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范文
時間:2023-04-01 22:23:0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管理,規范公路收費行為,維護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條例規定,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支持、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發展應當堅持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
第四條 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公路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設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六條 對在公路上非法設立收費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拒絕交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在公路上非法設立收費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車輛通行費、非法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或者非法延長收費期限等行為,都有權向交通、價格、財政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及時查處;無權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受理的部門必須自收到舉報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查處。
第七條 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經依法批準有權向通行收費公路的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
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志的制式警車,以及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聯合收割機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預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擠占、挪用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第二章 收費公路建設和收費站的設置
第九條 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發展規劃,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收費公路的技術等級和規模。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以下簡稱政府還貸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以下簡稱經營性公路),經依法批準后,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十一條 建設和管理政府還貸公路,應當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依法設立專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可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
經營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
第十二條 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審查批準: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但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確需設置收費站的除外。
(二)非封閉式的收費公路的同一主線上,相鄰收費站的間距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應當實行計算機聯網收費,減少收費站點,提高通行效率。聯網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審查批準:
(一)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五條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依照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聽證,并按照下列程序審查批準:
(一)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第十六條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公路的技術等級、投資總額、當地物價指數、償還貸款或者有償集資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資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計算確定。對在國家規定的綠色通道上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可以適當降低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或者免交車輛通行費。
修建與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無關的設施、超標準修建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其費用不得作為確定收費標準的因素。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需要調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審查批準的收費公路收費站、收費期限、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或者收費標準的調整方案,審批機關應當自審查批準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文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屬于政府還貸公路的,還應當自審查批準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下列技術等級和規模:
(一)高速公路連續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區至本地機場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
(三)二車道的獨立橋梁、隧道,長度800米以上;四車道的獨立橋梁、隧道,長度500米以上。
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但是,在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的二級公路,其連續里程60公里以上的,經依法批準,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三章 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
第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擇經營管理者,并依法訂立轉讓協議。
第二十條 收費公路的權益,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
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應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一條 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可以申請延長收費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
轉讓經營性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轉讓:
(一)長度小于1000米的二車道獨立橋梁和隧道;
(二)二級公路;
(三)收費時間已超過批準收費期限2/3.
第二十三條 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必須繳入國庫,除用于償還貸款和有償集資款外,必須用于公路建設。
第二十四條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 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收費公路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收費公路不得邊建設邊收費。
第二十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收費公路的養護應當嚴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站的顯著位置,設置載有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和監督電話等內容的公告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結合公路交通狀況、沿線設施等情況,設置交通標志、標線。
交通標志、標線必須清晰、準確、易于識別。重要的通行信息應當重復提示。
第二十九條 收費道口的設置,應當符合車輛行駛安全的要求;收費道口的數量,應當符合車輛快速通過的需要,不得造成車輛堵塞。
第三十條 收費站工作人員的配備,應當與收費道口的數量、車流量相適應,不得隨意增加人員。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對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做到文明禮貌,規范服務。
第三十一條 遇有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并在收費公路出入口進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費公路沿線可變信息板等設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協助疏導交通。
遇有公路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情況,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關閉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
第三十二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車輛通行費,必須向收費公路使用者開具收費票據。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票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經營性公路的收費票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
第三十三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并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
任何人不得為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活動。
發生前款規定的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行為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車輛不得超載。
發現車輛超載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二)在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費用;
(三)強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按車輛收取某一期間的車輛通行費;
(四)不開具收費票據,開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收費票據或者開具已經過期失效的收費票據。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通行車輛有權拒絕交納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六條 政府還貸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收入,應當全部存入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政府還貸公路的車輛通行費,除必要的管理、養護費用從財政部門批準的車輛通行費預算中列支外,必須全部用于償還貸款和有償集資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必須終止收費。
政府還貸公路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還清有償集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
依照本條前兩款的規定,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明確規定終止收費的日期,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收費公路終止收費前6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收費公路進行鑒定和驗收。經鑒定和驗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費公路權益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公路移交手續;不符合取得收費公路權益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進行養護,達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規定辦理公路移交手續。
第三十九條 收費公路終止收費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自終止收費之日起15日內拆除收費設施。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封堵非收費公路或者在非收費公路上設卡收費等方式,強迫車輛通行收費公路。
第四十一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統計資料和有關情況。
第四十二條 收費公路的養護、綠化和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收費公路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養護、綠化和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義務。
第四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收費公路的審計監督,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收費公路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向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及收費站名稱、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批準收費公路建設、收費站、收費期限、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或者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非法干預收費公路經營管理,或者擠占、挪用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干預,退回擠占、挪用的車輛通行費;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立收費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或者應當終止收費而不終止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強制拆除收費設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收費站的設置不符合標準或者擅自變更收費站位置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的;
(四)道口設置不符合車輛行駛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數量不符合車輛快速通過需要的;
(五)遇有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未進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時疏導交通的;
(六)應當公布有關限速通行或者關閉收費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時公布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費時不開具票據,開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票據,或者開具已經過期失效的票據的,由財政部門或者稅務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政府還貸公路的管理者未將車輛通行費足額存入財政專戶或者未將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全額繳入國庫的,由財政部門予以追繳、補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財政部門未將政府還貸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或者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用于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或者將車輛通行費、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挪作他用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或者責令退還挪用的車輛通行費和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收費公路終止收費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及時拆除收費設施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原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收費公路養護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收費。責令停止收費后30日內仍未履行公路養護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護,養護費用由原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拒不承擔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綠化和水土保持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原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處履行綠化、水土保持義務所需費用1倍至2倍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價格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假冒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統一標志的制式警車和搶險救災車輛逃交車輛通行費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運行的收費公路,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則進行規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篇2
浙江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管理,規范收費行為,保障收費公路的安全和暢通,維護收費公路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的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收費公路,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包括政府還貸收費公路(以下簡稱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收費公路(以下簡稱經營性公路)。
第四條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發展應當以非收費公路為主。
第五條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法在公路上設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六條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的管理。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費公路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收費公路的管理。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工商、審計、環境保護、價格、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收費公路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建設和收費站管理
第七條新建收費公路應當符合公路發展規劃,其技術等級、規模應當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
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新建收費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必要時,應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省人民政府批準新建收費公路項目時,明確收費公路性質、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
第八條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
第九條政府還貸公路由依法設立專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進行建設、管理和養護。
第十條新建收費公路的特長隧道以及斜拉橋、懸索橋等特殊結構的大橋,應當設置安全監測設施。安全監測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一條收費站的設置,依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減少收費站數量。同一主線上的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相鄰收費站間距少于50千米的,應當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收費站撤并工作。
第十三條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價格等部門,對收費公路項目進行清理,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收費公路項目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予以調整或者中止;
(二)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收費公路收費權;提前收回收費公路收費權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三)對已納入城市范圍的經營性公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購收費權。
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由批準收費公路項目的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章權益轉讓
第十四條收費公路權益,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
收費公路權益可以依法轉讓,但必須嚴格控制。同一收費公路項目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確需轉讓的,原則上應當合并進行。
對政府還貸公路轉讓為經營性公路的,應當綜合考慮轉讓的必要性、合理性、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費公路收費權不得轉讓:
(一)長度小于1000米的二車道獨立橋梁和隧道;
(二)二級公路;
(三)收費時間已超過批準收費期限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轉讓收費公路權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一個依法批準的收費公路項目分成若干段轉讓收費權;
(二)將收費公路權益項目與非收費公路權益項目捆綁轉讓;
(三)受讓方沒有全部承繼轉讓方原對政府和社會公眾承擔的責任、義務;
(四)將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無償劃轉給企業法人。
第十七條轉讓國道收費公路(包括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下同)收費權的,報國務院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國道以外收費公路收費權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收費公路經營企業股權(份)轉讓,致使對收費公路收費權具有控股地位的股東發生變化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收費公路經營企業股份通過上市交易方式轉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轉讓國道以外收費公路收費權的,轉讓方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該收費公路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年限、技術等級和規模、投資來源和投資額、通車收費時間以及近三年來的收支情況。
(二)投資人、債權人、質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
(三)批準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文件。
(四)經審計機關或者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告。
(五)首次轉讓的,提供該收費公路竣工財務決算和竣工審計報告;再次轉讓的,提供原轉讓合同。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轉讓尚未清償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收費公路收費權的,還應當提供原利用國外貸款審批部門的書面同意意見。
第十九條在辦理轉讓審批前,轉讓方要求辦理轉讓項目立項審查的,按照國家《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和有財政性資金、國有資本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應當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受讓方。
第二十一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和有財政性資金、國有資本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轉讓方應當依法委托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收費公路權益價值進行評估,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經認可或者核準后,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承擔收費公路權益價值評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和評估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單獨轉讓政府還貸公路和有財政性資金、國有資本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
轉讓方應當將轉讓合同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除本辦法規定外,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程序、轉讓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轉讓后續管理,按照國家《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收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公路交工驗收合格后,進行通車試運營;試運營期間需要收費的,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收費公路應當自試運營之日起3年內通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停止試運營和收費。
收費公路竣工驗收合格后,其經營管理者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申請批準收費的起止日期。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應當包括通車試運營期限。
第二十六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批準的收費日期、收費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并按照有關票據管理規定向交費人開具收費票據。其中,政府還貸公路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
第二十七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可以對貨運車輛采用計重收費的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則,對收費站周邊單位和個人的車輛,采取定期包繳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但不得強行實施。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應當實行聯網收費、統一結算和管理。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聯網運行要求,建設通信、監控、收費等管理系統和設施,并做好管理系統和設施的維護工作,保持管理系統和設施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運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收費公路的收費車道數量應當與收費路段的交通流量相適應。收費車道不適應交通流量要求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增設收費車道。
第三十一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開足收費車道,配足收費人員,避免車輛擁擠、堵塞;因未開足收費車道而造成收費車道待交費車輛嚴重堵塞的,應當免費放行。
第三十二條因公路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通行安全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情況,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關閉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車輛提示。
因嚴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需要收費公路快速免費放行的,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令免費通行。
第三十三條遇有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并在收費公路入口處進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費公路沿線可變信息板等設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協助疏導車輛。
第三十四條車輛進入收費站時,應當按照交通標志和信號燈指示,減速慢行,主動領取通行憑證或者交納車輛通行費。免交通行費的車輛,應當出示免費車輛憑證,經確認后通行。任何車輛不得沖卡。
第三十五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并要求其補交應當交納的車輛通行費。
人員和車輛不得故意滯留收費車道,妨礙車輛正常通行。對滯留收費車道堵塞交通,經勸導無效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措施將車輛移離收費車道。
第三十六條車輛駕駛人員應當妥善保管通行憑證。對無通行憑證、通行憑證損壞的車輛,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補交應當交納的車輛通行費。
對調換通行憑證、使用偽造通行憑證、沖卡以及無法識別駛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費站進出的車輛,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可以以本省路網內距離本收費站最遠里程的另一收費站作為駛入站,計收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七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有《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行為的,通行車輛有權拒絕交納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八條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必須終止收費。政府還貸公路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還清有償集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
依照前款規定,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明確規定終止收費的日期,接受社會監督。
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鑒定、驗收,辦理公路移交手續,拆除收費設施。
第五章養護管理
第三十九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收費公路進行養護,保證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四十條高速公路養護質量指數應當保持在85以上,其中路面平整度指數平均值保持在2.5以下;其他等級的收費公路養護質量指數應當保持在80以上。
第四十一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自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落實具有養護資質的養護單位進行日常養護,并根據公路養護質量要求合理安排年度養護資金。
第四十二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做好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綠化工作;對收費公路、進出口匝道以及沿線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
第四十三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將收費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內通過媒介向社會公布;施工時,應當在收費公路入口處公告施工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道路交通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落實養護作業現場監督管理責任,保證車輛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發現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受到損壞的,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并及時進行修復;因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中斷通行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搶通與修復。
公路管理機構在巡查過程中發現收費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受到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進行修復。
第四十五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收費公路養護質量監督制度,督促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依法履行養護義務。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將收費公路養護質量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批準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完成收費站撤并工作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
(四)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督促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履行養護義務,嚴重影響收費公路安全和暢通的;
(五)非法干預收費公路經營管理,或者擠占、挪用車輛通行費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設置特長隧道以及斜拉橋、懸索橋等特殊結構大橋的安全監測設施的,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行為無效;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停止試運營的,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收費公路養護質量未達到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要求的,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其他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養護,養護費用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拒不承擔養護費用的,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為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給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浙政發〔1997〕72號)同時廢止。
收費公路的原則1、公益性原則
在社會公眾心目中,公路屬于應當全部由政府無償提供的公益性設施是根深蒂固的。雖然說收費公路成為解決當前乃至以后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的權宜之計,但不能就此推卸政府作為公共部門有義務幫助社會免費提供公共產品的責任。收費公路最終還是要回到公共產品的屬性上來,收費公路只是公共產品發展的特殊階段或者有益補充。
2、金融屬性原則
收費公路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商品,理所當然具有金融屬性,也應當按照商品價值規律運作,接受市場的調節。收費公路從大的方面來講,也是政府購買行為,只不過購買商品(收費公路)的人是那些收費公路使用者。正因為收費公路具有金融屬性,收費公路就可以質押貸款,打包上市融資。
篇3
另外,償債期、經營期結束后高速公路可以繼續收取養護管理費。這意味著,未來中國的高速路擬將實行長期收費,“免費”徹底成為鏡花水月。
修訂稿一出,引來廣泛關注,輿論嘩然,但是從不久前公布的收費公路統計數據看出,此舉意在為高速公路減負。
就在6月30日,交通運輸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收費公路虧損1571.1億元。這一數字比2013年翻了約2.4倍。而分省份看,29個已公布數據的省區市,25個省份出現不同程度的虧損。
盡管收費公路“哭窮”已不是新鮮事,但2014年全國收費公路虧損1571.1億元的消息,還是讓人大吃一驚。高速公路總言虧,究竟虧在哪?中國公路建設和債務是否面臨巨大風險?延長高速公路收費時限真的能解決巨虧的難題么?
天天收費,為何虧損
“借款修路、收費還貸。”這樣的標語在高速公路收費口并不鮮見,收費公路支出的大頭,也正是還本付息。公告顯示,2014年度這個數字為4207.7億元,占收費公路總支出的76.7%,本息各一半左右;此外,養護經費469.2億元,運營管理534億元,稅費249.5億元,其他費用26.7億元。
還本付息費用為何如此之高?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副局長王太解釋說,目前收費公路建設主要靠銀行貸款等債務性資金,占了七成左右。到去年底,全國收費公路累計建設投資總額61449億元,其中債務性資金投入42652億元,近70%。這些債務性資金投入中,銀行貸款40080.6億元,占94%。債務余額仍有38451.4億元。
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公路交通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虞明遠指出,現在公路的建設成本逐年上升,增加了債務規模。他舉例說,按去年的平均造價,一條四車道高速公路每公里平均7700萬元,而在2000年只有約3200萬元,有些西部山區橋隧比較高的路段造價更高。
“我國收費公路虧損的原因:第一是高速公路越建越多,其二靠貸款修路。”北京交通大學教授趙堅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目前經濟發達地區的公路網建設已經相對完善,因此目前在建設過程中和規劃中的高速公路大多數位于中西部地區,“這些地區不應該再建設高速公路,否則越建設越虧損。”
但基礎設計建設和當地的經濟掛鉤,政府為了提升經濟,修路是一個辦法。“銀行僅給收費公路建設貸款,而政府的資本金很少,因此,政府不得不投資高速公路。”趙堅告訴《中國經貿聚焦》記者。
“目前高速公路建設的資金來源非常單一,主要是靠貸款,但中西部地區的車流量并不大,使得收費跟不上來,還款時間越來越長,兩者形成惡性循環,導致虧損的額度越來越大。”趙堅表示。
成本居高不下的同時,運營管理支出也逐年擴大,今年比去年還增加77億元。王太解釋說,管理支出包括的科目多,如信息工程、設備維護、人員工資保險、車輛維修燃油、水電取暖、事故救援等。收費公路是一個勞動密集型行業,收費人員需要幾班倒,增加了開支。
“債務成本和管理成本居高不下,是公路管理部門的一個痼疾。由于資金成本一直處在高位,而公路建設又是典型的資金密集型行業,幾乎所有的公路建設部門都背負了巨額的債務成本。”王太說。
另外,王太也表示,中國收費公路已進入還債高峰期,收費公路根據交通量前低后高規律,債務償還一般也具有前低后高特點。銀行一般會給收費公路項目“建設期+1年左右”的寬限期,寬限期內只付息,不還本。剛通車時車流量和通行費收入一般比較低,俗稱“車流量培育期”,大約3至5年,在此階段一般會與銀行約定較低的還本金額。等培育期過后,就會進入正常還債階段,還本付息支出會有較大幅度的增長。
此外,審計部門披露的高速公路運營單位超編嚴重、福利畸高現象普遍存在。當然,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公路管理部門和運營部門人為地夸大成本和虧損,意在延長收費年限,造成“假虧實贏”的怪象。
當然,對于某些利益集團來說,聲稱“虧損”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在于爭取更大的利益。比如有的在打延長收費年限的主意。
即使虧損,不應延長收費
相比收費公路是虧是賺,人們更關心的是,如果收費公路虧損屬實,將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若收費公路連年虧損,可否打延長收費期限的主意?去年底,山東交通部門就宣布,對到期的15條高速公路繼續收費,為的是要償還銀行貸款。
公路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在助推中國經濟飛速發展中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建設和維護也需要長期和持續的巨額資金投入。在資金嚴重短缺的情形下,中國選擇了收費公路的方式,較短時間內解決了交通基礎設施落后的問題,于是,中國在快速成為世界上擁有高速路網最多的國家的同時,也成為收費公路里程最長的國家。
記者了解到,在中國的收費公路中,分“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按照有關規定,前者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后者的最長期限為25年。如今,最受詬病的是,在利益驅使下,一些高收益的“政府還貸公路”,運營一段時間后,通過經營權的讓渡,變臉為“經營性公路”。而獲得經營權的公司,本著最大限度獲取利益的本能,對于“何時還清貸款”,能躲則躲,能拖就拖。
而在“政府還貸公路”里,不少地方執行了“統貸統還”的政策。即若有一條公路沒有還清貸款,其他公路將繼續收費,拿“老路”的收費來補貼“新路”。比如山東延期收費祭出的就是這桿大旗,稱“貸款沒還清,還有巨額的養護費”。
“收費公路虧損是否屬實,不是公路經營方說了算,需要有公開透明的說法。更不能以資本性支出為借口延長收費期限。” 匡賢明表示。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李長安說,毫無疑問,高速公路如果連年虧損,而且虧損額不斷增大,那么對于高速公路的建設和維護運營都將是一件十分不利的事情。
對于政府而言,如果虧損加大,那么意味著政府的債務將會迅速增長,甚至有可能誘發地方債務危機;對于企業而言,虧損壓力將會使其提高收費標準、延長收費年限,這顯然又與當前國家降低流通費用、減輕企業負擔的目標背道而馳。
業內法律人士表示,根據現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該條例是國務院出臺的法規,其中規定的收費期限就是政策紅線,無論什么理由都不可逾越,沒有例外情形,沒有商量的余地。
就政府還貸公路而言,如果收費期滿后仍未還清貸款,應由政府承擔這部分虧損。政府平時向車主收取各種稅費,理當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用收取的稅費填補這個窟窿。如果公路收費期滿后仍要繼續收費,就更沒有道理可言了。
就經營性公路而言,企業投資公路建設也是做生意,做生意難免有風險,或虧或賺,不可能旱澇保收。收費期滿沒能收回投資或沒能還清貸款,這是公路經營中的正常現象,與車主無關,虧損應由經營方自主承擔,不應該找借口延長收費。
現在,正式公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稿,將原定收費公路的具體收費期限一筆取消,而調整為“按實際償清債務所需時間確定”、“償債期、經營期結束后實行養護管理收費”等可供“靈活掌握”的標準。
償債期、經營期結束后實行的“養護收費”,雖然標準可能有所降低,但仍然屬于收費性質。這就意味著,收費公路的收費期不再受法定年限的制約,而變成了“長期收費”。比起地方政府對“統貸統還”的擴大解釋與運用,《條例》修訂稿顯然更直接而徹底地為收費公路延長收費開了“綠燈”。
關鍵要杜絕“糊涂賬”
其實,公眾的疑慮并非是無謂的矯情。人們知道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一般也明白“不交通行費就要多交稅”的道理,因此并不是一味反對高速公路收費,而是擔心這個收費收得不尷不尬,花得不明不白,擔心高速公路淪為一些部門和企業的“小金庫”,成為某些強勢人物的“提款機”。
從一些地方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和企業普遍高工資、高福利,普通收費員也動輒年薪十幾二十萬,高管年薪更是高到“天價”,到近年來多地交通系統、高速公路領域屢屢曝出貪賄大案,無不說明人們的這些擔心并不是多余的。
與全國高速公路虧損超千億形成鮮明對比的是,A股路橋企業竟沒一家因為虧損戴上ST的帽子。并且路橋業今年一季度平均銷售毛利率仍高達58.19%,甚至高于銀行業和房地產行業。18家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去年全年合計凈利潤為142.95億元,今年一季度整體盈利33.52億元。
18家上市公司紅燦燦的業績說明,在現行的收費政策下,仍然有眾多路橋企業取得驕人業績,長期收費政策對于這些上市公司只能說是“錦上添花”,只有對西部重點虧損的路橋公司才有可能產生“雪中送炭”的效果。
事實上,今年一季度報告顯示,18家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平均銷售毛利率為58.19%,暴利程度超過銀行、地產;而此次交通運輸部卻又公布收費公路面臨巨額虧損。
有媒體就質疑,為何兩次公布懸殊如此之大,公布巨額虧損的目的在于為延長各省市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提供“借口”。對此,交通運輸部回應稱,不存在夸大的說法。不過,這并不能平息人們的質疑。
不可否認,交通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統計公報的公信力。日前,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公報顯示,2014年度廣東省收費公路盈利3.9億元,而在本月早些時候,該部門就曾過一次公報,稱去年全省收費公路虧損28.8億元。前后相距不過20天時間,廣東省的收費公路公報就實現了“扭虧為盈”的大變臉,讓人疑竇叢生。
有專家指出,收費公路虧損到底虧在哪兒?每一筆收費用在哪里?必須由獨立第三方統計公布。去年底,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曾表示,2015年審計署將組織對部分高速公路進行審計,爭取早日將全國收費公路整體納入審計范疇,讓“暴利并巨虧”的收費公路現出本來面目。
匡賢明表示,收費公路虧損,有多種原因,包括成本和收入各方面的情況。但長期以來收費公路運行不公開、不透明,客觀上加大了社會的不信任感,包括收費公路的投資成本、運營成本、收入等,均處于不公開狀態。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對國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市、縣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所管轄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
設和養護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國土、工商、公安、水利、環保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做好公路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規劃
第五條公路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公路法執行。
公路穿越城鎮規劃區的,其穿越路段的選線定位等應當與當地城鎮規劃相協調,并征求當地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意見。
第六條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廠礦、學校、集市貿易場所等建筑群,應當與公路用地邊界外緣保持以下間距:高速公路、國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縣道不少于一百米,鄉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
第七條規劃建設鐵路、管線等各類設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與規劃公路并行的,應當征得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涉及的規劃公路屬國道、省道、高速公路的,應當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章建設與養護
第八條公路建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制度。
第九條公路建設使用土地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公路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由工程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發放各項補償費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并向被征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各項補償費標準、總額等事項。
不收費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劃撥。
第十條具備施工條件的公路建設項目,由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施工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公路的安全設施、標志、標線和綠化工程,養護配套設施及其用地,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實施,并與公路工程同期建設。超出技術標準或者要求增加項目的,由提出單位提供土地和建設、養護資金。
第十二條收費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維護,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
不收費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由建設單位負責;其維護和更新由該公路的養護單位負責。
公路標志、標線必須清晰、準確、易于識別。通行信息應當提前提示,重要的通行信息應當重復提示。
第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后,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交工驗收;交工驗收合格的,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交通主管部門在十五天內未提出異議的,項目法人可以試運營,試運營期不得超過三年;試運營期計入收費期限。
試運營期滿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竣工決算申報審批工作。政府審計、環保等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審計和環保等單項驗收。單項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有關規定申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正式運營。
公路建設項目竣(交)工驗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標準。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依法查處公路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工程質量問題,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檢舉、控告。
第十五條公路養護應當執行國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術狀態。公路養護應當積極推向市場,實行管理和養護相分離。
公路路面養護及有關交通設施維修時,需要封閉半幅路面的,公路養護單位或者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應當共同做好施工現場的車輛疏導工作;需要全封閉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共同通告后實施。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管理和保護公路,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有權檢查、制止侵占或者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等違反公路法和本條例的行為。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佩戴統一標志。
公路監督檢查的執法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八條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設置路障,擺攤設點,設點修車、洗車,堆放物品,打谷曬糧,積肥制坯及其他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二)傾倒垃圾余泥,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設施排污,車輛裝載泥砂石、雜物散落路面及其他污染公路的行為;
(三)擅自設置廣告、標牌,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涂改公路附屬設施;
(四)堵塞公路排水系統,擅自利用橋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設施設閘、筑壩蓄水;
(五)利用公路橋梁、隧道鋪設輸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氣體或者液體的管道;
(六)其他侵占、破壞、損壞公路路產,危及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
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申請超限運輸,在縣內行駛的,由縣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跨縣行駛的,由地級以上市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跨地級以上市行駛的,由省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公路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依法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進行超限檢測,對未經批準的超限車輛可以指定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確定的地點停放,卸載至符合軸載質量及其他限值,按照有關規定補交已行駛里程的補償費。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進行超限運輸檢查時,應當確保公路安全和暢通。被檢查人員應當配合,接受檢查,不得強行通過。
第二十一條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為,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一)公路接線設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帶;
(三)埋設管線、設置電桿、變壓器和類似設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種橋梁、牌樓、涵洞、渡槽、隧道、管線等設施;
(五)履帶車、鐵輪車及其他有損公路路面的車輛上路行駛;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為。
從事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在國道、省道上增設的平面交叉道口與公路搭接的路段,應當鋪設長度不少于五十米的次高級以上路面。
第二十三條損壞路產、污染公路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占用、利用公路路產或者超限運輸的,應當承擔經濟補償責任。賠償、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部門制定。
交通事故造成損壞路產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路管理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指從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或者坡腳護坡道;無邊溝的,防撞欄或者防撞墻外側五米,下同)外緣起算的以下間距: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國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縣道不少于十米,鄉道不少于五米。
建筑控制區的具體范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予公告后,由公路管理機構設置標樁、界樁。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但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自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國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圍內廣告標牌設施的位置,應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并按照有關規定批準。
縣道二十米、鄉道十米范圍內廣告標牌設施的位置,應當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并按照有關規定批準。
第二十六條新建、改建公路線路確定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知會當地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國土等有關部門,在建筑控制區內不再審批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
對已經立項即將開工或者正在建設的公路,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公告并依法實施路政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公路建設用地范圍內搶建、搶種。
第二十七條根據城市規劃或者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國道、省道和收費公路需改線的,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收費縣道需改線的,報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等級標準負責改線工程的投資。改線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內辦理新舊路產移交手續。
穿城(鎮)公路需轉為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公路管理權限審批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公路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應當辦理公路和公路用地土地使用權的登記,并按照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十九條公路改建及渡口改橋后處于建筑控制區內的原路產,繼續作為公路規劃建設用地管理;在建筑控制區外的原路產,可依法換取新建路橋需用的土地;改變用途和報廢的,依法辦理變更或者報廢手續,手續辦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條公路改建、擴建和養護大修、中修,施工單位應
當按照公路施工、養護規范堆放材料,施工人員應當穿著統一安全標志,作業車輛、機械必須設置明顯作業標志,并在施工路段按照規定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或者繞道行駛標志,采取措施疏導交通。完工后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保證車輛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因惡劣天氣、自然災害、工程施工等原因需關閉公路的,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應當提前通告,并采取措施疏導交通。
第三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路產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路標志、標線的監督管理,發現設置錯誤、不完善或者損壞的,應當責令公路經營者、管理者限期改正、修復或者更換。
第三十二條公路綠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
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必須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五章收費公路
第三十三條收費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隧道和渡口)。
收費公路包括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
第三十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可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在一定區域內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
第三十五條收費公路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收費公路的數量進行控制。
設立經營性收費公路應當依法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選定投資者。
轉讓收費公路收費權,屬國道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屬國道以外其他公路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審查批準。
收費站站址的變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核逐級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站名變更的還需到價格部門換領收費許可證。
收費公路單向收費改為雙向收費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七條收費公路交工驗收合格方可收費;收費公路終止收費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自終止收費之日起十五日內拆除收費設施。
第三十八條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審查批準。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公路的技術等級、投資總額、當地物價指數、償還貸款或者有償集資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資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計算確定。
公路建設項目試運營申請核定收費標準的,其建設項目投資總額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的設計概算計算;收費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申請核定收費標準,其建設項目的投資總額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的竣工決算計算。涉及財政性資金的投資項目的投資總額按照財政部門審批的竣工決算計算。
修建與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無關的設施、超標準修建的公路經營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的費用,在核定收費標準時,應當從投資總額中扣除。
第三十九條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審查批準。收費期限屆滿,必須終止收費。
政府還貸公路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還清有償集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
依照本條前兩款的規定,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公路聯網收費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實施管理。
第四十一條收費站必須懸掛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站站牌、標牌和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許可證;并公布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對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做到文明禮貌,規范服務。
第四十三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統計、票據管理制度和報表制度。省人民政府財政、交通、稅務、審計、價格、監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收費公路路政管理職責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收費公路的養護、綠化由該公路的經營者負責,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交通、公安機關根據執法需要,可以查閱公路收費監控系統信息。
第四十五條政府還貸公路收費站的管理費提取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部門提出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不得將政府還貸公路收費站發包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收費。
第四十六條經營性收費公路經營期間,等級公路技術狀況指數(MQI)應當保持七十以上、高速公路技術狀況指數(MQI)應當保持八十以上。
第四十七條收費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經營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停止其收費:
(一)收費公路路面嚴重殘損,連續三個月達不到規定的等級公路或者高速公路技術狀況指數(MQI)的;
(二)不按照規定上報財務報表達六個月或者瞞報、虛報財務收支情況的;
(三)試運營期滿仍未申請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
(四)經營和管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收費公路經整改后符合收費要求,申請恢復收費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八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對收費站的管理,按照規定合理設置收費通道,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置復式收費。
公路收費站應當根據車流量及時開足通道,保障收費通道的暢通;因未開足通道而造成在用通道平均五臺以上車輛堵塞的,應當免費放行并開足通道。
第四十九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公路收費站公布投訴電話。
公路收費站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群眾有權進行投訴、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調查,并按照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并把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尚未造成路產損壞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路產損壞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危及行車或者公路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拆除,費用由構筑者承擔。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車輛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強制卸載,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擅自與公路接線設置道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設置廣告標牌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影響公路暢通或者危及行車安全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由施工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砍伐公路樹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已收取的車輛通行費,上繳國庫,用于公路建設: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收費公路收費權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交工驗收合格開始收費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政府還貸公路收費站發包給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收費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未開足通道造成車輛堵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篇5
關鍵詞:高速公路收費
1我國高速公路發展現狀
我國高速公路具有起步晚、發展速度快、地域分布廣的特點。從1988年至2006年,我國高速公路以世界上罕見的速度發展,到2006年底,全國高速公路通車里程已達4.52萬公里,僅次于美國居世界第二位。
但在取得巨大發展的同時,我國現階段的高速公路制度也涌現出了許多問題,尤其在收費方面。各地方高速公路收費標準不統一,收費高,收費點多,濫收費亂收費超期限收費等現象層出不窮。在此我們深入探究現今我國高速公路收費體制及其存在問題,并為此提出參考性的解決方案。
2現階段收費制度產生原因
高速公路在我國經歷了艱難的起步。20世紀80年代,當世界高速通車里程已達16萬多公里時,我國還沒有1公里的高速公路,甚至知道高速公路為何物的人都很少。改革開放后,隨著車流量的增加,我國主要干線公路上交通擁擠堵塞的現象日益嚴重,車輛行駛速度只有經濟時速的一半,交通事故急劇增加。由于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建設資金不足是全國各地面臨的共同問題。當時,處在改革開放前沿的廣東率先提出了“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設想。
3中國高速公路收費存在問題分析及其解決建議
3.1高速公路收費標準混亂且收費高
目前我國高速公路到底是怎樣一個收費標準?據了解,全國各地因為經濟水平和道路等級的差異,所以高速公路收費標準也不統一,目前,基本上是每個省份會有自己的一個標準。
據了解,山東省內高速公路的收費均價為0.4元/公里,與山東省收費均價相同的省份還有內蒙古、吉林、安徽、四川、廣西等地。北京高速公路收費均價為0.5元/公里,天津為0.55元/公里,相較于山東和中西部部分地區收費稍高一點,福建收費標準為均價0.55元/公里,高速公路收費標準最高的是上海,上海高速公路收費均價為0.6元/公里。
在美國,近90%的高速公路不收費,即使是收費的公路,大部分持于4美分/公里左右(相當于人民幣0.25元/公里。)在歐洲及部分亞洲地區,收費都相對比較低。例如,意大利收費為78里拉/公里(相當于人名幣0.4元),法國的高速公路收費是0.3法郎/公里(相當于人民幣0.5元/公里)。考慮到消費水平,我國的高速公路收費的確是相當之高。
該如何讓收費標準規范化呢?
階梯收費也許是一個方法,在降低了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根據行駛里程的長短進行不同階梯式收費。為了方便說明,在此假設實行三級定價(現實中根據情況不同實行調整):100公里以內每公里收費X,100―300公里每公里收費Y,300公里以上每公里收費Z(Z
在階梯收費的基礎上,應根據道路質量,投資成本,地區經濟法發展水平制定相應的收費基價(即X Y Z的大小),并將定價計算標準公開。
3.2高速公路延期收費(到達收費規定期限繼續收費)
按照現行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我國收費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為:政府還貸高速公路15年(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經營性高速公路25年到30年。所謂政府還貸型告訴公路即高速公路的建設是由政府主導,向銀行貸款籌措資金所修建,經營性則為企業投資修建并被授權收費。
但現今高速公路的延期收費問題卻屢見不鮮。
法律體系的不健全無疑是造成此類現象的重要原因。除了加強立法外,還需要從經濟收益方面進行分析。是否可以考慮在當初高速公路建設之前就與投資方訂立合同,規定收益率,并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對其每年收支進行審計,當其收益達到當初訂立的收益之后便停止收費。此外,考慮到高速公路經營者可能因缺乏競爭等原因導致經營不善,長期無法收回成本與規定收益,在訂立條約時因設立相應的強制條款,在雙方可接受的范圍內規定最大收費年限,到期強制收回。這相當于變相給高速公路經營公司引入了競爭機制,防止消極經營情況的發生。
3.3高速公路虧損嚴重以及資金使用不公開
以2015年收費公路統計公報為例,收支平衡結果為負3187.3億元,而2013年度這個數字僅為負661億元。過兩年時間,收費公路虧損擴大了兩三倍?實際上,從2011年到2013年,收費公路的負債額度持續在增加,面對如此巨大的虧損數字,我們不禁要問,收的錢都去哪里了?但是對于“虧空”從何而來、具體每一條收費公路的收支情況如何、延長收費依據何在等問題,卻語焉不詳。而與此對應的另外一個現實是中國目前處于高速路迅速l展階段,公路負債額度還會增加。
收費公路虧損數據遭到輿論的強烈質疑――虧損原因是否透明?高速公路公司能否加強管理監督?普通大眾的懷疑聲音其實折射出了我國現在高數公路費用的不公開問題。以下一些建議或許可以幫助問題的解決。
政府收費公路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加強政府對收費公路資金使用、公路技術狀態和通行服務水平的監管;通過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經營者的權利義務,規范和限制特許經營行為。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年度通行費、年度還本付息、養護、運營管理、稅費等費用支出等信息。同時規定,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收費公路的審計監督,對瞞報虛報通行費收支和債務情況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另一方面,完善高速公路到期的退出機制,健全收費公路到期退出的審計、審查程序,并納入到人大的監督和審議范圍,防止退不退政府一家說了算。
加強社會監督,加強社會監督首要條件要信息公開,向社會公開收費公路的相關收費細節是大勢所趨,高速公路貸款數額多少,收費資金流向何處,已償還貸款多少,多久后將還清,都應該向社會公布,這也是落實政府信息公開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1]劉麗.高速公路對沿線業布局的影響[D].哈爾濱:哈爾濱工業大學碩士論文,2008.
[2]孫,李波.各地高速公路收費標準[N].山東商報,2014年3月5日.
[3]牛海榮,藍建中,劉卓.國外高速公路如何收費:美國收費路段不到1/10[OL].新華網,2012.
篇6
現實生活中,如果救護車為了執行緊急任務而需要通行高速公路,當地高速交警部門提前接到通知后,就會通知出口收費站打開通道,確保救護車不停車、不交費、快速通行。除此之外,救護車通行高速公路是需要交納通行費的。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五類可以免收通行費的車輛:
1、軍隊車輛;
2、武警部隊車輛;
3、公安機關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理突發事件的統一標志的制式警車;
4、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是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一切車輛;
篇7
第一條為了規范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維護轉讓方、受讓方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收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收費公路,是指按照《公路法》和《收費條例》規定,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收費公路包括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
政府還貸公路,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
經營性公路,是指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或者依法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收費公路。
(二)收費公路權益,是指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
(三)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是指收費公路建成通車后,轉讓方將其合法取得的收費公路權益有償轉讓給受讓方的交易活動。
轉讓方是指將合法取得的收費公路權益依法有償轉讓給受讓方的國內外經濟組織,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專門建設和管理政府還貸公路的法人組織和投資建設經營經營性公路的國內外經濟組織。
受讓方是指依法從轉讓方有償取得收費公路權益的國內外經濟組織。
第四條國家允許依法轉讓收費公路權益,同時對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進行嚴格控制。
國家在綜合考慮轉讓必要性、合理性、社會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礎上,嚴格限制政府還貸公路轉讓為經營性公路。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工作。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條件
第六條轉讓收費權的公路,應當符合《收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轉讓:
(一)長度小于1000米的二車道獨立橋梁和隧道;
(二)二級公路;
(三)收費時間已超過批準收費期限2/3。
第八條同一個收費公路項目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可以合并轉讓,也可以單獨轉讓。
第九條轉讓收費公路權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一個依法批準的收費公路項目分成若干段轉讓收費權;
(二)將收費公路權益項目與非收費公路權益項目捆綁轉讓;
(三)受讓方沒有全部承繼轉讓方原對政府和社會公眾承擔的責任、義務;
(四)將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無償劃轉給企業法人。
第十條轉讓尚未償清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收費公路權益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在申請轉讓審批前經原利用國外貸款審批部門同意。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受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在申請轉讓審批前將投資項目申請報告報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申請核準時應當同時提交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
第十一條轉讓公路收費權,應當征得下列利害關系人同意:
(一)該公路的債權人;
(二)該公路收費權的質權人;
(三)該公路的所有投資人;
(四)公路的投資建設合同和轉讓公路收費權合同中約定轉讓及再轉讓時要征得其同意的人。
第十二條公路收費權的受讓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企業所有者權益不低于受讓項目實際造價的35%;
(二)商業信譽良好,在經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獨轉讓公路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時,其受讓方應當具備的條件,按照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執行。
第十三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延長收費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0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還貸公路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5年。
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性公路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30年。
不得以轉讓公路收費權為由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
第三章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程序
第十四條轉讓公路收費權,在辦理轉讓審批前,轉讓方可以先向審批機關提出轉讓立項申請。
提出轉讓立項申請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讓收費權的公路概況,包括公路建設年限,技術等級和規模,投資來源和投資額,通車收費時間,近三年該收費公路的收支情況等;
(二)轉讓的原因和目的;
(三)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所得收入的投向;
(四)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
(五)轉讓尚未償清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收費公路權益的,出具原利用國外貸款審批部門的書面同意意見;
(六)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文件;
(七)經審計機關或者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告;
(八)首次轉讓公路收費權的,提供該收費公路竣工財務決算和竣工審計報告;
(九)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的,提供公司章程;
(十)再次轉讓公路收費權的,提供原轉讓協議;
(十一)審批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審批機關收到轉讓立項申請后,應當對申請轉讓的收費權是否符合轉讓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并出具轉讓立項審查意見。
轉讓立項審查意見可以作為轉讓方在作轉讓前期準備工作時證明擬轉讓的公路收費權符合轉讓條件的依據。
轉讓立項審查意見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第十六條轉讓下列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轉讓方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收費權價值進行評估:
(一)政府還貸公路;
(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
(三)使用國有資本金投資的公路。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是確定前款規定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轉讓最低成交價的依據。
轉讓方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報有關部門核準或者備案。
第十七條轉讓方按照第十六條規定進行收費權價值評估的,應當委托符合下列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產評估資質;
(二)評估機構的人員具備與公路收費權價值評估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三)評估機構和人員近三年未發生違規行為,未有違規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轉讓收費公路權益進行收費權價值評估,評估方法應當采用收益現值法,所涉及的收益期限由轉讓方與資產評估機構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內約定。
第十九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益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權益,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選擇受讓方。
第二十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招標投標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財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進行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招標的,轉讓方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招標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以及使用國有資本金投資的經營性公路權益進行招標的,應當實行有底價招標。其中轉讓收費權的招標底價不得低于有關部門核準或者確認的收費權價值評估價。
第二十三條轉讓方應當依法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年限、通車時間、技術等級和規模、投資來源和投資額、近年收支情況等;
(二)受讓方應當具備的條件及有關資格和資信要求。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的,應當要求受讓方承諾所成立的公路經營企業不對外提供擔保,包括為受讓方債務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承擔受讓方的債務;
(三)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轉讓金的支付形式、期限(最長不超過合同生效后6個月)及擔保要求;
(五)經營期間公路養護、綠化及水土保持要求;
(六)經營終結后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公路權益移交時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服務設施的標準;
(七)受讓方或其設立的公路經營企業破產,終止、解除轉讓協議的條件;
(八)政府終止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協議的條件;
(九)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及其送達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十)開標地點及開標和評標的時間安排;
(十一)評標標準、評標辦法、評標程序、確定廢標的因素;
(十二)簽訂的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三)職工安置方案;
(十四)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十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依法訂立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
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條款:
(一)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項目名稱和經營內容;
(三)經營范圍和轉讓期限;
(四)轉讓價格及支付價款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合同生效后6個月)和方式;
(五)有關資產交割事項;
(六)轉讓方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七)轉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九)公路養護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包括建立養護維修保證金等);
(十)經營風險的承擔責任;
(十一)公路養護責任;
(十二)公路移交的方式和時間;
(十三)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四)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五)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六)轉讓合同期滿后公路收費權的歸屬和移交事項;
(十七)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公路收費權益轉讓合同自公路收費權轉讓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轉讓國道(包括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下同)收費權,應當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應當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將公路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與公路收費權合并轉讓的,由具有審批公路收費權權限的審批機關批準。
單獨轉讓公路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的審批,按照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執行。
第二十七條申請轉讓公路收費權的,轉讓方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文件,內容應當包括:
(一)提出過立項申請的,需提交轉讓立項審查意見;未提出過立項申請的,需提交第十四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轉讓前期按照規定進行收費權價值評估的有關材料和資產評估報告的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等;
(三)轉讓前期招標投標情況和受讓方的確定情況;
(四)審計部門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受讓方上年度會計報告和受讓方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五)按照第十條規定辦理的相關手續和書面同意意見;
(六)轉讓收入的具體投向;
(七)公路收費權益管理情況;
(八)轉讓方、受讓方簽訂的公路收費權益轉讓合同;
(九)審批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審批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和相關規定的要求,辦理公路收費權轉讓審批。
審批機關在審查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申請時,應當綜合考慮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素。
同意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審批機關應當出具公路收費權轉讓批準文件。
第二十九條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轉讓公路收費權的,轉讓方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應當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意見、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文件和轉讓合同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公路收費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將批準文件抄送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轉讓方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四章轉讓收入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除用于償還公路建設貸款和有償集資款外,應當全部用于公路建設。任何單位不得將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用于公路建設以外的其他項目。
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除用于償還公路建設貸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設。
第三十三條轉讓全部由社會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由投資者自行決定轉讓收入使用方向。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投資者將這部分收入繼續投入公路建設項目。
第三十四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和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納入預算管理。轉讓方應當在取得上述轉讓收入的3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上繳財政。實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按照改革的相關規定執行。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轉讓收入納入當年財政收支預算,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后續管理及收回
第三十五條受讓方依法擁有轉讓期限內的公路收費權益,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仍歸國家所有。
第三十六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期限屆滿,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公路、公路附屬設施以及服務設施應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由國家無償收回,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期限未滿,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國家提前收回轉讓的收費公路權益的,接收收費公路權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受讓方補償。最高補償額按照原轉讓價格和提前收回的期限占原批準轉讓期限的比例計算確定。
第三十七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后,該公路路政管理的職責仍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第三十八條受讓方在依法取得收費公路權益后,依法成立的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要求,做好公路養護管理、綠化以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并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檢測、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公路技術狀況檢測報告。
第三十九條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接受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按要求實行聯網收費,并遵守路網的其他統一要求,及時提供統計資料和有關經營情況。
第四十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該收費公路的收費管理和養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期限屆滿前6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轉讓權益的收費公路進行鑒定和驗收。經鑒定和驗收,公路符合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的,公路經營企業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轉讓期限屆滿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公路移交手續;不符合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的,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進行養護,達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規定辦理公路移交手續。轉讓期限屆滿仍未達到要求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公路收費權,辦理公路移交手續,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護,養護費用由原公路經營企業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批準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按《收費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查處。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方應當通過招標選擇受讓方而未進行招標,或者招標的程序、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查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在對收費公路權益轉讓項目進行審計或者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出具的會計報告和評估報告嚴重失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收費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查處:
(一)轉讓方未將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和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全額繳入國庫的;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將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和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未用于償還貸款或者償還有償集資款及未用于公路建設,將轉讓收入挪作他用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受讓方未履行公路養護、綠化和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義務,按照《收費條例》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查處。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查處:
(一)不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出具審批意見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申請予以批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予以審批的;
(三)在受理、審查過程中,未向轉讓方一次告知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第四十八條審批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審批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查處。
第七章附則
篇8
從去年12月22日起,湖南長沙全面撤銷瀏陽、寧鄉、望城3個縣市境內4條二級公路的7個收費站。至此,長沙境內除高速公路收費站外,政府還貸公路收費站已全部撤銷。
而在長沙以外的全國大部分城市,收費公路仍是它們創收暴利的重要工具。一個被廣泛引用的數據是,全世界建有收費公路的國家和地區有40多個,建有收費公路14萬公里,其中約有10萬公里在中國。收費公路林立,正在制約中國經濟的發展。
全國有8萬多個收費站?
1984年年底,中國第一條收費公路――中山市張家邊進港公路宣告通車。從1998年至今,中國公路建設投資累計超過5.5萬億元,公路總里程由1997年年底的122.64萬公里增加到2009年年底的386.08萬公里;高速公路由4771公里增加到6.51萬公里,在世界上僅次于美國,位居第二。
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00年年底,中國收費公路年收費金額達460億元,收費站總數超3000個。但有網友在谷歌地圖里采用“省份名稱+收費站”作為關鍵詞搜出來的結果忙總得出中國大陸共有8.49萬個收費站。中國收費公路的數量還在增加,新建的高速公路幾乎清一色的是收費公路,公路的公益性特征大面積地被抹殺。
2007年2月,世界銀行研究報告稱,中國的高速公路通行費比發達國家的還要高。
與收費高相對應的是中國車主對通行費非常低的可承受性。考量車主對高速公路通行費的承受能力,世行引用了專業機構提出的指標――私人汽車行駛1600公里所付通行費在車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據此指標測算,在世界13個國家1600公里通行費占人均GDP的比例中,中國以超過2%的比例居首位,超過美國、日本、法國、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家。其中美國最低,不到0.3%。
在近年的中國十大暴利行業名單上,高速公路與房地產等行業比肩。1984年12月,國務院第54次辦公會議上將“貸款修路、收費還貸”作為促進公路事業發展的四項優惠政策之一。
貸款修路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政府貸款修路,一種是經營性貸款修路,對政府的貸款修路,在償還貸款以后,要停止收費。經營性貸款收費的公路規定是收費期限的規定。但公路法還有一個規定,對經營性公路首先要收回投資,另外有適當的回報。
雖然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曾有規定:“公路發展應當堅持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但現實情況完全是另一碼事。據統計,目前中國已建成高速公路的90%,一級公路的80%,二級公路的40%以上,都是收費公路;總里程超過10萬公里,占全世界收費公路總量的71%,收費站林立,成為公路的一大基本景觀。這也就是說,在中國,收費公路事實上已是公路的主體,傳統意義上的免費公路即使有,往往也是三、四級的低等級公路。
北方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幽深表示,作為現代經濟系統中最基本的基礎設施,公路價格上升或下降會發生乘數效應,公路使用成本越低,越能最大限度降低經濟系統運行成本,提高系統的經濟收益,這也是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將公路作為公共產品提供的深層原因所在。
王幽深說,美國的8.9萬公里高速公路,只有大約8000公里是收費路段,而且收費很低,在美國中西部地區,絕大多數公路甚至連收費站都沒有。
“在美國擁有的8.9萬公里高速公路中,只有大約8000公里是收費路段,而且收費很低。”
收費公路成地方政府壟斷收入
專家們認為,美國目前已建成的高速公路,基本靠的是政府稅收,而中國已建成的收費公路,則主要依靠貸款,因此中國公路收費站眾多是難免的。但如果說,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中國政府只有通過市場化融資,才能彌補政府提供公共產品能力不足問題的話,那么現在,中國政府已經開始具備這樣一種提供能力以后,公路建設仍然采取這種方式,所彌補的則不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能力的不足,而是變成了政府和個別部門借此獲取壟斷收入。
2008年2月27日,國家審計署公布了對北京、上海、遼寧、浙江等18個省市收費公路的審計調查結果報告。報告指出,截至2005年年底,遼寧、湖北等省市在100條(段)公路上違規設置收費站158個,違規收取通行費149億元。
香港有評論指出,收費公路現在已經變身為內地某些地方政府的印鈔機,設一道欄、宰一刀,獲取的通行費收入竟然高出投資成本數倍乃至十倍以上。交通部規定40公里設一收費站,但有些地方政府規定,高等級公路每20公里甚至更短路程就可設一個收費站,因此,許多地方就出現了收費站比服務站多、過路費比燃油費貴的現象。
更讓人費解的是,不少收費站收費年限遙遙無期,任意延長期限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北京到石家莊的京石高速公路一直是“問題公路”,截至2007年年初,京石高速公路在盈余近6億元后仍繼續收費,首都機場高速公路在過去17年里,更是創下投資12億、收費上百億的“奇跡”。兩條公路原本都是政府還貸路,中途被轉給了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收費期限也因此延長。而北京市審計局的一份報告顯示,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截至2004年12月已累計收費17億余元,事實上所有貸款2000年就已本息還清,到2004年年底已盈余5.85億元。
而事實上,對于高速公路的收費時間早有規定。2004年11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對收費公路的最長年限作出了具體規定: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1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區、市的政府還貸公路,最長不得超過20年;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區、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收費公路也同時衍生出一系列腐敗問題。轉讓、收費等一系列過程的暗箱操作,直接導致了收費公路大量成為地方政府和一些年受益集團牟利的工具。一些公路違規收費,公路轉讓經營權不規范,造成國有資產的重大損失。國家審計署曾披露,安徽省政府2003年以19億元的價格賤賣合肥至巢湖至蕪湖高速公路,兩年半后又違規以35.8億元回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幾十億元。
交通部門的委屈
然而,對于星羅棋布地設置收費站,交通主管部門似乎也有自己的苦衷。2006年河南省公路局通管處處長李平在一次交流會上曾這樣訴苦:“去年(2005年)河南省150多條干線公路收費站僅有51個完成了征收任務。按照干線公路收費比去年增長8%的目標計算,今年河南省的干線公路通行費收入還不夠償還貸款的利息。”
雖然,對交通部門這一訴苦的真實性,外界不乏質疑之聲――“到處都是收費站,每天都在不停地收錢,竟然還不夠還貸款的利息?”但有評論認為,這一現象的出現其實并不讓人意外,不過是長期以來“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模式下收費公路種種管理弊端的一種必然結果。
篇9
新華社發文稱,距離“奇葩議案”制造者鮮言被罰34.7億元僅僅一年,證監會近期將對廈門北八道集團開出56.7億元的天價罰單,刷新了鮮言保持的“紀錄”。在頻頻刷新的“史上之最”背后,2018年稽查執法利劍的指向已經明確,向市場釋放出嚴監管、防風險的強烈信號。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負責人田利輝表示,近年來,“史上最大罰單”的頻頻刷新彰顯了監管部門對市場影響惡劣案件從重處罰的決心。“無論是鮮言還是這次的北八道,監管部門都進行了頂格處罰。”
MSCI高管:若有中概股回歸A股 MSCI也會改變名單
3月28日,第七屆CFA中國投資峰會在北京舉行,MSCI亞太區執行董事暨中國區研究部主管魏震在會后接受鳳凰網財經采訪。離A股正式納入MSCI新興市場指數的時間,只有不到三個月了。魏震對鳳凰網財經表示,關于A股納入MSCI的過程和細節,MSCI一直和監管層保持溝通。談及日前熱議的中概股“回A”浪潮,魏震表示,如果有中概股企業回歸A股上市,MSCI的A股名單也會考慮改變。“MSCI有一套系統規則,如果(市場)改變了自然會反映到MSCI指數里面。”他說。與此同時,MSCI在企業評級出來之后也會跟企業溝通。魏震指出,MSCI的A股名單是不斷改變和更新的,而根據這個月的最新數據,去年年初宣布的“222只A股將納入MSCI”已經變成了236只A股將納入MSCI。
篇10
改革開放以來,正是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才推動了我國公路建設的快速發展。完成“十一五”公路發展的艱巨任務,仍然需要繼續推動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籌集更多的建設資金。因此,認真思考、總結、完善公路投融資體制,對公路建設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更快更好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公路建設投融資體制改革回顧
建國初期,公路建設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負責,中央政府負責國家干線公路的規劃與修建,地方政府負責本區域公路的規劃和修建。1958年,中央政府決定,除國防公路仍由中央政府專款投資建設外,將其他公路的建設與管理權全部下放到地方,中央政府基本建設中從此不再列公路建設項目,而改由地方政府計劃安排。
在計劃經濟體制之下,公路建設投資主體單一,政府是惟一的投資主體,而且中央政府把繁重的公路建設投資任務交給地方,地方政府由于財力有限,難以拿出充足的資金發展公路。公路建設長期落后于經濟發展,成為制約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運貨難、乘車難,運力與運輸要求的矛盾越來越突出。
改革開放后,隨著國民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各級政府把解決公路瓶頸制約問題放在突出位置,開始了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1984年,國務院作出允許貸款或集資修路收取車輛通行費(即“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決定。1997年頒布的《公路法》,以法律形式對政府收費還貸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收費公路及公路收費權轉讓作出了明確規定。
這些改革措施,極大地調動了各級政府加快公路建設的積極性,各地在實踐中創造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公路投融資方式,歸納起來大致有如下幾種:
1.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做項目業主,貸款修路、收費還貸。2.由各級政府集資修建收費路。3.利用國外政府和銀行貸款修路。4.鼓勵國內外各類經濟組織投資修建高等級公路,包括股份制、BOT方式等。5.出售現有收費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再投入新路建設,滾動發展。6.選擇經濟效益前景好的高等級公路,明晰產權,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發行股票,在金融市場融資。
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有力地推動了公路建設的快速發展。正是在這種新體制下,我國高速公路從無到有,迅速達到4.1萬公里,位居世界第二,發展速度令世界驚嘆。據交通部統計資料,“十五”期間我國累計完成交通固定資產投資2.23萬億元,超過建國后前51年完成投資的總和。道路客運量和貨運量分別占到綜合運輸方式的92%和72%,為國民經濟實現快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我國公路建設的實踐證明,改革開放以來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符合公路建設發展經濟規律,符合我國國情,改革的經驗值得充分肯定。
二、公路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在充分肯定我國公路建設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近年來對公路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也提出一些意見,主要是收費公路、收費站點過多,增加了運輸成本。對這一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目前我國已建成的收費公路約15萬公里左右,占全世界收費公路總量的70%。造成這一現狀的原因,各級政府財力不足是根本原因,但在具體操作上也存在對公路經濟學屬性認識偏差的問題。
1.公路是基礎產業,從本質上講是公共產品,絕大部分公路應由政府無償提供。公路建設資金需求巨大,政府財力無法滿足,但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公路發展要求迫切,各地運用“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在加快發展的同時,形成了較大數量的收費公路。這是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在加快公路發展中出現的情況。
2.從經濟規律看,由于存在道路級差效益,適度建設收費公路是符合公路經濟規律和公平原則的。美國、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發達國家也存在一定數量的收費公路。但發達國家在修建收費公路時,一般比較重視道路的級差效益,主張要提供與收費公路平行的不收費公路供公路用戶選擇,使用者可選擇是以支付公路通行費為代價來換取增加運輸量、降低運行成本、縮短運距、節約時間、減少交通擁擠等道路使用效益,還是以忍受不便為代價來換取在公路上免費通行的權利。我國在規劃、建設收費公路時,沒有充分考慮道路級差效益,常常出現多條收費公路并行現象,使人們有到處是收費路的感覺。
3.隨著公路的快速發展,人們對高等級公路的認識發生了變化。改革開放初期,公路嚴重匱乏,技術等級普遍偏低,很多地方為建成一條二級公路而歡欣鼓舞,人們把二級路收費視為理所當然。現在高速公路縱橫交錯,高速公路作為體現道路級差效益的高等級公路收費,人們從心理上是能夠接受的,但很多二級路在人們心目中已不再是當年的高等級公路,對其仍然收費就產生了質疑。
這些問題已引起高層決策部門的高度重視,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明確提出公路發展堅持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面對這些問題和情況,必須進一步完善公路投融資體制,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從而實現我國公路建設又快又好的發展。
三、幾點建議
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對收費公路作了明確界定:高速公路連續里程30公里以上、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中西部地區二級公路連續里程60公里以上。
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是符合我國公路發展階段性實際的,也是符合公路發展經濟規律的。但由于目前我國公路投融資體制還存在一些缺陷,特別是政府對公益性質的一般公路投資力度不夠,各級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門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很多困難。為此,對完善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如下:
1.國家財政應承擔起一般國道的投資責任。長期以來,國家基本不向一般國道建設投資,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資實施,這是造成一般國道收費站點多的主要原因。現在隨著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國家財力大大增強,中央財政對今后一般國道的建設和改擴建應承擔主要投資責任,以避免新設收費站點。
2.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財政性資金對公路建設的投資。要按照《公路法》規定,省道主要由省級政府投資,縣道由市、縣級政府投資,縣、鄉、村三級是鄉道、村道的投資主體。目前,各級財政對公路建設投資嚴重不足,地方公路建設主要靠養路費,而養路費顧名思義主要應是道路養護資金,而不是建設資金。各級財政從公共財政理念出發,應加大對公路建設的支出。養路費作為國家為公益事業發展而依法征收的稅費,要嚴格征管,不能挪用,也不宜為發展某個產業而減免,否則會對全社會的福利造成損失。
3.對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和中西部地區的二級公路,仍堅持投資主體多元化、項目業主多層化、籌資方式多樣化的改革方向,加大籌資力度,加快建設步伐。
4.由于公路所具有的巨大的外部經濟特性,各級政府要繼續從土地政策、稅收政策等方面給予公路建設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