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區別范文

時間:2023-12-19 17: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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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區別

篇1

所謂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愿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所謂社會保險,是指在既定的社會政策的指導下,由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對公民強制征收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主要區別在于:(1)商業保險是一種經營行為,保險業經營者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社會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目的是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后盾。(2)商業保險依照平行自愿的原則,是否建立保險關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決定;而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或勞動者,其繳納保險費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的。(3)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不同的保險合同項下,不同的險種,被保險人所受的保障范圍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一般由國家事先規定,風險保障范圍比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較低。這是由它的社會保障性質所決定的。

篇2

政策性農業保險中存在著多種問題,這些問題影響了農業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基于此,本文從法律體系、農業保險政策、內控機制、外部監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方面提出應對措施。

一、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法律體系

法律規范是社會調整手段中的重要方式,它具有著其他社會規范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農業保險是社會事務中的一部分,同樣需要法律的約束來保護交易雙方的權益。但是農業保險又不同于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目前還沒有適用于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因此,為了保證農業保險體系的建立、農民的合法權益與業務協調等各種風險,應該制定專門的農業保險法規與實施細則。首先,要明確農業保險的性質與地位,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建立農業保險的補償機制,提高農業保險的供給能力等,確保農業保險在發展農業生產、穩定農民生活乃至整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其次,明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實施范圍與運作方式;再次,保險費率形成機制、農業再保險機制等需要加以明確,還要規范農業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資金管理原則與政府支持方式等。

二、進一步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政策

目前我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還處在初級階段,經驗還不足,在選擇保險方式、政府支持方式、農業保險組織制度等方面仍有不少問題,面對這些問題,需要政府進一步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政策。第一,合理安排政府補貼,政策性農業保險需要政府財政給予補貼,通常包括保險費補貼與經營管理費補貼,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需要在精確計算基礎上開展運行,確保賠款額與保費收入基本平衡,也就是說,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賠付、管理費用與準備金之和要小于保費收入,以此實現可持續發展,保證償付能力;第二,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收入保障政策要相互協調,如國家對農業提供的有關補貼與優惠政策、農業信貸、農業保險中的附加農業義務等;第三,完善其他財稅支持政策,政策性農業保險風險高,難度大,需要政府的有力支持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大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在免交農業保險業務營業稅的基礎上,免交農業保險盈利年份所得稅等,將這些所得用于虧損年份的專項資金,支持政策性農業保險,并給予涉農險等稅收優惠內容。

三、提高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經營管理能力

目前,我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業務經營上還比較陌生,管理能力明顯不足,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提高其經營管理能力,以便保證我國農業保險的順利發展。

選擇合理的可保風險。可保風險是被保險公司接受的風險,或轉嫁到保險公司的風險,這個可保風險就是危險,但是并不是任何危險都可以向保險公司轉嫁,也就是說這需要滿足一些條件:風險不是投機的;風險必須是偶然的、意外的;風險應該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風險應該是發生重大損失的可能性。

我國各地區農業風險差異很大,風險范圍與損失程度也有所不同,可見,農業保險需要做出風險劃分與費率區別,這可以說是正確確定調整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也是體現保險風險一致性與防止選擇的必要措施。在進行嚴格風險區別時,還應該準確核定各地區保險標的的風險,按照各地區標準風險的大小及其損失程度制定出差別費率,防止農戶的逆向選擇。

農業保險還要考慮到農民的支付能力與政府的財政實力,在條件允許的時候要提高保證標準。目前,在保險標的的選擇上要選擇關系國計民生與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如小麥水稻、棉花玉米、大豆油菜等種植業、養殖業、漁業等,在風險事故界定上,農作物以作物產量損失,飼養動物以死亡為風險事故,暫不合適將農戶收入損失作為風險事故,在保障水平上以部分保障方式為主,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共同承擔。

四、完善經營機構內控機制

內控機制是農業保險公司的自律行為,是公司的工作目標,防范風險,是對內部各種業務活動進行制度化與管理化的機制。建立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就是在于建立公司內部相互制衡機制與自我約束意識,這樣有利于及時發現并防范經營風險,提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可以說,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是保險公司有效運行的重要制度保證,它有利于維持良好的財務狀況與完成公司的既定目標,也是衡量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第一,建立農業風險預警系統。農業風險檢測是農業保險經營的基礎,這可以控制減少農業風險損失,降低保險經營成本,而且對保險技術的運用發揮有著直接影響,第二,重視授權工作并嚴格權限管理,對于日產管理工作中的核保權、核賠權、核單權等權限管理要做好,如此可以增加管理工作中的準確度,防止責任不清或權力過于集中。第三,采取內部審核與公正的外部審核相結合的方式監督檢查。設立獨立的稽核部門,直接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可定期不定期地對下屬單位的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隨機查詢,重點是權限的控制和執行情況,包括制度建設是否完備,財務制度和會計規則是否有效執行等。

五、完善外部監管機制

農業保險的有效監管可以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業保險的有序運行,可見,應該對農業保險的特殊情況進行考慮,對現有的監管機制進行完善。

1 成立隸屬于中國保監會的專門農業保險監管部門,由專門的農業保險監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保險制度的設計、規劃和監管。其具體職能可包括:負責監管農業保險的險種與費率;審查和批準保險機構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資格,并向經營機構發放經營補貼;監管農業保險公司的財務安全等。農業保險監管機構可設中央和省兩級,分別隸屬于中國保監會和各省保監局,各省保監局設立的省級農業保險監管機構負責農業保險的宣傳、推廣、組織工作,對于地方性農業保險的險種設置、費率厘定實施監督與管理職權。

2 對農業保險和商業保險分賬管理進行嚴格監管,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在財務上應實行單獨管理、單獨核算。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只用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賠款支出,當年有盈余,滾存下年,作為今后的賠款積累。政策性農險的節余不參加保險公司的利潤分配,虧損也是在政策性農業保險里反映解決,不由保險公司商業利潤彌補。

六、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農業巨災風險通常涉及面積大,但是如果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農業保險基金保障便可以減少農業巨災風險的相關性。農業巨災風險保障基金的使用可以通過政府批準加入基金組織的保險公司出面承保,并負責日常的經營、理賠、精算等工作。

篇3

,在深化保險改革的背景下,農業保險的試驗因為缺乏明確的業務定位和足夠的政策法規支持,其業務大大萎縮,這場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進行的農業保險試驗即將走到盡頭,跡象表明,農業保險試驗的主力人保公司在緊鑼密鼓的“股改”籌備中,有可能撤出這塊“試驗田”,另一家從事農業保險試驗并有不俗表現的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CUPI 1986年成立的時候叫“新疆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雖然由地方性公司變成全國性公司,但并沒有在全國推展農業保險的意思。農業保險試驗前景不容樂觀,但這兩家公司從事農業保險試驗的成就和功績是應當肯定的,它留給我國保險業界和學術界諸多寶貴財富,也提出了一系列需要和探討的。我們需要在21年試驗的基礎上,認真和思考,探討新的符合國情的農業保險發展的道路。

80年代以來我國進行農業保險實驗的成就

1.農業保險試驗范圍遍及全國,先后試驗和開發了60多個保險險種。

PICC的農業保險實驗是在全國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市、自治區展開的,只是各地試驗的規模不大。在缺乏損失經驗和經營技術的困難條件下,PICC根據全國不同地區的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業風險環境先后開發和試驗過60多個農業保險險種,涉及各地的主要農作物小麥、水稻、玉米、棉花、烤煙、油菜、花生、瓜果、大棚蔬菜等,主要家畜奶牛、耕牛、生豬、兔,主要家禽雞、鴨,各種淡水和海水養殖項目魚、蝦等,還試驗過一些特種養殖動物的保險,例如梅花鹿、鴕鳥、水獺養殖保險等。這些試驗有多重風險保險,有特種風險保險,承保的具體風險事故包括農業的主要災害旱災、水澇、臺風、冰雹、畜禽的各種疫病和意外事故導致的死亡。

2.農業保險在提供風險保障的同時,向廣大農民群眾進行了對農業進行現代風險管理的啟蒙教育。

農業保險的實驗是在我國農業和從傳統向現代轉變的這個重要時期進行的,它對支持我國農業的市場化和產業化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也對推廣和現代技術成果提供了相當大的支持。不過,實事求是地講,PICC的農險試驗,其保障范圍不廣、保障水平不高,即使在其發展的鼎盛時期(1992年),農業保險承保面不過占可保面的約5%,其中,承保的糧食作物面積1120萬公頃,占其當年播種面積的11%,承保作物233萬公頃,占經濟作物播種面積的18%,承保森林800萬公頃,占森林面積的7%;承保水產養殖2.6萬公頃,占水產養殖總面積的14%。就農作物保險和家畜家禽保險來說,其保障水平最高不超過70%,有的低于50%。對那些參加保險并且遭受災害的農民來說,他們所得到的保險保障是具體的實在的。不過參加保險的農民太少,從總體上來說1992年全年8.7億元(包括PICC和CUPI的賠款總額)的補償對全國數百億上千億的農業災害損失來說也許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對剛剛獨立面對市場從事市場化和產業化農業經營的農民來說,持續的農業保險試驗所進行的補償,卻是對農民進行了最實際的現代農業風險管理的啟蒙教育。

3.積累了寶貴經驗,培養和鍛煉了一批經營農業保險的專業人才。

農業保險的試驗對于經營保險歷史不長的中國商業保險公司來說,幾乎是從零開始的。當時保險公司不僅缺乏農作物的損失經驗和完整的氣候、地理和各種飼養動物的疫病資料,甚至對于農業保險標的和農業生產的特點都不大了解,直到1987年以前,各地進行農作物和飼養動物保險還是采用全國統一的費率,這種費率的制定甚至不是以損失經驗而是以農民交費能力作為重要依據,也沒有比較規范的保單。在防災防損以及防范逆選擇和道德風險方面也缺乏經驗,據我們1993年在某些地區的調查,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帶來的損失超過30%。據統計,1995年以前,PICC農業保險試驗經營的累積賠付率(基于凈保費)高達109.26%,加上管理費(假人按30%計算,實際上沒有具體規定或準確的核算資料),累計賠付率是139.26%。但是經過不斷的實踐、探索和總結,他們因地制宜地開發了適應農業生產發展需要的險種,制定了一系列保單范本,在統一規范保單主要條款內容的前提下,根據各地風險的差異實行了差別費率,并積累了不同地區的損失經驗,也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較規范的操作程序,有效防止道德風險。

在21年農業保險的實驗中,PICC和CUPI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據了解,PICC在20世紀90年代初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員工最多的時候有8千多人,占PICC全體業務員工的13%。盡管目前這其中的大部分已經轉做其他保險業務,但無論如何這支隊伍是從事農業保險的骨干,他們從事農業保險的熱情和積累的業務經驗是寶貴的財富。

4.進行了組織經營制度的多種嘗試。

在農業保險的實驗中,保險公司為了尋求符合農業保險特殊性的能使農業保險擺脫虧損困境的組織經營形式和制度。先后在各地進行了多種嘗試。政府部門也在一定范圍參與了政策性經營,根據筆者所做的調查和概括,出現過或現存的組織經營模式大約有以下幾種:

(1)商業保險公司的準商業性經營。

商業性保險公司的準商業性經營是PICC在近20多年農業保險試驗過程中采用的主要經營模式,具體來說,就是由PICC的各所屬營業機構直接向農戶或農業出售農業保險單。農業保險至今也沒有正式被命名為政策性保險,它一直是被當作準商業性(或準政策性)業務來對待的。考慮到人保公司整體的經濟效益和政府對農業保險這一塊有一點政策支持的實際情況,公司對農險實行內部單獨核算。政府的支持政策主要是允許這部分業務免交營業稅。

(2)地方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合共保進行帶有一定營利性的經營。

地方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合進行農業保險試驗經營,這是PICC根據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反映出來的問題(主要是道德風險防范、覆蓋面擴大、成本控制、理賠難度等),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在政府的支持下就開始探索的新模式。開始是依靠縣(市)政府組織展業,保險公司辦理具體業務,后來逐步發展為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聯合共保,實行“政府組織推動,人保公司具體辦理,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同舟共濟”。例如,湖南省1991年在全省11個縣試點,當年聯合共保業務收保險費941萬元,支付賠款333萬元,平均賠付率35%,積累農業保險風險基金420萬元。1992年在全省53個縣、市推廣。這一模式將縣以下的種植業險、養殖業險、農村家財險、拖拉機險、鄉鎮企財險和農村短期人身險捆在一起,實行單獨立賬、獨立核算,責任按五五分擔。當年的保費收入減去賠款支出、稅金和按規定提取業務管理費用后,結余部分當地政府與人保公司各占50%,由人保公司統一專戶儲存,留作地方專項保險基金,如發生虧損,也五五分擔。

這種模式把地方政府和人保公司和投保農戶三方的利益結合在一起,以農村保險業務的結余來彌補農業保險的虧損,使業務一度得到了較大發展。但是,一兩年的經營狀況并不能說明問題。1993年,湖南遭受大水災,一些縣把兩年積累的農業保險基金全賠光,仍無法全部兌現賠款,縣政府拿不出資金來承擔應付的賠款,只好由縣人保公司向省公司拆借。問題顯現出來:縣政府可以共盈,但無法共虧。這一模式不久夭折。

(3)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門所進行的政策性經營。

這種模式是由不同的部門和地方政府試驗的,有多種外在組織形式。

其一是民政部門選擇了若干個縣經營過10年的農村救災保險。試點縣的初始資本金是由民政部一次性撥給的,每縣50萬元。有條件的地方,縣財政也給予適當的資助和補貼。所以這實際上是政策性保險。為了應付大災之后超過一縣賠付能力的巨額賠款,每個試點縣,也提取15%的保險費收入上繳省民政廳和民政部,以便進一步建立省和中央兩級保險基金,從而能形成不盡規范的再保險。農村救災保險承保的業務范圍除農業保險外,還包括農民的房屋和人身。救災保險比較強調“救災”,所以保障水平較低,原則上只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和簡單再生產。

其二是CUPI所經營的農業保險,盡管該公司是商業性保險公司,但其農業保險業務是政策性的。該公司的初始資本金主要是由財政逐年撥給的6000萬元,兵團也逐年補充一部分。到1990年總準備金就積累到8900多萬元。作為政府的另一種政策支持,農業保險業務享受免稅待遇。CUPI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另一些特點包括他們對兵團種植的糧、棉、油等主要農作物、牲畜和農業機械實行強制保險(長期全面統保),其他農場上的保險標的允許自愿投保。在內部組織經營中,實行公司與場、團(兵團的獨立核算單位)“受益共享,責任共擔”的辦法,即種植、養殖業保費扣除必要的業務管理費之后,各得50%,出險后各負50%的賠償責任,以加強生產者的經營管理責任心,同時調動場、團的積極性,解決理賠的困難。

其三是上海市政府委托農委與人保上海分公司合作經營的農業保險。這種模式是從 1991年開始試點的。在試點成功的基礎上,市政府成立了單獨的機構“上海農業風險基金委員會”(目前名為“上海市推進農業保險委員會”)。政府組織推動,人保公司辦理。將原來商業性的農村建房保險劃歸農業保險范疇,以農村建房保險的節余來補種養兩業險。農業保險實行單獨立賬,獨立核算,由地方政府組織推動,實行區域性“統保”(帶有行政性的強制色彩)。市、區(縣)給予部分險種一定的保費補貼。財政部門對納入農業保險經營范圍的險種(農作物、飼養動物和農民建住房險)免征一切稅賦。13年來,上海的農業保險在上海市政府的領導和人保上海分公司的支持下,管理水平不斷提高,業務規模不斷拓展(例如2002年,水稻的承保面積達到種植面積的84%,生豬承保比重達到50%),有效地分散了農業生產風險,對穩定農村經濟、調整農業結構和推廣農業新,乃至增加農民收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目前積累了農業保險風險基金1.7億元,可以應付全市一場相當規模的農業自然災害。上海的農業保險改革是全國近20年農業保險試驗中比較成功的范例之一。

其四是PICC新疆分公司創造的單獨立賬、單獨核算,結余留在當地保險公司作為當地的農業保險基金的模式,一種在商業保險公司內部“切塊”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形式。這種新模式是從1991年根據人保總公司的要求開始試辦就開始策劃和操作的。鑒于農業保險的商業性經營的不可行,也鑒于新疆農業保險的空間十分廣闊,他們創造出如下制度性的框架:①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業務(主要是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行內叫“兩業險”)單獨立賬,單獨核算,并合理劃分綜合費用;②建立省、地、縣(但以縣為主)的三級農村專項保險基金,災害損失的補償實行超賠分保;③經營兩業險的年度結余不作為保險公司的利潤留成,而主要留給縣上,大部分進入縣級風險基金,少部分給地方政府和縣支公司用于防災投入和基礎建設;④為防止逆選擇,擴大保險覆蓋面,依靠縣、鄉政府實行以縣為單位的統保,縣政府適當補貼保費;⑤自治區政府不僅從行政上支持農業保險的開展,而且給予部分稅賦免征的優惠。新疆的農業保險業務保費規模連續多年超過1億元,約占PICC系統農險保費收入的四分之一,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棉花生產的穩定發展功不可沒,對“少、邊、窮”地區的農民脫貧致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新疆的農業保險改革試驗也是比較成功的范例之一。

(4)農村保險相互會社的非營利性經營。

1990年,河南省通過在該省新鄭縣試點,創建了中國的保險相互會社——農村統籌保險互助會,并很快在全省推廣。保險相互會社是一種被保險人自己組織,共同出資,相互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組織。河南的互助會是依靠縣、鄉、村力量的幫助建立起來的相互保險組織,實行“獨立核算,資金留存,以豐補歉,結余留會”的經營原則。經營的險種除農作物和牲畜外,還經營農戶家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人身保險等險種。考慮到經營技術和人力方面的困難,互助會的業務由縣的人保支公司代辦。同時將30%的保險責任以成數再保險的方式向人保支公司分保。地方政府對其試驗免除營業稅、所得稅和利潤調節稅等全部稅賦。這種制度形式只堅持了六、七年時間,20世紀90年代后期逐步停辦了。

(5)農村保險合作社帶有營利性的經營。

合作社是世界各國保險事業的一種重要和有效的形式。盡管我國《保險法》上所列的保險公司形式只有國有獨資和股份制保險公司,但保險合作社在我國實際上是存在的。農村保險合作社(實際上是股份合作)是農民集資入股(也有其他單位包括保險公司入股)組織保險資本,經營農村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保險經營的地理范圍一般是農民所在的鄉、村。業務范圍除農業保險外,也經營一些財產和人身保險。就筆者所了解,成立于20世紀90年代初的太原北郊的農業保險合作社是其中之一。該合作社成立時的股本,農民占20萬元(每產5元),區財政占20萬元,鄉鎮企業占25萬元,人保公司占60萬元。合作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營方式,如果當年有結余,社內進行分配,除擴大保險基金外,還拿出一部分作為股息分紅。為了分散風險,減小責任,合作社還向當地人保公司尋求再保險,分出30%的保險責任。廣東省廣州市1989年也曾在郊區的萬頃沙鎮試辦過一個類似的受到政府支持的農村保險合作社。

農業保險試驗的困惑與矛盾

21年的試驗中,各級政府、商業性保險公司和農民群眾,都參與其間,上面介紹的各種組織經營制度,大部分都消失了。PICC保留下來的只有準商業性經營和PICC上海、新疆分公司與當地政府合作的政策性經營。而僅存的經營模式以及試驗業務正面臨著危機。因為在現行制度框架下,農業保險的試驗,遇到了一系列困惑和矛盾。

1.農業保險的高費用、高費率與農民購買力較低的矛盾。

農業生產由于是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交織、自然災害的頻繁和范圍廣泛等特點,使得其風險損失率較高,加之農產的分散,展業不便,成本很高,使得農業保險比起其他財產保險(例如家庭財產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價格高得多。各國的經驗表明,一切險農作物保險的費率在2—15%之間,比之家庭財產、企業財產的損失率(1%。左右)高出十幾倍到幾十倍,而農業保險面對的是收入較低的投保人。特別是我國中部和西部地區的主要從事小規模種植業的農戶,一般來講大多缺乏為其農牧業生產項目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讓他們自愿購買農業保險這種特殊產品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收入較低并不是農業保險參與率不高的唯一原因。研究表明,即使農民收入較高的國家,如果按照農作物的損失率厘定保險費率,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自愿投保積極性也都不高,所以美國、加拿大、日本等農業保險比較發達的國家,政府都給予較多的保費補貼。墨西哥的有關實證研究表明,政府的保險費補貼低于2/3,大多數農民不會自愿投保。

2.農業和農業保險的較低預期收入與發展農業保險的政策目標的矛盾。

在我國比較發達的東部地區或中西部的城市郊區,農戶的收入相對較高,但這些地區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農戶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我們曾經在廣東地區做過調查,當地的保險公司出于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目的,積極開發難能為公司賺錢的農業保險險種,地方政府為了振興當地農業,非常支持農業保險,有的還補貼部分保費。但是由于對于從事大田作物的農產來說,農業的預期收益相對于其從事鄉鎮企業或外出打工的收入來說,實在是微不足道,一畝水稻就是產500—700公斤水稻,毛收入也不過幾百元。部分農民甚至將農田無償轉讓給他人種植。而農業保險的補償水平一般不會超過當地前幾年平均產量的70%,連農作物收成本身都沒有興趣,更不可能有投保農業保險的熱情了。

3.農業保險利益的外在性與保險雙方長遠利益的矛盾。

分析表明,農業保險的利益從長遠來講是外在的。因為農業保險能為農業提供風險保障,使其解除后顧之憂,即使在風險較高的地區,農民會因保險而不回避農業風險,從而增加農業產量。日本在戰后通過立法(《農業災害保障法》)強制土地面積超過一定面積的農戶參加農業保險,使自然條件較差,農業風險較大的北海道等地區的農民,也種植當時國內極缺的水稻等農作物,加上其他條件,使其用了不到10年時間,就解決了糧食問題。穩定了國內糧食價格。如果用福利經濟學進行分析,農產品供給的增加,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條件下,必然引起價格下跌,使農產品消費者的福利增加,而生產者剩余在一定時期內雖然會因產量的增長而增加,但從長期來看會減少。因此,農民購買保險,保險雙方當事人從根本上來說,并不得益。換言之農業保險的最終受益者是農產品消費者。這實際上是在商業性農業經營的制度下,農業保險不能成立的經濟學原因。(參見《中國農業保險與農村保障制度研究》p97—98,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4.在較大范圍分散農業風險的需要與范圍試驗狹小的矛盾。

保險的數理原理就是概率論中的大數法則,有大量風險單位投保才可能分散風險。農業保險的風險單位比較大,而大多數農業災害,例如水災、旱災,一個風險單位有時包括數縣以致幾省,要在空間上分散風險,必須在較大地域甚至全國建立這種保險制度。逢甲大學著名保險學教授方明川先生,曾經否定了臺灣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一個議案,其主要理由就是臺灣地域狹小,就一個風險單位,一次臺風全島都會受災,在這一個風險單位里,承保的農戶越多,風險越集中,保險的分散風險的機制完全不能發揮。這也正是我國有的地方僅僅一鄉一村或一縣進行農業保險試驗,賠付率極高的主要原因。

5.在較長時間里分散農業風險的需要與農業保險實驗在一個地區不連續的矛盾。

局部地區的農業保險試驗由于風險的相對集中造成的高賠付率,使進行試驗的商業保險機構不得不在繼續虧損經營與放棄試驗之間選擇后者,從商業性保險公司追求利潤的角度,放棄非效益險種無可非議。但農業保險在各地斷斷續續地進行試驗,從另一個角度又違背了風險分散的原理。因為農業風險的周期性,要求農業保險實驗必須連續多年進行,以便農業保險風險能在較長一個時期里進行分散,同時完整記錄和積累風險損失的經驗資料,為正確厘定費率創造條件,美國的農業保險的實驗從1939年起持續進行了41年才正式在全國推行,試驗期間盡管也因經營虧損嚴重,幾度被國會要求停止試驗,但最終的堅持為其整個農業風險管理的化積累了豐富和寶貴的經驗。

6.農業保險的政策性質與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目標的矛盾。

從世界上不同國家所建立的農業保險制度來看,都是將農業保險作為政府的政策來推行的,盡管這種政策目標有差別。對發達國家來說,農業保險是其福利政策的組成部分,通過農業保險及其進一步發展出來的農戶收入保險,來減少農戶收入的波動;對發展家來說,則是要通過農業保險,使農業生產在遭受災害后能迅速恢復再生產,保障農業的持續和穩定增長,為市場提供充足的農產品。我國雖然還沒有明確農業保險是政策性保險,但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試驗的目的主要是后者,同時還要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繁榮農村經濟,加快農村城市化的步伐。在農業保險風險高費率高,而農業生產和農業保險的預期收益不高,農戶的相對低收入,以及農業保險的投保人較少具有現代風險管理觀念的條件下,上述政策目標與商業性保險公司的性質的尖銳沖突就不可避免,農業保險的商業性經營自然是不可能成功的。那么,商業保險公司打算退出農業保險的實驗經營也就不難理解。

實踐表明,目前對于農業保險的多數險種來說,純商業化經營的路是走不通的。這是我們花了幾十年的時間,才得出的與國際農業保險界同行相同的結論。由于農業的高風險性和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低,對于多數的農業保險險種來說(當然,也有少數險種,如農作物雹災保險、火災保險以及一些某些商品型較高的設施農業項目的保險等),并不存在著一個完全的農業保險市場。它表現在,一方面,農戶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個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低收益、甚至負收益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總之,想僅僅通過商業保險來實現支持和保護農業的政策目標,看來是不可能的。必須另辟蹊徑,重塑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新制度。這種新制度包含的之一,就是政府量人為出,通過對農業保險的某些險種提供一定的經濟支持,同時提供支持和行政支持,使農業保險的某些險種成為一個比較完全的市場,將農業保險變成為支持和保護農業的政策工具之一。

建立中國農業政策保險的制度模式選擇

就我國的實際情況,下述兩種經營模式也許是較好的選擇:

1.政府主辦,政府組織經營的模式。

這種模式的基本格局就像社會保險,由政府主辦,并由政府設立相關機構從事經營。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成立專業性的隸屬于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門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以該公司為主經營全國農村保險業務,它既可以經營農業(種植和養殖業)保險,也可以經營農村的壽險和其它財產保險,其傳統的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的虧損可以通過農村壽險和其他財產保險得到彌補。各省、市、自治區相應建立分支機構,具體業務由縣支公司及其人組織辦理,并以縣為單位,進行獨立核算。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的農作物保險主要是一切險保險和(或)多重風險保險。

除政府的農業保險公司外,也允許商業性保險機構、合作社和相互會社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各種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組織機構都必須由農業保險監管部門審核批準,各自業務范圍應依法規范。

成立專業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是一種政府、整個保險業、單個的保險公司和農民四方受益的舉措,對政府來說,農業救災的壓力可以減輕,農業生產風險在全國的分散可以保持地方農業和整個經濟的穩定;對于保險業來說,農村這塊潛力巨大的市場尚未開發,由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著力開拓農村市場,對保險業的持續發展十分有利;其它的商業性保險公司可以選擇進入農村市場,與農業保險公司合作或競爭,也可以選擇暫時不進入農村市場,等農業保險公司在農村“墾荒”完畢的一個恰當時機,以較小的成本進入農村市場;對于農民來說,他們本身就是農業保險風險分散機制的最大受益者。

第二,由中央政府統一組建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國再保險公司兼營這部分業務),其職能主要有兩個:一是通過再保險機制,使農業風險在全國的范圍內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維持國家農業生產穩定;二是補貼各省、市、區農業保險的虧損,這種補貼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濟,它是一種差額補貼,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一般的保險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經營農業保險的其它商業性保險機構,可以按低于農業風險的實際費率來承保,當賠付率超過一般賠付率時,由國家再保險公司來補足,所以這是一種差額杠桿撬動機制,既可以保證農民以可以接受的費率參加保險,又可以撬動一般的保險機構以不少于社會市場利潤率的水平來承保農業風險。由于它發生作用的范圍是參加了保險的人,因而也就調動了被保險人、保險人雙方的積極性。在這里,國家是通過差額調節來保證農業保險發展。

第三,根據有關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立農業保險專項基金。保險基金通過多種渠道 (政府、消費者、銷售者、加工者和生產者)和方式(除收繳保費外,還可征收專項稅、費,如廣東那樣)籌集,由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統籌使用,由稅務、財政部門征繳和管理,做到“征繳、管理和使用三權分離”,避免滲漏。

第四,實行法定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根據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發展的經濟和社會目標,對有關國計民生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實現有重要意義的少數幾種農林牧漁產品的生產實行法定保險,其他產品的生產實行自愿保險。宜將農業保險和農業信貸結合起來,凡有農業生產借貸的農業保險標的,即使自愿保險項目也應依法強制投保,政府至少對法定保險險種提供保費補貼。此外,農產品加工部門和農產品消費者都應通過一定的渠道分擔部分保險費。保費補貼和分擔可因保險險別、險種、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區經濟發展差異有所區別。

第五,農業保險的經營是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全部或大部分經營管理費用由政府撥付。政府還應給予農業保險經營免征一切稅賦的優惠,以利于其總準備金的積累和長期穩定經營。

第六,除了經營農業保險外,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的商業性保險如農村財產和人身保險的險種(如農房、人身意外傷害等)的稅賦電可適當減免。使其可用這些險種的盈余補貼農業保險。

第七,除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外,也可以允許其他經審批的商業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包括外國再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再保險業務,以便使一地的風險能在更大的空間上和更長的時間內分散,減少農業保險直接保險人的風險責任,提高直接保險人的承保能力。

第八,農業保險的舉辦需要各有關行政、事業部門的支持與配合。進行農業保險區劃、厘定保險費率以及各種扶持政策的落實都不是農業保險公司一家所能辦到的。農業保險具體業務的開辦,如展業簽約、查勘定損、理賠兌現等工作也都需要縣、鄉行政部門的組織、協助和推動。

第九,為保證上述各項能夠順利貫徹實施,必須先制定和頒布有關法規,因此,《農業保險法》的制定是當務之急。

鑒于各地情況的較大差異,農業保險的決策和經營主體可以下放到省、市、自治區,類似加拿大那樣。舉辦農業保險與否,成立農業保險公司的遲早,由省、市、自治區依據本地情況自行決定。各省、市、自治區的農業保險公司可以作為獨立法人,獨立經營,自成體系,自求財務平衡。在統一的經營體制框架和總的原則下,各公司經營范圍、強制和自愿保險的標的、保障水平、補貼水平等允許有差異。在各省、市、自治區自主決策、獨立經營的體制下,中央農業保險公司不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而主要經營全國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業務,或者就成立農業再保險公司,并通過全國再保險公司給予舉辦農業保險的省、市、自治區一定的資金扶持。從國外的實踐來看,這種靈活的體制,適應各地經濟發展的差距。上海市試驗的政府推動、以險養險、保險公司具體經辦的模式,就是我國地方政府辦農業保險的一個比較成功的范例。

2.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

我國商業保險公司試驗經營農業保險已有不短的,美國近10年農作物保險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也表明,由商業保險公司在政府政策性保險經營的框架下來經營農業保險也并不是一條無效之途。

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就是在我國政府統一制定的政策性經營的總體框架下,由各商業性保險公司自愿申請經營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具體設想是:

第一,在中央設立“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或“中國農業保險管理公司”,該公司是隸屬于中央有關部門(財政部或農業部等)的事業性機構,不直接經營(或少量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其經費由財政撥款。該公司主要負責全國農業保險制度的設計和改進;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劃,制定具體政策;設計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具體險種;接受和審查有意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經營的商業保險公司,并根據各商業公司每年經營農業保險的業務量向保險公司提供經營補貼;向各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性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對經核準的商業保險公司依法開展的農業保險業務情況施行監督。

第二,允許商業性保險公司(主要是財產保險公司)自愿申請經營由政府提供補貼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項目,政府的補貼可分為保險費補貼和經營管理費補貼,具體補貼比例和 (或)數額因政府的財力狀況和不同險種而有異。獲準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性保險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或中國農業保下管理公司)對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規定的農業保險業務,除補貼外不承擔其它責任。

第三,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主要經營中國農業保險公司設計的基本險種,采用規定的費率規章,也可以自行開發自愿投保的農業保險險種,但自行開發自愿投保的農業保險險種,需經中國農業保險公司審查和批準后,才可以出售。保險展業、核保、理賠均由商業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其人進行。

第四,這種制度下的農業保險項目要實行法定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對少數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作物和畜禽的一切現貨多重風險保險項目,有必要實行法定保險,以避免逆選擇和道德風險,降低項目的經營管理費用和便于風險在盡可能大的空間上分散。其它作物和畜禽的多風險責任保險和單一風險責任的保險項目可以實行自愿保險。政府只對法定保險項目給予補貼。

第五,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所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項目還應該給予財政和方面的支持和優惠政策。對法定保險項目應免除營業稅和所得稅,自愿保險項目也應該免除大部分稅負,以利其健康經營。

第六,中國農業保險公司要為經營農業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其它國內外商業性保險、再保險公司也可以向其提供再保險,再保險可以采取自愿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一定范圍的法定分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