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公積金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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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公積金異地還貸購房,條件各不同
日前,很多城市都相繼調整了有關公積金異地還貸購房的規定。武漢從今年10月20日開始執行調整后的公積金政策。在新調整的規定中,最大的亮點就是允許異地購房可以動用本地公積金還貸。這意味著在武漢的市民被允許在武漢市行政區域之外,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來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
武漢使用公積金異地還貸購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抵押銀行蓋章);借款、抵押合同;繳存銀行出具的職工個人信用報告(繳存銀行蓋章)、貸款銀行出具的近3年銀行還款流水明細;單位審核蓋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和《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另外,廣東的珠三角地區8城已實現異地互貸,其中包括廣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門、中山、東莞、肇慶。想在這些城市間實現異地公積金互貸操作,要看在哪個城市貸款,就按哪個城市的規定辦。因為具體的異地互貸的限制條件,每個地方都不一樣。大家還要細心查看各地政策,確保自己是否符合這些細節方面的條件。
公積金貸款額度提高
多地公積金的貸款額度都有不同程度上調,武漢市民首次使用公積金買二手房,貸款限額由40萬元提高到60萬元,但在具體貸款時,也有不同的標準要求,不是人人都能貸到60萬元的。
深圳市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由原來的80萬元提高到90萬元。大連、深圳等城市將首套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降至兩成。廣東江門市同意開平、鶴山兩縣調整公積金貸款額度的申請。按照調整后的額度,首套房貸款最高限額統一提高到一人25萬元,兩人或以上50萬元;二套房貸款最高限額一人20萬元,兩人或以上40萬元。昆明不僅提高了貸款最高額度,也放寬了公積金貸款還款年限,廈門、蕪湖、合肥等地也相繼上調公積金貸款額度等,為公積金貸款松綁成為了地方政府刺激樓市的主要手段。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僅可以對市場釋放微調信息,也不會影響限購限貸的政策底線,是地方政府微調的最容易執行的辦法。
父母可成為共同還款人
深圳規定在子女用公積金貸款買房時,允許將父母作為共同還款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公積金還款時,提取的是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父母沒有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才可以申請為共同還款人,還款時扣減其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賬戶余額,用于提前償還子女的公積金貸款或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每年扣減一次。
在公積金貸款申請時,本人為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時,配偶應當為共同申請人,配偶父母在本市繳納公積金的,也可以成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和父母一并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另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北京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個人賬戶
雖然目前北京、上海暫時還不支持公積金異地互貸政策,但在北京繳存了公積金的購房者,如果在外地購房,可以一次性提取個人繳存賬戶內的公積金余額。
篇2
20xx年公積金調高細則:多地調高公積金繳存上限近日,深圳、廣州、天津、太原等多地密集宣布自7月1日起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6月以來,已有北京、上海、溫州、南京、重慶、成都、中山、青島、石家莊、西安、泉州、烏魯木齊、昆明、合肥、南昌等多個城市,包括湖南省、福建省等省份陸續通知,調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而帶動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的提高。
公積金也是一項重要收入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各地調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而帶動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的提高。隨著個人繳費基數的調整,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能增加,個人到手工資可能因此會降低。
同時,隨著個人繳費基數的調整,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也會增加。雖然這筆錢不是直接打到工資卡上,但也是一項收入,終歸是職工個人所有,可以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能提取出來支付房租。
從7月1日起,20xx住房公積金年度北京繳存基數上限定為23118元,其中,月繳存額上限將由上一年度的5102元變為5548元,上漲446元。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xx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xx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繳存基數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過22605元,相比20xx年的1950元、21048元均有提高。
上海市20xx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定為2732元,而20xx年度上海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2494元。
除京津滬外,已宣布調整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各地無一例外均是調高數額,而從過去數年情況來看,各地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也都是調高,尚沒有發現調低的地區。
廣州、深圳職工月繳可超8000元
7月3日至8月31日期間,廣州將開展20xx-20xx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繳存基數,原則上不高于本市20xx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2275元。經濟效益好的繳存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22275元的,暫可據實申報職工的繳存基數,但最高不得超過37125元。
深圳市住建局公積金中心表示,20xx年度深圳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7480元,因此20xx年公積金最高繳存基數調整為7480元的3倍,即22440元,經濟效益好的單位,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37400元。
今年7月調整后,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4682元,下限亦為306元。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952元,不設下限。
從京滬廣深四大城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來看,廣深超過了8000元。目前北京超過5000元,而上海尚不足5000元。
20xx年公積金調高細則: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
有網民指出,此次住建部限期建立起住房公積金全國聯網制度后,最大意義莫過于使異地勞動者平等享受到了住房公積金的福利,能夠自由支配公積金,提高了公積金的使用效率。
據報道,根據住建部規劃,今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通過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目前相關部門正加快推進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建設,在今年6月底前上線,以后將實現賬隨人走、錢隨賬走,預計這一舉措的受益群體將超過1.3億人。
從切實對接并兌現居民住房需求的本質屬性出發,有必要盡早實現住房公積金全國聯通。網民童彤說。
網民董登新也指出,隨著城鎮化加速,部分勞動力開始向三四線城市流動,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一旦開啟,就可以方便北上廣深的住房公積金劃轉到其他地區,加上當地購房政策和房價優勢,有利于增強繳存者購房能力,同時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這一政策對于那些在一線城市工作,卻要在其他二三四線城市購房的人群有很大的幫助。
以改革打破利益藩籬
一些網民指出,此項改革仍需做好相關配套工作。
網民朱昌俊表示,公積金開始異地轉移接續,走向全國漫游,并不意味著實現了異地貸款,下一步還應盡快放開公積金異地貸款,進一步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率與公積金制度的含金量。改革沒有終點,公積金的地域壁壘被打破后,還應該繼續完善和優化相關制度,更好地滿足購房需求,增進人們的獲得感。
一位網民指出,公積金異地轉移如果解決的好,公積金異地貸款在技術上看似乎不會存在什么問題,關鍵在于以改革打破利益壁壘,讓繳納者盡量都能享受公積金貸款制度。
20xx年公積金調高細則:提取條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 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篇3
1、雖然目前有些城市可以申請公積金異地貸款購買房子,但大部分城市還沒有實行這一政策。
2、因此公積金貸款買房還是有區域限制,不能實現想在哪里申請就在哪里申請。
3、但如果城市可以支持異地公積金貸款的話,也是可以用的。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農民工納入公積金覆蓋范圍
我省支持農民進城購房。落實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居住證制度,積極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各市、縣政府要制定鼓勵農民進城購房的政策措施。將農民工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住房公積金覆蓋范圍,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含)以上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全面開展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提高進城務工人員住房消費能力。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銀行業監管、人民銀行等部門要指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推出針對農民進城購房的信貸產品。引導房地產企業順應進城農民購房需求特點,采用團購等銷售方式,降低農民購房成本。
實行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
實行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將棚戶區改造與推動新型城鎮化相結合,把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遷進入城鎮的村莊納入城鎮棚戶區改造范圍,給予資金補助、稅費減免和開發性金融政策支持。同步推進村民轉為市民、村委會轉為居委會、集體土地依法征為國有土地、集體企業轉為股份制企業“四個轉變”。各地要制定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支持措施,自2016年起,新啟動的城鎮棚戶區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項目貨幣化安置比例不低于80%。
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積根據市場需求確定
各地要根據房地產市場供需實際,控制好房地產用地供應的規模、結構、布局和節奏。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實行按樓面地價出讓住宅、商服用地。合理確定建設用地兼容性,提高對新產業、新空間的適應性,允許既有和存量公共服務設施、商業商務設施在建設用地大類中跨類別功能轉換,支持存量住宅向家居酒店轉型,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門要及時換發相關證照,并行辦理有關手續。今后公開出讓的商品住房項目是否配建保障性住房及配建比例由各地政府自主確定。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根據市場需求確定,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70%以上的強制要求。
鼓勵利用存量房發展旅游、養老等
鼓勵房地產企業利用存量房發展旅游、養老、創業、文化、教育、體育等跨界地產,開展多元化經營。促進房地產企業由單一開發型向專業服務型轉變。提高房地產品質,強力推行居住建筑節能75%的標準,積極發展被動式房屋等綠色節能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廣裝配式建造方式,大力發展鋼結構建筑,促進化解鋼鐵過剩產能。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
加大金融信貸支持力度
加大金融信貸支持力度。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調至20%;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30%。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統一調整為按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加快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與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和人民銀行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將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單套建筑面積調整為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推動住房租賃規模化、專業化經營
培育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全面落實好國家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等相關支持政策,培育專業化住房租賃機構,推動住房租賃規模化、專業化經營。引導企業投資購房用于租賃經營,鼓勵房地產企業調整資產配置持有住房用于租賃經營,支持專業機構通過租賃或購買社會閑置住房開展租賃經營。建立租賃市場房源信息平臺,規范租賃行為,維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今后各地政府原則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實行公租房貨幣化。
加強北京周邊房地產管控
篇5
關鍵詞:供給側改革;住房保障體系;公積金制度
中圖分類號:F299.233.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5-00-01
一、當前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當前面臨的問題,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的問題;住房公積金的投資、分配使用問題;住房公積金的監管制度問題[1]。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的問題
在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下繳存率較低。城鎮中的企事業單位是主要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城鎮單位需要按時繳存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但部分民營企業通過少繳存住房公積金來節約成本[2]。同時住房公積金繳存沒有嚴厲的強制措施,和法律法規,城鎮個體工商戶基本不繳存住房公積金。另一方面,住房公積金不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范圍之內,沒有相關部門能夠有效解決發生的糾紛。這些都是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面低下的原因,與國家新型城鎮化建設方針不相適應。
(二)住房公積金的投資、分配使用問題
2016年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率為70.20%,至年末公積金繳存余額達到45627.85億元。由此可見,目前的住房公積金資金閑置嚴重,使用效率不高,投資渠道也比較少,存在制度缺陷。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低導致產生大量的余留資金,但住房公積金投資渠道少成為保值增值難的重要原因。出于對政策風險和資金風險的擔憂,多用于國債購買、專戶存款、個人住房貸款、保障房建設項目貸款等的利息收入,投資回報率較低。在公積金分配使用方面,高收入家庭購房能力較強,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比例高于低收入家庭,公積金補貼逆向傾斜的現象體現了制度的不公平性。
(三)住房公積金的監管制度問題
從管理方面來看,當前公積金的管理決策機構是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的日常運作,銀行負責存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財政、住建、央行和審計等部門負責監督工作。其中管委會和管理中心存在權責定位不明確、履職不到位的問題[3]。作為決策機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并非常設機構、也非獨立法人,其作用有限,造成職能虛化的結果[4]。而管理中心由于缺乏專業投資人才和有效的資金管控、審計、風險監控機制,其資金多閑置在銀行,獲得微少利息收益,同時各公積金中心只在本城市封閉運行,各自為政,無法形成高效的資金調配機制,無法進行異地流轉使用將對繳存人造成一定的影響。多部門監督易出現協調配合不足、監督力量分散、監督不力的現象,公積金存在不規范使用的風險。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途徑
住房公積金在我國的定位是準公共產品,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中政策性住房金融核心。我國建立多層次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制非常有必要,以成為住房保障體系的強有力后盾。對于我國當前住房公積金制度所面臨的問題,需要改革存在的不足、有效推進省級層面、全國層面的統一管理制度,以提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率、利用率和優化配置率,建立適應我國供給側改革背景下新型城鎮化的要求,滿足住房保障體系發展需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5]。
(一)改革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分配使用、監管等環節的不足
為提高城鎮居民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率,可以擴大繳存對象的范圍,在現有公積金繳存制度的基礎上增加個人自愿繳存的方式,使每個城鎮工作人員都可以享受住房公積金的優惠政策。還可以實施住房公積金差異化繳存,根據家庭收入水平、繳存額度實行不同的繳存利率和繳存額度。在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環節上,通過減少對職工提取公積金的限制,使公積金高效用于購房、自建、支付房租、裝修等個人需求,還可以通過實行貸款差異化利率將公積金傾向于低收入家庭。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監管環節上,可以推廣全國住房公積金聯網監控,加大公積金運作透明度和效率。
(二)在省級、全國層面成立跨地市機構來協調統籌全國住房公積金
各省分別成立省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各地市級所管理的公積金余額進行統一管理運作,實現各地市資金的相互調用,提升優化配置效率[6]。設立全國性的專門針對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性銀行補充住房市場融資機制和住房保障體系,它是由中央財政直接注資,成為儲蓄型的住房政策性銀行,實行全國統一運作原則,實施全國跨區域性的資金調配,加強整體抗風險能力,能夠合理分散住房信貸的區域性風險,成立區域性的住房金融風險防火墻,用以解決我國當前公積金制度所面臨的問題。
(三)規范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流程
對于申請人資料和抵押項目的情況要進行詳實的核實,并需要健全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管理機制,保證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安全,預防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的初期風險;對于住房公積金貸款中期風險防范,可以對于貸款的額度以及期限進行管控。對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后風險防范,需要對貸款的還款情況和還款質量進行追蹤,分類管理。
三、結論與建議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國家從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角度提出的一項重大戰略部署,也是一項制度上的調整,對于公共政策的供給方式而言,需要具備更高的效率。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關系到民生和社會保障,也需要從供給改革入手。在經濟新常態的背景下,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加強供給改革力度,通過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完善來滿足普通群眾多層次的需求,最終實現住房公積金惠及民眾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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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鄭慶莎.供給側改革中的房地產去庫存問題淺析[J].科技經濟市場,2017(1):42-44.
[3]陳彥良.關于住房公積金對購房影響的探討[J].現代經濟信息,2016(16):86.
[4]王小駒.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J].管理觀察,2016(20):66-67.
[5]蔣華福,王廣斌.我國住房公積金空間格局研究[J].住宅科技,2016(3):14-19.
篇6
關鍵詞:農民工;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
中圖分類號:F23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4)07-0054-01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大批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進城務工的農民越來越多,從而形成了一個特殊的群體,這就是農民工。農民工,顧名思義,就是指在城市務工而戶籍仍在農村的群體。應該看到,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工業化和現代化的必然趨勢。進城務工農民同產業工人一樣,是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城市勞動者,他們與土地已經基本沒有勞動和收入上的聯系,其勞動時間、勞動對象以及所創造的社會價值主要在城市。因此,破除體制障礙,使農民工享受到與城市產業工人相同的待遇和社會福利,是十分必要的。在農民工中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不僅是農民工享受與城市產業工人相同待遇的一個重要方面,而且對于加快城市化進程,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維護社會穩定等,都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在我國,實行了幾十年的戶籍制度造成了城鎮居民身份與農民身份客觀上的不平等。因此,在長期城鄉二元結構下,不僅拉大了城鄉經濟差距,而且造成對身份的偏見和歧視。中央要求:“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也就是說,要讓進城務工人員都能夠享受到“市民待遇”。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所有在城鎮的單位和在這些單位工作的人員,都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因此,在農民工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不僅是國家政策的要求,是維護農民工的合法經濟利益的需要,而且有利于消除對農民進城就業的歧視。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社會受益面最大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即幾乎所有的工薪階層(中低收入職工)都可以通過這個制度受益。它的特點和作用包括:單位和職工共同繳存,歸職工所有;對工資中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職工購、建住房除可使用個人賬戶中的累積部分;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貸款實行優惠利率等。這種強制與鼓勵相結合的政策性住房社會保障制度,與直接作為工資收入發給職工的區別在于:一是強制性地調整人們的消費,即職工必須把自己收入的一部分積累起來用于住房消費;二是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和低息貸款等。大多數進城務工人員的問題之一是“居無定所”,沒有住房。一個單位招募雇員,有無固定居所往往是一個重要的參考條件。推進城鎮化需要逐步把大批農民從土地上、從農村中永久地轉移出來,這不僅要解決農民進城后的就業問題,而且需要解決其居住問題。因此,在農民工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將他們納入城市住房社會保障體系,不僅可以使他們有一筆住房消費資金用于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而且是實現農村剩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國家建設部在2007年3月16日的《2006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中首次明確提出:應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擴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工在內的城鎮各類就業群體。這意味著,一直被視為城里人才能享有的福利――住房公積金,首次在制度上接納了全國數以億計在城市里打工的農村人。
篇7
一、充分認識住房公積金工作面臨的挑戰
1.騙提騙貸增加
近年來,隨著住房公積金放貸制度的放寬,騙提騙貸的情況逐步出現。個別不法中介偽造虛假材料,幫助職工編造各種理由騙提個人住房公積金,并按提取額收取10%~50%比例不等的非法傭金,嚴重干擾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在貸款方面也有同樣的案例,個別不法分子虛開皮包公司,再利用給公司員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之機,偷偷復印身份證、戶口本,到銀行開立賬戶騙取貸款。有的與房產部門的工作人員合伙,出具假的備案卡;還有的職工假離婚,等等。作案手段五花八門,防不勝防。
2.職工購房選擇住房公積金的比較優勢下降
在市場化住房體制已經確立的形勢下,住房公積金制度正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比較突出的是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優勢逐漸減弱和商業貸款替代性增強的問題。在住房公積金政策性住房金融發展的帶動下,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商業性住房金融近年也得到長足發展,目前各商業銀行普遍把個人住房貸款作為重點業務發展。在全國當前利率總體水平較低的情況下,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多次不平衡調整。目前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比商業住房貸款利率僅低約1個百分點,其低息優勢受到嚴重削弱。在這種情況下,普通職工家庭選擇住房公積金進行住房消費呈下降趨勢。
3.繳存比例不平衡導致繳存差距擴大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設計上已對社會公平有所考慮,比如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應低于5%,也不能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但是,政策對部分高收入行業和單位開了口子,由于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和職工按照1:1的比例繳存,部分行業和單位將其當成了變相福利,社會收入分配差距進一步擴大。
4.非公有制企業人員建制難度大
隨著近年來國內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快速發展,非公有制企業的從業人員在數量上所占的比重越來越高;但非公有制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絕大多數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原因是:非公有制企業的人員流動性非常大,由于非公有制企業多為科技含量較低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對員工素質要求不高,在勞動力資源充裕的情況下,勞動用工的主動權主要在企業,用人制度非常靈活;同時工作人員也會根據自己的能力、收入和個人發展的需要變換工作,且用工制度不健全,許多單位與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使得住房公積金繳交難以全面覆蓋企業。
5.個貸發放率穩中趨降,年貸款總額縮減
據貴州銅仁住房公積金公報數據顯示,2011年銅仁住房公積金共向2975戶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比減少11.3%。江西新余全年共發放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18519.4萬元,同比減少28%。上海市2011年發放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265.05億元,發放戶數為7.33萬戶,分別較上年下降12.50%和26.36%。根據各管理中心反饋資料數據分析,影響個貸發放率和貸款額減少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一是2011年全國房地產市場密集調控,受住房差別化信貸和差別化稅收等政策影響,住房消費成本增加,改善、投資、投機型住房需求受到明顯抑制。二是各大城市先后頒布了“限購令”、“限價令”、“一房一價”、“租賃稅”等政策,對二手房交易稅也進行了調整,同時央行多次上調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率和存貸款利率,使住房信貸不斷收緊,商品房出現滯銷。三是由于過去鼓勵住房消費,城市中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貸款已逐漸趨向飽和,致使住房公積金貸款相應減少。四是2011年受通貨膨脹影響,房地產市場價格居高不下,極大影響了購房的積極性,使房屋銷售量急劇下降。
二、化挑戰為機遇,以機遇促發展
1.擴大影響
認識是行動的先導,加速住房公積金發展,必須有濃厚的、強烈的、良好的社會輿論和認識氛圍做基礎。在當前形勢下,必須與時俱進抓導向、抓宣傳,讓更多的人認識公積金,自覺參與公積金,形成持久、有效、正面的社會影響。在擴大影響中要切實做到三個突出。
一是突出政策的民生作用。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是實現居者有其屋,改善職工的住房條件,事關職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惠民利民的好政策。
二是突出政策的保障作用。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強制儲蓄性、互、保障性的特征。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能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有力有效的可靠保障。
三是突出職工權益的法定作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條例》規定的法定義務。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2.修改《條例》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時期,每項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也必然需要一定的過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于1999年頒布并實施;2002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10余年來,其中的有些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住房公積金的發展需求。加快修訂《條例》既是發展的必然,也是解決職工訴求、解決制度矛盾的根本途徑。
2012年2月12日,住建部決定對《條例》進行第二次修訂,目前正在全國多地進行密集調研,了解公積金政策執行情況。在修訂中,我們要立足于全國一盤棋,統一機構性質、系統監管、政策執行,把握職工的直接合理訴求、社會的普遍關注和適應未來發展的大方向原則,有針對性地增補修訂和調整完善。二次修訂后的《條例》,應明確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及法律指向,能讓公積金更便利地用于包括租房、裝修在內的住房消費,改善職工的住房條件,更能貼近支持中低收入家庭對住房的需求。
3.保障民生
一方面,要用好、用足政策,從實際出發,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滿足職工訴求,支持職工構建房屋,提高居住水平;要大力開展政策創新,推行異地貸款等模式,做到專款專用,應用盡用,應貸盡貸。
另一方面,要切實維護職工權益,根據《條例》要求,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效益如何,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部門對單位逾期不繳或者逃避、抗拒建制的,嚴格按《條例》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特別要抓好非公企業建制突破,落實進城務工人員建制工作。
財政補貼作為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中的一部分,必須落實到位,同時,各管理中心要優化服務、強化管理、創新管理方式,探索業務上的開放式同城受理、歸口審批、限時服務,提升效率,著力為廣大繳存人創造快捷、高效、文明、規范的辦事環境。
4.確保安全
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著龐大的資金,確保資金安全是重中之重。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一是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加強崗位風險控制。根據管理中心內設崗位,明確劃分職責權限。對于貸款審批、公積金提取等重要崗位,規范業務操作,明確第一責任人,明晰權利和義務。重點是要錯開管理和操作層,實現崗位之間的相互牽制、相互約束和相互監督。二是落實管委會決策職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重大決策和重要政策,都須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執行。三是加大懲罰力度。一旦出現違規違章辦理貸款、提取的情況,不但要追究辦理職工的責任,還要追究審批管理人員的責任,并加大處罰力度。四是要加大投入,建立科技防控體系。要引用先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對資金流向實行實時監控,要運用機器識別技術,減少人為因素。五是要加快信用建設,從業者要愛崗敬業、嚴謹自律;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要誠實守信,合規支用公積金,使住房公積金管理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保證資金安全。
篇8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G353文獻標識碼: A
一、住房公積金含義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1年起源于上海,在上海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時,就明確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的長期儲金。實行公積金辦法的職工個人按月繳交占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單位亦按月提供占職工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兩者均歸職工個人所有。1994年我國第一次正式提出住房公積金概念時也規定了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性住房儲金。
1999年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時,將住房公積金定義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2002年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修訂時,將住房公積金的定義修改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這個定義也是現在一直使用的住房公積金的定義。
二、住房公積金特點
1、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管理條例強制執行的,只要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不管是否愿意,均要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有利于保證資金的來源和規模,擴大制度覆蓋面,使不同層次職工都能享受到這一制度,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2、長期性
住房公積金是長期住房儲金,單位只要在正常經營就要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而職工從開始參加工作就要繳存住房公積金,直到退體為止。對單位和個人而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均是長期的。
3、互
作為職工而言,無論是否打算購買住房,都要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在未購買住房時,歸職工個人所有的住房公積金是不能提取使用的,除非職工死亡、出國定居或退體。這樣,在職工沒有買房需求時,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就作為存量資金提供給需要買房的職工融資使用,體現了其互相性。
4、政策性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由一系列規章制度來保證實施的,除了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外,其主要運作的依據都是由建設部、財政部等部門制訂的規范性文件。此外,為了鼓勵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國家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了優惠,如:企業支付的住房公積金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作為企業成本費用予以抵扣;職工支付的住房公積金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在稅前抵扣;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房產稅。通過這些稅收政策的實施,提高了企業和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有利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推行。
5、公益性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資金雖然是歸職工個人所有,但是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并不歸職工個人所有。增值收益除了提取貸款準備金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外,剩余部分均無償用于廉租住房建設,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公益性。
6、限定性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是范圍是受到限制的。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明確: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的用途限定于為職工個人住房建設提供資金,除此之外不能用于其他的用途。
三、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存在的問題
1、法律體系不完善
與其他國家依據法律設立制度不同,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走的是先由各地制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試點,總結經驗后再制定全國性的法規的道路。1991年上海了《上海市公積金暫行辦法》、《上海市住房委員會章程》等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規定,開始試行公積金制度。1994年財政部的《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是有關公積金管理的第一個全國性文件。而在這項制度面向全國推行5年之后,1999年國務院才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個公積金管理的最高立法層次的行政法規。
2、法規滯后,政出多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最后一次修訂是在2002年,之后國務院就沒有對其進行過修訂。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住房改革制度的深化,有些規定己經與現實情況相脫節。如:《條例》中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對象為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但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個私經濟的發展,個體經營者、自由職業者、進城務工人員等己經成為了社會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這部分人卻被《條例》排除在了受益對象之外;《條例》中明確公積金只能用于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和購買國債,但2009年建設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卻再次將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擴大到了項目貸款。
3、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虛置
3.1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委員構成比例不合理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其人員由三部分構成:一是政府負責人,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專家;二是工會代表和職工;三是單位代表。這三部分人員的人數是相同的,簡稱“三三制”。但是這樣的設計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專家人數所占比重較少,二是單位代表不明確,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中每一種所占代表比例沒有規定,使用有的城市管委會中行政機關代表比例較高,不能充分代表廣大的繳存單位。
3.2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委員缺少履職所需的專業知識
作為一項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積金的決策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專業性,需要委員具有一定的經濟、法律、金融、房地產、財務管理等專業知識,還需要對我國的住房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制度、公積金制度等政策有所了解。但《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并沒有對管委會委員的知識背景作出規定,而各地對管委會委員的選擇主要是根據委員的任職機構和職務來確定,很少考慮到委員的專業背景,所以管委會的專家委員人數較少,大部分委員缺少決策所需的專業知識,有的委員甚至連住房公積金的基本政策法規都不太了解,無法為決策提供指導的意見,難以實現決策的科學性。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位不清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的事業單位,管理中心負責記錄個人公積金賬戶情況、審批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以及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公積金的歸集、貸款等金融業務由受托銀行辦理。但在實際執行中,公積金管理中心存在以上海和北京為代表的兩種管理模式。
上海模式嚴格按公積金制度建立之初的“管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思路來運行,各地在建立公積金的時候普遍也采用這種模式。具體來說,上海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全部委托銀行進行,在銀行開設職工個人賬戶,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貸款直接到受托銀行辦理,由銀行登記個人明細賬。
北京、大連、昆明等很多城市己逐步采用北京模式來運作。具體來說,北京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全部由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個人明細賬由管理中心負責記錄,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直接由管理中心辦理,受托銀行沒有個人明細賬,而公積金的貸款則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后委托銀行發放,受托銀行只是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出納。
5、住房公積金制度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
1、監管不健全
近年來公積金大案頻發,充分說明了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媒體報道的住房公積金的大案每年都有所上升,從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上升到2008年的18起,涉及金額也從2003年的1. 16億元上升到2006年的10. 8億元。而原麗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王瓊英,在2004年7月建設部緊急要求在未出臺《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暫行辦法》前,一律停止在證券交易市場購買國債,并立即收回各管理中心在證券公司結算賬戶中的資金的通知下發后;2004年11月云南省建設廳公積金監管處也明確復函,要求麗江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停止與中科證券公司的交易,不得違規在中科證券公司購買國債的情況下,仍在2005年將8000萬元公積金轉入中科證券賬戶用于購買國債,該筆資金實際上己被中科證券公司挪用,造成7360萬元資金無法追回的案件,更充分說明了建設部、建設廳的雙重禁令,實際上只是一紙空文,管理中心主任權力無人制約,公積金監管無法落到實處。
2、內部監管薄弱
住房公積金的內部監管包括了公積金管委會對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管、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自身的監管兩方面。由于前述所說的管委會制度設計的問題,管委會虛置,管委會對管理中心很難做到真正的監管,管理中心成為真正掌控住房公積金的部門。
3、公積金信息透明度低
2007年建設部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在意見中明確要求各公積金管委會和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公開:公積金管委會的設置、職能、工作規則、會議信息和重大決策事項;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機構設置、職能、負責人名單、業務網點地址等事項;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辦事程序;受委托承辦公積金業務的銀行及分支機構名稱;公積金年度歸集、提取、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報告;住房公積金管理及業務發展中長期規劃等。
四、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原則與思路
(一)尊重歷史,循序漸近
住房公積金制度雖然存在一些問題,但其對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推進發揮了積極作用,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公積金現在己經有了良好的群眾基礎和資金積累狀下,這一制度不應輕易否定和放棄,而是要在基于我國歷史沿革和發展現對其進行漸進式的改良。
(二)體現住房保障作用
住房公積金下一步的發展方向,應該從兼顧所有收入階層的普惠制轉而重點改善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問題,強化其住房保障功能,將高收入階層的住房問題交由市場解決,在政策措施上向中低收入階層傾斜。
(三)兼顧公平與效率
要照顧各方面的利益,在體現效率的基礎上也要考慮公平性,要考慮中低收入階層的利益,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間爭取一個平衡點,在短期穩妥的同時,也不能放棄長期效率。
1、健全法規制度
要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首先要完善法律體系,使之有法可依,從而使住房公積金規范運行。
2、加強外部監管機制
目前住房公積金的外部監管機構主要是財政、建設、人民銀行、銀監會、審計等部門,多頭監管實際上是多頭不管。
3、建立行政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以建設部數據專網為網絡平臺,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系統為基礎,采用建設部、省(自治區)建設廳、管理中心三級聯網方式,建立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將監管數據直接從公積金信息系統中生成,并通過監管系統專網實現數據傳送,從而提高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水平,實現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適時監督。
4、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要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益,就要加強貸款發放和投資兩方面的工作力度。從公積金貸款的發放上,一是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減少貸款流程、簡化貸款手續,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服務質量,增加公積金貸款的發放金額,使更多的家庭受益;二是對于中低收入家庭要制定貸款優惠政策,要從購房類型、貸款利率、貸款期限、貸款比例、還款方式等方面有所傾斜。
5、加強貸款管理
要避免出現違規發放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情況,就要加強對貸款發放過程的監管。具體來說,公積金管理中心一是要完善個人貸款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程序,加強貸款業務的稽核;二是要完善個人貸款業務操作系統,在信息系統中設定貸款的額度、期限等控制因素,使得不符合條件的貸款無法通過系統審核,從而也就不能發放;三是嚴格審查貸款人申請資料,核實貸款人主體資格、公積金繳存情況、還款能力、交易真實性、抵押真實性等要素,加強異地公積金繳存信息核實;四是建立貸款審批崗位制約機制,加強教育,
對違規發放個人貸款的審批人要追究責任。
結語:
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當前遇到了一些問題和挑戰,但是從住房公積金擁有的廣泛的群眾基礎和良好的社會認可度來看,這一制度不應該輕易放棄。并且從其具有穩定的資金來源來看,只要制度設計得當、決策機制健全、管理體制合理、監管有效、業務規范,這一制度將為解決我國居民住房問題繼續發揮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叢誠.中國住房和公積金制度發展大綱[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8.
篇9
一、20**年10月1日至20**年6月30日,個人住房轉讓環節(賣舊買新或買新賣舊)涉及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暫緩征收。
二、自20**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144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稅稅率統一調整為1%。
三、20**年10月1日至20**年6月30日,對個人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且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購房者,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按購房者繳納契稅數額給予全額補貼。
四、對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積未達到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的購房者,為改善自身住房條件購房,不視為購買第二套住房,仍執行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
五、20**年10月1日至20**年6月30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費和房屋評估費分別由7‰、5‰調整為5‰、2‰。
六、20**年10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限內,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期房貸款的最高額度由原25萬元提高到30萬元,且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格(或評估價格)的70%。二手房、現房貸款的最高額度分別由原20萬元、15萬元提高到25萬元、20萬元,且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評估價值(或應納稅所得額)的50%。
七、20**年10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由30%調整為20%。
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由最長20年延長至25年。
九、20**年10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放寬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齡限制,由原法定退休年齡延長至退休后5年。
十、取消公積金貸款只能享受一次的政策限制。凡不拖欠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允許多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十一、公積金繳交年限由原連續繳納2年縮短為1年,且借款人為大學畢業生或部隊轉業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均允許辦理公積金貸款。
十二、凡在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或能夠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居留身份證明的外來人口,均可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
十三、農民工通過購買獲得具有所有權并達到一定標準的住房,可以將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的贍養老人戶口遷移至城市。
十四、允許異地購房居民及直系親屬自主擇地落戶,享受戶口所在地的醫療、教育等社會資源。
十五、放寬普通商品住房認定條件,滿足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平方米以下即可認定為普通商品住房。
十六、在堅持“凈地”出讓的基礎上,對危舊房改造、企業搬遷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項目,允許采取“毛售凈交”的方式出讓。
十七、對10萬平方米(含10萬平方米)以上的地塊,統一規劃,分塊出讓,分割發證,分期開發,每期不超過1年,最長不超過3期。
十八、適當降低滯納金收取比例。
十九、20**年6月30日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緩交或分期繳納開發涉及的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費、消防費等市權的建設規費,最長可延期至辦理銷售許可證前。
二十、積極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走聯合開發道路,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在建項目因資金問題與其他企業聯合建設的,可以緩交相關市權規費。
二十一、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資本金監管比例調整為:開發建設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上(含15萬平方米)按2%監管,10萬平方米(含10萬平方米)至15萬平方米按3%監管,5萬平方米(含5萬平方米)至10萬平方米按5%監管,5萬平方米以下按7%監管。
二十二、對自開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月核算、按季預交、年度匯算。
篇10
關鍵詞:內部審計;防范;住房公積金;風險
一、住房公積金主要經營風險分析
(一)財務管理風險
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繳存資金、委托貸款回收資金不及時入賬;第二,違規確定受托銀行,不按業務需要開立銀行賬戶,違規轉存資金;第三,不按規定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第四,定期存單保管不善,被違規利用或到期不及時兌付收回;第五,濫用印鑒、支票、重要空白憑證;第六,擅自處理抵押資產;第七,篡改憑證、賬單;第八,違規籌集資金。
(二)歸集風險
住房公積金在繳存方面存在諸多不規范性:如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低下,繳存基數不規范,或只給部分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等。
(三)公積金使用風險
公積金使用風險主要體現在兩方面,提取、貸款風險和購買國債風險。提取、貸款風險主要表現在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發放貸款;超額度提取、放貸,超期限放貸;利用虛假材料騙提騙貸。購買國債風險主要表現在未經管委會批準購買國債;在證券市場購買國債。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內部審計措施分析
(一)加強財務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第一,繳存資金、委托貸款回收資金應及時入賬,建立中心與銀行按日對賬制度,中心應及時將繳存資金記入職工個人賬戶,并按規定利率計息;建立對受委托銀行的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與手續費掛鉤,要求銀行將委托貸款回收資金及時入中心賬戶,并暢通職工查詢、對賬、投訴渠道,建立職工舉報處理機制。第二,確定的受托銀行報經管委會決策,簽訂的委托協議報上級監管部門備案;不得在銀行多頭開戶;不能為私利隨意轉存資金,應建立資金調配管理制度,資金調配必須與業務需求掛鉤,并對需求情況進行分析測算,合理調配資金。第三,應按“不低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核定”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兩種辦法選其一,一經確定不能隨意互換、變更。第四,定期存單應妥善保管,建立定期存單保管和定期盤點制度,賬冊和存單保管實行崗位分離;建立定期存單備查簿、并利用信息技術設置到期預警,到期及時兌付收回。第五,財務印鑒必須實行分人保管,完善支票、重要空白憑證的購買和使用登記制度;制定重要憑證保管制度,指定專人保管,建立明細備查簿,賬證分離,定期核對。第六,建立抵押物明細臺賬,專人保管資產,實行崗位分離,不定期檢查,依法進行處置。第七,重大籌資方案須經管委會審批,實行集體決策或者聯簽制度,并關注利率、籌資成本、償還能力等風險,采用最佳融資方式,加強債務償還的管理,對償還本息作出適當安排。
(二)積極督促,依法歸集
對于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經多次溝通單位執意不繳公積金,應下發“限期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通知書”;在限期辦理指定期限內仍拒不辦理,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既未自動履行又未提出陳述或申辯的,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逾期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于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督促符合條件的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期繳存;長期逾期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下發“限期繳存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仍拒不履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于繳存基數和比例不規范等問題,可通過協調逐步規范。
(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住房公積金
對于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發放貸款,應建立信息核查、協查制度,通過與房地產權交易部門進行信息系統聯網查詢,城建部門進行商品房預售合同協查,民政部門進行有關證件核查,公積金行業單位進行異地貸款繳存情況協查,嚴格審核申請人相關資料;規范操作程序,及時傳遞貸款在線審批信息,建立崗位制約機制,加強業務稽核;明確提取、貸款辦理時限和辦理程序,按照“先審批,先放款”辦法進行放貸;個人貸款業務實行面談、面簽制度,加強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管理,實行業務辦理全程系統審核,不留空白點;建立違約、逾期貸款風險預警、催收制度,及時收回貸款利息、本金。對于超額度提取、放貸,超期限放貸,在信息系統設定限制條件、額度、期限。對于利用虛假材料騙提騙貸,應建立審批崗位制約機制,關鍵崗位輪流制度,設立舉報箱,投訴熱線等有效方式,鼓勵員工及群眾舉報、投訴中心內外部的違規違法、舞弊和其他有損中心形象的行為;購買國債須經管委會批準,僅限在銀行購買,并妥善保管憑證,實行定期對賬制度,到期及時兌付并收回本息。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中心在制定風險防控措施上,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操作程序,建立崗位制約機制,審批機制,關鍵崗位輪流制度,重大事項聯簽制度,信息系統用戶管理和密碼分類管理制度,風險預警機制等,提高計算機信息管理,著重加大內部審計工作,對可能存在的風險盡早披露,及時糾正偏差,跟蹤落實整改情況,最大限度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安全。
參考文獻: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3月24日.
[2]《財政部關于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9】149號) 199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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