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訴訟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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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民間金融由來已久,特別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民間金融也取得了跨越式發展。在當前我國投融資體系中,民間借貸融資形式表現較為活躍,這一方面緩解了經濟高速發展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局部供給缺位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也使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急劇增長,涉案標的急劇增加,加之我國目前缺乏一整套關于規范和解決民間借貸問題的法律法規,實務中對民間借貸糾紛的解決差強人意,法律實效難以全部實現。
一個不容忽視且逐漸被學界、實務界普遍關注的問題是,隨著民間借貸融資形式的“瘋狂擴張”,因民間借貸糾紛所衍生的虛假訴訟問題,成為困擾當前司法界的一大難題。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與特征
對于民間借貸的概念,當前法律、法規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解釋,參酌《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所謂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為了生產或生活需要,雙發基于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約定利息的合同法律行為。其中,向對方借款的一方成為借款人,出借錢款的一方成為貸款人。《合同法》頒布以前,實踐中一直是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金融借款合同與民間借貸(借款)合同分別加以規定的,并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予以調整。但以此種合同主體身份之不同作為劃分標準的調整原則一直備受學界質疑。現行《合同法》第12章中既規定了出借人為金融機構的一般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也規定了出借人為自然人主體一方的民間借貸合同,二者統稱為借款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主體的特殊性。民間借貸行為必須是自然人向自然人、自然人向非金融企業、或者非金融企業向自然人借款。除此之外,有金融企業介入的借貸、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均不屬民間借貸。
第二,標的物特定性。民間借貸的標的物為金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由此可見,民間借貸資金來源必須是出借人自身合法所有的貨幣資金,禁止出借人吸收或轉借他人資金予以放貸。
第三,合同內容合法性。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只能是為了自己生活和生產的合法目的,不能用于轉投資、轉貸等,更不能用于其他非法目的,或使用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違反該項原則,可能導致合同不成立,并由相應的法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嚴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利息約定合法性。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約定利息,也可以不予約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約定利息的,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二、涉民間借貸的虛假訴訟問題
隨著國家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公民法律意識逐漸覺醒,依法維權的社會氛圍愈加濃厚。同時,由于社會誠信缺失、法律制度缺位、社會征信體系不健全等諸多因素,一些當事人違背法律誠信精神,試圖借助虛假訴訟謀取不正當利益,尤其在民間借貸領域表現尤為強烈。
在民間借貸中,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不規范,只有簡單的借據或欠條,甚至只有口頭約定,連見證人都無法提供。由于借貸合同形式的不規范、不要式,一方面導致了當事人舉證困難,欠條借據等書證在開庭時可能已損壞或滅失,造成舉證不能;另一方面也給當事人虛構、偽造合同文書提供了條件,如在合同上虛構合同內容,或者涂改合同約定,制造虛假訴訟。這不但侵害了他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極大地侵害了民事訴訟的公正與效益價值的實現。
為確保民事訴訟過程中所耗費的國家成本和社會成本具有現實價值,即真正產生其應有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應當保證訴訟當事人對于該爭議的訴訟標的或民事實體權利關系具有實質聯系,排除虛無或假象的糾紛,如此才能使訴訟具有實質意義。因此,有必要對虛假訴訟行為進行法律規制,探索建立完善的民事責任追究制度。
借鑒國外立法與判例,將民間借貸虛假訴訟問題納入《侵權責任法》的調整范圍無疑具有科學性。虛假訴訟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即有侵權行為的存在,損害事實發生,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由此可見,虛假訴訟行為自始至終都與法院的訴訟行為具有密切的聯系,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可以考慮列入《侵權責任法》中的“特殊侵權行為”予以專門規制。
參考文獻:
[1]張書清.民間借貸法律價值體系的重構[J].上海金融,2009.2
[2]張立先.我國民間借貸法律風險及防范路徑研究[J].金融發展研究,2009.1
[3]周榮俊.不同貨幣政策影響下民間借貸發展的比較分析[J].上海金融,2010.1
[4]朱麗靜.民間借貸的合法化及其法律規制[J].法制與社會,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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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糾紛的常見類型
1.借貸未出具借條的糾紛。此類借貸一般是熟人之間的借貸,且借貸的數額一般都不會很大,個人之間的借款通常都不會簽訂專門的借款合同。
2.房產證抵押的借貸糾紛。借款人為了取得別人的信任,能夠順利獲得他人的借款,往往會提出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并將房產證交給出借人。但實際上,以房產證作為抵押,但未到房地產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效力,因此出借人的借款同樣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3.還款后沒有及時收回、銷毀借條的糾紛。
4.借條非借款人本人書寫的糾紛。向他人借款時,根據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會出具親筆書寫的借條,或者在他人已結寫好的借條上親筆簽名、蓋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實。
5.訴訟時效的糾紛。自然人之間借款時,一般會口頭約定還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條時,有時會將還款期限寫明,有時則不會寫明具體的還款期限。
6.借款利息的糾紛。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二、民間借貸糾紛中有關訴訟時效的基本問題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義務人便享有抗辯權,從而導致權利人無法勝訴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在借貸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還款期限的,一般應以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債權人一方應該注意的訴訟時效問題
訴訟時效直接關乎債權人能否順利實現債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是實際生活中,債權人往往因為忘記訴訟時效,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導致自身喪失了勝訴權,原本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淪為不受法律保護的自然債務。還有些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也行使了催告權,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審判實踐中,關于欠款案件經常發現這樣的情況:債權人明明經常找債務人討帳,就因為沒有催收的書面憑據,起訴到法院后,債務人就說人家從來沒找他要帳,已超了訴訟時效。于是,賴帳者趾高氣揚,債權人垂頭喪氣。
3.債務人一方應該注意的訴訟時效問題
債務人因債僅過了訴訟時效,從而獲得了時效抗辯權,即債務人有權以債權過了訴訟時效為由不同意履行,對抗債權人請求履行債務之請求權。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遵循當事人主義之原則,當事人在訴訟中如果不提出時效抗辯,法院不依職權主動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債務人一方若想以訴訟時效抗辯,則需要主動提出。
三、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的幾種訴訟時效問題
1.欠條上未寫明還款期限的情形。
案例:劉某和張某于2000年5月3日書面約定由劉某向張某提供一批雞蛋,供貨時間為2000年7月8日,貨物價值20000元,貨到立即付款。劉某于2000年7月8日向張某提供了約定數額的雞蛋。然張某收貨后因資金短缺無法立即付款, 2000年10月10日,經雙方同意張某寫了一張欠條,內容為:張某于2000年7月8日欠劉某雞蛋貨款20000元整,特立此據。立據時間 2000年10月10日。事后,劉某曾多次口頭向張某索要貨款,但劉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到2002年8月,劉某再次向張某索要貨款時,張某以劉某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并跟張某說:“你懂不懂法?你去法院告我吧,你告不贏的!” 。
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4年3月26日法復 3號》對于張某出具欠款條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時間應從2000年10月10日開始計算。而本案中張某認為訴訟時效應該從2000年7月8日開始計算的想法是錯誤的。因此,對于供貨人劉某依然可以去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其并不喪失勝訴權。
2.借條上未寫明還款日期的情形。
出借人與借款人未約定明確的還款日期,即借據上只注明借款金額和日期,而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有權隨時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出借人在沒有行使催告權之前,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權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實。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權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間內沒有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出借人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時才具備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前提條件。
案例:2007年1月,盧某以做生意急需資金為由,向好友張某借了5,0000元。,張某和盧某一向關系挺好的,張某說就不用打什么條了,可是盧某卻說,親兄弟明算帳,于是盧某當即立下一張借條,借條上寫了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和兩人簽字,但卻沒有寫上還款日期。時隔兩年,張某因急需用錢便找到盧某讓其還錢,但多次催還盧某都以現在沒錢為由,拒絕還錢。
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筆者認為,對于在借條上未寫明還款日期的情形,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訴訟時效一般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之日起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最長保護期20年。
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能否繼續主張債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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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民間借貸 誠實信用 金融
究其本質而言,民間借貸與自然規律發展相適應,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民間借貸的規模逐漸發展起來。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擴大,由民間借貸引發糾紛的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案件糾紛數量的增加給社會的穩定性造成嚴重影響。在此種社會環境下,關于民間借貸的研究活動逐漸深入,在研究人員不斷深入研究與調查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變得明亮化。雖然國內外學者都對此展開了相應的研究,但是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研究非常少。在此種情況下,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民間借貸產生的民法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逐漸顯現出一定的僵化性,使得民間借貸案件出現了較多的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針對此,就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展開研究非常具有必要性。
一、民間借貸的概述
從理論的角度上而言,民間借貸的這個名詞是對金融的有效補充。在我國經濟發展與運行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也體現出了重要的作用。在研究民間借貸的過程中,首先就應明確民間借貸的定義。關于民間借貸的具體含義,不同的學者在這方面持有不同的觀點。但萬變不離其宗,即使不同的民間借貸在不同的學者看來具有不同的定義,其中的宗旨始終不會變化。在筆者看來,民間借貸的行為主體主要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也就是在這幾類人之間產生一種借貸性質的行為。民間借貸產生在民間,因而從根本上可以說其屬于民間自發性的一種金融融資渠道,也是民間組織、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實行投資的一種途徑。雖然民間借貸存在的歷史非常悠久,但是不同的區域在經濟發展特色方面又具有不同的借貸方式。民間借貸方式主要依賴于借貸雙方之間的借貸性質來決定。在各種借貸形式中,民間信用借貸是最為常見的一種融資方式。
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這一行為不僅具有自己含義,同時還具有自己的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在民間金融活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而從民間借貸發展的歷程就可系統的了解到,民間借貸的主要特征表現為這么幾種。首先。民間借貸是一種自由行為。民間借貸沒有固定的借貸模式,利率約定與否主要由雙方關系人協商而成,他人無權干涉。其次,借貸的標的物主要為貨幣。民間借貸產生主要緣由是緩解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在資金周轉方面的問題。因而借貸的標的物主要以貨幣為主,但是也可以存在其他的形式。再次,借貸主體非銀行機構與自然人。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并不是銀行機構組織,在借貸關系產生的過程中并沒有金融機構參與其中。最后,以民間自有資金來借貸。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人們手中的自有資金會持續增加。在此種情況下,民眾愿意將自有資金轉向低風險、高回報的民間借貸活動中。另外民間借貸行為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將個人信用為借貸行為產生的基礎。也就是說,民間借貸產生的關系主要是在“熟人”之間發生。
二、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
無論是從性質還是從行為根本性來看,民間借貸受到我國民法的調整與約束。從專業的角度來說,民間借貸屬于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立法的缺失與沖突
在民事立法方面,民間借貸關系適用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借貸意見》。從我國民事立法的層面就可以看出,這幾個法律就民間借貸問題產生與解決措施方面的規定層次較低,并且分布于不同的部門法中。民間借貸一旦出現了問題,能夠查詢到的法律依據多為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實施細則。同時,利息、高利貸等相關問題方面的法律體系嚴重落后,沒有統一、詳盡的法律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在立法方面由于制定部門以及效力之間的關系,使得民間借貸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適用法律范圍不同,產生的效果也就不同。較為嚴重的情況就是《合同法》中關于民間借貸行為之間的適用的規定與《借貸意見》中的內容具有沖突性。雖然有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指導原則,但是在實踐中《借貸意見》更體現出民間借貸行為的客觀規律。
(二)利率問題
在民間借貸行為產生的過程中,利率是民間借貸關系中一個較為重要的問題。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主要體現在這么幾方面。首先,利率確定問題。民間借貸利率的產生主要是由借貸雙方自由約定,以現有的借貸事實作為利率產生的前提條件。在利率確定問題上,國家對借貸利息的最高數額有相關的規定。在《合同法》與《借貸意見》上,都明確民間借貸利息限制在一個規定最高數額的限度內。雖然國家在這方面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市場經濟運作的自然性而言,這種規定干涉了民間借貸市場化運行。與此同時,民間借貸屬于自然人、法人以及組織之間的自由行為,國家的這種規定違背了民事法律關系的公平原則與意思自治原則。其次,高利貸問題。在民間借貸行為運行的過程中,不能杜絕有部分的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合法借資”行“高利貸”之實的行為性質。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為規避某種風險或者是相關部門的監管,為追求高額利息,借貸雙方以某種名義將實施將資金出借給借款人,而實際上卻是高利貸放貸行為。
(三)借貸合同問題
借貸合同中存在問題。民間借貸合同其實就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之間,貸款人將手頭資金出借給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歸還本金的合同。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想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必須符合訂立合同關系的條件。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才能夠確認雙方之間的債權關系。但是從現今的民間借貸合同就可以看出,借貸合同問題主要有債權金額的認定、借貸合同擔保效力以及訴訟時效等。這是民間借貸合同中主要問題的表現。如訴訟時效問題方面。借貸雙方之間訴訟行為是否正確將直接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自身利益具有緊密的聯系。如果訴訟行為時效確定,還能節約成本和司法資源,提高洗發司法行政行為的效率。但是在一些民間借貸案中,借款人并沒有事先申明存在訴訟時效已過的事由,貸款人卻主張自己的債權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期間,這就會在此問題上產生分歧。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確定問題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完善民間借貸民法制度的措施
從前文的分析中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存在的民法關系不僅影響民間經濟市場的自行運轉,同時還會對借貸雙方產生較為嚴重的法律糾紛。在經濟市場提逐漸完善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中存在民法問題應從制度方面著手,盡快完善民法中民間借貸制度。
(一)從法律角度明確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
如果民間借貸的定義模糊不清,就難以從制度方面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依據制度來保護民間借貸行為,就可以促使民間借貸認識方面的寬泛性或者是狹窄性。首先,加快民法典的頒布行程。民法對保障民權、經濟運行以及人民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義。從已經頒布民法典的國家來看,通過民法典更能保證秘法作用的發揮。其次,通過立法直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借貸從行為本質就可以看出,從立法層面來規范借貸雙方之間的行為,促使民間借貸行為步入金融監管的范圍中。同時,通過立法能夠更好地維護借貸人員的合法權益,制約民間借貸的發展。最后,有效防范因民間借貸引發的經濟犯罪行為。要防范因民間借貸產生的經濟類犯罪行為,就應當對過去強制性的刑事處罰做出相應的調整,將民事法律規范應用于民間借貸行為中。針對發展規模逐漸擴大的民間借貸行為,但依賴于刑事處罰并不能防范經濟類犯罪行為的產生。將民事調解作用應用到民間借貸中,就能夠打破過去對金融犯罪以刑法為主的防控體制。同時,針對由于民間借貸產生的經濟類犯罪,可以從多角度多領域完善經濟類犯罪處罰的相關規定。
(二)區別對待利息,制定靈活的利率政策
在民間借貸利息這一方面,可以根據借貸人員對本金的適用途徑不同,將利息劃分為生活消費型借貸與生產性借貸,也就是針對具體用途來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在此方面,可以針對生產借貸利息調整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6倍。生產借貸利息高于同期銀行利息,就能夠促使企業在優勝劣汰的經濟環境中,更合理的配置市場資源。但是生活消費性質的利息不能設置過高。這樣可以幫助生活困難的人順利度過困難時期,同時還能限制貸款人不正當的謀求利益。由此可見,這樣區別對待利息,制定靈活的利息政策,就能夠維護借款人的爭取當權益。當然,在民間借貸中,利率的計算方法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在利息計算的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實際情況、生活條件以及當地的發展水平,做出相應的調整。但是在具體實施操作的過程中,應當明確規定,防止出現計算方法不一致使得合法利益受到損害。
(三)防范民間借貸合同風險
當前,我國在個人信用體制建設方面還不是非常的完善,法律法規也不是很健全,因而民間借貸存在一定的風險性。針對民間借貸中風險,可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首先,實行公證制度。公證制度的實行對民間借貸后續風險的防范具有重要的作用。經過公證的民間借貸合同,不僅能夠說民合同的真實性,還可以幫助當時完善相關的合同條款,避免風險的出現。其次,規范書寫合同,明確還款期限。民間借貸合同是借貸行為的憑據。因而在書寫的過程中應當使用規范性的語言文字,不用或者少用容易產生歧義的詞語。隨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妥善保管合同,在欠款結清后銷毀合同。最后,規范借貸雙方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在民間借貸行為成立的過程中,也就是合同簽訂的時候,應當在合同中載明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雙方當事人都能夠依照合同的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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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欠條最不能忽視的5大問題
一、證明的法律關系不同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或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借物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貸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或借用合同關系。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可能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或者正在把物品、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即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已經存在,打欠條的目的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當事人在借款時有的寫欠條,在訴訟中還需向法官解釋欠款原因及用途,并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二、約定利率的效力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能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還款期限的法律效力
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都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某一個時間點。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際中卻有很多出借人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有人主張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使用20年訴訟時效。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出發,當事人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當事人稱謂的書寫
實踐中,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比較密切,也不乏親戚關系,借款時習慣將日常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李哥,將借款人寫成陳弟、黃二妹之類等等,部分案件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不還款時到法院,都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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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3日,蔡某向債權人張某借款2萬元,并約定3個月還清,其間利息3000元。雙方在簽署合同時,找來了楊某作為該債務的保證人。
期限屆滿后,張某多次向蔡某催要借款,但蔡某遲遲不予兌現,后來干脆拒不還款。無奈之下,張某將蔡某和保證人楊某一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方償還欠款本息2.3萬元。
法院立案后,因債務人行蹤不定、難以查找,張某決定對蔡某撤訴,只保留對保證人楊某的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提交的欠條真實有效,能夠證明本案的事實。蔡某欠款事實清楚,理應償還張萊欠款,被告楊某作為該筆債務的保證人也應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原告只保證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但是,雙方約定“3個月利息3000元”可以視為雙方約定了每月5%的利息,該約定違反了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據此,法院只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利息予以保護,遂判決:被告楊某在本判決生效5日內償還原告欠款2萬元,并承擔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
點評
隨著一系列銀根緊縮政策的影響,想從銀行貸款變得越來越難,差錢的個人和中小企業便將目光投向了民間借貸。在民間借貸熱的背后,卻隱藏著利率高、風險大等隱患,這也使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大幅上升趨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利息民間借貸案件。蔡某向張某借款2萬元,并約定3個月還清,其間利息3000元,經折算后為每月s%的利息。該約定的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違反了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對于超過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也就是說,在本案中,張某只能要求歸還本金2萬元以及3個月的利息,該利息標準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本案涉及的另一個問題是債務擔保問題。張某在借錢給蔡某時,要求楊某為該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法院立案后,因債務人蔡某行蹤不定、難以查找,可能會影響訴訟進程,張某撤回了對蔡某的,只保留對保證人楊某的訴訟,法院也僅判決楊某償還原告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當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楊某在替蔡某償還借款后,有權向蔡某追償。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量存在,為了減少糾紛產生或避免造成損失,借款過程中應當注意如下事項:
要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的借貸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借款以銀行轉賬方式交付的,要保留好相關的轉賬憑證;以現金方式交付的,要借款人出具親筆書寫的收條。
篇6
關鍵詞:民間借貸擔保;公證
中圖分類號:D96.6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5-000-01
前言
法人、自然人與其他組織間以及這三者之間存在的資金融通行為稱為民間借貸[1]。自古以來,民間借貸就存在于我國社會中。而對于民間借貸,不同階段的社會均有著不一致的認識。近年來,由于國家出臺了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政策,因此使民間借貸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并大幅度地增加了民間借貸的業務量。有資料說明,近年來我國出現了數量相當多的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產生以上現象的原因為:改革開放使人民群眾的經濟收入普遍升高,從而使民間資本的投資保值需求逐漸增長;我國相對滯后的金融體制導致中小企業的融資較為困難。融資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尤為重要,而正確地引導民間資本的投資保值,并公開民間借貸的擔保業務,則能夠對國家的指導監督起到促進作用。據報道,在我國經濟發達地區,國家銀監會已批準設立貸款公司,不僅減輕了對民間借貸行業的束縛,而且使我國金融市場的氛圍得到活躍,同時為公證工作提供了發展機會。
一、存在于民間借貸行業中的問題
1.不完善的法律體系
在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具有相對較強的自發性,而政府卻沒有相關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規范。若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則會產生諸多鉆法律空子的情況。而正確認識民間借貸主體資格的有效方法是在擔保業務中進行公證工作,若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得到完善,則會使公證工作得到良好地發展。
2.監管不足
相比于西方發達國家,我國的監管制度相對而言發展較為緩慢且落后,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2]。尤其是在對機構信息來源進行監管時,較低的技術水平嚴重地影響了數據的可信度與可靠度。若民間借貸不經過政府合理、正規地安排與規劃,并根據我國目前的監管方法,監管部門則很難獲取其真實情況。另外,由于民間借貸主體具有較強的廣泛性,因此,監管部門應尤其注意這方面資金來源的合理性。
3.信用危機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良好的信譽對于企業而言尤為重要。民間借貸行業的規模較小,若政府沒有對其相關法律制度進行徹底地完善,則會導致其發生情況極為嚴重的信用危機。因此,應對民間借貸擔保業務進行公證,才能更好地避免以上情況發生。
二、在民間借貸擔保業務中進行公證的必要性
“一對一”、“擔保抵押”、“擔保公司進行擔保”、“公證部門進行公證”是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基本運行過程[3]。某個出借人對應某個借款人,或者經一致協商后幾個出借人對應一個借款人,即“一對一”;借款人將車輛、房產等抵押提供至出借人名下,即“擔保抵押”;擔保公司給予出借人連帶責任的擔保,允許借款人逾期不償還借款,而擔保公司則在三天內承擔起無條件代償的責任,即“擔保公司進行擔保”;擔保公司、出借人以及借款人三方一起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一旦借款人不按相關約定將借款本息進行償還,則出借人可以不用經過訴訟程序,并借用公證機構出具的執行證書直接向有權處理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款。
在以上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基本運行過程中,有效地規避了“非法收集公眾存款”與“非法集資”的政策風險,并取得借貸雙方的認同。該運行過程不僅使投資擔保市場得到繁榮地發展,而且為我國開拓公證工作提供了機會[4]。然而,實際上,由于部分擔保公司的宣傳較為模糊,而且對于公證工作,借貸雙方均有著較高的期望,對公證的認識也較為模糊,甚至認為只要經過了公證,借款就能夠安全地收回。因此,若想更好地發展民間借貸擔保業務,則應該進行公證工作。
三、民間借貸擔保業務公證工作的注意事項
1.注意公證過程中的告知問題
由于人們對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公證工作仍未有全面地認識,因此,在實際擔保公證工作中,應根據相關規則進行告知外,還應將以下幾點進行告知:①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作用的債權文書的后果以及法律意義;②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期限以及具體程序;③應將準備好的材料提供給公證機構,以便順利地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2.注意公證受理中的資料審查問題
①審查擔保公司的資質。只有經過國家工商管理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擔保公司(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才能夠使用公司名義簽訂擔保合同,并將相應的民事責任進行承擔;而擔保業務不在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此類公司并不能進行民間借貸擔保,且無法使用公司名義簽訂擔保合同。②審查借款方。公證單位應對借款方(自然人)的身份、婚姻狀況以及財產等資料進行嚴格地審查;若借款方為法人單位,則應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進行審查。③審查借款人的人是否公證地代簽。公證方應對借款方人簽訂的委托書進行仔細地審查,并明確當事人的各種權利,④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公證方應注意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各種細節,以免產生后患。
四、結語
綜上所述,雖然在我國民間借貸擔保業務中,仍然存在著正規約束缺乏、經營手段不規范以及法律體系不完善等問題,但是可以采用公證工作將因民間借貸產生的訴訟、糾紛問題進行解決并減少,從而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與此同時,若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則會激發其繼續從事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將民間借貸行業在政府中重視度較低的狀況進行彌補,從而能夠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起到進一步地促進作用。將公證機制進行完善、健全,才能使公證法律的效力在民間借貸擔保業務中得到充分地發揮,從而使我國民間借貸行業能夠得到更為長遠地發展。
參考文獻:
[1]李能武.公證與民間借貸[J].法制與社會,2015(09):96-97.
[2]張捷平.民間借貸公證中需要注意的問題[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6,29(02):70-72.
[3]劉永奇.淺議民間借貸擔保業務中的公證工作[J].鄭州師范教育,2014,03(05):94-96.
[4]焦b.民間借貸公正淺析[J].法制與社會,2015(05):105-107.
篇7
一、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一)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
(二)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以下幾種類型:
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債權人何時催告并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2、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么,債務人于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4、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二、借條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借條無論多久,借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
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條的訴訟時效該怎么辦?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篇8
民事判決書
(2010)常民一終字第415 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大祥,女,59歲。
委托人陳言軍,湖南凌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嚴小林,男,56歲。
委托人王盡忠,男,67歲。
上訴人郭大祥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14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郭大祥的委托人陳言軍,被上訴人嚴小林及其委托人王盡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期間,郭大祥和嚴小林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故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郭大祥關于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實體處理有誤,依法應予糾正。據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6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600元,共計5200元,由郭大祥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朱傳和
審判員賀德全
審判員柳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任惠
附本案引用法律條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八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時,如果發現在上訴請求之外原判確有錯誤的,也應予糾正。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篇9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 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篇10
正規借條范本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別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小寫:____元整,期限為____個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還清.
此據
借款人: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條書寫注意事項
1、準確書寫姓名
出具借條時一般借款人會署名,這是常識,但是有些人有學名(大名)、乳名(小名)、字、號、綽號,還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條作為表明雙方借貸關系的法律文件,署名應當準確、規范、嚴謹,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簽署。作為出借人對借款人的署名應當高度重視,一般穩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攜帶身份證,按照身份證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證號碼。可能有些人覺得這個建議小題大做,但真正發生爭議時可以省卻不少麻煩。本人曾一個案件,借款人的名字為同音字,讀音相同用字不一樣,借款人后來否認自己有這筆借款,也否認借條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后只能提起筆跡鑒定,費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條上對出借人的名字也應當準確,本人的一個借貸案件,由于借條上出借人的名字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后只好到派出所戶籍室,要求出具證明為同一個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況,不同意出具證明,要求到居委會開證明再到派出所蓋章,繞了許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兩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備無患。有些人在經濟狀況惡化后會利用假離婚來逃避債務,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況、該借款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認可欠債。
2、明確約定利息
個人借貸一般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有些人礙于情面,對借款是否計算利息含糊其辭,為今后糾紛埋下了隱患。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在金錢往來上親朋好友之間更應當明明白白,這樣反而更有利于長久保持情誼。因此,借貸時應當明確借款有償無償,有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是月息還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還是提前分段支付。這些情況都要在借條上約定清楚明確,才能避免以后發生紛爭。一般民間借貸借條上沒有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據法律規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央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貸雙方可以約定還款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約定了具體的還款期限的,其訴訟時效為期滿之日起2年。出借人應當在還款期至后2年內及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以防止因為訴訟時效已滿而喪失勝訴權。生活中常見情況是出借方進行過多次口頭催促還款,但由于沒有保留書面證據,一旦面臨訴訟時在時效上就存在重大的舉證風險。其實有一個辦法可以輕而易舉解決這個問題,即新桃換舊符,如果在催促還款時借款人暫時無力清償借款,可以在訴訟時效將要屆滿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以新借條換取舊借條,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時效屆滿問題。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隨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但要給予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
4、提供擔保
如果借貸數額巨大,為確保借款資金安全,應當要求借款人出具擔保。擔保有物保和人保兩種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當然要經過同意)的財產擔保(一般為不動產),這樣就要辦理抵押擔保手續,比較麻煩。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親友在借條上簽字作保。擔保應
當使用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盡量拉長一點,不能短于借款還款期限。一旦發現借款人經濟狀況惡化,喪失還款能力,應當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擔保責任,以防止保證期間屆滿,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致使擔保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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