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歷史文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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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章安的文化底蘊十分豐富,所以歷史上也是名人輩出。北宋時期著名詩人楊蟠就是來自章安,他的代表作眾多,詩文大部分收錄在《章安集》中,廣為流傳。楊蟠為進士出身,入朝為官后曾與蘇軾共事,二人相見如故,對對方的文章都十分贊賞,成為知己。除此之外,唐宋家之一的歐陽修也對其贊賞有加,曾作詩“蘇梅久作黃泉客,我亦今為白發翁。臥讀楊蟠一千首,乞渠秋月與春風”來表達對楊蟠的贊美。臺州現存最早的地方總志是南宋時期陳耆卿編纂修訂的《赤城志》,也有稱之《嘉定赤城志》。陳耆卿也是章安文人中比較著名的一位,而他最著名的就在于他為人正直硬氣,敢于直諫,在朝中也為人稱贊。和陳耆卿同時期的名人還有著名教育家石敦,石敦在章安創立了書院,親自當教師教學,對于整個臺州地區的文化教育事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所以也因此有“臺州大儒”的美譽,為后人所稱贊。章安在古代屬于越州,而從歷史記載來看,越人善于泛舟,所以隨著經濟的發展,手工業的不斷發展,章安就逐步成為了浙東沿海的著名海港,對于整個東南沿海地區的航運都產生極大影響。從歷史上看,臺灣與大陸最早的大規模交往活動也是以章安為中心展開,這都來源于章安得天獨厚的歷史地理位置。所以從這點看來,章安無論是商業地位還是軍事地位,在古代中國乃至現代中國都是十分重要的。除眾多的名勝古跡外,章安老街曲折回轉,靜謐而又歷史綿長,也成為章安的一道亮麗的風景線。街道基本呈東西分布,彎彎曲曲。在這些古老的街道中,老舊的招牌鱗次櫛比,懸掛在一個個看似不起眼的店面之上。而這些古老的韻味,都是章安這個古老城鎮最真實的寫照,也是章安人歷史文化內涵的某種體現。
二、觀今:小鎮,昔日繁盛不復存在
1、轄區萎縮
從歷史上看,隋唐時期章安開始從繁華走向衰落,最主要原因是隋唐時期臺州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由章安遷至臨海。所以章安的轄區因此縮小,包括土地、人口、資源等都遭到削減。同時由于傳統的小農經濟思想在章安地區根深蒂固,所以隨著經濟的發展,尤其到后來東南沿海地區商品經濟的萌芽逐步出現,章安在整個東南沿海各個區域的經濟競爭中始終處于劣勢,沒能把握時機,逐步衰落轄區。隨著歷史的發展,昔日的輝煌早已消逝在歷史的長河之中。
2、遺跡依稀
雖然從今天看,章安已經不復當日的輝煌景象,但是從整個古鎮的格局來看仍然保持了過去最常見的長方形格局,街道基本東西、南北交錯分布。隨著社會對文物古跡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大,已經列為區級(椒江區)文物保護單位的有常樂寺、章安橋(或稱赤欄橋)、蔡橋;重要的文物保護點有15處(章安遺存、攝靜寺、梵音寺、葉家祠堂等)。但是光列為文物保護單位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對這些文物的保護問題,從政府到群眾很多人并沒有從深層次上理解文物保護的重要性,所以一些城區改造或是居民群眾自身仍舊在對這些古跡造成或大或小的破壞,這也是相關部門應當重視的。
3、古跡衰微
在前文已經多次提到章安有數千年歷史,文物古跡眾多,擁有著豐富的文化內涵和歷史人文氣息,但由于多種因素,對這些文物古跡的破壞日益增多,并沒有真正得到重視,實在令人惋惜。章安橋在悠長的歷史歲月中受到過多次修正,基本上很多朝代都對其有過不同程度的修建和改造,我們今天可以看到的章安橋是乾隆時期重新修建的,各種裝飾、點綴都十分精美,無論從整體還是細節上,無不體現了其豐厚的歷史內涵和極高的審美價值。由于氣候因素以及回浦兩岸的侵蝕,同時章安街為了經濟發展也在不斷擴建,極大擠占了本來橋身兩端的空間,所以我們現在的章安橋與歷史上記載的章安橋已經有很大區別,外人來到甚至不知道這是一座古跡,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而著名的攝靜寺,原本香火十分旺盛,香客游人絡繹不絕,到了清朝末年卻開始慢慢落寞,到20世紀70年代最后兩名僧人出走后,寺址遭到徹底破壞。現在的舊存基本上只有三處,但也是荒涼不堪,有些本來寺廟的地方已經成為了農田。但是在這些廢棄的遺址上,仍然保持了一些雕像、石刻、石碑,這些都是極其珍貴的歷史文物,應當受到重視和保護,而不是荒涼立在地上看著歷史變遷。同時,歷史上著名的林氏貞節坊是雍正年間建造的,從外表上看由四根石柱和石坊構成,也是極具歷史價值的,但是現在牌坊的頂部已經遭到破壞,坊身也被當地人作為房屋的一部分納入房屋內。并且由于歷史上章安的優越地理位置,地下古墓眾多,但是在歷史發展中卻屢遭盜墓賊光顧,很多著名的墓葬已經被盜而且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
三、展望:椒北明珠,再現古郡遺風
1、章安文化發展的契機
(1)章安文化產業的自身優勢。章安文化項目大多故事性較強,如能修復一些必要遺跡,可讀加可看,一定引人入勝。崇梵寺在智才法師的努力下,這些年化緣投入了不菲的力量,初具規模,很有品位。其中寺內中國佛教“第一放生池”,是佛教天臺宗創始人智者大師所建,距今千余年歷史,學術價值非常高。寺內在重新修葺過程中,專門為“第一池”立碑,既有介紹放生池歷史的老碑文,又有為其重修解讀之白話文介紹,極有文化厚度,也通俗易懂,連“80后”的年輕人都為之喝彩,爭相留影。可預見,崇梵寺一定是今后臺州城區一大亮麗景點和佛教圣地。這便是典型的章安文化魅力,其優勢凸現。這也足給章安其他文化項目帶來自信。(2)區域產業的發展現況,力助章安文化產業化發展。區域經濟無不打上區域特點之烙印,章安不會例外。章安區域產業化發展的最大區位優勢是“傍城市”,而最大的資源優勢便是“歷史文化”。立足當地文脈,構建歷史文化風光帶,打造“臺州城市后花園”,將文化旅游產業立為當地支柱性產業。當章安其他產業優勢不明顯時,既可以力助文化產業發展,亦可提高當地知名度和影響力,便利招商引資,這也符合經濟規律。(3)當下的經濟形態是發展文化產業化的好時機。日本的文化產業化高速發展期,是在上世紀90年代,正好是日本國民經濟停滯期,在長達10余年的經濟徘徊中,日本許多大企業集團為了尋求新的經濟增長點,紛紛轉入文化產業領域,造就了日本文化產業在全球的位置。眼下,全球經濟出現下滑,這是歷史賦予章安文化產業發展的機遇。俗話說機不可失,時不再來。據悉,僅椒江近期就有三家文化發展公司申請登記注冊。(4)從修復歷史文化遺跡入手,導入章安文化產業化發展。章安目前可以排得出的文化產業項目有:章安古街、漢制古墓群、章安首航臺灣紀念點(包括紀念碑、紀念館、出航紀念地等)、章安名人館等等。一定要按照文化產業化的模式,盡快率先動起來,政府要出面撮合“產官學”各方,各司其力,成熟一個啟動一個。要把原先的規劃深入下去,在進一步論證的基礎上,盡快做出詳細規劃,以便相關企業盡快導入,從而包裝項目,拓展市場。在2005年8月,臺州市為了保護章安古鎮,出臺了《臺州市椒江區章安古鎮保護與開發規劃方案》,并且召開聽證會。終于在2007年章安被列為第三批省級歷史街區保護區。歷史在不斷發展,而章安也終有一天會重新以其豐富的文化底蘊和文化內涵展現給世人。
2、章安文化發展的對策建議
篇2
關鍵詞: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開發旅游。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development of protective Driving Tour Village Historic Village Protection Planning from the elements of protection, the protection level, spatial patterns,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organic protection of historic features and the mountain traditional pattern.Key word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village; protection planning; development of tourism.
中圖分類號:F29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臨城縣位于河北省西南部,西依太行山脈,東接華北平原,幅員800平方公里,轄4鎮4鄉220個行政村,總人口20.2萬。地勢自西向東呈階梯狀分布,山區、丘陵、平原分別占35%、50%和15%,素有“七山二水一分田”之稱。
駕游村位于河北省臨城縣西部太行山中段,趙莊鄉西北部。北距省會石家莊100公里,南距邢臺市80公里,東距臨城縣城31公里。這個村子全村有人口一千多人,有萬畝的山場,村里的人都是以傳統農業和林果業為生。整個山村四周山峰高聳,溝壑曲折,古樹濃密,蒼翠欲滴,澗中溪水流銀,環境十分深幽、靜謐。駕游村有著豐富的歷史文化遺跡和底蘊深厚的民俗文化,2007年5月26日被評為“河北省首批省級歷史文化名村”。
駕游村概況
駕游村:傳說在唐代時村子叫挾扭村,有個化緣的和尚來到這里,看到這里好山好水好風光,就留戀起來不走了,便在村子的附近建立一個寺院,后來人們把這個寺院叫挾扭寺。公元1103年,北宋皇帝宋徽宗趙佶來到挾扭村,曾駕臨駐察寺院,觀蓮池,他看到一朵朵白云從寺中升起,于是把挾扭寺改為白云寺,挾扭村也因皇帝的駕臨而改為駕游村,從此,駕游村和白云寺也就一天天興旺起來。
白云寺:位于駕游水系溝口,駕游村西2.5公里處,駕游村白云寺始建于唐末宋初,宋徽宗來到挾扭寺,看到一朵朵白云從寺中升起,于是把挾扭寺改為白云寺,曾經是佛教圣地,香火鼎盛。白云寺現存石碑5塊,誡勉延流石碑一塊、重建白云禪院石碑一塊、鑒公和尚塔銘石碑一塊、重修碑志(斷)一塊百世可知石碑一塊。相傳皇帝走后,有一位趙縣能工巧匠,雕刻了一塊高2米、寬1米的石碑,記錄了皇帝游玩的全部過程,在現存的碑文中記載著駕游村的四至(西至蓮花嶺、北至石樓分水嶺、南至白云庵分水嶺、東至嶺西分水嶺),修寺捐款名單和嘉慶年間修復寺院的情況。古寺在現在的寺南邊約100米處,天歷年間把寺院建到現在的位置。
蓮花池遺址:位于白云寺溝頭,分南池和北池,南池南北長63米,東西寬27米,為不規則的長方形,蓮花池四周有高1.5米左右的砌石。北池距南池200米,面積有南池的二分之一。關于這兩池的來歷縣志文獻上無考,很可能是為一山泉積水而成,因佛崇拜荷蓮,故曾在池中種植蓮花,應是歷史上白云寺一景。
特色要素
2.1村落景觀風貌
駕游村地處于太行山中段的中山地貌,地區多中高山和低山,群峰聳拔,層巒疊翠,溝壑縱橫,山高坡陡,森林茂密。
白云寺始建于唐代,北宋宋徽宗趙佶曾游歷于此。與臨城縣現存的寺廟相比,建筑質量較差,保存已不完整,現存的建筑有北大殿和東大殿,除屋頂修過外,其它還保留原來的布局。
駕游村主要的歷史文化古跡遺存和具有獨特風貌的古民居,受地形及自然條件的制約,駕游村村莊形態總體上呈現自然分散的狀態,一條山溪從村中穿過,古寺、古民居分布在風景如畫的山溪中間,別有一番“世外桃園”的韻味。
傳統格局是歷史文化村鎮千百年保留下來的,體現著村鎮的選址布局的基本思想,記錄和反映一古村鎮格局的歷史變遷,是當地居民與周圍自然環境多年來融合的結果。傳統格局一般包括村落的平面布局形式、輪廓、街巷、水系等要素的格局和肌理。
駕游村的傳統格局是經過多年演變而來的,依山建房,后形成路。伴隨著人口增長、戶數增加而發生的自然擴張,從而一起格局的不斷變化。村莊平面布局自由,依山勢變化,和山勢融為一體,較少人工痕跡。整體結構保護完整。從聚落到街巷空間再到建筑單體都保留了原有的尺度,整體形態隨地形高低錯落,空間環境變化豐富。村民生活在古老的石筑建筑中,延續著幾百年來的生活場景和歷史風貌。駕游村三面環山,有兩條溪流從村中穿過,自然的山水環境襯托出了駕游村的太行山區古村落的特色。
2.2傳統建筑特色
駕游村到處展示著石頭建筑的風采,石碾、石磨、石橋、石路,很多的是石頭民居,包括石山墻、石雕、木雕等。民居依山就勢,高低錯落,拾級而上,無論是建筑材料、建筑風格、體現式樣都是代表了山區地方民居建筑群落風貌。
光榮的革命傳統,時期,、、秦基偉、楊秀峰等老一輩革命家曾在這里戰斗生活過,而且這個百戶人家的村子,就有150多人參軍參戰,40多人光榮犧牲在戰場上,寺院的和尚和駕游村的青壯年積極參加革命,年老的僧人利用山上的草藥幫助八路軍救治傷員,本村因參加抗日人員較多,后改為“獨立營”“區干隊”。冀西報社、冀西指揮部、冀西專署、冀西黨校、冀西民訓處及一二九師兵工廠、皮工廠和三八五旅、十一旅、九連、七連、縣獨立營曾居住戰斗在該村。
至今保存的建筑有:八路軍冀西指揮部、八路軍獨立營、八路軍冀西報社、八路軍冀西軍訓處、八路軍冀西懲審處、八路軍冀西黨校、八路軍冀西特務連、八路軍冀西專署。
3.3傳統民俗文化
⑴ 駕游村的來歷
駕游村:公元1103年,北宋皇帝宋徽宗趙佶來到挾扭村,曾駕臨駐察寺院,觀蓮池,他看到一朵朵白云從寺中升起,于是把挾扭寺改為白云寺,挾扭村也因皇帝的駕臨而改為駕游村,從此,駕游村和白云寺也就一天天興旺起來。
⑵ 民間手工藝
樹編、草編、石雕、旋柿刀等。
⑶ 民俗民風
老鼠娶親日;每年正月十二,是駕游村傳統的老鼠娶親日。那天家家戶戶包餃子,說是捏老鼠嘴,到了傍晚,兒童們到處揀拾舊笤帚堆積在一起烤火,俗稱“烤老鼠爪”,據說誰家吃了餃子,烤了老鼠爪,一年之中家里不會有老鼠禍害。傳說當天可以在磨盤眼里聽到老鼠娶親的吹吹打打的聲音。
搶面燈;每年農歷正月十五晚上,村民用蒸熟的黍子面捏成各種形狀的燈盞(俗稱粘面燈),插上燈捻,填上豆油或香油,點著后放在院子里的各個角落,村里的兒童成群結隊到各家將熄的面燈“偷”去,據說“偷”的越多越好,待到第二天早上烤柏欞火時,燒著吃,可以祛病消災,保佑一年健康。
⑷ 生活民俗及建筑工藝
駕游村位于太行山深山區,石材資源豐富,因此石材就成了居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村民制作石桿、石臼、石碾、石磨,作為生活器具。利用石材建造石頭民居、石雕等,這些傳統的建筑工藝都是應該保護和承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駕游村保護規劃
3.1保護要素
規劃保護要素由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兩部分組成。物質文化遺產: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單位、歷史環境要素、歷史街巷、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聚落自然環境、傳統生產方式所構成的景觀、能夠代表一定歷史階段的重要生產設施和建筑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工藝、宗教禮法、民俗風情、名人軼事、語言文字、民間文學藝術、歷史地名等。
3.2保護框架
為了整體地保護歷史文化物質形態和文化內涵,根據駕游村的歷史文化價值及其保護要素的構成分析,確立了“重點保護與一般保護相結合,點、軸線、區域三個層次構建”的總體保護框架。
對清代建筑群傳統風貌地塊進行重點保護。保護以一二層傳統民居構成的背山面水、因地制宜、錯落有致的山地丘陵村落空間形態格局,以青、灰和木色為特點的古村色彩基調。對破壞村落肌理的地區、溪流兩岸和進村入口地區進行重點風貌整治,對保護范圍區域和環境協調控制相結合的保護模式。
以建筑物、構筑物等為節點,以人們生活的主要通道和路線為軸線,把主要空間景點聯系起來,并根據保護村落的需要,劃定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通過節點、軸線和區域三個層次建構駕游村傳統空間格局,充分反映和展示駕游村的歷史文化內涵。
3.3保護內容
規劃對駕游村進行分級保護,依據遺留建筑價值、保護現狀和相關環境因素,將歷史文化名村整體保護結構模式定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三個等級。三個等級所劃定的區域,由內至外保護強度依次遞減。
核心保護區是歷史文化遺存比較集中,并能較完整地反映駕游村特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區域。核心保護區范圍的劃定是最大限度的包含歷史文化名村中“保存著歷史信息的遺存”,以及載有真實信息的歷史建筑、歷史環境要素,是名村歷史文化價值的核心體現區域;在核心保護區內應確保名村視覺景觀的連續性,以形成“較完善的歷史風貌”。這其中主要包括駕游村清代建筑、歷史街巷及其自然環境等,是村落主要歷史遺存的分布最為豐富的區域,也是村落歷史風貌的集中展現區域。保護規劃要求禁止在駕游村核心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但必要的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設施除外。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社會服務設施時,應當與核心保戶區的歷史風貌相協調。核心保護區內的歷史民居院落應當保持傳統的建筑風格,改造整治過程中,在高度、體量、色彩、材料等方面應符合歷史風貌。
建設控制地帶是保護范圍以內、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區域,作為核心保護區的背景區域,能夠對核心保護區起到襯景作用,其劃定是為了延續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設的景觀風貌,使得建筑風格和環境特色有效和諧的過渡。駕游村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包括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區域和現狀建成區范圍及其周圍自然環境。保護規劃要求駕游村建設控制地帶內除保持歷史建筑原有傳統風貌外,要嚴格控制新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性質、高度、體量、色彩,要與歷史建筑相協調。
環境協調區是為了保護駕游村整體風貌,在建設控制地帶需要嚴格控制自然生態和景觀的區域,為保證整個歷史文化名村風貌環境的完整性,環境協調區內的村民日常生產生活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充分體現山區古村落的生活延續性和環境協調性。保護規劃要求在環境協調區內,保護各類農業生產用地、山體植被及其他部分山體景觀等,禁止在山坡上大面積開墾農田,適度退耕還林,加大力度植樹造林,豐富植被種類,改善生態,營造宜人的視覺觀賞景觀。
在劃定保護區的基礎上,對保護區內的每一幢建筑,通過綜合評價其建筑年代、質量、風貌狀況條件,劃分建筑類別,并針對不同類別建筑制定出相應的保護、整治措施。
空間形態
駕游村的山水格局是村落的顯著特色,依山而建、沿水居家在北方村落中并不多見,更加突出的表現“山水意象”的個體特征,賦予其較強的可識別性和可印象性,其建筑布局也充分體現了“天人合一”的山地丘陵村落整體風貌。因此,規劃中應從整體空間形態來進行保護,加強村落整體空間格局與四周的地形、地貌、水體、農田、植被等自然景觀要素協調發展,大力治理村落生態環境,重點對村內河道的環境進行治理,清除垃圾廢物,嚴禁隨意傾倒垃圾,恢復河道及兩側整潔的環境、結合河道治理,修建塘壩,豐富河道景觀風貌。同時要對村外河道的環境進行治理,美化村莊外景觀。對古樹進行掛牌保護。要遵循因地制宜、因景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的植被,在退耕還林的基礎上,種植栗子、柿子、核桃等經濟林木,既滿足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又考慮景觀效果,做到生態、經濟、景觀的統一。對建筑物、構筑物要進行保護性修復,使之成為集中反應村落傳統風貌的空間認知點,為維護駕游村的格局風貌,還需要對村莊建設進行高度控制,從建筑空間形態烘托山地丘陵地帶村落的獨特風格。
積極有效的保護開發
保護歷史文化名村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利用,也只有合理的利用,才能充分展示其固有價值,并使他們與現代化生活相結合,從而達到更好地保護的目的。駕游村可采取文物性保護與適度開發相結合,使駕游村歷史文化名村真正的走上在開發中求保護,在保護中求發展的良性循環。
首先在對駕游村的外觀特征和內部布局不做根本性變動的情況下,保持村容整體風貌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從設施改造入手,進行綜合治理,如完善水電設置和做必要的內部裝修等,以滿足現狀生活的需要。其次,發展旅游,從臨城縣城西行,由石家欄轉西北方向5公里即可到達白云寺,再向西行200米,即可到蓮花山口。蓮花山風景優美、有17條大小別致溝組成(也稱17子溝)。區內峰巒疊嶂、溝壑曲折,樹木蔥蔥,以奇、險、峻、野、秀、幽和歷史文化著稱。駕游村久居深山,交通相對閉塞。近年來,古村落相繼接待了前來觀光的游人、進行藝術創作的藝術家、前來寫生的畫家和有關專業師生,其保護與發展也逐步引起社會和當地政府的重視。通過發展旅游業獲得經濟效益,提取一定資金再投入到保護的事業中,走以保護促進旅游,以旅游養保護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從而最終達到保護的目的。
結語
駕游村的地貌、河流、道路骨架、建筑形制、構造與裝飾都有獨到的特點,這些依然保存著較為完整的空間格局、古建筑群和歷史環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山地丘陵歷史文化名村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山地丘陵歷史文化名村已成為中國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有機保護和延續山地丘陵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必須充分認識其文化特質,綜合運用現代規劃理念與技術手段,使其特有的山地丘陵歷史文化資源得以傳承。
參考文獻
1、趙勇.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理論與方法.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8
2、《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辦法》(2008)
篇3
一、歷史文化街區中的問題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重點文物保護不同,歷史文化街區量大面廣,生活在其中的居民眾多,因此無法像重點文物那樣“完全”保護起來,歷史文化街區的居民還要在那里生活,所以要“維護生活的延續性”。1976年11月2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內羅畢建議》提出,城市規劃和土地開發的基本任務是保護歷史地區并使它們與現代社會生活相結合。1987 年10月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華盛頓》更進一步認為歷史城區的保護、保存和修復及其發展應和諧地適應現代生活的各種需要,同時也強調新的功能和活動應該與歷史城區的特征相適應。可見在歷史文化街區維護生活的延續性是被普遍接受的。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根本目標是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整體風貌及保護歷史遺跡的真實性。這一根本目標與歷史文化街區居民對現代生活的追求是一對難于調和的矛盾。現實中歷史文化街區的整體風貌和真實性常常妥協于居民對現代生活的追求,這對矛盾是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基本矛盾,在全世界范圍內都是如此,而在我國似乎這一矛盾更加突出。
在我國通常是地方政府投入巨資對歷史文化街區進行規劃整治,整治后整個街區“煥然一新”,但隨著時間推移,許多問題逐漸顯現。
(一)原住民越來越少
我國歷史文化街區的建筑大都是清末民國時期的,這類建筑的居住空間和居住設備與現代生活要求相差較大,大多數中青年人不愿住在老街區,他們更向往現代化的居住區,特別是在房地產開發商強大的廣告攻勢下,似乎不住在“高尚”社區就不是成功人士。在這種潮流下,高學歷高收入人群不斷搬離老街區,老街就成了老年人和低收入階層的居住地。政府的規劃整治并不能改變這一趨勢,如果歷史文化街區在整治后,街區經濟沒有起色,則老街居民繼續搬離。如果整治后成功吸引大批旅游者,老街居民在旅游經濟上收益頗豐,則更加快了老街居民搬離的速度(如麗江古城)。
(二)街區經濟日益蕭條
大部分歷史文化街區整治后并不能如地方政府所愿形成新的旅游經濟,而原來的商業卻日益蕭條。歷史文化街區通常是原來城市的繁華商業中心,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建設突飛猛進,大批更符合現代商業要求的新建筑新街區出現了,它們逐漸替代了老街的商業地位,使老街經濟日益蕭條。
歷史文化街區的整治通常需要封閉進行,多種現代市政管線一般采取地下敷設方式,因路面開挖,街區的商業被迫停業,因而更促使了城市商業重心向新建成區轉移,這也是影響街區商業繁榮的重要原因。
(三)保護老街區與改善生活矛盾突出
在我國,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的劃定是政府和專家的事,街區的居民并沒有多少機會參與,最多只是象征性的參與,老街居民相對缺乏對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意識,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損害到他們利益時,他們就很難贊成保護,他們寧愿自己的房子不被劃入保護范圍。對于低收入階層,改善生活是他們最熱切的愿望。老街日益蕭條的經濟,必然會使他們為改善生活而對老屋進行改造。改造的方便性與低成本是低收入業主首要考慮的因素,其后果是歷史風貌的大量破壞。
(四)歷史建筑破損日益加劇
在我國由地方政府主導的歷史文化街區規劃整治主要是對街區建筑外貌的整治,而對歷史建筑的內部加固改造甚少。近百年甚至百年以上的磚木結構建筑敏感而且脆弱,建筑破損隨時發生。歷史建筑維修涉及面廣,需要的材料種類繁多,施工工序復雜。并且傳統材料日漸稀少,傳統工匠更是難覓,其結果就是:如果要求歷史建筑修舊如舊,其維修造價必然昂貴,而且如此老舊的磚木結構建筑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是難免的。顯然如此昂貴的維修造價,中低收入階層的業主都是難以負擔的。整日忙于生計的中低收入階層業主,通常放任房屋破損,沒有及時的維修自然會導致老屋破損加劇。破損到實在不行了,業主們才會用廉價的現代材料修補一下。這種修補實際上是對歷史建筑的一次又一次的破壞。如果這種情況持續下去,幾十年后,我們的歷史建筑恐怕是面目全非了。
歷史文化街區是我們祖輩千百年營造出來的城市物質形態,正是這些具體的物質形態,才使得我們獨特的區域氣質和歷史文脈可觸、可感。街區的建筑已經從家庭遮風避雨的基礎生活必需品,變成市民共同的精神家園。保護這些敏感而脆弱的歷史建筑需要知識、精力和財力,目前歷史建筑的業主絕大部分是中低收入階層,他們欠缺的正是知識、精力和財力。從全國范圍來看,歷史文化街區,包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在歷史建筑的維修、維護方面欠賬巨大,所以我們有必要反思傳統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方式。
二、用“產權置換”改良傳統的歷史街區保護方式
實際上老街居民多數希望拆遷,因為他們沒有精力和財力來伺候敏感而脆弱的老屋,他們寧愿拆遷,拆遷了就能得到新房,新房在居住方面更舒適和方便,更重要的,新房似乎比老屋更值錢,所以他們希望拆遷。另一方面仍居住在歷史文化街區的現居民,由于老齡化、受教育程度低、經濟底子薄等原因,實際阻礙了歷史文化街區的經濟繁榮和文化復興。
(一)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的基本思路是:政府授權房地產開發商,開發商用新建的現代住房產權置換歷史建筑產權,然后對歷史建筑進行整修,最后將歷史建筑作為古董收藏品出售給高收入階層。在產權置換模式中政府具體要做的事有:組織各類專家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更新規劃;選擇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更新具體的實施方式;通過招投標確定實施歷史文化街區整治工程的開發商;派遣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專家協助并監督開發商;在財政上支持歷史文化街區整治工程,如減免稅收,提供低息貸款,承擔一些必要公共基礎設施投資等。選擇實施歷史文化街區整治工程的開發商時,應注重選擇那些有社會責任心的,對傳統文化情有獨鐘的開發商。在產權置換模式中開發商要做的事有:首先開發商要投資建設一個新的現代化居住區;然后與歷史文化街區業主談判有關產權置換事宜,用新房產權置換老屋產權;根據政府編制的保護規劃,并在政府的監督下具體實施歷史文化街區整治工程,包括改造市政基礎設施、整修歷史建筑等;將整治后的歷史建筑出售、出租或自主經營。
(二)產權置換的優點
1.有利于更好保護歷史建筑
歷史文化街區的歷史建筑作為古董收藏品出售給高收入階層,古董的價值在于它的原真性及由此蘊含的大量歷史文化信息。古董收藏品是一種投資品,它的價值也在于它的原真性,因此其所有者必然盡力保護其原真性。高收入階層有精力、有財力保護好歷史建筑,他們有能力聘請保護專家為他們出謀劃策。
2.減少地方政府財政支出
在產權置換模式中,歷史文化街區整治工程的投資主要由開發商承擔,地方政府只需投資個別公共基礎設施。這改變了我國歷史文化街區的整治工程歷來由政府買單的慣例。我國絕大部分地方政府的財政都很緊張,地方政府需要投入的公共事業很多,地方政府更關心與基本生活關系密切的住房、醫療、就業等,因為這些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社會穩定相比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可能排名比較靠后,等地方政府投入可能要很久,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往往是迫在眉睫,因為街區的破損正在加劇。
3.調動地方政府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積極性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涉及面廣,需要政府牽頭組織,政府積極的態度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至關重要。當開發商將整治一新的歷史建筑出售給高收入階層時,地方政府可以得到豐厚的房地產交易稅費的收入。既能改變老街區破舊衰敗的面貌,又能得到豐厚的財政收入,地方政府何樂不為。實際上地方政府也看重投入產出,以往地方政府投入巨資整治歷史文化街區,大都希望整治后的歷史文化街區能帶來豐厚的旅游經濟收入,如果希望落空,地方政府的投入沒有回報,那么下一階段的歷史文化街區整治通常遙遙無期。
4.改善歷史文化街區居民的生活水平
費時費力的歷史建筑維修使老業主們不勝煩惱,老街居民更向往設施完備的舒適方便的現代居住區。所以只要補償合理,他們愿意用老屋換新房。
5.高收入階層得到一個新的投資渠道
在我國投資渠道匱乏一直困擾著高收入階層,可靠的投資渠道似乎只有房地產,但由于國務院的房地產限購政策,這一投資渠道也被限制了。歷史建筑將為高收入階層提供一個安全的投資渠道。
6.房地產開發商獲得豐厚的投資回報
開發商將整治好的歷史建筑作為古董收藏品出售給高收入階層,由于歷史建筑的不可再生性,歷史文化街區內歷史建筑的有限性,以及歷史建筑所處的絕佳區位等,保證了歷史建筑可以賣個好價錢。
產權置換使那些鐘情于傳統文化,且有精力有實力的人成為歷史建筑的產權人,這無疑會對歷史街區的經濟繁榮和文化復興起重要作用。產權置換使歷史建筑得到更好保護,使政府支出減少,使開發商盈利,使老街居民得到他們想要的新房,使投資者多了一種選擇,這是一個各方皆贏的解決方案。
三、關于活態遺產傳承問題
有研究者反對全部搬遷歷史文化街區原來的居民,認為這將完全改變了街區的人文環境,丟掉了地方特色與文化傳承。全部搬遷原居民確會導致這樣的后果,但現實是老街區里大部分高收入階層和大部分中、青年已經搬離,剩下的大部分是老人、小孩和流動性很大的低收入外來人口,老街的人文環境早已面目全非。幾十年內,老人們將相續離世,到那時更談不上什么文化傳承了。我們在努力保持老街區的人文環境和文化傳承,但結果卻是活態遺產的逐漸消亡。雖然一些研究者為挽救活態遺產提出了不少建議,一些地方政府也做了諸多努力,但活態遺產逐漸消亡的基本趨勢并無根本性改變。
反觀現實中集中改造的老城區和城中村,動遷居民們集中搬遷到新建成區,由于相對完整保留了原來的鄰里關系,我們看到原來的習俗禮儀、節慶活動大多保留下來。在現代居住區完成文化傳承的意義更為深遠,因為我們可以看到傳統文化在現代社會是如何傳承與發展的,這對把握傳統文化未來走向極為重要。
產權置換將使老街居民居住在一起,保持相對完整的鄰里關系,并能吸引部分中、青年回流,因此產權置換將實際有利于活態遺產的傳承。這種發生在現代居住區的傳承更具有可持續性,對正走向現代化的中國更有意義。
四、產權置換的可行性
(一)前期實踐
類似產權置換的思想和實踐在美國早就出現。美國佐治亞州的薩凡納市(Savannah)至今保留許多19世紀的建筑。1954年非政府組織“薩凡納歷史基金會”(Historic Savannah Foundation, HSF)成立,該組織利用捐贈資金和銀行貸款購買歷史建筑并出售給愿意對其進行修繕的購買者,到1968年已保護了130棟歷史建筑,事實證明這種運作在經濟上也是成功的。
在我國也有類似的實踐,2003年1月1日施行的《蘇州古建筑保護條例》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購買或者租用古建筑。在蘇州政府的主導下已成功出售幾處古建筑,但由于缺乏有效操作模式,蘇州的古建筑出售進展緩慢。
我國各地歷史建筑保護資金匱乏問題,近幾年尤為突出。為了籌集古建筑的維修資金,黃山市政府于2009年12月21日出臺了《黃山市古民居認領保護利用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認保人只享有對其認保的歷史建筑的監督維修權和對認保經費使用情況的咨詢權,認保人幾乎是花錢做公益事業。歷史建筑的產權還是歸屬原來的產權人,認保人因為得不到歷史建筑的產權,所以在認保方面并不積極。黃山市的實踐表明,如果得不到歷史建筑的產權,歷史建筑鐘情者的熱情就十分有限。
(二)利益各方
產權置換模式中主要利益相關者有三方,即歷史建筑原產權人、房地產開發商、歷史建筑購買人。首先是歷史建筑原產權人,多年的舊城改造證明,絕大部分老街居民愿意用老屋換新房。老街居民與開發商的談判是自愿和對等的,這里沒有強制征收的問題,也沒有釘子戶利用工期訛詐開發商的問題。如果開發商和個別居民談不成,也不妨礙保護整治工程的進行。其次是房地產開發商,其熱情取決于歷史建筑購買人,如果購買人踴躍,出價較高,則開發商必然熱情高漲。最后是歷史建筑購買人,高收入階層是否愿意出資購買歷史建筑是產權置換模式成功的關鍵,目前歷史建筑投資市場還沒有形成,是否有人愿意投資歷史建筑確是未知數,以下分三個方面討論。
1.歷史建筑的投資價值
歷史建筑具備古董投資品的特征,即數量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并同樣蘊含豐富的歷史文化信息。在我國有限的歷史文化名城里,歷史文化街區范圍有限,街區內的歷史建筑自然十分有限。我們應該意識到,隨著歲月流逝,歷史建筑已經從原來的普通生活必需品變成古董投資品,就像數百年前一個作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青花瓷碗,到今日它已不再是日常生活必需品那樣。歷史建筑與一般古董的主要不同點是其不可移動性,因此歷史建筑投資市場將是區域性市場,但這不會妨礙歷史建筑成為投資品,就像房地產市場是區域性市場,我國目前各階層主要投資品正是房地產。溫州炒房團可以到全國各地投資房地產,收藏家應該也會到全國各地投資歷史建筑。
2.投資偏好
近幾年在安徽徽州一帶及江西婺源、景德鎮、九江,浙江衢州、東陽等地販賣老屋的生意十分火爆,由此可見歷史建筑的需求巨大。歷史文化街區位居城市絕佳區位,歷史建筑大都“有天有地”,這些都是高收入階層的投資偏好。
3.投資風險
投資風險是投資者重點考慮的因素之一,開發商在原居民動遷和歷史建筑整修方面的所起的作用,將極大降低收藏家的投資風險。如果政府再給予政策扶持,如規定歷史建筑不在房地產限購范圍之內,將進一步降低收藏歷史建筑的風險,最終可以將投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
綜上所述我們相信產權置換是可行的,歷史建筑將在收藏家手上得到較好的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將迎來經濟繁榮和文化復興。
房地產開發商和古董投資者代表市場,歷史文化街區保護事業引入市場因素應該是意義重大,遠不是幾次探討就能解決的課題,本文希望能引起更多的研究者對引入市場因素這一課題的重視,并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參考文獻:
1.阮儀三 孫萌.我國歷史街區保護與規劃的若干問題研究.城市規劃.2001.10
篇4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準、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 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申報與批準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八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九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條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
第十一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準,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第十二條 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準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并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并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后,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第十四條 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條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 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
第十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第二十五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 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后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筑檔案。
歷史建筑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筑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筑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筑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筑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 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準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筑,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4月30日《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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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利用;
中圖分類號:G623文獻標識碼: A
一、歷史文化名村的概念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村)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規模的村落,建筑遺產、文物古跡和傳統文化比較集中,能較完整的反映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民族風情,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轄區內存有清朝以前年代建造或在中國革命歷史中有重大影響的成片歷史傳統建筑群。自2003年10月國家首次公布周莊等10個歷史文化名鎮以來,我國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工作逐漸被各地政府所重視。
2009年,陜西省銅川市的陳爐鎮因其1400多年綿延不斷的制瓷史,成為第四批公布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之一。
二、陳爐古鎮概況與歷史文化價值
陳爐鎮位于陜西省的中部,銅川市印臺區,鎮區三面環山,呈“馬蹄形”居山凹之中,內部溝谷縱橫,梁坡陡峭。北、南、西、永興四堡居高而建,拱衛全鎮。陳爐鎮自然起伏的黃土丘陵保持了完整的地貌特征、周邊梯田如同神來之筆,畫出陳爐大地一條條自由流暢的線條。
陳爐古鎮擁有陶瓷古跡、制瓷技藝、瓷業習俗和古風古韻等原生態景觀,是宋元以后耀州窯唯一尚在制瓷的舊址,其燒造陶瓷的爐火近千年來灼灼不息,形成“爐山不夜”的獨特美景。陳爐古鎮更因“陶爐陳列”而得名,作為陜西乃至西北最大的制瓷窯場,它被譽為“東方古陶瓷生產活化石”。同時,耀州窯陶瓷燒制技藝也已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陳爐鎮幾百年來的陶瓷器物廢品、殘片、廢棄物成為陳爐人營造居住環境最易于獲取的建筑材料。在長期的經驗與隨心所欲之中,這些廢棄物嵌入和構筑了陳爐獨特的、豐富的、有機的、古樸的生活環境,歷經百年火的錘煉、時間積淀、藝術的砌筑,陳爐人為我們創造了世界獨一無二、如斯如畫的村鎮景觀,形成了以陶為居、以陶為業的居住、生產相互融合的瓷鎮生活空間和歷史環境。陳爐“層疊密如蜂房”的“陶磚窯洞”這一傳統民居形態,在全國,在陜西,就是在銅川地區都是少見的民居村鎮。
陳爐傳統的民居建筑群與悠久的陶冶工業史相互展示、自我敘說著自己的文明歷史――陳爐的先人在最初發明創建陶磚窯洞時,也同時發明了燒制陶磚的制陶工藝。創建陶磚窯洞,必須首先籌備陶磚作為建筑材料。這樣,燒磚的冶陶事業必定先于創建磚窯的安居事業。如此周而復始,燒磚的冶陶工藝支持了建窯的安居事業,安居事業的發展促進了冶陶工藝的發展,以致“陶爐陳列”遍爐山。歷經“有巢營窟周陶復,郁郁千家煙火迷”幾千年的演變,以至形成了如今這一“陶爐陳列”的獨具特色的古鎮風貌與名稱來源。
三、古鎮現狀
1、旅游資源現狀
目前陳爐鎮共有元、明、清陶瓷地30余處,燒瓷窯爐40余座,作坊遺址和各時代文化堆積面20余處。陳爐居住建筑以窯洞為主,窯洞一般寬5~6米深約10米,是當地居民家庭主要起居生活空間。由紅磚箍成的窯抗壓弱,窯背上不能負荷太重,只能做上戶的場院,形成了“你家的窯背我家的院”獨特的建筑風格,層次分明,極具觀賞價值。同時,村民用廢棄的匣體、陶瓷的殘次廢品,如:缸、壇、盆、花瓶等來砌墻,形成了一道道錯落有致,千姿百態的人文景觀“罐罐墻”;利用匣缽、瓷瓦碎片鋪砌的道路,實現了生產廢棄物的再利用,采取隨機鋪砌,拼出了質樸優美的紋樣圖案,增添了陳爐古鎮的特色,是陳爐極富觀光價值的景觀。
以家庭為單位的家庭瓷坊在陳爐古鎮上隨處可見,一般在家中設有燒瓷設備和陳列室,瓷器造型精巧、色彩繽紛、成為陳爐鎮陶瓷文化旅游及游客參與陶藝制作和觀賞的一道亮麗風景線。
2、保護管理現狀
陳爐遺址區內由于常年修筑梯田對文化堆積層的破壞,部分地區水土流失嚴重,加之鎮區內居民自建房屋的無人管理,導致其延續性面臨威脅。
陳爐鎮傳統窯居建筑群落及環境原貌保存良好,但約三分之一窯居建筑長期無人居住,有些窯居建筑殘缺倒塌或危在旦夕,需要保護維修。在地面上的遺跡尚未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自然風化和人為破壞問題突出。
3、利用現狀
陳爐遺址有一定的觀賞價值,另有良好的自然環境與特色民居及人文景觀,基本具備展示條件,且已全部開放展示。家庭作坊可接待少量游客參與現場制作體驗,并有相應的農家樂等旅游配套設施。
四、現存問題與影響因素
1、景觀環境需要治理
鎮區內的用地雜亂,功能區分不明顯。部分公共建筑及新建建筑的建筑風貌與傳統風貌不符,對古鎮保護利用影響較大。
2、 傳統技藝需要傳承
近年來隨著城市的發展,陳爐也出現了中國許多鄉村所共有的空心現象。年輕人紛紛走出陳爐另謀職業,傳統的瓷器制造業也因為利潤低等原因日漸衰落。陳爐瓷器燒制技藝急需不斷的傳承下去才能使古鎮活起來。另一方面,傳統器型仍是陳爐現在的主要產品,缺乏藝術創新,外界現代化的燒制技術也對傳統燒制產生了一定的沖擊,成為古鎮制瓷業發展的瓶頸。
3、旅游服務設施仍需加強
連接鎮內與外界的交通只有鎮域內的客車,不能滿足游客的交通需求。且無大型停車場及游客服務中心,沒有良好的食宿條件,造成了留不住游客的現象。
4、基礎設施亟待完善
鎮內道路除中心區域外,多數為土路,影響交通同行;缺乏集中供水設施和排水設施,也造成了公共衛生環境較差;電線為架空線路,存在安全隱患,對古鎮整體風貌也產生了影響。
五、陳爐古鎮保護利用發展策略
陳爐古鎮是一個圍繞陶瓷文化形成的聚落群體,陶瓷是陳爐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因此陳爐的發展應繼續以陶瓷文化展示為主。
1、開拓多樣的展示方式
陳爐古鎮的陶瓷燒制特色已經成為陳爐鎮發展陶瓷文化旅游的獨特優勢,應結合目前的陶瓷手工加工業展示以及特色景觀進行展示,進而逐步擴大展示范圍與規模,對陳爐現存的活態陶瓷文化遺產及和由其產生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進行完整的展示。例如,對窯址建設展示廳,采取多媒體參觀方式;對罐罐墻應采取最自然、最原始的露天展示;對遺址進行標識展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可采取現場展示及虛擬展示等。
通過這個過程, 可以清楚地認識陳爐發展、演變歷程,使游客對陳爐的認知度得到進一步增強。
2、增加特色的產品設計
在此所指的產品設計,并不僅限于陶瓷產品的設計,也包括能為陳爐古鎮提高知名度及帶來最大利潤的各種產品,例如,有古鎮特色的明信片、各種小掛件、鑰匙鏈等涉及日常生活各方面的產品。除此之外,陳爐應該在當地特色陶瓷制品之外,加大新產品研發力度,努力與外部市場接軌,生產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碗、盤、盆、罐、瓶、盒、燈、爐等日常生活用具及其他的陳設器、供器、瓷雕等產品,增強旅游產品對游客的吸引力。
3、開發身臨其境的體驗方式
陳爐古鎮以其陶瓷制作的原生態工藝最負盛名,也是古鎮被譽為研究中國古陶瓷“活化石”的重要原因,包括采泥、洗泥、晾曬、拉坯、上釉、燒制等多個程序。現在,古鎮的陶瓷制作仍舊沿用古法,這會是參觀游客和陶瓷愛好者極為感興趣的項目之一。在瓷廠生產過程中,應開辟專門的場地與多個程序鼓勵游客參與到瓷器制作的過程中來,使他們有身臨其境的體驗,才能留下與眾不同的深刻印象,間接增加宣傳力度。這也是延續陳爐古法制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可行之舉。
六、結語
陳爐古鎮的保護與利用將會為保護當地文化多樣性提供多種方式。古鎮地域范圍較小,自身文化特征明顯,適當的利用措施將會為古鎮的重生提供契機。隨著古鎮的利用程度逐漸增加,陳爐古鎮在產業結構調整、就業崗位增加及收入來源擴大等有利于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會有更廣闊的發展空間,真正實現文化遺產為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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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紫線規劃,歷史文化遺產,風貌
1太原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
在春秋時代,太原已建有城邑,稱晉陽城。后相繼為趙國都城、秦漢重鎮、北齊別都、盛唐北京,以及后唐、后漢、北漢的宮闕之地,素有“龍城”之稱,太原有史可考的歷史已有2500年。從宋朝初年毀晉陽城而重建,至今已有1000年歷史,這1000年城市發展的空間就在于舊城。歷史賦予舊城豐富的遺產,純陽宮、文廟、督軍府等文物古跡眾多,傳統民居和寧化府、清和元、開化寺等老字號,記錄著豐富的歷史文化信息,城西水系、拱極門遺址等古跡傳承著歷史的記憶。這些文化遺存完整地展現了太原歷史的發展脈絡,清晰地反映出地方文明的進步歷程,這些歷史文化遺存不僅對現代人是一筆寶貴的財富,對于后代也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房地產業的快速興起,在舊城改造中,開發商片面追求土地及經濟效益,而忽視了對歷史建筑的保護,大拆大建已造成反映太原特色的居民區幾乎消失殆盡;見縫插針現象屢禁不止,使原保護規劃中的視線走廊造成阻礙;城內部分文保文物歷史建筑仍被一些單位占有,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周邊建筑在高度、體量、色彩方面,從不考慮協調;部分文保單位和歷史街區,因舊城改造的需要而被當做破舊建筑拆除,如八路軍辦事處、裕德里民居、上肖墻民居等。清代的開化寺民居被數十戶居民當做住宅;古關帝廟、圓通寺、以及散布在市區大量寺廟都處于無人問津的廢棄狀態,年久失修,日益破損,綠化建設嚴重缺乏。在太原舊城出現的大規模改造熱潮,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舊城居民的居住水平,對城市建設起到了促進作用,但城市建設在某些方面的短期性致使名城保護處于被動和消極的狀態。不僅給城市造成了許多社會問題,而且對舊城的歷史文化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建設性破壞。作為省會城市,區域經濟中心城市,其發展速度較快,城市規模不斷擴張,同時對舊城改造的進程也加速了,在這種背景下,舊城更新中的歷史文化保護就變得尤為緊迫。
2太原市紫線控制規劃的編制
1)依據“先急后緩”的原則,明確主城區的紫線控制范圍。從歷史和現代情況分析,太原市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筑主要分布于主城區;從規劃管理的角度,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即主城區是一個相對完整的規劃層次;從城市建設的趨勢分析,主城區范圍是建設量最大,建設速度最快的地區,也是保護與發展矛盾最為突出的地區。故紫線規劃控制范圍為太原市主城區范圍內已公布的歷史街區、歷史建筑。主城區范圍以外的部分將來作為二期陸續進行編制。
2)通過現狀調研和分析,從歷史遺存的集中度、風貌的整體性以及規模的完整性方面進行了初步評價,結合與其他城市歷史街區的對比,認為應將文廟歷史文化風貌區、鐘樓街傳統商業街和壩陵橋街區作為三個歷史街區。
文物建筑屬于歷史建筑的范疇,歷史建筑還包括一些非文物的古建筑和優秀的近現代建筑。優秀近現代歷史建筑的界定一般是指從l9世紀中期至20世紀70年代末建設的,能夠反映城市發展歷史、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物。包括反映一定時期城市建設歷史與建筑風格、具有較高建筑藝術水平的建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經作為城市優秀傳統文化載體的建筑物。對它的評價標準為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確定為優秀歷史建筑:a.建筑樣式、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筑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b.反映太原地域建筑歷史文化特點;c.著名建筑師的代表作品;d.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e.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優秀歷史建筑。這樣主城區范圍內劃定73處歷史建筑。
3)根據《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將歷史街區紫線保護范圍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核心保護區;指歷史街區中由歷史建筑物、構筑物和其風貌環境所組成的核心地段。應最大限度、盡可能地包含歷史街區中保存著歷史信息的遺存及載有真實歷史信息的傳統建、構筑物。建設控制區:指為確保歷史街區的風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須控制的地區。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歷史建筑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歷史街區的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或構筑物。
將歷史建筑紫線保護范圍分為絕對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絕對保護區指歷史建筑本身,包括歷史建筑本體及其圍合的院落和必要的通道。劃定的73處歷史建筑的絕對保護區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圍合院落式建筑,一類是相對獨立的建筑。前者多為文物單位,以傳統建筑為主,采取建筑圍合庭院的布局,此類建筑的絕對保護區必然包括建筑本體和院落空間。后者多為近現代建筑,采取現代建筑的設計理論,以獨立式建筑為主,其絕對保護區應包括建筑本體和相對圍合的空間(如工人文化宮),以及必要的通道和外圍空間(如原市政府辦公樓)。在劃定絕對保護區的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許多歷史建筑l臨城市規劃道路,有些城市道路紅線與歷史建筑本體有沖突,考慮到歷史建筑的不可再生性,依據紫線優先的原則,建議局部調整紅線或調整規劃道路斷面設計,縮窄人行道。2)個別歷史建設與規劃道路紅線存在嚴重矛盾。如校場巷工程師樓、川至醫院、博愛醫院等。規劃綜合考慮規劃道路的層次及調整的可能性,依據紫線優先的原則,采取了調整規劃道路或歷史建筑整體遷移保護的方式解決。3)對于其他矛盾,如歷史建筑保護與危舊房改造等問題,依據紫線優先,搶救第一的原則,嚴格劃定絕對保護區。風貌協調區是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只重視歷史建筑本體保護,而忽略周圍環境,整體風貌協調的問題,主要考慮歷史建筑的外部環境,控制一定范圍內新建建筑與歷史建筑的協調,保證歷史建筑景觀不受破壞而劃定的區域。風貌協調區的劃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索:
1)原則上要考慮歷史建筑的觀賞視線要求,避免新建建筑對歷史建筑的視覺干擾,盡量保護歷史建筑的原有環境格局和風貌。具體劃定時,要結合現狀地形地物,提高可操作性,為嚴格規劃管理創造條件。2)由于歷史建筑尤其是文物建筑周邊大多是危舊平房區,綜合考慮歷史建筑保護與改善居住環境的要求,在一些具體地段,將風貌協調區劃分為A,B兩區,并提出不同的保護要求。A類地帶:是為保護歷史建筑環境景觀而設置的地帶。地帶內只準進行綠化、小品建設及修筑消防通道,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對現有違章建筑,應創造條件予以拆遷,一時難以拆遷的房屋,可以維修利用,但不得增加建筑面積,不得提高建筑層數。B類地帶:地帶內建筑物的形式、體量、色調都必須與歷史建筑相協調,建筑高度原則上不得高于歷史建筑高度。地帶內鄰近歷史建筑一側的建筑物和通向歷史建筑的道路、視覺走廊兩側的建筑物,其形式、體量、色調應與歷史建筑相協調。
3太原市紫線控制規劃對歷史文化保護的影響
1)太原市紫線控制規劃的編制為太原市人民政府將來制定《太原市城市紫線管理辦法》提供技術依據,加強了對太原市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在城市的歷史與現實之間畫條紫線,劃定了保護范圍、明確了保護要求、豐富了保護內容、完善了保護體系,為城市規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為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傳承城市傳統文脈,構建太原城市特色提供了合理的思路。
2)本著尊重歷史,尊重現實的態度,根據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筑的概念,對每個單位進行深入地現狀調查和分析評價,綜合考慮區域、街道、院落、建筑各個層次,綜合考慮“實”的建筑形態與“虛”的空間肌理,保持風貌的整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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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歷史文化;保護規劃;
Abstract: Hohhot is a clear water surrounded by mountains, the arch ring, numerous monuments has a long history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regional and humanistic landscape unique to this beautifulcity of many urban talent showing itself, become one of the mostattractive city north.
Keywords: history and culture; protection planning;
中圖分類號:C912.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碼
呼和浩特是一座碧水環繞、山林拱響、古跡眾多的歷史悠久的歷史文化名城,獨特的地域及人文景觀使這座美麗的名城眾多城中脫穎而出,成為北方最具魅力的城市之一。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現代化的城市為人們提供了越來越多的方便,同時也出現了許多不盡人意之處,尤其是對城市公共空間—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認識和利用不足,出現了對古跡不夠尊重、破壞嚴重、古跡周邊土地開發缺少策略引導等一系列問題,從而導致未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作用,不能夠體現歷史名城市的特色,對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也面臨著嚴峻挑戰。因此,歷史文化保護對于實現城市功能,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1、呼和浩特市的形成與格局
呼和浩特地區是中原漢族文化同北方草原民族文化的交匯與融合的地方,具有著悠久的歷史。呼和浩特的建城歷史始于公元前四世紀,至今已有二千三百余年的歷程。呼和浩特地區也是我國北方較早的現城市和我國歷史上建造城市較多的地區之一。根據呼和浩特市發展的歷程,可將其劃分為:云中階段、盛樂階段(包括唐代)、豐州階段、青城階段和呼和浩特五個階段。
2、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特色
建筑作為人類物質和精神文明的產物,最能代表一座城市和街區的特色。
2.1、宗教建筑
藏傳佛教即喇嘛教于13世紀初葉傳入蒙古地區。明代在呼和浩特建設了許多召廟,有“七大召、八小召、七十二個免名召”的說法。召廟建筑在布局上完全采用了中原寺廟的方式。主要殿堂居中,兩側建設以中軸線對稱布置。
大召是清代呼和浩特地區的七大召之一。現為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寺廟由四重院落組成,大殿位于第三重院落內,大殿是典型的漢藏結合形式。其主要特點是在藏式殿宇的平頂上加建采光天窗,高起于屋面,上履漢式歇山式屋頂。大殿整體前后有三個屋頂。由南向北逐步升高。大殿南部建有突出墻體的三開間兩層門廊。大殿內因供奉皇帝牌位,屋頂改履黃玻璃瓦。
席力圖召整體布局與大相似。其突出的特點是大殿建于寬闊的臺基之上,正面有突出七開間柱廓。實墻面飾以孔雀蘭玻璃磚面層,色彩華麗,特色明顯。寺院東側白塔在十三天上帶雙耳下重垂,造型精美,世上僅有。席力圖召為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在本街區內除上述兩坐召廟外,還有已修復完工的財神廟、擴建完工的觀音廟、正在修復的宏慶召,以及喇嘛家廟一處。
2.2、民宅、商肆
由于山西等內地來歸化城從事購銷活動的“旅蒙商”的增多,歸化城的民宅、商肆大多借鑒山西的傳統建筑樣式。
塞上老街集中保留了城街的清代和民國時期的商鋪。而民宅在本規劃范圍內因年久失修,破舊不堪,沒有保留價值已全部拆除。在席力圖召僅存不完整的喇嘛住四合院一處及少數幾棟民宅。在大盛魁舊址除保留了一處辦事院落外,還有幾處民宅四合院,其中有一處為老商號元盛德的四合院。
2.3、歷史文化街區除塞上老街以外其它地段舊民居和商肆已蕩然無存,原有街區格局和空間尺度已完全消失。
3、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的確定
根據《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及《歷史文化城名街名村保護條例》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歷史建筑物、構筑物和其風貌環境所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為確保該地段的風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地區。
也就是說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是由核心地段與建設控制地域兩者組成。依據上述規定本規劃確定的保護范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的基礎上進行了局部調整。
3.1、塞上老街—大召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東起大南街、北至新生街,南至文廟前街和鄂爾多斯大街,西至通順南街,其中塞上老街兩側各30米,大召前街西側60米,東側至大南街,面積約20公頃為保護范圍的核心區。核心區東西南北各向外延為建設控制地帶。
3.2、席力圖召—大盛魁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西至大南街、南至東興旺巷及家廟以南,東至小召前街,北至四眼井巷的片區,為保護范圍的核心區。核心區外西至大南街,南至西五十家街,東至小召前街和五塔寺北街,北至大東街和四眼井巷,面積約40公頃,為建設控制地帶。
3.3、五塔寺—作為全國重點保護單位的歷史建筑,根據《城市紫線管理辦法》除確定建筑物本身的界線外還要劃定風貌協調區,現劃定五塔寺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為:東起石羊橋路,西至小召前街,北起五塔寺后街北30米,南至五塔寺前街向南30米。
3.4、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目前在塞上老街—大召歷史文化街區內有全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一處—大召。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4處—觀音廟、文廟大成殿、弘慶臺、財神廟。席力圖召、惠豐軒、小召(牌樓,大殿及遺址)元盛德,大盛魁。在上述兩個保護內的文物保護單位大部分均已修繕完工并得到了妥善保護。弘慶召目前還在修繕之中。小召原址現為小學校校舍,是否復建小召,文物部門上無計劃。按照文物法規定,文物保護單位均應按級別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開發商目前已開始在席力圖召東側進行工程項目的建設,有關部門急需確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便規劃部門合理地確定建筑方案,保護好席力圖召及其周圍環境。
建設控制地帶的控制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不僅要保護文物古跡本身,更重要地是保護其歷史環境。
我市有些文物保護單位周邊缺乏必要的空間控制,如乃莫齊召緊鄰匯豪天下高層住宅,使乃莫召如同一個“盆景”。鈺景花園小區高層住宅位于全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五塔寺和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小召牌樓及惠豐軒之間,嚴重地影響了歷史文化街區的風貌。出現這一現象表明城市規劃工作滯后于城市建設速度,沒有及早地提出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
4、對歷史街區建筑保護與更新方式的評價
由于對歷史街區保護缺乏力度。古城面貌遭到建設性破壞,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4.1、舊城區改造不注意保護原有城市結構和環境風貌,歷史地段面貌逐漸被新的建筑掩蓋。
靠近席力圖召—圪料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單位小召牌樓、惠豐軒的居住小區鈺景花園從保護文物角度出發,只應建較低的建筑,不應建高層住宅影響歷史街區的空間風貌。
4.2、存在建筑物超高現象,使相鄰文物保護單位失去原有的標志性,使周圍的環境改變了原有尺度和空間形態。高圪料街東口不遠建起的高層建筑—古玩城,體態和造型嚴重破壞了整個歷史街區的形態。尤其是該建筑頂部向上翹起的挑檐更是與本地古建筑形態很不協調,應加以改造。
4.3、歷史街區質量較好的,有代表性的舊建筑因妨礙房產開發而被拆除。位于文廟街與大召前交叉路口東北的一坐二層拐角的商鋪,原來保存的很完好,卻被一棟三層樓所取代,使大召前街完全失去了歷史面貌。
4.4、古跡“翻新”之風大盛,使古建筑失去古樸的風韻。本街區的召廟大召、席力圖召、觀音廟無論新建、改建的大小房屋屋頂都換成了黃綠色琉璃瓦,使建筑失去了原有古樸的風貌。
4.5、仿古建造的新建因受資金、材料和技術的限制,建造的形制和質量都與古建筑有較大的差距。大召廣場南側都的仿古建筑群,靠近廣場的建筑質量還好,越向南質量越差,形制也逐漸沒有了古建的風韻。大盛魁北區已建起來的仿古建筑大體上建筑質量還好,但細部上還是較粗糙。最令人不滿的是建筑色彩。建筑群仿山西制式,山西一般宅院都很素雅。木構件都刷成黑色或深棕色。而本建筑群木構件均飾以大紅色和彩畫,失去了晉商大院的風貌。
5、保護與整治的原則與方式
5.1是按照《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及《歷史文化名城名街名村保護條例》對歷史文化街區進行嚴格管理與保護。基本原則是應完整保護歷史文化保護區的整體空間格局與風貌。嚴格保護街區的明清及近代傳統建筑風貌,維持保護區的整體空間尺度。
5.2、具體保護與整治的方式如下
5.2.1對與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建筑進行改造。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區、控制區以及周邊地段都有風貌不協調的建筑需進一步改造。圪料街內有教堂、廁所、平頂建筑等。鄰近保護區的建筑有高層建筑古玩城等。
5.2.2對嚴重影響風貌的建筑應加以拆除。
席力圖召東側大盛魁北區臨大東街的商住樓,大觀園西側臨大南街的商住樓都對歷史文化街區景觀有嚴重影響,擬加以拆除,更好地展現歷史街區的風貌。對歷史街區風貌有影響的廣告也應拆除。阿拉坦汗廣場東北角巨大的廣告牌對街區景觀造成較大的破壞。
5.2.3保護街區內的綠地、小品、飾裝等歷史環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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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市歷史文化的保護和管理,繼承豐富的文化遺產,弘揚優秀的文化傳統,推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統一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名城保護委員會),是*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的協調機構。
各有關行政部門、各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按各自的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納入本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并將保護、管理和編制規劃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支持與*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專業人才的培養。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義務,并有權對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建議,對破壞*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對保護*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保護內容
第十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應當堅持整體保護的原則,針對不同區域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保護。
第十一條*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內容包括:
(一)歷史城區的整體保護;
(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以及具有歷史特色和風貌的歷史地段。
(三)文物古跡、近現代史跡、歷史建筑;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
(五)古樹名木;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護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對具有歷史傳統風貌或格局的街區、建筑群、村鎮等,應當認定為歷史文化街區或歷史文化名鎮(村)。
第十三條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村)的名單及其核心保護區的范圍,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經名城保護委員會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十四條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村)應當劃定核心保護區,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檔案,明確管理單位,制定具體的保護辦法。
第十五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內容包括:歷史河湖水系、傳統街巷格局、歷史構筑物、建筑高度、城市景觀線、街道對景、建筑色彩、古樹名木等。
第十六條對尚未列為不可移動文物、反映一定時代特征、具有保護價值、承載真實和相對完整歷史信息的建筑,應當認定為歷史建筑。
歷史建筑名單,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名城保護委員會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十七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由市綠化委員會負責。
第三章保護規劃
第十九條*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應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歷史文化街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名城保護委員會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歷史名鎮(名村)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和保護委員會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鎮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編制其它規劃時,應與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保護的總體目標、保護內容、保護范圍、保護標準、保護規劃的實施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專項保護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保護范圍,保護原則,需要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保持傳統風貌的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控制指標,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礎設施的改善,不同建筑的分類保護和整治措施,保證保護規劃實施的具體措施以及其他應當納入專項保護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各項規劃草案,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意見。
第二十四條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各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第二十六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制訂保護方案,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八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九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審批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示期滿后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村)建筑的具體分類標準、保護和整治的具體要求,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后,經名城保護委員會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三十二條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和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筑,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三條歷史文化街區內、歷史文化名鎮(村)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因保護的需要無法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規范的,公安消防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城市建設中發現具有保護價值而尚未確定為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筑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保護建議。市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步確認具有保護價值的,報由名城保護委員會審核,采取臨時保護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歷史建筑的所有人,應當按照有關保護規劃的要求履行管理、維護、修繕的義務。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三十六條扶持與鼓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和傳承,鼓勵傳統文化藝術的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機構培養有關專業人才以及名老藝人傳徒、授藝,繼承和發揚優秀的傳統文化藝術。
第三十七條支持舉辦迎會、咸水歌比賽、鶴歌鶴舞比賽、飄色等具有*市特有的民俗風情的活動,禁止封建迷信活動。
第三十八條支持繼承和發揚*市的飲食文化,保持和豐富其傳統特色。
第三十九條支持生產和展銷具有*傳統特色的手工藝品。
第四十條支持民間保護古樹名木,并向市綠化委員會舉薦,以完善*市古樹名木的詳細檔案資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準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篇10
1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公眾參與
1.1我國公眾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發展歷程
我國公眾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解放前、解放后到改革開放前、改革開放后。1)解放前———公眾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開端。北京大學于1922年成立考古研究所,標志著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興起。此時的中國處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時局動蕩,戰爭頻發,給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帶來了很大障礙。這個階段,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研究剛剛起步,政府缺少資金的投入和支持,各地有歷史價值的建筑物多為官僚住宅,其維護由個人出資;居民為了生存,開始自發對住宅進行修繕和維護。我國最早的公眾參與遺產保護便是由此慢慢開始發展。2)解放后到改革開放前———公眾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奠定。解放后,歷史文化遺產得到了應有的重視,政府開始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在資金上也給予了相應的支持與鼓勵。這個階段的公眾參與體現在兩方面:一是遺產保護方面的專家學者在政府的組織下,參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二是由于人口的增長,政府將一些保存較好的歷史建筑提供給居民作為住宅使用,并鼓勵和幫助居民對其進行維護和修繕。政府的投入與重視,奠定了公眾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基礎。3)改革開放后———公眾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探索。20世紀80年代,在阮儀三、吳良鏞先生等學者的推動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從理論研究開始轉向實踐探索。此時的公眾參與形式為“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合作的舊區改造,如北京舊城的菊兒胡同改造項目(見圖1),主要的資金來源已由政府投資逐漸轉為社會集資。到了20世紀90年代,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開發商成為了改造主體,歷史文化遺產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建設性”破壞,政府開始重新重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并在規劃階段加入了公眾參與的內容,強調社會監督。圖1改造后的菊兒胡同圖2麗江古鎮這個階段,由于自身素質的提高以及政府的大力宣傳,民眾開始自覺或不自覺的參與了歷史遺產的保護,有利于今后公眾參與的進一步發展。
1.2我國公眾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
隨著近幾年“文化旅游熱”的興起,麗江(見圖2)、鳳凰、平遙(見圖3)等歷史文化名城在旅游發展上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不僅弘揚了當地的傳統文化,而且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由于缺乏保護意識,也使歷史文化遺產所處的傳統環境遭到了嚴重破壞。通過政府以及媒體的呼吁,我國民眾也越來越意識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不僅是政府、專家,更是當地居民的責任。政府也正式提出了公眾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并逐漸付諸于實踐。現階段,我國公眾參與歷史遺產保護主要是通過政府組織以及自發參與兩種方式。1)由政府組織的公眾參與歷史遺產保護。這種方式主要體現在規劃編制階段:編制前期,通過實地踏勘以及問卷、訪談等方法,收集當地基礎資料以及居民的各種意見,編寫“基礎資料匯編”;文本編寫階段,強調公眾參與規劃實施及管理,如制定相關的優惠政策,以鼓勵居民自主修復住宅建筑;規劃編制完成后,政府會通過報刊、規劃網站等途徑對規劃方案進行公示,以收集公眾意見。然而在實踐過程中,由于我國民眾的民主意識較為薄弱,加之政府對于相關信息的傳遞滯后,且缺乏有效的引導措施,除非涉及自身利益,否則民眾對于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并不高,對于公示的內容通常是被動的接受。因此,公眾參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雖然得到政府和專家學者的大力支持,但并未達到預期的效果。2)民眾自發參與的歷史遺產保護。自發參與是居民參與和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方式。當規劃方案與民眾意愿沖突時,居民往往會自發的組織起來進行抗爭。例如,廣州恩寧路改造事件。政府未公示規劃方案直接對恩寧路啟動拆遷,導致了后續一系列居民自發組織的抗爭。隨著公眾輿論的擴大,政府不得不做出讓步,成立了由政府代表、專家學者、社區居民等多元力量組成的顧問小組,監督審查恩寧路改造更新項目。同時,隨著關注人數的增多,社會自組織逐漸形成,從不同方面推進恩寧路的保護。然而,由于居民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專業知識了解較少,往往只關注自身利益,居民、政府、社會力量三方立場不一,很難達成共識,使得遺產保護缺乏持續動力。聲勢浩大的恩寧路改造事件雖未能達到理想的結果,但其打破了傳統的由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的改造模式,促進了公眾參與渠道的開放,使文化遺產保護觀念深入人心。
2國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公眾參與
2.1美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公眾參與
美國作為公眾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起源地,有著眾多有利于公眾參與的機制。例如各地方政府主導歷史遺產保護而非聯邦政府,更有利于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相關法律。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歷史保護國家信托組織(NationalTrustforHistoricPreservation),將“專業知識、領導才能和民間力量”三者聯合起來,承擔政府無法承擔的歷史建筑管理工作。當政府財政緊缺時,會有眾多的NGO(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組織,將私人捐贈投入到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中。1966年,美國政府頒布了《國家歷史保護法》,自此,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民間組織得到了相應的法律保障。之后,政府又將歷史遺產的實際經營權交給民間保護組織,并給予其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來鼓勵民眾積極參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
2.2德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公眾參與
與國內現狀有所不同,歐洲國家對于歷史遺產的保護常常被看作是一種公共責任。在德國,歷史建筑的所有者負責其建筑的修繕和維護,公眾良好的責任意識以及基金會強大的資金、技術支持,極大地促進了城市歷史遺產的保護。德國聯邦政府還設立了“歷史遺產開放日”,吸引了公眾的廣泛關注,使得歷史遺產的保護在社會上影響日益深遠。此外,基金會還一直致力于關于遺產保護的青年人才的培養,為社會創造就業機會的同時,也為國家培養了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專業人才。基金會組織的工作之所以能如此順利的開展,是因為德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在民間有強大的力量支持,同時,政府也為公眾參與提供了理想的環境。
2.3日本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公眾參與
日本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組織分為兩類:一類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通過調查和研究歷史文化遺產,為其保護提供資料與意見;另一類則由物質文化遺產的所有者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者組成,主要負責房屋建筑的維護、修繕和展示,以及傳統手藝、民俗活動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弘揚。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則以“自下而上”的方式為主,專家學者協助當地居民,通過向政府反饋、呼吁等方法,促使政府決策的根本性轉變。20世紀60年代的妻籠保護運動(見圖4),使日本民眾參與歷史遺產保護走向組織化。如今的“全國歷史街區保護聯盟”就是由當時各地組織聯合成立的“歷史街區保護聯盟”發展而來。該聯盟自1978年起,每年都組織各地居民舉辦研討會,促使居民更積極自主的參與到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中。這種依托于公眾參與的歷史遺產保護活動,使規劃設計更加貼近民眾生活,不一味追求經濟效益,而是在保護歷史遺產的同時,使居民的生活更美好、社區的環境更宜人。
2.4我國與西方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中公眾參與的差異
西方發達國家的公眾參與歷史遺產保護起步較早,基本上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體系,其發展遠遠領先于我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國與西方國家在各個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首先,西方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遺產保護運動由個人向社會團體、政府機構發展,形成的是“自下而上”的保護模式,而在我國,高度集權的封建思想持續了近五千年,在這種歷史背景的影響下,我國遺產保護的主導力量則是政府和專家學者;其次,現代化進程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使西方國家有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公眾參與中。
3提高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中公眾參與的策略建議
3.1政府積極引導公眾參與
中央政府應對公眾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進行統籌安排,建立遺產保護的多層次責任體系,并積極推動權利的下放。加強地方政府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作用,促使保護工作因地制宜的開展;支持各類非政府組織以及非盈利性的保護組織,并給予一定的經濟及稅收優惠政策;充分調動民眾的積極性,使更多的組織和個人加入到遺產保護的實踐中。
3.2民間公益組織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以往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由于政府、開發商、當地居民三方立場不一、缺乏溝通,少數利益代表的一元決策常常引來民眾的抗議,導致項目難以進行。因此,成立獨立的第三方民間組織,代表公共利益參與歷史遺產保護,建立起三方溝通的平臺尤為必要。擁有專業知識及團隊能力的公益組織參與到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中,不僅可以解答社區居民對規劃方案、實施管理等方面的疑問,還可以向政府、開發商反饋居民的訴求,督促政府對規劃方案進行完善。同時,公益組織的介入還可以建立起社區居民之間溝通的平臺。目前,我國居民參與歷史遺產的保護往往只關注自己眼前“一房一地”的利益,由于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對整個社區的可持續發展和長遠利益常常視而不見。公益組織深入社區,運用其專業知識,通過開展、組織動員活動將社區居民團結起來,達成共識,更有利于社區未來的可持續發展。
3.3社區居民、團體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生活在歷史遺產保護區內與周邊的居民是與歷史遺產保護最密切相關的人群,但由于其對于歷史遺產價值的認識不夠以及自身文化素質的局限,在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中常常處于被動地位,且積極性不高。首先,應加強遺產保護的教育,通過設立“歷史遺產開放日”、媒體廣告、公益展覽、專題講座等方式,普及歷史文化遺產知識,激發民眾對于自己居住生活的歷史街區的自豪感,提高整個社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意識。以立法手段,將保護遺產的責任分散到社會各階層,使歷史建筑的擁有者參與到遺產保護中,同時,政府應提供房屋修繕的專業指導意見以及建設資金補助。居民在承擔責任的同時獲得了真正的決策權,很大程度提高了居民參與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4結語
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社會公眾的支持與參與,這不單是順應社會民主發展的趨勢,更是促進文化遺產傳承的關鍵。雖然我國在公眾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層面上開始較晚,初期民眾保護意識淡薄,但如今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無論是政府人員、研究專家還是普通民眾都越來越重視文化遺產的可持續化發展。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對于民族文化的傳承具有重要作用,其中涉及到多個科學、多個專業,如何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更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的重中之重,需要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找到真正適合我國歷史遺產保護與發展的道路。
作者:楊隆治 單位:山西恒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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