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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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20xx年5月15日以粵交基〔20xx〕634號 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公路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高速、一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的新建、改(擴)建工程和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鼓勵公路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賬,及時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八條 監理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理管理,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發包人。
第九條 除承包人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分包項目的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工地試驗室應當由合同段承包人設立并獨立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十條 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和類似工程經驗的單位。對不得分包的關鍵工程和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許分包的關鍵工程至少一項以上。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單獨招標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再進行分包。
第十一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注冊資金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件;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施工業績、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五)具有其他資格條件(見附件1)。
第十二條 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分包行為管理,合法專業分包分為一類分包和二類分包兩個類別,分類原則和有關要求如下:
(一)一類分包:對于綜合、復雜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將單座中橋、大橋、中隧道、長隧道和其他質量、安全風險較高或者技術要求較高的分項工程進行專業分包,以及分包費用總額超過承包人施工合同額30%以上的分包均屬于一類分包。一類分包的分包人資質和類似工程業績應當滿足施工合同招標文件對分包專業工程對應的專業資質和專業施工業績的強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業、鋼結構制作安裝、斜拉索制作安裝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專項工程時,還應當同時符合相應資質等規定要求。特大橋梁、特長隧道、特大斷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類分包:除一類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為二類分包(見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
第十三條 承包人擬分包的專項工程的范圍和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確。
未列入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照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以及工程實施中承包人和發包人一致認為對特定專項工程實行專項分包,有利于項目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相應條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標投標方式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五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參照本實施細則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2)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應當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
第十六條 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分包合同前,對分包人的資質、業績、擬派駐的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等情況進行核查。在報請監理人審查時,同時將分包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等提供給監理人審查。
第十七條 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工程實施前,將監理人審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未經備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實施。審查、備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備案申請。承包人將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選定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并填寫《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備案表》(見附件3),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審查。監理人按照相應要求,對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
(三)發包人備案。發包人將經監理人審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核、備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臺賬。發包人應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明確管理部門,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臺賬》(見附件4),指定具體責任人和聯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約情況,并每季度報上級管理單位。
第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九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承包人的質量、安全生產、工期進度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承包人管理,導致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分包項目應當實行合同考核確認,以此認定進場專業施工分包隊伍與所簽訂合同承包人主體的符合性,據此撥付動員預付款。在進場初期,承包人項目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確認表》(見附件5),經監理人核查,報發包人確認。
第五章 勞務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選擇勞務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任務,應當參照《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6)與勞務合作人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并建立勞務合作合同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合同中應當附加勞務合作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一)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勞務合作單位的管理,編制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每季度對勞務合作情況開展一次檢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做好勞務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教育,堅持培訓后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持證上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勞務作業人員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范勞務作業人員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人應當按照合同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勞務作業人員施工生產安全。
第六章 行為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違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經監理審查或者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八)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違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一)承包人未對其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和有效管理,任由勞務合作人違規作業的;
(二)勞務合作人自帶施工機械設備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諾到位的機械設備),獨立完成分項、分部工程的;
(三)勞務合作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四)勞務合作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采購主體及方式。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相關采購時,必須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分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承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九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在交工驗收證書中明確分包人及其承擔的工程內容、工程量、質量、安全等情況。經發包人備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與發包人提出業績證明申請時,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依照分包合同據實共同出具。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嚴格遵循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承包工程和分包專項工程的會計核算。分包工程款項的結算支付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對所承包、分包的工程應單獨記賬,并按照規定進行核算;
(二)分包結算支付內容應當與分包合同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當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項應當根據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進行結算,不得以預支工程款、借款等名義回避結算;分包工程款應當通過承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
(四)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分包人財務賬戶的監管,并簽訂資金賬戶監管協議。
(五)發包人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對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員工資發放實施監督檢查,建立動態用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臺賬,每季度末報發包人備案,確保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建立用工實名制、人員進退場等級考勤制度,推行銀行卡直付工資。當出現分包人內部人員投訴、聚眾討薪等涉及資金使用問題時,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時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支付相關資金。當情況嚴重且拒絕配合承包人處理的,信用評價等級直接降低一級。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分包行為的管理納入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范圍,按照職責履行監督檢查,有權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勞務合作人的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營業執照和主要人員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及職業資格證書等,質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臺賬文件、資料等;
(二)進入工地現場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三)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提供說明;
(四)查閱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
(六)發現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亂、財務賬目不清,工程質量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發包人責令承包人將分包人清退出場,并將其從業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 公路工程建設實行實名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查處,并以適當的方式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承包人應當對分包人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并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分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和監理人報告承包人的嚴重失信行為。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信用評價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對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具體評價辦法和標準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內容和標準》(附件7)。
分包人對承包人存在的嚴重失信行為可以直接上報給發包人,發包人應當進行核實,并作為發包人對承包人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分包人信用評價等級分類及對應分值等參照廣東省公路施工分包企業信用評價的規定執行。
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納入信用評價體系進行信用管理。發包人上報評價結果的格式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匯總表》(附件8)。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在信用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公路工程建設中的轉包、違法分包和違法勞務合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包人、分包人的違法、違規記錄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發包人上報的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并在信用管理平臺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業施工企業完成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勞務合作,是指承包人、專業分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與其他勞務分包企業合作完成的以勞務作業為主的施工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勞務合作人、本單位人員、專項工程等術語含義如下: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勞務合作人,是指具有勞務作業資質的勞務施工企業。
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專項工程,是指本實施細則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中規定的相應工程內容。
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
違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
篇2
關鍵詞:路橋工程;施工過程;原因分析
1、路基施工技術措施
路基填筑前先對軟基采用振沖碎石樁、鋪設土工格柵及土工布等方法處理,然后進行填筑。填筑采取水平分層,縱向分段。膨脹土施工按照當地自然氣候環境,合理選用施工機械設備,分段流水作業。合理選定作業區段逐個工序向前推進,同時加強監控量測。加強壓實,分段快速完成、快速封閉、加強防護、強化防排水措施。
路塹施工前先做好塹頂截、排水設施,并且隨時檢查。開挖區保持排水系統暢通,并與原有排水系統相適應,保證邊坡穩定。路塹石方施工采用梯級、淺孔,塹坡面預留0.3m整修層,光面爆破或爆破至設計位置,縱向分段,水平分層。開挖前,根據現場地形測量、地質調查及水文情況等到進行爆破設計,確定爆破梯段高度、鉆孔布置、臨空面設置及施工段長度,從而確定有關參數、網絡布置及起爆順序,形成實施性施工方案,報批后進行試驗性爆破,修改爆破參數,具體施工中,根據地質變化及時修正爆破設計。路塹土方開挖以挖掘機分層分段挖裝,8-15t自卸汽車運輸。石質路塹開挖采用YT-28型氣腿式鑿巖機鉆孔,縱向淺孔、非電毫微差起爆控制爆破,預留光爆層。膨脹土段落內的路塹邊坡施工時采用邊開挖邊防護的方式進行施工。邊坡開挖后未進行防護的及時用塑料薄膜覆蓋,防止被雨水破壞拉槽。路基加固、防護及附屬工程按路基施工順序相繼進行。
填土路基施工時,嚴格控制填料的含水量,必要時進行晾曬或灑水。路基填筑施工中,采用分層壓實,層厚不大于0.3m,用推土機攤鋪、平地機整平。適當加寬填筑寬度,確保刷坡后邊坡的密實度。采用重型壓路機分層壓實,確保壓實質量。路基填料的壓實根據不同填料采用環刀法、灌砂法、核子密度儀法及K30進行檢測。路基每填一層,對其中線、路基寬度、壓實度進行檢測,檢測頻率不少于規范規定值。合格后方可填筑下一層。
2、公路跨線橋施工技術
首先,鉆孔樁采用反循環鉆成孔,導管灌注水下混凝土;明挖擴大基礎采用挖掘機開挖,人工配合清理。挖孔樁基礎采用人工開挖,機械提升。大中橋墩身模板采用特別設計的大塊鋼模板,橋臺模板采用定型組合鋼模板。機械加工鋼筋,人工現場綁扎,混凝土拌合站集中拌制,混凝土攪拌運輸車運送,泵送混凝土入模,插入式振搗。橋涵用混凝土在拌合站集中拌合,混凝土車運輸,混凝土泵泵送入模,機械振搗。
公路跨線橋。先將該段路基挖到路肩設計高程,然后準確測放出橋臺位置,人工配合挖掘機挖基,支立鋼模板澆注橋墩臺混凝土,在預制場集中預制鋼筋鹼空心板梁,人工配合汽車吊吊裝架設。空心板梁吊裝架設完成后,進行橋面及橋臺后回填土壓實。
依據設計資料準確測定橋梁位置及橋臺基坑中心線、方向、高程。根據地質、水文資料,結合現場情況,確定開挖坡度、支護方案和防排水措施。橋頭路基及錐體填土待橋臺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后方可進行,填土密實度達至最佳密實的93 %,并加強排水措施。錐體護坡在填方基本穩定后鋪砌,坡面掛線,砌面平順。架梁前,復測橋梁中線,將支座底板十字線用墨線畫在支撐墊石頂面,作為支座安裝時的基準線。橋梁落位后,檢查橋梁中線、支座十字線偏差及支座板與支承墊石之間的密貼情況,如超限,將梁吊起,重新調整對位,直至符合規范要求。空心板梁混凝土澆筑時,確保兩次混凝土澆注間隔時間在混凝土初凝前完成,以確保混凝土質量。
涵洞基礎采用挖掘機開挖,人工配合。軟土范圍內的涵洞基礎采用旋噴樁、漿砌片石等方法加固完畢,再進行涵洞主體施工。主體及附屬人工掛線砌筑,砂漿機械拌制,It機動翻斗車運輸。另外,蓋板涵蓋板、水溝蓋板等采用預制場集中預制,現場吊裝或人工安裝。蓋板箱涵開工前,現場測放箱涵位置,核對圖紙所示箱涵位置、方向、長度、出入口高程以及與既有溝槽、排水渠道的連接,如有不符,及時提出處理措施,報監理工程師審批。挖好地面截、排水溝,防止地表水浸入基礎。軟土地段的涵洞基底采用旋噴樁、漿砌片石等方法進行處理。蓋板箱涵主體完成后,清理結構表面雜物及塵土,按設計要求鋪設瀝青浸制麻布防水層,接縫搭接寬度不小于10厘米。沉降縫上下垂直,寬窄一致,填縫前清掃干凈,并保持干燥,填塞密實,填塞材料進行防腐處理。涵洞處路堤填筑在涵身結構達到設計強度后進行,從涵身兩側同時對稱、水平、分層施工,并碾壓密實。涵洞兩側緊靠邊墻的部分不得用大型機械施工,采用人工配合小型機械的方法夯填密實。當涵頂填筑厚度超過1.0m后,方可通行大型機械。涵洞進出口溝床整理順直,鋪砌工程與上下游導流排水設施圓順、穩固。
3、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建立施工安全保證體系,為實現安全目標,本項目工程設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者的安全生產領導組,下設安全質量環保部,安全質量環保部設專職質檢工程師;工程隊設立以隊長為首的安全生產小組,下設安全檢查員,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產監督、保證體系,對施工生產實施全過程監控。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提高和增強安全意識,經常對員工進行遵章守紀的安全教育,建立、完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管理人員的權限,抓好逐級負責制的落實。施工現場做到布局合理,場地平整,道路暢通,機械設備安置穩固、材料堆放整齊,用電設施安裝觸電保護器,為安全生產創造良好的環境。施工現場設醒目的安全標語和安全警示標志,提示工人注意安全。施工現場便道邊坡穩定,并做必要防護。■
參考文獻
篇3
(一)施工單位水平漁目混珠
特別是有些以街道為業主的投資規模相對較小的項目,不實行招、投標,或施工單位與中標單位根本不同一家,這就折射出一些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為了收取管理費,允許沒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掛靠其名下,以他的名義承攬工程,但事實上這些施工單位沒有技術和資質,其管理水平也很低,是有名無實、虛有其表的偽施工企業。這些管理問題都是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也給工程監管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二)建筑材料質量參差不齊
目前,材料質量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鋼材引起的工程質量事故,一方面是鋼材本身材質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沒有嚴把質量檢驗關。(2)半成品或成品材料質量不穩定。拿橋梁橡膠支座為例,有一省道工程交工驗收時,競然有超過60%的橋梁橡膠支座不合格。(3)機械設備包括設計設施、施工機具、檢測設備等,這些設備是現代化工程建設和質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設施。但在施工中未進行動態管理,未及時更新和檢修設備,定期校核計量用具、機械設備故障,這也給工程質量埋下安全隱患。
二、提高公路工程監管的幾點建議
針對公路工程中存在的種種監管問題和不足,為了提高公路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效益,保證施工中的安全監管和建成公路的使用質量,在施工中必須要要對工程施工進行合理、科學的監管,從而保障道路工程的正常使用。其在施工中常見的加強措施和建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規章
2012年,隨著省政府300號令的頒布,省廳相繼出臺了《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等配套規定,這些都為我們以后在工程監督管理提供依據。工程質量保證體系是貫穿整個工程建設全過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制度應跟隨著時代的進步而不斷更新,我們盼望相關的管理規章制度,是集工程開發、質量監督、工程監理三種管理方法之優點,能實現工程質量形成過程各階段各自職能與其參建施工單位之間的內部聯系并行成一個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使其能在工程管理和施工管理中互相配合和互相傳遞信息,從保證工程整體最佳效益出發,在施工準備、建材采購、工序控制、檢驗試驗、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產品保護等各質量環節中有效地發揮其監督和指導作用[1]。
(二)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管
根據《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設置暫行規定》、《浙江省公路水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管理辦法》嚴格監管施工現場,加強對安全生產人員的安全教育管理,特別是一線班組人員的安全交底程度等,規范安全生產臺帳的管理,監理應嚴格審批施工單位提供的施工方案,不走過場,從源頭把關。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建立了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管理組織體系;是否配備了足夠的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的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提供了負責安全的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是否明確;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施工措施是否得力;施工安全標志標牌準備是否規范齊全等,對準備不充分,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施工單位,不予審批。充分發揮企業自查和安全監督的作用。
(三)充分利用中介機構和社會力量做好工程質量監管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監督管理工作應及時調整思路,省政府300號令的亮點之一就是在工程交(竣)工驗收階段引入了檢測數據市場化,重要部位的檢測數據交由中介機構來完成。突出建設單位是工程實施的主體責任單位。建設單位要重視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公司、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發展的支持,充分依靠、發揮它們對質量監督的技術輔助作用,同時也要加強對其履行質量責任情況的監督力度,以此來達到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實體質量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目的。也就是說,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應對工程質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評價,而是通過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公司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所作合格結論進行抽檢核查的方式來間接達到調控目的。
(四)加強對施工單位的安全教育
公路施工的安全問題“無時不在”,施工管理人員的疏忽大意就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只有現場監督管理人員及全部施工人員都把安全意識徹底落實到自身身上,才能有效的杜絕道路施工中安全事故的發生。路政大隊應定期召開施工安全會,組織施工單位學習公路施工作業環境的特點、違章施工作業的危害性以及《公路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施工安全方面的有關規定規程。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要求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時刻緊繃安全弦,使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真正做到規范化、制度化、有效化、經常化[2]。(五)加強質監機構的力量從事公路工程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同于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專業人員,對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不僅要求具有與所從事專業相適應的理論知識,要有工程一線施工經驗,還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我省縣級質監督機構起步晚,力量弱,加強人才引進和提高專業水平是今后發展的重點。
三、結束語
篇4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建筑行業迎來了高速發展機遇期,同時也對工程的規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從建設工程分包的相關概念入手,詳細介紹了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的界定,并分析了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的法律后果,以期為規范建筑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關鍵詞:建設工程;分包;違法界定;法律后果一、引言
目前建設工程中,盡管有些利益是不正當的,承包人依然為了利益違反道德的現象層出不窮,最典型的就是近年來存在的對承包建設工程進行“分包”與“轉包”,且不符合我國建筑相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進而影響到我國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因為這些行為的違法性,許多問題由此產生,最明顯的就是產生合同糾紛,以至于使工程質量和使承包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時,這些違法行為也容易造成承包方、分包方和轉包方之間形成欠款、違約等風險,容易引發大量的經濟糾紛和訴訟,不利于建設工程承包人權利的實現。
二、建設工程分包的相關概念闡述
(一)建設工程與建設工程合同的概述。建設工程一般分為四個步驟,先是對工程進行勘察,然后根據勘察情況來對工程進行詳盡的設計,之后在一切準備妥當后進行施工,最后是進行竣工后的驗收。它是包括房屋的建設、設施、配套線路、裝修以及管道等各種設備的安裝。我們通常是通過管理合同來對工程的造價、進度以及其質量進行調控。如果按照流程,建設工程合同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勘察、設計以及施工合同。所以,當承包人承包了工程而發包人支付了相應的金額就形成了建設工程的合同。
(二)建設工程分包的本質。以下有幾種觀點存在于現今的有關分包的法律中:(1)由第三人執行分包行為;(2)分包在一定程度上也尊重了發包人的意見,比如在選擇第三人以及關于其所分配任務上,發包人也可以提出意見或建議。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分包也具有債的轉讓性質,在理論上和債務的代替履行相似;(3)債務移轉中包含著分包,分包也就是所謂的“并存的債務轉移”。
(三)建設工程分包的含義。分包單位從總的承包單位那里得到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兩者之間有著一種連帶的關系,這種關系表現出來就叫做分包。
(四)建設工程分包的種類。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是分包的兩種類型。專業工程分包要求相應的建筑企業要具有一定水平的資質,并由總承包企業將專業工程的任務分發下給分包人,這時,在他們中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法律的關系,并且要向發包人承擔共同的連帶的責任。
三、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的界定
(一)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的界定標準。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國務院對于違反分包行為的情形在第78條第三款中有以幾個方面的概括:(1)未能達到合格條件擁有足夠資質的單位卻得到了總承包單位建設工程的發包;(2)承包單位把其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發包給那些沒有進行合同明確約定的,并且建設單位也沒有對其進行認可的單位了;(3)總承包單位不是把部分工程發包給其他單位,相反的卻是把其主體的結構分發出去;(4)二次分包的行為存在于分包單位中。
筆者根據總結,認為下面有幾點可以作為判斷是否存在違反分包行為的依據:1、在分包關系中,主要是涉及了三方的利益和關系,分別是承包人、發包人以及分包人,這是從行為的主體上來分析的。(1)發包人有權對分包工程進行一定程度上的準許接受記憶認可;(2)分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和對分包工程承擔相應的責任風險;2、分包的工程是否具有可分包性是非常重要的,其自身必須到達分包所要求的條件才可以進行分包,這是從行為對象上來分析的;(二)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的類型變化。
首先,如果行為的主體不能夠到達分包工程所要求的相應的條件,或者在沒有得到發包人許可的情況下進行了分包行為,這時就屬于違法分包的第一大類型。從其資質上也可以進行判斷,如果其具備了分包人的資質合格又具備了相應的等級許可就可以進行分包。
其次,根據分包性是否存在建設工程中,下面三種類型可以對違法的分包行為進行一個概括:(1)在建設工程中,工程的主體結構被分包給了分包人;(2)承包人把一些專項工程進行分包,而這些工程沒有列在投標文件內;(3)一些明文規定的不可以進行分包的專項工程被承包人進行了分包;(4)些非常重要的以及不能運用在專業施工中的工程被承包人進行了分包。
再次,以下幾種情況說明了不具備一些形式的違法分包行為:(1)分包合同的簽訂沒有按照一定的法律;(2)招標發包沒有按規定進行;(3)建設工程的交易中心中沒有找到分包招標的活動;(4)在招標投標監督機構中沒有分包合同的備案。
最后,在一定的法律標準下,行為主體的違法分主要分為下面幾種情形:(1)分包被發包人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分解;(2)發包行為由發包人進行了明確的指定;(3)應該由承包人進行管理和監督的分包工程沒有得到相應回應;(4)分包人的二次分包行為。
四、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法律后果。1、合同的無效性。違法分包合同的無效性是有法律根據的,這不僅在《司法解釋》可以找到相應的條款,在許多的地方法院也有一系列的文件來證明。不僅在《合同法》中分有三方面來對違法分包行為進行處置,分別是按錯進行責任的承擔、對財產的返還以及對折價進行補償,在《司法解釋》中,對于無效合同中的工程的結算、質量保修這些問題進行了處理。2、怎樣賠償以及結算無效的合同損失。承包人以及分包人必須對在因為違法分包工程中出現的質量不過關不達標所造成的系列問題進行連帶的責任賠償,這是根據《司法解釋》以及《建筑法》的標準得來的。根據《司法解釋》中的第2條,承包人具有修復的義務。承包人要承擔修復成功所需的費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權進行支付價款的申請;但是,如果未能進行成功修復,則承包人不能索求支付價款。如果在不能到達意見統一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當地建設行政所的計價方法及標準對價款進行結算。3、怎樣保護實際施工人員的權益。根據《司法解釋》第26條中的明文規定可知,如果是在欠付的工程價款內,實際施工人控告分包人,因為分包人在這個范圍內有義務對實際施工人進行責任的承擔,所以法院可追加其分包人或轉包人的責任,并使其轉換成當事人。實際施工人的權利受到《司法解釋》中第26條的明確肯定和保護。
(二)行政法律后果。1.在《建筑法》67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62條以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23條這些文件條例中,對于停業進行整頓,對資格等級的降低以及嚴重以至于吊銷證書都有明文規定。2而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23條、《司法解釋》第4條、以及《建筑法》第67條都對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有規定,并且還會勒令其進行改正。3.罰款。根據不同的情況,就有相應的罰款方式,這些大多來源于不同的分包人以及不同的違法行為進行歸納分類。
小結
伴隨建筑業的快速發展而來的是某些不法企業或者個人為了獲取暴利而對工程進行違法分包,由此引發了各種糾紛和問題。所以明確工程違法分包的界定,使相關單位認識到其法律后果,可以促進建設工程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只有充分保護承包人權利的實現,才能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產生應有的約束力,從而維護健康的建設市場體系。
參考文獻
[1]薛清梅,談建筑工程中的違法分包及非法轉包[J],天津職業院校聯合學報,2013年02期
[2]袁國正,工程建設分包轉包問題的法律分析[J],中國石化,2013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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