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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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管理條例

篇1

醫保政策出臺對管理提出更高要求《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的出臺對醫療機構的醫保內部審核管理提出了新挑戰。醫保部門的工作發展到對醫保準入標準、診療行為規范性、用藥合理性等醫療行為和醫保病歷的審核以及對相關費用的監控?!蛾P于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2020〕20號)更是明確規定,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使用醫?;饡r,應符合政策規定的支付范圍,同時要做好服務協議執行、醫療費用監控、醫?;鸨O管等方面的待遇審核及支付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開物價收費標準、患者結算情況等信息。飛檢等工作要求加強醫保審核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基金飛行檢查工作要求,醫院在接受現場檢查時要及時提供診療活動中的病歷、文件、票據等記錄資料和監管以及審核管理等相關材料,如實回答飛行檢查組的詢問。這就要求在日常的醫保管理工作中加強醫保審核,對違規問題做好自查和及時的整改記錄;在檢查組發現有異議的數據問題時能積極準確應對,并立即做出解釋說明等等。加強醫保審核是減少違規的需要在病人次均費用不斷增高的趨勢下,醫保管理部門應一方面把好醫保準入關,將醫保政策明確規定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公共衛生負擔等的不屬于醫保基金支付的醫藥費予以剔除;另一方面要確保診療的規范性,對比分析不同臨床科室醫保的運行數據,指導醫生熟練掌握醫保政策、合理把控住院指征、嚴格考核范圍內的項目占比,進一步優化院內各類醫保審核審批流程,杜絕醫保違規費用等等現象的出現,并減少醫保拒付。

醫院醫保審核管理面臨的問題

醫保審核人員業務能力亟待加強醫保管理工作的成效對醫院高質量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方面,醫保管理工作幾乎貫穿了醫療服務的全過程,需要醫務人員對醫保政策有深層次的掌握。但實際問題是醫務人員要面對繁重的臨床診療工作,想要將醫保政策精準地傳達到每一位醫務人員難度較大;另一方面,大多數患者對醫保政策不甚了解,對醫保就醫流程、報銷比例和可報范圍等方面缺乏基本的認識。增強醫保政策宣傳覆蓋面,精準執行醫保政策等等都是醫保管理的迫切任務,需要醫保工作人員不斷加強學習,提升專業知識。監管機制有待完善醫保管理工作涉及領域廣泛且政策性強,需要醫務、質管、病案、信息、財務和物價等職能科室以及藥劑、臨床及其相關輔助科室等諸多部門協調配合完成相關工作。但由于各職能部門間協調溝通不足、監管協調不到位等等原因,致使醫院在進行醫保管理時常存在政策盲點和誤區。醫保審核不夠及時,違規行為自查、整改和監督不到位,最直接的后果是醫保拒付問題嚴重。信息化程度不高智能審核系統事先設定好的系統規則在判斷收費頻次、金額等方面具有較高的精確性,但在收費項目是否必要、診療是否規范、用藥是否合理以及病歷書寫是否合規等方面仍然存在局限性。系統規則評判醫保用藥的合理性多是通過第一診斷,不能考慮到多診斷的因素和患者實際需要。醫院收治的急危重患者的臨床用藥因系統的局限性,有時會被判定為違反醫保限定適應癥和限制性條件的違規用藥。另外,智能審核平臺在抓取數據時因統計口徑不一、關鍵點誤差等問題,存在讀取出的數據與實際數據不符的情況,需人工對數據進行審核,這也增加了醫保管理工作的難度。

如何做好醫院醫保審核管理

篇2

關鍵詞 濕地;資源調查;保護;管理;山東臨沂

中圖分類號 X321;S73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7)02-0135-02

Investigation and Protection Management of Wetland Resources in Linyi City

LIN Deng-feng SUN Xiao-ni

(Linyi Forestry Bureau in Shandong Province,Linyi Shandong 276000)

Abstract The water and wetland resources in Linyi City were elaborated.Through the analysis on the problems and restricting factors in the wetland protection management,the further goals of water system greening and wetland construction were proposed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forest city construction.Referring to scientific protection,standard management and rational use of wetland resources,the specific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wetland;resources investigation;protection;management;Linyi Shandong

臨沂市位于山東省的東南部,總面積達17 184.1 km2,是山東省面e最大的地級市。在推進生態文明的背景下,進一步加強濕地修復、保護與管理,最大限度地發揮濕地生態系統的生態功能、經濟功能、社會功能和文化功能,保證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具有深遠的生態意義和重大的民生意義。

1 臨沂市濕地綜合概況

1.1 水系資源現狀

境內水系發育呈脈狀分布,有沂河、沭河、中運河、濱海四大水系,隸屬淮河流域,主要河流為沂河和沭河,有較大支流1 035條,中小支流15 000余條。全市建有大型水庫7座,中型水庫29 座,小型水庫899座,攔河閘壩22處,總攔蓄能力34億m3。廣布的水系,為開展濕地建設營造了空間。

1.2 濕地資源現狀

臨沂市是濕地資源大市,共有河流濕地和人工濕地2 類。全市濕地面積57 640.77 hm2,其中河流濕地32 657.58 hm2,人工濕地24 983.19 hm2,占全市總面積的3.35%。全市濕地生態良好,生物多樣性豐富?,F有濕地植物71科269種;濕地動物295種,濕地鳥類涉及17目、45科、210余種,其中留鳥168種,夏候鳥29種,冬候鳥13種,有白鸛、白額雁等18種被列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蒼鷺、針尾鴨等16種被列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全市濕地每年產生的生態效益價值110億元。

1.3 濕地公園建設現狀

大力實施沂河、沭河、p河、小涑河和陷泥河濕地水環境恢復工程,全市濕地公園面積達到30 968 hm2,現有武河國家濕地公園等9處國家濕地公園,雙月湖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濱河國家城市濕地公園2處國家城市濕地公園和p河省級濕地公園等11處省級濕地公園。

2 臨沂市濕地保護管理存在的問題

2.1 思想認識不夠

對濕地巨大的生態功能和效益認識不夠,保護濕地水資源和動植物資源的生態意識不足,個別地方仍存在魚類資源破壞嚴重、盜采亂采河砂現象嚴重、水質污染嚴重等突出問題。

2.2 缺乏協調機制

濕地涉及多項資源要素,林業、水利、環保、漁業等部門多頭管理,由于在濕地保護、利用、管理等方面的目標不同、利益不同,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溝通機制,缺乏站在生態安全和資源永續利用的高度來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利用[1-2]。

2.3 執法力量薄弱

濕地保護管理執法力量分散,缺乏部門聯動式的聯合執法,對破壞濕地資源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強度、頻率偏弱,侵占和破壞濕地的行為時有發生。

2.4 基礎建設滯后

現有濕地公園管理水平不高,基礎設施、管護設備落后;在濕地調查與動態監測、濕地公園建設、濕地生態補償、污染治理、濕地科研與宣教、能力建設等方面尚缺乏資金支持,濕地的生態功能和經濟社會文化價值遠遠沒有發揮出來。

2.5 技術支撐落后

濕地保護管理研究處于起步階段,濕地資源調查體系不夠完善,監測體系不健全,對濕地結構、功能、演替規律、效益評價等方面缺乏系統、深入的研究。

3 臨沂市濕地保護與管理對策

3.1 保護與發展目標

3.1.1 濕地建設目標。以建設大沂河、大沭河濕地保護區為目標,沿沂河、沭河、p河、汶河、蒙河等主干河流梯次建設和提升20處濕地公園(表1),通過全面保護和恢復濕地水系、野生動植物棲息地,到2017年,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60%,90%以上的重點野生動植物物種得到有效保護;到2020年,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70%以上,全市濕地保護與合理利用形成良性有序循環。

3.1.2 水系綠化目標。沿沂河、沭河、p河、蒙河、汶河等骨干河流,環岸堤、跋山、許家崖、會寶嶺、陡山、沙溝等大型水庫,分近期,中期、遠期三期推進水系綠化(表2、3),建設濕地功能區。

3.2 保護與管理對策

3.2.1 建立濕地資源數據庫。充分利用第二次濕地資源調查成果,建立濕地資源數據庫,形成統一、完整、準確的濕地基礎資料,為濕地保護管理提供科學依據;會同國土等部門依法做好濕地登記、確權、發證等工作,為濕地保護管理提供依據[3]。

3.2.2 科學制定濕地保o管理規劃。組織制定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的濕地保護“十三五”規劃,明確濕地保護目標,公布濕地保護名錄,制定濕地保護紅線劃定方案,不斷優化全市濕地保護空間布局。

3.2.3 理順濕地保護管理職責。出臺《臨沂市濕地保護管理條例》,明確林業主管部門濕地保護管理職責,切實擔負起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建立濕地保護管理協調機制;建立健全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規范各種濕地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補償主體、補償對象、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建立濕地評審制度,設立濕地專家委員會,為濕地認定、濕地保護范圍、濕地資源評估以及濕地保護和利用等活動提供技術咨詢和評審意見。

3.2.4 制止破壞濕地資源行為。林業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加強對濕地資源的監管,嚴格控制各類開發占用濕地的行為。嚴格按照濕地公園規劃實施建設,禁止無序亂開墾、濫占用行為。對已批建的9處國家濕地公園和11處省級濕地公園,加強跟蹤督導、檢查問效,確保濕地公園試點工作嚴格按規劃推進[4]。

3.2.5 加大濕地修復與保護資金投入。將濕地修復與保護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保護濕地或者認建認養濕地,建立起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機制。同時,以臨沂典型濕地資源為載體,加強與科研院校合作,積極開展濕地生態研究,保護濕地資源,維護濕地健康。

4 參考文獻

[1] 劉紅玉,林振山,王文卿.濕地資源研究進展與發展方向[J].自然資源學報,2009(12):2204-2212.

[2] 孫志高,劉景雙,李彬.中國濕地資源的現狀、問題與可持續利用對策[J].干旱區資源與環境,2006(2):83-88.

篇3

一、《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三、《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司法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四、《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無法獲得上述證據的,可以結合相關證據認定。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后,當事人應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該部門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六、符合《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原則上應自職工死亡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

七、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八、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九、按照本意見第八條規定被認定為工傷的職業病人員,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條例》的規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

十、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十一、依據《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復工傷保險待遇,停止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補發。

十二、《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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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工傷即職業傷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傷害到職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力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此時,勞動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勞動者的這種權利是由國家憲法和勞動法給予根本保障的。

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自1951年2月26日原勞動部頒布了《勞動保險條例》,確立以來,歷經1996年原勞動部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的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直至2010年12月12日國務院頒發586號令,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繼出臺的《工傷認定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進一步推進了工傷保險各項工作。

《工傷保險條例》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范疇,法只有得到嚴格執行,才能彰顯價值和權威;如果執行不力,法律再完善也是一紙空文。正因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筆者在某國企從事工傷保險管理工作多年,從基層實際工作角度出發,發現《工傷保險條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如下若干問題,造成認識分歧較大,有必要將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希望有關部門能夠仔細研究,對存在的問題,最好通過行文的方式予以規范。

一、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的若干疑難問題

(一)政策規定表述不明確或可操作性不強

1、一至四級工殘職工的繳費及退休待遇問題。《條例》第三十五條相關規定:“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除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月傷殘津貼待遇外,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項規定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痹擁椧幎鞔_表述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職工,只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他各項社會保險不再繳納,那么在實際工作中就出現了,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而因繳費年限不足,無法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情形,如何處理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2、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以內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如何處理問題?!稐l例》第三十條第四款,對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做出了明確規定。但工傷職工在本統籌地區內就醫治療的交通、食宿費如何處理在條例中未做規定。

3、若工亡職工有多個兄弟姊妹,工亡職工父母在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時,是否執行合理負擔政策問題?!兑蚬に劳雎毠すB親屬范圍規定》(勞社部第18號令)第二條明確了“供養親屬”的范圍,第三條明確了“享受條件”并特別強調“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才能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可實際情形確實存在工亡職工有多個兄弟姊妹,有些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應該執行合理負擔政策,即:其父母只能一人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造成政策解釋空白,故應予以明確。

4、工傷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時輔助器具費用問題。工傷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如何支付假肢等輔助器具費用在條例中沒有規定,然而,當工傷職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常常會因為假肢費用發生爭議,造成政策解釋空白。

5、職工就醫治療的費用由誰來墊付在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責任不明確。這一責任一定要明確,有些工傷主要是醫療費用高,及時救治就不會造成很嚴重的傷殘甚至不會有什么傷殘,工傷職工因為沒有及時救治導致嚴重傷殘甚至死亡的情況并不少見,說明了墊付醫藥費的重要性。因此,有必要明確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墊付醫藥費的責任。

(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工傷待遇的必備條件有缺項

《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僅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但對由工傷基金支付工傷待遇的條件規定不夠明確。比如:按規定參保但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欠費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是由工傷基金還是用人單位支付?

二、具體原因分析

上述存在的問題,既有特殊性和邊緣性,總體發生量比較少,發生具有偶然性和個別性,但也有共同性和普遍性,表現在全國各地都可能會發生或存在上述情況。導致上述政策規定不明確的原因大體可以歸結為兩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制定政策的指導思想尚不明確或者爭議較大,在政策制定時就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留下了部分政策空白,這是最主要的原因。對上述問題的不同處理辦法,氖抵噬戲從沉蘇策制訂者的立法指導思想,是更偏重于政府(工傷基金)的責任,還是強化用人單位的責任。

三、需進一步細化政策規定的建議

(一)細化明確職工、用人單位和工傷基金的關系

政府通過立法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是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此基礎上,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保險責任要合理分擔。既要考慮到參保單位的繳費負擔,也要考慮到工傷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反映在工傷保險政策中,就是要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工傷基金應該承擔哪些責任,工傷待遇在什么條件下由工傷基金支付,什么條件下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細化處理好工傷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的關系

要解決工傷職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僅僅依靠工傷保險政策是不夠的,還要做好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銜接。建議盡快完善領取傷殘津貼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具體辦法,解決好一到四級傷殘職工享受傷殘津貼期間參加養老保險的問題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停發傷殘津貼計發養老待遇的問題。合理劃分醫療基金和工傷基金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的報銷范圍,重點解決職業病人員工傷康復治療費用在工傷和醫療基金的分擔問題。

篇6

根據今年立法計劃,為做好《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從7月份開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聽取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金融辦關于條例草案起草情況的匯報,赴溫州、瑞安開展立法調研,聽取了溫州市政府關于溫州市金融改革及民間融資活動基本情況的匯報,征求了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人大代表、金融專家、各融資主體對條例草案的具體修改意見,召開了有7個省級相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座談會,征求意見。省人大常委會馮明副主任參加了座談和調研活動。財政經濟委員會9月13日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溫州是我國民營經濟發展最早、民間資本最為充裕、民間融資最為活躍的地區之一。長期以來,溫州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融資難題,增強了經濟運行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在彌補銀行信貸不足、滿足部分市場主體融資需求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溫州民間融資基本上處于自發和無序狀態,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同時,溫州作為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在先行先試探索實踐中,一些先進的制度設計、監管方式和實際操作,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確定和規范,為全國地方金融改革提供借鑒。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加快制定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較好地體現了地方立法特色。同時,根據調研情況,提出以下意見建議。

一、關于民間借貸主體。根據條例草案第二條、第十二條的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也屬民間融資范疇。在有條件的放開企業間借貸限制的同時,也要看到企業間借貸畢竟不同于正規金融,具有一定風險,需要加強對企業間借貸的規范管理。建議增加條文規定,明確非金融機構不得以放貸為主業,嚴格規制非金融機構以牟利為目的,專門進行對外放貸甚至通過對外吸儲來維系資金鏈周轉的行為。

二、關于民間融資服務機構。條例草案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對民間融資服務機構作出了規定,構建了較為完整的民間融資服務體系。為便于規范和監管,建議進一步明確三類民間融資服務主體的定義,對設立條件及監督程序、行業規劃、數量控制第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對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的經營范圍進行限定,僅限于民間資金管理、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不得兼營其他業務。此外,鑒于國家和省對小額貸款公司有關事項已有明確規定,條例草案不必再作規定,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內容。

三、關于民間借貸利率。在立法調研中,對民間借貸利率是否進行適當的行政干預,設定處罰利率上限的問題爭議較多??紤]到國家正在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以及利率本身屬于中央權力范圍。我們認為,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對利率問題只作原則性規定是合適的,建議將“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修改為“國家對利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關于民間借貸的備案制度。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了民間借貸的備案制度,這只是從行政管理秩序的角度設定備案,而不影響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備案制度對民間融資陽光化、規范化,塑造良好的溫州民間借貸信用體系有重要作用。建議進一步明確備案的法律形式,并明確備案的內容,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等相關材料、履約情況及合同重大變更等情況。

五、關于民間融資監管與風險防范。金融風險防范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線,在推進民間融資陽光化、規范化的同時,也要強化風險防范意識,特別是要注意防范民間融資所可能引發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五章監督管理中,進一步明確政府的主體責任,研究設置相關配套制度,規定有關風險防范和應急聯動機制??少x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賬戶的調查取證及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等相應職權,并對監管權進行必要的限制,以充分保護民間融資當事人。還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我約束作用,增加相應條款。

同時,建議增加有關風險處置機制內容,對條例草案規定的應登記而未登記的民間融資糾紛,法院可暫不受理,先交由聯動處置機制進行甑別、處理??上韧ㄟ^破產程序等平臺來處置,有助于查清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相關事實,集中化解民間融資風險。

六、關于法律責任。調研中普遍反映條例草案對法律責任的規定總體處罰偏輕,造成違法成本低問題。一些禁止性規定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被監管單位和個人不配合監管的法律責任缺失(條例草案三十三條);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違規從事部分禁止業務的法律責任缺失(條例草案第九條);高利轉貸牟利的法律責任缺失(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建議對相關條款作進一步研究,同時在法律責任中強化對發生風險后監管機構法律責任的追究。

七、其他具體修改建議。

1.建議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中明確出借的本金應當是自有合法的資金,增加規定出借人權益保護的條款。

2.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對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募集的登記制度作了規定。建議應按照設定行政許可的標準來表述條文的相應內容,增加設置相應的救濟途徑等。

3.目前,國家已對證券公司即下屬專業資產管理機構,建立起了明確、專門的監管體系。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范圍過寬,建議根據國家規定的專業資產管理機構不納入定向集合資金管理人范疇,并對該條規定的“特定的生產經營項目”進一步明確。

4.對備案信息是否采信,不僅由商業化運營的金融機構自主決定,更大程度上取決于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強制規定并無意義。建議對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作進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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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農業和資源環境保護委員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草案)》后,于5月8日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此前,我們就森林消防管理問題,由常委會領導帶隊赴吉林、遼寧、江西、福建進行學習考察,4月中旬組織力量赴杭州、寧波、溫州、湖州、紹興、衢州、麗水七市及部分縣(區、市)征求意見,4月下旬又在杭征求了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現將調研情況和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森林火災是一種突發性強、破壞力大、處置救助較為困難的自然災害,是目前世界上破壞森林資源安全、威脅人類生存環境最為嚴重的災害之一。近年來,我省森林火災居高不下,呈上升趨勢,給森林資源、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財產都造成了極大的危害。1989年10月省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浙江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雖對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起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有的條款已不相適應。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更加有效地防控森林火災,制定《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很有必要。

農業和資源環境保護委員會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總結了近年來我省森林消防工作一些好的做法,借鑒了外省森林消防立法一些成功經驗,內容基本符合上位法的規定和我省的實際情況,建議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于森林消防責任問題

認真落實森林消防責任是搞好森林消防工作的關鍵。調研中,各地反映,森林消防工作屬于搶險救災性質,直接關系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一項涉及面廣但又很重要的社會性工作。條例草案中對森林消防責任雖已作了規定,但在各級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揮部、森林消防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四者所承擔的職能和職責上,還存在著職能重疊、交叉、責任主體不清等問題。建議條例草案進一步理順以上四者關系,明確其職能和職責,以確保森林消防責任落實到位。

二、關于野外用火管理問題

加強野外用火管理是森林消防工作的重點,也是個難點。調研中,有的地方提出,野外用火事關群眾的生產生活,一方面,隨著林區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林業種植結構調整和林農耕作習慣的改變,生產性用火已由原來的集中用火轉向分散用火,季節性用火轉為常年性用火,堆燒用火轉為隨意點火;另一方面,春節、清明節、“五一”、“十一”等節假日期間,燃放鞭炮、祭祀活動、野炊燒烤等非生產性用火增多,給森林防火帶來困難。條例草案中只對森林防火期及防火期內生產性用火作了規定,對防火期外及非生產性用火卻沒作具體規定。為了更好地分類施治,科學管理,建議條例草案在正確處理好全年森林防火和森林防火期關系的同時,對傳統、零散、隨意的非生產性用火也作相應明確的規定,以便規范非生產性用火行為。

三、關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問題

森林消防隊伍建設是搞好森林防火的組織保障。近年來,發生在我省重點部位、撲救比較困難、燃燒時間較長、過火面積較大的森林火災,90%以上是由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撲滅的。但由于目前我省農村專業撲火力量不足,加上缺少必要的培訓和演練,難以應對突發的森林火災。處置森林火災具有高度危險性和時效性,專業撲救顯得格外重要。條例草案第十一條已對森林消防隊的建立作了規定。為確保這支隊伍建設落到實處,建議條例草案明確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森林消防隊伍建設與管理辦法。

四、關于首席消防員制度問題

建立首席消防員制度是減少火災損失和防止人員傷亡的重要舉措。調研中,不少地方提出,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時效性和專業性強,危險性大,稍有不慎,將直接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而首席消防員一般熟悉本地區森林植被、地形地貌,精通森林防火業務并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指揮撲救火災能力。尤其在各級黨政領導負有主要責任而又不熟悉森林消防工作的情況下,當林區初現火情時,就如何加強撲救森林火災的科學指導,聽取首席消防員的意見,提高指揮的科學性,即快速出動、高效撲救、安全撤退,把森林火災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就顯得十分重要。為確保這項制度在我省有效實施,建議條例草案增加對重點林區建立首席消防員制度的有關規定。

五、關于森林消防設施建設問題

加強森林消防設施建設是搞好森林消防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調研中,不少地方提出,森林消防工作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需要各級政府投入和支持。而我省重點林區又都地處欠發達地區,由于地方財力有限,森林消防設施相對比較薄弱,無法滿足當地森林消防的需要。條例草案中對此雖已作了規定,但對欠發達地區來說仍然比較困難。為確保欠發達地區森林消防設施建設到位,建議條例草案明確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森林消防救助辦法,以最大限度地滿足欠發達地區森林消防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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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浙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議案后,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即將條例草案印發11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12個省級有關部門征求意見。2月上旬開始,財經委又會同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中小企業局的同志赴臨安、安吉、永康、臺州、瑞安、杭州等地進行調研,分別聽取當地政府部門、人大代表、中小企業等的意見,并走訪了中小企業和擔保機構。后又召開省級有關部門座談會,聽取意見。期間,由葉榮寶副主任帶隊赴外省學習考察了中小企業立法工作,并就條例草案中的有關問題專門與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中小企業局交換了看法。在此基礎上,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研究,并在3月lO日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中小企業迅速發展,已成為我省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經濟發展的主要力量。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實施后,我省進一步加強了對中小企業的服務和扶持,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但在新形勢下,我省中小企業在發展中還存在著融資難、擔保難、用地緊缺、服務體系不健全等問題。為充分發揮我省體制機制優勢,大力推進中小企業的不斷發展,認真貫徹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不斷改善中小企業的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盡早制定一部切合浙江實際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符合上位法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總結了多年的工作實踐經驗,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內容基本可行?,F就條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的職責問題

條例草案第四條對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的職責作了規定,但該規定過于簡單,為了更有利于中小企業工作的開展,建議條例草案對該條文內容進行充實修改。一是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的職責要與中小企業法和我省的三定方案相銜接,明確其為中小企業綜合指導、協調和服務的主要職責。二是將第三條第二款內容移作該條文的第二款,使鄉鎮人民政府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職責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相銜接。

二、關于中小企業的創業扶持問題

條例草案第二章創業扶持對中小企業的市場準入和發展都作了規定,總體上講這些規定有利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但都比較原則。調研中市縣普遍反映,規定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不強,特別是對中小企業建設用地,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的內容過于籠統。對于“鼓勵投資建設多層標準廠房”的規定,各地反映,由于中小企業生產類型不同,生產廠房層高、層次要求都不相同,如僅建設標準廠房難以滿足中小企業的需求。而且根據我省塊狀經濟的特點,迫切需要根據產業特色建設多層廠房,才能適應中小企業個性化的廠房需求。為解決中小企業用地緊缺的問題,還要多方著手,統籌用地。條例草案除規定建設符合產業特點的多層廠房外,還需從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進行土地置換、統籌使用閑置土地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才能緩解中小企業用地的困難。因此建議對中小企業用地的條文作相應較具體的修改完善。另外,在創業準入方面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對上述類型的初創小企業,可以按照行業特點降低注冊資金限額?!庇捎谛薷暮蟮墓痉ㄒ汛蠓冉档土斯驹O立的準入條件,且此表述也不符合公司資產法定的原則。因此建議將該規定修改為“其注冊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限額執行”,同時刪去“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的規定。

三、關于中小企業資金支持問題

條例草案明確了省級財政預算中應當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但各地反映,一是希望比照中小企業促進法,在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保證扶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安排。二是希望在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基礎上,根據財政收入增長的情況,專項資金能逐步有所增加。三是希望除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外,還可以廣泛吸納捐贈等社會資金,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因此,建議條例草案根據以上反映作修改補充。同時對鄉(鎮)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在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規定“財政充裕的鄉(鎮)人民政府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并制定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币颉柏斦湓!焙茈y從量上界定,所以建議刪去“財政充?!保捎谏峡钜岩幎ā捌涫褂?、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惫试摽羁蓜h去“并制定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一句。

四、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問題

目前我省中小企業仍存在融資難問題,除了引導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項目融資、債券發行等途徑融資,緩解資金短缺外,建立擔保和再擔保體系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根本途徑。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提出的“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鸷蛥^域性信用再擔保機構”的要求,建議條例草案中增加逐步推進落實以上意見的內容。同時由于我省中小企業數量多,擔保機構又處于建立發展期,為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建議條例草案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用于擔保機構的建立、風險補償或獎勵”的內容,積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五、關于中小企業市場開拓問題

中小企業不斷增強開拓國內外市場競爭力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條件,在國內外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新形勢下,建立與大企業的配套協作關系,是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延伸產業鏈條,帶動相關產業,推進中小企業專業化生產,促進生產向精、特、新發展的重要途徑。同時,中小企業要通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強產品質量管理,不斷提升企業層次和產品檔次,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發展壯大。建議條例草案第六章市場開拓方面增加以上相關內容,并強調大企業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支持。

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還規定了政府采購向中小企業購買產品和服務的原則,但按照“同等優先”的要求,中小企業較難獲得優先,因此建議刪去“同等”二字,修改為“政府采購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優先的原則,向中小企業購買產品和服務”,以體現政府采購對中小企業的扶持。

六、關于職工培訓問題

我省中小企業多數是民營企業,其經營管理者整體素質還不是很高,因此不但要加強對企業職工的培訓,更需加強對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培訓。條例草案僅對職工培訓作了規定,未對經營管理者培訓作出規定,因此,建議增加相關內容。同時條例草案對培訓經費的轉引規定,一是規定不具體,不易操作;二是反映提取的教育經費,用于培訓的不多,用于考察學習的比較多。因此建議增加依法提取和專款專用、按實列支的規定內容,以落實培訓經費,保障中小企業整體素質的提高。另外,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發展,培訓的方式方法也要不斷改進,通過網絡技術等,多形式多渠道地開展培訓,提高培訓的質量和效果,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相關內容。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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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現在還處在初期,基金的積累并不充裕,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不予支付的項目是經過測算和政策討論出臺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對該項政策執行不力,很容易造成基金的支出漏洞,給基金的流失造成不應有的損失?;鶎俞t療單位的管理部門在對這些診療范圍的準入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他們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貫徹執行,醫療機構認真而嚴格的鑒別手段有助于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規范使用,從而保證醫?;鸬暮侠碇Ц?,維護基金的健康運行。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管理的盲區,相關配套文件的缺乏,使在實際工作中對該規定的實施出現了相當的難點。以下就工傷、車禍這幾方面情況進行探討。

1 對工傷事故的探討

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凡對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員工一旦發生工傷,其發生的費用一律由工傷保險支付,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由原渠道解決,即由發生事故的單位解決醫療費用。但對于具體工傷的認定,基本醫療保險缺乏相應的配套操作文件,使實際工作難以把握。2004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開列了7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3種“視同工傷”的情形,3種“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對于工傷認定部門來說,要依據這13種情形去對應所有的工傷認定申請,難度很大,出現爭議在所難免,對專業的工傷認定部門如此,更不要說以醫療服務作為主業的醫療機構。我們在實際工作中也感受到這種壓力,工作中我們碰到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1 病人參加工傷保險,但由于各種原因被忽略,如病人入院時對受傷的過程描述不全,只專注于受傷的結果,使實際應為工傷的情況被忽略,另外首診醫生對工傷保險條例不熟悉,對符合工傷保險的細節不關心,加上一些病人對工傷保險的認識也不足,或對工傷保險的認識很片面(如認為工傷會給單位的政績抹黑),使本應屬于工傷的情況被忽略,病人用醫??ㄞk理入院,一方面使自己的權益受損(醫保報支的比例一般低于工傷報支比例,且用了醫保之后,后續的工傷認定將很麻煩),另一方面也造成了醫?;鸬臄D占和損失。

1.2 病人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參加工傷保險:目前參加工傷保險的主要是部分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工傷保險還未正式啟動。醫保規定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一律由原渠道解決。一些人明顯是工傷,其受傷符合工作場所、工作相關等工傷條件,但病人由于沒有明確的費用來源,或在費用承擔的問題上與單位分歧較大,或感覺工傷的認定過復雜,病人治病沒有落實費用,就想盡一切手段進入醫保報銷。有些業主甚至和病人達成協議,先進醫保報銷,然后再根據病人費用負擔情況,對其個人自負的部分實施補貼。

1.3 病人參加了醫療保險:退休后或非上班期間為個體業主打工或兼職,因工受傷,而這些個體工場有些都沒有正式營業執照,或根本就沒有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這些工作場所防護設施很差,事故頻發,因工受傷的人較為多見,雖明確是工傷,但個體業主由于考慮成本因素,不情愿為其支付相對高昂的醫療費用。造成傷者在治療上陷入困境,為傷者帶來了沉重的精神負擔。

1.4 某些職業病如工業中毒,苯中毒等。從《工傷管理條例》中可以看出,職業病屬工傷范疇,傳統的職業病如矽肺,其鑒定和識別手段并不復雜,但是工業化的現代社會,職業病也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我們在工作中曾經碰到一個案例,一家化工企業招聘的工人連續出現白血病,經了解,該工廠工作場所有大量的苯等化學產品排放,憑專業判斷病人所患疾病可能與環境有一定聯系,為了病人的權益不被損害,我們提醒病人是否可以走工傷途徑,病人也向有關部門提出了鑒定申請,但由于種種原因,這種申請不能被落實,最后的結果是不了了之,用人單位只答應繼續為病人繳納醫療保險,但不同意工傷索賠。病人是弱勢群體,沒有時間和精力去打官司,傷者選擇的只是無奈地接受現實。

2 對車禍的討論

2.1 車禍事實很明確,其中有交警部門處理,有明確的肇事者,肇事車輛也可能參加了保險,由于有明確的費用來源,傷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肇事者負責。

2.2 車禍受害者沒有明確的責任人,可能是自己駕駛機動車(如摩托車)由于種種原因(如飲酒)導致車禍。還有一種可能肇事者逃逸,一時查不到肇事者,也可能是當時就知道肇事者,但肇事者與受害者雙方事先達成協議,先讓受害者以醫保入院治療,待出院后,肇事者再給傷者賠償差額部分以及其它相關費用,這樣,醫保就承擔了本不該由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費用,給醫?;饚砹藫p失,實際工作中,這種聯手套取醫?;鸬那闆r時有發生,甚至發展到最后,由于病人與肇事者在費用上不能達成最終的協議,病人向有關部門舉報或申訴,讓醫院也卷入其中。

3 體會

3.1 落實首診醫師負責制:首診醫生是病人入院的第一站,我們要求首診醫師對一些外傷病人要詳細記錄出事原因,包括時間、地點,而不僅僅局限于損傷本身的記載。這樣最大的好處,就是保證事實的真實性,也為醫保辦后續工作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3.2 嚴把住院關,建立準入制:對明確的工傷或者車禍病人住院處登記人員要具備初步的鑒定能力,對這類病人,一律以自費入院,而不能以醫保入院,病人或者家屬不懂有關政策精神,要求以醫保入院的,工作人員要做好相關解釋工作。對初次判斷有困難的病人,在上班時間請其到醫院醫保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請醫保辦作進一步鑒別,對非上班期間要登記入院的病人,一律先辦理自費入院,囑其待正常上班后,到醫保辦再履行有關手續。

3.3 病區實行醫保聯絡員制:日常入院環節由于比較短暫或者工作的倉促,可能存在一些被忽視的細節,為了防止一些病人在入院環節的某些階段被忽略,造成某些不符合醫保資格的病人進入醫保。我們專門建立了臨床醫保聯絡員制,主要由相關科室的護士長擔任,其職責之一就是對醫保入院資格進行考察,對住院病人,由于有相對充足的時間了解有關情況,一旦發現問題,馬上向醫院醫保部門報告,醫保辦再派員核實和進一步識別。由于建立了這種醫保管理部門和臨床一線的反饋機制,使我們的工作變得主動,事后補救措施得以有效進行。

3.4 醫保辦建立詳細的備案制度:醫保辦工作人員由于經常接觸這類病人,首先就要加強自身對相關知識的了解和掌握,熟練掌握政策是必備的素質。日常工作中我們實行外傷病人備案制度,并為此設計了專門的表格,對住院登記處不能確定原因的病人,我們要求病人或知情人對受傷過程做詳細記錄,根據記錄結果,對不屬工傷或車禍的病人,我們簽字同意以醫保手續入院或者將病人從自費狀態轉到醫保狀態,對可能屬工傷或車禍的情況,我們一律向病人說明有關情況,并要求患方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或者告知病人可以選擇的途徑,由于我們的工作有理性、富于人性化,病人一般都能接受我們的建議。

3.5 建立同有關部門的日常工作聯系:工傷、車禍有時認定復雜,對某些情況我們也不能有充足的把握,為能慎重處理,我們同有關政策部門建立隨時的熱線聯系。一方面可以彌補我們工作經驗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從客觀上保證我們的措施有力,減少工作的失誤,更重要的是可以減少醫院由此帶來的損失,避免醫保管理部門對不適費用實施的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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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醫用耗材管理、重要性、醫改、措施

一 加強醫用耗材管理的重要性

1 規范醫療器械行業是國家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國家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給予重視?!夺t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已經2014年2月12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后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已經施行。醫療耗材是醫療器械的一個組成部分,醫療耗材的安全、有效、保障患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國家的重視,并且在全國的醫療衛生系統中逐漸落實和完善。

2 完善的醫用耗材管理符合國家醫改的大環境,是醫藥衛生管理和監督體制的一部分,有利于醫改目標的達成。我國醫改的目標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醫療器械管理方面的行政規章,反映醫藥衛生管理系統對醫用耗材管理的重視。

3 加強醫用耗材管理是現代化醫院管理的一個實踐環節,已經得到各大醫院的重視,成立了專業的管理團隊,大大的提高了醫院的整體運營效率。由于醫用耗材種類繁多,使用數量龐大,規格復雜,用途多樣性等特征,相對于藥品和診療項目在醫院經營中更容易出現問題,所以許多大型醫院制定了詳盡的醫用耗材管理制度和流程,從質量評估、采購管理、購進渠道、品種審核、入庫驗收、保管保養、出庫復核、有效期管理、使用說明等方面進行專業的管理,配合醫療人員的工作,提高了醫院醫療服務的效率,減少因為耗材管理混亂無序而造成的浪費。

4加強醫用耗材管理,不僅能從質量和供應及時性上保障醫療的安全和服務質量,也能節約患者的費用支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專業的管理人員,能從采購成本、質量性能、檢驗和使用等方面把關,最大限度的減少因為質量、管理不善和使用不當等給患者帶來的風險。據統計,在醫療服務中耗材費用是僅次于藥物費用,而且耗材費用多是由患者自費,特別是高值耗材增加了患者的經濟負擔,因此完善的醫用耗材管理隊伍,更加了解市場行情,采購高性價比的產品,減小了患者的自費壓力。

二 醫用耗材管理中存在部分問題

當前,大部分市級醫院的醫用耗材管理還達不到現代化醫院管理的層次,處于松散和粗放的狀態,存在一些問題:

1采購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員不夠專業,對耗材市場價格和質量情況調研不足。有的醫院未實行集中招標的采購形式,甚至部分科室自訂、自購醫用耗材,導致耗材的成本比較高,有的醫院的藥占比和耗材占比接近,其結果造成醫院的資源浪費和患者的醫療費用增加。

2 醫用耗材申請制度不規范,隨意性比較大,管理混亂。現代化的醫院耗材申請要堅持程序化和科學性,分管的院領導、物價管理部門、科室和物資管理部門等要對所需的醫用耗材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進行綜合分析。

3 醫用耗材管理制度不科學,使用管理等方面有漏洞。現代化的醫院醫療器械管理和使用,需要物資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科室統一配合,要有專業人員研究耗材的性能、用途、價格和使用情況等信息。有的醫院還未實現專業化和網絡化管理,有時會出現耗材方面的無序無章。

三 結合本院實踐談談醫用耗材管理有效措施

從數據統計上來看, 2015年4月-2016年3月,門診次均費用為220.7元,同比下降比為2.03%;住院次均費用為6219元,同比下降為2.9%,耗材費次均費用分別下降8.8%。醫改后藥占比、耗占比分別為為29.65%、10.34%,我院提前完成醫改規定的藥品、耗材占比不超過40%的目標。2015年省農合中心將我院農合病人的門檻費由1100元,下調至890元,減輕了患者負擔。醫改后我院"三費"控制的成效顯著,主要得益于以下措施。

1集中配送措施

經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準許,我院于2013年5月份開始實施醫用耗材的集中配送,具體做法為:

(1)配送公司遴選。根據公司的資質、配送能力、年銷售額、注冊資金、倉儲設施、信譽度、讓利幅度等綜合比較,邀請符合條件的公司參與比選。

(2)公開透明的招標。獲邀比選的配送公司將醫用耗材所有的品種和價格表明,參與我院自主的集中招標,最終確定耗材的品種、價格和配送公司。

(3)選定集中配送的公司。根據耗材分類采用整體打包的形式進行集中配送,與對應的公司簽訂合同,明確配送公司的試用期、保證金、供應率和服務等要求,同時也明確了醫院的回款時限。

該項舉措開展兩年來,運行平穩,取得了較好的成效:首先,通過公開透明招標和集中配送,降低了耗材的進價。另外,醫院采取"耗材收入不作為科室有效收入"的方式計算績效,從源頭上控制了耗材的不合理使用,減小患者的費用負擔。

其次,管理更加便捷。配送公司從70多家縮減為兩家集中配送,這兩家公司與我院的醫用耗材管理人員對接,溝通便捷,保證臨床所需耗材及時供應,提高了工作效率。第三,與現階段的醫改工作要求相契合,使得醫院和患者雙方受益,提高了醫院管理的效率,也對全市醫保農合資金的穩定運轉起到積極的作用。

2醫用耗材內部管控措施

(1)醫院成立專門"藥品、耗材"使用管理領導組,負責對全院藥品和耗材的管控。將藥占比和耗材占比不超過40%納入年度工作目標,并根據目標將藥品和耗材指標分解到科室,與科室簽訂目標責任書,嚴格考核,確保任務完成。

(2)控制耗材使用的浪費現象。醫院采取"耗材收入不作為科室有效收入"的方式計算績效,源頭上控制了耗材的不合理使用。

(3)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用耗材使用管理規定》。對特殊耗材納入臨時申購管理,新引進耗材必須通過耗材評價小組會議,并且需嚴格控制年使用量。

(4)以"雙控"降"三費",制訂藥品、耗材、檢查費"相對值"和"絕對值"的控制值,配套考核同步跟進,達成"三費"控制目標。

(5)開展了"抓醫改、強質量、保安全、促提升"為主題的質量專題月活動。提升全員醫改意識,讓醫護人員主動參與藥品和耗材的管控。

(6)高值耗材省網網采,規范采購過程。按照"皖醫改【2014】1號"及"藥采【2014】57號"文件要求,根據省采購平臺限價備案目錄時間,我院逐步推行第一批、第二批醫用耗材的網上采購工作,對照省標目錄梳理醫院在用品種,結合臨床使用、價格等情況進行品種遴選和替換。2015年底省衛計委大督查藥品耗材網上集中采購情況通報數據,我院藥品網采率及骨科高值耗材網采率均處于全省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