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社工作總結范文

時間:2024-02-04 18: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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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社工作總結

篇1

即將過去一年,我們慢病科、人事科、門診部在書記、主任師的領導下,在各位同事的相互配合下,堅持“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把轄區居民基本健康放在首位,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現就以下三方面做個人年度履職總結。

一、在基層公共衛生工作上,積極完成轄區老年人、慢性病人體檢工作,為轄區內居民建立300余份健康檔案,按時錄入家庭醫生系統,并做好健康教育指導等各項慢病管理工作。

二、在人事工作方面,2019年,我單位核定編制數為55人,在編人數由原來26人,增加至37人,空編18人,“三支一扶”支醫人員3人,本年度具體人事工作如下:

1、職務晉升聘任三人:。。同志2019年3月由初十一級晉升為中十級,。。同志2019年10月由中八級晉升為高七級。同志由初十一級晉升為中十級;

2.5月份完成。。李。同志調入,入編、合同、聘用工作。

2、薪級晉升10人:2019年6月完成;

3、工齡認定10人:其中8人為18年公開招聘人員,兩人為17年“三支一扶”三支一扶人員;

4、轉正定級20人:完成相關轉正考核,干部檔案審查任免審批;

5、10月份新招聘專業技術人員7人:完成相關聘用錄用手續;

6、完成單位履職考核。

三、在臨床工作方面,竭力服務于病人,從病人角度出發,更多為病人著想,在做全科門診的同時,積極帶動中醫門診的發展,帶動老年人、慢病管理工作,老年人肺炎疫苗接種。

篇2

一、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參與主體

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內容研究主要圍繞三個問題展開:流浪兒童救助參與主體的問題;流浪兒童救助內容及成效問題;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當前存在問題。

當前,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主要是由政府包辦、社會參與程度低,但社會組織參與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成功案例仍然值得學習參考。另外,各地官辦救助機構在救助實踐中也發展出了特點各異的多元合作救助形式。由此,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參與主體應該包括:政府、社會組織、多方合作的復合式主體,但三個主題在救助保護領域中的參與程度、實施情況上存在差異。

(一)官辦救助機構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參與的主導角色

我國官辦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起步較晚。1995年公布的《關于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提出了“可在流浪兒童較多的城市試辦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的內容,隨后民政部在全國收容遣送站內首批設立福州、金華、岳陽、寶雞、貴陽、鄭州、吉林、南寧、合肥、牡丹江10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由此開啟來了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事業。2003年,通過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廢除了先前的收容遣送制度,自愿救助制度由此確立,這也是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轉折。2006年,民政部印發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范》和《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為我國官辦救助保護機構工作提供了細則化的規定,并對各級政府部門提出了明確的職責分工,推動了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事業的規范化、人性化。由此,形成了以政府主導為主,由民政部門負責,以及當地公安、市容等部門的配合,在官辦救助管理站或者救助保護中心等專門的救助機構內完成對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是一種應急性臨時救助為核心的集體養護模式。

官辦救助機構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擔當主要責任,并在國家力量支持下得以迅速發展。2011年,當時的民政部竇玉沛副部長指出,“十一五”期間,國家建立了310所流浪兒童救助中心,而在“十二五”期間,民政部將在一些人口大縣和一些流浪兒童比較集中的地方,再建設一批流浪兒童救助中心,同時對現有的救助機構要完善其行為矯正、文化培訓、心理疏導和技能教育等方面的功能。

(二)社會組織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參與中的補充角色

筆者對近10年來國家出臺的有關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各項政策意見進行整理中發現,在當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對社會參與的“引導培育”是國家的重要任務,同時實現官辦救助機構與社會參與的“優勢互補”則是重要目標。在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中,指出了“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的基本要求。隨后,在2012年《民政部關于促進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是創新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體制的重要舉措,是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幫助流浪乞討人員擺脫困境的重要力量”,明確了社會力量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的重要地位。

但是,在目前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實踐中,社會組織的參與度低、服務開展困難的現狀仍不容忽視。雖然國家政策意見提出了引導培育民間力量和社會組織,使其參與流浪兒童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則,但卻沒有明確民間力量、社會組織的參與方式、內容和機制,也未提出政府與民間力量、社會組織建立的具體合作關系和政策框架。正是由于民間力量、社會組織的參與缺乏政策制度的足夠支撐,社會組織的“黑戶”身份、資金來源不足、服務水平低、工作人員素質差等困境成為當前發展的障礙。

盡管存在諸多困難,但是也不乏成功的范例。例如,云南昆明家馨社區兒童救助服務中心的發展經驗。該機構于2004年由云南省民政廳與世界宣明會合作支持下成立,是當地民間社會救助機構,主要為6至18歲流浪兒童提供“回歸家庭——就業——重返校園”的綜合服務。2009全年共資助42名流浪兒童到正規學校上課,資助153人次兒童到醫院就診,協助13名流浪兒童返回家庭,轉介工作及職前培訓13名兒童(數據來源于家馨社區兒童救助服務中心2009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三)多方合作的復合式主體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的創新角色

2013年剛剛的《民政部關于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明確相關部門、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各類志愿者的工作職責和協作程序,建立完善監測、預防、報告、轉介、處置等保護體系,形成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機制”的工作要求,這標志著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多元合作方式在國家相關政策上得以確定和鼓勵。

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實踐中,部分地方救助機構總結發展出了各具特點的多方合作方式。以重慶為例的官辦機構與高校合作的形式,重慶救助站未成年人保護中心與重慶師范大學合作啟動的“救助社會工作”項目,在中心設立社會工作工作崗,引進高校教師參與督導、社會工作專業學生參與服務的基本形式,筆者也作為服務提供者通過參與式觀察、工作記錄、問卷、服務對象感受表達、訪談服務對象及機構工作人員等方式對了解中心的救助現狀。

二、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主要模式

根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范》要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內容包含:以生活保障為主要內容的基本服務、對殘障身心障礙等流浪兒童的特殊服務、教育、培訓、就業服務、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服務、其他服務五項內容。但受資金匱乏、專業人才不足、對救助機構的激勵不足等多方面條件制約,多數地方流浪兒童救助機構的工作內容僅限于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在對兒童的教育上則無章可循。

筆者基于文獻回顧發現,在對流浪兒 童救助保護模式探討中,基于當前官辦流浪兒童救助機構的文獻占其中的大部分。同時,依據學者們總結歸納出了不同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模式,筆者在此重點介紹以重慶、鄭州、秦皇島、廣東四地救助機構為例的救助保護模式。

(一)以重慶為例

自2011年重慶救助站未成年人保護中心與重慶師范大學合作啟動的“救助社會工作”項目啟動以來,直至2013年以官辦機構與高校合作為形式的“重慶模式”,在流浪兒童教育上日趨完善,同時社會工作新理論新視角的運用,也使受助兒童得到更好的服務。“重慶模式”立足于集體養護的機構背景,探索以優勢視角理論的指導下,實現傳統流浪兒童的教育視角轉換——由“問題為本”轉向“優勢為本”,將生命教育作為介入手段,以挖掘流浪兒童的抗逆力為目標,以引進專業高校教師做服務督導、社會工作專業學生以實習身份擔任機構社工的基本形式。

(二)以鄭州為例

“鄭州模式”是以家庭、社區為基礎、綜合性和連續為特征的流浪兒童保護體系。2006年以來,“鄭州模式”不僅在兒童保護服務體系建設上日趨完善成熟,更上一層樓,而且鄭州模式已成為中國兒童福利理論創新與兒童服務政策框架設計的典范。鄭州市救助管理站,以救助保護流浪少年兒童中心為依托,以“全天候街頭救助點”為紐帶、以“類家庭”和“家庭寄養”為途徑,以“技能培訓”為手段,以“跟蹤回訪”為鞏固的,注重調研為基礎,與高校社工師生合作為專業支持,參與社區預防為輔助。并針對流浪兒童群體救助保護、教育、行為矯正的獨特工作方法,明確提出“有教無類”教育原則,有的放矢、共性、個性化、共性與個性結合教育方案。

(三)以秦皇島為例

通過多種途徑打造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新模式,并主要通過:(1)建立全天候開放式的“流浪兒童之家”,以志愿者為主,為流浪兒童進入救助站打造過渡平臺;(2)通過基線調查,對本市兒童從源頭上控制其外出流浪;(3)營造保護兒童社會氛圍,擴大社會參與,聯合其他政府部門、地方高校、及其他社會力量的參與。

(四)以廣東為例

“類學校”式救助。以開展“類學校”式職業教育為救助重心的廣東省流浪兒童保護中心,在開展流浪兒童“類學校”教育的基礎上,推行培訓安置,與東莞市樟木頭勞動保障分局簽訂培訓、就業、安置協議書,為流浪兒童搭建有效的就業培訓平臺。

三、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近的發展中,可以說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探索出了以上各具特色救助保護模式。但是,在對部分文獻進行二次分析中,筆者發現當前官辦救助保護機構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并將其問題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集體養護下,“機構病”強化流浪兒童“被排斥”地位

當前官辦救助機構采取的是以應急性、臨時性為核心的“集體養護”救助模式,其著眼點主要是流浪兒童當時面臨的具體困境,而較少關注產生這些困境的深層次個人、家庭及社會原因。集體養護下的兒童由于生活在非正常的環境中,往往出現身心健康和社會生活適應問題,即所謂的“機構病”。另外,集體養護使流浪兒童處于與社會隔絕的相對封閉空間中,而當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內容單一,教育方式落后等問題,加劇了兒童在集體養護的非正常環境中的“異化”。

(二)問題視角下,救助保護工作忽視兒童能動性

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中,流浪兒童常常被標簽為“問題兒童”、“不良少年”等等,這樣的“標簽化”無疑是對流浪兒童個體的懷疑和排斥。然后,對流浪兒童面臨的文化排斥,正是當前救助中的常常忽略的。在救助機構內,服務過程往往是評估、診斷——分析其不利境遇——得出“偏差行為”、“不良心理”等的診斷——治療和康復,在整個服務過程中流浪兒童的個體都遭到了忽略。反思我們的救助實踐,不難發現這事實上并非對他們實施了有效救助,反而強化了他們的挫折感和自卑感。

(三)臨時性的救質下,救助保護工作缺乏持續性

當前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只是一種臨時性救助,并非積極的長效機制,因此流浪兒童權益保護效果難以起到長效作用。同時,這樣的救質也造成,“回歸社會”的救助保護目標面臨被簡化為“回歸家庭”的矛盾。最終,由于缺乏持續性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即從預防到救助到回歸的體系化救助保護,面臨常常兒童被遣返回家后,留不住,再次流浪的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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