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文化遺產的方法范文

時間:2023-10-17 17: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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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文化遺產的方法

篇1

關鍵字: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名城 歷史文化街區

中圖分類號:G文獻標識碼: A

一、關于文化遺產

1.文化遺產的定義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在1972年召開的第十七屆會議上,制定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該公約將“文化遺產”正式確定為直接保護對象。公約的第1條對“文化遺產”一詞進行了界定:“在本公約中,以下各項為‘文化遺產’:文物,即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世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考古物體的成分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建筑群,即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遺址,即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遺址等地方。”然而,該條并未對“文化遺產”的內涵加以明確規定,僅用列舉的方式確定了公約保護范圍內的文化遺產”,我們只能從其列舉的范圍看出,公約所認定的“文化遺產”都是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來看具有突出的普世價值的大型不可移動文化財產。

2.國內對文化遺產的保護

在2014年6月召開的第38屆世界遺產大會上,中國世界遺產的總數已達47項,繼續穩居世界第二位。作為文化遺產大國,中國在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對于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在城市的規劃與發展中,也強調了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根據北京大學侯仁之、建設部鄭孝燮和故宮博物院單士元三位先生提議而建立的一種文物保護機制。國務院把對于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意義的城市,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截止2014年8月17日為止,國務院已將125座城市列為中國歷史文化名城。

二、申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1.歷史文化名城數量不斷增長的原因

自國務院1982年公布第一批歷史文化名城共計24座城市以來,申報成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數量在不斷增長。實際上,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道路對于許多擁有悠久歷史的城市來說,是非常不易的。金華市的“申名”之路走了整整十年,邯鄲市連續申報了兩屆,位于絲綢之路上的金城蘭州自2002年開始申報至今未能如愿。筆者總結了申報城市的申請理由:

首先,這些城市具有悠久的歷史及文化傳統,有一定數量的實體文物和史料記載可以證明。其次,申報成功后有助于擴大城市影響力,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同時有助于增強城市的競爭力,提升文化軟實力。再次,許多歷史悠久的城市在建設發展中,急功近利的大拆大建,忽視了對文化遺產的保護,使得許多歷史遺存消失殆盡。文物保護機構為了保護僅存的文化遺產,得到相關經濟與輿論支持。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為契機推動當地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獲得政策及經濟上的支

持。

2.歷史文化名城的文化遺產保護

成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多了一張珍貴的“名片”,帶來很多可觀的經濟效益同時也促進了對文化遺產的進一步保護。然而,近年來一些名城的文化遺產被破壞的消息卻也屢見報端。

在申請歷史文化名城的申報條件中,有一條硬性規定倍受爭議即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必須有兩個歷史文化街區。這項標準讓很多“申名”的城市因為歷史街區的數量不夠遲遲得不到認可。但是根據媒體統計,全國100多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將近20個沒有歷史文化街區,18個僅有一座歷史街區,近一半歷史文化街區不合格。我們經常可以在媒體上看到很多名城的文化遺產被破壞,也會看到一些申名的城市不惜重金“打造”歷史文化街區。這樣的結果當然不是設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初衷。鑒于現階段出現的這些問題需要反思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局限性。

3.還在申報過程中的“歷史文化名城”

非常遺憾的是,像遼寧的遼陽市、山西的臨汾市、江西的九江市、湖南的常德市、甘肅的蘭州市等都不是歷史文化名城,這些城市在歷史上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但由于沒有受到很好的保護,至今國務院沒有承認他們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為了申報歷史文化名城,許多申報條件不充分的城市開始進行長達數年的準備。例如蘭州,由于歷史文化街區數量沒有滿足申報條件,當地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對可以“成為”歷史文化街區的地方進行“保護性”改造。類似的情況在中國本土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屢見不鮮。從前幾年被專家和媒體批判的“假古董”街區,到最近幾年某些地方為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對當地百姓進行大規模強制性移民安置或實施大規模改造的做法一樣,這種以保護之名的改造方式始終倍受爭議。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總體上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有著巨大促進作用的,但與此同時暴露出的問題也表明了保護方法的局限。

三、關于申報歷史文化名城中出現的保護方法的局限性

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開始關注現有文化遺產保護方法的局限性。關注點逐漸從關注遺產物質本身轉向考慮與其周圍環境所構成的完整的遺產體系。特別要考慮文化遺產本身與城市其他要素以及當地文化認知的關系。

在很多城市的申報理由中,我們經常看到該城市所總結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數量,省級文保單位、各類珍貴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量,以及是否被收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等。

不難看出,申請歷史文化名城需要大量的“物證”。因此,出現了一些孤立片面的對歷史遺產的價值判斷。例如把文化遺產分為各種等級,注重文化遺產的知名度和經濟價值,往往會出現保護方式的“偏心”與過猶不及。在缺少系統保護方法以及缺乏提升保護城市整體風貌的意識之下,往往是國家級的文保單位倍受重視,級別不高的難逃被破壞拆毀的命運。

在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中,申請的時間短則一個申報周期,長則十多年。在這樣的申報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許多城市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努力,但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1.文化遺產的價值判斷出現偏差

歷史文化名城的申請條件中第一條就明確表示需要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文化遺產(文物)的價值評定是由專業人士進行評估的,評選條件無外乎是強調文化遺產的完整、獨一無二與歷史悠久。然而這些自上而下的評選條件是由專業人士認定的。并不是文化遺產自身價值決定的,這種評選條件將文物本身視為唯一保護對象,忽略了其周邊社會環境與人文風俗。脫離了社會環境的文化遺產,與當地文化傳承者以及日常生活逐漸遠離。反而不利于文化遺產的繼續發展和傳承。

如圖1中的文物保護單位,雖然在高層住宅區旁邊得以被保存下來,周邊修建了護欄,但是它所傳達給人的信息除了這是一個文物外,無法得知關于它的文化歷史背景或是場所意義。這樣的保護做法很常見,在很多歷史文化名城中也會看到這樣的現象,但是這種做法忽視并且破壞了文物本身內在價值以及與社會活動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這樣的保護均是在破壞了周邊的環境和日常居住形式后產生的,往往忽視了文化遺產本身價值存在的合理性與社會意義。由于已經失去了文化遺產存在的精神意義,這樣的文化遺產也就失去了最重要的社會與經濟價值,不再是城市生活的一部分,便失去了它最本來的價值。

2.忽視了地域文化的認同在文化遺產保護中的重要作用

丹尼斯拜恩Denis Byrne[1]認為當我們評價場所的社會重要性的時候,我們需要了解(這個場所)對當地人的意義。只有這樣,我們才會從當地人的角度保護好這個場所以及它被賦予的意義,而不是為了一些顯而易見的原因而保護這個場所。

曼森[2]特別指出,在評估過程中最需要被了解的問題包括哪些是需要被保留的文化資源和集體記憶,以及它們對當地人而言的意義。

大衛?樓恩索Lowenthal, David[3]指出現如今的文化遺產是所有我們個人和集體的認知。被認為是每個個體合法的遺產。

“名城”申報條件中強調該城市在歷史上的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但是在實際的保護中,注重歷史影響的前提是歷史價值,往往忽略了地域文化認同或者是集體記憶與身份認同。一些對當地人賦有意義的認同感與歸屬感極強的的文化遺產并不能作為申報依據。舉例來說,作為絲綢之路上的重要城市蘭州,所擁有的白塔山歷史建筑群,其歷史意義(為紀念覲見成吉思汗而病故在蘭州的一位喇嘛而建造),時代意義(白塔山在上世紀50年代還是是荒山,現在的植被茂盛郁郁蔥蔥見證了蘭州人民辛勤植樹造林歷史),但是他卻并不能成為申報的依據。因為評判者并不會從身份認同或者是集體記憶的角度出發去衡量文化遺產的價值。

這種情況之所以會出現,是因為文化遺產價值的評定中主要關注

文化遺產的歷史價值,然而歷史與未來的劃分點并沒有明確的界限,而是一個不斷發展動態的過程,一味的保護年代久遠的文化遺產忽視近代或者現代的具有特殊價值的文化遺產,忽視地域文化以及當地百姓身份的認同成為大多數城市的通病。那些動態過程中的建設都代表了特定年代的傳統或特色。更有當地居民的認同感和身份感。不同時代的建設也有成為未來城市遺產的組成部分。這些新的建設同樣是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積極的保護方式不應當是只保護歷史悠久的文化遺產。更要關注文化遺產的不斷動態發展以及當地群眾的身份認同。

3.忽視了遺產的場所精神并影響其可持續發展

丹尼斯拜恩Denis Byrne認為:當一代人繼承了被上一代人塑造的場所,他們不會直接的接納,而是會重新闡釋這個場所的意義。所以,場所的重要性會隨時間而變化。換句話說,一個場所的社會意義不應該被理解成是一個社會事實,而應該是一個社會過程。例如,中國很多城市中城隍廟的演變。中國古代縣級以上城市毫無例外都有祭祀城隍的城隍廟,但是保存到今天的寥寥無幾。現如今的城隍廟其建筑形式大多保留著歷史建筑的形式和格局,雖然不同城市的城隍廟在如今都承擔不一樣的功能。但是人氣始終不減。這是因為建筑遺產的生命力依賴于當地文化以及場所。但在“名城”申報條件中,并不是所有的城隍廟都能夠被認定為文化遺產,申報條件要求建筑應該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僅僅是出于對物質形態上和產生時間上的要求,卻沒有去評判它的社會意義和場所精神。

文化遺產的價值是有條件的,并不是完全客觀的,它的價值不是簡單的定義或者是固定永不改變的。例如城隍廟的價值不是永遠的被固定在它的歷史意義中(歷史上城隍廟是城市的守護神)隨著時代的變遷涵蓋了宗教、商貿交易、集會、文化傳播等多種價值。不同城市的城隍廟現在所承擔的功能各有不同,例如蘭州的城隍廟現如今是工人文化活動中心,上海的城隍廟現在是傳統的商貿集會市場。這些不斷演變的功能并沒有喪失城隍廟作為文化遺產的價值。在變化中它見證了社會的發展并一同演進,自身的變化展示了文化遺產的動態性與時代性。這些文化遺產的珍貴之處在于它們始終擁有場所精神并不斷動態演進發展。

“名城”的申報條件忽略了文化遺產的場所精神與社會發展過程,也致使失去固有價值但還保存場所精神的文化遺產不能作為評判標準得不到相應的保護。

結語

我國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也出現一些問題。我們需要審視現階段的保護方法的局限性。文化遺產不應只代表著固定的歷史,更應該是和社會、環境以及文化活動互相作用的產物。并且需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持續的孕育社會文化與環境。在對文化遺產的涵義有更為深刻的理解下,才能將文化遺產保護的重點不僅拘泥于遺產本身,更應當去著眼在當下和未來。同時也需要注重地域文化的認同以及文化遺產保護中場所精神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丹尼斯?拜恩:《遺產作為一種社會活動》,載貫漢姆?法爾克勞福、讓德尼?哈爾斯、約翰?杰姆森、約翰?斯格菲爾主編:《遺產文集》,如斯萊格出版社,2008年,第149-174頁。

2)阮島?曼森:《保護規劃中的價值評估:方法和選擇》,載貫漢姆?法爾克勞福、讓德尼?哈爾斯、約翰?杰姆森、約翰?斯格菲爾主編:《遺產文集》,如斯萊格出版社,2008年,第99-124頁。

3)大衛?樓恩索:《身份認同,遺產和歷史》,載約翰?吉利斯主編

4)約翰?吉利斯:《記憶和身份認同:這種關系的歷史》,載約翰?吉利斯主編:《紀念:國家認同的政治性》,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3-24頁。

Gillis, John. R. (1994). Memory and identity: The history of a relationship. In J. R. Gillis (Ed.), Commemorations. The politics of national identity, pp.3-24.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5)賽塔?婁:《場所的文化保護》,載瑪麗?哈佛特主編:《文化保護:一種新的有關遺產的討論》,伊利諾伊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66-77頁。

篇2

【摘 要】通過對近十年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問題研究文獻的分析,文章概括出基本研究框架。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界定、特征、意義、現狀和保護方法、措施等五大方面對目前國內的研究成果進行了介紹,并通過總結國內各科學者對該問題的研究,為今后的研究奠定一定基礎。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

一、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的文獻概況

通過對國內權威知識文獻庫(中國知網)的搜索,檢索到近十年來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相關度較高的文章約39634篇(包含期刊、學位論文、會議論文及報刊),并且隨著時間推進而逐年增多。通過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方法的分類和統計可看出,在保留和傳承方法上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和教育政策措施研究較多,而物質文化遺產的產業化發展是遺產發展研究的趨勢和重點,研究的學科涉及較廣的是民族學、社會學、藝術學、經濟學、歷史學、教育學、管理學、建筑學和法學等。

二、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方法分析

通過對文獻的綜合分析,發現多數學者均采用了資料搜集和文獻綜合分析法。部分采用了比較和綜合分析法,如陳華文和普麗春等學者從不同時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理論、方法進行對比研究。也有王冉、柏貴喜、黃文等眾多學者采用了實證研究的方法,從不同民族遺產保護的個性到共性進行分析探究。

三、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研究內容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范疇研究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根源于聯合國2003年制定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對其定義和內涵的界定。教科文組織制定的內涵是總體上針對的是整個國際社會,要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必須站在本國的角度從更深的層次上進行挖掘。而連冕、劉玉清等認為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包括兩個大類:一類是形態文化;另一類是行為文化。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及價值研究

國務院從2006年起,設定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可看到我國日益增加對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的重視。總理也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文化的精華,是民族智慧的象征,是民族精神的結晶”。王寧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具不同難度,保護過程中要注意其高度的個性化、傳承的經驗性、民族性等特點。張世均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具有社會價值、文化價值、科學價值和經濟價值。

(三)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研究

田阡認為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我國建立科學完整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機制的重大突破,標志著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走上依法保護的道路。喬曉光認為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缺乏自覺,民俗流變沖擊大。且政府文化部門缺乏對民族文化資源整體價值的評估,缺乏文化規劃。汪立珍認為取得一定成績的有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文學研究所,創建了第一批六個口頭傳統研究基地。同時,建設全國首個少數民族文學研究資料庫,將有關文字、音像、圖片和實物資料運用數碼技術、光盤等現代手段加以保存,經驗值得借鑒。

(四)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法、措施的研究

1、不同部門承擔保留研究

(1)政府立法研究

我國加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并探尋民間法規中有效的保護規則。黎明探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法律制度的淵源:《憲法》,《民族區城自治法》,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的專門法律和法規,部門法中關于少數民族非遺保護的法體規范,國際條約。馬洪雨,姚艷等探討了民間規則和公眾參與對保護非遺的可能性,提出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私法立法并應挖掘和研究民間規則以彌補法律。何星亮,李宗輝等認為知識產權法使擁有遺產的團體或個人獲得一定的權益,并適當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市場化利用,顯現非物質遺產的經濟價值,從而避免遺產的滅失。姚艷,郭璠則對該問題做出了實例研究。

(2)政府做好普查、建檔和名錄申報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首要是做好普查、建檔然后才是進行不同級別的名錄申報工作。金文杰認為檔案工作:一方面可以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化利于其保護保存,一方面也利用了檔案本身的特質體現民族文化在發展演變過程中的規律。彭梅玉,徐開芳等認為做好普查,建立各級保護名錄,有助于查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并對不同分類的遺產采取不同的保護措施。商業利益的驅使,使許多“申遺”項目在保護措施健全之前便受到損害。覃美娟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收集、整理等一系列程序以及檔案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都應以《檔案法》為行為準則。

2、政府及民間做好教育傳承

教育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的重要路徑之一。張衛民,黃文偉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形式分為社會、學校和家庭教育,同時我國非遺教育工作主要內容有:構建非遺教育目標、教育課程、教材內容體系、教育活動組織形式和師資隊伍五方面。而孫露晞,張血玲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幼兒教育課程開發做了初步闡述和嘗試[28]。普麗春認為個人、家庭、社會和學校是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的四種不同形式,各形式又互補,構成完整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教育渠道。

3、在發展中保護

(1)宣傳保護

媒體宣傳促使人們內心深處產生文化認同和保護意識,形成文化遺產保護的大環境,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路徑。政府要在宣傳方面起主導作用。蔡群,任榮喜等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的數字化保護技術越來越先進,數字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可以保存記錄,還可以借助互聯網進行廣泛宣傳。

(2)產業化發展

非物質文化遺產介入較多的產業是旅游業和文化產業。李昕提出可以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可經營性與非經營性遺產,可經營的非遺通過產業化運作模式進行保護,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產出效益化。

徐贛麗認為旅游業具有使文化遺產得到保護的可能性,旅游有義務有條件保護資源。文化遺產和生態環境保護得好的地方,旅游開展越成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可以與民俗旅游開發等產業經濟形式結合起來,調動各方積極性及爭取資金,降低保護成本。

四、結語

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正在廣泛深入展開。從研究趨勢看,采用的研究方法更多樣化,研究內容更實證化。未來應該增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業化保護發展的思考。

不足之處是研究的學者多為民族學,社會學或教育學專家,其他領域學者介入較少,不同學科角度下保護措施研究缺失或不夠深入。對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總的理論分析不夠,很多措施沒有規范的理論指導,就很難對其現狀歸納總結和創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評價體系較少。定量分析做得不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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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字:文化遺產;問題;可持續發展;策略

中圖分類號:G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4)-02-00156-03

一、我國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問題

在過去的20多年中,我國處于城市化快速發展的歷史時期,文化遺產面臨被忽略而衰敗、故意拆除、不協調的新建設等危害。一方面,在一些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由于缺少保護資金和技術支持,文化遺產未得到充分保護。由于缺少必要的維護與修繕,每年有大量的古村、古鎮正在消失。另一方面,在經濟發展較好的地區,由于對城市現代化的片面認識,以為高樓大廈、馬路寬闊就是現代化。一些城市拆除了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的建筑物甚至成片的歷史文化街區,代之以嶄新的現代建筑。衰敗和拆除兩方面的原因已經致使我國歷史文化遺產遭受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

20多年的經驗和教訓也讓我們逐漸認識到文化遺產的珍貴,留存不多的文物占跡已被各地視為重要資本,“千城一面”遭受了廣泛的批判。現在,我國日益重視文物古跡的保護工作,在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街區整體環境以及歷史風貌保護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在新形勢下,一些問題和挑戰應引起注意。

(一)缺乏科學的可持續保護與發展觀念

目前,文化遺產作為文化資源,其價值日趨突顯。文化遺產作為文化旅游的資源主體,正逐步成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蘇州古典園林、平遙、麗江、周莊等遺產地的門票收入以為所在地區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現在,文化遺產保護已被越來越多的地區納入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計劃之中。但是,由于過度的旅游開發或是不合理的旅游組織,遺產地遭到破壞的事例不是少數。表面上看,這些破壞大都緣于經濟利益驅動。事實上,缺乏科學的可持續保護與發展觀念才是根本原因所在。

長期以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科學和技術發展戰略規劃,并未納入國家科學技術整體發展戰略之中。《中國21世紀初可持續發展行動綱要》提出我國21世紀初可持續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經濟結構調整取得顯著成效,人口總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態環境明顯改善,資源利用率顯著提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在六個領域展開:經濟發展、社會發展、資源保護、生態保護、環境保護及能力建設。在這六個方面的詳細論述中,未見提及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文化多樣性。可見,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更多與經濟發展和自然環境保護聯系在一起,對文化遺產的可持續保護還未引起足夠重視。經濟發展狀況與自然生存環境直接影響我們的生活,而文化遺產對人類延續性與穩定性的作用卻不那么明顯,容易受到忽視。

此外,各地的保護法律法規對文化遺產與地方發展的聯系考慮也不夠。上海、杭州等地的法規己認識到保護歷史環境能夠促進城市建設與社會文化的協調發展,但具體的規定重保護控制、輕合理利用,并未進一步闡述如何以文化遺產促進社會發展。

可持續保護與發展觀念的缺乏致使文化遺產地區面臨許多新的問題,引導當代建設與進行適當的功能干預也是保護的有效方法并未得到認識。大面積拆除歷史街區的行為剛得到遏制,新區的蔓延擴張又給歷史城鎮景觀帶來直接威脅;不少老城區雖然“保”住了,卻存在建筑日益老化,基礎設施難以得到改善的問題。

(二) 文化遺產地的社會功能未受到足夠重視

目前,整個社會對文化遺產價值的認識逐漸深刻,大規模的建設性破壞行為己經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文化遺產地的社會功能并未如遺產本身受到重視,原住居民等社會因素、遺產地的無形文化遺產都不同程度地遭到忽視。

在各個層面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中,不少文件提出統籌考慮格局和風貌,以確保文化遺產本體在物質結構方面的完整性,如北京、廣州、蘇州等地。

《云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也提出應保護原住居民的民風民俗,鼓勵原住居民在麗江古城居住(第9條),卻沒有明確具體的保護方法和鼓勵措施,更多的法規甚至完全沒有涉及到居民等社會因素。

在遺產保護實踐中,不少歷史村鎮在實利主義原則的指導下過度且不當地進行旅游開發,不少歷史地區被改建成時尚文化空間供人消費,遺產地所承載的社會功能和意義遭到忽視和破壞。在熟悉的歷史環境中覺得安全是人的本能,精心打造而成的“歷史文化空間”在視覺上能讓人們覺得欣喜。上海新天地在商業運作方面獲得了巨大成功之后,全國各地樂此不疲地建設“新天地”。有人認為新天地采用大量經過仿舊處理的新磚代替破損不堪的舊磚,這種做法無論從場所還是精神,都具有歷史風貌街區保護改造的示范意義。處于良好的區位并把握了人們對文化遺產所代表的某種“情調”的興趣,新天地創造了讓眾人驚嘆的經濟價值。從某種意義上,可以將其視為一個成功的舊城更新案例。但是,將新天地作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典范加以推廣實在危險。這些精心設計的空間經不起時間和情感的推敲,飄浮于時尚空間之上的石庫門僅僅只是一個片段、一個符號,它無法給予人們快樂的記憶。文化遺產保護的目的在于復興一個曾經充滿活力的環境,新天地卻改變了這個環境,使得上海里弄住宅的生活不復存在。

另外,無形文化遺產沒有得到足夠重視也是社會功能遭到忽視的表現之。長沙、廣州、魏山彝族回族自治縣等地的名城保護條例對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做了規定,但大多地方法規的保護對象集中于物質遺產。在保護實踐中,整體性保護物質與非物質遺產的思想還有欠缺。節日、意識等無形文化遺產是遺產地區社會功能體現的重要載體之一。無形文化遺產脫離了所植根的環境,其價值與意義必然受損;而失去了無形文化傳統的歷史環境,其社會功能也難以維持。

(三)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缺乏協調和監督機制

目前,我國遺產地的管理涉及工商、林業、建設、宗教等許多部門,形成“條”的組織格局;同時,由于遺產地具有獨特的區域性特點,地方政府設立管理機構并規定遺產地內的權力、投資等方面都應由地方政府設立的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形成了橫向的“塊”的序列。這些“條”、“塊”部門管理職能交叉,利益沖突,各部門間的協調非常耗時費力,從磨合到實施聯合的行政行為過程中的行政成本極大。2002年4月,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等9個部門聯合發出《關于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這一方面能夠說明我國已經意識到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但另一方面也顯示出多頭管理的繁瑣。這種多頭管理體制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極易造成“各行其道,獨行其事”的局面,還可能引起有利益蜂擁而上,有責任爭相推樓的混亂狀況。

此外,對遺產地缺乏有效監管也不得不引起注意。不少遺產地在發展文化旅游的時候,對遺產地進行商業化、公司化運作,世界遺產平遙古城,江南水鄉朱家角、烏鎮等地,采用了投資公司、發展公司等運作形式。這些運作方式在有效利用旅游資源、籌措遺產保護資金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公司化、商業化的運作難免陷入一味追求經濟利益的危險。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山東曲阜“三孔”于1999年劃歸曲阜孔子國際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2000年底接連發生了文物損毀事件,;武當山遇真宮主殿的使用權轉讓給了一家私立武術學校,后來在2003年被大火燒毀。究竟采用何種管理方式最有利于文化遺產的保護還有待探討,但缺乏有效的監管卻直接導致文化遺產遭受了不可逆轉的破壞。

(四)公眾參與程度低影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盡管公眾是文化的真正締造和傳承者,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仍是政府和專家推動,公眾較少參與其中。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制定、管理往往只是政府和專家的專利,缺乏公眾參與,尤其缺乏文化遺產使用者的參與。在各地的保護法規與實踐中,缺乏鼓勵和開展多方合作、公眾參與的措施。部分保護法規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但多數法規卻僅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做出規定,對于如何鼓勵大眾參與保護工作卻少有涉及。

目前,我國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行動很有限。造成這種局面一方面在于缺乏足夠的教育與宣傳,公眾認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我國長期的自上而卜的行政主導體系,也造成如今彼此缺乏對話、溝通的現實。國內有種看法是,我國全民文化水準不高,開展歷史保護不符合民眾意愿,是超前行為。文化遺產不能等同于一般消費品,是否有能力進行保護不能決定是否進行保護。也許,大多數的民眾還沒有認識到保護文化遺產的必要性,這給保護工作的展開帶來了定難度。但文化遺產的不可再生性決定,保護文化遺產無法等待“時機到來”。

當大眾對于自己的文化遺產價值認識不深刻,沒有足夠的保護意識時,對遺產價值的判斷和保護工作的開展,就不得不依靠一些精英。但是,文化遺產的數量眾多、分布廣泛,保護工作若缺乏群眾基礎,必然會影響到保護的效果。所以,文化遺產保護在一段時間內會由專家推動,但其長久的發展不應該是精英們拯救遺產的行動。

二、以完整性指導我國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的策略

(一)以完整性指導我國遺產保護實踐

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在政策制定、規劃引導、管理實施三方面均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在政策制定方面,缺乏科學的保護與發展觀念;在規劃引導方面,未能認識到引導當代建設與進行適當的功能干預也是保護的有效方法;在管理實施方面,缺乏有效的協調與監督機制,公眾參一與程度也有待提高。

世界上許多優秀的城市和街區保存著完整的歷史文脈和典型的地方特色,這得益于他們對保護理論與實踐的扎實探索。在這些城市和地區,也曾面臨經濟快速發展對文化遺產造成的沖擊,也曾面臨簡單化的舊城改造給歷史環境帶來的破壞。經過國際社會多年的探索,文化遺產的完整性已逐漸引起重視,整體性保護作為保護歷史環境的先進理念與方法,也已逐漸成熟。結合我國遺產保護面臨的問題看來,整體性保護從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各方面相綜合的視角出發,重新利用現有的文化資源,延續遺產地的社會功能特征,保持地方社區結構和居民生活的穩定與發展,最終保護文化遺產的完整性并實現地方發展,對我國現階段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著積極的指導意義。

(二)我國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具體策略

1、確立科學的保護與發展觀念

遺產保護所遇到的問題,不管來自經濟上的不足還是體制上的缺陷,從深層次上看,都是觀念與價值取向。所以,確立科學的可持續保護與發展觀念是解決問題的源頭。目前,我國最需要的是正確定位文化遺產保護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戰略意義,建立可持續保護文化遺產的觀念。城市保護包含對城市經濟、社會和文化結構中各種積極因素的保護和利用。在城市環境本身固有的不斷變化中,城市保護應該保留歷史精華并使其適應于、有助于當今需求的方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地的現代化建設讓許多城市面貌一新,不覺讓人精神振奮。這也致使社會對發展的內涵在認識上形成偏差,不少人認為“高樓大廈”才‘是現代化發展。事實上,鋼筋水泥的高樓不具備那種曾塑造城市歷史的神圣地點的意義,它們很大程度上是私人利益集團為了盈利而建造,不能夠維 系道德秩序和社會正義。當然,不少優秀的高樓大廈在塑造城市景觀方面具有積極作用。只是,不能以一種狀態否認其他狀態。20多年來,我國在自然資源消耗和文化資源破壞方面也付出了巨大代價。“保護與發展”一直是城市建設 面臨的基本矛盾,科學保護理念的缺乏導致“保護性破壞”等問題。

完整性原則與整體性方法傳達了國際文化遺產保護領域重要的成果,即保護是為了更好的發展而采取的積極行動。保護不再局限于歷史、文化意義之上,不只是為了留存歷史的見證,而是融合于整個城市的發展與現代化的進程之中, 使歷史遺存以其獨特的方式以及自身的歷史文化優勢在城市發展以及經濟、社會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應將保護文化遺產作為實現發展的重要方面,而非手段之一。

2、以規劃引導當代建設行為和功能變化

以規劃手段引導當代建設行為和功能變化是有效的保護方式之一,這是國 際保護給予的重要啟示。整體性保護的概念已經超出了一般意義上對建設行為的“控制”,還包含對社會功能的干預和引導。

規劃的景觀控制作用在我國的保護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劃定保護區和進行高度控制作為傳統的保護規劃方法,有效地保護了不少歷史紀念物和歷史地區。但是,隨著保護對象的擴大,遺產地區的經濟發展、功能用途和社會結構方面的持續變化《維也納備忘錄》已經提出,應將這些變化看作是城市傳統的一部分。這就決定了單純以“控制”建設行為和功能變化為手段己無法應對遺產地區的保護問題,而要求決策者著眼于城市整體,采取前瞻性行動。

規劃應該引導當代建設行為。任何當代的建設行為,都應從宏觀的城市特色和微觀的環境特征兩方面加以引導。從宏觀上看,城市風貌、屋頂景觀、主要視覺軸線、建筑區和建筑類型是城市特色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應該是當代規劃與設計的立足點;從微觀上看,材料、照明、街道設施、廣告、植物配置,包括施工質量都應列入考慮的范疇。因為,從《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到《維也納備忘錄》,眾多的國際已經表明,這些要素會影響遺產在物質結構和視覺景觀方面的完整性。

規劃還應引導當代功能變化。相比原真性,完整性原則更強調文化遺產在視覺景觀尤其是社會功能方面的特征。首先需要注意,大多數歷史村鎮都是有人居住的、活的歷史環境,延續這類遺產地的社會功能特征必須保護地區的居住功能,保護原住居民的利益。在不少發展旅游的古鎮古村,游覽區內原住居民被搬遷,沿街的建筑被改造為一個個旅游紀念品商店;游覽區背后的民居卻很破敗,由于缺少生活基礎設施,許多原住居民紛紛搬遷出去,一些外來人日遷入暫住。最終,人口結構的改變直接導致許多地方傳統喪失。《建筑遺產歐洲》指出,歷史中心區和歷史地區有益于保持和諧的社會平衡。毫無疑問,這是指社會功能特征尚未遭到破壞的地區。當然,由于社會經濟大環境的改變,遺產地的社會功能活動也不可能一成不變。面對這種變化,一方面需要密切關注遺產地所遭到的變化,監測和管理這種變化產生的影響;另一方面,則需要引學這種變化,以避免不可挽回的后果,包括采取合適的功能以滿足居民社會、文化和經濟的需要,或保持貿易、手工業等現有的適當功能,或是采取文化振興政策復興遺產地區。

3、加強政府的管理能力與監督職能

建立健全管理體制,是加強我國政府行政管理能力與監督制能的重要前提之。國際公約和世界己經指出,由于各個國家和地區行政組織的多樣性,無法形成統一的管理形式。但是,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涉及調查研究、保存展示、保護修繕、交流合作等多方面的內容,所以需要有專門的公共行政部門負責遺產保護工作,并協調其他相關行政部門。《關于在國家一級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建議》重點闡述國家一級開展保護工作的程序與方法。針對各個管理機構問的合作問題,建議指出從事保護工作的專門行政部門應與其它公共行政部門在平等的基礎上開展工作。具體的協調方式多種多樣,例如在面對涉及多個管理部門的大型項目時,首先應從研究之初就應制訂合作計劃的規定,并確定解決沖突的機制;其次應組織專門的行政部門之間的、各種層次的不斷合作,以便采取顧及有關各方利益的一致決定。

在管理體制健全的基礎上,還應保證足夠的行政資源和行政力量。《阿姆斯特丹宣言》就指出,為了增強管理機構的執行能力,有必要審查行政機構的結構來確保負責文化遺產的部門有正確的組織,保證足夠的訓練有素的人員和從本的科學、技術和經濟資源供他們支配。

此外,完善法律制度也是提高管理與監督職能的關鍵。許多遺產地區遭到破壞,人都是“合法”、“合理”地進行。文化管理部門由于缺乏法律的武器,也無法對各種破壞行為采取有效的遏止措施。

只有管理體制與法律法規得到健全與完善后,才能做到只有職責分明、有法可依,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監督職能才能加強。

4、全面的公眾參與才能實現全民自覺保護

全社會都能認識到文化遺產的價值,實現全民的、自覺的保護,是保護文化遺產的最終目標。歷史地區眾多的居民和文化財產所有者具有不同的經濟利益,不同的認識和不同的保護能力,這也造成了他們對于歷史的不同態度。具體保護措施并沒有一個終極的答案,但是否尊重公眾意愿和利益將會影響措施的制定。公眾參與不是一句口號,需要公眾和管理機構雙方的努力。提升居民這一主體的文化意識和改善歷史城鎮的居住環境質量是歷史保護工作走向全面自覺的雙重前提條件。

首先,個人和團體都應該能夠得到與保護工作展開相關的信息,包括保護資金的來源,居民、政府或開發商需要承擔的責任,對收益的分配等。《內羅畢建議》指出,這些信息不僅包含美學知識方面,而且還應該包含有關社會和經濟政策方面的信息;這種信息應在私人和政府專門機構以及一般民眾中廣為傳播,以使他們知道為什么以及怎樣才能按此方法改善他們的環境(第51條)。所以,需要通過媒體宣傳、教育培訓等各種方式,提供有關文化遺產價值認識方面的信息,包括介紹文化遺產的宣傳材料等。

其次,應該為各個相關個人和團體建立對話、合作的平臺。各個利益團體都能夠從自身領域出發提出可實施的、有成效的建議,任何一方面的建議都應該受到重視,這將關系到決策正確與否,還影響各個利益團體在保護過程中的積極性。為了協調不同利益團體間的沖突,政府或者遺產保護的主管部門應該為多方面的專家和代表,構建交流的平臺。

最后,公眾參與不僅意味著分擔責任,還包含分享從中獲得的利益。在我國,這點還未受到足夠的重視。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目標在于保持遺產地的生機,使之更具魅力,并發揮遺產應有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使人們切實感到保護也是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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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潔玉,常春顏,唐小濤.意大利文化遺產保護概述[J].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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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中圖分類號:G1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4)23-0257-01

我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國。就以南靖縣為例,它就有閩南薌劇、土樓客家山歌、竹馬戲、四平鑼鼓樂等十多種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到人們的文化、生產、生活、手工藝等各個領域,包括傳統表演藝術、民俗禮儀與節慶等等,具有獨特的區域和地域特色。但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速,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正遭受著猛烈的沖擊,有的越來越不被人們所認知。在新形勢下,要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自身特點和地域特色,認真探索做好保護與傳承的新路子、新方法,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這種活態文化世代傳承。

一、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與展示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與展示,是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增強公眾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意識的有效方法。

(一)要廣泛宣傳。政府主管部門要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工作,一是加強與新聞媒體合作。通過媒體宣傳、開設宣傳論壇、建立網站等形式向公眾廣泛宣傳,加深公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了解和認識,提高全民參與搶救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性;二是搞好節慶宣傳。結合文化遺產日和民族傳統節日,廣泛開展健康有益的民俗活動和群眾文化活動,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三是開展教學研究活動。把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寫入普及讀物,讓學生了解當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保護知識,培養全民熱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觀念和意識。

(二)要做好展示。政府主管部門要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力度,通過圖片、實物、多媒體視聽藝術等新穎多樣的展現形式,結合現場表演和觀眾參與互動等多種方式,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色和內涵。如南靖縣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展演中心,在土樓旅游區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表演區:集中展演閩南薌劇、土樓山歌等民間民俗節目,讓游客能夠一睹南靖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風采,真實感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魅力,效果十分明顯。

二、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培養

非物質文化遺產依托人而存在,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沒有傳承人,就沒有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加強傳承人的培養。就目前我國許多地方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年齡偏大問題比較突出,有的傳承人綜合素質較低,缺乏明確的目標方向,不能正確做好傳承工作。因此,政府主管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從事傳統手工技藝和表演藝術的老藝人招收新的繼承人,并賦予他們傳承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責任,使他們能自覺將所掌握的精湛技藝無私地傳承下去。學校教育傳承是最有影響力、最有價值的傳承方式。可在當地中小學開設相關課程,對一些熱愛傳統藝術技能的優秀學生,可作為藝術特長生招進學校加于培養,以解決目前個體傳承所面臨的危機和壓力問題。

(二)做好傳承人的保護。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絕大部分信息都掌握在傳承人身上。許多傳承人都是具有代表性的、不可復制的,因此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同時,也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護那些具有超高藝術技能和深刻文化內涵的傳承人,使他們的工作、生活等方面得到必要的保障。對于生活困難的傳承人,給予發放適當的補貼,使他們能專心致力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弘揚工作。

三、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記錄與內涵挖掘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活態傳承的特性,在歷史變革與時代沖擊下,比有形文物更加脆弱,更容易消逝。當前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記錄和內涵挖掘,顯得尤為急需和緊迫。

(一)做好科學記錄。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于生產力不發達的農村地區,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這些農村地區也發生或正在發生著深刻變革。這些變革加速了一些與時展“不適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消亡。因此政府主管部門要切實肩負起責任,采用多媒體的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記錄,真實的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貌,讓后人更加真切的了解遺產的全貌。

(二)深入挖掘內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點是深入挖掘其深刻內涵。由于一些地方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內涵挖掘不夠,導致其檔次不高,缺乏獨特性、吸引力。政府相關部門要組織當地作家、民間文藝家、音樂家,深入民間,挖掘那些已瀕臨滅絕,又具有較高藝術價值的民間工藝、技藝及其代表性傳承人所蘊含的精華。通過深入挖掘其內涵,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新與發展。

保護與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刻不容緩。要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全力、全面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工作,讓這些具有濃郁地方特色的文化品牌,與社會的進步相得益彰,同步發展。

篇5

[關鍵詞]文化遺產;遺產保護;旅游利用

中國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得到國家政策的支持與法律的保護,但是由于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起步比較晚,目前很多方面還不成熟,保護理念與利用策略還需要提高。因此,我們從事這方面的人員應該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驗和做法,結合國內實際情況,進一步改進加大保護力度,合理利用開發,從而找到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結合點。

1.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的矛盾

世界遺產是人類古文明的見證,我們能夠經過它知道我們祖宗長輩的種種事跡,通過勵志的事跡來告訴我們的子孫后代,因而加入世界遺產名錄,是有效,科學,完好的將歷史遺存和大自然的造化,保護和諧的自然人文環境。可是文化遺產保護,不反對合理開發;前提條件是我們需要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這樣才能獲得相應的回報。例如龍門石窟在申報世界遺產之前,門票年均收入在1000萬元左右,申報世界遺產后,年均收入達到2700萬元。在進行開發利用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過度商業、旅游開發,這樣不僅對周邊地區的自然環境造成破壞,而且還會對遺產的保護造成嚴重的威脅。因為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規定,假如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不夠”或“過度開發”等人為造成對遺跡的破壞,將取消世界文化遺產的資格。總之,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的矛盾關系至始至終是伴隨著文化遺產概念的產生與發展的,只有我們更好去理解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才能更明白國際規則的變化與趨勢,去防止違規或不利于文化遺產的行為。

2.法規對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定位

國際法規基本原則和根本目的是遺產的保護.。從一開始文化遺產的利用就視為遺產的保護的對立面的,并受到國際關注。隨著社會多樣化發展,我們該怎樣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這基本矛盾成為了文化遺產保護國際法規指定的基調和重要目的。通過《威尼斯》我們可以看出:古跡的保護與修復的目的在于把它們當做歷史的見證,也可視為藝術品給予保護,而古跡的保護最重要的一點是永久性保持下去的,那么為社會公用為目的的古跡永遠有利于古跡的保護。因此,只符合需要,只要不更改建筑的布局或裝飾。同時,通過了解《巴拉》,它也認為:遺產的保護建立在尊重現存結構、利用、關聯和意義的基礎之上,但是盡可能少做出改變的方法,對遺產重大的利用進行延續,修改或恢復原貌可能是合適的,甚至可以成為更受歡迎的保護形式。

3.國際法規對文化遺產利用方式的定位

在早期國際法規中并未說到文化遺產的利用,在1964年的《威尼斯》才出現“利用”一詞,并將其確立為合法。目前用于最多的是旅游的利用,如何將旅游成為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的重要課題,需要值得我們深入思考。隨著文化遺產地益膨脹,展示與利用活動作為旅游的重要途徑。過分的或沒有管理的旅游發展,可能將威脅到遺產地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因此,旅游發展與遺產地的保護存在一定的矛盾,隨著科學技術的提高及旅游管理的發展成熟,人們越來越意識到旅游業在保護與發展文化遺產地中的重要角色。其中主要包含了承擔著公共教育的重要功能,其次是能為東道主社區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帶來顯著的經濟和文化利益。通過實際證明,旅游正是成為文化保護的積極力量。

根據《世界文化遺產地管理指南》進行了有益的指導,它對遺址的維護、展示和解釋做了詳細的說明及游客管理,主要對如何滿足參觀者的需要,如何避免認為破壞和損害及如何接待參觀者等問題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南。與此同時,《國際旅游文化》也為文化遺產地重要的旅游管理提供了指南,它為處理旅游發展與文化遺產地保護間的關系、管理與促進遺產地旅游業合理發展及協調利益者之間的關系問題給予了重要的指導。

通過近百年來的文化遺產國際法規的變化,文化遺產保護一直是國際法規指定的基本原則和根本目的,從文化遺產的有利于保護到重要的保護方式的轉變,從文化遺產的利用與展示發展到文化遺產的闡釋與展示,這些都說明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的角色從忽視到逐步重視。

總體來看,文化遺產的“利用”的態度是積極的,對保護的意義、對公眾的教育意義都在不斷的提升,此外,全球性的文化遺產保護財政投入,隨著對“利用”的積極也不斷的提高,因此,我們不能簡單的認為遺產保護工作就是“利用”的價值與功用,更多的是需要批判性的接收與規劃文化遺產利用的方式與方法,并且根據實際情況不斷挑戰與完善相關法規,讓法規來指導中國的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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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利弊權衡

中圖分類號:F4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009(2015)21-0109-01

一、問題的提出

世界范圍內對遺產保護的重視發端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2年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第32屆大會又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為了保護文化遺產,各國通過發展文化旅游、博物館旅游、文化遺產日等方式來加大對本國遺產的保護與利用。這些利用方式使得文化遺產的認知度與知名度有所提高,也創造客觀的經濟效益。

二、我國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取得的成效

(一)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

2002年后我國先后兩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6年文化部頒布《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國家文物局頒布《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監測巡視管理辦法》以及《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專家咨詢管理辦法》。2011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出臺。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充分顯示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不斷得到完善。

(二)“文化遺產日”的推行,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從2006年開始,我國每年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每年通過不同的主題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其他文化遺產保護機構通過舉辦展會、論壇、講座等活動,提高了人們群眾的保護意識。

(三)資金的投入力度不斷加大

首先是加大公共財政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支持。建立多元化的資金投入體制,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民間團體、企業以及個人等各種社會力量,最大限度吸納各類資金。同時積極開展國際范圍內的文化遺產保護合作,積極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利用國際組織資金援助保護我國的文化遺產。

(四)對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的方法不斷豐富

通過產業化經營模式的探索來保護和開發文化遺產。這些方式主要包括在文化遺產地開展文化旅游,通過旅游效應帶動經濟的發展,再利用旅游業發展獲得的經濟收入作為文化遺產保護的專項資金來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麗江古城在這方面就做的比較突出,形成了著名的“麗江模式”。對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的產業化模式還包括開展節慶活動打造文化品牌,建立文化生態博物館,建立文化遺產主題公園等方式來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與開發。

(五)民間組織積極發起各類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活動

各類保護文化遺產的民間組織可以通過各種活動,集中智慧,促進中國民族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和開發利用。如2009年1月在北京市舉行的中國民間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專題成果大型研討會,就是民間組織積極發起的文化遺產保護活動。

(六)民眾自發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識不斷提高

人民群眾在文化遺產保護上的自覺性與保護意識不斷提高。如在汶川地震以后,羌族的同胞參與到了碉樓和村寨的搶救和修繕。2004年,貴州黎平縣侗族鄉村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風雨橋”在洪水中被摧毀,當地500多名侗族群眾自發地從洪水中搶救回橋的大部分構件,使風雨橋最終得以修復。

三、我國物質文化遺產開發過程中存在的弊端

(一)建設性破壞

1、新農村建設中對文化遺產的破壞。在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人們蓋新房建新村,使一些古建筑和古遺址遭到拆遷以及破壞。村里的年輕人受到現代城市生活方式以及現代文化的影響,將傳統的具有文化底蘊的生活方式以及建筑景觀視為落后的文化加以擯棄,這難免會造成對一些文化遺產的傳承的影響。2、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影響。國家的大型經濟建設項目的推行也是造成文化遺產破壞的原因之一。如三峽工程的修建,就使得一些清末民初的民居建筑、早期古脊椎動物與人類化石遺址、明清墓葬以及一些題刻、碑文遺產被淹沒。

(二)保護性破壞

1、旅游業的過度開發。旅游人數的大量增加,完全沒有考慮到遺產地的環境容量以及景區的游客承載量,從而造成了文化遺產地環境的污染與破壞、過度商業化現象、以及游客對文化遺產本身的破壞。此外,有些地區對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沒有做好旅游開發規劃,在遺產地進行無序建設,從而對文化遺產地的景觀生態以及審美價值造成破壞。2、高科技手段對文化遺產的破壞。近些年來,隨著對一些石窟遺產、壁畫遺產以及古文物的開發,使得這些遺產地、博物館也吸引了不少游客。為了使游客獲得更好的審美體驗,景區往往會利用現代光照技術或其他高科技手段對景區進行“裝飾”,這些高科技手段的運用也難免對遺產以及文物造成傷害。3、管理體制不完善。我國在加入《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以前,對風景區、名勝古跡、森林公園以及文物等的管理一直實行分部門的管理體制,政出多門的問題一直存在。直到現在很多的文化遺產地既是國家文物保護單位、A級旅游景區又是名勝古跡保護區等,各種各樣的頭銜使得在保護與管理的時候就會出現混亂,權責不清,互相推諉的現象。

四、結論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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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類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文化晶瑩的瑰寶,是人類的創造力與智慧的生動體現。中國的“非遺”是幾千年來勞動人民勞動創造的結晶,是中華民族古老的生命記憶和活態基因。但是,伴隨著文化現代化,經濟全球化和現代文明的飛速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正面臨著日益增長的沖擊,許多珍貴的文化遺產正處在瀕臨消亡的邊緣。傳承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我國政府和民間共同面臨的一個非常的緊迫的任務。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對外宣傳的翻譯工作對于中國文化的傳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起著重要的作用。本文從目的論的角度討論非物質文化遺產外宣文本的特點和與之對應的翻譯策略,以期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和保護工作做出有益的探索。

關于目的論

20世紀70年代,德國一批學者提出了功能派翻譯理論,而其最中心的理論主張即為目的論。目的論與稍早時期奈達(Nida,E.A.)的“等值論”所不同之處在于,其強調譯文應該在分析原文的基礎上以譯文預期的功能為目的,選擇最佳處理方法,保證譯文本身的可讀性。目的論首先由德國功能學派翻譯理論家H.J.弗米爾(HJ.Vermeer)提出,根據弗米爾的觀點有三大原則是所有翻譯應該遵循的:1、目的原則(Skopos Rule),即翻譯行為的目的了決定的翻譯過程和翻譯方法與策略的選擇。2、連貫性原則(Coherence Rule),即翻譯必須與譯文接受者的交際環境保持連貫與一致。3、忠實性原則(Fidelity Rule),即翻譯必須最大程度地忠實于源語文本。

非物質文化遺產外宣文本的特點

1 非物質文化遺產外宣文本既包含抽象的概念又具有豐富的內涵。與有形的文化遺產,歷史古跡,建筑和藝術等形式的不同之處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對象往往是活性的生命形態,是無形的傳輸介質。

2 非物質文化遺產外宣文本內容多為動態描述,具有多相性和流動性。如對節慶活動,舞蹈,禮儀,風俗習慣,手工技藝等的描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而延續。

3 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覆蓋的范圍十分廣泛。根據國務院《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括: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非物質文化遺產外宣翻譯的策略與方法

非物質文化遺產外宣翻譯的目的決定了譯者應當盡量遵循兩條原則: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為取向的原則和以譯文接受者的語境為重點的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外宣翻譯的出發點在于傳播中華文化,吸引世界更多人的關注,從而達到延續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這一點與獲取這些信息的譯文閱讀者的文化探索目的是不謀而合的。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外宣翻譯中譯者應盡量保留原文中涉及文化內涵的信息并且可以適當地增添相關的文化背景知識。以譯文接受者的語境為重點指的是在翻譯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時,既要忠實于原文又不能拘泥于原文,不能“以文害辭,以辭害意”,要從譯文接受者的角度出發采取靈活變通的翻譯策略和方法,讓譯文接受者輕松地了解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與價值,以達到對外宣傳的目的。具體說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外宣翻譯的過程中,譯者可以采用以下翻譯方法來保證該目的的實現。

1 適當增補文化信息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非常豐富的文化內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中往往包含了大量的文化信息,如果脫離了這些文化信息,忽略了譯文接受者的文化背景,一味機械地翻譯原文,就會引起誤解甚至造成文化觀念上的沖突。因此,在翻譯過程中譯員需要充分考量英漢文化背景的差異和目的語接受者的文化心理習慣,采用文化信息增譯的方法可以解決由于文化差異而造成的語義缺省。例如關于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川劇變臉”的資料介紹:“變臉,這是川劇表演藝術的特殊技巧之一,觀眾非常感興趣,看過之后,無不驚嘆,它是揭示劇中人物內心思想感情的一種浪漫主義手法。把不可見、不可感的抽象的東西變成可見、可感的具體的東西。變臉的手法大體上分為三種,它們是‘抹臉’、‘吹臉’、‘扯臉’”。如果把“變臉”“抹臉”、“吹臉”、“扯臉”等詞匯簡單的翻譯為“face-changing”“face-wiping”“face-blowing”和“face-pulling”對于不了解川劇或從未看過川劇表演的西方人來說可能會感到莫名其妙,不知所云。因此,譯者在翻譯中就必須適當增加文化信息來進行說明。實際上川劇變臉所指的是川劇演員的化妝的臉譜的更換,將“變臉”譯為“Facial Makeup changing”并適當增補相關文化信息“a stunt in the art of Sichuan Opera,in which the performers change their facial make-ups in a blink of an eye”就能有效地達到翻譯的目的了。

2 刪減冗余文化信息,避免過度翻譯

中英文語言結構本身的差異造成了在描述相同的內容時所使用的語言表達和結構卻不盡相同。目的論強調疑問接受者對譯文的理解而非譯文與原文的對等。所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外宣翻譯中要盡量從接受者的文化心理出發,對漢語的語言形態結構做出調整。例如:

關于蜀繡的宣傳介紹中有這樣的描述“蜀繡作品在技藝上要求主題鮮明,構圖簡練,形象生動,意境深邃,秀美高雅,用重彩艷而不俗,施淡彩雅而不薄,給人以柔和的美感。”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民族的瑰寶,出于文化驕傲的心理,宣傳者往往不遺余力地渲染描述甚至略帶夸張,因而造成許多宣傳資料中充斥著大量華美但又空洞的辭藻堆砌。如果譯員不加選擇毫無保留地將這類信息翻譯成英語,不僅難以達到宣傳的目的,反而可能適得其反。這些在中文讀者看來非常華麗的詞藻對于英文讀者而言卻含義抽象,無法理解。因此,對于此類冗余的文化信息,譯者可以刪去。以上文字可譯為:“The works of Shu embroidery are unique in its distinct themes,well-constructed composition,vivid images,thoughtful design concept,graceful technique and overall elegance,They are bright in rich colors and elegant in light colors.”

對于類似冗余文化信息的處理,譯者應該尊重英語讀者的語言習慣,加以刪減,從而使譯文更易被英語讀者接受和理解,避免過度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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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 利用 體系

中圖分類號:J0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2-0362-02

一、引言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化的寶貴財富,承載著人類文明發展的印記,也是未來人類文化創新的素材來源之一。河南省是我國的歷史文化大省,具有悠久的歷史與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據統計,截至目前為止河南省各類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五百余項。毫無疑問,“遺產”同樣也是資源,是未來我們無論在精神文化方面還是在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資源。

當前,社會的極速發展對社會各領域帶來了巨大的沖擊。與工業革命帶來的影響相同,信息化浪潮形成的爆發式發展,正在逐漸改變著當今社會中人們的生產方式與生活方式。這些沖擊使人們的思想觀念與信息接受渠道與過往任何一個時期都不相同。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作為文化資源的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而其中保護與利用問題是其中的重中之重。隨著“十二五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逐漸推進,新型業態的快速崛起,各行業呈現分工細化與融合發展的大調整,傳統單一的方式已經無法很好的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問題,因此,一種集成多元化手段的保護與利用體系的建設極為重要。

二、時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新要求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因各國的情況有所不同,目前存在有較多的說法。我們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解基于較為權威的一個概念界定,就是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

由這個概念的界定可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并且會根據環境變遷與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的創新發展。當我們的時展處于歷史中一個全新局面的時候,無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提出了具有時代特征的新要求。本文具體梳理如下:

1、保護與利用的共存性

“遺產”是對代表人類文明發展歷史的各類文化資源遺存的很好的形容。我們面對“遺產”首先想到的是保護,如何保護是我們面臨的首要問題。如果是貨幣遺產,我們覺得保護是將其存入銀行,但其中還會面臨貶值的危險。因此,此時保護與利用就必須聯系起來。利用的本意是選擇更好的、穩健的方式使遺產增值,這無疑是對其最好的保護。在當今社會發展中,商業化的影響體現在更多的領域,因為我們無法回避經濟社會建設發展的要求。當我們面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問題時,如果只提保護不提利用,就會變得非常被動。我們傳統意義的保護,無非就是依賴政府的政策與資金支持,由政府搭建平臺組織各類受時間限制的活動,如廟會、展演等。而保護與利用的共存就要求我們必須在政府扶持的基礎上,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者或傳承群體、受眾、媒體渠道、商業等因素緊密的聚合起來,以保護為目的,以利用為方法,以多種力量的聚合為形式。

2、傳統傳播形式與現代傳播形式的組合

大多數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形式以傳承者現場展示,受眾到場觀看為主要形式。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人們的信息接收渠道與接受習慣發生了巨大的轉變。傳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形式使遺產本身與受眾的距離逐漸拉大。這種距離不但會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知人群逐漸縮小,最終成為傳承者自娛自樂的游戲,同時也會造成傳承者通過遺產獲得的收益逐漸萎縮,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帶來了巨大的限制。因此,在保留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真實風貌的基礎上,我們要積極的將其傳統的傳播形式與現代符合人們信息接收習慣的傳播形式組合起來,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的影響力。

3、傳承者與受眾群體同樣重要

在過去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觀念過于保守,通常會簡單的認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就是重視其傳承人,而利用就是積極的去申報遺產級別,從市級一直到世界級,越高越好。申報成功以后,可以更好的提升該遺產所在地的知名度,然后搭建文化平臺吸引外來投資。當然,保守的觀念并非錯誤的觀念,其出發點是好的,但對于遺產保護與利用問題的解決并非最有效的方法。首先,我們必須肯定,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我們必須要重視該遺產的主要傳承者,使他們能夠更加原貌的將其傳承下去。但在當今社會背景下,我們無法忽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受眾群體。從宏觀角度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國人民的共同財富,我們有義務讓盡可能多的國人認識它,并對它形成記憶,乃至喜愛上;從微觀角度上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收益來源是數量龐大的普通受眾,我們要重視受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態度,才能將他們的目光吸引過來。

綜上所述,時展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帶來了許多新的要求,這些要求使我們要從觀念上改變我們的保護觀與利用觀。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必須要原汁原味的傳承,但我們可以根據時代的要求盡可能的創造其與當下時代的交集,是保護與利用形成一個良性發展的體系,使之能夠流傳的更為久遠。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新角度

今時今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面臨著嶄新的局面,面臨著時展的要求我們要面臨許多問題,但也有更多的有利條件。正如前文所述,我們正處在與過往其他時期完全不同的新時代,在缺乏歷史借鑒的情況下,促使著我們必須透過一個新的角度來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所面臨的新問題。與過去單一的保護與利用方式不同,在各項技術尤其是信息技術大發展的今天我們有了更多保護與利用的手段,通過這些多元化形式的有機結合,有助于我們初步建立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體系,為保護與利用的未來良性發展提供一個新的思路,進而形成文化收益與經濟收益的最大化,使政府、傳承者、受眾都能作為這個體系的組成部分而取得自己需要的收益。本文對這一體系的建設進行了嘗試性的思考,具體總結如下:

1、政府主導,形成體系框架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新體系的建設,因為涉及遺產門類廣泛,行業眾多,因此并非某個傳承者或民間團體能夠搭建起來的,而受眾處在整個環節中較為被動的一方,只能引導無法對其提出要求。因此,由政府主導,搭建平臺來統籌規劃最為現實。在這里,我們需要認識到,與過去政府單純的政策、資金扶持不同,最重要的是由政府主導的平臺構建。這個平臺可以由政府召集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者與相關行業專家一道形成一個協會式的組織,完善基礎理論研究與創新發展研究,拉近相互之間的距離給互動發展帶來可能。而這個協會式的組織并非最終形態,它只是一個能夠進行力量集合的框架。建設這個框架以后我們可以繼承多元化的手段向其中填充內容。

2、在體系中形成普及化機制

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好的保護,就是以傳承者為原點,輻射盡可能多的受眾人群,形成該遺產傳承與利用的豐厚土壤。在廣大群眾中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信息的普及與傳播,既是弘揚我們的傳統文化,也能夠提升當代青年對傳統文化的認同感,此外還能夠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內容商品化的時候,擁有龐大的消費人群。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信息的普及并不是能夠通過一兩次的活動就能夠完成的,我們需要建立一個長效的機制融入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體系中。而這種普及也不能依靠單一的手段,需要多種手段并舉才能產生最大的效力。首先,我們可以通過第一點中所說的協會,編印非物質文化遺產普及讀物,作為青少年學生課外閱讀的內容,并且可以將相關內容變為電子讀物,豐富閱讀的渠道與形式。其次,采用青少年喜聞樂見的動漫形式制作相關的動漫產品,如動畫片、文化用具及一系列的衍生產品,使之能夠體現在人們生活的各個層面。再次,制作相關系列紀錄片,通過多種傳播平臺進行傳播。我們需要認識到。相關知識信息的普及并非短時間內能見到收益的,因此必須通過長效機制來堅持。

3、將信息化平臺融入體系

人們常說,當今社會是一個信息化的社會。在幾年以前,這個說法剛提出的時候,很多人對這個說法似懂非懂,朦朦朧朧。但是,時至今日,我相信生活在這個時代的絕大多數的人對這個說法都形成了很深的認同。現在人們對于信息的要求比之以往更為多樣,實時、在線、真實、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體系如果缺乏了信息化平臺的融入,那么在當前社會中無法解決許多現實性的問題。在這個體系中的信息化平臺可以由幾個方面組成:首先,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數字化專業博物館,數字化博物館依托大數據技術可以保證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的極大豐富,將文字、圖片、表演視頻、演示動畫都集成在一體,使受眾能夠獲得遠比現場觀看更為豐富的信息,同時它的在線性可以讓受眾的觀看不受時間的限制;其次,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云空間,云空間可以讓更多的人通過更多的網絡連接方式獲得相關信息,把移動互聯網絡融入到傳播形態中;最后,還可以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的網絡媒體傳播渠道,利用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形式及時發送相關信息。

4、將文化創意產業的優勢融入體系

文化創意產業歷經近二十年的發展在各個國家和地區產生了大量的成功案例,能夠為我們提供新的思路。文化創意產業的快速發展,讓我們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時有了更為廣闊的視野,并由此可以探尋出新的發展途徑。文化商品化是文化創意產業成功的因素之一。當我們談及文化的時候尤其是文化遺產的時候,總是會選擇性的回避金錢與商品兩個字眼。因為我們往往會習慣性的認為文化是高雅的,商業是庸俗的,這與我們的文化傳統相關。但是在這里,我們應該毫不避諱的探討這個話題,甚至應該主動的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商品化與市場化。文化創意產業有時能夠產生聚合器的作用,將不同種類的文化素材經過加工之后多元化的呈現出來。通過文化企業與生產企業的聯合,將人們往往不可見、不可用的文化素材轉變為現實中可見可用的產品形態。

四、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離不開對時代脈搏的把握,在多元化的今天,我們也要采用多元化的方法與手段有效的促進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同時要說明的是,我們的探討內容是有一個前提的,就是在保留非物質文化遺產固有優點與魅力的基礎上,去尋求保護與利用體系的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體系能夠有效的集成政府、傳承者、受眾等社會因素,使目標一致,力量凝聚。同時,這個體系也能夠聚合信息化時代各類新技術手段,為保護與利用提供更多的方法與手段。新的角度,需要人們改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認知定式,尋找更為全面有利的形式來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良性發展,并以此在文化與經濟雙重發展中找到一個平衡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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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本文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重點是以郊區赫哲族“伊瑪堪”為例討論一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和生產性保護——這兩大實際文化遺產后續開發、保護、傳承的問題。本文希望尋找一個科學的、系統的、操作性強的研究方法和分析理論,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業化、生產性保護奠定一定的理論基礎。

關鍵詞:文化生態;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伊瑪堪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理論內涵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門強調理念與實踐運用的新興學科,而其研究主體—非物質文化遺產則承載著人類生活的智慧。非物質文化遺產形式豐富、內容廣泛,滲透于人類生活中的各個領域。在保護工作中,如何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完整性與本真性,如何在其瀕臨消失的困境下恢復其活力,這是實際保護工作中需要攻克的關鍵。

文化生態學是一門新興的學科,雖然出現的時間較晚,但適應性強,為很多文化學科的子學科所借鑒運用,并達到了很好的研究效果。它突出強調用生態、有機的方法研究文化的存在狀態,發展和與周圍環境之間的互動。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運用文化生態學的理論和方法,可以開拓遺產保護工作新的視野,提供更加有效的研究方法。

我國于2005年3月由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的附件《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暫行辦法》列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涵蓋的六項內容,與《公約》界定的五項一致,另外還列舉了一項“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反映出人們的“生產方式”、“生活智慧”、“文化人格”等等,以口傳心授的方式,在時空中不斷傳承演進。相對于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更表現出一種勾連時空的活態性。雖然在表達方式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顯得有些“洋腔洋調”,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它的理解。但是作為一種正在逐漸發展、完善的學科,它有著很強的應用性,對于正式保護世界文化資源,是一種建設性的新窗口。它的定義也會隨著保護研究工作的深入展開逐步完善。在實踐、理論交織進步的過程當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與實踐將會得到全面的發展。

二.赫哲族“伊瑪堪”文化生態分析

赫哲族人在長期的漁獵生活中,創造了具有鮮明民族特色的光輝燦爛的文學藝術,其中,以說唱藝術伊瑪堪流傳最廣、最受歡迎。伊瑪堪是赫哲族的曲藝說書形式,流行于黑龍江省的赫哲族聚居區。伊瑪堪,最早的含義為魚即哈(魚),現在的含義,有的認為是故事之意,有的認為是表示赫哲族這個捕魚民族的歌。其形式有說有唱,是一種古老的民間說唱文學藝術。現有50多部典籍,被譽為北部亞洲原始語言藝術的活化石。

伊瑪堪的篇幅巨大,現已采錄下來的每部都在幾萬字至十幾萬字之間。其內容豐富多彩,大多是敘述古代氏族社會時期部落與部落之間的征戰與聯盟、氏族之間的血親復仇、民族興衰、維護民族尊嚴和疆域完整的英雄故事,也有一些降妖伏魔、追求自由和歌唱愛情的,還有講述薩滿求神、漁獵生活、及風土人情等。

從已經采錄到的伊瑪堪中,可以看出它的兩大特點:首先它是對赫哲族歷史的忠實記錄。無論是歷史學家、語言學家,還是民俗學家、宗教學家,均可從中擷取寶貴的原始資料。有人稱伊瑪堪為赫哲族的口頭百科全書,應該說當之無愧。第二是它集中體現了赫哲族的審美觀。伊瑪堪用古典浪漫主義的手法,描述了赫哲族的英雄們除暴安良、降妖伏魔的英雄主義氣概;描述了赫哲人對忠誠和信義的高度贊美,對自由和愛情的執著追求,以及對美好未來的無限憧憬。顯而易見,伊瑪堪不是那個時代生活的簡單記錄,而是在那個時代的廣闊背景下,按照美的規律藝術地再現了生活美,堪稱一部完美再現赫哲族英雄人物、歷史變遷與民俗風情的大型古典交響詩。伊瑪堪是赫哲族人民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種藝術品類和一種娛樂審美的方式,它同時還具有傳承本民族歷史文化的"教科書"功能,價值獨特,意義重大。

國家非常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2006年5月20日,該曲藝經國務院批準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三.赫哲族“伊瑪堪”文化生態傳承保護的建議

(一)完善法律規范,確保非遺工作順利進行。立法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最根本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但在人們的文化保護意識中還沒有被充分認識,因此立法顯得格外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行為,是長期的浩繁的系統工程。較完善的法律保護,是搶救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前提當中的重中之重。

(二)建立科學的管理機制,協調各職能部門的工作。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大多存在政府部門內部職責不明,政府與非官方組織缺乏溝通協調等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涉及到社會領域中多個行政管理部門的協同合作,而現在的狀況卻不容樂觀。各部門之間分工不定、多頭管理等等,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推進速度緩慢。烏泥徑手工棉紡織技藝在保護過程中,也存在著各級管理部門之間協調溝通不暢通的問題。因此,通過明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建立和及時的授權、實施,各地文化行政部門的職責將會更加明晰。有了保障措施和授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或許可以更暢通。各職能部門若能攜手合作,將會對我國文化事業的發展形成良好的推動。

(三)加強宣傳力度,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全社會的責任。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是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是人民創造的民間智慧,理應歸于人民。群眾對于這些文化遺產有知情權和保護的權利。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雖然開展得紅紅火火,但是更多卻是專家、政府的行為,群眾對于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要么不甚了解,要么無從了解。要從更廣闊的社會角度,讓更多的人,尤其是年輕人,了解傳統的民間文化。用適合的展示語言,向現代人群宣傳古老的,但不失魅力的傳統文化。(這涉及到傳統文化的現代解構問題,在下文中會具體討論)年輕一代將會是民族文化傳承的中堅力量,要讓他們通過正確的方式,了解民族文化,并且由內而外的熱愛之,產生民族文化自尊自覺。因此,如何用最自然的方式向青少年介紹非物自文化遺產,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問題,仍然需要社會各界、相關行政部門的通力合作。

(四)商業和旅游業的參與。除了政府有效的保護政策,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還要得益于商業的運作和旅游業的參與。要以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來吸引游客,把非物質文化遺產轉化為巨大的文化產業,不但可以促進當地旅游業的發展,而且可以極大地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影響力,從而達到經濟效應和社會效應的雙贏。

四. 結論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本民族歷史文化的“教科書”功能,價值獨特,意義重大。在保存發展自己的同時,出現了文化的變遷及新的特點。在傳承和保護的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與推動力、原始民族的文化自覺與內省力、學者的學術指導與影響力,通過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保護體系,全社會的努力,必將使之得到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洪軍.談赫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J]佳木斯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7,2

篇10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技術

1概述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傳統文化的代表,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1-2],隨著社會的高速發展,主流文化對于傳統文化的沖擊在所難免,不同國家民族的文化交流成為必然趨勢。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國開始重新尋求、審視自身民族文化的根脈,開啟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國外便已著手對于文化遺產的數字化保護工程。美國通過政府以及工商界的力量對文化遺產的數字化保護進行基礎建設,如“美國記憶”工程;歐盟國家的保護工作通常由政府牽頭,高校及科研機構開展實施,更加重視相關學科的建設和人才培養,如“內容創作啟動計劃”;日本則多是通過民間組織來保護的,政府只提供相關支持。我國是世界上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多的國家,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近87萬項。但同時也面臨著原生態空間破壞所導致的非遺文化生存威脅;專項保護資金不足導致的保護工作受阻;傳播及技術手段方面的欠缺造成的文化體驗、認同感缺失等等。因此,我國政府采取了各種積極措施,參與國際間的非遺保護工作并制定相關法律。我國大量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現代化進程中都面臨著嚴峻的生存困境和轉型困難,對它們進行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同時,應當注意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利用現代科技手段,使兩者有效結合,能充分發揮二者之間的優勢互補關系。因此,對非遺的數字化研究也成為學界關注的話題。本文中國知網利用“數字化”、“非物質文化遺產”、“非遺”為關鍵詞進行模糊檢索,檢索式為數字化AND非物質文化遺產OR數字化AND非遺,得到核心期刊論文共99篇(檢索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以此為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的研究現狀進行了分析和總結。

2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研究現狀分析

2.1論文計量分析

期刊論文在發表時間上的規律,可以看出該學科學術研究的發展水平,上圖顯示近十年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研究方向的年份與數量的折線圖。圖1顯示,該領域的研究呈現相當平穩的上升趨勢。國內此領域最早的研究出現在2002年,林正同在國際博物館協會亞太地區第七次大會中發表《中國無形遺產現狀與博物館》,就中國無形文化遺產所面臨的狀況進行了分析,強調了博物館在管理、保護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所起到的地位和作用。建議博物館在更廣泛的范圍內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無形文化遺產的普查機制和保護機制,加大無形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力度,促進無形遺產的立法進程,共同推進無形遺產的保護工作。國務院辦公廳于2005年提出“要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學術界將此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工作起步的標志。在2005到2009年間,學術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的研究停留在對其文化性的層面。強調對非遺地域性、本真性的保護。非遺依賴于特定的文化環境而存在,即為“語境”[3]。脫離特定語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會形成代際傳承的斷裂,而這種斷裂所造成的影響是深遠且難以逾越的。因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的數字化研究需要結合地域性和本真心。牟維和李琦將個人效用數字化,主張在制度設計的過程中,利用博弈理論將個人意識與文化遺產的生存狀況結合,解決了先傳承人后文化遺產的困境。2009年開始,學術界對數據庫的建設投入了極大的熱情。主要關注點在于對數據類型的整理分類歸納,異構數據的整合等。到2013年,對技術手段的研究達到。

2.2基本情況研究

不同領域的研究人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點不同,表1是對505篇文章所屬一級學科進行統計所得。由表可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圖書館學、藝術、管理學等領域。間接地體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技術特性以及文化特性。表2顯示了資助項目排名最高的前10名,社科基金、自然科學基金以及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金三項資助項目的論文篇數占到14篇,占到前十名資助項目的近一半。這說明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的管理層面,政府的引導十分明顯,基本形成以政府引導為主線,各地區教育、文化部門參與的局面。除此,還可看出,國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研究地域性很強,并且集中在少數民族眾多的省市直轄市,地域性明顯,各地區都著力于研究本地區特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保護與傳承,探索構建該地區特色數據庫。但是研究呈現各自為政的局面,不利于形成數字化資源的整合效果.

3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研究內容分析

國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建設的研究還處在理論向實踐轉化的階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的研究集中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信息屬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的技術特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層面三方面。

3.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信息屬性

2008年至2013年間,學術界主要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信息性,對其數據庫的建設、分類體系的構建、數字化的傳播進行了眾多討論。3.1.1標準化、精細化的數據分類數據庫的建設首先要面臨的就是對數據類型的整理分類歸納等步驟,然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是一項復雜的科學認識活動。多數現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方法僅界定出非遺項所屬大類和亞類,尚未形成一種比較科學、合理、完善的分類方法。其次,在實踐中,因為研究人員知識背景的不同存在著多重分類標準,標準的混亂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無法體現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的生態性、復雜性和關聯性。這種粗放型分類無法滿足數據庫建設要求。為解決目前我國分類體系建設與數字化傳承的失衡問題.構建數字資源統一的標準體系。黃永林等人提出了多層次分類的基本設想及可行性路徑[4],程齊凱等提出了基本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組織方法。3.1.2新媒介、多平臺的傳播方式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媒介以PC網絡平臺為主,智能移動設備、社交網絡、公共文化平臺為輔。VR虛擬展示技術的應用實現了計算機網絡平臺上的仿真可操作式體驗,使受眾在展示媒介中感受到帶入感和體驗性大大提高,例如敦煌研究院數字化研究中心的三維全景敦煌石窟。利用三維攝像、全景掃描和數字化編程,建立民族文化遺產數據庫,加工后生產數字影像實現全景展演。以中央美術學院設計開發的《中國古典家具》作為一款APP應用程序,通過趣味性的互動體驗激發用戶探尋古典家具的奧秘,這種基于移動智能設備的數字化展示媒介更能引起年輕人的關注,廣泛的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此外,社交網絡已成為互聯網時代最流行最普及的社交工具,用戶群體龐大,這些新媒體的利用,打破了非遺靜態呈現的局限性。但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在社交網絡的展示成功案例并不多見。

3.2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的技術特性

3.2.1平臺整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重構內容復雜龐大,需要在合理的文獻觀指導下開展多方協作。然而項目化的數據庫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信息源產生桎梏,導致資源信息的分散或遺漏,以特定文化現象為依據對相關信息源進行規范聚類,更加全面客觀合理。宋麗華等人提出以知識本體的理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進行抽象和歸納[5]。從知識的內部特征和外部特征兩個方面利用元數據模型對概念化的知識進行表達。同時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調查為核心進行項目普查資源集合,以展示為核心進行地方資源集合,以研究為核心進行專項研究資源集合,以宣傳互動為核心進行知識傳播資源集合,以申報工作為核心進行政務管理資源集合。3.2.2數字化技術的選擇國內學者側重于探討不同數字化技術工具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踐價值及應用范圍。數字化的技術性主要體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保存、繼承、傳播和發展創新中。數字化應用領域大致有數字化保存與存檔;數字化虛擬博物館;虛擬文物修復;數字化故事編排與講述技術;復原及演變模擬技術等[6]。所涉及的技術有空間信息技術、虛擬現實技術以及數據庫技術等[6]。空間信息技術主要包括感測與識別技術、信息傳遞技術、信息處理與再生技術以及信息使用技術四個方面。信息傳遞技術包括各種通信技術以及廣播技術;信息處理與再生技術包括對信息的編碼、壓縮、加密等,以及在對信息進行處理的基礎上,形成的新的更深層次的決策信息;信息使用技術作為信息過程的最后環節,包括控制技術、顯示技術等[7]。此外,數字化修復與演變模擬技術也備受關注。這種技術可以將三維建模、虛擬漫游、圖像處理、人工智能等技術應用于現場調查和保護修復等各個環節,結合專家的領域知識進行藝術品的虛擬復原和演變模擬。

3.3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的管理層面

3.3.1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國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缺位,相關組織不健全,沒有相關專門保護法。例如:2011年制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屬于行政性法律,側重于公權保護,對私法保護少有提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私法保護存在特殊性和復雜性,涉及的法律較多,權利類型復雜、權利邏輯混亂。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成果是通過現代科學技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記錄整理創新,具有獨創性的改造就可以收到著作權的保護,相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來說,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相對容易。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產品通常以數據庫、圖片、視頻等方式表現,數字化的過程中如果加入了獨創性,就有可能會產生新產品,產生新的文化價值和商業價值。但是這種權利只停留在數字化成果上,并不能延伸到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3.3.2產業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產業建設包含政府機制、市場機制和公益機制三大運作體系。在此方面范對英國的全民參與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展開了調查研究。英國成立了創意出口小組、文化遺產與旅游小組等把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進行開發、生產、推廣、營銷的總攬性與全民參與性的結合,從直接財政投資與撥款到產業化扶植,營造出全英國范圍內可持續發展、人人參與的文化與藝術氛圍。通過多層次分級的文化遺產管理與扶持體系為全民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提供多種資助方式。最終整合成一個大眾參與的、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生態系統。

4總結及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