席或拖延。若監理單位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派出監理人員到場驗收時,應通知承包方延期驗收或批準承包方認真作好現場記錄后自行覆蓋。

25.3驗收后重新檢驗

監理單位按第25.1款規定驗收后或監理單位未到場驗收而承包方按第25.2款規定自行覆蓋后,若監理單位事后對質量有懷疑,可要求承包方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以至揭開重新檢驗,承包方應遵照執行。其重新檢驗所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按第23.5款(2)項的規定辦理。

25.4承包方私自覆蓋

承包方未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到場驗收,私自將隱蔽部位覆蓋,監理單位有權指示承包方采用鉆孔探測以至揭開進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26.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滿足技術條款和施工圖紙規定的品級、質量標準和技術特性。監理單位在程質量的檢查和檢驗中發現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26.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1)由于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設備造成了工程損害,監理單位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到徹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2)若承包方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監理單位的上述指示,則發包方有權委托其他承包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利潤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27.測量放線

27.1施工控制網

監理單位應在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方提交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不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承包方應根據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國家測繪標準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測設自己的施工控制網,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時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提交監理單位審批。

承包方應負責管理好施工控制網點,若有丟失或損壞,應及時修復,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復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工程完工后應完好地移交給發包方。

27.2施工測量

承包方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應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它物品。

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在監理人員監督下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有錯誤時,承包方必須按監理單位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發包方將不為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復測工作另行支付費用。

27.3監理單位使用施工控制網

監理單位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網,承包方應及時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方亦不再為此另行支付費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網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28.補充地質勘探

在合同實施期間,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方進行必要的補充地質勘探,并提供有關資料,承包方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進行補充地質勘探時,須經監理單位批準,并應向監理單位提交有關資料。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上述補充勘探的費用應按第39條規定作為變更處理。承包方為其臨時工程所需進行的補充地質勘探,其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應負責組織一個由發包方、承包方、監理單位和其它有關單位參加的文明施工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發包方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29.2、29.2款和第30條規定應負的責任。

29.1治安保衛

(1)發包方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2)發包方和承包方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29.2施工安全

(1)發包方應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監理單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上述安全工作的實施,承包方應認真執行監理單位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監理單位在檢查中發現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指示承包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方故意延誤或拒絕改正時,則監理單位有權責令其停工整頓。

(2)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履行其安全職責。承包方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的安全人員,加強對施工作業安全的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業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具,并經常對其職工進行施工安全教育。

(3)發包方或委托承包方(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負責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設備和救助設施。

承包方應負責其管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在其施工工地和生活區內配置一定數量的常規消防器材。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發包方或委托監理單位在每年汛前組織承包方和有關單位進行防汛檢查,并負責統一指揮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災工作。

承包方應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防汛和抗災等工作。按發包方的要求和監理單位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檢查,配備必要的防汛物資和器材,按合同規定做好汛情預報工作。

30.環境保護

30.1環境保護責任

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并應對其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30.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承包方應在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嚴格按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堆放棄渣影響河道的防汛標準和本工程其他承包方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的控制和治理,采用先進設備和技術,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應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并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影響環境。

十五、計量與支付

31.計量

31.1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招標時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為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于結算的實際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方實際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31.2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1)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計量辦法,按月對已完成的質量合格的工程進行準確計量,并在每月末隨同月付款申請單,按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分項向監理單位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2)監理單位對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報表有疑問時,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員與監理單位共同復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第27.2款的規定進行抽樣復測。此時,承包方應積極配合和指派代表協助監理單位進行復核并按監理單位的要求提供補充的計量資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監理單位的要求派代表參加復核,則監理單位復核修正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部分工程的準確工程量。

(4)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與承包方聯合進行測量計量,承包方應遵照執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監理單位應要求承包方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和核實,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該項目最后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監理單位的要求派員參加,則監理單位最終核實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項目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31.3計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項目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1.4計量單位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31.5總價承包項目的分解

承包方應將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進行分解,并在簽署協議書后的28天內將該項目的分解表提交監理單位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項或分階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額。

32.預付款

32.1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的總金額為合同價格的10%~20%,分兩次支付給承包方。第一次預付的金額應不低于工程預付款的50%。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額度和分次付款比例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由發包方通過編制本合同資金流計劃予以測定,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工程預付款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協議書簽署后21天內,并在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了經發包方認可的預付款保函后支付。發包方應在支付前將上述預付款保函復印件送監理單位,由監理單位出具付款證書交發包方作為支付憑證。預付款保函在預付款被發包方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額為本次預付款金額,但可根據以后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

(3)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方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后,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單位核實后出具付款證書提交給發包方,發包方收到監理單位出具的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支付給承包方。

(4)工程預付款由發包方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A

R=----------(C-F1S)

(F2-F1)S

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1--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

格的比例;

F2--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

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32.2永久工程的材料預付款

(1)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到達工地并滿足以下條件后,承包方可向監理單位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

①材料應符合技術條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達工地,并以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共同驗點入庫;

③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④到達工地的材料應由承包方保管,若發生損壞、遺失或變質,應由承包方負責。

(2)預付款金額為經監理單位審核后的實際材料價的90%,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后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六分之一平均扣還。

33.工程進度付款

33.1月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方應在每月末按監理單位規定的格式提交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規定的完成工程量月報表。該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單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項目的應付金額;

(2)經監理單位簽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

(3)按第32.2款規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4)根據第37條和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

(5)根據合同規定承包方應有權得到的其它金額;

(6)扣除按第32條規定應由發包方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7)扣除按第34條規定應由發包方扣留的保留金金額;

(8)扣除按合同規定由承包方應付給發包方的其它金額。

33.2月進度付款證書

監理單位在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14天內進行核查,并向發包方出具月進度付款證書,提出他認為應當到期支付給承包方的金額。

33.3工程進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監理單位有權通過對以往歷次已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的匯總和復核中發現的錯、漏或重復進行修正或更改;承包方亦有權提出此類修正或更改,經雙方復核同意的此類修正或更改應列入月進度付款證書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支付時間

發包方收到監理單位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并審批后支付給承包方,支付時間不應超過監理單位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則應從逾期第一天起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方。

33.5總價承包項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應按第31.5款規定的總價承包項目分解表統計實際完成情況,確定分項應付金額列入第33.1款第(1)項內進行支付。

34.保留金

(1)監理單位應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方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百分比的金額作為保留金(其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和價格調整金額),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為止。

(2)在簽發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后14天內由監理單位出具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方將保留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方。在簽發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臨時移交證書后將其相應的保留金總額的一半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給承包方。

(3)監理單位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滿時出具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證書,發包方應在收到上述付款證書后14天內將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給承包方。若保修期滿時尚需承包方完成剩余工作,則監理單位有權在付款證書中扣留與剩余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保留金余額。

35.完工結算

35.1完工付款申請單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的28天內,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批準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內容的詳細證明文件:

(1)至移交證書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據合同所累計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2)承包方認為根據合同應支付給他的追加金額和其它金額。

35.2完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監理單位應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完成復核,并與承包方協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請單上簽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報送發包方審批。發包方應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證書后的42天內審批后支付給承包方。若發包方不按期支付,則應按第33.4款規定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付給承包方。

36.最終結清

36.1最終付款申請單

(1)承包方在收到按第53.3款規定頒發的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后的28天內,按監理單位批準的格式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最終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該申請單位應包括以下內容,并附有關的證明文件。

①按合同規定已經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②按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方的追加金額;

③承包方認為應付給他的其它金額。

(2)若監理單位對最終付款申請單中的某些內容有異議時,有權要求承包方進行修改和提供補充資料,直至向監理單位正式提交經監理單位同意的最終付款申請單為止。

36.2結清單

承包方向監理單位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同時,應向發包方提交一份結清單,并將結清單的副本提交監理單位。該結清單應證實最終付款申請單的總金額是根據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方的全部款項的最終結算金額。但結清單只在承包方收到退還履約擔保證件和發包方已付清監理單位出具的最終付款證書中應付的金額后才生效。

36.3最終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監理單位收到最終付款申請單和結清單副本后的14天內,向發包方出具一份最終付款證書提交發包方審批。最終付款證書應說明:

(1)按合同規定和其它情況應最終支付給承包方的合同總金額;

(2)發包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額以及發包方有權得到的全部金額。

發包方審查監理單位提交的最終付款證書后,若確認還應向承包方付款,則應在收到該證書后的42天內支付給承包方。若確認承包方應向發包方付款,則發包方應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應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內付還發包方。不論是發包方或承包方,若不按期支付,均應按第33.4款規定的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對方。

若承包方和監理單位未能就最終付款的內容和額度取得一致意見,監理單位應對雙方已同意的部分內容和額度出具臨時付款證書報送發包方審批后支付。但承包方有權將尚未取得一致的付款內容按44.1款規定提交爭議評審組評審。

十六、價格調整

37.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37.1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調整合同價格。

Ftn

P=P0(A+∑Bn----—1)

Fon

式中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按第33.2款、35.2款和3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

中承包方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不包括價格調整,不

計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預付款的支付扣還;對第39條規

定的變更,若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亦不計在內);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

在合同估算價中所占的比例;

Ftn--與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相

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

Fon--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規定在投標補充資料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內。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或統計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若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采用上述部門提供的價格或雙方商定的專業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或價格代替。

37.2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可暫用上一次的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37.3權重的調整

由于按第39.1款規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監理單位應與承包方和發包方協商后進行調整。

37.4其它的調價因素

除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有規定和本條各款規定的調價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

37.5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因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則對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價格調整公式計算時應采用原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若按第20.2款規定延長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延長后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延期期滿后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采用延長后的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38.法規更改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更改或增刪,導致承包方在實施合同期間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37條規定以外的增減時,應由監理單位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進行協商后確定需調整的合同金額。

十七、變更

39.變更

39.1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方進行以下各種類型的變更。沒有監理單位的指示,承包方不得擅自變更。

①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內容;

②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方或其他承包人實施);

④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⑤改變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順序;

⑦追加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額外工作。

(2)第39.1款(1)項范圍內的變更項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和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也不發變更指示。

39.2變更的處理原則

(1)變更需要延長工期時,應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規定辦理,若變更使合同工作量減少,監理單位認為應予提前變更項目的工期時,由監理單位和承包方協商確定。

(2)變更需要調整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原則確定其單價或合價;

①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②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則可在合理的范圍內參考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作為變更估價的基礎,由監理單位與承包方協商確定變更后的單價或合價。

③工程量清單中無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可供參考,則應由監理單位與發包方的和承包方協商確定新的單價或合價。

39.3變更指示

(1)監理單位應在發包方授權范圍內按第39.1款的規定及時向承包方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變更項目的詳細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和有關文件圖紙以及監理單位按第39.2款規定指明的變更處理原則。

(2)監理單位在向承包方發出任何圖紙和文件前,應仔細檢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若存在變更,監理單位應按本款(1)項的規定發出變更指示,并抄送發包方。

(3)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發出的圖紙和文件后,經檢查后認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而監理單位未按本款(1)項規定發出變更指示,則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和文件后14天內或在開始執行前(以日期早者為準)通知監理單位,并提供必要的依據。監理單位應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內答復承包方:若同意作為變更,應按本款(1)項規定補發變更指示;若不同意作為變更,亦應上述時限內答復承包方。若監理單位未在14天內答復承包方,則視為監理單位已同意承包方提出的作為變更的要求。

39.4變更的報價

(1)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發出的變更指示后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變更報價書,并抄送發包方。變更報價書的內容應包括承包方確認的變更處理原則和變更工程量及其變更項目的報價單。監理單位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承包方提交重大變更項目的施工措施、進度計劃和單價分析等。

(2)承包方對監理單位提出的變更處理原則持有異議時,可在收到變更指示后7天內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由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答復承包方。

39.5變更決定

(1)監理單位應在收到承包方變更報價書后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核后作出變更決定,并通知承包方,抄送發包方。

(2)發包方和承包方未能就監理單位的決定取得一致意見,則監理單位可暫定他認為合適的價格和需要調整的工期,并應將其暫定的變更處理意見通知承包方,抄送發包方,此時承包方應遵照執行。對已實施的變更,監理單位可將其暫定的變更費用列入第33.2款的規定月進度付款中。但發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權在收到監理單位變更決定后的28天內要求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若在此時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則監理單位的變更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39.6變更影響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按第39.1款進行的任何一項變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以致影響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時,發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權要求調整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監理單位應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確定。

39.7合同價格增減超過15%

完工結算時,若出現由于第39條規定進行的全部變更工作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以及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不包括備用金和第37、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的總和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時,在除了按第39.6款確定的變更工作的增減金額外,若還需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時,其調整金額由監理單位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確定。若協商后未達成一致意見,則應由監理單位在進一步調查工程實際情況后予以確定,并將確定結果通知承包方,同時抄送發包方。上述調整金額僅考慮變更和實際工程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減總金額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的部分。

39.8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變更

(1)若承包方根據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監理單位對合同的任一項和任一項工作作出變更,則應由承包方提交一份詳細的變更申請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審批。未經監理單位批準,承包方不得擅自變更。

承包方要求的變更屬合理化建議的性質時,應按第59條的規定辦理,否則由于變更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2)由于承包方違約而必須作出的變更,除按第41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外,由于變更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39.9計日工

(1)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承包方以計日工的方式進行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其金額應按承包方在投標書中提出,并經發包方確認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計日工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2)采用計日工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列入備用金中支付,承包方應在該項變更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單位審批:

①項目名稱、工作內容和工作數量;

②投入該項目的所有人員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③投入該項目的材料數量和種類;

④投入該項目的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工時;

⑤監理單位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和憑證。

(3)計日工項目由承包方按月匯總后按第33.1款的規定列入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中,由監理單位復核簽證后按月支付給承包方,直至該項目全部完工為止。

40.備用金

40.1備用金的定義

“備用金”指由發包方在工程量清單中專項列出的用于簽署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項目的備用金額。該項金額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并經發包方批準后才能動用。承包方僅有權得到由監理單位決定列入備用金有關工作所需的費用和利潤。

監理單位應與發包方協商后將根據本款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方,并抄送發包方。

40.2備用金的使用

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方進行上述備用金項下的工作,并根據第39條規定的變更辦理。

40.3提供憑證

除了按投標書中規定的單價或合價計算的項目外,承包方應提交監理單位要求的屬于備用金專項內開支的有關憑證。

十八、違約和索賠

41.承包方違約

41.1承包方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方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承包方違約:

(1)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未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和未按簽署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

(2)承包方違反第10和11條規定私自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經監理單位批準,承包方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設施或材料撤離工地;

(4)承包方違反第26.1款的規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或拒絕按第26.2款的規定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5)由于承包方原因未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規定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

(6)承包方在保修期內未按第53條的規定和工程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清單內容進行修復,或經監理單位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方拒絕再進行修補;

(7)承包方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方義務,或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承包方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1.2對承包方違約發出警告

承包方發生第41.1款的違約行為時,監理單位應及時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書面警告后的28天內予以改正。承包方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改正,并盡可能挽回由于違約造成的延誤和損失。由于承包方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方承擔,由于承包方違約引起的工期延誤應由承包方按第20.3款的規定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

41.3責令承包方停工整頓

承包方在收到書面警告后的28天內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違約行為,繼續延誤工期或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危及工程安全,監理單位可暫停支付工程價款,并按第19.3款的規定暫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責令其停工整頓,并限令承包方在14天內提交整改報告報送監理單位。

41.4承包方違約解除合同

監理單位發出停工整頓通知14天后,承包方繼續無視監理單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報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則發包方可通知承包單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監理單位,并在發出通知14天后派員進駐工地直接監管工程,使用承包方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發包方的這一行動并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41.5解除合同后的估價

因承包方違約解除合同后,監理單位應盡快通過調查取證并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后確定,并證明:

(1)在解除合同時,承包方根據合同實際完成的工作已經得到或應得到的金額;

(2)未用或已經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方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估算金額。

41.6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方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方應暫停對承包方的一切付款,并應在解除合同后發包方認為合適的時間委托監理單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額,并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方審批后支付。

①承包方按合同規定已完成的各項工作應得的金額和其它應得的金額;

②承包方已獲得發包方的各項付款金額;

③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的逾期完工違約金和其它應付金額;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方應合理賠償發包方損失的金額。

(2)監理單位出具上述付款證書前,發包方可不再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規定的任何金額。此后,承包方有權得到按本款(1)項①減去②、③和④的余額,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額超過①的金額時,則承包方應將超出部分付還給發包方。

41.7協議利益的轉讓

若因承包方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方為保證工程延續施工,有權要求承包方將其為實施本合同而簽訂的任何材料和設備的提供或任何服務的協議和利益轉讓給發包方,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內通過法律程序辦理這種轉讓。

41.8緊急情況下無能力或不愿進行搶救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保修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當監理單位通知承包方進行搶救時,承包方聲明無能力執行或不愿立即執行,則發包方有權雇用其他人員進行該項工作。若此類工作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方負責,由此引起的費用應由監理單位在發包方支付給承包方的金額中扣除,監理單位應與發包方協商后將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方。

42.發包方違約

42.1發包方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方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發包方違約:

(1)發包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方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方施工所需的條件;

(2)發包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向承包方提供應由發包方負責的施工圖紙;

(3)發包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阻撓、拒絕批準任何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4)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方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2.2承包方有權暫停施工

(1)若發生第42.1款(1)、(2)項的違約時,承包方應及時向發包方和監理單位發出通知,要求發包方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條件和圖紙,并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補償額外費用。監理單位收到承包方通知后,應立即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的28天內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違約行為,則承包方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發包方和監理單位,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2)若發生第42.1款(3)項的違約時,發包方應按第33.4款的規定加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則承包方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發包方和監理單位,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42.3發包方違約解除合同

若發生第42.1款(3)、(4)項的違約時,承包方已按第42.2款的規定發出通知,并采取了暫停施工的行動后,發包方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承包方有權向發包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監理單位。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書面要求后的28天內仍不答復承包方,則承包方可立即采取行動解除合同并撤走其人員和設備。

4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發包方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方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價款和以下費用(應減去已支付給承包方的金額)。

(1)即將交付承包方的,或承包方依法應予接收的為該工程合理訂購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的費用,發包方一經支付此項費用,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即成為發包方的財產。

(2)已合理開支的、確屬承包方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方未支付過的費用。

(3)承包方設備運回規定地點的合理費用。

(4)承包方雇用的所有從事工程施工或與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費和其它合理費用。

(5)由于解除合同應合理補償承包方損失的費用和利潤。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給承包方的其它費用。

發包方除應按本款規定支付上述費用外,亦有權要求承包方償還未扣完的全部預付款余額以及按合同規定應由發包方向承包方收回的其它金額。本款規定的任何應付金額應由監理單位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后確定,監理單位應將確定的結果通知承包方,并抄送發包方。

43.索賠

43.1索賠的提出

承包方有權根據本合同條件的任何條款及其它有關規定向發包方索取追加付款,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監理單位,并抄送發包方。在上述意向書發出后的28天內,再向監理單位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并應附必要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如果索賠事件繼續產生影響,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要求的合理時間間隔列出索賠累計金額和提出中期索賠申請報告,并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包括最終索賠金額、延續記錄、證明材料在內的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并抄送發包方。

43.2索賠的處理

(1)監理單位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賠意向書,應核查承包方的當時記錄,并可指示承包方繼續作好延續記錄以備核查,監理單位可要求承包方提交全部記錄的副本。

(2)監理單位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和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后,應立即依據當時記錄進行審核,并在承包方提交上述報告后的42天內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充分協商后作出決定,在上述時限內將索賠處理決定通知承包方,并抄送發包方。

(3)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在收到監理單位的索賠處理決定后14天內,將其是否同意索賠處理決定的意見通知監理單位。若雙方均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則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內將確定的索賠金額列入第33、35或36條規定的付款證書中支付;若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則對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

(4)若承包方未遵守本條各項索賠規定,則應得到的付款不能超過監理單位依據當時記錄核實后決定的或爭議評審組按第44.3款規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機構裁定的金額。

43.3提出索賠的期限

(1)承包方按第35.1款的規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單后,應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承包方按第36.1款規定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發生的新的索賠。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時間是終止提出索賠的期限。

十九、爭議的解決

44.爭議評審

44.1爭議的提出

發包方和承包方或其中任一方對監理單位作出的決定持有異議,又未能在監理單位的協調下取得一致意見而形成爭議,任一方均可以書面形式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并抄送另一方。在爭議尚未按第44.3款的規定獲得解決之前,承包方仍應繼續按監理單位的指示認真施工。

44.2爭議評審組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在開工后的84天內按本款規定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評審組,并由雙方與爭議評審組簽訂協議。爭議評審組由3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的聘請方法可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亦可請政府主管部門推薦或通過行業經濟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聘請,并經雙方認同。評審組成員應在以往三年中與合同雙方均無任何經濟關系。爭議評審組的各項費用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平均分擔。

44.3爭議的評審

(1)合同雙方的爭議,應首先由主訴方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詳細的申訴報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主訴方還應將上述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被訴方。

(2)爭議的被訴方收到主訴方申訴報告副本后的28天內,亦應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申辯報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被訴方亦應將其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主訴方。

(3)爭議評審組收到雙方報告后28天內邀請雙方全權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聽證會,向雙方調查和質詢爭議細節;若需要時,爭議評審組可要求雙方提供進一步的補充材料,并邀請監理單位代表參加聽證會。

篇7

關鍵詞:施工質量;進度;管理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is the fundamental assurance for the project investment benefit is achieved, the quality control is an effective method to ensur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hould be throughout the whol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chedule control task is according to the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inspection, handling (PDCA) cycle management method for schedule control, make the project schedule in a dynamic management.

Key words: construction quality; Progress;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28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引言

工程質量是決定工程建設成敗的關鍵,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工程建成后的運用,工程建設質量的好壞,影響建設、施工單位的信譽、效益。如何控制工程建設質量是參建各方共同的職責,是建設單位管理工作的重點之一。

工程進度是建設單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工程進度的快慢,直接影響到項目經濟建設的總體目標。對工程進度的控制、管理,建設單位項目管理人員負有重要責任。

作為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必須明確指其導思想,質量與進度的控制已不只是傳統的質量與工期控制,而是將質量、工期與工程實物、成本、資源配置等統一起來,其基本對象是工程建設全過程管理活動。如何加強施工項目質量與進度計劃控制,是擺在建設單位面前一個重要課題,作為建設單位,應抓好工程質量為前提,以合同約定的工期為目標,正確處理好質量與進度的關系,是建設單位項目管理的兩項關鍵工作。

一、設計階段質量、進度的控制

設計工作是工程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建設單位應重視設計階段的質量控制,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以提高設計質量。重視設計前期工作,配合設計單位搞好現場測量和查勘,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對工程建設的影響,使工程設計方案盡可能完善、準確,符合工程建設的實際,減少不必要的設計變更。設計方案完成后,及時組織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及時修改設計方案,設計方案確定后即進入施工圖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給與設計人員比較充足的設計時間,不能操之過急,否則施工圖設計質量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建設單位應和設計人員充分的溝通,提出自己的意見請設計人員作為參考,及時向設計人員提供必要的資料,使設計人員為工程建設提供準確詳細的設計圖紙。

對于設計進度的監控應實施動態控制。在設計工作開始前,首先應審查設計單位所編制的進度計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進度計劃實施過程中,應定期檢查設計工作的實際完成情況,并與計劃進度進行比較分析。一旦發現偏差,就應在分析原因的基礎上提出糾偏措施,以加快設計工作進度。必要時,應對原進度計劃進行調整或修訂。 在設計進度控制中,要對設計單位填寫的設計圖紙進度表進行核查分析,并提出建設單位的意見,從而將設計階段的每一張圖紙的進度都納入監控之中。

二、施工階段質量、進度的控制

1.施工準備階段

施工準備階段是施工階段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施工準備的充分程度,對施工質量有直接的影響。建設單位應加強領導,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機構,制訂施工管理、質量檢查辦法等,保證管理機構的良好運行。搞好遷占賠償,處理好地方關系,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及時組織設計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實行監理的項目,應督促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的人員組織、料物準備、技術力量、現場施工準備及擬采用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審批,確保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工藝先進、技術方案可行、施工總進度計劃合理,并不的超過合同約定的工期。

2.工程實施階段

建設單位是工程項目建設的主體,是建設項目的主要組織者和實施者,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工程質量是工程項目投資效益得以實現的根本保證,質量控制是確保工程質量的有效方法,應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項目管理機構應認真履行職責,建設單位管理機構的工程師應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根據項目管理機構制定的質量檢查辦法,定期組織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召開工程例會,對工程質量進行實體檢查、檢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結合的管理手段,盡量在質量問題發生前采取各種措施予以消除,這是最理想的管理方法,經濟損失最小或沒有經濟損失,確保把工程質量控制在合格范圍內。

一個成功的建設項目,必然有一個優秀的管理團隊,一套規范的工作管理模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項目建設,工程進度的快慢,直接影響到項目建設的總體目標和經濟效益。對工程進度的控制,項目管理人員負有重要責任,作為建設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必須明確指導思想,正確處理質量與進度的關系,針對建設項目的進度目標進行施工進度控制。工程進度目標按期實現的前提是要有一個科學合理的項目總進度計劃,和年、季、月進度計劃。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規模、工程量與工程復雜程度,針對合同約定的工期和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進度計劃,定期組織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對工程進度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階段性的檢查,并堅持計劃、實施、檢查、處理的(PDCA)循環工作方法,把項目進度控制在預定的合理范圍。

3.質量、進度控制的具體方法措施

(1)質量控制:通過招標,選定具有相應資質和信譽好的施工單位從事工程建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的控制主要是通過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依據監理合同對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理,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活動應完全處在監理控制之中,通過控制操作人員、機械、材料、施工方法、工藝和影響工程質量的環境因素等,達到控制質量的目的。建設單位現場工程師應參與監理單位組織的現場實體質量檢測、檢驗、參與分部工程、隱蔽工程的驗收等措施來掌握和控制工程建設質量。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由參建各方人員參加的工程質量綜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項目管理機構應成立督察組織,經常巡視、檢查監理單位是否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開展監理工作,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設計要求和規范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組織施工,對工程實體質量實施督察,防止質量事故的發生。

(2)進度控制:進度控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目標實現;進度控制的主要依據是施工合同、經監理單位批準,建設單位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在施工過程中應根據進度計劃采取動態控制的方法進行控制,包括組織措施、管理措施、經濟措施、技術措施,進度控制時要綜合系統考慮對投資和質量的影響,同時建設單位應編制網絡總進度計劃,利用網絡技術,控制各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進度,重點控制關鍵線路上的主要工作,如果關鍵線路上某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比計劃拖后時,就可能導致單位工程或整個項目工期延長,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糾偏和調整,具體的講,進度控制的任務就是按照“計劃、實施、檢查、處理”的(PDCA)循環管理方法進行進度控制,使項目進度處于一種動態管理中,通過每一次循環不斷發現問題,處理問題,通過管理手段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確保工程項目進度目標順利實現。

三、竣工驗收階段的質量、進度控制

1.質量控制

竣工驗收是工程施工階段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項目質量的事后控制,是全面考核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但是竣工收尾階段往往得不到足夠的重視,驗收前建設單位應根據當地質量監督機構的驗收程序,組織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的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負責人等對工程建設質量進行全面檢查,要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工程驗收規范、標準,逐項驗收評定,可采取觀感、實測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工程質量驗收,重點查看各項原始記錄資料是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有無屋面滲漏、衛生間、陽臺、廚房滲水、樓地面、墻體開裂等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對工程質量有疑慮的地方,現場進行查驗,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有關單位限期處理,消除質量缺陷、客觀、公正地對工程合格與否作出評定。

2.進度控制

加強項目竣工驗收階段的進度控制,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是項目進度目標實現的關鍵工作,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工程收尾工作的管理力度,特別是2012年開始,國家對工程質量、消防、室內環境檢測、保溫節能等分部、分項工程的驗收要求更加規范和嚴格,建設單位應該提前咨詢、掌握相關驗收規定、檢測要求和程序,需要建設單位負責委托檢測的項目如室內環境檢測、避雷檢測等,應提前和相關職能部門聯系,安排檢測計劃和具體時間,督促施工單位負責檢測的項目如消防檢測等,盡早和相關職能部門聯系確定檢測時間,以免影響驗收工作,同時建設單位應充分調動各參建單位的積極性,盡快完成剩余工作量,要求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的工程資料進行全面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知施工單位整改,督促施工單位做好竣工清理工作,為竣工驗收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確保工程按期交付。

篇8

關鍵詞:監理;工程建設;作用

中圖分類號:U415.1 文獻標識碼:A

前言

隨著近年來建筑業的飛速發展,各種建設行為、建設法律制度逐漸完善,工程建設監理事業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工程建設監理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工作重點在于事前控制過程監控,在制定規劃和細則中,建設監理從工程實際出發全面掌握工程的概況及存在的技術等各方面的具體情況,綜合的考慮工程特點、工期、人力、自然、機械等多方面的因素找出該工程的重點,分析出現和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出明確的質量控制目標。

1 建設監理對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意義

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大發展,工程建設的主體正由國家為主向多元化、經營化為主轉換,工程任務的分配主體正由主管部門為主向市場為主轉換,是當今國家工程立法的補充,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重要一環。工程建設項目的承建主體正由分散的、多層次的設計,以施工單位為主向智力密集型的總承包單位為主轉換,這些轉換型式迫切需要加強與之相適應的監督管理和橫向制衡,才能保證國家建設計劃的實施,減少工程建設管理的隨意性。

建設監理是依據業主的委托和法規對合同的實施進行全面監督,他囊括整個基建工程的全過程,整個工程須經監理工程師檢驗認可。發現工程技術質量問題,承包單位均要認真受檢并保證達到要求。建設監理范圍是包括工期、造價、質量、安全等在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乃至環境效益的管理。

2 監理對工程施工質量的控制作用

我們在進行工程建設監理過程中,除了要認真研究設計文件、設計圖紙和對工程實際考察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的基礎上,還要對工程容易出現的問題進行預測,從技術組織經濟等方面提出各種方案和有效措施來指導工程的展開。

2.1 審查開工報告,保證工程順利進行

2.2 審核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審查是工程開工前質量控制的主要內容和步驟

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編制施工方案,使其質量控制符合規范、規定和設計要求的質量標準。監理工程師著重審查施工安排是否合理,施工機械和人員配制是否得當,施工方法是否可行,施工外部條件是否具備,質量保證措施是否完備,同時協調承包商的質量控制目標與監理的質量控制目標相一致。

2.3 審查承包商質量保障體系是否健全

2.4 對承包商的資質進行審核

2.5 審核設計變更

3 監理對工程進度的控制作用

工程建設的進度控制是工程建設監理對工程項目各建設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程序、持續時間和銜接關系編制計劃,將該計劃付諸實施,在實施的過程中經常檢查實際進度是否按計劃要求進行,對出現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補救措施或調整、修改原計劃,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進度控制的最終目的是確保項目進度目標的實現,建設項目進度控制的總目標是建設工期。

4 監理對工程項目施工階段的進度控制作用

施工階段是工程實體的形成階段,對其進度進行控制是整個工程項目建設進度控制的重點。做好施工進度計劃與項目建設總進度計劃的銜接,并跟蹤檢查施工進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在必要時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調整,對于工程建設進度控制總目標的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施工階段在建設工程監理規劃的指導下,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編制進度控制工作細則,這些是具有實施性和操作性的監理業務文件。進度控制工作細則包含了:施工進度控制目標分解圖;施工進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內容和深度;進度控制人員的具體分工;進度控制的方法;尚待解決的有關問題等。從這些監理業務性文件就可以看出貫穿了整個工程建設施工階段,也從這些進度控制細則的內容中顯現出它協調著工程建設的速度,有著正確的指導意義。

5 監理對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

合同確定工程項目的價格、工期和質量等目標,規定著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建設工程監理對合同的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貫穿于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工程實施的各個方面,合同對整個項目的實施起總控制和總保證作用。工程項目管理以合同管理作為起點,進入項目首先進行合同分析,控制著整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工程建設監理在協調工程參與各方合同關系時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的作用和地位是很重要的。特別是工程項目,標的大、履行時間長、協調關系多,合同尤為重要。包括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咨詢單位、監理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等都依靠合同確立相互之間的關系。業主與承包商在工程建設中發生合同爭議是難免的事情,這時,作為第三方的監理應主動協調解決,嚴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公正地判明責任方。

6 監理對施工階段和設計階段的質量控制

6.1 在施工階段的控制應該有以下幾個方面

6.1.1 對工程總承包商、主要分包商的資質進行審核,確保其有足夠的經濟技術條件和信用條。

6.1.2 對工程有關設計變更、修改設計圖紙等進行審批,確保設計及施工圖紙的質量。

6.1.3 對工程質量實行目標管理。

6.1.4 審批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以可靠的技術措施來保障工程質量。

6.1.5 嚴格材料、設備的進場檢驗制度,抓好進場材料的復檢工作,以保證工程質量有可靠的基礎。

6.1.6 在施工過程中,對分項工程質量進行跟蹤檢查,審核工程承包商所提交的有關分項工程質量的檢驗記錄及試驗報告,特別加強對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以確保和控制施工過程的質量。

6.1.7 對裝修工程建立工程樣板制。

6.2 在設計階段大概包括

6.2.1 審核各設計階段的設計圖紙(含說明)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規范、有關設汁規定要求和標準。

6.2.2 審核施工圖設計是否達到足夠的深度,是否滿足設計任務書中的要求,各專業設計之間有無矛盾,是否具備可施工性。

6.2.3 審核有關水、電、氣等系統設計是否滿足有關政府部門的審批意見。

6.2.4 對設備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提出優化意見。

6.2.5 對基礎形式、結構體系可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確定結構可靠性、經濟性、合理性及可施工性。

結語

總之只有充分發揮工程監理的作用,對提高工程質量是不可或缺的建設責任主體。讓監理企業運用高知識型服務人才對建設工程進行科學化管理,充分發揮其人才優勢。工程質量監督不僅僅是某一機構單獨監督管理,還應與社會監督機制建立相互依靠、相互信任、相互協作的關系。凡是由工程監理提出的正確的有關工程方面的意見,參建單位均應給予全力支持,讓工程監理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是社會的責任。

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

[2]《建筑法》-19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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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s a management activity based on the entire process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as the object,which involves four basic elements: resources,goals,organization,and environment. Project management is an interrelated organic whole runs through the whole process of project construction,also is a dynamic process continuously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In the progress of construction,we can make prepara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pre-construction,so that can keep pace with many works to improve the timelines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關鍵詞: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projects;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1)12-0062-01

1 建設工程項目計劃管理

1.1 建設工程項目計劃編制的原則 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協作條件和發展需要,在計劃編制中必須遵循一些準則,體現出計劃期工作的重點和工程項目管理的一般規律。安排計劃要堅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則。工程項目列入年度計劃前,必須對初步設計和總概算進行“五定”,即:定建設規模、定總投資、定建設工期、定投資效益、定外部協作條件。

1.2 建設工程項目計劃的內容 ①建設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建設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計劃是指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評估及初步設計的工作進度安排,它可使建設工程項目前期決策階段各項工作的時間得到控制。建設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計劃需要在預測的基礎上編制。②建設工程項目總進度計劃。建設工程項目總進度計劃是指初步設計批準后,在編報建設工程項目年度計劃之前,根據初步設計對建設工程項目從開始建設(設計、施工準備)至竣工投產(動用)全過程的統一部署。其主要目的是安排各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建設進度,合理分配年度投資,組織各方面的協作,保證初步設計確定的各項建設任務的完成。它對于保證工程建設的連續性,增強工程建設的預見性,確保建設項目按期竣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設工程項目總進度計劃是編報建設工程項目年度計劃的依據。③建設工程項目年度計劃。建設工程項目年度計劃是依據建設工程項目總進度計劃、國家年度建設計劃和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編制的。該計劃既要滿足建設工程項目總進度計劃的要求,又要與當年可能獲得的資金、設備、材料、施工力量相適應。

2 嚴格建設工程項目統計管理

2.1 建設工程項目統計的范圍 統計的范圍主要有:基本建設項目、更新改造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同期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單位;城鎮集體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的企業;外商投資經濟、港澳臺投資經濟的企業;其他經濟類型的固定資產投資單位;各種經濟類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2.2 建設工程項目統計的要求 不論是固定資產投資統計還是房地產開發投資統計,都需要按照月報和年報兩種形式填寫統計報表,并按時上報。

3 把好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管理關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是指審計機關(或其他審計組織)獨立地對建設項目財務收益、其他技術經濟活動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監督的行為。是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我國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工作是宏觀經濟管理、調控和監督的需要,是維護社會經濟持續、健康和快速發展的保證。凡是國家規定必須進行開工前審計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審計機關出具開工前審計意見書而私自開工建設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工。凡是建設項目不按規定辦理審計手續的,按不同情節處以相應罰款。業主違反有關批準文件規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設計單位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而增加概算投資,應由業主報原審批部門予以批準。否則,應停止建設。

4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技術準備管理

4.1 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圖紙會審工作一般在施工承包單位完成自審的基礎上,由業主主持,監理單位組織,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單位等有關人員參加。對于復雜的大型工程,業主應先組織技術部門的各專業技術人員預審,將問題匯總,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做到在會審前對設計心中有數。業主有責任組織設計單位對圖紙的設計意圖、工程技術與質量要求等向施工單位作出明確的技術交底。

會審時要有專人作好記錄,會后作出會審紀要,注明會審時間、地點、主持單位及參加單位、參會人員。就會審中提出的問題,著重說明處理和解決意見與辦法。在圖紙會審的基礎上,按施工技術管理程序,應在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逐級進行技術交底。如對施工組織設計中涉及的工藝要求、質量標準、技術安全措施、規范要求和采用的施工方法,圖紙會審中涉及的要求及變更等內容向有關的施工人員交底。

4.2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 業主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權力,在下達開工令前應委托監理工程師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平面圖及材料、勞動力、設備需用計劃等。

4.3 技術培訓與勞動組織準備 技術培訓與勞動組織準備包括以下內容:做好各專業及工種的技術培訓與質量教育;進行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教育;進行施工組織設計的貫徹和技術交底;建立和健全各級施工組織機構和各項管理制度。

5 落實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準備管理

篇10

(一)立項環節的成本控制

1、新項目立項時必須提交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除應具備地塊基礎資料、周邊環境及其發展趨勢、合作方背景、合作方式及條件、初步規劃設計方案、開發節奏及市場定位等基礎內容外,還須包括以下內容(《可行性研究報告》詳細內容詳見《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引》):

1.成本費用估算和控制目標及措施;

2.投資及效益測算、利潤體現安排;

3.稅務環境及其影響;

4.資金計劃;

5.《競投方案》(僅限招標、拍賣項目);

6.投資風險評估及相應的對策;

7.項目綜合評價意見;

(二)規劃設計環節的成本控制

1、規劃設計單位的選擇應遵循以下原則:

1)能由公司內部完成的規劃設計工作,應由公司內部自行完成;

2)需委托設計院進行的規劃設計工作,應采取招標方式,擇優確定。

2、總體規劃設計方案(必須包括建造成本控制總體目標,即目標成本:詳見附錄1-目標成本的編制與審核),應首先上報由公司領導牽頭組織的“規劃設計方案聽證會”審查,獲通過后方可進入下一設計階段(如單體設計、擴初設計、施工圖設計)。每一階段都必須要求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概(預)算》,并在與上一階段的概(預)算進行認真分析、比較的基礎上,編制我方的《建造成本概(預)算》,確定各成本單項的控制目標,并以此控制下一階段的設計。

3、施工圖設計合同應具備有關鋼筋、混凝土等建材用量要求的條款,并載明:設計單位的《施工圖預算》原則上不得突破我方編制的《建造成本預算》。

4、設計、工程、預算人員應會同監理人員、物業管理人員組成聯合小組,對施工圖的技術性、安全性、周密性、經濟性(包括建成后的物業管理成本、用戶使用成本)等進行會審,提出明確的書面審查意見,并督促設計單位進行修正,避免或減少設計不合理甚至失誤所造成的投資損失、浪費。

5、材料設備之品牌/標準、參數的選用應與工程項目的品質、技術要求相匹配,在滿足功能的前提下,杜絕質量超標。

6、對工程之做法應當結合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對規范、圖集的做法進行適當調整,使之更加經濟、合理。在設計規劃階段,使這種調整反映到圖紙中去。

(三)招標環節的成本控制

1、除壟斷性質的工程項目外,其它工程的施工或作業單位,不得指定。

2、主體施工單位的選擇,必須采取公開或邀請招標方式進行。

3、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審查單位包括工程、預算、財務、設計四大專業人員。

4、應組織設計、工程、預算、財務四大專業人員聯合組成招標工作小組,就招標范圍、招標內容、招標條件等進行詳細、具體的策劃,擬訂標書,開展招標活動;對投標單位應就其資質、經濟實力、技術力量、以往施工項目和施工管理水平等進行現場考察,提出書面考察意見;對投標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書面評估意見。

5、同等條件下,應盡量選擇企業類別或工程類別高而取費較低的單位。

6、凡一次采購量高于人民幣三萬元(含三萬元)的材料設備、工程造價高于十萬元(含十萬元)的工程施工必須采用招投標方式。

7、零星工程應當在兩個以上的施工單位中,綜合考察其技術力量、報價等進行選擇。

8、壟斷性質的工程項目(如水、電、氣等)應盡力進行公關協調,最大程度降低造價。

9、施工合同談判人員至少應包括工程、預算兩方面的專業人員,合同條件必須符合招標條件,合同條款及內容概念應清晰,不得因工程緊而不簽合同就開工。

10、開標后,對回標單位進行至少兩輪閉門談判,每次談判的回復文件必須密封送達(按投標程序處理)。

11、合同簽訂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詳見附錄2:合同審批與簽訂規定。

12、應建立健全施工隊伍檔案,跟蹤評估其資信、技術力量等。

13、對投標人的設備報價不能指定唯一品牌,只能約定為“某某品牌或同等品牌”。也不能指定設備配件或元件,也只能約定為“某某品牌或同等品牌”。

14、出包工程應嚴禁擅自轉包。

(四)施工過程的成本控制

現場簽證(洽商及設計變更)

1.現場簽證范圍項目施工過程中凡是由乙方提出須經甲方現場簽認的、引起工程造價變化又不屬于包干合同范圍的事項及合同明確需現場簽證的內容均屬于現場簽證范圍的,可以辦理現場簽證,包括:工程量增減、材料設備價格變化等。現場簽證要反復對照合同及有關文件規定慎重處理。

2.現場簽證審批權限

一般簽證2萬元以下(含2萬元)項目公司工程部、預算部2—5萬元(含5萬元)除以上人員簽字外,報項目經理或主管副總批準重大簽證5—20萬元(含20萬元)公司分管副總審批20萬元以上公司總經理審批

2.1上述金額范圍是指單筆單項變更簽證的總金額,不得分筆分項拆分變更簽證金額,并報公司審計以備抽審。

2.2同一單體建筑物每個專業現場簽證次數超過10次的,要由提案人寫分析報告,報告應至少包含原因、責任人、后續是否還有簽證以及減少費用的應對方案,并報公司批準。

2.3為提高效率,預算部經理、項目經理、公司領導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進行授權。

3.現場簽證辦理

3.1對現場發生需簽證的工程內容,要求提案人詳細列明事發原因、簽證理由及合同依據。在所需簽證工程內容發生前五天內(特殊情況可在事先征得項目經理同意且在所需簽證工程內容發生后的當天)一式五份(加蓋單位印章)及時上報。

3.2對涉及隱蔽工程或其它事后無法再現的簽證,提案人應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業主工程部專業工程師和造價人員共同到現場勘查、核定。

3.3對重大的簽證,要求提案人應于施工前7天上報,項目部和監理工程師在接獲承包人的申請后三天內就該簽證的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上報公司。

3.4每月10日前,對于截止上月末已完工程但尚未確定最終審定價的簽證費用預算,甲、乙雙方應進行綜合性核對和價格商談,并形成核對與商談記錄清單。

4.現場簽證的審批

4.1項目工程部在接到經監理工程師簽署處理意見的簽證單后,一般工程簽證必須有監理公司、項目部現場工程師、預算部經理、工程部經理簽字審核、然后報項目經理簽批后方可生效。對重大的簽證須上報公司主管部門,并經得分管副總經理或公司總經理批準。具體按第2條審批權限執行。

4.2承包人意見必須由現場專業工程師和項目經理簽署;監理公司意見必須由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簽署。

4.3原則上現場簽證按量價分離要求進行,即工程量由工程部負責,價款由預算部負責。但如發現量價有重大偏離時,發現方須立即向上一級領導報告,上一級領導作出審查意見。

4.4項目部在接獲承包人呈交的經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的簽證單后,一般在5天內(重大簽證為10天內)予以批復,并反饋予承包人。

4.5現場簽證沒有實施或未全部實施,監理工程師、工程部現場代表應及時注銷或按實重新核定該項簽證單,并及時通知造價人員。

4.6辦理現場簽證要填寫現場簽證審批單,詳見附錄3:現場簽證審批單。

5.附則監理工程師及項目職能部門相關人員應認真、仔細、準確、合理地對簽證簽署意見。尤其是要注意對于承包單位為減項的現場簽證要及時辦理。如項目部職能部門相關人員發生瀆職行為將給予內部處分和相應的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工程質量與監理

1、項目開工前,原則上應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具有合法資格與有效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與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和供貨商無利益關系。

2、工程質量監控人員應要求監理單位密切配合,嚴格把關。一旦發現質量事故,必須組織有關部門詳細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情況報告及防患措施,明確事故責任并督促責任單位,按照質檢部門認可的書面處理方案予以落實。事故報告與處理方案應一并存檔備案。

3、應特別重視隱蔽工程的監理和驗收。隱蔽工程的驗收,必須由工程、預算人員聯合施工單位、質檢部門共同參加并辦理書面手續。凡未經驗收簽證的,應要求施工單位不得隱蔽和進入下道工序施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按順序進行整理,存入工程技術檔案。未經預算人員參與驗收的隱蔽工程,在結算時不予計價。

工程進度款

1、原則上不向施工單位支付備料款。確需支付者,應不超過工程造價的15%,并在工程進度款支付到工程造價50%時開始抵扣預付備料款。

2、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1)施工單位按月報送施工進度計劃和工程進度完成月報表,見附件4:工程驗工計價審批表;

2)工程、預算部門會同監理人員,對照施工合同及進度計劃,審核工程進度內容和完工部位(主體結構及隱蔽工程部分須提供照片)、工程質量證明等資料;

3)預算部門整理復核工程價值量;

4)經財務部門審核后按有關批準程序付款并登記付款臺帳。

3、應要求施工單位在我方開戶銀行開具結算帳戶,以便為我方融洽銀企關系和監督工程款項的使用提供便利。

4、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工程造價80%時,原則上應停止付款,預留至少15%工程尾款和5%保修款,以便掌握最終結算主動權。

(五)工程材料及設備管理

1、項目開工前,設計或工程管理部門應及時列出所需材料及設備清單,一般按照下列原則決定甲供、甲定乙供和乙供,并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加以明確:

2、甲方能找到一級建材市場的、有進口免稅計劃指標的、有特殊質量要求和價格浮動幅度較大的材料和設備,應實行甲供或甲定乙供,其余實行乙供;

3、實行甲供或甲定乙供的材料和設備應盡量不支付采購保管費。

4、應按工程實際進度合理安排采購數量和具體進貨時間,防止積壓或造成窩工現象。

5、甲供材料、設備的采購必須進行廣泛詢價,貨比三家,也可在主要設備和大宗建材采購上采用招標方式。在質量、價格、供貨時間均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應比照下列條件擇優確定供貨單位:

1)能夠實行賒銷或定金較低的供貨商;

2)愿意以房屋抵材料款,且接受正常樓價的供貨商;

3)能夠到現場安裝,接受驗收合格后再付款的供貨商;

4)售后服務和信譽良好的供貨商。

5)工程管理部門對到貨的甲供材料和設備的數量、質量及規格,要當場檢查驗收并出具檢驗報告,辦理驗收手續,妥善保管。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退貨并通知財務部拒絕付款。

6)《采購合同》中必須載明:因供貨商供貨不及時或質量、數量等問題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造成影響和損失的,供貨商必須承擔索賠責任。

7)必須建立健全材料的詢價、定價、簽約、進貨和驗收保管相分離的內部牽制制度,不得促成由一人完成材料采購全過程的行為。

8)對于乙供材料和設備,我方必須按認定的質量及選型,在預算人員控制的價格上限范圍內抽取樣板,進行封樣,并盡量采取我方限價的措施。同時在材料和設備進場時應要求出具檢驗合格證。

9)材料的代用應由工程管理部門書面提出,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通過,審算部門同意,領導批準。

10)甲供材料、設備的結算必須憑供貨合同、供貨廠家或商檢部門的檢驗合格證和我方工程管理部門的驗收檢驗證明以及結算清單,經審算、財務部門審核無誤后,方能辦理結算。

(六)竣工交付環節的成本控制

1、單項工程和項目竣工應經過自檢、復查、驗收三個環節才能移交。

2、設計、工程、審計、預算、銷售和物業管理部門必須參加工程結構驗收、裝修驗收及總體驗收等,“移交證明書”應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物業公司同時簽署。

3、凡有影響使用功能和安全及不合設計要求的結構部位、安裝部位、裝飾部位和設備、設施,均應限期整改直到復驗合格。因施工單位原因延誤工程移交,給我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按合同追究其責任。

4、工程移交后,應按施工合同有關條款和物業管理規定及時與施工單位簽訂《保修協議書》,以明確施工單位的保修范圍、保修責任(包括驗收后出現的質量問題的保修責任的約定)及處罰措施等。

5、采取一次性扣留保修金,應對保修事項及其費用有充分的預計,留足保修費用。

6、甲方按租售承諾先行墊付的屬保修范圍的費用,應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由乙方承擔。

(七)工程結算管理

一、工程結算

1.定義

1.1工程結算是指合同價格的結算。

1.2合同價格應為合同價款加上按合同規定進行的合同價款調整(增加或減少)。

1.3合同價款是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4合同價款調整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按照合同約定或承發包雙方協商同意需要調整(增加或減少)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調整的合同價款。主要包括:

a)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價款調整:如工程變更、發包人違約等等;

b)由于非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價款調整:承包人違約、合同缺陷等增加的合同價款。

1.5工程變更是指工程范圍變更、設計變更。工程范圍的變更包括新增工程和刪減工程(新增工程分為附加工程和額外工程。所謂附加工程是指那些該合同項目所必不可少的工程,如果缺少了這些工程,該合同項目便不能發揮合同預期的作用。或者說,附加工程就是合同工程項目所必需的工程。所謂額外工程是指工程項目合同文件中“工作范圍”中未包括的工作。缺少這些工作,原訂合同工程項目仍然可以運行,并發揮效益。);設計變更是經發包人統一并發出指令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及材料等等。

1.6專業分包工程合同結算是指發包人直接分包的專業分包工程完工后,按專業分包工程合同條件進行的工程驗收、結算。

1.7項目工程總結算是指項目工程竣工之后發包人與承包人進行的總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結算和尚未進行結算的專業分包工程合同的工程竣工結算。

2.工程結算的條件

2.1工程質量合格或達到合同要求并按照合同要求取得驗收證書是工程結算的必要條件。結算以工程計量為基礎,計量必須以質量達到要求為前提。所以不是對承包商已完的工程全部結算和支付,而只結算和支付質量達到要求的部分,對于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的部分一律不予結算和支付。

2.2一切結算均需要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

2.3變更項目必須有發包人的變更通知。沒有發包方的指示承包商不得作任何變更。如果承包商沒有收到指示就進行變更的話,他無理由就此變更的費用要求補償。

2.4及時、完備的結算資料。

3.結算資料完整的結算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3.1合同約定對合同價格構成影響的文件及資料:

3.2承包人履約情況:

a)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b)發包人對承包人履約情況的說明,包括:

i.雙方確認的已完和未完工程項目一覽表;

ii.工期或質量未達到合同要求的項目應提供相應明確責任的說明;

iii.承包人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情況(已辦理反索賠的項目除外);

iv.合同約定的設備清單和工程實際使用的設備材料清單一覽表。

3.3工程結算書:

a)結算書編制說明,其內容應包括2.1-2.3條有關需要說明內容。

b)合同價款范圍內規定工程內容的結算(結算明細表、匯總表)。

c)合同規定合同價款調整范圍內(增加和/或減少)工程內容的結算。

4.工程結算的審查原則及要點工程結算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明確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在承包人風險及責任范圍內的工程費用支出不予調整工程價款。

4.1合同價款范圍內的結算,應區分不同的發包方式和合同類型進行審查:

a)對于總價合同,嚴格按照合同價款進行結算,嚴格審查合同內的工作內容是否在實際施工中按合同要求完成,包括產品設備的型號是否和合同相符;

b)對于單價合同,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依據施工圖和現場實際情況進行工程量的計量,乘以合同單價計算合同價款,審點為工程量的計量;

c)對于未進行招投標,合同約定按照施工圖預算加調整計算合同價格的工程,應依據施工圖和現場實際情況、按照合同規定采用定額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工程量和計價。審點分為工程量的計量和價格的來源與計算是否合理。

d)對于有甲供材料的合同,在先梳理清楚材料的工程實際消耗量和施工單位領用量之后,方進行計量和計價工作。對于超額使用的單位要追究違約責任。

4.2調整合同價款的結算:(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價款調整。)

4.2.1工程變更部分工程范圍變更內容,對于合同范圍內已有工程項目的工程量改變時,按工程量清單或工程定額中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計價方式進行結算;對于屬于合同工程內,但工程量清單或工程定額內沒有的工程項目,雙方協商議定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價格進行結算;對于不屬于合同范圍內的工程項目:

1)要根據簽發的變更通知單明確的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結算方式,

2)變更工程的價格可參考原合同中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計價方式進行結算,

3)如果原合同或工程定額中無相關價格,由雙方協商議定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價格進行結算。審點為變更手續是否及時、完備、變更內容是否與現場實際工程相符、工程量計算是否合理、價格來源與計算是否合理。

a)對于設計變更內容,主要審查變更手續是否及時、完備、變更內容是否與現場實際工程相符、工程量計算是否合理、價格來源與計算是否合理。

b)對于進度計劃變更內容,應首先審查進度計劃變更的手續是否及時、完備,進度計劃變更的責任方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對于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進度計劃變更,由此產生的工程內容的增加或人工、機械降效等不予調整工程價款。其次審查進度計劃變更的計算是否合理,應對照合同規定的工程進度計劃和變更的工程進度計劃,計算對工期的影響,從而計算由此產生的施工措施費用、工程內容增加費用和人工、機械降效費用等等。

c)對于施工條件變化導致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應首先審查施工條件的變化,如不良地基、地下障礙物的處理等,是否是承包人應承擔的風險范圍,如屬于發包人的責任,如地質勘察錯誤等,應予調整工程價款。其次,因為此部分內容是施工圖紙上不能反映出來的,又屬于隱蔽工程,應重點審查變更手續是否及時、完備,看是否符合工程實際情況。工程價款調整的審查參考上述原則。

4.2.2由于雙方違約或合同缺陷導致的合同價款調整應首先正確理解合同條款,正確劃分違約責任。其次審查違約索賠是否符合合同和法律時限和程序的規定。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則應審查索賠的計算方法和基礎數據是否符合規定,有否重復計算,還應剔除承包商違約、失誤或不作為導致的損失。對于承包商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則應及時、合理的進行反索賠。對于雙方就違約事項達不成一致意見或由于合同本身的缺陷而導致爭議時,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按照合同規定提交仲裁或訴訟。

4.2.3合同價格的結算,應參照財務往來狀況進行相應的調整。如參照:發包人為承包人代繳的,但未轉賬的各項稅費;發包人直接支付給分包人,但未轉賬的款項;發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并交付給承包人使用,轉賬的款項(用以計算該材料、設備的價格);發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并交付給承包人使用,未轉賬的款項(即甲供材料、設備)(用以計算按照合同規定承包人節約、超額使用材料時的獎勵或懲罰);以及其他對于工程結算需要的財務轉賬明細。

5.甲供設備和材料的結算

5.1核對實際的品牌、規格、型號及技術要求是否和合同要求一致;

5.2供貨單位必須提供收料單原件,且收料單數量應與現場核對,以證其真實性;

5.3所有供貨必須落實貨物的使用單位,并有使用單位(施工單位)的簽收記錄;

5.4必須到現場核對已安裝的貨物是否符合安裝規范,外觀及內在品質是否在安裝過程中受到破壞或變形以及損失或損蝕;

5.5供貨單位必須提品證明書以證明其產地及質量,以及供貨合同要求的其它資料。

(八)其他環節的成本控制

1、正式發售前,應組織銷售、設計、工程和預算人員擬訂詳細的《銷售承諾事項清單》,逐項測算其建設成本,并對照原成本預算逐項審核;對配套設施,應測算其運行成本,并列入項目完全成本范圍內。《銷售承諾事項清單》及有關成本測算,須報公司審查通過。

2、銷售過程中為增加“賣點”需增加或調整綠化、公建配套等項目時,應事先編制預算并報公司批準后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