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工作規則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5:2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國務院工作規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月4日,農業部部長韓長賦主持召開部常務會議,研究加快推進“互聯網+農業政務服務”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等工作。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農業政務服務”工作方案》《全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發展規劃(2016-2020年)》。
會議指出,“互聯網+政務服務”是轉變政府職能、轉變工作方式、提高治理能力的迫切要求,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關鍵環節,是解決群眾辦事難、激發主體活力、增添發展新動能的重要舉措。、總理多次強調,要大力推行“互網+政務服務”,打破信息壁壘,提升服務效率。要深入學習領會,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扎實推動“互聯網+農業政務服務”工作。要明確工作重點。抓好政務公開,讓群眾知曉,讓群眾監督;抓好政府服務信息化,讓信息多跑路,讓群眾和企業少跑腿;打造農業政務服務“一張網”,統一提供政務服務,真正做到利企便民。要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分工明確、協調有力的工作機制,細化落實方案,明確時間節點,抓緊組織實施,合力推動工作取得實效。要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快整合建設,盡早開展有效服務,提高農業政務服務效率和辦事效率。
會議指出,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是發展現代農業、解決“誰來種地”問題的根本途徑,是農業現代化轉型升級、新型城鎮化發展以及深化農村改革、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必然要求。要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使命感,鼓足干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把這項工作抓實抓好,抓出成效。要狠抓落實,認真總結近年來的經驗做法,創新培育機制和模式,豐富內容和手段,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明確責任人、制定路線圖、確定時間表,推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由點到面不斷拓展、從規模到質量不斷提高。要加強宣傳,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各地的好做法、好經驗、好典型,營造新型職業農民創業創新的良好氛圍。充分調動農民特別是有知識有文化的青壯年農民參加培訓、爭當新型職業農民的積極性,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工作的積極性,充分調動企業特別是涉農企業參與組織培訓新型職業農民的積極性。
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轉基因植物安全評價指南》《轉基因動物安全評價指南》《動物用轉基因微生物安全評價指南》《農業部科教(轉基因)行政審批工作規范》,強調要加強安全評價試驗監管,落實研發者的主體責任,發揮好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的作用,確保安全評價工作規范有序、評價結果科學可靠。
(來源:中國農業信息網)
篇2
第一條為了防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保護體育運動參加者的身心健康,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興奮劑,是指興奮劑目錄所列的禁用物質等。興奮劑目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國家提倡健康、文明的體育運動,加強反興奮劑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堅持嚴格禁止、嚴格檢查、嚴肅處理的反興奮劑工作方針,禁止使用興奮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體育運動參加者提供或者變相提供興奮劑。
第四條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并組織全國的反興奮劑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反興奮劑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體育運動參加者和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媒體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開展反興奮劑的宣傳。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有權向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興奮劑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實行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生產、銷售、進出口。
第八條生產興奮劑目錄所列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以下簡稱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批準文號。
生產企業應當記錄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生產、銷售和庫存情況,并保存記錄至超過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條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具備下列條件,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方可經營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
(一)有專門的管理人員;
(二)有專儲倉庫或者專儲藥柜;
(三)有專門的驗收、檢查、保管、銷售和出入庫登記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驗收、檢查、保管、銷售和出入庫登記記錄應當保存至超過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有效期2年。
第十條除胰島素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蛋白同化制劑或者其他肽類激素。
第十一條進口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除依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書外,還應當取得進口準許證。
申請進口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應當說明其用途。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用途合法的,應當予以批準,發給進口準許證。海關憑進口準許證放行。
第十二條申請出口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應當說明供應對象并提交進口國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提交進口國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的,應當予以批準,發給出口準許證。海關憑出口準許證放行。
第十三條境內企業接受境外企業委托生產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應當簽訂書面委托生產合同,并將委托生產合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委托生產合同應當載明委托企業的國籍、委托生產的蛋白同化制劑或者肽類激素的品種、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
境內企業接受境外企業委托生產的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十四條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生產企業只能向醫療機構、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藥品批發企業和其他同類生產企業供應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批發企業只能向醫療機構、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生產企業和其他同類批發企業供應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進口單位只能向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和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藥品批發企業供應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
肽類激素中的胰島素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供應外,還可以向藥品零售企業供應。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只能憑依法享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處方應當保存2年。
第十六條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屬于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其生產、銷售、進口、運輸和使用,依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和前款規定以外的興奮劑目錄所列其他禁用物質,實行處方藥管理。
第十七條藥品、食品中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生產企業應當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用中文注明“運動員慎用”字樣。
第三章反興奮劑義務
第十八條實施運動員注冊管理的體育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體育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在本體育社會團體注冊的運動員和教練、領隊、隊醫等運動員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和反興奮劑的教育、培訓。
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其所屬的運動員和運動員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和反興奮劑的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和其他單位,不得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不得組織、強迫、欺騙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
科研單位不得為使用興奮劑或者逃避興奮劑檢查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為其所屬運動員約定醫療機構,指導運動員因醫療目的合理使用藥物;應當記錄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向相關體育社會團體提供其所屬運動員的醫療信息和藥物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提供運動員名單和每名運動員的教練、所從事的運動項目以及運動成績等相關信息,并為興奮劑檢查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應當對在本體育社會團體注冊的成員的下列行為規定處理措施和處理程序:
(一)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
(二)運動員輔助人員、運動員管理單位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的;
(三)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運動員管理單位拒絕、阻撓興奮劑檢查的。
前款所指的處理程序還應當規定當事人的抗辯權和申訴權。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應當將處理措施和處理程序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運動員輔助人員應當教育、提示運動員不得使用興奮劑,并向運動員提供有關反興奮劑規則的咨詢。
運動員輔助人員不得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不得組織、強迫、欺騙、教唆、協助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不得阻撓興奮劑檢查,不得實施影響采樣結果的行為。
運動員發現運動員輔助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有權檢舉、控告。
第二十四條運動員不得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
第二十五條在體育社會團體注冊的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憑依法享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方可持有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
在體育社會團體注冊的運動員接受醫療診斷時,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向醫師說明其運動員身份。醫師對其使用藥品時,應當首先選擇不含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確需使用含有這類禁用物質的藥品的,應當告知其藥品性質和使用后果。
第二十六條在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注冊的運動員,因醫療目的確需使用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的,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申請核準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條運動員應當接受興奮劑檢查,不得實施影響采樣結果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在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注冊的運動員離開運動員駐地的,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報告。
第二十九條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反興奮劑教育,提高學生的反興奮劑意識,并采取措施防止在學校體育活動中使用興奮劑;發現學生使用興奮劑,應當予以制止。
體育專業教育應當包括反興奮劑的教學內容。
第三十條體育健身活動經營單位及其專業指導人員,不得向體育健身活動參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質的藥品、食品。
第四章興奮劑檢查與檢測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興奮劑檢查規則和興奮劑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興奮劑檢查計劃,決定對全國性體育競賽的參賽運動員實施賽內興奮劑檢查;并可以決定對省級體育競賽的參賽運動員實施賽內興奮劑檢查。
其他體育競賽需要進行賽內興奮劑檢查的,由競賽組織者決定。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興奮劑檢查計劃,決定對在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注冊的運動員實施賽外興奮劑檢查。
第三十四條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實施興奮劑檢查。
第三十五條實施興奮劑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檢查人員參加。檢查人員履行興奮劑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興奮劑檢查證件;向運動員采集受檢樣本時,還應當出示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簽發的一次性興奮劑檢查授權書。
檢查人員履行興奮劑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體育訓練場所、體育競賽場所和運動員駐地。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對檢查人員履行興奮劑檢查職責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六條受檢樣本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確定的符合興奮劑檢測條件的檢測機構檢測。
興奮劑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對受檢樣本進行檢測。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包庇、縱容非法使用、提供興奮劑,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企業擅自生產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渠道供應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
(二)藥品批發企業擅自經營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渠道供應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
(三)藥品零售企業擅自經營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
第三十九條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或者組織、強迫、欺騙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4年內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義務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內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
第四十條運動員輔助人員組織、強迫、欺騙、教唆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4年內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育管理工作;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育管理工作;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運動員輔助人員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或者協助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或者實施影響采樣結果行為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2年內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育管理工作;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育管理工作;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運動員輔助人員非法持有興奮劑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情節嚴重的,2年內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
第四十二條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運動員輔助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四條醫師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藥品,或者未履行告知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第四十五條體育健身活動經營單位向體育健身活動參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質的藥品、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篇3
1.1編制目的
預防和最大程度地減少鐵路行車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公共安全的影響,及時有效處置鐵路行車事故,盡快恢復鐵路運輸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鐵路發生特別重大行車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緊急轉移人員超過10萬、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或繁忙干線中斷行車48小時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國家鐵路、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開行的旅客列車,國家鐵路、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開往地方鐵路或非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的旅客列車,發生重大行車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繁忙干線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的事故。
地方鐵路和非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發生上述行車事故時,按管理權限,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并按其規定組織處置。
1.4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程度地減少行車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盡快恢復運輸。分秒必爭,快速搶通線路,盡快恢復通車和運輸秩序。
(3)實行分工負責。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鐵道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事發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權限和本預案的規定,共同做好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4)堅持預防為主。積極采用先進的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行車事故防范水平;不斷完善鐵路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救援裝備技術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在發生鐵路ⅰ級應急響應的行車事故時,根據需要,鐵道部報請國務院領導組織、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鐵道部成立非常設的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鐵路行車事故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處置的需要確定。
鐵道部成立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指揮小組,下設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負責協助部領導處理有關事故災難、信息收集和協調指揮等工作。
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鐵道部建議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作出應急支援決定。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據分工,分頭組織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具體負責事故現場群眾疏散安置、社會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現場指揮和后勤保障工作;負責組織處置地方鐵路和非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發生的行車事故。
3預防預警
3.1行車事故信息報告與管理
鐵道部負責本預案規定處理權限的鐵路行車事故信息的收集、調查、處理、統計、分析、總結和報告,同時預測事故發展趨勢,安全預警信息,制訂相應預防措施。
鐵路行車事故信息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規定進行報告。當鐵路行車事故發生后,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鐵道部,最遲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2小時;鐵道部按有關規定上報國務院,最遲不得超過接報后2小時;按本預案要求通知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成員。
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協助救援、協調傷員救治、現場群眾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行車事故,發生事故的鐵路運輸企業,應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鐵路運輸企業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程序,立即向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機構通報,地方人民政府應按有關程序進行處置。
地方鐵路和非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發生ⅰ、ⅱ級應急響應的行車事故時,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報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
3.2行車事故預防預警系統
根據鐵路行車事故特點和規律,適應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鐵路部門應進一步加大投入,研制開發和引進先進的安全技術裝備,進一步整合和完善鐵路現有各項安全檢測、監控技術裝備;依托現代網絡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構建完整的鐵路行車安全監控信息網絡,實現各類安全監測信息的自動收集與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類鐵路行車事故的安全監控系統、事故救援指揮系統和鐵路行車安全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在此基礎上,逐步建成集監測、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體的高度信息化的鐵路行車安全預防預警體系。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按鐵路行車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ⅰ、ⅱ、ⅲ、ⅳ級。當達到本預案應急響應條件時,應啟動本預案。
4.1.1ⅰ級應急響應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ⅰ級應急響應: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的鐵路行車事故。
②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鐵路行車事故。
③鐵路沿線群眾需要緊急轉移10萬人以上的鐵路行車事故。
④鐵路繁忙干線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在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⑤需要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的其他鐵路行車事故。
(2)ⅰ級響應行動。
①ⅰ級應急響應由鐵道部報請國務院啟動,或由國務院授權鐵道部啟動。
②鐵道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國務院,同時根據事故情況,通知國務院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有關成員,組成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③鐵道部開通與國務院有關部門、事發地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以及現場救援指揮部的通信聯系通道,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
④通知有關專家對應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詢。
⑤鐵道部根據專家的建議以及國務院其他部門的意見提出建議,國務院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確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協調方案。
⑥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⑦協調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請求。
4.1.2ⅱ級應急響應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ⅱ級應急響應: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鐵路行車事故。
②直接經濟損失為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鐵路行車事故。
③鐵路沿線群眾需要緊急轉移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鐵路行車事故。
④鐵路繁忙干線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⑤需要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的其他鐵路行車事故。
(2)ⅱ級響應行動
①ⅱ級應急響應由鐵道部負責啟動。
②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立即通知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有關成員前往指揮地點,并根據事故具體情況通知有關專家參加。
③應急指揮小組根據事故情況設立行車指揮、事故救援、事故調查、醫療救護、后勤保障、善后處理、宣傳報道、治安保衛等應急協調組和現場救援指揮部。
④開通與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各應急協調組的通信聯系通道,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
⑤根據專家和各應急協調組的建議,應急指揮小組確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協調方案。
⑥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⑦協調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提出的支援請求。
⑧向國務院報告有關事故情況。
⑨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告國務院。
4.1.3發生ⅲ級以下應急響應的行車事故,由鐵路運輸企業按其制定的應急預案啟動。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4.2.1鐵道部通過現代網絡技術,構建鐵路行車安全信息管理體系,實現鐵路行車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資源共享。
4.2.2國際聯運列車在境外發生行車事故時,鐵道部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了解事故情況。
4.2.3發生ⅰ、ⅱ級應急響應的行車事故時,發生事故的鐵路運輸企業在報告鐵道部的同時,應按有關規定抄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鐵道部負責組織協調建立通信聯系,保障事故現場信息和國務院各應急協調指揮機構的通信,必要時承擔開設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動通信樞紐的任務。
4.3.2鐵路系統內部以行車調度電話為主通信方式,各級值班電話為輔助通信方式。
4.3.3行車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應急處理需要,設置事故現場指揮電話和圖像傳輸設備,確定現場聯系方式,確保應急指揮聯絡的暢通。
4.4指揮和協調
4.4.1鐵道部指揮協調工作
(1)進入應急狀態,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代表鐵道部全權負責行車事故應急協調指揮工作。
(2)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根據行車事故情況,提出事故現場控制行動原則和要求,調集相鄰鐵路運輸企業救援隊伍,商請有關部門派出專業救援人員;各應急機構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現場。現場救援指揮部根據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的授權,統一指揮事故現場救援。各應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準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實施救援起復和緊急處置行動。
(3)現場救援指揮部成立前,由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應急領導小組指定人員任組長并組織有關單位組成事故現場臨時調查處理小組,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的規定,開展事故現場人員救護、事故救援、機車、車輛起復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事故擴大。
(4)行車事故發生后,鐵路行車指揮部門要立即封鎖事故影響的區間(站場),全面做好防護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和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擴大。
應急狀態時,鐵道部有關司局和專家,要及時、主動向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提供事故應急救援有關基礎資料以及事故發生前設備技術狀態和相關情況,并迅速對事故災難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領導決策參考。
4.4.2事發地人民政府指揮協調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根據鐵路行車事故情況,對鐵路沿線群眾安全防護和疏散、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救護和安置、事故現場的治安秩序以及有關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現場行動原則和要求,并迅速組織救援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4.5緊急處置
4.5.1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發生后,當地鐵路單位和列車工作人員應立即組織開展自救、互救,并根據《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迅速上報。
4.5.2發生鐵路行車事故需要啟動本預案時,鐵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按權限組織處置。根據事故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調動應急隊伍,集結專用設備、器械和藥品等救援物資,落實處置措施。公安、武警對現場施行保護、警戒和協助搶救。
4.5.3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根據現場請求,負責緊急調集鐵路內部救援力量、專用設備和物資,參與應急處置;并通過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協調組織有關部委的專業救援力量、專用設備和物資實施緊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嚴重的事故緊急處置方案,由鐵道部提出并協調實施;必要時,報國務院決定。
4.6救護和醫療
4.6.1行車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現場組織協調有關醫療救護工作。
4.6.2衛生部門根據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的請求,負責協調組織醫療救護、醫療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協調組織現場衛生防疫有關工作。
4.6.3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中確定的醫療救護網點,迅速聯系地方醫療機構,配合協助醫療部門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
4.6.4對可能導致疫病發生的行車事故,鐵路運輸企業應立即通知衛生防疫部門采取防疫措施。
4.7應急人員的防護
應急救援起復方案,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應急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防護,必須按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和標準執行。參加應急救援和現場指揮、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必須配帶具有明顯標識并符合防護要求的安全帽、防護服、防護靴等。根據需要,由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8群眾的安全防護
4.8.1凡旅客列車發生的行車事故需要應急救援時,必須先將旅客和列車乘務人員疏散到安全區域后方準開始應急救援。
4.8.2凡需要對旅客進行安全防護、疏散時,由鐵路運輸企業按其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安全防護和疏散。需要對沿線群眾進行安全防護、疏散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立即通知事發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進行安全防護和疏散。
4.8.3旅客、群眾安全防護和事故處理期間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和武警部隊負責。
4.9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需社會力量參與時,由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應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4.10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損失評估
ⅰ級應急響應的鐵路行車事故調查處理,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組織調查組負責。其他鐵路行車事故的調查處理,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有關規定,由鐵道部負責。
行車事故的損失評估,按鐵路有關規定執行。
4.11信息
鐵道部或被授權的鐵路局負責行車事故的信息工作。如發生影響較大的行車事故,要及時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要指定專人負責信息輿論工作,迅速擬訂信息方案,確定內容,及時采用適當方式信息,并組織好相關報道。
4.12應急結束
當行車事故發生現場對人員、財產、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傷亡人員和旅客、群眾已得到醫療救護和安置,財產得到妥善保護,列車恢復正常運輸后,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準,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按“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宣布應急結束。完成行車事故救援起復后期處置工作后,現場救援指揮部要對整個應急救援情況進行總結,并寫出報告報送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理
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負責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對受害旅客、貨主、群眾及其家屬進行補償或賠償;負責清除事故現場有害殘留物,或將其控制在安全允許的范圍內。鐵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共同協調處理好有關工作。
5.2保價保險
鐵路行車事故發生后,由善后處理組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人員現場保險及傷亡人員和財產保險的理賠工作;對涉及保價運輸的貨物損失,由善后處理組按鐵路有關保價規定理賠。
5.3鐵路行車事故應急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按照《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規定,根據現場救援指揮部提交的鐵路行車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總結報告,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組織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報送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
鐵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實際應急救援行動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提交總結報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鐵道部負責組織協調通信工作,保證應急救援時通信的暢通。
鐵道部負責組織建立統一的國家鐵路和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行車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系統,逐步整合行車設備狀態信息、地理信息、沿線視頻信息,并結合行車事故災害現場動態圖像信息和救援預案,建立鐵路運輸安全綜合信息庫,為搶險救援提供決策支持。
6.2救援裝備和應急隊伍保障
鐵道部根據鐵路救援體系建設規劃,協調、檢查、促進鐵路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強化完善救援隊伍建設,保證應急狀態時的調用。
鐵道部要進一步優化和強化以救援列車、救援隊、救援班為主體的救援搶險網絡,合理配置救援資源;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安全防護器材,制訂各類救援起復專業技術方案;積極開展技能培訓和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救援起復能力。
6.3交通運輸保障
啟動應急預案期間,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鐵路運輸企業按管理權限調動管轄范圍內的交通工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根據現場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維持應急處置期間的交通運輸秩序。
6.4醫療衛生保障
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制定相應的醫療衛生保障應急預案,明確鐵路沿線可用于應急救援的醫療救治資源和衛生防疫機構能力與分布情況,提出可調用方案,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防疫單位的應急準備保障措施。
各鐵路運輸企業在制定應急預案時,應按照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承擔鐵路行車事故醫療衛生防疫機構名錄,明確不同地區、不同線路發生行車事故時醫療衛生機構地址、聯系方式,并制訂應急處置行動方案,確保應急處置及時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級應急處置預案中,要明確事故現場負責治安保障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安排足夠的警力做好應急期間各階段、各場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資保障
鐵路運輸企業要按規定備足必需的應急搶險路料及備用器材、設施,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6.7資金保障
鐵路運輸企業財會部門要采取得力措施,確保鐵路行車事故應急處置的資金需求。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費用、善后處理費用和損失賠償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鐵道部按管理權限協調解決。應急處置工作經費保障按《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規定實施。
6.8技術儲備與保障
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負責專家庫、技術資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宣傳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公眾避險、自救、互救知識,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守法意識。
鐵道部要結合鐵路行業實際,全面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體職工和公眾的安全意識。
7.2培訓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鐵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定期進行救援知識的專業培訓,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練
鐵道部要有計劃地按應急救援要求每年進行一次演習和演練。根據需要,可開展國內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鐵路行業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8附則
8.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鐵路行車事故性質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規定的構成條件確定。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部門職責的變化以及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鐵道部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8.3獎勵與責任追究
篇4
第一條 為了規范認證認可活動,提高產品、服務的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
本條例所稱認可,是指由認可機構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以及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人員的能力和執業資格,予以承認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制度。
國家對認證認可工作實行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下,各有關方面共同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的活動加強監督管理。
第六條 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鼓勵平等互利地開展認證認可國際互認活動。認證認可國際互認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從事認證認可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認證機構
第九條 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第十條 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二)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四)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
第十一條 設立外商投資的認證機構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
(二)外方投資者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
設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的申請、批準和登記,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設立認證機構的申請和批準程序:
(一)設立認證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認證機構設立申請之日起90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名錄。
第十三條 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與所從屬機構的業務范圍相關的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批準和登記,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利益關系。
認證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
認證機構不得與認證委托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 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應當在一個認證機構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
第十六條 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第三章 認 證
第十七條 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推行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
第十八條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從事認證活動。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屬于認證新領域,前款規定的部門尚未制定認證規則的,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規則,并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任何法人、組織和個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進行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
第二十條 認證機構不得以委托人未參加認證咨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
第二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公開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從事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應當完成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確保認證、檢查、檢測的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遺漏程序。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對認證、檢查、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
第二十三條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應當及時作出認證結論,并保證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認證結論經認證人員簽字后,由認證機構負責人簽署。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
第二十四條 認證結論為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
第二十五條 獲得認證證書的,應當在認證范圍內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不得利用產品、服務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管理體系已通過認證,也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已通過認證。
第二十六條 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標志,并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文字和名稱,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礙社會管理,不得有損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十七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
第二十八條 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必須經過認證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標志,統一收費標準。
統一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并會同有關方面共同實施。
第三十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
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標志,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十一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涉及進出口商品檢驗目錄的,應當在進出口商品檢驗時簡化檢驗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以下簡稱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是長期從事相關業務、無不良記錄,且已經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認可、具備從事相認證活動能力的機構,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確保在每一列入目錄產品領域至少指定兩家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機構。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前款規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事先公布有關信息,并組織在相關領域公認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進行評審;經評審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按照資源合理利用、公平競爭和便利、有效的原則,在公布的時間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名錄及指定的業務范圍。
未經指定,任何機構不得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
第三十四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
第三十五條 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在指定業務范圍內,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時的認證、檢查、檢測服務,不得拖延,不得歧視、刁難委托人,不得牟取不當利益。
指定的認證機構不得向其他機構轉讓指定的認證業務。
第三十六條 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開展國際互認活動,應當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經授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外簽署的國際互認協議框架內進行。
第四章 認 可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獨立開展認可活動。
除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其他單位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的,其認可結果無效。
第三十八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可以通過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認證、檢查、檢測能力持續、穩定地符合認可條件。
第三十九條 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的人員,應當經認可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認證活動。
第四十條 認可機構應當具有與其認可范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并建立內部審核制度,保證質量體系的有效實施。
第四十一條 認可機構根據認可的需要,可以選聘從事認可評審活動的人員。從事認可評審活動的人員應當是相關領域公認的專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認可規則和程序,具有評審所需要的良好品德、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二條 認可機構委托他人完成與認可有關的具體評審業務的,由認可機構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四十三條 認可機構應當公開認可條件、認可程序、收費標準等信息。
認可機構受理認可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與認可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
第四十四條 認可機構應當在公布的時間內,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完成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的評審,作出是否給予認可的決定,并對認可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認可機構應當確保認可的客觀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對認可結論負責。
認可機構應當向取得認可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頒發認可證書,并公布取得認可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名錄。
第四十五條 認可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從事評審、審該等認證活動的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冊。
第四十六條 認可證書應當包括認可范圍、認可標準、認可領域和有效期限。
認可證書的格式和認可標志的式樣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七條 取得認可的機構應當在取得認可的范圍內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取得認可的機構不當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的,認可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可證書,并予公布。
第四十八條 認可機構應當對取得認可的機構和人員實施有效的跟蹤監督,定期對取得認可的機構進行復評審,以驗證其是否持續符合認可條件。取得認可的機構和人員不再符合認可條件的,認可機構應當撤銷認可證書,并予公布。
取得認可的機構的從業人員和主要負責人、設施、自行制定的認證規則等與認可條件相關的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認可機構。
第四十九條 認可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認可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
第五十條 境內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的,應當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認證企業征求意見,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進行抽查。要求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報告業務活動情況的方式,對其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重點對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進行監督,對其認證、檢查、檢測活動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報告應當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檢查、檢測的活動的情況作出說明。
第五十三條 認可機構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報告應當對認可機構執行認可制度的情況、從事認可活動的情況、從業人員的工作情況作出說明。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認可機構的報告作出評價,并采取查閱認可活動檔案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等方式,對認可機構實施監督。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認證認可監督管理的需要,就有關事項詢問認可機構、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的主要負責人,調查了解情況、給予告誡,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認證認可違法行為,有權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予以取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八條 境外認證機構未經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批準設立的境外認證機構代表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
第五十九條 認證機構接受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或者從事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或者與認證委托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活動的;
(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
(三)未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的。
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委托人未參加認證咨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或者向委托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文字和名稱,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礙社會管理,或者有損社會道德風尚的;
(三)未公開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收費標準等信息的;
(四)未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
(五)未及時向其認證的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的。
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對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指定的認證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同時撤銷指定。
第六十三條 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不在認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的,責令改正,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仍不改正的,撤銷其執業資格。
第六十四條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行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認證機構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活動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
第六十五條 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超出指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指定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認證機構轉讓指定的認證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六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未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六十七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八條 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撤職或者解聘:
(一)對不符合認可條件的機構和人員予以認可的;
(二)發現取得認可的機構和人員不符合認可條件,不及時撤銷認可證書,并予公布的;
(三)接受可能對認可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的。
被撤職或者解聘的認可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自被撤職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認可活動。
第六十九條 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
(一)受理認可申請,向申請人提出與認可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的;
(二)未在公布的時間內完成認可活動,或者未公開認可條件、認可程序、收費標準等信息的;
(三)發現取得認可的機構不當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可證書并予公布的;
(四)未對認可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
第七十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批準和指定的;
(二)發現認證機構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批準或者指定條件,不撤銷批準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發現指定的檢查機構、實驗室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指定條件,不撤銷指定的;
(四)發現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出具虛假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結論嚴重失實,不予查處的;
(五)發現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認證認可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十一條 偽造、冒用、買賣認證標志或者認證證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規定查處。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認證人員自被撤銷執業資格之日起5年內,認可機構不再受理其注冊申請。
第七十四條 認證機構未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認證標志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認證,軍工產品的認證,以及從事軍工產品校準、檢測的實驗室及其人員的認可,不適用本條例。
依照本條例經批準的認證機構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管理體系認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組織;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綜合評價的認證機構,經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推薦,方可取得認可機構的認可。
第七十六條 認證認可收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篇5
6月28日下午國家、省、市依法行政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結束后,縣政府要求參會各部門及時向本部門黨組總支、支部匯報會議精神。縣政府向縣委匯報了本次電視電話會議的精神,一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會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二是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三是遵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的要求,做到有章可循,照章辦事,取得縣委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視和領導。
為落實本次會議精神,縣政府提出以下貫徹措施:
一是把《綱要》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列入政府議事日程,加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部署,其日常事務由縣府辦,縣府法制辦等具體負責。在充分征求各方面的基礎上,緊密結合我縣實際,在今年年底前,制訂出我縣的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是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抓好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學法、守法、用法工作,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相關配套制度,于7月1日后逗硬執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三是修訂完善縣政府工作規則,將政府各項工作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保障政府嚴格依法行政。
篇6
一、工作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及主要作法
(一)認真落實備案制度,強化文件備案審查。
在省直單位和下級政府備案工作方面,為了進一步加強了備案工作,自年初譯審備案處組建以來,認真落實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狠抓了備案率和文件質量,截止11月底共收到備案文件3628件,比去年同期增長了200%,對其中2253件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核后,糾正了8件違法和明顯不當的文件。建立了規范性文件審核情況通報和公布制度,不僅按季度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在網上進行公布,而且對違法和明顯不當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通報并督促相關單位及時糾正,通過這些措施,有力的提升了規范性文件報備率和合格率,去年應備未備的19個部門,現在全部報送的備案文件。**年10月,省辦還召開了全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和清理工作座談會,傳達貫徹了國務院法制辦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和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著眼于解決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使會議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會后各市規范性文件備案率大大提高。同時,由于擴大了政府法制宣傳,人民群眾對備案審查制度有了新的了解,不斷對規范性文件提出意見和建議,我們也積極受理人民群眾對規范性提出的審查申請,今年以來就受理群眾申請7件,經過認真組織審查處理,使問題全部得到了解決并向群眾進行了反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省政府規章備案工作方面,我辦按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規定,對省政府規章依法及時報送備案。**年以來,向國務院法制辦報送規章共計8件,向省人大報送規章共計8件。在國務院法制辦召開的法規規章電子備案會議上,國法辦領導特別表揚了**、農業部三個單位報備工作的報備率、及時率和規范率做到了三個百分之百,是唯一受到表揚的省級政府,在全國范圍內挑選十五個日常報備工作較好的單位作為試點時,也將河南作為試點省。
(二)精心組織開展譯審,優化對外開放環境。
按照我國WTO的承諾,今年我們啟動了規章譯審工作,初步選擇了66部與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省政府規章和重要政策進行翻譯。現在翻譯工作正在進行之中,截止目前,已經收到初譯稿20部。并且我們已與中國法制出版社取得聯系并簽訂合作協議,由法制出版社承擔翻譯稿的審定和出版工作,預計明年上半年可以完成出書,為我省的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服務。
(三)做好涉法文件審核,積極推進依法決策。
河南省新一屆政府剛剛組建,就制定了省政府工作規則,增加了省政府重大決策和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由法制辦把關的內容。按照新確定的《省政府工作規則》,省政府涉法文件和合同基本上都交由我辦審核。今年以來譯審備案處審核省政府涉法文件63件,省政府合同22件,提出意見和建議近260條,從反饋和我們掌握的情況看,我們的意見絕大多數得到采納,很多還是一字不動地在稿子上進行了修改。
(四)認真組織清理文件,切實維護法制統一。
今年5月1日起,按照國務院《決定》要求和省政府“兩轉兩提”(轉變政府職能、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提高公務員素質)目標,經省政府同意,我們組織了對全省各級各類政府規章和文件的全面清理,目前全省各市縣清理工作已經結束,共清理文件675033件。其中規范性文件97504件,經清理保留46236件,決定修改5491件,廢止45777件,我們已經向省政府寫出了總結報告。在此期間,我們先后組成了兩個調研組,對全省各市縣政府清理工作進行調研指導,及時總結和推廣清理工作經驗,幫助解決各市縣清理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通過簡報將有關情況向全省進行宣傳和通報,有力地推動了各市縣清理工作的開展。
按照省政府主要領導指示,圍繞貫徹《反壟斷法》,我們還組織了對全省各級政府和部門文件的清理工作。在我們承辦的省政府規章和文件清理中,共清理現行有效的規章168件,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文件8000多份。經審查擬提請省政府修訂的政府規章2件,擬提請省政府宣布廢止的規范性文件4件,擬提請省政府轉送處理的文件1件。市縣文件清理中,清理出與《反壟斷法》有關的文件132件,廢止94件。省直各部門反壟斷法清理正在按通知要求有序進行。
(五)其他日常性和臨時性工作
一是全處同志在譯審備案處黨支部書記梁增杰同志的帶領下,在省委和辦黨組安排的“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討論活動和的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認真學習,不斷總結經驗和學習體會,按照要求開展好支部內學習活動,并在辦組織的學習交流活動上向辦黨組匯報了學習體會,和各處室進行學習交流。
二是完成了國務院法制辦“科學發展觀和法治政府建設”理論研討文章起草工作;與綜合處配合完成了政府法制信息宣傳活動月信息報送工作,報送并簡報信息10篇;按照領導要求完成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宣傳貫徹材料準備工作,以及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明年工作初步打算
一是按照辦黨組安排繼續深入開展科學發展觀學習實踐活動,用科學發展觀指導政府法制工作,履行好政府法制工作職能,完善有關制度,進一步建立學習制度、工作制度和調研制度。
二是省直部門反壟斷法清理將于年底結束,明年初要做好審核匯總工作,連同我辦對規章和省政府文件清理情況,一并向省政府做出報告。
三是按照《決定》要求,做好省轄市和省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在測試成功后,將網上備案工作向全省推廣,推動全省依法行政。
四是擬在明年適當時候召開全省省直單位備案工作座談會,在今年市縣備案工作座談會的基礎上,重點提高省直部門的備案率。
五是完成規章譯審工作并在6月份左右匯編成書,成書后進一步擴大宣傳,進行后期深度開發,努力為我省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服務。
篇7
本市于年實施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開始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目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由于年底以前沒有實行個人繳費,其個人帳戶中年底前只有記載工作年限的“虛帳”。做實個人帳戶需要妥善處理“虛帳”問題。因此,現擬將“虛帳”部分按照目前的計算規則,轉換為記帳金額,一次性記入個人帳戶(以下稱為“虛帳實記”),并與其年以后所形成的實帳合并,構成一個完整的實記帳戶,為逐步做實個人帳戶打下基礎。
一、“虛帳實記”方案的適用范圍
“虛帳實記”方案的適用范圍為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并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養老保險,且本方案實施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本方案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以及年1月1日起參加工作的人員,不屬于“虛帳實記”方案的適用范圍。
二、“虛帳實記”的記帳規則
“虛帳實記”的記帳規則與現行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規則一致。現行辦法規定,“虛帳”所對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是依據年底以前連續工齡和參照年到年5年內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確定的。“虛帳實記”就是將適用本方案的人員年底以前連續工齡和年到年5年內個人帳戶儲存額所對應的養老保險待遇轉換為記帳金額,一次性記入個人帳戶。
年底以前連續工齡和年到年5年內個人帳戶儲存額所對應的記帳金額標準按附表(一)、附表(二)確定。
“虛帳實記”的記帳金額總額為年底以前連續工齡所對應的記帳實記實記金額與年到年5年內個人帳戶儲存額所對應的記帳金額之和。
篇8
修訂版核應急預案獲批
應急響應分為4級,對各級的具體職責和響應行動進行了描述和規定。
7月3日國務院應急辦和國家核應急辦公布,修訂版《國家核應急預案》已獲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它總結了近年國內國際包括汶川特大地震和日本福島核事故等核應急工作的經驗與教訓,是新時期指導我國核應急工作的權威文件。
預案規定,我國核應急組織體系由國家、省和營運單位三級核應急組織構成,并明確了各級職責;另外,預案將核事故應急響應分為4級,對不同級別的應急響應各級的具體職責和響應行動進行了描述和規定。
預案還規定了乏燃料運輸事故的應急響應、對境外發生的核突發事件的應對、涉核航天器墜落事故的應對等方面的內容。
商務部
葡萄酒反補貼 反傾銷立案的公告
立案調查嚴格遵守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并符合WTO相關規則的要求。
7月1日,商務部立案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葡萄酒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負責人就此發表談話指出,本次調查是由中國葡萄酒產業向商務部正式提出申請,經審查滿足立案條件后,商務部依法決定立案并進行調查的。
該負責人指出,中國調查機關對此次調查將嚴格遵守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并符合WTO相關規則的要求。商務部在調查過程中將遵循公開、公平、透明原則,充分尊重各利害關系方的法定權利,在客觀事實和相關法律與規則的基礎上,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
外匯局
公布2013年3月末中國外債數據
短期外債與我國對外貿易和外匯儲備相比規模較小,短期外債風險基本可控。
6月2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截至2013年3月末,我國外債余額為7649.68億美元。其中,登記外債余額為4613.68億美元,企業間貿易信貸余額為3036億美元。
從債務期限結構看,中長期外債余額為1992.93億美元,短期外債余額為5656.75億美元;從投向看,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長期外債余額主要投向制造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及電力、煤氣等的生產和供應業,占比分別為30.77%、13.85%和7.61%。
2013年1—3月,我國新借入中長期外債118.09億美元,償還中長期外債本金72.29億美元,支付利息6.36億美元。中長期外債項下凈流入資金39.44億美元,同比增加7.66億美元,增長24.10%。
國資委
央企要加大投資并購控制力度
把推動經濟發展的立足點轉到提高質量和效益上,提升中央企業競爭力。
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孟建民日前在中央企業財務工作會議上指出,當前中央企業改革和發展面臨的外部形勢日益復雜,全年實現較高增長面臨較大壓力,中央企業要有效管控企業各項經營風險、加大投資并購控制力度。
孟建民強調,當前中央企業改革和發展面臨的外部形勢日益復雜,全年實現較高增長面臨較大壓力,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企業發展質量與效益、有效管控企業各項經營風險、加大投資并購控制力度、有效盤活低效無效資產、探索加強境外財務資產管理,為實現“有條件的企業都要建成世界水平的跨國公司”的發展目標和“努力提高國際競爭能力,實現世界一流”的管理目標提供堅實的財務保障。
兩部委
取消和免征3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措施符合轉變政府職能、扎實推進改革的迫切要求。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近日發出通知,決定自8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屬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企業年度檢驗費被取消。
篇9
關鍵詞:反傾銷;司法審查;完善對策
我國國務院于2001年11月26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反傾銷司法審查作出了規定,但僅一個條款,過于籠統,既沒有對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原告作出規定,也沒有對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作出規定,反傾銷司法審查的標準是什么,由那級法院審查,該條款還談不上我國完整的司法審查制度。
2002年l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比較完善地提出了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該規定分別對司法審查的管轄、訴訟參加人、司法審查的標準等作了規定,但也有缺陷。本文擬對這幾方面完善提出自己看法,以期對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構建作引玉之功。
一、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管轄機構
目前承擔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任務的機構是人民法院,而第一審反傾銷行政案件則由(一)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二)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實際上在《規定》公布以前,對該由什么機構承擔反傾銷司法審查任務?承擔反傾銷任務的司法審查機構管轄權如何?學術界有過廣泛地討論,有學者曾主張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來行使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權,在此我國明確承諾將給行政行為相對人以最終司法救濟權,把司法審查權給予了人民法院。WWW.133229.COm在我國享有司法審查權的機構是人民法院,在這一點上一般是沒有爭議的。有爭議的是當法院行使司法權時究竟如何管轄則有不同的方案,第一種方案認為仿效美國作法設立專門法院管轄;第二種主張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第三種方案認為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相比較而言第三種方案具有相對地的合理性。
首先關于專門法院管轄,在國外對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管轄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由普通法院管轄如歐盟,另一種是由專門法院管轄如美國的國際貿易法院。在我國相比較而言由普通法院管轄有其相對優勢:第一,從中國行政審判實踐來看,我國行政審判工作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展以來,行政案件呈現逐年上升趨勢,但每年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與其他類型的案件如刑事、民事、經濟案件相比較而言,數量相對較少,中國目前的行政審判布局完全能夠勝任人世后的需要,沒有必要成立專門法院來審理反傾銷案件。第二,從人員配備上來說,中國經過幾十年的行政審判實踐,培養了一大批優秀法官,這些法官通過多年的行政審判特別是通過審理大量的涉外行政案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第三,中國現行的行政審判工作已經建立了由專家學者參與機制,在中國反傾銷司法過程中完全可以采取通過向專家學者咨詢意見,由普通法院審理案件的做法。
其次,關于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反傾銷司法審查針對征收反傾銷稅或價格承諾所作的終裁或復審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裁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受理反傾銷訴訟的法院所在地即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等所在地的法院——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這種做法的優點是非常明顯的,一是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無須在法院組織結構、運行機制等各方面進行調整;二是有利于司法的統一和國家貿易政策的一致性,也符合我國在人世議定書的承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司法解釋很顯然借鑒了上述第三種方案的有益建議,但規定得比第三種方案更有優越性,該條規定第一審反傾銷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一)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這樣的規定既不與我國《行政訴訟法》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管轄原則相沖突,又充分考慮了反傾銷司法審查案件本身的特殊性。由高級人民法院直接作出決定是由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審理,還是交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在法律范圍內賦予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反傾銷行政案件時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且這樣的規定也賦予了行政相對人充分的上訴權,當行政案件第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時,行政相對人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時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當行政相對人所起訴的行政案件是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時,行政相對人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這樣的規定既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又有制度創新。
二、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訴訟主體
有關訴訟主體,《規定》在形式上的是與歐美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規定一致的。《規定》規定:“與反傾銷行政行為是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里規定了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可作原告,這與歐美反傾銷司法審查訴訟主體的原告規定是一致的。而被告呢,《規定》規定:“反傾銷行政案件的被告應當是作出被訴反傾銷行政行為的國務院主管部門。”形式上歐美反傾銷司法審查訴訟主體的被告也是一致的,但結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仔細研究,就會發現在訴訟主體規定方面和歐美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比較起來有較大差距。
1.被告
依《規定》,反傾銷行政案件的被告應當是作出相應被訴反傾銷行為的國務院主管部門。又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反順銷訴訟的被告應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應列為共同被告。依《條例》的規定:在我國反傾銷調查中,有權作出決定及裁定的行政機關有三家: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國務院關稅稅測委員會。其中外經貿部主要負責有關立案、凋查、及認定傾銷方面的問題,國家經貿委則負責損害的認定,由于此二機構皆可依職權獨立作出決定及裁決,故皆有成為被告的可能。但《反傾銷條例》中有的行政行為作出機關卻是模糊的。因此,在我國未來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中對此應予以明確界定。筆者認為,應該將此兩部委作為共同被告比較合理,因為畢竟二者共同參與了這個決定的成立,應當共同承擔責任,其次,有必要探討一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可否作為被告的問題,《規定》出臺后有人解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包括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凡是涉及到反傾銷稅的問題都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決定,由海關執行,因此,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似乎也可能成為被告,但若對《條例》的規定加以進一步考察,我們會發現,決定無一例外地都是由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的,決定亦由外經貿部公告。在這里關稅稅則委員會只有名義上的決定權,因此不應將關稅稅則委員會列為被告。依《規定》第四條:“與被訴反傾銷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其他國務院主管部門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把關稅稅則委員會作為第三人是比較合理的。所以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中的被告就只有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如果是兩個行政主體共同行使行政職權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在訴訟程序中就是共同被告,反之則是單一被告。
2.原告
雖然《規定》在形式上的規定有“利害關系人”字樣,與歐美反傾銷司法審查訴訟原告稱謂上一致,但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卻對利害關系人作了大大的限制,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利害關系人是指向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的申請人,有關出13經營者和進13經營者及其他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這樣的規定一個最大的的缺陷就是模糊不清,僅從字面上明確規定的原告有:向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的申請人.有關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與美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原告范圍比較起來就少了生產或制造被控傾銷產品的所在國的政府部門。那么該類訴訟原告是否包含在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中?如果包括,是否還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訴訟原告呢?再者向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的申請人是否包括公共利益有關的申請人呢?因為在世貿組織反傾銷守則中有“公共利益”的規定該規定大大拓寬了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因為“公共利益”還涉及到上下游產業以及廣大消費者:《規定》包括不包括這些內容,不得而知。在此應明確的是反傾銷訴訟原告主體范圍規定得過寬將有損司法效率,浪費司法資源,如果反傾銷訴訟原告主體范圍規定得過窄將不利于保護有關利害方的合法權益。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訴訟原告主體應該明確規定包括被控傾銷產品出口商及其進口經營者以及相同或類似產業與之相關的上下游產業部門、工會、廣大消費者、生產或制造被控傾銷產品的出口國政府部門。
三、反傾銷司法審查標準
司法審查標準涉及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程度,包括對行政機關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審查程度。同時是對行政機關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尊重或者干預程度。由于反傾銷案件的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并且直接與國家的外貿政策相關,反傾銷司法審查是采取法律審還是事實審還是事實和法律同時審,存在不同的做法和認識,例如:歐洲法院基本上采取的是法律審,而美國的司法審查通常都是同時堅持事實審和法律審,只是有時對事實審與法律審適用了稍有不同的審查標準。如在事實的審查上對行政機關有更多的尊重,而在法律的審查上有更大的裁量權。而且法院的審查標準與法院的性質有直接的關系,美國等國內法院,其享有的是固有的司法權,只要是案件或爭端法院都享有管轄權,而像歐洲法院這
樣的區域性法院其管轄權來自于區域組織的法律明示或者默示授權而不是固有的司法權,因而在司法審查的程度上受更多的限制。
篇10
1982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學院,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兼任中國檢察官協會常務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雜志編委會主任等職
2003年,調任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對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期望播種與收獲同時進行,為了使它們逐漸成熟,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
職務所系,2005年年初我牽頭審查制定《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這兩個條例都是規范商品流通領域的法規。兩個條例同時制定、同時頒布、先后施行,有很深的寓意。
國務院制定出臺《條例》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首先,是正確引導和規范我國直銷業發展的需要。直銷是眾多現代經銷模式中的一種,這種經銷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對促進就業、促進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流通的發展有著積極作用。但是,由于這種經銷模式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對稱,直銷人員也具有分散性的特點,所以,極容易引發一些不規范甚至是違法行為的發生,進而損害廣大消費者和直銷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銷這種經營方式進入我國的時間不長,公眾對直銷的認識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偏差,區別合法直銷和非法傳銷的能力相對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夠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國國情,而又內外一致的直銷法規,正確引導直銷業趨利避害、穩步開放、規范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諾的需要。根據入世承諾,我國應當在2004年底取消對外資在無固定地點的批發或零售服務領域設立商業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與WTO規則和中國入世承諾相符合的關于無固定地點銷售的法規。這里所稱的“無固定地點銷售”,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銷。作為國際社會間一個負責任的成員,中國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對外承諾。制定條例正是我們履行上述承諾的一個重要舉措。
在起草審查條例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了三個指導思想:
一是,條例的內容要符合WTO的有關規定和我國的入世承諾。制定條例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履行我國的入世承諾,因此,條例的內容一定要能夠滿足我國履行入世承諾的需要,要與WTO規則相一致。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我們在起草審查條例的過程中,將條例將要確立的法律制度與WTO規則和我國入世承諾作了逐條比對,在兩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完善。應該說,現在正式公布的條例的有關規定與WTO規則和我國的入世承諾保持了一致。
二是,堅持從嚴監管。隱藏性和分散性的特點在直銷這種經銷模式上表現的十分突出,同時,由于目前我國市場發育還不完善,監管手段也較為落后,群眾消費心理尚不成熟,因此,直銷過程中很容易出現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情形。1998年以前傳銷在我國發展的情況已經證明了這點。有鑒于此,條例對直銷業確立了較為嚴格的監管制度。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直銷業的發展。嚴格的監管制度可以盡量減少違法行為的出現,而只有合法經營,直銷業的發展才能獲得良好的外部環境,從而走上持續、健康的良性發展道路。
三是,謹慎漸進地開放直銷市場。直銷用通俗地話來講,就是以面對面的方式,直接將產品及服務銷售給消費者的行為。銷售地點通常是在固定營業場所以外的地方,直銷員在交易現場對產品作說明或示范。國際上通常將直銷分為單層次直銷和多層次直銷。多層次直銷實行復式計酬,即團隊計酬。直銷條例規定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產生的收入計算,禁止了團隊計酬。為什么禁止團隊計酬,禁止多層次直銷,主要因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還不成熟,多層次直銷容易演變為傳銷。這是制定《直銷管理條例》的艱難之處。對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期望播種與收獲同時進行,為了使它們逐漸成熟,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美國是直銷的發源地,經過了幾十年的摸索和發展,聯邦政府沒有完整的關于直銷的法律,但卻于2002年頒布了《反金字塔式促銷法》,禁止金字塔式促銷計劃,連鎖信件及相關計劃。在其他聯邦法律中還規定,直銷商進入消費者家庭時必須出示身份證明、消費者在法定期限內可以退貨等。此外,絕大多數州制定了反金字塔法,有的州制定了媒介銷售法、多層次銷售管理法等。這充分說明,直銷業的發展必須循序漸進,相關管理、教育、溝通、消費者權益、市場倫理等領域都要有很大發展,法律、政府、行業組織、企業、推銷商、消費者等各個環節都要相互協調。
條例對直銷企業的市場準入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對直銷員的招募培訓和直銷行為規范作了明確規定,對保障消費者和直銷員的合法權益作了科學的制度設計,加大了監管的力度。
從世界直銷業發展的歷史來看,直銷活動在其逐步發展的同時,也衍生出一些商業欺詐行為,特別是傳銷、“金字塔詐騙”和“老鼠會”等,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為此,各國政府都在嚴格規范的前提下開放直銷經營活動;同時,通過立法嚴厲打擊利用直銷名義進行的欺詐活動。如美國的“禁止金字塔計劃”法案、日本的《無限連鎖鏈防止法》、馬來西亞的《直銷法》等。上世紀90年代初,一些外國直銷公司開始進入中國。由于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發育程度較低,有關管理法規不夠完善,直銷逐漸發展成為各種形式的傳銷活動。一些不法的單位和個人打著“快速致富”的旗號,誘騙群眾參與傳銷,利用虛假宣傳、組成封閉人際網絡,收取高額入門費等手段斂取錢財,還有一些人利用傳銷從事迷信、幫會、價格欺詐、推銷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僅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還嚴重影響了我國的社會穩定。針對上述情況,1998年4月,國務院發出了《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指出,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
自1998年國務院頒布通知全面禁止傳銷以來,在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下,工商、公安等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對各種傳銷活動進行了嚴厲打擊,取得了顯著成就,大規模、公開化的傳銷活動得到了有效遏制。
近年來,傳銷進一步發展為以“拉人頭”欺詐等為主要形式的違法犯罪活動。為了逃避打擊,傳銷活動也由公開轉入地下,采取更為隱蔽、更為惡劣的手段進行不法活動,且近年來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會穩定。傳銷不僅違反了國務院禁止傳銷的規定,還伴隨傳銷發生了偷稅漏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走私販私、非法買賣外匯、非法集資、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大量違法行為,給金融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破壞;傳銷侵害的多是農民、下崗職工、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絕大多數參加者被騙后血本無歸,有的甚至生活無著;一些人被騙后走上偷盜、搶劫、械斗、等違法犯罪的道路,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
有鑒于此,為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市場經濟秩序,國務院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執法部門要嚴格執法,對傳銷活動一經發現,堅決取締。為了進一步加大對傳銷的打擊力度,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國務院在頒布《直銷管理條例》的同時,也頒布了《禁止傳銷條例》,從法律上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傳銷,并對傳銷的定義、表現形式、打擊傳銷的工作機制、措施和程序、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在審查制定《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中廣泛聽取了各方的意見,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地方政府的意見、直銷企業的意見,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這些建議和意見,對于我們了解市場的現狀,了解市場反應都有很大的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