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安置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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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安置條例

篇1

被告:陳志明,男,34歲,青海省地毯進出口公司職工,住址同上。 趙峰瑛和陳志明原來同屬青海省畜產品進出口公司職工。

1988年年底,趙峰瑛和陳志明結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由該單位分配的西寧市德令哈路197號2號樓1單元2108號房屋。1993年青海省畜產品進出口公司分立為青海省畜產品進出口公司和青海省地毯進出口公司兩個單位,趙峰瑛被分到畜產品進出口公司工作,陳志明被分到地毯進出口公司工作,共同居住的2108號房屋的產權則分歸畜產品進出口公司所有。1994年11月,趙峰瑛、陳志明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經城東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但對雙方居住的2108號公房未作處理。后經產權人畜產品進出口公司協調,2108號房屋大間由趙峰瑛居住,小間由陳志明居住。1996年,趙峰瑛參加本單位房改,以標準價優先購買此2108號房屋。陳志明也參加其本單位房改,單位給他分了一套房。據此,趙峰瑛要求陳志明搬出2108號房之小間,但陳志明拒絕騰房,原告趙峰瑛遂訴至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陳志明及時騰出2108號房屋。 被告陳志明答辯稱:不給趙峰瑛騰房是由于自己購買的房屋由原住戶居住,未騰房給我。

「審判

城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糾紛所涉及的西寧市德令哈路197號2號樓1單元2108號房屋,是原告單位畜產品進出口公司的合法財產。趙峰瑛在1996年單位房改時,用標準價購得此房,取得該房的居住使用權。原告要求被告騰房,其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被告在自己單位也購得住房,拒不騰出原告的房屋,顯屬無理,是一種侵占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據此,城東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于1997年7月8日判決: 被告陳志明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騰退本市德令哈路197號2號樓1單元2108號房屋給原告趙峰瑛。

審判后,被告陳志明不服,以雙方爭議房屋由其長期居住和管理,趙峰瑛參加房改侵占了他的住房,原審判決不當,應予糾正為理由,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原告趙峰瑛以原審判決處理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保護其合法權益為由作了答辯。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趙峰瑛根據國家房改政策參加房改購得西寧市德令哈路197號2號樓1單元2108號房屋,已取得對該套房屋的相關權益。趙峰瑛要求陳志明騰房,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其訴求應當支持。原審判決處理正確,應予維持。陳志明的上訴理由與法無據,不能成立,予以駁回。據此,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1997年9月15日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篇2

一、認識必須統一

退伍軍人接受部隊正規的鍛煉,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質、專業技能和豐富的實干經驗,是社會的寶貴財富。應該說,我縣大部分鄉鎮、部門、單位的負責同志對這一點認識是高的,近幾年的安置工作做得也比較好,得到了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肯定。但也不排除仍有少數鄉鎮、部門、單位及其領導出于本鄉鎮、本部門利益的考慮,認識尚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不積極主動,甚至有拒收現象。搞好安置工作,不僅事關退伍軍人本身的穩定,也事關現役軍人隊伍的穩定,更是國防建設發展的需要,也是《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及蘇政發[1998]108號文賦予我們的職責。同志曾經指出:“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是黨和政府一項長期的重要政治任務,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的穩定發展。”可見做好退伍安置工作既是一項十分嚴肅的政治任務,也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更是保大局的需要。各部門、各鄉鎮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克服困難,努力做好退伍安置的各方面工作,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任務必須落實

退伍安置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大、要求高。特別是在目前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企業面臨減員增效、機關、事業單位面臨改革分流等諸多因素影響下,困難可想而知,近幾年安置會議越開越遲也是受這方面的影響。今年,縣退伍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多次召開會議,認真進行研究,根據新形勢出臺了《轉業士官和城鎮退伍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采用積分制的辦法,以市場為導向,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鼓勵自主擇業,為做好我縣的退伍安置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可以說,縣委、縣政府對退伍安置工作的態度十分堅決,要求十分明確,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必須按照縣委、縣政府的要求,不折不扣的堅決執行。一領導要重視。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退伍安置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要抓緊時間落實分配方案,早日讓退役士兵上崗到位。二政策要公開。執行政策隨意,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一個重要根源。嚴格按政策規定操作,是今年退伍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今年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轉業士官和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維護退伍安置政策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要嚴格按照政策積分公布,保證公平公正。三紀律要嚴明,縣退伍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特別是安置辦,要帶頭執行紀律,嚴格按政策要求和有關規定辦事、確保令行禁止,政令暢通。接收單位不得搞集資或隨意降低待遇標準為條件,恣意侵犯退役士官士兵的權利,發現一起,將查處一起。四重點要突出。各部門、各鄉鎮一方面要考慮本單位和下屬單位的接收能力,部門大的、接受能力強的適當多考慮;另一方面要突出功臣模范等積分高的退役士官、士兵的優先安置,體現一種導向,鼓勵現役士兵在部隊立功受獎。

三、服務必須跟上

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退役軍人當作寶貴財富來加以愛護,作為新鮮血液予以吸納。要從政治上關心愛護他們,從工作上支持幫助他們,從生活上關懷體貼他們。要讓他們體會到家鄉的溫暖、組織的關懷和領導的厚愛,激發他們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情懷,為振興家鄉盡力盡責。縣退伍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強化對安置對象的思想教育,加強對退役士兵形勢、政策和革命傳統教育,幫助他們正確看待形勢,端正就業觀念,立足灌南實際,樹立艱苦創業的人生觀;要認真做好教育疏導工作,保證退伍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穩定。同時勞動、人事等部門要做好培訓工作,使他們盡快適應新的工作崗位,在新崗位上放光發熱,為我縣的經濟建設服務。

四、督查必須到位

篇3

一、領導重視,制度健全,不斷促進雙擁工作法制化、規范化

局領導高度重視雙擁工作,將雙擁工作納入全局重要工作議程。為了適應新時期擁軍優屬工作的發展要求,保障擁軍優屬工作的順利進行,擁軍優屬法規建設不斷加強,推進了我區雙擁工作社會化進程。

近幾年來,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先后出臺了《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細則》、《關于加強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優撫對象醫療減免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城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規性文件,標志著全區雙擁工作將逐步走向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二、動真情、辦實事,雙擁工作常抓常新不斷線

每年八一、春節、重陽節及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民政局都以不同形式對轄區內的部隊官兵和優撫對象進行走訪慰問,幫助他們解決存在的問題,把黨和政府的關懷送給他們。兩年來,僅民政局就走訪慰問各類優撫對象***人次,送去慰問品慰問金折合人民幣**萬元。

優待標準逐年提高。幾年來,區民政局把優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列入考核項目,農村義務兵優待金標準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遞增,去年農村優待金就達***萬元,義務兵優待金人均達到***元/年。為彌補城鎮義務兵補助偏低的問題,已連續兩年給每名城鎮義務兵加發***元優待金。

建立完善了軍功獎制度。為讓我區籍兵在部隊安心服役,為家鄉部隊建設多做貢獻,給家鄉人民爭光,區政府為區籍立功受獎的官兵建立了“軍功獎”制度,在每年“八一建軍節軍功獎”大會上進行表彰。兩年來,先后獎勵立功受獎人員**名,獎勵資金*萬元。

三、全面落實優撫政策,千方百計為優撫對象排憂解難

兩年來,區民政局以“擁軍貴在真誠、優屬重在務實”為工作標準,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努力為駐區部隊和優撫對象排憂解難。

撫恤補助標準逐年提高,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按照規定,XX年以來,區民政局與區財政局通力合作及時為他們調整了撫恤標準。目前,重點優撫對象的生活均高于全區平均生活水平。最高的城鎮孤老烈屬的各種撫恤補助每年可以達到*****元,撫恤補助標準比市里規定超出**%。帶病退伍軍人(不含帶精神病的)補助標準雖然市里沒有規定,但是,幾年來,我們并沒有忘記他們,他們的定期補助也逐年提高,現在每年也可以領取****元。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形式多樣。兩年來,區財政出資***萬元,作為所有優撫對象醫療減免經費。區民政局又制定了一系列醫療保障制度:一是定期體檢制度。區民政局每年都定期派各鄉鎮衛生院的醫療人員到優撫對象家中,為他們免費檢查身體。兩年來,共有****余名優撫對象接受了檢查,受到了他們及其家屬的廣泛贊譽。二是“送醫送藥下鄉”制度。為解決優撫對象看病難問題,“區優撫對象服務中心”每季度組織一次下鄉送醫送藥活動,深入到優撫對象家中,為他們檢查身體,介紹保健知識,并根據病情配發藥品。兩年來,共有***名優撫對象接受了此項服務,送去了價值*萬元的藥品,使這些常年生活在農村的老功臣深受感動。三是建立了大病醫療補助制度。為解決優撫對象大病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過重問題,區民政局,兩年來共籌集資金**萬元,為**名患大病優撫對象解決了實際困難。四是臨時救濟制度。區民政局每年都要提供至少*萬元的資金為優撫對象解決臨實性和突發性困難。

認真落實優撫對象危房改造三年規劃,優撫對象住房條件明顯改善。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區優撫對象的住房條件,兩年來,區政府共投資***萬元,修建房屋***間,使**戶優撫對象雨季前搬進了寬敞明亮的新房。同時積極為優撫對象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條件。兩年來先后投資***萬元對光榮院、干休所的基礎設施和環境等進行了改造,并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娛活動,去年光榮院在參加市里組織的運動會上取得了團體第一名。

篇4

問:我家在農村,五年前我結婚時,我父親把我過繼給三叔,我一直照顧他。前不久,三叔去世,在分割遺產時,三叔的兩個遠嫁女兒認為“過繼”是封建儀式,我對三叔的遺產沒有繼承權。請問她們的說法正確嗎?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既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不能享有繼承權。你過繼時已成年,沒有形成撫養關系因此不享有繼承權。但是,你和你三叔共同生活五年,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依然有權分得你三叔的遺產。

2、子女可以委托父母行使探視權嗎?

問:我和前妻離婚時約定,我每周探望一次兒子。今年我被派到外地工作。父母想去探望孫子,但前妻拒絕。請問我可以委托父母代為行使探視權嗎?

答:我國《婚姻法》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主體只能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探視子女沒有法律依據。基于婚姻、繼承、監護等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法律行為不能委托他人。探視權屬于身份權中的親權,其權利行使的主體只能是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不得委托他人。

3、退伍兵還有試用期嗎?

問:我是有城鎮戶口的退伍兵,退伍后政府有關部門把我安排到國有企業當了工人,最近要簽合同了,聽說合同中都要約定試用期,請問這個規定對退伍兵也適用嗎?

答: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從勞動力市場上招收的普通勞動者,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規定:“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該規定意味著退伍兵的工作由國家統一安排,用人單位必須接受,無須經過雙項選擇。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與退伍兵約定試用期。

4、如何認定同一房屋分別出售給他人的效力問題?

問:我朋友何某與郭某夫妻二人共有一處房屋需要出售。郭某未同丈夫何某商量,私自與朋友張某達成協議,以30萬元將該房賣給張某,雙方簽訂了買賣協議,但未辦理過戶登記。何某因不知此房已出售于張某,又私自與其同事趙某達成協議,將該房以32萬元賣給了趙某,并私自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因張某要求交付房屋,與郭某、何某發生糾紛,遂訴至法院。

答:我國《物權法》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二次買賣房屋合同均有效,但不動產的所有權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權已辦理過戶登記于趙某名下,故其所有權應由趙某享有,郭某應向張某承擔違約責任。

5、得了腹瀉卻被全面檢查,醫院是否侵權?

問:我因不注意飲食拉肚子,到醫院就診后,醫生要求我驗血驗尿,然后又做心電圖等等一系列全面檢查。最后診斷為腸炎,藥物花了十幾元,檢查費卻花了上千元。請問,醫院的做法是否侵權,我可否要求退費。

答:2010年7月1日起實行的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不必要的檢查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本來不需要檢查,卻要求患者檢查。二是本來可以采用簡單診療技術檢查,卻用復雜成本高的診療技術檢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不必要的檢查給患者帶來的經濟損失或人身損害,屬于醫療損害侵權,可以要求醫院退費。

6、婚禮錄像效果太差,可否要求精神賠償?

問:我辦婚禮時聘請了一家婚慶公司承辦,典禮過后,發現婚禮錄像質量很差,我們要求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時,公司只同意退還錄像制作費用,這樣合理嗎?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婚禮具有不可重復性,決定了婚禮錄像屬于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婚慶公司對該結果存在過失,侵犯了你們的權益,應當予以相應賠償。

7、小區內“私房”能改成商業用房嗎?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四章  優  待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以下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前款所稱復員退伍軍人,包括在鄉退伍老戰士、失散人員、蘇區老干部。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和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增加撫恤優待經費,使優撫對象生活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區行政公署,下同)應當設立擁軍優屬保障基金,用于獎勵立功軍人、擁軍優屬先進單位和個人,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解決優撫對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的,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其持證家屬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一)革命烈士,40個月工資;

(二)因公犧牲軍人,20個月工資;

(三)病故軍人,10個月工資。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志愿兵以及取得軍籍的軍隊院校學員,按照基準軍銜為少尉的正排職軍官的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和基礎工資三項之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第八條  軍人死亡時工資收入的計算方法是:

(一)在職軍官、文職干部的工資收入,包括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

(二)在職士官的工資收入,包括軍銜等級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

(三)軍隊離退休干部的工資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一次性撫恤金按下列情況發給死亡現役軍人的家屬:

(一)有父母或者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者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者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者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

(四)無父母或者撫養人、無配偶、有子女的,發給子女;

(五)無父母或者撫養人、無配偶、無子女、有弟弟妹妹的,發給18周歲以下弟弟妹妹。

無前款規定家屬的,不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按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九條規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榮立多次功勛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勛計算增發比例。

對集體立功或者獲得集體榮譽稱號的,個人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一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者生活收入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以及雖滿18周歲但因讀書或者病殘無生活來源的;

(三)弟弟妹妹未滿18周歲,且必須是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

前款所列人員,屬孤老或者孤兒的,按不低于定期撫恤金的20%的標準增發定期撫恤金;屬享受原標準工資40%救濟或者退休金待遇的,按規定標準發放定期撫恤金。

一戶有多人享受定期撫恤待遇的,應當按實際享受撫恤人數足額發放。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按國家規定標準發放定期撫恤金,還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財政狀況以及城鄉居民實際生活消費水平,高于國家規定標準發放定期撫恤金。

農村的定期撫恤金每季度第一個月發放,城鎮的定期撫恤金按月發放。

第十三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的優撫對象在遷移戶口時,應當同時辦理定期撫恤關系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當憑轉移手續從第二年1月起按當地規定的標準發給定期撫恤金。

第十四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后,除發給死亡時應領的定期撫恤金外,另增發6個月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憑軍隊發給的《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安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撫恤登記。

第十六條  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施行后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下同)者,由原所在部隊補辦評殘手續。

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施行前退出現役的軍人,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補辦評殘手續。

第十七條  因戰、因公負傷的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原傷殘部位殘情發生變化,可以按國家規定辦理調整傷殘等級手續。

第十八條  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時,當年的傷殘保健金由部隊發給;從辦理傷殘撫恤登記手續的第二年1月起,傷殘撫恤金或者保健金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具體發放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補辦評殘手續和調整傷殘等級的,其傷殘撫恤金或者保健金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從批準之月起計發。

第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遷移戶口時,應當同時辦理傷殘撫恤關系轉移手續。其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傷殘撫恤金或者保健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當憑轉移手續從第二年1月起按規定計發。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根據國家規定由國家供養終身。

分散供養的,由原征集地或者其配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安置;本人要求到原征集地或者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的,應當允許。

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原征集地或者其配偶戶口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接收后,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批準,送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供養。

第二十一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享受離、退休待遇的,由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不享受離、退休待遇分散供養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護理費;集中供養的,不發護理費。

第二十二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按規定發給死亡時應領的傷殘撫恤金或者保健金和護理費,同時注銷證件,停止撫恤。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喪葬補助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其家屬按下列規定享受撫恤或者優待:

(一)因戰致殘,在醫療終結評殘發證1年內(不包括醫療終結1年后補辦評殘手續的),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二)因戰致殘,在醫療終結評殘發證1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或者因公致殘,在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由其家屬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待遇;但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單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員的規定予以撫恤。

(三)因病死亡,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另增發6個月傷殘撫恤金,作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單位按病故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優  待

第二十四條  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享受下列優待:

(一)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家屬,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按不低于當地上一年人均純收入的70%的標準發給優待金;

(二)家居城鎮的待業青年入伍的義務兵家屬,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10%-15%的標準發給優待金;

(三)入伍前是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義務兵家屬,由其入伍前所在單位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資的70%的標準發給優待金;

(四)義務兵在海、邊防艱苦地區服役的以及在服役期間立功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應當增發優待金。

第二十五條  優待金按照社會平衡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按每名義務兵服役的法定期限發放;義務兵超期服役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不發優待金;從地方直接招收的享受干部待遇的軍隊院校的學員以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的家屬,不享受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待遇。

第二十七條  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生活困難的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的優待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從優待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家居農村的優撫對象按下列規定減免法定范圍的農民義務和負擔:

(一)革命烈士的孤老、孤兒家屬和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全免;

(二)現役軍人不計入家庭人口承擔法定義務;

(三)二等革命傷殘軍人免出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第二十九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由原征集地安置部門統一安排工作。

第三十條  接受安置因戰、因公致殘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護革命傷殘軍人和殘疾人的法律、法規規定,從優給予妥善安置,不得因其傷殘而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破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生活。

第三十一條  在鄉退伍老戰士和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免費醫療待遇,醫療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辦理;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其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醫療待遇,不得實行醫療費定額包干。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治療復發傷口所需醫療費,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三十二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傷口復發,經批準到外地治療或者安裝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費和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但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公(工)傷待遇辦理。

第三十三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后配制;需要手杖、眼鏡等小型器械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解決。

第三十四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減免辦法減免。

第三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憑《革命傷殘軍人證》乘坐交通工具,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優待外,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國有的公共汽(電)車和進入公園。

鐵路、民航、交通部門在有條件的車站、碼頭應當為現役軍人和革命傷殘軍人設置專門的購票窗口和候車(船)室。

第三十六條  優撫對象中的孤老和孤兒,除按本辦法享受撫恤補助和優待外,家居農村的,同時享受“五保”待遇;家居城鎮的,享受撫恤補助后生活仍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臨時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在本人自愿的情況下,可以將其送往敬老院、社會福利院集中供養。

第三十七條  革命烈士子女、能堅持正常學習的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生規定,給予加分投檔優待。革命烈士子女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辦學校的,免交學雜費,優先享受助學金和學生貸款;進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幼兒園、托兒所的,應當優先接收,免交托雜費。

革命烈士子女就業,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安排,妥善解決。

第三十八條  家居城鎮的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配偶,住房困難,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分配住房或者集資建房;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房管部門優先優惠有償解決。家居城鎮的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地方安排其家庭住房時,應當將其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家居農村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配偶和在鄉復員軍人,需要自建住房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宅基地劃分、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照顧,并視情況組織勞務幫助。

第三十九條  對經部隊批準隨軍的軍官家屬的調動、安置、落戶和隨遷子女的轉學、入托等事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辦理,給予解決。

第四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接收并妥善安置轉業、復員、退伍軍人。

第四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依照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如現役軍人當年已休探親假的,其配偶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

第四十二條  企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屬和現役軍人家屬上崗,在工種、班次、日常生活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十三條  在鄉退伍老戰士、失散人員、蘇區老干部,生活困難的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特別困難的退伍軍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前款所列人員,在部隊立功受獎的、服役年限長的或者屬孤老的,定期定量補助標準應當適當提高。

定期定量補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條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人員遷移戶口時,應當同時辦理定期定量補助關系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定量補助費;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當憑轉移手續從第二年1月起發給定期定量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人員死亡,除發給死亡時當季應領的定期定量補助費外,另增發6個月的定期定量補助費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證件,停止補助。

在鄉退伍老戰士死亡后,其配偶按在鄉復員軍人補助標準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第四十六條  優撫對象轉為城鎮戶口、商品糧后,在安排工作前,其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應當保留,但不再承包責任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弟弟妹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人員。

(二)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是指當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該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支出額或者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三)撫養人,是指軍人出生至18周歲期間,因喪失父母或者父母無撫養能力,自愿或者受委托連續撫養軍人7年以上的人員。撫養人的確定,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者公證機關公證,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八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條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武裝部或者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傷亡的民兵以及其他人員的傷亡撫恤,以及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作斗爭而傷亡的其他公民的傷亡撫恤,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按本單位的傷亡撫恤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由其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

篇6

一、重點優撫對象優撫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是指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優待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提高而相應提高的動態增長制度。

二、優撫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適用對象,限于享受定期撫恤沒有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定期撫恤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簡稱“三屬”);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在鄉失散人員;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在鄉復員軍人(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三、優撫金是指撫恤、補助、優待金之和。優撫金標準以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參照基數,并根據全縣職工平均工資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增幅進行相應調整。全縣職工平均工資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出現負增長時,優撫金標準維持不變。如中央或者省政府統一調整的標準高于當地自然增長的標準,按中央或省政府統一的標準執行。

四、調整各類優撫對象優撫標準參照基數。

(一)沒有工作的殘疾軍人優撫標準,以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參照基數。一級因戰殘疾軍人優撫標準,不低于參照基數的100%,其他殘疾軍人按一定比例遞減。

對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全縣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全縣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全縣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革命烈士家屬的優撫標準,不低于上年度全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10%;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的優撫標準,不低于上年度全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5%;病故軍人家屬的優撫標準,不低于上年度全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0%。

(三)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建國后(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入伍的優撫標準,以上年度全縣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為參照基數。失散人員按不低于參照基數的100%計發;、、建國后入伍的在鄉復員軍人,分別按不低于參照基數的80%、75%、70%計發。其它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的退伍軍人待遇不變。

具有雙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重點優撫對象按就高原則,只能領取一份優撫金。

新增的重點優撫對象享受的優撫標準,自批準(接受)之月起執行。

五、優撫標準的增長標準,每年由民政局、財政局根據縣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測算確定,所需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

六、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優撫金的審批和發放工作,建立優撫對象優撫金個人帳戶,實行按月發放,保證優撫金及時、準確、足額發放給優撫對象,切實保障好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

篇7

根據省政府、省軍區《關于認真做好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政[]6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責任感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歷來是黨和政府的一項政治任務。在新時期、新形勢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對于激勵廣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業,促進軍隊全面建設,增強國防實力,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和平安定的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滿懷對人民軍隊的深厚感情,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著力抓好就業形勢和安置政策宣傳工作,教育引導退役士兵深入了解市場經濟下的就業制度、改革發展形勢和安置工作現狀,以及自謀職業和扶持就業等現行政策,積極主動適應改革發展的新形勢,自覺服從政府安排,自覺樹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擇業觀念。要大力宣傳在玉樹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中,人民指戰員、武警部隊官兵無私奉獻、英勇沖鋒和為搶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做出的突出貢獻,進一步激發各行業和全社會的愛國擁軍熱情,努力營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全面落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項政策措施

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規定和軍隊士官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今年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對象為: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士官的義務兵;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取高一級的士官;因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役超過2年以上的義務兵;服滿本期規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官。服現役未滿2年因政治、身體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以及國家、軍隊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和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仍按有關規定執行。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現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現行法規政策,積極創新體制機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潛力和就業渠道,積極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創造性地做好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并積極妥善地安排好農村退役士兵的生產生活。

(一)認真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就業。年我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繼續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采取安置就業、自謀職業、上學培訓促進就業和參加行政事業單位招錄考試等多渠道安置辦法,創造性地做好安置工作。任何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不論隸屬關系,依法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在增補工勤人員缺額時,應優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額撥款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要積極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擴建單位要適當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業招工時,應根據情況預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會公益崗位適合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的,要盡可能安排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對行政事業單位因編制原因影響接收退役士兵的,應在當年的當然減員指標中按照先接收、后調整的辦法,予以優先解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予以認可,財政部門要保證新增人員工資的落實。任何行業、任何單位都無權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數量,或只接收本系統職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務;各區不得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各級行政機關在考錄公務員時,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參加考試,其軍齡視為具有社會實踐年限,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

(二)扎實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拓寬安置渠道、緩解安置就業的重要途徑,也是順應社會發展潮流的客觀要求。要大力宣傳政府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教育引導退役士兵自主創業,不斷提高自謀職業率。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政辦[]84號)精神,落實在就業服務、社會保障、教育培訓、個體經營、稅收、貸款、落戶等方面的政策優惠。對選擇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要依據《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規定,按照退役士兵所在地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各級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確保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足額發放。凡從我省高校入伍的大學生退役后選擇復學的,享受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待遇;不復學的,由入校前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負責接收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納社會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并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黨(團)組織關系由其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接收管理。同時,要加強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就業培訓工作,落實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入學深造和參加各類專業技能培訓。各級政府就業培訓機構要為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費就業培訓,培訓經費由各級財政在再就業資金中支付。市內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就業指導、檔案管理及勞動保障事務服務。

(三)妥善安排農村退役士兵生產生活。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培養、開發和使用農村退役士兵的工作,作為繁榮農區經濟、促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要推薦優秀農村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后備力量,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骨干作用。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農村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促進經濟發展。要結合當地實際,采取有效措施,對農村退役士兵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農用物資供應、農畜產品收購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對生產、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確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要通過政策優惠、項目支持等措施予以扶助。

三、依法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堅決執行國家安置政策和法律規定,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一是對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接收單位要從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對特殊原因無法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要向市政府寫出專題報告。二是接收單位要確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一切相應待遇,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一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三是接收單位要根據單位用工情況,做好退役士兵上崗前培訓工作,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四是對停產半停產的困難企業不安排退役士兵,對因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而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的,要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五是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生活補助經費。

各級政府要加大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監察力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時對用人單位接收安置情況進行督查,對拒絕接收、變相拒收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要責令改正,限期不改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要嚴格執行安置法律法規,不得隨意擴大安置范圍。對辦理假材料謀取安置資格、占用農村指標入伍、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鎮安置有效憑證、在農村入伍后購買城鎮戶口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并對在規定時限內不辦理安置手續又不愿意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依據《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規定,自安置部門下達安置通知書超過半年期限不到接收單位報到的,取消其安置資格。

篇8

——高校大學生小黃

張律師:關于大學生入伍的優惠政策:新修訂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做了明確規定:一是大學畢業生在校入伍的,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學費和學費補償政策,標準是每學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退役復學后,同樣按以上標準獲得學費資助。二是大學在校生入伍保留學籍,入伍后可以報考軍校,退役后可以復學,由過去的一年延至兩年內。三是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士兵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提干或者優先選取士官;符合士官選取、提干基本條件的大學生士兵,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后,由旅(團)級單位確定為培養對象。優先安排參加專業技術培訓,優先安排擔任班長骨干,可以免試進入士官學校學習一年,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四是大學生士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聘用。五是大學生士兵退伍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我妻子李麗和黎某共同出資3.5萬元合伙開飯店,但相應的證照和手續是黎某以個人名義到相關部門辦理的。一日,黎某乘妻子患病住院之機,將飯店的兩臺冰柜和一輛運貨的電動三輪車以9000元的價格賣給付某,黎某稱自己是飯店的老板,并向付某出示了工商、稅務部門頒發的證照等作為證明,付某遂付清價款,取走了東西。妻子發現此事,找到付某理論稱自己和黎某雙方合伙經營,兩臺冰柜和電動三輪車系雙方共有,黎某無權單獨處分,要求付某返還。付某以不知道合伙為由拒絕返還。請問:我妻子有權利要求付某返還冰柜和動力三輪車嗎?

——連長劉某咨詢

張律師:依據民法理論,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效力待定合同的問題,李麗和黎某所共同經營的飯店具有合伙人的性質。飯店所有設備均是李麗和黎某的合伙共有財產。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期間,無論是贏利還是虧損,雙方共擔。合伙財產是合伙人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對于共同共有的財產,共有人應該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任何一方共有人都不能擅自處分財產,否則就構成無權處分。本案中,黎某沒有經過李麗同意私自處分了合伙財產,是無權處分行為。由于李麗對于黎某的處分財產行為不予追認,黎某與付某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但是,本案中付某在簽訂買賣合同中,對于黎某沒有處分權并不知情,根據黎某提供的工商、稅務、消防等部門頒發的相關證照,付某完全有理由相信黎某本人有權處理飯店的物品,而且黎某是有償取得。因此,根據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付某可以取得冰柜和電動三輪車的所有權。對于在共同財產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本案中,如果李麗能舉證證明付某對于其與黎某合伙經營飯店的事實是知情的,或者證明付某是無償取得冰柜和電動三輪車的,就能根據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待定的性質,通過不予追認而使該買賣合同無效。如果李麗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就只能以侵犯財產所有權為由黎某,要求其賠償損失。

篇9

第一條為了規范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有利于土地集約和節約利用。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的拆遷人是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指定的實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的機構。

本條例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和監督工作,各縣(市)、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和縣(市)、區建設、發展與改革、規劃、農業、公安、工商、勞動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拆遷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計劃,合理控制拆遷規模。

第八條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拆遷范圍內不得辦理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審批手續,不得辦理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在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遷時不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一)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出生、婚姻、軍人退伍、大中專學生畢業、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確需辦理入戶和分戶的除外;

(二)轉移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依據依法批準的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遷規劃紅線圖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制定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經縣(市)、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拆遷范圍、補償安置的對象和條件、不予補償安置的情形、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補償安置資金預算和落實、安置用房和遷建用地的安排、搬遷期限等。

前款規定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根據資金預算專戶確認、儲存,安置用房和遷建用地可以折價計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時,應當公開告知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但在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批準前已經對房屋拆遷實施方案聽證的除外。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聽證。

第十一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批準之日起五日內拆遷公告,公布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救濟途徑等事項。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布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方案,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拆遷人變更拆遷范圍的,應當重新辦理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審核和批準手續;終止拆遷項目的,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公告。

第十三條拆遷人拆遷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拆遷能力的其他組織實施拆遷。

第十四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標準和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點和面積、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六條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裁決。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作出書面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決確定的義務,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裁決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拆遷有所有權糾紛或因其他原因產權不明的房屋,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未能解決糾紛或確認產權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市)、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依法實施拆遷。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除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將土地征收的批準文件、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的有關情況等予以公開,并接受公眾查詢。

第二十條土地行政理管部門應當建立拆遷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來信來訪地址和其他聯系方式。收到舉報后,應當落實專人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章補償安置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對被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本條例所稱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條例所稱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外的房屋。

本條例所稱的附屬設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屬的經認定合法的畜舍、門斗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廁所等設施。

未經縣級以上規劃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拆遷時按原房屋用途認定。

第二十二條拆遷范圍內未取得合法的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使用人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逾期未拆除的,依法。

拆遷未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重置價格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房屋的可補償安置面積,按照被拆遷人提供的合法的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被拆遷人因正當原因確實無法提供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以及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未記載房屋建筑面積的,按照土地、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可補償安置面積。

第二十四條拆遷房屋需要價格評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拆遷補償評估項目向社會公告,并在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公開監督下從報名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隨機產生一家評估機構。拆遷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協議,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評估價格應當公示。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拆遷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

被拆遷房屋價格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過渡用房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設計規范要求和工程質量標準,并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

第四章住宅用房補償安置

第二十六條住宅用房的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調產安置,也可以實行貨幣安置,對符合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還可以實行遷建安置。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的補償安置方式。

調產安置是指由拆遷人提供住宅用房作為產權調換,安置被拆遷人。

貨幣安置是指由拆遷人提供相應的補償資金,被拆遷人自行選購安置用房。

遷建安置是指由拆遷人提供遷建用地和費用,被拆遷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

調產安置和遷建安置地點的確定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拆遷住宅用房,應當以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記載的事項作為安置計戶依據,拆遷時符合市和縣(市)、區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的分戶條件的,可以作為安置計戶依據。

被拆遷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人家庭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人口確定。雖有常住戶口,但系寄居、寄養、寄讀的人員,不計入安置人口。

被拆遷人家庭成員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符合規定的現役軍人;

(二)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三)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勞動教養、監獄服刑人員;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情形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或貨幣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安置面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確定,但每戶最高不超過建筑面積二百五十平方米;對于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積低于可申請建房建筑面積等原因而造成住房困難的村民,按每戶人均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積(以下簡稱低限安置標準)確定可安置面積。

低限安置標準的具體標準和操作規程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應當合并計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積。

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外另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在適用低限安置標準時,應當合并計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積。

被拆遷人在拆遷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規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的,其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不予補償安置,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的,依法。

第三十條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一)安置用房按基本造價,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

(二)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給予補償;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被拆遷人,其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按照低限安置標準計算;

(三)實際安置用房建筑面積低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拆遷公告時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段與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的平均價格扣除基本造價結算;

(四)實際安置用房建筑面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用房交付時所在地段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的平均價格結算。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一)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積的補償資金,按照拆遷公告時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段與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的平均價格扣除基本造價確定;

(二)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給予補償;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被拆遷人,其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按照低限安置標準計算;

(三)拆遷人按照本款第(一)、(二)項補償金額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遷補償資金。

拆遷人應當在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三十日內將貨幣補償資金交付被拆遷人。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人選擇遷建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一)拆遷人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市和縣(市)、區宅基地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遷建安置用地;

(二)拆遷人負責遷建用地的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或者支付相應的建設費用;

(三)被拆遷人按有關規定辦理遷建用地手續和建房審批手續,拆遷人應當予以協助;

(四)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第三十三條被拆遷住宅用房的附屬設施,不作為住宅用房安置依據,由拆遷人給予相應補償。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住宅用房的裝飾費用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對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人除按照本章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具體補償標準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拆遷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或遷建安置且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協議中應當明確過渡期限和過渡方式,并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臨時過渡補貼費。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被拆遷人有權選擇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

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或遷建用地的,除繼續提供過渡用房或臨時過渡補貼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另行支付臨時過渡補貼費。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搬家補貼費;實行調產安置或遷建安置且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雙倍的搬家補貼費。

第三十七條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五章非住宅用房補償安置

第三十八條拆遷非住宅用房,對被拆遷人應當實行貨幣安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也可以實行遷建安置。

第三十九條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安置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被拆遷房屋補償安置面積,并按當地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四十條對被拆遷人實行遷建安置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拆遷人應當根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結合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面積,提供遷建安置用地;

(二)拆遷人負責遷建用地的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或者支付相應的建設費用;

(三)被拆遷人按有關規定辦理遷建用地手續和建房審批手續,拆遷人應當予以協助;

(四)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以及搬遷、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地段、經營狀況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經濟補貼費。

對被拆遷房屋中無法恢復使用的電梯、空調、通訊設備等重大設施設備以及被拆遷房屋的裝飾費用,在評估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后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拆遷學校、醫院、宗教場所、軍事設施、文物古跡等非住宅用房的,其拆遷安置補償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被拆遷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拆遷實施方案未經審核和批準而實施拆遷的;

(二)未按拆遷實施方案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三)未按規定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且未經依法裁決進行拆遷的。

第四十四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被拆遷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時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及其他補償資金交付被拆遷人的;

(二)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過渡用房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設計規范要求和工程質量標準,或者未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

(四)提供的安置用房因拆遷人的原因不能按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

(五)提供的遷建用地未取得合法批準文件的;

(六)偽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遷人提供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的。

第四十五條房地產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評估結果無效,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組織評估;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房地產評估機構和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被拆遷人弄虛作假,偽造、涂改被拆遷房屋有效權屬證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拆遷公告的;

(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拆遷實施方案予以核準的;

(三)未按規定告知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權利的;

(四)對被拆遷人的舉報拒不受理和不依法處理的;

(五)有其他、、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中拆遷住宅用房再增加補償資金的具體比例、臨時過渡補貼費、搬家補貼費、裝飾補償費和拆遷非住宅用房的一次性經濟補貼費的標準和計發辦法,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以及大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的房屋基本造價、重置價格、商品住宅平均價格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測定公布。其他縣(市)、區的房屋基本造價、重置價格、商品住宅平均價格,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測定公布,報市價格、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征用集體所有土地以及因公益建設、農村村莊整治、土地整理等占用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遷的,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可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篇10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遷用《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是指《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的改建,適應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

第五條  云南省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設置的房地產管理局(處),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沒有設置房地產管理機構的地方,由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所屬的建委(建設局)主管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審核城市房屋拆遷方案,核發《拆遷許可證》,城市房屋拆遷公告,管理房屋拆遷檔案,統計上報房屋拆遷數據資料等工作;

(三)對本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糾正和處罰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拆行或者拆遷中的其他違法案件;

(四)監督拆遷協議的執行,在本實施細則授權范圍內直轄市、裁決拆遷糾紛,受理行政復議。

第七條  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健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的設計任務書或者下達的年度建設計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方案和拆遷計劃,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并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拆遷。在直管公房集中的地方進行拆遷應當首先征得市、縣房管部門的同意。

經批準拆除的危險房屋,拆除涉及補償、安置的,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拆遷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通知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改建、擴建及新建工程,并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管部門。

第九條  進行拆遷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拆遷前,應當向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申請進行房屋勘估和權屬認證工作,并提出拆遷方案。其內容應當包括準確的拆遷范圍、拆遷的實施步驟、拆遷的單位和個人總戶數、對原居住者或者原使用者安置的初步方案,估算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從事拆遷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第十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拆遷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是否具有法定批準效力,拆遷范圍與批準的用地范圍是否一致,是否有能力承擔拆遷經濟責任,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產權、產籍是否明確無誤,是否有爭議等。經審查無誤后方可發給拆遷許可證。

拆遷許可證應當明確表述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使用人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拆遷人必須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從事拆遷。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批準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的,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由有資格從事拆遷的單位具體承擔的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并不得再委托。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協議書,報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的協議可以辦理公證。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和其他需要讓被拆遷人了解的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人不得房屋拆遷公告。

第十五條  拆遷范圍一經確定,在公告之前,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縣政府批準,可準許辦理常住戶口遷入、落戶手續:

(一)居住在拆遷范圍內有常住戶口的婦女所生嬰兒;

(二)按規定分配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和批準退學、休學及取消畢業分配資格的學生,其戶口原是從拆遷范圍內遷出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戶口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四)干部、職工因離退休從外地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

(五)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

(六)其他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后,對拆遷房屋存在產權、使用權爭議的,被拆遷人可  向市、縣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訴,由房屋產權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和裁決。被拆遷人提出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屋使用權的證明文件、資料,必須是在房屋拆遷公告前具有法律效辦的。

第十七條  拆遷人必須在完成房屋拆遷后及時到市、縣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做好拆遷房屋產權注銷手續。被拆遷人應配合做好這一工作。

第十八條  依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協議不論公證與否,均應送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依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作出的裁決,應當以裁決書形式通知當事人。裁決書內容應當包括:提請裁決各方當事人的姓名、住(地)址;提請裁決的事實理由和裁決的結論;行使裁決權和作出裁決結論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當事人對裁決償服時的訴訟權利等。

裁決書應當注明裁決單位的名稱、作出裁決的時間,并加蓋裁決單位的印章。

第二十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或者在裁決、判決限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城市建設管理監察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裁決機關或人民法院的通知,派人協助執行。

第二十一條  強制拆遷時,應當通知被執行人到場,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到場,強制拆遷照強執行。因被執行人拒不到場和拒不收理財物造成損失的,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涉外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和華僑、歸僑、僑眷的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房屋拆遷檔案由以下文件、資料組成:

(一)拆遷人從事房屋拆遷、建設的有關批準文件,拆遷方案、拆遷計劃及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方案和計劃的補充、調整文件資料,向拆遷主管部門備案的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的結算資料;

(三)拆遷過程中的檢查處理文件、材料,有關裁決、訴訟文件、資料;

(四)其他與拆遷有關的文件、資料。

拆遷人應當及時整理并保管好拆遷檔案資料,在拆遷完成后的一個月內,向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送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檔案材料。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費按拆除房屋評估價、補償、安置補助等費用總額1-2%的標準,由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拆遷人收取。管理費主要用于拆遷管理各種證書、表格印制、公告、檔案資料整理、器械設備購置、人員業務培訓及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業務開支。

第三章  拆  遷  補  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形式依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執行。其中,作價補償應當由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六條  因城市道路、供水、排污、煤氣、供電、通訊、輸變電站、公交站場、環衛、公共綠地等市政設施建設拆遷交通崗亭、交通標志、交通護欄、樹木綠地、公共汽車停靠站點、消防栓等各類公共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按規定規劃統籌安排。

因施工需要遷移的管線或者鋪設臨時管線的費用由拆遷人負擔,但結合道路改、擴建的建設費用,拆遷人不予負擔。

第二十七條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計算建筑面積應當執行國家《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的規定。國家對建筑面積計算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重置價格由州、市人民政府(不含縣級市)、地區行政公署確定。

第二十八條  拆除文教衛生、社會福利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共福利非生產經營性事業用房,或者屬經營性但盈利少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原裝修標準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按城市規劃重建超過原規模、原裝修標準部分的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九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除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時,依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結算。

第三十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采取作價補償形式償還的,或者由被拆遷人負責易地建設的,拆遷人應當補償下列費用:

(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計算的賠償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價結合成新計算的賠償費用;

(三)按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費用;

(四)被拆遷人因拆遷而停產、停工按實際停產停工時間計算的補貼(一般按在職職工月標準工資總額的40-60%計發,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由財政撥付工資的單位不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補償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住宅房屋的結算辦法如下:

(一)用新房(新建單元成套住宅)償還私人住房和單位自管住房的,無論是異地償還(用城郊區償還城區或者用無城郊區償還近城郊區)還是原地償還(城區償還城區或者近城郊區償還近城郊區、遠城郊區償還遠城郊區)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從。償還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原房建筑面積的部分,在一套住房以內的,異地償還按新房土建造價的70%結算差價,原地償還按新房售價全價結算差價;超過一套住房的,均按新房售價全價結算差價。對結算差價私人和單位無力承受的,可實行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作價補償辦法。

(二)用新房償還房管部門直管住房的不結算結構、面積差價,實行拆一戶還一套的辦法。原住戶住房建筑面積少于國家一類住宅建筑面積標準的,償還一類住房;超過一類不足二類的,償還二類住房;超過二類和超過三類的,均償還三類住房。償還的房屋應以幢或單元劃撥。

(三)用舊房償還的,按同等結構、同等面積、同等質量進行償還,償還房屋與被拆除房屋存在明顯差異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二條  房屋產權人自動放棄房屋產權,不要求安置,書面申請作價補償的,由拆遷人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原房屋給予作價補償。原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相應注銷,也不再另行劃給宅基地或者安置住房。

對產權人居住條件難以保證的,不實行放棄房屋產權作價補償的辦法。

第三十三條  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補償形式由拆遷人與產權人根據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商定。產權人保留出租房屋產權的,產權人與使用人應當保持原租賃關系,原租賃合同作相應修改;產權人放棄出租房屋產權的,原租賃關系可以終止,使用人因搬遷騰房發生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拆除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比照《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對在拆遷范圍內無務自行解決用房,具有正式居民戶口或者具有營業執照以及作為正式辦公地的合法使用人,給予安置。對私自轉讓、轉租或者通過其他非法渠道獲得住房使用權的不予安置。

第三十六條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決的,或者采取產權調換形式進行補償,而房屋一時不能落實的,可以采取臨時過渡的辦法過渡。臨時過渡可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也可由被拆遷人自行尋找過渡房自行過渡。臨時過渡期限,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二年;5000平方米以上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過渡期限的,須經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七條  拆遷范圍內的住戶人數,按拆遷公告公布之日在冊的常住戶口人數計算,但他處另有住房且居住無困難,以及因入托、上學等原因,戶口報在拆遷范圍內親屬處,而父母在本城鎮有住房的,均不予計入。

拆遷房管部門直管住房應當安置的使用人戶數,按租住公房的憑證計戶;拆遷其他居住房屋應當安置的使用人戶數,按市、縣房管部門認可的徂房憑證計戶。安置一般不分戶,對在本城鎮內另有住房的住戶一般不予安置。

拆遷單位自管住房時,原分配給該單位職工居住的住宅,因各種原因,實際被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占用的,以占用人不實行本細則規定的安置辦法。

第三十八條  對使用人的安置地點,屬建新房安置的,由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和安置用房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屬用舊房安置的,由拆遷人根據房源情況和房屋性質與使用人協商確定。

安置房為住宅樓的,對烈屬、殘疾人、孤寡老人應當給予照顧。

第三十九條  拆除住宅房屋,原地安置的(城區住房安置城區住戶或者近城郊區住房安置近城郊區住戶、遠城郊區住房安置遠城郊區住戶),按原建筑面積安置;異地安置的(城郊區住房安置城區住戶或者遠城郊區住房安置近城郊區住戶),不論安置房新舊,昆明市市區每戶在原建筑面積基礎上增加8平方米進行安置,其他市、縣每戶增加6平方米進行安置。

用城郊區新房安置城郊區使用人的不增加安置面積,城郊區用舊房(非單元式成套住宅)安置的,或者城區用舊房安置的,一般不增加安置面積。確因使用人住房困難,屬住房困難戶的,拆遷人視房源情況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但增加的建筑面積每戶不得超過6平方米。

第四十條  對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住房有困難,或者異地增加建筑面積安置住房仍有困難,家庭常住人口人均居住面積不足6平方米的,拆遷人視房源情況,可以在一套住房內增加安置面積。人均居住面積已超過6平方米,或者雖未達到6平方米,但增加面積涉及到兩套住房的,不再增加安置面積。

第四十一條  因執行國家住宅設計標準造成實際安置面積大于應當安置面積的,由拆遷人按照超出的建筑面積,向使用人收取改善用房補償金。改善用房補償金原地安置的每平方米按房屋土建造價的三分之一收取,異地安置的每平方米按房屋土建造價的四分之一收取。

收取的改善用房補償金用于沖抵拆遷成本。

第四十二條  屬于安置對象的個人,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減少安置面積的,除按本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發給搬家補助費外,可按減少一平方米建筑面積,給予房屋每平方米造價三分之一費用的一次性補償。安置對象由所在單位解決住房的,按每戶2500元的標準給予單位一次性獎勵,對安置戶除搬家費外不再給予其他費用。各項獎勵和補償費用列入拆遷成本。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付給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條件,依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

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發放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不含縣級市),地區行政公署制定。

本條規定的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承擔,列入拆遷成本。

第四十四條  被拆遷的公民因拆遷搬家,由市、縣房管部門出具搬家證明,由單位給予公假三天。

第四十五條  被拆遷人自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告之日起五天以內搬遷完畢的,由拆遷人給予每戶150元的獎勵;十天以內搬遷完畢的給予100元的獎勵;十五天以內搬遷完畢的給予50元的獎勵。并在調換產權、安置正式房屋時,視房源可能在房屋新舊、樓層、朝向等方面,按序給予優先安排。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者城管監察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對拆遷單位處以2-5萬元的罰款,并對主要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的罰款;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拆遷。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對委托人給予警告,對接受拆遷委托的單位處以2-5萬元的罰款,并對主要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補助標準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未改正的,按其超過或者低于補償、補助標準的總金額處以罰款。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安置面積的,按其提高或者降低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并處以2-5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無故拒絕騰退周轉房的,超過騰退期限一個月以內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超過騰退期限兩個月以上的,處以200-5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違反本細則第四十一條收費規定或者無合法依據擅自收取除《條例》和本細則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的,其收取的費用由市、縣物價管理部門全部沒收,并處以主要責任人200-500元的罰款。

第五十條  拆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拆遷檔案材料的,由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超過規定期限一個月以上仍未提交的,按拆除房屋建筑同積第平方米5-8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規定的各項罰款,由個人承擔的,單位不得報銷;由單位承擔的,不得列入拆遷成本。因拆遷人停止拆遷造成的損失由拆遷人承擔。

對個人的罰款,可由本人所在單位扣繳。對單位的罰款,可由其開戶銀行扣繳。各項罰款全部上交市、縣財政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二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申請復議、起訴和強制執行的程序,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單位拆除自管危險房屋及其附屬物不涉及補償、安置的,按省計委、省建委的《云南省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及拆除重建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因國家建設征用的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安置,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