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信息披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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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信息披露

篇1

信息披露,又稱信息公開,是指證券發行人、承銷商等義務人依法將財務、經營狀況等信息向有關主管機關提交,并向公眾公告的行為。我國的《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這一前提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

信息披露制度,又稱公開制度或公示制度,是指證券發行公司在證券市場發行與流通的各個環節,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一切真實信息通過一定的載體予以公開,以供投資者及時準確了解的法律制度。在證券市場中,只有建立科學合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從根本上保證證券市場的高效與透明,進而達到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目的。根據證券發行、交易的分階段特點,信息披露制度可分為發行信息披露制度與持續信息披露制度兩種。發行信息披露,是指在向社會公眾募集或者發行有價證券而進行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但由于招股說明書等材料只是公司在某個時間點的經營財務等情況的反映,因此為了進一步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就導致了要求發行人在證券發行后仍然依照法定規則持續性地提供信息的持續信息披露制度的出現。

在持續披露制度中,又分為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美國早在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第13條就提出了在可預見的固定時間間隔內作出信息披露的定期披露制度和證券發行人的重大變動引起信息披露的不定期披露制度。我國在證券交易過程也提出了類似的信息披露制度。《證券法》規定定期報告分為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臨時報告緣由為“重大事件”,即可能會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

根據中國證監會2007年1月30日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我國發行信息披露制度與持續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較如表一:

表一 發行信息披露制度與持續信息披露制度比較

披露方式

類別 發行信息披露 持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目的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發行與上市 準確、完整、及時地反映與公司經營、證券價格有關的重大交易或事項

信息披露主體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 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服務機構等

信息披露內容 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 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信息披露程序 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將上市公告書在指定的媒體 將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并在證監會指定的媒體

二、信息披露規范體系的中美比較

美國大法官路易斯·布蘭戴斯1914年在其著作《他人的金錢》中所言:“公開是救治現代社會及工業弊病的良藥,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及時、準確和完整,對減少市場投機,防止市場操縱,保護投資者權益至關重要。而現代非對稱信息理論認為,信息的不對稱在證券市場是普遍存在的,其對市場的影響主要表現為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及合同執行或狀態核實等方面的弊端。為了改善市場功能,抑制市場缺陷的不利影響,政府或其他機構就需要對信息披露進行規范。

1.美國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規范

美國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規范體系主要分為三個層次:一是美國國會和各州頒布的有關法律;二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制訂的關于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各種規范;三是各證券交易所、全國證券業協會等制訂的相關市場規則。這些法律或規則構成一個嚴密的信息披露監督系統。

篇2

一、研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是當前證券市場發展形勢的迫切需求

證券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場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確保證券市場正常有序運轉的核心基礎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與投資者的信心是證券市場的兩大關鍵因素。然而,目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質量不高,尤其是財務會計信息常常存在著誤導、虛假和重大遺漏的情況,已成為當前證券市場的一大頑疾,也給注冊會計師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訴訟,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又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提出了新的挑戰。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會計界的熱門議題。而我國涉及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才剛剛開始,相應對該問題的研究也處于起步階段。從我國目前對違規事務所的處理看,主要是行政處罰。除了驗資訴訟涉及到民事賠償外,證券市場中各違規事務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對于投資公眾來說,最為重要的其實就是如何保護其經濟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責任,不管對事務所的懲罰多嚴重,都不會挽回其遭受的經濟損失,也很難增強其投資信心。其實,從各國近幾年的發展來看,加強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已是一種主流。

二、虛假審計報告認定的法律標準

虛假報告的認定標準是明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問題,也是會計界與法律界的訴訟爭議中存在分歧與困惑的焦點所在。因為各自職業特點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對以哪種標準來衡量審計報告的可否信賴,注冊會計師和法律專家難以達成共識。

從會計界的觀點來看,判定虛假審計報告主要依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法》)。按照《注冊會計師法》第22條的規定,判斷審計報告是否虛假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嚴格遵循了執業準則、恪盡職守。從該條可以推導出:如果存在嚴格遵照執業準則也不能發現的錯弊,則注冊會計師依照本法規定已經盡到了應有的專家注意義務,不再承擔法律責任,換言之,審計報告就不是虛假的。按照《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8條和第9條、《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七號——審計報告》以及《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八號——錯誤與舞弊》的規定,會計界對審計報告的真實與否的界定主要是從審計程序角度來認定的。認為由于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并不能保證發現所有的錯誤與舞弊。由于審計技術本身的一些特點,如抽樣審計、重要性判斷的運用,以及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而確定的對其依賴程度等,使得注冊會計師即使恪守執業準則,也不能保證發現公司所編制財務報告中全部的虛假或隱瞞之處,也就是說經過審計的財務報告并不意味著已經完全沒有錯弊,但只要仍在審計重要性標準控制之下,不會影響報告使用者進行決策,就不影響審計意見的客觀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經濟利益受損而發生訴訟,也只能由被審計單位承擔會計責任。也即判定審計報告虛假的關鍵是:①執業過程沒有恪守執業準則;②不符合審計重要性要求。

不過,公眾常常認為,虛假報告就是內容與事實不符,沒有那么多前提條件。法律界也有許多專家對此不理解,認為法律著重的是結果而不是過程,只要結果存在與事實的不符,就應該認定為虛假報告。因此對注冊會計師一再以行業準則來解釋不能接受,認為注冊會計師所強調的執業過程真實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構成抗辯理由。

在各國法律界的研究及司法實踐中,對“虛假報告”的內涵,有這樣一個比較一致的觀點,即構成法律客觀要件的虛假陳述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內容上存在虛假陳述,二是虛假陳述具有重大性。我國在《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中首次確定性地使用了“虛假陳述”一詞,其含義涵蓋證券公開文件披露的各種不當行為,包括不實陳述、遺漏和誤導三種。不實陳述指在信息公開文件中作了“明知不實”或對事實作出錯誤評價的陳述;遺漏指完全或部分地不公開法定公開事項,或者沒有合理根據而不公開法定事項以外的事項;誤導性陳述則指公開的事項雖為事實,但由于陳述存在缺陷而使公眾產生多種理解,可能形成與事實完全不同的理解。關于重大性問題,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一個探討中的問題,定量性的標準很難找到。但從定性上來講,大家一般比較認可美國證券法的觀點,即能夠影響理性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且該信息已經決定性地改變了投資者所獲得信息的組合。將該問題延伸至審計報告的認定上,即認為虛假報告的判斷標準應該有兩個標準:一是審計報告及所附財務報告資料存在虛假陳述內容(存在虛假陳述),二是該虛假陳述足以影響報告使用者據以進行營運決策(虛假陳述具有重大性)。筆者認為,將“存在虛假陳述內容且該內容可能導致報告使用者錯誤決策”列為認定報告是否虛假報告的法律要件,是符合法理的。

那么審計重要性與法律判定標準“重大性標準”之間有什么異同呢?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的規定,審計重要性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對特定的被審計單位,判定的審計重要性越低,需要收集的審計證據越多,而相應的審計風險就越高。對審計重要性的運用,主要取決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計劃階段根據對客戶的初步評價進行的職業判斷和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根據收集到的客觀數據進行的適當調整。審計重要性的運用合理與否一部分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能力,另一部分取決于是否盡到了合理的專家注意義務。如果這兩者均能恪守,則不可能出現導致報告使用者作出錯誤決策的虛假信息,除非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財務資料中存在掩飾很好的虛假,而后者則不是注冊會計師所能控制的。

從審計重要性和法律重大性的涵義來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二者的異曲同工之處。二者從概念上是一致的,均認為可能影響報告使用者進行決策的信息是重要(或重大)的,也是判斷報告是否可認定為虛假報告的要件之一。不同的是,審計重要性是貫穿于審計始終的,是在財務報告到達公眾之前,由注冊會計師運用職業判斷對客戶財務報告的公允性進行鑒證,對審計重要性判斷得準確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專業能力;而法律重大性標準則相對確定一些,它是在財務報告已經到達使用者且已經發生爭議時需要考慮的一個指標。此時發生虛假陳述的信息是什么已很清晰,報告使用者據以進行的決策也已經明確,判斷該信息的重要性是否足以影響報告使用者的決策相對要客觀與簡單一些,法律重大性標準更注重的是結果。但法律重要性標準依然是一個主觀判斷,其中依然蘊涵財會技術要求,對這種判斷的作出還需要參考審計重要性。從這一意義來說,如果法律重大性與審計重要性一致,則審計報告依然是客觀公允的,不構成虛假報告;如果法律重大性與審計重要性不一致,說明注冊會計師或是職業能力不夠、或是未能恪盡職守,報告構成虛假報告。由此,我們對虛假報告的認定標準的討論可以下一個結論,即虛假報告的認定有兩個法定要件:其一,報告涉及內容存在虛假性陳述;其二,虛假陳述存在重大性。

三、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報告的法律責任性質分析

法律責任的性質取決于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在注冊會計師與客戶之間,是明確的委托合同關系。如果虛假報告損害的是客戶的經濟利益,則注冊會計師應負違約責任,在這一點上,爭議不大。在注冊會計師與第三方利益關系人(即財務報告使用者)之間的法律責任的性質問題上,各國學者的觀點是不一致的。在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所采用的主流法律構成是“將確認為純粹財產損失的違約責任的保護擴及第三人”,同時也利用良俗違反的侵權責任作為補充。在英美法系國家,一般認為專家出具虛假報告對第三方是一種侵權行為,專家對第三方負有信賴義務,該義務基于第三方對專家的信賴而產生。我國《證券法》規定,專家對其所出具的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雖然未對法律責任性質作出明確規定,但從其宗旨分析,我國也認為專家對第三方所應承擔的是侵權責任。

在證券市場中,注冊會計師只是受托制作專家報告者,他與利益第三方之間不構成任何合同關系。如果依照合同違約來追究,會受到合同責任相對性原理的制約,操作性差且不合法理。如果直接據以追究專家的侵權責任,則不僅可以因直接追究賠償責任而充分保護投資者利益,還通過明確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來迫使其更加謹慎地完成工作,充分發揮其社會鑒證職能,保證其超然獨立性。

審計報告是由作為專家的注冊會計師在充分調查取證、嚴格審查的基礎上出具的。基于對專家專業技能、職業道德、社會聲譽及其執業行為準則的社會普遍接受性等因素考慮,報告使用者不可能不充分信賴專家出具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報告使用者對發行公司真實財務狀況有知情權,知情權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發行公司與注冊會計師。由于報告使用者不能直接接觸發行公司財務資料,其本身在實現知情權的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法律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第三方的利益,同時為了防止受信人即專家濫用其權力,就要求受信人對第三方負有信賴義務。基于這一法理,專家出具虛假報告構成對第三方的侵權責任,應承擔因此而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注冊會計師對第三方的法律責任所適用的歸責原則及舉證責任

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民事責任的標準和規則,它直接決定著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責任方式和賠償范圍等諸多因素。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虛假報告可以歸類于一般侵權行為,相應適用的是過錯原則,即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不過,由于注冊會計師職業的專業技術性太強,對其行為的過錯認定比較困難,且依照一般過錯原則設置的舉證責任給原告帶來了難以完成的證明責任,原告幾乎不可能以確鑿的證據證明注冊會計師有過錯。因此筆者認為,此處更適用的是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引申出來的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其實是適用過錯原則的一種方法,是根據損害事實的發生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只有行為人證明自己確實無過錯時,才能免除責任。過錯責任的特殊性就在于它轉移了舉證責任,一方面免除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認可了行為人舉證反駁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其進行有效抗辯。

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注冊會計師承擔對利益第三方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報告被認定為虛假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未盡應有的謹慎(亦即存在故意或過失的違法行為,該行為可能是未能恪盡職守違反了《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規定)、報告使用者(在此限于原告)發生了經濟損失、該損失與注冊會計師所出具報告中的虛假陳述內容存在因果關系。從法律角度來說,以上四個要件,任何一個不成立就不能構成侵權,因此,在訴訟過程中,訴辯雙方必須證明自己的主張。

篇3

【關鍵詞】 信息披露; 指定報刊; 博弈模型; 占優策略

上市公司信息涉及數以萬計的投資者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公開、公平、公正的信息是引導社會資源配置的重要信號,因而越來越受到眾多學者的關注。現有的研究聚焦在上市公司、媒體、會計事務所和監管機構之間是否存在合謀與不合謀以及如何監管等(如:Laffont & Martimort,1999;Boot & Thakor,2001;Baron,2005;Porteiro,2008;劉永澤等,2002;黃世忠等,2002;賈國棟等,2009;淮建軍等,2009;李成等,2009;趙息等,2010)。如何保證證券信息公開、公平、公正,維護資本市場的公平和效率,證券監管機構和媒體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依據有效市場假說,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越是真實、完整和充分,將越有助于解決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進而提高市場的有效性(Eugene Fama,1970)。為此,各個國家的證券監管部門都制定和實施了信息披露制度。自1993年起,我國證監會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辦法、條例,并且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等報刊媒體專門披露我國上市公司的相關信息。同時,三大證券報還是保監會、銀監會、基金、證券公司等機構信息的指定媒體(石研,2011),這就形成中國特色的證券市場指定報刊信息披露制度。該項制度在資本市場發展初級階段對維護資本市場公平和效率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市場化進程的深入和資本市場快速發展,指定報刊信息披露制度的局限性也日益凸顯。然而,鮮有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報刊媒體的占優策略研究的文獻,本文基于這一邏輯起點,嘗試運用博弈分析工具對其占優策略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博弈模型的構建

首先,假設參與博弈的雙方為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報刊媒體,雙方都是市場中的“經濟人”,都將采取合適的策略去實現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其次,假設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行動方案有兩種,即指定和不指定;報刊媒體的兩種行動方案為監督和不監督,同時博弈雙方所需要的信息是完全掌握的,雙方知道對方策略空間和效用函數,即為完全信息下的靜態博弈(張維迎,1996)。最后,為構建模型方便,假設總收益為1個單位,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報刊時,報刊媒體的收益為R(0≤R≤1),監督成本為C(0≤C≤1);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不指定報刊時,報刊媒體的收益為r(0≤r≤1),監督成本為D(0≤D≤1),由于證券監督管理沒有賦予報刊媒體壟斷地位,報刊媒體更有意愿去履行輿論監督職能,從而使得D≥C。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報刊時,報刊媒體履行輿論監督職能的凈收益為R-C,報刊不履行輿論監督職能不發生監督成本,凈收益為R;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不指定報刊時,報刊媒體履行輿論監督職能的凈收益為r-D,報刊不履行輿論監督職能不發生監督成本,凈收益為r。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報刊時,如果報刊媒體履行輿論監督職能,勢必對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公權力約束,凈收益為1-R-C(為討論方便,假定減少的收益額為報刊媒體的監督成本)。同理可得,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不指定報刊時,如果報刊媒體不履行輿論監督職能,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凈收益為1-r;如果報刊媒體履行輿論監督職能,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凈收益為1-r-D。從而可得證券監督管理與報刊媒體的得益矩陣(如圖1所示)。

二、分析與討論

從圖1得益矩陣可知,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報刊時,報刊媒體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處于壟斷地位,故有報刊媒體的收益R>r,因此,對報刊媒體而言,其均衡解為(不監督,指定)和(不監督,不指定),換言之,無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是否指定報刊,報刊媒體的占優策略是不監督。而對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而言,報刊媒體履行輿論監督職能時,會約束管理部門或超越職權等行為及不符合規定的甚至腐敗行為。報刊媒體對證券監督管理不是一味地惟命是從,必然會減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效用,從而使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也會選擇的策略為(不監督,指定)和(不監督,不指定)。進一步觀察圖1可知,指定報刊時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收益會小于不指定報刊的媒體的收益,從這個層面來講,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也愿意不指定報刊,這樣證券監督管理的效用最大,對整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整個社會資源的配置更有益處。

篇4

【關鍵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

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最早起源于英國,而美國在1933年的《證券法》中首次規定實行財務公開制度,這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我國證券市場由于起步較晚,市場發育還不夠成熟,屬于弱式市場,無論是從宏觀證券機構的監管措施、微觀上市公司自身管理,還是從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上,都還無法與美日等發達國家相提并論。盡管如此,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我國證券市場無論在市場容量、交易手段,還是在監管法律規則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制度體系。然而,目前條件下我國上市公司不可能完全自愿地披露其不利的信息,只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嚴懲違法者,我國證券市場才能獲得健康而穩定的發展。

一、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現狀

信息披露,又稱信息公開,是指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按照法律強制要求將自身財務、經營狀況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告的活動。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規定信息公開的時間、內容、方式、程序等事項的法律規范。因其具有法律強制規定的特性,所以亦稱為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以區別于自愿性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法“三公”原則中“公開原則”的具體要求和反映,也是證券監管的重要方式,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維護著投資者的信心,也維持著證券市場的穩定秩序。

當前規范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體系主要包括四個層次,有《證券法》、《公司法》、《刑法》等國家基本法律;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自律規則;有滬深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規則》等。可以說,中國證券市場建立了以《證券法》為主題,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的全方位、多層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該框架從原則性規范到操作性規范,從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到手段,都做出了較為合理的規定,并參考了國際通行的規范,披露標準較高,制定過程較為透明,基本達到了國際水平。

中國證監會自成立以來,十分重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據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并借鑒成熟市場經驗,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逐步確立了以強制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同時,上市公司監管也圍繞信息披露這個中心,建立了“事前立規、依法披露、事后追究”的信息披露監管制度。中國證監會、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各司其職,合理分工,協調監管的強制信息披露監管體系也已初步建立。

二、完善我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議

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的信息是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依據。而規范的信息披露,又是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證。為進一步規范證券市場,使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發揮的更好,筆者對完善我國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1.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外部監管。規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須有健全、完善的監管制度作保障。監管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關系到股票市場的穩定發展。在監管機構方面,我國信息披露監管機構是證監會,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履行其行政監管職能,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它雖然具有部門規章制定權、行政審批權、市場監督權、證券期貨案件查處權等,但由于它既不能獨立于政府,也不能獨立于其它部門,使得行使監管權的有效性難以保證。獨立充分的權力是證券監管機構職能有效發揮的前提。因此,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監管制度,賦予證券監管機構充分的權力,不僅是調查的權力,還應賦予監管機構必要的進行偵查證券犯罪、證券犯罪的權力等,設立專門的證券監管機構內部的“證券檢察官”,以及在證券機構內部設立“證券行政法庭”等,從而徹底有效解決我國目前公、檢、法機關與證券監管機關利益無關所導致的在證券違法違規查處上的互相扯皮、牽制和執法不力等問題。

2.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內部自律水平。首先,要建立良好的內部約束機制。必須合理地安排會計機構,使會計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分立,分屬不同領導,讓會計人員真正成為會計信息供給的主體,使會計人員有能力拒絕管理人員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員舞弊。同時必須加強內部審計制度建設,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并置于監事會門下,對風險控制信息和財務會計信息進行日常的內部審計監督。其次,要優化股權結構,增強公司所有者對信息披露的積極性。可以通過國有股減持,引入民間資本,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等方式來解決由于股權的高度集中和國有股權人缺位形成的內部人控制和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這樣,國家不再是唯一的大股東,從而達到了幾個大股東相互制衡的目的。同時,由于擴大了機構投資者的比重,也給公司造成了外部壓力。機構投資者為了保障自身利益,會參與公司治理,加強信息披露,對公司的決策程序、關聯交易等進行關注,有利于信息及時披露。最后,健全董事會,完善監事會,加強對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首先,在董事會下面設立不同的專業委員會來履行不同職能。至少應設立財務審計委員會、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三個專業委員會,并且委員會的成員主要由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組成。其次,在監事會方面要做以下努力:(1)要保證監事會的獨立性,監事會成員應以外部監事為主,其任免、收入、福利以及監督費用應由股東大會來決定;(2)要增強監事會的專業性,盡量選擇具有經營、財務和法律等知識的專業人士,這樣才能夠及時準確的發現董事及經理人員在信息披露過程中的失誤和舞弊行為;(3)還要建立一套嚴格的監督程序,增強監管的操作性。

3.加強投資者投資理念的建設。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公眾投資者占多數比例,而機構投資者只占相當小的份額。機構投資者的大部分又是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而公眾投資者缺乏系統的投資知識,這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市場秩序,加大市場的投機性,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規范有機可乘。有效地培養投資者的投資理念,能夠促進上市公司誠實守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首先,要加強對投資者宣傳和引導的建設。主要注意引導他們積累投資的相關知識并及時收集可獲得的信息,不盲目道聽途說,不過分依賴咨詢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對股票的評價,提高分析和決策水平,在實踐中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質和技術能力。其次,要加大發展機構投資者的建設。上文提到,機構投資者的增多對于公司的外部壓力可以促使公司積極有效的進行信息披露。除此之外,機構投資者還具有專家管理和分散投資的優勢,能降低交易成本,在客觀上對社會投資者起到模范作用,導致集體理性,促進市場的有效性,因此,可以擴大投資基金的發行數量,改善投資主體結構失衡的狀況,使資本市場逐步趨于完善。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中國的證券市場也蓬勃發展。由于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還處在發展和規范階段,還存在許多仍需規范的地方,證券市場的風險較大,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相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更應該及早地研究證券市場中的不規范問題,制定出相應的策略、采取相應的措施彌補這些不足。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法制建設的時間較短,經驗不足,總的來說,我國證券市場尚不成熟,信息披露中還存在不少問題,需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取長補短,完善監管模式,完善監管法律,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以加快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進程。

參考文獻

[1]夏森,賈洪文.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分析和對策建議[J].科學?經濟?社會.2005(4):43

篇5

【關鍵詞】 證券;境外上市;信息披露

在任何國家的證券市場上,證券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都會存在信息不對稱。在證券跨國發行及上市的情況下,信息不對稱的現象更為嚴重和復雜,信息不對稱的加劇對信息披露及其監管的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我國證券境外上市監管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初期信息披露制度

相對于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兩種管理模式:完全信息披露模式和實質性審核模式,在證券發行上有兩種主要的審核制度:注冊制和核準制。各國根據自身不同的法律制度,采取了這兩種不同的審核制度。我國的證券法和公司法并沒有對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及上市做詳細的規定。只是在《證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及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公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做出特別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做出特別規定。”有關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和政權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行政規章。

(二)持續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因在證券發行時提供了相關信息,通過了監管部門的審核而中止。持續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發行人在證券發行和上市后仍然依照法定規則持續性地提供信息。持續性披露的目的是雙重:使二級市場持續性地擁有評估公司證券投資價值的信息;使所有市場參與者能公平地獲取公司重大信息。相對于證券發行和上市時嚴格與復雜的審核及信息披露制度,我國法律對境外上市企業的持續性信息披露規定的較為簡單。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1999年3月了《關于境外上市公司進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見》,對境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做出了指導。我國對境外上市企業持續性信息披露的規定多為原則性的,并沒有對境外上市企業進行持續性信息披露的方式、程序和內容及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任做出詳細規定。企業所要遵循的主要是上市地的持續性信息披露法規和規則。在監管的規定方面,證監會也只是起到督促、協調、建議的作用,監管職責主要由上市地的有關機構和中介機構來承擔。

二、我國證券境外上市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管制度中對于信息披露要求的原則是:真實性原則、充分性原則、準確性原則、及時性原則。對應這些原則,我國證券境外上市中信息披露的問題主要如下:首先信息披露不及時。及時性是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之一,證券市場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信息披露的及時性,這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有關規則及時地披露信息,以使股市價格能正確反映股市信息,從而形成公正的證券價格。許多中國的境外上市企業卻未能按照規定做到及時地信息披露,有的公司不按時公布定期報告,有的公司在發生重大事件后很久也不向外界公布。其次信息披露不真實。國內很多企業在境外上市過程中,其信息披露還存在著不完整、不準確、不真實的問題。有的企業夸大業績、盈利能力、經濟實力,縮小負債和虧損額,比如將短期借款當作流動負債進行申報,掩蓋公司資產負債狀況,粉飾財務信息報表。有的公司為了維護公司的形象,在信息材料中避重就輕,用一些浮淺的成績掩蓋其曾經向股東許下的諾言,這種行為足以給海外投資者對有關事實造成錯誤的認識;有些公司在信息披露時措辭含糊,摸棱兩可,不得要領;有些公司信息披露前后差異懸殊,這些行為極大地挫傷了海外投資者的積極性。

三、完善我國證券境外上市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建議

(一)強化國內法律對境外上市企業信息披露的監管

一般情況下,對企業發行證券的信息披露的監管,應當由上市地法律和規則規定,由上市地的監管當局進行監管,但這并不意味著企業所在地的監管當局可以撒手不管。由上市地的監管機構單獨進行監管存在諸多的缺陷和不便,企業所在地的監管機構也有必要參與到監管中來。對于企業直接到境外上市,在證監會于2004年7月的《關于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的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對于企業應做信息披露的事件作出了詳細規定。問題在于企業的境外間接上市,想要通過境外間接上市來達到籌資目的的企業非常多,證監會無法對其一一進行管理。2003年,國務院取消了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管理,完全取消對企業間接境外上市的監管也會帶來很多問題。

監管是必要的,關鍵是要看監管的形式和嚴格程度,顯然實施嚴格的實質性審核是不合理,應當對間接境外上市的企業實行登記制度。在企業赴海外上市之前,應當將有關信息披露的文件報證監會登記。證監會并不對企業做實質性審查,也不需要全面審查企業披露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只有在企業有嚴重欺詐和披露不實的可能的情況下,證監會才有權拒絕企業的登記申請。對于一般性的信息披露不當,則證監會完全不必顧及,由上市地的監管當局進行審查就行了。這樣證監會并不需要付出太多的資源進行監管,企業也不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和太多精力獲得審核,同時在企業可能出現重大的欺詐和信息披露不實時,證監會又能較早地進行制止。在監管的依據方面,我國雖已經出臺《證券法》,但其中證券市場國際化監管方面的法律規定尚為空白,我國對證券跨國發行與交易行為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僅為一些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其權威性與效力不夠、內容不完備。我國應當盡快修訂《證券法》,在其中增列有關對證券跨國發行與交易進行法律監管的條文。此外,要盡快頒布此方面的專門法律及配套法規,從而整體提升這些法律依據的層級與效力,更為有效地服務于對證券跨國發行與交易行為的法律監管。

(二)完善國內的證券市場制度

對國內證券的境外發行及上市,需要針對其特殊情況制定專門的法律規范進行監管,但這些專門的法律規范都是以國內證券市場上基本的法律制度為基礎,我國證券法制不健全所帶來的國內發行上的問題也會反映在跨國發行之上。如公司治理結構上,企業經常為大股東所控制,監事會形同虛設,董事或經理人只注重自己的及短期的利益,而不注重其他股東、債權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新《公司法》頒布后,規范了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強化了控股股東的義務和責任,加大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職責,并健全了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新《公司法》也健全和完善了與上市公司有關的法律制度,為上市公司通過資本市場規范運作和提高質量提供了極其重要的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但僅有好的法律制度而沒有得到落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只能是一句空話。

我國立法、司法機關、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應盡快行動起來,多管齊下,貫徹實施新《公司法》以及《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切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具體做法如下:(1)上市公司要嚴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形成科學決策、協調運作的法人治理結構;(2)嚴格規范關聯交易行為,遏制違規擔保,以加強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規制;(3)加強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構建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的激勵機制;(4)切實維護投資者的股東實體權利和股東訴訟權利,以加強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我國目前的有關證券市場上中介組織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監管制度的不合理;二是法律責任制度的缺失。以會計師事務所為例,當前管理制度中的問題主要表現在處理政府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關系上出現了兩種極端。一種是協會成員主要由政府官員組成,注冊會計師協會基本喪失獨立性;另一種是政府基本放棄對注冊會計師協會的適當管理,放任注冊會計師協會“自律”,使注冊會計師協會為少數人把持,從而出現尋租現象。行業自律和政府監管應當是相輔相成的,各自在一定范圍之內實施監管職責。完善現有的會計管理制度的思路應首先要強調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獨立性,加強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自律監管力度,其次在保持注冊會計師行業獨立的基礎上,由政府部門對其實施嚴格的監管。法律責任制度的缺失主要體現在對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缺乏界定的依據,無論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缺乏具體的規定;對注冊會計師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法律規定不明確;民事訴訟的門檻太高;賠償金額難以確定;處罰形式避重就輕等方面。應當從各個方面完善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制度,特別是完善追究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民事訴訟制度。

(三)完善我國的會計準則

證券市場成熟國家的會計準則都是服務于證券市場,為滿足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要求而制定的。在我國的會計準則制定初期,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不健全,準則的制定基本上未考慮證券市場的需求。后雖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補充了一些具體的準則但從整體上仍不適應證券市場的需求。特別是在證券市場國際化趨勢之下,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通行的準則差異較大,這也造成了我國企業境外上市時信息披露方面的很多問題。我國的會計準則的目的首先是為了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其次是滿足各方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求,還有企業內部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因而會計準則的用戶首先是政府,投資者和債權人的需要居于很次要的地位。實際上三類用戶對會計準則的需求差別是很大的。以政府和企業內部管理需求為目的制定的會計準則,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很不協調,滿足不了投資者的需求,根據這樣的會計準則進行證券市場上的信息披露,無法完全、準確地反映出投資者做出投資判斷所需要的企業信息。

對會計準則進行完善,第一必須明確其服務的首要主體是投資者和債權人,只有充分尊重投資者需求的會計準則才能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第二要借鑒國際會計準則中先進的內容,盡量向國際慣例靠攏,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和跨國發行證券的增多使得我們的會計準則也必須向國際化發展;第三要充分關注國際會計準則所指向的市場環境與中國目前所處的市場環境之間的差異,國際會計準則中的事項不一定都適合我國的現實;第四要緊跟當前國際上會計準則的發展趨勢。我們要充分吸取這一教訓,在完善會計準則時處理好原則與規則的關系。

參考文獻

[1]李華端.中國企業境外上市的信息披露與法律監管[D].西南政法大學.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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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息不對稱 上市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 會計信息失真

國外關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較為深入,且已形成了比較系統的理論與實證結論,其證券市場上的自愿披露行為也較為普遍,并逐步理性化。我國近年來對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論與實證研究也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相對于國外,我國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較高(張功富,2009),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整體水平不高,且存在失真現象,因此,在鼓勵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同時需對其加以引導與監管以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證券市場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票據市場等,本文所指的證券市場僅是股票市場。

一、理論分析

(一)信息不對稱與自愿性信息披露 信息不對稱現象在各種經濟活動中普遍存在,但在證券市場上表現的更為突出,證券市場本身的特征決定了其信息不對稱性的存在。證券市場作為一個虛擬的經濟市場,證券則是在其中交易的虛擬產品,它本身并不具有價值,也不能直接在生產過程中發揮作用,其價值是由作為發行方的上市公司的價值決定的,而上市公司的價值體現在各種各樣的信息中,如財務指標信息、公司綜合競爭力信息等,證券市場也因此成為信息密集型市場。從信息的收集角度來看,信息需求者要獲得高質量的信息就必須花費一定的時間和金錢,而且需要本身具有一定的專業素質及一定的信息處理能力,因而不同實力的信息需求者獲得的信息必然不完全相同,同時,由于現實中難免有“搭便車”現象存在,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信息需求者搜集處理信息的積極性,導致信息的供給方與需求方的信息不對稱狀況惡化。從證券市場的角度來看,其本身也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對稱來促使出于投資或投機動機的買賣雙方進行交易進而維持證券的流動性。這些都是市場運行所固有的。相對于國外的證券市場,我國的股票市場帶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我國股票市場建立之初的目標之一就是為國有企業改制服務(現有的上市公司也多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成)。在我國證券市場設立之初,由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形成的國有股處于暫不上市流通的狀態,這在事實上導致了股票市場股權分置的局面,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不一致也一定程度上加劇了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程度。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的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顯著優勢是有利于降低股權集中度,能有效地改善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現象,降低大小股東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但同時也應看到,我國的股權分置改革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遠非一蹴而就,證券市場的完善亦需要經歷較長的時間。總之,信息不對稱是證券市場運行所固有的現象,在證券市場上不可能徹底消除信息不對稱現象,但可以采取某些措施來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信息不對稱理論認為,有關交易的信息在交易雙方之間的分布是不對稱的,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較多的相關信息。交易雙方各自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導致在交易完成前后分別發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嚴重降低市場運行效率,在極端情況下,甚至會造成市場交易的停頓。信息不對稱問題對證券市場功能發揮的阻礙主要體現在:逆向選擇行為使得投資的資金流向質量低劣公司;道德風險則侵害投資者的利益。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上市公司與投資者掌握的信息存在差別,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擁有比較完全的信息,而投資者則處于相對信息的劣勢。(Gul和Qiu,2002)認為信息披露可以有效地緩解信息不對稱,因而將信息披露水平作為衡量信息不對稱程度的指標之一。根據披露是否受到管制可以分為強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目前,大多數研究都認為信息不對稱理論是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論基礎之一。自愿性信息披露作為相對于強制性信息披露的一種披露方式,通常是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資者關系、回避訴訟風險等動機主動披露的信息,其內容包括管理者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及競爭優勢的評價、環境保護和社區責任、公司實際運作數據、前瞻性預測信息、公司治理效果等。管理人員自主性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區別于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最大特點。

(二)信息不對稱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動機 2001年我國成功加入了WTO,這為國內企業提供了更為廣闊的海外市場,不少盈余業績良好的公司會面臨跨國上市和發行證券的問題。相對于僅在國內融資的公司而言,在國際資本市場上融資的企業面臨更為嚴峻的信息披露壓力,這是由于國外的資本市場更為成熟有效,投資者也更為理性,因而這些公司迫切需要增加信息披露的程度,以滿足市場的信息需求。不少學者認為,自愿性信息披露是跨國公司應對會計準則差異的一種有效方式(Choi和Levieh,1991)。筆者認為,強制性信息披露與自愿性信息披露并沒有嚴格的區分界線,在我國視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內容從其他國家來看可能就屬于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內容,但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披露的信息都充當了一種“信號”,此時的財務報告充當了信號傳遞的作用。公司提供“額外”的信息降低了投資者關于公司經營和證券預期利潤的不確定性。作為公司“信息風險”降低的補償,預期投資者會要求一個較低的投資回報率,由此降低了公司的資本成本,從而提高企業在國外資本市場上的融資效率。從企業內部信息供給而言,我國已有的實證研究,如張宗新等(2005)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剖析,文章認為中國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為的動因在于:揭示公司價值需要:顯示企業成長與核心競爭能力;再融資最大化需要:獲得再融資機會與提高再融資價格;控制權安排需要:上市公司經理層獲得控制權收益。研究證實公司規模大、業績好的上市公司具有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傾向。根據信號傳遞理論,有利好消息的公司會通過傳遞信號將其與有利空消息的公司區別開來。業績好的公司通過較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減少投資者與管理者間信息不對稱的程度,降低成本,同時向市場顯示良好的盈利前景,樹立企業的形象,從而提升企業價值。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對于投資者而言,能增加其對上市公司的了解,引導其合理投資并最終獲得相應的收益,進而增強其對企業的“忠誠度”;對企業而言,有利于公司管理者報告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并實現其控制權收益;對證券市場而言,增加證券市場的信息透明度,提高資本的流動性及配置效率。由此可見,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僅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還能維護投資者、管理者、證券市場的利益,因而,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上市公司經理層自愿性披露信息是經濟主體的理選擇。

二、信息不對稱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現狀及其成因分析

(一)現狀分析 我國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尚處于初步階段,總體來看具有如下特點:(1)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識薄弱,披露內容少且不確定性較大。與國外相比,從企業的角度看,我國上市公司整體盈利水平不高,投資回報較低,此外,任何額外的信息披露都會

增加成本,但并非所有的披露都能帶來收益;從投資者的角度看,他們作為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主要需求者,其素質水平決定了其對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的理解、驗證和利用的能力,決定了會計信息傳遞功能的發揮,較之于國外投資者,我國大部分投資者更傾向于短期投資,對于公司較長遠的發展信息的需求不高,以上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主動性。對于部分意識到自愿性信息披露效益的公司而言,披露的項目有限且側重于披露“利好”消息,對于“利空”消息的披露則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有的甚至不披露。(2)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質量偏低。一般而言,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可靠性較高。這是因為,從上述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動機來看,主要是為了揭示公司價值,展示其經營前景,增強投資者信心,降低信息成本。但是,在我國這樣一個信息不對稱程度較高的資本市場上,自愿性信息披露帶來的經濟利益也成為一些企業披露失真會計信息的潛在誘因。企業通過自愿性披露失真的信息來吸引投資者,這時,至少在短期情況下,此種信息即為市場噪聲導致投資者利益損失。

(二)成因分析 我國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1)自愿性信息披露自身的原因。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管理人員的自主,其內容多樣化既包含歷史信息也包括有關未來的預測性信息,這也決定了表現形式的多樣性,有的是定性描述,有的需定量測算。企業各自為主沒有統一的標準,這就決定了披露的不確定性,也降低了信息間的可比性及相關性。此外,對于預測性信息還需要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這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信息可靠性甚至引起信息失真。(2)自愿性信息披露帶來的成本效益分析。自愿性信息披露作為公司的一種自主,管理人員決策時考慮的一個重要依據就是成本效益原則。從理性經濟人的角度看,上市公司在決策是否選擇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時,其首要的衡量尺度就是自愿披露信息所帶來的收益是否超過隨之而來的成本,也就是說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管理層在權衡利弊得失、成本收益后所作出的慎重選擇的結果。按照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2001)在《改進企業財務報告: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中列舉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成本收益項目知,公司(及其大股東)所要承擔的成本主要來自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行為引起的競爭劣勢、供應商、顧客、雇員的交易中的討價還價劣勢、訴訟風險以及提供信息的成本。公司(及其大股東)所獲得的收益主要是來自于:降低平均資本成本;提高公司信譽,改善投資關系;降低不確定性,縮小交易價格的波動,從而增強公司股票價格的市場流動性,占據更多的市場份額;制定更優的投資決策的可能性;降低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引起的訴訟風險以及當這類訴訟發生時可以進行較好的辯護。在我國,對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方面的研究多集中在規范研究,實證研究較少。王雄元等(2003)對上市公司愿意或不愿意披露的理由進行了統計,統計結果顯示泄露商業秘密和信息的負外部效用是上市公司不愿意披露信息的首要原因。這主要源于:披露的信息內容可能涉及商業機密,自愿性披露可能會暴露企業的經營計劃、投資項目等,而此種信息如為競爭對手正確解讀,就會使本企業處于競爭劣勢地位,給本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帶來潛在威脅;信息的復雜性。信息之所以復雜是由于人們對信息的理解、判斷易受到其知識、經歷及對關聯信息掌握程度的影響,對于同一條信息不同的人易對此產生不同的理解,進而做出不同的決策。如此,信息使用者決策的結果就有可能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預期相反。劉偉,劉星(2008)對自愿性信息披露與公司價值的影響進行了研究,結果表明公司加強自愿性信息披露將有助于提高其公司價值。自2007年以來股市大幅下跌,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各國經濟環境較動蕩,公司未來經營狀況不確定性較大,在此種情況下,面對各方面的壓力管理當局綜合權衡后多傾向于減少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內容。(3)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監管分析。主要包括兩個層面:一是政策制度方面。我國目前對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主,自愿性信息披露為輔。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規和規章制度還處于建設期,現有規章制度大都單獨存在且缺乏系統的規范。技術性政策法規還不完善,尚不能對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進行有效的指導。關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規制,只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給出了較明確的指引,但是也多限于原則性要求,仍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中國證監會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1-6號的有關條款中,只在規定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內容時提到了“不限于此”的披露內容,即為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要求,并沒有具體說明應該如何披露此類信息。由此可見,具體規定的缺漏導致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時的主觀性和隨意性。二是監督管理方面。總體而言,監管部門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監控不足。相對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規范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的管制,監管部門的監管更為重要。這是因為,法規制定難免有疏漏之處且其制定多存在時間上的滯后,監管部門的監管一則可以促進相關政策的執行實施;二則可以發現法規中的漏洞,進而促進法規完善;此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的可靠性,防止其利用失真信息誤導投資者,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但目前我國監管力度不足,相關監管制度尚待進一步完善,許多企業鉆法規的空子。由于監管不嚴,對違規披露的處罰力度不夠,使得上市公司違規披露的成本較低,因而不能有效地遏制其不規范的披露行為。

三、信息不對稱下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對策

(一)借鑒“安全港規則”鼓勵上市公司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為了加快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政府監管部門可以在會計準則和信息披露規范中規定、鼓勵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種類。然而從企業的角度來看,過多的會計信息披露會導致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包括訴訟成本及隨之而來的聲譽損失,高昂的披露成本如得不到補償將會極大地挫傷企業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積極性。在此方面,可以借鑒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的“安全港規則”。所謂“安全港規則”是指只要預測性財務信息基于誠信原則而編制,且編制時所采用的各項基本假設均屬合理性,則即使沒有達到目標也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二)規范自愿性會計信息披露的方式 筆者認為應該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準則,以督促上市公司適時有效地披露有關信息,以防止其披露失真的信息。這個準則應當包括自愿性會計信息披露的原則、內容、質量標準及表述方式等一系列問題的規定,上市公司如決定自愿披露某一方面的信息就必須按此準則要求進行系統的披露,如此則能增加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及可靠性。

(三)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在決策時易受個人知識、精力、能力的影響而不能最大限度的利用相關信息,而作為證券市場重要參與者之一的機構投資者與之相比則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證券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因此,首先,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能產生對高質量信息的有效需求,從而推動管理層更多的披露信息,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其次,機構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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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成長起來的,是上市公司主要的資本市場,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機制。信息是證券市場有效運行的基礎,而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的主要信息來源。投資者通過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狀況,分析、預測投資前景,進行投資決策,從而引導資金流向,促進資源的最優配置。因此,全面、可靠、準確和及時的會計信息披露不僅直接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而且關系到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關系到整個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運行。本文從證券市場信息傳遞的有效性角度,分析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現狀、成因,并提出應對措施,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有效發展。

一、證券市場的有效性證券市場的有效性是指各種證券的價格能充分反映所有可能獲得的信息,也就是說,有效率的證券市場是一個每種證券價格在任何時候都等于投資價值的市場,投資者可根據最新獲得的信息,迅速調整對某一證券的買賣計劃,從而準確地把資本導向收益最高的企業

有效市場的建立需要四個條件:(1)信息公開的有效性,即有關每一只股票的全部信息都能充分、真實、及時地在市場上得以公開;(2)信息從公開到被接收的有效性,即有關每一只股票的全部信息都能充分、真實、及時地被關注該股票的投資者獲得;(3)信息接收者對獲取信息做出判斷的有效性,即每一關注該股票的投資者均可據所獲信息做出一致、合理、及時的價值判斷;(4)信息接收者依據其判斷實施投資的有效性。但現實中,幾乎不存在完全滿足以上四個條件的情況。根據四個條件滿足程度的不同,HarryRoberts將有效市場分為三種:強式有效性、半強式有效性和弱式有效性。

1.強式有效市場證券價格已充分反映了所有公開與非公開的有效信息,任何投資者運用任何信息,都無法獲得超額利潤。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對強式有效的證券市場毫無意義,因為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已作為有效信息的一部分反映在股票價格之中,充分實現了資源的合理配置。

2.半強式有效市場證券價格不僅反映了過去價格或收益的一切信息,而且還融會了一切公開可以得到的信息,投資者僅利用可公開獲得的信息,無法獲得超額利潤。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一經公布,立即會引起證券價格的調整,從而引導證券市場資源配置的變化。因而,能否合理配置資源,一方面取決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能否真實,充分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動狀況,另一方面取決于投資者理解的正確性。

3.弱式有效市場證券價格能夠反映所有歷史價格或收益的信息,因而投資者不可能通過技術分析方法預測股價而獲得超額利潤。在弱式有效市場上,證券價格與會計信息之間不存在相關性,在引導資源配置上具有時間的滯后性。

二、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我們知道,除強式有效的證券市場(現實中并不存在)外,弱式有效性和半強式有效性證券市場合理配置資源功能的實現,都有賴于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故證券市場若要發揮合理配置資源的功能,必然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提出諸多嚴格要求,如要求披露的會計信息具有可理解性、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充分性等。反過來,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質量將影響證券市場的有效運行,虛假的會計信息披露會誤導信息使用者(主要是投資者),并導致無效市場。故規范會計信息披露有助于證券市場的有效發展,達到社會資源的最佳配置。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信息披露不充分部分上市公司對于會計信息披露流于形式,避重就輕,對于有利公司的信息過量披露,對不利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如對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及變化情況等披露不充分;對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對企業的償債能力的揭示不夠充分;以及對資金投放去向和利潤構成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等等。

2.信息披露不規范、及時盡管國家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定了系列規定,如要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必須按照統一的內容和格式標準公開,并以最快的速度公開與其經營和財務狀況發生變化相關的信息。但仍有許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式、披露內容和披露時機的選擇上很隨便,有些上市公司的相關重要信息(如業績、分配方案、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等)尚未公開披露,市場上一部分人已了如指掌,從而作出早于其他投資者的決策,有時嚴重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3.信息披露不真實會計信息是證券市場價格變動的基礎,不實的會計信息使得證券價格不能完全反映所有已經公開的信息,無疑將損害證券市場的有效性。有的上市公司出于種種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詳細、真實的信息;有的運用不恰當的會計處理方法,提供誤導性財務報告,粉飾經營業績。此類違規行為主要涉及兩方面內容:一是虛假陳述,二是未按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義務。在這些形形會計信息披露問題后面隱藏的原因有:(1)從主觀上看,首先,上市場公司利益驅動是主要內容之一。

國家明文規定:連續3年凈資產收益率低于10%的上市公司將失去支配股資格;連續2年虧損的上市公司將被特別處理;連續3年虧損的上市公司將被停牌。在這種情況下,部分上市公司為不失去配股資格、不被特別處理或停牌,或者為了在證券市場上有一個良好的形象,提高股價,圈到更多的錢,而不顧其自身經營的實際情況,惡意粉飾財務會計信息。其次,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權比重大,其產權主體缺位,流通股少且分散,造成股東對上市公司管理權的失控,出現了利潤操縱者。(2)從客觀上看,首先,上市公司財務會計信息披露的有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這主要是上市公司會計約束的法律、準則和制度不完善和不科學,存在執法不嚴、處罰不力等現象。如《會計法》雖然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但在整個《會計法》中還沒有如單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時,單位負責人到底要負怎樣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又如《會計法》明確規定了會計人員的工作職責、義務及對違規行為的相應處罰,但并沒有明確會計人員的權利,使得會計人員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制于人。其次,一些中介機構執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不高,無法發揮獨立審計對會計信息的鑒證作用。

三、規范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對策我國現在的證券市場還很不完善、成熟,對中國證券市場的有效性進行探討的研究者普遍認為,中國的證券市場目前勉強可以達到弱式有效市場;更有一些認為,中國證券市場目前還未達到弱式有效,正處于無效市場向弱式有效市場過渡時期

而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證券市場從無效向有效市場的發展進程,信息的嚴重不對稱,使得投資者在與信息披露者的博弈關系中處于劣勢,無法作出正確決策,從而造成證券市場上供求雙方大量的非理性投機,一方面加大了證券市場風險,另一方面則直接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因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以期加強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規范化,更好地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

1.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應當依靠自身的實力,根據市場和經濟環境的變化,制定出長遠的發展規劃,組織并有效實施,而不是靠人為調控企業信息流,直接干預企業信息的生成,通過粉飾會計信息達到其各種目的。

2.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它不僅規定了公司股東、董事會、總經理之間的責、權、利,使之形成緊密相連的委托關系鏈,而且明確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應遵循的規則程序。而信息披露不完善的問題大多源于公司缺乏有效的治理結構,如:所有者缺位和“內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獨大”,無法真正確保委托人的權益不被侵害。今年年初,中國證監會、國家經貿委共同了《上市公司的治理準則》。《治理準則》明確了公司治理中各方的角色定位、制衡關系和行為準則,對公司治理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風險加以防范,并結合中國國情,確立了公司治理的初步規則。盡管《治理準則》還需進一步摸索、完善,但《治理準則》的出臺,無疑將有助于解決上市公司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并從源頭鏟除虛假信息的生成。超級秘書網

3.制定科學、配套的會計規范體系我國上市公司會計規范體系主要由《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制度》等法律規范制度構成,對規范我國企業會計行為發揮了良好的指導作用,但仍存在漏洞與不足,如財務信息披露中對重大事件披露的規定顯得不夠明確完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新的經濟現象、經濟業務不斷出現及中國加入WTO,為避免因會計規范與會計實踐之間的“時差”而造成會計舞弊,完善會計規范已成當務之急。其中,主要在于不斷完善《會計法》,加強企業會計準則的技術性,同時處理好借鑒世界已有成果與結合我國具體實際的問題。

4.建立健全會計監督體系按《會計法》要求建立“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即以財政部門為主體的國家監督,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以單位為主體的內部監督,是提高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有效保證。對各單位會計工作進行監督首先是財政部門要經常進行指導;其次是由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事務所對其會計行為進行查驗、評估。由于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必須經過中介機構的審查之后才能向社會公布,因此,提高中介機構執業人員的業務素質、職業道德和風險意識,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披露會計信息的質量,維護證券市場的有序運行;三是通過內部利益者權、責、利合理安排,形成一個相互交叉、相互制約、相互檢查的監督制度,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從上市公司內部根除虛假會計信息的土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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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隋輝.證券市場的寫作論文有效性與會計信息披露[J].會計之友,2002.7.

篇8

一、 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的博弈分析

在這個博弈模型中,參與者是上市公司和投資者。投資者期望通過掌握信息以使投資收益最大化,他的戰略選擇集是{投資 ,不投資};上市公司的戰略選擇集是{不披露或歪曲披露信息,正確披露信息}。假設雙方的收益矩陣如表1所示。其中,C表示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需的成本,R表示上市公司原有的利潤,r表示銀行利率,W表示上市公司流通股的總市值, 表示上市公司不批露或歪曲披露信息(正確披露信息)時投資者愿意進行的投資額占其總市值的比例, 上市公司不批露或歪曲披露信息(正確披露信息)時投資者的投資所帶來的新增利潤。

設上市公司以p的概率不批露或歪曲披露信息,則其正確披露信息的概率為1-p;設投資者以q的概率投資該上市公司,以1-q的概率不投資。

1、對投資者:投資的收益為:

不投資的收益為:

由 ,可解得:

即如果上市公司不批露信息的概率大于上述值,投資者的最優策略是不投資;如果上市公司不批露的概率小于上述值,投資者的最優策略為投資;如果上市公司不批露的概率等于上述值,投資者選擇投資與不投資無差異。

2、對上市公司:不批露信息的收益為:

正確披露信息的收益為:

由 ,可解得:

即如果投資者為該公司投資的概率大于上述值,上市公司的最優策略是正確披露信息;如果投資者投資的概率小于上述值,上市公司的最優策略為不批露信息;如果投資者投資的概率等于上述值,上市公司披露與不批露信息無差異。

二、關于解決我國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若干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我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存在很大缺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有效性不足,對于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舉證制度很不完善,許多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深受其害,因此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勢在必行。必須真正建立明晰、具體、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同時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進行監控。明晰證券監管部門法律責任,加大司法介入的程度,實行行政與司法相配合的監管模式。

2、維護證監會的獨立性,賦予中國證監會以準司法權。在中國的政治和經濟環境下證監會的運作難以保持充分的獨立性,缺乏獨立性必然帶來運作的低效率和高成本。因此, 明確權力劃分, 減少證監會對其他部門的依賴和關聯, 同時減少其他部門對證監會的影響, 保持證監會的獨立性是非常必要的。而要有效地實現對證券市場的監管, 就必須賦予中國證監會以準司法權, 該項權力具體可包括詢問權、調查取證權、扣押凍結權、聽證權、傳喚權、協助權等。

3、明確監管目標,提高監管效率。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的主要活動集中在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是籌融資的重要場所,因此政府監管的首要目標應是保護資金提供者即投資者的利益和維護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這是使市場繁榮的基礎。有關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所的管理,嚴查不批露或虛假披露信息現象,各相關部門應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和政策配套措施,這些都將有助于證券市場的公平化和效率化。

4、規范上市公司及政府本身的信息披露行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應該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轉變,做到及時、有效和充分的披露信息,有利于投資者把握時機。信息披露法規應更加嚴格的約束和規范證券市場,加強對上市公司管理和保障投資者的安全。另一方面, 政府重要的宏觀調控措施, 及各種重要的經濟信息的披露也應充分、有效、及時、均勻,以保證市場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5、在各個層次上進行信息共享、公開。國際證監會( IO SCO ) 的調查表明信息共享對于監管合作具有重要的意義,不僅節省了大量人力資本,還可以大幅提高監管效率,促進經濟效益的增長。因此,信息共享應該在國內、國際層次上開展, 包括交易所之間的合作、交易所和監管者間的合作、監管者和其他當局者的合作。

篇9

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簡稱 CAPM)是繼哈里·馬科維茨(Harry M·Markowitz)于1952年建立現代資產組合理論后,由威廉·夏普(William·Sharpe)和約翰·林特(John Linter)、簡·莫森(Jan Mossin)等人創立的。模型主要研究證券市場中均衡價格是怎樣形成的,以此來尋找證券市場中被錯誤定價的證券。它在現實市場中得到廣泛的應用,成為了普通投資者、基金管理者和投資銀行進行證券投資的重要工具之一。

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是基于風險資產的期望收益均衡基礎上的預測模型,它所表明的是單個證券的合理風險溢價,取決于單個證券的風險對投資者整個資產組合風險的貢獻程度。而單個證券的風險是由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組成的,非系統風險是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的方法消除的。因而,單個證券的風險對整個資產組合風險貢獻的只是它的系統風險,貢獻程度的大小用β來衡量。即

βi=cov(Ri,Rm,)/σm2

式中βi為證券I的相對風險;cov(Ri,Rm)是證券i的回報與市場證券組合回報的協方差;σm2為市場證券組首的方差。

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假定所有的投資者都運用馬科維茨的投資組合理論在有效集里去尋找投資組合,這時證券的收益與風險將呈現出一種清晰的線性關系,這種線性關系表示為:

E(Rj)=RF+[E(Rm)-RF]βi

該模型即為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式中E(Ri)為證券i在均衡狀態下的期望收益率;RF為無風險利率,一般指短期國庫券或者是存款利率;E(Rm)為市場證券組合的期望收益率。投資者可根據市場證券組合收益率的估計值和證券的β估計值,計算出證券在市場均衡狀態下的期望收益率,然后根據這個均衡狀態下的期望收益率計算出均衡的期初價格:

均衡的期初價格=E(期末價格+股息)/[ERi)+1]

將現行的實際市場價格與均衡的期初價格進行比較,若兩者不等,說明市場價格被誤定,誤定的價格應該有回歸的要求。利用這一點,便可獲得超正常收益。當現實的市場價格低于均衡價格時,說明該證券是廉價證券,應該購買之;相反,現實的市場價格若高于均衡價格,則應出賣該證券,而將資金轉向其他廉價證券。

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是現代金融學的奠基石,它揭示了資本市場基本的運行規律,對于市場實踐和理論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它不僅被廣泛地應用于資本市場上的各種資產,用來決定各種資產的價格,例如,證券一級市場的發行應如何定價等;同時,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機制,投資者可以根據資產的系統風險來對幾種競爭報價的金融資產進行選擇。具體地說,投資者可以通過權威性的綜合指數來確定全市場組合的期望收益率,并據此計算出可供投資者選擇的單項資產的β系數,同時,用國庫券或其他合適的政府債券來確定無風險收益率。當一個投資者得到這些信息后,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就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對潛在投資項目估計其收益率的方法。當某種資產的期望收益率高于投資者所要求得到的必要報酬率時,購買這種資產便是最合適的投資選擇。這樣,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在現實市場中就得到了廣泛應用。

二、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的應用前提

盡管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是資本市場上一種有效的風險資產價格預測模型,并且具有簡單明了的特點,一直引起人們的重視并加以運用。但模型嚴格、過多的假設影響了它的適用性。其基本假設的核心就是證券市場是一個有效市場,這就是該模型的應用前提。

在投資實踐中,投資者都追求實現最大利潤,謀求高于平均收益的超額收益,但在理論上,投資者所獲取信息的機會是均等的,如果投資者是理性的,任何投資者都不可能獲得超額收益,據此可以認為,此時的市場是“有效市場”。可見,市場的有效性是衡量市場是否成熟、完善的標志。

在一個有效市場中,任何新的信息都會迅速而充分地反映在價格中,亦即有了新的信息,價格就會變動。價格的變動既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負的,它是圍繞著固有值隨機波動的。在一個完全有效的市場中,價格的變動幾乎是盲目的。投資者通常只能獲得一般的利潤,不可能得到超額利潤,想要通過買賣證券來獲得不尋常的利潤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投資者在尋求利用暫時的無效率所帶來的機會時,同時也減弱了無效率的程度。因此,對于那些警覺性差、信息不靈的人來說,要想獲得不尋常的利潤幾乎是不可能的。

根據市場價格所反映的信息的不同,有效市場分為弱有效市場、半強有效市場和強有效市場。在弱有效市場中,現實的股票價格是過去的股票價格的簡單推進,呈現出隨機的特征。投資者無法通過對股票價格及其交易量的統計分析來獲得超額利潤;在半強有效市場中,現實的股票價格反映了所有公開可得到的信息,這些信息不僅包括有關公司的歷史信息、公司經營和公司財務報告,而且還包括相關的宏觀經濟及其他公開可用的信息。投資者不可能通過對公開信息的分析獲取超額利潤;在強有效市場中,現行股票價格充分反映了歷史上所有公開的信息和尚未公開的內部信息。所以,投資者無法通過獲取內部信息取得超額利潤。對于投資者來說,任何歷史的信息和內部信息都是沒有價值的。市場中所有的投資者對信息的獲取都有高度的反映能力,股票的價格會因所有投資者對信息的反映而做出及時的調整。當根據內部信息交易時,任何投資者都不可能通過其他投資者對信息的滯后反映獲得超額利潤。實踐研究表明,證券市場一般是與半強有效市場假設相一致的。所以通常認為的有效市場是指半強有效。

三、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應用條件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要求

我國的證券市場建立的時間短,且處在不斷改革和完善之中,從搜集到的觀點看,研究人員都不同地指出,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正處于弱有效或非有效狀態,究其原因有如下幾點。

1.信息公開化程度低

有效市場的一個重要特征是信息完全公開化,每一位投資者均可以免費得到所有有價值的信息,且市場信息一旦公開,將立即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并很快通過證券價格反映出來,定價機制不至于被扭曲。在我國,信息披露領域存在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一方面法規不健全,信息披露的條項、內容、時間等技術性缺陷致使信息難以通過正常渠道全面公開;另一方面,一些信息披露責任者對各市場主體弄虛作假,特別是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為了使本公司股票能夠升值,竟然串通中介機構,過度包裝本公司形象,甚至內外串謀炒作本公司股票,誤導投資者。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投資者并不是公平地獲得真實的信息,而那些虛假的信息便起了誤導市場的作用,證券價格發生嚴重偏離,少數的信息操縱者通過操縱股價來獲取超額利潤,使信息壟斷導致市場壟斷。

2.信息披露不完善

按照市場有效性理論的要求,上市公司所有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信息資料包括歷史數據、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管理狀況、盈利機會等應盡可能詳細地公開,不得故意隱瞞、遺漏。而實際上,我國的許多上市公司以自身利益為中心,報喜不報憂,只公布對自己有利的信息,甚至有的公司虛假信息。還有一些上市公司故意拖延信息的公布,不按期公布財務報告,不按期公布重大投融資事項、委托理財事項等。這樣,投資者無法獲得全面準確的信息,難以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導致市場效率降低。

3.投資者結構不合理

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假定所有投資者都運用馬克維茨投資組合理論分析、處理信息,從而采取同樣的投資態度,在此基礎上再考察證券的定價機制。因此,投資者決策的科學性和嚴密性是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對現實市場有較強適用性的一項前提。我國股市投資者的構成是以個人投資者為主體,機構投資者為數很少,成熟的機構投資者就更少。機構投資者數目與個體投資者數目之比大大低于國外發達而高效的市場。這種不合理的投資者結構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大多數個人投資者素質普遍較低,經驗不足,尤其缺少專業方面的知識,他們入市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多數做短線炒作投機。因此要求這些投資者對預期收益率、標準差、證券之間的協方差有相同的理解顯然是不太現實的。二是機構投資者少,使得投資者之間的競爭不夠激烈,缺乏高水平高素質的信息開發人才,因此缺乏市場信息開發的壓力和動力,降低了市場的有效性。

4.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由來已久。就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2年3月我國上市公司達1122家,發行總股數達3973.12億,但其中國有股和法人股合計達2502.96億股,占到總股數的63%。這種嚴重扭曲的股權結構造成兩種嚴重的影響:一是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限制了證券的高度流動性,降低了證券市場的競爭程度;二是代表國家持有國有股的國家投資主體并不是真正的出資人,因而沒有足夠的動力監控管理者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

篇10

關鍵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資本市場

所謂信息披露,就是采用一定的方式將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各種財務信息和相關非財務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但是,長期以來,不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已經成為A股市場的一個重要隱患,嚴重妨礙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2011年以來,因信息披露失真被證監會處罰的就有魯北化工等十余家上市企業。本文將在簡要介紹信息披露的內涵以及重要作用的基礎上,以近期因信息披露違規被證監會查處的魯北化工為例,深入分析當前A股市場存在的各種信息披露失真手段,探究造成的后果,厘清產生的原因,提出相應解決措施。

一、信息披露的內涵以及重要作用

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持續披露和臨時披露。首次披露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面向公眾發行股票并且公開發行的股票首次在上海或深圳交易所掛牌交易成為上市公司的過程中進行的信息披露活動。披露的主要內容有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持續披露是指公司成為上市公司后對外進行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年報、半年報和季報等。臨時披露是為了對上市公司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出現需要及時披露和應予披露的重大事件進行跟蹤,它能夠滿足投資者對信息及時性的需求,主要包括對公司發生的重大事件、重大訴訟、仲裁、承諾、重大投融資事項、并購信息等其他事項的披露。

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優質的信息導致資本在生產者之間得到優化配置,某些優質公司因為信息披露而籌集到了其發展所需資金,獲得了豐厚的利潤,從而也使社會財富得到增長。信息披露是連接籌資者和投資者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只有上市公司信息充分、恰當的披露,才能為投資者的理性投資決策提供依據,才能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從而維護證券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現狀及后果

但是,在現實中,一些上市公司出于種種動機,利用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披露虛假信息,威脅到了投資者利益,產生了資本市場的逆向選擇風險,必須予以著力解決。目前A股市場信息披露失真的方式涉及虛增利潤、遺漏披露、滯后披露以及誤導性陳述,在重大擔保、關聯方交易、重大投融資等方面失實情況較多。

比如:魯北化工存在多項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2011年部分應收賬款收回存在虛假入賬,導致2011年年報利潤虛增962萬元 ,并且未對重大關聯交易、熱電廠發電機組關停事項進行及時披露,短期借款余額披露失真。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已經造成了嚴重的后果:

首先,信息披露失真,會損害投資者的合法經濟利益。信息披露失真,會侵害投資者的知情權,只有在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其財務信息和相關非財務信息的條件下,投資者才能作出正確決策。比如:因魯北化工存在虛假陳述行為,股價持續下跌,致使投資者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其次,信息披露失真,會對證券市場會造成不良影響。投資者會因缺乏對披露信息的信任而失去投資信心,而莊家們則會充分利用劣質信息操縱市場,造成股票價格不能證券反映上市公司真實價值,最終無疑會降低資源配置效率,造成社會資金的浪費。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產生的原因

魯北化工在信息披露方面長期違規,根本原因是大股東魯北集團利用其控股股東優勢地位控制該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缺位,公司治理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主要有以下原因:

1.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一股獨大導致內部人控制,信息披露成了滿足、大股東意志的工具。獨立董事未發揮應有作用,監事會職能缺位,未能夠履行其應有職責。

2.信息披露違規的法律責任體系存在缺陷。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規體系包括四個層次: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自律規則。國家法律是第一個層次,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中的有關條款。行政法規屬于第二層次,主要包括1993年4月國務院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2005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貫徹實施修訂后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屬于第三層次,主要包括證監會制定并頒布實施的適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種規范。如2007年1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自律規則是第四層次,主要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信息披露違規的法律責任體系缺陷主要表現為證券法關于股票暫停和終止上市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對于信息披露失真甚至是違規行為事實上沒有形成有力制約。我國上市公司退市標準目前過于關注連續三年虧損,從而為績效較差公司避免退市提供了選擇空間。

此外,政府監管不到位,立案調查流程較長,處罰不及時且力度太輕,致使上市公司違規成本遠遠低于其預期收益也是信息披露失真的一個重要原因。比如:經過漫長的3年立案調查,中國證監會對ST魯北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其2007年、2008年存在信息披露違法。時任高管共十三人也被處以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款。由于處罰間隔時間較長,處罰力度不足以“傷經動骨”,很難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失真行為構成強有力的制約。 所導致的結果就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愈演愈烈,這種現狀不僅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傷害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對于誠實守信的上市公司而言也是一種不“公平”,更對中國資本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不利。

值得一提的是,新會計準則的實施為上市公司調節利潤創造了一定空間,主要手段有公允價值的不當應用、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處理非流動資產、轉回以前年度計提的預計負債以及獲得政府補助等。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解決措施

針對當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的現象,保護投資者利益和防止違法違規傾向的措施包括:

1.加大對虛假披露信息上市公司的處罰力度,同時落實對中小投資者損失的追償保障。對于披露虛假信息的上市公司,應該追究其重要董事、關鍵管理人員的責任,并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其作假成本,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2.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準則。應該制定更具操作性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準則,明確信息披露失真比如虛增利潤和資產、遺漏披露、滯后披露及誤導性陳述的具體表現形式、性質以及法律后果,從嚴管理,建立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現上市有進有退,切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3.進一步加強對上市公司審計工作,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的經濟警察職能。保證注冊會計師具有充分的權限接觸被審計單位一切應該獲得的信息,同時加強對注冊會計師自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能力建設,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地位不受侵犯,通過嚴謹務實的審計工作,不斷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

4.在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方面,應首先解決“一股獨大”這一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同時,應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系統,落實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法律責任,切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5.在法律層面,應加強立法,嚴格執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落實證監會、會計師事務所、證券交易所、券商和上市公司各自的法律責任,以“嚴刑峻法”打擊虛假信息披露行為,維護中小投資者的正當權益。

6.在社會層面,應強化誠實守信的價值理念,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高度建設誠信社會,堅決杜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產生。

參考文獻:

[1]搜狐網站財經中心.http:///cn/600727/index.shtml.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pub/new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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