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文物保護的認識范文

時間:2023-10-20 17: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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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文物保護的認識

篇1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遺產保護;文化傳承

從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充分認識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面臨的形勢,充分認識到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對繁榮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明確保護的目的,保護是為了更好地傳承,要理清保護與利用的關系,不片面追求經濟價值, 不在沒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的情況下盲目開發,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保護的目的,才不會造成開發一個破壞一個的惡果。

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重要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傳統文化的寶貴記憶,是人類的精神家園,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具有獨特的意義,因此它值得我們珍惜、呵護。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幾千年來勞動和智慧的結晶;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具體體現;再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證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最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促進民族與民族之間的情感聯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二、如何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并發揚下去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規,加強執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過知識產權這一渠道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到法律的保護范圍內,不斷完善當前法律法規,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據我國非物質文化遣產和知識產權屬性的基本結構特征將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和規范。明確劃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主體、客體及內容,并將它們法律化和規范化,這樣才方便對它們的管理和開發。對即將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要嚴格要求申請程序,并將之規范化、法定化,明確擁有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對于某些特殊的菲物凄文化遺產,政府可以通過強制性手段進行保護。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權,包括法定許可制度、一般許可制度、特殊許可制度二類,并且對使用者應當承擔的相應的義務微出明確規定,只制定法律法規而不實行是遠遠不夠的,執法者要行動起來,運用法律武器束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斷增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力度和執法水平。各級行政部門應當各盡其職,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展開保護行動,讓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行政部門的保護圈內得到很好靜傳承和發揚。重要的是,執法人員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行動

盡管現在國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進行歸屬人管理,但是廣大人民群眾也同樣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和保護者。廣大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搶救產生極大的影響力,沒有入民群眾的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護。政府要通過宣傳、教育等途徑來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讓全民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行動中,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各種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眾生活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斷發展和變化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

(三)認真做好“文化遺產日”宣傳活動

加強宣傳,營造保護氛圍。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媒體上開設專欄,不定期刊登、在人口密集處發放宣傳單、舉辦展演、展覽、培訓班等介紹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知識,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擴大知曉面,廣泛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種類及保護重要性,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動員社會力量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相關“搜遺”活動,有效的提高了人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保護意識。

三、深入研究,加大傳承,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

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的特征,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關鍵是傳承和發展,而傳承和發展的前提,是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在研究中保護,在保護中傳承。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但在研究方面卻相對薄弱和滯后,使保護缺少科學和理性的觀照,給保護工作帶來了不足和失誤。各級政府要加大研究方面的投入,成立研究機構,整合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非遺保護單位、社會民間團體的專家學者資源,為他們搭建一個平臺,以便他們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理論研究,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序傳承和科學保護提供有力的決策參考和專業指導。同時要大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搜集整理工作,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底蘊,組織力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認定、鑒別、分類,以利于對一些重要的保護項目進行深入研究,延伸和深化保護工作。

四、結束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保護,需要我們列入常規并長期堅持保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應當繼續堅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針,從保護、傳承、培訓、宣傳幾個方面開展工作,將繼續精心組織,廣泛開展群眾文藝活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普查搜集工作,抓理論調研,做好民族民間藝術資源普查工作、抓輔導培訓,更好的做實做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一步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促進人們全面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篇2

文化是保證中華民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是振興民族的重要動力。而文物作為中華五千年的文化的濃縮,是不可多得的不可再生資源。想要保證中華民族這張厚重的文化名片能在現代社會中得到良好的弘揚與保護,博物館必須切實加強文物保護的工作力度。其中,博物館利用自身的文化資源來吸引人員參與進文物保護工作中不是為一種有效的方法。 

一、文物實行群眾保護的理由 

(一)文物保護隸屬于國家 

文物是先人智慧成果的體現,在不斷的淵源流傳中得到得到了弘揚與發展,同時中國的世世代代也伴隨文物的歷程不斷繁衍。文物作為中華民族的智慧結晶,在流傳過程中,其思想精髓不斷的滋潤了每一位后輩[1]。國家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大家庭,每一位人民在這個大家庭中都應充分發揮主人公的意識,切實來維護國家的利益,對于文物這般有利于我國提升中華兒女精神與人文水準的產物,中華兒女必須要切實的發揮自身的力量保護文物能夠不斷的流傳下去。 

(二)文物分布的廣泛性 

針對不能移動的文物分布單位來說,我國省級的保護單位有7000余家,縣級的文物保護單位有6萬多家,其在全國的分布具有分散零散的現狀,對于博物館的保護工作提出了嚴峻的要求。相對于繁重的文物保護工作來說,全職與兼職的文物保護工作人員數量寥寥,唯有積極的吸引群眾參與進全國各地的文物保護工作中,才能起到眾人拾材火焰高的效果。 

(三)《文物保護法》決定了每位群眾的義務 

我國在2002年中頒布了有關規定即一切組織、組織與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正是這樣的規定,明確了每一位工作中人員對文物保護應該承擔的責任,換言之,文物不僅僅需要群眾觀摩與學習。還需要觀眾切實參與進文物的保護工作中來。 

二、吸引群眾參與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方式 

(一)增加公共教育服務空間 

想要積極的激發群眾參與文物保護的熱情,博物館應該合理的設置其展示與服務空間。博物院是群眾城市生活中的一片幽靜之地,為人們提供了豐富的歷史資源與文化。但是往往流于表面的文化交流很難與群眾產生深刻的互動,為此工作人員切實需要在博物館的展示空間與收藏空間之后,建立公共服務空間,保證讀者突破時間與地域的限制,通過多種便捷在線媒介來了解博物館文物的不同面層,來提高群眾對博物館文物保護工作的向往與熱情。 

(二)開辟文物修復空間展示 

文物由于保管不當或所處環境的影響會產生霉變與腐蝕的現象。這些潛伏的危害對文物的價值造成了嚴重的損毀,為此,文物修復人員也為文物保護投入了大量的心血。經過最近風靡中國的“我在故宮修文物”的紀錄片可以看出,我國群眾不單單對文物的參觀與展覽有濃厚的興趣,同時對文物的由來以及修復工作有著濃厚的興趣,為此,文物修復記錄片經過廣泛的傳播后,有越來越多的人想參與進文物修復的工作中來[2]。通過為群眾開辟文物修復的空間,對于吸引群眾參與進文物保護工作當中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博物館可以通過展示青銅以及陶瓷等珍貴文物的修復流程,使群眾能深刻感受到文物的來之不易,通過這樣的方式來增加群眾的責任感,并不斷的感化越來越多的群眾,來推動博物館的文物保護工作。 

(三)舉辦多種活動吸引公眾 

博物館日常的氣氛往往過于單一、刻板,為了有效提升人們對博物館的關注力度,博物館可以在日常的生活中積極開展與文物有關的主題活動,通過與群眾相互交流互動的方式,來保證群眾轉變對文物保護的刻板認知,在豐富的文娛活動中加深對文物保護工作的正確認知,從而在社會中形成蔚然成風的文物保護風氣。例如,博物館可以根據當下熱播的古裝電視劇為基點,開展對應年代的文物展示活動,并對影視劇中任務穿著的服飾等元素進行展示與剖析,通過這樣的方式拉近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群眾之間的具體,通過這樣的方式,激發群眾文物保護的主觀能動性。 

(四)與學校合作 

為了有效激發學生對文物保護工作的熱情,博物館可以積極的與學校進行合作,引領學生在課余生活中走進博物館,通過展示博物館文物的深刻內涵,來加深學生對文物的認識。同時,學校為了提升學生對文物保護的熱情,可以將歷史課程轉移到博物館中,通過對某一文物的歷史背景進行講述,來引申出更為復雜的歷史故事,通過這樣的方式,來激發學生對文物保護的熱情。 

結語:龐大的文物保護工作對國家以及博物館提出了更為嚴峻的要求,為了切實提高文物的保障力度,博物館需要切實激發群眾的熱情,通過展示文物的修復過程、設定特色主體開展文娛活動、積極與學校合作的方式全面激發每位群眾對文物保護的熱情,保證文物能在群眾的積極參與下得到良好的保護。 

參考文獻 

[1]劉楚珊.淺談如何吸引大眾參與博物館的文物保護工作[J].大眾文藝,2016,04:51. 

[2]王麗敏.淺談文物的社會保護問題[J].文物春秋,2009,06:47-49. 

篇3

一、文物保護的現狀及問題

根據我縣考古調查資料表明,早在五、六千年前,我們的祖先就在這塊土地上繁衍生息,創造了輝煌的古代文明,給我們留下了豐富的地上、地下文物遺存。而基層文物保護工作是一項專業屬性很強,科技含量高的工作。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對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保護,我國自1982年11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之后,2002年10月28日七屆人大第三十次會議再次修改并予以通過,使文物保護工作沿著正確的法制軌道不斷向前,保護文物,弘揚傳統文化成為全社會共識。各級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門開展了卓有成效地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隨著經濟一體化和市場一體化的形成,文物的保護、利用、管理、宣傳工作逐漸向多樣化趨勢發展,觀其現狀尚存在以下問題。

1、人們對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保護的觀念尚未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由于許多文物遺址分散,存留于民間或不同地區,傳統文化所產生的輻射效應受環境制約,人們對文物的重要價值和文物對社會的重要意義在認識上不盡相同,再加上宣傳力度不夠,措施不力,導致出現一些干擾、破壞文物保護工作的現象,甚至出現違法行為,對文物保護工作極為不利,加之人們理論與知識的缺乏以及思想觀念上的文化差異,上至政府官員,專家學者,下至商家企業,平民百姓,或從地方經濟、旅游事業,或從保護的方式方法,或從個人喜好等不同側面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存在著輕視乃至不屑的狀況,也使得文物保護工作困難重重。

2、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目前,我國對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都沒有一部完整配套的法律或法規予以規范,均散見于各類不同層次法律法規及通知規定之中,且存在多頭管理的狀況,以至于職責不明或在管理上的缺失。如《文物保護法》明確由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明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法》明確由國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明確由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等。此外,即使國務院對于有關歷史城市的總體規劃作過明確的批復,但都未能擋住一些地方政府《拆舊建新》的城市開發步伐,因此,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法制體系和法制環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3、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和不適當的開發加劇了文物資源的破壞。在熱衷關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條件和崇尚現代建筑的今天,許多文物古跡、歷史建筑,世界文化遺產會在經濟建設過程中遭到了無情的破壞,甚至在推土機的轟鳴聲中轟然倒塌,某些旅游開發部門目光短淺,為了在短期內獲取較高的經濟效益,對文物進行掠奪性開發,超負荷接待游客,造成古跡的老化,破壞,甚至毀滅,讓人們很難感到它的價值所在,這些問題的出現根源在于有些地方官員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經濟發展和GDP增長的政績心理。

4、文物部門建制低,執法力量單薄,文物保護工作又難以開展。在我國,縣級文物部門均隸屬于縣文化局,大部分屬股級單位,這也給我們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許多不便。文物部門是分管全縣范圍內的文物工作,經常要與一些相關部門及其鄉鎮聯系,由于建制低,文物部門提出的文物保護合理化建議有時根本不被相關部門所重視,吃閉門羹現象時有發生,表明我們文物保護工作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

5、文物保護與旅游的矛盾。文物是重要的旅游資源之一,發展旅游有利于對文物的保護,旅游的收入能為文物保護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兩者相得益彰,相輔相成。但同時也給文物保護帶來了一些不可忽視的負作用,個別旅游部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以發展經濟為理由置文物保護于不顧,破壞文物景觀,在文物景區內搞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超范圍開發,造成了環境破壞,進而對文物保護造成威脅。

上述種種現狀,足以證明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嚴峻性。眾所周知,文物是人類祖先用勤勞的雙手創造的物質和精神財富的重要體現,任何一件文物由于它所產生的時代,環境、歷史階段和所經歷的時空特性,都有其特別保存之意義。一旦破壞,不能再生,其價值很難用金錢來衡量。

二、文物保護的建議及對策

文物是國家的、民族的、甚至是全世界人類共有的文化財富資源。保護文物是社會進步的特征和人類文明的體現。文物保護是一項浩大工程,是一項長期的延續性工作,需要全社會的自覺和全民意識的增強,這個過程艱辛而漫長,作為基層文物保護機構和文物工作者,我們應進一步實施“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篇4

關鍵詞:新時期;文物保護;問題;途徑

文物是人類在長期的歷史活動中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沉淀的結晶,是人類文明發展的證明,因此,必須要做好新時期的文物保護工作。文物不同于一般的資源,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但是長期以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很多文物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影響了文化傳承作用的發揮,因此,相關工作人員必須要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合理有效地利用和保護文物資源,促進人類社會文明的發展和進步,為構建優秀傳統文化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當前文物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文物保護意識欠缺。當前,很多的基層領導將文物保護工作當做是某個部門或是某些人的事情,沒有看成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當然,也有部分的領導意識到了文物保護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文物保護工作與自己的政績不太相關,很多的基層領導對文物保護工作只是流于形式,沒有真正落實到實際的工作中,影響了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

(二)文物部門依法執行力度有限。當前,我國雖然制定了相關的《文物保護法》,對文物保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文物保護的執行部門是公安、工商等部門,文物部門雖然有執法權,但勢單力孤,加之缺乏聯合執法長效機制,使得文物在遭到破壞的過程中得不到及時的制止,《文物保護法》形同虛設。

(三)缺少切實可行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文物保護法》作為我國文物保護的基本依據,為我國的文物保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持。但在實際的審批和執行過程中未能夠正真得到落實,使得《文物保護法》只是流于形式,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比如一些建筑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未得到文物部門的審批就進行施工,使得很多的文物遭到破壞。此外,問題發生后,文物部門未能夠及時進行文物的保護和監督工作,造成文物破壞嚴重。

(四)對文物價值認識不足。長期以來,很多的部門領導認為經濟建設是國家長期發展目標,文物保護是經濟建設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障礙,他們片面地認為保護文物必然會影響經濟建設的發展。因此,在實際的工作中,很多領導將文物古建筑拆掉,進行城市建設。殊不知,他們這樣做會將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精神財富毀掉。還有部分領導干部利用手中的職權干涉文物部門依法行政,尤其是文物保護和經濟建設發生矛盾的過程中,他們不惜以犧牲文物資源為代價,進行經濟和城市化建設。

(五)文物執法部門執法力度不強。近年來,我國雖然制定了《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文物保護框架基本形成,但是由于框架制定還不完善,導致文物執法部門在執行的過程中形式化現象嚴重,影響了文物保護工作的進行。在《文物保護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文物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但是對于行政強制措施卻沒有明確規定,導致文物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硬不起來,這給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因此,必須要加強文物執法部門的執法力度。

二、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途徑

(一)正確對待文物保護工作的地位。為了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力度,首先要端正相關領導對文物保護工作的態度,要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到各級領導的工作計劃中來,同時還要將文物保護工作同各級領導的年度財政預算相結合,讓領導在文物保護工作中起到帶頭模范作用。對于一些文物保護任務繁重的地區,還可以成立文物保護巡查隊伍,由專人進行管理。

(二)要建立健全、有力的執法機構和隊伍。強有力的執法隊伍和機構是保證文物保護工作順利進行的基礎。在新《文物保護法》中,文物行政部門的管理范圍雖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擴展,但是由于工作任務繁重,執法機構不健全,執法隊伍綜合素質偏低,導致了執法效率低下。因此,文物部門必須要健全執法機構,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三)進一步完善文物保護立法,加大執法力度。文物保護是一項政府必須參與的工作,文物保護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人們群眾的生活質量,因此,全民必須要參與到文物保護工作中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我國頒布的一部最大、最全的法律,這項法律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必須要履行的職責,但是由于很多的地方領導對文物保護工作缺乏重視,因此,在執法主體和執法機構設置方面還不夠健全,導致了執法部門的執法力度不強。所以,我國政府要加大文物保護立法和執法力度,促進文物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加強文物保護宣傳教育。文物保護工作直接關系到我國廣大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質量,因此,必須要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將我國優秀的文化遺產利用起來,并發揮其應有的價值。各級政府要加大文物保護工作的力度,將文物保護的歷史價值同社會價值有效結合起來,并傳遞給廣大的民眾,讓民眾意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另外,還要發揮網絡媒介和電視媒介的宣傳教育功能,通過開展文化講座的形式,為廣大民眾普及文物保護基本知識,提升民眾保護文物的意識和方法。

(五)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文物保護需要順應時展步伐,從而促使文物保護工作更加健康、快速地發展。在文物保護工作中,應該加強對文物的保護性利用,比如,建立具有當地特色的文物博物館、展覽館,或者以歷史遺跡為依托合理開發當地的歷史旅游資源。這樣,不僅能夠讓文物保護為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自己的貢獻,同時也能通過這些合理開發利用,緩解文物保護工作面臨的資金短缺狀況,并通過文物展覽等形式,發揮文物的歷史教育價值,從而形成以開發利用促進文物保護的良性循環。

三、小結

總而言之,文物是我們的祖先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積累和沉淀下來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總稱,是我國古代人們知識和智慧的結晶。因此,我們要做好文物保護工作,使文物資源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進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實現和諧小康社會。

參考文獻:

[1]馮廣麗.淺談如何加強文物保護工作[J].黑龍江史志,2014,15:186.

篇5

關鍵詞: 大湘西 文物 收藏 保護

一、大湘西概況

大湘西是對包括張家界市、湘西自治州、懷化市和邵陽、永州的部分縣市在內的整個湖南西部地區的統稱,境內有漢、土家、苗、回、瑤、侗、白等30多個民族。

湘西州有著厚重的歷史文化。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鳳凰古城,被新西蘭著名作家路易·艾黎譽為中國最美麗的兩座小城之一;里耶戰國古城,考古專家稱之為“北有西安兵馬俑,南有里耶秦簡牘”;八百年土司王都“老司城”,堪稱“中國的馬丘比丘”和“東方龐貝古城”。厚重的歷史文化,孕育了民國總理熊希齡、現代文豪沈從文、著名畫家黃永玉、民族歌唱家宋祖英等一批政治文化名人。

湘西有著濃郁的民俗風情。土家族山歌、苗族的對歌,曲調優美,悠揚悅耳;土家族茅古斯舞被稱為民族舞蹈活化石,苗族鼓舞堪稱中華一絕;酒鬼酒、土家織錦和苗族銀飾、蠟染已成為游客珍藏的佳品。

二、大湘西文物保護現狀分析

我通過對湘西州檔案館、州博物館、里耶博物館、各縣市圖書館、民間私人收藏的物品、鳳凰古城、湘西四大名鎮(王村、里耶、蒲市、茶洞)等實地考察研究,發現我州文物收藏和保護有如下幾個特點:

(一)收藏意識不強,側重點不同。

湘西人文化素質相對落后,對文物保護意識不強。湘西經濟正處于發展中,通常,經濟發展水平越高,國家對文物保護就越重視;居民生活水平越高,對文物收藏感興趣的程度就高。處于發展中的湘西人,他們多數關心的是自己的衣、食、住、行,而保護文物耗費人力、物力,所以多數人都不關心此事。我們在調查中發現,條件較好的家庭有點文物收藏的動機,例如:龍山縣里耶鎮民和村1組張心民家收藏有清代張氏族譜。個別大湘西的行政事業單位個別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也只是收藏了與自己相關聯的一些檔案材料,如:政府文件、地方志等,并且年代不是很久遠。以實物為主收藏的單位和個人相對還少些,文物時間超不過清代,以古墓碑刻為主。

(二)文物收藏保護者不多,發揮作用不大。

大湘西職業收藏者較少,文物愛好者不多,通過調查發現,收藏者主要是以下三類人群:

1.祖傳繼承者

這類人根本不懂文物,只知道是上輩人流傳下來的東西,對文物的管理也是看前人怎么做就怎么做,沒有鑒賞能力和市場意識,本著對先輩的尊重,他們不會輕易將文物賣掉,以至于這部分文物得以幸存下來保存完好,并且質量較高。

2.無意識收藏者

這類人本來沒有收藏文物的愛好和興趣,也不懂文物,其文物來源多數是別人的饋贈,他們也知道價格昂貴,但究竟貴在哪里,一無所知。因此,這類人中文物數量不多,但文物的品位和級別較高。

3.文物愛好收藏者

這部分人在大湘西人數較少,他們受經濟利益驅使、地域條件的限制,到鄰近周邊大城市古玩店(如重慶、長沙)購買一些檔次不高的仿制品,以次充好,做起了古玩小買賣。有時候民間文物真品也會流落于此,他們時而收藏,時而遇到合理的價格交易,有時難免會交“學費”,但久而久之,也具備了一些鑒定的初步知識。

總的說來,湘西文物收藏和保護的人群不多,發揮作用不明顯,目前還看不到它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文物管理沒到位,服務意識差,宣傳力度不夠。

湘西人對文物收藏保護缺乏正確的認識,以致文物破壞嚴重,管理部門對文物保護跟蹤沒有落實。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上規定:“公民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以及保管、修復等技術方面的咨詢和幫助。”而現實中,文物管理部門人員整天待在繁華的大都市,等待民間收藏者上門咨詢,而收藏者認為這價值不一般的文物怎么肯輕易讓人知曉,對文物管理部門不信任。文物部門也未開展義務咨詢鑒定工作,民間收藏者得不到技術鑒定的服務,因此,收藏者和文物部門互不往來,甚至還有對立情緒。

湘西許多文物收藏保護者對國家給予的私人收藏保護的權限究竟有多大不知曉,分不清什么文物可以收藏,什么文物不該收藏。例如:湘西龍山縣里耶鎮在2002年36000權秦簡出土時,當地老百姓就有私藏文物的現象。造成這種現象主要還是因為文物政策法規宣傳不夠,老百姓缺乏認識。

文物管理部門對湘西人開展文物保護知識處于左右為難的尷尬局面,他們認為,讓平常老百姓懂得文物專業知識,知道什么文物值錢什么不值錢后,老百姓會偷盜文物、損壞不值錢的文物、和國家爭搶文物,走到了文物管理部門的對立面,危及湘西文保事業,給文物管理部門增添麻煩,如永順老司城、鳳凰古墓群的破壞就是如此。湘西人對文物認識的無知愚昧,破壞了很多珍奇文物。

(四)立法不明,有法難依,執法不嚴,違法難究。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大湘西旅游業悄然興起,民俗文化及文物保護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也對文物管理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不明確,有法不依,有法難依。

《文物保護法》第24條規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第三十條也有“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文物購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沒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經營的文物,可以并處罰款”的規定。湘西當地群眾的法制意識淡薄,少數民族的老百姓對此不了解,這對非法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不法分子來說有了可乘之機。我在調研中獲悉,2008年,一些不法文物商人私自來鳳凰臘爾山低價收購文物,臘爾山與外界聯系少,加上貧窮,家中一個不起眼的木雕石凳能賣到10元錢就大開眼界了。湘西其他地區文物流失事件時有發生,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又如《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第5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文物事業費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繕、維護費和考古發掘費等,應當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但該細則中文物保護經費的多少無明確規定,因此,劃撥經費可能是一張空白支票,特別是湘西地區部分縣市財政相當困難,使當地的文物維護修繕的專項經費難以到位。例如:龍山縣里耶鎮的“秦簡博物館”,從開始到完工前后長達6年多時間,何談保護。

《文物保護法》的操作性不強。在湘西沒有專門的文物執法隊伍,文物管理部門也沒有相應的執法權,多數是依托工商管理和城建部門行使執法權,而他們對文物這一塊的管理又不是很重視,這也不是他們的主要職責范圍,文物保護和管理執法力度不夠。

三、對大湘西民族文物收藏與保護的建議

根據“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和“國家保護為主,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新時期文物工作方針,結合大湘西當前實際,我提出大相西加強少數民族文物收藏和保護的建議。

(一)加強對民族文物收藏與保護的重要性認識。

大湘西是土家族、苗族、侗族等30多個民族的聚居區,各民族有著各具特色的文化底蘊,是湖南省的一份珍貴的文化遺產,也是湘西一道亮麗的旅游風景線,民族文物是民族傳統文化的歷史見證,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民族文物收藏和保護的積極作用,民族傳統文化是國家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中都起到重要作用。

(二)國家和民間共同保護。

我們要充分相信民族同胞有收藏和保護好文物的能力,改變過去用行政措施手段干預群眾收藏文物的行為,“不要讓民間留存文物強制收歸國有”的觀念是錯誤的。文物管理部門的職責是收藏者家中的文物安全,而不是收藏者本人。文保人員的主要工作是怎樣讓收藏者真正理解文物保護的法紀法規,通過宣傳教育充分提高全社會共同收藏保護文物的行為。我們既要讓民族同胞合法收藏、安心收藏,又要讓收藏者遵守《文物保護法》,文物管理部門內部也要加強監管,不斷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提高政治水平和業務素質,使國家和民間形成共同收藏和保護的新格局。

(三)完善立法工作,加大執法力度。

改革開放以來,湘西州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對民族傳統文化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從形式上來看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但從當前實際和客觀形勢分析,《文物保護法》有待完善。例如:有些方面的立法(古籍管理、少數民族文物保護法)不是很具體、可操作性不強,給執法者帶來困難。

從我在湘西州政府、縣市區調查的情況看,各級人大從事立法工作的工作人員素質并不高,多數是計劃經濟時代的一些實踐經驗豐富的老同志,沒有進行過正規的法律學習,對考古學、人類學、民族學了解甚少,這些人起草出臺的地方性法規執法人員難以操作。因此,我建議把實踐經驗豐富的老同志送出去學習,補習法律、民族學、考古學、人類學等基礎課程;引進高校既懂法律又精通當地民族方面情況的大學生充實到立法隊伍中來,使制定出來的地方性民族文物保護條例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近10年來,大湘西部分文物的流失,與執法不嚴有直接的關系,要加大執法力度,首先要加強認識,執法人員應把民族文物收藏保護提高到依法治國的高度來對待,充分認識文保工作在國家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提高執法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加強執法責任心,確保執法工作順利開展。執法中要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對損害文物的個人或單位要堅決打擊,真正把文保工作落到實處。加大監管力度,發揮社會、人民群眾對執法的監督作用,調動一切可調動的因素,也可借助網絡,對文物保護不得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曝光,只有這樣,大湘西的文物收藏和保護才能形成一個齊抓共管的新局面。

(四)規范流通市場,營造收藏環境。

湘西民族文物流通無序,我們應進一步規范文物流通市場,為文物收藏者或愛好者營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合法的進出渠道,不要偷偷摸摸,私藏文物。加強文物市場的經營監管力度,特別是文物拍賣會,提高湘西州文物拍賣的專業水平和級別。對于農村交易市場,有坑蒙拐騙行為的,要依法進行打擊。

(五)出臺可行性政策,引導和鼓勵民間文物收藏。

目前我國的稅收政策還未實質性涉及文物的收藏和保護,大湘西又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財力有限,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財力支持文保事業,在這種條件下,完全依靠政府財政資金保護文物是不現實的,但政府可以出臺民間文物收藏的鼓勵性政策,引導民間收藏。盡可能調動社會閑散資金參與,國家給予稅收優惠或免稅,還可以采取參股分紅的形式。文物保護的經費方面還可以借雞生蛋,把民族特色的文物資源優勢轉化成經濟價值,自籌資金解決經費短缺問題,實現社會效益、文化效益、經濟效益的三者統一。對那些勇于保護文物的行為,特別是從境外花財力搶救文物送回湘西的行為,要堅決予以表彰和獎勵。

結語

大湘西民族傳統文化的積淀是文物收藏與保護事業的必要基礎,當然也需要強大的經濟后盾,在現階段市場經濟條件下,文物的收藏與保護更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做保證。湘西文物的社會價值、審美價值目前還沒有充分體現,但它的經濟價值可以預見,我堅信,大湘西文物收藏和保護的時代即將到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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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賀衛兵.萍鄉市古籍保存及利用狀況分析[J].萍鄉高等專科學校,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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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時期;基層;文物保護

[中圖分類號]G269.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3115(2016)18-0063-02

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提出“文物載燦爛文明,傳承歷史文化,維系民族精神”,對文物保護工做出了“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重要批示。近年來,隨著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力度的不斷加大,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大部分基層成立了專門的文物保護組織和機構,對文物保護進行大力搶救和全力保護。但受主觀和客觀條件的限制,基層文物保護工作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當前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當前,在一些農村,由于有些村民法制意識淡薄,文化程度不高,再加上管理部門管理不到位,使一些重要的文物遭到損毀。因此,我國基層文物保護工作任重而道遠。

(一)對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為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力度,1982年,我國出臺了《文物保護法》,并于2013年進行了修訂,將文物保護工作提到了法律的高度。但總體來看,對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仍認識不足。從政府層面而言,由于文物保護工作不是大多數基層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工作項目,政府的主要精力放在抓經濟建設上,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視程度還非常不足,工作大多停留在喊口號上,缺乏具體的工作措施,“等靠要”思想嚴重。此外,“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基層文物管理站負擔著文物管理、勘測調研等眾多工作,管理站各種應接不暇,對一些工作能應付就應付,工作不重視。從基層群眾層面而言,很多農村群眾受文化程度的影響,法制觀念淡薄,對文物保護工作欠缺足夠的認識,導致一些損壞、破壞文物的現象頻發。

(二)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經費缺口較大

雖然黨和政府對文物保護工作越來越重視,工作經費的投入也在不斷增加,但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文物工作經費的缺口仍然很大,與文物工作的發展要求仍不匹配。在國家層面,每年都會撥出一定的專項經費用于文物保護和開發工作,但“僧多肉少”,專項經費十分有限。而且文物保護是一項十分耗費資金的工作,一些需要修復、維修的建筑、博物館建設等項目動輒需要耗資上萬元或上百萬元,單靠上級撥款難以解決實際問題。文物保護單位只能依靠上級單位或同級政府撥付資金,因此,工作經費短缺使文物保護工作陷入僵局,對一些損毀的文物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執法力度不夠

一方面,在基層文物管理和保護工作上,有些基層政府沒有將文物保護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議程,不能像經濟建設一樣重視和扶持,沒有將文物保護作為城市文化的傳承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載體,沒有充分認識到文物保護和建設也可以成為拉動經濟發展的抓手。基層文物保護和管理部門在職責履行上也存在著工作拖延、缺乏創新意識等問題,使得一些文物得不到及時保護和整理。另一方面,在文物保護執法過程中,執法力度不足使得保護工作不能落到實處。執法力度不足主要表現在政府作為政策的制定者,往往也成為政策的破壞者,在城市建設和開發的過程中,損毀遺址、違法拆除改造等情況時有發生,政府的強制行為與文物保護形成對立面。近年來,一些人大代表、文物保護協會等人員和組織上屢屢發聲,聲討政府在城市化建設中對文物損毀的行為。立法和執法的沖突使文物保護工作流于形式。

(四)基層文物開發與保護不平衡

文物保護單位對文物的開發和利用是體現文物價值、傳遞文化內涵的重要手段。目前,隨著人們對文物的關注度越來越高,電視等媒體上的“淘寶”、“鑒寶”等節目火熱,文物開發也在這陣大潮中被炒熱,比如有些地方熱衷于對古跡遺址的創造性修改或重建,不在意文物古跡的真實性和實物完整性的保護。而文物過度開發對文物保護和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基層文物開發與保護日益呈現出不平衡的狀態。有些基層政府對文物保護工作不重視,為給經濟發展讓路,許多文化遺產遭受保護性拆除或建設性大破壞,這些行為和做法只是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而忽視了長遠利益,文物保護為了經濟發展被犧牲。

二、新時期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對策

隨著國家對文物保護工作的不斷重視,要求各級政府要正確處理好文物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要切實加大文物保護力度,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不斷提高文物保護力度和管理水平,要保護好老祖宗留給我們的文物遺產。

(一)強化宣傳教育,提高文物保護意識

要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必須首先從意識上提高認識,才能在行動上有所改善。一是基層政府要強化宣傳教育。作為基層黨和政府,要按照《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要求,切實增強法律意識,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作為考核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基層政府要充分認識到文物保護得好,開發得合理,可以有力帶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因此,作為基層政府,要從思想上端正態度,將經濟發展與文物保護工作結合起來,找準工作切入點,大力發展文物旅游行業,充分利用自身的文物資源,形成本地的特色。二是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文物保護意識深入到群眾的觀念。還有很多群眾,特別是農村群眾,他們對文物保護工作的認識還不充分。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傳統媒體和微信、微博等新興媒體,多種形式來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群眾的發展觀念,在全社會營造一個保護文物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三是要提高文物管理站所的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工作能力,切實提高工作人員的思想認識和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視程度。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人員要通過對《文物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學習,將文物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二)強化依法行政,加強保護執法力度

加強文物保護執法力度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一要明確執法人員職責。文物保護工作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執法人員在執法前可以對責任區域進行合理劃分,明確自身的責任范圍,并通過向群眾公示聯系電話、照片等信息,使群眾一旦發現有破壞文物行為時,能第一時間聯系到執法人員。二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文物保護法》是文物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地方政府要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地要求的實施意見,作為執法人員的行為規范和準則。要不斷的從實踐中總結問題,推動法律和規章制度的不斷完善。三要制定有獎舉報制度。通過給予舉報者一定的獎勵,調動廣大群眾保護文物的積極性。在給予獎勵的同時,一定要對舉報人的信息進行嚴格保密,確保舉報人的安全不受損害。四是在環境開發和文物保護發生沖突時,一定要將文物保護放上重要的位置,對一些基層政府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懲處和制止,使城市建設和文物保護均衡發展。

(三)強化管理投入,加大文物保護扶持

文物是歷史留下的珍貴遺產,是不可復制和倒流的,文物的價值不僅體現在價格的高低上,更是一種文化的傳遞和繼承。因此,對文物的保護必須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首先,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一方面上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通過落實專項經費用于基層的文物保護。此外,基層政府也要撥付專項資金用于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將文物保護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且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收入的增加來不斷增加,專項工作經費要確保專款專用,加強財務管理,防止經費被挪用或截留。其次,基層政府要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管理規劃工作,特別是對文物資源比較豐富的村鎮,要提前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規劃和統籌,根據文物資源項目情況,向上級申請項目專項保護經費。同時,要統籌執法、宣傳、文化等部門,多部門協同管理。再次,多渠道籌集資金。文物保護既是政府的職責,同時也是社會大眾共同的責任。政府可以通過多渠道發動社會大眾,尋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的支持,發動保護文物的社會組織或愛心人士,爭取企業、社會組織和愛心人士通過正當渠道進行籌款,用于文物的搶修或復原等工作。

(四)強化協調聯動,健全文物保護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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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提高認識;管理;開發;保護;拓展;文物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0)09-0235-01

文化遺產是先人留下的無價之寶,是歷史的見證和再現,是人類文明的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文物資源,顯示一個區域和城市深厚博大的文化底蘊和文化品位,也是每一個部門、每一位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基層的文物機構和人員處在文物管理工作的第一線,面臨著轄區內所有文物遺存的保護、管理、考古、發掘和館藏文物的安全保衛、陳列研究及宣傳等一系列綜合性、復雜性的工作,他們是整個國家文物管理機構中最基層的單位,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的特點。然而,在80年代至今的30多年間,正是農村城市化和大規模城鄉建設的,隨著城鄉城鄉基本建設的蓬勃發展,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矛盾日益凸顯,文化遺產及其生態環境保護面臨的形勢相當嚴峻,加強基層文物保護的管理工作,成了當務之急,在認真貫徹執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和原則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點: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一是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文物及其重要性的認識,這是搞好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基礎;二是提高領導干部對文物工作的認識水平,領導文物保護意識水平的提高是搞好基層文物管理工作的關鍵;三是加強對文物工作者自身業務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增強責任感,培養敬業精神,這是做好基層文物管理工作的保證。同時,文物部門還應抱著守土有責的態度,加大對《文物保護法》及《條例》的宣傳和貫徹,面對復雜多變的形勢,基層文物工作者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將文物保護單位的有效管理與經濟建設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社會發展更好地結合起來,在矛盾中找到共同點,使之能互相促進,和諧發展。

(二)加強管理,強化管理職能。基層文物管理職能主要表現在行政執法管理和業務監督管理上。為此,一方面,要根據我區的實際情況,以《文物保護法》為依據,制定相應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規或管理辦法。在此基礎上,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樹立《文物保護法》的權威性,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另一方面,基層文物管理部門要加強業務管理,加大監督力度,認真履行保護職責及有關管理措施,將文物保護單位納入科學、正規的管理體制,使業務管理、監督真正落到實處。

(三)正確處理好開發與保護的問題。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純粹的保護是沒有意義的,但片面地進行開發也是有危害性的。所以仍需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進行開發利用。但針對一個地區來說,眾多的文物保護單位,全面開發利用也不現實,而要結合實際,二者兼得,走出適合當地發展要求的路。因此,開發利用應有主次,要貫徹“重點開發,全面保護”的原則,先以一個或幾個點為突破口,不斷探索經驗,循序漸進,促進整個我區文物保護單位工作的開展。

(四)拓展文物經費來源渠道。文物保護是需要大量投入的公益性事業,所以完全依靠財政的投入不太現實。但政府可以通過依靠財稅、開發等優惠政策的激勵作用,吸引民間和社會資金參與文物保護工作。

(五)認真落實文物工作“五納入”的要求

1.把文物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制定社會發展計劃時,把文物保護列為全區工作計劃的重要內容。不管是編制長期發展規劃,還是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都體現了對文物管理、保護、維修等工作內容,并要有關職能部門切實執行,認真實施。

2.把文物工作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在編制城市建設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中,都把文物保護列為重要項目。如規劃部門制定了歷史文化名村――白塘鎮洋尾村的保護規劃;在制定莆田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區規劃部門又制定了蘿苜田等片區為重點保護范圍。在“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保護工程中,區文物部門與建設部門配合,調查了馬蘭客僑宅、林伯欣診所、順茂隆大厝等24處近現代建筑,這些優秀建筑雖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但都列入保護規劃。

3.把文物工作納入財政預算。在區財政困難的情況下,努力爭取為文物保護提供財政支持,將文物工作納入財政預算,及時定額下撥文物部門的財政經費,并在政策上支持文物保護單位以集資的方式修理受損文物。

4.把文物工作納入體制改革。雖然在區體制改革中,文物管理部門予以優先照顧,在全區機構精簡、人員縮編的情況下,文管辦的編制由原來的1人增加到4人,由原來的托附于文化館改為獨立編制,充實了文管辦的力量,但在沒有任何交通工具的情況下,要對全區95處文物單位進行管理是遠遠不夠的,為此擴大文物干部的隊伍,配備交通工具是燃眉之急。

5.把文物工作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涵江區本著“文物保護,人人有責”的原則,沒有把文物工作簡單看成是文化部門、文物部門的事情,而是將文物工作作為全社會、各部門的共同事業。從區領導起,到各職能部門,各社區、鄉鎮的領導都要為文物保護負起責任,納入他們的工作范疇,建立了相應的工作責任制。在每年度的年終考核中,都將文物保護工作列為考核的項目之一,各級領導的述職報告中都必須有文物保護的工作內容,從而促進了文物保護工作的全面開展,保證了文物事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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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縣級文物保護 存在 問題

隨著國家對文物保護工作的日益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得到相應的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地位越來越高,縣級文物保護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基層文物保護工作依然存在很多問題。就以永仁縣的文物保護工作為列,對縣級文物保護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談談自己的體會。

永仁縣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北部,分別與四川會理縣、攀枝花市和云南省華坪縣、元謀縣、大姚縣接壤,被譽為“云南北大門”。雖然算不上文物大縣,但也有著輝煌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早在新石器時代就有人類在此生息繁衍,在悠久的歷史歲月中,祖先以勤勞和智慧為后人留下了垂古千年的民族文化遺產,永仁共有不可移動文物點49個,館藏文物幾百件。其中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四個,州級文物保護單位1個,縣級文物保護單位21個,未公布的文物點20個,分布在全縣4鄉3鎮的各個地方。包含了古墓葬、古遺址、古驛道、古建筑、碑刻等,為永仁的文明史有了事實的見證。如何保護和管理好這些文物,是一個縣級文物保護工作者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一、硬件建設滯后影響了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

硬件建設滯后是縣級文物保護機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一是辦公用房和庫房緊缺。現在很多沒有博物館的縣文物保護機構大都只有一個文物管理所,還有就是一兩個工作人員,沒有產權屬于文管所的專門的辦公用房,更沒有庫房,辦公一般都是借用文化館、圖書館房子或者由文體廣電旅游局覺得哪個下設單位有空房就調出一兩間給文物管理所使用,庫房的存放環境和條件根本達不到標準,庫房里更沒有合適的存放設備,用房經常調整,搬家是很常見的事,再加上很多文物容易破碎,在不斷的搬家過程中造成了對文物的損壞。二是沒有配備文物保護巡查車。由于不可移動文物點多數分布在野外,但縣級文物保護機構基本上沒有配備文物保護巡查車,要對各文物點進行巡查,多數時間都要進行租車,這樣一來,就造成了文物保護單位的信息外泄,特別是對在荒郊野外的古墓葬安全形成隱患,不利于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

二、領導的重視對文物保護工作的發展起決定性作用

領導的重視對做好一項工作具有決定性作用。特別是現在很多地方面臨著舊城改造、新城開發、旅游業發展與文物保護工作的矛盾日夜突出,縣級地區文物的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領導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視就更加至關重要。只有政府主要領導重視,充分發揮政府對文物工作的主導作用,堅決執行國家文物法律、法規、辦法和制度,基層文物保護工作才有切實保障。只有縣級主要領導充分認識縣級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凡在文保單位和已普查登記的文物點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基建項目,其立項、論證、選址等,都必須充分征求文物職能部門意見,不專制,不視文物保護法于不顧,不要求一切為當地經濟建設讓步,才能杜絕以犧牲文物為代價的建設行為,也只有這樣才能使地方文物保護工作正常開展。

三、經費不足影響縣級文物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

縣級文物單位各項工作的開展均離不開經費的保障,文物的管理、修復、征集,以至于文物存放設備的購置和庫房的建設改造都需要經費做后盾、做支撐。縣級文物單位經費嚴重不足是普遍現象,甚至部分縣根本沒把文物保護經費列入當地的財政預算,導致有博物館的縣還有一點免費開放經費可以勉強開展工作,如果沒有博物館的縣每年除了人均2000元的公務經費外就沒有其他經費。很多縣的不可移動文物點分布較散,一個縣每年2000元到4000元的公務經費用于文物保護點日常安全巡查的租車費都不夠,所以文物壞了得不到及時修復,安防、消防設備得不到及時添置和更新,部分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還因資金缺乏而導致連標志碑都無法立的尷尬局面。要打破這一局面,急需建立文物保護經費保障機制,文物保護經費不光要列入當地的財政預算,還應隨著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省州文物部門也要對縣級文物保護工作撥付一定的經費,確保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加強文物保護宣傳力度利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

縣級文物點多面廣,分布不均勻,也不集中,而縣級文物保護工作人員有限,如永仁縣文物管理所只有2個工作人員,而全縣光不可移動文物點就有49個,光靠縣級文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要做好全縣的文物保護工作難度較大,要解決這一難題。一是要加大文物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只有讓廣大群眾擁有文物保護知識,認識到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的無價之寶,是金錢買不到的。經過多少年的風風雨雨和戰亂,流傳至今的文物相對來說已經不多了。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能夠留傳于世的文物會越來越少,所以文物十分珍貴。文物一旦損壞,就永遠不能復原。如在我縣就發生過地方群眾由于對文物的不了解而無意中造成了對文物的破壞的事情,方山古營盤之一的棋盤山營盤因為深藏深山中,縣級文物部門不知道有此營盤,當地老百姓不知道它屬于文物,所以在建房時就到該營盤取石造房造成了對該文物的破壞,后來在文物調查中發現了該營盤,并對當地群眾進行了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當地群眾便自覺參與到保護中,不再到該營盤取石,并為我們提供其他文物線索。只有讓群眾了解了文物保護的重要意義,才能使更多的人參與到文物保護工作中來。二是要爭取社會部門的參與。在嚴厲打擊文物盜竊走私、文物行政執法、地下文物勘探等方面,只有爭取公安、建設、規劃和政務中心等部門積極參與,才能做好相應的工作。三是建立縣、鄉、村多層次文物保護網絡。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縣、鄉、村都要建立文物保護組織,制定相應的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縣級政府要和各鄉鎮簽訂文物保護工作責任書,各鄉鎮政府要充分發揮文化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和村、居委會的工作人員的作用,并層層簽訂文物安全保護責任書,做到責任到人,縣文管所要隨時掌握各文保單位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確保文物安全。

總之要做好縣級文物保護工作,只有堅決落實國務院提出的將文物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的指示。認真落實到基層,才能真正改善文物保護工作,使縣級文物保護工作健康有序的發展。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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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物建筑;價值觀;原則

中圖分類號:TU-8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6)10-0085-02

對文物建筑的保護不僅要從技術層面加以著手,還要能夠從理論觀念,實際情況和遵循相關法規的基礎上正確的樹立價值觀,大力宣傳文物建筑保護工作,這樣才能為文物建筑保護起到積極地推動作用。并且有助于文物建筑的價值提升,促進悠久歷史文化傳承。

一、文物建筑價值評估和保護原則的分析

(一)文物建筑價值及評估

關于文物的價值判斷早在1996年起草的《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中就已經提出,當時參與起草的中外專家經過認真討論認為歷史價值、藝術價值以及科學價值是對文物價值的根本體現,并達成共識[1],在這幾方面的基礎上我國還建立了文物保護法律體系,加大文物建筑的保護工作并且大力提倡文明旅游、綠色出行,保護現有文化遺產,使文物保護工作得到有效實施。因此對文物建筑價值評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從歷史角度出發,古代建筑是見證歷史的鐵證,還原歷史本來面目,為判斷歷史的真實性補充記載缺失提供了重要的實物鐵證,并讓人們在游覽文物古跡的過程中能夠身臨其境的感受到歷史變遷,欣賞古代建筑的時光變換,實現文化傳承。地球上自從有了人類以來,所有的活動都是社會活動,任何歷史痕跡和文物都成為一定歷史時期人類社會生產生活的產物。文物建筑本身也凸顯了當時所處的歷史背景下人們創造的燦爛文化,反映了當時社會生產生活中的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民族風情等,形成了探索人類歷史的重要內容。

其次從文物建筑的藝術方面也彰顯了文物建筑的藝術價值,文物建筑藝術是綜合藝術的表現,涉及到方方面面。從遠古時期人類便開始了創造藝術的時代,發揮著豐富的想象力和創造力建設人類家園。1982年全國文物普查時在赤峰市敖漢旗寶國吐鄉興隆洼村發現了我國最早,規模最大,保存最好的新石器時代原始“聚落”遺址-興隆洼遺址,距今有8000多年的歷史,被考古界贊譽為“中華遠古第一村”。遺址中清理出房址達到170余座,排列井然有序,布局嚴密,體現了原始建筑規劃和原始建筑空間藝術。隨著時間的變遷,人們對居住空間變換和日常生活需求逐漸提高。從起初的便于起居到后來刻意運用藝術表現來裝飾修建各類建筑,反映了不同時期的人類文明,文化特色和不同民族的文化特征,讓后人欣賞到不同時代的藝術之美,領悟文物建筑的藝術價值。

相對科學價值來說科技進步反應了時代進步和生產力的進步。文物古建筑本身也反應了每個歷史時期的科技和生產力水平。《易?系辭》曰:“上古穴居而野處”。《韓非子?五蠹》曰:“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獸眾,人民不勝禽獸蟲蛇,有圣人作,構木為巢,以避群害。”穴、巢是當時用作住所的普遍方式。生產力的提高,科技的發展使人類逐漸從穴、巢發展到被地面建筑所取代。建筑格局、建筑構造和建筑材料不斷創新,原始的土、石、木到磚、石、木、瓦、的運用直到今天的高科技建筑材料的使用,即體現了人類智慧,也體現了科學技術和生產力在人類建筑史中的重要價值。

我國的文物建筑擁有獨特的歷史背景、藝術價值和科學的創造力。在歷史進程的推動下對文物價值的評估,能夠使研究的視野得到有效拓展,并且有助于倡導文物建筑保護工作。從這些價值體現的情況來看,文物建筑價值的評估能夠開拓文物建筑保護的思路,同時對文物建筑的保護工作得以完善實施都起到積極的作用[2]。

(二)文物建筑保護的原則分析

文物建筑的保護工作具有系統性和專業性。在具體的保護過程中,要遵循原則,才能有效保證文物建筑的原有歷史面貌和完整性。《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2015年修訂版提出了文物古跡保護的十條原則,包括:必須原址保護.盡可能減少干預,定期實施日常保養,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按保護要求使用保護技術,正確把握審美標準,必須保護文物環境,不應重建已不存在的建筑,考古工作注意保護實物遺存,預防災害侵襲等[3]。只有遵循原則,文物建筑的保護工作才能真正體現出文物價值的內涵。文物古跡的不可再生性也決定了對它干預的任何錯誤,都是不可換回的。前一步的工作失誤,必然給后面的工作造成損害,直至危害全部保護工作。因此必須分步驟按程序進行工作。《準則》中還提出文物保護的六部程序,依次為文物調查、評估、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制定保護規劃、實施保護規劃、定期檢查規劃[3]。由于文物建筑有著歷史原貌和特定的文化符號等特征,所以在具體的保護工作實施中,就要注重這些規范,只有如此才能使文物建筑的保護價值得到真正的體現。

再者,歷史賦予了文物建筑特殊的文化承載,在時間的推移過程中,文物建筑保護工作的實施,不但要遵循原則,尊重歷史,力求原貌,運用現代化科技手段加以維護,還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2015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制定的本法[4]。在文物建筑保護過程中只有有效的遵守相關原則和法律法規才能更好的保護歷史文物,使歷史文物古為今用,提高整個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激起人民群眾振興中華民族的斗志。

二、文物建筑保護的價值觀問題探究

文物建筑的保護要注重深化認識價值觀,明確文物價值的內涵。文物建筑并不局限于古建筑,在人類發展階段的各個層面有著重要意義的建筑物都涵蓋其中。因此要充分認識文物建筑的價值,將其滲透到情感價值以及文化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層面上去[5]。

隨著文化保護宣傳工作的思路和理念逐漸成熟,采取的具體措施也日趨理性和合理。從精神文明建設出發大力宣傳文物建筑的保護工作。提高全民文物建筑的保護意識至關重要,人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旅游事業大力發展,人們通過游覽名勝古跡來放松心情,親近歷史,與此同時也給文物建筑帶來不可避免甚至是刻意的人為損害,在游覽文物古跡過程中,有的人會故意在古跡墻面或是明顯的地方刻上自己的名字,更有人會直接刻上“XXX到此一游”,自認為“良好”殊不知是對文物古跡的嚴重破壞,已經到了違法的地步,而從道德層面來說這種無知行為即讓自己蒙羞也有損國家形象,大力宣傳教育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使人民群眾能夠真正的從思想上意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大力發展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傳承中華民族悠久歷史。

文物建筑承載著不同時期的歷史進程,是某個特定時期的文化縮影,反映了不同歷史背景下當時社會中的政治、經濟、文化、藝術、科技等各層面的發展歷程。文物建筑的使用要進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近年來旅游事業蓬勃發展,文物古跡游覽成為旅游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地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來源之一。對文物建筑的使用更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文物建筑的管理制度,完善運營程序,嚴格控制參觀人員數量,認真做好每日參觀人員數量記錄備案,避免超負荷運轉,對文物建筑造成損害,加強文物建筑環境的保護。做到長期維護保養,促使各方面有效運轉。正確認識保護對象,保護原則,保護策略與合理,科學利用及管理問題是處理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建設關系的核心。

文物建筑的保護從技術層面來看要有專業的技術團隊來維護和修繕,1935年1月“舊都文物整理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北平文物整理實施事務處(簡稱“文整會”)成立。以朱啟鈐、梁思成、劉敦楨等先生創辦。這個機構就是目前國家文物局直屬單位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的前身。至此中國近代以來從事古代建筑修繕保護工程的專門機構正式成立。成為20世紀前半頁中國建筑遺產保護實踐的核心機構。隨著歷史進程,中西方科技文化的交流,文物建筑保護技術不斷提高,促使現階段保護工作得到有效發展,運用現代化科學技術手段還原歷史,創造價值

對于文物建筑保護過程中的價值觀問題要充分重視,從多方面的措施實施加以有效保護文物建筑的完整性,要能防止破壞,對文物建筑以及環境等方面要加強保護。只有保障了文物建筑保護措施合理實施,才能將其歷史信息的真實性和價值得以保護[6]。

三、結語

總而言之,對文物建筑的保護過程中,還會涉及到諸多問題,這就要從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和技術手段出發才能針對性的解決問題。文物建筑保護工作的有效實施,既還原了歷史的真實性也更加凸顯了文物建筑的自身價值。加強重視本民族的文物建筑保護,大力發展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有利于歷史文化信息的進一步傳播,讓世界能夠看到中國的文化魅力所在。此次主要從文化建筑保護價值評估以及原則方面進行了分析,并結合實際探究了文物建筑保護的價值觀相關問題,希望有助于對文物保護工作進一步深化認識。

參考文獻:

〔1〕晉宏逵.文物建筑的價值評估與有效保護[J].中國文化遺產,2015,(3).

〔2〕梁松.文物建筑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的實施思路探尋[J].江西建材,2016,(03).

〔3〕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2015?ICOMOS CHINA.

〔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5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篇10

(海原縣文物管理所,寧夏 海原 755299)

【摘 要】隨著海原縣城市建設與社會發展進程的加快,海原縣各級政府對歷史建筑遺產保護意識的逐步提升,文化遺產及歷史建筑的保護與利用呈現出良好的發展趨勢,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如何進一步加強我縣文物保護工作以及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如何有效地發揮政府職能,提升我縣文物保護的水平,筆者提出幾點文物保護建議,希望對我縣文化遺產保護有所裨益。

關鍵詞 文物;破壞;保護;措施

海原縣歷史文化悠久,境內有較多遺跡、文物,加之又是1920年“環球大地震”震中心,地震遺跡也相當豐富。目前,已發現古遺址文化遺址316處,館藏文物594件,其中國家一級文物4件,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處、自治區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4處。在幾十年的發展歷史中,我縣的文物保護事業曾受到嚴重的挫折,部分古跡因缺乏保護被毀壞現象也時常發生。但與深刻的教訓相伴隨的是,我縣人民對保護文物意識的不斷提升,海原縣強化文物保護管理力度,使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逐步走向了正規化。

1 文物屢遭破壞的原因分析

1.1 功利主義對文物保護的消極作用

我國在城市化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單純地追求城市的國際化與現代性,常因所謂的城市規劃和改善城鄉面貌的需求,大量拆除古代建筑遺址。除追求城市化外,我國還在不斷加強農村建設,在建設新農村過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單純地追求整齊劃一的新式建筑,破壞了原有的建筑模樣,大量的古建筑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消失了。功利主義驅使大規模經濟建設,嚴重破壞了現存文化遺跡,且經濟發展規模越大、速度越快,對文物的破壞程度則越深,影響范圍則越大。功利主義對于文物的保護來說,猶如一根魔杖。在這根魔杖的指揮下,大家都本著加強基礎建設、促進經濟建設的名目,大規模地破土動工,大量破壞了地下的古代遺址以及地上文物。如海原縣西安鎮范臺自然村西山頂,有一座建于明朝的古烽火臺,海原文管部門定名為“墩墩梁烽火臺”。墩墩梁烽火臺南北和東西均88米,有四道壕溝和三道圍墻,中間的烽燧高達十余米。整體修筑布局合理堅固,極為壯觀,這種布局的烽火臺,在整個西北乃至全國都很罕見,其完整性和宏偉氣勢令人折服。不久前,筆者在此路過,發現墩墩梁烽火臺已經不復存在,整個建筑被夷為平地,和旁邊修建的梯田融為一體了。一座幾百年的古烽火臺竟然徹底的被毀滅了, 唯有那塊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石碑兀立在風中。

1.2 扭曲的政績觀給文物保護帶來的災難

文物是一個民族的記憶。對古人留下的東西,我們要學會敬畏,懂得保護。適當的開發,也是為了讓更多的人有機會分享。賺錢和發展經濟,不是文物遺跡的主要職能,所以不能因此隨意纂改甚至摧毀祖先留給我們的文化遺產。功利主義下的“文物保護”早已變為獲取經濟利益和政績的工具,背離了公共文化的價值和意義。海原縣賈塘鄉馬營村附近的一座古城臨羌寨和蒙古堡廟遺址。臨羌寨坐落在馬營河兩道河谷交匯處的臺地上,呈東北西南方向的長方形城墻,南邊城墻已為水毀,城墻坍塌,城堡里面已經被耕種。我們只有真正地從觀念上轉變對文物不切實際的幻想,著眼于長遠利益,著眼于文化傳承,才可能讓古人留下來的遺產得到傳承。

1.3 資金來源缺乏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10條對文物保護的經費來源作如下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必須把保護文物事業歸入到其社會發展以及國民經濟的總體規劃,其所產生的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國家用在文物保護事業的財政撥款伴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國家對由捐贈等形式設置的關于文物保護的社會基金持鼓勵態度,其專用于保護文物,任何個人以及單位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由此可見,我國文物保護的主體是國家,對于文物保護所產生的經費主要是由政府財政作為支出,輔之以文物古跡的其他收入,社會捐贈以及贊助等作為補充。有數據表明,“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對于文化遺產的保護經費在不斷地加大,“十五”時期中央財政總計投入了22.37億元用于保護文化遺產,比“九五”時期增加了20.5%。自2005年開始,國家文物局和財政部開啟了大型遺址的保護項目,每一年都對擁有重要影響的大型遺址投入2.5億元重點進行保護”。我國盡管每年都在增加對文物保護事業的經費投入,但在各級地方財政預算中還沒得到固定的經費投入,在實際的籌集資金過程中也主要是地方各級政府自身進行籌集,所以很難做到經費保障。由于《文物保護法》對文物的保障資金僅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對于資金的來源以及金額所需要占據的比例等都沒作具體說明,所以說我國至今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文物資金保障體系。

1.4 公眾參與力量缺乏

我國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公眾參與程度較低,當前,公眾參與已經成為政府和公眾的共同需求。我國的大多數民眾都缺乏積極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意識,同時,由于社會、經濟、文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大多數民眾對文化遺產的認知仍停留在較淺的水平,沒有充分認識到文化遺產的價值和意義,因而無法形成強烈的保護意識。自治區政協委員、北方民族大學社會學所副所長武宇林說起流失的回族民俗文物,痛心與惋惜之情溢于言表:“回族民俗文物每天每時每刻都在流失。搶救和保護回族民俗文物,是回族文化建設的一件大事。作為中國唯一的回族自治區——寧夏,有責任、有義務加大對回族民俗文物的保護與收集力度!”

2 強化文物保護的相關措施

首先,提高全社會的文化素養,提高城市管理者對古建筑和古城保護重要性的認識,是保護工作的基礎。一些地方對古建筑和古城保護意識的淡薄歸根到底是缺乏對這些遺產文化意義上的深層理解。因此,提高地方管理人員的文化素養,讓他們把呵護遺產作為一種責任,一份事業,有對城市、對子孫、對人類歷史文化傳承的擔當,就顯得尤為重要。現存的海原縣城古城墻,位于老城區北坪梁(海原三中院內)。目前墻體破壞嚴重,內外側多處塌方,頂面坍塌,已失去昔日的宏偉。李進興委員說,如果不對海原古城墻加以保護,這一歷史遺跡將會消失,對中外專家研究這座歷史名城造成極大的遺憾,對海原縣也將是巨大的損失。

其次,實行依法保護,依法治理,形成一套便于操作的古建筑和古城保護制度和程序規范,是保護的首要途徑和最高境界。我們要提高法律的精細化程度,在頂層設計上劃出不可逾越的保護“紅線”,建立起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使建設者和管理者對法律、對程序有敬畏之心。譬如,我們可以從保護的對象、方式、手段和操作規程入手,嚴格決策審批程序,使城市建筑拆遷有“縱向到底、橫向到邊”清晰的邊界;樹立專家介入的意識,明確專家“事前”介入的程序;明確城市規劃建設必須通過的市民“紅線”,使廣大市民不但對建設項目的規劃內容知情,還可以充分地參與和表達意見。

再次,動用民間等社會力量對古建筑和古城進行保護和治理,使保護成為一種社會行動,成為有志于此的民間人士的一份事業。對古建筑和古城的保護,政府不能包下來,可以制定一些具體的政策辦法,動員民間力量,讓社會參與保護治理,讓有志于此的民間人士參與保護。比如“民保公助”、“民辦公助”等辦法,在國外已經有許多成功經驗,我們可以積極地嘗試和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