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制度方案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9:2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養老保險制度方案,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養老保險制度方案

篇1

一、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納入現行的企業養老保險體系,同時注重做好“中人”養老待遇公平性的設計

現行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是當前比較完善、成熟的符合我國市場經濟要求的制度。它從建立到完善經歷了四個階段:1、改革探索階段(1991年至1996年)。以國務院頒發的《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為標志;2、深化改革階段(1996年至1997年)。以國務院頒發的《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為標志;3、統一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階段(1998年至2005年)。以國務院頒發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為標志;4、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階段(2006年至今)。以國務院頒發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為標志。這個制度在建立及完善的過程中,參保對象從國有企業逐步擴大到集體企業、民營企業直至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自由職業者,其覆蓋了3億多就業人員,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經驗和一個很好的“樣本”。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就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全面覆蓋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體系,同時也就打通了人力資源在機關事業單位與產業領域之間的流通渠道。一方面可以實現人力資源自主的在機關事業單位與產業領域之間自由流動,另一方面也為機關事業單位中的人力資源提供能夠遵從內心愿望自主選擇職業的制度保障。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納入該保險體系后,“中人”養老金待遇的確定是關系到并軌能否平穩過渡的關鍵所在。它既關系到制度的落實,又關系到社會的穩定。這里講的“中人”是指并軌后仍然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直至退休的工作人員。他們養老待遇的標準應遵守并軌前的承諾。具體做法:退休前與當地企業按同一個制度參保繳費并建立個人賬戶。退休時養老金待遇保持原政策計發辦法確定的標準不變。但是在組成上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按并軌后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由基金支出;第二部分是原辦法與新辦法確定的計發標準的差額部分(簡稱新老計發辦法的差額部分)。這部分由原單位支付。這是基于如下的理由:1、建立了個人賬戶就為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力資源在退休前無后顧之憂地向各領域流動提供了保障。這是并軌的根本目的;2、堅守法治,兌現單位和政府的承諾。并軌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待遇都是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和其后的國發[2006]22號、國發[2006]56號文件規定的計發辦法執行的。這些文件對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力資源來說是在養老待遇上發出的要約和承諾。一旦形成了工作關系,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政府均必須履行這個要約和承諾。所以,差額部分應由用人單位支付。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底線也是不能降低之前對其承諾的養老待遇。

二、并軌后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的建立

賬戶的建立應堅持便于人力資源流動的原則。這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個人賬戶建立的政策統一,以消除在制度上的差別;二是關系到個人未來養老待遇的個人賬戶便于攜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養老賬戶建立的起始時間應與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的起始時間一致,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按當地企業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建立的方式補建賬。在新的工資制度改革前,個人賬戶儲存額均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補齊,個人不需支付。包括補建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

轉換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模式是為了完善市場體系,必須建立便于人力資源能夠隨身攜帶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體現的是人力資源在以往職業生涯中為自己積累的養老資本。建立了這樣的賬戶,人力資源就可以方便地隨身攜帶、自由流動。在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及其工資制度改革是同步對應的。1995年政府提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明確以1996年1月1日后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作為計發個人養老金的基數(詳見國發【1995】6號)。在這之前我國對企業實行的現代企業制度改革也已基本完成。因此企業人力資源的工資組成中包含了其為自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部分。時至今日,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仍然執行的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并由原單位承擔養老的義務。因此,歷次工資制度改革的設計在工資組成中均未包含個人為自己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所以,補足個人賬戶儲存額的義務應由單位承擔,以換取單位養老模式向社會養老模式的轉換。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了解決部分職工在機關與企業之間流動中養老保險關系接續的問題,曾于2001年出臺了《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的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文件)。這個文件明確規定,機關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后,為其補建的在機關工作期間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由同級的財政支付。這個意見十分值得參考和借鑒。它會是一個很好的“模板”。并且,對并軌前已經從機關流動到企業的人力資源是一種鼓勵,體現了制度上的公平。同時也強化了政府鼓勵人力資源積極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意圖和決心,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相關問題解決方案的建議

1、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均屬于補充養老保險。它是用人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由單位根據自身的經濟效益為他們建立的一種輔助型保險,屬于養老保險體系中的多支柱范疇,與人力資源的職業崗位和職業生涯緊密相關。無論是在企業還是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都屬于個人的職業生涯,這種輔助型保險是對不同的職業崗位報酬的補充調整。所以沒有劃分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的必要。并軌后統一稱為職業年金較為合適。

職業年金的設立。從資金渠道上看,對于企業它來源于自身,與經濟效益密切相關;對于財政供給的單位,來源于政府財政。所以,民營企業由其自主決定,股份制企業由股東大會決定,國有控股企業和政府財政支付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設立及方案報相對應的人大審批。國有資產屬于國民所有,財政來源于稅收。現在業界有種觀點:他們設想在機關事業單位用建立職業年金的辦法來解決“中人”待遇不下降的問題。我們從職業年金的資金渠道去考察會發現這樣做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并軌,是不合適、不公平的。它形成了一種新的雙軌制。

2、逐步縮小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金的差距

這里講的差距是指這樣一種情況:假設同一個人在獲得同等勞動報酬額的前提下,其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到退休時享受的養老金待遇與他在企業工作到退休時享受的養老金待遇之間會有一個差距。前面已說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向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后應確保并軌前已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直至退休的“中人”退休時待遇不能降低。

如何消除這種差距呢?可以設想通過有節奏的調整養老金計發系數,逐步消除這個差距。在現行的企業養老金計發辦法中,“中人”的基本養老金由以下三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這里基礎養老金有一個1%的計發系數,全國統一;過渡性養老金也有一個計發系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確定。可以適時地通過調整這兩個系數逐步提高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標準來實現消除差距的目標。另外,在消除這個差距的同時,機關事業單位“中人”養老金組成中的“新老計發辦法的差額部分”也就會隨之消失。這種逐步消除差距的辦法從總體思路上看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異曲同工。

并軌促成了全國統一市場體系的形成,進一步完善了市場治理體系的建設。20年改革的經驗證明,并軌必然會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和人力資源的活力,釋放出更加強大的創造財富的動力。政府的財政收入和國家的經濟實力必然會有一個大幅度的提高。這就為計發系數的調整提供了可靠的物質基礎。而我國公有制的本質屬性為計發系數的調整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中人”是我國經濟發展模式轉型的產物,政府應該義不容辭地承擔解決這個問題的最終責任。

3、關于實現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補建

并軌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補建起始時間與企業養老保險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一致。以個人繳費年度的平均工資作為平均繳費工資預算出個人賬戶儲存額,將預算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在本單位內進行公示并由個人確認;繳費結算年度的平均工資根據本人工資標準計算出來,這個工資標準有三個途徑可以獲取。一是本人人事檔案;二是單位工資發放存檔材料;三是缺少的材料可以根據文件推算出來。

在技術及操作層面上,現在全國已經有一支經驗豐富技術嫻熟的經辦隊伍,他們多次經歷了擴面工作,所以為40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補建個人賬戶,相對于為3億多人的服務來說在具體操作上是沒有大的障礙的。

加速推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是當前市場經濟中確保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的必然要求。現行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具有廣泛基礎、比較成熟的制度。為“中人”建立與企業相一致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就實現了市場需要的真正意義上的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由用人單位補足新老計發辦法的差額部分,以確保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中人”養老待遇不降,遵守了市場經濟公平的原則,確保了單位、政府的信用。做到上述兩點,兩種制度的平穩并軌就能實現。

篇2

摘 要 隨著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健全,人們對養老保險更加重視,對養老保險也需要不斷進行改革。因此,本文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制約因素進行了分析;并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策略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關鍵詞 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改革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制約因素

(一)缺乏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很多機關事業單位雖然加強了對養老保險制度的關注,卻無法保證養老保險制度在現有的運行軌跡下得到較大程度的改變。一些管理工作由于在制度設計方面缺乏足夠的規范性,造成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很難在推進過程中,完整的按照制度進行處理。機關事業單位在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方面缺乏科學的制度,造成一些基金難以在社會范圍內,通過經營獲得更大的效益,造成一些養老保險改革工作無法從制度層面尋找突破口。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機制缺乏規范性

很多機關事業單位的保險繳納環節,不能夠在保險基數方面具備較強的規范性,造成很多保險繳納工作很難同其它社會性質的保險取得一致性。因此,一些養老保險的費用管理面臨較大的壓力。還有些機關事業單位在資金撥付的方面對過渡期的重視程度不足,造成一些資金在使用的過程中受到過渡期的影響而降低其使用質量,最終造成很多資金壓力變大。

(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制度存在漏洞

退休金制度是影響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因素。機關事業單位受到業務因素的影響,難以在退休制度方面同養老保險制度取得一致,造成很多的退休金制度無法同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融合。在退休金制度的公平性建設方面,機關事業單位很難同社會領域實現對接,最終造成很多新的養老保險改革舉措在機關事業單位受到阻力。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策略

(一)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首先,制度的設計要按照現階段的機關事業單位管理要求進行推進。并從養老金的繳納權的角度出發進行管理制度的設計,使全部的養老金管理工作都能結合發放權的應用要求進行處理。另外,要從當前的社會保障機構分析活動入手,對所有的社會保障基金發放模式進行處理,以便全部的保險活動都能在保險機構的經營之下得到完善。要從現有的社會保障機構分析角度出發,對全部的保險管理制度實施處置,并從職工專制的角度進行退休手續的正確處理,使現有的退休手續能夠在保險制度的改革過程中得到完善。制度的調整需要結合機關事業單位的現運行體制進行處理,可以結合保險金發放權力的制度設計要求,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機構實施合理的業務設計,使事業單位本身的財政部門不會過多的影響社會保險的常規運轉機制,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可以從制度層面進行正確的處理。

(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機制

要從統籌管理的制度設計角度對機關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實施研究,并從當前的保險制度改革要求實現對接,使現有的統籌管理工作能夠從管理模式方面實現處理。另外,要從現有的管理制度出發對各項管理經驗實施研究,以便后續的總結工作能夠從經驗處理的角度進行有效的分析。此外,要對當前的機關事業單位保險制度進行統籌效率的設計,保證現有的保險改革任務可以使用市級統籌機制實施處理,以便統籌機制能夠適應當前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提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規范化程度

機關事業單位新型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要從保險制度建設的角度出發進行處理,保證全部的保險改革工作能夠憑借科學的制度設計方案進行處理。此外,要從現階段的制度改良角度出發,對全部的制度設計方案實施條件設計,以便全部的改革方案可以在理論依據的層面上實現科學的處置。從現有的機關事業單位保險制度特殊性角度展開分析,保證全部的制度改良活動都能適應機關事業單位特有的管理模式和業務特點,使養老保險制度的調整能夠適應改革方案的具體要求。從法律規范的角度出發,對現有的法律規范進行深入的分析,保證全部的制度設計都能適應相關法律的要求。要在實施制度規范化處理的過程中,對現有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事業執行穩定性進行分析,使全部的改革舉措都能在穩健的環境下得以推進。

(四)降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資金支出壓力

從當前的機關事業單位保險基金管理的角度入手,對保險資金的支出壓力進行分析,使全部的保險金管理工作都能在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得到避免。另外,要從現有保險改革分析角度出發。對全部的養老保險支出機制實施研究,并保證現有的保險制度改革能夠得到改革舉措的有效支持。從當前的保險改革分析角度出發,對全部的保險改革舉措進行全面的分析研究,使現有的保險改革舉措能夠在分析機制的影響下實現重要性的凸顯,以便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設人員可以改良基金管理機制,延長退休時間,為養老保險資金的支出創造更加寬松的外部環境。

三、結語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要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為工作重點,并深入分析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制約因素,對改革方案不斷進行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增強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質量。

參考文獻:

[1] 周鳳珍.中國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負擔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2014.

[2] 韓燁.再分配理論視閾下我國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研究[D].吉林大學,2015.

[3] 樸曙光.對深化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考[D].東北師范大學,2005.

篇3

論文關鍵詞:黑龍江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實施方案

論文摘要: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早,發展緩慢,而農村地區對社會養老保險又有較強的需求。國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為黑龍江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機。黑龍江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做好戰略規劃;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與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結合起來;落實實施措施。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是黑龍江省落實和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的一個契機。黑龍江省是農業大省,產糧大省,而且要在2012年實現千億斤糧食發展戰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惠農制度應該在全省提前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這樣更有利于調動廣大農民的種糧積極性,減少外出人員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勞動力轉移和現代農業的發展。同時,也有利于解決農村貧困問題,讓廣大農村居民真正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享受自己多年支持國家經濟發展的回報。

一、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現狀

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起始于20世紀90年代,1992年民政部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1994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根據《基本方案》的內容頒布了《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大力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但由于《基本方案》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加上中央政府機構調整等原因,1998年后,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展緩慢甚至陷人停頓狀態。1999年由于國務院決定對已有的業務進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處于半停滯狀態,新參保人數銳減。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111個縣(市、區),70%的鄉鎮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截至2007年底農村人口已達1 762. 9萬人,僅有184萬農民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共撥付農保基金306. 45萬元,涉及到26 892人次,領取保費的有67 568人。目前全省領取養老金的農民中,領取標準每月只有幾角錢的占25 %,每月領取五六元的占50%。以阿城市為例,每年續繳率僅為1%,從2000年至2005年阿城市新增參保人數每年為6人。阿城市共有355人領取農村養老金,社保部門每月共計發放2 320. 30元,月人均領取6. 5元,其中月領取養老金超過60元的只有7人。可見,雖然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早,但發展緩慢。

然而,黑龍江省農村地區對社會養老保險有較強的需求。2008年一項對黑龍江省依安縣、雙城市、五常縣、肇東市四個市縣的調查顯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已經成為增加農民收人之后,農民最想解決的現實問題。農民養老觀念開始由“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轉變。農村參加養老保險率低,仍受到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農民的養老保險參與意愿深刻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隨著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家庭養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降低,傳統的農村養老保障模式已不足以保障農村老人的晚年生活,在農村地區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國家政策提供重要契機

2009年9月1日,國家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任務目標是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國家為每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年齡滿60周歲時開始領取。 轉貼于 2009年黑龍江省的寶清、寧安、依蘭等13個縣市區參加全國首批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使170萬農民受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是黑龍江省落實和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契機,全省要結合省情制定好切實可行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進而建立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全省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達到農民生活安康,農業經濟快速發展。

三、黑龍江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1.做好戰略規劃。國家規定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黑龍江省要力爭在2015年實現全覆蓋,農村參保居民月領取養老金達到90元,2012年覆蓋率達到60%,農村參保居民月領取養老金達到75元,2009年試點地區農村參保居民月領取養老金60元,每年漲5元,做好規劃更利于制度實行。

2.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制定實施方案,必須遵循國家制定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并結合黑龍江省實際,要區別不同地區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分條明晰試點可能涉及的各個方面的要求、具體實施辦法等。同時要特別考慮農村不同群體的特殊需求。農村特殊群體包括三類人:一是農村的“五保”戶、貧困戶,他們是農村社會救濟的對象。二是失地農民,尤其是進人老年的失地農民,他們喪失了勞動能力,又沒有了土地的生活保障,成為養老保險制度必須首要針對的對象。三是那些因缺少勞力而陷于生活窘迫的家庭,尤其是無子女在身邊照顧的單身老人和老年夫婦應該特殊考慮。四是計劃生育戶即獨生子女戶和兩女戶。按現行“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當其夫婦一方或雙方年滿60周歲時,可領取每人每年600元的養老扶助資金,該獎勵只是杯水車薪。

篇4

(一)養老保險制度參與的可持續性

養老保險基金具有儲蓄性質,是勞動者必須在年輕時繳納養老保險費,年老后享受的一種制度。按國家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者必須至少繳費15年,年老后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不足15年,年老后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存儲金額。所以,當養老保險參保并不具有強制性時,勞動者在選擇是否參與養老保險制度時,將考慮是否能持續參保的問題,如果不能,參保的積極性將大打折扣。養老保險制度參與的可持續性是指勞動者參與某一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持續的參保足夠年老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限。養老保險參與的可持續性由兩方面決定的,一方面是勞動者在特定區域工作或居住的年限,即勞動者在某地工作或居住年限在15年以上,就可以在這一地區持續的參與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另一方面是,養老保險關系可轉移接續性或轉移接續的便捷性,即養老關系隨著勞動者的流動而不受損失的便捷的轉移。農民工在決定是否參保時將考慮這兩個因素,如果該農民工決定在某地長期工作或居住,他可能具有參保的積極性;或者該農民工參與的養老保險關系能夠不受損失的便捷的隨著他流動而轉移,他也可能具有參保的積極性。也就是說,農民工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只要具有其中的某一方面的條件,他的參保動力將會加強,參保的積極性也將上升。反之,參保的動力不足,積極性下降,即使農民工參與了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當其工作變動或返鄉時將進行退保,這也是農民工退保現象嚴重的主要原因。因此,養老保險參與的持續性是決定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因素。

(二)工作的穩定性

農民工的一個典型特點是工作具有很高的流動性,穩定性很差,農民工在工廠、餐飲等服務行業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從事建筑業等體力工作的農民工在一個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僅為2-3年。養老保險需要勞動者穩定持續的參保,即參保者最低的繳費年限為15年,年老后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農民工工作的不穩定性極大的限制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工工作的不穩定主要表現有三個方面,一方面是農民工居住在固定的地區或城市,但工作在不同的單位間流動,甚至經常存在失業的現象。由于這種原因,農民工自身與單位都沒有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是農民工在不同的城市間流動,為了尋找工作或尋找更好的工作,在不同的城市或不同的省間流動,我國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還沒有實現全國統籌,而且缺乏合理便捷的轉移接續辦法,如果農民工參與了相關的養老保險制度,可能隨著工作的流動,養老保險的參與將不能持續,因此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不高;最后,有部分農民工并不是常年在外打工,而是在農閑時外出打工,農忙時回家務農,這部分農民工的工作更不具有穩定性,而且工作時間極短,因此更不具有參與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條件。由此可見,農民工工作的流動性、短期性與養老保險的長期性、持續性、地域性存在很大的矛盾,致使不管是農民工自身,還是單位都不具有參保的積極性。農民工工作的不穩定性,極大的限制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動力。

(三)經濟承擔能力

養老保險能否持續參保,經濟承擔能力具有決定性因素,養老保險需要持續的繳費,且繳費水平較高。農民工一般從事城市較底層的工作,收入水平有限,在參保能力方面受到制約。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經濟能力的限制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方面是農民工工資水平普遍較低,繳費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是,農民工工作不穩定,因此農民工的收入也不穩定,甚至當農民工沒有工作時將暫時性失去收入,所以農民工由于收入的不穩定性與養老保險需要持續穩定的繳費要求相矛盾,限制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另外,農民工當期對金錢的需求比較高,有很多農民工外出打工是因為子女上學、就醫等需要大量的現金。因此,對于這部分農民工由于當期的經濟壓力,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不高。農民工收入水平的不高并且不穩定,而且當期消費需求高,極大的限制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能力,成為制約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重要因素。

(四)參與養老保險的觀念

我國傳統的養老模式是家庭養老,養兒防老,農村一直持有這樣的觀點,雖然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后,農村傳統養老模式受到了一定的挑戰,但農村養兒防老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因此對養老保險的參與積極性不高。另外,農民工對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存在質疑的態度,養老保險不像醫療保險制度,繳費后就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是持續繳費直到年老后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間間隔存在很大的差距,再加上農民工本身的流動性,對養老保險存在不信任的現象。最后,大多數農民工沒有養老保險相關的意識,沒有認識到養老保險是每一位公民應有的權利,因此對參不參與養老保險持有無所謂的態度,如果單位許諾不參與養老保險,可以提高工資水平,農民工將放棄參與養老保險的權利。由此可見,農民工對養老保險持有什么樣的觀點,直接影響其是否參與養老保險。

二、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方案選擇

農民工參保率不高與退保率較高的主要原因是農民工參與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不具有持續性,由于我國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低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的不完善,隨著農民工工作的流動或者返鄉,致使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參與中斷。因此,要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降低農民工的退保率,必須保證農民工養老保險參與的可持續性。而現有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很多農民工來說不具有參與的可持續性,而且為農民工這一群體專門制定養老保險制度更加加劇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與我國目前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相違背,并且與我國城鄉統籌,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的目標相違背,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就是把農民工與城鎮居民進行隱性區分,不利于農民工融入城市,不利于城鄉統籌。因此,對于如何解決農民工持續參保的問題,應該根據農民工不同的特征,在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選擇合適的、農民工可持續參保的養老保險制度,減少養老保險制度的再次分化,隨著城鄉統籌的發展,使農民工真正的融入城市,從而取消農民工這一稱呼,真正成為城市居民。

(一)農民工的分類與特征

農民工是具有農村戶籍,在城鎮工作的徘徊在城鄉間或各城市間的居民,他們具有雙重的身份,從戶籍上看,他們屬于農民,但是從工作上看又屬于工人。因此具有雙重身份的農民工在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選擇時可能面臨尷尬的局面,不管把農民工納入哪種養老保險制度中,總有部分農民工不可能持續的參與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應該把農民工進行合理的分類,把不同種類的農民工納入與之相適應的養老保險制度中。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把農民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不同類型的農民工又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按照農民工是否外出可以把農民工分為本地農民工與外出農民工;按照農民工是否具有較為穩定的工作,可以把農民工分為穩定性農民工與流動性農民工;按照農民工流動的區域劃分,可以把農民工分為區域內流動農民工與跨區域流動農民工;按照農民工與農業結合程度劃分,可以把農民工分為季節性農民工與長期性農民工。

1.本地農民工

本地農民工是指并沒有外出,而是在戶籍所在地進行打工的農民工。在本地農民工中有部分農民工工作較為穩定,這部分農民工基本脫離了土地,在固定的工廠或單位上班,或者是個人自主經營者,總之這類農民工有較為有穩定的收入;有部分工作流動性較大,但也是在本地區流動,這部分農民工也基本脫離了土地,但工作并不穩定,流動性較大,例如一些油漆工,屬于哪兒有活在哪兒上班,如果沒有活,就處于失業狀態;還有部分農民工屬于季節性的農民工,這類農民工純屬于農民,只是在農閑時或者在用工忙時,抽部分時間用來打工,掙些外快,例如在北方黃河兩岸,每年在紅棗成熟的季節,有大量的撿棗工,還比如陜北一些地區的摘蘋果工人,這些大多都屬于季節性的農民工。

2.外出農民工

外出農民工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在外地打工的農民工。在外出農民工中有部分農民工工作較為穩定,有穩定的單位,收入穩定。他們基本脫離了故土,并且可能長期定居于某地,但戶籍還在農村。有部分農民工屬于季節性農民工,這類農民工只有在農閑時,例如秋收之后,有許多農民外出打工,他們這是短時期內外出打工,農忙或一項工作完成之后就會回到農村。最后一部分屬于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這部分農民工常年在外打工,但工作并不固定,經常變動工作,例如一些建筑工地的農民工。這類農民工有部分流動只是在同一區域或城市內流動,但有部分是在不同的城市、省之間流動,哪兒有工作到那兒工作。這類農民工的特點是流動性大、工作具有短期性、沒有穩定的收入。在不同城市、省間流動的農民工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家人幾乎都在農村,大多農民工在外打工幾年后都會返回農村,或者有的農民工是居住在某一固定的城市,只是為了工作而再次外出,當所做工作完工之后再返回這一城市,也屬于這一城市的常住居民。

(二)農民工可選擇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目前主要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根據我國目前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工可以選擇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各類農民工可以根據自身工作或居住的特點,選擇合適自己的可以持續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可選方案

1.本地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選擇方案

本地農民工主要有工作穩定的農民工、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與季節性的農民工三類。工作穩定的農民工,基本脫離了土地,具有穩定持續的收入,除了戶籍之外,與城鎮職工幾乎無異,因此這類農民工可以納入或者選擇參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年老后享受與城鎮企業職工同樣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也幾乎脫離了土地,但這類農民工工作不穩定,甚至有時處于失業狀態,從而使他們收入也不穩定,因此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如果參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經濟承擔能力方面存在不足的問題,進而導致其不能持續參保。在制度設計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三種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都是按年繳費,并且劃分了不同的繳費檔次,參保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承擔能力選擇合適自己的繳費檔次。所以,從繳費方面看,流動性的農民工選擇這三種養老保險制度都比較合適,都具有參保的可持續性。但從這類農民工的居住地來說,流動性的農民工基本脫離的土地,幾乎生活在城鎮,因此他們參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較為合適,如果構建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應該參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季節性農民工還生活在農村,收入還主要來源于土地,打工只是農閑或當地用工需求緊缺時,才充當臨時性的農民工,因此這類農民工應該參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2.外出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方案選擇

外出農民工包括工作穩定的農民工、季節性農民工、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工作穩定的農民工基本離開了家鄉,定居于城市,他們有穩定的收入,甚至有房產,唯一與當地職工不同的是沒有當地城鎮的戶口。這類農民工完全可以納入或參與當地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管是從參保的持續性還是從參保的經濟承擔能力看,他們已經具備相應的條件。外出的季節性農民工與沒有外出的季節性農民工相同,都是在農閑時打工,當農忙時都會返回農村,并不會脫離農村,因此這部分農民工并不需參與打工地的任何養老保險制度,因為即使參與也一定會發生退保現象,致使其利益受損,甚至可能導致重復參保,使農民工利益更加受損。外出性的季節性農民工應該選擇參與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或者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樣才能保證農民工的參保的持續性與保障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外出流動性農民工是最為復雜的一類農民工,他們沒有固定的工作地點,甚至是沒有固定的居住地,經常在城鄉間,城市間流動。因此這類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是最難以解決的一類人群。這部分農民工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參與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如果在外打工幾年之后,最終會返回農村,即在農村參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如果不返回農村,并且工作流動也是在固定的城市,則可以參與該地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如果雖然工作在不斷流動,但居住地不變,則可參與居住地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如果工作地與居住地都不確定,則選擇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對于他們來說,只有戶籍具有穩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確保參保的可持續性。總之,農民工應該根據自身特點選擇合適的養老保險制度。從制度選擇上看,農民工選擇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實現參與的可持續性,但是否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的可持續參與,必須有相關的制度保障,例如,要減低各種養老保險制度的準入門檻,特別是戶籍制度;完善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辦法等。

三、農民工持續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

農民工根據自身特點選擇合適的養老保險制度,從制度選擇上看,農民工選擇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實現參與的可持續性。但是否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的可持續必須有相關的責任的分擔與實現,才能真正使農民工持續的參與養老保險制度,保證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農民工持續參保的責任主要是政府、企業與個人分別承擔自身的責任。

(一)政府在農民工持續參與養老保險制度中的責任

政府是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定者,政府有義務確保每一位公民的養老保險權益得到保障,保證每一位公民年老后老有所養、老有所樂。因此政府在農民工持續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中承擔著非常重大的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降低各種養老保險制度的準入門檻

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政府必須要降低準入門檻,尤其是對戶籍的限制。農民工參與戶籍所在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存在能不能參保的問題,但是對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大多都存在戶籍的限制,農民工基本被排斥在這些制度之外。特別是對外出農民工參與工作地或居住地的相關養老保險制度,更應該降低參與的準入門檻,減少對戶籍的限制或者實現農轉非的相關政策,使農民工能夠與當地的居民享有同等參與享受養老保險的權利。

2.建立合理快捷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勞動力流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條件,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現象。隨著勞動力的流動,勞動關系必然轉移。因為在我國還沒實現養老保險的全面統籌,必須建立合理快捷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措施,以保證養老保險關系隨著勞動力的流動而便捷的流動,并能保證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權益在轉移過程中不受到損失。農民工雖然選擇了使自己能夠可持續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但農民工畢竟是流動性非常大的群體,流動是不可能避免的現象。因此,政府有責任制定合理便捷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確保農民工參保的可持續性。

3.明確各級政府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的責任

確保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權益除了政府降低農民工參保的準入門檻與構建健全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外,還必須承擔養老保險繳費的責任,并且必須明確各級政府的承擔的繳費比例或者額度。政府在承擔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責任方面,主要承擔參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這部分農民工收入不穩定,收入水平不高,在經濟承擔能力方面不足,且單位繳費的部分也幾乎缺失,因此,政府必須承擔起這部分農民工的繳費責任,確保他們的養老保險權益得以實現。

(二)企業在農民工持續參與養老保險制度中的責任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來源主要有企業、個人和國家,企業作為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其責任就是為每一位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企業對其雇傭的農民工也必須負起養老保險繳費的責任,但是由于農民工的特殊性,企業必須對不同的農民工進行區別對待。如果農民工參與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如果農民工參與的是企業所在地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必須按照農民工所參保選擇的繳費檔次,繳納相應額度或比例的養老保險費;如果農民工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在企業所在地,則企業應該按照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補發給農民工,讓農民工用來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農民工在持續參與養老保險制度中的責任

維護農民工的養老保障權益,保證農民工享有與其他公民均等的養老保障水平,除了政府、企業承擔的相應的責任外,農民工自身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首先,農民工必須選擇可持續參加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參保。雖然每一位公民都有享受養老保險的權力,但我國針對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還沒有實現強制參保,因此要享受養老保障權益,農民工有責任參與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其次,農民工必須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享受養老保障待遇的權利,就必須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最后,農民工有維護自身養老保險權利的責任,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民工有尋求正當的途徑,維護自己權利不受侵害的責任。

四、結語

篇5

[關鍵詞]睢寧;農村養老保險;現狀;原則;途徑

[中圖分類號]F323.8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4-00109-02

1 建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于發展農村經濟、穩定農村社會具有重要意義。但從當前的實際情況看,國內很多地區在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并給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帶來種種困難。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和農村傳統養老功能的弱化,使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和完善更顯重要。因此,本文將在相關理論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江蘇睢寧地區的實際情況,對該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探討建立農村新型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并提出建立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則和途徑。

2 農村養老保險實施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睢寧縣位于江蘇省北部,隸屬徐州市。全縣總面積1773平方千米,人口總數132萬余人,耕地面積150萬畝,下轄16個鎮和一個省級經濟開發區。根據統計顯示,目前睢寧全縣鄉村總戶數約為28.46萬戶,鄉村總人口為113.98萬人。隨著近年來該縣農村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推進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問題也日益突出。通過對縣內多個鄉鎮農村的調查研究,本文認為睢寧縣在創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方面主要面臨以下幾個問題:

(1)農村人口老齡化日趨突出,傳統養老功能弱化。首先,調查研究顯示,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即已步入老齡化階段。其中農村老齡化速度又明顯快于城市。以睢寧為例,該縣60歲以上老齡人口總數已高達18萬人,占總人口的比重已達到14%,而農村老年人則約占其中的75%左右。隨著農村老年人口不斷增加,傳統的農村家庭和土地養老功能不斷弱化,加劇了農村養老的壓力和困難。其次,農村家庭收入低,增收困難,外出務工人員增多。養老的問題日趨尖銳,矛盾日益突出。根據農村養老問題的現狀,對于養老保險的完善和實施也提出了更加緊迫的要求。

(2)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落實不到位,名不副實。我國于20世紀90年代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思路。這一方案中規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來源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方式”。但是,養老保險僅僅限于縣級統籌范圍內,國家補助的扶持政策并未落實到農村中去。而且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集體補助難以實現,最低保費又無法滿足需要。這實質上就形成農民自己存儲養老的局面,社會性喪失,政策落實不到位,形成農村養老保險名不副實的狀況。

(3)保障水平低,不能滿足農民基本生活需要。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若按每月2元的最低繳費標準測算,10年之后繳納養老保險的農民群眾每月可領取的養老金僅為4.7元,15年之后可以領取的養老金數額也不足10元。并且《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也沒有建立養老金隨經濟發展和社會水平提高而不斷調整的機制,在當前通脹壓力較大的經濟形勢下,顯然難以起到有效保障農民群眾基本生活需要的作用。

3 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原則

(1)有利于實現農民的養老權益。養老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尊老愛幼是我國的傳統美德,讓老年人安度晚年是我們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農民作為一個龐大的社會集體,長期以來,由于實行城鄉二元體制的原因,廣大農民群眾的養老問題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當前,我國已進入工業反哺農業的階段,農民的利益應該引起充分重視,而農村養老保險也應是社會關注的重點內容之一。

(2)自愿性和強制性相結合。對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應遵循自愿性與強制性相結合的原則。首先在農村的不同人群中分類推進,如鄉鎮企業職工和民辦教師,強制其必須參加養老保險;其次是在較為富裕的地區加大政府資金的示范效應,逐步強制農民參加到養老保險體系中來,并逐漸擴展到其他鄉村地區。另外,由于經濟水平發展不一,參保可分人群、地區進行,對于尚不具備充分條件的地區,參保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仍宜采取自愿原則。

(3)統一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性,造成了對養老保險要求上的不一致性。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該考慮到這一現實情況,允許一些地區提高養老保險標準,使其具備一定的靈活性。同時,為保證農村養老保險方案的順利實施,也應建立起一個統一的運行機制,設定最低養老保險標準,只有這樣,才能最終建立起完善和良性循環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體制。

4 建立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的途徑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當前睢寧縣在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方面仍然面臨眾多困難和壓力,這些問題應當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并逐步加以解決。

(1)充分重視農村老齡化的現實問題。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首先要從思想認識上充分重視當前農村社會所面臨的嚴峻的老齡化形勢,重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對于促進農村穩定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特別是縣農村基層領導干部在推進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中更是起著重要作用,他們對這一問題的重視,將大大有助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此外,廣大農村地區的農民群眾自身也應重視參保養老保險的作用,充分認識這一制度對于保障自身權益的積極意義。

(2)加強政策和法律支持力度。完善的政策和法規體系的支持將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有力保障。它一方面可以使得在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也會對這一制度的建立和推進起到約束和鞭策作用,促使基層干部在執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工作中更加勤勤懇懇、盡職盡責。此外,還要對相關法律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堅決杜絕有法不依、違法亂紀等惡劣行為,保證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能夠真正造福于民。

(3)嚴格貫徹落實,提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水平。好的政策關鍵還在于執行。建立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離不開基層嚴格的貫徹落實。因此,應著力使農村基層組織明確執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責任和義務,務求做到制度落實不走樣、政策執行不變質。此外,針對原有農村養老保險體系覆蓋對象不寬,保障水平較低等問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從根本上破解難題,開拓多種保險資金融資渠道,擴大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在保險資金允許的范圍內適當提高保障水平,使農村中那些貧困的農民群體都納入到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來,真正為他們解決生活上的后顧之憂。

參考文獻:

篇6

1.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參保意識不高

參保意識直接影響投保率。當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對地方政府統籌社會保險工作的態度主要有以下兩種。一個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對社會保險金的統籌工作存在著錯誤的認識,認為社會上其他保險業務同樣能夠達到保險目的,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沒有很大的現實意義,因而他們不支持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也不愿繳納保險金;另一個就是很多人從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問題,認為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前不用繳納費用就可以拿到退休費,而制度改革之后要繳納養老保險金才能在離退休后領到退休費用,因此這一部分員工對繳納相關費用的態度不積極。職工的參保意識不高,則投保的人數及投保數額會受到影響,進而地方政府統籌社會保險工作的進度也會受到相應的影響。

2.各地方的政策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且發展不平衡

由各地方政府不同的養老保險政策所造成的養老保險發展不平衡問題,也是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的主要問題之一。從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沒有建立起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各個地方政府所實施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多樣性,具體表現為:參保對象和參保范圍不統一,不同的機關事業單位對此有不同的政策;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政策不統一,在征繳保險費用的基數、比例、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較大的差異。各地方政府政策的差異性導致了各地方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事業發展的不平衡,而這種不平衡性又影響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進程。

3.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比較弱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之后,需要充足的發展驅動力才能使它得到后續的發展。而當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內驅力不足,可持續性比較弱。首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對各方面主體的責任的劃分不是很清晰,而職責的不明確造成相關人員對養老保險制度不夠重視,制度的執行工作做得不到位。其次,補充性的養老保險發展滯后于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養老保險體系比較單一,一旦養老保險制度出險問題,則缺乏相應的補救方案。最后,缺乏科學、高效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機制,使養老保險金難以實現保值與增值,影響養老保險金的利用率。在以上幾個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被弱化,養老保險制度無法獲得長遠的發展。

二、完善制度改革的有效對策

1.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

從國內外相關的改革經驗來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只有在建設多層次保險體系的情況下,才能有所成就,才能滿足現實情況的需要。為此,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中,首先要構建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從整體上來看,要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工作原則,并且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要與機關事業單位的特點相適應。具體而言,養老保險制度要以基本養老保險為支柱,以補充養老保險為輔保險舉措。通過構建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不同人群的需求得到多樣化的體現與滿足,同時這種制度構建方式具有很大的靈活性,給以后的制度改革工作留下充足的改進空間。

2.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政府承擔著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者和政策的施行者。因此,政府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中,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通過履行職能使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走入正軌。首先,政府要在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確保制度改革有切實可行的執行方案和法律支持。其次,政府要在養老保險制度的執行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通過行政力量來為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提供必要的支持。最后,政府要在收入分配的調節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平衡各階層的收入水平,從而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在財政支出中的比重,為養老保險制度籌集充足的資金。

3.對養老保險資金投資經營管理進行強化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目的在于保證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因此,養老基金的保值顯得非常重要。在社會經濟急劇變化的今天,養老基金的保值面臨著更多復雜的情況,基金值受到物價水平、國家貨幣政策等因素的影響。從目前的狀況來看,基金貶值是主要趨勢,這就使得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發生整體下降,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渠道主要為銀行存款、購買國債等,然而通過這種方式得到的基金在保值與升值方面存在著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對養老保險資金投資經營管理加以強化,豐富投資方式,拓展投資渠道,利用多樣化的投資工具如不動產等來增加投資收益,進而使基金的保值與升值得以實現。

三、結語

篇7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之外的第三種公共養老金計劃,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將進一步呈現出碎片化的狀態。并且在制度確立之后,碎片化狀態將長期穩定。制度的碎片化本身并不構成問題,因為對任何公共政策安排而言,其功能相對于制度是更穩定的因素,實現相同的經濟功能可以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均一化的養老金制度忽略了人們經濟地位的不同和偏好差異,會產生更多的福利損耗,相比較而言,當前選擇“碎片化”制度即便不是最優,亦是不得已而為之,但是制度碎片化之后產生的弊端也不能忽視。

當前,我國處于快速城鎮化的進程中,人口在城鄉之間遷移流動。鄉城的流動人口中,主要包括被征地農民和農村剩余勞動力到城市就業人口。而城鄉的流動人口中,主要是農村剩余勞動力到城市就業后的回遷人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一個以覆蓋農村勞動者和城市非正規就業群體的制度,如果制度不能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現順利銜接,那么農民工等群體會在工作轉換的時候遇到障礙,要么喪失自己已經積累的養老金權益,要么為了保留養老金待遇而放棄改變工作的機會。因此一個有效的社會保障體系應該能夠做到各個子制度之間的順利銜接。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必須要充分考慮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和融合辦法,使制度之間能夠可轉換、可銜接。同時,也要考慮跨統籌地區流動時的轉移銜接問題。就短期內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不可能有大幅度調整的情況而言,對于制度之間的銜接,可以嘗試采取繳費金額和繳費年限折算的方式來處理;對于跨地區之間的制度銜接,在未實現社保基金全國統籌前,在地區利益因素影響下較難實現,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的方式。

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按人群分設的,不同人群只能參加對應的養老保險制度,跨制度參保一般不被允許。但是,這種將每類人群限定在某個特定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公平。實際上,就個體來看,收人高低、繳費能力強弱并非完全按城鄉、職業等劃分,有的農村居民甚至比城市居民的收入還要高,未就業的人可能家庭經濟狀況也非常好,不應該限制這些人參加相對高進高出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在現行分設不同水平的多元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下,要解決制度銜接問題,首先應該打通不同制度之間的參保障礙,擴大各項養老保險制度的開放性,探索逐步實現不以戶籍和就業狀況為條件、參保人可自由選擇參加任何一種的養老保險制度。而就長遠來看,建立一個全國統籌的、統一規范的、普遍適用的社會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必然選擇。

二、建立中央統籌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制度構想

(1)改革繳費年限

現行的城鄉養老保險待遇轉移接續制度會使勞動者待遇在轉換過程中蒙受損失,已經積累的養老金權益得不到充分承認,增加了進行工作轉換的機會成本。對于宏觀經濟而言,不合理的政策造成了阻礙勞動力合理配置的人為壁壘,扭曲勞動市場。對于參保者個人而言,如果他因為政策不合理而放棄工作轉換,那么是對個人發展權利的放棄和追求幸福的限制。如果他承認政策規則,則意味著放棄了自身應得的公平。無論哪種選擇,參保者都會面臨一定的福利損耗。而導致流動人口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續時便攜性損失的原因在于“制度障礙”,不管是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必須繳費滿15年才能享受基礎養老金,否則將喪失相應權益。毫無疑問,這一制度是基于城鄉養老保險分立的背景而設計的,目的在于強制參保人參加某種養老保險以獲得基本的養老金水平。

因此,政策優化的可選方案是改革繳費年限規定,實行“累計繳費年限+分別計算待遇+累計養老保險權益”的待遇銜接政策,即參保人合計繳費滿15年即可獲得養老金權益,基于權益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分別計算兩種養老保險待遇。根據這一方案,由于城保基礎養老金待遇計發與繳費年限掛鉤,改革后待遇計算不存在制度障礙和技術難題,城居保基礎養老金可以按實際繳費年限與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15年)的比例按權重發放,參保人權益不會發生便攜性損失。這一方案并不存在制度轉換問題,因而不會有投機套利行為的存在,也不影響城鄉養老保險各利益主體的相關利益。并且,它是基于城鄉養老保險統籌發展而設計的,有利于政府逐步加大對新農保的投入而縮小城鄉待遇差距。雖然參保人退休后享受兩份養老保險權益,但為了避免參保人獲得“雙重補貼”,不應允許同時參加兩種養老保險,相關部門需要統籌城鄉養老保險的管理。和舊的轉移接續政策相比,這種辦法體現了貢獻與福利對等的原則,使得養老金制度具有更好的可攜帶性。勞動者既不會因為工作轉移導致繳費年限不足而無法領取養老金,也不會因為流動就業產生養老金權益的喪失和縮水。

(2)提高統籌層次

雖然目前中國還處在社會經濟的轉型時期,還要經歷長期的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還存在著嚴重的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但是,這只是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所要考慮的社會和經濟背景,而不應該成為建立國家級統籌養老保險制度模式的桎梏。

篇8

〔關鍵詞〕 西部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困境,現實條件,方案設想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3)02-0077-05

西部地區作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相對落后的區域,集大農村、深貧困和多民族于一體,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缺失性和滯后性尤為突出,農民群體長期無法享受到與城市居民均等的養老保障權益,養老保障待遇的“逆向性”補償使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不縮反增,嚴重影響到西部經濟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因此,加快西部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發展是縮小東西部發展差距、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和關鍵之舉。

一、西部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面臨的困境

我國西部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既有全國普遍存在的“碎片化”和“分割化”等共性問題,又有根植于特殊區情的發展滯后和水平低下等區域性問題,在加快推進城鄉統籌中面臨“新老問題交織、內外矛盾重重”的交困局面。綜合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程度深,城鄉養老保險統籌整合難度大。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格局的形成不只是客觀的城鄉差距、群體差異和職業隔離所致的被動結果,更多地是“量體裁衣式”政策設計和漸進式改革的主動選擇。西部地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碎化程度重、水平差距懸殊,除了受上述發展方式的慣性驅使,更緣于經濟社會發展滯后、少數民族人口眾多的時空境遇制約。在推進制度統籌過程中,不僅有“城城內部”和“鄉鄉內部”各類養老保險制度的精簡提升,更面臨著不同內容設計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城鄉間和地域間的整合歸并,尤其是西部地區城鄉經濟發展程度、省際間財政汲取能力和群體間職業收入水平無論是與東部地區的橫向比較,還是區域內部的縱向考察,差距相當明顯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這嚴重固化和擴大了城鄉間、區域間和群體間的養老保險待遇差距及不公平程度。另外,西部各省在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踐中,還沒有完全擺脫“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應急配套思維,還局限在“打補丁”式的被動補救套路,缺乏從全局、整體的觀念來解決城鄉二元化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在痼疾,更對少數民族聚居區域和人口的養老問題如何融入現有制度欠缺長遠規劃,這無疑加重了制度“大碎片”套“小碎片”的復雜程度。

(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差距持續擴大,城鄉養老保險統籌整合障礙多。當前,西部各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非均衡發展態勢比東部地區嚴重的多,這與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養老保險制度基礎弱和養老負擔重等密不可分,尤其是西部民族農村牧區集聚了我國最大的貧困群體,其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滯后、脆弱性強,甚至在寧夏和甘肅等地的“新農保”試點工作還沒有全面鋪開,但在一些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如成都市卻已初步實現了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體化發展,這也側面反映出西部地區間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不同步、發展的不同期和進程的不協調。另外有數據顯示,2012年西部多地農村人均養老保險金低于69元/人/月的全國平均水平且較2011年的增幅不大,而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高達2700元/人/月,增幅達到10.2%,二者相差40倍之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待遇差距的持續擴大,給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造成了巨大的障礙和困難。

(三)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分割化”現象突出,統一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的統籌進程遲滯。西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多元碎片”都有其各自的管理機構、體系和規則來實現自我運行和內部利益強化,條塊分割、部門封閉和城鄉分治等“政出多門”現象勢必造成管理標準各異和職責不清,爭權、爭利、責任推諉等內耗現象降低了制度整體效率,既有制度環境下形成的利益格局和效能慣性強化著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區域分割和管理服務的“諸侯割據”,以至于在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中地方政府利益爭奪“頻頻上演”。另外,分稅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對養老保險項目財政投入的不穩定和區域間的不平衡,以及各級政府間沒有明確的養老保障職責劃分和缺乏積極協調,導致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在養老保障事權、財權方面負擔的不合理,尤其是養老金多次“提標”,完全是“中央政府喊口號,地方政府掏腰包”,而且地方政府還要為新農保中農民繳費支付相應的財政補貼,致使西部一些經濟欠發達、財政較緊張、保障資金需求量較大的地方政府財政更加入不敷出,而財政狀況好的地方政府又不愿意相互調劑資金,搞“突擊擴面”甚至故意夸大參保人數以套取更多的中央財政補貼,地區之間“苦樂不均”,部門利益傾向和地方保護主義色彩濃重。

(四)養老保險政策銜接機制不健全,城鄉統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是依據城鄉二元化戶籍制度、群體身份差異和不同就業類型等標準單獨設計的,“分門別類”的制度形式靜態地固化了群體間的屬性邊界,阻礙了群體間的相互流動,而養老保險制度在“新老銜接”政策方面的不明朗,以及在全國層面上“新農保”和“城職保”制度銜接辦法的長期缺失,反過來加劇了各類養老保險制度“融合對接”的難度,尤其是西部各省份的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有快有慢,發展環境也有好有壞,在尚未實現基本養老金全國統籌的情況下,各個省份的養老保險制度內容和標準都有很大不同,在繳費比例和待遇標準等方面的差距不小,“一地一套”的管理辦法和“互不相干”服務體制給勞動力流動帶來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和權益記錄上的許多困難,于是出現“斷保”、“退保”、“重保”等問題,而且在統籌層次普遍較低的情況下,每個統籌地區設立了單獨建立了各自的信息管理系統,卻并未實現不同統籌區域工作信息的聯網化和協調同步化,增加了經辦機構的管理成本和管理壓力,而且在參保人員基礎信息和繳費信息等方面存在失真和難以連貫的現象,這都無形中強化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區域“碎片化”和城鄉差異度。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城鄉一體化為導向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成為化解上訴矛盾、實現西部地區城鄉經濟社會良性互動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必然趨勢。〔1 〕

二、推進西部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現實條件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不可能一蹴而就,這不僅要提高建制理念的科學性和制度方案設計的有效性,而且還需要相關制度、政策、設施的外部配套和支持。從西部地區現實的情況及發展趨勢來看,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雖然面臨上述困境,但也具備一定的現實條件。

(一)科學、統籌發展的理念和政府對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視,可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方向性。從政治層面來講,“科學發展”已成為國家發展的指導思想,“城鄉統籌”是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基本方略,而“老有所養”也成為黨和政府對人民的政治承諾。因此,如何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通過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養老保障體系來解除全體國民的后顧之憂,客觀上已成為國家發展的重要目標指向,也是執政黨和政府的重大政治責任,〔2 〕 (P37 )這種清晰的政治取向構成了各級政府加快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的強烈動力。

西部各省市抓住歷史機遇,積極推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一體化進程,如作為“國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重慶市,從法律完善、制度整合、體制創新和措施配套等多方面來大力推進城鄉統籌的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為其他地區提供了一種可以借鑒的“重慶經驗”;又如2011年GDP總量過萬億元的陜西,在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以及“新農保”試點中都形成了自身的特色,“寶雞模式”、“神木模式”已成為全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典型模式,內蒙古在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亮點”也非常突出,尤其是在2011年和2012年出臺了多項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措施,標志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政策缺失等漏洞的基本補齊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籌實施的啟動,走在了全國前列。〔3 〕不難看出,西部各省市在加快經濟建設的同時,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在關乎民生建設的長遠規劃中無不體現出對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重視和切實消除西部各族人民養老后顧之憂的政治決心,這將堅實確保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方向和政策落實。

(二)經濟持續增長和財政支持能力的提高,已成為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基礎和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能否順利實施,不僅需要政府政策的強力推動,而且還要依靠經濟和財政實力的巨大支撐,因為任何時代、任何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都要以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為基礎,國民社會保障待遇水平最終還要以生產力水平來保證。從經濟角度來看,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成就為國民“脫貧致富”和地區“經濟騰飛”提供了日益豐厚的物質條件,在“公平、正義、共享”主流價值取向下,如何將經濟成果轉化并持續增進國民福祉業已成為社會建設的主旋律。西部各省市立足于欠發達的基本現實,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于加強民生建設的政策指示,把發展作為解決所有問題的關鍵,經過積極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產業結構,GDP總量和政府財政收入有了大幅增長。2011年,在全國23個地區生產總值超過萬億元的省份中,西部省份就占了5個(分別是四川省、、陜西省、重慶市和廣西省),重慶市的經濟增速更是超過連續8年增速第一的而躍居首位,12省份的GDP增速和財政收入增速均超過了全國平均增速。

在西部各省的“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均把GDP增速定位在10%~15%之間,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經濟總量和財政收入的持續快速增長,已為逐步建立健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奠定了一定的物質基礎,各級政府不僅有義務建立完備的養老保障體系,而且也具備推動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可行性。

(三)城鄉居民收入水平提升和參保意識增強,是全面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重要保障。養老保險是一項完全體現繳費義務與待遇享受權利相對應的制度,公民的廣泛投保是養老保險得以持續發展的充分條件。作為制度主要參與者和受益者的個人,其繳費能力的強弱直接關系到養老風險發生后待遇給付水平的高低,而個人的繳費能力又直接與可支配收入相關聯,所以提高個人繳費能力的關鍵就是要增加個人可支配收入,尤其是大力提高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提高其參保能力,這才是統籌城鄉養老保險的客觀基礎,也是持續擴大制度覆蓋面的現實保證。2011年西部各省城鄉居民收入增速雖然尚低于GDP和財政收入增速,但同比增長幅度較大,尤其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增幅“可圈可點”,城鎮居民人均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均以較快速度逼近全國平均水平。

隨著中央對西部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的逐年增大以及惠農政策的深入實施,西部城鄉居民收入增速勢必在“十二五”期間有明顯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快速增長使其有了持續參與養老保險的經濟支持能力,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給參保者帶來的利益實惠,讓更多的城鄉居民有了較強的參保動機和主動參保意識,這將為全面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提供重要保障。

(四)現有的法律依據和制度基礎,為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提供政策支持。十六大以來,我國加快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步伐,定型、完善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先后建立、試點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城居保”),并在加快新法立法、修正現有相關法律和銜接新舊法律等方面多管齊下,以規范制度內容和運行為前提,以消除保障對象身份差異和制度分割局面為重點,積極出臺有針對性的配套政策和法規,盡量擴大制度覆蓋范圍、減少制度碎片、提升統籌層次。在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中已明確定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三大板塊,并表示在有條件的地方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合并實施,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這為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提供了法律基礎。另外,為了將來更好地統籌整合三大養老保險制度,在頂層設計中就注重建立制度統籌的技術條件,積極創造統籌整合實施的制度基礎,針對“城居保”和“新農保”在覆蓋人群特點、制度模式、籌資方式、保障水平、運行機制和管理服務等方面都具有高度的“同質性”,已在部分發達地區開展了“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城鄉統籌實踐,取得了顯著成效,這將為西部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提供可借鑒的有益經驗,并減少不必要的制度探索成本和改革代價。

三、西部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方案設想

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任務雖然緊迫,但要尊重西部地區經濟欠發達、貧困群體數量大的客觀現實,決不能盲目向東部水平“看齊”,更不能搞突擊式的項目整合“躍進”,需要立足實際,充分考慮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在時間上的連續性、城鄉間的平衡性、區域間的梯度性和制度間的層次性。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分步到位、逐步統一的漸進式發展規律和西部地區養老保險城鄉統籌建設的現實條件,筆者認為應通過政府的全面主導,分三個階段有重點地推進西部地區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并軌”和“體系整合”,以提高制度的社會適應性和發展的可持續性。

(一)到2015年以前,基本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城鎮職工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過近二十余年的改革調適,“統賬結合”模式已基本定型,待遇計發辦法和籌資比例等技術性方案業已明確。西部各省“十二五”期間養老保障建設的主要任務應是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國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來進一步明確和擴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把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未參保的集體企業職工等統一歸并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徹底解決非正規就業群體無保障的歷史遺留問題;切實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穩定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省級統籌并積極向全國統籌轉變,建立和完善制度的長效機制;“城居保”和“新農保”的試點時間較短,多數城鄉非就業居民還游離在現有制度之外,養老保險在農村的“查漏補缺”應是當務之急。在“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上,繼續堅持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實施模式,不折不扣地落實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及領取養老金的財政補貼以加大制度的吸引力,在允許個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的基礎上體現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在繳費檔次和待遇標準設計上要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在合理確定各級政府財政補貼分擔機制的基準上,適時、適度地隨著財政收入和城鄉居民收入的增長調整繳費檔次和補貼標準。〔1 〕同時,“城居保”和“新農保”在覆蓋人群特點、籌資機制和制度模式上都有很強的相似性,有對接整合的基礎條件和制度環境,西部各省要加快實現二者的制度整合和統一實施,但要注意實現新老制度的有效銜接和平穩過渡,避免讓舊制度人員的利益受損失。同時,還要做好各級政府的財政補貼責任和比例的合理劃分,統一經辦管理、信息系統、業務流程、數據標準和參保信息等服務制度,以便將來在更大范圍內實現管理技術標準的對接。

(二)到2020年以前,建立全面穩定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經過前一階段的制度擴面、體系整合、結構完善和服務配套后,這一時期應是實現西部地區養老保障體系由外延式擴張向制度內涵充實完善的過程轉變,主要任務是完善適度集中、有序組合、沒有漏洞的多元制度安排,建立全面穩定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目標是實現社會勞動者及適度收入者均應享有基本的社會養老保險,非勞動者和貧困者在年老后獲得政府公共財政支持的非繳費型國民年金保障。這一時期的主要任務如下:

首先,縮小各行業及各群體間的養老保險待遇差距。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宏觀框架已建設齊備的基礎上,進一步推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雇員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著力建設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并在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內設定良好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通道,設定勞動者可承受、有彈性的繳費標準和公平合理的養老金計發機制,不斷縮小正規就業勞動者與靈活就業勞動者的養老金待遇差距,真正奠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整個養老保障體系中的主體地位。

其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前一階段已基本實現城鄉統籌,優化制度結構、提高待遇標準和配套相關服務是這一時期的工作重心。隨著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程的大力推進,農民群體的參保意識和參保能力逐漸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自愿參保向強制參保轉變的條件和時機均已成熟,這一方面是規避“逆向選擇”風險以增強養老保險互助互濟能力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能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的城鄉全覆蓋。同時,大力發展農村老齡服務產業,適時創建城鄉老年人護理保險和服務制度,普及社區服務為主、多元化供給的居家養老模式,以不斷縮小城鄉養老保險水平差距,提高養老保險服務質量,為將來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創造條件。

(三)到2030年以前,初步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并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定型和穩定發展是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前提條件,養老保險基金的省級統籌和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為統籌提供了現實可能性。鑒于“農保”和“城保”在制度設計上存有較大的差異,實現二者的統籌歸并存在一定的技術障礙,這需要圍繞養老保險制度籌資模式和給付模式的改良來實現制度內在的深化改革,但要遵循“階梯過渡、漸進對接、進退自如”的原則來構建城鄉養老保險統籌的制度模式。

首先,完善基金管理模式。穩定“農保”和“城保”可銜接的“統賬結合”模式,并引入“名義賬戶積累”制來對其進行改良“變形”,形成“社會統籌賬戶+名義賬戶+實質賬戶”的模式框架。其中,“名義賬戶”繼續實行沒有基金積累的“空賬”,而實質賬戶需要“做實”,并引入資產建設理念對其進行公積金性質的運營管理。

其次,統一籌資模式。在三方籌資的風險分擔機制中,養老保險的繳費結構和比例設計應在各方主體可承受的前提下實現統一。在提高勞動者勞動所得占初次分配中比重的條件下,勞動者(含農民)的繳費比例從8%提高到10%,企業為職工的繳費和國家為務農人員的繳費比例維持20%的現狀,但要把其中4%的繳費劃入個人賬戶,而14%個人賬戶的規模又分為8%的名義賬戶和6%的實質賬戶;至于繳費基數最好能以各省上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準設定多個比例檔次或換算成絕對額供城鄉勞動者自由選擇,這樣“一制多檔”的繳費設計就能很好體現城鄉地區差別和勞動者個體差異。

最后,改善給付模式。在給付模式中,“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名義賬戶”的資金由企業繳費16%和個人繳費8%共同形成,即期支付退休人員養老金,形同當前我國社會統籌賬戶透支個人賬戶資金來支付退休者的“準名義賬戶”模式,這樣就解決了個人賬戶“空賬”隱患。繳費勞動者退休后的養老金給付還繼續沿用現行的計發辦法,只是區別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是由名義賬戶積累資金與實質賬戶積累資金總和再除以計發月數,其中,名義賬戶積累資金是名義賬戶繳費總額與名義利率下所得利息的總和,在支付時即刻年金化,實質賬戶積累資金由繳費積累額和投資收益所得,體現個人多繳多得和延長繳費期的激勵作用。勞動者跨區域流動時個人賬戶隨人走,養老待遇給付分段計算,轉入地統一給付。

不難看出,該模式設計實現了“三方共贏”的效果:企業沒有增加繳費比例,卻加強了對本單位職工繳費的顯性激勵(劃入個人賬戶4%)從而“不反對”;個人雖增加2%的繳費,但獲得企業劃入4%的繳費,同時又做實了6%的公積金性質的“實質賬戶”,退休后個人賬戶養老金是以名義賬戶和實質賬戶共同積累額為計發基數,總體收益增加從而“不吃虧”;國家既能通過名義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資金現收現付給當期的退休者,又減輕了做實個人賬戶的壓力,從而是“阻力最小”的較佳方案。這樣的制度模式建構既保證了以較小的成本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籌改革,同時又會獲得參與主體的支持和擁護,具有一定的技術可行性。

參考文獻:

〔1〕王曉東.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路徑研究——以內蒙古為例〔J〕.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12(2).

篇9

據《2012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資料顯示,2012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6261萬人,比上年增加983萬人,增長3.9%。其中,外出農民工16336萬人,增加473萬人,增長3.0%。本地農民工9925萬人,增加510萬人,增長5.4%。①農民工在轉移過程中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偏低,但轉移接續需求巨大從2008年至2012年,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分別為9.8%、7.6%、9.5%、13.9%和14.3%。近五年,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雖然從9.8%提高到14.3%,但是參保比例仍然較低。根據農民工數量測算出,2012年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約有2336.05萬人。而對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國跨省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約有114.7萬人次,轉移基金約178.6億元。②從以上對比可看出,外出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工作量巨大。

(二)跨省外出的農民工數量減少,農民工以跨省外出為主的格局改變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12年在外出農民工中,在省內務工的農民工8390萬人,比上年增加772萬人,增長10.1%,占外出農民工總量的52.9%;在省外務工的農民工7473萬人,比上年減少244萬人,下降3.2%,占外出農民工總量的47.1%。在省內務工的比重比上年上升3.2個百分點。③2011年,去省外務工人數減少,改變了多年來跨省外出農民工比重大于省內務工比重的格局。

二、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一)部分農民工重復參保,轉移接續利益受損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允許重復參保,但由于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在城鎮工作時被強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農村又自愿參加了新農保,并且兩種制度的繳費規定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繳費,而新農保是按年繳費,這些因素會使農民工重復參保難以避免。在農民工流動就業時,如果不知道重復參保只能按照一種制度享受待遇,會導致農民工養老保險利益受到損害。

(二)新農保與城居保制度并軌中的問題

新農保與城居保能否順利并軌影響著農民工流動就業的保險關系能否順利轉移接續。其一,關于財政補貼的問題。新農保與城居保繳費檔次不同,兩種制度的財政補貼并未明確與繳費檔次相對應,要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需處理兩種制度的財政補貼標準保證公平的問題。其二,關于經辦管理的問題。新農保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規定暫實行縣級統籌,全市建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城居保也實行的是縣(區)級統籌,在全市建立統一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辦管理,納入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兩項制度獨立運行,并軌時需處理兩個系統的融合問題以及市級信息系統與省級信息系統的融合問題。

(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轉移接續

農民工在流動就業時,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轉移接續面臨著一些問題:其一,兩種制度政策規定不統一,繳費方式、待遇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差異較大。其二,基層社保經辦機構人少事多,信息系統的建設還相對滯后,社保各級經辦部門的管理體制和信息技術的運用,難以滿足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需求。

三、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遇到障礙的原因

(一)兩項制度的基金籌集方式等方面差異大———政策原因

新農保與城居保已并軌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這項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資金來源、繳費標準、賬戶管理及待遇標準等方面均不同。在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過程中,這是最直接的原因。在轉移接續過程中,農民工養老保險利益的影響因素主要集中于兩點:一是養老金待遇計算方式,二是繳費年限的折算方式。其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待遇包括每年70元基礎養老金及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繳費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財政給予30~50元的補貼。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者,每超過一年,基礎養老金可增發1%。職保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多繳多得的原則設計。其二,職保個人累計繳費時間要滿15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相對寬泛。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年繳費,積累額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月繳費,積累額多。這使得農民工在轉移接續過程中會衡量養老保險利益的得失。

(二)地方政府間的利益博弈及農民工的道德風險———經濟原因

目前職保實行的是部分積累制,由于養老保險制度的轉制成本沒有及時消化,個人賬戶出現空賬運行的狀態,統籌賬戶部分的基金實際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制。由現收現付制導致的代際效應表現為,農民工的繳費標準與待遇享受標準并未對應,即養老金待遇與當地統籌賬戶的貢獻大小無關。當農民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的積累額可以全部轉移,但統籌賬戶的基金只能部分轉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剩余的大部分統籌賬戶基金則為轉出地的社會統籌基金做貢獻。轉入地接收少量基金,卻要承擔長期的養老金待遇發放及調整責任。此外,農民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時,有可能產生去經濟條件發達的地區辦理退休關系的道德風險。這會增加轉入地的養老金支付壓力,造成參保者之間的不公平。出于經濟人的理性考慮,地方政府會在農民工轉入養老保險關系時,出臺不同政策來設置障礙或提高門檻,這樣一方面可以維護本地社保利益,另外還可以克服農民工的道德風險。

(三)社保部門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技術原因

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需要高效、快捷的信息系統支持。《宿遷市社會保障卡建設實施方案》中提出,到2013年底面向全市發放社會保障卡110萬張。宿遷市社保部門信息化管理程度還不高,社會保障卡普及程度較低。目前的金保工程二期對于城鄉統籌及城鄉居民納入到社保覆蓋范圍的信息化支持還需進一步增強。在跨地區用卡方面,社會保障卡在適應流動性方面的靈活性不夠,尚未形成統一的跨地區業務辦理平臺。還存在網絡不暢通、應用系統不統一、經辦流程不銜接等制約因素,對于農民工跨地區重復參保和重復領取待遇的監控效果也未體現出來。

四、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通過精算制定公平的養老金待遇方案

首先,應明確新農保與城居保合并實施的具體操作細則,使農民工從新農保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與城市居民享受同等標準的財政補貼與養老金待遇。在城鄉統籌的大背景下,進一步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消除戶籍制度對社保關系轉移接續的影響,讓農民工真正融入任意一種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其次,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關于繳費年限的折算是影響養老保險利益的重要因素。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農民工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入職保時,可以嘗試通過公式計算折算年限。城鄉統籌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各年的個人賬戶積累額(An)占相應年度統籌區域城鎮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比例乘以12個月(Bn)的比例,折算成職保的繳費年限為N1。由于兩項制度繳費差距較大,故采用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折算基礎。其中,Cn為當年職保個人繳費與企業繳費總和的50%,Dn為當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比,職保的繳費水平高,繳費周期短,賬戶積累額多,因此選取職保個人與企業繳費總和的50%作為折算年限基礎,一方面保證農民工不因回鄉養老而待遇太低,另一方面可以增強農民工在城市工作參保的積極性。

(二)提高統籌層次,發揮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調劑作用

目前,宿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縣區級統籌,統籌層次較低,要逐步提高各項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并且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職保為參照基準,逐步將各項制度合二為一,向全國公民發放統一的基礎養老金,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在此基礎上實行個人彈性繳費,與享受待遇相掛鉤,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激勵性。長遠來看,有利于社會保險制度統一局面的實現,也就從根本上解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難題。另外,要充分發揮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補充、調劑作用,協調不同統籌區域的利益關系。

(三)推廣社會保障卡,提高社保部門信息化程度

宿遷市到2013年底推廣110萬張社會保障卡,預計到2015年全市持卡人數達到340萬人,覆蓋60%以上的人口。其一,要加快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和應用步伐,加大社保領域的信息化投入,推動實現在全省范圍的社會保障一卡通。同時積極推進金保工程二期建設,逐步實現全國系統聯網,加強地方財政和銀行的合作。農民工在流動就業時,可以只轉移社保關系,不轉移基金。在達到領取養老金的條件時,采取分段計算的方法,在參保人享受養老金待遇時,由各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按照不同參保地的繳費數額占個人總繳費數額的比例,將基金分別匯入最終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其二,要加強社保部門信息化隊伍建設,提高隊伍素質和技術水平。在數據整合遷移的過程中,確保數據的準確、安全,在不同系統間實現信息共享,避免重復參保、重復領取待遇,保障城鄉統籌制度的有效實施,為農民工自由流動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保障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利益在轉移接續過程中公平享受待遇。

五、結語

篇10

關鍵詞: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綜述

中圖分類號:F840.6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6-0065-03

1 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在這一問題上,理論界大多數學者認為中國目前尚不具備全面推行這一制度的條件,如何文炯等(2001)指出就全國而言,應當有進有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鄭功成(2008)認為在現階段乃至未來一個時期內,要想在全國農村同步推行統一的養老保障制度根本是不可能的。因此國家宜根據現實條件與需要,分地區確定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優先發展領域,同時確定優先受益群體。

也有部分學者持有不同觀點,認為中國已經具備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盧海元(2003,2004)認為從經濟條件和戰略條件來說中國都已經基本具備。郭秀亮、范作雄(1997)認為,農村順利推行社會保障有兩個基本條件:其一,可靠而穩定的資金來源;其二,農民較為強烈和廣泛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基于這兩點認識,他們指出農村的經濟體制改革使得中國農業產生了巨大的質的飛躍,已經初步具備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和社會條件。

學者在探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主要從兩個角度展開研究,(1)從理論上探討衡量條件是否成熟的標準;(2)從通過對現行制度的推行情況進行實證調研。

對于標準的探討,多數學者圍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標準展開論述。楊翠迎、庹國柱(1997)對建立農民社會養老年金保險計劃的經濟社會條件進行了實證研究,提出了3個經濟指標。俞仁龍(2005)指出從國外的情況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一般都要滯后于城鎮,并且普遍呈現出以下一些特點:第一,基本實現了工業化發展的第一個飛躍,即結束了靠農業為工業提供剩余的階段,進入了工業化發展靠自身積累且反哺農業的時期,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總體水平較高;第二,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顯著降低,農業GDP的比重較低,大量農村勞動力流向城市,農業勞動生產率下降。

也有部分學者分析了國外一些成功的經驗,提出僅僅關注經濟指標得出來的結論是不全面的,社會意義的因素也需要考慮。劉子蘭(2003)研究了巴西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案例后指出,巴西的經驗表明,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僅能夠增加農民的收人,減少貧困率,而且還產生了其他積極的社會效益。因此認為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需要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但還有錯綜復雜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原因,單憑經濟原因的分析是很難找到滿意答案的。

對于實證研究,有些學者通過對一些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區進行調研,探討了可行性,分析了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如俞仁龍(2005)、朱俊生等(2005)、楊惠芳(2008)等。

值得關注的一個現象是,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對農民的參保意愿進行研究,通過實證調研,分析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如樂章(2005)以調查數據為基礎,考察了對保險參加意愿與保險水平選擇兩個層面,發現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需求非常迫切,且其養老保險參與意向受到個人、家庭、社區等多層面因素的影響。

肖云等(2006)通過對全國上百個縣的青年農民進行調研后發現在出資比例合理的前提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意愿較強,青年農民比較容易接受社會養老保險,并且只要政府提高個人賬戶中的國家和集體資助的部分,投保人數還會有較大的增加。

孔祥智等(2007)以抽樣調查數據為基礎,利用MNL模型對我國東南部地區農民的養老意愿進行的研究發現,年齡、性別、受教育程度、職業狀態等個體特征對農民養老意愿存在顯著影響;各家庭特征對農民養老意愿的影響并不明顯;不同地區的農民養老意愿存在較大差異。

吳羅發(2008)以江西省為案例,分析了中部地區農民的參保意愿,認為農民對養老保險的制度需求非常迫切,而且農民的養老保險參與意愿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政府和有關機構的引導與宣傳。

這些研究為農村養老保險改革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將農民對養老保險的需求因素考慮進去,將從另一個角度證明在我國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行性,同時分類分層地滿足農民的需要,無疑將會促進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2 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責任主體

在認為我國需要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至少是在部分地區推行的前提下,學者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聚焦在了由誰來承擔主要責任的問題上。1992年民政部推出的《基本方案》規定養老資金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原則,自助為主、互濟為輔。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政府的缺位造成農村養老保險缺乏社會共濟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商業保險的性質。

學者在政府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的問題上基本達成共識,鄭功成(2008)認為政府應該負擔起建設農村居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任,并切實承擔起制定政策法規、落實固定的財政供款、監管制度運行的責任。陸解芬(2004)認為,政府必須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運營中起主導作用。李迎生(2005)認為,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過程中擔負著諸多不可推卸的責任。戴衛東(2007)認為具體而言,政府的責任主要可分為:政策責任、財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但是也有學者無不擔憂地認為中國農村人口規模大、政府財力有限,難以為7億多農村人口承擔財政補貼責任。為此,楊翠迎等(2007)提出了政府承擔有限財政責任的理念,并基于有限財政責任的理念提出了四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以期確保政府的財政責任在有限的時段內安全地無風險地度過人口未來的養老金領取高峰期,同時這一責任又是在一個合理的分擔機制下由中央和地方進行分擔。

3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

眾多學者對于這一問題都給予了足夠的關注,進行了廣泛的研究,提出了各種問題,不同時期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有:

楊翠迎(2005)指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社會化程度和保障水平差異大,難以滿足農民的需要;制度的穩定性和保險關系的持續性差;保險關系轉移存在嚴重的制度障礙;多元化制度供給是保障資源的一種浪費及純農民依然是社會保險的盲區等問題。

高和榮(2003)分析了《基本方案》在中國難以推廣的原因,指出《基本方案》在制度設計上存在以下缺陷:一是保未來不保現在、保富不保貧;二是難以實現互助互濟原則;三是,養老基金抗風險能力較差”;四是該《方案》的養老保障基金投資渠道單一,實現保值增值的能力比較差。

彭希哲等(2002)指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可以從制度設計和操作實施兩個方面來看,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方面。

王國軍(2000)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存在如下本質缺陷:第一,覆蓋面小、共濟性差;第二,制度上的不穩定性;第三,保費籌集原則與參加自愿性原則的矛盾。

不難發現,不同時期的學者對于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存在的問題雖然表述不同,側重點不同,但是總的來說,可以歸類為以下幾點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小,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少,保障水平低。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水平低,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和實際保險能力差。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法律的支持,政策不能持續。

(4)農民自愿參加原則與社會保險強制性原則矛盾。

(5)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投入不足,農民支付壓力大。

4 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對策和建議

對于出現的諸多問題,學者們從理論和實證展開了多角度的積極研究,提出了很多構建和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總的來說,有三個方面的問題:模式選擇、籌資渠道和基金管理。

4.1 模式選擇

(1)將土地保障、家庭保障與社會保障相結合。

陳彩霞(2000)認為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目前有三種基本的養老方式:社會養老保障、集體養老和家庭養老,其中,集體養老只涵蓋很小一部分老人,社會養老保障雖是今后發展的方向,但目前家庭養老是最主要的形式。

長期以來在農民養老問題被忽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人們有著固化的觀點,認為農民可以通過土地和家庭兩種方式來養老。土地保障和家庭養老確實一直是我國農村廣大農民傳統的養老方式,在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至今仍不可完全否認其價值。但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老齡化趨勢的加重,以及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這兩種保障方式已經受到了很大的沖擊,而我國農村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難以承擔其保障功能,因此單靠哪一種模式都是不能滿足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需要的。

楊翠迎(2005)認為,在中國社會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區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袁春瑛等(2002)認為,在中國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多管齊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得以發揮,并在此基礎上立足各地實際,分類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與社會養老三者結合起來,是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一種理性選擇。

(2)對農民的養老問題進行分類分層管理。

我國農村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已經達到一定程度,不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即使在同一區域的不同縣村經濟發展狀況也不盡相同。同時,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農民中間出現了群體分化的現象。李艷榮(2007)將我國農民分為純農民、鄉鎮企業農民、城市農民工、經營型農民和失地農民。

根據這些現實情況,學者提出應該分類分層地建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鄭功成等(2002)認為,一個較為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對農村居民的社會養老問題進行分類處置,優先考慮已經非農化、城市化的農村戶口勞動者,優先考慮響應國家號召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婦,優先在發達地區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發展。東部沿海地區及其他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先行一步。陳志國(2005)認為我國應該改變目前農村既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在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地區要逐步有序地實施非納費型養老金計劃,同時加強商業保險保障代之個人賬戶養老金,在一種漸進的動態整合中,逐步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統一。

(3)打破原有框架,提出創新制度。

盧海元(2003)提出以實物換保障,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年輕農民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實行“土地換保障”;進城農民工實行“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的“雙軌制”;鄉鎮企業職工實行“股權換保障”+“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

李迎生(2005)提出“過渡模式”,過渡模式基本內容可以概括為“以自我養老與家庭養老的合理結合為主、輔之以一定的社會支持”。其中“自我養老”的重點是在全國農村全面實施“個人養老儲蓄計劃”。未來可考慮將“個人養老儲蓄計劃”轉化為比較規范的農民個人養老賬戶,相當于目前城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未來農民養老的“社會統籌”部分應和城市走向統一,其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支持和集體補助。

王亞柯等(2002)提出“內斂型養老模式”,即以農民個人養老為起點,依次發揮個人、家庭、集體、社會和政府的保障作用,內斂式地滿足農民養老保障需求。同時說明所謂內斂型養老模式,是指以農民自我養老保障為起點,由下到上經由個人―家庭(宗族)―集體―社會―政府的路徑,整合各層資源,內斂式地滿足個人養老保障需求的一種保障模式。

王國軍(2000)提出從城鄉“二元”到基本保障、補充保障和附加保障“三維”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

胡興勝(2004)提出了一個兼含教育儲蓄的新型養老模式,其基本思想是:農民為其子女進行教育儲蓄――子女上大學后以儲蓄為擔保貸款完成學業――教育儲蓄轉換為(父母的)養老金。主要是為了解決農村養老保險中農民繳費難的瓶頸,解決農民繳費的負擔。

4.2 籌資模式

目前,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集模式的探討較少。多數學者(例如,楊東樂,2005等)贊成《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提出的“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資金籌集模式,認為它比較符合中國農村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有利于中國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福利國家養老保障的弊端。相反的觀點(例如,高和榮,2003;趙建國,2004;等等)則認為,這種籌資模式下,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不僅會造成資金來源不足,降低其保障水平,而且會影響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難度。

4.3 基金管理

趙殿國(2005提出從利率和余命兩個方面降低制度風險,具體來說可以采取調整個人賬戶的計發系數、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彈性調整機制及采用久期、凸度等金融免疫工具進行控制資產負債匹配風險,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治理結構,加強農保基金監督力度,建立準備金制度。戴衛東(2007)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托保險公司管理是一趨勢。

在具體操作上,趙殿國(2004)指出可行的辦法是在中長期內,一是建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集中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省一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集中管理一個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二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的省份,應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面開展、基金積累規模較大,同時具備相應的基金管理人才和技術的省份。三是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歸集、支付和基金收益的分配。

5 結論

學術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呈現出以下的一些特點: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采用何種模式還處在爭議之中。

學者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提出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不同的對象和不同的地區應有不同的政策。對于全國是否應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也尚未達成共識,多數學者是持反對態度。

(2)對整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相對較少。

鑒于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特殊性,學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體設計顯得冷落,更多關注的是對失地農民、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

(3)研究的思路并沒有走出《基本方案》的框架。

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學者沒有能從動態的角度來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很多學者在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時候,仍然靜止地以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為藍本去分析。但是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除了要考慮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外,還要考慮農村社會分層、文化、倫理、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因素。從最近的文獻來看,已經有學者注意到這一問題,從一些新的視角進行嘗試。

參考文獻

[1]何文炯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與退[J].浙江大學學報,2001,(3).

[2]樂章.現行制度安排下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參與意向[J].中國人口科學,2004,(5).

[3]俞仁龍.浙江農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行性分析[J].嘉興學院學報,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