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還林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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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西部;生態補償機制;對策
1.建立西部生態補償機制的必要性
西部地區是全國的“百水之源”,風沙源頭,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功能區,同時西部地區也是貧困人口最多的欠發達地區。西部地區主要依靠當地的資源優勢來發展經濟,但“限制與禁止開發”使得“靠山吃山”的西部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基礎。西部一方面要保護環境,另一方面要解決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問題,西部陷入“要溫飽還是要環保”的兩難抉擇。西部地區在環境保護和資源輸出方面為東部做了很多貢獻,由于沒有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東部發達地區無償享受了環境保護的好處,使得西部許多地區陷入“貧困―人口增長―環境退化―更加貧困"的惡性循環中。因此,需要建立并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尋求東部經濟資本和西部生態資本的平衡,實現東西部人民生態保護和資源開發的平衡,保護西部地區豐富的、多樣性的生態資源,發展西部地區經濟。
2.西部生態補償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1 西部生態補償的現狀
目前西部地區在建的國家重點生態治理工程已達7項,包括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三北”(東北、西北、華北)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環京津地區防沙治沙工程、天然草原植被恢復建設與保護工程、水土保持重點防治工程等。僅2000―2005年,中央政府累計對西部地區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天然林保護、防護林建設和京津風沙源治理五大生態建設工程投資總額高達1220多億元。[1]對水土流失綜合防治、三峽庫區、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塔里木河綜合治理、中心城市污染治理等工程投資450多億元。這些措施對于保護植被、減少水土流失和改善整個西部的自然生態都具有重要意義,對加快西部經濟發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這些措施實施幾年后,矛盾和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由于禁止砍伐天然林、退耕還林(還草)、封山育林、自然保護區等,使得森工企業紛紛轉產或破產,地方財政收入減少、農民收入下降、農戶生產生活困難,保護區內與保護區外的關系緊張、矛盾尖銳、摩擦沖突頻繁,而工業化帶來的環境污染、資源濫采濫伐明顯增加。
2.2 西部生態補償存在的問題
2.2.1 有關生態補償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
首先,目前我國生態補償方面的立法遠遠落后于生態保護和建設的實踐,還沒有一部統一的關于生態補償的法律。關于生態補償的規定主要散見于有關自然資源及環境保護的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之中。例如,《防沙治沙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農業法》、《礦產資源發》、《土地管理法》、《退耕還林條例》、《水利產業政策》、《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等。[2]一些新的生態問題和生態保護的方法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其次,現有的法律法規的剛性比較強,導致其適應比較差,尤其是關于西部生態保護建設與生態補償缺乏專門或針對性的規劃與立法。最后,部分地方生態補償方面的規定相對模糊,缺乏應有的可操作性。例如,很多條例僅僅規定了什么情況下應當給予補償,卻沒有說明具體的補償金額和方法。
2.2.2 補償標準“一刀切”,補償不足與過度補償并存
“一刀切”的補償政策,導致政策實施脫離實際。受土地條件和經營管理方式等的影響,在同一個生態類型區內,農戶間收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例如,我國的退耕還林(草)項目,國家無償向退耕農戶提供補助,但是僅僅將補償標準區分為黃河流域和長江流域兩個標準。實際上在每一個大的區域內耕地質量有很大的差異,有的地方的耕地產量還沒有政府的退耕還林補貼高,那么他們就想盡辦法把這些耕地列入退耕還林范圍內,有的耕地產量要高于政府對退耕還林的補貼,那么這些耕地就很難實現退耕,這都不利于退耕還林工程的實施。根據一項陜西、甘肅和四川的農戶調查數據顯示,部分農戶獲得的補償低于退耕前的收益,凈損失最高達3033元/hm2;而部分補償卻高于農戶的收益,最高水平為1619元/hm2。[3]這種不考慮區域差異籠統確定補償標準的方式不符合我國補償區類型多樣性的實際情況,難以反映農戶的真實損失,容易導致“過度補償”、“低補償”和“踩空”現象,從而難以有限資金的充分利用。
2.2.3 補償方式單一化,導致生態保護缺乏可持續性
生態補償的方式有多種,有現金補償、實物補償、技術和智力補償、政策補償等。目前西部生態補償主要采取的是現金補償和實物補償的方式。例如,退耕還林的補償就是采用現金補償和實物補償相結合的方式。西部生態建設取得良好效果一方面有賴于精心組織治理和恢復生態環境的保護建設項目,另一方面需要改變當地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以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壓力,包括調整產業結構、推進新型工業化、發展新的再生能源、提供非農就業機會等。如果不致力通過補償調整西部地區經濟產業結構、改善人民生產和生活方式,以減輕生態環境壓力,所有的生態環境建設工程都難以真正奏效。[4]
3.完善西部生態補償機制的對策
3.1 建立健全西部生態補償的立法體系
西部生態補償的立法體系應以西部生態環境現狀為前提,以《憲法》中關于資源環境的規定為基礎,以系統性、完整性、協調性為原則。首先,制定環境資源綜合調整法,從整體上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綜合管理、保護,強調環境生態功能的保護、恢復和整治。其次,制定西部區域生態環境法,從西部生態環境整體保護的要求出發,由滋補地區立法機關協作制定,針對帶有區域性、聯合性和共同性的生態問題進行管理。例如,可以制定《區域開發環境保護法》、《流域管理法》、《自然保護區法》等。最后,制定《西部生態補償條例》。該條例的制定可以借鑒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工作的經驗和西部地區的實踐情況,在條例中可以對西部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目的、原則、具體制度、標準、程序、途徑等以及補償的主體、對象、范圍、方式、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3.2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確定生態補償的標準
當前西部生態補償的標準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退耕者直接的經濟損失,另一部分是生態建設所投入的成本。但是目前生態建設投入成本的補償是由自上而下的方式確定的,沒有從各地的實際情況出發,因此需要與自下而上的方式結合來確定。具體來講就是政府從宏觀上劃定生態建設區域范圍,然后根據該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來確定一個大體的補償標準范圍,然后由地方政府或生態建設者自己提出生態建設申請,在這個申請中至少應該包括補償標準、補償年限、補償方式、生態建設的規劃等內容,經過相關部門審核,如何符合國家生態建設的宏觀政策就與其簽訂合同,進行生態建設;否則拒絕與其簽訂合同。[5]
3.3 采用多樣化的補償方式
從長遠來看,可以采用多種補償方式,除現金和實物補償外還可以采用技術補償、智力補償、政策補償等,采取最適合當地實際需求的補償方式,在促進生態建設的同時提高被補償地區自我發展能力,將“輸血式”補償變為“造血式”補償。在技術補償方面,可以介紹一些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來提高西部地區農村的自我發展能力;在智力補償方面,主要是通過各種形式的培訓和其他方式提高他們的生產能力,特別是提高他們采用新的生產技術和生產方式的能力,以改變傳統的農業生產方式,提高農作物產量。同時,更為重要的是對一些年輕勞動力進行培訓,提高他們在城市的就業能力。在政策補償方面,國家可以實施更加有利于西部地區的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國家可以建立綠色稅收制度,通過對開發者征收生態補償稅,講企業的外部不經濟行為內在化;國家也可以從國民經濟中按照現行生態環境損失提取一定的補償金作為生態補償專項基金。西部煤、石油、天然氣的開發和坑口電廠、水電站的建設,給東部及其國家帶來了巨大的效益,但是西部的生態環境缺遭到了相應的破壞。西部所付出的生態代價都應該從其所提供的資源、能源、環境的價格中體現出來。據專家測算,如果在西部輸出的每立方米天然氣中增加3%的生態補償費,每度電增加0.5分生態補償費,則每年可為西部地區籌措約13.5億生態補償資金。[6]
3.4 建立政府主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生態補償長效機制
從國外對生態服務功能購買的實踐看,政府為主導和市場為主導的方式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兩者相互配合,共同推動補償機制的運行。政府主導的補償模式是指政府通過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來解決市場上難以解決的資源環境保護問題。市場運作的補償模式是指對產權關系比較明確的生態補償類型進行補償,是在沒有任何管理動機的情況下進行的交易。從目前我國西部生態補償的現狀和市場發育的實際情況來看,政府在生態補償過程中仍然發揮著主要作用。但是,根據“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付費;誰收益、誰補償”的原則,我們也應該積極探索利用市場交易方式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在生態服務提供者和生態服務購買者之間建立長效機制。[7]因此,在西部生態補償過程中應始終堅持政府和市場互補的原則,在完善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環境稅收制度的同時,積極探索市場化生態補償模式。例如,通過著重培育資源市場,開放生產要素市場,使資源和環境資本化,具體來講,通過資源環境的價格來真實的反映他們的稀缺程度;通過積極探索資源使用權、排污權交易、生態環境產權等市場化的補償模式,引導鼓勵生態環境保護者和受益者之間通過自愿協商,實現合理的生態環境補償,建立公平、公開、公正的生態利益共享及相關責任分擔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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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西安翻譯學院(11B23)“我國西部地區生態補償機制研究”。
作者簡介:
篇2
關鍵詞:西部地區;生態補償;補償制度
Abstract: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in Western China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whole country and Asia. Wherea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of western region exists serious deficiencies, an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has become one of the main issues influencing ecological construction.Only if analyze institutional difficulties tha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faces by considering specificity, status quo and community constitute, can we find the right compensation way of western region from the viewpoint of system reconfiguration.
Key words:western regi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mechanism
一、西部實施生態補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從法律的視角看,所謂生態補償是指為了恢復、維持和增強生態系統的生態功能,國家對導致生態功能減損的自然資源開發或利用者收費(稅)以及國家或生態受益者對以改善、維持或增強生態服務功能為目的而做出特別犧牲者給予經濟和非經濟形式的補償。生態補償法律制度是利用宏觀調控管理政策和法律手段調整相關主體環境利益及其經濟利益的分配關系,促進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實現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的重要制度和手段。顯然,生態補償的目的是為了恢復、維持和增強生態系統的生態功能。這個目的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不但要對已有的生態之債進行償還,也要對恢復后的生態功能進行維持。
我國西部地區海拔高,地貌特征復雜;土地資源豐富,再生資源潛力巨大;非再生資源總量豐富,品種齊全;氣候類型多樣,又是我國大江大河的發源之地,具有較高的生態價值。隨著經濟發展與資源開發的進行,我國西部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態問題與潛在的危機。雖然具有生態補償意義的生態工程相繼啟動,但沒有形成系統的法律制度,很難有效解決西部地區生態的特殊問題。所以,在我國西部地區實施特定的生態補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或緩解相應的矛盾,達到開發與保護的有序與平衡。生態補償法律關系涉及兩個主體:一個是補償實施主體,一個是補償接受主體。對于負外部性行為,生態補償的實施主體和接受主體分別是導致生態功能減損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者和生態功能減損區域及國家,對于正外部性行為,生態補償的實施主體是國家或生態服務功能受益者。對于負外部性行為的補償依據是導致了生態功能的減損,對于正外部性行為的補償依據是有目的地改善、維持或增強了生態系統的生態功能,主要以經濟(如金錢、實物等)和非經濟(如技術、興辦企業、勞動力安置等)形式補償。[1] “恢復、維持和增強”作為生態補償的目的在我國西部也顯得尤為重要。
1.我國西部生態環境具有脆弱性與不可恢復性。據勘察顯示,我國西部地區雖然是全球環境資源豐富的地區之一,但也是最脆弱的地區。西部地區的土壤、地質、氣候生態具有不穩定性,同時西部的生態環境敏感性對人類活動具有快速反應的特性,直接反映了產生生態環境問題的可能性較大,其脆弱性與不穩定性決定了西部地區的生態環境具有難以恢復與不可再生性,[2]西部的生態環境一旦破壞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2.我國西部生態所面臨的問題日趨嚴峻。首先,西部的水土流失嚴重,土地沙漠化不斷擴大。20世紀末,全國水土流失面積為179萬平方千米,西部地區水土流失面積約占全國水土流失總面積的2/3。同時,沙漠化土地與潛在沙漠化土地占全區總土地面積的18%,水土流失和沙漠化已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其次,西部草場退化嚴重,森林資源減少。由于自然條件嚴酷以及嚴重超放牧導致了西部地區草原退化與沙化;森林儲備雖然巨大,但開發單一,利用率低,浪費嚴重。最后,人類的經濟活動加劇了對西部生態環境的破壞。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我國西部經濟社會的發展迎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但伴隨人口的增長、旅游資源的開發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加快,資源開發和經濟建設強度必將超速,這些都將給西部地區的生態環境帶來嚴重的沖擊和巨大的壓力。
二、西部生態補償制度的缺失
1.國家立法體系上的缺陷。我國還沒有“環境基本法”,而《環境保護法》又非常明顯的輕視生態保護問題。由于當時的立法背景,《環境保護法》偏重于污染防治,只規定了對排污行為所產生的負外部經濟進行收費,而沒有考慮對生態保護行為所產生的正外部性進行補償。其他諸如自然資源保護的單行法對生態保護的力度也明顯不夠。主要表現在自然資源保護法律中資源有償使用原則未體現資源生態效益價值,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主體應承擔的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未作規定以及資源保護法律的有些規定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
新刑法雖然將環境犯罪獨立出來進行規定,但生態保護的指導思想并沒有貫徹始終。有些罪名注重保護的是人身和財產,對生態利益的損失沒有納入考慮的范圍(《刑法》第338 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若沒有人身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即使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也不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3]這與該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的環境權益,包括清潔、舒適的環境權益和合理開發利用的環境資源保護權益等相違背。還有一些罪名如盜伐、濫伐林木罪等環境犯罪的規定也有類似的問題。
2.西部地方法律法規對生態補償規定的相對模糊。與西部生態環境緊密相關的地方立法,在本地區生態補償方面的規定同樣顯得相對模糊,缺乏應有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很多條例只規定了什么情況下應當予以補償,但并沒有說明具體的補償金額與方式。同時,基于西部地區的生態的脆弱性與難以修復性,對于西部生態補償主體的要求必須嚴格控制,凡是對于生態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主體都必須納入生態補償的范疇之內,即使是國家和集體實施的出于公眾利益但屬于外部不經濟性行為,也應對相應的受損群體進行補償,但在西部地方的條例中往往忽視了這一點。有些地方為了加快地方經濟的發展,用優惠政策吸引投資建廠,但在追求經濟效益的時候往往忽視了生態效益的損失。顯然,這種生態補償立法的缺憾,導致了在西部生態補償實現過程中的空白,尤其是在負外部性行為的處理中,容易因為人為因素而影響環境的公平。 3.西部地區生態補償標準過低,難以起到“恢復、維持和增強”的效果。西部生態補償采取全國“一刀切”的政策設計,導致西部地區的生態補償經常是“低補償”甚至出現“踩空”現象。中央政府在森林資源保護和恢復以及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保護區建設、公益林補償等方面投入了部分資金,但是在上述資金中,只有公益林補償基金是真正意義上的生態補償資金,并執行全國統一標準(75元/Km2 ),其余的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還草)、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生態工程建設國撥資金中有一小部分作為生態補償支付給相應農戶。同時,這些補償還沒有考慮西部地區高成本的因素。[4]
從西部地區森林面積、蓄積在全國中的比例和西部的生態地位來看,應該擴大補償面積,提高補償的標準。又如我國三江源地區,源區退耕還草(林) 補助的標準是參照青海省歷來草原建設資金按戶投入的方式,源區地處偏遠,運距長、成本高、花費大。以目前補助標準只能修建低檔次的房屋,而且以戶補助造成人為的不公平現象。同時,源區高寒缺氧,不少地方土層薄、降水少,植被生長期短、修復期長,草場禁牧五年效果不明顯。另外,就西部的平均消費水平和投資成本方面來看,對西部地區的投入應高于國內平均水平。再次,由于西部地區交通不便,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比較惡劣,生活、工作成本都高于其他地方,西部的生態補償的投入理應高于全國其它地區。
4.補償方式的局限性導致部分公民財產權與發展權的受損。我國西部地區的生態補償方式以貨幣補償為主,以一些項目工程為表現形式(退耕還林、天保工程),與這些工程配套的補償政策通常固定為5-8年,在此期間對相應主體發放固定金額的補償金。這種補償方式缺乏穩定性,時限一過受償主體就很難得到生活保障,而自己賴以生存的生態資源也已另有歸屬,這種情況在我國的大江大河源區經常發生。在三江源地區,為了保護環境,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的生態環境價值減損,政府對源區林木所有人的林木所有權進行限制,不能隨意砍伐甚至不能砍伐,這對財產所有人構成一種直接的經濟損失。同時,政府通過公用征收等方式來進行生態維護,必將給當地居民帶來發展權的限制。[5]對國家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的這些區域,其發展權的受限應由國家、開發地區、受益企業和個人給以多方面長效性的生態補償。如果繼續按照統一的標準,以固定的模式進行西部地區的生態補償,受償體(大多數為農牧民)在補償屆滿后,由于沒有相應的技術扶持,難以在社會找到立足點,很容易重操舊業,對環境造成新一輪的破壞,或者加劇西部地區的貧困程度。
三、重構西部生態補償制度的政策建議
1.出臺“環境基本法”或環境法典。生態補償立法的缺失是限制和阻礙生態補償機制建立的主要原因之一,應盡快出臺環境基本法或環境法典,建立權威、高效、規范的管理機制,促進生態補償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并以此將補償的對象、范圍、方式、標準等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僅就生態補償而言,應當建立以下原則:第一,污染者付費,受益者補償原則。第二,生態補償的公平原則。第三,生態補償中的代際公平原則。第四,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相結合的原則。第五,可持續發展原則。
2.加強西部地區橫向生態補償力度,完善省際之間的投資轉移機制。我國生態環境補償渠道主要有財政轉移支付和專項基金兩種,其中財政轉移支付是最主要的生態補償資金來源。但這種完全由中央政府買單的方式顯然與“受益者付費”的原則不協調,不僅沒有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而且使許多地方產生了依賴思想。我國西部地區提供的生態環境公共物品和服務對中、東部地區具有正的外部經濟性,所以,要對中、東部地區生態環境受益部分進行貨幣計量,使受益方對實際受益進行支付,從GDP 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我國西部地區的發展援助。通過補償,可以減緩我國西部地區因貧困和生存壓力而破壞生態環境的經濟活動,從資金上支持和保證西部地區經濟結構和生產方式的轉變,為我國西部居民提供更多的生存和發展的機會。
根據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科學的生態價值評估體系,對于接受西部生態利益的中、東部省份采取統一的衡量標準,通過稅收與財政分流等方式,采取相應的經濟和非經濟形式,以省際之間的橫向補償彌補來加強我國西部地區的生態補償的力度,達到一種共贏的局面。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來加強省際之間的生態補償力度:一是對下游用水地區增加征收水費,使下游用水地區從上游地區生態保護治理所獲得的轉移性收益再返回于我國西部土地退化與生態環境保護治理;二是對下游地區的投資者或生產者征收上游資源維護費。付出適當的上游資源維護費等于是一種遠程投資,上游西部地區的自然資源的改善可以大幅度減少防洪治水開支,從長遠看,這將是有雙贏性質的投資。三是在下游開征生態稅。近年來,西方各國陸續開征了各種生態稅種,不少國家建立了一整套生態稅制,將稅收用于環境保護,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創新西部特有的生態補償方式,提供長效的補償機制。第一,政策補償,“給政策,也是一種補償”。第二,項目補償,政府和補償者為西部地區受補償者提供項目,將補償資金轉化成為技術項目和產品。第三,培訓與技術補償,對西部地區受補償者無償提供技術培訓和指導,提高其生產技能和管理組織水平,使他們掌握更多的生存本領。第四,共同開發補償,共同開發是指生態補償主體與受償主體共同開發經營由受償者保護的生態資源,基于生態資源的生態價值和生態補償制度將受償體的利益納入實體的利益之中,以實現西部的可持續發展。第五,道德補償,道德補償是一種保護生態環境理念的教育和樹立在公民心中的道德要求。保護生態環境、補償生態資源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法律僅僅是手段,形成保護生態環境的理念,使西部地區的生態環境的破壞者進行自覺補償才是目的。
4.確立清晰的產權補償關系,保障西部公民的基本權利。通過完善生態補償的手段,可以很好地解決西部公民的環境權、生存權與發展權之間的矛盾。但是在我國西部的生態補償過程中經常出現這三種權利“撞車”的尷尬局面。由于沒有清晰的產權界定與善后政策,我國的生態補償很難走上協調國家所有權與個體所有權、經濟權益與環境權益、個體權益和社會權益之間的道路。也只有根據中國各地的現實情況,尊重公民的個人權利,設計人性的生態補償制度,才能及時、合理、合法地解決環境權、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關系。例如在我國西部地區實施的退耕還林(草)的過程中,對于農戶在退耕還林(草)中所形成的產權,不僅包括對林草的所有權,而且林草的依法轉讓、出租、入股經營、抵押和收益等權利也應當予以補償估算并考慮劃入補償范圍。[6]所以在補償的內容上應參考西部公民的利益和意愿,對“還二、還三甚至更多”的產權進行適當的補償。建立起農戶對退耕地林草的排他性產權,可以實現林草資源的長期最優配置,可以使西部農戶對生態補償做出合理的預期和正確的成本估算,可以使農戶在制度化的經濟利益刺激下,使西部生態逐步改善。確定并尊重西部公民的生態效益產權是一個西部生態補償制度實施的前提條件,也是明確生態效益補償法律關系主體責、權、利的關鍵性因素。因此,要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就必須明確自然產權關系,只有用法律的形式確認生態補償區域居民的經營權、收益權,才能更好地調動區域內居民進行生態環境管護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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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 生態補償;現狀;解決途徑
中圖分類號 X3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671-(2012)112-0216-01
生態補償是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為目的,以經濟手段為主調節相關者利益關系的制度安排。廣義的生態補償不僅包括由生態系統服務受益者向生態系統服務提供者提供因保護生態環境所造成損失的補償,還包括由生態環境破壞者向生態環境破壞受害者的賠償。
生態補償可以分3個層次:生態環境的外部性內部化手段,特別是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成本內部化;一種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手段,建立有利于生態保護的財政和稅費制度,促進地方開展生態保護;一種區域協調發展的制度,依據生態環境的外部性和區域性特征建立區域生態補償機制,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保護效率,促進區域的協調發展。
機制存在的政策障礙和要解決的現實問題,戰略與政策框架應該包括7個部分:戰略定位、目標、原則和步驟,優先領域,法律和政策依據,補償依據和標準,政策手段,責任賠償機制和管理體制等。
1 我國實施生態補償的基本情況
我國最早的生態補償實踐開始于上世紀80年代, 我國森林與自然保護區的補償工作起步較早,國家投入較多,取得了較明顯的成效,除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之外,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等6大工程也是對長期破壞造成生態系統退化的補償。1992年,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關于一九九二年經濟體制改革要點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建立林價制度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實行森林資源有償使用”;1993年國務院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造林綠化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改革造林綠化資金投入機制,逐步實行征收生態效益補償費制度”。1993年征收范圍擴大到礦產開發、土地開發、旅游開發、自然資源、藥用植物和電力開發等六大類。征收方式主要有按項目投資總額、產品銷售總額、產品單位產量、按生態破壞的占地面積征收,綜合性收費和押金制度等六種。之后,國家實施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征收生態環境補償費的嘗試;實施了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三北和長江流域防護林體系等重點生態體系建設工程,加強森林資源的生態補償;實施退牧還草,加強對草原資源的生態補償。2004年,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正式建立,標志著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的實質性確立。
在流域方面,地方實踐主要集中在城市飲用水源地保護和行政轄區內的中小流域上下游間的生態補償,其主要政策手段是上級政府對被補償地方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或整合相關資金渠道集中用于被補償地區。20世紀80年代中期起,我國對礦產資源開發征收礦產資源稅,從1994年起開征礦產資源補償費。199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具體規定,不能履行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責任的采礦人,應向有關部門交納履行上述責任所需的費用。
近年來黨和政府提出了科學發展觀,強調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對生態建設給予高度重視,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強生態保護和建設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進了生態狀況的改善。
2 我國生態補償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基礎研究薄弱。生態價值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難以用貨幣來進行衡量,而且補償對象有時很難準確界定。如何科學準確地界定生態補償標準和對象,成為制約生態補償機制在全面實施的一個很重要因素。
2)補償方式比較單一。沒有建立良性投融資機制。投入主要以國家為主,地方投入較少;有限的資金,分散使用,造成資金的低效利用和浪費。
3)現行的財稅政策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例如,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政策,計稅依據是銷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開采量,客觀上鼓勵了企業對資源的濫采濫用,造成了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
4)征收和使用方式不合理。目前,基本上是采取“搭車收費”的方式,收費和使用主要以部門或行業為界,部門間各自為政,沒有真正實現收支兩條線。其他相關行業和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投入得不到補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相關單位保護生態環境的積極性。
5)全國還沒有形成統一、規范的管理體系。缺乏有效的監督,資金的收取和利用都存在很大的漏洞,國家投入巨額資金的生態建設項目和補償存在著地方和部門漁利行為。
6)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我國的《防沙治沙法》、《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對植樹造林、草地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法律條款之間存在著矛盾,影響了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如在承包荒山植樹造林的過程中,承包人好不容易等到樹木成才,但法律不允許種樹人隨意采伐、挖掘具有防風固沙等生態功能的植被,受益艱難,挫傷了當事人投資種樹的積極性。
3 生態補償機制的對策建議
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必須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為主線,以體制創新、政策創新和管理創新為動力,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積極有效的生態補償機制,逐步加大補償力度,努力實現生態補償的法制化、規范化,推動各個區域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1)加強生態補償機制的基礎研究工作。開展生態保護立法研究,為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提供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實際情況,突出重點,針對群眾反映突出、嚴重影響生產生活和需要實行搶救性保護的區域,如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受野生動物危害人類難以生存地區開展補償試點。
2)要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利益相關各方對生態補償的認知與參與。
3)建立健全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快建立“環境財政”。把環境財政作為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大財政轉移支付中生態補償的力度。采取“以能代賑”等措施,通過貨幣幫助或實物補貼,大力支持開發利用沼氣、風能、太陽能等非植物可再生燃能源,來保證“休樵還植”,以解決農村特別是西部地區農村燃能問題。
4)強化生態補償的稅收調節機制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的收費制度。完善現行保護環境的稅收政策,增收生態補償稅,開征新的環境稅,調整和完善現行資源稅。進一步完善水、土地、礦產、森林、環境等各種資源稅費的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加大各項資源稅費使用中用于生態補償的比重,并向欠發達地區、重要生態功能區、水系源頭地區和自然保護區傾斜。
5)拓寬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資金籌措渠道要注意開展多渠道融資。政府投入為主、全社會支持生態環境建設的投資融資體制。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投融資體制,既要堅持政府主導,努力增加公共財政對生態補償的投入,又要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參與,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態補償方式,拓寬生態補償市場化、社會化運作,形成多方并舉,合力推進。
6)要逐步完善生態補償的管理體制。應理順和完善管理體制,克服多部門分頭管理、各自為政的現象,加強部門、地區的密切配合,整合生態補償資金和資源,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生態補償機制的加快建立。
7)加強生態保護和生態補償的立法工作。環境財政稅收政策的穩定實施,生態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生態環境管理的有效開展,都必須以法律為保障。要積極借鑒國內外在生態補償方面的成功經驗,堅持改革創新,健全政策法規,完善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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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戰略與政策[J].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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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按照國家和省上統一部署,加快組織進行我市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編制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既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又要切實注重空間合理布局和城鄉土地利用結構優化,與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相銜接。
(二)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肅性。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一般建設項目選址,必須選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依法可以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可以在報批用地時一并報批;其他項目用地涉及修改規劃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后,方可報批用地。
(三)嚴格執行建設用地計劃管理制度。各縣(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實際情況,提出下年度須經國家和省市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項目建設用地與城鎮村莊建設用地等農用地轉用計劃建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和建設占用耕地造成耕地減少的情況,確定下年度土地開發整理計劃。各縣(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應于每年十月底前報市國土資源局,同時抄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不得突破。各縣(區)要按照“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原則,把有限的土地利用指標用在重點急需項目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中關鍵領域和重點項目的需要。當年結余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市國土資源局核實批準,下一年度可以繼續使用。
(五)切實做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項目建設單位向項目主管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的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不符合國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占用耕地但補充耕地方案不可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修改方案不可行的,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尤其對高檔賓館、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建設項目選址,同時要符合城市和村鎮建設規劃。在《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4號)實施前批準立項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報省國土資源廳進行用地預審。
二、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六)切實落實基本農田保護措施。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必須嚴格落實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各縣(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切實把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一定要做到“七有”即有保護公告、有保護組織、有保護合同、有鄉規民約、有圖表檔案、有保護圖件、有保護標志。
(七)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五不準”的規定。基本農田一經劃定,成為不可逾越的“紅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五不準”即不準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之外的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平原(平壩)地區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違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隨意減少基本農田面積;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牧養殖以及其它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綠化隔離帶建設。對違犯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的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嚴肅追究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按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同時,上級政府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經國務院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費按法定最高標準執行,耕地開墾費按我省最高標準執行,并補劃相當數量和質量的基本農田,確保全市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不降低。
(八)嚴格執行耕地占用補償制度。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力度,嚴格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等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確保專項資金用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和基本農田建設。進一步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申報和監督管理,確保項目投資到位,實現全市耕地占補平衡。
三、嚴格建設用地審查報批
(九)明確建設用地報批權限。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土地。國務院、國家發改委等部門或省政府批準或者核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省政府批準,其中征收土地面積超過省政府批準權限(征用一般耕地超過35公頃,其它土地超過70公頃)的,須報國務院批準;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須報國務院批準;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涉及集體或國有農用地轉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集體未利用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其他有關文件沒有明確分期建設的,應當一次性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嚴禁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
(十)嚴格征地報批要求。征地報批時,必須附具被征地農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的意見或者組織聽證有關材料。耕地開墾費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來按規定足額繳納的、征地補償費未全額支付到位的,不得批準。
(十一)全面推行農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實地”制度。農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應將申請宅基地的農戶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上報的農戶再次張榜公布;經依法批準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審批結果第三次張榜公布。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二)嚴格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各縣(區)要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清理,對一戶多宅或面積超標準的和城鎮居民擁有農村宅基地的要依法處理。
(十三)依法界定臨時用地的范圍。不得將建設用地按照臨時用地審批,也不得將農用地按照臨時用地審批。已按臨時用地審批的建設用地,追究審批責任,符合報批條件的重新報批。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
四、規范土地市場行為
(十四)嚴格控制劃撥用地范圍。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工業用地逐步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兩個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對非法低價出讓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依法批準,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格減去補償費用的差額補交出讓金;加強土地儲備,土地儲備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管理,市場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的,市、縣(區)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對臨街具有商業價值的地塊,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十五)土地出讓金一律不得減、緩、免。土地出讓金必須足額到位,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嚴禁空收、空轉、空支。
五、大力推進集約用地
(十六)嚴格執行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定額指標。對不符合指標要求的,不予供地或者適當核減用地面積。
(十七)嚴格土地使用條件。認真執行工業項目用地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性要求。對達不到土地使用條件的,不予供地;對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十八)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努力盤活土地存量,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嚴禁閑置浪費土地。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縣(區)兩年內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農用地轉用依法批準后,縣(區)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縣(區)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提供給用地單位后,用地單位一年以上未滿兩年未進行實質性開發的項目,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已滿兩年未進行開發建設的項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十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工作。各縣(區)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修編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引導農村住宅建設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引導新辦鄉村工業向建制鎮和重點小城鎮集中。
六、進一步完善改進征地工作
(二十)完善征用土地程序。全面執行“告知”、“確認”、“聽證”的規定。征地方案必須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見;對征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舉行聽證;對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必須妥善解決。否則不予受理用地報批申請。
(二十一)合理確定征用地地價標準。各縣(區)要在綜合統計的基礎上,確定當地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土地征收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征用基本農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低于年產值標準的3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要適當提高補償標準.
(二十二)加強征地實施過程監督。健全征地款分配制度,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及時到位。各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對農民的補償方式上,可以采取直通車、一站式補償方式,直接向農民發放,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利益不受損害。
(二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各縣(區)要逐步建立多種措施安置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的制度,改變過去單一的貨幣補償安置措施。可以采取給被征地農民購買社會保險,對失地農民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并介紹失地農民就業。對于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
七、依法加強土地監督檢查
(二十四)嚴厲打擊各類土地違法行為。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對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行政處罰要到位,依法應當拆除、沒收或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只罰款、補辦用地手續,確需補辦用地手續的,在補辦用地手續時,須附具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意見及落實情況,征地補償費、耕地開墾費須按最高標準支付和交納。
(二十五)落實土地督查制度。土地執法監察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方針,大力宣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落實土地督查制度。市縣(區)要進一步加強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改進執法形式和方式。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察網絡,繼續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制度,強化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察。
八、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六)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對土地管理的責任。各級政府要把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作為關系全局的戰略舉措,擺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組織,常抓不懈。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責任,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各縣(區)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負責。市、縣(區)、鄉(鎮)都要建立耕地保護責任考核體系與責任追究制度。各縣(區)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國土資源局要會同農牧局、監察局、審計局、統計局等部門定期檢查和考核,并向政府報告。政府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成效突出的,給予表彰;對沒有達到責任目標的,要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補充耕地和補劃基本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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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政策,主體功能區,承載能力
鑒于不同區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環境特征、生態功能存在著顯著差異,為保證政策的有效性,應實行區域差別化的環境政策,以更有利于資源空間配置的優化,使人口、經濟活動等的分布能夠與各個區域的資源、環境、生態的承載能力相匹配,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實現區域協調發展。
一、現行環境政策存在的若干問題
經過30多年的努力,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環境政策框架,這些政策在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特別是開始探索實施新的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現行環境政策存在的一些問題需要我們認真關注和及時解決。
(一)環境政策與區域經濟發展政策存在脫節之處
我國環境政策起步于計劃經濟時代、逐步形成于改革開放的過程中。受管理理念、制度環境和發展階段的限制,我國環境政策的重點往往放在制定與實施具體的環境管理目標和狹義環境政策,很少關注如何把環境問題的預防和解決納入到區域經濟發展戰略之中,環境政策的制定一般都落后于社會經濟發展進程。
目前,在區域層次上落實某些具體的環境政策時受多種因素影響,仍很難納入到國家有關宏觀發展戰略和區域開發的綜合決策分析中,無法通過有效干預社會經濟活動發揮效力。以環境影響評價為例,2002年,我國頒布了《環境影響評價法》,提出了廣義的環境影響評價要求。但是,由于環境影響評價涉及多方利益群體,又缺乏相應制度約束,環境影響評價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基本上被限制在項目層次上,很難納入到區域發展綜合規劃中。
(二)現行環境管理體制,不利于實施區域差別化的環境政策
區域性是環境問題的重要特征之一。環境問題具有較強的外部性,一個地方的環境污染會影響周邊地區,往往會超越行政區劃邊界。但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行政區劃為單位的環境管理體制,地方環保局隸屬于地方政府,使得一個有機的整體被這種體制分層切塊。個別地區為謀發展而不惜損害其它地區利益以及阻礙環境管理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時有發生。同時,由于部門之間協調不暢,跨區域環保執法的難度較大。
另一方面,由于地理位置、氣候條件、資源狀況、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其他條件的影響,不同區域的環境問題呈現出不同的特點,環境管理應體現其針對性。在現行環境管理體制下,區域差別化的環境政策很難實施,不利于主體功能區的形成。
(三)各類環境政策之間的相互補充和協調性有待加強
我國已建立相對完整的環境政策體系,但各類環境政策之間的相互補充和協調性有待進一步加強。主要有三方面:(1)環境管理中的行政手段比較完善,但依靠市場的工具比較少;(2)污染控制類的政策比較完善,但有關生態建設的政策和區域性的環境政策都發展很不充分;具體的環境管理制度中也存在類似問題,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重點放在環境污染方面,而生態環境的評價重視不夠;(3)生態資源保護政策是分領域由各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制定和執行,相關政策之間存在著重復交叉、事權劃分不明確等問題。有些資源管理政策的制定部門既是資源開發組織部門又是生態保護監督部門,內部存在著職能沖突。
(四)有關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恢復、建設的補償政策不完善
對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有效的生態建設、生態補償的環境政策非常重要,是落實主體功能區劃、促進這些區域實現生態保護功能的關鍵政策措施。目前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1)經濟補償政策沒有體現不同區域的成本差異,例如:退耕還林還草的經濟補償政策是實行全國統一標準,但是對于生態環境脆弱地區和條件較好的地區,植林植草的成本顯然是不同的。(2)補償年限過短,我國目前的退耕還草補償年限僅2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還生態林補助8年。在實踐過程中出現一系列問題,如有的地方為了獲得更多補助,在適合還草區進行還林,不符合自然規律,最終會導致工程的失敗。營造生態林的補償年限僅比經濟林多3年,造成很多農民更愿意營造經濟林,導致生態林的比重偏低,達不到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改善的預期效果。由于政策的補償年限偏低,相應的政策沒有跟上,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復墾的現象。(3)補償政策加重了地方的財政負擔,例如:退耕還林還草政策中規定退耕還林還草過程中,所花費的檢查驗收、糧食調運、兌付等費用由地方財政負擔,增加了地方政府退耕還林的執行成本,不僅對地方政府而言缺乏退耕還林的經濟激勵,而且許多地方由于財政困難,很難落實退耕還林政策。再如三北防護林體系工程,要求地方配套一定比例的資金,但三北地區多為“老、少、邊、窮”地區,地方配套能力非常弱,造成資金不能足額到位,影響工程建設的速度和質量。
(五)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體制不順,制約自然保護區的進一步發展
根據我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由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林業、海洋、水產、農業、建設、水利、文化等部門分別是各專業自然保護區的行政主管部門。這種分部門管理體制所引發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主要有:(1)具體主管部門與綜合管理部門之間缺少主動的溝通和協調,綜合管理部門也很難對各部門的自然保護區在宏觀政策、政策指導與監督檢查方面有所作為。(2)由于保護區分部門管理,國家沒有統一的保護區建設規劃,在保護區建設中對其功能與性質缺乏嚴格的界定,加上缺乏監督協調機制,自然保護區與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及其他類型保護地性質混淆。在自然保護區功能劃分時,往往先滿足森林公園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要求,導致許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將旅游區規劃在自然保護區的中心區域,這一現象如不及時改變,將嚴重影響我國自然保護區的發展和保護。(3)自然保護區多頭管理的體制使得責任不清,定位不明確,國家及各級政府均沒有明確的經費預算計劃。國家各主管行政部門僅對少數幾個自然保護區支持部分基建費,而且專款專用,其運行費由地方政府負擔及自然保護區創收自籌。致使經費不足,保護區不得不設法開發保護區資源,影響保護區的管理和保護。
二、未來環境政策調整的原則和思路
(一)調整原則
1.綜合協調的原則。環境、資源、人口和發展之間存在著緊密復雜的相互關系。完善環境政策,要按照綜合協調的原則,全面、系統、綜合地考慮人口、資源、社會、經濟、環境等要素,將環境保護的要求逐步滲透到產業政策、價格政策、財稅政策、貿易政策等各項經濟發展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之中,促進環境政策與其他政策的一體化。
2.環境優先的原則。堅持“環境優先”的原則就是要盡可能地在源頭消減污染,確保實現可持續的經濟社會發展。我國在實現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付出了巨大的資源與環境代價。環境、資源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日益尖銳,任何地方都不能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去換取經濟增長,都不能以眼前發展去損害長遠利益,更不能用局部發展去損害全局利益,決不能走“先開發、后保護,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在今后快速推進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過程中,堅持“環境優先”的原則,事關我國能否可持續發展的大局。
3.區域差異性原則。由于我國不同地區生態環境和污染對整體的影響存在顯著的差異,再加上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盡一致,同樣一項環境政策在不同區域實施效果會產生明顯的差異。此外,許多環境問題本身就是超越行政區的,需要建立區域性的協調機制。因此,調整和完善環境政策時要更準確地把握特定區域的環境特征,依照區域差異性的原則,因地制宜地調整環境與社會經濟關系,更科學地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二)分區域的政策思路
在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推進主體功能區的形成過程中,環境政策調整和完善的總體思路是堅持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和三項基本政策,針對不同區域所具有的不同生態環境特征,實施區域差別化的環境政策。建立科學的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統籌增量控制和存量調整,制定細分標準和技術指標,組合多種政策工具,突出重點領域,強化監督執法。如表1所示。
表1分區域調控的環境政策思路
1.重點開發區。該區域未來的環境問題,主要來自工業化和城市化規模不斷擴大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工業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由于重點開發區承擔了其他區域產業轉移和人口轉移的任務,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將會非常快,環境污染控制必須提早規劃、嚴格執行,環境政策的重點是要嚴格控制開發過程中新增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這類區域的發展規劃要特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防范,采取“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環境保護模式,重視從源頭控制污染。在加大開發的過程中,實行更為嚴格的環境管理,建立和完善環境準入、環境淘汰和排污許可證制度,避免不可持續的生產開發方式對環境造成的破壞。在這些地區,首先是嚴格控制新的污染源,必須做到增產不增污,同時要逐步緩解既有的結構性污染。
2.優化開發區。針對這類區域發展的環境政策,其重點是要發揮環境保護政策的約束和激勵功能,促進該區域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禁止任何產生新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著力解決既有的結構性污染。由于這些地區政府的經濟力量較強、市場機制較發達,所以相應的政策調整包括兩方面:第一,要制定更加嚴格的環境標準,加強政府環境監管和環境執法,堅決淘汰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嚴格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無證企業不得排污。第二,要加強利用環境政策中的市場手段來調節生產和消費行為,如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征收環境稅,實行產品的環境認證制度,稅收優惠政策等。
3.限制開發區。限制開發區是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弱,并且該區域的環境狀況關系到較大區域范圍生態安全的區域,如長白山森林生態功能區、秦巴生物多樣區等。這些區域的環境問題一方面是由于不合理開發本身造成的環境污染,另一方面是由此而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如草地退化、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因此,針對這類區域的環境政策一方面要實施更加嚴格的環境標準,利用環境政策的約束功能限制不合理的開發方式,盡可能減少開發活動中的環境污染。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配套政策,如退耕還林還草的經濟補償政策、林區職工的安置政策等等,以更好地促進這一區域的生態修復和建設。
4.禁止開發區。禁止開發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域,這些區域的生態環境敏感性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重要性較為突出。因此,要實行強制性的環境保護,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的干擾,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區政策的開發活動。環境政策的重點是在嚴格禁止環境污染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和完善有關財政支持制度,加強這些區域的生態建設。此外,禁止開發區多是國家自然保護區,目前仍存在分類型、分等級與分部門的重疊交叉的管理體制,不利于主體功能區的形成,還要進一步對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體制進行改革。
表2不同功能區主要政策工具的選擇
注:的個數表示環境標準在四類主體功能區中的相對高低。
三、推進主體功能區形成的環境政策建議
本報告主要從有利于推進主體功能區形成,有利于區域協調發展,有利于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角度,提出如何更好地實施分區域調控的環境政策的若干建議。
(一)建立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機制
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關鍵環節之一就是要建立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機制,從決策源頭控制污染問題的產生。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環境保護的要求必須成為其他所有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前提,必須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決策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做出評價。各類功能區在制定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等重大決策時,必須充分進行環境影響綜合評價,使環境與發展之間形成一種利益協調和相互制衡的機制。
(二)統一規則,細化指標
根據國外制定和實施環境政策的成功經驗,考慮我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普遍面臨的日益嚴峻的挑戰,今后我國環境政策的重點應放在建立“源頭控制”的制度上,所有各類區域都要實施更嚴格的環境標準。但是,各個地方的生態環境特征不同,標準不宜采用“一刀切”的形式,應根據不同區域的環境問題特性以及環境問題產生的背景差異等多種因素,按照不同地區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環境容量、生態功能等進一步細分總量控制標準、各項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收費標準等等,按照不同區域不同的主體功能要求,制定不同的環境標準,更好地促進有關環境政策在不同區域的落實,以有利于推進主體功能區的形成。此外,環境標準要隨著技術的進步逐步調整,創造一個動態的、逐漸嚴格的監管環境,以能夠不斷地激勵更環保的技術創新和技術擴散。
(三)改革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逐步引入排污權交易制度
在推進主體功能區形成的過程中,由于不同功能區環境特征不同,污染治理的成本存在顯著差異,不同地區由于其主體功能的不同,環境標準也應有所不同。為了保證政策的公平性,以及激勵引導各級地方政府和企業加大環保投入,亟待改革目前的排污收費管理制度,一方面要提高排污收費標準,使其能充分抵消污染者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尤其是要在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引入更嚴格的禁排制度,加大違法懲處力度。
另一方面要逐步引入排污權交易制度。排污權交易是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環境政策手段,主要是依法確立污染物排放權利,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進行交易,使同樣的污染排放創造最大的社會福利,從而達到有效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但引入排污權交易并不意味著市場完全取代政府實現環境監管,而是讓政府利用市場的手段以更低的成本實現政策目標,更有效地實現污染控制。政府保留的主要職能是測算允許排放的污染物的總量,保證排污權的合法交易,并對任何違法的企業進行制裁。
與排污收費制度的不同,排污權交易制度是先確定排放總量,然后再讓市場確定價格。因此,這種方式既能控制排污總量又能有效地配置資源。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另一個有利作用是能夠有效地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排污企業為了節約環保支出,必然要采用先進的污染治理技術,這可以進一步刺激社會不斷地開發出更有效的技術,能有效地鼓勵競爭和創新。要建立我國的排污權交易制度,需要對一些關鍵問題深入研究,如不同地區排污總量的確定、排污權初始分配的問題,排污權交易的區域范圍(如果過大,可能出現在某些點區域污染特別嚴重)等等。
(四)探索建立有效的環境監管體系
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將超越當前行政區劃的界限。現有體制下,環保監管機構隸屬于各級政府,地方政府往往出于保護本地經濟發展的目的而影響、干涉地方環保機構的環境執法,導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環境污染對本地和周邊地區產生巨大影響。要保證推進主體功能區形成過程中有效地保護環境,就必須改革現有的環境監管體制,可選擇的方案包括:(1)在現有的制度構架下,進一步完善和改進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但大區設立隸屬于國家環保局的環境監察派出機構;(2)建立全國垂直統一的環境監管體系,并在大區和基層設立分支機構。這不僅有利于環保政策的執行,也可以大大減少相互協調的工作和地方保護主義對環保的干擾,減少短期行為對長遠發展造成的影響。
(五)加強環保監管的問責
為環境保護部門提供充分的授權和提供充足的資源,同時完善和加強問責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責任追究和嚴厲的違規處罰制度,對不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政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因決策失誤或行政干預等原因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同時,要加大對環保監管機構的問責,對出現監管機構失職、無所作為和亂作為的情況,要追究監管機構的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要鼓勵社會、特別是傳媒對環境污染問題的監督,造成全民關注環境問題的氛圍,既暴露那些污染環境的企業、也監督環境監管部門及時、依法實施監管。社會監督是有效環境監管的重要手段。
(六)完善相關的政策,解決環保資金不足的問題
環境保護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有效的環境保護必需建立在環境監測、監理監察、科研和教育培訓的基礎上。因此,環境保護客觀上需要有充足的經費保障,尤其對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能否建立長期穩定的環保資金投入機制,將成為主體功能區能否真正形成的關鍵環節。
我國目前各地區的環保資金來源渠道還比較單一,主要是依靠政府投入,地方的環保事業經費納入地方財政。但不同功能區的財政狀況顯著不同,在實踐中,許多地方的環保資金投入都不能滿足實際要求。應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完善相關的政策,不斷開拓環境保護資金的穩定來源。一是完善國家的財政轉移支付政策,保障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環保資金的投入;二是要注重運用價格、財稅、貸款貼息等政策和手段,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環保產業,投入公共環境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三是建立環境保護基金,為污染控制設施建設、清潔技術開發以及污染受害者賠償等籌措和提供資金。這一做法有利于形成環境保護資金的穩定來源,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在世界各國中已得到越來越廣泛的實施,其作用也日益重要。
(七)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政策
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對于整個國家而言,更重要的是承擔生態保護功能,與生態保護功能相矛盾的經濟活動將受到限制,與此同時,地方的財政收入勢必會減少。如果地方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所犧牲的經濟利益得不到經濟補償時,為了基本的發展需求,當地政府就可能不會從保護生態環境的角度去限制生產開發活動,主體功能區劃也很難落實。因此,我國在推進主體功能區形成的過程中要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有關的生態補償政策,這是國家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方針得以長期穩定實施的關鍵,也是促進主體功能區形成的重要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1)細化補償標準,實行分地區調控的政策。(2)在補償政策實施年限上,不僅要區分還草、還林,還要區分各地不同的自然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特征,要充分考慮當地生產活動的轉移、生態移民等所需要的時間。(3)實行多元化的補助形式,改變目前單一糧食和現金的補助方式,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農民的實際需要提供多種形式的補助,如以“項目支持”的形式,促進生態保護區的替代產業的發展。(4)加強生態保護立法,為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提供法律依據,對自然資源開發與管理、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生態環境投入與補償的方針、政策、制度和措施進行統一的規定和協調,以保障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很好地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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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理論
(一)外部性理論
外部性最早是由布坎南與斯塔布爾賓于1962年提出的。外部性是指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的現象。[1]一般而言,外部性具有附帶性的特點。其中正外部性是某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行為對其他經濟主體附帶的好處,具有“不得不贈予”的特征;負外部性是指某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對其他經濟主體外加的負擔,具有“不得不轉嫁”的特征。經濟主體從事經濟行為時所產生的利益,有“可計量利益”與“非計量利益”之分。“可計量利益”是經濟行為主體的行為目標,是收入與成本費用之間的差額;“非計量利益”是某經濟行為主體在實現自己目標的同時,所產生的無法界定和計量的對其他經濟行為主體的經濟利益。經濟主體根據“可計量利益”來決定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非計量利益”則為外部性。對于理性的經營者來說,在沒有建立有效使得“非計量利益”轉變為“可計量利益”的生態服務交易市場或提供有效補償的前提下,將根據“可計量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組織生產,不會自動地將提供最優的像生態服務這種“非計量利益”作為經營目標。[2]生態補償的重要意義就在于如何將“非計量利益”轉化為“可計量利益”來補充外部性現象產生的市場失靈問題。
(二)公共物品理論
公共物品是指那種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對其消費加以排他的產品,或者說同時具有非排他性與非競爭性的產品。公共產品是相對于私人產品而言的。根據公共產品的特性,排他性的使用或者消費的競爭性是區別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兩個定義性標準。公共物品可分為純粹公共物品和非純公共物品,純粹公共物品完全滿足這兩個特性,生態服務的有些功能是屬于純粹公共物品,純公共物品由于不存在價格信號,因而無法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需要中央政府進行配置;然而非純公共物品并不嚴格滿足這兩個特性,如有些非純公共物品具有部分非排他性或排他的成本很高,而且在達到某一消費數量后就具有競爭性。生態服務的部分功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但其消費具有地域性或集團性,所以這類公共物品準確的說應該屬于準公共物品。準公共物品可以在某些范圍內按受益者負擔的原則制定價格。市場機制、自愿協商機制、合約機制、以及民間自愿機制等在公共物品供給中普遍存在失靈問題,只能由相應的政府機制來替代彌補,而且也只有政府參與才能增進公共福利潛力。
(三)機會成本
機會成本,就是做出某一決策而不做出另一種決策所放棄的利益。社會經濟生活中充滿了選擇,當某種資源具有多種用途時,使用該資源于另一種用途,就意味著放棄了其他用途。這樣,使用該種資源的機會成本,就是放棄其他用途可能得到最大收益與已選擇用途收益之間的差值。因此,要想使行為主體放棄現在用途必須使在另一用途上得到的收益要不小于現在用途的收益。市場經濟運行規則要求一切商品的生產和經營要在市場實現等價交換,生產和經營才能維持和發展,因此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均以贏利為目的。拿生態公益林為例,生態公益林的生態產品是以活立木群落的整體形式發揮作用的,活立木本身是其生態產品的載體。一旦其經營者受經濟利益驅動,將林木采伐,其生態效益也就不存在了,森林生態產品也就隨之消失。因此要想保證生態產品的供應必須補償其機會成本即林木采伐的收益。
(四)公平理論及福利經濟學
福利的“希克斯-卡爾多”補償原則:如果資源配置的結果使福利受益者補償福利受損者后,受益者的福利水平仍可以提高,那么這一配置就是最優配置。在希克斯(Hibbs)和卡爾多(Kaldor)設想的基礎上,后來發展為補償原則論,又稱新帕累托標準。新帕累托學派探討了由于經濟變化而處境改善的人(即受益者)能否補償那些處境惡化的人(即受損者)。如果一個特定的改變使受益者的福利增進很大,以至于在完全地補償了受損者的福利損失后還有剩余,那么基于新帕累托標準,這一改變就是一個潛在的社會福利改進。[3]利特爾又提出福利的變化應提高收入的分配效率,這樣需要建立一個社會福利函數,根據不同個人的地位,給不同個人福利變化以相應的權重。[4]
公平理論起源于美國行為科學家亞當斯(J.S.Adams)等提出來的一種激勵理論。亞當斯公平理論的基本觀點是:當一個人做出成績并取得報酬以后,他不僅關心自己所得報酬的絕對量,而且關心自己所得報酬的相對量。因此,他要進行種種比較來確定自己所獲報酬是否公平,比較結果將直接影響今后工作的積極性。所用的比較包括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橫向比較是指一個人投入和收益的比值與組織內其他人的投入和收益的比值相等時,才是公平的;縱向比較是指把自己目前投入與目前所獲得報償的比值,同自己過去投入與過去所獲得報償的比值進行比較,只有相等時才是公平的。[3]在進行生態補償時,不僅需要促進社會福利的改進,而且需要適當考慮社會的公平性問題,促進地區間的均衡與協調。
二、生態補償客體分析
外部性具有外延的可擴散性,內涵的可計量性。外延的可擴散性是指經生態產品所產生的外部效應具有分解和放大作用。分解是指自然的吸收與化解作用;放大是指負外部性劑量超出自然凈化能力后所產生的加速現象或正外部性在對其他經濟主體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傳遞與累積作用。內涵的可計量性是指經濟行為主體可以準確計量其限制負外部性所付出的成本和費用或提供正外部性所產生的機會成本的增加。生態服務供給的機會成本及其產生的外部利益作用方式來看,生態服務外部性同樣具有外延的可擴散性與內涵的可計量性。生態服務外部利益本身具有多樣性,且相互交叉重疊,并通過傳遞和累積作用,使其所產生的外部利益難以進行準確計量。相反,提供生態服務所產生的機會成本的增加則可進行較為準確可靠的計算。以此為基礎結合勞動價值理論對生態補償客體的應有利益進行分析,得出補償量的構成。
生態補償的客體就是以提供生態效益為服務內容的提供者。補償則是相對于損失而言的,受限制地區的生態建設對生態服務的提供者有多方面的影響。
第一,提供生態服務有投入成本,由于部分生態服務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或非競爭性的,這部分成本不能在市場上交換,在市場上體現不出其自身價值,因為收不回投入成本,而造成生態服務的無償使用和經營者經濟利益的損失。
從生態服務經營者資金流轉圖1可以看出,生態服務經營者的投入成本,一部分是通過生態產品在市場上交換而收回,另一部分則是以生態服務的區域性消費者和作為全民代表的中央政府支付補償費的形式回收的。由政治經濟學理論可知,企業要維持簡單再生產需要在一個生產周期結束后,返回到經營者手中的資金數額要包括生態服務經營者的個別勞動中的c、v和m三大部分,也就是說既要包括用于生態建設的生產資料價值c和勞動者在必要勞動時間內創造的價值v,又要包括勞動者在剩余勞動時間內所創造的價值m。[5]這些部分的補償必須給予完全補償,否則就只能使這些有益于全社會的生態建設事業趨向萎縮,進而導致生態環境與社會經濟效益的日益惡化。
第二,由于土地利用方式的改變造成的機會成本損失,如退耕還林還草等改變土地利用方式的生態重建措施的實施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如糧食減產,收入減少等,受益地區應當提供相應的經濟補償。因此,生態建設地區的生態服務經營者至少應得到這兩部分補償,即生態建設費用補償和土地利用方式改變導致的機會成本損失補償。
三、補償主體分析
生態效益補償的主體就是生態服務的受益者,對于得到生態服務的受益方來講由于生態產品的公共物品屬性的影響,并不熱衷于從市場中購買生態服務,而是多采取搭便車的方式無償使用生態服務。這樣就要求建立相應補償機制來向享受這部分生態服務的受益者征收生態補償費用,然而怎樣合理的征收補償費用呢?由于生態補償涉及面廣,需要發揮政府和市場兩方面的作用,政府在生態補償中要發揮主導作用,如制定生態補償政策、提供補償資金、加強對生態補償政策的監督管理等。同時,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實施生態補償還需要發揮市場的力量,通過市場的力量來推進生態補償制度。[6]以物品是否為公共物品作為劃分標準,判別和劃分不同的受益對象,再結合受益程度對受益者征收相應的補償費用。
公共產品是指那種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對其消費加以排他的產品,或者說,具有非排他性與非競爭性的產品。公共產品是相對于私人產品而言的。根據公共產品的特性,排他性的使用或者消費的共同性是區別私益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兩個定義性標準。[7]公共物品可分為純粹公共物品和非純公共物品,純粹公共物品完全滿足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兩個特性,生態服務的有些功能是屬于純粹公共物品,如吸收二氧化碳、釋放氧氣等。純公共物品由于不存在價格信號,因而無法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因而需要國家進行配置;然而非純公共物品并不嚴格滿足這兩個特性,如有些非純公共物品具有部分非排他性或排他的成本很高,而且在達到某一消費數量后就具有競爭性,如水資源的利用等。生態服務的部分功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但其消費具有地域性或集團性,所以這類公共物品準確的說應該屬于準公共物品或俱樂部物品。準公共物品可以在某些范圍內按受益者負擔的原則制定價格。
四、生態服務功能劃分
人類從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了對生態系統服務及其價值的研究。1977年Westman提出了“自然的服務”(nature’sservices)概念及其價值評估問題[8],只是由于地球生態系統提供的服務絕大部分價值難以準確計量以及缺乏相應的價值評估理論與方法體系而進展緩慢。1997年Daily及Constanzaetal.的工作,將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評估研究推向生態經濟學研究的前沿,并取得了顯著進展。
Constanzaetal.綜合了國際上已經出版的用各種不同方法對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評估研究結果,將全球生物圈分為16個生態系統類型,并將生態系統服務分為17種類型,在世界上最先開展了對全球生物圈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估算,這是目前最有影響的對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研究結果。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國外有關生態系統服務的概念、生態效益的價值理論及評估方法等開始引入國內。然而這種價值衡量結果顯示,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近似于國民生產總值,甚至大于國民生產總值,因此以生態系統服務價值作為補償標準很不合理。本文用生態價值測算結果作為生態服務受益大小的衡量,這樣可以減少對生態價值衡量方法不同產生的爭論和疑義,使生態價值作為生態建設費用補償的工具。
由生態服務功能分類表(表1)中可以看出各種生態服務功能價值是不同的,按公共物品屬性劃分的各類別的生態服務價值比例也有很大差距,由小到大依次為涵養水源(占總價值1.66%)營養固定(占總價值1.98%)固定CO2(占總價值4.73%)有機物利用(占總價值9.60%)釋放氧(占總價值17.36%)凈化大氣(占總價值30.44%)土壤侵蝕(占總價值34.78%)。其中私人物品總價值1.894×1012元/a,占總價值11.58%;準公共物品10.851×1012元/a,占總價值66.32%;純公共物品總價值3.613×1012元/a,占總價值22.09%。因此,由準公共物品屬性而受益的局部地區負擔的生態服務功能占主要部分,其次是純公共物品屬性的生態功能,這部分由中央政府作為受益群體的代表來支付補償。
私人物品價值的實現是要依靠市場的,如果產品不能夠進入市場則產品價值是不能夠實現,因此如果生態建設者負擔相應比例的建設成本,卻不能夠使產品在市場中得以實現,那么必然造成建設成本彌補不足問題。所以這里將建設成本全部由準公共物品與純公共物品受益者分擔,私人物品作為發展權利讓渡給生態建設者(尤其是市場開發水平底的地區)。因此由表1可知,有公共物品屬性的服務價值為14.464×1012元/a,其中準公共物品價值占75.02%,即由受益地方分擔的比例。純公共物品價值占24.98%,即由國家分擔的比例。
五、補償模式設想
目前,世界各國生態效益補償所采用模式主要有公共支付體系,企業或區域之間的自主協議,市場交易體系三種。國內學者張濤(2003)認為,生態價值的研究多數以衡量出生態服務價值的具體數值為目標,試圖以此作為生態補償的標準,補償生態服務供給者。然而生態服務價值的衡量結果往往與GDP相當,以此來補償顯然不夠合理。本文利用前人的研究成果,以不同生態服務功能的公共物品屬性為劃分標準,以各個類型的服務價值為基礎,按照單項生態服務價值占總價值的比例,分擔生態建設所產生的各種費用。
1.對于補償量的核算需要深入細致研究。應建立科學合理的指標體系,不僅需要考慮生產成本、機會成本,還應當考慮經濟發展差異、社會發展差異,合理分配所增加的社會福利,共享發展成果。但至少不應低于所能取得的機會成本,如果核算結果偏小,則影響政策實施效果,受補償者滿意度低,甚至抵觸政策實施。[9]
2.需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對補償主體的征收方式及對補償客體的補償方式進行設計,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是關鍵。
3.對于生態功能的公共物品屬性需要合理劃分。需要根據不同生態功能的具體影響范圍進行具體量化研究,從而合理確定受益對象及受益數量,真正實現受益者支付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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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林地;保護;利用;遠安縣
1引言
林地是森林資源組成重要部分,承載著生態文明建設空間、林業發展空間、保護人類生存空間,是林業事業主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要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當前生態文明建設主體在林業,已上升到國家政治層面,因此保護森林與林地工作刻不容緩。
2遠安縣林地資源概述
遠安縣位于湖北省長江中上游鄂西北,系鄂西山地向江漢平原過渡地帶,屬三峽庫區生態環境治理重點縣市之一,也是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縣之一,位于北緯30°53′08″~31°22′34″,東經111°14′34″~111°52′41″,地勢西北高,東南低。該縣以沮河為界,沮河以西為淺切割中低山區,沮河以東為低山丘陵區,沮河沿岸為低山丘陵河谷區。平均海拔500m,海拔在76~1325m之間。境內沮河、漳河、西河三大水系流域,自北向南注入長江,屬長江一級支流,氣候溫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屬亞熱帶大陸季風氣候區,適宜多種植物生長。
2.1林地資源概況
根據2010年全縣森林資源清查數據,全縣土地總面積174920hm3,森林覆蓋率74.38%,活立木總蓄積380萬m3,林地總面積138506hm3,占79.1%,其中有林地128556hm3、疏林地8075hm3、灌木林地1213hm3、未成林地358hm3、苗圃地10.2hm3、無立木林地186hm3、宜林地108hm3,全縣林地分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兩種林地類別。
全縣納入補償生態公益林林地面積60487.2hm3,其中國家生態級公益林20440.5hm3,省級生態公益林17440hm3,縣級生態公益林22606.7hm3。
2.2森林林地資源特點
全縣林地立地條件好,土地肥沃,酸性為主,地形以山地中山為主,山谷縱橫交錯,熱量適中,雨量充沛,濕度較高,無重大自然災害,適宜林木生長,森林資源豐富,素有“小林海”之稱。森林植被均為天然林次生植被和人工栽培,植物群落為針葉林與闊葉林混交,常綠樹與落葉樹共生,屬亞熱帶常綠闊葉林地帶,常綠和落葉闊葉混交林區,夏綠林向常綠林的過渡地帶。以馬尾松、杉木、栓皮櫟、麻櫟、青岡櫟、樟、茶等為常見,以天然次生林和人工栽培植被所代替。
林地平均活立木總蓄積為295m3/hm2,森林植被呈現林分質量低,林分呈現針葉林多,闊葉林少。用材林多,經濟林少,中幼林多,成熟林少,樹種單一林分效益低,森林生態功能脆弱;用材林中,幼林占多數,成熟林少,木材質量及徑級逐年下降,林地生產力偏低,優越的立地條件和建設高標準用材林基地的要求不相適應,林地生產潛力未能充分發掘。局部地區自然環境和條件惡劣,部分為石漠化土地,利用改造困難。因地質、氣候、地貌等原因,缺水缺土,自然環境和條件惡劣,利用難度大。
2.3林地保護管理情況
(1)遠安縣實施天保工程以來,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實行森林限額采伐,森林巡護制度,開展公益林建設(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退耕還林、低產林改造、造林補貼、生態公益林補償等林業重點工程,強化森林資源保護利用,提高了森林質量。全縣依托生態項目以發展柑橘、核桃、茶葉、景觀植物等、用材林基地為契機,促進林農曾收,充分挖掘林地生產潛力實現最大產出。
(2)實施生態公益林林地管理,統一規劃、科學經營、嚴格管護巡山,生態公益林區劃落界后,不得變更和改變林地用途,確保生態公益林面積不減,極端脆弱林地資源重點保護,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水土保持用途。
(3)商品林林木、林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可以出租、出讓、轉讓,作價入股作為合資、合作造林,自主經營原則,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需變更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依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4)嚴格實行林地用途管制,林地主體功能主要用于發展林業和生態建設,嚴禁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未經批準不得占用,經濟發展、工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經林業部門審核同意,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次年異地等量恢復森林植被,恢復數年以后,其面積和質量不低于征占用林地以前的水平,確保林地面積穩中有升。
3林地保護利用存在的問題
3.1征占用林地長期存在
人們生活水平提高帶來的需求壓力,新農村建設、工業化和城鎮化擴張帶來的發展壓力、工礦廠區、低丘緩坡開發、工業進山,道路、旅游等需求量增大。林地既要承擔生態需求重任,又要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的需要,保護與利用的矛盾比較突出。遠安是一個“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山區縣,耕地資源有限,需要林地承擔經濟社會發展的供地責任。
3.2林地保護重視不夠
林地可持續發展戰略地位、生態文明重要性和必要性等認識不足,林地逐年減少,對外來投資者占用林地的管理放任,林地與耕地未放置同等位置,林地植被恢復費征收阻力大,導致違法使用林地時有發生,林地管理難度大,林地保護法律意識淡薄。在處理項目建設和林地的管理問題上,重發展經濟,輕保護,給依法管理林地和查處林地案件造成困難和障礙,不辦理林地占用手續比較突出。
3.3森林資源經營、管理粗放,生產力低
遠安縣99.2%以上的森林由集體或個人經營,經營管理粗放,純林多、混交林少,幼中齡林多、成過熟林少,森林質量不高,效益較低,森林質量差,林種結構不合理,森林資源增長緩慢,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威脅嚴重,局部森林生態功能薄弱。
3.4林地保護利用缺乏統一的規劃管理
林業部門管理林地的努力和意識在不斷增強,但林地征占用管理主體為林業部門,已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林地管理無法做到統籌規劃、科學管理,定量控制、定額管理。隨著地方經濟快速發展、生態建設的不斷推進,如何加強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資源,已成為林業部門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因此,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應得到落實,再細化到山頭和并依法管理林地,保障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安全,實現生態、社會、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
3.5林地增加受限
林地需求量大,但可開發林地潛力受限,破壞容易恢復難,新增造林地轉化為林地面積較少,其它長期棄耕撂荒的土地和山區農戶外遷后的宅基地及周圍自留地、部分工廠外遷留下的廢棄土地、礦區植被恢復等可轉化為林地,可增加森林植被恢復力度,可以保證林地征占用動態平衡,并實現林地穩中有升、持續增加的目標,但植被恢復投資較少,見效慢。
3.6林地產權管理體制不發達
實施森林分類經營困難,林木、林地使用權流轉不規范。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林業作為第一產業,林木、林地等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是大勢所趨。全縣林地以集體所有為主,森林資源培育管理的開發利用沒有擺脫體制的束縛,集體林區的“責任山”“自留山”分散經營,加上市場經濟體系不健全,管理體制和投資機制不完善,產業化程度不高,帶動山區奔康致富的牽引力不強,給實施森林分類經營帶來了較大的困難。
3.7林業投入資金覆蓋面不夠
林地保護利用工作是一項牽涉面廣、工程量大,森林資源培育生產周期長、見效慢、經濟收益低,經營生態林補償標準較低,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給經營者投資林業、保護林地的積極性不高,林地保護利用效果欠佳。
4對策與措施
4.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認知度
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林地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增強全民的林地憂患意識和保護意識,做到依法按規劃使用林地,依法治地。要認識到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幸福指數,實現生態惠民、綠色惠民,讓森林進城,為身邊增綠,建美麗鄉村等森林建設活動蓬勃展開,使綠色更加貼近人們的生產和生活。
4.2完善和強化林地保護管理法規
建立健全林地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嚴格執法,使林地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違法必究。要加強林業部門的自身建設,建立起一支高素質執法隊伍,落實各級監管經費,在現有林地管理機構基礎上,整合優化基層林業管理站、林業行政執法機構等機構和隊伍建設。
4.3加強林地林權管理
加快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鼓勵各種社會主體多種等形式參與流轉,自主經營。利用計算機技術與“3S”技術,完善林地地籍管理制度,并對林地利用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準確地掌握林地利用動態變化及規劃實施情況,以數字影像信息為主要技術手段,建立林地保護利用管理與動態監測為主要內容,為政府決策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務,接受社會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4.4實行林地功能分區,推進林業分類經營管理
依托林業工程建設,著重構建完善的林業生態體系和發達的產業體系,對森林資源培育實行統一規劃、分類指導、重點突出、分區實施。實施公益林和商品林分類經營改革,提高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優化布局 統籌兼顧,根據自然、社會、經濟條件和人口、資源、環境關系的空間差異性,林地功能相適應的差別化林地管理,采取分類管理、分區施策、分等保護,分級利用等措施,發揮森林多功能效益,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多品種需求。
4.5利用科技推動林地資源管理
依靠科技提高森林與林地資源和環境監測管理水平,加快林業科技進步,提高技術創新,利用現代化科技向林業的全面滲透,用現代科技裝備林業,提高科技含
量,用現代科學方法管理林業,促進林地的可持續發展。實現信息化管理,加強和完善森林資源定期調查動態監測網絡,整合各類林業工程、一二類清查,構建林業資源與工程項目一張圖,建林地資源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統一管理林地數據。加強林地檔案管理,建立林地地籍檔案。運用“3S”技術實施年度林地更新、監管、查閱,全面掌握林地變化狀況。
4.6實行林地總量控制
健全制度,節約集約,劃定森林和林地保護紅線,建立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限制經營性項目使用林地,引導工程建設項目節約集約使用林地,嚴管肆意占用林地。保障異地造林恢復森林植被資金投入,確保使用林地總量不突破,同時,挖掘潛力 確保增長。加強林地用途管制,實行森林分類經營,分類確定管理體制,打擊違法占用、擅自變更、改變林地的用途。
4.7落實林地保護利用目標考核責任制
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林地保護利用第一責任人,要把規劃確定的森林保有量作為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把全面保護林地、節約集約用地作為經濟社會發展評價的重要因素,劃定的生態紅線,限制盲目開發利用的“高壓線”,維護生態平衡的“安全線”,建設生態文明的“目標線”,實現永續發展的“保障線”。 并將其作為干部政績考核。
4.8發揮公共財政在生態建設方面的引導作用
加強政策引導,依靠林業項目建設,推動生態建設的工程化運作,拓寬林地保護利用投入渠道,運用市場化運作機制,拓展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吸納商品林建設發展資金,推動林業產業發展的社會化運作,增加林業項目投入,實施生態體系建設工程,加速生態修復與造林綠化進程,提高林地生產率和森林質量。鞏固和實施現有的林業生態工程,同時申報和爭取一批生態治理與保護工程。
參考文獻:
篇8
關鍵詞:耕地保護制度;城鎮化;對策
基金項目:2012年度河南省政府決策研究招標課題《工業化、城鎮化加快推進時期耕地保護問題研究》研究成果之一(課題編號:20128675)
中圖分類號:F323.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1月17日
當前,我國的耕地保護制度體系以1998年《土地管理法》為核心,有些學者稱當前的耕地保護制度是世界上現行的最為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從目前來看,現行的耕地保護制度雖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制度本身存在著土地產權和土地使用制度方面的缺陷,導致了我國耕地的持續流失。河南省是第一農業大省,也是人口大省。隨著人口增長和中原經濟區的建設,一方面需要更多的耕地來保障人們對食物的基本需要;另一方面又需要一定數量的耕地來發展生產、進行非農化建設。現行耕地保護制度與河南省不斷增長的耕地需要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現行耕地保護制度對河南省耕地總量的保護
1978年至2012年河南省由于國家基建、鄉村集體占地、農民個人建房占地、退耕還林還草占地及部分的耕地改為園地等自然、社會因素,制約著全省耕地總面積的趨勢變化。根據河南省1978~2011年的統計年鑒調查分析,可以看出河南省年底常用耕地總面積在34年中是呈上升的趨勢,整體經歷了快速下降期-波動增加期-快速上升期-平穩期的基本變化過程。在1978年至2012年間河南省的工業化、城鎮化水平也在不斷增長,其中,1978年河南省的工業化率為10.55%,1987年以后各年的工業化率均在15%以上,2009年河南省的工業化水平更是高出了全國平均水平0.98個百分點,達到了28.15%;河南省的城鎮化步伐在33年間也在加快,1978年為13.63%,其后一直保持快速增長態勢,2012年河南省城鎮化率更是達到了42.4%,在2011年的基礎上又提高了1.8個百分點。傳統上人們普遍認為,伴隨著城市化發展,城市建設用地外延式增長必然要求占用更多耕地,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和耕地保護之間存在著尖銳的矛盾。而從河南省近年來耕地總量以及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水平來看,河南省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的同時,卻協調了耕地保護和城鎮建設之間的矛盾。(圖1,數據來源:依據2011年河南省統計年鑒整理)
二、現行耕地保護制度在河南省城鎮化發展中凸顯的問題
(一)耕地的土壤污染問題得不到制度保障,耕地質量下降。從1978年至今,河南省耕地面積波動振幅不大,較大的振幅發生在2001~2003年間,較小的振幅發生在2006~2011年間。這說明河南省耕地總量的變化少有大起大落的現象出現。而根據梁保松等人對1978~2009年糧食總產量的分析發現,在2004~2009年間河南省的糧食總產量快速增長,糧食總產量由2004年的4,260萬噸迅速增長到2009年的5,389萬噸,增長幅度為26.5%。另外,從圖2來看,1978~2010年的33年間,河南省的糧食單產量在波折中穩步攀升。這從一定的層面說明近年來河南省糧食單產量的提高主要是通過提高現有土地的利用效率來實現的。(圖2,數據來源:依據2010年河南省統計年鑒整理)
在一定時期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化肥、農藥等物質和技術投入的增加能使糧食單產取得大幅度的提高,對糧食總產量的增長有著顯著的影響,使得耕地面積變化對糧食總產量增加的約束性出現暫時的降低。但是,近年來由于人們過度片面追求糧食單產量的提高,濫施肥料、農藥,過度使用農用地膜而沒有全部回收,導致河南省耕地遭受到嚴重的土壤板結硝化、殘膜“白色污染”,破壞了耕地的土壤結構,對耕地資源的水體環境造成的污染更為嚴重,耕地質量嚴重下降。另外,隨著我國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河南省城鎮化的進程速度也隨之加快,2009年河南省城市化率達到38.5%,有利地帶動了非農人口的增加和非農業產業的蓬勃發展。但是,在城市加速發展的同時,工農業“三廢”和城鄉生活垃圾的排放占用了許多土地,幾乎對全省所有的河流湖泊產生了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且還通過灌溉的方式對大量的耕地造成威脅,土壤肥力下降,耕地的質量遭到嚴重破壞。
(二)耕地開發難度大,后備資源貧乏。耕地后備資源開發是增加有效的耕地面積,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平衡的有效手段。河南省耕地后備資源調查統計成果表明:河南省可開墾的土地在豫東黃淮海平原和豫南、豫西、豫北山地均有分布。可復墾土地較多的有三門峽市、焦作丘市和信陽市,占河南省耕地后備資源可復墾土地的74.3%。據國土資源專項調查與評價表明,2005年河南省共有宜耕后備土地資源9.96萬公頃,主要分布在黃河沿岸(灘涂)和豫西、豫南、豫北等低山丘陵區,對其開發既有來自生態保護等政策方面的制約,又有水資源缺乏、地形坡度大等自身條件的限制,同時河南省土地利用率高,開發強度大,未利用土地不但數量不多,而且開發的難度也較大,可利用的耕地的后備資源嚴重不足。隨著河南省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耕地后備土地資源開發難度的加大和數量的不斷減少,未來占補平衡政策在河南省實施的難度會不斷加大。
(三)土地管理制度實施過程不嚴格,耕地補充占優補劣的現象普遍。自設立土地管理機構以來,我國一直采取中央與地方政府分級管理的體制,而中央和地方在耕地保護上的認識卻并不一致。在我國耕地面積急劇減少的情況下,在我國中央人民政府一再宣告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實保護耕地的時候,各地城市用地規模的擴大、城市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不足,建設外延擴展勢必要占用日益減少的耕地。
由于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規定,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經濟建設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而需要占用的土地是否位于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據是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圖和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只要想方設法修改這兩個規劃圖,就可以給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披上合法的外衣,獲得合法的批準,抑或就先占用后申報或者邊占邊申報。根據土地利用的需求隨意修改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偏離了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初衷。地方人民政府在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的同時,制定的經濟發展決策已偏離了耕地保護制度設定的目標。另外,由于耕地的質量沒有硬性的標準,各地普遍存在占優補劣現象,只重視“占補平衡”和“總量平衡”這兩個硬任務,而對質量問題不夠重視。
(四)征地補償制度缺乏長遠考慮。城鎮化是一個包括土地在內的生產要素的集聚過程,城鎮化進程必然伴隨大量的農村土地轉換。但土地之于農民是密不可分的,不僅具有經濟價值,而且還起著就業和養老保障的功能,是農民維持生活發展生產的根本。但在現階段,河南省在將耕地轉換為非農建設用地的同時,大量失地農民卻未被納入城市三條保障線的救助范圍內,政府對農村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投入很少,絕大部分地區沒有養老及失業保障,而且城鄉差距還有進一步擴大化的趨勢。失地農民在失去了作為保障的土地時,又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權利,增加了其再就業的難度。在城市,市民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障、養老保險、住房補貼等社會保障,生活有基本保障。而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養老保障手段,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一切。在城鎮生活,生活成本比較高,而大多數農民缺乏投資理財意識,對土地征用補償費如何用于養老、醫療保障缺乏長遠的考慮。
三、促進河南省耕地保護質量提升的對策
(一)從政策管理制度優化生產環境。根據邊際報酬規律,糧食單產的增長速度在一定時期內會隨著物質技術投入量的增加而增加。當前,在河南省耕地總量增長難度不斷加大的同時,要提高河南省糧食的總產量,就要以現代化手段來發展農業,優化農業生態環境,從而提高耕地質量,促進糧食單產量的提升。對于農作物耕植過程中,化肥、農藥使用過度的問題,要從嚴格農藥登記管理入手,實行依法管藥和用藥,對農民進行教育和培訓,做到安全、合理用藥,全面禁止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在宣傳提高農民對生態環境的自主保護意識的同時,建立農村環境強有力的管理監督體制。繼續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征收排污費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尤其是對耕地有重大影響的資源開發和項目建設、地區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使其在耕地保護工作中切實可行,另外還應該建立實施農村環保責任制度和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定量考核制度等。
(二)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提升耕地保護管理水平。進一步明確責任,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法定義務。“十一五”時期建設占用耕地,只能在省級行政區域內實現占補平衡。加強對補充耕地的質量審核,在確保建設占用耕地數量平衡的前提下,對補充耕地的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防止占多補少、占優補劣。加強耕地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重點開發保護性耕作、地力培肥、中低產田改良、退化耕地修復等技術。深入研究、建立耕地保護的預警、預報、評估技術體系,使國家糧食安全和耕地保護成為可動態監測、及時預警、相機調控和科學評估的政策體系,提高耕地保護的中長期規劃水平和科學決策能力。向閑置、存量要土地。向重點項目“瘦身”要土地。據統計,自2004年以來,全省共盤活存量土地1.1133萬公頃。濟源、焦作等市依托當地地處太行山前的優勢,提出了“工業出城、項目上山”的思路,在一些荒山未利用地上巧做文章,建立工業集聚區,分別節約土地。
(三)將耕地保護納入干部考評機制,規范政府行為。在河南省的工業化、城鎮化發展過程中,耕地隨意被占用、建設無序等現象的發生,既體現了土地管理體制本身的制度缺陷,也有政府管理不力、政府行為不規范的原因。為了保障國家的糧食安全,必須強化政府對農地的保護作用,嚴格控制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數量。要從征地和供地兩方面規范政府行為,改變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從當地利益出發,為建立政績而以地生財、競相出讓土地的做法。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要嚴格規定各級政府的征地權,杜絕各級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借口濫用征地權,對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改進考核辦法,建立健全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干部考核評價激勵機制,減少經濟發展指標考核的壓力。
(四)改善征地補償標準,確保社會長遠發展。工業化、城市化是河南省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是由于在耕地向非農建設用地轉移的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失地農民,必然會給河南省的社會和經濟發展帶來很大壓力。要解決好這個問題,關鍵在于能夠正視所存在的問題,以積極妥善的態度去化解社會矛盾,做好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的長遠發展。在改善征地補償標準、構建合理的農民社會保障體系、設立農村就業培訓機構等問題上,要按照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要求,為維護農村經濟乃至整個國家經濟的穩定發展,使失地農民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困有所幫,有效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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