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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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個人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有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組織成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給護線證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護線組織形式、權利、義務、責任等。
第四條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有權制止并可以勸其改正、責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害,責令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條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條江河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
(一)敷設于二級及以上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10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二)敷設于三級及以下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七條地下電力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兩平行線內區域。
發電設施附屬的輸油、輸灰、輸水管線的保護區依本條規定確定。
在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種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第八條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埋設其他管道。未經電力企業同意,不準在地下電力電纜溝內埋設輸油、輸氣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過時,有關單位應當協商,并采取安全措施,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電力管理部門應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志:
(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
(三)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
(四)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國家頒發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并征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在規定范圍外進行的爆破作業必須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發電、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一)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二)66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范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如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進行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修筑護坡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三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
第十四條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經縣級以上的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拆遷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六條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及其他工程之間發生妨礙時,按下述原則處理:
(一)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項目需穿過林區時,應當按國家有關電力設計的規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內不得再種植樹木;對需砍伐的樹木由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的規定辦理手續和付給樹木所有者一次性補償費用,并與其簽定不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議。
(二)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計劃已經當地城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園林部門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應當負責修剪,并保持今后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園林部門需與電力管理部門協商,征得同意后,可種植低矮樹種,并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四)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最大風偏距離最大垂直距離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樹木應當依法進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者負擔。
第十七條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或規劃已建電力設施(或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時,應當會同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審查后批準。
第十八條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
電力企業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電力管理部門對檢舉、揭發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符合事實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00元以下的獎勵;對同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并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00元以上的獎勵;對為保護電力設施與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或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根據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物質獎勵。
對維護、保護電力設施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除按以上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由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自的權限給予表彰或榮譽獎勵。
第二十條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損壞使用中的桿塔基礎的;
(二)損壞、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塔材、導線等電力設施的;
(三)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的。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下列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
(一)盜竊、哄搶庫存或者已廢棄停止使用的電力設施器材的;
(二)盜竊、哄搶尚未安裝完畢或尚未交付使用單位驗收的電力設施的。
(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篇2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安全發展指導原則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省、州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保護電力設施安全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為目的。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疇,制止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種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違規行為;堅決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確保全縣電力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健康、較快發展。
二、組織機構
為加強我縣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縣政府決定成立*縣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領導小組負責全縣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等工作,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落實職責分工,統籌研究電力保障措施。
三、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執行《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及《云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轄區電力設施保護措施。制止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種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行為,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行為,確保電力設施安全運行。
四、工作重點
(一)清除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危及設施安全的植物、建筑物、構建物等。
(二)整治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采石、取砂、取土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行為。
(三)整治收購電力器材的廢舊物資收購網點。
(四)整治擅自在桿塔上架設的其它線路和設施。
(五)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施的犯罪活動,依法查處損壞、盜竊電力設施違法行為。
五、具體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各相關單位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強化管理。要將該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要與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建立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網絡,要有人具體負責,有信息聯絡員。
(二)加大宣傳力度
各相關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種途徑,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加強對廣大群眾進行電力設施保護方面的宣傳教育,營造全社會共同保護電力設施的氛圍。
篇3
【關鍵詞】:高壓;線路;外力;破壞;剖析;防范
前言
供電作為基礎性公用事業,對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而電力設施,尤其是高壓輸電線路,因其點多、面廣、線長,長期暴露在野外,極易遭受各種外力損害,歸納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近年來城鄉經濟發展較快,線路保護區內市政修路、違章建房現象較為嚴重,造成輸電線路導線與路面及房屋的垂直距離或水平距離小于安全距離,在惡劣天氣條件下極可能發生瞬時接地或跳閘事故;也有一些是違章建筑施工時誤碰電力線路而造成隱患。
二、因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開山炸石者不乏其人,石塊擊中導線、絕緣子,造成導線、絕緣子多處損傷,甚至擊斷導線,造成線路跳閘事故。
三、在線路通道保護區內違章植樹,為線路安全運行埋下了隱患。在惡劣天氣條件下易導致線路跳閘。
四、春、秋季節,孩童在輸電線路附近放風箏,風箏線纏繞在線路導線上造成跳閘。
五、向線路拋擲鋁箔紙或膠質線、鐵絲等物,造成線路瞬時故障跳閘。
六、秋收季節,農民在輸電線路下焚燒桔桿,釋放的高溫燒斷桿塔導、地拉線造成線路瞬時跳閘。
七、線路桿塔塔材被盜事件時有發生,尤為突出的是邊遠地區。嚴重威脅到輸電線路的安全穩定運行。
以上所列舉的現象,暴露出一系列的問題:
一、輸電線路沿線群眾電力設施保護意識、法制觀念淡薄。特別是當地村民,為圖眼前小利鋌而走險,違章建房、開山炸石,對線路設備的偷盜行為時有發生,對其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置之不顧。
二、加強對《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保護電力設施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需地方政府和電力主管部門共同努力,做好電力法律、法規的宣傳。
三、輸電線路屬地管理的村電工護線員一些沒有真正發揮其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工作沒有做到位。
針對以上暴露的問題,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
一是加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力度。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系統工程。首先,領導要重視,做到組織上有落實,思想上有位置,行動上有措施。其次,在目前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從三方面作為切入點,即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做好沿線群眾的工作和建立嚴密的巡防制度。
二是要掌握重點,有的放矢,把事故和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保護區內違章植樹、違章建房、違章施工一直是影響線路安全運行的三大隱患,也是線路運行人員巡線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群眾護線員作為電力設施保護的補充力量,在巡線時不僅要攜帶隨身小工器具和材料按月巡線,發現小缺陷可及時消除;還應根據季節特點和所在線路實際情況,增加巡線次數,及時向主管單位反饋線路情況。同時還要發揮自身聯系廣、熟悉當地情況的優勢,配合運行人員及早發現問題新動向,及時做好防范措施,反映有價值的信息,對消除線路隱患起到關鍵作用。因此,全面落實線路屬地化管理,方能有效地促進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三是加強與地方政府的協調配合。一些地方和部門領導存在偏見,認為電力設施保護是電力部門的事,與己無關,一些執法單位對保護電力設施也缺乏積極性。導致電力設施屢遭破壞,不能迅速調查偵破,打擊力度不夠。為此,作為預防和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的措施之一,建議公司或保電辦對在保護電力設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一定的經濟或物質獎勵,以調動工作積極性。同時定期召開一次防范、打擊盜竊電力設施的研討會,及時總結通報工作情況和信息,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和群眾參與保護電力設施的積極性。
四是加大電力執法工作力度。電力設施安全保衛部門應積極主動地與當地公安機關交流情況,溝通信息,注重防范,遏制外力破壞案件的發生和發展。針對輸電線路外力破壞事件增多這一特點,除加強巡視監控外,電力保衛部門要與公安機關積極配合,加大打擊力度,以創造一個良好的電力設施運行環境。
五是深入開展電力法規宣傳教育工作。《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電力法規除電力部門通過適當的方法宣傳外,地方政府也應將其列入社會普法內容進行深入宣傳。沿線群眾的法制觀念意識的強弱直接關系到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能否順利進行。我們電力保衛部門、巡線員、群眾護線員要做好宣傳法律、法規的帶頭人。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要廣為宣傳,使沿線群眾家喻戶曉,同時,在關鍵地段和部位可多設立相關警示牌和警告牌。
篇4
關鍵詞:電力 設施保護 供電企業
引言
電力行業是國民經濟的發展動力,是為全社會服務的公共事業,關系到各行各業的生產、工作和億萬人民的生活。由于發電、用電在同一瞬間完成,就必須要求電力系統的各個生產環節時刻處于完好的狀態,一旦遭到破壞,就不能實現讓電能造福人類、造福社會的目的。電力設施中的一個螺栓、一根塔材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維護整個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基石。
正是基于社會賦予供電企業安全、可靠供電的使命,對于眾多威脅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現象,一經發現,供電公司積極派專人到現場聯系多方請求協助解決,但往往不能及時、合理得到解決,給我供電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同時,給社會公共安全造成極為嚴重的威脅,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仍然面臨著很多問題。
一、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外力破壞
隨著地方經濟的發展,大量建設工程相繼破土動工,在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施工、建筑的現象也大大增加。一些施工單位無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先不與電力主管部門進行協商,擅自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違章施工、違章修建建筑物、違章植樹等,造成線路跳閘頻發。城市建設施工挖斷地下電纜造成停電的事故也在不斷增加。施工機械車輛不斷增加,車輛碰觸電桿、碰掛導線的故障也時常發生。
(二)蓄意盜竊屢禁不止
為防止因盜竊造成電力實施故障,基層供電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資金安裝防盜設施和聘請當地護線員的方法進行防范,仍經常發生設施被盜現象。主要是因為部分群眾法律意識相對淡薄,盜竊慣犯常犯受利益的驅使,加上銷贓容易,致使盜竊電力設施屢禁不止,造成供電企業巨大經濟損失,同時,也嚴重影響了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
(三)線樹矛盾日益突出
隨著各地綠化工作逐年增加,興起大面積植樹造林之勢,致使線路保護區內違章植樹現象十分嚴重。許多電力設施保護區新增的樹木品種以速生楊為主,這些生長速度快的樹種將在今后2-3年內直接危及線路的安全運行,形成人身和電力設施的安全隱患。在發現這些樹木種植初期,盡管供電公司已經派專人深入各鄉鎮、村莊進行宣傳、講解,說明《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相關條款和在線路保護區內植樹的危險隱患,但不能得到支持。以文件形式請示當地市政府給予協調解決,雖然市政府批示到相關部門要求給予解決,但各鄉鎮不能按照《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索要高額賠償,致使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樹木無法得到控制。
(四)電力保護區內違章施工、違章建筑、隨意堆物等層出不窮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在線路保護區內推土開田、修路、建房、開挖人工湖等威脅電力設施安全的活動大量增加,已經直接或間接威脅到人身、設備的安全。這些存在極大危險隱患是在線路巡視中被發現,往往是正在進行或已經完工造成安全隱患,任何施工單位或個人從未事先告知我局需要在線路保護區內作業,置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于不顧,仍強行野蠻施工。
(五)“三線”違規搭掛屢禁不止
部分電信、廣電單位施工時,為了降低成本,將弱電線路架設在電力線路桿塔上或自電力線路下方穿越,但無法保證與電力線路的有效安全距離,易造成強、弱電線路相互碰觸,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人民群眾人身與財產傷害。地埋線路也存在類似現象,隨意穿越甚至封堵電力管道,給電力線路的運行維護帶來極大不便,這無異于埋設了一顆“不定時炸彈”, 無法切實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供電企業正常供電。
二、采取的措施及建議
(一)加強宣傳力度
供電企業應加強電力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宣傳媒體、電視廣播、宣傳展板、電力宣傳車等在人員密集及公共場所,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增強群眾守法意識,共同維護供電企業和國家利益,提高廣大人民群眾保護電力設施的自覺性和社會責任感。
(二)強化執法力度
積極與當地政府以及公安部門取得聯系,借助政府和公安部門大力支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制定并實施保證電力建設、電力施工不受阻的相關行政制度,以保證地方經濟建設穩步發展,確保電力正常供應。對蓄意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予以堅決打擊,并追究法律責任,減少盜竊、破壞電力設施事件的發生。
(三)完善管理制度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相關規定,針對影響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存在的問題和違規行為,制定出保證電力建設、電力施工不受阻的相關行政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在政府大力支持下,執行并落實行政制度和管理辦法,保證地方經濟建設穩步發展,確保電力設施和電力建設工程和諧、健康發展,確保電力正常供應。
(四)加強組織協調
在以后需要跨越、穿越輸配電線路的規劃建設中,要求設計、規劃單位要充分考慮輸配電線路的安全運行,尊重電力設施保護區規劃。如果需要,設計、規劃、建設、施工單位應積極并提前與我供電企業取得聯系,以書面形式說明施工建設情況,共同協商,做好預防措施。
(五)做好長遠規劃
供電企業各級管理人員要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防盜手段,在偏遠山區、易發生被盜地段輸配電線路、配電變壓器安裝防盜報警裝置,同時,聘請義務護線員,發動廣大人民群眾群防群治作用,共同保護電力設施。
三、特別重視充分依靠和發揮政府職能
(一)要堅持依靠當地政府,成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發改、建設、國土、林業、安監、公安等政府部門負責人任成員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辦公室設在電力主管部門(發改委),強化電力主管部門執法力度,采取多部門聯動執法,多管齊下,在規劃、審批、開工、施工、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嚴厲打擊違反《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違法行為。
(二)要注重收集和匯總當地、全省甚至全國近幾年因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施工造成的各種事故,以及造成的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數據。推進和提高政府各有關部門對電力設施安全保護重要性的認識,促成地方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出臺一些規范性文件。建立起以政府為主,供電企業為輔的政企長效機制,并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政府日常工作和行政執法機制,做到機構健全、措施得力、責任明確、流程規范、人員到位。
(三)對違章施工、作業、建房的行為,在送達《電力設施保護告知書》的同時,以書面的形式將違章施工的詳細情況及時報送當地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辦公室(發改委),將其盡快轉入政府行政工作流程,由發改委按照法律、法規和政府文件規定進行發文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通報或公示,以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篇5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2006〕10號)要求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為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充分發揮電力設施在保障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現就切實加強我市電力設施有關保護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率先崛起戰略,全面建設平安**,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要求,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構建政府統一領導,企業依法保護,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大力支持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工作體系,落實工作責任,努力形成市、縣區、鄉鎮政府、各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齊抓共管的合力,確保我市電力設施安全和電力的可靠供應。
二、明確各級部門職責分工
調整充實市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全市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各縣區也要進一步加強本轄區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相應的組織。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政府職能,落實職責分工,協調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發改委與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要在項目規劃源頭上嚴格把關,協調解決好規劃項目與電力設施保護的重大問題;公安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嚴厲查處和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處置阻擾電力工程建設事件;工商部門、城市執法部門要加強對廢舊金屬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清理整頓物資回收、廢品收購站點,依法處罰非法收購電力專用器材、物資的單位和個人,堵塞銷贓渠道;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要配合電力部門加強對重要電力設施周圍施工作業、礦山開采等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國土部門要對毗鄰電力設施的有關建設用地申請、開礦權設置等事項進行嚴格審查;建設部門要加強市政建設管理和建筑施工企業的行業管理,嚴格項目審批和建設監察;林業部門要配合電力部門做好輸電線路走廊內林木修剪、砍伐協調;交通部門要加強公路、航道等建設項目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制訂保護電力設施安全防范措施,明確安全責任。
電力企業要加大貫徹執行《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力度,制訂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強化電力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進一步加大電力設施保護經費的投入,積極推廣應用電力設施安全防范的新技術和新成果,建立健全人防、技防、物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護措施,提高電力設施保護的整體水平。
三、切實加強鄉鎮電力設施保護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重點在鄉鎮。農村鄉鎮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做好了,對防止各類事故,保護電力設施安全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各鄉鎮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網絡,明確分管領導,落實工作責任,認真做好本行政區內有關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特別是要協調解決好鄉鎮建設發展與電力設施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監督與管理,依法查處和制止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內違章施工、違法亂建、開挖取土、圍塘挖堰、種植樹木等各類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要協同公安機關嚴厲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案件,依法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行為。積極主動配合做好國家、省、市電力重點工程的政策協調和處理,確保電力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四、嚴格執行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許可制度
實行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許可制度,是加強安全防范,預防電力設施遭受外來破壞,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有效措施。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和國務院《通知》要求,凡我市境內需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的各類施工作業活動(包括建房、筑路、造橋、爆破、開挖、取土等),均應嚴格執行有關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許可制度。建設單位(業主)必須在開工前向市、縣區電力部門辦理施工作業許可申請,簽訂保護電力設施安全施工協議,手續齊備后方可開工。大型施工機械進入電力設施保護區作業,建設單位(業主)或施工企業應事先組織有關工程、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并通知電力部門安排專人實施全過程安全監督。建設單位(業主)和施工企業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規程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證電力設施安全。
未經許可擅自在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電力部門可以對其停止供電;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規新建項目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部門可以不予接電,并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作出處理。建設單位(業主)和施工企業因違章指揮、違章施工、野蠻作業等導致電力設施遭受破壞或造成電網停電的,將依椐《電力法》和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五、健全完善警電聯防長效機制
要建立和完善市、縣區公安機關和電力企業緊密合作的依法治電長效工作機制,有效打擊和防范各類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要以建立市、縣區警電治安聯絡室,健全電力與公安的情況通報會制度等形式,加強工作上的溝通、協調與配合,進一步加大查處、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等違法犯罪行為。要根據電力設施保護面臨的突出情況和問題,適時組織公安、工商、電力等部門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專項整治活動。特別對轄區內發生的危害性大、影響惡劣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重點案件,公安機關要集中警力,加大辦案力度,迅速偵破。對已經抓獲、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盡快作出處理。對舉報、破獲重大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的有功人員要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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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行政執法;難題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識碼:B
一、引言
近年來全國各地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事件頻頻發生,竊電現象也呈頻發之勢,這不僅嚴重影響電力建設項目進程,危急供電安全,而且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使國家和供電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刑法》等法律法規對于電力設施和電能的法律保護遠不能涵蓋實踐中所存在的相關行為,對現實中存在著的各種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及盜竊電能、侵犯社會公眾和電力企業利益的涉電違法行為,其中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過行政執法予以制裁和規范。但由于我國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與政企分開后的電力體制不相適應,存在著電力行政執法體制始終沒有理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無法形成一支有力的電力行政執法隊伍等問題。雖然全國各地都在嘗試通過地方立法加強電力行政執法力度,但就實踐效果來看,并未解決電力行政執法難題。文章試圖通過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體系及實踐情況的分析,探討形成這一難題的原因和解決的途徑。
二、目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面臨嚴峻形勢
電力工業是國民經濟的先導產業,電力工業的發展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一個時期以來破壞電力設施和偷竊電能現象屢禁不止,不僅使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嚴重侵害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侵害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同時,破壞電力設施和竊電行為還擾亂了供用電秩序,造成許多危害電力運行安全、危害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隱患,直接威脅電網的安全運行。1998年至2002年,全國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在公安機關立案有32907起,因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累計造成停電次數2.2萬次,直接經濟損失4.4億元。2003年全國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在公安機關立案達到31771起,直接經濟損失3.15億元,竊電和破壞電力設施案件總數和直接損失均接近前5年之和。而在2004年第一季度,案件又比2003年同期上升45.9%。
涉電案件劇增,嚴重危害了電網安全運行,無法保證電網正常供電和電力用戶正常用電;還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更為嚴重的是,由于電力執法力度的不足,涉電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和懲處,還將破壞整個社會法治環境,無法保證電力執法部門公信力和電力相關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三、電力行政執法內容分析
電力行政執法是指電力行政執法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對人采取的具體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者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直接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是保證電力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為。
按照行政執法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義務所引起的直接效果,電力行政執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電力行政處理。是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而處理相對人特定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通常的表現為行政驗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
2. 電力行政處罰。電力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電力行政相對人,包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即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的形式主要有沒收、吊銷證件、拘留等剝奪權利性的處罰,以及罰款、責令停業、限期完成等,還有警告、批評教育等影響聲譽性的處罰。
3. 電力行政檢查。是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對電力行政事務實行管理和監督的措施之一,其表現為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某種臨時性限制。實施電力行政檢查可以通過實地檢查方式、書面檢查方式、特別檢查方式進行。
4. 電力行政處置。通常行政處置形式有封存、扣留兩種。電力行政處置一般發生在緊急情形下,不采取行政處置將有可能導致危害后果發生,但這種處置并不是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最終處分,而只是一種臨時性約束或限制,并體現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單方強制性。
四、導致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原因
電力行政執法出現的嚴峻形勢,固然是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但執法保護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雖然《刑法》對涉電刑事案件已有較為明確的法律規定,如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屬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不可否認的是,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工作的不力,使得電力行政違法案件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處理,未能在行政違法案件和涉電刑事案件之間建立有效的屏障以防止前者向后者的持續演化,從而導致涉電案件頻發。由于電力體制深化改革不斷推進,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改革,現行電力法律法規中許多方面不適應我國當前電力工業發展與改革的現狀。我國電力行政執法的體制環境和法律環境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文章將從電力執法管理體制和電力立法兩個方面進一步展開分析。
1. 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是電力行政執法難的根本原因
(1)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規定不明確
電力行政執法的主體須為經合法成立的,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既可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權限內從事電力行政執法活動,承擔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再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社會組織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受委托的組織與接受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同,受委托的組織并非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它只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相應的行政執法后果即法律責任應由委托機關承擔。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電力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該條款內容以及1998年1月7日修正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以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至少法律、法規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是明確的。需要說明的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電力監管條例》將電力監管權授予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授權范圍內,履行電力監管職責。《電力監管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的監管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故認為,《電力監管條例》所述行政執法職能,是指在電力監管過程中電力監管部門相對于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行政執法權,是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電力監管規章行為的行政執法。而文章所述電力設施及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的依據是《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法》的規定,電力設施及電能保護方面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依法授權給了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訂后,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東、四川、新疆等地都紛紛出臺了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及反竊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但在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方面,無一例外地沿襲了上位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即明確了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如此看來,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況,但事實上,現行法律的規定并未明確由哪一個政府組織具體來行使行政執法職能,有的電力行政事務有多個部門在具體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因此,隨著政府體制和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化,電力行政執法職能的歸屬呈現不穩定的狀態。
(2)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變遷導致執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電力法》實施后,國務院國發[1996]48號《關于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指出,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的要求,為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國務院決定組建國家電力公司。按照這一決定,新成立的國家電力公司負責原電力工業部管理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國家經貿委作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根據政企分開和精兵簡政的原則,隨著政企分開工作的推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公司)將原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移交給地方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同時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導與監督。由此,改制后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完全由政府部門承擔。而2003年,國家經貿委撤銷,相應的電力行政管理職能在中央層面移交給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部門。
以陜西省為例。2000年陜西省電力政企分開改革以前,電力行政管理職能由原西北電管局(省電力局)和各市、縣電力局、供電局行使。2002年改革完成后,省電力工業局撤銷,將原實行政企合一的省、市電力局、供電局的行政管理職能改由各級人民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行使,省電力局改為省電力公司。在隨后的幾次政府機構改革中,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也發生了變化,各省及其所屬地(市)、縣機構設置情況不盡一致,在不同的地市分別有發改委、經貿委、經委、國資委、工交辦等部門,關于電力管理這部分職能則是在不同市、縣,依據三定方案確定由不同部門進行管理。由此可以看出,雖然電力體制改革已基本完成,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仍然處于不明確狀態,相應的執法工作也就難以有效展開。
(3)政府部門作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能力不足
通過考察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前后的變化差異,不難看出:在電力體制改革之前,電力局不僅具有行政執法權,而且具有與之相配套的豐富的人力、物力資源和經驗。電力體制改革后的地方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雖然取得行政執法權,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經驗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時、有效地行使行政執法權,也因為同樣的原因,使得無法形成一支與其所在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安全保護相匹配的行政執法隊伍。就目前電力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隊伍而言,相對于其所對應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來說,可以說是杯水車薪。由此看來,執法主體執法能力的欠缺是導致電力執法難的根本原因,或者說是因為執法主體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并直接導致了電力行政執法之難。
2. 電力立法難以突破導致難題持續
(1)電力相關法律規定與其他法律銜接不到位
我國《電力法》的修訂與完善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面對電力行業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發電與電網企業的技術配合問題、預購電、欠費停電期限、用電檢查權等方面的新問題,《電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規定與相關行政法的規定沒有銜接,與《刑法》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等罪名條款沒有相銜接,法律的適用出現了許多真空。另外,《電力法》與其他專門法律之間也時有沖突,如《電力法》要求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進行修剪或砍伐,但《森林法》則規定對林木實行采伐許可證制度。
(2)相關電力法律法規缺少可操作性
涉電案件在進入行政執法程序后,由于相關電力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執法主體無法對許多案件進行行政執法處理。比如,在目前的行政執法過程中,與公安部門和電力企業相比,政府部門收集證據的工作困難更多,而對電力企業所收集到的相關證據予以采信又惟恐違背證據采信原則;又如在破壞電力設備案件中所涉及的電力設備范圍的具體指向、盜竊和破壞電力及設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等等問題,行政執法部門與電力企業和公檢法部門的認識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3)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難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級理論,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規定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全國大部分省市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也就無一例外地沿襲了這一規定,即明確了由各自省(市)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而無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難解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的問題,從而實踐中無法看到地方立法的顯著突破。
五、現行體制下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對策與措施
1. 修改與完善電力法律體系,加強行政執法保護內容
《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工作現已提上日程,在修訂中須注意,《電力法》修改要與《民法通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合同法》《農業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協調。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也應根據電力產品的特殊性和電力行業的特殊情況,在制定與《電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規、規章、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時,要對竊電等違法行為的違法金額的認定、單位竊電的處理等具體問題作出明文規定。
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化,也應隨之建立一套有機的電力法律、法規框架,其中應更多地體現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內容,并形成切實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執法保護制度。
2. 開展電力行政執法模式的探索與實踐
在立法層面尚難有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實踐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電力行政執法模式,不失為在當前解決和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一種切實有效的辦法。
市場經濟的一個表現是市場各種要素按照市場的規律進行組合,以達到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發揮。法律資源的配置機理雖然與此尚有區別,但在達到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發揮的目標要求上是一致的。電力體制的改革對電力行政執法資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但目前執法待優化,而電力行政執法效能低下,這固然是改革在追求正面效應的同時不可避免的負面效應共生現象,如何改變這種狀況,能否將有關資源再行配置與組合,在符合經濟性的同時也具備操作性是探索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行政執法模式的原則。
3. 深入宣傳電力法律法規
應當承認,目前我國有關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的宣傳,有關電力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并不到位,人們對電力法規的知曉程度不夠,對電力設施破壞帶來的嚴重后果缺乏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目前電力行政執法形勢嚴峻的客觀因素之一。盡管電力主管部門與電力企業都應當成為進行電力法律、法規宣傳工作的主體,但從可操作的角度來看,電力企業更容易把提供電力服務與進行相關宣傳相結合;更容易在最易出現涉電案件的農村地區實現宣傳工作與設施護理工作相結合;相對于電力主管部門,就電力法律宣傳工作來說,電力企業在人力、物力、經驗方面具有相對優勢,而在有關宣傳內容上、時間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實際、靈活機動、貼近生活,使宣傳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當然,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電力主管部門,也應就電力行政執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宣傳,切實提高群眾遵守電力法律法規的意識,才能達到群防群治的效果,減少涉電案件的發生。因此,各有關部門加大對電力法律、法規的普法力度,結合實際,認真作好宣傳工作,對解決目前的電力行政執法難題而言,亦不失為一種事半功倍、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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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等法律為依據,按照“統一部署,分工負責,落實措施,放置結合”的工作要求,在全鎮統一開展電力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施和盜竊電能違法犯罪活動,創建良好的供應電環境,為促進我鎮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保障。
二、工作目標和任務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行政執法專項行動,依法打擊涉電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的供應電秩序,創造良好的供應電環境;通過電力法律(來源:文秘站 )法規的宣傳,在全社會樹立保護電力設施和電能是涉及全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思想意識,使廣大群眾自覺維護電力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通過電力行政執法的具體實踐,推進電力行政執法機構的建立,建立健全電力執法體制和機制,提高電力行政執法水平。
(二)工作任務
1、電力設施保護。集中整治一批違章施工作業等危及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建立健全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許可審批制度;清楚一批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建筑、違章植樹、開挖取土等重大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電力設施安全;查處一批破壞盜竊電力設施重大案件,依法懲處一批違法犯罪分子,堅決遏制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案件的多發問題。
2、電能保護。整治一批竊電場所和竊電用戶,破獲一批盜竊電能重大案件,使盜竊電能違法犯罪發案率明顯下降,用電市場明顯好轉;督促整改一些企業供應電重大安全隱患,避免和防范企業供應電安全風險,不斷提高安全穩定供電的可能性。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成立鎮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行政執法專項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保護電力設施的重要性,把執法專項行動納入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成立相應的行政執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統一部署,精心組織,扎扎實實地把專項行動抓好、抓實、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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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保護電力設施,消除電力隱患,確保電力生產和建設正常進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隱患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隱患整治工作,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和隱患整治的組織領導機構。各級政府要分別成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和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及時研究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供電公司要定期將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隱患整治情況,向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和電力隱患整治領導小組報告,向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通報。重大隱患要及時報告,并研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加以整改。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的行為,不得從事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的建設用地和報建申請。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應征求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設施權屬單位的意見。
四、在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除有協議規定的依照協議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樹、竹子或高桿植物,否則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可無償修剪、砍伐。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外,如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超高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街道和人行道樹木),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向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應在法定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經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批準后,在電力設施權屬單位的指導下,由林權人(單位)進行修剪或砍伐,電力設施權屬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補償。如出現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致使樹、竹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緊急情況,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可先行處置,然后按規定報告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并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五、根據城市綠化規劃,需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綠化建設部門應會同電力管理部門與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協商種植低矮樹種,簽訂相關協議,并由綠化建設或管理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規定。
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查處無照經營廢舊金屬、電力設施器材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違章收購電力設施器材的單位,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治工作的要求,明確電力安全隱患整治目標,落實隱患整治任務。全市電力隱患整治工作要從*4年起在3年內完成,其中:*4年完成30%,*5年完成40%,*6年全部完成。各縣、市、區及各鄉鎮要層層簽定電力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目標責任書,層層分解任務,確保隱患整治年度目標和總體任務的完成。
八、各級發改委(經貿委)作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負責做好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轄區內電力管理及電力隱患整治工作,在項目審查時嚴格把關,從源頭上杜絕安全隱患。
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力隱患整治工作的綜合指導、重要事項協調、計劃進度安排和督察,承擔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司法機關要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快對重要案件的偵理,嚴懲破壞電力設施的不法分子。同時對電力設施權屬單位依法開展的清障工作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對清障過程中阻撓或者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要予以制止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八條和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作業,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砂作業或在桿、塔附近取土,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各級發改委(經貿委)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十二、各電信企業應對攀附電力桿塔、穿越電力線路等不符合安全規程要求的各類通訊線路進行整改,并限期完成,確保通訊線與電力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各電信企業在進行新的通訊線路架設時,需要攀附電力桿塔、穿越電力線路的,應會同電力設施權屬單位進行現場勘察,經電力設施權屬單位簽字認可后方可施工,否則電力設施權屬單位有權無償清除。對于未經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同意,擅自在電力線路下架設通訊線路引發電力線路跳閘事故的,應按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并依法追究責任。
十三、交通部門在審批道路建設項目時,要綜合考慮穿越電力設施和占用電力設施保護區等因素,避免產生新的安全隱患。對已建、在建公路與電力線路存在的安全隱患,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妥善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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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電力;設施保護;供電企業
中圖分類號TM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3)102-0075-02
0 引言
電力行業是國民經濟的發展動力,是為全社會服務的公共事業,關系到各行各業的生產、工作和億萬人民的生活。由于發電、用電在同一瞬間完成,就必須要求電力系統的各個生產環節時刻處于完好的狀態,一旦遭到破壞,就不能實現讓電能造福人類、造福社會的目的。電力設施中的一個螺栓、一根塔材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維護整個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基石。
正是基于社會賦予供電企業安全、可靠供電的使命,對于眾多威脅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現象,一經發現,我供電公司積極派專人到現場聯系多方請求協助解決,但往往不能及時、合理得到解決,給我供電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同時,給社會公共安全造成極為嚴重的威脅,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仍然面臨著很多問題。
1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1.1外力破壞
隨著地方經濟的發展,大量建設工程相繼破土動工,在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施工、建筑的現象也大大增加。一些施工單位無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先不與電力主管部門進行協商,擅自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違章施工、違章修建建筑物、違章植樹等,造成線路跳閘頻發。城市建設施工挖斷地下電纜造成停電的事故也在不斷增加,2012年發生12起挖斷電纜故障。施工機械車輛不斷增加,車輛碰觸電桿、碰掛導線的故障也時常發生,2012年共發生10起。
1.2蓄意盜竊屢禁不止
為防止因盜竊造成電力實施故障,我供電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資金安裝防盜設施和聘請當地護線員的方法進行防范,仍經常發生設施被盜現象。僅2012年就丟失變壓器6臺、導線8655米、水泥桿12基、鋼材(塔材、腳釘、螺栓、爬梯)288處。主要是因為部分群眾法律意識相對淡薄,盜竊慣犯常犯受利益的驅使,加上銷贓容易,致使盜竊電力設施屢禁不止,造成供電企業巨大經濟損失,同時,也嚴重影響了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
1.3線樹矛盾日益突出
隨著各地綠化工作逐年增加,興起大面積植樹造林之勢,致使線路保護區內違章植樹現象十分嚴重。僅11、12兩年時間內,在吳忠地區電力設施保護區新增的樹木就達8萬棵以上,樹木品種以速生楊為主,這些生長速度快的樹種將在今后2-3年內直接危及線路的安全運行,形成人身和電力設施的安全隱患。在發現這些樹木種植初期,我供電公司已經派專人深入各鄉鎮、村莊進行宣傳、講解,說明《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相關條款和在線路保護區內植樹的危險隱患,但不能得到支持。以文件形式請示當地市政府給予協調解決,雖然市政府批示到相關部門要求給予解決,但各鄉鎮不能按照《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索要高額賠償,致使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樹木無法得到控制。
1.4電力保護區內違章施工、違章建筑、隨意堆物等層出不窮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在線路保護區內推土開田、修路、建房、開挖人工湖等威脅電力設施安全的活動大量增加,已經直接或間接威脅到人身、設備的安全。這些存在極大危險隱患是在線路巡視中被發現,往往是正在進行或已經完工造成安全隱患,任何施工單位或個人從未事先告知我局需要在線路保護區內作業,置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于不顧,仍強行野蠻施工。
1.5“三線”違規搭掛屢禁不止
部分電信、廣電單位施工時,為了降低成本,將弱電線路架設在電力線路桿塔上或自電力線路下方穿越,但無法保證與電力線路的有效安全距離,易造成強、弱電線路相互碰觸,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人民群眾人身與財產傷害。地埋線路也存在類似現象,隨意穿越甚至封堵電力管道,給電力線路的運行維護帶來極大不便,這無異于埋設了一顆“不定時炸彈”, 無法切實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供電企業正常供電。
2采取的措施及建議
2.1加強宣傳力度
供電企業應加強電力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宣傳媒體、電視廣播、宣傳展板、電力宣傳車等在人員密集及公共場所,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增強群眾守法意識,共同維護供電企業和國家利益,提高廣大人民群眾保護電力設施的自覺性和社會責任感。
2.2強化執法力度
積極與當地政府以及公安部門取得聯系,借助政府和公安部門大力支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制定并實施保證電力建設、電力施工不受阻的相關行政制度,以保證地方經濟建設穩步發展,確保電力正常供應。對蓄意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予以堅決打擊,并追究法律責任,減少盜竊、破壞電力設施事件的發生。
2.3完善管理制度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相關規定,針對影響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存在的問題和違規行為,制定出保證電力建設、電力施工不受阻的相關行政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在政府大力支持下,執行并落實行政制度和管理辦法,保證地方經濟建設穩步發展,確保電力設施和電力建設工程和諧、健康發展,確保電力正常供應。
2.4加強組織協調
在以后需要跨越、穿越輸配電線路的規劃建設中,要求設計、規劃單位要充分考慮輸配電線路的安全運行,尊重電力設施保護區規劃。如果需要,設計、規劃、建設、施工單位應積極并提前與我供電企業取得聯系,以書面形式說明施工建設情況,共同協商,做好預防措施。
2.5做好長遠規劃
供電企業各級管理人員要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防盜手段,在偏遠山區、易發生被盜地段輸配電線路、配電變壓器安裝防盜報警裝置,同時,聘請義務護線員,發動廣大人民群眾群防群治作用,共同保護電力設施。
篇10
一、貫徹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地位,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認真細化、分解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二、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加強政策決策宣傳。利用各種方法途徑,大力宣傳貫徹《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持科學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實施意見》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意見》等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決策部署。扎實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圍繞今年“安全生產月”活動主題,結合我縣經貿系統安全生產實際,制定“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加大《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民爆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的宣傳力度。
三、堅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在鞏固“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安全隱患“清剿”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重點解決安全生產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安全生產。堅持定期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落實整改措施,將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堅持每月安全生產集中檢查日活動,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檢查。
四、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按照縣政府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分工方案》,全面落實“一崗雙責”。強化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嚴把安全生產準入條件。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省安全生產條例》,督促企業依法經營。結合安全檢查情況,進一步督促企業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落實隱患整改措施。
五、全面推進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全面推進全國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意見》和《縣政府安委會關于做好2014年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通知》要求,積極指導和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確保民爆、電力、建材企業按期完成達標及升級工作。強化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動態管理,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回頭看”工作,切實鞏固達標創建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