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義社會經濟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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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認同;民辦高校大學生;提升路徑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社會主流意識形態基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考量一切事物或現象存在的意義及能否滿足社會主義發展需要的最根本立場、觀點和態度。它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內核,是社會主義價值體系中最基礎、最核心的部分,是我們民族長期秉承的反映社會主義本質和建設規律的根本原則和價值觀念的理性集結體。黨的十報告提出:要“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學生作為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弘揚者和擔當者、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踐行者和傳播者,其核心價值觀的構建關系國家和民族未來的前途和命運,也關系他們個人的成長和事業發展狀況。高校是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的重要陣地,我國的民辦高校與普通高校一樣具有培養最高層次人才的職能,而西安作為我國民辦高校大省,研究其學生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認同,有助于把握大學生價值觀發展變化的趨勢與規律,增強對大學生進行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為培養大學精神、構建和諧校園提供理論依據。
一、西安民辦高校大學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認同存在的問題
1.西安民辦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效果不理想
部分思政課教師對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授課很抽象,沒有結合社會熱點問題、時事問題、學生感興趣的問題進行講解,對有關內容總是一帶而過,簡單地照本宣科,沒有對教學內容認真的梳理和提煉,也沒有針對性地開展教學,使教學內容枯燥無味,學生們不感興趣,以至消極應付,沒有真正學習和理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些都直接影響民辦高校大學生學習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熱情,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無法發揮應有的實效。一些教師在課堂上缺少與學生的互動,更沒有充分地利用好第二課堂進行教學,沒有充分鼓勵學生們參加社會實踐,因此也無法開闊大學生的視野,大學生更無法產生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感性的體驗和理解,就更不能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到個人的價值觀。
2.部分民辦高校大學生缺乏責任意識
當代民辦高校大學生社會責任感主流是積極健康向上的,他們思想活躍,善于接納新生事物,勇于思索,敢想敢做,熱心于公益事業,富有正義感,具有強烈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等,但是也出現了部分民辦高校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逐漸弱化的狀況,當代大學生大部分都是獨生子女,生活環境的優越使他們缺少艱苦生活的磨煉,往往以自我為中心,重個人的自我價值,輕個人的社會價值,很少為他人著想;學習目的不明確,無視學校教學秩序,隨意放松自己行為,逃避學習責任;感恩意識不強,缺乏對他人的關愛、對集體和社會的奉獻精神。
3.社會轉型期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網絡宣傳不夠充分
大學生的價值觀極易受到社會環境變遷的影響,當前中國社會發生著深刻的變革,人們的信念、信仰受到一定程度的沖擊,諸如價值認同感逐漸喪失、精神生活出現危機等。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的今天,網絡信息紛繁復雜、多種多樣,許多敵對勢力都把互聯網作為對我國進行滲透、煽動和破壞的重要工具,通過互聯網傳播各類不良信息,進行網上違法犯罪活動,從而對大學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惡劣的影響。但是,目前西安民辦高校針對網絡環境下的思想政治教育缺少有效的應對方法,針對互聯網對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認識不足。大部分民辦高校忽視大學生上網的內容和接受的信息,沒有充分利用網絡這種廣泛的傳播工具增強民辦高校大學生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學習和實踐。
二、西安民辦高校大學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認同提升路徑途徑
著名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說道:“道德,只有它被學生自己去追求,獲得親身體驗的時候,才能真正成為學生的精神財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只有內化為大學生的內心信念并轉化為行為,才達到了真正的教育目的。這就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的通力合作、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以及大學生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才能達到教育實效。
1.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載體作用,引導民辦高校大學生實現社會價值認同
民辦高校大學生對理論知識與對的信仰程度呈正相關,對理性認知越完整,的信念就越容易建立。加強思政課載體作用,堅持正面理論灌輸,但不能強輸硬灌。美國政治學家奧勒姆說過:“任何社會為了生存下去都必須成功地向社會成員灌輸最適合于維持其制度的思想。”對大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當然也要講灌輸,充分尊重大學生的自主意識、平等觀念和民利,堅持循循善誘、因勢利導、疏通開導、啟發誘導,由偏重理論灌輸的“灌輸型”轉變為注重思想疏導的“滲透型”,在灌輸中疏導,在疏導中灌輸。
2.轉變教學觀念,充分發揮大學生自我教育的作用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外因是事物變化的條件,內因是事物變化的根據,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作為當代大學生,首先應該加強自身理論知識的學習,樹立堅定的信仰,用正確理論指引和判斷自己行為的正確與否。另一方面,要把理論用于實踐,積極參加各種社會實踐活動,如“三下鄉”、社會調研、勤工助學等。通過這些活動,了解社會實情,深化對科學發展觀的理解;增強憂患意識,培育自強自立、艱苦奮斗的道德情操;增加社會閱歷;鍛煉動手能力,從而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人民。
3.開展網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專題教育
開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專題欄目,可以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先進事跡、模范人物和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歷史事件,作為網站宣傳內容的重點。通過網絡技術平臺對先進事跡模范人物的大力宣傳,增強榜樣教育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網絡教育中的作用。要貼近西安民辦高校大學生實際,采用身邊的典型案例和個案剖析的方法,凸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學習的重點和難點,克服宣傳上的形式化,不斷向感性化、日常生活化轉變,以達到入情、入理的教育效果;要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專題教育網絡講座,利用網絡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的相關講座,通過政策解讀和理論闡釋等教育活動,明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我國文化建設過程的地位和作用,幫助大學生系統深入地學習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論內涵,從而提高大學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實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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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民法典專家建議稿的婚姻家庭編中,關于父母子女、祖孫和兄弟姐妹關系作了兩章的規定,即父母子女、祖孫和兄弟姐妹一章,收養一章。對此我們從以下父母子女關系及祖孫和兄弟姐妹關系兩大方面加以說明:
一、父母子女關系
父母子女關系法律制度即親子法制度。我國 1950年婚姻法申明確規定“廢除包辦婚姻、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可以說,從此我國親子關系制度開始步入了”子女本位的親子法“階段,之后,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重申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明確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的諸項規定。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還特別明確規定,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應該講,我國關于親子關系的規定在世界上是比較先進的。
但是,由于我國婚姻法中家庭關系制度包括父母子女關系制度不夠系統、完善,缺乏一些重要的基本制度如親子關系的確認、生子女的認領等等,加之法律的原則化、抽象化的特點,致使法律規定難以兌現。同時,不能不看到我國是經歷了幾千年封建專制統治的古老國家,從觀念上真正尊重子女的人格、權利,實現父母子女之間的民主平等還需要時間。所以,借此次制定民法典之機,完善父母子女關系法制,對促進民主、平等的父母子女關系形成,對保障祖國的未來,祖國的下一代健康成長,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現實生活中的種種現象迫使我們去思考。例如:流浪兒團伙中絕大部分是因父母失職,致使子女出走;童工問題;失學兒童在某些地區有增無減;父母不盡扶養義務,造成對于女身心的傷害;父母望子成龍,適得其反,引來殺身之禍的事例接連發生;特別是獨生子女的生存境況更令人擔憂,父母將對后代的“愛”全部集中在一個孩子的身上,同時也將對后代的成才希望全壓在了一個孩子的肩上,對其提出過高的要求,勢必采取不正確的教育方法,結果或強制子女讀書、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放任自流,順其自然,造成許多家庭的悲劇等等。這些事實,告訴我們,目前未成年子女,青少年所處的生存環境,存在很多問題,雖然究其原因有多種,但從家庭立法來講,我們必須盡快完善親子法制度,使人們有章可循,給未成年子女創造一個良好的家庭環境,以利其成長為愉快的、健康的、有用的人。
此次專家建議稿,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基礎上,主要增加了反歧視原則、子女親生否認、認領子女、強制認領、禁止使用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懲罰手段、父母的親權責任及收養關系的有關規定(收養法并人婚姻家庭法,因此專設一章加以規定)。
(一)明確規定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或因依法實施人工生殖技術生育而形成的父母子女之間,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1、規定之含義
這一規定是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婚生與否,不受自然血親、法律擬制血親,或者依法實施人工生殖技術生育而形成的血親的影響,完全相同。
2、說明及理由
此條突出了反歧視原則,反對歧視非婚生子女,反對歧視擬制血親,反對歧視異質人工生育的子女等,強調無論何種原因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此次修改增加的該條款中,未出現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其最主要的意圖是在法條中不作子女婚生與否的界定,以徹底實現立法者在法律條文及現實生活中消除對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區別對待的立法思想,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規定才能將立法者、司法者及學者們關于“婚生與否與子女無關,是父母所為,子女不負任何責任,不能讓子女承擔父母行為的后果”的論述與法條的規定相一致起來,也才能真正體現出我國法律尊重與保護子女利益的徹底性。
對于這一規定有人覺得過于超前,這樣規定不清楚等等。其實這種規定早巳不是什么超前的了,這樣的規定對保護子女利益之目的的實現,也是再清楚不過了。一些國家和地區關于親子關系認定的提法近些年來都有了極大的變化。例如:大陸法系國家德國于1997年12月16日的(子女身份改革法)(非婚生子女在繼承法上的平等法)和 1998年4月6日的(未成年子女生活費統一法)是對非婚生子女地位的根本性的重大修改。在父母照顧權、出身、子女姓氏,監護權以及生活費請求權方面徹底消除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差別。因之德國民法典第四編第二章第二節出身,第 1591—1600條、1600a產d等條14條對父母子女關系、確認子女和父母身份的條款中,完全是從子女和父母的親生關系,從子女的利益角度規定的。如德國民法典第1591條規定“子女的母親是子女所由之出生的子女。第1592條規定子女的父親是: (1)在子女出生時已與子女的母親結婚的人;(2)已認可父親身份的人或(3)其父親身份依照本法 1600d條為法院所確認的人。在第二節整節規定中未出現婚生與非婚生的提法。(德國民法典)自此不再有”非婚生“一詞。1又如英美法系國家美國”1973年頒布的美國《統一父母身份法案》確立了所有子女-無論其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與其父母雙親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全平等的原則。到1995年,《統一父母身份法案》已經被19個州適用,有更多的州經修改后采用,該法案拋棄了婚生子女的概念(將父母統稱為Parent,子女統稱為 Child,無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別),所有的子女與他們的父母-無論已婚或未婚-用語完全相同。“2此外,澳門地區民法典第四卷第三編第一章,以長達79條之多的篇幅規定了親子關系確立的一般規定,母親身份與父親身份的確立和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身份的確立,全章未提出婚生、非婚生的概念,與德國民法典一樣,完全從子女利益的角度出發,來確定父母親生的身份,而不是以婚姻關系是否存在來確立子女的婚生與否。
很明顯,這是以子女利益為重,從子女享有平等人權的角度確立法律原則的,是與“子女本位的親子法”發展趨勢相一致的,是進步的。
本章親子關系的規定采取了上述立法例的精神,在本條乃至父母子女、祖孫和兄弟姐妹全章里均未使用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這不僅與世界進步的立法例相一致,同時符合我國國情。自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頒布以來,我國非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間就享有與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和義務,是十分進步的法律規定,為什么還要固守給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的子女戴上什么婚生與非婚生的帽子呢?
(二)專家建議稿增加了子女親生的否認之訴,得由其母或者母之夫本人提出,提出子女親生否認之訴的期限為一年。自子女出生之日或得知子女出生之日起計算。否認之訴成立的,當事人有要求返還扶養費的請求權:
1、規定之含義
上述規定的含義就是確認子女親生性的規定。親生的規定,亦即是德國民法、澳門地區等民法所述的父母身份的確認規定,此項權利既給了生父,也給了生母。并規定了提出否認之訴的除斥期間,其目的是為了盡早確定子女或者說父母的身份,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和家庭的穩定。
2、說明及理由
基于專家建議稿(一)之反歧視條款的理由,專家建議稿在子女婚生推定制度的規定時采用“子女是否為父母親生的提法代替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提法,理由不再贅述。在這里要說明的是,專家建議稿沒有規定”在親生與否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原因為:(1)既然稱之為子女親生的否認之訴,必然是以發生爭議為前提的,否則談不上“訴”;(2)稱之為“訴‘,必然是由法院依法處理,法院如何處理不是婚姻法規定的內容,似應是訴訟法的任務。
(二)關于子女親生的否認之訴的規定,在專家建議稿起草過程中有二種不同意見,除上述的以外,個別專家認為應保留“婚生子女否認”的提法,規定為:“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只能由其母或者母之夫本人提出;該項請求權須于子女出生或者母之夫知悉子女出生后一年內行使。有關子女是否婚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以事實為根據依法判決,”這一另案與前述規定的區別主要有二點:(1)堅持婚生,非婚生的提法;(2)知悉子女出生后一年內提出否認之訴權利只給予了母之夫。
(三)專家建議稿增加了認領制度,確立了自愿認領和強制認領的原則。
1、規定之含義
規定了生父和生母均有自愿認領其生子女的權利;
生父認領未成年親生子女的,須經子女的生母同意,但在特殊的情形即對子女利益有特殊不利的情況除外;
認領成年親生子女的,須得到該子女本人的同意;
子女的生母(生父)或其他法定人或成年子女,可以提出強制生父(生母)認領之訴。
2、說明及理由
認領制度最初的建立是基于社會上對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的嚴重歧視,為改善非婚生子女的不利地位,而又不愿觸動傳統的婚姻繼承制度的一種變通方法,試圖通過認領使子女婚生化達到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和權利的一種變通。雖說是基于考慮子女的利益出發的,但是以不觸動傳統,仍以歧視非婚生子女為前提的、對部分非婚生子女利益的一種照顧,得不到認領的所謂”非婚生“子女仍然處于被歧視的、享受不到應有權利的地位。當代,在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權利地位完全相同的情況下,認領制度完全是為了使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找到親生父母,得到生父母的關愛和良好扶養照顧為前提的,因此可以說規定認領制度也是實現以”子女為本位的親子法’的一項重要措施。
這里有二點需要說明:(1)生母與子女是以出生事實為根據的,似不存在認領的同題。為什么要規定生父母均有認領其親生子女的權利,并發生強制生母認領的問題,這是由于在現實社會中確實存在生母被迫離開子女的情況,或者極少生母拋棄子女的情況。所以自愿認領人既可能是生父,也可能是生母;強制認領請求人既可能是生母,極少情況下,也可能是生父。(2)在此條規定中強調了生父認領未成年親生子女的,除對子女的利益有特別不利的情況外須經生母同意的條款。這是由于第一,子女并非出自于父身;第二,生母受胎的情況比較復雜,有可能是生母受傷害的結果,如果認領對生母、生子女均不利或有害的情況下,允許生父認領有可能產生不良后果。因此生父認領親生子女的方式要相對復雜一些。認領生子女要經生母同意,認領成年子女要經成年生子女同意。
此外關于認領的具體操作制度,專家建議稿規定尚不夠具體,在法律操作過程中應有更明確的具體規定,詳細規定認領的程序、認領的效力、認領的無效、認領的撤消等具體內容,以利于法律的執行。
(四)專家建議稿關于親權制度的規定。
專家建議稿中沒有使用“親權”的概念,但作了有關親權內容的規定。
1、規定之含義
專家建議稿以七條的篇幅對親權即父母對于女的權利義務作了規定。在作了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一般規定即:與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21條大致相同的規定外,主要增加了有關親權內容的規定,增加了父母對未成年人的姓名決定權、居所指定權。財產管理權,民事權及扶養教育的義務、人身保護義務,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義務,不得對于女實施有害身體健康的處罰手段等規定。
在規定別強調了禁止使用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處罰手段。其含義是禁止濫用親權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2、說明及理由
為什么要增加有關親權內容的規定?第一,是完善我國親子關系法律制度體系的需要。父母子女關系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家庭關系的核心部分,而我國父母子女關系規定長期以來過于簡單、抽象。不系統,不具體,可操作性差,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保障父母的合法權益。制定了親權的有關規定,對于完善家庭法制有重要意義;第二,社會現實的需要。我國是一個經歷了幾千年封建專治主義統治的國家,三綱五常、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思想傳統根深蒂固,把子女視為父母的私有財產,作為家族和自身的延續的思想難以清除。因此,或漠視子女利益,或重男輕女,或把自己的希望和要求強加到子女身上,對子女提出不切實際的要求……均導致侵犯未成年子女利益,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造成傷害未成年子女或青少年犯罪的后果。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在紛繁復雜、多元化的社會情況下,建設一個平等、和平的家庭環境,使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啟蒙教育,生活在民主、平等的環境中十分重要,而為此必須規范父母的親權責任,尊重未成年人的權利和尊嚴,使其健康成長。因此完善父母子女關系制度,完善親權制度十分必要與迫切。
為什么規定了親權的內容而未使用親權的概念呢?大家知道,近代的親權概念早已失去了以往父權的含義,主要是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身體和財產上的扶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義務,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特別是近年來親權制度已完全是為了子女利益而設置的。親權所規定的父母的權利,實際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責任的一種體現,是為了履行義務的一種職責。在法條中使用親權概念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中國經歷了太久的封建社會,家族權、父權、夫權影響根深蒂固,而親權顧名思義就是父母親的權利,單從字面上,找不出任何義務二字的影子。往往會成為一些父母濫施親權的借口。所以經過專家小組討論決定。還是不用親權的概念,而直接具體地將父母親的權利義務明確地規定出來。
有關親權規定的原則。第一,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原則。未成年人無論從身體、精神等各方面都不成熟,極易受到傷害,直接影響到其身心發育和權利的享有。父母是子女一出生就與其生活在一起的最親近的人,也是最初的啟蒙教師和利益保護人。父母教育、扶養未成年人的權利和責任是不可推卸的。特別是在當前我國經濟條件下,父母扶養、教育、保護子女的責任更加重大,關系到子女能否健康、順利地成長為未來社會主人的問題。所以有關親權的規定必須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為其出發點和目的,須自始至終貫徹這一原則。這也是當今世界各國建立親權或監護制度的目的;第二,男女平等原則,雖說男女平等原則,從資產階級革命開始至今已喊了幾百年,但在當今世界上,男女平等不僅在事實上遠未實現,即使在法律上還有一些‘國家規定了男女不平等條款。我國婚姻法自1950年就規定了男女平等的父母子女關系,本次專家建議稿堅持了這一原則,不僅實施親權的父母權利平等,而且不論未成年人是男還是女,享有平等的受扶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4關于“禁止使用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處罰手段”的規定是專家建議稿對父母子女一般關系規定的禁止條款的補充。其主要目的是針對當前一些父母采用棍棒、侮罵,精神壓力等野蠻手段教育子女的情況而提出,的。這些父母自認為這是對子女的“愛”,實際上是對未成年子女人格權和身心的極大傷害,往往造成嚴重后果甚至造成家庭悲劇,敵特別明確地提出了這一濫用親權的禁止條款。
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規定專家建議稿沒有對婚姻法做重大修改。但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系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規定的情況是否需要加以時間限制的問題,專家組有不同意見。多數人認為不要加以限制,只要確實形成了實際上的扶養關系,一律應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也有少數人主張應有限制,即“繼父或繼母與受其扶養達五年以上的繼子女,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的規定。”
(五)專家建議稿關于收養的規定。
收養制度是一種經法律擬制而成立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制度,是父母子女關系法律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1950年婚姻法沒有專門對收養制度做出規定。收養一般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處理。1980年婚姻法中對收養做了原則性規定,第20條指出:“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成立而消除”。但當時除此原則規定外,并無專門立法,在實踐中關于收養問題主要依據有關的公證、戶籍管理等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1991年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終于頒布,1992年4月1日正式實施。至今已整整十年。在此期間1998年11月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了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同時了《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至此,我國收養制度已基本完善。中國的收養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先進的,所以這次專家建議稿對此變動不大,1、經專家組反復討論,一致同意,起草民法典時,將收養法井人婚姻家庭編,在父母子女、祖孫和兄弟姐妹關系一章中只做出原則規定。收養制度的具體規定單設一章。至于具體登記程序等事宜,通過制定登記辦法等行政法規另行解決。
2、關于“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規定在專家建議稿中做了如下變動:“無配偶的公民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30周歲以上。,即(1)本著男女平等的原則,將”男性“改為”公民“,將收養”女性“改為”異性“;(2)年齡差從40周歲以上改為30周歲以上。這樣規定,主要是從未成年人利益考慮的,此處收養主要指的是收養未成年人,如果規定收養人年齡過大,將無精力扶養,對收養的子女反而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3、專家建議稿在收養一章中增加了收養成年人的規定,即規定65周歲以上無子女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需要有人照顧且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可以收養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30周歲以上。收養成年子女須雙方完全自愿。已婚者被收養的,應當取得配偶同意。收養成年子女的形式要件適用收養未成年人的規定。這主要是出于照顧老年人的理由增加的。大多數專家認為,目前我國社會急速老齡化,特別是大城市,很多已步人老齡社會,城市里絕大多數家庭為獨生子女家庭,而農村子女相對較多,在我國社會保障能力還相對較差的情況下,允許收養成年人對緩解社會經濟壓力,提高人口素質,以及保護老年人的利益等方面都有好處。但是,有少數專家不同意,覺得允許收養成年人會引起許多法律上的麻煩,另外也對計劃生育不利。
二、祖孫和兄弟姐妹關系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化,中國的家庭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幾代相處的大家庭逐漸減少,父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核心家庭占據了主導地位。但是我國農村人口仍占總人口的60%左右,而農村家庭中還有約1/3以上的家庭是三代共同生活的;同時城市尚有相當部分家庭是由父母與成年但未婚的子女一起生活的。所以祖孫和兄弟姐妹關系仍是家庭關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調整好祖孫和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項重要任務。
這次專家建議稿將祖孫和兄弟姐妹關系作為父母子女、祖孫和兄弟姐妹一章的重要一節規定出來,并增加了關于扶養程度、方式及爭議處理的規定。關于扶養制度如何規定,在專家組里進行了反復討論,后基于本次修改范圍的可能性,群眾接受的程度等原因,扶養制度未專門立章,只將扶養的有關程度、方式等問題作為一條,放在祖孫、兄弟姐妹一節中,總算初步解決了我國婚姻家庭法缺少扶養制度規定的遺憾。
(一)保留了1980年婚姻法關于祖孫、兄弟姐妹關系的有關規定。
專家建議稿保留了行之有效的1980年婚姻法關于祖孫、兄弟姐妹關系的有關規定,只是將“撫養”、“扶養”、“贍養”統一為“扶養”。這樣既有利于我國各項法律的一致性,有利操作,也能與國際接軌,更明確了“扶養”的含義。此精神也體現在父母子女之間的扶養關系中。
(二)增加了祖孫、兄弟姐妹之間繼承權的規定。
在祖孫、兄弟姐妹關系一節中增加了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間、兄弟姐妹間的繼承權適用本法繼承編的有關規定的規定。這樣,就使祖孫、兄弟姐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更加完善,更便利于執法中的操作。
(三)增加了扶養程度。方式及糾紛處理的規定
專家建議稿在討論過程中,最初扶養制度是專章規定的,將父母子女、祖孫及兄弟姐妹等近親屬的扶養關系專門立章,規定了扶養權利人、義務人及其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順序、扶養的程度、方式、扶養糾紛的處理等內容,但在討論過程中大家意見不一致,有的專家認為單獨立章規定扶養,把婚姻法中有關扶養關系內容全部集中起來,邏輯性強、清楚,對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更有利使其體系化、科學化,也便利于執法人員的理解和操作。但有的專家則認為規定扶養專章,反而比較亂,老百姓接受起來比較困難,不易找到,而且這樣規定必然要在現行法的基礎上對相關章節做較大的改動,似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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