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經濟的基本內涵范文
時間:2023-11-13 17: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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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市場經濟;商品經濟;內涵;區別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非常迅速,在這樣的情況下,對于高中生而言,就需要認識到不同經濟形式對當前經濟發展的影響和作用。而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作為我國經濟發展歷程中的兩種重要模式,有必要對他們之間的區別予以辨析,從而正確把握未來經濟發展的方向。
一、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的內涵
(一)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是一種經濟體系,在這種經濟體系下,所有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過程都是完全由市場價格機制所引導的,不受到國家或是地方政府的引導限制。從市場經濟的內涵上來說,其就是一種具備很強自主性的經濟模式,產生生產的多少、銷售的價格、銷售的渠道等等,都是有市場主導的,市場需求多,那么就多生產;市場需求少,那么就少生產,一切經濟活動都以市場的實際情況作為依據。雖然市場經濟具有很高的自主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經濟行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或是滯后性。在計劃經濟時代,一切都是整體把控,不會出現盲目生產的問題。市場經濟下,由于市場信息復雜,千變萬化,再不能及時獲知信息的情況下,就可能導致生產盲目或是滯后,最終導致損失。但是市場經濟可以讓市場資源都充分利用起來,可以促進經濟的最大化效益。[1](二)商品經濟。商品經濟是一種和“自然經濟”相對立的經濟模式,其是商品生產、交換、售賣的全過程總和。說的直白一點,商品經濟就是以直接交換為根本目的的經濟形式。根據商品經濟形式的內涵,可以發現其具有三個基本特點。第一,具有交換性。商品經濟的本質是商品交換,所以交換性就是其最為顯著的一個特征。第二,開放性。商品經濟的產生是以社會分工為基礎實現的,也就是現在所說的行業差別。正因為存在行業差別,才會產生商品交換的需求。而且隨著經濟行業的不斷擴張,這種需求也逐漸提升,使得商品經濟表現出了很強的開放性特征。第三,進取性。商品經濟時代的生產者也是逐利者,為了在競爭中占據強勢地位,或是為了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必然要積極進取,對生產技術予以革新,或是擴大生產規模,表現出了很強的進取性。[2]
二、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之間存在的差異
(一)市場形式的差異。不論是市場經濟還是商品經濟,市場都是最為核心的載體,沒有了市場,經濟模式也就不復存在了。對比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來看,市場形式之間的差異是二者最為顯著的一個差別。具體而言,在市場經濟形式下,市場的形式是一種多層次多線條的球狀化結構,即不同行業之間相互聯系,而每個行業內部又會朝縱向和橫向不斷拓展,最終形成一個龐大、復雜的市場形式。而商品經濟的市場,是一種單層次的多線條結構,不同行業之間的經濟交互是比較淺的,聯系并不是很緊密,而且存在差異化的行業經濟區別。所以對比來看,在市場的形式上,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就存在差異。(二)市場類型的差異。除去市場形式上的差異,在市場的類型上,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之間也存在差異。具體來說,商品經濟是以商品交換為目的的一種經濟形式,所以在市場類型上,其只有一種類型,也就是商品交換市場,一切經濟活動都是建立在商品交換的基礎上的。而市場經濟除了商品交換市場之外,還具有生產要素市場,這就是和商品經濟存在的最大區別。市場經濟是通過市場實現的資源配置,即可以通過一定的經濟形式來獲得資源。而商品經濟的市場不存在資源配置,只有通過勞動成果才能交換得到。換句話說,在商品市場中,經濟活動的雙方是一種交易關系,也可以說是交換關系。而在市場經濟中,尤其是在生產要素市場中,經濟活動雙方是一種契約關系,通過一份契約達成當前的經濟交易活動,而不是商品經濟中的交換,這是一種本質性的區別。[3](三)經濟發展的差異。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商品經濟的未來就是市場經濟,或者說商品經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過渡階段,因此二者在最終形態上是存在差異的。在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商品經濟是在經濟發展初步具備了一定規模時產生的,這從商品經濟出現的時間點就可以看出來。而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只有經濟規模和經濟條件達到一定的水平,才會產生市場資源配置的需求,在經濟規模較小的時候,是不會產生這一需求的。因此,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的區別就是經濟發展的階段不同。
三、結束語
篇2
一、正確認識勞動價值理論的研究方法與適用條件的區別問題
商品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有價值,所以分析商品實質上就是分析價值。無論簡單商品經濟社會還是發達商品經濟社會,商品都是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的經濟現象,只有從此入手,才能了解價值的內涵,才能進而說明貨幣、資本、剩余價值等比較復雜、比較具體的范疇。正如列寧所言:“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首先分析資產階級社會(商品社會)里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碰到過億萬次的關系——商品交換。這一分析從這個最簡單的現象中(從資產階級社會的這個‘細胞’中)揭示出現代社會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敘述向我們表明這些矛盾和這個社會的發展,在這個社會的各個部分總和中的、從這個社會的開始到終結的發展(既是生長又是運動)。”(注:列寧選集第二卷第712-713頁。)“這是研究任何事物發展過程所必須應用的方法”。(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2頁。)然而有的學者卻以此為依據提出,“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是:原始的純粹的實物交換,沒有貨幣居間,更沒有資本的余地,除勞動外的要素都是無償的;勞動是簡單勞動而不是復雜勞動。在超越了這些條件后,勞動價值論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懷疑的。”顯然他是把研究勞動價值理論所遵循的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認定為勞動價值理論的適用條件,從而混淆了價值產生和發展的條件與價值研究方法這樣兩個命題。
價值是商品經濟的范疇,有了商品交換就產生了價值的問題,也就是說價值的產生和發展是與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相聯系的,那么作為價值問題的研究也就會自然遵循這一原則。對此恩格斯曾指出,“不僅是純粹的邏輯過程,而且是歷史過程和對這個過程加以說明的思想反映,是對這個過程的內部聯系的邏輯研究”。(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頁。)所以《資本論》第一章所分析的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兩個原始公社之間的原始物物交換中剛在艱難地發展著的商品”(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23頁。),而是“充分發達了的商品”(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23頁。),誠然馬克思在研究價值形式發展是從原始公社時的物物交換開始的,但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邏輯的展開要求與歷史的發展相一致,可是這并不意味勞動價值理論僅僅只適用于研究的起點,恰恰相反,勞動價值理論正是遵循邏輯的展開與歷史的發展相一致的基礎上,揭示了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基本規律即價值規律,進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會發展的規律。
總之,勞動價值理論對價值問題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證法的基本要求即從抽象到具體、從簡單到復雜,邏輯的展開和歷史的發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勞動價值理論所揭示的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基本規律,只要是處于商品經濟條件下,勞動價值理論所包含的基本規律就會發生作用。我國的國情決定了我們尚處于初級階段,商品經濟在相當多的地方還很不發達,只有自覺運用價值規律,才能促使生產力向更高的層次發展,并由此帶動生產關系向前發展。如果簡單的以所謂的現實已經超越了勞動價值理論的適用條件為由而斷章取義地曲解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并且認為勞動價值理論過時,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有害的。對于部分學者所提出的勞動價值理論只適用“有條件性”論斷,應該說是一個重大誤解。
二、正確認識價值的決定和源泉問題
在價值的決定問題上,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中》指出:“不論財富的社會形式如何,使用價值總是構成財富的內容,而這個內容最初同這種形式無關。我們從小麥的滋味中嘗不出種植小麥的人是俄國的農奴,法國的小農,還是英國的資本家。使用價值雖然是社會需要的對象,因而處在社會聯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會生產關系。”(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頁。)可見,作為交換價值物質承擔者的使用價值,它是有別于商品學研究的使用價值。之所以要研究使用價值是因為它是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即政治經濟學只是研究產品成為商品的條件下,作為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的使用價值。那么,在交換過程中兩種使用價值交換的依據是什么呢?真的如有些學者所講的是由生產出來的商品的使用價值或者是由所有參與生產使用價值的要素作為依據的嗎?對此,馬克思明確指出,商品的交換價值與商品本身有多大的使用價值,是不同的兩回事。因為:“交換價值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同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量的關系或比例”(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第49頁。)。它體現兩種異質的使用價值背后存在著可以通約的東西,而這種可以通約的東西,絕不能由使用價值來決定。即“這種共同的東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幾何的、物理的、化學的或其他的天然屬性”(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第50頁。)。事實上,交換的前提的確是該種商品具有使用價值,這毫無疑問。但前提并不等于依據,交換所依據的東西是抽去了各種具體形式的人類一般勞動。但有學者認為既然是各種要素都參與了價值的創造,但為什么單單只抽象出一個人類一般勞動呢?其實要回答這個問題并不難,理解的樞紐就是馬克思的勞動二重性,即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是具體勞動與抽象勞動的統一,異質的具體勞動是形成使用價值的要素,同質的抽象勞動是形成價值的實體。其實所謂的異質指的是創造使用價值的勞動在質上是不同的;所謂同質指的是形成價值的勞動,在每個商品上是同質的,只是在量上大小不同。那么很自然,交換價值的依據只能是人類勞動一般,只有以此為依據,兩種不同的使用價值才具有量的可比性。如果將各種要素也參與到交換價值的比較中,交換勢必會陷入究竟是什么樣的勞動和勞動過程是怎么樣的循環陷阱中。
而且,馬克思指出,“處于流動狀態的人類勞動力或人類勞動形成價值,但本身并不是價值。它在凝固的狀態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形成價值。這就是說,要把人類抽象勞動,凝結在一定的物體里面,即一定的對象里,它才形成價值。”(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第65頁。)由此可見,馬克思從來也沒有如有些學者所認為的“脫離使用價值抽象地談論價值”,而是將使用價值和價值統一起來談論價值的。其實僅僅認識到交換價值的依據是人類勞動一般還不夠,因為還并沒有認識到價值最本質的內容,馬克思是把價值創造的勞動當作社會勞動來看待,把價值當作社會關系來看待,商品和商品相交換,其實質是體現人與人的勞動交換關系,不過在商品社會里,人們交換勞動是通過商品為媒介來表現人與人的關系,表現一定的社會關系。所以無論從交換價值的依據來看,還是從使用價值的屬性與價值的屬性是無法替代性上來看,商品的二重性都是存在的,是不能劃一的。所以有的學者提出的“交換價值只不過是使用價值的一種延伸和另一種廣義的使用價值而已,商品的二重性實質上還是一重性”的認識是極其片面的。
在價值的源泉問題上,特別強調的是價值的源泉和財富的源泉是兩個概念。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生產價值必須以生產出使用價值為前提,生產使用價值的條件同樣也是生產價值的條件,但絕不能混淆生產價值的條件和價值形成的源泉,也不能混淆價值形成的源泉和財富形成的源泉。生產價值的條件和生產使用價值的條件是同一的,但二者的源泉則是不同的,前者的源泉是人類抽象勞動,后者的源泉是勞動和生產資料。這是因為價值所代表的是人類勞動的交換關系,而財富的生產是體現人類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過程中人與自然的關系,二者蘊涵著不同的內涵,故不能簡單劃一。目前對勞動價值理論的研究,理論界可謂是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對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認識上的偏差。對此本文不想一一加以評判,因為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是對有一些似是而非的,甚至是模糊的認識進行一定意義的探討,筆者認為是有必要的,因為深化對的勞動價值理論的認識必須是建立在尊重勞動價值理論的原創精神的基礎上的。故本文擬在若干問題上與同仁們共同商榷,以求澄清勞動價值理論之內涵。
一、正確認識勞動價值理論的研究方法與適用條件的區別問題
商品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有價值,所以分析商品實質上就是分析價值。無論簡單商品經濟社會還是發達商品經濟社會,商品都是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的經濟現象,只有從此入手,才能了解價值的內涵,才能進而說明貨幣、資本、剩余價值等比較復雜、比較具體的范疇。正如列寧所言:“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首先分析資產階級社會(商品社會)里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碰到過億萬次的關系——商品交換。這一分析從這個最簡單的現象中(從資產階級社會的這個‘細胞’中)揭示出現代社會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敘述向我們表明這些矛盾和這個社會的發展,在這個社會的各個部分總和中的、從這個社會的開始到終結的發展(既是生長又是運動)。”(注:列寧選集第二卷第712-713頁。)“這是研究任何事物發展過程所必須應用的方法”。(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2頁。)然而有的學者卻以此為依據提出,“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是:原始的純粹的實物交換,沒有貨幣居間,更沒有資本的余地,除勞動外的要素都是無償的;勞動是簡單勞動而不是復雜勞動。在超越了這些條件后,勞動價值論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懷疑的。”顯然他是把研究勞動價值理論所遵循的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認定為勞動價值理論的適用條件,從而混淆了價值產生和發展的條件與價值研究方法這樣兩個命題。
價值是商品經濟的范疇,有了商品交換就產生了價值的問題,也就是說價值的產生和發展是與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相聯系的,那么作為價值問題的研究也就會自然遵循這一原則。對此恩格斯曾指出,“不僅是純粹的邏輯過程,而且是歷史過程和對這個過程加以說明的思想反映,是對這個過程的內部聯系的邏輯研究”。(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頁。)所以《資本論》第一章所分析的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兩個原始公社之間的原始物物交換中剛在艱難地發展著的商品”(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23頁。),而是“充分發達了的商品”(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23頁。),誠然馬克思在研究價值形式發展是從原始公社時的物物交換開始的,但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邏輯的展開要求與歷史的發展相一致,可是這并不意味勞動價值理論僅僅只適用于研究的起點,恰恰相反,勞動價值理論正是遵循邏輯的展開與歷史的發展相一致的基礎上,揭示了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基本規律即價值規律,進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會發展的規律。
總之,勞動價值理論對價值問題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證法的基本要求即從抽象到具體、從簡單到復雜,邏輯的展開和歷史的發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勞動價值理論所揭示的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基本規律,只要是處于商品經濟條件下,勞動價值理論所包含的基本規律就會發生作用。我國的國情決定了我們尚處于初級階段,商品經濟在相當多的地方還很不發達,只有自覺運用價值規律,才能促使生產力向更高的層次發展,并由此帶動生產關系向前發展。如果簡單的以所謂的現實已經超越了勞動價值理論的適用條件為由而斷章取義地曲解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并且認為勞動價值理論過時,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有害的。對于部分學者所提出的勞動價值理論只適用“有條件性”論斷,應該說是一個重大誤解。
二、正確認識價值的決定和源泉問題
在價值的決定問題上,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中》指出:“不論財富的社會形式如何,使用價值總是構成財富的內容,而這個內容最初同這種形式無關。我們從小麥的滋味中嘗不出種植小麥的人是俄國的農奴,法國的小農,還是英國的資本家。使用價值雖然是社會需要的對象,因而處在社會聯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會生產關系。”(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頁。)可見,作為交換價值物質承擔者的使用價值,它是有別于商品學研究的使用價值。之所以要研究使用價值是因為它是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即政治經濟學只是研究產品成為商品的條件下,作為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的使用價值。那么,在交換過程中兩種使用價值交換的依據是什么呢?真的如有些學者所講的是由生產出來的商品的使用價值或者是由所有參與生產使用價值的要素作為依據的嗎?對此,馬克思明確指出,商品的交換價值與商品本身有多大的使用價值,是不同的兩回事。因為:“交換價值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同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量的關系或比例”(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第49頁。)。它體現兩種異質的使用價值背后存在著可以通約的東西,而這種可以通約的東西,絕不能由使用價值來決定。即“這種共同的東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幾何的、物理的、化學的或其他的天然屬性”(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第50頁。)。事實上,交換的前提的確是該種商品具有使用價值,這毫無疑問。但前提并不等于依據,交換所依據的東西是抽去了各種具體形式的人類一般勞動。但有學者認為既然是各種要素都參與了價值的創造,但為什么單單只抽象出一個人類一般勞動呢?其實要回答這個問題并不難,理解的樞紐就是馬克思的勞動二重性,即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是具體勞動與抽象勞動的統一,異質的具體勞動是形成使用價值的要素,同質的抽象勞動是形成價值的實體。其實所謂的異質指的是創造使用價值的勞動在質上是不同的;所謂同質指的是形成價值的勞動,在每個商品上是同質的,只是在量上大小不同。那么很自然,交換價值的依據只能是人類勞動一般,只有以此為依據,兩種不同的使用價值才具有量的可比性。如果將各種要素也參與到交換價值的比較中,交換勢必會陷入究竟是什么樣的勞動和勞動過程是怎么樣的循環陷阱中。
篇3
關鍵詞:儒商 精神 嬗變 儒家
引言
儒商積極倡導以儒家理念去經商,大力強調以儒家宣揚的誠信仁義等倫理道德作為商業經營的基本指導理念,由此形成了具有濃厚儒家文化特色的商人精神——儒商精神。儒商精神是市場競爭法則所促成,體現著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能夠有效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障商業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目前,商業領域假冒偽劣、坑蒙拐騙的欺詐之風日盛,損人利己、爾虞我詐的不正當競爭時常發生,極大地破壞了正常的商業經營秩序,市場經濟的發展遇到了嚴重的道德危機。在商業道德普遍滑坡的情況下,儒商精神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注和廣泛探討。積極倡導弘揚儒商精神,大力培養造就一批具有儒商精神的高層次經營管理人才,成為時代和社會的迫切要求。然而,怎樣界定“儒商精神”?儒商精神起源于何時?其涵義歷代有無變化?這些都是必須首先要明確的重要理論問題,值得進行深入探討。所以,為了對儒商精神有一個較為清晰的認識和準確的界定,必須從歸納、梳理史料中追根溯源,對儒商精神進行客觀的歷史考察。大致而言,儒商精神的嬗變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孕育濫觴期、發展形成期、西化轉型期、現代重塑期。
孕育濫觴期
春秋戰國時期,中國商品經濟快速發展,文化創新和發展處于一個百家爭鳴的鼎盛階段,儒家學說應時而生,并和商業經營內在地融合起來。初步形成的儒家思想與商業經營活動的逐步結合,催生了一批名垂千古、被后世奉為楷模的儒商,如子貢、范蠡、白圭等。他們進行商業經營的主導理念都在較大程度上溶入了儒家的思想學說,能夠取利不忘義、周急濟貧,具有智、勇、仁、強、信等基本商業素質和倫理道德規范,強調商德乃“萬利之本”,反對巧取豪奪、坑蒙拐騙,從而為后世儒商提出了許多經典的經營之道,初步規定了應當遵循的倫理準則、道德規范和價值觀念,由此開創了注重以德經商、具有儒家文化特色的商人精神。
這就是說,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儒家學說的創立和儒商的出現,儒商精神開始在商業經營中被倡導。不過,當時儒家思想和商品經濟還處在早期發展階段,二者融合的深度和廣度及其影響的范圍程度還較為有限,所以儒商精神還處于孕育濫觴的萌芽時期。
發展形成期
(一)潛在發展
自秦統一中國,由漢至魏晉南北朝這一時期,儒家學說逐漸成為封建社會政治統治的正統主流思想,其先義后利觀被極端化為重義輕(賤)利論,此時儒者被視為道德高尚、博學多才的君子,而商人則被視為唯利是圖、道德卑下的小人,“重農抑商”的理念被奉為金科玉律,統治者大力奉行抑商政策,商人的經營活動受到極大的限制和打擊。在這種社會條件下,“儒”與“商”幾乎成為兩個截然對立的范疇,難以較為順利地相互融合,儒商失去了正常存在的客觀生態環境,只能在夾縫中緩慢生長,儒商精神也由此進入了一段艱難曲折的潛在發展時期。
(二)逐步形成
唐宋時期,中國封建社會進入了鼎盛時期,商品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由此人們的輕商思想日趨淡化,重商意識開始興起,儒士已開始重商,商人也明顯地表現出好儒傾向,相互之間的轉變和融合逐步變得普遍,同時朝廷的抑商政策也在逐步放松,由此儒商開始逐步崛起。在此情況下,社會上涌現出一批受儒家思想影響的儒商,他們在商業經營活動過程中力行儒家倫理道德規范,主張以德為商,不僅講究誠信無欺、貨真價實,而且堅持“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追求義利兼得,同時急公好義、熱心公益,能夠仗義疏財、樂善好施,“人有急難,傾財救之”,此外他們還非常注重以和為貴、團結互助,最明顯的表現就是互助會和行會的大量出現。唐宋商人在商業經營活動中積極倡導儒家道德規范和倫理準
,為儒商精神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生態環境,從而儒商精神開始逐步形成。
(三)成熟興盛
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儒商”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壯大鼎盛期。深受儒家學說影響的明清儒商,將儒家倫理道德規范和價值觀念用來指導商業經營活動,把儒家仁義作為立身之本,遵循以義制利、誠信無欺、公平守信、以人為本、以和為貴等一系列商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從而樹立了與儒家道德價值觀相符合的經商理念,實現了儒與商的溝通,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儒商精神。這些基本規定在明清以前的大部分儒商中是難以達到的,而明清儒商則完全具備了這些條件。明清儒商從形式上看是“儒而從商”、“賈而好儒”、“亦儒亦商”,從實質上看則是“用儒意以通積聚之理”,“以儒學飾賈事”,實現了儒家思想與商業經營法則在本質與現象、內容與形式方面的高度統一和有機結合。由此可見,隨著明清儒商的日益發展壯大,儒商精神亦愈呈現成熟興盛的態勢,不僅具有更加豐富的內涵,而且得到大力的倡導和宣揚,被廣泛地融入到商業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充分體現了明清儒商的精神氣質和風貌,從而提高了其整體素質,使其商業經營活動獲得了更大的發展。
西化轉型期
以后,在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和“西學東漸”的影響下,隨著儒商的近代轉化,儒商精神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形成了具有鮮明特色的近代儒商精神。
近代儒商傳承了儒家文化精神,強調以儒經商,用儒家思想進行企業管理,更為凸顯重道德、重和諧的經營理念,構筑了以儒家理念為核心的企業精神。根據時展和經濟現實的客觀需要,近代儒商又對傳統儒商精神想進行了合理揚棄,賦予了一些新的思想內涵。例如,在作為儒商精神核心的義利觀方面,由傳統儒商精神的“先義后利”或“重義輕利”,轉變為了“義利并重”、“義利統一”;在誠信方面,由依靠傳統道德維系的倫理信用觀,進步到“重合同,守信用”的契約信用觀,突出了法制意識,使商品交換行為建立在更規范、更可靠的正式制度基礎上;在終極目標方面,強調“經世濟民”的價值追求,把商業活動與民族救亡、富國強兵等有機地結合起來,使自己的商業利益和民族利益、國家的整體利益相統一,充分體現了崇高的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精神。 更為重要的是,近代儒商對西方商業精神也由鄙視、排斥、抵觸轉向有條件的正視、相容和接受,在一定程度上學習、借鑒和運用了西方科學的商業經營管理理念,從而把傳統儒商精神和西方商業精神進行了相互融合,使儒商精神添加了近代化的因素,初步具備了作為科學商業精神的應有特征。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近代儒商精神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它不僅扎根于中華大地,而且開始沖出國門,從中國走向了世界,在海外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尤其對中國港臺、日本、韓國和新加坡等儒家文化圈的各國商人和海外華裔商人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可見,轉入近代,儒商精神進入了一個西化轉型期。在繼承傳統儒商精神的前提下,將其與西方商業經營意識相融合,從而構建一種適應近代商品經濟要求的儒商精神,成為近代儒商精神發展的基本方向。近代儒商精神雖然是在傳統儒商精神的基礎上轉型而來,二者之間具有自然繼承的某些明顯痕跡,但它已經突破和超越了僅僅作為經驗和習慣的傳統儒商精神,實現了傳統儒商精神的升華和自我改造,從而把儒商精神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基本上反映了儒商精神在近代商品經濟條件下所具有的時代特征。
現代重塑期
“二戰”以后,特別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現代儒商群體開始形成并逐步壯大興盛起來。他們深入挖掘了儒家思想的現代價值,吸收了其合理內核,并自覺地將其滲透到自己的商業經營活動之中,積極倡導以仁為本、以和為貴、以義取利、誠實守信、自強圖新、勤儉廉潔等倫理道德規范和價值觀念,大力宣揚自強不息的奮斗精神、勤勉敬業的職業精神、人本主義的管理理念、重群克己的合作意識、熱心公益的仁愛精神、經世濟民的商業理想,嚴格遵循節儉寡欲的自律準則、以義馭利的經營原則、誠信為本的行為規范。以上商業經營原則和指導思想,都成為現代儒商精神的重要內容。
此外,現代儒商十分注重吸取西方現代商業經營管理思想的精華,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將儒家思想和西方商業精神進行了有機的結合。他們所具有的和平競爭、
共謀發展的共贏意識,顧客第一、服務至上的營銷觀,趨時應變、科學決策的經營觀、以和濟爭的善意競爭意識以及標新立異的創新精神等,充分顯示出了一種全新的儒商精神,構成了現代儒商精神所獨特內涵。
這一時期,儒商精神的一個突出特點是進一步走向世界。日本、韓國、新加坡等東亞國家以及中國港澳臺地區商人、海外華僑商人,揚棄了舊有儒商精神的缺陷,規避了西方商業精神的弊端,將儒家思想與商業經營活動進行了更加完美的融合,提出了與現代市場經濟法則相統一的現代儒商精神。尤其是,近年來,儒商精神在歐美一些國家得到廣泛傳播,并被人們普遍認可,從而產生了更加深遠的影響。在此情況下,儒商精神正逐步實現全球化,形成一種世界性儒商精神。1994年國際儒商學會的成立和首屆世界儒商大會的召開,就是這一階段開始的顯著標志。21世紀的儒商精神,應是具有世界性的儒商精神。
由此可見,隨著現代儒商群體的壯大興盛,儒商精神也進入了革新重塑期,開始由傳統形態進一步向現代形態轉變,在傳承、革新、轉型等一系列重大過程上進行了自我演進與發展,在揚棄傳統儒商精神的基礎上,又在一定程度上融匯了西方商業精神的有效成分,更加之以現代科學理性作為自己的思想基礎,從而實現了儒商精神的升華,形成了一整套同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富有較強包容性、繼承性和鮮明創新性、時代性特質的現代儒商精神,即新儒商精神。
結論
儒家思想在商業經營活動之中的成功運用,形成了源遠流長的儒商精神。儒商精神具有十分悠久的歷史,它在儒商長期的商品經營實踐過程中從萌芽到逐漸形成,又在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諸多因素交互作用下,隨著時代的前進和社會形勢的變化而不斷地發展演化,在不同時期具有不同的具體表現和品質特征,是一個動態的歷史概念。由于儒家思想和商業經營活動的互相溝通、結合有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儒商精神跨越歷史的隧道,隨著儒家思想、商品經濟和社會條件的變化而不斷地發展演變,走過了不平凡的歷程。大致說來,儒商精神經歷了先秦的孕育濫觴、秦漢的潛在發展、唐宋的逐步形成,清末至民國時期又開始了西化轉型,而在“二戰”以后,儒商精神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得到了進一步的揚棄和優化,實現了現代重塑。儒商精神的變遷是歷史發展的產物,也是歷史發展的要求,更是由市場競爭法則所促成,體現著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是商業經營獲得成功的思想保障。在每一次轉變過程中,儒商精神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完善和優化。儒商精神的合理內核,在今天仍充盈著活躍的生命力,對現代商業經營活動具有積極的理論借鑒價值和實踐指導作用。當代商人應當大力倡導和弘揚儒商精神,努力塑造良好的人格形象,以提高社會地位和名譽聲望。只有這樣,商業經營才能夠獲得源源不斷的精神動力和強大的智力支持,在市場交易活動中表現出強大的競爭實力和明顯的比較優勢,從而提高市場占有率,實現利潤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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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內容摘要:馬克思關于商品二因素的解剖,在價值元素層面為我們明確了商品建設的基本價值取向,在使用價值層面明晰了有效商品建設的指導思想,并在二者的矛盾規律總結中寓示了在現實經濟實踐中遵循科學性與理性的重要性和重大性。理論關于價值量的分析,則為我們提供了衡量現實經濟績效的最抽象、最一般的標準。站在區域經濟發展的視角,再論的商品理論,必將有助于與啟迪我們推進區域經濟發展的智慧。
關鍵詞: 商品理論 區域經濟增長
關于商品理論的選擇性綜述
商品孕育著資本主義社會一切矛盾的胚芽(《資本論》第1卷)。馬克思通過對商品的分析構建了商品理論范式,并在范式中就系列概念、定義和公式進行系統分析,并在邏輯上奠定了對資本主義經濟制度進行解剖的基礎。
(一)商品及其二因素
商品是用于交換的勞動產品,是使用價值與價值的矛盾統一體。商品首先是一個外在對象,商品有用性使商品成為使用價值。“使用價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費中得到實現。不論財富的社會形式如何,使用價值總是構成財富的物質內容,是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馬恩全集》第23卷)。使用價值具有多樣性、非同質性和具體性,它體現了商品的自然屬性。
交換價值首先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同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量的關系或比例,是價值的表現方式或表現形式。在商品的交換關系本身中,商品交換價值表現為同他們的使用價值完全無關的東西。
在商品的交換關系或交換價值中表現出來的共同的東西,是商品的價值。價值是同一的幽靈般的對象性,是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單純凝結。商品的價值具有同質性,價值的實體是抽象勞動,價值的本質是價值作為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它體現了商品的社會屬性(《馬恩全集》第23卷)。作為使用價值與價值的矛盾統一體,商品內在二因素的對立表現在:對同一主體而言,同一商品不可能既是使用價值,又是價值;使用價值是商品的自然屬性,價值是商品的社會屬性,體現人們之間相互交換勞動的社會關系;通過交換,商品內在的使用價值與價值的矛盾才能得到解決。二者的統一體現在: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沒有使用價值則價值無法凝結;有使用價值而沒有價值的物品不是商品;有使用價值和價值而不用于交換的物品不是商品。
(二)商品價值量的規定性
對商品的價值量的規定性,馬克思認為:“可見,只是社會必要勞動量,或生產使用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該使用價值的價值量”(《資本論》第1卷)。而所謂“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資本論》第1卷)。價值量的規定性是用勞動的持續時間來計量,即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它是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使用價值所使用的勞動時間。同一勞動時間內創造的商品的價值量相等;單位商品的價值量則與生產商品的勞動生產率的變化成反比。
(三) 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價值規律
價值規律是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廣義的價值規律是包括價值、價值實體、價值本質、職能、價值形式、價值量、價值規律和作用內涵的規律。狹義的價值規律是關于價值決定和價值實現的規律,即商品的價值量由生產商品所用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按照商品價值量決定的價格進行等價交換。價值規律在商品經濟中的基本作用表現為引導資源配置、促進生產、管理效率的提高和促進競爭。
商品建設與區域經濟發展的邏輯關系
馬克思關于商品二因素的解剖,在價值元素層面為我們明確了商品建設的基本價值取向,在使用價值層面明晰了有效商品建設的指導思想,并在二者的矛盾規律總結中寓示了在現實經濟實踐中遵循科學性與理性的重要性和重大性。理論關于價值量的分析,則為我們提供了衡量現實經濟績效的最抽象、最一般的標準。站在區域經濟發展的視角,再論的商品理論,必將有助于與啟迪我們推動區域經濟發展的智慧。
區域經濟的建設與發展是一個系統工程,在其系統的微觀層面,值得關注的是構建這種系統的基礎元素。馬克思將商品比作“財富細胞”,由此為區域經濟的發展劃定了起點。
區域經濟的發展依賴于有效的商品建設,商品建設則是區域經濟增長的基礎支撐點。
商品作為財富的基本元素和商品經濟的基本細胞,它的建設本身就具有引導區域經濟發展選擇的基礎。這種基礎性借助市場供給與市場需求的有效銜接得到實現。顯然,在區域經濟發展中,這種銜接的有效性首先表現為一種可能性。這種銜接的真正實現,正如馬克思所描繪的那樣,需要一個“驚險的跳躍”過程。而跳躍的成功與否,則受商品本身建設質量的影響。
商品質量建設有一個廣義的內涵,它跨越了商品選擇、生產、流通、管理等環節,并集中反映在商品生產和交換兩個基本面上。從社會再生產過程角度考察,生產是具有決定性的再生產環節,它決定了商品本身的建設質量,“生產什么”、“生產多少”和“如何生產”等基本問題,在這一環節中得到回應,并由此決定了交換環節的價值實現效果(假定交換效率最大化的前提下)。商品交換立足于既定產品供給,決定和影響市場需求滿足和價值實現的程度,并對商品生產反作用。
有效的商品建設成為有效資源配置、供求關系協調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結論性表現,勢必發揮支持區域經濟發展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商品建設自身的調整適應區域經濟持續發展的調整要求,并隨著商品及建設本身的發展,體現更多發展性內涵。
理論啟示下區域經濟發展的路徑選擇
商品建設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概括地反映了商品建設本身在經濟發展中的系統地位,并使得如何實現有效的商品建設成為研究的必要,而理論的抽象恰為現實實踐提供了依據和必要的啟示。
(一)對生產的啟示
1.產品市場定位與結構組合。有效分析、判斷和預測市場需求,以確保產品生產的合理性,保證供需初始的環節協調性。而從使用價值多元化中折射出來的需求的差異性和多樣化,反映了產品結構建設的重要性,并表現出著力打造差異化產品的重大意義。
2.重視商品質量。商品質量也稱商品品質,是指商品滿足規定或潛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總和。商品質量的核心是滿足消費者需求;商品質量是與商品用途有關的屬性參數的綜合;商品質量具有針對性、相對性和可變性。生產環節影響商品質量的因素則涉及原材料、生產組織、管理控制和物流過程管理等(郭洪仙,2007)。商品質量實質上便是商品滿足某種需要的有用性,是從商品使用價值導出的一個范疇,商品質量是人們在實踐中衡量商品使用價值的尺度,反映了商品使用價值在量上的大小,反映了社會對商品使用價值的認可程度,是商品使用價值評價和實現的前提(趙蘇,2006)。“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商品的使用價值成為價值實現的根本前提,而商品質量水平則體現商品滿足人們需要的能力,反映這種前提得到自由的程度。
由此,進行全面質量管理和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至關重要。通過全面質量管理,組織全體成員同心協力,綜合運用組織管理、專業技術和數理統計方法,經濟地開發、生產和銷售用戶滿意的產品和提供優質服務的管理活動,通過全體職工的工作質量保證產品質量,達到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目的,以滿足服務性、全員性、全面性、預防性和科學性的要求。通過質量保證體系的建設,從產品的開發設計、制造、銷售的全過程,建立起來一套嚴密、協調、高效的管理系統,明確規定各部門、各環節、各人員在質量管理中的任務、責任和權限,訂立各類標準,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和信息反饋系統,形成質量管理的有機工作體系,以保證適應市場需求的產品。
3.積極提高生產過程的勞動生產率。勞動生產率是一定時間內,生產一定量使用價值的效率,“使用價值是財富的物質內容”,生產商品的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單位時間內商品的使用價值量的增長,促進財富在量上的積極累積。由此,理論的意義在于凸顯提升生產過程勞動生產率的積極實踐意義。通過組織實施現代企業管理,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提高組織運作的效率,推動先進管理方法和技術的運用等,將是理論啟示推動組織必要進行的一些現實選擇。
勞動生產率的普遍提高,降低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單位商品的價值量與生產商品的勞動生產率的變化反向運動,并產生成本和營銷意義上積極作用。
(二)對交換的啟示
商品交換是“價值實現”的過程,成功的商品交換立足于商品供求關系的有效協調。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商品建設不僅僅體現在生產過程商品二因素的有效形成,更進一步體現在交換過程商品內在矛盾是否能夠得到成功的化解。商品理論對商品內在矛盾的揭示,及價值形式發展過程作為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貨幣的產生的闡述,提供了營銷學意義上的啟示。
市場營銷是通過交換過程來滿足需要的人類活動,是為了創造達到個人和機構目標的交換,而規劃和實施的理念、產品和服務構思、定價、促銷和配銷的過程。不論對交換過程理解的角度如何迥異,商品本身始終是交換過程不可或缺的載體。營銷根源于消費者的需要、欲望和要求,通過能夠滿足需要和欲望的商品,在市場交換中達到效用、價值的實現。
特定發展階段使流通上升為商品建設的主導面,區域經濟增長對商品建設的基礎性依賴,也就更為集中體現在交換環節。當然,無論是區域內部的供求還是區域間的供求協調,都勢必引導成功的商品交換,并都會對區域的經濟增長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理論對商品價值形式及其發展的歷史分析,反映了商品交換內在矛盾發展的基本要求,而如何現實地解決商品交換內在矛盾,促成成功的價值實現,有效地滿足市場需求,并推動區域經濟增長,則提出了一個因理論啟示而被認識,但同時需要結合客觀現實加以解答的任務。這里,關鍵的問題在于如何實現成功的營銷。
交換的發展使我們需要以系統的和聯系的觀點看待這一過程。對交換(營銷)環境的分析成為商品建設在該環節的起點,并決定供求關系的協調性;對消費者行為的分析則是準確把握供求的關鍵;市場細分、戰略制定、策略運用和過程管理則是職能和組織保證。
結論
關于商品的理論論述,形成了一種解構商品問題的理論范式,并提供了在區域經濟建設中應對商品問題的線索。區域經濟的發展依賴有效的商品建設,商品建設是區域經濟發展的基礎支撐點。馬克思關于商品二因素的解剖,在價值元素層面為我們明確了商品建設的基本價值取向,在使用價值層面明晰了有效商品建設的指導思想,并在二者的矛盾規律總結中寓示了在現實經濟實踐中遵循科學性與理性的重要性和重大性。理論關于價值量的分析,則為我們提供了衡量現實經濟績效的最抽象、最一般的標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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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插畫; 油畫; 卡通一代
插畫作為現代繪畫視覺藝術中的一種表現形式,更確切地說作為應用美術中的一種風格樣式,以其直觀的形象性,真實的生活感和美的感染力,在現代應用美術中占有其特定的地位,有著自身的審美特征和功能。插畫作為現當代藝術發展的必然產物,可以說給了我們無限的想象空間。插畫與繪畫藝術不僅有著一脈相承的關系,而且在某些方面更是水乳相融。在我國,最早的插畫應該是以版畫的形式展現在世人面前的,經過多年的發展,應用范圍從醫藥書、歷史地理書、考古圖錄書、日用百科書等書籍中,歐洲的插畫歷史與我國的基本相似,最早也是從廣泛使用在宗教讀物之中,再到后來,被廣泛運用于自然科學書籍、文法書籍和經典作家文集等出版物之中。插畫在當今的商品經濟時代,插畫的概念已遠遠超出了傳統規定的范疇,如今,插畫從他的母體——書籍,發展到信息技術時代的電腦美術行列,傳播的方式也無限擴展到,電影、電視媒體、游戲等等多種產業。
卡通一代風格油畫的興起要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算起,隨著全球流行文化的興起和交融,特別是日韓式,美式、港式文化的傳播和影響,卡通文化通過漫畫、電影、網絡游戲、各類雜志等多種方式迅速傳播開來,成為中國青少年生活中極其重要的一部分,花樣繁多的卡通文化對70、80年代出生的一代藝術家對藝術的認識產生極大的沖擊,甚至可以說,他們的整個生活已經完全融入到卡通文化中。雖然學術界對于“卡通繪畫”的批評從未停止,但是一個接一個的卡通油畫展覽表明了,卡通油畫已經成為油畫藝術中的一個新的表現方式和藝術走向。2004年,在深圳何香凝美術館舉辦的“少年心氣——中國新銳繪畫展”,2005年“下一站,卡通嗎?”;星空間藝術中心的“一卡通”,上海證大現代藝術館“自我造局”中國當代繪畫展,;星空間藝術中心2006年“壞孩子的天空”,2007年,上海美術館“果凍時代”大型展覽,都充分說明了卡通油畫已經在油畫界占據了一席之地。通過分析卡通繪畫的特點我們不難發現,“卡通一代油畫”具備著兩個明顯的特點,一個是卡通特性通過圖像的方式表現出來,另一個是卡通背后所反映和體現的當今的流行文化趨勢。
插畫與卡通一代風格油畫在現階段都是受全球商業經濟的影響,在題材方面都受游戲,CG動畫的影響,重圖式,輕內涵是現當代插畫和卡通一代風格油畫的共同特征。我們如今的時代已經脫離不了數碼時代給我們的多重沖擊,插畫也通過數碼技術重新煥發了生機,插畫曾受到攝影技術的沖擊,插畫幾乎被攝影所取代,然而今天,數碼時代帶給插畫以翻天覆地的變化,創作手法不斷創新,風格樣式多元化,藝術形式的豐富和畫面形式的多變滿足了人們對藝術的創新要求。插畫與電腦的完美結合,使插畫的表現形式和涉及的范圍超級廣泛,像二維、三維的圖形,都可以用來表現,可以使用的圖像設計軟件也是越來越多,常見的如;Photoshop、Illustrator、Coreldraw、Painter、3Dmax、MAYA等。插畫藝術與其他繪畫藝術相比較最顯著的特點表現在插畫的應用性這個問題上,從書籍應用到宣傳海報插畫,應該說插畫與商品經濟社會聯系的是最緊密的,商品經濟在數碼技術時代為插畫藝術的發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也符合現階段我國大力發展動漫產業,并將文化產業作為今后的經濟支柱性產業的奮斗目標。卡通一代油畫在商品經濟的沖擊下,卡通圖式實踐的作品正被流行圖式、廣告所影響,呈現廣告化的趨勢。這種畫面雖然贏得了一些觀眾的關注和目光,但同時,我們也看到了作品中繪畫性的缺失,商品經濟下,卡通一代藝術家過早的接觸市場,迎合市場的需求,跟隨審美的大眾風潮,大部分的畫家習慣了當下的流行觀念、繪畫語言和技法套路。油畫語言的異化甚至是消失,提醒著我們,油畫語言有著其自身的特質,油畫藝術發展到今天,表現形式在變,但油畫藝術的本質是沒有變化的。當今,特別是有些畫家,將繪畫作品用電腦進行制作后,運用噴繪機噴繪到畫布上,再進行填色,這種制作性的確使畫面多了幾分現代感和視覺沖擊力,但是,作為繪畫作品最基本的感受力,畫面情感大打折扣,完全手工制作已經是油畫失去了繪畫性這個最基本的特性。
篇6
雖然“經濟法律”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學術語,但如果以“對象說”對之下一個定義的話,那么多數學者都會贊同:經濟法律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在這個定義當中,“經濟關系”是關鍵詞,只要弄清了“經濟關系”的內涵、外延,并對之做出科學的分類,就能基本掌握經濟法律的形式范圍和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1]所謂“經濟關系”,是指各經濟主體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關系。[2]從“經濟關系”的定義可以看出,它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經濟關系是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離開了經濟主體就無所謂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的數量決定于經濟主體的數量;二是經濟關系形成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活動之中,沒有經濟活動就不可能形成經濟關系,經濟活動的多少決定經濟關系的多少。而無論經濟主體還是經濟活動,都取決于社會分工的程度,社會分工越細,經濟主體越多,經濟活動也越頻繁。根據政治經濟學原理,人類社會經歷了三次大的社會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從其余的野蠻人中分化出來,第二次是手工業同農業的分離,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現,
[3]其中每一次社會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礎上進行的,亦即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分工不是跳躍式發展的,它有一個量變的過程,在每一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前,都發生和存在著大量的較小的社會分工,而且中間會有許多“分”與“合”的反復;社會分工也不是有終點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后,社會分工仍然在向前發展,而且速度更快、頻率更高。由此可見,社會分工的發展有三大趨勢:一是越來越細的趨勢,二是不斷調整變化的趨勢,三是越來越快的趨勢,自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至今的社會經濟發展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越來越快,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會分工的不斷調整變化,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不斷更新發展。總之,經濟關系的數量將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而日益增加。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大量的經濟關系不外橫向、縱向兩大類,但兩類經濟關系的數量不等,且差距懸殊。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經歷了產品經濟(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兩大階段,產品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商品經濟是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在產品經濟階段,由于沒有交換活動,因而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經濟關系。進入商品經濟社會以后,由于交換的出現,經濟關系產生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經歷了兩大階段:自由商品經濟和壟斷商品經濟。在自由商品經濟階段,多為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橫向經濟關系,從屬性的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很少,只是到了壟斷商品經濟階段,縱向經濟關系才開始大量出現,但相對于橫向經濟關系,其數量仍然較少。而且,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大量增加的經濟關系也多為橫向經濟關系,因為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是有限度的,社會經濟主要由看不見的手——市場來調節,而非主要由看得見的手——政府來調節。由此看來,只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縱向兩大類有失平衡,還必須對橫向經濟關系再分類。橫向經濟關系的再分類,也要考慮平衡的問題,以是否具有營利性為標準將之一分為二。這樣,就形成了三類經濟關系:
1、橫向的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2、橫向的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3、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與之相適應,需要三個相對獨立的經濟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些經濟關系。于是,民法、商法、經濟法就相應出現了。
二、關于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適應法律調整的需要,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非營利性財產關系、橫向營利性財產關系和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但針對這三類經濟關系是否就能劃分出三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分析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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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經濟法律體系的論文不少,尤其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之后,但其中多數文章都力求打破傳統部門法的界限,試圖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法新構成理論”。[1]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本不是規范的法學術語,以之為基礎而進行過深的法學理論探究是歧途末路。“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為經濟學研究的需要,特別是市場經濟學即法制經濟學研究的需要。從法學角度講,“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概念只是臨時借用而已,對之進行法學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等法律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
關鍵詞:經濟法律法律體系商法地位經濟法律體系
正文:
一、關于經濟法律和經濟關系
雖然“經濟法律”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學術語,但如果以“對象說”對之下一個定義的話,那么多數學者都會贊同:經濟法律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在這個定義當中,“經濟關系”是關鍵詞,只要弄清了“經濟關系”的內涵、外延,并對之做出科學的分類,就能基本掌握經濟法律的形式范圍和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1]所謂“經濟關系”,是指各經濟主體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關系。[2]從“經濟關系”的定義可以看出,它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經濟關系是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離開了經濟主體就無所謂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的數量決定于經濟主體的數量;二是經濟關系形成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活動之中,沒有經濟活動就不可能形成經濟關系,經濟活動的多少決定經濟關系的多少。而無論經濟主體還是經濟活動,都取決于社會分工的程度,社會分工越細,經濟主體越多,經濟活動也越頻繁。根據政治經濟學原理,人類社會經歷了三次大的社會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從其余的野蠻人中分化出來,第二次是手工業同農業的分離,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現,[3]其中每一次社會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礎上進行的,亦即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分工不是跳躍式發展的,它有一個量變的過程,在每一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前,都發生和存在著大量的較小的社會分工,而且中間會有許多“分”與“合”的反復;社會分工也不是有終點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后,社會分工仍然在向前發展,而且速度更快、頻率更高。由此可見,社會分工的發展有三大趨勢:一是越來越細的趨勢,二是不斷調整變化的趨勢,三是越來越快的趨勢,自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至今的社會經濟發展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越來越快,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會分工的不斷調整變化,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不斷更新發展。總之,經濟關系的數量將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而日益增加。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大量的經濟關系不外橫向、縱向兩大類,但兩類經濟關系的數量不等,且差距懸殊。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經歷了產品經濟(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兩大階段,產品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商品經濟是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在產品經濟階段,由于沒有交換活動,因而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經濟關系。進入商品經濟社會以后,由于交換的出現,經濟關系產生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經歷了兩大階段:自由商品經濟和壟斷商品經濟。在自由商品經濟階段,多為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橫向經濟關系,從屬性的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很少,只是到了壟斷商品經濟階段,縱向經濟關系才開始大量出現,但相對于橫向經濟關系,其數量仍然較少。而且,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大量增加的經濟關系也多為橫向經濟關系,因為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是有限度的,社會經濟主要由看不見的手——市場來調節,而非主要由看得見的手——政府來調節。由此看來,只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縱向兩大類有失平衡,還必須對橫向經濟關系再分類。橫向經濟關系的再分類,也要考慮平衡的問題,以是否具有營利性為標準將之一分為二。這樣,就形成了三類經濟關系:1、橫向的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2、橫向的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3、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與之相適應,需要三個相對獨立的經濟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些經濟關系。于是,民法、商法、經濟法就相應出現了。
二、關于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適應法律調整的需要,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非營利性財產關系、橫向營利性財產關系和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但針對這三類經濟關系是否就能劃分出三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分析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入手。
(一)關于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或部門法)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4]從法律體系的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法律體系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法律體系涵蓋一國全部法律規范,這一點易于理解;二是法律體系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對此法學界有爭議。
爭議的焦點有二: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下面針對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對這個問題,有三種比較典型的觀點:
(1)有些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尤其是糾纏于法律部門劃分的具體細節,純粹是費力不討好,沒有什么實際用途。一方面,法學家為法律規范的分類而忙碌著,大量時間耗費在理清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上面,為法律規范的“法律部門”歸屬而大費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滋生。法學所關注的問題,在立法實踐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法學并沒有給予充分地關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門的劃分。
(2)有些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存在嚴重缺陷,其出發點和理論結構已經過時,建立在并非獨立的法律部門之上,沒有當代各國的立法根據,也沒能正確總結現實法律體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而建立“法體制”理論。所謂“法體制”,是指同類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和實現方式的體系,可分為國家法體制、經濟法體制、行政法體制、民事法體制、刑事法體制。[6]
(3)多數學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對于立法來說,有助于從立法上完善法律體系、協調法律體系內部關系;對于司法來說,有助于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明確各自的工作特點、職責任務,并準確適用法律;對于法學研究來說,使研究范圍有相對獨立的領域,使法學學科分工專業化。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十分龐大,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進行科學的組合分類,將有礙于法律的制定、實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已經被實踐、歷史和世界所認可,并且有些學者提出的所謂“法體制”理論只不過是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一種變形,沒有細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之間又增加了一個層次,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這涉及到一個標準掌握的問題,即法律部門劃分的越細越好,還是越粗越好?對此也有三種觀點: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體制”理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不宜太細,粗放一點更好,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法律法規不斷涌現,任何法律法規之間無論在調整對象上還是在調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如果法律部門劃分過細,會導致法律部門過多、過爛,更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
(2)越細越好,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親屬法、經濟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與資源法等眾多部門。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只要正確把握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準,法律部門劃分得越細越好,其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將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細,現在看來比較小的法律部門將因其所屬法律法規的增多而很快變大,與其讓它變得龐大時再獨立不如現在就讓其獨立,這樣更有利于社會經濟和法律的發展。(3)折中觀點,是介于粗放和細化之間的一種觀點,一般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得不宜過粗,也不宜過細,要適中,既要嚴格掌握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又要結合實際需要,只有當其各方面條件成熟時才將其從原有的法律部門中獨立出來,超前了會使之力量過于單薄,拖后了會使之受到發展阻礙。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實際需要是法律部門獨立的首要條件,法律部門劃分過粗、過細都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關于法律部門劃分
法律部門的劃分,又稱部門法的劃分,是指根據一定原則和標準對法律規范進行分門別類的活動,劃分的結果——同類法律規范——法律部門(或部門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則和標準的共性,又具有相對獨立性。[7]關于法律部門的劃分,其學術爭議的焦點在于劃分原則和標準。現在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兩個:其一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進行分類,例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而行政法雖然也涉及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但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這樣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劃分開來;其二為法律調整的方法,即根據法律規范調整具體社會關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進行分類,比如民法與刑法都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調節為主要方式,刑法以強制性干預為主要調整方式,這樣就把民法和刑法劃分開了。[8]除了劃分標準以外,還有劃分原則。多數學者達成共識的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有這樣三個:一是目的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的目的在于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現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時應當注意各法律部門不宜太寬,也不宜太細,在它們之間要保持相對平衡;三是發展原則,即法律部門劃分固然要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條件,但法律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向前發展的,還要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規。[9]共識之外就是分歧。關于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和標準,主要分歧在于兩點:
1、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兩者是統一關系,還是互補關系;
2、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誰是基本標準,誰是補充標準。筆者認為,一般來說,原則和標準是統一關系,即原則是標準的抽象要求,標準是原則的具體體現,但有一個前提,即原則和標準的內涵必須一致,不能你言這,我言那,否則就成互補關系。由此可見,分析原則和標準的關系,必須從二者的內涵入手,內涵一致即為統一關系,內涵不一就是互補關系。現在來看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上述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在內涵上沒有絲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說:二者是互補關系,而非統一關系,即上述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非劃分標準的原則,劃分標準也不是劃分原則的標準。基于此,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既要遵循劃分原則,又要依據劃分標準。另外,鑒于二者的用詞和內涵,劃分原則應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據劃分標準。關于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主次關系,即調整對象是基本標準,調整方法是補充標準,[10]筆者以為不然。現有的已經達成共識的主要法律部門,像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它們相互之間的主要區別:調整對象或調整方法,從出現的幾率上來看,調整方法比調整對象更多,僅從這一點上來說應將調整方法列為基本標準。考慮歷史因素和未來發展,筆者認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是兩個同等重要的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沒有主次之分。但這并不等于說是這兩個標準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將他們有機結合。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應遵循這樣的程序:
1、充分考慮現有的法律部門劃分的實際情況,不可打亂現有的大的格局;2、按照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提出新的法律部門組建的初步意見;
3、根據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對新的法律部門組建意見進行學術論證;
4、權威機構認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避免無端、無休止、無意義的爭論。
三、關于商法地位
通過上面兩部分的論述可見,分別以橫向非營利性經濟關系、橫向營利性經濟關系和縱向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而劃分出民法、商法、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但是,目前我國法學界只對民法、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達成了一致共視,而對商法應否獨立存在較大分歧,而且我國現行立法體例實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重點分析。
(一)商法產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1]現在多數學者認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習慣法,形成于中世紀的歐洲。11世紀后,歐洲的農本經濟進入了發展時期,的勝利使得歐洲通向東方的商路相繼開通,地中海海上貿易逐步繁榮,沿岸城市不斷成長,出現了定期集市,產生了商會,商人也成為社會中的獨立階層。但中世紀的歐洲仍處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許多商事活動在一些國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種商事原則和規則在當時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觀念基礎,甚至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商人加以種種歧視。為了適應商業發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護商人利益,于是商會運用其在自身發展中形成的自治權、裁判權及其商事生活習慣,訂立了大量的實施于本商會內部的自治規約,經過11世紀至14世紀數百年的實行,最終形成了中世紀商法——商人習慣法。商人習慣法有三個主要特點:其一,通常采用屬人主義立場,只在商人之間、商會內部實行;其二,內容已涉及現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動,許多規則已明顯反映了商事活動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近代商法產生于16世紀以后。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的萌芽,歐洲的一些封建割據勢力逐漸衰落,統一的民族國家紛紛形成。[13]相應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團體消亡了,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廢棄了,各民族國家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商事法律,以確認商事活動的合法地位,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歐洲大陸各國早期的商事成文法,雖然僅是對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的確認,具有濃厚的商人法或屬人法特色,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大的社會進步意義,并對現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過渡和促進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響深遠的是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法》,它不僅確認了商人習慣的基本規則,而且大量引錄商法原理,其內容非常豐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國舊商法,就是以之為基礎而制定的。
現代商法產生于19世紀以后。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社會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革,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推動商事活動、促進統一的商品市場的形成成為許多新興國家的基本國策,“商法開始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14]同時以判例法為特征的英美法系國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頗有建樹。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國商法典》(德國新商法)、1952年的美國《統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現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見,商法的產生絕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內在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商人階層逐漸形成并日益壯大,他們強烈要求擺脫封建法制和宗教勢力的束縛,能夠合法、自由、體面地從事商事貿易活動,而且社會經濟越往前發展,這種要求越加強烈和具體化。當進入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以后,這種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就轉變為將原來作為自治規范的商人法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動。2、商法的產生是國家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的結果。16、17世紀,由于新大陸的發現,世界市場突然擴大,各國政府為了本國的富強,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其具體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確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動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出現了,并迅速法典化。這一政策措施的實行,促進了資本主義國家工業的起飛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極其迅猛的發展。[15]
(二)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一分析
我們知道,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由眾多的涵蓋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門組成,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必然對原有格局造成沖擊,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備、已經具備哪些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從上面的分析可見,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關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后面將做詳細論述,在此只對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進行分析。我們已經知道,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首先并同時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在劃分法律部門必須至少具備其一。商法的情況如何呢?
1、目的原則的符合情況。無論是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商法包括形式意義商法和實質意義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認商法學的獨立學科地位,[16]只對商法是否獨立于民法有分歧。筆者以為,存在即是道理,細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為何不將已經存在的實質上已與民法分立的商法確立為獨立法律部門呢?這樣不更能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嗎?
2、平衡原則的符合情況。在我國,多數學者主張,商法包括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商號、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海商法等,[17]其數量之龐大,在我國現行的民商法體系中已經占據超過50%的比重,而且還有進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趨勢,如若不將之獨立出來,勢必造成現行民商法體系結構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3、發展原則的符合情況。剛才已經提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模式的確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歷史事件的推進,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等將在范圍、形式等許多方面發生較大的變化,商法的數量規模也將隨之不斷擴大,因而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規,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4、調整對象情況。商法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調整對象——因商主體實施了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系,這也正是民商分立論者堅持商法是獨立法律部門而民商合一論者批駁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調整對象的相對獨立性在于,商事法律關系是一種經營性關系,即由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而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是實施了經營行為的經營主體及其之間的對內對外法律關系。[18]
5、調整方法情況。一般來說,法律調整方法有三種類型:一是自行性調節方法,二是強制性干預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調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運用自行調節方法,但憑此并不能說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因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只有兩點都相同時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有一點不同就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
從以上對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的分析來看,商法已經充分具備了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如若不及時劃出,將同時不利于民法、商法的發展,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繁榮、穩定。
(三)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經提到,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也已經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現在讓我們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有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第二層含義是指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第三層含義是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那么,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應從這三方面來論述。第一,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決定因素,[20]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是商品經濟將在社會分工不斷細化發展的推動下日趨繁榮發達,而商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繁榮發達必將促進商法的完善與發展,其數量會越來越多,體系會越來越龐大,獨立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獨立的條件也越來越成熟。如果不正視社會經濟和商法發展的現實、本著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不將商法及時從民法中獨立出來,還固執堅持“民商合一”的觀點,不但會使現行的民法體系結構日趨失衡,而且會對民法、商法的實施與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第二,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現代商法具有動態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滲透、國際化與統一的三大發展趨勢,[21]其中:現代商法的動態化趨勢,將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廢止等工作日趨繁重,加之商法區別于民法的特點,立法機構需要為之成立專門部門來承擔,立法上的獨立將加快商法的獨立;現代商法的兩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國際化趨勢,將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門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實現統一,一部適用于全世界的統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適用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商法獨立的現實也告訴我們,一部獨立的商法是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社會經濟發達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造就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經濟雖然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持續高速發展,但由于基礎薄弱、體制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我國在世界上仍是一個經濟落后的國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們不懈追趕。基礎薄弱可以夯實,體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經濟不發達可以促進。關于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總結世界上商品經濟發達的國家的經驗,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政府重視和推動,即國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而推行重商主義政策,離不開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視發揮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視發揮商法的作用,必須給予商法一個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點就是獨立性。
四、關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
(一)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分析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商法獨立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將由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部門法構成,各部門法的具體法律法規組成情況如下:
1、民法部門:(1)民法通則;(2)合同法;(3)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養法等;(5)繼承法。[22]
2、商法部門:(1)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23](2)破產法;(3)證券法;(4)票據法;(5)保險法;(6)海商法。
3、經濟法部門:(1)市場規制法,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2)宏觀調控法,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3)國家投資經營法,包括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24]
(二)商法獨立后各部門法之間的關系分析
1、民法與商法。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最為密切,因而產生了兩種觀點:一是民商合一論,二是民商分立論。民商合一論者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是一國民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二者不但現在分離不了,而且隨著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將來就更難舍難離。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著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調整的商事關系與民事關系的界限也很難劃清。[26]首先,商主體是從事營利的個人和組織,而民事主體將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第三,民事活動的范圍包括營利性、持續性的商事活動。筆者認為,民商合一論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將民法定義為調整所有平等主體之間所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本身已涵蓋商法定義,當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結論。商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這一點無論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那為什么不將民法的定義修改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如若僅僅因為中國現行的《民法通則》而不做這樣的修改,那么就應該考慮修訂已頒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則》了;如若做出這樣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論者就將啞口無言了。2、商法與經濟法。關于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學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都以企業為核心對象,兩者沒有根本性的區別;另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的理念、機能是不同的,商法與經濟法應為兩個不同的法。[27]筆者認為,商法與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門。首先,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商人之間因實施營利性的商行為而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之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或國家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因進行經濟調節而發生的經濟法律關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調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運用自行調節的方法,經濟法則綜合運用自行調節和強制干預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質不同,商示屬于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體利益為基礎;經濟法原則上屬于公法,它以社會為本位,著眼于超越個體利益的整體利益。[28]雖然如此,商法和經濟法在各自的體系構成方面仍有較大爭議,主要集中在企業法的劃歸上。筆者認為,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企業法是指規范各種類型企業的法律規范體系,除非特別說明,一般指此。由于企業法的集合性,決定了企業法調整對象性質的復雜性,因此不能籠統地說企業法是屬于商法,還是屬于經濟法。鑒于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分別因其國家投資、涉外、規模較大且涉及面較廣而事關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調整這三類企業的法律更多地體現了國家意志,因此將之劃歸經濟法。其他類型的企業,像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集體企業、合作社等,對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影響較小或基本沒有影響,屬典型的商事主體,因此將之劃歸商法。[29]這樣,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商法和經濟法關于企業法的劃歸問題。
3、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在我國現行的民商合一的體例下,主要是指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上面已詳述,在此不再贅述。
注釋:
[1]轉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經濟學論綱——中國經濟法律構成和運行的經濟分析》,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頁。
[2]劉瑞復著:《經濟法學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頁。
[3]參見前引[16],卓炯書,《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第16—17頁。
[4]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頁。
[5]參見喬新生:《法律分類,費力不討好?》,千龍新聞網(網址:)。社會。警法速遞。法制爭鳴,2002-1-6.
[6]參見前引[2],劉瑞復書,《經濟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頁。
[7]參見《法律部門的劃分》,網址:/lawpart.htm.
[8]參見洪恩在線:《法律碩士復習指南。綜合課。法學基礎理論輔導》,網址:/proedu/flxy/flss/fd/zhk/fl060102.htm.
[9]參見前引[4],沈宗靈書,《法理學》,第430—432頁。
[10]參見前引[4],沈宗靈書,《法理學》,第432—433頁。
[11]范健主編:《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頁。
[12]參見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頁。
[13]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3頁。
[14]轉引自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5頁。
[15]參見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6—17頁。
[16]參見范健等主編:《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
[17]參見前引[11],范健書,《商法》,第11頁。
[18]前引[11],范健書,《商法》,第9頁。
[19]參見前引[7],《法律部門的劃分》。
[20]參見卓炯著:《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廣東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頁。
篇8
[關鍵詞]民商合一;民商分離;民法典編纂;民法商法化;商法民法化
民法與商法的關系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是一個富有爭議的問題,它不但影響到我國民商法學科的發展前景,而且也決定了我國民法典制定的理念和思路。本文試從民商關系的角度對我國民法典的編纂體例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傳統民商分離的歷史功績及其局限性
(一)民商分離的涵義及其歷史沿革
民商分立又稱民商分離,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就立法體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另定單獨商法典;二是就法律運行機制而言,由民法和商法共同實現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民法和商法各自獨立而又相互依存。從大陸法系主要國家民商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來看,"民商分立的模式之所以至今仍占支配地位,不僅由于傳統,而且還有某些理論依據"。[1]
如果追溯民商分離的發展歷史可以看出,雖然商事習慣和商事規則很早就已出現,但商法真正作為一個法律部門而獨立存在卻是近代的事情。商事關系的產生是生產力發展和社會分工的結果。羅馬法作為商品生產社會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確定了簡單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質的法律關系。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場范圍的擴大,面對紛繁復雜的商品經濟關系,以民法為基本內容的羅馬法開始有捉襟見肘之感。對此,伯爾曼認為:"無論是重新發現的羅馬市民法,還是僅僅殘存的羅馬習慣法,包括萬民法,都不足以應付在11世紀晚期和12世紀出現的各種商業問題。"[2]由此產生了對商法的需求。而在商法制度的構建和商法體系的完成方面,商人無疑發揮了重大作用。商人們在長期的交易中摸索出一套規則,即商業習慣。商業習慣在商人們之間有類似于法律的效力,商人自治團體按照已經發展起來的商業習慣解決商人間的糾紛,并發展起自已的司法系統---參與裁判制的商事法院。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說,"作為那個時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雖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2]作為最早出現的意大利商人習慣法主要根據的是羅馬法,運用了羅馬法的法律術語和權利義務觀念,并吸收了教會法的善意、公平交易和信守合同的道德觀念,它構成了近代商法的基礎。中世紀末,特別是16世紀以后,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歐洲的一些國家封建勢力逐漸衰落,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寺院法開始被廢棄,統一民族國家逐步形成。隨著國家干預商事事務的強度不斷增大,商事習慣法逐漸被國家的商事法所取代,從而導致在歐洲大陸相繼出現了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1817年的《盧森堡商法典》、1829年的《西班牙商法典》、1888年的《葡萄牙商法典》、1838年的《希臘商法典》、1838年的《荷蘭商法典》、1850年的《比利時商法典》、1865年和1883年的《意大利商法典》、1900年的《德國商法典》等,并由此形成了所謂的民商分離立法模式。
(二)民商分離的歷史功績
民商分離既是一種科學的法律體系劃分,帶有較多的主觀色彩;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從理論上說,將民法典與商法典分立的體例,是一種符合經濟生活對法律調整的不同需求的體例,這不僅使民法與商法各自發揮其應有的效用,而且使商法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基本原則及其特有的立法技術全方位地為人們所了解、知曉并加以應用,這對樹立重商揚商的法律觀念具有重大意義。[3]具體說來,民商分離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民商分離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從法律上對資本主義經濟關系進行了鞏固和加強。商法與市場經濟密切相聯。與民事主體不同,市場經濟主體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為其唯一存在目的的經濟人--商人。經濟人必須具有理性,能通過成本-收益或趨利避害原則來對其面臨的一切機會和目標及實現目標的手段進行優化選擇。營利是商人據以從事經營活動的終極目的,是商人的根本價值追求,是商法調整的市場經濟的價值基礎,也是評判市場主體經營活動是否合乎市場經濟本質要求的標準。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商法制度的設計都應當而且必須考慮商事行為的營利性這一要求,盡可能減少市場運作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就立法實踐來說,整個商法制度的設計都是為了滿足商事主體的營利性要求。整個商法的運行過程也表現為對各種利益關系的平衡、選擇和取舍,并通過權利和義務對各種利益進行規范和調整。如果說民法對商品交換的一般性調整為商事關系的調整提供了基礎的話,那么,商法則對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形成的經濟關系予以專門性調整,營利調節機制是它特有的方式。商法把營利視為自己的宗旨,創造了自身的價值體系和新的原則。[4]
第二,民商分離促進了整個社會立法技術的提高。一般而言,民法規范為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提供了一般的行為規則,這些一般行為規則是對整個市民社會及其經濟基礎的抽象和概括,是人們理性思維的結果,一般較為合理也較為穩定。正是基于這種調整對象的性質和特征以及調整手段的特點所決定,因此民法條款絕大多數屬于倫理性條款。不僅如此,自羅馬法特別是德國民法典之后,民法非常注重對概念的使用及對概念的界定。但民法概念卻具有相當的彈性和不確定性,典型的如作為民法基本要求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判斷行為效力的善意和惡意、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的過錯等概念,都具有相當的靈活性。而商法則不然,商法規范則要求所使用的概念應具有明確肯定性和不可產生歧義性。商法最早起源于"商人法",從它產生伊始就具有專門性及職業性,而后雖經多次進化,"商人法"發展成為"商行為法",但商法的基本特質并沒有變化。商法始終是對市場經濟的直接調整,可以說,市場經濟的基本內容、基本規則及基本運作方式翻譯成法律語言就構成了商法規則。有什么樣的市場交易方式和市場交易內容,就相應有什么樣的商法規范進行調整。由此決定了商法規范必然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技術性,并且這些技術性規范不能簡單地憑道德倫理意識就能判斷其行為效果。可以說,若沒有大量技術性規范的有效調整,商法的營利性和商法宗旨均難以實現。
第三,民商分離促進了法律規范的國際化運動。從歷史淵源方面來看,早期商法在西歐中世紀商人習慣法時代就具有一定的國際性。商法本屬于國內法,它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內商事法。但是隨著科技的進步,國際交往的加強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許多商事關系中都涉及到國外主體或其它涉外因素。不僅如此,商法所調整的市場經濟本身就具有良好的成長性和顯著的跨地域性,一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它國經濟的發展,任何一國要想采取閉關鎖國的政策不依賴其它國家而獨立發展幾乎已不可能。因此,國內商法也就不能再局限于本國的領域內,而要顧及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另一方面,與其它法律制度相比,商法的國際統一性要求有著較好的客觀基礎。一是商法的大多數規定都是技術規范,既不像刑法那樣具有強烈的政治色彩,也不像民法那樣有著濃厚的民族色彩和倫理色彩,這就為實現商法的國際統一化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技術基礎。二是商法的內容大多源于中世紀的商人自治法,這些自治法主要來源于在商事活動中所形成的各種商事慣例,而這些慣例在各國制定成文商事法時都曾廣泛地加以借鑒,即各國商法就其主要內容而言具有同源性。因此,商法的每一個部門法在具體操作上都具有易于統一性。從目前多數國家的法制現狀來看,商法中有關票據、海商、國際貨物買賣和商事仲裁的國際一體化發展實際上已經是無法逆轉的趨勢。
第四,民商分離強化了對交易安全的維護。與民法比較注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要求不同,商法中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作了較多的限制。商法中包含有較多的涉及刑法、社會法等與經濟活動有關的公法規范,這些規范具有明顯的國家強制性。在法律適用上,公法規范具有優先效力,這種優先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當事人的行為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被認為是有效的,單純的不違反法律規定并不構成行為合法的當然理由;二是在法律適用上公法規范可以排斥私法規范而單獨發生效力;三是對于帶有公法性的規定,當事人不能通過協議或章程而改變其內容。就商法本身來說,為了突出對交易安全的維護,商法在商行為的法律控制方面實行了強制主義和嚴格主義。通過商業登記、消費者保護、不正當競爭之禁止、商業壟斷之限制等一系列規則調整商主體的行為。不僅如此,商法還比較注重商事行為的獨立性,強調每一行為的有效與否僅僅取決于該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而與其它行為的效力無關。與此相關聯,商法非常強調對信賴利益的保護,強調行為的外觀效力,公示于外表的事實縱與真實的情形不符亦確認其行為效力,而不需要探究行為人的內心真實想法。以上這些制度對于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非常顯著的作用。
第五,民商分離擴大了交易習慣和交易規則的適用范圍。在商法制度創立的初期,為了有效調整商人之間的商事關系,特別是跨地區、跨國境的商事關系,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促進商事貿易關系的正常發展,商人們根據商事交易的實際需要,創造出一些習慣做法和慣例。即使在現代社會,習慣仍然是各國商法的重要淵源之一。交易習慣由于反映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為交易主體所主動遵守,并對交易主體的行為形成必要的約束,具有較強的確定性和確信性。交易習慣在市場經濟關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提高市場的自律水平,降低法律的運行成本;可以填補法律的空白,解釋法律的含義,使法律得以更加合理的施行。
(三)民商分離的歷史局限性
民商分離雖然適應了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現代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的形成。但由于商法從一開始便帶有商人習慣法的局限性,是實用主義和折衷主義的產物,其立法過程缺乏類似于民事立法那樣的理論準備,因此在缺乏理論準備下建立起來的歐洲各國商法體系,隨著經濟生活的發展,其內容被不斷修改和補充,從而成為發展最快、變化最為迅速,但同時又缺乏必要理論指導的法律部門。[5]隨著現代生活的發展,民商分立的一些先天不足也逐步暴露出來。
首先,我們無法從理論上對民法和商法作出明確界定,其原因在于:(1)民商法有相同的價值取向,包括公平價值、效益價值、平等價值、誠實信用價值等;(2)都是以社會經濟關系作為其調整對象;(3)都有賴于現存的相同經濟基礎和經濟實現方式;(4)在法律屬性上同屬于私法范疇等。
其次,商法的內容和原則要受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和制約。由于民法和商法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市民社會的法律表現,都屬于私法范疇,因此,民法和商法在基本原則上具有相通性。不僅如此,相對于商法的基本原則,民法原則更具有基礎性,在性質上屬于根本性規則。民法基本原則的根本規則屬性有兩層來源,一是其內容的根本性,二是其效力范圍的廣闊性。由于"民法準則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6]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表現為從事商品生產和商品流轉所必須遵循的一些基本準則,是對整個市民社會基于主體平等和意思自治而建立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具有抽象性和系統性。就對市場經濟的法律調整而言,民法提供的是一般規則,商法提供的是具體規則,所以民法是一般私法,而商法則是特別私法。民法是純粹私法,有著完備的自治體系;商法為混合私法。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則通常可以適用于商法規定。
最后,商法的產生存在先天不足。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就商法的體系來說,商法本身的體系紛紜蕪雜,難以形成共同的法律原則,各組成部分之間沒有充分的內在聯系。從德、法等國商法典形成的歷史因素來看,商事規則本來就是民法的"棄兒",商法典是對游離于民法之外的"散兵游勇"的收容,故其內在聯系性遠遠不如民法。不僅如此,商事法律規范本身還缺乏必要的共同性,"民法和商法的分立并不是出于科學的構造,而只是歷史的產物"。[7]商法規范沒有形成完全獨立的調整方法,它的方法仍然是建立以權利為內容的法律關系;沒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它的對象仍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商法內容主要是對民法規范的變更、補充或排除。[8]從歷史發展來看,法、德、日等國的商法典不但制定較早,而且在形式理性上也遠不如民法典完美,無論是商法典的結構與內容,還是商法典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都不能與民法典同日而語。由于商法沒有民法那樣堅固的基石和傳統,沒有一套嚴密精深的商法理論和商法學說來影響歐洲各國的法律制度和立法活動,因此注定了它的出現不但不能動搖民法的傳統地位,而且面對民法強大的擴張性和包容性,還有逐步喪失自己獨立的危險。[9]
二、民商合一與商法的民法化
為了彌補民商分離的理論缺失,在理論上主張民商合一的呼聲漸趨高漲。民商合一論者的主張按其含義不同又可以分為兩派:一派主張"商法民法化",另一派主張"民法商法化"。前者以商法較之于民法是個性小于共性,民法原理足以解決所有商事問題為由,主張將商事規范納入民法中而不必另定商法典,用民法取代商法。后者以現代社會更加強調商事活動對社會經濟的促進作用,商事交易及商法上形成的制度與思想已逐漸成為整個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由,主張構建以商法為主要內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用商法原理統帥民法,將民法制度融于商法之中。[10]在這兩種觀點中,主流是商法的民法化。從實行民商合一立法體例國家的實際情況看,也都是以商法民法化作為其立法模式的。因此,通常意義上的"民商合一"指的就是商法民法化。隨著近幾年來我國民法典制定研討的深入,民法學界有人明確提出制定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主張。認為民商合一的實質是將民事生活和整個市場所使用的共同規則集中制定于民法典,而將適用于局部市場或個別市場的規則,規定于各個民事特別法和商事特別法。就立法實踐來看,瑞士是首先采用民商合一立法體例的現代國家,1911年3月30日,瑞士通過了統一的債務法典。原先采用民商分立制的意大利在1942年制定了一部包括民商法在內的綜合性的新民法典。土耳其1926年新的民法典也接受了瑞士民法典的合一體例。泰國、匈牙利、南斯拉夫、俄羅斯等國也相繼采取民商合一制。因此有學者斷言:"民法法系的現代趨勢是朝著法典統一,包括商法典和民法典統一方向發展。"[11]
民商合一論的主要理論是建立在對作為傳統商法立法基礎的商人和商行為的否定基礎上的。即認為商品經濟的發展導致人的普遍商化,人的普遍商化導致人人都是商人,人人都是商人導致商主體與民事主體的融合,因此商法應融入民法;另一方面,商品經濟的發展導致商業職能與生產職能的融合,商業職能與生產職能的融合導致民事行為和商事行為的融合,因此商法應融入民法。以上推理頗有牽強附會之感。所謂商品經濟發展導致人的普遍商化,只不過是指商品經濟高度發達后,絕大多數人都被卷入了市場和參與市場交換,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從事商品交換活動的人都是商人,商事行為的本質在于資本的營利活動,因此,商人僅僅應當界定為資本的人格化身。因此,不能認為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諸多的民事主體都卷入了市場、參與了商品交換,就認為民事主體已經與商事主體相融合。商人仍是獨立存在的與一般民事主體不同的主體,商法仍然表現為現代商人的身份法。只不過傳統商法的商人身份特性是建立在商人特權基礎之上的,而現代商法的商人身份法的特性是建立在現代民法的具體人格基礎上的。商事主體區別于民事主體的顯著表現是商事主體將其范圍延伸到了公司。公司制度的出現不但使主體范圍由單純的自然人擴及到了不具有自然思維能力的社團組織,使主體資本的籌集超出了單個自然人的能力和財力的限制,使主體人格不再依附于自然人的壽命而可以具有永久存續性,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公司是完全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而"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增長的關鍵要素;西方世界興起的原因就在于發展了一種有效率的經濟組織"。[12]不僅如此,商業職能與生產職能的融合只表明作為商的資本活動的范圍的擴大,但并不表明商事行為與民事行為的融合。現代意義的商法已不再是單純的屬人法,而是以一切商事活動和商事關系為調整范圍的法律部門,商事行為并非只有職業商人才能為之,相反,任何實施了商事行為的人,都會受到商法的管轄,如公司行為、票據行為、證券行為、破產行為、商買賣行為等。商法盡管脫胎于民法,卻有了完全不同于民法的法律原則、制度,有了完全不同于民法的理論依據,有了完全不同于民法的調整方式,而決不是民法基本原則、制度在商事領域的具體化和特殊化。[13]商事活動的營利特殊性使得民法中平等自由等原則經過商法的改造,變成為具有新的內涵的商法原則。
三、民法商法化與我國民法典的制定
(一)民法商法化及其立法實踐
民法的商法化主要表現為民法對商法內容、商法原則和商法規則的吸收和借鑒。所謂"民法商法化",其意義有二:一是由商事交易及商法上所形成之思想或制度,為民法逐漸采用;二是原屬民法上的制度或法律關系,后漸歸商法所支配。這一理論并不主張商法復歸傳統民法規則,而主張相互吸收。我國在制定合同法時就采取了民法商法化的立法模式,確立了以商事合同為常態、以民事合同為例外的立法格局。從而實現了民法和商法的有機結合,并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民商合一的典范。當然,我們強調民法與商法的相互滲透與同化,主要是表明兩者的內容相互交叉和接近,兩者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差別日益縮小,兩者的功能日益趨同。但是,這并不是說民法與商法已融為一體,彼此不再獨立存在。雖然民法已經日益商事化,但商事化后的民法將具有更強的生命力和適應性,而不可能變成商法。
(二)我國民法典編纂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筆者認為,我國民法典編纂的基本理念和思路應當是:在正確界定和承認民法和商法差別的基礎上以商法編的方式對民商法進行統一立法。在現代社會,尤其是在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的基本法,是商品社會的"憲法"。民法的產生與發展是社會生活諸條件互動作用的結果,創造法律同創造歷史一樣,"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創造,并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造。"[14]21世紀民法將在20世紀民法的基礎上繼續向前發展,它將面臨一些有待解決的、更具挑戰性的難題。世紀之交的民法無疑正處于一種統一化與多元化、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對立發展的態勢中。[15]我們應對傳統民法做成功的現代轉化:適應整個現代社會,制定一部民商混合的法典,即在正確界定和承認民法和商法差別的基礎上,以商法編的方式對民商法進行統一立法。當然,采取民商統一立法,有兩點是不能忽視的。一是商事活動的某些特殊要求,必須在未來的民法制定中加以滿足,統一不能漠視不同的主體和不同的活動的差異性;二是要追蹤新時期商事活動的變化,使我們的法律不至于與現行的商業條件不相關聯,成為一種不合時宜的法律。[16]
我國現階段之所以要采取民商統一立法體例,主要是基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首先,民法和商法在調整對象上具有不可區分性。民法和商法都調整市場主體及其活動。市場經濟必須有賴于商品經濟而存在,以承認和實施商品經濟的基本要求為條件。商業行為與一般的民事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沒有明確的界限,都會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民商分別立法可能引起適用法律上的困難。其次,法律性質和屬性上具有相同性。民法和商法在性質上都屬于私法范疇,在規范內容上都屬于權利法。完全實行民商分立有人為割裂同一法律關系之嫌,既有害于私法體系的統一性,也不利于私法理論的深人發展。最后,民商分離的立法條件在我國并不具備。在我國發展的所有歷史階段,商人都沒有形成一個獨立的階層,而是依附于其他主體而存在,現在的商人仍沒有形成一個獨立的階層,因此中國缺乏民商分離的主體基礎。不僅如此,一般言之,民商分立必須以民法的高度民主發達為條件,是在民法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現有的民法規范無力調整紛繁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時才產生對商法的渴求。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是,民法本身尚有待完善和弘揚,民法觀念也有待于進一步深化。在民事立法尚待進一步發展特別是民法典尚付闕如的情況下實行民商分離,無異于在沙灘上修建摩天大廈。
筆者始終認為,民法雖然是主要調整財產(經濟)關系,但民法就其產生和演變來說,對人(其別是公民)自身的價值、人的法律地位、人的權利的關注遠勝于對財產的關注。這也是民法區別于商法的表現之一。因此,對民法來說,只有人本身才是目的,而財產僅僅是實現人的目的的手段。如果本末倒置,把規范財產關系作為民法的主要著眼點和核心內容,而不注重對人類理性的提升和確認,那么因此而制定出的民法典只能是對民法本質的歪曲和異化。[17]因此,對市場經濟的法律調整主要應當是由商事法律規范來實現的。我國目前所采用的單行商事立法的模式,雖然具有靈活、簡便等優點,但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單行商事立法的模式,由于缺乏一部總綱性的法律協調,使各個單行法律變成了孤立、單一的法律,不能形成商法體系內在應有的聯系,致使商事法律雜亂無章,缺乏統帥,不成體系。這不利于對我國市場經濟關系的統一規制,亦無助于對單行商事法律原則、制度和規則的全面理解,更不利于對單行商事法律的貫徹實施。[18~19]由于沒有一部總綱性的商事立法,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形成完整的商事法律基本理論,沒有形成系統的商事法律理論,沒有實現商法學體系和內容的科學化。通過商法編的方式對商法內容進行疏理和整合,明確規定我國商法的基本原則,并把單行商事法規中帶共同性的東西以商法原則和商法規范的形式固定下來,不但有利于我國獨立商法體系的形成,也有助于對單行商事法規的統一理解,更有助于其有效實施。
由此可見,民商統一立法并不是簡單地將商法并入民法,或是將商法完全融入民法,或是完全由民法取代商法,而是以承認民法和商法各有其獨立的調整內容為條件,在充分承認民法和商法各有其特殊性的基礎上,將民法內容和商法內容進行充分整合,以民法典(或稱民商法典)為載體,分別以民法編、商法編、知識產權法編和家庭法編為各自所屬法律類別的統率,以一系列單行法為特別法的一個系統完整的民商法規群,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民法和商法對經濟的共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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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摘 要 勞動價值論是繼承了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經濟學的科學遺產、建立在歷史唯物主義基礎之上的、具有合理的科學內核和重大理論價值的一個科學范疇。本論文力求對勞動價值論做一個總結性的歸納。
關鍵詞 勞動價值論 商品 使用價值 價值 勞動 價值量 價值規律 價值形式
勞動價值理論是理論經濟學研究中的基本問題。馬克思繼承了亞當•斯密、李嘉圖理論的科學成分,用辯證法和歷史唯物論從根本上改造了勞動價值論,論證了它的歷史性質,并在勞動價值論基礎上科學地創立了剩余價值理論以及后來的利潤、平均利潤理論,指出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資本主義社會的價值矛盾和這種生產關系對生產力發展的阻礙作用,從而揭示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歷史暫時性。
一、“勞動”:勞動的二重性,即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
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是生產商品的同一勞動的兩個方面,兩者在時間上、空間上都是不可分割的。具體勞動反映的是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勞動的自然屬性,而抽象勞動所反映的是商品生產者的社會關系,是勞動的社會屬性。勞動二重性是“理解政治經濟學的樞紐”。馬克思在此基礎上揭示了剩余價值的真正來源,創立了剩余價值理論。它強調了勞動在創造社會財富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不可替代的,揭示和確認了勞動是人類存在、發展的動力和條件。“一切勞動,一方面是人類勞動力在生理學意義上的耗費;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類勞動這個屬性來說,它形成商品價值。一切勞動,另一方面是人類勞動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費;就具體的游泳的勞動這個屬性來說,它生產使用價值。”說明了勞動就是創造價值的源泉。馬克思認為,勞動創造了商品,商品的價值來源于勞動。因此,是勞動為現代社會打開了財富創造之門。
二、“價值”:商品的二因素
(一)價值和使用價值
首先是使用價值,馬克思指出:“不論財富的社會的形式如何,使用價值總是構成財富的物質的內容.”商品的使用價值決定于商品本身的屬性,同人取得它所耗費的勞動的多少沒有關系。我們在考察使用價值時,總是以量的規定性為前提并且商品的使用價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費中得到實現。
價值又是什么呢?馬克思首先講到了交換價值,“交換價值首先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同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量的關系或比例,這個比例隨著時間和地點的不同而不斷改變。因此,交換價值好像是一種偶然的、純粹相對的東西,也就是說,商品固有的、內在的交換價值似乎是一個形容語的矛盾。”馬克思進一步考察這個問題,得出使用價值是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交換價值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同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量的關系或比例的結論。那么決定這種比例的,就是價值。價值是商品所特有的社會屬性。任何有用物品都具有使用價值,但只有種有用物品是勞動產品并作為商品時,它才具有價值。
商品的價值和使用價值之間的關系是對立統一的,這二因素相互排斥,不可兼得;但作為商品所同時具備的兩個因素,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價值寓于使用價值之中。一種物品如果沒有使用價值,就是無用之物,急事人們為它付出了大量的勞動,也沒有價值。一種物品盡管具有使用價值,但如果不是勞動產品,也沒有價值。
(二)價值量與價值規律
馬克思在他的書中明確提出,商品的價值量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馬克思用“社會必要勞動”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這一組范疇獨具特色地說明了他所理解的勞動價值論是如何確定商品的價值、又如何深刻地說明了商品交換中所蘊含的深刻矛盾及解決矛盾的方法的。在馬克思看來,形成價值的勞動不是一般的勞動,也不是一般的抽象勞動,而是經過市場的選擇被證明是社會所需要的、必要的勞動,因此,決定商品價值量的不是普通的勞動時間,而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這種界定不但說明了商品交換所依據的量的關系的決定、商品交換的性質,而且說明了價值的實現途徑及其所體現的社會關系。它極大地擴展了勞動價值論的理論內涵,把對勞動價值論的理解和運用推到一個相當高的理論和實踐層次。
商品交換以價值量為基礎,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形成價值規律。價值規律是貫穿于整個是商品經濟的一般規律,它既支配商品生產,又支配商品流通。在商品經濟中,價值規律的表現形式是,商品的價格隨供求關系變化圍繞商品的價值自發波動。它在市場配置資源的過程中會自發地調節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在社會各生產部門之間的分配比例;自發地刺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自發地調節社會收入的分配。
(三)價值形式
馬克思從簡單價值形式出發,經過擴大的價值形式、一般的價值形式,最后到達貨幣形式,一方面進一步揭示了價值的本質,說明價值是一種社會關系,是商品的一種社會屬性;另一方面,闡明了貨幣產生的歷史過程,揭示了貨幣產生的必然性和歷史性,指出貨幣和商品生產是緊密聯系的。貨幣的出現,有利于解決商品交換的困難,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三、小結
通過對商品關系的深刻分析,馬克思闡明了商品的二因素和生產商品的勞動的二重性及其相互關系、價值的質和量的規定性及其變化規律、價值形式的發展和貨幣的起源形成了科學的勞動價值論。勞動是創造社會財富的根源.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目的就是通過對基本概念基本情況的分析,充分地向人們說明社會勞動才是創造社會財富的根源.
參考文獻:
篇10
〔論文摘要自馬克思勞動價值論誕生一百多年來,人類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當代經濟生活并未超出勞動價值論涵蓋的范疇,反而為勞動價值論提供了更加廣闊的應用空間。在當代中國,馬克思勞動價值論不僅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理論基拙,而且是大力發展科學技術的理論依據;不僅為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系提供了重要指導,而且成為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價值觀的思想源泉。
馬克思勞動價值論深刻闡釋了商品經濟的本質和運行規律,賦予了活勞動在價值創造中的決定作用,并由此奠定了剩余價值論的理論基礎。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在人類經濟學說史上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歷史地位,尤其是在當代中國飛速發展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了許多不同于馬克思時代的新情況和新特點,因此,有必要結合現實問題,加強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重要價值與當代意義的理解和認識。
一、在現代經濟條件下深化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認識
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創立一百多年后,當代世界經濟結構和中國社會現實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如今,人類已經進人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時代,科學技術的提升特別是計算機的普及創造出新型的生產工具,使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發生了革命性變革,生產工具的發展使現代經濟呈現出全新的生產模式。
在這種新變化中,一個引人注目的現象是人力資本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超過了物質資本,人的勞動形態由此而發生了三個方面的改變:一是隨著現代高新技術的發展,人類生產由以體力勞動為主轉變為以腦力勞動為主;二是管理勞動在規模和作用上都有了大幅度提高,這種對生產進行科學組織與管理的勞動同樣是一種高級的腦力勞動;三是伴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和社會分工的發展,以第三產業為主的服務勞動在社會生產中占據了越來越大的比重,并逐漸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在社會產品中,活勞動所占的比重越來越低,物化勞動的比重卻逐漸增加。知識、信息、科技等日益成為獨立的生產要素,發揮著重要作用。總之,與馬克思創立勞動價值論的時代相比,現代勞動的內涵與形態所出現的巨大變化引發了人們對勞動價值論的種種疑問,為此,只有對現代勞動形態下勞動創造價值的機理以及資本、管理、技術等生產要素與勞動創造價值的關系作出深人分析,才能從根本上消除人們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誤解。
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核心思想是活勞動創造價值。在馬克思勞動價值論中,活勞動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勞動者體力和腦力的支出,而物化勞動則是指包含在過去勞動中的各種各樣的生產資料。馬克思認為,在價值形成的過程中,活勞動是創造價值的唯一源泉,其他生產要素不創造價值,作為生產要素的物化勞動只能依靠活的具體勞動轉移價值,其本身并不增加價值量。而且,這些物化勞動在轉移自身價值時,也需要通過具體勞動來實現。盡管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極大地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優化了資本的有機構成,促使不變資本在產品中的比重大幅上升,但是,科學技術并不創造價值,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是人類活勞動的結果,而不是人類活勞動本身,因此,它自身并不能創造價值。在商品生產中,新技術和新知識進入勞動過程,但不進人價值形成和價值增值過程。也就是說,不是新技術、新知識本身在創造價值,而是掌握和運用了新技術、新知識的勞動者把人類的簡單勞動變成了復雜勞動,而復雜勞動是自乘的或倍加的簡單勞動,在相同的時間內可以創造更多的價值。總之,勞動創造價值的形態發生變化并不意味著勞動創造價值的本質發生變化,因為勞動價值形態變化的根本原因是人勞動創造性的提高,而不是非勞動生產要素也開始創造價值。
在當今社會,知識經濟越發展,人在價值創造中的作用就越大,因為具有更高創造性的科技勞動必然能夠創造更高的價值。目前,世界各國及地區均日益加大了對各種高素質人才引進的力度,其原因就在于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由此也印證了馬克思關于活勞動是價值創造的唯一源泉理論的科學性。
二、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當代意義
馬克思勞動價值論誕生一百多年來,人類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當代的經濟生活并未超出勞動價值論涵蓋的范疇,反而為勞動價值論提供了更加廣闊的應用空間。勞動價值論在中國建設現代化國家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在以下四個方面顯示著其當代意義:
(一)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理論基礎
馬克思在西方古典政治經濟學勞動價值理論的基礎上,運用歷史唯物主義的思想方法,闡述了價值來源于勞動的科學理論。馬克思勞動價值論所揭示的商品生產、商品交換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不僅適用于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而且適用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勞動價值論所闡述的商品經濟規律與規則為商品生產與經營制定了行為準則。商品生產存在的條件是社會分工和產品的私人勞動性,商品生產者要想獲得生存與發展,必須使生產商品的個別勞動時間低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這就要求生產者努力去改進技術,逐漸縮短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在增加產品數量的同時提高產品質量。此外,勞動價值論還揭示了商品經濟的根源,只要人類社會還存在著社會分工,存在著各個企業自身的利益,就一定存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這使社會經濟自然地發展成為一種商品經濟。如果按照價值轉化為價格的理論,商品的價值要轉化為價格就必須依靠市場,即價值只有在商品流通的過程中才能實現。因此,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努力建設有序的市場環境,對于企業的正常生產和運營以及商品經濟的健康發展都是至關重要的。
馬克思勞動價值論要求各種商品生產和交換以價值量為基礎,遵循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而一個有序的市場環境至少應當具備兩個必要條件:一是在商品交換中充分體現價值規律,嚴格實行等價交換的原則;二是要擁有比較完善的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并建立比較完備的市場體系。因此,為了又好又快地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們必須在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指導下,嚴格依據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在社會主義商品生產的實踐中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二)大力發展科學技術的理論依據
馬克思指出,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的,與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量成正比,與這一勞動的生產力成反比,而超額價值則與勞動生產力成正比。由于“生產力特別高的勞動起了自乘的勞動的作用,或者說,在同樣的時間內,它所創造的價值比同樣社會平均勞動要多,因此,企業為了獲得更大的生產利潤,必然要不斷地改進生產技術,加強勞動管理,提高生產效率,從而獲得超額的價值。所以,生產者在經濟活動中會十分重視科學技術的巨大效用。
在馬克思勞動價值論中,盡管是以簡單勞動作為其研究商品價值的基本勞動形態,但馬克思對含有科學技術因素的復雜勞動也作出了深人研究和充分肯定。馬克思指出,科學技術是生產過程中的獨立要素,與生產力中的各個要素密切相關。同時,他在闡述商品價值量的決定因素時指出:“勞動生產力是由多種情況決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練程度,科學的發展水平和它在工藝上應用的程度,生產過程的社會結合,生產資料的規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條件。可以說,在決定勞動生產力的諸多因素中,許多都直接或間接地與科學技術相關。由于商品生產和市場經濟是一種具有激烈市場競爭的經營活動,面對各種各樣的生存與發展壓力,商品生產者必須在生產中積極追求科技進步,提升產品的科技含量,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武裝勞動者,以提高他們的勞動技能,同時努力改進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勞動生產率。總之,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復雜勞動在社會總勞動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如果在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指導下,大多數商品生產者在生產和社會活動中努力提高科技意識,就會帶動整個國家的科技進步,并促進全社會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生產力的發展。
(三)合理調整收人分配關系的指導思想
根據馬克思的觀點,收人分配制度是由生產關系的性質所決定的,而勞動價值論不是形成收人分配制度的直接依據。一些研究者以勞動價值論為理論支撐來探討收人分配問題,實際上是混淆了價值創造與價值分配的關系,但這并不意味著價值分配與價值生產沒有任何關系。按照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觀點,活勞動是創造價值的唯一源泉,盡管物化勞動是創造價值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但它們在勞動過程中只能轉移自身的價值,并不能直接形成新的價值。因此,在建立一定的收人分配制度時,應當充分尊重和維護創造價值的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不僅應當通過勞動的付出來獲得必要的產品,而且還應當名正言順地參與其他產品利潤的分配。
當前,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勞動形態與價值的形成均發生了深刻變化,科技勞動、管理勞動、服務勞動早已超出了傳統意義上的體力勞動的范疇,在社會生產中占據了越來越大的比重,并逐漸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在這種現實情況下,按勞分配依然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分配原則,但是,按生產要素分配也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所公認的分配原則,因此,在中國目前所實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必須把兩種分配制度有機結合起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制定與調整分配政策的重心應當始終放在尊重和維護勞動者的整體利益上。然而,某些地方政府為了調動生產要素所有者的投資積極性,過分傾向于按生產要素進行分配,造成了勞動收人與非勞動收人的嚴重失調,擴大了不同社會階層之間收人的差距,加劇了貧富分化。為此,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為指導,深人分析和解決這些問題,讓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到勞動在生產中的主導作用,親身體會到勞動是價值創造的唯一源泉,在實際分配中理順勞動收人與非勞動收人的關系,既貫徹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原則,又允許生產要素按貢獻大小來參與分配,適當調整高薪階層的收人,積極擴大中等階層的收人,大幅度提高低保階層的收入。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廣大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化解社會矛盾,協調各社會階層之間的關系,從而真正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四)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價值觀的思想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