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企業的稅務籌劃范文

時間:2023-09-12 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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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企業的稅務籌劃

篇1

(一)增值稅發票管理的風險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是增值稅管理的重中之重。企業應將增值稅專票視同現金進行規范管理,專柜存放、專人保管、開具,各層級應確定專人負責發票管理工作。建國以來出現了不少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造假行為,實現偷稅、漏稅、騙稅的大案要案。因增值稅發票管理不當,可能受到刑法處置,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應引起企業足夠的重視。除此之外,企業還要關注滯留票與失控票的風險,采取必要的手段避免獲取此類發票。

(二)視同銷售業務識別

根據增值稅相關稅法要求,在貨物調撥、對外投資及無常贈送等9種情況下會涉及視同銷售,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運營商而言,需要根據具體的業務,對視同銷售業務進行合理判斷、識別。捆綁電信業務,贈送SIM卡、終端不視同銷售。首次入網免SIM卡費的,不繳納增值稅。未捆綁任何電信業務,無償贈送SIM卡、終端或電信服務,視同銷售。贈送其他實物:贈送實物或增值稅應稅服務,視同銷售。只有對通信行業的“營改增”政策充分理解,才能對視同銷售業務進行完整識別,避免漏稅行為。

(三)混合銷售的劃分

電信業普遍存在此類業務,如為政府單位提供一項視頻監控服務,既包括提供整套視頻監控設備,包括服務器、攝像頭等,又包括提供系統集成服務。如果合同未明確區分設備款、服務費金額,則可能從高計稅。假設一份1000萬的合同,設備款和服務費分別500萬,若未分別列明合同款,按17%稅率從高繳納銷項稅170萬,若分別列明,銷項稅為115萬,可節約30%的稅款。

(四)超范圍抵扣的風險

代維費用外包是電信業較為通行的做法,在進項抵扣時需對各類代維費進行合理分類,否則存在超范圍抵扣的風險。如對屬于建筑安裝業性質的代維支出不可進行進項稅抵扣;對方提供硬件設備等有形動產故障維修,適用17%稅率;對方提供對系統軟件的升級技術服務,適用6%稅率;對方進提供機房設備巡檢或駐點服務,在沒有提供故障處理的情況下,屬營業稅范疇,不應抵扣。

(五)跨期抵扣的風險

對于“營改增”前后結算的業務,要以業務發生時點進行劃分,如業務發生在“營改增”之前,即使在“營改增”以后進行結算,也不能進行抵扣。對于無法區分業務發生時點的,不能進行進項抵扣。

二、稅收籌劃的含義及必要性

(一)稅收籌劃的含義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科學、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達到少繳、緩繳稅款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稅收籌劃和所謂的偷稅漏稅是不相同的,偷稅漏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稅收籌劃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是合法的。除此之外,稅收籌劃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可預見性。這個可預見性指的是在整個經濟活動和稅務規劃的過程中,對其有著提前的預見能力。通過一定的調控手段,避免稅負大起大落的風險。最后,稅收籌劃還具有針對性,目的就是為使企業減少稅收成本,使得企業盈利。

(二)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首先,稅收籌劃能幫助企業更好地實現盈利目標。因此企業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例如延緩支付稅金,合理規劃一些邊際成本,從而減輕企業稅負,提高利潤。其次,稅收籌劃能有效提高移動通信行業的競爭力。企業可以享受國家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以及根據適用的稅基、稅率,通過國家的稅收經濟杠桿作用來進行資源合理配置,從而降低納稅額,提高企業競爭力。最后,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管理水平,降低企業風險。稅務籌劃是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開展,國家對財務賬目有嚴格的監管機制,從而使企業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避免采用不合法手段帶來的偷稅漏稅行為。

三、移動通信行業稅收籌劃措施

(一)合理利用財稅優惠政策

“營改增”后,福建、上海、江西等十余個省市都針對“營改增”了財政扶持政策,能夠有效地降低企業由于“營改增”而增加的稅負,有利于企業在“營改增”期間的平穩過渡。筆者所在的深圳也出臺了財政扶持政策,據了解深圳移動、電信、聯通三大運營商均申請了財政扶持資金,根據政策要求,在14年已經實現了部分扶持資金的到賬。再如國際業務免稅、銷售自己使用的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增值稅,都是企業應該充分利用的稅收政策,稅務管理人員應加強研讀,做好籌劃。

(二)對供應商的合理選擇

企業只有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進行進項抵扣。因此在“營改增”以后,對供應商的合理選擇非常必要。在企業采購招標過程中,應盡量選擇一般納稅人企業作為供應商,如果無法選擇一般納稅人,則應在評標環節考慮因此而增加的成本。“營改增”以后,還需在合同中增加相關條款,明確稅率及發票類型,保障企業獲取真實、合理的發票用于抵扣。

(三)對現有業務的優化

移動通信業務中,基礎電信服務適用稅率11%,增值電信服務適用稅率6%。運營商應進一步進行收入結構的優化,充分把握流量發展的時間窗口,創新產品類別,持續提高增值業務占比?!盃I改增”后預存話費送手機被視同銷售,因此現有捆綁業務需要進行優化。如先確認終端銷售價格,其余則計入通信服務收入,同時在給客戶的發票上明確終端銷售和通信服務的金額。企業還應盡量減少一些實物贈送,而改為贈送電信服務,從而通過折扣來進行處理,以此減少企業的增值稅。

(四)加強進項管理,盡量獲取專票

在“營改增”初期,業務部門對于盡量獲取專票尚未有全面、深刻的認識,財務部門需做好前期的培訓,確?!盃I改增”政策宣貫到位。同時應建立配套的報賬考核通報機制,對增值稅抵扣憑據的流轉時限予以限定,避免造成超180天無法抵扣進項的損失。財務部門及早獲取專票,也可以有較為充足的時間開展稅務籌劃,達到少繳、緩繳稅款的目的。

四、結束語

篇2

[關鍵詞]契約理論;稅務籌劃;動因分析;契約不完全性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2)06-0070-03

稅務籌劃指納稅人或其人在遵守稅收法律的前提下,通過企業或個人涉稅事項的預先安排,實現合理減輕稅收負擔目的的一種自助理財行為。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納稅人在既定稅收契約約束的前提下,根據稅收契約對自身可能出現的不同經營、理財方案的差異化反應,主動選擇能夠實現企業預定目標的方案,并通過理性安排實施方案的過程。本文將從企業契約理論的角度出發,分析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主要動因。

一、稅務籌劃涵義的界定

目前學術界對于稅務籌劃及其基本涵義還尚未有統一的意見,因此,在本文研究最初,為了避免產生混淆,先對相關內容涵義進行界定。

(一)稅務籌劃的主體界定

稅收作為一種經濟活動,應是由征納雙方共同完成的,即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征稅人和納稅人。但是,由于稅收的征稅方是政府,且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在這種情況下,對公法來說,應依法行政、依法征管、依法治稅,不能進行籌劃。對納稅人來說,可通過一系列的計劃安排達到規避涉稅風險、控制或減輕稅負、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的財務目標。因此,稅務籌劃只應(能)是納稅人的“籌劃”或“策劃”,即納稅人是稅務籌劃的主體。

(二)稅務籌劃的概念界定

對于稅務籌劃的概念,目前尚未有一致的意見。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國際稅收辭匯》中的定義是:“稅務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蔽覈糠謱W者認為,稅務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和現行稅法,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和內容等,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

基于本文對稅務籌劃相關概念的理解與認識,我們認為,稅務籌劃是納稅人在特定稅收制度環境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以規避涉稅風險、控制或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

二、企業契約理論

契約,是指有關規劃將來交換過程的當事人之間的各種關系。1937年羅納德·科斯的《企業的性質》一文的發表,開創了現代企業理論之先河。他認為,在市場交易中存在交易費用,而企業的存在則降低了交易頻度,減少了交易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減輕了交易摩擦,從而節約了交易費用。同時,他將企業的性質概括為“企業是生產要素的交易,確切地說是勞動與資本的長期權威性的契約關系”。這種觀點認為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是個人之間產權交易的組織結構。隨著企業契約理論的發展,不完全契約理論越來越受到學者的關注。不完全契約理論認為,由于人們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項的不確定性,使得明晰所有的特殊權力的成本過高,擬定完全契約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約是必然和經常存在的。契約的不完全性是指,當事人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對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對策做出詳盡可行的規定。這樣必須賦予合約某一方剩余控制權,以決定所有一切契約中未明確規定的事宜。“資本強權觀”構成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基石,“對物質資本的控制能夠導致對人力資本的控制;雇員將傾向于按照他的老板的利益行動”。因此,剩余控制權天然地歸資產所有者所有。資產所有者擁有剩余控制權后,也就有權決定所有一切契約中未明確規定的事宜。因此,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分析框架以契約不完全性為研究起點,以財產權或(剩余)控制權的最佳配置為研究目的。由此可見,對于企業來說,對于剩余財產的控制和配置是企業活動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

在現代企業中,一般地說,企業同它的各方利益人——股東、供應商、顧客、信貸方(如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雇員等,均有一個契約。在這些契約中,許多利益關系人從企業取得的報酬是一種事先確定的份額。由于契約的不完全性,股東即資產的所有者,處于一種特殊地位,享有剩余索取權。股東的收入必須在企業支付其他利益關系人之后才能取得,這筆收入是多少事先并沒有一個確定的份額。股東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求進行稅收籌劃來減輕稅收負擔、增加稅后收益也是理所當然的。這便促進了企業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稅務籌劃。

三、契約理論視角下的稅務籌劃動因分析

(一)政府的角色促進企業進行稅務籌劃

在稅收契約中,政府是一個不請自來的當事人。但政府與其他契約參與者不同,政府與企業訂立的稅收契約具有以下特點。第一,稅收當局一般不同各個企業方單獨訂立契約,而是通過制定稅收法律的形式訂立強制契約,約束雙方的契約是稅法。第二,企業與其他交易方訂立的契約都是以自愿、平等為原則的,而稅收當局則是以法律的形式強制企業與它訂立契約的。雖然是強制性的,但契約的訂立仍然要求稅收當局與企業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對等。但這種對等只是稅務行政上的對等,而不是“等價交換”,因為稅收當局不可能按照企業實際享受了多少公共產品來進行征稅。這使得納稅人覺得征稅時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對等”的。第三,企業的交易各方一般都是追求自身效用或利潤最大化的,但代表政府的稅收當局的目標卻是多元的。對于政府來說,最重要的兩個目標就是公平與效率。

由于這些特點,企業便具備了在一定條件下的稅務籌劃動因。第一,由于稅收契約是以稅法的形式強制實現的,所以納稅不同于企業的其他業務活動,它是企業的天然義務。同時,在稅收契約中,政府占主導地位,它不僅有權制訂基本的條款,而且保留有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正和解釋的權利。在契約的訂立方面,企業很難按照其自身的想法進行安排,只能遵守稅收契約而不能違背稅收契約。因此,企業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其追求利潤最大化或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受到了影響。這便促使企業在不違背稅收契約的前提下要盡可能擴大其稅務籌劃的范圍,以實現其利潤最大化或價值最大化的目標。第二,由于企業認為稅收契約并不能完全表現其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企業自然而然地希望能降低稅收成本,盡可能地減少自己的納稅負擔,少納稅或者不納稅,但同時又希望盡可能爭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由此,在同樣的環境之下,企業會產生稅務籌劃的動因。而且,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企業,或者說作為理性契約人的企業,即使是在這種弱勢的條件下,也會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為稅收安排活動的出發點。特別是在必須遵從稅法的條件下,企業進行籌劃,降低稅務成本的動機就會更加明顯。第三,稅收這一活動的特殊性使得政府與企業的基本目標不同。政府以公平和效率為主要目標的稅收活動與企業追求自身效用的想法,在某些時候是背道而馳的。因此,企業作為理性經濟人,便會采取相應的措施來盡量彌補這種差距,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這便是促使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另一動因。

(二)稅收契約的不完全性促使企業進行稅務籌劃

契約的不完全性是指契約不可能做到完備的程度。一般契約的不完全性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在復雜的、十分不可預測的世界中,人們很難事先預想得太遠,并為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都做出詳細的計劃。第二,即使能夠做出單個計劃,締約各方也很難就這些計劃達成協議,因為他們很難找到一種共同的語言來描述各種情況和行為。對于這些,過去的經驗也提供不了多大幫助。第三,即使各方可以對將來進行計劃和協商,他們也很難用下面這樣的方式將計劃寫下來:在出現糾紛的時候,外部權威,能夠明確這些計劃是什么意思并強制加以執行。

對于稅收契約而言,它是政府與企業之間建立的,政府在制定稅收法律與相關規則的時候往往無法全面地考慮所有企業的情況,因此符合契約的不完全性。同時,與其他契約不同,稅務當局一般不與每個企業分別協商稅收契約條款,這一點更突出了契約的不完全性。而在這一點上,企業更具有主動性,他可以根據稅法要求,選擇對企業有利的政策進行稅務安排,以達到稅收利益最大化。而且,在現行稅收制度上,即使稅法訂立得較為完善,在契約的執行方面即稅收征管方面也會存在一些漏洞,這也促使了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同時,現行的稅收制度在不同程度上依賴于企業的會計信息,所以企業擁有信息優勢,這也促使企業在這種稅收契約關系中選擇對自己較為有利的方式進行稅收安排。因此,從不完全契約理論的角度看,企業在現行的稅收制度下有足夠的動機去進行稅務籌劃。

(三)稅法的空白和漏洞促使企業進行稅務籌劃

由于法律制定者的認知水平以及法律現象的復雜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盡善盡美,總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稅法也不例外。例如,有的稅種法條中對納稅事項的描述不明晰甚至模糊;有的稅收規定之間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有的稅法條文嚴密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強。納稅人主觀避稅的愿望可以通過對這種稅法上的缺陷和漏洞的利用加以實現。

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以及競爭的日益加劇,總會不斷涌現一些不同于以前任何商業形態的嶄新的經濟現象和經濟行為,比如電子商務的出現。由于法律的制定者不可能是先知先覺的,不可能在這些新的經濟現象出現之前就對之加以法律的規定,在稅收法律中就會表現為對這些新經濟行為征稅規定的一片空白。在這段稅收法律空白期,納稅人不但可以通過實施這些新的經濟行為盡享創新帶來的巨額利潤,還可以同時享受稅收空白帶來的巨大收益。當然,這種稅收空白不是無限期的,當政府意識到問題的存在而使得相應的法律健全完善時,納稅人就不能再享受稅收空白帶來的稅務籌劃之益了。同時,在前面的分析中提到,政府不可能與每個企業分別協商稅收條款,因此,稅法在一定程度上會存在一些空白。對于稅收契約而言,它是以立法形式訂立的,這種特殊的訂立契約的方式使得稅收當局要想改變它的策略也很困難,必須通過更改稅收法律的形式予以改變。當然,這樣做的成本可能會非常大,而且變動稅法也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稅法的調整通常是滯后的,這也導致稅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空白與漏洞。而這些空白與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企業的稅務籌劃行為。

(四)企業和供應商、客戶之間的關系促使企業進行稅務籌劃

篇3

稅務會計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是一門新興的會計學科。稅務會計也就是企業納稅會計,其特點是以應納稅所得與會計收益的差異為研究對象,通過建立專門的所得稅會計理論和方法而形成的獨立的專業會計。是以國家稅收法令為準繩,以經濟業務為背景,以貨幣計量為基本形式,運用會計學的理論和核算方法,連續、系統、全面地對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即稅務活動引起的資金運動進行核算和監督的專業會計。是以保證稅款正確、及時入庫維護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的專業會計。而且稅務會計師作為新經濟的人才,通過核算、監督和參與決策,能夠加強企業的稅收管理,從而增強企業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稅務會計既是對國家稅務部門服務又對企業服務,既對企業進行監督又為企業因納稅而引起的一系列資金運動進行核算,并通過在涉稅活動的反映保證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合法且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負擔。這與財務會計不論從服務主體、對象、范圍、目的上都有很大不同。現在的會計工作就僅僅限于財務會計的范圍內。如仍然按財務會計的要求來處理現在的賬務與稅務問題,明顯已跟不上企業發展的需要了。稅務會計正好適應了這種的發展趨勢。

二、稅務會計的作用

在新形勢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入發展,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只要發生了應稅行為就應該依法納稅。如何掌握和做好有關稅收方面的調整及變化,分析研究相關的稅收法規,找出企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合理稅收籌劃,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納稅成本,防范納稅風險,已成為稅務會師的日常工作。

(一)稅務會計在稅務籌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對稅法的能動性運用,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很強的策劃活動。一個成功的籌劃方案可以為企業實現稅收負擔最小,要求企業納稅籌劃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的素質。一個優秀的納稅籌劃人員,不僅能制訂成功的籌劃方案,而且應該是一個最有效的溝通者。溝通能力主要表現在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上。納稅籌劃人員如何將納稅籌劃方案通過自己的溝通技巧獲得稅務機關認可,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籌劃人員應良好的具備職業道德,嚴格分清涉稅事項、涉稅環節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不得將違反稅收政策、法規的行為納入籌劃方案,從而避免將納稅籌劃引入偷稅的歧途,給企業和個人帶來涉稅風險。從稅務會計的角度我公司主要通過如下方面進行納稅籌劃:收入確認的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收入確認既影響所得稅也影響流轉稅);費用扣除的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費用扣除主要影響企業所得稅);成本計價的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資產計價的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資產計價會影響到所得稅和財產稅);下面就我公司納稅籌劃中的兩小方談點粗淺的認識:

1.收入確認上的納稅籌劃

我公司是一家集團公司,總公司是礦石進口和銷售、房地產開發、礦產資源開發的商貿企業,八家子公司銷售生產高碳鉻鐵,一家子公司是水電發電企業(正建設中)。由于子公司鉻鐵產品的價值高產品的銷售額大,客戶往往不能一次性付款,而是分成幾期付款;以前簽訂的是普通合同,產品發出后按合同全額確認收入并計算、繳納稅金,稅款就一次性繳納,對現金流的壓力很大,沒有很的利用好資金,達到延遲納稅的目的。通過學習發現:我國《企業增值稅法暫行條例》規定“企業采用現銷方式,收到貨款或是取得索取貨款的憑據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企業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企業采用的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可以達到延遲納稅的目的,因此對銷售人員進行規定:對于大單銷售業務,如果一次不能收回全部貨款,一定要簽訂分期銷售合同。因為依據稅法規定,簽署分期銷售合同可以按合同上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并計算、繳納稅金,否則就按合同全額確認收入并計算、繳納稅金。同時總結出大額銷售的節稅思路:一是依據稅法,盡量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節約稅款;二是在法律許可范圍的最后一天劃轉稅款,起到延緩納稅的作用。對于延緩納稅,在簽訂大額銷售合同時一定要遵循兩個原則:“月初1號原則”和“最后一天原則”。所謂“月初1號原則”,就是在簽訂收入合同時,收款日期一定要簽在1號。這樣,款項就不屬于上期的收入,能起到延期納稅的效果,同時收到的款項(資金)又能最大化使用。如果是簽訂支出合同,就要遵循“最后一天原則”,在合同上約定于某一期間的最后一天支付所欠款項。

2.對不同供應商做出選擇,可以降低增值稅稅負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僅影響到企業自身的納稅金額,同時對其產品的使用者也會產生稅負的影響。由此對不同納稅人身份的供貨人的選擇,也會影響增值稅稅負。

我集團子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還有大宗的輔助材料的采購,僅包裝袋的采購一年就達15萬條,采購的渠道有兩種:方案一:從一般納稅人處進貨,價格為每條12元,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方案二: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進貨,價格為每件9元,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方案一:進貨總價款=12×15=180(萬元),進項稅額為180×17%=30.6(萬元),進貨成本為180-30.6=149.4(萬元)。方案二:進貨總價款即為進貨成本,即9×15=135(萬元)。可見,應該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應商。從供貨方納稅人身份、貨物的價格等方面進行考慮,最終選擇使得企業凈利潤或現金凈流量最大的方案進行選擇供應商。有的采購表面上節約了成本,實際上經納稅籌劃后發現有更好的采購方案,充分發揮財務部稅務會計的作用,由公司財務部門完成籌劃方案,提交給公司管理層的專題研究通過后開始實施。

因此,納稅籌劃不能僅僅依靠財務部門,而是決策、采購、生產、銷售、財務等部門的統一協調。企業要做好納稅籌劃,必須對業務流程進行規范,加強業務過程的稅收管理,加強各部門的通力協作,按照稅法的規定,結合生產經營業務進行操作,對各涉稅環節統籌規劃和控制。只有這樣,才能取得滿意的籌劃效果。

(二)稅務會計在企業稅務管理及涉稅風險中的作用

稅務管理是企業財務管理中一個重要的價值管理系統,是企業內部管理者為了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運用科學的管理手段與方法,對企業納稅過程中涉及的人、才、物、信息等資源進行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活動的總成。因此,控制風險與創造價值,是現代企業稅務管理的兩大根本目標。二者是相輔相成的,一個目標不可能脫離了另一個目標的支持而得以實現。成功的稅務管理應該既能夠確保遵守稅法,控制稅務風險,又能夠為企業經營提供好的節稅建議,創造稅務價值。

稅務管理的核心是防范稅務風險,那么什么是企業稅務風險呢?企業稅務風險可以理解為:企業的涉稅行為因未能正確有效遵守稅收法規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具體表現為企業涉稅行為影響納稅準確性的不確定因素,結果導致企業多交了稅或者少交了稅,最終影響到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控制稅務風險,要搞清風險來源,其主要來自于:政策遵從風險——納什么稅的風險;準確核算風險——納多少稅的風險;稅收籌劃風險——納最少稅的風險;業務交易風險——何時何地如何納稅(這是最難控制的一種風險)。當然,以上四種風險來源并不是彼此孤立的,一項具體的稅務風險,往往同時涉及到以上幾個方面。要控制風險,就必須要從風險產生的基本元素出發。這就要求公司建立就稅務管理的內部控制。我集團就稅務管理的內部控制從如下兩個方面進行:

1.進行有效的稅務管理,企業內部稅務組織的建設至關重要,包括稅務會計部門與涉稅崗位。對于涉稅崗位,有三層含義。第一,單獨設置稅務部門可能是并不現實的,但是,合理的涉稅崗位安排是必不可或缺的;第二,無論是單獨設置稅務部還是僅設置專業的稅務專員,涉稅崗位是最基本的元素;第三,涉稅崗位不僅僅是指稅務會計部的人或者財務部的人,(下轉封三)(上接第271頁)還包括公司與稅收聯系緊密的其他人員,我集團公司涉稅崗位的設置如下:1、集團公司由副總經理牽頭對集團涉稅進行管理,主要職責:審核、批準公司稅務策略;審核、批準公司稅務計劃。2、集團設稅務總監一名,主要職責:進行國家有關稅收政策的調研;制定公司稅務策略、稅務計劃;與區域、各級公司稅務相關人員進行溝通,了解公司的業務品種及其對稅收的影響;稅收籌劃。3、母公司設稅務主管一名,主要職責:復核計算的應交稅額;復核填制的稅務申報表、附表和其他要求的材料;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4、子公司設稅務專員一名,主要職責:及時、準確地計算應交稅額;及時填制稅務申報表、附表和其他要求的材料;積極完成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及時繳納公司的應付稅金,取得完稅憑證。

第二、完善內部風險匯報。風險匯報,包括匯報制度與匯報標準兩個方面,主要作用是明確各級涉稅人員的責任,提高公司對涉稅風險的反應速度。匯報制度以公司管理的高度,明確重大涉稅事項必須要進行匯報,哪些屬于重大事項,根據各子公司、不同地域的實際情況,進行針對性的分析,主要是稅務檢查、稅收籌劃、重大涉稅合同、重大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等屬于必須匯報的事項。匯報標準解決公司各級涉稅人員如何進行匯報,是一個流程標準的問題,便于匯報在不同部門、不同人員的簽字流轉中的統一理解。比如,稅務專員在工作中發現公司存在重大不合規處理,可能存在較大稅務風險,他應該向他的稅務總監及時匯報,并以標準化的內部文本進行簽字流轉,稅務總監可能與其他部門的總監進行溝通,并向主管副總經理匯報。

篇4

關鍵詞:施工企業;稅收籌劃

近年來,隨著國內建筑市場的變化,施工企業面臨的環境越來越復雜,如何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成為廣大財務管理人員共同思考的問題。稅費作為企業資金流出的一部分,對企業的現金流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企業的稅收籌劃也隨之成為一個重要課題。

一、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現狀

目前,施工企業的稅費主要以營業稅的就地繳納和企業所得稅的匯總繳納為主,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的繳納為輔。但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施工企業在各項稅費的繳納和籌劃上存在以下問題:

(一)缺乏專業的稅收籌劃人才

從事稅收籌劃的人員,必須熟知稅法和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同時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市場預測等也有相當程度的了解才能勝任稅收籌劃工作。而現階段施工企業普遍缺乏既精通稅法,又了解相關知識的人才。

(二)稅收籌劃存在認識誤區

在施工企業,許多人不了解稅收籌劃對企業的巨大意義,認為稅收籌劃就是采取一切手段少繳稅、不繳稅,甚至偷稅、漏稅。沒有真正理解稅收籌劃是在遵循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以減輕稅收負擔,取得正當合法的稅收利益的一種活動。

(三)對稅收籌劃中的風險重視不夠

企業在稅收籌劃過程中,因征納雙方對稅收法規認識存在差異等原因,使得稅收籌劃具有風險性。如不考慮這些風險因素,將會因錯誤的稅收籌劃給企業造成損失。

二、施工企業具體稅收籌劃

(一)營業稅稅收籌劃方法

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的暫行條例與以前條例在許多方面發生的明顯變化。根據新條例,施工企業在進行營業稅納稅籌劃時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努力加強材料管控

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大部分繳納的是營業稅,而企業為施工生產而采購的材料、設備、配件等均為增值稅稅目。施工企業作為增值稅流轉最后一個環節,成為事實上的負稅人,其采購的材料、設備、配件均無抵扣項目。所以,在企業的日常施工管理中,材料的節超成為降低稅負的關鍵。企業應努力降低不必要的材料浪費和設備采購。

一個工程項目材料將占據總成本60%-70%的份額,對于規格相同或相似的材料,應避免貨出多門,與不同的材料供應商采購相同材料往往導致企業的計稅依據混亂,稅負居高不下。企業應堅持陽光采購和大宗材料招標,與信譽較好的供應商建立一種長期合作的關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原材料的價格,節約原材料采購費用,降低計稅依據,從而給企業帶來了明顯的經濟效益。

2.合理選擇施工場地

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的通知: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因此,施工企業生產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的工廠、車間應盡可能的設在施工現場,以適用于稅率較低的營業稅(建筑業3%),而避免繳納增值稅的納稅風險。

3.巧妙利用營業差額納稅

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刪除了舊條例中關于建安企業實行分包或轉包的,以總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也廢止了“建筑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企業從事跨地區工程建筑業應稅勞務的以及企業在勞務發生地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無論工程是否實行分包,稅務機關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新法條的執行,意味著施工企業與無論是否實行分包,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均不再具有法定扣繳義務。舊《營業稅暫行條例》扣繳義務人規定的執行,使得施工企業和所屬勞務隊伍的營業稅以施工企業繳納為主。勞務隊伍和分包隊伍憑施工企業稅票,為施工企業開具勞務或分包發票。按照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施工企業法定扣繳義務人資格取消后,勞務隊伍和分包隊伍的發票以其自主繳納為主,若施工企業仍然代勞務隊伍和分包隊伍繳納稅款,則勞務隊伍和分包隊伍不能憑借施工企業稅票開具發票。

4.重視工程承包合同的簽訂

不同合同適用的稅率是不同的,施工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引起足夠重視,在合法的前提下應當盡量選擇稅率教低的合同方式,比如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就適用建筑業3%的稅率,如果不簽訂承包合同就適用服務業5%的稅率。當承包有關安裝工程業務時,無論是否參與施工都應按照“建筑業”稅目適用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如果施工企業只是單純地負責工程的協調業務,與建設方沒有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合同按5%繳納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

1.合理選擇公司設立地點

利用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在西部地區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從生產經營之日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因此,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區投資設立子公司,進行主要經營業務的轉移,一方面可以支持西部地區建設,同時也可以享受到較低的稅率優惠。

2.積極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根據新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規定,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定期稅收優惠。

3.恰當地設立子(分)公司

企業所得稅以法人為單位匯總納稅。因此,企業在設立業務部門時,可以適時選擇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設立的辦事機構或分公司可匯總納稅,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納稅。據此,對于企業新設立的業務部門,由于剛開始運作時,一般虧損較多,因此組織形式以分公司為宜,以實現總分機構盈虧互抵,實現節稅。對于目前虧損的子公司,可以考慮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起到降低集團稅負的作用。

4.做好子公司之間的合并、分立

除考慮企業集團整體戰略目標外,從稅收角度,對集團成員企業進行合并、分立等并購重組,可以降低企業集團的整體稅負。由于各成員企業所享受的優惠政策、收入的確認時間及方法、資產的計稅基礎、費用的扣除標準、應稅所得的實現過程、繳納稅款方式都存在差異,因此,按照有利于降低集團整體稅負的目標對各成員企業進行并購整合,能大大減少集團整體稅負,降低稅收風險,實現企業集團整體戰略目標。

結束語:目前,我國稅收政策變化很快,各種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作為財務管理人員和稅收籌劃人員要不斷更新稅法知識,時刻關注財稅政策的變化,實時了解國家的稅收動態,從全局的角度把握好企業的稅收籌劃。一個成功的籌劃方案往往意味著企業對稅收法律、法規的全面理解和運用,對國家稅收政策意圖的準確把握。企業在具體稅收籌劃的過程中,其方法和思路并不應局限于本文闡述,還應以系統的觀點來精心安排,妥善籌劃,為企業實現預期利潤及目標,提高核心競爭能力而努力做好稅收籌劃工作。■

參考文獻

[1]全國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 2011年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 稅法(Ⅰ)中國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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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營改增” 稅收籌劃

一、稅收籌劃的背景及動因分析

(一)稅收籌劃的背景

2016年5月1日,建筑業實行“營改增”,由于稅收征管模式發生重大變化,企業對會計核算、財務決策要做出及時調整,財務人員需要了解并利用好國家在稅改過渡時期的優惠政策,對于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服務要做好分別核算,稅負、財務指標等數據的變化要做好充分的分析。

(二)稅收籌劃的動因分析

第一,需要考慮增值稅相關的所有的優惠政策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進行增值稅納稅籌劃。第二,需要考慮兩個因素:計稅依據和稅率,增值稅的稅率越低,計稅依據越小,應納稅額也就越小,或者降低兩者其中之一,都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第三,需要考慮上下游企業:企業進行物資的購買以及工程分包過程中,在選擇供應商和分包商的過程中,可以選擇一般納稅人,也可以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但是選擇不同的供應商及分包商,所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同,進項稅額也會有差異。

二、“營改增”下小區配電工程稅收籌劃方法研究

(一)稅收籌劃的研究方法

1.稅率的選擇

確定老項目的稅率:對于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屬于老項目,需要確定是采用簡易辦法交納增值稅還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交納增值稅。比較二種情況下,應以應交稅費的多少來選擇稅率

假設合同金額為A,2016年4月30日前收款為A1,4月30日后收款為A2,則A1+A2=A;工程概算中物資款為B,分包款為C。2016年4月30日已入賬物資款為B1,分包款為C1,2016年4月30日以后項目部門預計的物資款為B2,分包款為C2。則B1+B2=B,C1+C2=C。不考慮其他費用。

一是按照簡易計稅辦法選擇3%的稅率。

2016年4月30日前的稅費=(A1-C1)*0.03*1.12

2016年4月30日后的稅費=(A2-C2)/1.03*0.03*1.12

總稅費T1=(A1-C1)*0.03*1.12+(A2-C2)/1.03*0.03*1.12

二是按照一般計稅方法,分包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分包商多數采用簡易計稅方法交納增值稅,這里我們默認開發商選擇的稅率為3%)。

2016年4月30日前的稅收=(A1-C1)*0.03*1.12

2016年4月30日后的稅收=[A2/1.11*

0.11-C2/1.03*0.03-B2/1.17*0.17]*1.12

總稅費T2=(A1-C1)*0.03*1.12+[A2/

1.11*0.11-C2/1.03*0.03-B2/1.17*0.17]*1.12

三是比較T1與T2的大小。

如果T1

如果T1>T2,則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交納增值稅

2.供應商的選擇

當該小區配電工程選擇簡易辦法計算交納增值稅時,由于進項稅不可以抵扣,應選擇含稅報價低,經營規模大、信譽度好的供應商。當該小區配電工程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交納增值稅時,一方面,供應商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能否抵扣直接影響成本;另一方面,進項稅能否抵扣直接影響計入損益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金額。因此,在選擇供應商時應考慮是否可以進行充分抵扣進項稅。

本文采用綜合成本的概念,即采購的綜合成本=不含稅成本+(銷項稅額-進項稅額)×(1+城建及教育費附加稅率)

通常建筑企業采用兩種比價基礎,即以供應商的不含稅報價作為比價基礎和以供應商的含稅報價為比價基礎,本文以含稅報價作為比價基礎。

含稅報價相同的供應商選擇:選擇經營規模大、信譽好的供應商;選擇增值稅稅率高的供應商。含稅報價不同的供應商選擇:由于不含稅成本不同,同時成本相關的進項稅抵扣直接影響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最終對利潤也產生影響。我們通過測算各類供應商之間的報價平衡點,對供應商做出選擇。

假設某小區工程業務的銷項稅為Y,材料供應商有一般納稅人供應商甲,甲提供17%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乙,乙提供3%稅率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供應商的報價(含稅)分別為A、B。以下計算綜合成本相等時每兩個供應商之間的報價平衡點:

選擇供應商甲的綜合成本=選擇供應商乙的綜合成本。其中,綜合成本=不含稅報價+(銷項稅額-進項稅額)×(1+城建及教育費附加稅率)

A/(1+17%)+[Y-A/(1+17%)×17%]×(1+12%)=B/(1+3%)+[Y-B/(1+3%)×3%]×(1+12%)

平衡點為B÷A=86.55%,即:小規模納稅人的含稅報價=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報價的86.55%時,企業的綜合成本相等。

3.分包商的選擇

一是簡易辦法:應選擇經營規模大、信譽度好的供應商。

二是一般計稅方法:

在含稅報價不同的情況下,我們通過測算各類供應商之間的報價平衡點,對供應商做出選擇。

假設某公司小區工程業務的工程款為Y,分包商存在三種候選人,一般納稅人分包商甲,甲可以提供11%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分包商乙,可以提供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小規模納稅人分包商丙,丙提供3%稅率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分包商的報價分別為A、B、C。以下計算綜合成本相等時每兩個供應商之間的報價平衡點(B和C都是提供3%稅率的專用發票,我們只比較A和B):

選擇分包商甲的綜合成本=選擇分包商B的綜合成本。

A/(1+11%)+[Y/(1+11%)*11%-A/(1+11%)×11%]×(1+12%)

=B/(1+3%)+[(Y-B)/(1+3%)]*3%*(1+12%)

平衡點為B=84.04%A+8.51%Y,即: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或者小規模納稅人的含稅報價=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報價的84.04%與總包工程款的8.51%之和時,企業的綜合成本相等。

三、“營改增”下小區配電工程稅收籌劃的建議

(一)加強對稅收政策的理解

公司應組織財務、業務人員,進行相關的稅務知識的培訓,內容主要可以包括現行的增值稅相關的政策和建筑業“營改增”的增值稅政策。最大限度地滿足建筑企業相關人員的“營改增”相關知識需求。

(二)加強對財稅人員的專業培訓

由于“營改增”政策的全面實施,小區配電工程由原來的營業稅核算模式改為現在的增值稅核算模式,這對會計核算以及納稅申報提出了新的要求,工程會計、稅務會計應加強對小區配電工程核算模式以及建筑業“營改增”政策的研究,形成規范統一的會計核算模式以及納稅申報的填列方法。

(三)提高業務人員工程概算的準確性

由于工程概算會影響老工程的稅率的選擇,同時會影響新工程資金安排以及月度的納稅申報,這就要求業務人員通過對以往工程的規模,施工方案,供應商、分包商的比較,提高工程概算的準確度,促進財務人員做出較合理的稅收籌劃。

(作者單位為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淮北供電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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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改增”稅制改革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營改增”稅制改革對企業的影響,包括了公司決策層、業務部門、人事部門、財務部門等各個相關部門,本文主要討論“營改增”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一)“營改增”稅制改革對流轉稅的影響

“營改增”稅制改革主要是結構性減稅,不同行業稅負升降不一。這是由于不同行業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不同,除此之外,增值稅是對增值額征收的稅,稅負高低與可抵扣進項稅額有關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有關,不同行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同,導致稅負高低不同。

例如,對于建筑施工企業而言,從長遠角度來說,是一項減稅政策。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和設備等,由于其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在流轉環節都已經繳納了增值稅。但在繳納營業稅時,這些設備和材料又是營業稅的征稅對象,無法抵扣,導致重復征稅。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說,雙重稅負使行業利潤更低。“營改增”稅制改革,將解決建筑業材料設備重復征稅問題。而物流行業則相反,在改革初期稅收負擔可能有所增加,這是因為交通運輸企業的成本中占比比較大的是燃料費、過路費和人工費用,其中,只有燃料費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而過路費和人工費用都不能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文化創意行業將整體受益,因為文化創意產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而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相比之前5%的營業稅全額計稅,稅負減少。

(二)“營改增”稅制改革對所得稅的影響

“營改增”稅制改革對于所得稅的影響是通過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減少來實現的。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可扣除的流轉稅減少。這是由營業稅與增值稅在稅前是否能夠扣除決定。在“營改增”之前,企業繳納的營業稅都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的。而“營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稅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隨之增加。二是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進行扣除的成本費用將會減少。“營改增”之前,企業支付的勞務費用或交通運輸費用,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營改增”之后,由于這些成本費用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企業支付的成本費用中包含有進項稅額的那部分,就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營改增”稅制改革下稅收籌劃的主要思路

根據“營改增”稅制改革的具體情況和增值稅的征稅特點,本文主要從納稅人身份選擇、公司組織形式選擇、供應商選擇和利用稅收優惠四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一)納稅人身份的稅收籌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文和財稅〔2013〕37號文件的規定,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其中不僅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外,還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郵政儲蓄業、動產租賃的單位和個人。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的適用稅率主要包括四檔,包括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及13%低稅率,新增的11%和6%兩檔低稅率。其中,交通運輸業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界定為年應稅服務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適用增值稅征收率3%。

一般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因此,可以通過銷售額增值率這一指標對稅負進行分析。當應稅銷售額增值率較小時,即進項稅額比較充足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會比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低。反之,如果進項稅額不足抵扣,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往往高于小規模納稅人。這主要取決于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不同應稅銷售額增值率與稅負平衡點的關系。在這里我們可以建立一個稅負平衡點的模型,設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T,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t,不含稅銷售額為S,應稅銷售額增值率為x。

因此,可以得出不同稅率的稅負平衡點的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

若不含稅銷售額高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一般納稅人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相對較少,稅負高于小規模納稅人,反之,則低于小規模納稅人。對于含稅銷售額可以根據公式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再進行比較。因此,規模以下企業在選擇納稅人身份時,可以根據企業實際銷售額增值率,選擇適用一般納稅人計稅方法或者簡易計稅方法。對于規模以上企業,由于營業收入超過了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因此,可以通過拆分業務、分立公司等方式,享受小規模納稅人3%的征收率。

(二)公司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營改增”稅制改革主要為結構性減稅,由于適用征收率較低,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將有所下降。但是部門行業中存在企業稅負并未減少的情況,部門企業還出現稅負增加,這主要反映在一些人力資源成本相對較高的行業中,如咨詢公司、物流公司等。這些企業由于人力成本比重高,進項稅抵扣鏈條不完整,因此,一般納稅人6%的稅率導致稅負較重。如果通過公司分立的方式,將其分立成兩家規模較小的公司,則可使用小規模納稅人3%的征收率。

例如,A公司為提供建筑設計的公司,年不含稅營業額1000萬元,依照稅法規定應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適用6%的稅率。但由于公司人力成本占比重較高,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比較少,導致實際稅收負擔比較重,為了使企業的稅負有效降低,該公司采用分立方式,將原有公司進行分拆,將原設計公司分立為兩個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的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從而達到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的目的。

(三)供應商選擇的稅收籌劃

選擇不同供應商,可以降低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這是通過縮小稅基進行稅收籌劃的一種方法。稅法規定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必須以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抵扣憑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專用發票所列明的增值稅金額。由于一般納稅人采購商品或勞務的采購渠道不同,采購價格不同,可抵扣的進行稅額不同,承擔的稅負也就不同。一般來說,采購渠道主要有以下兩種:小規模納稅人或者一般納稅人作為供貨單位,從企業稅負考慮,企業應及時調整供應商的選擇方式。因此,盡量選擇與可以開具抵扣進項發票的供應商合作,以擴大其進項稅額的抵扣,降低企業稅負。另外,在選擇分包商時,應選擇具備專業承包資質且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合作,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盡量避免簽訂甲方供料合同,以期最大限度抵扣進項稅。

(四)利用稅收優惠的稅收籌劃

“營改增”企業在享用稅收優惠方面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免征增值稅,另一類是即征即退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項目主要包括殘疾人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個人轉讓著作權,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等。即征即退增值稅項目一共有4項,例如,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按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對于符合條件的單位,不僅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的優惠,也可以享受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優惠等。對于免征增值稅的項目,在“營改增”后,企業在進行稅收優惠的申請時,必須注意符合免稅的條件,關注稅收優惠的審批程序,建立檔案,保存好相關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三、“營改增”稅制改革下稅收籌劃的風險控制及建議

稅收籌劃的同時伴隨著籌劃的風險,因此,在稅收籌劃實務操作中,必須加強對籌劃風險的控制與防范,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加強發票管理和合同管理,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由于增值稅的發票管理較營業稅更加嚴格,“營改增”稅制改革后,應加強增值稅的發票管理,盡量選擇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企業作為供應商,盡可能增加進項稅額。另外,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說,加強合同管理也尤為重要。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需規范合同的簽訂主體,防止因公司名稱不一致導致無法抵扣的狀況,應加強總包和分包合同管理,以符合增值稅發票管理要求。

(二)加強企業各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協調

稅收籌劃是一項涉及企業架構、日常經營、投資籌資的綜合性工程,涉及到人、財、物等各方面的安排和籌劃,比較復雜的籌劃方案還需要公司決策層的支持。因此,在設計稅收籌劃方案時,一定要注意方案的可操作性,關注稅收籌劃的效益,這要求企業各職能部門,例如業務部門、人事部門、工程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各部門相互溝通協調,在追求稅收籌劃效果的同時保證不會對企業現金流、資本結構、日常經營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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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郵電通信企業;稅務籌劃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4)16—0148—02

1郵電通信行業營改增現狀

從1882年我國擁有第一部固定電話算起,距離現在已經有131的年歷史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迎來了郵電通信行業的空前繁榮,通過不斷的完善,逐漸發展為由電信網及運營、網上服務、通信設施等組成的格局。郵電通信行業具有很強的規模經濟性,前期需要高額的固定成本投入,而在營改增下,前期巨額的固定資產投入無法進行抵扣。加之郵電通信行業由原來3%的稅率上升到11%,稅負明顯加重,這又將成為郵電通信行業運營商們的第二大難題。改變原來的運營模式,重新規劃企業的營銷方案,這又將成為郵電通信行業運營商的第三大難題。面對這種形勢,各地方國稅局以及三大運營商都先后組織了公司相關財稅人員進行營改增的業務知識培訓,并且成立了營改增的聯合工作小組。面對營改增的大勢所趨,相關行業和各方面的人士也都在積極準備,以便在營改增到來之際能夠積極應對。

2營改增背景下郵電通信企業稅務籌劃存在的問題

2.1進項稅額抵扣

隨著郵電通信行業的不斷發展,民眾生活日益多姿多彩,三大運營商在基礎建設投入方面也可謂一次比一次多?!笆晃濉逼陂g,全國電信行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為14621.9億元,年均增長8.8%。其中由相關統計數據可知,前兩年投入處于穩定期,投資額處于2300億元左右。從2008到2010年的3年里,隨著3G網絡建設的不斷完善與成熟。以及2G網絡為滿足用戶高速增長需要繼續擴容和完善,迎來了新一輪投資高峰,電信企業固定資產3年年均投資額達3345.9億元大幅增長。其中,中國移動運營商在2009年時對3G網絡的建設及購置建造大量設備投入巨大;電信運營商1-5月份投入750.5億元,保持了2.7%的增長,到2009年3G網絡的建設將達到15%—20%的增長。中國移動運營商2012年4G網絡的建設投入更是高達了70億美元。中國聯通每年維持50到100億元人民幣投資建設規模。

郵電通信企業的人工成本高達成本總額的17%,在實際的經濟運行中,折舊與攤銷、招待、差旅、會義費、財務費用等等都無法進行進項稅額抵扣。三大運營商在經營過程中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相關費用雖無法與固定資產投入相比,但對于三大運營商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在營改增試點中,如不將這些費用納入抵扣范圍內,勢必會導致稅負增加。

2.2稅率上升

營改增后,郵電通信行業的稅率為11%,而在未實施改革前所繳納的營業稅率為3%。單從稅率來看,增長了將近4倍,這也就意味著,郵電通信行業改革之后,所繳納的增值稅也將會增長為將近原來的4倍。稅率提高后,三大運營商將會減少收益1000億元人民幣。面對直接的稅率上升,如果沒有國家出臺相關的稅收優惠,無疑會給三大運營商帶來經營上的困難,甚至會出現虧損的狀況。

2.3運營模式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將委托加工、自產、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那么此種銷售方式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对鲋刀悤盒袟l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手機銷售行為應當增收17%的稅率增收,語音服務按11%的稅率增收。因此,之前各大運營商推出的一些列活動都將會視為是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并且將增收更高的稅率,那么原本想通過此種銷售方式提高公司業績的運營商,在營改增之后,必須從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出發,重新制定銷售方案。

3營改增背景下郵電通信企業稅務籌劃的措施

3.1梳理涉稅業務、合理選擇適用稅率

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國家的增值稅率涵蓋了17%、13%、11%、6%幾檔稅率。郵電通信行業營銷業務涉稅范圍多,應梳理好相關的涉稅業務。為了適應不同稅目和稅率的業務,可單獨設置核算科目,便于計算相應的稅金繳納。在捆綁銷售的營銷模式中,分別核算,避免了視同銷售從高計征。

3.2結合企業經營狀況,合理選擇供應商

針對營改增的實際運營之后,分工日益精細,生產供應中難免會涉及到供應商選擇,合理的選擇供應商將可形成合理的進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抵扣將可抵減企業的應納稅額,減少應繳納的增值稅,增加企業的利潤。因改革的不完善,難免會涉及一些無法抵扣進項稅額的涉稅項目,以及未納入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試點的項目。因此,合理的選擇供應商顯得尤為重要,將是企業減少繳納增值稅的一個重要途徑。

公司應該進一步加強會計核算,完善增值稅發票管理和開具,取得進項發票的認證抵扣管理。

3.3適應增值稅管理要求,調整運營模式

營銷業務可以說是一個企業的核心業務,特別是對于郵電通信行業來說更是如此,適應營業稅改增值稅后的稅務管理要求,調整運營模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例如之前的視同銷售業務中,為吸引用戶、發展業務,電信企業通過促銷、宣傳或維系等方式向用戶贈送通信商品的。這種營銷行為就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如果考慮調整為贈送電信服務,那么就可以避免視同銷售行為的發生,同時又可以推動企業的經營業務的發展。之前的通信商品與通信服務組合成“套餐”進行捆綁銷售行為,可以對套餐結構進行優化,比如可以以不低于終端采購價格的金額確定終端售價,通過打折的方式提供通信服務,便于相應收入數據的歸集和稅金的計算繳納,也便于稅務將終端補貼調整為話費補貼。通過此種方式的推廣,不但適用營改增稅率改革后郵電通信行業稅金的優化,更可以很好的拓展企業的營銷業務。

3.4加強對國家政策了解,對企業做出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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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

一、營改增背景下對企業稅收的影響

(一)稅負不降反增

消除重復納稅、降低企業稅負是營改增方案實施的目的之一,但是從近年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情況來看,卻出現了稅負不降反增的現象。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營改增之后,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從表面上來看高于營改增之前適用的營業稅稅率。二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周期長、參建主體多,屬于勞動密集型的項目活動,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企業很難在成本費用支出環節取得足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不足,稅收負擔加重。三是營改增之前,企業享受營業稅差額征收的優惠政策,稅收優惠幅度較大,然而營改增之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更加復雜,并且稅收政策的優惠力度不足。

(二)稅務風險增大

營改增背景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環境帶來了巨大變化,導致企業在稅務管理中面臨著諸多不確定性因素,增大了企業稅務風險,易給企業帶來損失。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國家持續加大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力度,并將稅收調控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若企業未能及時了解和遵循最新稅收政策,則有可能使企業的納稅籌劃方案偏離稅收政策要求。二是增值稅納稅籌劃較為復雜,需要財務人員思慮周全,著眼于開發項目的全壽命周期進行籌劃。一些稅收籌劃方案雖然能夠降低企業稅負,但與此同時也降低了企業整體利潤額,所以會使企業面臨更大的資金壓力。三是由于稅務機關與企業財務人員對同一稅收政策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所以企業的納稅籌劃方案未必能夠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使企業面臨著納稅籌劃失敗的風險。四是企業納稅籌劃涉及多個稅種,若企業在項目經營周期內調整經營策略,則會直接影響到納稅籌劃方案的實施效果。

二、營改增背景下的企業納稅籌劃方法

下面從營改增之后房地產企業主要繳納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三大稅種入手,分析具體的納稅籌劃方法。

(一)增值稅籌劃方法

1.調整銷售策略。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銷售精裝修房產,并在買賣合同中注明精裝修費用,無需視同銷售。例如,A企業轉讓精裝修房產,裝修涵蓋電器、家具、裝飾等,其中電器、家具的購進價格為200萬元,銷售收入1000萬元,那么無需對電器家具征收17%的增值稅,只需要對1000萬元銷售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1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這樣一來,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可以通過銷售精裝房獲得節稅收益,而且還可以增加商品房的銷售優勢,滿足消費者多樣化的購房需求。2.優選合作方。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優選合作方,盡量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施工企業、材料供應商、勞務派遣公司合作。在項目合同中可約定甲供材料,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選擇材料供應商,獲取足額的材料采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進項稅額抵扣。在房屋銷售環節,企業可委托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勞務公司銷售房屋,獲取6%的進項發票用于抵扣。若企業采用自己的銷售隊伍開展銷售活動,則無法抵扣由此產生的人工成本。

(二)土地增值稅籌劃方法

1.合理選用定價政策。土地增值稅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在項目開發成本一定的前提下,項目增值額越高,適用的土地增值稅稅率就越高,對企業稅后利潤會產生直接影響。所以,企業必須要合理確定房地產售價,準確測算土地增值稅和稅后利潤,選取節稅收益最大化的定價策略。例如,A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開發項目準許扣除的進項稅額為3300萬元,現有兩套定價方案:方案一,房地產銷售收入為4900萬元;方案二,房地產銷售收入為5000萬元。方案一的土地增值額為4900-3300=1600萬元,增值率為1600/3300=49%,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為30%,應交土地增值稅1600×30%=480萬元,稅后利潤為4900-3300-480=1120萬元;方案二的土地增值額為5000-3300=1700萬元,增值率為1700/3300=52%,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為40%,應交土地增值稅1700×40%-3300×5%=515萬元,稅后利潤為5000-3300-515=1185萬元。通過方案對比可知,雖方案二的應交土地增值稅較大,但稅后利潤卻較高,所以應選用方案二。2.借款利息籌劃。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若能夠按照轉讓項目劃分利息支出,且金融機構可開具相關證明的,準許在稅前扣除。若企業不能在項目開發與其他生產經營之間準確劃分借款利息支出,且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則要按照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兩項之和的5%作為利息扣除限額。所以,企業可在比較兩種利息扣除方式帶來的節稅收益之后,最終確定利息扣除方式。3.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若房地產企業的開發項目定位于普通住宅,則可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率未超過20%免征土地增值稅的這一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例如,A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住宅項目,房屋銷售收入為4000萬元,允許扣除項目費用為3200萬元。在納稅籌劃之前,該住宅項目的土地增值額為4000-3200=800萬元,土地增值率=800/3200=25%,根據土地增值稅的相關規定,該項目適用的土地增值稅稅率為30%,應交土地增值稅=800×30%=240萬元,稅后利潤=4000-3200-240=560萬元。在納稅籌劃之后,將房屋銷售收入降到3840萬元,允許扣除項目費用仍為3200萬元,土地增值額為3840-3200=620萬元,增值率為620/3200=19%,可以享受到免征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稅后利潤為3840-3200=640萬元。經過納稅籌劃的稅后利潤比納稅籌劃之前多640-560=80萬元。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

1.延遲納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行稅法對企業所得稅可彌補5年虧損的這一規定進行籌劃。為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企業可在相關文件規定允許的范圍內,采取推遲完工時間的方式延遲納稅,用以彌補企業項目建設前期的虧損。2.利用稅前扣除項目。房地產企業要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用足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的抵扣限額,合法增大稅前扣除項目數額,降低所得稅計稅基數。

篇9

營業稅改增值稅作為我國目前最重要的稅制改革措施,自2013年從在交通運輸行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試點實施以來,改革范圍逐步擴展到經濟市場的各行各業,對于完善我國稅制體系,實現稅制管理方面的結構性減稅,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營改增”改革的持續深化,酒店服務行業納入“營改增”稅制改革范圍已經指日可期。實施“營改增”以后,由于企業納稅的稅率、計稅方法都將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因此,對于酒店行業的稅負也會產生直接的影響。深入分析“營改增”對酒店行業稅負的影響,完善“營改增”政策在酒店服務行業落地以后的納稅籌劃管理準備工作,已經成為企業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這對于提高酒店企業對外部政策環境與市場形勢的適應能力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酒店行業“營改增”實施的政策背景分析

營業稅改增值稅是國家一項重大的稅制改革,在試點實施以來,國務院曾經明確提出要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全面完成“營改增”改革,因此酒店行業的“營改增”政策勢在必行。在酒店行業等生活型服務行業的增值稅稅率方面,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稅率或定在6%左右。然而“營改增”的實施卻也面臨著困難重重的問題,如現階段我國的酒店很多是基于其他的實體企業,特別是以基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交通運輸企業等等,在增值稅發票的開具上,如何確定營業稅納稅稅率的主體,以及營業稅改正增值稅以后,酒店行業是否可以向其客戶群體開具增值稅發票等等,這些都是直接關系到酒店企業稅負的問題。因此,深入分析“營改增”以后對酒店行業的效益影響,應該全面的分析“營改增”政策對于酒店行業的具體稅負影響,進而合理地制定“營改增”政策的稅務籌劃措施。

三、酒店行業“營改增”以后稅負影響的具體分析

(1)酒店行業的經營情況分析。具體的分析“營改增”政策對于酒店行業稅負的影響,首先,應該準確地掌握酒店行業的經營狀況,尤其是收支項目等內容?,F階段,在酒店企業中,經營的業務內容主要是住宿與餐飲。因此,收入內容主要是通過住宿與餐飲實現。支出項目則主要包括了酒店企業的員工工資支出、食品酒水類成本支出、低值易耗品支出、水電燃氣供暖等能源費支出、外購服務支出、固定資產類支出、其他運營支出等幾類項目。其中員工的工資支出、外購服務類支出以及其他類支出等并無進項稅項目,而材料采購、能源支出等則可以獲得進項稅稅額。

(2)酒店行業稅負分析。在實施“營改增”改革以后,在酒店的銷售收入的計算分析上,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因此在進行酒店的增值稅納稅稅額的計算上,計算公式為銷項稅額=酒店行業的銷售額×稅率/(1+稅率);應納增值稅=酒店行業的銷項稅額-能獲得可抵扣發票額;其中增值稅額比例為應納增值稅/銷售額;結合酒店行業當前的經營狀況下,“營改增”政策對酒店行業的具體稅負影響突出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酒店行業作為非常典型的現代服務行業,由于成本支出中人力資源成本所占的比例相對較高。所以在營業稅中人力資源環節的增值額相對較高,如果酒店企業的人力資源成本在酒店企業的總支出中所占比例較高的情況下,“營改增”政策會造成酒店企業稅負的大幅增加。第二,酒店企業在經營運轉過程中,酒店企業前期的固定資產投入數額非常高,而企業正常運轉以后的物料投入相比固定資產的投資較少。因此,酒店前期項目建設中的建設成本占到酒店總投入比例較大,但是這一部分支出如果無法實現進項抵扣的話,同樣也會造成酒店企業“營改增”以后稅負的增加。第三,酒店行業的運轉過程中,由于供應商非常的多,尤其是對于食品原料等,供應商不僅規模小,而且常常是個體戶,這些原材料的采購成本中,有相當一部分比例難以取得相對應的進項稅發票,因而會造成酒店企業一些采購產品無法抵扣進項稅,并進一步造成酒店企業稅負的增加。

四、“營改增”以后酒店企業最大程度控制稅負的措施分析

(1)成本控制管理策略。在成本控制管理方面優化管理降低增值稅額,需要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集中在人力成本、固定資產管理以及供應商選擇上。首先,針對人力資源成本無法獲得進項稅抵扣的問題,酒店企業可以積極地探索采取服務外包的方式,將企業的內部的增值額逐步的轉移到外部,進而降低應納稅額。其次,在固定資產的購置上,酒店企業如果進行改造建設時,特別是裝修計劃,盡可能地控制時間,在增值稅改革推行之后全面展開,已盡可能地增加增值稅的可扣除額度。第三,針對酒店企業經營所需要的所有材料采購,尤其是針對鮮活食品等材料,應該盡量選擇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特別是專業合作社等,以免由于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造成自身的稅負增加。

(2)市場策略的調整。在“營改增”實施以后,酒店企業根據營業額的不同將會劃分為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下游產業鏈提供增值稅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則不能提供。因此,實施“營改增”以后,在酒店企業的稅務籌劃上,應該充分考慮“營改增”的產業鏈環環抵扣的特點,與酒店的下游企業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盡可能地提高酒店企業的市場效益。對于一些小規模的納稅人,由于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稅負雖然會有所下降,但由于無法出具增值稅發專用發票,同樣會造成客源吸引力的減弱。因此,應該注重通過價格優勢,積極的拓展市場。

(3)提高酒店企業的納稅籌劃水平。酒店行業“營改增”實施以后,企業管理部門應該更加重視財稅方面的管理,尤其是按照成本效益的原則進行企業的納稅籌劃,以科學合理、合法合規的納稅籌劃來降低企業的稅負。在酒店企業的納稅方案的籌劃制定上,應該確保稅收籌劃的前提就是嚴格遵守企業的稅法法律以及法規政策,避免由于各種非法逃稅行為造成稅務機關的罰款。

(4)做好稅收銜接以及稅負突變的準備措施。“營改增”政策在酒店企業正式實施以后,在實施的初期,由于可能國家在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會造成酒店企業出現一些不適應的現象,這就要求企業必須提前分析“營改增”政策可能造成的各種影響,準備好“營改增”的相關銜接處理配套措施。同時,在“營改增”實施的初期,由于企業在進項稅抵扣、增值稅發票開具以及納稅籌劃方案制定等方面可能缺少相關籌劃經驗,導致稅負增加,在這種形勢下,企業更應該準確全面的分析稅負組成,并進一步的深入分析降低稅負的具體可行措施。

五、結語

“營改增”作為結構性減稅的制度改革措施,并非簡單的普惠制稅制改革,對于酒店行業的稅負產生的影響也就必然是多方面的。酒店財務部門,應當深入細致的分析“營改增”對于企業稅負的具體影響及其主要影響權重因素,進而預先制定“營改增”實施以后的應對策略,以降低企業稅負的劇烈波動,確保酒店企業的平穩發展。

(作者單位為青島萬達艾美酒店)

參考文獻

[1] 王紅艷.營改增對企業效益影響探析[J].財經界(學術版),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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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納稅籌劃;稅收收益;企業價值

通過有效的廣告宣傳促進產品銷售,鞏固已有的市場,開拓新市場,成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納稅事項進行設計、運籌,科學地安排經營、投資、理財活動,合理地降低稅負,以獲得最大經濟利益的一系列籌劃活動的總稱。企業在進行廣告宣傳策劃時,應當考慮所采用的宣傳方式,因為不同的廣告形式可能導致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因此廣告宣傳策劃有必要進行納稅籌劃,使企業既達到了宣傳產品的效果,又可以節約稅收成本。

《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但納稅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同時符合3個條件:第一,廣告是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第二,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的發票;第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除了通過媒體的廣告外,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不超過營業收入的5‰的,可據實扣除。

案例一:2007年3月,凱悅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悅公司)為擴大產品宣傳,促進產品銷售進行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如下:

方案一是公司自己進行策劃、實施。采取在各個專賣店掛橫幅及高速路口制作廣告牌的方式宣傳新產品,先委托光華公司制作橫幅、廣告牌,然后向工商等部門申報,經審批后懸掛橫幅、安裝廣告牌。這種方案大致需要費用90萬元;方案二是委托S廣告公司進行策劃、設計并通過電視臺播出,需要費用98萬元。如果單純從費用上比較,公司自身操作比廣告公司操作要節約8萬元。但根據稅法規定,企業自身操作只能作為業務宣傳費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扣除比例不超過營業收入的5‰;而通過廣告公司操作則可以作為廣告費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扣除比例為不超過營業收入的2%。兩項費用在稅前的可扣除比例不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相對低,納稅申報時容易引起納稅調整。分析如下:

凱悅公司2007年實現銷售收入10 000

萬元,則銷售收入的2%為200萬元;銷售收入的5‰就是50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通過廣告公司操作,花費的廣告費98萬元可以全額扣除,而企業自身操作花費的費用即業務宣傳費90萬元中按規定只能扣除50萬元,還有40萬元不能扣除,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10萬元。

可見,通過廣告公司操作比自身操作要節約所得稅10萬元,為公司增加2萬元利潤,因此,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在同樣的宣傳效果下,廣告公司策劃、設計的方案有利于減輕稅收負擔,從而使公司獲得最大的稅收收益。

納稅籌劃是有時效性的。2008年1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按照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都可按年銷售收入的15%在稅前扣除,如果仍然按案例一的事項計算,則在企業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 500

萬元。廣告公司策劃的廣告費支出98萬元可在稅前全部扣除,作為營業費用可抵稅24.5萬元;而企業自身策劃在同樣的宣傳效果下直接費用支出90萬元也可在稅前全部扣除,比廣告公司策劃節約費用8萬元,可抵稅22.5萬元。

綜上分析,從抵稅效果看,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廣告公司策劃可以減少納稅2萬元,但從現金流出量看,企業自身策劃可以減少現金流出6萬元。

可見,2008年新稅法實施以后,在不影響宣傳效果的前提下,通過自身策劃、設計進行產品宣傳應是凱悅公司的最佳選擇。

案例二:凱悅公司為擴大產品宣傳,向電視臺提供各種款式的服裝,由電視臺主持人著裝以宣傳企業的產品。2007年提供各種款式的女裝1 000套,成本60萬元,公允價值100萬元,公司作為業務宣傳費進行會計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1 1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 000

貸:庫存商品 600 000

從增值稅角度講,公司此筆業務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70 000元。從所得稅來講,稅法規定,業務宣傳費不超過公司營業收入的5‰的部分,可以在稅前全部扣除。凱悅公司2007年銷售收入10 000萬元,稅前扣除額為50萬元,則減少應納所得稅額16.5萬元。實際上,企業應該將此項業務分別按視同對外銷售和用于業務宣傳兩項業務進行處理。一方面應該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要按照視同銷售調整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按照規定的稅前扣除比例調整業務宣傳費。

因此,凱悅公司在稅務機關認可的情況下,將此筆業務作為業務宣傳費處理與贊助行為相比,可以為公司減少繳納企業所得稅16.5萬元。但是這種行為如何界定,屬于捐贈、贊助還是業務宣傳?是值得注意的一個問題。如果屬于捐贈,從企業所得稅角度講,屬非公益性捐贈,此類捐贈支出不允許扣除;如屬于贊助,也不允許稅前扣除,就不能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當然,這種行為的目的毫無疑問是擴大產品宣傳,提高產品知名度,所以可以界定為業務宣傳費。但是企業對于此類業務的籌劃必須通過稅務機關的認可才可以實施。

按照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稅法規定,凱悅公司上述業務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 500萬元,那么作為業務宣傳費計入銷售費用的117萬元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少繳納所得稅29.25萬元。

當然,無論界定為捐贈、贊助還是業務宣傳,都必須按視同銷售行為依法繳納增值稅。另外,此項業務如何進行界定,目前稅法還沒有明確規定,凱悅公司作為業務宣傳費進行處理,獲得了財務收益,但必須獲得稅務機關認可,否則如果被界定為捐贈或贊助,則收不到預期效果,也無法實現納稅籌劃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