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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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 凡本市城鎮范圍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者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居民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 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房改領導小組)公布的標準認定。
第五條 每戶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只能承租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
第六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廉租住房的指導管理工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并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城鎮廉租住房的主要籌集渠道:
(一)騰空的公有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以及區、縣人民政府出資新建或者購置的住房;
(三)用住房公積金增值資金建設的住房;
(四)單位從新購建住房中按比例提取的住房;
(五)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本市城鎮廉租住房標準的現租住公有住房;
(六)社會捐贈的住房。
第八條 家庭收入連續兩年低于市房改領導小組公布的家庭最低收入標準,且人均居住面積低于市房改領導小組公布的住房困難戶面積標準的,可以申請承租廉租住房。
第九條 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辦理程序為:
(一)申請。申請人應當持下列申請文件提出承租廉租住房的書面申請,其中有工作單位的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無工作單位的向居住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
1.申請廉租住房的書面材料;
2.家庭戶籍以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3.家庭成員中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政府有關部門開具的收入證明;
4.家庭現住房租賃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
5.申請承租用住房公積金增值資金建設的廉租住房的,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二)登記。按照廉租住房來源,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并查驗有關申請文件。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登記造冊,按住房困難程度,登記先后次序輪候配租。
(三)審批。單位為職工提供的廉租住房,由職工所在單位審批,并經職代會同意;區、縣人民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核查、審批,向市房地產管理局備案;市人民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的,由單位和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核查,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批。
(四)簽約。經審批申請人可以承租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的產權人或者房產管理單位與申請人簽訂《天津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天津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十條 凡為職工購建住房或者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單位,其職工不能申請承租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第十一條 承租廉租住房免購住房租賃債券。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和第五項的租金標準按本市公有住房統一租金標準計租外,其他渠道籌集的廉租住房,其租金標準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以后隨著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適當提高。
第十三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當家庭年收入連續兩年達到上一年全市最低家庭收入標準2倍的,或者承租廉租住房期間享受單位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的,應當及時向廉租住房的產權人或者房產管理單位報告,并在半年內騰退廉租住房;確有困難不能按期騰退住房的,按商品租金計租,并補交逾期商品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的產權人或者房產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查,掌握變動情況,并按規定調整租賃關系和租金。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的,同居一處并同戶籍的家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辦理繼續承租手續。
第十六條 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由單位自行管理或者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單位管理;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可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單位管理,或者采取招標的方式確定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 新建成片廉租住房應當實行租賃管理和物業管理相結合,物業管理企業受廉租住房產權人或者房產管理單位的委托對廉租住房實施統一管理。但物業管理費應當從低收取。
第十八條 新購建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本市公有住房租金使用管理規定合理使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的產權人或者房產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公房修繕范圍對所管理的住房進行維修養護,保證建筑結構的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的產權人或者房產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的產業管理,設立專門帳冊、表卡,建立住房檔案,并隨廉租住房使用情況的變化進行變動。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將廉租住房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者閑置不住。凡承租人有前述行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二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變住房建筑結構、設備、設施,不得改變使用用途。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月交納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應當補齊拖欠的租金,每逾期一個月,繳納租金5%的滯納金;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產權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籌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是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預算分配、撥付和監督檢查。
財政部商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民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撥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商同級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政等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安排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督促市縣財政部門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市縣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和預決算審核以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預決算編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當地財力,積極參與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計劃,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以及國發*號文件規定的來源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三)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四)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
(六)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七)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八)其他資金。
第七條土地出讓凈收益為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土地開發費、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等費用后的余額。
第八條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補助資金,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財政部制定的。
第九條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商建設部、民政部制定的。
第十條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預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資金使用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補貼開支,不得用于其他開支。
第十二條收購廉租住房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收購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價款等開支。
第十三條改建廉租住房開支,指對已收購的舊有住房和騰空的公有住房進行維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新建廉租住房的開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設成本支出。
第十五條發放租賃補貼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的租賃補貼支出。
第四章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編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大批準后實施。
市縣財政部門要商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指導同級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科學、合理測算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需求,并根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情況,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市縣財政部門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時,首先要按照的規定,確保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規定將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兩項資金不足的,可以適當提高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縣財政通過本級預算以及上級補助內投資補助以及予以安排。
第十八條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中涉及購建廉租住房的,必須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
第十九條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批準后,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原則上不得突破預算。
第五章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市縣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計劃和投資計劃,以及實施進度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切實落實到廉租住房購建項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申請租賃補貼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經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公示和審核確認無誤后,由市縣財政部門根據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年度預算安排,將租賃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出租住房的租賃方。暫未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區,市縣財政部門按照地方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租賃補貼資金,確保租賃補貼資金落實到人、到戶。
第二十二條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合同和進度、購房合同以及年度預算,提出預算撥款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支付給廉租住房建設單位或銷售廉租住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章決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每年年度終了,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出現資金結余,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繼續滾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條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時,還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包括當年租賃補貼發放戶數、發放標準、發放金額,當年購建廉租住房套數、面積、位置、金額,當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戶數、面積、金額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民政部門將市縣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報省級財政等相關部門備案。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建設、發展改革、民政部門匯總本地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于次年2月28日前報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備案。
第七章監督檢查
篇3
1.加強廉租住房檔案管理的重要意義
1.1加強廉租住房檔案管理是建立解決住有所居問題長效機制的重要基礎
廉租住房檔案收集了低收入家庭和貧困群眾的各方面基本情況和實際數據,真實記錄了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實情況,反映了廉租住房家庭的狀況,為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時總結經驗,探索規律,制定政策,落實措施,建立解決貧困群眾住有所居問題的長效機制有著不可替代的基礎作用。
1.2加強廉租住房檔案管理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現實需要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群眾對檔案利用的需求日益增長,住房管理部門保存的大量廉租住房檔案已經成為破解社會矛盾、調處民間糾紛,保障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的重要憑證。特別是當對不再符合規定的承租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退回廉租住房時,就必須以廉租住房檔案為依據。因此,切實做廉租住房檔案工作,是確保涉及群眾利益的事件有檔可查,有案可稽的關鍵舉措。
1.3加強廉租住房檔案管理是推進檔案事業發展的重要途徑
廉租住房檔案是民生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檔案工作中一項新的重要的內容,雖然近年來取得了長足發展,但仍存在著許多不足,這既是檔案工作面臨的挑戰和考驗,也為檔案事業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和空間。因此,檔案部門和廣大檔案工作者,必須切實增強做好廉租住房檔案的緊迫感和責任感,積極做好廉租住房檔案的積累和管理,科學開發利用各種民生檔案,扎實推進檔案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現代化建設。
2.廉租住房檔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廉租住房檔案管理的基本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特別是2006年《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出臺后,各地相繼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出臺了管理細則,對廉租住房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利用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但隨著廉租住房對象“擴面”,由最低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擴展后,也為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帶來了新情況、新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適用對象的審核和檢查存在漏洞環節。廉租住房是對城市低收入家庭而言,是為了保障他們的居住權而專門設立的,帶有很強的對象適用的限制性,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低收入家庭的人文關懷,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有的家庭收入確實不高,但由于一時困難相關手續無法提交,導致申領失敗,而有的家庭實際收入并不低,卻巧立名目,投機取巧,申領到了住房,然后出租或轉作他用,成了一種變相投資和投機活動,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
二是管理體系不健全,缺乏有效銜接機制和集中統一管理。在廉租檔案管理中,有的地方沒有設立專職人員,或專職檔案人員素質不高,造成檔案管理混亂,甚至造成許多空白檔案和死檔。同時,現有的機制缺乏銜接,一個手續一個證件的審核往往需要重復幾遍,或者由多個部門審核。這種單純重復的環節不但降低了廉租戶的幸福感,而且降低了房管部門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
三是實施廉租房工作對檔案資料的依賴性增大。隨著廉租制度保障范圍的擴大,越來越多的低收入家庭和貧困家庭開始申請廉租住房和補貼,這就要求根據檔案進行及時的甄別,有效防止重復享受、多占住房等問題。為此,對檔案的內容、準確性、及時性和規范性都提出了新的考驗和挑戰。
3.加強廉租住房檔案管理的意見和對策
針對目前廉租住房檔案管理的現狀,結合政府及社會公眾對廉租住房工作的要求,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提高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工作水平。
3.1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制度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進一步高度重視廉租房管理工作,建立起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組織管理體系,堅持做到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與廉租住房的檔案管理工作同時布置、檢查和驗收,以切實提高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在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考核中的分值。要充分發揮各個參與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全員參與,多方堵漏,檔案的建檔、歸檔工作必須按照規定程序辦理;依據《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范廉租住房檔案管理的各項制度,使廉租住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3.2強化檔案管理的“軟、硬”件建設
運用計算機等現代化手段對廉租住房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并建立相應的電子檔案,根據申請、審核、登記、年度復核、終止和退出等有關情況,及時更新廉租住房管理系統的有關數據。從擴面后廉租住房檔案迅速增加的實際出發,添置設備,對相關檔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并配備足夠數量、能適應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員。
篇4
內容提要: 廉租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相對而言,發達國家的廉租住房立法已經較為完備。雖然中國也制定了一些這方面的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但我國廉租住房方面的立法還十分欠缺。文章在對國外廉租住房法律制度的發展進行回顧及對我國現行廉租住房進行制度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廉租住房立法方面的建議。
2007年8月13日,國務院正式《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下簡稱“意見”),“意見”對建立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該“意見”明確指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本文試從法學的角度對我國廉租住房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建議。
一、
廉租住房制度的發展沿革及意義
廉租住房制度屬于住房保障的一部分。簡而言之,住房保障是指由于住房所具有的特性及房地產市場所存在的固有缺陷,中低收入人群往往難以僅依賴市場機制來解決自身的住房問題,從而由政府出面干預房地產市場,為住房困難者提供一定的住宿條件,以維護他們最基本的需要。廉租住房是政府采取實物配租、租金補貼或租金減免等方式為住房困難者提供居住條件的一種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之一,而住宅權更是人類的一項基本人權。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頒發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第1項明確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聯合國大會1966年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也提出:“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1981年4月在倫敦召開的“城市住宅問題國際研討會”上通過的“住宅人權宣言”指出,擁有一個環境良好、適宜于人的住所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權。但由于工業和人口的高度集中,產生了城市土地和住房供給的巨大需求,這種需求推動了土地價格和房屋價格的不斷上漲,最終超越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從而使這些中低收入家庭成員的住宅權得不到保障,引發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嚴重危害了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和政治安定。
為了提高人民福利,緩解住房矛盾和維護社會安定,各國政府都對住房問題進行了積極的干預。特別是在二戰以后,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各國基本上都已經形成了相互補充和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體系,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房或折價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住房保障制度和其他的社會保障制度一樣,是穩定社會政治經濟秩序的“安全網”或“減震器”。
(一)國外廉租住房法律制度
英國 1919年英國便頒布了《住宅法》,是世界上最早實施住房保障的國家。1924年,工黨政府提出《住宅金融法》,對住房建設進行大規模的投入。1950年后,英國采取房租補貼替代原來的建筑補貼政策,使窮人成為補貼的最大受益者,被稱作“真實租金政策”。1962年,政府為規范當時民間興起的建房社團的活動,頒布了《建房社團法》,規定建房社團的宗旨是為社團成員籌集資金,并以完全所有或租賃保有房地產證券形式貸給社員等。社會保障的膨脹使得政府財政不堪重負,而社會保障造成的“懶人政策”的弊端也逐漸顯現。從1980年撒切爾夫人執政后便積極推行私有化運動,政府約出售了150多萬套公房,使英國住房私有化的比率從55%上升至67%。另一方面,英國政府鼓勵隸屬于地方政府的管房機構改造為私人合作及非盈利性質的住房協會,由住房協會整體購買政府管理的公房,并依靠租金收入,對所有公房進行維修和管理,并按照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不同,在不同程度上給予住房補貼。多年來,英國政府扶持非贏利組織興建的普通住房和對低收入者的租金補貼,一直保持在占GDP的2%以上,占政府公共支出的5%左右。
美國 伴隨著城市化的進程,美國的住房保障制度始于20世紀的三四十年代,其主要立法有《國家住房法》(1934年)、《公共住宅法案》(1937年)、《住房和城市發展法》(1965年)和《公平住房法》(1968年)等。美國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特點是法制健全,并與金融、財政稅收制度緊密相聯。美國的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各種優惠措施鼓勵社會建造低收入者住得起的房子;二是通過擔保貸款、提供租金補貼以及實行租金優惠券計劃等幫助居民擁有自己的住房。補貼的方式通常分兩種:一種是直接對低收入家庭提供低租金的公共住房(其租金一般為市場租金的20% ~50% );另一種是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房屋租金補貼,享受這種補貼的家庭必須租住符合政府規定要求的住房,同時要拿出家庭收入的25% ~30%支付租金,不足部分再由政府補貼。
新加坡 新加坡雖然人多地少,屬于城市國家,但其被稱為“花園城市”,是世界各國解決住房問題最好的國家之一。1955年,新加坡政府根據《中央公積金法》建立了強制性儲蓄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公積金由中央公積金局統一管理,公積金投入各種政府公債,公積金的會員可以用公積金的儲蓄向住房發展局貸款買房。1960年政府根據《建房與發展法令》成立國家住房發展局,由其全權負責建造及分配面向中低收入階層出售(出租)的公共組屋,并把居民住房納入中央公積金的保障范圍。與《建房與發展法令》相配套的法律還有《建房局法》、《特別物產法》等。值得一提的是1966年新加坡政府頒布的《土地征用法令》,根據該法令,住房發展局能夠以遠遠低于私人發展商的價格獲得土地,建造公共組屋,可以在任何地方征用土地。《土地征用法令》使住房發展局以低于市場的價格獲得大量土地,保證了公共組屋建設的順利進行。
根據有關資料,新加坡國家住房發展局的住房供給覆蓋面已達到85%,其中96%的居民有自己的購建房,另外的4%租住公房,新加坡成了世界上住房擁有率最高的國家之一,而新加坡人也躋身于住房條件最好的人群之列。
(二)我國廉租住房制度的發展歷程
建國后我國對住房一直采取“統建統分”的政策。1994年和1998年,國務院了《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和《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標志著我國城鎮住房改革的開始和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
1999年起全國停止了住房的實物分配,住房市場化的程度不斷提高,居民的居住條件得到很大改善。隨著改革開放后我國城市化進程加速,土地價格和住房價格迅速上漲,使得部分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這就要求有一種制度即住房保障制度來保障這一部分人的住房,體現社會的公平性原則。但與住房市場化改革速度相比,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發展相對滯后,面臨著一系列的問題,這與我國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缺位不無關系。目前,我國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一些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如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3月24日修訂),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于2004年5月13日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2007年11月19日修訂)等等。廉租住房方面的規定主要有建設部1999年4月22日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廢止),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3年12月31日聯合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廉租管理辦法”),建設部2006年8月19日的《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和北京、上海、天津等各城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廉租住房“管理規定”和“保障辦法”等。
根據建設部的統計,截至2006年底,全國657個城市中,已經有512個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城市總數的77. 9%。甘肅、浙江、廣東、河北、江西、陜西、江蘇、湖北等8個省的90%以上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全國累計已有54. 7萬戶低收入家庭通過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條件。其中,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16. 7萬戶,實物配租的家庭7. 7萬戶,租金核減的家庭27. 9萬戶,其他方式改善居住條件的家庭2. 4萬戶。2006和2007年全國計劃新建廉租住房(包括新建廉租住房小區、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或者收購舊住房用于廉租住房共15萬套,約837. 56萬平方米。
二、
我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分析
眾所周知,自2005年5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簡稱“國八條”)和2006年5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簡稱“國六條”)以來,我國已不斷加大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力度,卻收效甚微。甚至是越調控、越漲價。據有關部門統計, 2007年7月份,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同比上漲7. 5%,這種狀況與中央政府的本意是相違背的。筆者認為,房地產調控淪為“空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與我國尚未建立起住房保障制度,不能有效降低消費者的房價預期、遏制開發商的惡意炒作有一定的聯系。因此,住房保障制度不僅涉及社會的穩定,還關系到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在我國目前來說,住房保障的形式主要有三種,除了上文提到的廉租住房制度,還有經濟適用房和住房公積金制度。
經濟適用房的主要優點是充分發揮了政府的作用,保證在較短的時間內刺激住房總量的快速上升,緩解住房短缺狀況,提供適應中低收入居民支付能力的住房。但其缺點也很明顯:政府直接建房的結果是財政壓力過大,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品房的發展。另外,政府對經濟適用房實施過程中的監管成本也比較高,例如供應對象模糊,較難審核,不同的房屋定價未能拉開差距,有些城市供應規模偏小,造成供不應求現象。在實踐中出現某些商品房甚至為規避土地出讓金而違規轉為經濟適用住房、一些高收入者購買經濟適用房及經濟適用房被開發商變相高價出售,國家讓給中低收入購房者的優惠被開發商占為己有等現象。
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利用金融杠桿,充分調動個人的積極性,互助互利,對穩定房價和解決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難提供資金支持,但在實踐中各地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極不平衡,各個行業之間的發展也存在很大的差異。目前大量下崗職工、小型私營企業雇員等中低收入職工由于就業狀況而未建立或建立但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換句話說,住房公積金事實是主要滿足了那些單位效益好、收入高且穩定的非低收入消費者,而真正需要扶持的低收入消費者卻因積累少、允許貸款額度低而被排斥在住房公積金的受益對象之外。此外,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積金要么被閑置要么被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制度還遠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相對于經濟適用房和住房公積金,廉租住房對于中低收入家庭來講,在成本支出上遠遠低于購買住房;對政府來講,對租賃住房的管理監督更加容易。此外,政府擁有大量的房源,既形成可持續的住房保障制度,緩解目前以新建出售為主、政府在土地供應上壓力過大的問題,又可以利用手中的房源對房地產市場進行有效的干預。所以,“意見”才明確指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使其成為現階段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
從中央到各地的廉租住房法制建設的情況來看,筆者認為當前的廉租住房制度尚存在以下方面值得注意的方面:
1.對廉租對象的界定問題。就社會保障體系的對象而言,從廣義上講,它不僅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對象———低保戶、貧困人口,還應包括所有無法從市場獲得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既包括具有本地城鎮戶口的“城鎮居民”,還要包括城市中大量“流動”但常駐城鎮的“農業人口”和外地“城鎮居民”。但目前,無論是建設部的“廉租管理辦法”還是各城市出臺的廉租住房立法或政策,保障的對象多限定在具有本地非農業戶口的低保戶、優撫家庭中的住房困難戶,城市中既買不起房、又非低保的“夾心層”和大量的流動人口則未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范圍之內。隨著社會的轉型,“夾心層”、流動人口等住房弱勢群體是一個不可忽略的新住房弱勢群體。而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個群體還將不斷地擴大。如果不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進行重新界定,不解決該群體的住房問題,將給社會造成巨大的隱患,嚴重威脅社會安定團結。
2.收入劃分標準問題。目前各地的廉租住房申請者一般規定為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含優撫家庭)中的住房困難戶,除低保家庭外,也應保障那些既買不起房又非低保的住房困難者,也即中低收入人群。然而,由于我國沒有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和個人收入申報機制,居民的“隱形”收入沒有辦法統計,因此劃分居民收入線的基礎將變得很薄弱,實施起來也非常困難。而且,在某些地方雖對收入線進行了劃分,但由于“隱形”收入等因素存在,導致核查、監督居民的實際收入變得異常困難。
3.廉租資金來源問題。“廉租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一)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從已開展廉租住房試點的城市看,各個地方所規定的廉租住房資金來源渠道也與“廉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差不多。但從實際操作來看,以上幾個途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另外,對于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城市,地方財政無法提供足夠的資金用于廉租住房補貼或建設。
雖然全國已開始試點部分土地出讓金收入用于廉租住房,但截至2006年底,全國用于廉租住房的土地出讓凈收益僅為3. 1億元,與每年政府將近五六千億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相比,對于廉租住房的投入顯然是微不足道。另外,光靠政府財政投入而沒有市場化的籌資運作,廉租住房制度也很難持續發展。因此,與眾多家庭急迫的廉租住房需求來比,資金的落實是我國目前廉租住房進展緩慢的一個瓶頸。
4.廉租住房房源問題。“廉租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但實際上,我國目前城市中的公房多數通過房改售給了個人,能騰退的和正由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為數不多。政府和單位興建適合標準的住房受到資金的制約,而社會捐贈廉租住房也不多。并且隨著城市舊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大批平房和小戶型舊樓房被列入拆遷范圍內,城區內的低檔住宅越來越少;而隨著城市化的發展,進城勞務人員越來越多,對抵檔住宅的需求也隨之增多。因此,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是目前廉租住房進展緩慢的又一個瓶頸。
5.退出機制問題。建設部、民政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實際上,由于缺乏對廉租住戶的資格動態管理以及退出機制的有效核查制度,造成了一部分已不符合廉租條件的家庭出現了“搭便車”的情況。甚至將廉租住房再轉租給他人,收取租金收益,從而占據了原本就為數不多的廉租住房,而使得那些迫切需要得到廉租住房的家庭卻仍然無處可住,這都源于監督機制和退出機制的不完善。
三、全國各地的廉租住房立法和完善我國立法的建議
早在建設部1999年《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以后,全國各地進行了一些地方性的立法嘗試,其主要有:
2000年1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了《天津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共有二十五條,其主要規定了廉租住房適用對象、主管機關、住房的籌集渠道、申請條件和程序、租金標準、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處罰等內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3日就了《上海市城鎮廉租住房試行辦法》,該《試行辦法》共有十五條,其主要內容包括《試行辦法》的適用范圍、主管機關、資金的籌集和房源、申請條件和審查、配租住房和租金補貼的定義、配租住房和租金補貼協議、監督和復核、違約責任等內容。
在2001年7月31日,北京市政府辦公廳了《北京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該《試行辦法》一共有十七條,主要規定有廉租住房的主管機關、實施方式、適用對象、配租和租金標準、籌資渠道和房源、申請程序、復核和處罰等內容。2003年11月15日,建設部、財政部等五部門“廉租管理辦法”,并同時廢止建設部1999年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根據最新的中央部門規章,浙江省人民政府在2004年11月11日公布了《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該《保障辦法》共有三十四條,其主要內容包括:保障范圍、保障形式、主管部門、保障資金的籌措和使用、保障標準、申請的條件和程序、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定期核查、處罰等內容。
從各省、市的地方性立法情況來看,基本上都是對國務院部門規章的某些細化,內容上雷同。能夠既參考國外的成功做法、又結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制度創新的并不多。
根據建設部的統計,截至2006年底,全國累計已有547292戶低收入家庭通過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條件,為廉租住房建設籌集的資金達70. 8億元,其中財政預算資金為32. 2億元,土地出讓凈收益3. 1億元,公積金增值收益19. 7億元,社會捐贈0. 2億元,其他資金15. 6億元。因此,無論是廉租住房的收益人群還是投入的資金,都已達到相當規模,但我國的法律還停留在“政府規章”的層面,并且是寥寥幾條概括性的規定,法律的缺位大大地影響全國廉租住房法制建設的步伐。因此,首先加強這方面的立法無疑是當務之急。對此,筆者特提出以下幾方面的建議:
1.提高廉租住房的立法層次。目前,我國廉租住房方面的法律還停留在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層次。不僅是《住宅法》或《住宅保障法》沒有制定,就連社會保障方面的基本立法都沒有,所以說,住房保障方面的立法嚴重滯后。沒有國家層面的立法,就不能對住房保障制度進行整體上的設計,也無法規定適當的法律責任。以英國1996年《住宅法》為例,該法共分八個部分、233條。其規定了廉租屋業主注冊、廉租屋業主處置土地的權利、撥款及其他財政事宜、社團法人的一般權利、租戶的權利、住宅利潤和有關事宜、租戶的行為、居住房屋的分配、無家可歸者住房、收費指南、土地強制收購權、公司機構違法處置等詳細內容。這些內容涉及廉租屋的定義、無家可歸者的定義和范圍、政府財政撥款、業主和租戶的權利等公民住宅權的基本內容,并非低層次的立法所能解決。因此,筆者認為,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最好由人大來立法。
2.廉租住房的立法應注意與住房保障立法,甚至是整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相銜接。因為廉租住房的很多制度都需要其他相關社會保障制度的支持和指導,例如低保制度、保障資金的籌措等,甚至還會涉及個人信用、個人所得稅繳納等方面的信息。低收入居民住房問題的根源,不在于住房本身,而是一個與貧困作長期和堅持不懈的斗爭的問題,因此必須從更廣的視野來考慮,對于廉租住房的法制建設應有全局性和統籌性的考慮。
3.應通過立法確保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上文提到,廉租住房的資金短缺和房源不穩是制約廉租住房制度開展的主要因素,對此,全國和各地的立法也沒有很好的解決方案。“意見”第八條明確規定,“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從目前的統計來看,土地出讓凈收益只占全部資金投入的百分之四左右,距離“意見”的要求還有相當的差距。另外,“意見”畢竟屬于指導性較強的文件,所以應從法律的角度明確土地出讓金的合法用途,確保特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4.廉租住房方面的立法不僅應具備全局性,還應具有前瞻性。“意見”提出,“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008年底前,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從這種發展趨勢來看,廉租住房保障的力度正在加大,不僅是“夾心層”和農民工已列入保障的范圍,而且廉租住房很快也將覆蓋至農村。因此,現在的廉租住房立法應為將來的法律發展預留接口。
5.科學的立法應建立在充分的調查研究和廣泛征集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所以,首先應對全國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調查并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建立嚴格的收入劃分標準和資格審查制度,規定不同收入標準所能享受到的保障待遇,從而控制不同保障手段和水平的適用對象與范圍。當居民家庭收入改變后,待遇也應隨之改變。其次,應總結全國各地廉租住房立法方面的成功經驗。例如,浙江省的立法就明確規定,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廉租住房保障事業進行捐贈;廉租住房最低面積保障標準為:按每戶家庭住房面積計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時按人均住房面積計算不低于12平方米。再次,參照國外的一些做法,建立對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和公示等重要程序的社會監督制度,加大對騙取廉租住房者的處罰力度。對于騙取廉租住房的非低收入者,不僅妨害了國家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而且直接損害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利益,其社會危害性尤為巨大。對其不僅應處予罰款,有的還應直接追究刑事責任,這才能保證廉租住房法律制度的順利實施。
篇5
一、工作進展情況
廉租房工作。為確保該項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力爭“不錯一戶、不漏一人”,做到應保盡保。從4月份開始,市房管局對城區1719戶低保戶(市工會、市民政局確定的最低保障家庭,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進行了拉網式調查摸底,已摸清無房戶94戶,家庭總
人數236人,戶均2.5人;住房建筑面積低于65m2的低保戶、特困戶49戶,家庭總人口146人,戶均2.98人,家庭居住總建筑面積2618m2,人均居住建筑面積17.9m2并建立了動態檔案管理體系,為確保今年廉租住房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目前,共累計補助城鎮家庭156戶。發放補貼資金23萬余元,保障了城鎮“雙困”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不低于12m2。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工作。今年市委、市政府決定對300戶農村困難家庭危房進行改造。為搞好摸底工作,市民政局召開了民政所長會,要求按照統一的危房標準,進村入戶排查。危房分為極度危房(住房主體結構強度不足,穩定性能差,隨時有倒塌的可能,通過局部加固維修仍不能保證住戶生命安全的房屋)、一般損壞房(個別結構變形、裂縫、腐蝕或老化,強度不足,存在危險隱患的茅草屋和泥磚屋),危房戶必須是住房符合危房條件而且家庭貧困、無能力解決的家庭。之后,民政部門組成專門工作組,到鄉鎮進行抽查,確保不出現虛報、瞞報。根據調查,300戶困難群眾分布在20個鄉鎮(街道)、265個村。5月初,按照改造后主體結構牢固、居住安全的標準,全市危房改造工作全面啟動,改造工作力爭在汛期前建設完畢。現部分鄉鎮、村危房改造工作已經進入尾聲。
二、存在問題
一是由于政策限制,廉租房制度惠及面小。目前全市人均居住面積25平方米。按照建設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要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按此標準,只有極少數符合條件的無房戶才享受了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惠及面較小。二是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工作資金到位不及時,影響了工程進度。目前我市已進入雨季,只有趕在雨季來臨之前完成工程建設任務,才能保障其發揮最大社會效益,因此必須多方籌措資金,千方百計加快施工進度。
篇6
問題:什么是廉租房制度?廉租房制度是什么意思?我國早在1998年就提出了建立廉租房的社會保障體系構想。1999年建設部出臺《城鎮廉租房管理辦法》,提出由政府實施住房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xx年3月我國在《城鎮廉租房管理辦法》的基礎上修改并正式頒布實施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目前,包括上海、北京、廣州等在內的多個城市的廉租房制度試點工作正在進行,出臺了適合各地情況的廉租房管理試行辦法。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廉租房在我國房地產市場體系中的進展仍然較為緩慢。廉租房制度,是指政府(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保障的對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即對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宅,保證其住房達到社會最低生活標準。建立廉租房制度的目的是,構建面向住房弱勢群體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廉租房制度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供應對象明確。廉租房制度是具有選擇性的社會政策,屬于社會救濟型福利,其保障特點是范圍窄、標準低。只有符合各地方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才可以申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2、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以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其中,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先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再由其到市場上去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是指政府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租金核減,則是指產權單位按照規定,采取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的辦法。3、具有社會保障性特點,是政府主導性社會福利制度。政府的主導作用體現在提供相關法律和政策,對保障對象和范圍及享受標準作出規定,并建立合理的資金來源和籌集房源的渠道,同時,進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也是政府的重要責任。
4、廉租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5、廉租住房制度是具有嚴格資格條件限制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公開公平的準入機制、輪候機制和退出機制。廉租房應當由戶主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從國際經驗看,當前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形成了三種基本保障方式:一是以英國、新加坡為代表的政府直接建造公房的住房供應支持方式,即政府通過設立專門機構,提供運營資金負責建設和管理;二是以法國、德國、日本等為代表的政府金融支持非營利機構建房的間接參與方法,即提供政府優惠貸款,實行貸款利息補貼的辦法,支持非營利機構發展低租金、低成本住房;三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對買房者減稅和租房者進行發放房租補貼的支持方式。幾乎所有發達國家和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都不同程度地發放住房補貼,以幫助住房支付能力有限的低收入家庭能在住房市場上租到合適的住房。國際經驗也證明,由于各國在社會歷史背景、城市化發展速度和各種政治社會力量具體形態等方面有差異,住房政策的形成和發展也具有一定的差異。因此,絕大多數國家并不僅僅從社會因素考慮住房問題,促進經濟發展、提高市場運行效率,也是各國決定住房保障方式的重要因素。
篇7
第五條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
(三)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遷補償資金的結余部分;
(五)社會定向捐贈資金及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廉租住房保障開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購買、維修廉租住房資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補貼支出;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減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年審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編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第八條建造廉租住房的資金撥付,按照《**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和《**市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準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計劃,按年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九條每年年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出現資金結余,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繼續滾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購的住房;
(二)部分騰退的國有直管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設方式,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關于城鎮廉租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城區內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對承租的公有住房給予租金減免而提供的一種社會保障。
第四條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發改(價格)、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統計、公安、監察、審計、金融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定海城區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和供應工作。各縣(區)房地產管理局(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和供應工作。
第三章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面積標準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實物配租主要對象為低保家庭中的軍烈屬、殘疾人及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的無房戶。
第十四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保障區域內城鎮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一定年限;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
市區及各縣可根據上述條件制定分步保障計劃,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則逐步解決,每年的具體申請條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并實際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十六條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保障區域內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總和除以家庭人口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按照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總和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部分核定。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構成,并與城鎮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具體由價格、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實行分層次保障原則。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補貼額為市場平均租金的100,低保邊緣家庭住房租金補貼額為市場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補貼額為市場平均租金的60.市場平均租金由價格、財政部門會同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九條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租住現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繳納房租,租住現有公房的低保邊緣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標準的70交納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標準交納房租。
第四章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和公示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配租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制。符合條件的予以配租,實物配租實行輪候制。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在申請廉租住房時,須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領取《**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請表》,如實填報家庭基本情況,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本、現有房屋產權證或租住單位自管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面積證明;
(三)低保戶(特困戶、低保邊緣戶)還須提供低保證明(特困證、困難家庭救助證等);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第二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張榜公布,無異議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民政部門;
(二)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住房狀況審核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對家庭收入審核有異議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訴。
第二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談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情況。
第二十五條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廉租住房配租資格證》。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憑租房合同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金補貼合同,租金補貼從次月起享受,按季領取。
第二十六條實物配租對象無正當理由先后兩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實物配租資格,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但可享受租金補貼。
第五章廉租住房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廉租住房實行動態管理,一年一審。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變動情況(填寫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狀況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按各自職責對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和有關規定,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二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于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62號)及省、市有關要求,為切實加快我縣廉租住房建設進度,確保建設資金和建筑質量安全,充分發揮廉租住房的保障作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項目建設進度
各鄉鎮、縣建設局、縣佳陽投資公司要嚴格按照縣人民政府年度下達的建設任務及投資計劃,抓緊落實開工建設條件,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在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項目實施進度,財政、國土、民政、人事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全縣的廉租住房在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工程建設,8月30日前組織入住,盡早發揮廉租住房的保障作用。
二、嚴格建設資金管理
各鄉鎮、縣佳陽投資公司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嚴格的資金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建設資金管理,對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做到專賬存儲、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用、占用、挪用。對廉租住房建設資金沒有用于新建廉租住房的,一律停止資金撥付;已經撥付的資金,要全額收回并調整用于符合條件的新建廉租住房項目。要規范工程款撥付程序,必須在工程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及工程質量要求,并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和業主審核后,方可撥付工程款。涉及廉租房建設管理的業務單位,租金必須嚴格按縣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真正把黨和政府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關懷落到實處。要嚴格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規定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允許采取群眾集資或其他任何方式違規集資建房,違反規定的單位及個人,將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三、加強質量安全監管
各鄉鎮、縣建設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質量監管、依法加強對設計、施工質量的過程控制,保證住房建設的合理工期和造價,不得隨意壓縮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根據廉租住房的建設特點,制定專門的質量安全監督方案,強化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參建各方質量安全行為和實體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對違法違規行為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要責成相關單位及時改正;情節嚴重的,將依法嚴肅查處。
篇9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精神,促進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設和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稅收政策
(一)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
(二)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五)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六)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七)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于*年1月1日前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年1月1日后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貨幣補貼標準等須符合國發[*]24號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58號)的規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辦或確定的單位。
二、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上述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新的優惠政策自*年8月1日起執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稅款在以后應繳稅款中抵減。與住房租賃相關的新的優惠政策自*年3月1日起執行。其他政策仍按現行規定繼續執行。
篇10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中,審計及時取得相關原始數據,對照相關管理辦法積極拓展思路,在廉租房應收租金等方面使用計算機對數據進行比對分析,提高了審計工作效率。
一、方法名稱
廉租房租金收取合規性審計
二、目標功能
從房管部門取得當年廉租房實物配租人員名單,對當年應收租金情況按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分析,進而認定其合規性,判斷收取標準是否正確合理。
三、所需數據
基礎表:廉租房實物配租表(申請編號,保障號,申請人,證件號碼,保障人口,所屬社區,保障房屋,簽訂日期,應收租金)
四、分析步驟
從廉租房實物配租表中,由簽訂時間字段應收取租金時間進行分類。因當前項目只關注2013年應收取的租金,所以對2013年以前簽訂合同的都在2013年當年收取全年的租金;對2013年當年簽訂合同的,先判斷簽訂時間的月份,再從次月開始到年末收取租金。
五、方法語句
1.導入原始數據,對廉租房實物配租表的關鍵字段“保障號”進行去空格處理
update [廉租房實物配租] set 保障號 = rtrim(ltrim(保障號))
2.添加“2013應收租金”字段,準備存儲按規則計算出的應收租金
alter table [廉租房實物配租] add [2013應收租金] float
3.對簽訂日期進行分類,對2013年以前和2013年當年簽訂合同的,按規則進行計算應收租金(淮南市市區廉租房租金為1元/平方米/月,單套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此處按49.5計算)
update [廉租房實物配租] set [2013應收租金] = 1*49.5*12 where 簽訂日期 not like ’2013%’
update [廉租房實物配租] set [2013應收租金] =1*49.5*(12-MONTH(簽訂日期))where 簽訂日期 like ’2013%’
4.進一步對2013年應收租金進行分析,可求總數或按不同縣(區)進行分別分析,與財政廉租房實物配租實收租金進行對比,確定少收金額
select SUM([2013應收租金]) from [廉租房實物配租]
select SUM([2013應收租金]) from [廉租房實物配租_已算2013應收租金] where 保障號 like ’340402%’
5.對少收金額進行分析,確定少收租金的廉租房小區,跟蹤到對應小區的物業單位,最后確定未收或少收廉租房租金未交市級財政還是交入區級財政收入中。
六、適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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