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范文

時間:2023-09-14 17: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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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

篇1

    在經濟活動過程中,任何企業都承受著外部環境風險和企業內部經營風險;外部環境風險主要有國家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企業內部經營風險主要有經營管理風險、財務風險、產品技術風險等。而作為專業為中小企業擔保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其外部風險主要來自被擔保企業的風險,它指的是作為被擔保的中小企業客觀上因自身經濟活動存在的不確定性,也即風險性,而使企業在償還債務上出現問題,或主觀上惡意違約,導致擔保代償的風險。

    中小企業規模普遍較小,資金實力不強,融資渠道缺乏,抗風險能力弱。相對而言,在經營上更容易受外界環境變化的影響。由于中小企業人力、財力、物力、信息等資源上的不足,多數中小企業在產品開發、市場定位、資金投向等方面存在較大盲目性,技術含量不高,開發能力不強,低水平重復建設較為嚴重,投融資風險大。因而,為中小企業擔保是一個高風險業務,探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外部風險控制就是研究通過何種方法和手段來降低和控制擔保的風險程度,提高自身的抗風險能力。

    一、融資性擔保外部風險控制方法

    由于外部環境復雜,被擔保企業(擔保的客體)情況千差萬別,主客觀因素多樣,風險表現形式各不相同;各個擔保項目的客體風險更多主要體現其個體特征;因此應具體項目具體分析,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或組合,以提高對擔保客體風險控制的效果。從擔保業務實際運作情況來看,擔保客體風險控制方法主要有風險回避、風險抑制、風險分散、風險轉嫁、風險補償等。

    (一)風險回避

    風險回避是指設法回避風險損失發生的可能性。風險回避一般有兩種情況下采用,一是對于擔保客體風險特征明顯,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大,風險難于化解的擔保項目應予以拒絕,回避風險;二是對某種業務風險的防范處理成本大于其可能產生的效益。原則上,擔保公司放棄的是它不熟悉、沒有把握或不具備條件和能力來控制的擔保業務,而傾向選擇那些自己比較熟悉、有條件或有優勢去經營和控制的擔保業務,即是將風險控制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在具體經營活動中要有所不為,才能更好地有所作為,有選擇、有取舍的經營方式是規避擔保客體風險的最好手段。

    (二)風險抑制

    風險抑制它包括兩層含義:其一,在擔保客體風險發生之前,做好風險防范和提前預警,抑制風險的發生;其二,在風險發生之后,采取化解手段,降低可能造成損失的程度。風險預防的手段多樣,主要有抵押、質押、留置等。預防風險通常適用損失頻率較高而損失程度相對較低的風險種類。針對具體擔保項目中擔保客體風險的特點,采取相應措施消除或減少可能導致損失的各種風險因素,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

    1、風險發生之前

    在擔保公司為企業出具擔保之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提供擔保服務,而在承保之后,不能因事后發現問題而單方面解除擔保責任。因此,抑制擔保客體風險的措施一般在擔保之前設立,根除或削弱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擔保客體的道德風險是擔保業務中較常見的風險,應特別注重防范。在擔保實踐中通常通過反擔保措施設置,提高被擔保企業的違約成本,來抑制道德風險的發生。反擔保措施可為經營者個人無限責任反擔保、房產設備等動產及不動產抵押、存貨、應收賬款、股權、著作權、專利權等形式質押,等等。反擔保措施的設置應根據被擔保企業的具體情況,原則上,一要抓住企業的"要害",提高違約成本; 由于作為擔保對象的中小企業以民營企業居多,企業所有權及經營權一體,企業的運營常常主要依靠經營者在內的一個或幾個重要人員,因此在審核擔保申請過程中,對經營者或企業主要人員的審查十分重要,同時有必要要求其個人及配偶提供個人無限責任反擔保,以抑制因個人惡意違約的道德風險;二要注重反擔保措施的變現能力及價值,提高被擔保企業的違約成本,同時,如一旦發生擔保代償后,執行反擔保措施仍可降低風險損失。但在反擔保設置中對物的抵押,不能過分強調所謂的抵押率,放松對項目的調查和風險審核。

    2、風險發生之后

    當出現擔保風險發生征兆或實際發生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風險惡化,爭取化解風險,或者盡量減少風險造成的擔保代償損失,這也是對擔保客體風險的發生進行抑制。因此在擔保貸款未到期之前,加強走訪,配合貸款銀行敦促企業及時將銷售回款轉入在該貸款行帳戶,控制帳戶進出;并從反擔保措施上對企業及經營者施加壓力,在擔保公司的督促之下,最終企業從其他渠道籌借到資金按時償還了貸款,擔保公司順利解除擔保責任,避免了代償損失。

    (三)風險分散

    風險分散是指在風險導致的損失發生之前或之后,通過采取針對性的具體措施,將風險單位分割成許多許多獨立的小單位而達到減少損失的一種方法。分散風險的辦法通常適用于損失程度較高而風險又無法避免和轉嫁的情況。主要方式有:

    1、擔保項目風險組合。這是為了控制擔保客戶風險過于集中,而力求擔保項目品種多元化,擔保項目所屬行業分散化。在擔保實踐中,擔保項目風險組合實際包含的內容很多,例如,對被擔保企業及所處行業的分散,避免擔保風險過于集中在某一行業、某一企業,將擔保公司的整體擔保風險分散到彼此獨立,關聯度較小的不同性質、不同類別、不同特點的業務,如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承兌匯票擔保等等,一旦由于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其中某些業務出現風險時,其他業務收益不受影響,而把整體風險控制在能夠承受的范圍內。另外合理控制單個客戶擔保額度及單筆額度;擔保公司對單個客戶最高擔保額度控制在擔保公司凈資產10%以內,單筆額度控制在該客戶單月銷售收入額度以內。對客戶總體融資擔保額不得超過企業的凈資產,其中個人貸款擔保額不超過凈資產的60%;流動資金信貸擔保額一般為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30%以內。

    2、與銀行比例擔保。在擔保業務操作上,不是簡單地將風險由銀行一家承擔轉嫁由擔保公司承擔,而是遵照風險由企業、銀行和擔保公司各方面都能接受的風險分擔機制,由三方共同承擔擔保風險。應將與銀行進行比例擔保作為擔保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的操作平臺,通過與銀行簽定比例擔保協議,做到信息共享,風險共擔;貸款銀行作為借款企業(被擔保企業)的往來銀行,可通過其帳戶往來及結算情況獲取客觀信息,并且銀行擁有一批經驗豐富、素質較高的信貸人員,銀行對融資項目的審核意見為擔保公司在獨立審查相關擔保項目時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同時,由銀行自身承擔一定比例的融資信用風險,避免貸款行因擔保公司提供的100%連帶責任擔保而放松對融資項目必要的審查標準,忽視貸款資金用途和借款企業經營情況的監控,增大擔保公司的擔保風險。此外,在與銀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后,不僅在擔保前可以作好信用調查工作,擔保后能更好地進行項目的跟蹤管理;同時在被擔保企業出現臨時資金困難時,也有助于企業融通資金,減小在保項目的代償風險。

    3、共保。即與其他擔保公司比例擔保。多個擔保公司共保,可以利用各自資源了解和幫助被擔保企業,有利于對擔保客戶風險的控制。

    (四)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指擔保經營機構出于避免風險損失的目的,有意識地將可能發生的損失或與損失有關的財務后果轉嫁給另一機構或個人去承擔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風險轉移方式有特定風險轉移和綜合風險轉移兩類。特定風險轉移是對于擔保公司承擔的特定擔保客體風險進行轉移,如擔保公司接受的物品抵押,有可能發生缺損風險。為轉移類似特定的擔保客體風險,擔保公司可以強制要求被擔保企業對相應物品以擔保公司作為受益人進行投保。綜合風險轉移即將擔保公司承擔的整體擔保客體風險進行轉移,如要求被擔保企業提供具有一定實力的企業作為反擔保人、向再擔保公司申請再擔保等。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服務的意義主要在于為中小企業緩解融資難的問題,而從一定程度上也是為社會解決融資互保問題,因此一般情況下,在擔保業務實際操作中,如擔保申請企業可以提供反擔保單位,為不增加擔保申請企業的負擔,僅會要求其關聯企業提供反擔保;但如果擔保申請企業規模太小,抗風險能力弱,不能提供較強的自身資源作為反擔保措施,但經營尚好,符合擔保公司扶持的條件,可以要求經營者通過其個人資源尋求其他具有較大規模的企業提供反擔保,借以部分轉移擔保公司承擔的擔保客體風險。

    (五)風險補償

    擔保公司承擔著巨大的擔保客體風險,風險的損失在所難免,風險補償是擔保公司維持連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根據財政部頒發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擔保公司收取的費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50%,而在通常情況下,為減輕大多數中小企業負擔,擔保公司實際收取的擔保費普遍遠低于此標準,與其承擔的風險極不匹配。同時為了保證擔保資金的安全性,該規定要求擔保資金只能用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企業債券、部分投資基金等風險較低、收益率低的投資品種;并且規定擔保公司應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后,實行差額提取建立風險損失準備金。而正常的擔保費收入及投資收益在維持擔保公司的經營費用支出后,遠無法補償擔保代償的缺口。因此擔保公司在呼吁政府建立有效補償機制的同時,應注重自有資產的運營,在不違規的前提下拓展擔保資金的理想投資途徑;在擔保業務方面,應重視業務品種的創新,推出適合市場需求且能帶來較好擔保收益的業務產品。

篇2

(一) 明確界定了產權, 物的擔保價值得到了有效地提高

我國經歷了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過渡后, 經濟高速發展, 各種融資手段層出不窮, 但是作為一種高風險的手段, 必須要有相應的措施去降低這種風險。擔保業就是這種能夠減少融資風險的行業, 近幾年國內擔保行業做擔保業務時一般以不動產為擔保物, 但是由于各種原因, 許多不動產的產權不清, 歸屬不明確, 這就導致一旦出現無法償還貸款, 需要用擔保物進行拍賣等償還款項時, 擔保公司因不動產產權問題無法順利售出, 導致這一步壞賬只能由擔保公司或擔保人進行賠付, 這對于擔保公司及擔保人來說都是極其不公平的。新的物權法對存在產權不明, 歸屬不清的不動產的歸屬權做了明確的界定, 這樣在出現問題時, 可以明確擔保不動產的歸屬和權責, 更好的降低擔保公司風險, 有利于其業務的開展。

(二) 物權登記制度進一步降低了擔保公司風險

1.新的物權法要求對不動產所有權進行登記, 但是可能會有很多人會產生一個疑問, 即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后是否會對雙方的不動產買賣或擔保合同產生影響, 在這一點上, 我們大可消除這份疑慮, 因為物權的登記和擔保合同這兩者的效力是分離的, 即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后并不會對擔保合同產生任何影響, 因為新的物權法明確指出不動產是否登記只會影響該不動產物權的設定或變動, 而不會對買賣或擔保合同產生影響, 擔保或買賣合同在符合法律規定雙方自愿的基礎上, 一旦訂立則產生法律效力。由此看來, 新的物權法僅對物權的轉移產生影響, 但并不會對擔保合同產生影響。

2.新的物權法給出了預告登記和登記異議, 這兩條制度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對擔保合同中不動產擔保物的雙方交易安全產生了一定的保護作用。所謂的預告登記即在買賣雙方簽訂了相關的買賣合同后, 作為買方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門申請對該交易合同中的不動產進行預告登記, 以保證在房屋所有權正式變更到買方名下之前, 防止賣方對該不動產進行二次買賣, 保護了買方利益。而登記異議即, 在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中認為錯誤的可以提供相關資料證明錯誤的前提下, 向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更改。但當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人對更正不贊成的可以由利害關系人提出進行登記異議, 在異議登記正式生效后利害關系人必須在15日內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登記所有人提起上訴, 15日內未上訴的該登記異議自動失效。這種登記異議制度一方面保護了與該動產確實存在利害關系的人或機構的關系, 另一方面對于擔保公司來說, 對于產權變更后, 原產權人在所有權登記上故意制造的問題起到了有效地抵制, 保護了擔保合同后續的順利執行。

二、新物權法下影擔保公司經營策略的應對

(一) 反擔保合同為獨立合同, 減輕擔保公司償還壓力

由于貸款行為主要風險是在還款時, 如果一旦無法償還, 若抵押物在當時可以滿足還款要求還好, 一旦無法滿足則扣除抵押物后, 由擔保人進行償還剩余部分, 這就導致了擔保人或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存在一定的風險性, 為了更好地減輕這種風險, 一般擔保公司也會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不動產或者股權等質押物作為擔保, 即為反擔保。這種經營策略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輕擔保公司的業務風險, 即使借款人因各種原因失信無法償還貸款, 擔保公司也可以最大限度的減輕損失。

(二) 適當利用財保+人保以減輕風險

擔保公司要求客戶進行反擔保時, 一般不會讓客戶提供十成的反擔保, 因為如果那樣的話, 擔保公司本身存在就沒有任何意義了。因為債務人完全可以通過與銀行簽訂100%的反擔保合同來完成借貸行為, 而無需擔保公司這種中介機構。所以, 即使是反擔保存在, 也不能完全消除擔保公司的業務風險, 但是擔保公司可以通過以債務人財產另外加上該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人作為簽訂擔保合同前提的方式, 來進一步的降低業務風險, 同時在新的物權法的規定下, 利用合理的政策加快資本回收速率。

三、小結

綜上所述, 新的物權法的出臺對擔保公司的業務開展產生了一系列的影響, 這些影像中有積極的影響, 也有不利的因素。如何在新的物權法下, 更好的開展業務, 減少融資風險, 是當前的擔保公司需要進一步實踐和解決的問題。擔保行業需要在新的法律法規下, 遵紀守法, 進一步規范自己的業務行為, 對于存在的現今無法解決的問題, 等待國家相關法規解釋的出臺。

參考文獻

篇3

但從這年開始,方仁恩開始演繹屬于他的財富傳奇,低矮簡陋的作坊轉眼間變成了氣宇軒昂的現代化工廠,身家也從不是百萬飆升到2000多萬元。

勤奮、精明、長于捕捉商機,與大多數浙江商人一樣,方仁恩有著良好的創富“基本面”。但是2005年6月8日,他見到記者時,執意要把這個財富傳奇的起點歸因于新街鎮擔保有限公司。

和大多數中國的個體商戶、中小企業主二樣,方仁恩一度飽受資金短缺之苦。在幾次貸款碰壁之后,他認定外表富麗堂皇的銀行只是一個嫌貧愛富的冷血動物。

新街鎮擔保公司的出現,讓方仁恩覺得銀行開始親切起來。

不一樣的擔保

2001年,新街鎮擔保公司和蕭山區的其他鎮的類似擔保公司幾乎同時成立。與一般的擔保公司不同,各鎮擔保公司實行“會員制、封閉型”運作――企業要想獲得擔保,就必須“入會”,出資5萬到20萬元不等,成為擔保公司的股東。根據出資額,企業在向蕭山農村合作銀行申請貸款時,擔保公司將提供最高5倍于出資額的擔保。

除了5萬元的最低出資額限定之外,企業是不是有發展后勁,在鎮上“名聲”如何,企業主是不是“不不賭”,這些條件也左右著企業能不能人股擔保公司。

2001年,方仁恩加入新街擔保公司時頗有些戲劇性。當時他的企業注冊資金只有8.5萬元,根據相關規定,他只能㈩資注冊資金的一半,達不到最低5萬元的出資標準。因為他在鎮上的口碑頗佳,在蕭山農村合作銀行的賬戶記錄和納稅記錄不錯,鎮政府特地網開一面,讓他破格人會。

出了5萬元之后,方仁恩可以向銀行貸款25萬元,但必須與擔保公司簽訂25萬元的反擔保協議,他就以自己多年積蓄買的一輛本田小轎車作抵。反擔保協議在加入時一次簽訂,平時貸款時不再簽訂,但會員企業增資后需要增加反擔保金額。

方仁恩加入不久,就從蕭山市農村合作銀行借了一筆10萬元的流動資金,所需時間不過幾天。雖然方仁恩要付給擔保公司1%的手續費,但貸款的成本并沒有增加,因為對有擔保的貸款,蕭山農村合作銀行給予20%的利率優惠。

如果不加入擔保公司,諸如方仁恩的天恩金屬制品公司這樣的小企業很難得到貸款,往往只能走上借高利貸的險路。

解決了融資問題,再加上外部機遇惠顧,方仁恩的企業開始乘風而起。

從2001年開始,他開始給一些在蕭山投資的臺灣家具企業做配套。每年6月是訂單旺季,每次缺錢買原材料時,方都找擔保公司幫忙。

“以前是‘養雞生蛋’,現在是‘借雞生蛋’,得到的蛋當然就多了。”方仁恩說。2003年,他在村里的開發區買了一塊32畝的土地,蓋起了新廠房,2004年銷售額突破5000萬元。

從新街擔保公司獲益的當然不止天恩一家企業:2001年以前,33家會員企業沒有一家銷售額達到500萬元,而今天,已有22家企業的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

從2002年開始,方仁恩逐年將自己在新街擔保公司的股份增加到50萬元,一方面,他可以獲得更多的貸款,另一方面也推動了擔保公司的發展。

而擔保公司的發展也的確“神速”:4年內3次增資擴股,會員從2001年的9家發展為現在的33家,注冊資本金從88萬元變為1080萬元,為企業累計提供了441筆、2.08億元的貸款擔保,不僅沒有發生一筆壞賬,甚至沒有一家企業申請過延期還款。

隨著事業越來越精彩,方仁恩現在成了銀行競相追逐的“香餑餑”,蕭山農村合作銀行為了留住這個優質客戶,去年主動給了他1000萬元的授信貸款,而那些從前壓根不理睬方仁恩的商業銀行也紛紛拋來“媚眼”。

“我現在是兩條腿走路,”方仁恩笑瞇瞇地說,“既從農村合作銀行貸款,也從其他商業銀行貸款。”他解釋說,農村合作銀行幾年來幫助他起步,他不好意思一下子就去別的銀行貸款,但從融資成本考慮,今后勢必要往利率更低的商業銀行走。

實際上,這正是新街鎮擔保公司的一個優越之處,企業做大之后,逐步脫離擔保公司,保證了擔保公司能持續瞄準中小企業。

用鄉土對抗風險

給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大、收益小,蕭山農村合作銀行哪里來的動力?而且,仔細琢磨,擔保公司的制度也并非那么周全。比如,雖然擔保公司與每家會員企業簽訂了反擔保協議,并且規定會員之間互相擔保,一家企業貸款出問題,其余企業共同承擔風險,這固然增加了抗風險的能力,但反過來看,一家企業出了問題,可能殃及全部企業,增加發生不良貸款的可能性。

另外,企業在反擔保協議中用不是很規范的抵押物往往也能得到貸款。這是對現有《擔保法》的一種突破,但對擔保公司和銀行就意味著不小的風險。

“我們不擔心風險。”蕭山農村合作銀行信貸部總經理戴建興說。

他介紹,擔保公司不論是在設立之初,還是在后來的增資擴股過程中,銀行都始終參與,對企業的存款、老板的素質、家庭的情況、產業的前景都進行了事先調查,并且在這些過程中,銀行還有一票否決權,銀行不放心的企業,就不能加入擔保公司。

由于貼近社區,蕭山農村合作銀行可以把信息不對稱降到最低程度。比如,蕭山農村合作銀行新街分行的7個信貸員就每人分管兩三個村。6月9日下午,負責新街鎮新盛村的信貸員馬崇恩陪同記者前往方仁恩的工廠時,邊開車邊介紹路邊經過的企業情況,誰交了新生意伙伴,誰新買了飛機,誰家業務旺季到了等等,馬崇恩都了如指掌。

貸款發放之后,會員企業每個月的報表都通過擔保公司匯總給銀行,使銀行和企業之間的信息十分透明。一家企業遇到了困難,其他企業也可以幫助。“33家企業都會去找關系,施加壓力,有時在管理上點撥點撥。”蕭山農村合作銀行新街支行的副行長蔣鑒妙說。

鄉里鄉親加政府支持,還有銀行的監督,都使企業的老板特別注意維護自己的信譽。方仁恩說:“搞企業的人要面子,貸款到期了,拼死拼活都要將錢還給銀行,不能丟人。”

擔保公司為什么能在蕭山區這么普遍地發展起來?直接原因是蕭山區政府的推動。一直參與擔保公司創建的蕭山區發改局副局長陳繼新,向記者講述了擔保公司的來龍去脈。

1999年時,蕭山民營企業非常活躍,其中70%是中小企業,要進一步發展,都面臨尖銳的融資難題。于是,蕭山區開始考慮建立“民間為主、政府適當扶持”的信用擔保公司。經過一番考察后,最終一種“封閉式、會員制、非贏利”的金融擔保制度雛形浮出水面,后來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加入反擔保的環節,使整個制度更加完善。

有趣的是,中小企業剛開始時對此將信將疑,并不買賬。比如在新街鎮,當初只有8家企業愿意“試試看”,如今,要求人股的企業越來越多,甚至出現排隊的現象。

蕭山區政府為鼓勵擔保公司的發展,現在還采取了獎勵措施,比如每個鎮成立的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一旦超過80萬元,就獎勵10萬元風險基金,超過500力元,就獎勵30萬元,超過1000萬元,再獎勵30萬元。

篇4

李老師雖然鑒于自身物質條件無法直接向銀行、典當行等融資,卻可以另辟蹊徑,利用身份特征,通過擔保公司曲線借錢。目前,各種擔保公司如雨后春筍般興起。個人融資擔保,是對信用良好的個人,由擔保公司向合作銀行推薦貸款并為其作貸款保證銀行向個人發放貸款,在個人不能返還貸款時,擔保公司承擔向銀行還款責任的行為。其提供的擔保范圍主要有個人消費貸款、房產貸款、教育貸款、出國留學貸款、個人創業貸款、房屋裝修貸款等。

貸款條件

對于個人融資擔保,要特別注意擔保公司對“信用良好”的鑒定。

一方面,大多數擔保公司都會要求,個人在提供擔保之前應向公司提供反擔保。所謂反擔保,就是貸款個人向擔保公司提供一定價值的物或其他資產作為其貸款擔保的擔保,擔保公司向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擔保公司對個人提供的物或資產行使權利。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多種多樣,有的要求提供反擔保財產,包括土地、房屋、租賃合同、付款收據、機器設備、經營權、股權、債權、無形資產等,這些財產可以是借款人個人的,也可以是愿意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其他人的;有的只要客戶交納一部分保證金(如貸款額度的5%)即可。

另一方面,也是最為獨特的一點是,有些職業收入高而穩定又想貸款提前消費的群體,例如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員、職業經理人、高級白領等,在貸款擔保審核、次數與額度上會得到擔保公司意想不到的信任。曾有報道提到一些擔保公司對公務員提供上百萬元的貸款擔保,而且不需要任何財產的反擔保。拋開社會批判與懷疑,從擔保公司的角度看,其看重的是公務員可預期的穩定收入,而收入穩定則意味著擔保的低風險。

對于李老師來說,雖然他沒有房產、大額存單等可供抵押、質押的財產,但完全可利用自己事業單位職工的身份,請擔保公司為自己向銀行申請貸款提供擔保。

基本程序

擔保公司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自主制定公司的擔保操作流程,所以各擔保公司的要求不會完全相同。但一般來說,每家正規擔保公司都應包括以下三個環節:個人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一擔保公司審核同意并與個人、反擔保人簽署有關合同一提供擔保,銀行放款。

整個過程大約需要一周左右的時間,相對而言,個人如果直接向銀行申請貸款可能要花上一兩個月,顯然通過擔保公司貸款效率更高。

擔保公司在提供貸款擔保服務時,當然也會收取一定的費用。不過擔保公司的收費沒有統一標準,一般都是按貸款金額的固定比例如3%~5%收取,其具體計算方式為:擔保費=貸款金額×擔保費率×借款年限。除此之外,個人還需要按照銀行規定,支付貸款利息。

對于李老師來說,他首先需要向擔保公司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工作證明和收入證明等申請材料,一周后即可通過擔保公司獲得銀行貸款,并同時支付擔保公司的擔保費。李老師如果申請2年期5萬元的貸款,則每月的還款額約2200元(利率為6.30%),累計支付利息3350元,加上3000元(按3%計算)的擔保費,其通過擔保公司獲得貸款的總成本為3350+3000=6350元。

防騙“錦囊”

個人融資擔保的實質就是個人向銀行貸款,擔保公司作為個人的擔保人向銀行提供擔保,并從個人獲得收益。個人與銀行是借貸合同關系,銀行將錢借給個人,個人定期向銀行還本付息;銀行與擔保公司是保證合同關系,個人不能向銀行還本付息時,擔保公司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個人與擔保公司是一般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協議確定,個人主要義務是向擔保公司支付一定的擔保費用。

厘清三方的法律關系后,借款人應把握下面兩個原則:一是銀行與個人的錢款往來不能通過擔保公司轉賬;二是防止個人與擔保公司簽訂的協議中當事人責任過重。

擔保公司詐騙實例

【案例一】

甲通過乙公司擔保于1月份從某商業銀行貸款買輛汽車。2月初,甲接到乙公司電話稱銀行車貸要漲息,問甲能否一次性把剩余貸款交了,如可以就把錢交給他們,由他們轉交銀行把貸款手續結清。此時甲還有50000元銀行欠貸未了結,聽信乙公司的他立刻將錢交給了乙。5月初,甲接到貸款銀行打來的電話要其趕快到銀行交錢,此時甲才得知,乙公司并沒把錢轉交銀行。

【案例二】

丙女士通過丁公司擔保從某商業銀行貸款6萬元買一輛汽車,雙方簽訂的《汽車消費信貸服務合同》約定丙不得逾期還款,否則丁公司有權要求她立即償還全部貸款及利息,并有權隨時向她收取貸款額8%的擔保費和2%的管理費。某日,丙接到丁公司通知,因其本月有600元貸款未能按時償還,讓她到公司處理解決。但丙剛進門,公司便將她的車扣留并告訴她,根據合同,丙首先須一次性將尚欠銀行的20000元貸款還贏其次向丁公司繳納6000元的擔保費和管理費,否則扣留的這輛車不會還給她。

作者現任職于北京市清華源律師事務所

個人需要向擔保公司提交的資料

(1)身份證明,如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簿等;

(2)經濟實力證明,如房地產物業、按揭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存折、有價證券、個人收入證明、家庭月收入證明等;

(3)個人情況證明,如畢業證、職稱證、工作證明、榮譽證書、職務說明等;

(4)家庭情況,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未婚證、離婚證等;

(5)個人名下企業營業執照及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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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1993年成立第一家擔保公司――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來,擔保行業經歷了探索前行、快速發展和規范監管三個階段,日益成為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特別是緩解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題中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近年來,受宏觀經濟下行影響,大部分中小企業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轉型調整,對擔保行業影響較大,造成擔保公司代償余額直線上升,擔保代償率較高,利潤率和杠桿率下降,風險累積增大。2014年末,全國融資擔保公司7898家,實收資本9255億元,在保余額2.74萬億元,代償余額661億元,同比增長59.3%,擔保代償率2.17%,為統計以來的最高水平。擔保公司經營的是風險,銷售的是信用,承擔的是責任,風險管理能力就是擔保公司的核心競爭力。財務風險是擔保公司面臨的最大風險之一,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因此,擔保公司為了實現持續健康發展,如何有效識別和控制財務風險,提高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能力,就成為迫切需要解決好的首要問題。

本文以南充農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充農業擔保公司”)為研究對象,運用因子分析法對其財務風險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防范其財務風險的一些對策措施,希望對擔保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二、南充農業擔保公司面臨的財務風險

該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成立的一家政策性國有控股公司,是為“三農”及中小微型企業服務的融資擔保平臺,也是由國有資本、民營資本和集體資本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屬于資本金1億元以上的中小規模的擔保機構。2015年末,公司注冊資本15853萬元、資產總額30379萬元、凈資產總額18153萬元。截至2015年,累計融資擔保總額270330萬元、在保余額81111萬元,累計提取風險準備金7355萬元。2014年是財務績效最好的一年,實現營業收入5252萬元、利潤總額1405萬元、凈利潤1152萬元。2015年是擔保代償最多的一年,累計擔保代償余額8559萬元,累計擔保代償率4.72%,開始面臨較大的風險。

擔保公司的財務風險是指擔保公司在對外提供擔保的過程中,由于各種事前無法預料和難以控制的因素的作用,而給擔保公司帶來財務上的不確定性影響。從該公司的財務風險來看,主要面臨以下三個方面的風險。

(一)客戶代償風險。客戶代償風險是擔保業務中最直接、最主要的風險,是由被擔保客戶違約引起的風險。被擔保客戶無力償還借款或惡意不償還借款,導致放款銀行無法收回貸款,從而給擔保公司帶來財務風險。該公司的客戶群體主要是涉農企業和中小微企業,涉農企業面臨競爭市場和自然災害的雙重風險,大多數中小微企業的抵質押物嚴重不足,加上規模較小、信用較差、財務制度不健全等情況,需要擔保公司務必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后作出準確評判,并落實好反擔保措施,否則,難以避免代償風險的發生。

(二)內部管理風險。內部管理風險主要是由于擔保公司資本金不足、財務風險分散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以及風險準備金提取不夠等方面原因引起的風險。

從資本金來看,該公司2009年成立時注冊資本金11370萬元,通過幾年增資擴股雖然達到15853萬元、凈資產總額也達到18153萬元,但仍然弱小,受資本金放大倍數的約束,擔保業務從量上就無法突破,擔保費收入有限,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也較差,在銀行看來其信用等級較低,特別是大型商業銀行就可能不愿合作。同時,該公司盲目擴大擔保業務,2014年末在保余額96694萬元,擔保放大倍數5.5倍,為歷年來最高值,2015年末累計擔保代償率陡增至4.72%,代償余額占凈資產總額的47.1%,財務風險迅速增大。

從財務風險分散機制來看,該公司2014年末在農林牧漁業的擔保業務集中度超過40%,股東企業及其關聯方的在保余額占總的在保余額的比重也超過40%,加上被擔保客戶提供返擔保抵質押物的擔保價值普遍不足,造成風險分散度較差。

從內部控制制度來看,該公司雖然建立了保前調查、保后監管、代償后追償以及失職追責的管理制度體系,但由于國有企業職工薪酬待遇不高等情況,也難以完全避免制度漏洞和違規操作等人為因素引發的風險,需要加強制度的執行力。

(三)經營環境風險。在被擔保客戶和放款銀行都無問題的情況下,由于受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宏觀經濟周期的影響、政府及監管部門的不當干預和一些不可抗力因素都有可能給擔保公司帶來風險。該公司屬國有控股的政策性擔保公司,在辦理擔保業務、收取擔保費率等方面受宏觀經濟政策和政府及監管部門的干預影響較大,面臨一些不確定性的風險。

三、南充農業擔保公司財務風險分析評價

(一)因子分析法原理

因子分析法是一種將多變量化簡的多元統計方法,其目的是分解原始變量,從中歸納出潛在的類別,相關性較強的變量歸為一類,不同類間的變量的相關性則較低。每類變量代表了一個共同因子,即一種內在聯系。因子分析法就是尋找這種內在聯系的方法。一般選取幾個因子來反映多個指標之間的關系,將同類指標歸為一類,將多個指標轉化為一個能夠反映綜合情況的指標來對企業進行評價。運用這種分析方法可以找出影響企業財務風險的主要因素有哪些,以及它們的影響力。

(二)財務指標選取

根據該公司的業務特性和財務狀況的影響因素,選取能夠充分體現資本充足性、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和營運能力方面的凈資產比率、凈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產權比率、擔保放大倍數、擔保代償率、總資產周轉率8個主要財務指標來構建因子分析模型,以2011年至2015年5年間的財務報表數據為樣本數據計算出結果。見表1。

(三)可行性分析

首先,進行選取財務指標的相關性檢驗,判斷因子分析是否可行。通過KMO樣本測度和Bartlett檢驗變量之間的相關性。見表2。

數據來源:SPSS軟件分析

由表2得出KMO值為0.642,大于一般規定的0.5,表示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同時,顯著性水平值為0.000,小于0.05,表明原始變量之間可能存在有意義的關系,說明數據具有很高的相關性,是可以進行因子分析的。

其次,進行相關性分析。初始共同因子方差是每個變量被所有成份或因子解釋的方差估計量,對于主成份分析法來說,它總是等于1。數值越小,就說明該變量越不適合做因子。通過SPSS軟件計算出的變量均接近1,共同度都很高,說明因子分析的效果是顯著的,能夠很好地概括原變量的信息,是適合做因子分析的。

(四)提取公因子

提取公因子需要得到解釋的總方差,通過SPSS軟件計算得出總方差解釋表。見表3。

數據來源:SPSS軟件分析

由表3看出,根據提取因子的條件,即特征值大于1,有兩個因子符合條件。同時,所提取的兩個因子的累計方差貢獻率為94.518%,表明所提取的兩個因子能夠體現所選取的8個指標94.518%的信息。因此,選取這兩個因子作為公因子。

(五)因子命名

為了對各因子進行合理地分析,需要對初始因子載荷矩陣進行最大方差法的旋轉,得到初始矩陣,再通過旋轉變換使其趨向于1或0的方向變化,得到旋轉后的載荷矩陣。見表4。

數據來源:EXCEL分析

從表5和折線圖進行分析評價,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代表償債能力及資本充足性的公因子1的得分呈逐年上升趨勢,2015年開始加速上升,反映了隨著該公司的快速發展,擔保業務逐漸增多,在保余額越來越大,擔保放大倍數增加,凈資產比率下降,資產負債率越來越高,長期債務的債權安全性越來越差,因而承受的償債風險逐年遞增,2015年陡然劇增。

代表盈利能力及營運能力的公因子2的得分在2011年至2014年與公因子1一樣呈上升趨勢,但在2015年陡然轉折,呈顯著下降趨勢。這反映了2011年以來隨著該公司擔保業務規模擴大,營業收入較快增長,資本周轉速度加快,擔保代償率很低,獲利能力不斷增強。但在2015年卻轉折陡降,是因為受到宏觀經濟下行的嚴重影響,部分中小企業和農業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困難,有的停產歇業、頻臨破產,到期無法償還擔保貸款,造成該公司擔保代償余額快速增加,擔保代償率陡增,營業收入減少,凈利潤率和資產收益率陡降,開始面臨較大的財務風險。

綜合得分表明,2011年至2014年呈持續上升,2015年起拐頭下降,2015年為該公司面臨財務風險的拐點,也佐證了2015年是該公司擔保代償最多的一年,擔保代償率為歷年最高,亟需加強風險防控,抓好風險化解,確保健康發展。

四、南充農業擔保公司財務風險防范對策

通過因子分析法對南充農業擔保公司財務風險的分析評價表明,資本充足性、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和營運能力是影響擔保公司財務風險的主要方面,該公司自成立以來實現了持續較快發展,但在2015年出現轉折,開始面臨較大的財務風險。針對該公司面臨的財務風險主要問題,提出以下防范對策措施。

(一)客戶代償風險防范措施。一方面,加強對客戶的調查與監管。在提供擔保前,務必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弄清客戶及其關聯方的基本情況、經營風險、財務風險、信用風險和擔保資產情況,認真審慎分析,出具調查報告。在提供擔保后,要加強保后監管,跟蹤調查借款使用情況、還本付息和反擔保資產及異常變化情況,隨時發現和提示風險。在擔保到期前夕要積極催收還貸,確保不出現代償。另一方面,完善客戶風險轉嫁機制。采取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抵押反擔保、質押反擔保和繳納保證金等有效措施,實現由客戶風險引發的財務風險轉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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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背景

融資性擔保業務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從無到有,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暴露出非常嚴重的弊端。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防范化解其風險,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2009年2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2009]7號),決定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

“部際聯席會議”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牽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參加。“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國務院要求“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制訂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制度。

2010年3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二、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的基本要求

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

在融資性擔保業務中,融資性擔保公司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擔保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是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并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三、融資性擔保業務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特點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風險、承擔的是責任。筆者在研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過程中,發現了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屬性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特點。

(一)融資性擔保業務只能由兩種性質的公司參與: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同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雙重屬性:同一融資性擔保公司既具有金融機構的屬性,又具有中介機構的屬性。

(三)同一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取得兩種證照: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同一融資性擔保業務存在的“初擔保”和“再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除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擔保外,還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

(五)同一融資性擔保業務存在的“正擔保”和“反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擔保,可以要求被擔保人向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

(六)同一融資性擔保公司可能有兩種性質的主體資格: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正擔保”和“反擔保”業務中,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權人。

(七)同一融資性擔保業務可能有兩種類別的房地產抵押合同文書:融資性擔保公司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正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和房地產抵押合同;被擔保人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簽訂“反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和房地產抵押合同。如果有“初擔保”和“再擔保”的,“初擔保”和“再擔保”也可能有兩種類別的房地產抵押合同文書。

(八)同一融資性擔保業務可能會申請兩種類別的房屋抵押權登記:融資性擔保公司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正擔保”,申請的房屋抵押權登記;被擔保人向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申請的房屋抵押權登記。如果有“初擔保”和“再擔保”的,“初擔保”和“再擔保”也可能會申請兩種類別的房屋抵押權登記。

四、房屋登記機構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涉及的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1條規定的立法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沒有列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78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融資性擔保業務涉及的房屋權屬登記,必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調整。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51條規定,《公司制以外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實施辦法》和《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報“部際聯席會議”備案。房屋登記機構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涉及的房屋權屬登記,僅僅熟悉和掌握《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是不夠的,還必須熟悉和掌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司制以外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實施辦法》和《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

(三)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持有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第21條、第27條、第28條、第30條的規定,與房屋權屬登記密切相關。融資性擔保業務涉及的房屋權屬登記如果違反這些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可能承擔錯案責任風險。

這些規定的主要內容是:擔保責任解除前,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受托投資以及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五)《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與房屋權屬登記密切相關。房屋登記機構應當熟悉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從事的這些業務,以便在融資性擔保業務涉及的房屋權屬登記中,正確判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哪些屬于《房屋登記辦法》第43條規定的“抵押合同”和“主債權合同”,或者可能屬于《房屋登記辦法》第51條規定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和“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合理審慎地辦理“抵押權設立登記”、“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移登記”或者“抵押權注銷登記”。

這些規定的主要內容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經營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六)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配公司房屋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時,房屋登記機構要注意該公司的擔保責任是否已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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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擔保行業概述

自1993年開始,國內成立了第一家全國性專業擔保公司,歷經二十一年的發展,融資性擔保公司已進入迅猛發展階段。截至2014年6月,僅北京就有具備融資性擔保五年期經營許可證的擔保公司一百余家,其中兩家最大的擔保公司注冊資本均高達人民幣45億元以上,信用評級AAA。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雖說擔保公司一直游走于金融領域,為銀行或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客戶提供貸款擔保服務,但融資性擔保公司并不是金融類企業,應該說擔保公司是一類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它的獨特之處在于,它能夠通過自身高額的注冊資本的優勢,架起一座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的橋梁,以己之信用,翹起借款人的貸款需求。

融資性擔保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它經營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風險。因此,融資性擔保公司對風險的識別和管理,是擔保業務中最為關鍵的范疇之一。

二、 融資性擔保公司潛在問題和風險隱患

歷經多年的發展,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設立到日常經營的各個階段,會遇到不同的風險,如:政策風險、經營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財務風險等,這些風險存在于決策和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更存在于從設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在經營活動中,無論是市場經營風險還是借款人的信用風險,都與風控管理息息相關。同時,觸發各類風險的情形有很多,涉及風險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盡職調查不詳盡、操作環節審查不規范、人員的道德風險等方面。因此,本人作為擔保從業人員,主要研究擔保公司內部管理等方面問題:

1.從業人員素質不均,專業勝任能力不足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從業人員并無明確的從業資格要求,各公司亦對學歷背景沒有統一標準,財務、法律等從業人員也沒有相應的資質要求。這使得擔保行業從業人員的風險識別水平不均,一些業務人員對項目缺乏經驗,缺少財務及法律專業勝任能力,甚至存在道德風險的隱患。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人員并非像國有銀行那樣有終身責任制的限制,一旦項目出現風險,融資性擔保公司對業務人員無限制措施和相關制度,只能由公司承擔全部代償風險。

2.盡職調查未能詳盡,給項目保后管理留下隱患

目前大多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盡職調查工作均由業務人員獨立完成,這就有可能發生業務員的行為,不乏一些企業賄賂業務人員,粉飾企業不良信息。另一方面,即使業務人員盡職盡責的開展審查工作,也可能存在企業信息的死角,如一些企業的民間借貸問題很難發現、高管或實際控制人的不良惡嗜好。企業提供的信息不真實或不夠完整都將影響項目后期的評審效果,使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存在風險隱患。

另外,由于一些盡調工作不夠細致,還會使反擔保措施落實不到實處,使風險敞口無法覆蓋。如,一些業務人員在盡調前期未能對抵押物的權屬認真審核,抵押物權屬存在瑕疵卻未查出,項目簽約后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使擔保公司的抵押權無法行使。還有些業務人員對項目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手續不了解,盲目制定抵質押方案,造成權屬登記環節出現問題。由于各地市權屬登記機關的要求不一致,有些抵押物無法在當地辦理抵押登記,例如在河北固安縣,辦理土地抵押手續時,登記機關要求抵押物只能抵押給銀行,不能抵押給非銀行金融機構或擔保公司,這對于一個基金擔保項目來說,就無法辦理抵押登記,造成項目進展擱置。

3.信息不對稱與征信系統的不健全。

目前中國的企業征信系統還不夠完善,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只能查到企業常規貸款的還款情況及涉訴情況,業務人員對企業的民間借貸和業務往來中存在的信用問題,無法全面了解。雖然一些企業可以通過企業評級報告披露自身的信用情況,但現行的評級機構系統本身也存在著信用缺失、評級水平不一致的問題,使得企業信用評級的客觀性、有效性大打折扣。

4.擔保公司自身存在的信用危機。

擔保行業風險高,行業里有“假一賠百”的說法,因此,很多擔保公司為了增加收益,以挪用客戶保證金、直接借款等方式變相經營,一些業務員或企業管理人員,為了增加保費收入和保證金,對一些存在問題的項目開綠燈,給公司的擔保業務留下了無窮的隱患。2012年的中擔事件,就是由于擔保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貸款到期無法歸還,使得擔保公司資金鏈斷裂,企業信用危機爆發。

三、 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風控管理的幾點思考

融資性擔保公司全面的風險管理,貫穿于決策和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雖然風險防范的目標是將公司的風險消滅于未然,但是實際情況中可能并不能完全杜絕各類風險的產生。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以預防為主,以規范業務流程為主要解決手段:

1、 建立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制度,提高從業人員業務、專業能力水平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人員,不但應有財務、法律相關的知識背景,還應密切關注各大行業動態情況,尤其對在保項目所在行業的重大政策變化,要要有敏感性。此外,對風險管理人員和法務人員也應有相應的執業水平要求,擔保公司應定期對企業業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以提高公司整體業務能力。如果擔保公司的風險管理人員有注冊會計師資格,法務人員有律師資格,那么擔保公司的業務將在法律和財務方面的風險大大降低。

2、 建立健全公司各項管理制度,防范公司管理風險和業務操作風險

首先,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根據自身參與市場競爭的內外部環境,對涉及風險的重要事項,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對保前預防、保后管理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對于規章制度,應根據自身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環境的變化,適時作出相應的修改,保證規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

其次,通過建立盡職調查制度,準確掌握借款人的資質情況,向盡職調查人員提供有關借款人是否合法并有效存續、貸款申請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和完整、資產和業務狀況是否良好、有無潛在法律糾紛等方面審查意見。對借款人資質、經營、資產等情況的正確分析、評價與合理預測,并合理評估借款人的經營風險和信用風險,最終則能夠向評審委員會提供專業、客觀的盡調報告。

3、 建立完善的業務合同管理制度,以法律手段保障公司權益

在確定項目承保后,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加強對合同簽訂、履行的審查,通過合同約束合同雙方。未經法務人員審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簽訂或者變更合同。無論借款人主觀或客觀因素最終導致合同結果發生變化,在這種變化使擔保公司的利益受到威脅時,只能通過合同保護自身的權益。因此,合同風險防范與管理體系在構建時,即應全面梳理合同風險,綜合考慮政策及法律法規風險,對合同進行全面梳理,同時擬定各類合同模板,為各項工作開展提供支持。

4、 建立一攬子的反擔保措施,完善追償機制,保證風險最小化

為了全面控制貸款企業的資產,融資性擔保公司務必建立一攬子的反擔保措施。包括企業法人或實際控制人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企業股權質押、企業或實際控制人的房產(或土地)抵押、公司重要設備的抵押、應收賬款質押等。對于項目的抵押物,首先,要確定抵押物的合法性、權屬是否清晰,保證抵押權人的權利能夠完整有效。其次,要對抵押物的價值評估,從抵押物價值的取得途徑、抵押物評估機構情況及抵押物評估方法判斷抵押物評估價值的合理性。最后,考察抵押物的變現價值,抵押物是否存在變現的市場,變現是否會有損耗和其他制約因素。

5、 建立與發揮公證所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處置理念

各類合同如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在合同經公證后即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目的不僅在與核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亦是為了證明合同內容的真實、合法性,更可以省去訴訟環節的一審、二審程序,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并可以在較短的時間鎖定借款人資產,防止借款人變相轉移資產而給融資性擔保公司帶來更大的損失。因此,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且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擔保的義務、保證人亦未履行保證擔保的義務時,融資性擔保公司有權向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并持《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對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的強制執行措施,以大幅減少法律程序的時間成本。

6、 建立健全企業征信系統,規范信用評級機構

建立健全社會信用系統,不僅僅有利于擔保行業的發展,更有利于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企業征信系統應達到全國聯網,所有企業經營違約記錄和貸款違約記錄都能夠查詢,個人的信用評級也能夠有條件的查詢。同時,規范信用評級公司的管理,使信用評級報告的可信度增強,有效提高使用者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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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融資性擔保機構;反擔保體系;擔保資產評估人才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3-0-01

隨著中小企業的迅速發展、規模壯大,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日益凸顯。中小企業的蓬勃發展,在帶動一方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有效的緩解了就業壓力,促進經濟轉型,對優化經濟結構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長期以來,中小企業融資難一直是制約中小企業進一步發展壯大,難以突破的瓶頸。針對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難的困境,一些以提供信貸擔保業務為主的信用擔保機構應運而生。信用擔保機構的產生,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也帶動了擔保行業成為我國金融產業中的一道獨特景觀。

一、我國擔保行業發展現狀概述

擔保是指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實物、權利或信用提供履約保證(或承擔相應責任),降低因債務人違約而產生的風險,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經濟行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我國擔保行業實踐始于1992年,1993年成立了全國首家專業擔保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擔保 有限公司。縱觀擔保業的發展歷程,大致分為三個階段:(1)起步階段:1993-2000年。這一階段是擔保行業的起步和探索階段,擔保公司數量較少,主要由政府出資。(2)快速發展階段:2001-2010年。這一階段是擔保行業業的快速發展階段,民營資本開始注入。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令中小企業的發展舉步維艱,政府加大了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扶持力度,擔保公司的數量驟增。(3)規范發展階段。2011年以來,隨著國家七部委出臺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各地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始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進入了規范運作、科學發展的階段。截至2011年末,全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法人機構已經達到8402家。

二、擔保行業對經濟發展的重要貢獻

(一)擔保行業強有力的扶持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幫助中小企業走出融資難的困境。而擔保機構的出現有效的緩解了由于銀行體系發展相對滯后對中小企業融資造成的障礙。為很多中小企業及時輸送“血液”,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了新興的弱勢但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突破了融資難的瓶頸。

(二)擔保行業的發展促進了銀行信貸業務的增長,并且降低了銀行信貸的風險

擔保行業在銀行和中小企業之間搭起了一座橋梁,在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的同時,也有效的增進了銀行的信貸業務。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進行的審查以及擔保,能夠很大程度上降低銀行風險管理的成本,提升銀行的經濟效益。

(三)擔保行業的發展能夠優化產業結構、增加就業

擔保行業的蓬勃發展為一些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提供了融資渠道,拓寬了中小企業發展的平臺。讓信貸資金的流向更合理科學,從而使資金產生更大的效益。同時,中小企業的良性發展也帶動了就業機會的增加,對降低我國的失業率,促進就業、再就業發揮了不可小覷的重要作用。

(四)擔保行業的發展推動了我國金融領域的創新

擔保行業的發展是我國金融領域融資渠道的一種創新。通過這種創新的融資渠道,為我國的金融發展注入了新鮮的血液。對我國信貸業務的項目評審、風險管理等方面提供了很多成功的經驗去借鑒。

三、擔保行業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融資性擔保機構在成為銀行風險屏障的同時,必然及眾多風險于一身。市場經營風險、信用風險以及金融機構轉嫁的大部分信貸風險、道德風險,這些風險高度集中于擔保行業,使得擔保行業的風險系數大大提高。其他國家的擔保機構與銀行之間的風險分擔比一般維持在7:3左右,擔保機構與銀行共擔風險。但在我國,擔保機構承擔了90%以上的風險,甚至有的擔保機構要承擔全部風險,風險過度集中于擔保機構。這樣的風險分攤比例會大大增加擔保機構的擔保成本,同時也會提高中小企業融資的門檻。所以,如何能更好的進行風險管理,建立更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確保擔保質量,就成為擔保行業能否健康發展的關鍵。

四、完善反擔保體系,加強擔保行業風險管理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反擔保是為了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反擔保體系的建設是擔保機構進行風險管理、降低或有負債風險的重要舉措。

擔保機構有必要要求申請融資擔保的企業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措施。反擔保措施主要有:抵押反擔保、質押反擔保、企業或個人的保證反擔保等。抵押反擔保要求申請融資擔保的企業以其確定的不動產或動產不轉移占有作為抵押物,降低擔保機構的擔保責任風險。質押反擔保要求申請融資擔保的企業提供動產質押或者權利質押,當受融資擔保企業不履行還貸義務時,擔保機構有權依照相關規定,以該財產或財產權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保證反擔保要求第三人為受融資擔保企業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當受融資擔保企業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規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建立健全反擔保措施,促進反擔保措施及操作程序的科學化、規范化的同時還應該提高擔保機構本身對反擔保抵押物、反擔保質押物價值評估的準確性。

五、關于擔保資產評估人才培養的思考

隨著擔保行業的快速發展,擔保行業對復合型擔保資產評估人才的需求越來越大。一個合格的擔保資產評估人才需要對申請融資擔保的企業進行科學準確的資信評估以及企業價值評估,嚴格進行擔保前審查。需要協助擔保機構制定嚴格的反擔保措施,能夠準確評估出反擔保抵押物、質押物的價值,對可能出現的擔保風險及時預警,降低擔保機構擔保風險發生的概率以及風險等級。擔保行業對資產評估人才的需求,也對我國的資產評估學科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資產評估學歷教育也應該更多地與行業實際需求接軌。

2010年,國務院學位辦和教育部設立了資產評估碩士專業學位,批準68所高等院校招收資產評估專業碩士。2012年9月,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把資產評估專業正式列入管理學門類的工商管理類。資產評估本科專業在少數院校由財務管理專業的下屬方向“轉正”為資產評估這一獨立專業。

但從目前的資產評估人才培養模式來看,仍存在著諸多需要改進的地方。首先,資產評估作為一個新興學科來說,自身的學科體系建設還有諸多不完善,很大一定程度上還相當依賴于財務管理專業的學科體系。各大高校現在開設的資產評估課程主要集中于三個方面:房地產評估、企業價值評估、無形資產評估,涉及的資產評估領域還比較窄。無法很好的滿足一些新的融資渠道以及評估領域擴展的需求,比如擔保行業以及典當行業對特殊資產價值評估的需求。其次,資產評估學歷教育對于單個領域的價值評估方法還有待深入探究。現在高校的資產評估學歷教育還停留在專業碩士的程度,在資產評估專業正式列入本科專業目錄之后,可以考慮設置資產評估學術類碩士學位,將資產評估專業的教學方向設置進一步細化、深化。只有通過不斷改善資產評估人才培養模式,才能為我國經濟發展源源不斷地輸送高素質的資產評估人才。

參考文獻:

[1]牛成立.促進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J].中國金融,2010(10):36-37.

篇9

關鍵詞: 農村企業;信用擔保;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3-7217(2012)02-0021-04

一、引言及文獻綜述

近幾年我國農村信用擔保實踐證明:市場呼喚通過專門的農企信用擔保機構來提升農村企業信用水平,分散金融風險,為擔保、抵押品不足而有發展潛力和市場前景的農村企業獲取融資提供信用保證。而對于擔保機構來說,能夠對其受保客戶和受保項目的信用風險實施有效管理,是其可持續生存的基礎。因此,對我國近些年才興起的農村信用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方法的研究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國外對于信用擔保機構風險管理的文獻既有規范性研究,又有量化模型的構建。前者如實行聯保、再擔保和風險準備金制度等等;而后者大多是借鑒西方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成熟模型,如莫頓提出的結構化模型,按照利率風險結構來全面衡量和評估商業銀行信用風險;J.P 摩根推出的Credit Metrics+模型用于評估信貸組合風險;第一波士頓信用監管機構創建的Credit Risk+模型,用于對商業銀行的違約概率和信貸風險進行度量和評估[1]。這些針對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的量化管理模型對信用擔保機構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對農村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特別是民營信用擔保機構不適用。原因在于:第一,農村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對象――農村企業存在上述的異質性及更多處于生命周期的初創階段,基本沒有長期而系統的財務數據。第二,農企信用擔保公司大多是中小型金融服務機構,在農村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信用信息搜集困難,基本沒有足夠的能力采用這些技術含量高、程序復雜的信用風險管理量化模型。

紐約大學經濟學教授愛德華?阿爾特曼于1968年提出了一個用以預測企業破產可能性的Zeta評分模型。他通過研究指出:企業財務比率與企業破產之間通常都有某種隱秘的聯系,特別是在企業破產之前,其主要財務比率明顯顯示惡化狀態。這樣,只要通過對企業主要財務數據進行一定的數量分析,就可以預測或度量企業的破產可能性。這個數量分析方法便是Zeta評分模型,該模型如下:

Z=a1x1+a2x2+a3x3+a4x4+a5x5 (1)

其中:x1、x2、x3、x4、x5是模型選用的指標,a1、a2、a3、a4、a5是每個指標對應的參數。

Zeta模型不僅簡便易計算,而且把企業從財務到經營狀況都囊括進去了,因此,它很適合農村信用擔保機構預測投保企業的破產風險。

在國內,陳乃醒(2004)將信用擔保風險防范劃分為事前防御、事中防范和事后補救三大環節。事前防御主要是指對擬擔保項目在正式接受投保之前進行審查,包括分析企業的財務信用狀況、法律環境、技術產品以及經營風險等各個方面,以確保最大限度地降低信用擔保風險;事中防范主要通過構建動態的風險監控體系,密切關注受保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生產運營狀況、臨時周轉性資金籌措能力等;事后補救措施則是指發生代償后,設計有效的追債措施[2],將風險損失控制在最小范圍內。陳曉紅等(2005)認為信用擔保機構目前采取的期權定價法和經驗定價法兩種方法,均不能全面準確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而選用VaR模型的信用擔保定價法,可以科學反映擔保的風險和期望收益,對風險管理有很好的借鑒作用。

二、農村企業信用擔保風險管理模型――VaR和Z′評分模型的結合

信用擔保風險主要來源于受保企業的經營風險,因此,對受保企業的經營風險控制是信用擔保公司風險管理的核心內容。由于信用擔保機構不能全面了解受保企業的運營狀況、財務狀況及其經營風險,乃至其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不可避免地面臨擔保風險。這就決定了風險管理必然是信用擔保機構貫穿始終的重要任務。這就有必要建立以定量風險管理為核心、把定量風險管理模型和定性風險管理方法有效結合起來的、貫穿整個信用擔保項目始終的風險管理體系,即建立事前風險預測和事后風險監控的信用擔保風險管理體系[4,5]。而將VaR模型和Z'評分模型結合起來的定量風險管理體系,是貫穿農村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的事前風險預測和事后風險監督的有效風險管理方法。

財經理論與實踐(雙月刊)2012年第2期2012年第2期(總第176期)吳慶田:VaR和Z′評分模型在農企信用擔保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一)實現事前信用擔保風險預測的VaR模型

農村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事前風險預測的VaR模型,可以用于度量一個擔保項目的潛在風險損失額(或風險價值),其表達式為:

p(L≥VaR)=1-c(2)

其中,L為預定擔保期限t內的某擔保項目的損失額(Loss),c為置信度。該公式說明擔保損失大于VaR的概率為1-c,換句話說,有c的概率在預定的擔保期限t內某個擔保項目的損失額不會超過VaR。

假定擔保機構的某個擔保項目的風險敞口為E,在t時期內的預期擔保收益率為v,收益波動率為n,在置信水平1-c下[6],其擔保項目的損失率或最低收益率為r(r<0)。假定這個(組)擔保項目未來潛在損失的概率密度函數為f(w),那么,在置信水平為1-c時有:

那么,可以計算r值為q×n+v (即r=q×n+v),由此可得:

VaR=E×r=E×(q×n+v)(5)

顯然,公式中E為風險敞口,q表示擔保的違約概率,也就是標準正態分布的偏離率,n為信用擔保的收益波動率,也就是標準正態分布的標準差,v表示預定擔保期限內信用擔保的平均收益率,即標準正態分布N的期望值。

由以上對VaR模型的解釋可知,針對任何一個農村企業信用擔保項目,只要知道該項目的風險敞口、違約概率、信用擔保收益率以及預定擔保期限內信用擔保的平均收益率,就能夠通過VaR模型計算擬提供信用擔保的項目的最大潛在損失額,再結合該擔保項目的擔保期限、反擔保條件和擔保費率等因素,綜合度量擬擔保項目的風險與收益關系,并以此決定是否給予其提供信用擔保。

(二)實現事后信用擔保風險監控的Z′評分模型

Zeta評分模型是通過選擇最能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對銀行貸款質量影響最大且最有預期價值的財務數據進行計算,得到一個Z評分值,并將該評分值與一個公認的標準臨界值相比較,對貸款企業破產可能性進行預測,以確認該企業貸款違約風險的大小。這些財務數據有資產收益率、收益的穩定性、累積的盈利能力、流動性比率、資產化價值和資產規模。Zeta評分模型最初在制造企業和上市公司中應用,為了使模型能夠適用于更多領域的非上市中小企業,阿爾特曼又提出了修正的Z′評分模型:

Z'=a1x1+a2x2+a3x3+a4y'+a5x5 (6)

其中,a1、a2、a3、a4、a5表示的含義不變,為各個變量的系數,x1為流動資產/資產總額×100%,x2為留存收益/資產總額×100%,x3為EBIT/資產總額×100%,y'為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資產總額×100%,x5為銷售總額/資產總額×100%。

愛德華?阿爾特曼通過計算得出修正的Z′變量系數a1、a2、a3、a4、a5分別等于0.717、0.847、3.107、0.420、0.998,預測企業破產的標準臨界值Z0等于2.675。當Z′<Z0時,借款企業存在破產的可能性,相反,則不存在破產風險;通常情況下,Z值越低企業破產風險越高。他指出,當Z∈(1.81,2.675)時,借款企業的財務是極不穩定的,稱為“灰色地帶”;當Z′<1.81時,借款企業存在很大的破產風險。

三、應用實例分析

2011年5月,H省農村企業信用擔保公司(以下簡稱農企擔保公司)接受了某農機具公司銀行貸款擔保項目,受保貸款總量為320萬元,貸款期限為2年,貸款中的230萬主要用于公司周轉,剩下的90萬用于歸還公司前期貸款本息和貨款。貸款銀行要求農企擔保公司提供全額擔保。

(一)某農機具公司的基本情況及擔保風險

某農機具公司是一家民營獨資企業,注冊資本310萬元。創建于2004年,主要經營各種農業生產設備、用具等的銷售和租賃業務,在當地農戶中有較好的口碑。公司設有采購、銷售、租賃、財務和綜合管理等五個職能部門,在職員工30余人,公司近三年財務數據如表1所示。

(二)農企信用擔保公司信用擔保的實施

1.資信狀況和擔保風險分析。農企擔保公司通過對該農機具公司的資信調查,以及對其經營管理現狀、財務狀況、所屬行業市場環境分析,認為該公司近兩年的盈利能力和經營能力趨好、成長性高、發展速度加快。但也存在明顯的問題和風險:一是公司資產負債率偏高,每年都在56%以上,特別是凈資產負債率過高,大大降低了公司債務清償能力,違約風險加大。二是公司近兩年的迅猛發展,對流動資金需求迅速增加,出現了資金周轉困難,存在200多萬元的資金缺口,因而導致經營風險加大。三是公司尚拖欠50萬元的前期貸款本息和40萬元的貨款。四是由于國家對農民購買家電實行價格補貼,一些農戶將手頭貨幣轉向購買家用電器,減少了對農機具的需求量,存在一定市場風險。

2.擬定信用擔保基本要素。依據貸款銀行的要求、該農機具公司的申請,雙方約定全額擔保,即擔保金額為320萬元,擔保期限為2年。擔保費率為4.2%,則擔保費共計13.44萬元,擔保費兩年內分兩次付清,第一年支付全部擔保費的60%,即8.06萬元,第二年支付40%,即5.38萬元。

3.反擔保措施搭配。依據以上分析,H省農企擔保公司提出以下三項反擔保措施:一是要求農機具公司將其名下的全部土地和房產作為抵押,價值共計280萬元。二是提供個人信用擔保,負連帶責任。信用擔保人是該農機具公司的一家關聯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三是要求農機具公司對其擁有的主要農用機具投保財產險,并將保險合約中的權益轉給農企擔保公司,擔保協議終止時將保險合約受益人轉為該農機具公司。通過對這三項措施同時采用、互相配合,擔保公司期望能夠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擔保風險。

(三)農企信用擔保公司事前風險預測中VaR模型的應用

在對擬擔保農企和項目進行資信狀況和擔保風險分析之后,農企信用擔保公司還需要對擬擔保項目的潛在風險損失進行度量與預測,并以此為依據做出是否給予擔保的決策。對擬擔保項目的潛在損失額可以通過公式(5)計算得出,其關鍵是要事先確定E、q、n、v四個變量。

E值是指擬擔保項目的風險敞口。它由擬擔保項目的全部覆蓋金額扣除作為反擔保的抵押資產評估價值按照一定標準折算后的實際價值確定。一般情況下,以不動產作為抵押,一旦發生代償,債權人處置資產的費用和折價損失大約占評估價值的30%。本案中農企信用擔保公司向農機具公司提供的是320萬元的全額擔保,作為反擔保條件的土地和房產評估價值為280萬元,則抵押資產的實際價值為280×(1-30%)=196萬元,擬擔保項目的實際風險敞口E為:E=320-196=124萬元。對于q值,考慮到農企信用擔保機構擔保客戶對象主要是具有異質性的農村中小企業,其違約風險、道德風險、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等相對更大,信用等級普遍偏低,因此,對其擔保項目的風險預測需要選擇比一般商業銀行(采用q=0.01)更高的q值,鑒于此,選擇q=0.1。對于v和n值,借鑒劉卓平(2007)的確定方法,這是因為他確定這兩個參數值的依據與本文研究的農企信用擔保非常貼近。由此,本文也假定平均每個擔保項目收取3%的費率,即v=0.03,其對應的擔保收益波動率n=0.5。

把E、q、n、v四個變量值代入公式(5)得:

VaR=E×(q×n+v)

=124×(0.1×0.5+0.03)=9.92萬元

這說明H省農企信用擔保公司給該農機具公司320萬元貸款的信用擔保項目潛在損失額(或項目風險價值)是9.92萬元。而雙方擬定的項目擔保費共計13.44萬元,顯然,13.44>9.92,表明項目的擔保費完全能夠覆蓋項目的可能損失額。同時,考慮到該項目還有個人信用保證和財產保險兩項反擔保措施,可以確認該信用擔保項目的風險完全是可控的,擔保公司完全可以給予擔保。

(四)農企擔保公司事后風險監控中Z′評分模型的應用

農企擔保公司作出給予擔保的決策,雙方簽訂信用擔保協議后,擔保責任并未就此完結,擔保公司還必須對已保項目實行事后的風險監控,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從定量風險管理角度考慮,農企信用擔保公司還需要繼續采用Z′評分模型來度量該農機具公司破產的可能性。適用于H省農企信用擔保公司對農機具公司擔保項目事后風險監控定量管理的Z′評分模型如公式(6)。依據公式(6),已知變量系數a1、a2、a3、a4、a5的值分別為0.717、0.847、3.107、0.420、0.998,標準臨界值Z0為2.675。這樣只要確定了公式(6)中的變量x1、x2、 x3、y'、x5的值,就可以計算出Z′值,并通過比較Z'與預先設定的參照值Z0的關系,判斷該農機具公司的破產可能性。

依據表1,以該農機具公司2010年年末的財務報表為依據,對相關數據計算整理得到表2,并按照變量x1、x2、x3、y'、x5的計算公式,計算出各變量的值見表2。

則農機具公司擔保項目的Z′為:

Z′=0.717×0.5047+0.847×0.0477+3.107×0.1467+0.42×0.2505+0.998×2.2832=3.246

顯然,3.246>2.675,即Z′>Z0,表明該農機具公司不存在破產可能性。

以上研究表明,H省農企信用擔保公司對某農機具公司的信貸擔保項目通過事前的VaR模型風險預測和事后Z′評分模型的風險監控相結合的定量風險管理辦法,一方面,在確保擔保收費能完全覆蓋可能存在的風險損失額的情況下,做出提供信用擔保的決策,簽訂擔保協議,防范擔保項目存在的潛在風險;另一方面,在信用擔保合同生效后,通過Z′評分模型對受保農企后續財務數據進行定期破產預測,隨時跟蹤受保企業和受保項目的可能發生的風險,一旦發現財務出現危機,及時做出有效處理,確保不會發生代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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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of the VaR and Zeta Model in the Risk Management of Credit Guarantee for Rural Enterprises

WU Qing-tian

(Business School,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Huanan 410083, China)

篇10

關鍵詞:社會信用體系;信用擔保;中小企業;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32.4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07)01-0063-02

一、臨汾市信用擔保市場基本情況

(一)擔保公司組織結構

從擔保機構組建單位看,由地方政府出資組建的1家,占5.88%;政府參與出資組建的2家,占11.77%;企業與個人出資組建的14家,占82.35%。從擔保機構設置級別看,地市級13家,縣(市)級4家。這些擔保機構均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要求,設立了董事會、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二)擔保公司資金來源構成

擔保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三個渠道:一是財政拔入14068萬元,占比為27.34%;二是非會員企業和個人投入32910萬元,占比為63.97%;三是會員企業投入4472萬元,占比為8.69%。

(三)擔保公司業務

1999年至2005年3月,擔保公司共為402戶企業的180829萬元貸款提供了擔保,其中,采掘業、制造業等第二產業企業274戶,累計擔保金額157692萬元,占總擔保額的87.21%;商業貿易、文化娛樂等第三產業企業128戶,累計擔保金額23137萬元,占總擔保額的12.79%。到2006年3月末,全市擔保公司在保責任余額74579萬元。

(四)擔保公司的經營

據調查,轄內17家擔保公司收入主要來源于四個渠道,一是按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50%收取的擔保費,二是項目評估費,三是咨詢費,四是擔保資金存款利息所得等其他收入。1999年至2006年3月,全市擔保公司累計實現經營收入4099.9萬元,其中貸款融資擔保業務收入占99.17%。擔保公司的經營支出主要有:工資支出、辦公費用支出、業務費支出以及提取的職工福利費、醫保等,約占收入的50%左右,剔除稅費及各項準備金,擔保公司可實現微利。

(五)擔保公司與金融機構的合作

多年來,臨汾市擔保公司通過一筆一協議、定額存儲、專戶管理、監督使用的形式與多家金融機構建立了擔保合作關系,擔保合作業務逐年增長。到2006年3月底,累計擔保金額增加到180829萬元,在保責任金額增加到74579萬元,分別是2001年末的11.92倍和7.19倍。從與金融機構合作的業務量看,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合作的業務量較大,到2006年3月末,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合作累計提供擔保87684萬元,占48.49%。與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合作業務呈快速發展態勢,至2006年3月末,累計提供擔保67074萬元,在保金額28456萬元,已分別占全市累計擔保總額和在保總額的37.09%和38.16%。從擔保期限看,半年期、半年至一年期、一年以上期限分別占13%.67.89%和19.11%。

(六)擔保公司風險控制機制

一是在擔保公司內部基本建立了擔保審查、擔保跟蹤監督、到期追償相互制約等運作機制。在提供擔保前,擔保公司能夠按照操作程序對申請擔保企業的資信狀況、資產負債結構、經營效益和經營前景等進行調查評估,向協議金融機構出具擔保意向書。在貸款發放時,堅持“四簽字”制度,即由協議金融機構、擔保公司、借款人、反擔保人簽字,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擔保的內部道德風險。二是建立了靈活多樣的反擔保和聯保措施,將可能發生的損失鎖定在擔保公司可承受的范圍內。如臨汾市正和擔保有限公司有三類九種反擔保措施,主要是財產類的房產抵押、機器設備抵押、權益類的租賃權、股權、土地使用權抵押,信譽類的個人信譽擔保、法定代表人家庭財產擔保、聯保、第三人保證等。三是各擔保機構參照《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并結合自身經營管理實際,制定了風險管理指標,如單個企業的擔保責任余額標準不超過自身實收資本10%,在保責任余額不超過自身實收資本1-10倍,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在保余額的1%提取風險準備金,按注冊資本金的10%提取用于自身清償的保證金等。

二、存在的問題

(一)市場準入條件不明確,擔保公司發展過多過濫

目前,國家對擔保機構的設立尚未明確統一的市場資質要求,只要符合《公司法》,即可到工商管理部門直接登記注冊,致使擔保公司的發展缺乏統一布局和規劃。擔保公司規模普遍偏小。由于擔保公司實力弱,金融機構的認同程度普遍較低。協作金融機構一般只對中小企業小額貸款和信用較好的擔保公司提供的擔保才予以合作,并且嚴格控制放大倍數,放大倍數普遍較小,目前全市擔保公司在保責任總額與擔保資金的比例僅為1:0.69(主要是多家擔保公司并未開展業務)。而在風險分擔上,則基本是由擔保公司承擔100%的代償責任。如臨汾市正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其協作較早的建行只同意對轄內重點工業企業貸款適度放大,對其他企業一律執行1:1的擔保質押。此外,擔保機構閑置率也較高。目前,臨汾市現有17家注冊擔保公司中尚有11家未開展擔保業務。

(二)擔保市場監督管理不到位

由于國家尚未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和統一擔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擔保行業的自律組織也未建立,臨汾市各擔保公司除作為國家信用擔保體系試點之一的正和擔保有限公司按規定向國家發改委直報相關數據外,整體運作基本處于無管理、無監督狀態,全市擔保機構的業務開展情況沒有確定的專門機構負責收集、匯總和整理。

(三)擔保公司運作不規范,潛在一定風險

一是各類準備金提取不足。到2006年3月末,臨汾市各擔保機構均未提取風險貸款保證金與風險準備金,僅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615萬元,只占應提取額的79.44%。二是單戶擔保貸款接近或超過規定水平。如臨汾市恒潤源擔保有限公司,注冊資金13000萬元,單個企業的擔保責任余額標準為13000×10%=1300萬元,而其目前在保企業最大的擔保金額為2500萬元,超過標準92.31%。三是擔保風險集中度偏高,如天潤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2005年7月為臨汾萬鑫達焦化有限公司同時向襄汾縣15家農村信用社提供貸款擔保,擔保金額共計1600萬元。

(四)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當前涉及擔保行業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公司法》、《擔保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其余的規范就是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原國家經貿委)、《關于加強和改進對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人民銀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等。政策性文件雖能起到一定的促進、保障作用,但其在規范性、操作性、確定性、強制性等方面均無法滿足實踐的需要。如《公司法》未對作為特殊行業的擔保公司最低注冊限額做出專門規定,《擔保法》規范的對象是擔保行為而未對專業擔保公司進行專門規范等。此外涉及專業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市場準入和退出、開展業務規則、業務范圍及種類、風險控制、業務人員及高管人員的從業資格、財務內控制度和行業自律等諸多方面也都是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在相當程度上制約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健康發展和規范運作。

三、政策建議

(一)按照《中小企業促進法》要求,盡快制定和出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

對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資質、設立與退出制度、財務和內控制度、業務范圍和操作流程、風險防范和損失分擔機制、扶持政策、(下轉第71頁)(上接第64頁)行業監管與自律等諸多方面作出規定,進一步明確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的審批程序和具體要求,以法規形式對擔保機構具體規范。

(二)盡快明確擔保行業的監管部門

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統一監管,并與各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和協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職,最終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外部監管體系,強化對擔保企業的全程監管和動態監管格局。

(三)盡快制定和建立擔保行業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制度、業務操作規定和風險管理等制度

依照制度,對不同類別、不同級別的貸款擔保機構,在申請、審核、擔保條件、違約確認和擔保代償與賠付等方面實施嚴格的分類管理、指導和監督,規范其行業行為,促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納入規范化管理。

(四)建立信用擔保行業協會

加強行業自律、交流與合作,提高擔保行業組織化程度,并協調組織擔保機構采用多機構聯合擔保等方式以分散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