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問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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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金融監管是近年來討論得熱鬧的問題,它使管理層關注,也啟發著人們去思考。
國家幅員與監管制度安排
一般說來,國家幅員遼闊容易產生監管的阻力,因為國家大、經濟發展不平衡,存在著區域利益、部門利益差別。再說國家大不容易產生監管的規模效應:監管力量不能迅速達到,信息不容易掌握。所以大國的監管要有集中的權威部門,要有比較雄厚的監管力量,要能迅速掌握信息。
日本1998年6月成立金融監管廳,將全部監管從大藏省剝離出來,是因為金融機構的問題多,眾多銀行、證券公司破產倒閉,這一方面表明必須加強監管,另一方面表明由大藏省監管的弊端。
英國1997年5月成立金融服務管理局專門進行金融監管,是基于降低“聲望成本”。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不是一個政府機構。它的管理不能認為是純粹的政府行為,而更多的是一種行業行為。行業行為體現市場經濟的需要,所以英國金融監管獨立于央行,不是強化政府行為,而是強化市場行為。
無論日本還是英國,國家的幅員都很小。它們的監管制度安排在較小的范圍內能夠求得監管與被監管力量和機制的均衡,但在幅員遼闊的大國未必能做到這一點。
混業經營與監管制度安排
一般說來,統一監管要求完備的防火墻制度、高素質的監管人員。這樣,容易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發現和處理產生的矛盾,因而在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條件下,大都選擇統一監管的模式。
但混業經營不一定就要統一監管。美國金融業已趨向混業經營,但它的金融監管機構有:通貨監管署和存款保險公司——監管銀行;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證券;保險監管委員會——監管保險。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混業經營中,通過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的情況,稱做雙層監管。金融控股公司既起監管作用又起協調作用。
貨幣政策與監管制度安排
應當說這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不存在金融監管服從于或服務于貨幣政策,也不存在貨幣政策服務于或服從于金融監管。它們從不同方面作用于經濟增長:貨幣政策從調節貨幣供給量去作用于經濟增長(側重于量的方面),金融監管從保障資金的正常運行去作用于經濟增長(側重于質的方面)。但這兩者有一個相互配合的問題,特別是在怎樣適應經濟周期的發展變化方面。貨幣政策是逆經濟周期的,即當經濟周期處于繁榮階段過熱時,應實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而當經濟周期處于蕭條階段,應實行寬松的貨幣政策。而在經濟過熱時,發生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大,這時,要增強金融監管力度,在經濟下滑時,發生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小,這時,可以降低金融監管力度,即:
經濟繁榮階段經濟過熱—減輕貨幣政策力度—增強金融監管力度;經濟蕭條階段經濟趨冷—增強貨幣政策力度—減輕金融監管力度。
進一步說,減輕貨幣政策的力度要有增強金融監管力度的配合,增強貨幣政策的力度要有減輕金融監管力度的配合。
分離成本與監管制度安排
監管部門要不要從央行分離出來,必須考慮金融風險帶來的損失,政府要不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為社會公眾分擔一部分損失。如果要,監管部門就不宜從央行分離出來,因為央行代表政府,同時,只有央行才具有為社會公眾分攤一部分損失的能力。
從我國的現實看,金融風險帶來的損失,主要由中央銀行承擔。其承擔的方式,或者直接拿錢,或者以一種證券去替換另一種證券。從貨幣供給的角度說,央行供給的內在貨幣是政府的負債。從債權、債務關系說,央行承擔損失,無非是承擔負債。有人說,從現有的監管力量和運作情況看,證監會、保監會主要是審批機關,當然審批也是監管,是審慎監管,但難以發揮日常監管的作用。假如某證券公司被股民擠兌保證金,發生金融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是靠證監辦,還是靠銀行?可以說必須靠銀行,因為最終要靠銀行拿錢來平息。監管部門要不要從央行分離出來,還要考慮“分離成本”。這種成本,除了“另起爐灶”要花費的人力、物力、財力外,還要考慮在運作中產生的“摩擦成本”,摩擦成本是一種額外發生的交易費用。
監管從央行分出來,能額外發生什么作用,要達到的目的是什么,是加強監管力量,是提高監督效率,還是避免監督弊端,或者還是“因人設廟”?當前的問題不是分離出來,而是在金融監管方面要有協調機構,信息交換上的協調,法規上的協調,日常監督的協調,處理上的協調。
監管有無寬嚴之分
監管是政府行為。從理論上說,依法監管,按章辦事,統一規范,在法規面前人人平等,沒有寬嚴之分。但在執行過程中,在行為的選擇上有寬嚴之分。因為,約束人的行為的,除了政府行為外,還有市場行為,還有道德因素。如果在一定條件下,市場的因素和道德的因素對約束人的行為更有效,則政府的行為可減輕一些;相反,政府的行為應加強一些。這樣,反映在監管上就會有松與緊、寬與嚴之分。
金融監管的道德風險
金融監管的道德風險會有如下表現:
1.事先不明確準不準你干,事后清理,說你違規;
2.事情的發生涉及兩個以上的金融機構,對其中一個金融機構的處理嚴,對另一個金融機構的處理寬。如某銀行貸款給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把資金給企業炒股票,監管機構追究銀行,說信貸資金進入股市違規,并給予處分,而證券公司沒事;
3.央行直接興辦信用社,造成了爛賬,信用社兼并為商業銀行后,央行從商業銀行的賬戶上直接把錢劃走,爛賬留給商業銀行;
4.央行利用手中的貨幣供給權、給錢,息事寧人,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要不要興辦民營銀行取決于風險由誰來承擔
篇2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改革
一、金融危機的反思
(一)金融危機在美國的爆發
由發端于美國的次貸危機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的爆發,對全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響。房地產市場的泡沫不斷升級,過度包裝的金融產品通過美國在全球金融業的絕對影響力流到世界的各個角落,而監管的過濫和過松又使這些廣泛流轉的金融產品有了極大的不安全因素,這都為危機的全面爆發和多米諾連鎖反映打下了伏筆。在經濟層面上,人們開始反思房地產市場的經營和發展模式以及金融創新帶來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風險問題,在法律上我們不得不重新定位監管的地位和其應發揮的作用。
長期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以繁雜著稱于世,可用“雙線多頭”概括之。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在廢除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同時,構建了以美聯儲為主、各功能監管機構為輔的“傘形監管”,同時建立了一套允許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聯合經營、審慎監管的金融體系。該法解除了銀行進入證券業和保險業的所有限制,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混業經營模式的確立。這一法案在加強了金融服務業競爭積極性的同時,使得監管機構對紛繁復雜的交叉于金融部門間的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成為空白,這也是此次金融危機國際普遍對美國的金融監管存在不滿和質疑的問題。
(二)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影響
美國的這場次貸危機本身已經通過貿易、金融、市場信心傳染等渠道對中國產生影響。我國的股市和油價是比較典型的例子,央行數次降低基準利率來拉動內需,大量建設基礎設施和發掘農村的消費潛力,所以在這次危機中很多國際方面認為中國式獨善其身的,實際上,中國受到的沖擊很大,國際社會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的改革,對中國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體制都有深遠影響,在國際交易和國內金融市場的發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機的影子。
二、危機后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一)美國的金融監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多德一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為美國政府在立法方面應對2008年金融危機的努力劃上了句號。該法案的出臺耗時一年多,歷經財政部提案、眾議院立案、參議院立案、參眾兩院協調統一版本、眾議院及參議院分別審議兩院統一版本等五個階段是美國大蕭條以來最聲勢浩大的金融監管變革。法案醞釀的過程同時是美國政府對2008年金融危機暴露出的金融監管不力等問題的反思和糾正過程,體現了美國金融監管當局規范金融機構經營、整頓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及納稅人利益的決心以及促進金融業可持續發展的最終意圖。該法案將對美國乃至全球金融業發展產生重要影響。該法案共有八項措施,具體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
1.增設4個新的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促進信息交流和協調,確定新出現的風險,為監管機構提供解決爭議的論壇,對聯邦儲備委員會識別“重大系統性風險公司”提供建議。全國銀行監理會負責對所有聯邦級別的存款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的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將負責對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管理規定中不包含的金融產品、服務進行管理。全國保險辦公室將作為財政部內設的機構,主要用來為資料交換提供場所,同時為全國和各州提供專業的金融保險信息服務。
2.提升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管系統性風險的能力。授予了聯邦儲備委員會更大的監管權,用來監測、識別系統性金融風險,對重大系統性風險金融企業、非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同時改組聯邦儲備委員會,使聯邦儲備委員會將與財政部和其他機構共同商討改組方案,以更好地協調新監管的權責分配問題。
在以美國為首的受到危機重創的銀行金融機構紛紛倒閉的背景下,致力于銀行業的穩健運行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出臺了一些規范監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原則》,2009年的《穩健的壓力測試實踐和監管原則》、《新資本協議框架改進方案》、《新資本協議市場風險框架的修訂稿》、《交易賬戶新增風險資本計提指引》、《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的征求意見稿。這些文件在規范銀行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和資本構成方面有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對各國的銀行業的監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導意義。
(二)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存在的問題
美國監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過,美聯儲權力空前龐大的全能型監管機構也可能帶來一些問題:其一,美聯儲的金融監管職能與美聯儲制定并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是否出現沖突?美聯儲在大權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繼續保持其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其二,誰來監管美聯儲?現在能否對真正掌握實權的美聯儲構成有效制衡還未可期,這將涉及到全球監管體系如何構建和政策監督的問題。其次,新法案仍遺留一些未解難題,如“兩房”等問題。
另外,對銀行的風險的界定并沒有一個完整的識別標準,新設立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與其他機構在運行中是否能協調運作,上文提到其對系統性風險進行識別,但具體權限并沒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國的消費觀念和消費結構并沒有徹底改變,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消費還將繼續,對于將來可能產生的更加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現有的金融監管機構是否能完全覆蓋監管,還是只能像這次的危機一樣只是臨時的處理機制。從一定程度上說,法案對這些問題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進,不斷完善。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幾點思考
(一)人民銀行的職能轉變和實現監管的全面性、系統性
1995年的《商業銀行法》和1998年《證券法》確立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基本模式。我國現行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管理體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觀調控和微觀監管的專業性,但毋庸置疑的是,這一體制的形成深受國際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影響。所以此次危機所暴露的國際金融監管中的宏觀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監管不協調等種種弊端,也就會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管理體制中有所反應。由于國內市場相對封閉、金融創新相對不足,我國金融體系免遭國際金融危機的直接沖擊,但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創新產品的出現,大量的游離于監管真空帶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出現呼喚著一種更加全面而系統的配套監管機制的產生。
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經驗,結合中國國情,我國應強化中央銀行職能,明確人民銀行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主要角色,確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中的主體地位。與受危機重創的美歐國家一樣,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領域也存在宏觀審慎管理缺位和微觀監管“合成謬誤”的問題,銀、證、保三個行業監管部門以防范單個金融機構風險為目標,無法對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以及由此導致的系統性風險給予足夠的關注。
從承擔的具體職能上看,人民銀行具有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以及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能,在宏觀審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賦予人民銀行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上的主導作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通常是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的源頭,應明確人民銀行在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中的主導作用。同時要樹立中央銀行權威,賦予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協調中的牽頭人職能。在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分離、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情況下,監管協調對于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而言尤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監管協調,關鍵在于確立監管協調牽頭人,當前,這一角色應由履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職能的中央銀行來承擔。
(二)重點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改革文件中關于流動性標準的新建議,結合我國已經加入這一組織的實際情況和銀行業發展的現狀,應當繼續深入推進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和相關規制的落實,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風險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業銀行全面識別和管控風險的水平。在將資本和流動性監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斷提高銀行業抵御風險能力在堅守資本數量和質量審慎監管底線的基礎上,引導商業銀行在業務發展和資本的規劃上能結合市場需求以及自身的業務水平科學發展,合理把握表內外資產擴張速度,促進風險抵御能力建設與自身業務的協調一致發展。
推動銀行業建立新的信貸管理制度,持續優化信貸結構通過強化針對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個人貸款和項目融資等業務信貸管理制度,推動銀行業建立更加嚴格有效的信貸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貸款風險。按照中央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戰略部署,引導銀行業進一步調整信貸投向,優化信貸結構,合理把握信貸增速、節奏和投向,加強行業風險監測和管理,把銀行業改革發展的良好形勢鞏固和發展下去。
在這場危機之后學者都在大力呼吁監管,實際上我們同樣不能忽視的是金融業自由發展的空間,不能因噎廢食,金融業的自主競爭和發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經營模式,開發新的金融產品,給金融發展注入活力,關鍵是相配套的金融監管模式和內控機制能夠協調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秦國樓.以金融穩定為本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j].中國金融,2010(16).
盛碩.后金融危機時代美國金融監管改革與金融創新[j].市場周
刊(理論研究),2010(7).
張茉楠.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到底能改變什么[j].今日財富(金融監管與發展),2010(7).
篇3
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從而使人民銀行集金融監管、貨幣政策、商業銀行職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體制宣告結束,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針對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監管改革過程中,應首先建立金融監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監管機構在各自獨立行使監管職能的同時,有效地協調彼此之間的權責,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其次,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
二、金融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時間較短,在金融監管的方法手段、技術條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國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監管內容過于狹窄,其金融監管仍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嚴格的管制極大地遏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涉及不多;監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夠嚴厲,違規處罰中缺乏嚴厲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滯后,信息披露滯后于監管和外部市場約束的需要,我國金融機構關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觀念不夠,數據資料編報的隨意性較大,信息披露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圍小,內容比較單一,信息不完備,缺乏專門的金融信息開發和傳播中介機構,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傳播和利用。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還沒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結構和利益約束機制,內部監管乏力,導致銀行出現大量的不良資產需處置,同時,還面臨著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卻又“惜貸、拒貸”的尷尬局面。監管目標不夠明確;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措施不力;現行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等。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措施分析
1.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就必須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組織、結構、觀念、管理等各個環節,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以達到規避風險、維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對加強內控機制建設的認識,金融機構的各級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內控建設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關鍵一環,常抓不懈,落到實處,這樣才能有助于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發揮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應著力于打破現有的銀行業壟斷,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現銀行運作機制的轉換,推進產權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生發出市場對銀行監管的力量。完善市場化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金融機構應將引入競爭機制作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點,堅持獎懲分明。
2.大膽鼓勵金融創新
對待金融創新,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機構也經歷了一個從嚴格抑制到積極鼓勵的過程。實際上,在那些具有濃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監管環境下,不少金融創新可能都是以繞開行政法規審批規定等為最初目的,但是,這并不能構成監管者消滅這些創新的理由,而應當成為改進監管方式的推動力,因為這些來自金融機構的創新,往往反映了市場的金融服務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新趨勢。為了促進這一良性的金融創新互動過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開的金融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最為關鍵,減少金融創新過程中的人為干預和隨意性也最為重要,這樣才會給金融創新主體一個清晰的創新預期和穩定的創新環境。
3.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
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外部金融監管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力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并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第一,合理設置內控機構。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雖然較為普遍地設立了內部稽核機構,但目前多數歸各分支機構管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足,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關注實踐中發現的任何問題。第二,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尤為重要。第三、充實改善內控設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統。利用計算機這一現代化工具,實現信息采集、加工處理、傳輸的自動化,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第四、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4.逐步完善金融立法
入世以來,面對全方位的國際競爭,我國金融服務業當前的綜合性立法和單項管理法都失之完整,無法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服務市場準入之下金融服務業擴大開放的需要。因此,急需參照WTO規則,對我國金融業立法做出立、改、廢:(1)抓緊填補商業銀行的立法真空,如我國商業銀行尚未開展的金融租賃和新興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業務的立法。(2)加快出臺或修改以規范外資金融機構的立法,如《外資銀行法》、《合資銀行法》、《外資財務公司法》以及與此配套的《外資金融機構違法經營處罰條例》等的立法。(3)加緊制定調節金融市場所需的立法,如《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4)其他立法,諸如再保險管理規定、合作金融管理、金融機構合并重組等方面的立法監督真空也急待補白。
篇4
【關鍵詞】金融監管 存在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簡要歷程
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從而使人民銀行集金融監管、貨幣政策、商業銀行職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體制宣告結束,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針對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監管改革過程中,應首先建立金融監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監管機構在各自獨立行使監管職能的同時,有效地協調彼此之間的權責,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其次,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
二、金融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時間較短,在金融監管的方法手段、技術條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國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監管內容過于狹窄,其金融監管仍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嚴格的管制極大地遏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涉及不多;監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夠嚴厲,違規處罰中缺乏嚴厲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滯后,信息披露滯后于監管和外部市場約束的需要,我國金融機構關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觀念不夠,數據資料編報的隨意性較大,信息披露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圍小,內容比較單一,信息不完備,缺乏專門的金融信息開發和傳播中介機構,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傳播和利用。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還沒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結構和利益約束機制,內部監管乏力,導致銀行出現大量的不良資產需處置,同時,還面臨著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卻又“惜貸、拒貸”的尷尬局面。監管目標不夠明確;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措施不力;現行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等。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措施分析
1.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就必須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組織、結構、觀念、管理等各個環節,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以達到規避風險、維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對加強內控機制建設的認識,金融機構的各級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內控建設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關鍵一環,常抓不懈,落到實處,這樣才能有助于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發揮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應著力于打破現有的銀行業壟斷,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現銀行運作機制的轉換,推進產權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生發出市場對銀行監管的力量。完善市場化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金融機構應將引入競爭機制作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點,堅持獎懲分明。
2.大膽鼓勵金融創新
對待金融創新,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機構也經歷了一個從嚴格抑制到積極鼓勵的過程。實際上,在那些具有濃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監管環境下,不少金融創新可能都是以繞開行政法規審批規定等為最初目的,但是,這并不能構成監管者消滅這些創新的理由,而應當成為改進監管方式的推動力,因為這些來自金融機構的創新,往往反映了市場的金融服務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新趨勢。為了促進這一良性的金融創新互動過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開的金融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最為關鍵,減少金融創新過程中的人為干預和隨意性也最為重要,這樣才會給金融創新主體一個清晰的創新預期和穩定的創新環境。
3.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
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外部金融監管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力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并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第一,合理設置內控機構。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雖然較為普遍地設立了內部稽核機構,但目前多數歸各分支機構管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足,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關注實踐中發現的任何問題。第二,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尤為重要。第三、充實改善內控設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統。利用計算機這一現代化工具,實現信息采集、加工處理、傳輸的自動化,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第四、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篇5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科技與傳統金融行業相結合的創新產物,在發展初期階段勢必會出現一些風險,這就需要加大監管的力度,盡快度過風險的高發期。本文分析了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規范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措施。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金融風險
近年來,在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推動下,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平臺等都屬于互聯網金融模式,這些模式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成為人們最為關注的焦點,促使互聯網金融資產規模更加龐大。電商、門戶網站以及搜索網站爭先恐后成為互聯網金融的主力軍?;ヂ摼W金融與傳統的金融相比較,具有更多的優勢,比如說:互聯網金融的成本更低,流動性更高、所跨的地域更加廣泛等特性,給傳統金融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壓力。但是互聯網金融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比如說:具有虛擬性、隱蔽性等特點?;ヂ摼W金融的風險也給互聯網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這就需要不斷采取相應的措施,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的優勢,規避其劣勢,從而更好地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互聯網金融監管環境的不完善已經成為互聯網金融發展中最嚴峻的問題,而互聯網金融環境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的?;ヂ摼W金融作為新興行業,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及時跟進。即便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不完善問題已經引起國家相關執法部門的關注,但是出臺一部規范、統一的法律法規,還需各相關部門在加強互相聯系的情況下,從立法、經費、人員等方面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ヂ摼W金融立法監管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更加大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風險。同時,由于立法不健全,即使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在互聯網金融活動中受到侵害,投資者也難以運用相關法律進行維權,致使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更加猖獗,給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造成更大的困難。
(二)互聯網金融的虛擬環境給監管帶來困擾?;ヂ摼W金融活動主要是以互聯網為媒介,然而互聯網技術本身存在一些弊端,為互聯網金融虛擬環境的監管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擾。例如,上網注冊等可以采用匿名,還可以設置虛擬賬戶等,互聯網金融在這種虛擬的環境下進行交易,很有可能不留下對方的簽名或者是影像等相關證據的記錄。在網上進行交易一般都是通過密匙、證書數字簽名等一些虛擬認證方式來確定交易雙方的身份。這樣的交易存在著隱蔽性,金融機構識別客戶也主要憑借這些電子方式,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客戶的身份驗證信息,輕易就能獲取巨額的資金。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互聯網金融活動自身存在的隱蔽性,給其監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三)互聯網金融存在監管空白。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第三方支付企業已經獲得了法律認可。人民銀行于2010年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規范了第三方支付的行為,也完善了第三支付的監管環境,防范了支付清算中存在的風險。但是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P2P平臺悄然崛起,而P2P貸款平臺由于監管的主體不明確,仍舊被排除在監管之外。銀監會在2011年出臺《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通知》,人民銀行也曾在2013年出臺了《支付風險業務提示》,但是這些只能對投資者起到風險提示的作用,沒有實質性的采取防范風險的措施。很多P2P借貸平臺的資質參次不齊,不法分子也利用金融創新的名義開始實施非法集資活動,這給監管帶來更大的困擾。
二、規范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措施
(一)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一是確定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體。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朝著地方化發展,金融監管的整體發展趨勢是把互聯網金融監管納入金融監管體系。目前互聯網金融中除了第三方支付已經被納入了監管體系,其他互聯網金融平臺仍舊游離在監管之外,比如說P2P借貸平臺與眾籌融資平臺等。P2P借貸平臺與眾籌融資平臺起源于民間,在地方呈現出了多元化的發展方向?;ヂ摼W金融與傳統的金融活動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傳統金融機構集權式監管方式不適合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為了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可以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逐步把監管的權限下放給地方政府,并不斷強化地方政府防范中小金融機構發生風險的責任。同時政府相關監管部門,也要承擔起監管指導與統籌的責任;二是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聯系。構建互聯網金融相關部門聯系會議制度,比如說:一行三會、工商、司法等部門。規定期限舉行例會并交流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情況,并加強監測與預警,控制互聯網虛擬性風險向著實體金融蔓延;三是積極促使互聯網金融行業發揮自律作用。只有加強行業間的自律才能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為了更好地推動行業間的自律,可以成立互聯網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加強信息披露機制建設,更好地維護互聯網金融行業市場的活動秩序,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四是完善互聯網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測,并制定出風險發生以后的應急處理方案,及時監測并防控風險,維護互聯網金融正?;顒又刃颉N迨羌訌娕c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于跨國際性的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需要與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加強聯系與合作,共同實施監管,才能夠更好地維護互聯網金融活動秩序。
(二)采取原則導向式監管方式。目前互聯網金融處于發展初期階段,不管是在發展方向還是發展模式方面都還未定型,金融監管部門在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時,處理一些出現的問題時應該保持一定的彈性。采取原則導向式的監管,就需要監管部門不斷吸收新興金融行業初期發展階段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防范出現死管亂管的現象。另外,在金融風險安全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監管創新,從而促使互聯金融的快速穩定發展。
(三)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建設。一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建設,不斷完善與修訂我國現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并根據互聯網金融活動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的風險特點,制定新的監管規則。通過立法形式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經營范圍以及性質,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資格條件以及風險的防范與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進而把網絡信貸以及眾籌融資等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盡快納入監管的范圍之內;二是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體系,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體系以及互聯網安全等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配套法律體系建設。涉及到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關內容要進行明細劃分。并要盡快系統化構建與互聯網金融相聯系的配套法律法規制度;三是制定與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相關的規章制度,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范圍,并要求監管部門為互聯網金融平臺、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等提供規范化的指引。
三、結語
隨著網絡科技的不斷進步與發展,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行業,在互聯網發展的影響下,必然會面臨更多的風險。為了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就需要合理制定監管機制,不斷汲取國內外互聯網金融行業經驗并與實際的國情相結合,尋找出適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新出路,并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不斷改革創新,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更加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1]胡劍波,丁子格.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及啟示[J].經濟縱橫,2014,8
[2]李有星,陳飛,金幼芳.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探析[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4
篇6
和金融監管問題研究
文■吳 昊
摘要:隨著我國金融業不斷發展,金融創新已成為引領金融進步的重要手段,這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的考驗。本文從博弈視角對二者的關系進行研究,認為隨著我國金融監管不斷加強,金融機構創新的積極性由高到低,金融創新不足。因此,本文提出我國的金融監管應堅持市場主導原則,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性監管轉變,鼓勵金融創新。
關鍵詞:博弈 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不僅是現代金融發展的兩大永恒主題, 而且又是一對矛盾的兩面。金融機構受到利潤目標的驅使,使得金融創新成為一種必然;另一方面伴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也給金融體系的安全營運帶來新的風險, 更加需要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由于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 為了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又要加強金融監管。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兩者之間的矛盾統一是推動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動力, 研究兩者的關系, 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一、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博弈要素分析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博弈模型涉及如下基本要素:
參與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博弈參與人分別是金融機構(例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和金融監管機構(中央銀行、證監會等),它們之間是一種動態博弈過程。
行動:是指博弈參與者在某一個決策時點選擇的方案。金融機構行動有進行創新與不創新,金融監管機構的行動有進行監管和不監管。那么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博弈中行動組合可表示為(創新,監管)、(創新,不監管)、(不創新,不監管)、(不創新,監管)。
信息:是指參與者在特定的行動點所知道的有關其他參與者的特征、其他參與者已選取的行動等有關知識。在我國這樣的市場經濟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兩個博弈參與者存在著較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而可以選用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
效用:是對參與人行動及其他人行動組合實施時所產生的結果的評價,可以用效用函數表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博弈關系中的效用函數應當包括如下變量:金融機構創新帶來的收益及受到監管的懲罰損失;金融監管機構有效監管所帶來的收益,及所付出成本等。
均衡:是指博弈模型的解,即在某種規定的意義下達到的最優戰略組合。在我國,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博弈是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應力求尋找二者之間的“精煉貝葉斯均衡”。
二、我國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博弈模型
(一)基本假設
1、博弈雙方參與者是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他們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而且各自行動具有先后順序,即后行動者可以觀測到先行動者的行動。
2、博弈雙方都是理性的,可以選擇自己的最優策略。金融機構的策略空間是(創新,不創新),監管機構的策略空間是(監管,不監管)。
3、假定金融機構創新的概率是p,金融機構不創新得到的效用是U,創新得到的超額效用是U1,金融創新被監管受到的懲罰損失是U2。
4、假定監管機構監管的概率是q,監管機構不監管得到的效用是V,監管的成本是C。
5、博弈雙方都是工作有效率的,且不存在搭便車和尋租的現象。
(二)博弈模型及分析
假定金融機構先行動,它可以選擇是否創新,可以得出如表1所示的博弈支付矩陣:
由表1可見,由于博弈過程中,博弈雙方的收益大小不確定,將會產生以下三種不同的納什均衡。
第一種情況:若V+U2-C
第二種情況:若V+U2-C>V,且U+U1-U2>U,而U+U1>U恒成立,則監管機構監管的效用大于不監管的效用,此時,無論金融機構選擇任何一個策略,監管機構均會選擇監管。在監管機構監管時,金融機構創新的效用是U+U1-U2大于不創新的效用U,因此金融機構會選擇創新,此時得出一個純策略納什均衡(創新,監管)
第三種情況:若V+U2-C>V,且U+U1-U2
設金融機構期望效用是E1,則:
E1=p[q(U+U1+U2)+(1-q)(U+U1)]+(1-p)[qU+(1-q)U]=-pqU2+pU1+U
期望效用關于p的一階偏導數為-qU2+U1,令一階偏導數為零,可得:q=U1/U2
設監管機構期望效用是E2,則:
E2=q[p(V+U2-C1)+(1-p)(V-C)]+(1-q)[pV+(1-P)V]=pqU2-qC1+V
期望效用關于q的一階偏導數為pU2-C,令一階偏導數為零,可得:p= C/U2
因此,金融機構創新的概率是p=U1/U2,監管機構監管的概率是q=C/U2。一般來說,監管機構對違規金融創新的處罰力度在短時期內是相對固定的,長期內的變動幅度也是有限的,因此U2的變化率很小。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創新得到的超額效用是U1不斷增大,而開始時隨著監管的深入,監管成本效用C絕對值增加,隨監管技術的進步監管成本效用絕對值C將減小,由p和q表達式可知,創新的概率p先增大后逐漸減小,而監管的概率q將逐漸加大。這樣我們能得到兩個均衡,(監管,創新)和(監管,不創新)。
對于上述博弈模型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結論:第一,金融監管的成本直接影響著監管者實施監管的力度,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始終以合規性監管為主,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注重行政命令,傳統計劃手段管理經濟的習慣方式一直沒有改變,監管成本是不斷減低的,監管機構監管的意愿逐漸加強,監管范圍和力度越來越大。第二,由于資本的趨利性,金融機構開始為了獲取超額效用選擇創新,但隨著監管的逐漸加強,金融結構被監管受到的懲罰性損失增大,逐漸超過創新可能得到的收益,因此金融結構創新的積極性就會逐漸降低。第三,總的來看,金融監管不斷加強,而金融創新的概率先增大后減小,金融創新和監管最終有可能形成一種非良性循環,導致金融創新不足,抑制了金融業的發展。
三、對我國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關系的啟示
本文認為在我國這樣的不完全信息條件下的發展中國家,隨著監管成本的不斷減低,監管往往成為了市場的主角,隨著監管強度不斷增強,常常嚴重抑制金融創新,導致金融創新不足,金融市場的效率不能充分發揮,即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的狀態,但存在帕累托改進的可能。因此,為尋求我國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動態均衡,本文提出如下建議:
(一)改變我國低成本、低效率、一成不變的監管模式
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放松直接行政管制,給予金融機構更廣泛的自,使市場機制真正取得支配金融機構運行的基礎機制地位。金融監管應從新的角度切入金融業的運行,改變傳統的監管模式,應該從合規性監管轉向風險性監管轉變,把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督以及行業自律監督結合起來,為金融業的市場機制高效運行提供保障,尋求保證金融業效率和穩定的最佳平衡點。
(二)鼓勵金融創新,提高我國金融體系競爭力
金融監管應當服從服務于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是手段,鼓勵金融創新、推動金融的發展才是終極目標,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金融監管是毫無意義的。為了推動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機構主要任務是對市場建設以及參與市場的金融機構內控的監管,而不是監管具體的金融產品。此外,還應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將金融創新的主導權還給市場,鼓勵金融創新以提高金融市場效率。
(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金融機構間信息交流
首先應該建立良好的協調機制,最大程度的縮短危機爆發時的應對時間,使金融風險在系統內得到良好的分散和疏解,并且建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和信息共享機制。從組織上應該順應混業監管的趨勢,可以設立一個由國務院直接領導的人民銀行牽頭的由各個部委參加的高于一般部委規格的常設機構——“國家金融監管局”統一協調三大監管機構,并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予以全面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專業監管機構按照功能性監管原則對各類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實行專業化監管。
參考文獻:
①張維迎.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三聯出版社,1996
②顏鈺文.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博弈分析. 現代經濟信息,2009(11)
③劉毅.金融監管問題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篇7
在學的分類中,金融監管還沒有成為一個分支。我現在講的金融監管理論,只是一些觀點,不是一個體系,也不是一種。
1.人類有沒有無風險的金融體系,不需要監管的金融體系。我們發現是有的。原來純計劃經濟的金融體系,如原來的中國、現在的朝鮮這類國家,全只有一個銀行,而且是中央銀行相商業銀行混合一起。一種貨幣,所有產品按照計劃生產,產品都能賣得出去。所有居民、的存款都存在這家銀行,所有代款都由這家銀行發放,全社會的出納、核算、支票結算都由這家銀行辦,完全壟斷的銀行。利息由政府決定,利差很大,銀行完全可以用這個利差彌補它的成本。在嚴格的計劃經濟體制中,原來的中國金融體系是沒有風險的。它的每一筆貸款都能追回。因為產品都是按計劃生產,都能賣得掉。但它的代價是,效率極低。一個無風險的金融體系,得付出很大代價:效率極低,普遍的短缺。
這是我們的邏輯起點。一旦引入金融體制政策變量、一旦金融機構多樣化,一旦我們走向市場經濟;一旦我們的金融市場,引進了拆借、引進了股票交易、引進了外匯交易,引進了外匯匯率的并軌,引進多家金融機構、證券公司、銀行、城市信用社、外資銀行的競爭等等,金融活了有效率了,但同時,金融機構就有的危險,就有擠兌的危險,就有貸款收不回來的可能性。金融市場的交易就有不確定性,有些交易就不能收回本金,就可能有利率風險,有匯率風險、有違約的風險等等。這些風險,引起了金融機構的不穩定,金融機構不穩定有可能損失存款人的利益。誰知道這四大銀行去年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不知道。你們只知道把錢存在工行、存在農行。這時,我們感到,得有人監營銀行。為什么?如果不監管,比如工行,有兩億多儲戶在那里存款,它一旦倒閉。這兩億人的大約三萬多億的存款就沒有了,這事情很嚴重。所以金融監管由此而生。
這是第一個要點,即從一個沒有風險的、抽象的金融體系推導出金融監管的可能性。我國1993年以前沒有金融,人民銀行沒有監管部門。
2.銀行體系的脆弱性。銀行有天生的脆弱性。如果我國現有的一百多家銀行,有一家銀行出問題的話,大家都會受感染。這家出問題的銀行要想從貨幣市場上拆入資金,是不可能的,誰都不愿意拆出。就有相互感染、擠兌的可能性。比如一個儲戶,在不同的銀行有存款。一天突然發現在這家銀行取款取不出來了,會立即跑到另一家銀行急著把款取出。如果大家都這樣,那本來經營得好的那家銀行不可能有這么多錢。這時它從市場拆借,才發現,今天所有的銀行都不拆出了。為什么?大家都危險,都把頭寸放在手里。因為金融機構的負債率很高,存款的80%早就貸出去了。今天真正能應付到期存款的,只有20%的現金。這時就發現金融市場上根本就沒有流動性,整個金融業就處于大家都緊張的狀態。這個情況,在我國個別城市發生過。好在,我國的工、農、中、建,特別壟斷,它是全國統一調配資金。人民銀行在各地有很多現金倉庫,每個倉庫都有幾十億的現金放在那兒。誰要擠兌,現金可以很快運到那兒,使事情平息。
這是第二個要點,它是說銀行的脆弱性是由銀行高負債率和流動性不足造成的恐慌。所以需要監管。監管概念包括了這種擠兌時中央銀行發揮最后貸款人作用。我們國家現在有一條:只要金融機構情況過得去的,發生擠兌,不論什么情況,中央銀行馬上給錢。
3.金融監管的基礎和目的在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金融監管和證券監管不一樣。銀行監管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而證券監管是保護投資人的利益。二者是相反的。假設工商銀行是上市公司,證監會監管工商銀行,它的目的是保護工商銀行股東的利益。但人民銀行對工商銀行的監管,是保護在工商銀行存款的人的利益。所以中央銀行跟證監會有時要打架的。比如,上市的信托公司出問題了,證監會說你人民銀行應該給錢,股東的權益要保護。但是我們給錢不是給股東,而是要求信托公司把這個錢兌付給存款者。如果存款兌不出來,對不起,你們股東砸鍋賣鐵也得付存款。
4.監管具有使宏觀穩定的作用。
5.銀行與存款者信息不對稱的程度比較嚴重,銀行與貸款者也存在著信息的嚴重不對稱。
6.為防止銀行經營者的道德風險,金融監管是非常必要的。
7.最優監管規則。它是由美國芝加哥大學的斯蒂格勒提出的。這個理論說:一個國家的監管不能過度,過度了,就把市場扼殺了,沒有競爭了。但是又不能不監管。什么情況維持著一種最優監管狀態,很難確定。他的書中有一個證明,使我們大吃一驚:他說美國的證監會在頭二十多年監管當中沒有有效制止內部交易。這個意思是說,有了證監會,證券市場實際上跟原來一樣。
8.監管者競爭理論。在這點上與美國的做法不一樣。中國老認為一個部門一個監管者,這是最優的。我們把證券監管,保險監管,銀行監管分開了。銀行業由中央銀行監管,證券業歸證監會監管,保險業歸保監會監管。美國一個部門必須有兩個以上監管者。銀行有三四個監管部門,證券有兩個監管部門。不僅有中央監管部門、還有地方監管部門。為什么?它認為監管者也得競爭。如果一個部門只有一個監管人,那么這個監管人肯定腐敗,肯定低效率。各國監管模式很不一樣,有英國模式、有中國模式、美國模式?,F在大家比較贊同英國模式。英國模式是證券、銀行、保險全部一家監管,然后跟中央銀行分開。這個國家有兩個部門:一個中央銀行,就管貨幣政策,就管支付清算;一個金融監管,大一統監管,既管銀行也管證券、保險部門。我們去英國考察了兩年,探索英國模式?,F在韓國、日本都學英國模式。但它的前提是混業經營。我們國家現在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這些模式體現的是,監管者要有競爭。
9.關于監管的成本效益。這個理論比較抽象。監管付出了很大的成本。而且監管可能帶來的效率損失成本有多大,很難估算。監管收益,比如存款者得到了保護,證券市場更加平穩,保險市場上詐騙行業減少等,都屬于監管的收益。把監管的這些制度性收益與監管付出的成本進行比較,來證明監管效益有多大,這很難。
有人說,監管對全的資源配置是一種扭曲,必然是低效率的。
10.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關系。有人說金融監管完全是來自金融創新、有的金融監管又引起金融創新,像貓和老鼠的關系一樣,有了監管,別人為了逃避監管,不斷地創新,不斷創新我又發明很多監管它。這樣來回循環,金融業也就了。有好些金融產品主要是來源于兩個目的:一個是規避風險,一個是逃避監管。
11.監管的學分析。很多人認為,監管,不論是金融監管還是非金融行業的監管,包括電信、電力、金融,永遠都是跟腐敗有關系,跟政治有關系,跟政治利益集團有關系、跟尋租有關系。甚至有人說,監管就是人為的設租,就是腐敗,讓大家給你上供,給你請示。你看證監會門口,每天下班后排隊,為什么?請官員吃飯?,F在還這樣。就是為了上市,上市審批很嚴格的,一旦上市了,你就憑空賺了至少一個億。從中你拿出一千萬去尋租還是劃得來的。中國任何上市公司,只要你拿到上市指標,上市成功,一塊錢的股本起碼是六七塊價格,收益確實大、所以有人說監管永遠跟政治利益集團,跟尋租有關系。我們國家最典型的例子一個是房地產業的監管,一個是證券監管,一個是金融監管,一個是電信、郵政,一個是國家電力,這幾個是所謂監管比較嚴的部門,大家都可以看到,都認為是腐敗比較嚴重的。
12.對監管者的監管。對這些監管者,又是中央銀行、又是證監會、又是保監會,誰來監管?這里有四個理論假設:
第一,監管者不可能什么都知道,不能假設監管者最聰明。
第二,監管者不可能任何時候都公正。
第三,監管者不可能永遠兌現它的承諾,即監管者不可能隨時都說到做到。
第四,監管者也有很強的利益動機。
大家都知道,這四個假設是對的。既然如此,那么,誰來監管監管者?
13.有無一套指標體系、一種來衡量監管的業績,如果沒有一個客觀的指標,你憑什么來說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誰干得好、誰干得不好?現在說不清楚。比如說,我國最近一段時間,很多中小機構都在出風險。最近都在救火。人家會斷定說你人民銀行監管不好,但究竟是我監管不力,貸款收不回來呢,還是因為宏觀波動,才使貸款收不回來?
同樣的道理,也適用于其他監管部門。比如電信業,國家信息產業部是監管部門,大家覺得它監管得不好。為什么?你可以將中國打電話的價格和國際價格比較。這個報紙上經常在討論。學者專家們一致認為,中國的信息產業部的監管是最差的,因為中國的電信價格是世界最高的,而且服務態度最差、上網最慢。這些指標,就比較出了中國的郵電監管者比其他國家郵電監管者的業績要低。
但對金融監管應該找些什么指標比較呢?你可以說把中央銀行跟美聯儲進行比較?很難比較出是你干得比我好還是得比你好?,F在很多制度變量,很多不確定因素,沒有辦法把它還原成像郵電監管這么清楚。郵電監管很清楚:每分鐘中國多少價格,美國多少價格,上網速度美國幾秒、中國幾秒,很多技術指標可以提出來,清清楚楚;中國監管效率比其他國家差遠了。
篇8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金融監管 法律問題
隨著我國互聯網技術的逐步發展,互聯網已經深深的影響了我們的生活狀態以及企業的生產方式,國務院“互聯網+”方案的出臺進一步推動了互聯網融入人們的生活,加快了生產企業通過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產業升級的步伐。而作為推動經濟發展最重要的資源――資金,在與互聯網相互融合的過程中創造了新型的金融模式?;ヂ摼W金融在互聯網的浪潮中應運而生,成為了一種新型的金融服務方式,在實現資金融通的職能時,創新了資金融通的渠道,改變了過去傳統的運作方式,在基于互聯網支付的基礎上,通過大數據分析的方式進行客戶信用管理及風險分析,從而搭建金融服務平臺,實現互聯網便捷的金融服務。在新型金融服務方式面前,舊有的金融監管出現不適用的狀況,需要依據互聯網金融的特點確定實施新型的監管方式,保證既能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又不會妨礙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缺少適用的法律條款和有力監督機構
作為新型的金融服務形式,原有的金融法律體系并不完全適用于互聯網金融所出現的各種糾紛,尤其是網絡安全維護及用戶個人隱私的保護等,這些方面原有的法律體系并不能完全適用。同時,對于金融來說至關重要的征信構建,也需要新的法律來進行規范。所以,目前對于互聯網金融并沒有完整的法律體系進行規范,容易出現各種權益糾紛和信息泄露等情況,嚴重影響了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在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面,目前的金融監督機構也無法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有效的監督。依據我國目前的金融發展方式,金融監管機構是通過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機構進行分業監管。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方式是將保險、股票、債券等業務混合進行混業經營。所以導致金融機構無法正確對互聯網金融劃分監管范圍,從而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有效監督。由于互聯網金融的經營業務范圍廣泛,使得各個監管機構出現監管混合,這容易導致各個機構監管交叉,大大降低了監管的有效性。所以急需建立一個專業有效的監督機構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有效的監督,從而降低互聯網金融的經營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保障消費者的有效權益。而有效的監督,更能從根本上促進互聯網金融的長遠健康發展。
2.客戶權益難以保障,違法事件多發
互聯網金融面向的客戶群體龐大,范圍廣泛,涉及到各行各業及多個地區。這就對互聯網金融對客戶權益的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過互聯網進行金融交易的過程中,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安全問題,尤其是客戶信息的泄露?;ヂ摼W金融的發展依靠的是互聯網技術的應用,但企業技術水平的限制容易使交易過程中出現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盜取客戶的有效信息,進而從事不法行為,嚴重危害了客戶的人身安全。而且互聯網技術不完善容易使互聯網金融交易平臺受到不法分子攻擊,造成客戶資金流失,給互聯網金融的經營主體及客戶造成重大損失。
同時,互聯網金融缺乏有效的監管,互聯網金融的經營主體容易受利益誘惑,從事違法犯罪的事件。尤其是近些年互聯網金融領域多發的非法集資的事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不僅使得普通民眾的多年積蓄蕩然無存,還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的穩定,給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轉造成了嚴重破壞?;ヂ摼W金融由于資金來源復雜多樣,群眾廣泛,且交易的產品多樣,容易成為非法洗錢的重災區。這就容易造成機構監管面臨困難,難以保障社會金融市場的和諧穩定。
3.容易加劇金融市場的動蕩
目前,互聯網金融缺乏統一、合格、規范的征信系統,不能正常使用人民銀行的信用體系。這就造成互聯網金融的經營主體不能有效對客戶的信用風險進行有效的評估,大大提高了互聯網金融經營主體出現不良資產的概率,嚴重危害了互聯網金融的穩定。同時,互聯網金融是依托互聯網建立的金融交易平臺,資金來源復雜,客戶主體多樣,一旦出現金融風險,會迅速波及到其他的金融交易市場,從而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甚至會影響正常的經濟運轉,給經濟發展帶來負面的效應。例如“泛亞”事件及“E租寶”事件,都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缺乏有效的監管,導致惡性金融事件的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ヂ摼W金融平臺在吸納社會資金之后,需要通過各種投資渠道進行資金管理從而獲得利潤。由于投資存在著風險性,互聯網金融平臺的規模較小,自身抵抗風險的能力較差,所以一旦出現金融風險,將會使得風險牽涉的范圍廣泛,引發大范圍的金融風險,影響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二、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建議
1.建立健全相關的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體系
通過充分研究現下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狀況,并借鑒國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有效經驗,積極制定詳細可行的法律法規。既要包括互聯網金融的基礎法律,也要包括互聯網金融的專業法律。法律條款需要詳細規定監管機構及監管方式,并輔以相應的處罰條款,提升互聯網金融的違法成本,從而有效降低互聯網金融的違法機率。在法律條文中需要明確規定互聯網金融的合法經營范圍,讓互聯網金融的經營主體充分認識到法律的紅線范圍,避免由于范圍不清而對有關機構的監管造成不良影響。同時,立法需要充分保障客戶的個人有效權益,不僅包括資金安全問題,還包括個人信息安全等多方面的安全問題。
2.建立相應的監管機構,明確監管范圍
對于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分業經營的狀況,需要深入研究互聯網金融的屬性,合理劃分監管機構,避免重復監管或交叉監管。人民銀行作為最高的金融監督機構,需要設立相應的部門,對互聯網金融的支付系統、清算系統等進行嚴格的監督,防止互聯網金融在這些方面出現重大風險,從而保障金融市場的安全。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基于互聯網技術建立的金融交易平臺,有關機構在進行監督時,需要與其他機構合作,從金融、技術、稅收等多個方面把控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為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在有關機構對互聯網金融主體進行監督時,需要建立相應的大數據庫,對互聯網金融的各種交易信息進行數據分析,從而能夠實時掌握互聯網金融的運行狀態,快速發現可能存在的風險端口,并及時有效的實施措施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確?;ヂ摼W金融經營主體的安全運作,切實保障客戶的資金安全。
3.明確機構監管的目的
相關監管機構在進行監督時,需要充分認識到自己實施金融監督的目的,從而才能靈活的采用法律法規對監督主體實施監督。金融監管機構進行金融市場監管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實現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在對互聯網金融的經營主體進行監督的過程中,也需要充分認識到這些監督目標同樣適用互聯網金融市場。尤其是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有關機構需要加強這方面的措施。消費者在與互聯網金融平臺交易的過程中,由于資金有限等方面的影響,導致消費者與互聯網金融平臺并不能形成事實上的平等。這就需要有關的監管機構介入,從而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在進行金融交易的過程中不會由于不平等的地位而遭受損失。
4.嚴格防范互聯網金融經營主體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于目前互聯網金融衍生出的各種經營方式,應該嚴格區分這些經營業務的性質,從而讓這些平臺明確自身經營的范圍,避免這些平臺出現違法吸納社會資金的情況出現。這就要求完備的法律體系能夠系統的區分各種金融服務平臺的性質,從而進行有效區分,保證監管的有效性,避免出現錯誤監管。由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方式特殊,容易成為非法資金洗白的重要場所,因此需要進行嚴格監管,實施監督各項交易,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反制洗錢行為。由于互聯網金融是新興出現的金融服務平臺,所以需要監督機構不斷學習相關的互聯網金融知識,充分了解互聯網金融的運作方式,才能有效的監管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阻止其施行擾亂金融市場的行為。同時,相應的監管機構需要嚴格防范容易出現的金融風險,對其進行有效的規避。
參考文獻:
[1]楊義.中國互聯網金融理財監管的法律問題研究[D].山西
財經大學,2015.
[2]王珂.論互聯網金融P2P借貸的法律監管[D].長安大學,
篇9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 混業經營 改革
金融監管,是指一個國家的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的稱謂,是一個由準入監管、運營監管及市場退出監管所組成的一個體系與立體性的工程。在這個工程的構建中,立法者不僅要考慮到各法律規則之間的一致性、相對穩定性、創新性與整合性,更應考慮到所給的規則之本土資源性。
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已經歷了一個從無至有的過程,但是規則所體現的本土資源性少,借鑒或者說移植的成分多。中國已經加入WTO,如何建立和完善適應開放經濟條件下的中國金融監管的制度體系和法律體系。順應國際先進監管理念和發展趨勢,確保中國金融和經濟順利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潮流,已成為當前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必須面對的重要現實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逐漸削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隨著中國加入WTO,銀行、信托、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往來的日益密切以及金融機構的融合,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增加了分業監管的難度。市場上已經出現了一些混合金融產品,如投資連接保險產品,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委托理財業務等。此外,有的新金融業務處于不同金融機構業務邊緣,成為交叉性業務,如儲蓄保險是一種既包括儲蓄功能又包括保險功能的業務品種。對于這些新的業務,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從現實來看,我國已經出現了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此外在立法上,2005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公布并開始實施《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按照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可直接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可以說我國實際上已經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實現了間接的混業經營。分業經營要求分業監管,混業經營必然呼喚混業監管。
(二)監管內容過于狹窄,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
金融監管的內容應該涵蓋所有從業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所有業務經營活動。然而,我國目前的監管內容主要是市場準入監管中還存著重傳統的存貸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重國有銀行,輕其它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問題。監管內容的狹窄,勢必影響監管工作的有效性,會使監管無的放矢。而監管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雖然也有自我管理及控制,但由于銀行國有化,缺乏自和獨立性,缺乏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機制,內部控制與監管流于形式。同時,行業自律組織及社會監督更是少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業的檢查只是偶爾才會有,并沒有形成一種真正意義上的制度,沒有真正的權限。政府審計人員限制不能隨時隨地監督,金融機構的內容審計獨立性又太差。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金融監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于段,我國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近幾年,我國雖然陸續頒布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和《外匯管理法》等金融監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蓋金融業的全部,且因規定得比較原則,在金融監管實踐中難以具體操作。監管應是依法進行,而現實中卻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操作隨意性大,操作工具滯后,導致金融監管效率低下。
(三)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存在利益沖突,增加了協調困難
我國在2003年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成立銀監會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銀行監管時的雙重角色沖突。但是,成立銀監會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的沖突得到徹底的消除,而只是將這種沖突外部化了。銀監會成立后,中央銀行雖然享有充分的貨幣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備的銀行監管信息。微觀的銀行監管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央銀行更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情況,從而憑此更好地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而分離后,部分有用的微觀銀行監管信息將無可避免的流失,勢必影響貨幣政策宏觀決策的制定和實施。從另一面來看,分證后的銀監會將享有充分的銀行監管信息和不完備的貨幣政策信息。這也使得銀行監管缺乏以往所擁有的央行宏觀面的金融信息,缺乏中央銀行在貨幣政策和支付系統方面的信息和經驗等作為監管決策參考。在我國商業銀行呆壞帳比例高、缺乏有效的內部控制和自我約束機制、信息透明度差的情況下,這一點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兩者的利益沖突必然影響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四)金融監管機構之問的協調合作缺乏長效機制
其實無論是綜合統一監管還是分業多頭監管,不同監管領域之間的協調部是最重要的,只不過在綜合監管模式下表現為同量個機構內部不同部門的溝通,面分業監管下則表現為不同機構之問的溝通。顯然,在中國的特定國情下,后者的難度更大。在我國目前“三駕馬車”的金融監管制度安排下,建立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已足各方共識。我國從2004年開始建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監管聯席會議成員由三方機構的主席組成,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由主席或其授權的副主席參加,討論和協調有關金融監管的重要事項、已出臺政策的市場反映和效果評估以及其它需要協商、通報和受流的事項。但是,這種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缺乏一個完整的制度框架,如明確的職能定位,信息收集、交流和共享等的安排。而且隨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程度的加深,對監管機構之問的協調合作將有更高的要求,三方的聯席會議無法成為一個長效機制。
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構想
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整體目標是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主要取決于一國經濟發展階段、金融發展狀況及政府管理體制特點。針對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組織結構中存在的問題,理論界有三種改革構想:
(一)順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大的趨勢,盡快過渡到統一監管,或者恢復中國人民銀行的綜合金融監管職能,或者建立金融管理局
仿效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規定,成立最強有力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金融監管局作為英國惟一的、獨立的、對英國金融業實行全面監管的執法機構,擁有制定金融監管法規、頒布與實施金融行業準則、給予被監管者以指引和建議以及開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準則的職能。
根據前面分析的我同目前金融監管組織結構中存在的問題,一些學者認為我國應盡快向統一監管過渡,并提出了過
渡的時間段和步驟。
(二)盡管在我國存在金融混業對統一監管的客觀要求,但還沒到“非得設立綜合監管機構的地步”,因此應該在保持現有監管格局的前提下加強協調合作
就金融組織體系來說,無論是銀行業、保險業還是證券業,獨立的金融機構占絕大多數,還是一種主流。銀證合作、銀行代銷基金等也還僅僅是表層的業務合作,完全突破分業界限的分屬不同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股權交叉等也才剛剛開始。除此之外,法律也還沒有為混業經營提供暢通的途徑。這些都決定了會融統一監管短期內在我國還缺乏緊迫性、缺乏穩固的基礎。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金融發展階段,當前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關鍵在于群策群力、專心致志地做好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在此基礎上團結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強化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必須明確,做好分業監管工作是實現金融統一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切忌脫離實際、好高騖遠、盲目樂觀,急于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過渡。
(三)根據我國國情,可以借鑒美國傘狀監管模式,實行由中央銀行車頭的傘狀監管模式
借鑒美國經驗,我國可以保留現有各個監管機構職責不改變,負責對各類金融機構的日常性監管以及信息的搜集并報送人民銀行;指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各機構之間的協調,建屯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制度和嚴格的保密制度、緊急磋商制度以及危機處理制度等;人民銀行承擔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職責,利用其信息優勢從整體上有效地把握公司的整體風險,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風險的評估以及采取具體監管措施時,人民銀行要和其他監管機構進行協商并共同采取行動。
很多學者贊同此觀點,認為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既符合我國目前金融、№的發展現狀,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前瞻性。為此,筆者認為可以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1.可借鑒德國的改革經驗,在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組織即金監委下設各個專業咨詢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吸收金融市場各領域的專業人士、借款人代表、消費者代表和學者及監管機構代表組成,及時反饋市場意見,為金監委提供決策咨詢,并對各監管機構執行決策的狀況進行評估,同時要建立金監委、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與人民銀行之間的定期會商機制。
2.加強金融業的自律作用。建立、健全以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內部自律機制,維護金融企業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防范經營風險,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預警控制機制,提高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水準。同時,加強金融業行業自律性組織的建設,建立、健全銀行業I辦會等行業性組織工作,在政府監管范圍之外,通過自律行業的道德規范加以補充。在此基礎上,建立全國同業協會的聯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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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管問題;國外經驗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隨著網絡信息、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支付服務的不斷分工細化,信息技術與金融服務共有的網絡效應加強了兩者之間的融合。傳統的支付服務一般由銀行承擔,如現金服務、票據交換服務、直接轉賬服務等,而新興的非金融機構介入到支付服務體系,借助技術與業務融合趨勢及其專業優勢,逐步由信息處理支持服務發展到金融信息服務處理業務,進而發展為直接從事支付清算業務。這種有效延伸拓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廣度和深度,在支持“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等宏觀經濟政策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范圍和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新的支付工具的推廣,這個領域固有的問題逐漸暴露,新的風險隱患也相繼產生。本文主要就如何規避這些風險,規范非金融機構經營進行分析研究。
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發展現狀
(一)非金融機構市場交易額規模飛速增長。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網絡應用的不斷成熟,電子商務產業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第三方支付業務更是快速發展。根據iResearch艾瑞咨詢統計,從2004年以來我國第三方網上支付交易規模迅速增長,交易規模由2004年的72億元上漲到2008年的2,743億元,相比2007年的976億元,增長181%。(圖1)
(二)我國第三方支付企業數量逐步增加,風格逐漸成形,綜合型領軍。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2010年上半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監測報告》調查顯示,截止到2010年6月底,中國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數量達到320家。這些企業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業務種類覆蓋網上支付、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銀行卡和票據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付等各種業態。其中,在中國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市場份額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別為支付寶、財付通、中國銀聯電子支付。艾瑞將第三方支付企業劃分成以下七種類型:綜合型、資源型、創新型、特色型、行業型、外資型和微小型。目前的市場中綜合型企業,如支付寶、財付通這樣的企業占主要市場份額。(圖2)(注:2008年中國第三方網上交易額突破2,743億元)
(三)第三方支付的廣闊前景。自2005年以來,第三方支付交易額年年保持翻番增長。其支付領域主要集中于網絡購物、電信繳費等。隨著網絡信息、通信技術的發展,其支付領域逐步擴展到了航空票、信用卡還款、股票基金等領域。根據艾瑞咨詢公司推出的《2008~2009年中國網上支付行業發展報告》統計顯示,目前第三方網上支付交易額占網上支付(包括所有通過網絡進行的支付,如個人/企業的網上銀行支付、銀行與銀行之間的網上支付等)交易額不足0.1%,與傳統網上支付方式相比,第三方網上支付交易額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三、國外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管
國際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發展較早、較快的一些國家,政府對這類市場的監管逐步從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強制的監督管理”轉變。美國將類似機構(包括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界定為貨幣服務機構。自2000年以來,美國已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歐盟在2007年了《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從維護客戶合法權益角度出發,要求具有資質的機構有序、規范從事支付服務。主要做法包括:
(一)實行有針對性的業務許可。美國已實施的《統一貨幣服務法》強調以發放執照的方式管理和規范從事貨幣服務的非銀行機構。要求所有從事貨幣匯業務的機構都必須登記注冊,獲得許可并接受監督檢查。歐盟2000年的《電子貨幣指令》和2007年的《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等規定,各成員國應對電子貨幣機構以及支付機構實行業務許可制度,確保遵守審慎監管原則的機構才能從事此類業務。英國2000年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對從事電子支付服務的機構實行業務許可。歐盟就從事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的機構先后制定了《電子貨幣指令》和《內部市場支付服務指令》等,并于2009年再次對《電子貨幣指令》進行修訂。這些法律強調歐盟各成員國應對電子貨幣機構以及支付機構實行業務許可制度,確保只有遵守審慎監管原則的機構才能從事此類業務。
(二)設置必要的準入門檻。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從投資主體、營業場所、資金實力、財務狀況、業務經驗等方面做出了要求。歐盟的《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對支付機構的資本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及相關法律除注冊資本金的要求外,還對這類機構的注冊資本金與自有資金構成、業務活動和投資限制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三)建立檢查、報告制度。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明確規定,從事貨幣匯兌等業務的機構應當接受現場檢查;變更股權結構必須得到批準。這類機構必須維護客戶資金的安全、具有足夠的流動性,不得從事類似銀行的存貸款業務、不得擅自留存、挪用客戶的交易資金。這類機構還應符合有關反洗錢的監管規定,確保數據信息安全等。歐盟要求各成員國應采取合規性檢查等必要措施,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四)通過資產擔保等方式保護客戶利益。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對貨幣匯兌機構提出了擔保和凈資產的要求,以保護公眾的安全和產業健康發展;規定這類機構的投資方式必須得到許可,投資種類和比例應符合相關要求。歐盟的《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要求對客戶資金提供保險和類似保證。2009年再次修訂的《電子貨幣指令》強調支付機構應嚴格區分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并對客戶資金提供保險或類似保證;電子貨幣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時,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備足夠流動性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自有資金的20倍。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對從事電子支付服務的機構實行業務許可,并且電子貨幣機構必須用符合規定的流動資產為客戶預付價值提供擔保,且客戶預付價值總額不得高于其自有資金的8倍。
(五)加強機構的終止、撤銷和退出管理。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終止、撤銷業務許可或要求從事貨幣匯兌等業務的機構退出該業務領域。歐盟的《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沒有對支付機構的設立與撤銷做出規定,但明確規定可以就若干情形撤銷對支付機構的支付清算業務許可。
我國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相關問題隨著業務的不斷發展而逐步顯現。
四、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中的主要問題
(一)超出范圍經營。非金融機構在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多數為電子商務、計算機技術服務、計算機網絡服務、智能IC卡技術的研發及推廣應用、系統集成服務、技術咨詢服務、電子數據交換系統開發、電子數據處理服務等。從經營范圍的表述來看,未經許可的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清算業務并不具有合法性。
(二)關聯關系復雜。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關聯關系。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開始采取發行與渠道建設和后臺系統分離方式開展支付清算業務。
(三)沉淀資金使用備受關注。由于缺乏具體管理措施,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清算業務時產生的沉淀資金已經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這類機構使用沉淀資金的情況包括:委托貸款給關聯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和直接進入資本投資等。而且新興支付手段的大量沉淀資金帶來的風險,也增大了洗錢、套現、賭博、欺詐等非法活動的風險,信用卡網上套現一度成為熱門話題,且虛擬貨幣對實體貨幣的正常運行也造成一定沖擊。
(四)業務制度建設不規范。非金融機構制定的支付清算業務制度辦法以及風險管理措施等參差不齊。許多非金融機構尤其是資金較小、技術較差和能力缺乏的機構既不重視規章制度建設,也不知道如何開展制度建設。
(五)核心技術認定缺少規范。非金融機構對技術安全認證的重要性普遍認識不足,甚至不了解支付清算業務技術的適用性和安全性要求。許多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清算業務時并未取得權威部門或者專業機構的技術安全認證。
五、結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出臺,我國在非金融機構監管中要借鑒和改進的地方
2010年6月22日,央行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準入條件,實行業務許可證制度,還規定了支付機構在規范經營、資金安全、系統運行等方面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隨著《辦法》的出臺,我國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也將逐漸完善,而其中還有很多要改進的地方,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對非金融機構監管的經驗,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出臺相關細節監管法規。《辦法》的有效執行仍需后續出臺相關細節的監管法規,例如支付企業的資金沉淀問題。《辦法》規定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而付款者肯定會使用多家銀行賬戶,這時就要求支付企業要在不同的銀行賬戶之間不斷進行劃算和結賬,會增加成本和費用,影響效率;此外,還有對外資企業的從業資格、及支付公司在具體行業的從業范圍和資質等都需要考量。
(二)完善對整個行業準入,以及對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服務的終止、撤銷和退出管理。
(三)加強行業的自律管理,完善和規范業務制度,對從事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的核心技術要有權威部門或者專業機構的技術安全認證。
(作者單位:蘭州大學經濟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潘松.中外非金融機構支付清算業務監管比較[J].金融電子化,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