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的起源范文

時間:2024-02-06 17: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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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的起源

篇1

【關鍵詞】火災保險;家庭財產保險;被動消費

中圖分類號:F8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1)10-020-01

根據主流媒體的推算,“11?15”特大火災事故可能造成近5億元人民幣的直接損失。5億元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依據是目前上海市二手房市場成交均價在每平方米3萬元左右。由于事故發生地的公寓中一梯六戶的房型只有兩戶朝南,其他朝向均不太理想,因而價格懸殊較大。朝南房屋的預估損失為每平方米2,9萬元到3萬元,朝北房屋的預估損失則為2,6萬元。按照以上推算,“11?15”特大火災事故僅僅造成的房產損失便可高達5億元人民幣,如果在考慮房屋內部財產價值的話,則直接經濟損失遠遠不止5億元人民幣。

從上海市保監局17日通報的關于“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相關保險排查理賠情況看,目前涉及該項重大事故的保險公司主要是太平洋保險和中國平安。其中太平洋財產保險上海分公司因為承保了事故發生地的社區綜合保險,在本次事故中必須理賠的金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其中包括家財險300萬元,人身險100萬元,社區公眾責任險100萬元。平安保險公司因為事故發生地有2名客戶身故,9名客戶受傷住院,根據客戶所在單位投保的1年期團體意外傷害險,首期理賠金額為182.5萬元。

除了以上兩家保險公司以外,已有3家財產險公司截至17日接到6件家財險報案,保額74.67萬元;房貸險報案1件,保額62.7萬元;車險報案3件,具體保額及損失待查。有8家壽險及養老險公司確認身故客戶3名,保額合計203.1萬元,受傷客戶13名。

從已知的賠損數據看,保險公司目前已經承擔的保險賠付額度約為1023萬元,隨著報案率的增加和理賠時間的推移,保險公司應該會承擔更大的保險賠付。但是相較于最少為5億元的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23萬元的保險賠付似乎顯得蒼白無力,因為保險損失與直接經濟損失的比例將小于2%。

根據現有的數據看,本次保險公司在轉移上海“11?15”特大火災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占比極有可能小于2‰遠遠低于國際上巨災保險賠付36%的平均水平。

此次火災保險財產保險賠付極低的事實是值得反思的。首先火災保險并不是一個陌生的東西,相反火災保險正是近代財產保險的起源。在公元前2000多年的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中有類似火災保險的規定。該法典中有這樣一條規定:巴比倫國王命令僧侶、官員和村長向居民征稅以籌集火災救濟基金。現代的火災保險制度起源于英國。1666年9月2日英國倫敦大火的發生,促成了次年英國第一家火災保險商行的設立。這場大火持續了5天,使倫敦城約80%的部分被毀,財產損失在10000萬英鎊以上。次年,一位牙科醫生尼古拉斯。巴蓬獨資開辦了一家專門承保火災保險的營業所,開創了私營火災保險的先例,并于1680年創立了擁有4萬英鎊的火災保險公司。

根據家庭財產保險的一般約定,由于發生下列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時,保險人負責賠償:火災;爆炸;臺風;龍卷風;暴風;暴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通常家庭財產保險的可保范圍包括: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室內財產。具體又規定房屋是指被保險人自有并有人居住的住房。所以家庭財產保險本該是能夠在我們的家庭財產遭受損失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可見,在我國家庭財產保險制度還是比較成熟的,是能夠有效運行的。它符合了財產保險產生的根本動因――人類社會從一開始就遇到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所以在古代社會就萌生了抵御災害事故的財產保險思想。

然而是什么導致了家庭財產保險在現實中的缺位呢?

家庭財產保險缺位,也就是說家庭財產保險的參保率低。在西方發達國家,與火災相關的家庭財產保險的投保率可以高達80%以上,是僅次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普及型險種。

根據此次上海11?15火災受災民眾的反應:他們很多人不是不愿意購買家庭財產保險,而是不知道有這個保險。也有知道的,但是沒有沒有意識到有需要購買這個保險,有極少一部分人說“不知道怎么買去哪兒買”。結合我國保險行業的現狀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家庭菜場保險缺位的原因有:保險險種推廣不力,保險購買渠道不通暢,民眾保險意識薄弱。

篇2

構建多維盈利分析模型,需要我們將各項成本費用科目、指標合理的在時間、機構、產品、客戶、渠道等維度中進行科學合理的歸集和分配,由此引出了費用分攤問題。費用分攤問題起源于交強險的單獨核算,為出具交強險年度報告,需要將費用合理區分專屬費用和共同費用并進行精確分配和歸屬。2006年8月29日,為了規范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公司財務管理水平,保監會制定了《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對保險公司的費用分攤進行了科學指導、合理定義。《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指出:保險公司所指的費用是指保險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包括賠款支出、分保賠款支出、各類給付、退保金、準備金提轉差、傭金、手續費、分保費用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等等;費用分攤的意義,基于產品定價、成本費用控制、分支機構考核和經營管理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還伴隨著管理方式的改變,比如,各大保險公司集中管理后出現的運營中心、后援中心的成本分攤問題。《分攤指引》同時指出:本指引是保險公司費用分攤程序和標準的最低要求。保險公司可以在遵循本指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開發更為科學、準確、合理的費用分攤方法,也可以開發作業成本法等更為先進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模式,但要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驗收合格后方可實施。目前,各保險公司向保監會上報的費用分攤管理辦法,絕大多數都是嚴格按照《分攤指引》管理要求,采用規范的費用分類、分攤流程和分攤標準,差別也大多只在于業務部門的界定、分攤標準的調整,很少有保險公司在作業成本法等更為先進的管理會計管理辦法上有所突破。從目前實施的情況來看,缺乏分渠道、分機構的費用分攤流程,分險種、分業務類別的成本分攤不夠精細,成本分攤數據不夠準確,不能充分滿足目前精細化的管理需要,費用分攤管理辦法需要注入新的內容,成本費用需要進行更進一步的細分。

二、架構多維盈利分析模型的關鍵在于對費用進行合理分攤

1.費用分攤

觀察我們的利潤表,已賺保費的各個項目、綜合賠款的各個項目、綜合費用的各個項目、營業稅金及附加、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攤回分保費用都是可以分到機構、產品、渠道的。無法直接分到機構、產品、渠道的有:

(1)投資收益;

(2)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3)匯兌損益;

(4)其他業務收入;

(5)業務及管理費;

(6)其他業務成本;(7)資產減值損失;等等在一般的保險公司經營活動中,匯兌損益、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發生金額較小,對總體損益影響不大。因此,關鍵是在對投資收益、業務及管理費進行分攤時,根據作業流程拓展業務部門的范圍,增加分渠道、分機構進行分攤的流程,調整分攤的標準、因子,以更準確的體現分攤的結果,滿足分機構、分渠道、分險種、分業務類別的精細化管理需要,為更好的管理決策提供支持。

2.費用分析

為此,在研究《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的基礎上,我們提出以下幾條辦法,以期能對費用分攤管理辦法進行改進:

(1)增加費用核算管理的維度,包括險種險類險別、業務來源(渠道)、車型、客戶、成本中心、基金中心、收支項目、承諾項目、內部訂單號、機構歸屬、境內境外、專屬費用標識等核算維度;另外,強化核算精細化管理要求,通過這些措施,增加專屬費用的占比,減少共同費用的占比;

(2)對費用進行科學合理細分,根據費用屬性合理選擇費用分攤標準和分攤流程。比如:原來費用區分為三類,人力成本、資產折舊和其他費用,現在我們可將費用細分,劃分為固定費用、變動費用,或者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或者固定費用、變動費用和運營費用。每一項成本費用可根據分類依據再具體細分,細化歸屬后根據費用屬性合理匹配較為合適的分攤標準和分攤流程;

(3)在原有分險種、分業務類別的分攤流程基礎上,增加分機構、分渠道的費用分攤流程。多維盈利分析的要旨,就在于細分市場,細分市場不僅僅需要分險種分業務類別進行區分,還需要分機構、分渠道、分客戶進行區分,不僅僅是單個進行區分,也可以是對其任意組合進行的區分。

(4)在共同費用的分攤上,采用作業成本法,對每一類費用根據成本動因科學合理歸屬費用。財產保險公司的發展,往往是根據成本動因比如渠道或者產品調整部門,費用分攤也應該遵循這一原則來進行分配。根據成本動因,或者新增成本中心,調整費用分攤流程;或者調整分攤標準和分攤因子,使得分攤結果相對更加準確。

三、結語

篇3

關鍵詞:損失補償原則;人身保險;代位求償原則;醫療保險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保險學原理分析

首先,在保險實踐中運用損失補償原則的原因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險的產生。現代意義上的保險發源于近代的意大利的海上保險,當時意大利商人通過簽訂一張船舶承保單,約定如果船舶安全到達目的地,則合同無效;如中途發生損失,則合同成立,該損失就由合同的另一方(保險人)承擔,因此在近代海上保險中,保險人的基本職責就是當被被保險人發生經濟損失時,按照合同約定來進行相關的賠償事宜。海上保險被人們公認為是現代保險的萌芽,因此人們也普遍接受保險產生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解決被保險人難以預測和控制的風險及損失。在世界各國學者對如何定義保險的相關研究成果中,損失學說也就占到了相當大的比例。損失學說將保險看做是一種經濟上的制度安排,由保險人來承擔被保險人由于未來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預測的事故而遭受的財產損失,因此在賠償中應該遵守如下規定:“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不賠償;損失多,賠償多;損失少,賠償少”。所以,根據以上分析,可以說損失補償原則是貫穿于保險業務的產生與發展的歷史進程的始終。

其次,根據對保險基本職能分析也可以得出在保險實踐中必須堅持損失補償原則的結論。保險職能是保險內在的固有職能,它主要由保險的本質和內容所決定的。根據前文對保險產生及起源的分析,保險產生后其發揮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分擔風險和補償損失。這兩個職能時相輔相成的,補償損失是保險的最終目的,分擔風險是保險處理事故時的技術方法。保險損失補償職能主要目的是,被保險人或保險標的在獲得保險賠償中能夠最大限度地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經濟狀態或物理使用價值,因此保險只是對社會財富進行的再分配,而其并沒有增加社會財富。被保險人也就不應該因保險賠償的獲得而實現價值增值、財富增加或者是額外的收益。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的本質特征與內在要求,保險的產生和發展的最終目標都是為了滿足補償災害事故損失的需要。堅持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理賠實踐中的基本要求。在保險理賠中堅持損失補償原則可以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若被保險人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經濟損失而不能得到賠償,則違背了保險的職能,侵害了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反過來,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從保險人處獲得的賠償總額超過了自身實際損失,被保險人就會獲得超過損失的額外收益,如果在保險實踐中對被保險人這種行為不加以限制,則會導致道德風險的發生,從而造成被保險人故意制造損失或欺詐保險,給保險人的正常經營帶來影響。所以損失補償原則是對保險當事人雙方的共同約束及其合法利益的保障。

二、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理

(一)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

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是損失補償原則的一個派生原則,它是指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通過采用適當的分攤方法,在各保險人之間分攤其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從而使被保險人既能獲得充分賠償但是也不能超過其實際損失。

(二)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是在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失時,依法應當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如果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賠償責任后,依法就取得了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與此同時,被保險人就失去了相對應的相關權利。若沒有代位求償原則的約束,被保險人就有可能從第三者和保險人處同時獲得了賠償,即雙重賠償,倘若這雙重賠償的金額超過了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那么被保險人就可能獲利,這與保險的補償性原則相違背。

(三)委付原則

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早場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予以賠付的行為。委付是被保險人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在海上保險中經常采用。

三、損失補償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性分析

在保險業務實踐中運用損失補償原則的主要原因就是:保險的本質就是損失補償,分攤風險。因此損失補償原則運用的一個必要前提就是保險具有損失補償性質。但是,隨著保險的不斷發展,保險業務的不斷拓寬,保險涉及的領域也在不斷擴大,因此保險所具備的損失補償特征也在發生變化。所謂的保險損失補償性是指: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的目的是使被保險人能夠最大限度地恢復到損失發生前的經濟狀態。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損失發生前的狀態主要來說就是保險標的的使用價值,物理形態等通過保險金賠償能夠得以恢復。在人身保險中,保險標的通常就是被保險人的身體、生命、健康等。因此,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很大的不同之處就是兩種的保險標的顯著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可以用經濟價值衡量;而人身保險中保險標的諸如人的生命、身體是無法估價的,人的生命或身體機能的保險利益也是無法估價的,被保險人發生傷殘、死亡等事件對其本人及家庭所帶來的經濟損失和精神上的痛苦都不是保險金所能彌補的,保險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被保險人及其家庭緩解由于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帶來的經濟困難,所以人身保險合同不是補償性合同,更多的則是體現為損失給付。

損失補償原則對人身保險是否適用則主要取決于對人身保險的性質判斷。若人身保險合同屬于補償性質的合同,如健康保險或者人身意外保險中的醫療支出部分具有明顯的補償功能,因此這時損失補償原則適用;而人壽保險或者人身意外事故的死亡保險則屬于定額給付性質,此時損失補償原則不適用。我國《保險法》中對于人身保險中的損失補償原則也做出了相關的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保險法(第四十六條))。我國保險理論界認為,由于保險代位追償原則是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權利,是對損失補償原則的補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償原則與損失補償原則只適用于各種財產保險,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主要有如下幾點原因:(1)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保險利益為被保險人的人格利益,不能夠用金錢價值予以衡量;(2)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已死亡,已無補償的替代性可言,這與保險代位權所體現的填補損害原則相悖;(3)更有學者認為,人身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人身上的專屬性,不能任意轉移。所以如果發生第三者侵權行為導致人身傷害,被保險人可以獲得多方面的賠償而無需權益轉讓,保險人也無權代位追償。

在保險業比較發達的美國,各州對保險代位權是否適用人身保險的態度也存在差異,原則上人身保險不適用保險代位權,特別排除人壽保險適用保險代位權,對于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也不適用保險代位權,但法院對于當事人擴大代位權適用范圍的合同自由采取了更加寬容的態度,如果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約定了保險代位權,則可適用代位權。這種做法已為美國大多數法院所認可。

由上可知,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保險代位權在人身保險中并不是完全不能適用的。但是,保險代位權是否能適用人身保險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雖然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填補損害的性質,但是根據傳統民法理論,其人身利益又具有專屬性,如果允許保險代位權在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中適用,那么民法中與人身權益相關的其他規定,如代位權制度中規定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不能代位行使等是否也要有所改變呢?因此,目前保險代位權是否適用人身保險只能結合各國具體的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作具體的規定。

四、人身保險中損失補償原則的具體案例分析

通過以上分析,本文給出結論:損失補償原則不適用于具有定額給付性質的人壽保險;適用于具有補償性質的人身保險,如健康保險、醫療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為了更好地理解損失補償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性,接下來結合一些保險案例來進行具體的分析。

2005年5月,王先生在外出旅游途中所乘坐的汽車被迎面駛來的運貨大卡車撞擊傾倒,王先生當場重傷,入院治療后不久救治無效死亡。交警部門在調查后,認定在本次事故中貨車司機李某負全部責任。經協商后,李某向王某家人賠償了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8000元。同時,按照法院裁定,由李某向王某家人支付了1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在事故發生前,王先生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1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此案中,王先生是否可以獲得1萬元的保險金?

篇4

關鍵詞:保險利益;射幸性;立法意義

保險合同的全部意義就在于完全履行,因為它不僅是當事人滿足自己需要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體投保人精誠合作、分擔危險之必要途徑。依照各國保險法的規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必須是受到實際損害的人,因為補償是保險的基本職能。那么,保險上的損害是以什么形式表現的呢?又如何來量化呢?這涉及到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保險利益原則。

所謂保險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稱可保利益,立法上首見于英國《1774年人壽保險法案》。該《法案》第一條要求被保險人對被投保的生命具有可投保利益,也即保險利益。[1]但英美成文法上對保險利益的含義并無界定。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均沒有保險利益這一用語,但在理論上卻對保險利益制度有系統研究。就我國研究現狀來說,理論上將保險利益描述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一種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損,或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受益的損益關系;同時將保險標的根據其性質不同分為財產及人的壽命和身體,并相應地把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明確指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以此涵蓋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保險利益,但并未就兩者做出進一步詳盡規定。

一、保險利益制度的起源

保險制度發端于貿易發達、風險巨大的海上運輸。在13世紀末意大利的海上保險中,保險人假裝稱已從被保險人處受領一定金額之貸款或以信用方式賒購被保險人之貨物,約定若船舶未安全抵達時,將該款項返還給被保險人或支付價金。實際上是使被保險人在貨物損失時可從保險人處獲得一定金額之價款。這種約定中,未來船舶是否發生危險事故無法安全抵達或危險事故何時發生不確定,保險人是否給付保險金取決于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因此具有射幸性。射幸性使得這種所謂的保險和賭博有著相似的機理。兩者都決定于偶然事件的發生。顯然,賭博是為社會公益所排斥的。它變一定(原有之賭本)為無定(輸或贏),[2]是一種參加者創造風險的活動,鼓勵利己主義、貪婪和不勞而獲,使偶然性成為人們行為的主宰者,破壞生活道德秩序。[3]因此產生這樣的問題:被保險人是否必須是船舶未安全抵達會受損之人?被保險人獲得的價款是否應不超過其貨物損失?據此,有學者提出,因保險行為而請求保險金額的,被保險人應證明保險利益之存在,強調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受損害者才能獲得價款且價款不得超出損害金額,以區別于賭博。從此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保險,即填補損害制度。[4]保險利益理論也由此開始發展。

二、保險法上對保險利益的概念定位

財產上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于特定財產所具有的實際和法律上的利益,人身上的保險利益對于投保人本人為其主觀價值,對于第三人則為投保人和該第三人之間的相互關系。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實際上只是將法律上權利稍稍擴大至法律承認的權利和利益,對保險利益并沒有給予充分說明,只能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因此,有必要從理論上對保險利益給予分析。

理論上,學者眾說紛紜,可概括為以下兩種學說:

第一種是價值說,或稱經濟利益說。此學說認為,保險的本質乃在于補償經濟損失。換言之,即在于填補所滅失或所減損物上之價值。因而認為有利益才有損害,有損害才需要補償,故認為保險合同之對象為保險利益,即保險利益就是保險標的物上的價值,或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所具有的經濟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以致保險標的物不安全而受損,或者因為保險標的物不發生損害而受益。[5]依價值說,構成保險利益需具備三個要件:(1)須為經濟利益。保險是以補償被保險人所受損失為目的,保險利益須屬于經濟上的利益或以與經濟上利益有密切關系且可以貨幣量化為限。(2)須為確定的利益,即指其利益已確定或可確定。(3)須為合法利益,即其利益合乎法律的規定。價值說對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能進行科學的解釋,國內學者多持此學說。[6]價值說比較重視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因素,突出了保險合同的經濟補償功能。

第二種是關系說。在人身保險中,由于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為人格權的內容,無法以金錢價值對其加以衡量,故價值說無法解釋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于是關系說乃應運而生。該說認為,保險利益乃是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此種利害關系,包含有經濟上之利害關系及精神上之利害關系兩種。德國及我國臺灣學者一般持此學說。[7]關系說與價值說相比,其獨到之處是不拘泥于經濟價值上的解釋,而是從關系的角度來分析,為人身保險獲得了一席之地。

筆者認為無論贊同哪種學說,有幾點我們是必須認可的,也是各國對保險利益內容界定一致的地方。第一,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不合法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為保險合同或保險法所保障。如對盜竊、搶劫之財物的占有利益,走私、販毒的經濟利益,劫匪對劫持的飛機或者人質的期待利益等,均不能構成保險利益。第二,保險利益應為經濟上的利益。所謂“經濟上的利益”,是指可以體現為貨幣形式的利益或稱為“金錢利益”,保險是以補償損失為目的,以支付貨幣為補償方式的制度,若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就不能用金錢來計算,則損失無法補償。第三,保險利益是可以確定的利益。惟有保險利益這種經濟利益是確定的利益,在實踐上才具有可操作性,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保險人才可以據此進行補償。所謂“可以確定的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或者因現有利益而產生的將來預期利益可以確定。對于人身保險而言,可以確定的利益也可以稱為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利益。回過頭來看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利益的界定,概念定位上并不是很清楚,邏輯不夠嚴謹,不利于實務操作。這些缺陷對于保險法的實踐以及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有著不利的影響,這可能也是我國保險業發展緩慢的原因之一。因此,在以后的社會發展中,明確相關概念的任務任重道遠。

三、保險利益原則的立法意義

保險制度因其“分散危險和補償損失”的職能而具有積極意義,并得以存續和發展,任何人均不應通過保險而獲得無損失的利益或者超過損失的利益。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價值亦在于能有效地防止將保險作為賭博的工具。保險利益的存在,能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道德危險與保險相伴而生,似乎從保險誕生的那一天起,就一直讓人們頭痛不已。如以與自己毫無利害關系的他人財產、身體、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則實為賭博。就財產保險而言,如以無保險利益之他人財產投保,因為他人財產即使發生危險,投保人并無損失發生,如能獲得賠償,則與賭博何異。其更甚者,投保人為圖早日實現其不當利益,必不會等待被保危險之自然發生,而將設法造成被保財產的損失,其所誘發的道德危險,實不言而喻。例如,保險標的物價值100萬,所有者的保險利益即為100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發生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額最多100萬,身心正常者,不會為以100萬的投入換取100萬的賠償而鋌而走險,這純粹是基于經濟利益上的考慮。就人壽保險而言,若無保險利益規定,后果更無法設想。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沒有保險利益限制,任何人都可以以他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而訂立合同,則投保人可能采取各種手段傷害被保險人,以謀取保險金的給付。17世紀英國保險法因沒有保險利益的規定,就出現過殺害被保險人的情況,造成社會的極大不安定,立法機關遂在《1774年人壽保險法》中首次確立人身保險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原則,明確規定:人壽保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有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旨在消除以他人生命、健康為賭注,博取非法利益的壽險保險單,該法因而被譽為“禁止賭博法案”。可見保險和賭博在目的、效果、及社會評價(包括道德和法律等角度)方面均存有差異,但最根本的區別在于保險中有保險利益的存在。保險利益原則不許可隨便以他人的財產或人身作為保險標的投保,便有效地防止了不受損失而獲利,從而保證了保險的損失補償職能,遏制了賭博。

保險利益原則之創設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發生道德危險,道德危險是保險術語,是指投保方為獲保險賠償而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發生或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放任損失擴大。堅持保險利益原則,無損失則不賠償,損失多少賠償多少,有效地防止了為獲得不當利益而發生道德危險。在保險實務中,保險賠償的最高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是以保險利益為基礎的。這體現了保險的“補償”性,從而更好地實現保險“分散危險,補償損失”的職能道通過保險利益原則來設置屏障防止發生道德危險,并限制保險賠償的額度,從而保障保險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參考文獻:

[1]Malcolm·A·Clerke.何美歡,吳志攀等譯.保險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尹田.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3]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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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工程的基本概念以及基本思想

個人以及機構在金融活動中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例如匯率風險、利率風險、投資股票市場所面臨的個股風險,以及市場風險等。這些金融風險對于不是從事金融業的公司而言往往是難以駕馭的,也是不愿意承擔的;即使對于專門的金融機構,也并不是愿意承擔所有的風險。我們可以設想,對于一家主要從事國內業務的商業銀行,它愿意承擔關于本國貨幣的一定的利率風險,但是因為不熟悉國際業務,所以一般不愿意承擔匯率風險。因此,社會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使得機構能夠按自己的意愿承擔相應的風險(同時具有潛在的收益),而金融工程就是一種具備如此功能的機制。金融工程起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倫敦銀行界,當時有的銀行建立起專家小組,對客戶的風險進行度量,并應用組合工具進行結構化管理。這一類工作被稱為金融工程。隨著金融創新的興起,人們對金融工程的認識迅速拓寬,現在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來解釋金融工程,即金融工程是應用金融工具,將現在的金融結構進行重組以獲得人們所希望的結果,它所用到的金融工具,主要是近年來出現的期貨、期權以及互換等各種衍生證券。金融工程的核心思想是利用這些基本的金融工具,或是它們的組合,如期權期貨等,達到處理金融風險的目的。一般有兩種結果:用確定性來代替不確定性,即風險;用確定性的損失來代替不確定性的損失,即不利的風險。

二、保險的起源以及基本思想

保險是人們規避風險的主要手段,我們可以從保險的起源看出來。另外,壽險業在發展的初期階段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但是社會并沒有因噎廢食,而是充分認識到了保險對于社會發展的進步意義,同時,保險業也制定了許多嚴密的規則。這樣,一方面使得保險公司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證,更重要的是,使得人壽保險為社會所接受。在此,我們不局限于各種保險的細節問題,而是從保險的核心出發,探討保險這個行業處理風險的基本思想。

我們以壽險業為例,考慮它的社會定位以及它處理風險的方式。壽險是為了滿足個體規避失去勞動力或死亡時所帶來的風險而出現的一種保險形式。而風險有兩種:生存與死亡。簡單的講,生存的風險就是指個體本身的生存(養老)問題;死亡的風險是指如果個體作為一個家庭的主要勞動者,他的死亡或者喪失勞動力,對家庭生活的影響是災難性的。下面,我們詳細地說明保險業是如何規避這兩種風險。

1.用確定性來代替不確定性風險

對于個人而言,他需要在具備勞動能力期間,進行一定的積累以備將來喪失勞動能力時維持生活。但是,他面臨一個風險,即他并不知道自己能生存多少年,如果積蓄太少并且他的身體一直十分健康,那么,他的積蓄就不夠維持他的生活;反之,如果積蓄相對于他的年齡而言太多的話,他雖然不必為老年的生活發愁,但是,對大多數人而言,這往往意味著青年時期生活質量的下降。總之,如果完全依靠個體,沒有人會知道多少積蓄是適當的。生存年金保險是一種有效的解決方法,可以將這個不確定性的風險用一個確定性的支出來解決。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收入,對未來生活的預期,以躉繳或者分期交費的方式,購買一定數量的生存年金。這樣,就可以確保自己在失去勞動能力時,還會有固定的生活來源。這就是將不確定性的風險用確定性來代替。

2.用確定性損失來代替不確定性的損失

在保險中,財產保險,壽險,以及健康險等多種保險都是以確定性的小的損失,即所繳的保費來代替潛在的可能出現的巨大的損失。我們還是以壽險為例來看一下這個問題。前面我們已經提到,對于一個家庭,主要勞動者的死亡會對家庭的經濟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如何規避這種風險呢?死亡保險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例如,一個家庭可以為

其主要勞動者購買死亡保險,這樣,如果在保險期間發生意外,家庭則可以獲得相應的保險賠付,從而解決他們的生存問題;而如果一切正常,繳納的保費不會為這個家庭帶來任何收益。保險通過這種方式,使得人們可以將不確定性的損失(大的,且發生的可能性較小)用確定性的損失(小的)來代替。

三、金融工程與保險的定性比較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對金融工程與保險有了一個基本的認識,我們在此用一個表來說明一下二者的關系(詳見表1)。

表1金融工程與保險的比較

附圖

通過表1,我們可以看出,從金融工程與保險的目的來看,二者都是處理、規避風險的手段,只是它們的標的物不同。同時,它們本身并不能創造出社會價值,只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而已。換言之,如果一輛購買了保險的汽車發生車禍而報廢,盡管它的所有人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但是社會財富確定是減少了一輛汽車,只是這個人規避了車禍造成的財產損失;同樣的道理,有人可能因為持有一份期貨的多頭而獲利,這并不能說明社會財富的增加,因為持有這份期貨空頭的人會因此而蒙受損失,我們只能講,持有期貨多頭的人在此風險的處理上是妥當的。我們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對于持有期貨空頭而遭受損失的人,我們也并不能認為他沒有正確地處理風險。因為從他的公司整體來看,持有該期貨的空頭,可能避免了更大的損失,或者是在這方面出現損失的同時,他在另外的交易中取得了超額的利潤,也就是整體規避風險是我們所要追求的目標。正是出于這個考慮,沒有人會對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但沒有得到保險賠付(即一切平安)而感到不快。因此,將衍生金融看作是一種規避風險的手段,我們才可以理解并容許在財務中出現由進行衍生金融交易而帶來的損失,因為這可以看作是為企業支付的另外一種“保費”。

其次,金融工程與保險處理風險的基本方法是一致的,都是用確定性來代替不確定性或用確定性的損失來代替不確定性的損失這兩種基本的思路。這兩種方法是規避任何風險的基本方法,而風險自身的特性決定了處理風險工具的不同。因為金融產品與實物資產以及人具有不同的特性,從而決定了處理金融產品風險的衍生工具必然同保險產品不同。事實上,因為實物資產與人具有不同的特性,也使得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產品是完全不同的。

再次,由于金融市場中的風險并不具備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的特性(即當數量足夠多時,會出現頻率的穩定性,也就是滿足大數定律),因此,不可能出現象保險公司這樣一個可以將所有風險都承擔的機構。但是,在金融市場中,大家對于同一個風險有不同的偏好,因此中介機構可以撮合雙方達成交易,并用各種手段確保不會出現信用風險,期貨交易中的盯市方法是最典型的一種。二者的特性也決定了它們不同的定價基礎,也就產生了不同的定價工具。

總之,保險與金融工程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二者都是處理風險的工具,并且處理風險的方式是相同的。它們的區別在于所處理的風險標的物不同。保險是處理實物資產與人為標的的風險金融工具,金融工程是處理以金融產品為標的的風險工具。正是因為標的物的不同,造成了它們之間的差別,但是,我們認為:盡管二者在表面上存在著差距,但就其本質而言,金融工程就是“金融保險”。事實上,保險中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只是因為保險業的成熟,例如嚴格的監管,程序化的條文,才使保險業規避了這些風險,得到了社會的認可。

通過對保險與金融工程的比較,我們可以從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啟示:

1.在中國發展金融工程是必要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工程與保險的作用是相同的,只是標的物不同。因此,發展金融工程,使得金融機構可以規避、轉移金融風險,這是建立完備的金融市場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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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精算思維;期權定價思維;相關性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9-000-01

引言

期權定價已經開始廣泛的應用到保險、金融以及投資等各個領域,從目前來看應該是金融領域最為成功的模型之一。隨著經濟形勢和金融方式的變化,期權定價模型開始被引入到保險定價當中,人們對這方面的研究也是越來越深入,但是采用保險精算的思想解決現在期權定價卻還只是處于一種嘗試的階段。于是本文在研究中主要根據保險精算思維和期權定價思維的觀念進行分析,找出他們之間的相關性,同時指出他們兩者互相借鑒的意義和價值。

一、期權定價

簡單來說,期權就是一種選擇權利,一個期權的所有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未來的某一個已經約定好的時間或者是在約定的時間內,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是賣出一部分基礎資產的權利。期權一般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看漲期權,另一種是看跌期權。其中看漲期權是一份合約買者有權利但是卻沒有任何義務去執行期權的合約;看跌期權是賣者有權利但是卻沒有任何義務執行的期權合約。可以看出,期權實際上就是一種現代的衍生工具,其資產價格的變化會直接決定期權的定價。就以歐式的看漲期權來看,一個期權在0時刻生效,到了T時刻到期,假如它的執行價格是K,這個時候基礎資產在t時刻的價格就是St。當期權到了T時刻時,其中的基礎資產價格St大于K,這個時候的期權買方可以執行期權,那么買方的收益就是V=St-K;但是假如這個時候的St小于K,此時的買方就會放棄其執行期權,那么它的收益就是零。

二、保險精算

要想實現精算就要通過數理模型以及歷史數據的分析。這種精算的方法最早起源于保險,所以人們就稱之為保險精算。從精算學的角度來說它的主要作用卻是用來處理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方法和方式。它可以對未來不確定性預測的一種量化,在風險量化中可以對未來的風險提供相應的解決對策以及對應的解決辦法。精算實際上就是在經濟學的基礎上,再充分利用現代的科學技術手段比如現在的統計學、代數學、金融學甚至是法學等進行科學計算,通過對歷史數據的計算處理實現經濟活動的未來風險評估和分析。

三、保險精算思維與期權定價思維的相關性分析

保險可以被看成是一種期權,比如在保險中我們可以將自己的保險金額當作是期權的執行價格,而保險的時間可以當成是期權的期限,在整個過程中的費率當做是期權的價格,在保險中出現的各種保險事故當做是期權的執行條件,從以上可以看出期權就是另一種保險的形式。這里的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簽下的合同同樣可以看作是期權。這里的合同其實就是投保人為了規避各種風險而購買的看跌期權;同樣的期權也是可以被看作是另外一種形式的保險,這里的期權持有者就相當于一個投保人,自己需要支付一定的資金也就是保險費,在未來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誠然期權的賣方當然可以被看作是保險人,然后可以得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費,但是要承擔著一定的風險,這里的期權合同就相當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簽署的合同,其中的期權費用當然就是保險的保險費,公平的保險費就是被買入的價格。

首先是標的。這里的期權合同的標的是一種金融資產的買賣的權利,保險合同標的是財產(這里以財產保險為例)。盡管期權買賣的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權利,但是它的實質還是一種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這一部分與財產保險非常的相似,同時兩者還有著一定的適用性。

其次,兩者同時具有法律約束效益。其中的保險合同是保險關系雙方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益的協議,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雙方要完成的義務是,投保人需要向所在的保險公司繳納投保費,而保險公司要在保險標的約定事故中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這個法律約束是有一定時效的,一旦雙方之間約定的時間到期,那么雙方之間的交易就會立即停止。其中的期權到期之間,買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是不是執行權利,但是不同種類的期權在執行時間上不同,但是以上的期權一旦到了時間約定如果不用就會自動失效。

最后,參與的雙方關系都是不對等的。在期權中買方在支付期間在約定的時間內以已經約定好的價格買入,具體的數額根據自己情況而定。等到期的時候買入人可以可得數量比較大的收益,當然也可以不執行任何權利,失去的是期權費。在保險業務進行中,這里的投保人在前期可以繳納較少的投保金,然后將自己可能的未來風險轉嫁到投保公司,這樣在自己出現較大事故的情況下會獲得金額比較巨大的賠償。但是如果不出現任何風險,損失的只不過是少量的保護費。

四、保險精算如何應用于期權定價

在精算中,保險人通常采用精算等價原理來確定收取保費的多少。所謂精算等價原理是指保費收人與未來賠付支出應當在精算現值上平衡,即收取的純保費應等于未來潛在損失的精算現值,純保費再加上風險附加及費用、利潤就是總的毛保費。根據精算等價原理收取的保費就是公平保費,即為保險標的可能遭受的期望損失值。從期權理論可知,期權費可以看成是期權買方為未來執行期權而向期權賣方支付的報酬,以補償由于未來執行期權而給賣方帶來的經濟損失,因此利用公平保費確定的期權費,在理論上等于未來標的資產價格大于執行價格產生潛在損失和請求權的數學期望值。利用評估實際損失和確定相應概率分布的精算定價方法,定量研究由于執行期權導致的賣方潛在損失概率分布,進而確定期權價格,將是保險精算方法應用于期權定價的主要方向。

五、結語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期權和保險精算之間存在著很多的聯系。對于某些部分,甚至可以將期權看成是一種保險,而保險同樣也是可以看作是一種期權。在現實的運作中完全可以用期權定價的思維來看到和考察其中的保險精算,這樣就可以彌補雙方忽略的客觀因素。其中期權的定價比較靈活,在期限保值期間使得保險公司受到損益波動的范圍更小。而用保險精算的思維來考察期權,這樣從另外一個角度來對期權定價進行考察,克服了各種期權定價的復雜公式,利用精算的方法進行定價,保證了期權的實際價值,還可以進行動態的控制。所以說保險精算思維和期權定價思維可以相互的借鑒和利用,實現兩者投資決策的正確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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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第三方物流,保險,法律關系

隨著現代物流業的興起,第三方物流企業在為客戶提供越來越便利的一體化物流服務的同時,也承擔著越來越大的風險。隨時可能發生貨物破損、野蠻裝卸、誤時配送、偷盜滅失、變質串味等風險都可能遭致托運方提出索賠。面臨風險的猖狂和索賠的煩惱,第三方物流企業該如何防范?是自留還是轉嫁?世界各國的實踐告訴我們,保險不失為一種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保險一方面體現了分散社會資源集中運作的優勢,另一方面又體現出現代社會互助精神的價值。因此,現代物流誕生伊始,保險就得到了第三方物流企業的青睞。在我國,現代物流業剛剛起步,物流保險在實踐中還存在諸多的缺陷。另外,物流業對保險業的陌生又造成對保險功能的定位不清,這也是導致我國物流保險業不發達的重要原因。

一、 第三方物流保險的起源-從“三足鼎立”到“雙軌并行”

近代保險制度肇始于14-16世紀的國際貿易活動,從此物流保險便開始了其長達幾個世紀的發展歷史。據資料記載,1384年在佛羅倫薩誕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現代意義的保險單。到16世紀下半葉,英國女王特許在倫敦皇家交易所內建立保險商會,專門辦理保險單的登記事宜,由此逐漸形成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制度。1666年,倫敦皇家面包店引燃了長達5天5夜的一場大火,大火幾乎吞噬掉這座古老的城市。1667年,英國便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火災保險公司,近代的火災保險制度誕生了。海上運輸保險和火災保險,是第三方物流保險在運輸和倉儲環節的最初起源。

到了現代社會,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造成損失的風險逐漸增加,于是保險領域又產生了公眾責任保險。所謂公眾責任保險就是保障投保人因疏忽導致第三者傷亡或財物受損的法律責任。在運輸領域,伴隨著公眾責任保險的興起產生了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承運人責任保險承保的就是承運人在運輸貨物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對托運人貨物損失在法律上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運輸環節保險、倉儲環節保險以及承運人責任保險形成了傳統物流領域 “三足鼎立”的保險格局。隨著現代物流業務的發展,在綜合性的一體化物流服務理念下,傳統貨物財產保險體系的不足逐漸暴露出來:

1. 各環節的保險被肢解,與現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馳。

由于在傳統保險體系下,物流的各個環節被肢解,造成了托運人不得不按環節投保的現狀。比如,托運人要完成一項物流活動,就不得不在運輸環節投保貨物運輸險、在倉儲環節投保貨物倉儲險等。多次辦理保險手續意味著多次的保險談判、保單繕制、費用支付等。程序的復雜既延長了物流活動的時間,又增加了多環節保險的費用,給托運人帶來不便。

2. 傳統貨物保險體系不能無縫覆蓋物流活動的各個環節,第三方物流保險存在真空。

在傳統貨物保險體系下,保險公司并不提供包裝、裝卸搬運、流通加工、配送等諸多物流環節的保險服務,這就使物流貨物的保險出現真空,被保險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例如,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所制定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間遵循“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然而,隨著現代物流業務的興起,在保險責任期間方面,傳統的ICC所提供的“倉至倉”條款越來越不能適應現代物流要求的“門到門”(Door To Door)、甚至“桌到桌”(Desk To Desk)的一站式服務。因此,在現有的保險體系下,“門到倉”以及“倉到門”所代表的集貨與配送環節的保險處于真空狀態之中。

3. 傳統保險的制度設計與現代物流不配套。

以倉儲保險為例,傳統的倉儲保險是對大宗貨物在較長時間的倉儲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投保,因此保險費率一般較高。在現代物流JIT生產方式以及零庫存管理理念下,倉儲則具有“短暫性”的特征。換句話說,倉儲在整個物流活動中僅僅起一種“歇歇腳”的作用,因此其保險費率一般不宜過高。實踐中,被保險人分別投保貨物運輸險和倉儲險,雖然可以基本上涵蓋物流活動的主要環節,但由此帶來的保險費用的上升卻是被保險人所不能承受的。

有鑒于此,我國一些保險公司早在1998年就開始積極探討個性化的現代物流保險方案。這些方案將保險責任起訖期間延長為“門到門”條款,把貨物運輸保險和短暫倉儲保險打包后低價出售。這些方案的推出,使現行保險體系逐漸與現代物流業接軌,是對現代物流保險的有益嘗試 .200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貨物保險》和《物流責任保險》兩個物流保險條款,結束了傳統保險的“三足鼎立”局面,從而進入了物流保險的“雙軌并行”階段。

二、 撲朔迷離的法律關系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第三方物流保險可以分為物流貨物保險與物流責任保險。所謂保險標的,就是指保險關系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具體來說,物流貨物保險的標的是貨物的實體財產利益,物流責任保險的標的則是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責任雖然可以具體化為一定數量的財產性利益,但其本身并不是基于貨物而產生的。實踐中,認清物流貨物保險與物流責任保險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對甄別第三方物流企業的法律責任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一) “雙軌并行”的物流保險基本形態及其法律關系

1. 物流貨物保險

從法律上講,物流并不轉移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所有權仍然掌握在委托方(第一方或第二方)手中,委托方對貨物具有直接的保險利益,故其須對貨物損失的風險負責。貨物所有權在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間的轉移,決定了由誰來辦理保險;但是不管委托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擔保險義務,均與第三方的物流企業無關。以CFR貿易方式為例,貨物風險在買賣方之間的轉移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此時為了轉嫁貨運風險,一般應由買方(表現為第二方)辦理保險。自始至終,第三方物流企業既不承擔貨物的保險義務,也不負責賠償貨物損失的風險。歸根到底,第三方物流企業不是物流貨物保險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2. 物流責任保險

當由于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責任造成貨物損失時,按照保險法代位求償理論,貨物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賠償貨物所有權人的同時便取得代了位求償權。基于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可以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追償。因此,第三方物流企業為降低自身責任風險,一般會選擇投保物流責任險。物流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利益人)均是第三方物流企業。物流責任保險的標的不是貨物實體財產本身,貨物的所有權人自然也不是物流責任保險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二) 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及其法律關系

1. 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之一: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兼業保險人

根據中國保監會《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保險兼業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一般而言,保險兼業人都有與其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業務來源。實踐中,很多傳統的貨運企業、貨運企業、進出口企業擁有“保險兼業許可證書”,這些企業在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轉型的過程中,繼續兼業從事保險業務。此時的保險法律關系中,投保人為貨物所有者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企業,保險人為保險公司。與物流貨物保險基本形態下的法律關系有所不同,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保險公司的人,是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與投保人訂立了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仍由保險公司承擔。

2. 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之二: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的受托人

這種形態的物流貨物保險起源于國際貨物買賣中的買方委托賣方辦理貨運保險的CIF、CIP等貿易方式。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之間互相委托辦理貨運保險是經常的事情。如前所述,在CFR貿易方式下,原本由買方負責辦理貨物保險,但實踐中出于貿易的方便,買方往往委托賣方在裝船的同時為其辦理貨物保險事務,因此出現了CIF的貿易方式。在CIF的貿易方式下存在著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首先是委托人(買方)與受托人(賣方)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其次是以賣方為投保人、買方(或其他的保單背書持有人)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為保險人的保險法律關系。

更進一步,實踐中又出現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保險的做法。例如,國際貨運企業在為貨物所有權人提供出口清關、安排運輸等物流服務時,往往還代客戶進行投保。這種第三方物流企業為了被保險人的利益與保險公司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與保險經紀關系極其相似。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保險時存在著兩個法律關系:首先是委托人(買方或賣方)與受托人(第三方)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其次是以第三方物流企業為投保人、委托方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為保險人的保險法律關系。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的受托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其法律后果應由貨物所有權人承擔。

綜上所述,只有投保物流責任保險時,第三方物流企業才是保險關系中的被保險人。此時,第三方物流企業須承擔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投保物流貨物保險時的各種情形,包括貨物所有權人直接投保、第三方物流企業兼業保險以及其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的受托人等各種情形,第三方物流企業均不是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亦不應由第三方物流企業承擔。明確這一點,對認清物流保險實務中的若干誤區有重要的作用。

三、 第三方物流保險實踐中的認識誤區

本來,“雙軌并行”下的貨物保險與責任保險分屬于不同的保險類型,兩者各自獨立發揮其保險功能。但隨著綜合物流服務的產生,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自身責任保險的同時,越來越多地為貨物所有權人代辦貨物保險。從投保形式上看,其與物流責任保險極為相似,因此實務中還存在諸多認識上的誤區。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 誤區之一: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險費投保物流責任險。

第三方物流企業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險費屬于代收性質,其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代為投保物流貨物保險的義務。然而,很多第三方物流企業認為,投保與否以及投保哪個險種完全是自己的事情。為節省保費,他們往往只投保物流責任保險一個類型。這些企業忽視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在責任保險情況下,對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的貨物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負賠償責任的。此時,貨物所有權人面臨的貨損風險加大。另外,第三方物流企業的這種行為極有可能導致權利人提起違約訴訟。

2. 誤區之二:第三方物流企業應承擔全部貨損責任。

按照法理,當發生除第三方物流企業責任以外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外來風險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貨物損失,被保險人應該向保險公司索賠。只有發生了因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責任導致的貨物損失時,被保險人才可以選擇向第三方物流企業索賠。但實踐中發生貨損時,很多第三方物流企業往往抱著息事寧人的心態,對損失的原因不加區分,直接向委托方理賠,白白造成了損失。

3. 誤區之三:第三方物流企業沒有必要投保物流責任險。

很多時候,委托方直接與保險公司打交道可能更為方便,所以實踐中委托方并不一定要求第三方物流企業代其投保。在這種情況下,很多第三方物流企業認為既然委托方已自行投保,便沒有必要投保物流責任險。其實,委托方投保的僅僅是貨物財產險,對于因第三方物流企業責任造成的貨物損失,保險公司仍然可以取得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追償的代位權。因此,從有效防范風險的角度出發,即便是在委托方自行投保的情況下,第三方物流企業仍有必要投保物流責任險。

4. 誤區之四:雙方行為。

在兼業保險情況下,第三方物流企業是保險人的人。為提高效率,很多物流企業受貨物所有權人的委托還代其辦理保險事務。這種操作方法,便于物流企業及時撮合交易,但其隱藏著一個巨大的法律風險:即雙方。所謂雙方,就是指同一人同時雙方當事人簽訂民事合同。為了維護被人的合法權益和確保權的合法行使,法律上禁止人從事雙方。在保險活動中,一個人如果同時充當投保人和保險人的人,難免顧此失彼,最終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更有甚者,一些雙方行為還構成了嚴重的刑事犯罪。其作案的慣常手法是人為地制造虛假交易,待騙取雙方被人的資金后攜款潛逃。因此,第三方物流企業雙方的行為是萬萬不可采取的。

四、 第三方物流保險功能的重新定位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制定的《物流責任保險》第十二條規定:保險人以本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預計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為基礎計收預付保險費。該條款一出臺,物流界為之嘩然:年輕的中國物流業怎能承受如此高昂的保險費用!誠然,保險是分散貨物損失風險的一種有效途徑,但保險絕不是風險防范的全部內容,認為一切風險都可以轉嫁給保險公司的想法是不切實際的。這種不切實際主要表現為物流與保險的脫節。一方面,物流界希望的保險品種在保險界至今還是空白;另一方面,保險界推出的產品由于費用過高,卻又為物流界所不能承受。筆者認為這種脫節固然與新事物尚不成熟有關,但更重要地還在于物流界對保險功能的定位并不清晰。

一般而言,風險的估算要參考兩個指數,即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的嚴重程度。發生損失的概率越高,造成損失的程度越嚴重,風險也就越大。企業應該系統研究面臨的不同風險類型,并采取相應的風險應對策略。風險應對策略可以從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減少風險造成的損失兩個方面入手,前者包括放棄和管理,后者包括自留和轉嫁。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將按照不同的風險類型探討第三方物流企業具體的風險應對策略,進而給出物流保險功能的準確定位。

1. 風險最小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損失也很小。

這種類型的風險一般很少發生。如某物流公司每天按照固定的路線為某超市供貨,由于公司沒有充分預計到高考時可能造成的車輛擁堵和臨時交通管制,結果高考當天發生配送延誤達2個小時,按照合同約定應向超市賠償單票物流費用5%的違約金。一般來說,這種風險發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損失也不大,因此這種類型的風險不具有保險的經濟性。實踐中,大多數企業會選擇風險自留的方式。所謂風險自留,就是由企業自己來承擔風險。自留風險的可行程度,取決于損失預測的準確性和補償損失的適當安排。

2. 風險較小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高,但造成的損失很小。

這種類型的風險可以形象地概括為“大事不犯、小事不斷”。“大事不犯”說明損失一般不會太大,“小事不斷”則說明損失發生的概率很高。現實中,恰恰這種類型的風險讓物流公司頗感頭痛。

由于損失發生的概率很高,保險公司便有可能無利可圖,實踐中大多數保險公司不愿提供這種類型的保險。由于造成的損失很小,因此物流公司自留風險成為可能。另外,即便一些保險公司愿意提供這種保險,其費率必定是昂貴的。因此,購買保險往往是不經濟的,物流公司也只有通過自留的方式來應對風險。實踐中,因為野蠻裝卸、內部人偷盜等行為導致的貨物損失風險就屬于這種類型。

雖然這種類型風險造成的單次損失并不大,但較高的發生概率造成的累計損失足夠物流公司難以承受,因此物流公司陷入了兩難困境。很多物流公司抱怨保險公司提供這種類型保險時索要了過高的保險費率,而保險公司卻又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發生風險多導致其無利可圖。

筆者認為,之所以產生這種抱怨,根源在于對保險功能的定位不清。從風險籌劃的角度來看,保險僅僅是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策。風險是一個客觀現象,保險能夠分散風險發生時被保險人的損失,但不能從源頭上制止風險的發生。這種“大事不犯、小事不斷”的風險,大多屬于人為因素導致的風險,通過有效的管理完全可以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因此,筆者建議這種類型風險的應對策略是:管理加自留,即首先通過有效的管理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使風險的類型轉化為風險最小型,然后通過自留的方式規避風險。

3. 風險較大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低,但造成的損失很大。

這是傳統保險可以承保的風險類型。由于發生的概率很低,保險便具有了可行性;由于造成的損失很大,成就了保險的必要性。第三方物流企業在從事業務運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面臨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威脅。這種風險發生的概率很低,但是一旦發生足以讓物流公司傾家蕩產。保險的功能就在于有效分散風險,最大程度的降低被保險人的損失。筆者認為,對于較大類型的風險,第三方物流企業應該采取保險的策略予以轉嫁。

4. 風險最大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高,造成的損失也很大。

這種類型的風險一般不會發生。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在道路狀況不良、天氣環境惡劣、司機水平不高的情況下,第三方物流企業承運一批價值連城的玻璃制藝術品時所面臨的風險就屬于這種類型。此時,理性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可能會采取放棄的方法來應對風險。放棄不失為規避風險的一個有效途徑,但其機會成本卻是可能獲得的高額收益。另外,放棄固然可以避免一些風險,但難免又會遇到其他風險。可以說,放棄僅僅是一種消極的風險應對策略。

筆者認為,當放棄的機會成本足夠高時,物流企業總可以通過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降低貨物發生損失的概率。如前例,選擇空運、高價雇傭一名技術嫻熟的駕駛員或者給玻璃藝術品進行安全包裝等,這些管理方法足以降低損失發生的概率。因此,應對這種風險的最佳策略是管理加保險,即通過有效的管理降低損失發生的概率,使風險的類型轉化為風險較大型,然后通過保險的方式轉嫁風險。

綜上所述,本文的結論是:保險的功能主要在于分散風險和降低損失,保險并不能從根本上阻止風險的發生。對于發生損失概率很高的一些風險,企業可以先進行有效的管理降低風險,然后采取自留或者保險的方式予以防范。對于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雖經有效管理但仍不能避免的因素產生的風險,則應該采取保險的方式。實踐中,輕視管理、盲目保險的做法是不經濟和不科學的。正確定位物流保險的功能,對物流業和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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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案例 教學 保險學

案例教學法起源于十九世紀二十年代,由美國哈佛商學院所倡導,是一種運用社會或身邊發生的事例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說明道理,給學生的行為以啟發的教學模式。其具體操作流程是“以例激趣一以例說理一以例導行”。對傳統《保險學》課程的教學方式進行改革,案例教學是必然的選擇。

一、案例教學法在保險學教學中的作用

案例教學法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學質量,同時也可以彌補《保險學》教材一些內容滯后于保險業發展的不足。

(一)有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保險學課程是一門研究風險管理和風險轉移的學科,實務性極強,無論是財產保險、人身保險還是意外傷害保險,都與我們的實際生活息息相關。因此,講授保險學課程就必須理論聯系實際,進行案例教學,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有助于調動課堂氣氛,增進師生互動。保險的種類繁多,內容、特點各異,但在授課過程中,各險種講述的框架大同小異,如果教師授課一味地采用滿堂灌的“填鴨式”方式,則很難活躍課堂氣氛,也不利于師生互動。而案例教學法則是把案例帶到課堂中去,在教學過程中體現出“以學生為中心” “以自主學習為中心”,可以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并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有助于引導學生思考,開拓學生思維。保險學的專業術語和基本原理復雜且難以理解,案例能引導學生思考相關的原理,把理論與實務緊密聯系起來,使學生更好地掌握保險學的專業知識并能學以致用。在案例教學過程中,學生可以如“當事人”一樣,身臨其境,提出方案,處理問題。教師在引入案例時,可從多個層面給學生以引導,培養其發散思維能力。

二、實施寰例教學法應做的準備工作

實施案例教學,教師要做一些必要的準備工作。

(一)明確教學目標。要清楚地知道通過本案例要解決什么問題、達到什么目的。案例的選擇與編寫,以及教學環節的設計都要圍繞這一目標來進行。

(二)合理安排教學內容。一是精選教學案例。要本著典型性、理論性、及時性和多樣性的原則來選擇案例。二是要注重正面引導。教學的過程同時也是育人的過程,因此要用正面的案例對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進行引導,將正、反面案例相結合。

(三)正確設計教學環節。一是引導學生展開討論。案例討論是案例教學的關鍵環節,教師要注意將問題引向深化。可采用分組討論的形式,首先由學生在小組內進行案例分析,小組討論形成統一意見,全班交流、辯論,找出合適的解決辦法。二是注重點評總結。教師應及時歸納學生的不同意見和觀點,把各組討論的意見進行匯總、分析,幫助學生理清思路;然后針對所提出的問題進行總結,得出正確結論。

三、案例教學法要注意的問題

(一)案例教學法不能完全取代其他教學方法。

開展案例教學仍須堅持“理論一實踐一理論”的思維方式,它不能替代其他教學方法,如社會實踐、模擬實習等實際操作等。

1 要與理論教學相結合。不掌握理論就無法開展案例教學。因此,教師應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提高自己的理論素養,增強自己的科研能力,才能更好地進行理論教學。

2 要與多媒體相結合。多媒體教學具有信息量大、視覺沖擊強等優點。可以通過多媒體展示案例,加大信息輸出量,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3 要合理使用教具。比如在講到保險合同時,給學生傳閱保險公司印制的投保單等單證,可以使學生很快明白保險合同的格式、作用等相關知識。

4 要開辟第二課堂。案例教學要盡可能走出教室、走出校園,把課堂搬到社會上去,讓學生親身體驗保險實務,增進學習效果。

(二)案例教學中教師應扮演好“總評者”的角色。

在案例教學中,教師必須針對學生特點做周密的設計,尤其是在組織學生分析討論的過程中,更要充當好“總評者”的角色,引導學生探詢案例中各種復雜的情形及其背后隱含的各種因素和發展變化的多種可能性。

基于案例教學的特點,特別是一些有爭議的案例,很難有“正確”的答案,因此,在案例討論結束后。教師應避免給出肯定的觀點或答案,而要對教學的全過程進行總評,幫助學生理順思路,而不是在教學過程中給出一個肯定的觀點或解決方法,使學生不加分析地被動接受,放棄其在討論中得到的啟示。因此,教師在案例討論之后,應當做一個慎重的“總評者”,而不是討論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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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法律制度的調整與改善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外貿易活動的數量迅速提高,范圍不斷擴大,海上航運已經成為承載對外貿易貨物的重要途徑之一。由于航運是一項有著極高風險度的運輸方式,航運從業人員以及交運標的物都面臨著一定的運輸風險,因此海上保險營運而生,海上保險法律制度構成了海商法的重要內容。

一、海上保險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及特點

(一)海上保險的基本內容

海上保險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通過協商,對船舶、貨物及其它海上標的所可能遭遇的風險進行約定,被保險人在交納約定的保險費后,保險人承諾一旦上述風險在約定的時間內發生并對被保險人造成損失,保險人將按約定給予被保險人經濟補償的商務活動。[1]海上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海上保險法律制度是對由于海上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給人們造成的財產損失給予經濟補償的一項法律制度。海上保險制度起源于意大利,早在11世紀末期,意大利的航海事業已經相當發達,為了逐步擴展海上統治權,佛羅倫薩、威尼斯等地已經建立了海上保險制度。起初,從事海上保險活動的主要是商人和高利貸者,他們將其他保險的做法應用于航海活動中,并逐步形成了規范性的海上保險法律制度條文。此后經過數百年時間的積累,西方國家的海上保險制度逐步成為了全球范圍內最為重要的海事法律制度之一。應當說,海上保險法律既是一項商業保險活動,同時又具備了法律制度的強制性。

(二)海上保險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海上法律保險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幾方面主要的特點。一是堅持損失補償原則。這是海上保險法律制度最基本的特點,即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規定的區域及涉及的活動中發生了意外事故,那么保險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足額賠償。雖然損失補償原則是所有商業保險活動通行的原則,但是海上保險有著自身特點,即意外事故的發生區域在海洋之上,具有極大的突發性和不可預知性,這便給保險人的補償帶來了極大的困難。此外,保險人除了要對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進行保護外,還需對交運的標的物價值損失進行評估,由于海洋運輸環境的不確定性,這種評估活動受到很大的影響。二是堅持可保利益原則。所謂可保利益原則即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海上保險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換言之,如果事故發生后,保險標的的投保人也出現了事故,喪失了可保利益,那么事前簽訂的海上保險合同是無效的,保險人可以不承擔理賠責任。三是堅持近因原則。近因原則是海上保險法律制度的最主要特點。由于引起航運事故的原因是多樣性的,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的過程中,必須要調查清楚事故原因與結果的對應因果關系。如果事故原因在保險合同范圍之內,則需要履行賠償責任,如果事故原因超越了合同規定,那么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保險人應對造成事故的最直接原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四是堅持代位求償原則。很多的航運事故都是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其中有很多涉外因素,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海上保險的法律規定內容各不相同,這給被保險人的理賠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往往要進行曠日持久的國際訴訟。為了簡化被保險人的理賠程序,保護其自身權益,保險人往往會根據事故實際損失情況先行對被保險人進行理賠,同時獲取被保險人的理賠索償權,由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向事故第三方進行索賠,這就是海上保險中的代位求償原則。[2]五是堅持誠信原則。誠信原則是海上保險合同訂立的基礎。對于保險人來說,在海上保險合同訂立前,應如實地向被保險人介紹合同涉及的事故理賠范圍、領域、因由等,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向保險人介紹托運標的的基本情況,回答保險人提出關于標的物的有關疑問,并向保險人出具有關義務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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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汽車保險;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無過失責任

一、汽車保險的起源

(一)近現代保險分界的標志之一——汽車第三者責任險

汽車保險是近展起來的,它晚于水險、火險、盜竊險和綜合險。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輛的保險基礎是根據水險、火險、盜竊險和綜合責任險的實踐經驗而來的。汽車保險的發展異常迅速,如今己成為世界保險業的主要業務險種之一,甚至超過了火災保險。目前,大多數國家均采用強制或法定保險方式承保的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它始于19世紀末,并與工業保險一起成為近代保險與現代保險分界的重要標志。

(二)汽車保險的發源地——英國

1.英國法律事故保險公司于1896年首先開辦了汽車保險,成為汽車保險“第一人”。當時,簽發了保費為10英鎊—100英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單,汽車火險可以加保,但要增加保險費。1899年,汽車保險責任擴展到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所造成的損失。這些保險單是由意外險部的綜合第三者責任險組簽發的。1901年開始,保險公司提供的汽車險保單,已具備了現在綜合責任險的條件,在上述承保的責任險范圍內,增加了碰撞、盜竊和火災。1906年,英國成立了汽車保險有限公司,每年該公司的工程技術人員免費檢查保險車輛一次,其防災防損意識領先于其他保險大國。

2.實施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第一次世界大戰后,英國機動車輛的流行加重了公路運輸的負擔,交通事故層出不窮,有些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不知道應找哪一方賠償損失。針對這種情況,政府發起了機動車輛第三者強制保險的宣傳,并在《1930年公路交通法令》中納入強制保險條款。在實施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過程中,政府又針對實際情況對規定作了許多修改,如頒發保險許可證,取消保險費緩付期限,修改保險合同款式等,以期強制保險業務與法令完全吻合。強制保險的實施使在車禍中死亡或受到傷害的第三方可以得到一筆數額不定的賠償金。

3.1945年,英國成立了汽車保險局。汽車保險局依協議運作,其基金由各保險人按年度汽車保費收入的比例分擔。當肇事者沒有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保單失效,受害者無法獲得賠償時,由汽車保險局承擔保險責任,該局支付賠償后,可依法向肇事者追償。

英國現在是世界保險業第三大國,僅次于美國和日本。據英國承保人協會統計,1998年在普通保險業務中,汽車保險業務首次超過了財產保險業務,保險費達到了81億英鎊,汽車保險費占每個家庭支出的9%,足見其重要地位。

二、汽車保險的發展成熟

(一)汽車保險的發展成熟地——美國

美國被稱為是“輪子上的國家”,汽車已經成為人們生活的必需品。與此相隨,美國汽車保險發展迅速,在短短的近百年的時間內,汽車保險業務量已居世界第一。2000年美國汽車保險保費總量為1360億美元,車險保費收入占財險保費收入的45.12%。其中,機動車輛責任保險保費收入為820億美元,占60.3%,機動車輛財產損失保險保費收入為540億美元,占39.7%。機動車輛保險的綜合賠付率為105.4%,其中,凈賠付率為79.3%,費用率為26.1%。美國車險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都相對自由,激烈的市場競爭,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使美國成為世界上最發達的車險市場。

(二)美國汽車保險發展的四個階段

1.汽車保險問世。美國最早開始承保汽車第三者責任險是在1898年,由美國旅行者保險公司簽發了第一份汽車人身傷害責任保險。1899年汽車碰撞損失險保單問世,1902年開辦汽車車身保險業務。

2.通過《賠償能力擔保法》和《強制汽車保險法》建立了未保險判決基金。1919年,馬薩諸塞州率先立法規定汽車所有人必須于汽車注冊登記時,提出保險單或以債券作為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時賠償能力的擔保,該法案被稱為《賠償能力擔保法》。該法實施的目的在于要求汽車駕駛人對未來發生事故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提供經濟擔保,但是由于這種擔保的滯后性,以及該法無法強制每一汽車使用人履行賠償義務,車禍受害者求償仍然困難重重。為了改進這一做法,1925年,馬薩諸塞州通過了汽車強制保險法,并于1927年正式生效,成為美國第一個頒布汽車強制保險法的州。該法律要求本州所有的車主都應持有汽車責任保險單或者擁有付款保證書。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以保證受害者及時得到經濟補償,并以此作為汽車注冊的先決條件。以后,美國的其他州也相繼通過了這一法令。

3.保險公司推出未保險駕駛人保險。由于未保險判決基金由州政府管理,因此被各保險公司指責為政府過多的干預保險業。為了阻止政府的這一行為,許多保險公司開始采取措施進行自發的抵制。保險公司推出了未保險駕駛人保險,提供給被保險人在汽車意外事故中遭受身體傷害,而駕車人是事故責任人,但是駕車人可能:(1)沒有購買汽車保險;(2)雖有汽車保險,但是其責任限額低于該州要求的最低限額;(3)肇事后逃跑;(4)雖有汽車保險,但其保險公司由于某種原因拒賠或破產。目前,美國大多數州保險監管部門已要求銷售汽車保險的保險公司提供未保險駕駛人保險。

4.無過失汽乍保險。賠償能力擔保法、強制汽車保險、未得到賠償的判決基金和未保險駕車人保險雖然減少了在汽車事故中未得到經濟補償或不能得到充分經濟補償的受害者,但仍然無法解決諸如下列一些問題:(1)受害人的索賠過程既費時又費力,常常需要很長時間的調查取證,而且最終也很難確保這些證據能證明對方駕駛人確有過失;(2)律師的費用和其他審查費用均來自于最后受害人補償到的賠償金,因此受害人即使獲賠,得到的賠償金也已大打折扣;(3)雖然輕微受傷者得到的賠償一般還能彌補其經濟損失,但嚴重的受害人得到的補償卻平均不到其經濟損失的30%,甚至許多最終根本得不到賠償。因此,一些汽車保險制度的改革者們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了將無過失責任的法律制度推及到汽車保險中。

所謂無過失責任法律制度,指無論當事人有無過失,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一個“純”無過失汽車保險將完全取消受害人肇事者的權利,而且將提供一系列的綜合保險給予受害人全面的經濟損失賠償。當然,這種“純”無過失保險并不存在,各州的無過失汽車保險僅部分的限制受害人肇事者的權利。一旦人身傷害損失超過了某一界限,被保險人仍可通過的方式要求對方賠償。通過無過失汽車保險,汽車事故的受害人獲賠更迅速、更方便。

(三)美國車險科學的費率厘定和多元化的銷售方式

經過多年的發展,美國形成了一套復雜但又相當科學的費率計算方法,這套方法代表了國際車險市場上的最高水平。盡管美國各州車險費率的計算方法有差異,但是它們有一個共同點,就是絕大多數的州都采用161級計劃作為確定車險費率的基礎。在161級計劃下決定車險費率水平高低的因素有兩個: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主要因素包括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婚姻狀況及機動車輛的使用狀況。次要因素包括機動車的型號、車況、最高車速、使用地區、數量及被保險人駕駛記錄等。這兩個因素加在一起決定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率水平。

除了傳統的汽車銷售商保險方式以外,直銷方式在美國已很普遍。現在美國主要有三種直銷方式:(1)利用互聯網發展車險市場的B2C模式。美國車險業務約有30%都是通過這種網絡直銷方式取得的。繞過了車行這一鴻溝,交易費用減少了,保險費率自然就下來了,同時這也促進了保險公司的業務擴張。(2)利用電話預約投保的直銷模式。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成本較低,不需要大量的投入去構建網絡平臺。(3)由保險公司向客戶直銷保險。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可以直接到車市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把車險產品直接送到客戶的面前。這種方式的優點是省去客戶的很多時間,業務人員能夠面對面地解答客戶對于車險產品提出的問題,挖掘市場潛力。

三、其他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汽車保險市場的發展現狀

(一)投保人承擔部分損失——德國

與中國相似,車險業務也是德國非壽險業務的核心。2002年,德國車險保費收入219.7億歐元,占整個非壽險保費收入的42.7%。德國保險市場開放度較高,有120多家經營非壽險的保險公司,競爭非常激烈。特gcJ是車險方面,市場集中度很低,接近完全競爭狀態。車險市場份額最大的安聯集團,2002年其保費收入僅占整個車險市場的17.8%。車險排名前1啦的公司市場份額之和也只為63.6%,其中有兩家還是外國公司(蘇黎世保險集團和安盛保險集團)。

德國車險營銷渠道主要靠機構。機構又可分為只為一家公司(A)和同時為多家公司(B)兩類。其中,通過A類機構銷售的保單占整個保單總量的74.4%,通過B類機構銷售的保單占13.0%。A類機構銷售的保單比重較大與德國車險經營的傳統有關。在德國,如果投保人和保險人無異議的話,車險保單到期后可自動續保。由于德國車輛出險率很低,因此A類機構的客源比較穩定,與保險公司合作基礎非常牢固。

德國的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實行“責任處罰”原則,即每次理賠不論賠償額多少,投保人自己都必須承擔325歐元。這種做法的目的是提醒投保人要盡量避免事故。德國的汽車保險費還實行獎優罰次。如果一年不出需要保險公司理賠的事故,第二年這輛汽車的保險費就會調低一個檔位;然而,一旦出了事故并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那么次年的保險費就會上調3個檔位。而且保費的檔位越高,檔位之間的差額就越大。

(二)汽車保險業的社會管理功能突出——法國

法國車險市場是個較為成熟和規范的市場,競爭充分,產品豐富,市場細分度高,產險公司管理費用率約為28%(最好的公司可以達到22%)。法國有146家財產險公司和相互保險公司經營車輛保險。2002年法國車險保費收入163億歐元,占財產險保費的44%,相當于當年法國GDP的1%。調查表明,在法國100%的車輛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58%的車輛購買了車損險,82%的車輛投保了盜搶和火災險,87%的車輛投保了玻璃破碎險。就賠付額而言,2002年全法國發生的400萬起事故中,責任險賠款最高,占總賠款的50.3%,車損險占33.9%,其他險種占16.8%。在責任險賠案中,涉及人傷的賠案占總賠案數的10.5%,但賠款額卻占總賠款的59%。這主要是因為法國法律對涉及人身傷害的第三者責任賠款不設上限的緣故。

法國汽車保險業的經營區域和范圍已經大大超越傳統保險的內涵,汽車保險業的社會管理功能愈加突出。譬如,保險公司為減少酒后駕車事故發生率,允許客戶在因飲酒而不能駕車時,可在保險公司報銷一次交通費用;在重大節假日,保險公司會適時在大的娛樂場所進行查驗,并對因飲酒不能駕車的客戶提供交通服務;有的保險公司內部設立汽車修理研究中心,為保戶提供修車價格指導或為汽車修理廠提供技術培訓等。

四、對中國汽車保險業的啟示

(一)車險更充分體現了保險的補償和保障功能

從第一份汽車保險保單第三者責任險保單到政府強制責任保險,再到汽車保險局的成立或未得到賠償判決基金建立,再到無過失責任保險,無不體現了車險為保障受害人因車險損失能得到賠償而做得努力。

當然保險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但是國外各大保險公司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在防災防損上,通過降低事故發生率來實現自己的利潤。而當客戶出險時,保險公司會以各種方式給客戶提供方便,比如在定損前,預先賠付,還有在客戶修車時提供替代車服務,這不僅給受害者以賠償,更體現了保險公司的人性關懷,從而提高了保險公司的市場競爭力。為此,國外很多保險公司的車險業務是負利潤,而是依靠資本市場盈利來彌補這一虧損的。

而中國的財產保險公司還是把車險業務當作一塊重大利潤來源,當客戶出險時,保險公司找理由拒絕賠付,拖延賠付的情況時有發生。而國外保險公司,有時即使不在賠償責任范圍內,保險公司也酌情予以補償。

(二)車險費率厘定因素眾多而各國側重不同

通過觀察我們可以發現:各發達國家的車險費率厘定均由多種因素決定,基本上都包括:車輛保養情況、行駛區域、車型、歷史賠付紀錄、年行駛里程數,駕駛人年齡、職業、性別、駕駛年限、投保人不動產擁有情況、信用記錄和結婚年限等等。而各國由于國情不同,其側重點也不同。美國是一個倡導法治和自由的國家,且注重尊重人的個性,而美國人行事又較為散漫,所以美國的車險費率厘定更多考慮人的因素,同一輛汽車,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不同,保險費率可以相差3倍。而日爾曼人的行事謹慎是世界有名的,德國的車險出險率非常低,因此德國車險定價中車型是最重要的因素,其變動幅度最高可達2700%。

中國車險費率厘定距發達國家還有相當差距,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實行自主費率,由于中國車險發展時間短,而各大保險公司還不能實現信息共享,因此國家保監會應該從各保險公司收集車險數據,借鑒發達國家的車險要素費率體制的經驗,并結合中國國情,制定出合理的指導價格,供各保險公司參考。

(三)車險營銷以為主以服務競爭

各發達國家車險銷售均主要依靠機構,特別是德國由機構銷售的保單占到總保單的87.4%。隨著科技的發展,各國保險公司也不斷探索新的銷售方式,電話直銷,網絡直銷的份額開始不斷上升,美國網絡銷售的車險保單已占到總業務的30%

發達國家車險市場激烈的競爭,使各大保險公司由價格競爭轉到服務競爭。美國務保險公司提供種類繁多的細分保險項目,供投保人依據自己的情況與偏好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組合,而且當投保人出險時,向投保人提供替代車服務,給投保人最大的便利。英國保險公司最先免費為投保人檢查車輛,防災防損意識領先。而法國汽車保險業以社會管理功能突出而著稱。

中國汽車保險業應該吸取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避免惡性的費率競爭,利用后發優勢實現跨越式發展,各保險公司應以優質的服務來贏得市場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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