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現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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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現狀

篇1

關鍵詞:消費稅 消費需求 稅制 改革建議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積極穩妥地推進消費稅改革,進一步發揮消費稅的作用,成為稅制改革的迫切要求。

我國消費稅制的發展現狀

我國現行消費稅制在1994年建立,2008年9月進行了調整,課稅項目包括:一是“寓禁于征”性質的商品,如卷煙、白酒、鞭炮和焰火等;二有“奢侈品”特征的限制商品,如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游艇等;三是出于“綠色環保”考慮的商品,如實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車、摩托車和汽車輪胎等;四是不可再生或不可替代的商品,如汽柴油、航空煤油、油等。

2008年消費稅制調整后,國內消費稅繼續保持快速增長的勢頭:剔除2009年因稅目調整增長85.4%的特殊情況,2010年國內消費稅達6071.53億元,同比增長

27.5%;2011年國內消費稅達6988.73億元,同比增長15.1%。從國內消費稅的構成看,成品油、汽車、煙酒等占據很大比重。其中,卷煙作為消費稅的主要稅源,2009年至2011年占國內消費稅的比重分別為44.95%、43.42%和47.97%;其次為成品油,2009年至2011年占國內消費稅的比重分別為42.5%、39.58%和36.59%。汽車國內消費稅所占比重則從2009年的8.8%上升至2010年的10.76%、2011年的10.30%,反映了國內汽車產業快速發展的實際。新設實木地板、高爾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檔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等國內消費稅收入,所占比重較低且部分商品稅收有逐年下降的趨勢。

從消費稅的收入構成看,除汽車、汽柴油等消費稅收入增長較快外,我國國內消費稅的基本格局沒有改變。2011年,我國汽車、汽柴油、輪胎等行業國內消費稅達3318.16億元,占國內消費稅收入五成。加上煙草消費稅收入,兩者所占比重超九成。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結構變化,奢侈品消費市場快速增長,資源浪費和環境保護形勢仍然嚴峻,這對今后消費稅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消費稅改革的意義

總理在2012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將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作為我國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的根本立足點,提出立足四個“著力于”,健全消費稅制的要求。消費稅作為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導向和保證財政收入的重要稅種,在各國稅收實踐中,隨著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斷增長,有課征范圍不斷擴大和稅收收入逐步增加的趨勢,做好消費稅改革有著深刻而現實的意義,主要體現在:

消費稅體現國家的消費引導。消費稅是專門為調節消費者的消費行為課征的一個稅種,被各國普遍采用。一般而言,消費稅所選擇的課證對象是有選擇性的,對部分消費品的征稅,實際起到了調解消費的目的。而對一些奢侈品的征稅,則起到利用經濟手段實現社會公平的目標。這對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引發不合理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的我國而言,消費稅的合理設計和及時課征,從經濟手段上位解決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和諧可持續消費,實現人自身、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提供了一個手段。通過稅收引導,有利于幫助人們建立正確合理的消費觀,進而建設完善適度消費、綠色消費、公平消費和注重精神文化消費的現代消費文化。

消費稅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當前我國處于經濟轉型的重要時期,調整經濟結構的任務相當繁重,消費稅作為重要的稅收手段,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能發揮重要的作用。消費稅能通過稅收手段,影響各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使不合理的市場要素在市場引導下實現合理的資源配置。通過課征范圍的有增有減,課征稅率的提高與降低,進而積極有效地發揮消費稅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引發對相關行業在整個產業鏈上的利潤再分配,從而達到國家對相關產業的宏觀調控目的。

消費稅具有一定的財政功能。從稅收總額上看,消費稅的財政收入功能正日益凸顯,成為又一個主力稅種。從收入總量看,消費稅已從1994年的502.4億元增長到2011年6988.73億元,增長了14倍;從收入比重上看,消費稅占全部稅收收入比重穩定在7至8個百分點之間,是僅次于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主要稅種。在消費稅收入全部劃歸中央的分稅體制下,消費稅對中央財政的貢獻巨大。

消費稅改革要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經驗證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復雜情況,決定了消費稅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圍繞擴大消費需求的基本要求,今后消費稅制改革要處理好以下關系:

(一)引導消費需求和組織收入

稅收的基本職能是組織收入。離開了這個前提,稅收經濟調控、收入調節等職能都無從談起。作為功能性較強的稅種,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寬窄,直接關系到其調節的廣度、深度和效果。從消費目的上,消費大體可分為日用消費和奢侈消費兩類,前者以保障居民生活為主,后者則以炫耀展示為主,兩者劃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有所調整。以汽車消費為例,在改革開放初期,私車對普通居民而言是絕對的奢侈品。除了公車,購買私車的多是明星、商人等群體,其購買目的更多帶有炫耀成分。但2003年以后,私車使用逐步在普通居民中普及。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統計,我國2011年銷售汽車1850.51萬輛,同比增長2.5%,同年我國私車保有量超過7000萬輛。除了豪華汽車外,普通汽車已成為城市家庭的重要代步工具,現在對汽車課征的消費稅則更有財政意義。因此,一味的禁止消費并不利于擴大社會消費,也不符合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我國進入汽車時代后,今后消費稅改革應進一步細化汽車的征稅品目,按照價格、排量等指標細化家庭用車和豪華汽車等劃分,拉大兩者間的稅率級次,在穩定消費和限制資源浪費的基礎上發揮引導消費的目的。同樣,這種理念也適用于稅收收入比重大的煙酒,以及逐步擴大的奢侈娛樂消費,進而充分發揮消費稅組織收入、引導消費的作用。

(二)擴大消費需求和奢侈消費

在經濟社會的不同發展階段,居民的消費能力和特點是不同的。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斷增長等情況,決定了消費稅體制不能一成不變。據高盛公司分析,2010年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的消費市場,奢侈品的消費額達65億美元,占全球奢侈品消費額27.5%。未來五年我國有意愿和能力購買奢侈品的人數將上升至1.6億,將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奢侈品消費國。奢侈品雖然是居民生活的非必需品,也能起到刺激生產、增加就業等作用。應當注意到,我國已有部分階層具有購買奢侈品的能力,是海外購買奢侈品的主力人群之一。與其將這部分消費留在國外,不如通過國內生產、國內銷售等方式鼓勵將這部分消費留在國內。因此,消費稅改革要改變單純抑制奢侈消費的做法,通過細化奢侈商品的課稅品目,建立并發展國內的奢侈品消費市場。在奢侈商品的生產上,對國內奢侈品生產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支持,鼓勵本國奢侈品生產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在奢侈商品的消費上,通過規范國內奢侈商品流通、銷售等環節,建立健康的奢侈品消費市場。同時,考慮到桑拿、高檔餐飲、高檔休閑等消費的不可轉移性,應對其開征消費稅并從高確定稅率,引導社會消費朝健康方向發展。

(三)鼓勵消費需求和資源節約、環境保護

有效利用資源對引導消費,保護生態環境等有積極的意義。由于涉及的稅目較少,消費稅在這方面所發揮的作用還很有限。對關系國計民生長遠發展的水、森林、重要礦藏,以及不可再生或者再生周期很長的資源,目前基本還處于無序開發和使用的狀況,一定程度導致了環境惡化。將消費稅引入對這些資源的調控,通過經濟手段提高使用者消費資源、損害環境的成本,與鼓勵和引導消費需求在整體上是一致的,關鍵要處理好以下問題:一是消費稅的“進項”問題。消費稅作用基礎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由于我國環境、資源問題并不是一時形成的,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欠賬也不能在短期內通過稅收來解決。消費稅主要應發揮限制資源浪費和遏制環境破壞的功能;二是消費稅的“銷項”問題。財政支出所具有剛性,影響著消費稅在資源節約、環境保護中征收稅款的使用。缺乏必要監督和用途的稅款,很可能異化為財政收入的又一來源,背離稅收調控的初衷。因此,為保證這部分稅收的專款專用,有必要建立消費稅的綠色賬戶和年度預決算,將所征收的這部分稅款專門用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工作。

推進消費稅改革的思考

(一)提高消費稅的宏觀調控能力

從拓寬消費稅稅基和引導消費角度,有必要進一步拓展消費稅的課稅范圍,當前,可以將征稅商品范圍調整到高檔服裝、高檔家具、高檔皮具箱包、裘皮等具有炫耀特性,以及有悖于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商品,如一次性用具、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同時將桑拿、高檔餐飲、高檔休閑等奢侈消費行為納入征稅范圍,發揮消費稅引導社會消費,抑制奢侈消費的功能。建立消費稅課稅商品目錄調整機制,根據社會發展的情況和引導消費的要求及時調整消費稅目課稅商品目錄,增強消費稅對經濟發展、社會消費的影響,通過改變社會消費實現對經濟結構的有效調控,逐步實現適度消費、綠色消費、公平消費的大眾消費理念,進而逐步形成注重精神文化消費的社會環境。

(二)加強消費稅課稅環節的監管

消費稅主要選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少數納稅人容易產生通過轉讓定價、協議定價等避稅方式故意壓低售價,縮小稅基,規避納稅義務的行為。消費稅的征稅應逐步向最終消費環節下移,推廣到批發零售環節,體現消費稅的調節功能,減少單一環節征稅產生的規避納稅義務等情況。具體做法有:對需要限制生產和消費的商品在生產和消費環節征稅,防止企業用內部定價等辦法轉移利潤,規避納稅義務。對汽車、摩托和酒類等消費品由生產環節改為購買環節征稅,對成品油改為在批發環節征稅,對高檔餐飲、娛樂消費確定為在消費行為發生時征稅等。

(三)調整現有消費稅的課稅方式

現有消費稅主要課征于生產和進口環節,消費稅價格包含在商品價格之中,雖然避免了征收過程中劃分稅基的麻煩,卻掩蓋了納稅人繳納稅款的實質,使人產生稅款實際由企業繳納的印象,降低了消費稅的透明度。消費者對于何種商品和消費需要繳納消費稅,繳納多少消費稅缺乏感性認識,與消費稅引導理性消費的政策初衷相違背。將價內稅課征改為價外稅課征,將有利于明晰各方納稅責任。同時,使消費者在消費中明晰國家的消費政策導向,強化節約和依法納稅的意識。

(四)拉大消費稅稅率級次并加強稅收調節

對奢侈品和奢侈消費行為課稅,是調節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進行奢侈品消費行為的消費者,由于奢侈品及其消費行為能夠帶來自我身份、地位、尊嚴的精神消費,其對于消費價格的敏感度遠低于普通商品的使用者。在稅率設計中,要考慮不同收入狀況人群對奢侈商品及其消費行為的消費特點,通過細化稅目細則,拉大稅率級次差距,將奢侈消費中的利潤用稅收方式多征收,起到有效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時,考慮到普通居民消費的如普通化妝品、小排量汽車、汽車輪胎等,可考慮降低這些商品稅率級次,適應這些消費品的大眾化需求。由于這些商品的稅基寬,降低其稅率級次相應會刺激相關需求,在發揮引導消費的作用同時保障了稅收收入。

參考文獻:

1.樊義俠,歐陽華生.現行消費稅分析與優化.財會研究,2011(9)

2.各國稅制比較研究課題組.消費稅制國際比較.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

3.韓霖.對我國消費稅改革的評析與展望.稅務研究,2006(12)

4.彭鯤鵬.我國奢侈品消費現狀分析.新觀察,2011(3)

5.梁清園.我國流轉稅制度的改革目標與政策選擇.特區經濟,2011(1)

篇2

一定量的體育消費支出,是人們參與體育活動的前提條件,也是體育活動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和保證,還是體育消費品市場得以開拓和發展壯大的社會基礎①。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產業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以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產業結構為主的經濟發展模式逐漸轉變成為以第三產業為主。體育產?I在我國是1985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統計局《關于建立第三產業的統計報告》確定的新興產業,體育被正式列為第三產業,體育產業的性質得到確定②。發展體育產業和事業成為提高國民身體素質、生活質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滿足人們日益對體育需求的重要任務。

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比起來,我國的體育產業較為落后,起步較晚,目前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體育消費是關系我國體育產業和體育市場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問題,它不僅對我國居民整個消費結構的改變、消費模式的轉變有重大意義,而且已經成為社會進步和文明的表現,已成為國民生活方式現代化和消費價值觀念進步的標志③。然而,在發展體育消費市場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最明顯制約體育產業發展的因素是城鎮和農村體育消費市場之間的不平衡性。所以,刺激農村體育消費,促進農村體育產業和事業發展成為迫在眉睫的大事。

一、農村體育消費現狀

(一)體育參與意識

改革開放使我國農村的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但是農村經濟依然欠發達。因此,生計問題依然是阻礙農村體育事業發展的首要問題。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認為,人的生存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它屬于溫飽階段。對于很多農村人而言,最基本的生存條件都得不到滿足,要想追求更高層次的“自我超越需要”是不切實際的。根據一項對江蘇省蘇北農村“體育意識”的調查,有 79.6%的人認為體力勞動等同于體育鍛煉,沒有必要再花時間健身,甚至認為“體力勞動就是體育鍛煉”;有17.3%的人認為“體育是有錢人的事”“體育是城里人的事”“體育與自己無關”等④。從這項調查中我們能夠推斷出一個問題,對于體育的錯誤認識是目前我國農村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受我國幾千年小農經濟的影響,“體力勞動即是體育”的思想已根深蒂固,對體育缺乏正確的認識。

(二)體育消費結構

體育消費結構是指各種消費品在體育總消費中的比例和相互關系,可分為實物型體育消費和非實物型體育消費。農村體育消費結構不合理,實物型體育消費在總的消費結構中,占據較大比例,比如體育運動服裝消費、運動器材。而觀賞型體育消費和參與型體育消費占據較小的比例,例如觀看體育比賽,參與體育活動。然而,在購買體育運動服裝的人中,又有很大一部分人將運動服裝作為生活用品。由此可見,農村體育消費結構存在不合理性,這主要與人們的生活水平有關。

(三)體育消費水平

雖然,我國農村的人均收入越來越高,但是富裕村與貧窮村,富人與窮人之間的收入差距依然很大,所以用人均收入并不能夠真實的反映目前我國農村的收入水平。農村家庭年收入水平較低依然是普遍存在的現象,那么用在體育消費上的支出自然很少。體育消費恩格爾系數在40%以下,體育消費才有可能在消費需求中明顯活躍起來,體育消費水平才能進一步提高。雖然,恩格爾系數逐年降低,但是依然處在40%以上。

二、農村體育消費結構問題分析

(一)經濟狀況

從上述現狀中,我們可以總結出:目前,制約農村體育消費發展的首要因素是經濟水平。我國農村普遍處在小康階段,甚至有些貧困地區的農村溫飽問題都得不到解決。如果農村人口對生活最基本的物質需求都得不到滿足,那么就不會存在對更高層次的身體素質、精神文明和全面自我發展的追求。還有,城鎮與農村之間的經濟水平差距,地區之間的經濟水平差距依然比較明顯,這也是阻礙農村體育消費的主要原因。

(二)體育消費意識淡薄

農村體育消費觀念普遍比較傳統、狹隘,“體力勞動就是鍛煉身體”思想根深蒂固。他們普遍認為體育與自己關系不大,體育都是有錢人的游戲⑤。把對物質條件的需求放在第一位,認為將金錢消費在體育方面就等于浪費,農村普遍的觀念賺錢為了養家糊口。“健康投資”的消費觀念還沒有深入人們的思想。

(三)體育場地設施缺乏

體育場地器材設施是開展體育活動最基本的條件之一。農村人口占據我國總人口的70%,然而只有20%左右的體育場館建在農村。而農村現有的體育場館和設施也存在很大問題。例如,設施不健全,許多村子只有寥寥幾片籃球場;場館設施陳舊失修等現象。多數的體育場館設施為私人蓋建,主要以盈利為主;學校場地設施嚴禁對校外人員開放。公益性的體育場地設施嚴重缺少,人們日常鍛煉場地主要以房前屋后為主。

(四)余暇休閑方式消極

農業的生產方式與其他產業的生產方式大為不同,主要受季節影響。農忙時節,人們忙著豐收,沒有余暇時間進行體育鍛煉。平時非農忙時,部分年輕勞動力外出打工,留守的農村人口多是老人和孩子,他們被繁雜的家庭事物纏鎖著。所以,很難有時間和精力經行體育活動。

另一方面,消極的生活方式占據了人們大部分的余暇時間。在農村,人們普遍的休閑方式是看電視,串門嘮家常,打牌或者睡覺。人們已經習慣于這種消極的生活方式,并且安于這種生活。在大多數人的思想中不存在體育休閑生活方式的意識。

(五)體育人口偏少

體育人口是經濟和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人口現象和體育現象。它是一項重要的社會體育指標反映了人們對體育的參與程度,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程度的一個標志,也是制定社會發展規劃與進行發展戰略研究的一個重要依據。農村不同年齡段參與者的比例明顯低于城鎮人口,且隨著年齡增長,差距不斷擴大,呈下降趨勢。現今農村人口到城市務工人員不斷增加,流動人口很大,現階段還要重視“農民工”的體育權利和體育管理問題。發展農村社區體育,不斷提高農村體育人口的比例,擴大農村體育人口。

三、對策與建議

(一)做好宣傳工作

一方面,城鎮與鄉村之間加強體育文化溝通,施行“體育文化下鄉”。城鎮文體機構經常性地下鄉宣傳體育,進行體育表演。將體育文化滲透進農村文化當中,營造一種崇尚體育運動的氛圍。另一方面,由村民委員會建立體育宣傳協會或者村民自發組織形成宣傳協會,加強體育宣傳工作。

(二)提高對農村體育場地設施的投資建設

政府提高對農村體育場地設施的投資,平衡城鎮與農村之間的投資差距。政府出臺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投資建設農村體育場館設施,引進社會資金。農村的閑置用地比較多,所以可以發揮當地人的聰明才智,利用獨有的地理環境,合理開發體育場地設施。雇傭本地勞動力建設體育場地設施,給他們報酬。這樣可以提高農民收入,還可以提高農民的積極性。

(三)改變消極的生活方式

成立農村體育協會,聘用一批人或者農民自愿參加。協會負責定期舉辦體育活動,結合當地的傳統特色,舉辦體育比賽、體育表演。有些農村人口結構以組為單位,例如一個村子的人分為幾?M,一組有多少戶人家。可以舉辦組與組之間,村與村之間的體育比賽。比賽內容主要以特色性、有趣性,能和體力勞動結合的項目為主。豐富農民的文化生活,引導農民改變消極的生活方式。

(四)開發體育消費市場

我國農村體育消費市場具備很大的潛力,有很大的發展空間。目前,農村體育消費市場主要由體育用品消費市場構成,沒有得到開發。這一方面與農村落后的經濟水平有關,另一方面,缺少相應的優惠投資政策。政府對農村的投資建設固然重要,但不是解決問題的主要方法,關鍵是要引進社會資金對農村體育市場的投資。其一,政府加強在融資方式、稅收減免以及土地使用權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高社會和民間資本進人農村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積極性。其二, 發揮現有的農村公共體育資源擴散效應,帶動農村體育消費市場良性運轉,進而吸引體育產業集團投人農村公共體育設施建設⑥。

注釋:

① 柴紅年.浙江小康農村居民的體育消費研究[J].廣州體育學院學報.2007.27(1):80.

② 李文輝,陶于.影響我國體育產業發展的變動因素分析[J].體育與科學.2003.24(6):35.

③ 李新.青海省城鎮居民體育消費現狀調查及對策研究[J].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05.

篇3

關鍵詞:奢侈品;消費稅;價外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8-0127-02

21世紀以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居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消費市場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奢侈品消費熱潮,“超前消費”、“未富先奢”已屢見不鮮,消費觀、價值取向發生了嚴重扭曲。征收消費稅,具有引導消費方向和調節消費結構的雙重效果。因此,中國消費稅中有關奢侈品征收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一、征收奢侈品消費稅的意義

(一)奢侈品的含義

奢侈品一般被定義為“一種超出人們生存與發展需要范圍的,具有獨特、稀缺、珍奇等特點的消費品,又稱為非生活必需品。”廣義的奢侈品是指超出消費者基本需求之外的消費品,狹義的奢侈品則指消費者消費結構中最高級別的消費品。同時奢侈品又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具有時代性、區域性等特征,即在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點和不同的時間,奢侈品的物質形式會發生轉變。

(二)奢侈品的特征

1.非必需性

奢侈品是滿足少數居民高品質生活需求的消費品,且在日常生活中可有可無。如珠寶首飾、豪華轎車等,即使不擁有也不會影響人們基本生活。但如缺少糧食、日用品、基本衣物、家具等生活必需品,人們不僅無法正常生存,而且會造成社會動蕩。

2.高成本性

絕大多數奢侈品都是采用高品質的原材料純手工制作而成。高品質材料市場價格本身就高,再加上手工精心制作,造就了奢侈品的高成本性。例如世界著名品牌LV包之所以昂貴,不僅是因為款式新穎,關鍵在于它是用高品質皮質由工匠師傅一針一線制作的。

3.彰顯性

奢侈品都價格十分昂貴,有購買能力的絕大部分都是高收入和富裕人群,工薪階層不具備購買力。所以,可在一定程度上彰顯其購買者或消費者的富有程度、社會地位、價值觀念及生活品位等。

4.時代性

奢侈品是一定經濟時代的衍生物,在不同時代奢侈品的界定不同。在20世紀80年代的中國,手表、自行車、縫紉機是“三大件”,到了90年代,彩電、冰箱、洗衣機取而代之成為了“新三大件”,而上述物品如今已是人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了。

(三)奢侈品征收消費稅的意義

1.引導正確消費方向

對奢侈品征收消費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引導消費者正確消費,使那些盲從追求時尚新穎、沖動型消費者在購買前能多加考慮,樹立正確的消費觀,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量入為出,計劃性地合理消費,在購買商品時應更多地去考慮科學實用而不是炫富。

2.實現稅收宏觀調控作用和收入再分配

稅收調控是實現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一項重要保障。稅收是實現收入再分配的經濟杠桿,消費稅稅負的最終承擔者是其消費者,因此加大奢侈品消費稅征收力度,讓富人多納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保障社會公平分配,有利于所有社會成員都能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

3.體現稅收公平

稅收公平包含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方面。中國對奢侈品開征消費稅一方面是為了能夠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另一方面高收入者從社會獲得的利益多,應該相應地繳納更多的稅款回饋社會,體現了稅收的縱向公平。

二、中國奢侈品消費稅制度設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征收范圍過窄

中國現行的消費稅稅目中,納入征收范圍的奢侈品較少,且未能與時俱進地進行調整。目前,奢侈品已經滲透到中國居民生活的各個領域,其消費已經不再僅限于稅目中設置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檔手表、高爾夫球及球具、游艇等少數幾類,居民在高檔家具、高檔住宅、功能性電子產品、酒吧、夜總會、高檔KTV等領域的消費支出規模巨大。由于現行消費稅中奢侈品征收范圍過窄,也沒有兼顧奢侈消費行為,造成了消費稅在居民奢侈品消費現狀調控上的失靈,未能有效地引導居民理性消費、實現居民收入再分配,同時導致了國家財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二)價內征收削弱了居民對奢侈品消費稅的敏感度

中國消費稅一直執行的是價內征收模式,即價稅一體。消費者購買某應稅消費品時,因價款中已經包含了消費稅而無需額外支付,從而造成了消費稅的“隱性”特征,缺乏稅收應有的公開和透明,導致消費者無法直觀地意識到自己在購買某項應稅消費品時,為此繳納了多少消費稅,從而對自己支付的消費稅缺少敏感度。同時,價內稅的征收模式會讓消費者產生認識上的偏差,誤認為消費稅稅負最終由企業承擔。

(三)稅率偏低,調控作用不足

隨著中國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結構和消費觀念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現行奢侈品的消費稅稅率,仍參照十幾年前的生活水平制定,并未及時調整。同時,稅目中僅有的幾種奢侈品,稅率水平明顯偏低,不足以有效地引導居民合理消費。據統計,中國人均GDP近年來位于世界100名前后,仍處于中下水平,而奢侈品消費額則逐年大幅攀升,近五年均高居世界排名前三位,遙遙領先于發達國家。可見,中國居民普遍存在嚴重的超前消費和畸形消費。現行奢侈品消費稅稅率偏低、調控作用不足,是導致這一現狀的主要原因。

三、完善中國奢侈品消費稅征收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拓寬奢侈品消費稅征稅范圍,劃分檔次并差別征稅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奢侈品的范圍也越來越廣泛。因此,應該將更多奢侈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如名品香水、高檔服裝、高檔家具、高檔住宅、私人飛機、酒吧、夜總會等。中國奢侈品消費群體可以劃分為富裕型、中產階級型和非理性消費者三類。對于這三類群體而言,其奢侈品的界定又有不同的標準。所以,為了更好地抑制奢侈品消費熱潮,體現消費稅的調控功能,可以借鑒小汽車根據排量差別征稅的成功典范,對奢侈品按照價格進行檔次劃分。如,單價在1萬元~5萬元的為一般性奢侈品;單價在5萬元~20萬元的為中檔奢侈品;單價在20萬元以上的為高檔奢侈品。針對不同檔次的奢侈品制定不同的消費稅稅率,進行差別征收。

(二)將奢侈品消費稅改為價外征收

消費稅的價內征收方式,不僅使消費者對稅負承擔者產生了錯誤的認識,而且也使消費稅產生了一定的隱性特征,削弱了消費者對消費稅的敏感度和稅收的透明度。價外征收,價格中不含稅金,消費者購買奢侈品時需額外支付消費稅金,使其可以明確自己為本次消費繳納了多少稅金。這不僅是納稅人在依法納稅時享有對自己納稅義務知情權的體現,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共財政下稅收的透明公開。所以,為了更好引導居民奢侈品理性消費,應該在應稅奢侈品價格標簽上實行價稅分開標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消費決策和行為。

(三)提高奢侈品消費稅稅率

中國于2006年對消費稅進行了一次重大改革,拓寬了其征收范圍。但這次改革的不足是未能針對性的提高稅率水平,消費稅對奢侈品的調控失靈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所以,為了促使奢侈品市場健康發展,應適當地提高其消費稅稅率水平。消費稅稅率的提高,會導致奢侈品價格上漲,在消費者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其購買力相對下降,當價格過高,中產階級消費者和非理性消費者就可能放棄購買奢侈品而選擇一般替代品,從而引導其理性消費;對于富裕型消費者,由于具有較強的夠買力,提高稅率雖然不足以使其放棄對奢侈品消費,但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稅收的縱向公平,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實現了財富的再分配。

黨的十報告要求,“千方百計增加居民收入,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奢侈品消費稅征收制度的改革,是順應這一要求的必然選擇,能充分發揮稅收的調控功能,有效實現居民收入的再分配,體現稅收公平,有利于形成合理消費的社會風尚。

參考文獻:

[1] 何莽,夏洪勝.中國奢侈品市場發展現狀及趨勢分析[J].商業時代,2007,(29).

[2] 張慧芬.基于消費動機的奢侈品消費稅影響分析[J].經濟論壇,2010,(10).

[3] 姜文君.淺談中國奢侈品消費現狀及探析[J].商場現代化,2010,(6).

[4] 史玉慧.奢侈品課稅問題研究述評[J].現代經濟,2008,(7).

篇4

關鍵詞:消費稅;價外稅;價內稅;征稅環節

一、我國現行消費稅的現狀

消費稅是對消費品按消費流轉額征收的一種商品稅,其征收具有較強的選擇性。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征收消費稅的國家均是選擇部分消費品征收消費稅,把消費稅作為貫徹國家消費政策、引導消費結構的特別手段。同樣,我國現行消費稅也是只選取部分商品即14類商品進行征收。

二、現行消費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征稅范圍越位與缺位并存。現行的消費稅于2006年進行了重大調整,將征稅對象限定在一些特殊消費品、奢侈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消費品上,而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這些特殊消費品的范圍也在不斷發生著變化。一方面,一些商品過去認為是高檔消費品現如今已成為人們的生活必需品,[1]而另一方面尚有一些高檔消費品和嚴重危害環境的特殊消費品卻并未列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造成消費稅的缺位現象。

(二)稅率設計不科學消費稅僅僅對部分而不是全部商品征稅,因此其最主要功能應是調整消費和產業結構、引導消費方向,而非及時、足額地保證政府的收入,而稅率不合理將會導致稅收對經濟調節作用的弱化。

(三)價內計稅方式不合理。現行的消費稅計稅方式屬于價內稅計稅方式,是一種隱蔽的計稅方式,將消費稅作為商品價格的組成部分包括在價格以內。在消費稅征收比例稅率的情況下,消費稅額是直接根據商品的價格與消費稅率的乘積得到。在價內計稅的方式下,消費稅還將作為價格的組成部分構成征收增值稅的稅基,使得部分商品的增值稅是以包含消費稅的稅基征收的,從而帶來消費稅與增值稅的重復征稅。

(四)價稅合并征收不透明。即使是價外稅計稅方式,但稅收仍缺乏透明度。現行的增值稅是按照價外稅計稅方式征收的,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不得向消費者個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意味著消費者個人在購買貨物或接受勞務時只能取得價格和增值稅合并為一個金額的普通發票,由于發票上沒有稅率和稅額,因此絕大多數消費者并不清楚自己是否承擔增值稅以及承擔的稅額有多少,缺乏透明度。至于消費稅,由于采用價內計稅方式,發票上并未有稅率和稅額的信息,掩蓋了消費稅的價格信號,徹底喪失了調節消費行為、引導健康消費的功能,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作為負稅人對稅收的知情權。

(五)征收環節有缺陷。現行消費稅采用單一環節征收制度,多集中在企業生產或進口環節征稅,僅有珠寶玉石改在零售環節征稅以及煙草行業在批發環節額外加征5%的消費稅。征稅環節集中在生產或進口環節的優勢在于能夠大幅減少納稅人數量、降低政府的征稅成本,但批發、零售等流轉環節征稅的缺失在客觀上為納稅人企業通過改變經營方式偷逃稅款帶來了機會,導致政府消費稅稅收收入大量流失,調節功能弱化。

三、進一步完善消費稅的對策

(一)調整消費稅征稅范圍。鑒于消費稅征收的越位和缺位現象并存,應及時調整消費稅的征收范圍。首先應取消對部分消費品的征稅。其次,應盡快將一些高檔用品和對環境產生危害的產品納入征收范圍。

(二)科學設計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的設計要充分考慮到消費稅的立法本意以達到經濟調節功能的最佳效果,稅率過高就會抑制生產,影響經濟的發展,而稅率過低,又不能起到調節消費行為的作用。首先應對個別消費品的稅率進行下調。其次,針對卷煙、成品油、鞭炮焰火和實木家具等造成身體損害、環境污染以及資源匱乏的消費品,政府應提高稅率,課以重稅,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達到限制其生產和消費的目的。

(三)將價內稅計稅方式改為價外稅。盡管價內稅和價外稅只是兩種具有不同表現形式的計稅方式,但比較而言,價外稅計稅方式具有的優勢一目了然。首先價外計稅方式下,消費稅的稅率真正反映了產品的真實稅負。其次,價外稅計稅方式下,消費稅將從價格中單列出來,不構成增值稅的稅基,故僅對不含消費稅的價格征收增值稅將有效避免消費稅與增值稅的重復征稅。

(四)征稅時采用價稅分離征收。在銷售應稅消費品時,應將不含稅的價格和消費稅額分別列示,實現價稅分離,使得消費者清楚其負稅人身份,知道自己所承擔的稅款金額,掌握政府的稅收政策,了解政府的稅收調節方向,做出正確的消費選擇。不僅如此,實行價稅分離的意義還在于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認清自己的納稅人身份,意識到公民納稅是一種正常行為,滿足了納稅人的知情權,這對改善我國現在國民納稅意識淡薄的狀況,提高國民的稅法意識,促進我國稅收法制建設都會有很大的幫助。[3]

(五)完善消費稅的征收環節。政府應根據不同應稅消費品的特征選擇在不同環節征收消費稅以利于稅收的征收或者防止偷漏稅。[4]將某些消費品的征稅環節改至批發零售環節,不僅可以充分發揮消費稅的調節作用,而且還可以有效減少稅款的流失。同時現行的消費稅制下珠寶玉石在最終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政策規定也表明將消費稅改在零售環節征稅并沒有任何技術層面上的障礙,而且多年實施的珠寶玉石在零售環節征稅的政策也為其他消費品改在零售環節征稅提供了足夠的經驗支持以及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胡海.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的設想[J].湖南行政學院學報,2010,(2):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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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費稅;稅制改革;奢侈品稅

一、引言

2013年11月,在中國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稅制改革中提出,要對消費稅進行改革。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消費稅是對消費品和特定的消費行為按消費流轉額征收的一種商品稅。消費稅具有悠久的歷史,在古羅馬帝國就已開征。迄今為止,已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征了消費稅和具有消費稅性質的稅種。消費稅開征的目標有兩個方面:社會目標和財政目標。

消費稅的社會目標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引導消費潮流,通過對于易上癮的商品征收消費稅起到寓禁于征的作用,例如各國普票對于白酒,煙草征稅。第二:保護環境,通過稅收讓破壞環境的當事人承擔相應成本。例如:歐盟要求航空公司根據其航班所產生的碳排放量納稅。第三:通過開征消費稅將暴利行業的收入轉入公共鄰域。例如:石油價格一度暴漲,石油生產者獲得暴利,美國對石油開征臨時稅。消費稅的財政目標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增加財政收入,例如對于輪胎的征稅就是單純的增加政府收入目的。第二是在某種意義上消費稅又被稱為奢侈品稅。對高檔手表,游艇,炫耀性商品征稅有助于調節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

二、消費稅在歐美的實踐

1.美國消費稅的征收情況

消費稅是美國的重要稅種之一,主要針對非生活必需品征稅,稅率由各州決定,隨著“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的進行,消費稅在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略有下降,2010年美國消費稅稅收收入為669.09億美元,占稅收收入的比例不到4%。

美國消費稅的征收目的側重點也在變化,在戰爭時期,對于消費稅主要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例如美國獨立戰爭后,為了償還戰爭債務,對白酒、卷煙、精制糖、四輪馬車和法定單證征收消費稅。

和平時期消費稅的征收目的側重于引導消費。美國在1990年通過綜合預算調節法案,開始對特定商品征收奢侈稅,針對售價超過1萬美元的珠寶、皮草,超過10萬美元的船舶,超過3萬美元的汽車的超過部分課征10%消費稅。隨著環保意識的增強,消費稅開始向環保方向發展,對化學品、汽油、卡車、拖車征稅,對固定廢棄物,二氧化硫等征稅,對開采自然資源例如石油、天然氣、煤、森林、水等征收消費稅。美國的消費稅采用價外稅的形式,價款和稅款分離,更有利于發揮消費稅的調節作用。

2.歐美消費稅的征收情況

歐美各國主要是對奢侈品進行征稅,沒有規定統一的規則,各個成員國自行決定稅率及征稅規則。例如:2009年匈牙利開征不動產奢侈稅,對不動產、高價汽車等征消費稅。丹麥開征了脂肪稅,這也是歐盟第一個開征脂肪稅的國家,在2008年至2010年對糖果和軟飲料征收脂肪稅。隨著環保形式的嚴峻,歐美的消費稅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開始對煤炭,天然氣,電力等能源產品征稅。對自然資源開采和使用征稅,如丹麥、芬蘭都有漁業許可證費和狩獵許可證費。歐美消費稅的征收方式多采用從量計征。

三、我國現行消費稅存在的問題

1.奢侈品征稅范圍狹窄

奢侈品又被稱為非生活必需品,是指一種超出人們生存與發展需要范圍的,具有獨特、稀缺、珍奇等特點的消費品。主要包括高檔服裝、珠寶首飾、高檔家具、高檔手表,頂級汽車,豪宅,化妝品、高爾夫球具、高檔皮具、飛機、游艇等。截止2011年,中國奢侈品消費達107億(不包括私人飛機、游艇及豪華轎車),占全球的1/4。2011年,亞洲人在歐洲市場購買消費品累計達690億美元,中國人累計消費了將近500億美元,中國成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費國,而且中國在國際奢侈品市場的購買力不斷增加。中國的消費結構發生變化,但是目前消費稅只是針對化妝品、高檔手表、汽車,高爾夫球具,游艇等征收消費稅,對于其他奢侈品未征消費稅。由于中國未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等,稅制體制不健全,所以對于收入的二次分配主要依賴個人所得稅,而目前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也是需要進一步加強,所以目前我國收入分配兩級分化,北京大學公布的《中國民生發展報告2014》中稱,中國1%的頂端家庭已經占有了全國三成以上的財產,而底端25%的家庭卻僅擁有全國一成的財產。嚴重的兩級分化容易造成社會不穩定。所以,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對奢侈品征稅,有利于消費稅發揮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對私人飛機,高檔皮具,皮裘制品等炫耀性產品征稅,有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促進社會穩定。對別墅等不動產征消費稅,符合我國房地產的調控目標:調整住房供應結構,重點發展普通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大戶型高檔商品房。

2.消費稅的征稅環節存在弊端

目前我國消費稅征稅環節有:生產,委托加工、進口、零售環節。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外,其他均在生產、委托加工環節征收。這種征收方式雖然簡便了征管,但是造成了消費稅稅收的流失。2012年國內消費稅實現收入7872.14億元,國內消費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7.8%。消費稅收入結構中,主要依賴卷煙、酒類、小汽車和成品油四個稅目,2008年,在消費稅的收入中,來自這四個稅目的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大98.3%,其他十個稅目的收入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但是酒類、化妝品等行業主要在生產環節納稅,企業通過生產與銷售分離,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價差過大,削弱了國家通過稅收調節收入的力度,而且導致消費稅的稅收收入減少。所以改變消費稅的增收環節,在銷售或零售環節增收,增強消費稅的調節功能,增加財政收入。

3.環境保護、健康理念的消費稅稅目太少

隨著環保理念的深入人心,國家應該發揮稅收的杠桿調節作用。目前消費稅稅目中,涉及環節保護的主要有: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車,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容易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征稅,但是對于電池、一次性快餐盒、垃圾袋等未列入消費稅稅目,對于水資源、森林資源等不可再生或者是再生周期長的資源沒有列入征稅范圍,容易造成資源的掠奪性開發和消費。對于影響健康的產品也應該列入征稅范圍,例如糖果、軟飲料等。以引導消費者的健康消費觀念。

4.部分稅目設計不合理

汽車輪胎屬于增加財政收入的目的而開征的,但是實際情況是汽車輪胎對于稅收收入的貢獻非常低。而且由汽車輪胎生產小汽車不可以抵扣消費稅,屬于導致重復征稅的現象,由此可見,汽車輪胎這一稅目可以廢除。對于酒精進行征稅,是因為過度消耗會影響身體健康,但是分類不夠詳細,酒精可分為食用酒精、工業酒精、醫用酒精,都按照酒精進行征稅,對于以工業酒精作為原料的企業,增加了產品的成本,對于醫用酒精,增加了醫療服務的成本,而這兩類酒精不會影響健康。對于食用酒精征稅,導致重復征稅。因為利用酒精生產酒類產品消費稅不可以扣除,所以酒精這一稅目可以廢除。小汽車根據氣缸容量不同,適用于不同的稅率,沒有考慮小汽車的價格,這樣不利于引導消費,調節收入分配。對于卷煙,只設計了兩檔稅率,層級偏少,不利于體現消費稅的調節功能。

四、進行消費稅改革的政策建議

1.建立科學的征稅范圍調節制度

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調整,需要與時俱進,適應經濟發展和國家的宏觀調控,對于環境保護、資源消耗,高檔奢侈品稅目實行定期調整,定期進行論證和稅目的增減,將應該納入數目的產品,如塑料袋、一次性餐盒;電池、水資源、森林資源開采;私人飛機、別墅、高檔攝像機、高檔家具產品,炫耀性消費品如LV皮包等列入消費稅稅目,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調節收入、倡導健康消費等方面的作用。對于重復征稅,對財政收入貢獻不大的酒精和輪胎,不再征收消費稅。

2.改變部分征稅環節,維護稅基的穩定

對于化妝品、卷煙、酒類產品從生產環節征稅改為批發環節征稅。這樣可以避免相關企業把生產和銷售分離,使得出廠價格和銷售價格差距很大,造成稅款的流失。雖然國家針對這種情況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如2009年,對于卷煙在批發環節征收5%的從價稅,對于酒類產品,針對白酒企業存在的通過設立銷售公司、降低產品出廠價格、侵蝕消費稅稅基等問題,2009年出臺規定: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所以把納稅環節改為銷售環節納稅,可以堵塞企業采用生產銷售分離,侵蝕消費稅稅基的漏洞。

3.調整消費稅的稅目

對于有害健康的產品,高檔的奢侈品實行多層次差別稅率。例如對于卷煙,分為4類比例稅率,體現“低收入低稅負,高收入高稅負”的調節理念。對于小汽車,實行按排量差別征稅的同時,每一排量按價格分為不同層級的差別稅率,加大消費稅對收入的調節力度,同時鼓勵新能源的利用,對于采用新能源的汽車,免征消費稅,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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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環境保護;消費稅;消費稅改革;

作者簡介:金哲(1967-),男,遼寧蓋州人,副教授,主要從事稅收問題研究。

一、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闡釋

關于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問題,可以從消費者理念、行為和企業生產經營方式這三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在影響人們消費方式的過程中發揮環境保護作用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征稅對象,而這些消費品往往具有比較強的負外部性。按照經濟學的原理,政府對個別商品征稅之后,勢必引起課稅商品市場相對價格的上漲,從而導致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減少對課稅商品的購買量,并相應地增加非稅商品的購買量。從這個意義上講,消費稅便具有明顯的消費替代效應。國家通過征收消費稅,可以對消費者產生引導作用,使其更傾向于減少對具有負外部性實物產品的消費,轉而可能增加對非實物性產品(如教育培訓、健康保健、休閑、旅游等領域產品)的消費。可以設想,在結構性減稅設計當中,如果對特定消費品和一般消費品的稅負分別做“一增一減”的處理,則更具有環保意義。因為在這種情形下,資源耗費較多、環境污染較嚴重的消費品的價格將會上升,而資源耗費較少、環境污染較輕的服務行業產品的價格將可能下降,這會促進人們的消費方式從不斷增加對物質消耗轉化為對提高生活品質和注重自然環境的健康方面消費,這有利于培養人們的綠色消費觀和綠色消費行為。所以,在保持稅收“收入中性”的前提下,對特定消費品課稅一方面有利于促進服務業的發展,增加環境保護行業及相關行業就業機會;另一方面,隨著消費觀念和消費行為的轉變,人們對稀缺資源的需求量相對減少,降低了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無度消費,從而使自然生態環境得到保護,進而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通過引導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產生環境保護效應

基于環境保護目標實施的對特定消費品的課稅,通過相關產品的價格傳導機制影響消費需求,消費需求結構的變化導致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的變化,從而有助于促進企業調整產品結構、改進生產工藝、改變投資方向。與此同時,環境保護導向的對特定消費品的課稅還能夠刺激節能減排技術的發展和進步,加速高耗能、高污染企業技術和產品的調整,為國民經濟結構的順利轉型、經濟增長方式的合理轉變創造條件。在供求規律和資源配置效率的共同作用下,通過對污染產品征稅,將直接影響到納稅人的切身利益,由此可能付出的稅收代價會迫使企業選擇適當的污染控制技術,研發并選擇新的、更加節能減排的工藝手段,既降低生產流程的成本又減少污染排放,從而有效提高整個社會福利水平;通過對生態資源品(如實木制品)征稅,可以提高稀缺資源品的耗費成本,進而引導民間資本投向節約資源使用的領域,促進環境保護行業的發展。

(三)對提高人們生態觀念和環境保護意識的積極影響

人類的生產生活依賴于必要的生存環境,也離不開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這不僅要求我們合理地、有節制地開發資源、利用環境,而且還要在考慮到當代人自身發展要求的同時,照顧到后代人的發展需求和生存空間,兼顧后代人的利益。構建以環境保護為導向的消費稅制度,在保護環境的理念和政策背景下合理利用資源、激勵經濟的內涵式發展、縮小代內收入差距、尋求代際間的公平,有利于將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代代相傳,促進稀缺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環境保護視角下的現行消費稅制度基本評價

我國現行消費稅制度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基礎上形成的。消費稅自開征以來,作為與增值稅相匹配并發揮特殊調節作用的稅種,其收入規模持續增長,在保護環境、縮小貧富差距方面也發揮了不可替代的調節作用。1994年,消費稅收入尚為492.4億元,至2011年已達到6936億元,年均增長率近16%[1]。按收入規模排序,2011年消費稅已位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之后,躋身為我國第四大稅種(如圖1所示),消費稅在我國稅制體系中所占據的重要地位可見一斑。

(一)我國消費稅制度變動中的環境保護政策取向分析

從征收范圍的角度看,在我國最初實施消費稅的十余年里,其征稅范圍主要包括十一類應稅消費品,對于其中的小汽車這種能耗品,僅按小轎車、小客車和越野車三個子目分設稅率課稅,并未考慮其潛在的污染水平和程度,且稅率劃分不細;對于資源性產品,征稅范圍僅包括柴油和汽油,而且稅率也較低(固定稅率分別僅為每升0.1元和0.2元,即使對含鉛汽油的稅率也僅為每升0.28元)。在這種情形下,顯而易見,消費稅所能夠起到的環境保護和促進節能減排作用明顯偏低。從2006年4月1日實施的消費稅改革起,我們開始逐漸重視發揮和釋放消費稅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功能,相應地,消費稅的稅目也由11個增加至14個。與此同時,在小汽車、成品油和煙、酒等稅目下還進一步細分為18個子稅目,共計有28個消費稅項目。與該項變動之前相比,在所謂能耗品中增加了游艇項目,將小汽車重新劃分為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兩個子目,并對乘用車按照排氣量的大小分別設立6個稅率檔次;增加了實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燃料油和航空煤油、油、石腦油、溶劑油等資源性產品。自2008年9月1日開始,又重新對乘用車劃分為7個稅率檔次,且相應降低了小排氣量乘用車輛的稅收負擔,大幅度地提高了大排氣量車的稅負,使大、小排氣量車之間的稅負差達到39%之多。自2009年1月1日開始,又調整了卷煙的消費稅稅率并加強了對白酒相關消費稅的征收管理,同時還實施了燃油稅的改革并大幅度提高了相關稅率,使7種應稅成品油的平均稅率上升了約7倍。對燃油實施征收消費稅的改革之后,以小汽車、成品油為代表的污染品和資源品品目的消費稅收入占整個消費稅收入的比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在不斷改革和調整的基礎之上,我國既有消費稅的環境保護和節能政策取向日益凸顯,消費稅制度本身較過去也有了明顯改進。此處,我們可以借用GDP能源消費彈性系數(1)的變化來說明這一點。通常情況下,該系數是用來衡量和體現能源耗費增速與GDP增速二者間相互關系的一項指標。如果該系數越高,則顯示能源利用的效率越低,反之亦然。資料表明,在2006年以前的數年間,這一系數一直大于1,說明能源的利用效率偏低。在實施了以環境保護為導向的消費稅改革后的當年(2006年),能源消費彈性系數便由2005年的1.02降低為0.87,2007年更下降為0.7,并呈現出日益走低的趨勢[2]。該彈性系數逐步走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當然不能排除消費稅制度變化所產生的限制、引導功效,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實施一系列節能減排稅收政策所展示的具體成果。同時值得一提的是,自2006年起,消費稅收入規模也大幅提高。2006—2011年間,消費稅收入每年增長速度均超過15.26%,其中2009年由于燃油的稅率大幅提高的緣故,增長速度更是高達85.34%。在消費稅增收額中,貢獻最大的當屬來源于成品油、小汽車、卷煙和酒類消費品的收入,2008年和2009年四品目消費稅的增收額占消費稅總增收額的比重分別為95%和98.5%[1]。可以說,僅此四個品目便已相當程度地“染綠”了消費稅,使之成為了加強環境保護、促進節能減排的一個重要的綠色稅種。

(二)消費稅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剖析

雖然現行消費稅在組織財政收入、倡導環境保護和調節收入分配諸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明顯成效,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消費稅制度中尚存在著諸多問題,在發揮其促進環境保護功效方面仍有許多值得改進之處,這主要表現為如下三個方面:

1.消費稅稅率設計中的缺失與不足

現行消費稅制分別按照多元化應稅消費品產品結構、價格水平和性質的不同,設計了包含定率和定額兩種稅率形式的產品差別稅率。其中,對卷煙和白酒設有兩種稅率形式,并按復合計稅方法計稅;對啤酒、黃酒和七種成品油采用定額稅率從量計稅;對其他應稅消費品均適用比例稅率從價計稅。盡管消費稅的稅率設計采用了多樣化的模式,且已歷經數次合理化的調整,但從我國目前尚未開征專門的環境稅的具體現狀考慮,既有消費稅的稅率水平仍然顯得偏低,更難以勝任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職責。從這個意義上講,進一步優化消費稅稅率的空間依然較大。

(1)從各種能耗品之間的稅率對比角度看,稅率設計中的不足之處導致政策取向的某種偏差。現行消費稅制所針對的能耗品大致涵蓋小汽車、摩托車和機動艇等。按照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要求,理應對小汽車和摩托車依其排量大小的不同分別設置差異化的稅率檔次。然而,目前針對這兩種能耗品所采用的稅率設計方式卻不夠嚴謹和協調。例如,游艇和大排量乘用車應該同屬富裕人群消費的能耗品,但目前游艇適用的消費稅率為10%,而即使大排量乘用車的最高適用稅率也不超過40%,兩者相比較,前者的稅率明顯偏低。除此之外,對于1.0升及以下排量的汽車,其消費稅適用稅率為1%,而對于250毫升排量(明顯低于1.0升排量)及以下摩托車的消費稅適用稅率卻為3%,而對于超過250毫升排量的摩托車,其消費稅適用稅率則為10%。一般情況下,小汽車的排量會明顯大于摩托車,但現狀是,小汽車所適用的消費稅率卻大大低于摩托車。諸如此類政策措施導向偏差問題的存在,不利于達到提高環境保護效率的目標,也與公平稅負的原則相背離。

(2)部分資源品的適用稅率偏低。在現行消費稅制度下,應納消費稅的資源性產品包括實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對于實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應課以較重的消費稅,以限制其消耗和使用,從而有助于節約森林資源、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但目前這兩種木制品的消費稅適用稅率卻僅為5%,偏低的稅率顯然難以起到應有的保護森林資源的作用。對于成品油,目前對其采用定額稅率、從量征收的方式。其中,油、汽油、石腦油、溶劑油的定額稅率為1元/升,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為0.8元/升,而含鉛汽油則為1.4元/升。成品油是不可再生的化石燃料,相比之下,許多國家均對這種資源課以較高的稅率。按當期匯率測算,澳大利亞、韓國和日本的相關稅率分別為1.63元/升、2.87元/升和4.07元/升,歐盟成員國的平均稅率達到4.48元/升,均明顯高于我國的相關稅率;在美國,雖然在一般消費稅中按0.81元/升的較低稅率對燃油課稅,但在燃油使用環節也對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課以環境稅[3]。在成品油稅率偏低、未能按含硫量或燃油效能差異分別設置、實施不同稅率的情況下,消費稅本來所特有的鼓勵節能減排技術開發和使用的功效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3)就某些商品而言,其定額稅率設計缺乏相應的彈性,導致消費稅的導向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對啤酒、黃酒和成品油依照單位稅額采取從量、定額方式的計稅,其優點是易于計算、便于操作,但缺點則是稅率的彈性機制不足。以啤酒和黃酒為例,雖然十年來其市場價格已翻了數番,但其所適用的稅率卻仍然是1994年制定的單位稅額標準。這意味著,當處于物價上漲、通貨膨脹的時期,如果不能及時對單位稅額進行適當調整,那么此類消費稅的收入就難以隨著物價的上漲而同步地增加,這勢必削弱消費稅的組織收入功能和對消費的引導作用。

2.消費稅征稅環節設計中存在的弊端

本文中所論及的消費稅生產環節,主要包括生產銷售、生產自用、委托加工和進口(可視為境外生產)等諸環節,適用于除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外的其他所有應稅消費品。在征稅環節設計方面,我國的消費稅具有明顯的單一性特征。按照現行消費稅制度,除對卷煙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兩次征稅之外,對其他所有應稅消費品均實行“稅不重征”的辦法,僅在其生產或者流通環節中的某一個環節實施一次性征收;對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等應稅消費品,則后置為零售環節征稅。關于消費稅征稅環節的設計,更多的是從便于稅收征管的角度進行考慮的。對這三個征稅環節加以比較分析后可以發現,在批發和零售環節課征的好處是有助于實現消費稅的應收盡收,減少稅款的流失,(1)但其缺點也很明顯,具體表現為在納稅人眾多的條件之下,消費稅將面臨管理方面的難題,從而使消費稅的調節作用大打折扣。有鑒于此,我國目前除了對壟斷經營的卷煙和特許經營的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選擇在批發和零售環節征稅之外,對其他所有應稅消費品的征稅均設定在生產環節。在生產、批發、零售三個環節當中,選取生產環節征稅時所面對的納稅人相對集中,征收管理比較容易,能夠充分發揮消費稅的調節和引導作用,而且也便于稅款在生產流通的首個環節及時入庫。然而對于從價計稅的消費品來說,選擇在生產環節征稅也難免會存在一定的弊端,即如果缺乏有效、嚴格的監督約束,那么,有可能在客觀上為納稅人利用關聯轉讓定價進行稅收規避提供可乘之機,進而造成消費稅調節功能的弱化、導致消費稅稅收收入的流失。目前,這種逃避消費稅的現象在化妝品、煙、酒、小汽車、摩托車等行業中普遍存在。稅務部門除對卷煙和白酒行業制定了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之外,對于其他各種消費品尚缺乏有效的對策和管理辦法。

3.“綠色稅目”所涵蓋的范圍有待進一步增加

在現行消費稅稅目中,有10個稅目、23種消費品與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直接相關,其中包括3個能耗品稅目(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3個資源品稅目(實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和4個環境污染品和有害品稅目(鞭炮焰火、煙、酒及酒精和汽車輪胎)。綠色稅目涵蓋的范圍有限的狀況,已經難以適應資源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的客觀要求。當下,我國的臭氧層物質消耗量以及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均已位居世界的前列[4],農用薄膜和塑料包裝物使用所產生的白色污染狀況也令人堪憂[5]。在這種條件下,僅按10個稅目對23種消費品課征消費稅,其調節作用和影響范圍就顯得偏小、狹窄。為了配合進一步實施環境保護及節能減排政策措施的要求,更多資源品和環境污染品,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含磷洗滌用品、高檔紙和煤炭制品、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如包裝物、塑料袋、餐飲用品)、電池以及各種其他污染性電子產品等,均有必要納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之內。

三、環境保護視角下深化消費稅制度改革的原則考量

深化消費稅制度改革,是整個稅收制度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同時也應該體現國家的長遠發展政策與規劃。筆者認為,消費稅改革的再次深化,須著力突出其促進環境保護、支持節能減排的作用,在發揮消費稅調節收入分配和組織收入功能的同時,也使消費稅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綠色稅種。在這一過程當中,需要周全地考慮到多方面的影響因素,進一步明確應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則。

(一)與環境保護相關稅收體系的整體布局相協調

國內外的理論與實踐已經證明,稅收是環境治理中行之有效的重要經濟手段之一,其獨特作用也是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我國雖然沒有設立專門的環境稅,但所開征的多個稅種中均包含著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制要素內容,在相當程度上體現了國家的節能減排政策。其中,一是包括以重稅所體現的消費稅、資源稅、關稅和車船稅政策,二是包括以減免稅優惠所呈現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政策。可否通過對現有稅種的改革和完善,將其務實地整合為一個環保類稅收體系從而服務于保護環境目的,不失為今后稅制改革中的一個亟待探究和解決的課題。基于目前的稅制體系,以促進環境保護為目的,消費稅改革的著力點應落在如何將污染環境、不可再生的資源產品納入征收范圍之內。因此,消費稅改革是屬于增稅性質的改革,在結構性減稅過程中,應本著“收入中性”的原則,與減稅改革相契合,在課稅要素優化設計中注意使之與環境保護稅收體系的整體布局相協調。

(二)與國際通行的環境保護稅制相接軌

實施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是一種典型的具有強烈外部性特征的國際性公共產品。這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同在一片天空下,一個國家污染排放會影響到別的國家,而一個國家的資源退化或過度消耗也會直接和間接地涉及到他國的利益。這意味著,在環境保護問題上很難有所謂“避風港”或世外天堂。為了面對和解決這一國際性課題,歐盟各國、美國、日本等許多發達國家紛紛將政府稅收作為改善環境的有效手段,有的國家甚至單獨開征針對性的專門稅種(如碳稅、污染排放稅、機動車稅等)。環境保護性稅收的課征,有可能直接抬高相關產品的生產成本,也可能間接地促使生產者為減少排放轉而采用成本更高的技術工藝。如果已實施和未實施環境保護稅國家的相關產品一同參與國際競爭的話,當其他條件不變時,其結果必然是前一類國家的公司因成本劣勢而失去一部分國際市場份額,并讓位給未開征環境保護稅國家的公司,使其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置身于不利地位,而使后一類國家在國際競爭中獲利。當然,這種非合作式的零和博弈不可能始終維持下去,從長遠角度看,取而代之的必然是各個國家均順應潮流和規律,在環境保護領域采取方向一致的對策措施。鑒于環境保護性稅收對國際競爭力影響的日益擴大,我國在包括消費稅在內的環境保護類稅制的優化設計中,需要充分考慮經濟全球化的因素及其影響,一方面注重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另一方面也應該保持與國際通行規則的接軌,處理好國際利益關系協調的問題。

(三)在注重環境保護效率的同時兼顧收入分配公平

由促進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的角度來看,優化消費稅制度設計的著力點應集中在強調提高環境保護效率,應對消費品所可能產生的負外部性方面,即通過其外部成本的內部化,對不合理的經濟行為加以矯正,達到優化和改善環境的目的。在秉持“環境友好、資源節約”理念的同時,也需要清醒地認識到,正確地引導消費、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是消費稅固有的內在功能。優化消費稅制度設計不僅應注重提高環境保護效率,同時也必須顧及到消費稅的“累退性”特征及其對收入公平分配問題所帶來的各種影響。在選擇確定消費稅的征稅對象時,應盡量回避大眾性的一般消費品,即使因環境保護需要確實應該予以課稅,也可以在稅率設計過程中考慮對無替代品的應稅消費品施以較低的稅率;對所謂高檔消費品理應課以重稅,但同時須在稅率設計方面注意對那些采用節能減排技術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區別對待的政策措施。消費稅與增值稅之間的配合,重在發揮其在調節生產和消費方面的功效。按照效率、公平原則相結合的客觀要求,應盡量避免或減少設置消費稅的優惠規定。

四、對策思路及具體措施分析

以上述三項原則為基礎,在深化稅制改革的過程中,應加大運用消費稅促進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從逐步擴大征稅范圍、合理調整稅率結構和強化征管三個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切實有效的對策措施。

(一)優化消費稅稅率設計

消費稅稅率的設計體現著消費稅調節的縱深程度,其稅率的調整須適當、有序、穩步地進行,既應充分表達作為征稅者的政府部門在促進節能減排、加強環境保護和合理使用資源方面的意圖,又要避免因征稅而可能出現的影響生產發展和抑制正常消費行為的副作用。為達到這一目的,首先需要構建消費稅定額稅率的適時調整機制。我國現行的對啤酒、黃酒的消費稅適用稅率明顯偏低,而且已歷經十余年時間未作任何調整;對于汽油、柴油、油、溶劑油、石腦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其消費稅的適用稅率雖然在3年之前進行了一定調整,但在近年來國際原油期貨價和現價總體上漲的背景之下,既有稅率仍然偏低,調高的空間依舊存在。從歐盟國家的經驗和做法來看,對于按照定額稅率征收消費稅的商品,通常會與商品價格變動之間建立起有機的聯動關系,從而充分釋放消費稅對消費的引導功效。與單純地提高單位稅額標準相比較,一個不斷提高稅率標準的調增機制,更有利于在事先形成節能減排、鼓勵或限制消費的政策導向。因此,應根據十余年來啤酒、黃酒價格上漲幅度的變化情況,對消費稅的適用稅率進行必要的調整。以啤酒為例,假設啤酒價格上漲了3倍,考慮到啤酒消費的大眾化和承受能力,可按1倍的幅度提高稅率,即將甲類啤酒由250元/噸調整為500元/噸、乙類啤酒由220元/噸調整為440元/噸。對于成品油,可參照國際經驗按含硫量進行稅率細分,除對低污染、高效能燃油保持較低稅率外,與燃油市場價格變化建立起聯動機制,適當提高其稅率[6]。這不僅有助于刺激對節能機動車的需求,推動節能機動車的研發、生產和消費,而且也利于引導燃油的節約使用。其次,為了避免或減少在消費稅制度中設置稅收優惠政策,對值得鼓勵發展的、運用節能減排技術達到低污染排放標準的小汽車,設置相應的排氣量折合標準并按適用稅率征稅。從協調乘用車和摩托車適用稅率標準差異的角度出發,可考慮將排氣量低于250毫升的摩托車的消費稅適用稅率調低為1%。基于私人飛機和游艇均屬于高檔消費品的具體情況,可以將私人飛機的消費稅適用稅率設為20%甚至更高,將游艇的適用稅率由現在的10%提高至20%。鑒于實木制品與森林資源之間密切的關聯性,可將實木高檔家具的消費稅適用稅率設為10%,將木質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的適用稅率由目前的5%提高至8%。

(二)強化對生產環節從價計征應稅消費品的稅收征管

根據前已論及的選擇在生產環節課征消費稅所具備的獨特優勢,筆者認為,應該維持在生產環節對應稅消費品(特別是具有環保性質消費品)進行課稅的做法。針對在生產環節按計稅價格課征消費稅時可能出現的轉讓定價問題,筆者建議以《消費稅暫行條例》和《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定的反避稅條款為依據,參照對卷煙實行征稅的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對其他各種應稅消費品的規范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充分地采集應稅消費品批發和零售各環節的價格信息,設定最低的計稅價格(1)并適時、適度地加以調整,在此基礎上確定計稅價格。可以設想,經過稅務機關的努力,完全能夠通過加強稅收征管的方式最終解決生產環節中存在的避稅問題,從而不必將征稅環節由生產環節轉移至批發或零售等其他環節。

(三)增加“綠色稅目”的覆蓋面,推進消費稅的逐步擴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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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遺產稅;必要性;可能性;稅收正義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1)06-0067-06

盡管建國后進行了若干次稅收改革,但都沒有直接涉及到遺產稅的開征,即使2004年討論了遺產稅征收的草案,也仍然沒有實際開征。我們認為,即使不立即征收遺產稅,也必須認可遺產稅在財富分配維度上的公平價值,各種具體的原因――財產登記制度未完全建立、遺產稅信息上的不對稱以及財產核算制度未建立――并不能成為阻礙遺產稅開征的充分理由,完全可以在實際征收的過程中同步完善相應的制度。故此,當前中國已具備了征收遺產稅的環境,并有必要開征遺產稅。

一、中國經濟發展水平與貧富差距現狀

改革開放后,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中國經濟得到了飛速發展。1979―2007年,中國國民經濟年平均增長9.8%,1978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只有1 473億美元,到2007年達到32 801億美元;1978年中國人均GNI只有190美元,2001年突破1 000美元,2007年又邁上新的臺階,達到2 360美元,比1978年增長了11倍。①根據國內學者王祖祥等對國家收入分配的計算,認為在1995年至2004年,農村收入與城鎮收入之間的比例發生了顯著變化,財富被集中在少部分人的手中,基尼系數從1995年的0.36上升到2004年的0.44,遠遠越過了警戒水平0.4。在高收入與低收入人群中,二者在財富占有上的比例逐年擴大,人口份額5%的高收入層所擁有的總收入的份額由1995年的14.52%上升到2004年的20.37%,人口份額為10%的高收入層所擁有的總收入的份額由1995年的24.78%上升到2004年的32.12%。在2004年,人口份額為20%的高收入階層擁有近50%的總收入。而這些年中低收入階層所擁有的收入份額則持續下降,人口份額10%的低收入層所擁有的收入份額由1995年的2.34%下降到2004年的1.68%,人口份額為20%的低收入層所擁有的收入份額由1995年的6.13%下降到2004年的4.66%,2004年中人口份額為50%的低收入階層只擁有大約20%的總收入。而且,除1996年外的任何年份中,人口份額為50%的低收入層所擁有的收入都沒有超過25%。在1995年,高收入端10%的人口所擁有的收入是低收入端10%群體的10.59倍,到2004年時,這一數字差不多翻了一番,達到了19.12倍。②

依據基尼系數所反映的收入分配現狀,0.4以上就表示社會財富的分配不合理,應當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矯正,稅收就是一種有效的財富調整手段,諸如消費稅、個人所得稅等超額累進稅在抑制高收入群體的財富積累方面有一定的效果,然而,擁有巨額財富的群體往往不是以流通的貨幣財富來衡量,而更多地是包括他們擁有的固定資產與流通資產的總和,在這種情況下,以流轉稅的形式抑制這部分人的財富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時,消費稅與個人所得稅等稅種課征的群體范圍很廣,并不會對巨富者有特別突出的抑制作用,并且這些稅種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財政收入,缺乏調整財富公平分配的突出價值,從代際關系來說,它們偏向財富在當代群體之間的有序流動,并不關心后代在財富擁有上的起點公平。因此,應當尋找更有效的稅種來調整財富的公平分配,遺產稅就是一種以調整財富公平分配為目的的稅種。

二、現行稅制在調節財富分配正義上的不足

正義的稅收應當有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社會公平包括兩個向度,一是每個人在權利的擁有上都是平等的,任何制度、任何行為都必須保證這種平等的優先性,這是公平的最低含義。二是社會的不平等應當向處于弱勢地位的人傾斜,矯正事實上的不平等以助于抽象平等的實現。這是稅收正義的實質,在稅收征收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個人的權利,在目的上以提供公共利益為旨歸,調節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將稅種、稅率的確定與個人能力、資源的占有結合起來,既保證個人權利的優先性,又有效抑制社會差距的進一步擴大,關注弱勢群體。從具體的稅種來說,不是所有的稅收在促進社會正義方面具有相等的力度,每個稅種的價值偏向并不相同,大部分稅種的價值在于增加財政收入,包括增值稅、所得稅與流轉稅等,這些稅種在調節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方面效果并不顯著,難以有效抑制貧富差距的擴大,更難以實現財富在代際之間的公平分配,我們可以通過對現行稅制的考察來作出結論。

首先,個人所得稅雖然有助于調整財富的分配,但個人所得稅在課征對象、課征稅率以及稅收收入等方面決定了它在調整財富公平方面的不足。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與公共利益之間關系的稅種,它以個人的可支配收入為征收對象,只要滿足稅法規定的要件,個人就應當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在課征對象上,公民中的絕大部分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只要具有獲得收入能力的人都是潛在的個人所得稅課征對象,從工資、報酬、財產轉移到個人消費,滿足了這些條件中的任何個體都會成為納稅人,這就擴大了個人所得稅課征的范圍,并沒有在課征對象層面體現出差異性,當每一個人都是納稅人的時候,稅收并沒有對處于弱勢地位的人做到公平上的傾斜,盡管在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上,中國進行了幾次調整,2008年3月1日,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從1 600元/月上調至2 000元/月,但如果將物價上漲的指數與人均消費指數考慮在內的話,個人所得稅的課征對象仍然極為龐大,難以在課征對象上表現出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價值。其次,在課稅率上,個人所得稅主要采用累進稅率,在工資與薪金所獲得的財富中,設置了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從5%到45%。個體工商戶在經濟交往中獲得的財富采用5%到35%的超額累進稅率。盡管以累進稅率可以調整財富在不同個體之間的重新分配,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稅收正義,但還有部分個人收入采用比例稅率,包括稿酬、勞務報酬與財產轉移等方式獲得的財富均采用20%的比例稅率,比例稅率對于稅收的課征來說,雖然簡單清晰,也充分尊重了每個人在財富權利上的平等,但無助于體現財富占有與分配過程中的差異性,因此從課征稅率來說,個人所得稅在調節財富公平分配上的價值并不突出。雖然個人所得稅收入的增加有助于財富在每個人中的公平調整,但個人所得稅在增加財政收入上的價值遠大于調整財富公平的價值,并且從個人來說,收入高的群體往往通過一定的方式轉嫁高額的稅收,這樣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就主要集中在收入的中間階層,以致個人所得稅難以做到對財富分配的矯正,由此表現了它在稅收公平價值上的局限性。

其次,消費稅在調節財富分配、促進稅收公平方面具有較強的效果,但消費稅是一種間接稅,容易進行稅負轉嫁,故消費稅的稅收公平價值同樣具有局限性。我們知道,消費稅是在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再選擇少數消費品進行二次征稅,消費稅的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它同時具有調節財富公平的價值,在這些方面表現出來:第一,課征對象主要集中在一些高檔產品,諸如煙、酒及酒精、鞭炮、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以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與游艇等,消費這些產品的主體往往擁有較多的財富,因而消費稅在課征范圍上是相對狹窄的,有助于通過消費稅改變富人群體的財富結構,縮小收入分配之間的差距。第二,在稅率的設置上,消費稅通過超額累進稅率調整財富的分布,設置了從1%到45%的多級稅率,其中香煙采用了最高的45%稅率,從總體上來說,消費稅通過調節消費品價格對高消費者收入具有有效的抑制作用。在整個稅收收入格局中,消費稅與個人所得稅一樣,都只占有較低的比例,2007年消費稅收入是2 374.7億元,與個人所得稅相近。因此,消費稅通過課征對象與課征稅率的確立,將課征對象主要限定在擁有較多財富并消費中高檔產品的人群身上,而將大部分低收入者排除在消費稅的課征范圍之外,有助于調整財富的合理分配。盡管如此,我們認為消費稅在稅收正義價值上并不夠,因為消費稅的課征對象雖然很大部分是擁有較多財富的人,但公民的消費方式與消費態度往往影響到消費稅的公平價值,一些主張高檔消費的群體可能并不擁有較多的財富,那么征收消費稅并不會有效改變財富分布的現狀,即使這部分人在繳納消費稅的過程中出于心理上的自覺與自愿,但仍然不會在客觀上有效地促進財富的分配趨向公平。

三、中國當前開征遺產稅的必要性

中國改革開放30年來經濟取得了快速發展,但伴隨經濟發展的同時,財富在分布上呈現出兩極分化,貧富差距逐漸擴大,反映財富分配的基尼系數早已超過警戒線,社會的不公平程度越來越突出,必須對這種現狀進行矯正,對社會公正的追求必然需要建立一定的機制,否則難以真正實現社會的整個正義,因此在經濟領域,需要通過有效的方式來矯正財富分配的不平等,通過對貧富差距的矯正進一步實現整個社會的正義。雖然具有財富分配功能的稅收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財富公平分配的作用,但當前的稅制模式主要偏向財政收入的增加,個人所得稅與消費稅盡管具有較強的正義價值,但在課征對象與稅收的稅率等方面的設置上仍體現出較大的局限性,所以需要建立更有效的財富分配機制來促進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實現,遺產稅就是一種有效的調節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手段。

首先,遺產稅能夠彌補所得稅與消費上的局限性,更有效地實現財富的公平分配。遺產稅在課征對象上,集中在擁有巨額財富的富人群體,并且課征的是財富的凈余額,課征對象的范圍比所得稅與消費稅更加狹窄,有助于發揮遺產稅的杠桿調節作用,調節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遺產稅抑制人們不勞而獲的心理,追求社會公眾的起點平等。個人所得稅與消費稅雖然也是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差距的工具,但個人所得稅更多地體現出社會正義的第一個層面,即每個具有納稅能力的人都必須繳納滿足法定要件的個人所得稅,相同的人相同對待,而對社會正義的第二層含義,即對納稅能力差的人在稅收上的傾斜度不夠,個人所得稅并沒有在最大程度上關注弱勢群體。同樣,消費稅對享受高檔消費的人征高稅率的稅收,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這部分的財富,但消費稅與社會公眾的消費方式聯系緊密,高收入的人并不一定是享受高檔產品的人,低收入的人也往往受自己消費理念的影響消費高檔產品,這樣,即使對這兩部分征收消費稅,并不必然縮小二者之間的貧富差距。進一步來說,個人所得稅與消費稅都是轉嫁性很強的稅種,高收入者與擁有較多財富的人往往通過理性計算進行避稅,從而使個人所得稅的大部分收入負擔在中間階層。而遺產稅能夠有效防止富人群體的避稅行為,因為遺產稅的課征。對象大部分是固定資產,這種形式的財富往往難以進行轉嫁,當然,其他諸如保險收入、證券收入與利息等收入都有明確的產權性質,只要建立完善的核算制度,遺產稅就具有確定的征收數量。此外,可以將遺產稅與贈與稅結合起來征收,以防止富人在生前以財富贈與的方式避稅。可見遺產稅在課征對象的范圍上與防止避稅的功能上有效彌補了個人所得稅與消費稅的局限性,更有助于調整財富的公正分配。

其次,遺產稅擴展了個人所得稅與消費稅在調整財富分配方面的范圍,有助于實現財富分配的代際正義。從財富公平分配的角度來看,個人所得稅與消費稅主要關注的是個人財富在代內的分配,所謂財富的代內分配是指財富擁有者轉讓出來的財富仍然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時空中流動,個人以稅收的形式轉讓給政府的財富在進行再分配后,個人還能獲得相應的公共服務,因此個人所得稅與消費稅是在代內間調整財富的公平分配,它對財富分配的代際正義缺乏足夠的關懷。而遺產稅能夠彌補并擴展了財富分配的時空維度,遺產稅的課征對象是財產所有人去世以后遺留的財產,依據遺產稅制的類型,包括對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進行征稅與對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進行征稅,無論哪種征收方式,遺產稅都關涉到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的代際關系,那么,對財產的代際轉讓進行課稅,就能有效調節財富的分配并抑制財產在代際傳遞過程中的集中化。對于當前中國來說,個人財產積累的速度超過了社會整體財富的增長速度,貧富差距越來越大,通過遺產稅的開征有助于從整體上抑制個人財富累積的速度。從時間上說,中國個人財產積累已近30年時間(以改革開放時間為參照),第一代富人群體已開始進入財富的代際轉移階段,在這時期征收遺產稅能更有效地發揮遺產稅對財富代際分配的矯正功能,通過高額的遺產稅征收抑制第一代富人群體的財富在下一代的集中,縮小下一代的財富分配差距,實現下一代的起點正義。

四、中國開征遺產稅的可能性

中國當前必須通過有效的方式矯正財富分配的不公平,因為部分稅種在調整財富分配的功能上,在較強的杠桿價值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開征遺產稅就顯得極為必要。從遺產稅開征的環境來說,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是遺產稅開征的必要條件,只有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人們才會在財富的擁有上出現差別,經濟學上的馬汰效應才會在財富的分配上突顯出來,當貧富差距越來越顯著時,就有必要開征遺產稅來抑制這種差距的進一步擴大。同時,一定的經濟水平又是開征遺產稅的可能性條件,經濟發展水平越高,人們才能獲得更多的財富,儲備更多的財產,才能滿足法定的遺產稅課征要件,遺產稅的征稽才成為可能。可見,經濟發展水平既是遺產稅開征的必要條件,又是開征遺產稅的可行性基礎。此外,一個國家的文化環境、法律制度與政治環境都會影響到一個國家遺產稅的開征,在道德層面,整個社會對公平正義開始追求的時候,就會有助于遺產稅的開征,同樣,相應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是遺產稅開征并完成征收的條件,在政治維度上,遺產稅的開征建立在民主達到一定階段的基礎上。

(一)中國遺產稅開征具備的經濟環境

遺產稅的開征必須建立在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基礎之上,并且整個社會的儲蓄達到相應的程度,遺產稅的開征才能獲得積極的效果。雖然古羅馬與古埃及時曾開征遺產稅,但與現在的遺產稅開征的目的并不相同,當時開征遺產稅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不是為了調節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并且當時遺產稅開征的環境不是建立在貧富差距很大的前提下,社會的整體經濟發展水平不高,沒有較高的財富儲蓄,也就不存在通過遺產稅來調整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當前中國早已具備了遺產稅開征的必要條件,貧富差距擴大,整個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然而與整個經濟發展水平相比,每一個人在財富的積累上并不一致,很多人發現身邊的人財富獲得增長的時候,自己仍停留在原地。改革開放促進了經濟的整體發展,也在結果上促進了一小部分人先富了起來,而這部分人在財富增長的速度相當快,美林集團在一份年度報告中指出,中國是世界上富裕人口增長最快的國家之一,凱捷咨詢公司在上海的“2006年中國財富管理論壇”上表示,中國目前擁有100萬美元以上的“高資產凈值人士”達到了32萬人,并且數量正在迅速增長中;波士頓咨詢公司發表最新報告稱,到2005年末,全球有720萬人百萬富翁,中國有25萬人,中國的富翁年增11%。③富人群體數量的增加,一方面促進了經濟的整體增長,另一方面增加了貧富差距擴大的可能性,對于個人來說,財富增長的同時增長了個人的儲蓄能力與實際儲蓄水平,為此提高了遺產稅開征的財富水平。

從遺產稅的課征性質來說,它是對被繼承人財產的凈余額予以課稅,這就規定了富人群體不僅要擁有一定數量的財富,并且這些財富在與所有債務相抵后,凈資產仍為巨額數字,這種境況才是遺產稅得以課征的必要條件。美林與凱捷集團在2008年的《亞太財富報告》顯示,在2007年底,中國共有41.5萬名富裕人士――財富報告所稱的富裕人士是指擁有100萬美元以上資產的個人,這些資產并不包括自住的房地產――較2006年增加了20.3%;2007年中國富裕人士擁有的財富總值達2.12萬億美元,財富總值增加了22.5%。從亞太地區來看,中國富裕人士平均資產值增長至510萬美元。報告還顯示,中國共有6 038位超富裕人士,其擁有的資產超過3 000萬美元。④此外,中國目前擁有巨額資產的個人數量已相當龐大。2009年4月2日,全球管理咨詢公司麥肯錫在北京一份調研報告,該報告顯示,截至2008年,中國富裕家庭數量為160萬人(富裕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超過25萬人民幣的城市家庭),且未來五到七年將以每年15.9%的速度遞增,到2015年,這個數字將達到440萬;而同期美國、日本富裕家庭數量年均增速只有201%和1.7%。報告預計,到2015年,中國將擁有400多萬個富裕家庭,成為數量僅次于美國、日本和英國的全球富裕家庭位居世界第四的國家。⑤所以從經濟發展水平來說,當前中國的財富分布與貧富差距的現狀使遺產稅的開征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

(二)中國遺產稅開征具備的政治條件

對于中國當前的政治環境來說,政治的民主化雖然與西方國家的民主化有較大差異,但仍在近幾十年來表現出了積極的發展趨勢,正如周光輝教授所總結的那樣,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民主政治發展有以下特點⑥:(1)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力的角色有所改變,改革前的國家權力無限膨脹,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權力在整個政治權力體系中比重越來越大。(2)政府權力從中央高度集權轉向尋求中央和地方集權與分權的相互協調。1992年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后,中央與地方關系正在向著合理化和法制化方向調整并取得一定進展。(3)政治權威從神圣化轉向世俗化。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逐漸超越政治人格的權威作用。(4)社會控制從以行政權力為主轉向以法律控制為主。(5)對權力主體從強調道德自律轉向注重制度約束。(6)政治參與從動員型轉向自主型,政治參與制度化程度在提高。人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參與機會與參與的態度發生了明顯改變,政治環境的寬容促進了公民參與政治決策的積極性,同時,隨著西方民主程序的影響,中國政治民主決策程序在尊重民意方面有所發展,通過聽證會的形式與民眾進行交流,獲取民眾的意見。

俞可平教授認為當前中國的公民政治文化逐步形成,人們已經用現代民主價值觀為標準來評判國家的政治決策;公民社會開始出現;直接選舉和自治的范圍在擴大。政治生活中公民的理性自覺與正義的社會制度是現代政治國家的重要基礎,中國雖然沒有形成完善的市民社會(公民社會)形態,但當前的政治環境孕育了市民社會的土壤,并且必然會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市民社會。鄧正來先生說中國語境下的市民社會應當是與政治國家良性互動的關系,他認為:“一方面國家承認市民社會的獨立性,并為市民社會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使其具有一個合法的活動空間,同時,國家對市民社會進行必要的干預與調節,包括立法與仲裁;另一方面市民社會具有制衡國家的力量,在維護其獨立自主性時力爭自由并捍衛自由,使自己免受國家的超常干預和侵犯,同時,市民社會在經濟領域促進經濟的發展,并在政治上表達它們的利益”。⑦鄧正來先生認為雖然中國市民社會的最終建構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但當前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完善使市民社會的實現成為可能,在經濟生活領域自主程度的加強必然促進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積極性,而國家在聽取民意、進行基層選舉方面的政治改革使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對話成為現實,正是政治方面諸如此類的發展,使遺產稅具備了開征的政治環境。

(三)中國遺產稅開征的道德環境

遺產稅的開征不只是一個經濟問題,它與其他稅種一樣,在政治層面關涉到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博弈,同樣在道德層面關涉權利與義務的平衡,人們的道德認知與對社會公平渴求的程度則是遺產稅開征的道德環境。在洛克的政治哲學中,政府向人民征稅一方面要基于尊重個人財產權的基礎之上,另一方面又必須保證政府征稅的目的必須是正當的,他站在自然法的立場上,認為政府的行為必須出于由自然法限定的法律目的,而這些法律“除了為人民謀福利這一最終目的之外,不應有其他目的。”⑧那么,政府征稅的動機就只能是為了增加人民的福利,而非其他。而人民福利的增加一方面表現為社會的整體福利提升,另一方面表現為社會財富的分配更加合理,對于所有稅種來說,不同稅種在這兩個方面的價值取向并不相同,增值稅可視為增加財政收入的典型稅種,再通過稅收收入提供公共服務,提升人民的福利水平。個人所得稅既能增加財政收入,又能調節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然而,在調節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方面最有效的則是遺產稅,它的主要目的是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對公平的追求并不只是當前中國的重要任務,它本身就具有很深的文化傳統,在中國傳統道德視閾中,重義輕利一直是指導個人行為的重要標尺,孔子曾說“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⑨為儒家倫理設定了個人在經濟利益與道德品格上的基本要求,董仲舒進一步發展了孔子的思想,提出“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將道義與利益的排序進行了定位,雖然沒有直接表達對社會公平的態度,但道德對利益的優先性暗示了儒家倫理對社會公平的表達。受儒家倫理影響的中國若干次革命就明確打著“等貴賤、均貧富”的口號,反抗社會的極度不公正。在中國傳統道德文化理論中,公平就是平均,但現在對公平的理解已擴展了傳統的公平概念,公平一方面要求人人平等,一方面又要體現出差異,但這種差異必須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內,諸如衡量財富分配的基尼系數就是對公平的一種限定。到今天,雖然中國政治與經濟均取得了很大的發展,但貧富差距的擴大使社會的不公正越來越突出,而財富分配的不公正只是社會整體不公正的范疇之一,諸如環境的非正義、教育資源的不公正。從總體上說,中國在一段時期內以經濟的發展為首要目標,過份追求效率的最大化,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社會公平的調節,以致各種不公正現狀頻頻突顯,在經濟不公正視閾下,每個人在財富的分配上不一致,并且這種不一致已遠遠超出了基尼系數的警戒線,同時,經濟不公正還表現在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上,包括東部與西部經濟發展的差距,內陸與沿海發展的差距,此外,城鄉經濟二元結構也是經濟不公正的重要方面,因此,中國社會中的種種不公正現象使整個社會對公平的渴望越來越強烈,而在道德層面對公平的理解程度就成了追求社會公平的重要坐標,在中國當前的社會發展過程中,既要充分發揮每個人獲取財富的能力,多勞多得,又要合理抑制財富在少數個體中的擴大,實現財富的公平分配。

(四)中國遺產稅開征的法律準備

現代財政國家的稅收必須處理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以及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個人權利是稅收正義的前提,公共利益是稅收正義的目的,因此對個人權利予以認可并在法律上得到承認是稅收行為得以進行的前提,而對個人權利的部分占有也必須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故中國遺產稅的開征不只需要經濟、政治與道德的準備,還需要在法律層面獲得相應的條件準備,其一以財產表現出來的個人權利是否構成了遺產稅開征的先在性價值,其二是這種先在性價值在怎樣的語境下可以被讓渡,其三是在中國的法律背景下個人權利的先在性價值與被出讓的行為是否獲得了法律的承認。

筆者認為在中國法律語境下個人權利的先在性價值已得到法律的承認,已具備了遺產稅開征的法律環境。遺產稅是對個人財產予以課征的稅種,它必須建立在個人財產得到承認的基礎之上,遺產屬于物權之一種,如果在法律層面缺乏對個人財產的有效規定,就必然導致個人在所有權上的虛假權利,并且會進一步導致國家政府對個人權利的隨意侵犯,因此,中國遺產稅的開征必須建立在個人財產權得到法律承認的基礎之上,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實現了對個人權利的法律界定,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就在法律層面承認了個人對自己財產享有的各種權利,由此滿足了稅收開征的前提。但物權法同時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⑩當然,即使出于公共利益的名義,也必須充分尊重個人的合法權益,包括關注個人的基本生活水平與基本需要,并對此進行合理的補償。可見,物權法以法律的形式承認了個人在財產支配方面的權利,這是遺產稅開征的基礎,與此相一致,中國在遺產稅的開征方面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雖然至今仍未實際地開征遺產稅,但《草案》對遺產稅的相關要求進行了設定,包括遺產稅的稅率、課征對象、免征額以及財產的核算方法等,并且遺產稅草案是在借鑒了其他西方國家遺產稅征收經驗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中國在法律層面已具備了開征遺產稅的條件。

所以,從整個遺產稅開征的環境來說,無論是經濟發展水平,還是政治民主的程度,或是道德認知的水平都已具備了開征遺產稅的條件,而法律上的準備對遺產稅的開征則具有直接的影響,它規定著個人在財產權上的地位,以及遺產稅開征的具體程序,這些顯然都已具備。總之我們認為中國目前已具備了開征遺產稅的條件。

注釋:

①數據來自國家統計局年度報告:2008年11月17日,國家統計局《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經濟社會發展成就系列報告之十六》。

②王祖祥,張奎,孟勇:《中國基尼系數的估算研究》,《經濟評論》,2009年第3期。

③轉引自禹奎著:《中國遺產稅研究:效應分析和政策選擇》,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頁。

④省略/aboutchina/txt/2008_09/27/content_16544028.htm.

⑤news.省略/c/2009_04__02/163517536412.shtml.

⑥周光輝:《當代中國政治發展的十大趨勢》,《政治學研究》,1998年第1期,第29-42頁。

⑦鄧正來:《國家與社會――中國市民社會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頁。

⑧【英】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90頁。

⑨《論語?述而》。

⑩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On the Necessity and Possibility of Inheritance Tax System in China at Present

Yang Shengjun

(School of Law,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Xiangtan 411201, China)

篇8

關鍵詞:霧霾 治理 消費稅 改革建議

國家委員會將PM2.5命名為細顆粒物,這些細顆粒物包括微小煙塵、硫酸鹽、硝酸鹽、微小有機物等,人們一般通過檢測空氣中的細顆粒物的濃度來潘盾空氣質量,PM2.5的濃度過高時不僅會造成能見度低,還會影響人體健康。霧霾的直觀判斷是空氣污濁,呈現出黃色、灰色與紅色。霧霾的產生是由于工業發展所制造的二次污染。汽車尾氣、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餐飲油煙都是導致發生霧霾的“兇手”,但導火線卻是氣象原因,空氣濕度較大時,空氣所含的水汽量較高,遭遇靜風現象后開始吸收顆粒,浮在空氣中,造成空氣能見度低的情況。

一、霧霾的特點與危害

霧霾受天氣條件、季節氣候與復雜地理條件的影響,越是發達地區,其空氣污染情況便越差,灰霾是霧霾中比較特別的一種,它與英國和美國的煙霧性質不同,有關專家認為,它是一種新型的空氣污染,灰霾主要是二次污染產生,灰色無味,無刺激性,大范圍影響空氣的能見度,但由于其屬于我國特色霾種,尚未被國際接受,因此,下文中均已霧霾來統一稱呼。20世紀中期,世界死于肺癌的患者逐年上升,引起了有關專家的研究,他們發現霧霾天氣的時候,肺癌患者增加,于是大膽推測,霧霾是導致肺癌死亡率上升的原因,霧霾成分中有許多氣溶性小粒子,可以被人體直接吸入,加重病情。關于霧霾的研究便被重視起來,其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霧霾可以抵擋紫外線,因此,霧霾高發區孩子出現佝僂病;霧霾導致空氣能見度降低,交通堵塞,嚴重時甚至發生交通意外;霧霾造成大氣層的自我循環出現問題,增加光化學反應的機率;造成國家與社會的經濟損失,由于霧霾會影響居民身體健康,造成社會勞動力缺乏,交通問題則會浪費人們時間,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加社會運行成本。

二、我國的霧霾治理現狀

意識到霧霾對人們生活的影響后,國家相關部門立刻做出反應,調查研究表明,我國一線城市的空氣質量只有2%的城市達到了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標準。其它城市都不同程度的遭受著污染。因此,我國相關研究人員開始積極尋找關于關于治理霧霾的方法,霧霾治理的步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降低大氣污染源(節能減排、平衡各大利益集團之間的關系、制定發展戰略);制定治理規章制度與建立人員分配機制,將責任分批落實;政府政策方面加強監管與調控。我國目前已經對大氣污染排放量進行控制,對違反排放規定的個人與企業進行處罰,并修訂了關于可再生能源的計劃,經過一段時間的應用,使得霧霾天氣有一定的改善。

20世紀初英國進入工業時代后,英國倫敦便有著“霧都”之稱,原因是英國居民開始使用煤炭作為日常燃料,煤炭燃燒后會產生小顆粒煙霧,配合倫敦濕潤的氣候便形成了霧霾,歷史資料顯示,霧霾發生后,英國倫敦居民在5數天內就猝死了4000多人,舉國震驚。隨后英國開始從頒布各項法律與政策,終于在100多年以后提高了當地的能見度。除了英國,其它西方國家有曾有過霧霾的經歷,并經過不斷地探索累積了許多有效地治理經驗。他們分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發展循環經濟,從處理污染到防治污染(足夠漫長的治理過程,人們發現沒有預先防治的污染在治理的過程中更加耗時、耗力,無法達到提高社會效益的效果,因此,做好污染預防,建立防污理念,可以保證社會經濟與生態經濟的共贏);調查情況與調控市場(調查污染情況,提升居民環境保護意識,建立市場調控機制,國家建立的相關法規從初創到確定與落實需要花費巨大的財力與物力,執行成本過高,因此,利用市場來進行調控是許多國家的首選);嚴格監控地方政府管理,擴大參與范圍(政府統一管理成本太高,且不能針對地方特點進行解決,將任務分配到地方政府上,并嚴格進行監控,擴大參與部門,不僅僅只讓環境部門參與進來,動員全社會人們一起預防與治理污染)。

三、霧霾治理視角的消費稅改革建議

消費稅是一項間接稅,是以消費品的轉流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可以選擇收稅對象,有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者行為的作用。其有著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可以根據稅法規定來選擇征稅對象,具有可調節性;按照產品設計來確定稅率;屬于價內稅,由消費者承擔;征收環節具有單一性。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以下五種類型: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消費品;奢侈品;高耗能及高檔消費品;不可再生能源消費品;具有財政意義的產品。

霧霾屬于對人類健康、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因素,因此,國家可以通過征收消費稅來進行霧霾的治理,征收稅種包括:污染產品稅之車輛稅;投入品稅之能源稅;投入品稅之汽車燃料稅;投入品稅之燃料增值稅;資源稅;投入品稅之二氧化硫稅。征收對象可以包括:大型煤礦等產生顆粒煙霧的企業;燃燒產生有害氣體的化工廠;交通運輸排放有害氣體的企業。

四、結束語:

本文討論了霧霾的特點與危害,從治理霧霾的角度分析了消費稅改革的重要性與必要性。通過國內外關于霧霾治理現狀進行分析,指出發展循環經濟,調查情況與調控市場,嚴格監控地方政府管理,擴大參與范圍才能有效的預防與治理霧霾。對治理霧霾改善環境的相關研究人員有一定的啟發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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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丙毅,龐雨晴.霧霾治理的政府間合作機制研究[J].學術探索,2014,(7):15-21

[3]李宇軍.企業綠色轉型:霧霾治理中煉油企業的案例分析[J].杭州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4):97-102,110

篇9

【關鍵詞】 能源稅 能源消費 國際比較 燃油稅

1. 國外能源稅實施現狀

國外對于能源稅的征收是林林總總,但從稅制來講,主要分為對能源生產的課稅、對能源消費的課稅以及道路交通和關聯設備等方面的間接課稅。對能源生產的課稅在世界各國主要體現在產品銷售稅、公司所得稅、資源租金稅、石油開采稅、石油收益稅等方面。對于能源生產的課稅,可以從根本上限制和控制環境污染,資源浪費等經濟活動,進而鼓勵人們對于替代能源的研究開發。對能源消費的課稅在世界各國對能源消費征稅的主要稅種為燃料稅和各類石油消費稅。政府通過對能源消費征稅,從而籌措環保資金,同時獲得財政收入,保證公共設施的折舊補償。并且對能源消費征稅也能調整收入分配,平衡國內能源差價。道路方面和關聯設備的間接稅 ,由于能源消費大部分集中在交通運輸行業,該行業也成為重要的污染源,自然也是各國重要的課稅對象。國外能源稅的特點主要體現:在能源稅中燃油稅為主要代表,能源消費稅日益依賴于交通運輸行業,能源間接稅的地位日漸重要,能源稅以環保為導向。

2. 中國能源稅實施現狀

中國現實施的能源稅,主要可以分為四類,即能源生產稅、能源消費稅、能源特別稅及其他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關于能源生產征稅,我國目前對于能源生產環節的征稅,主要體現在增值稅和資源稅。現行的能源增值稅采取對能源的普遍征稅。此外,增值稅還體現了節約能源的理念政策。另外,我國實行的能源消費稅,主要有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能源特別稅包括車輛購置稅、車船稅、關稅等。

3. 中國能源稅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3.1稅收調節手段有限。現行的稅收調節手段有限,調節力度低弱,稅種之間缺乏銜接。 能源稅周體系中,對于可再生能源的優惠政策較少,對于節能環保的產品技術,稅式支出范圍狹窄,不能最大幅度的牽引市場向節能環保型的產業結果發展;增值稅的特殊調節功能較差。現行消費稅范圍狹窄,不能將我不符合節能技術標準的高耗能產品、資源消耗品及高污染產品全部包括在內。

3.2稅種的利用未突出環保取向。我國稅收杠桿調控能源價格促進節約能源的導向作用尚未體現,一刀切式的增值稅對于所有的能源產品按17%的稅率征收,不具有特殊調節作用;相關稅種的設計中,稅率與污染和耗能程度不相稱;稅目稅率的高低與課稅對象的環保程度關聯不高,從而污染與不污染、好能與節能產品在稅收負擔上趨同化,不利于孤立環保品和抑制非環保品。

3.3能源稅收的法律層次較低

從現行的能源稅制來看,只有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是法律,多數能源稅收政策的法律位階較低,并且沒有單獨的稅種,基本上是通過對一些基本稅收法規的條款進行修訂、補充而形成的,散見于各類稅收單行法規或稅收文件中,使人們對政策難以全面把握,執行起來容易出偏差;還有一些優惠政策缺乏穩定性、權威性,從而使有關政策不規范,缺乏應有的嚴肅性和剛性,在適用效力上有其局限性,在實際執行中往往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

4. 國外能源稅對中國的啟示

4.1加強相關能源稅開征的緊迫性。中國開征能源稅,即是對于全球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號召的響應,更是應對國內能源短缺和環境破壞的必然選擇。與國外相比,中國的能源稅制雖然不盡相同,但是對于能源稅的制定背景卻是相似的。能源和環境雙重危機早已成為國際社會的關注熱點。中國對于國內的能源危機,可以借鑒美國“開源節流”的方法。一方面擴大能源供應,提高能源生產效率,開發替代、清潔能源;另一方面更要注意能源利用效率。

4.2能源稅率的設定要合理。鑒于中國的能源稅剛起步,對于稅率設計的合理性具有一定的試探性。過低的稅率不能刺激影響生產消費行為,而過高的稅率則會牽扯到多方的利益,這也是中國燃油稅艱辛歷程的主要原因。歐盟能源稅最低稅率提出與1992年,歷經1997年提案,后至2003年歐盟能源稅率的提出,一直磋商改進,不能不說慎之有慎。而美國能源稅率早在1975年就已審定, 直至2005年新稅法頒行。我國的燃油稅剛剛起步,稅率的設定能否達到開源節流的效果,還有待于實施的驗證,應在實際的調解中反復磋商,找到最適燃油稅率。

4.3完善對能源稅收的優惠政策。從歐盟方面來看,其稅收政策優惠無外乎以下幾個方面:1采礦業、化工業、制造業所用燃料免稅;2出口燃料、國際航行的飛機和船舶用燃料免稅;3用于發電、供暖的燃料減稅;4混合燃料及替代燃料如生物柴油減稅;5農、漁、航運、航空用燃料減稅。而美國05年出臺的能源稅法則更多的偏向于節能投資的政策。國外國家的稅收優惠健全,覆蓋范圍較廣,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實踐性。我國燃油稅剛起步,對于能源稅收的構建,以及節能減排,低碳經濟建設,國外的這些具體條例值得學習。

4.4完善其他與能源消費有關的稅制。中國可以借鑒歐盟和美國的經驗,一方面,加大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環保產業的優惠力度。另一方面,加大對節能、環保科研成果的鼓勵力度。通過對于關聯設備增值稅的抵扣和免稅優惠,引導市場向清潔能源的理念發展。對于企業開發的節能產品、環保產品給予比一般產品更加優惠的稅收待遇,鼓勵節能、環保科研成果及提供相關技術咨詢和培訓而去的的收入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和營業稅。

參考文獻:

[1] 徐濤,苗俊峰.能源稅制的的國際比較及啟示.山東工商院學報.2006.2.

[2] 朱順賢.關于構建我國能源稅制的思考.稅務研究.2006(03).

[3] 傅津.可再生能源產業國際比較及對我國建議2006.10.14.

篇10

關鍵詞 : 環境稅費;制度措施;改革;

一、我國環境稅費制度總體概況

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運用法律和經濟的手段進行環境保護,1994稅制改革后共設立23個稅種,其中消費稅、資源稅、車船稅、固定資產投資調節方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與保護生態環境有關,同時也建立了相應的環境排污收費制度。這些稅費措施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環境稅費制度起步晚、標準低、發展滯后,尚未真正構建起完善的環境稅收體系,環境制度方面主要依托以排污收費制度為代表的環境收費制度。

二、我國環境稅費具體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一)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是指國家以籌集治理污染資金為目的,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依據法定的征收標準,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法定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費用的制度。在20多年的實際運行中已暴露出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征收政策方面不完全;2.收費標準方面不清晰;3.排污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不具體。

(二)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開發、利用資源的數量或價值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我國現行資源稅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問題:第一,資源稅的目的僅僅是為了調節礦山企業由于礦產資源自然及經濟條件優越而引起的級差收益,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主要于資源的開采條件,卻與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因此資源稅的重要功能體現在調節開發者的級差收益而非環境保護上。這就極大地限制了資源稅應有的環境保護作用,不利于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部化,對遏制資源浪費的作用有限。第二,征稅范圍過窄。現行的資源稅只對部分礦產資源和鹽征稅,卻對森林資源、水資源、野生動物資源、海洋資源等我們必須加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也造成了資源后續產品比價的不合理。第三,單位稅額過低,且一經確定數年不變,不能反映礦產品市場價格的變化和礦山的盲目開采和過度開發,加重環境負擔。

(三)消費稅

消費稅屬于流轉稅的一種,對特定的商品和消費行為征收。其目的在于引導消費,限制超前消費和增加財政收入。但消費稅的實行又客觀上起到了環境保護的作用。我國目前納入征稅范圍的消費產品主要有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轎車等。因為大部分消費稅都與環境保護有關,所以通常把消費稅也納入環境稅制系列。

我國目前消費稅的主要問題在于:環境因素在消費稅的設定中并未得到應有的考慮,如電池、煤炭、化肥、農藥和許多一次性產品等,尚未列入征稅范圍。

(四)固定資產方投資方向調節稅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起征于1991年,是為了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引導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加強重點建設而征收的一種行為稅。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于1988年,目的是為了促進合理使用城鎮土地資源,適當調節城鎮土地級差收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在不同地區使用土地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城鎮使用稅根據不同地區和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狀況來確定稅額,如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4元。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對城鎮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

(六)所得稅

現行企業所得稅中最能體現環保政策的規定是:第一,企業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對于以處理利用“三廢”為目的新辦的企業,減免所得稅1年;第二,企業獲得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多邊基金的贈款,符合條件的可視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三,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凡使用《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中的國產設備的,可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還可實行加速折舊法;對符合條件的專門生產目錄內設備(產品)的企業,其年度凈收入在30萬元,(含)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等。

(七)稅收優惠方面

在稅收優惠方面,我國對環衛部門的公共設施,如垃圾站、污水處理站、廁所等,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以及城鎮的綠化帶免征土地使用稅等。但目前我國現有的稅收優惠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免稅,而且范圍小。

三、總結

從總體上來看,我國現行稅制在環境目標的實現方面存在眾多不足:其一,我國目前尚未真正構建起完善的環境稅收法律制度體系。有關環境稅收措施只是散見于各相關稅種之中,環境目標不夠明確,環境稅收原則不能從整體上貫徹。整個環境稅制設計沒有形成一個整體思路,征收主體不統一,納稅人不明確,征收方式不科學,收入分配不透明,實施步驟不細化,稅收效果缺乏有效評估。其二,現行環境稅收措施中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的專門性稅種。現行稅制中的環保措施基本屬于其他環境措施的配合性措施,這限制了稅收對污染損害行為的監督、調控力度,難以形成環境保護的專項稅收來源,弱化了稅收對環境保護的特定職能。其三,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實施形式過于單一。稅收政策優惠形式主要限于減稅、免稅,受益面較窄,缺乏靈活性和針對性;差別性稅收、稅收返還、加速資產折舊等多樣、有效的手段尚未利用。其四,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比較粗糙、簡略,有些規定不明確,操作性差,容易在操作中產生漏洞,有待于進一步的細化和完善。

參考文獻:

[1]安體富,龔輝文.《可持續發展與環境稅收政策》,《涉外稅務》199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