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擔保書范文
時間:2023-03-18 06: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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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擔保人:(基本情況)
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擔保人愿做被擔保人的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做如下擔保:
一、擔保人負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二、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三、將擔保人定期(存折,現金______萬元)交你院作抵押,可從中支付一、二項所需費用。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擔保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例2:
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公司
地址:××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經理
被擔保人:××公司
地址:××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經理
擔保人就被擔保人訴××物業管理公司債務糾紛一案,對被擔保人所提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擔保內容如下:
擔保人愿以擔保人銀行帳戶內××萬元人民幣為被擔保人所提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提供經濟擔保,并保證,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全部損失,并承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擔保人:××公司
篇2
關鍵詞: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證書;保險
引言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法對其財產進行保全,但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即所謂的財產保全擔保。建立財產保全擔保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增加其申請成本,防止保全權利的濫用,并在保全措施有誤,對被申請人利益造成損害時,用擔保補償被申請人的損失,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實行過程中,傳統的財產保全擔保制度的弊端也顯而易見———它不僅大大提高了民事訴訟的成本,使得弱勢的當事人無法提出保全申請,甚至為對方當事人提供了轉移、隱匿財產的機會,大大削弱了財產保全的作用。在此情況下,銀行、保險,以及其他擔保企業紛紛加入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行列,通過出具銀行保函、責任保單和保證擔保等形式為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相較于其他擔保主體的擔保產品,保險公司推出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具有獨特之處。
一、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概述
(一)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我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發展始于2012年,由誠泰財產保險經中國保監會云南監管局批準進行創新試點經營,2015年之后平安保險先發,其他保險公司跟進,該保險產品逐漸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起來。尤其在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第七條規定明確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合法地位,進一步推動了國內該保險的發展。
(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作用和優勢責任保險實現訴訟財產保全擔保功能,主要體現在保單的保險責任上。以人保財險的保單條款為例,其保單責任表述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并經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直接經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可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以保全申請人因申請錯誤而產生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通過責任險特有的“替代性”,將申請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轉由保險人承擔。這樣既避免了申請人經濟賠償的損失,又保障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雖然在保險公司之前,銀行也通過保函提供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以及專業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服務,但這些擔保或只面向信用等級極高的大企業,或要求申請人在銀行有等量存款,或因擔保人自身償付能力有限,仍無法有效減輕大多數保全申請人的申請成本及風險。相形之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面向廣大申請人,門檻低,收取的保費具有杠桿作用,僅僅為保全金額(保額)的約千分之三,遠低于一般擔保企業的擔保服務費率。而且保險企業實力遠高于擔保公司,償付能力足,更有能力實現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因此更為法院青睞和接受。
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性質
在《規定》的第七條中,財產保全責任險被表述為針對財產保全的一種擔保方式。那么該險種是擔保嗎?對此學者們展開討論,并持有不同的觀點。意見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認為遵照《規定》的字面意思,財產保全責任險就是一種擔保,擔保人為保險公司;第二種則認為不應將責任險與擔保混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本質就是責任險,而非擔保。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一)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是典型的雙務性合同,而非保證擔保的單務性質所有的保險合同都是雙務性的,即一方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必然以某些權利作為對價。在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中,雙方就各自承擔的義務以及對應獲得的權利均做出了明確的約定。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承擔如實告知、繳納保費等義務,完整履行以上義務后可獲得出險后獲取保險金的權利;保險人在享有獲取保險費的權利同時,也應承擔及時簽發保單、及時提供理賠服務等義務。可見在這類雙務性合同中,權利和義務均規定明晰,用“適量的”義務交換“適量的”權利,凡未做約定,則不在權利或義務的范圍內。作為單務性合同的一種,保證擔保合同中沒有權利對價的硬性要求,表現為債權人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代價給保證人。這種“無償性”直接導致保證人責任的絕對性和無條件性,除了一般保證下的先訴抗辯權以外,保證人的抗辯權極其有限。
(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具有明確的保險標的和保險合同當事人簽訂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為保全申請人和保險公司,前者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該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則是申請人因申請錯誤而產生的對被申請人的賠償責任。從保險利益關系角度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障的是一種消極的財產利益,即被保險人因偶然事故(保全申請錯誤)發生所蒙受的經濟損失或利益損害(承擔對被申請人的賠償)。和擔保保證是債權人(被申請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合同有所區別的是,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保全申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在該責任保險合同下,被申請人并非合同當事人,而是以合同關系人的身份存在的。“關系”表現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直接保障對象為被保險人保全申請人,但通過保險人承擔其轉嫁的賠償責任,及時有效支付賠償,間接保障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運作原理不同于保證擔保保險的本質是風險的分散與轉嫁機制,其作用與功能正是本質的具體表現,被保險人和保單關系人都直接或間接獲得保險保障,人們常常將這種保障與保證擔保混淆起來。但從保單的簽訂目的出發,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簽訂目的并非一般保證擔保合同的保障債權,對投保人而言,其目的在于轉嫁可能的風險損失,而保險人簽訂的目的在于獲得風險的對價保費收入。結合該險種的具體操作看,該合同的主要作用是將被保險人(保全申請人)的賠償責任風險轉嫁給被保險人,并由此衍生出保障債權人(保全被申請人)權益的附屬作用。判定某種行為的法律屬性時,必須從主要功能出發,而非其附屬功能。i因此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法律屬性應為保險而非保證擔保。同時,在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中,保險人對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做出約定,從而確定轉嫁的風險額度。且保險人是在考慮相關法律規定、賠償限額/免賠額(率)、被保險人業務性質種類、同類業務歷史損失情況等因素基礎上,通過精算平衡對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概率測算費率。這和其他保險產品定價原理并無二致。提供保證的保證人雖然也可以獲得酬金,但該酬金并非根據風險因素精算得出的結果,很多情況下僅僅是債務人出于感激和友善支付的,和保費的性質截然不同。
三、保單擔保書的性質及引發的沖突
(一)保單擔保書的性質根據《規定》第七條,除保單外,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實務中該擔保書也被稱為保單保函。《規定》沒有對擔保書的內容做出要求,但一般以“**人民法院”為抬頭,強調保險公司對財產保全申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注明擔保期間,卻未寫明責任限額。從形式上看,擔保書專門向法院而非投保人、被保險人出具,并在出具時附上相關的保單、保險條款、保費支付憑證等。同時,根據接受法院的要求,保險公司在制作保單保函時一般使用“擔保”字樣,實際上法院方也多將其視為一種保證擔保。
(二)保單擔保書與責任保險保單間的沖突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另外提供保單擔保書的初衷在于進一步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防止保險公司不賠的情況出現。但擔保書的擔保性質顯然與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保險性質不同,并由此引發一系列沖突。1.法律關系上的沖突根據保單擔保書的約定,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這說明只要債務人(保全申請人)在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保全被申請人、法院)就可以要求保證人(保險公司)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在原有的責任保險模式下,法院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系人,發生訴訟保全事故時,應先確認被保險人(保全申請人)的侵權責任,再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賠償。2.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沖突現有的保單擔保書并不對保險公司擔保的責任限額做出約定,有的法院甚至要求保險公司將原先寫明的責任限額去除,并在保函中寫明“本擔保函與保險單不一致的,以本擔保函為準”字樣。這導致原責任保險保單中約定的賠償限額無效,保險公司要對可能發生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承擔的風險大大增加。可見,保單擔保書與責任保險法律屬性的沖突,使得簽訂的責任保險合同價值下降,造成保險公司責任約定不明,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作用也因此下降。
四、對策建議
(一)去除保單擔保書環節,落實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地位和作用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當事人義務等事項做出明確規定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保單擔保書尚未有全國范圍統一的標準格式。這造成保單擔保書條款內容因地而異,其中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的承諾更與原責任險保單免責條款和賠償限額沖突,不僅引發保險公司超業務范圍經營的爭議,更帶來了償付能力監管難題,最終影響到整個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健康發展。可見,保單擔保書的存在有畫蛇添足之嫌,與其用擔保書強化保險公司兌現承諾,不如直接去除擔保書,減少對原有責任保險法律關系的干預,完善保單內容,如合同的解除權等,落實其地位與作用。
(二)完善法律法規,進一步確認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法律屬性對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法律屬性的爭議,以及出具擔保書的做法,是由最高法《規定》第七條引發和確定的。實踐證明,該條規定存在定位不明和與先行法律沖突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法律屬性為保險,客觀認識保險的作用和局限性,增加保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管理手段,從而健全整個訴訟保全風險管理體系。
篇3
從普遍情況而言,簽訂擔保書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正式、規范的擔保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抵押擔保書格式。歡迎大家閱讀,供大家參考。
抵押擔保書格式1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權人):
根據《擔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就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事宜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現簽訂合同如下:
一、抵押宗地基本情況
本宗地座落于鎮(鄉)村(集鎮、社區)
街號,甲方于年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證號為:公用()字第號。登記土地使用權面積為m2,用途為,使用年限為年,使用終止日期為年月日。本宗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占地面積為m2,建筑面積為m2。
二、抵押貸款情況
本宗地土地使用權評估價額為人民幣元,抵押金額為人民幣元,欠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元,抵押期限為年,(抵押期限以抵押登記的批準之日起計算)。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1、抵押合同簽訂后15日內,甲、乙雙方須共同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登記,未經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
2、甲方在抵押期間有權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
3、甲方在抵押期間應保護好抵押物,保證抵押物不受毀損。
4、甲方應在抵押期限內歸還貸款本息。
貸款本息歸還后,甲、乙雙方應共同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注銷登記。
四、違約責任
1、甲方擅自將抵押物轉讓、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處分時,其行為無效。
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抵押金額%的違約金。
2、由甲方因隱瞞抵押物的共有、爭議、查封、扣留或已經設定過抵押等情況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責任。
3、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發生毀損,導致土地價值減少甚至破壞,乙方可要求甲主恢復土地的原價值或賠償損失。
4、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期間宣告解散、破產時,乙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由甲方交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乙方有優先受償權。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五、其它
1、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隨之抵押。
2、本合同自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批準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用于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
4、抵押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按《合同法》處理。
抵押擔保書格式2借款人: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質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借款,經出質人質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___結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提款和還款
1.分期提款、還款計劃:
2.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
在本合同期限內,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憑證為準。
4.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
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
第三條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于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第四條質押內容
出質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動產、權利(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出質給貸款人,主動質押擔保內容如下:
1.質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質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
3.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萬元,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___萬元。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質物未設定其他擔保,所有權無爭議。
5.出質人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將質物移交貸款人占有,質物的權利證書和相關文件一并移交貸款人保管,質押期間,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
貸款人為安全、方便也可將質物委托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保管。
6.質押財產在質押擔保期間,由質押人辦理財產保險,保險單由貸款人保存,如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保險理賠款應作為出質財產較貸款人存入專戶或用于提前清償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
7.按擔保法規定,應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的,出質人應按規定向有權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和其他法定出質手續,所登記質押權存續時間,應與質押擔保期間一致。
8.未經貸款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而取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或價款,應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9.質物的保險、鑒定、運輸、保管、評估、登記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10.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11.貸款人按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時,有權按第四條第11款規定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2.當出質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債權。
13.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條款的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4.出質人應予賠償因其自身過失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
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
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于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落實債務;
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擔保政策性貸款得安全。
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
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
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出質人同意后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
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其他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出質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簽約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抵押擔保書格式3抵押權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大廈(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與____________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簽訂協議書一份,規定浙江_________有限公司將2萬平方米_________山莊用地退還給____________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______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愿補償500萬元人民幣給浙江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杭州_________大廈愿為____________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按協議規定的期限支付補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簽訂如下抵押協議:
第一條、抵押擔保的債權
乙方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方與______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規定的大____________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應支付的_________萬元補償款,其支付期限分別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萬元。
第二條、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____市_________路、號的_______________大廈的房產作___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的抵押擔保,該房產面積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屬框架結構,屬乙方所有,其房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__。
第三條、雙方同意抵押擔保的范圍與____________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范圍相同,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四條、抵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產。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為并有權要求再提供擔保。
第五條、本抵押協議簽訂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抵押房產的
的房地產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號,由甲方負責辦理抵押物
的評估并向有關登記相關辦理抵押物登記,評估費和抵押物登記費用雙方各半承擔。
第六條、因本抵押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送有關機關登記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大廈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抵押擔保書格式4同意抵押擔保承諾書
黑水縣農村信用合作社:
我叫王基保(身份證號碼;513228197003111411),男,現年44歲,四川省黑水縣維古鄉維漁村,未婚,澤郎于2014年3月12日向貴社申請借款40萬,(大寫;肆拾萬元整)借款期限6個月,用途是購買牦牛。我愿意在蘆花信用社存款定期存折第一張10萬元整(大寫;壹拾萬元整)賬號;8832013003529303,和第二張定期存折20萬元整,(大寫;貳拾萬元整)賬號;8832003000743274,為澤郎在黑水縣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作抵押擔保,如澤郎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本息,貴社有權處理我所抵押的存款存折來歸還該筆借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及其他費用。
同意抵押人:
篇4
法定代表人:萬千里,該公司經理。
委托人:趙偉光,北京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孫洪池,天津凱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市國際信托投資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長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侯維民、李思杰,該公司信貸部職員。
原審被告:廣州國際信托投資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智,該公司董事長。
案情介紹
上訴人廣州國信物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物業)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國投)、原審被告廣州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國投)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查明:1997年10月15日,天津國投與廣州物業簽訂了金字97041號信托資金貸款合同。約定:天津國投提供信托資金貸款人民幣3650萬元給廣州物業作為流動資金專項用途。期限6個月,自1997年10月29日至1998年4月29日,年利率10.098%。如廣州物業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歸還借款時,天津國投有權向廣州物業存款帳戶收取借款。逾期歸還借款,按逾期天數和借款合同規定的利率,另加收20%的罰息;如逾期超過3個月,則按貸款利率加收50%的罰息。廣州國投對該合同出具了不可撤銷擔保書,承諾對借款人無論任何原因未能按期支付貸款本金、利息和應支付的罰金時,無條件向天津國投代為支付。同日,天津國投與廣州物業又簽訂了一份信托存款協議,約定:廣州物業將人民幣1650萬元存入天津國投,存款期限6個月,自1997年10月29日至1998年4月29日,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即年息為1.98%,存款期限內廣州物業不能動用該筆存款,期滿由廣州物業委托天津國投支取并用于還款。
上述兩個合同簽訂后,天津國投依約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向廣州物業貸款人民幣3650萬元。合同到期后,廣州物業于1998年4月29日償還本金1650萬元,并付清了本金3650萬元截止到1998年3月20日的利息,余款至今未付。廣州國投亦未履行擔保義務,天津國投為索要上述款項及追款所支出的費用,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廣州物業歸還尚欠貸款本息22121042元,廣州國投對廣州物業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并承擔訴訟費用。
審判結果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天津國投與廣州物業簽訂的信托投資貸款合同,是在雙方平等的基礎上自愿簽訂的,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州物業未按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貸款合同中違約責任部分關于逾期還款超過3個月則按貸款利率加收50%利息的約定,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逾期償還貸款罰息為日利率萬分之四的規定,故應按日萬分之四計付罰息。廣州國投出具連帶責任擔保書意思表示真實,應認定有效,未按擔保書約定履行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據此,該院判決:一、廣州物業給付天津國投貸款本金2000萬元,期內利息373230元,及相應罰息(1998年4月29日-1998年7月29日,按年利率12.118%計付,1998年7月29日至判決給付之日,按日利率萬分之四計付);二、廣州國投對上述事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三、上述給付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逾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四、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0615元,保全費111120元,由廣州物業和廣州國投各負擔115867.5元。
廣州物業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本案的貸款合同本金實際上是2000萬元,1650萬元在天津國投自己的帳上沒有動,但利息是按3650萬元支付的,應該將貸款合同和存款合同聯系起來看,存款是貸款的一個附加條件,這是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另外,貸款合同中關于罰息的約定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應予以改判。天津國投答辯稱:兩個合同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很可能貸款3650萬元,但僅用2000萬元,剩下1650萬元暫時不用,存放我司,隨時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另查明:天津國投于1997年10月29日實際向廣州物業放貸2000萬元,另1650萬元仍留在天津國投。1998年3月20日,廣州物業按3650萬元貸款標的支付合同期內利息1330824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貸款合同,是在雙方平等的基礎上自愿協商簽訂的,除罰息的約定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應認定無效外,其余條款不違反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應認定其合法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天又簽訂了存款合同,雖約定廣州物業將1650萬元直接存入天津國投,實際上廣州物業并沒有款項存入天津國投,而是由天津國投將貸款3650萬元中的1650萬元直接扣留,天津國投只放貸2000萬元給廣州物業,但收取3650萬元的貸款利息。雙方簽訂存款合同的意圖是為了使天津國投獲取活期存款利息和貸款利息的差額,用以提高前述2000萬元的貸款利息,其行為是為了規避法律規定,依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應認定其無效。對該無效存款合同,雙方均有責任。由于貸款合同的實際放貸是2000萬元,因此合同期內的利息應按2000萬元本金計算,廣州物業已經支付的合同期內利息的超出部分,應充抵實際貸款的本金。廣州物業關于存款合同是一種規避法律行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廣州國投為本案貸款合同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書,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保證,依照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廣州國投應對廣州物業的本案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原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對適用逾期罰息的計算標準欠妥,應予適當變更。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1998)高經一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三、四項;
篇5
1、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國籍、委托書、親屬關系婚姻狀況、未受或受過刑事處分,收費10元;
2、證明遺贈撫養協議,收費10~50元; 3、證明印鑒屬實,證明副本、節本、譯本與原本相符、證明影印件與原件相符,收費5元; 4、證明遺囑、遺贈、證明產權、證明查無檔案記載,收費10元;
5、證明法人資格、收養、財產分割、證明產品抽樣檢測,收費10~30元;
6、證明擔保書、證明公司章程、資信情況等有關文書,收費50~200元;
7、證明商標注冊,收費50元;
8、證明勞動保險金、養老金、子女助學金的,每件收費5元;
9、證明招標、拍賣、開獎、收費100~150元;
10、證明勞務合同,收費5元;
11、起草、修改合同文本,收費5~20元;
12、證明股票、房屋轉讓、買賣、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按股票面額或房價的千分之三收費,但最低收費不得低于10元;
13、證明財產繼承、贈與:
接受益人收金額總數收費
(1)不滿1萬元的,按1%收費,但最低收費10元;
(2)1萬元以上的,按2%收費。
14、證明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按債務總金額的千分之三收費,原債權文書經過公證的,按千分之一收費,最低收費10元。
15、翻譯,每千字15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
外文打字,每千字2元。
外文校對,每千字5元。
16、保管遺囑或其他文件、證據保全,收費5~10元。
17、已受理的立卷中途撤回的,收費2~5元;
18、證明經濟合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1)標的總額不滿10萬元的,收費10~50元;
(2)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收費100元;
(3)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收費300元;
(4)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收費600元;
(5)2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收費1000元;
(6)30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的,收費2000元;
(7)400萬元以上的,收費3000元。
篇6
一、關于總則部分的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第二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第十條、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關于保證部分的解釋
第十三條、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十六條、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條、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第二十六條、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第三十七條、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第三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四十三條、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四十四條、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第四十五條、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三、關于抵押部分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條、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第四十九條、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條、以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的,抵押財產的范圍應當以登記的財產為準。抵押財產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時予以確定。
第五十一條、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第五十三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條、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第五十六條、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詞芮宄ナ保盅何锏乃腥ㄗ莆ㄈ慫械哪諶菸扌А8媚諶蕕奈扌Р揮跋斕盅裹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詞芮宄ナ保盅喝ㄈ撕偷盅喝絲梢孕橐緣盅何镎奐廴〉玫盅何鎩5牽鷙λ承蛟諍蟮牡1N鍶ㄈ撕推淥ㄈ死嫻模嗣穹ㄔ嚎梢允視曼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
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抵押物進行連續登記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記的日期,視為抵押登記的日期,并依此確定抵押權的順序。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十條、以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不動產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登記部門未作規定,當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登記的效力。
第六十一條、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六十二條、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第六十三條、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第六十四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收取孳息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第六十五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第六十六條、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詞槊娓嬤兇餿爍貌撇訓盅旱模盅喝碩猿鱟獾盅何鐫斐沙兇餿說乃鶚С械E獬ピ鶉危蝗綣盅喝艘咽槊娓嬤兇餿爍貌撇訓盅旱模盅喝ㄊ迪衷斐沙兇餿說乃鶚В沙兇餿俗砸殉械!Ⅻbr>
第六十七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第六十九條、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第七十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遭到拒絕時,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提前行使抵押權。
第七十一條、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第七十二條、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十三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低于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的,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余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十四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第七十五條、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七十六條、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第七十七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第七十八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順序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序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第八十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八十一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
第八十二條、當事人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額、最高額抵押期間進行變更,以其變更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十三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在特定后,債權已屆清償期的,最高額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
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四、關于質押部分的解釋
(一)動產質押
第八十四條、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篇7
[關鍵詞]非理性 納稅義務前置 稅收法律關系
“非理性”這個術語,通常有“為理性所不能理解、用邏輯思維所不能描述的”等涵義,用在本篇文章當中,主要用來概括闡釋稅務行政復議制度中納稅義務前置的不合理性。
一、稅務行政復議納稅義務前置的“非理性”分析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對于這一款規定,學界通稱為“稅務行政復議納稅義務前置” 。從《稅收征管法》實施以來的實際情況來看,納稅義務前置的規定能夠有效地防止納稅人以申請復議為由,延期繳納稅款的情形出現,從而有力地保障稅款的及時入庫。但同時應當指出的是,該規定限制了納稅人訴權的有效行使,侵害了納稅人可自由選擇法律救濟途徑的權利。
江蘇省鹽城市地稅稽查局于2001年7月對某實業公司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認為該公司少繳稅款及滯納金1296萬元。該公司不服,向鹽城市地稅局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和財產擔保書。9月21日鹽城市地稅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理由是: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規定,該實業公司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決定完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實業公司則認為市地稅稽查局曾于99年12月1日將該公司121.95畝土地進行了查封,現其以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土地作為擔保財產,事實上已成就了復議的前提條件。因此實業公司對市地稅局不予受理的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查認為,鹽城市地稅局對實業公司申請復議的條件未進行實質性審查,即裁定不予受理顯屬不當,故撤銷了地稅局的不予受理決定。2003年2月,實業公司向鹽城市地稅局重新提起復議申請,該地稅局于2月13日作出了受理復議決定書,并對實業公司被查封的土地進行了估價。后市地稅局向實業公司發出通知,告知實業公司被查封的土地價值不足繳納相應稅款,要求其另行解繳或提供擔保。實業公司對此提出異議,認為稅款已經解繳是經過法院認定的。5月9日,市地稅局以實業公司的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作出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實業公司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市地稅稽查局撤銷原稅務處理決定。法院經審查后,以實業公司復議程序未前置,不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
在本案中,原告某實業公司先后經過兩次復議,四次訴訟,所反映出來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稅收征管法》中有關稅務行政復議納稅義務前置的規定不合理。
首先,納稅義務前置的規定變相地剝奪了部分納稅人的申訴權。根據調查,現階段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多數發生在稅收檢查環節。按現行的稽查規定,稅務機關三至五年對納稅人進行一次納稅檢查。由于時間長,將幾年的少繳稅款及滯納金在短期內補繳入庫,這對補稅少,經濟效益好的納稅人來說是無所謂;但對補繳稅額大,經濟效益處在不佳階段和有特殊情況的納稅人來說,如果在限期內無錢繳納,或是雖有繳款能力,但在限期內不能全部繳清,由于受到納稅義務前置這一條件的制約,就無權申請行政復議。《稅收征管法》在2001年進行修訂時雖然已經增加納稅人可以選擇以提供相應擔保的形式來滿足復議提起的條件的規定,但不影響稅務機關在復議期間執行作為復議對象的行政行為,因此申請人可能仍然需要繳納相應的稅款 。這實際上是變相剝奪了處于弱勢的納稅人的申訴權,無形中損害了納稅人的利益。
其次,納稅義務前置的規定違反了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所謂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由稅法調整而形成的,在稅收活動中各方主體之間發生的具有權利和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現代研究稅收法律性質的“稅收債務關系說” 把稅收法律關系定性為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國家和納稅人之間是法律上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關系,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這一理論,稅收法律關系不可避免地體現社會契約理論的精神,國家征稅是以人民同意為前提,人民交稅是為了從國家那里得到公共產品,因此,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國家與納稅人,納稅機關與納稅人之間在憲法層次上是平等的 。具體到稅收行政復議中,納稅人與國家之間形成的是稅收救濟法律關系,它也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一種,其平等性毋庸置疑。而規定納稅義務前置作為行政救濟權的前提,顯然違背了這種平等性,使納稅人處于不利地位,不僅容易挫傷納稅人的納稅積極性,也不利于納稅人權利保護意識的培養,更不利于依法治稅目標的實現 。
再者,納稅義務前置的規定有悖于憲法救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依照《憲法》關于公民救濟權的這一規定,任何法律法規都無權對公民正當行使救濟權設置障礙,也并不存在原告在前必須履行何種義務的說法。隨著市民社會逐漸從政治國家中分離出來,公權力尊重私權利成為民主和法制的一大要求,因此,公權力并不具有當然超越、侵害私權利的特權。而稅務行政復議納稅義務前置這種“先清債后說理”的做法,顯然不符合憲法關于行政文明、民主和法制的要求。
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按照國際慣例,就納稅人的申訴救濟權而言,大多數OECD國家并沒有要求在案件未決之前需要先行繳清稅款 。而稅務機關運作不力的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則常常要求支付未決案件的稅款,以防止納稅人以輕率的訴訟濫用這一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筆者認為,有必要借鑒稅收法制先進國家有關稅收行政復議的相關規定來完善我國稅收程序中納稅人權益的保護,同時也可以促進稅務機關提高稅收運作效率。
在意大利,發生稅務爭議的上訴體制分為三級。首先是稅務委員會,然后是接受上訴的地區法院(the courts of appeals),最高一級是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cassation) 。意大利稅法規定,納稅人不服征稅決定,可以上一級稅務委員會申訴,以及稅務委員會作出復議決定后,納稅人繳納的稅款應達到復議決定的一半。納稅人如果不服一級稅務委員會的復議決定,可以向二級稅收委員會提出復議。二級稅收委員會的復議決定一經作出,納稅人必須支付該復議決定所確定稅額的2/3,而全部稅款的繳納則有中央稅收委員會或上訴法院確定 。
在美國,納稅人與國內收入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的納稅爭議可以向稅務法院、聯邦地方法院或索賠法院三類不同法院提出。聯邦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是專家,一般而言,它們會傾向于支持納稅人,但是訴訟人會認為在聯邦地方法院提訟要承擔相應風險,因為,在聯邦地方法院或索賠法院,納稅人必須首先支付爭議中的稅款。而納稅人通過稅務法院提出上訴,則不必預先支付有爭議的稅款 。美國稅務法院是一個由稅務方面的專家組成的專門法院,法官也很懂稅收。他們不會被復雜的案情所困擾,也不會被納稅人避稅的辯詞所打動,他們總是努力維護稅制的完整性。稅務法院受理案件不以解繳稅款為前提,但對其作出的判決不得上訴。
同屬于英美法系的加拿大對此持更加寬容的態度。加拿大的稅務訴訟由稅務法院管轄,其后可以向聯邦地區法院和最高法院上訴。在加拿大,允許納稅人在解決爭議和提訟期間延期納稅。《加拿大納稅人權利宣言》中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你有權扣留有爭議的稅額,直到我們的官員或法庭對你不利的決定。如果你向高一級法院上訴,可以提供保證金而不必支付該爭議數額。” 因此,其稅務申訴制度被稱為“世界上最通情達理又最容易被接受的制度之一” 。
三、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制度的修訂與完善
通過對國際上稅務行政復議納稅義務前置制度的分析,我們發現,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稅務行政復議納稅義務前置制度有兩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鑒:一是減半繳納稅款,如意大利;二是不必預繳稅款,如美國、加拿大。基于各國在行政機關內部自我審查配套制度的不同以及稅務機關專業能力高低的差別,我們在設計我國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時,應當充分考慮我們的制度環境。隨著納稅人自我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我們稅務機關的行政優益權 應該受到相應制約,而當務之急在于通過立法途徑,改革有關稅務行政復議納稅義務前置的不合理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參考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兩種做法,設計出符合我國國情相關規定。
首先,應當允許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爭議之時,在不能提供相應擔保的情況下,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達半數以上后,就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這一改革,主要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相關立法。臺灣地區的《稅捐稽征法》規定,納稅人對核定繳納稅款不服,只要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書繳納半數以上的稅款,并在納稅期限屆滿30日內提愿,稅務機關應當受理該訴愿,并暫緩移送法院強制之行 。
其次,對于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半數以上,也無能力提供相應擔保的納稅人,可以允許其向復議機關提交經濟困難說明,然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在收到上述納稅人的經濟困難說明后,必須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對其進行審查。這個期限不能太短也不能太長,筆者認為,參考我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應以60天為宜 。太短將增加復議機關的工作量,太長則會影響復議機關的工作效率。
據此,對于《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完整表述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半數以上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經濟困難者依法向復議機關提交經濟困難說明經復議機關審查屬實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稅法規定得越詳盡,漏洞就可能會越多” 。稅法上現行的納稅擔保、稅收保全、代位權、撤銷權、限制出境等規定已足以防范納稅人濫用稅務行政復議的救濟權而導致稅收流失的風險,試圖通過納稅義務前置來保證國家稅收收入不受影響而變相侵害納稅人的申訴救濟權的做法,既不合情理,又違背法理,改革迫在眉睫。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的發展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但要真正在全社會樹立起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意識,使納稅人權利真正成為基本人權,我們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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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來州市工商銀行是一家以存、貸款業務為主,結算、電子銀行、國際業務等新興業務并行發展的國有商業銀行,全行員工536人,轄13個支行,20個分理處,120個儲蓄網點,截止2003年12月末全行儲蓄存款5億,對公存款12億,貸款25億,信貸業務長期以來是該行的主營業務和傳統業務,信貸對來州市經濟建設與發展,扶持企業生產,繁榮和活躍商品流通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這25億貸款中不良貸款占比高達35%,信貸資產質量不高,信貸風險較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和阻礙了來州工行的健康良性運行。究其原因,本人認為主要是下列因素造成的:
1.1計劃經濟時期的歷史遺留問題
計劃經濟時期來州工行作為一家國有專業銀行,而不是國有商業銀行的定位,使得該行過多地承擔和充當了政府財政“金庫”的角色,政府直接干預,很多政策性貸款應運而生,來州工行從此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而這些政策性貸款90%已逾期。
1.2社會信用環境缺失
“人無信而不立”,長期以來來州市的不少企業和借款人無視自身信用,取得銀行貸款后,拒不歸還或久拖不還,全市還沒有建立起一個有效、充分、信息共享的信用監督懲罰機制。
1.3經濟資源缺乏,新增貸款的亮點有限
來州市經濟整體上比較落后,缺乏重大基礎產業和規模支柱工業為主要支撐的經濟發展基礎,傳統產業領域的優質客戶資源較為缺乏,信貸營銷空間有限,我市國有企業改制全面鋪開,企業改制所帶來的信貸資產保全、客戶主體變更分流和信貸市場的重新分割,給信貸工作增加了難度,不良資產顯得更加突出。
1.4銀行自身的問題
信貸人員是營銷、管理信貸業務的主要力量,無論是從當前信貸隊伍整體素質狀況,還是從適應信貸業務改革與發展的要求看,信貸隊伍的建設都亟待加強。部分信貸人員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不高,加之銀行內部監督獎懲機制尚未完全確立,從主觀上導致了信貸風險的出現。
1.5貸款結構不合理
流動資金貸款、項目貸款和房地產貸款構成了來州工行的三大貸款業務板塊,流動資金貸款占比高達80%,該種貸款期限只有一年以下(含一年),風險最難控制、質量最難保障、管理最難到位,企業資金一旦周轉不足,信貸風險極易顯現。
1.6貸款分類不科學
按貸款期限劃分的“一逾兩呆”分類方法,是來州工行的主要分類方法,按貸款質量劃分的“五級分類法”只是該行的輔助分類方法,很多實際上已無償還可能的貸款在“一逾兩呆”分類方法下卻顯示正常,而在五級分類法下不良貸款卻隱性化,由于適應國際慣例的五級分類法將逐步成為工行的主導分類方法,原來隱性化的不良貸款上升較快。
2.來州市工商銀行信貸風險防范和化解的對策
2.1抓住市場發展機遇,準確把握貸款投向
來州工行要根據國家、地方產業政策、市場發展前景、行業發展壯況,對不同行業、企業分類,如將其分為支持類、維持類、限制類、退出類。對以京福高速公路、東臨公路、交通建設、通信等基礎產業可予以支持,對經營無望,無資金流的企業應及時退出。
2.2建立科學高效的內部信貸管理機制
2.2.1強化信貸原則和貸款決策程序,建立貸款評估決策機制。要定期對企業資產和負債狀況、經營狀況以及償債能力等進行綜合評估,以此作為貸款的審查與批準的標準,嚴格掌握企業借款。
2.2.2堅持從制度入手,進一步提高決策水平,堅持依法管貸,依法維護債權安全和自身的合法權益。首先要加強對信貸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學習各種有關信貸、經濟方面的法律規定、條例,提高法律意識,從傳統的按習慣操作業務向依法管貸轉變。其次是要在實際工作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內容辦事,對各種貸款申請、借據、合同擔保書、抵押書等凡涉及法律明確規定的內容、條款要一絲不茍,堅持執行。既要依法規范自己的業務活動,也要依法規范客戶的各種行為。
2.2.3全面實行審貸分離和按貸款風險程度劃分信貸審批權限的分級審批制,充分發揮資產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集體決策作用,防止“一言堂”和“拍腦袋”決策,實行貸款簽批責任人制和崗位權責制約。應逐步建立以“權限管理、體制約束、風險度量”為核心,以企業凈資產或抵押為授信依據,充分運用量化指標預測和評估貸款風險,按風險度高低劃分審批權限,實施部門、崗位和程序三項制約信貸風險管理的方法,從而實現從“貸款審批權限下的數量管理”到“貸款風險界定貸款審批權的質量管理”的轉變。
2.2.4建立貸后稽核制度和信貸崗位離任審計制及崗位調換制,加強對信貸人員的管理,嚴防違規行為和工作疏忽現象發生。
2.2.5統一制訂信貸風險的衡量標準,使風險管理逐步實現科學化、規范化。統一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具體講應包括:企業法人代表個人資料,企業的信用狀況及有無違約記錄,企業的償債能力、成長能力、盈利能力,目前的生產經營狀況,企業財務管理狀況及有無違紀記錄,企業經營水平及市場發展前景等。一般說來,工行必須每一年或半年對現有信貸客戶進行一次信用等級評審,并對照原有評級進行調整。
2.2.6應大力推廣貸款五級分類法,以真實反映貸款質量,通過這一分類法對企業貸款進行監控。
2.2.7要在繼續強化一級法人制度的前提下,進一步完善內部授權制度.對各級機構、各個部門以及信貸工作人員,進行科學合理的授權,既要考慮充分調動各部門和個人的積極性,又要防止權力過大,尤其是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各部門、各崗位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和制度。
2.3轉變風險防范觀念,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規章制度
2.3.1建立以風險控制為目標,防范風險與轉化風險相結合的風險管理制度。借鑒西方銀行先進的風險控制方法和經驗,根據上述貸款風險衡量新標準,力爭使每一筆貸款都能置于銀行的風險監督之下,及早發現貸款風險發生的征兆,以便采取措施,控制風險。
2.3.2建立健全銀行信貸資產風險預警預報機制,加強對貸款風險的監測考核力度,認真做好企業信息反饋工作。來州工行要充分利用信貸管理系統和人民銀行的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建立企業檔案查詢系統,連續記錄企業基本生產經營情況、貸款使用情況、經濟效益情況,根據監測信息隨時進行電腦分析,及早發現風險苗頭,提出預警信息,采取防范化解風險的對策。
2.3.3建立信用風險評估機制。依據借款人的經濟實力、資產負債情況、管理層的管理水平及管理能力、經營業績、市場進入情況等確立企業風險等級,除對信用優良的企業可發放部分信用貸款外(應嚴格條件、逐步減少),其它均采取擔保、抵押貸款等方式。
2.3.4對歷史遺留問題,實行“新老劃斷,分類管理”。對過去的貸款,凡沒有辦理合法有效的抵(質)押或擔保手續的,要對照《擔保法》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努力把風險降到最低限度;對新發放貸款。要嚴格貸款管理與發放程序,明確第一責任人,實行“連帶責任制”與“永久責任制”,堅持誰調查誰負責,誰放款誰收回的原則,堅決卡住風險發生的源頭,抵(質)押、擔保手段是貸款重要的第二還款來源,故要嚴格評估其價值,防止人為因素,把風險消滅在萌芽之中。
2.3.5修訂、完善各項信貸管理制度,保證各項制度之間的協調、配合和制約,確保各項信貸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首先,從制度上完善信貸檔案管理。盡快制定、實施《信貸檔案管理實施辦法》,就信貸檔案的收集、交接、檢查進行明文規定,指派專人負責,并定期檢查、考核執行情況。對企業財務資料虛假問題,可以考慮建立“四相符審核”和“財務報表審計失實責任賠償制度”。具體來說,就是:一方面銀行本身對借款企業的總賬、明細賬、原始憑證和重要實物進行核對,做到“四相符”;另一方面可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合同,委托事務所對銀行貸款申請人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作為銀行審批貸款的依據,并同時在合同中規定,如因其報告不實而致使貸款損失,注冊會計師本人及其所在事務所負責全額賠償銀行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2.4建立風險轉化與保障機制,合理處理信貸風險
2.4.1建立信貸風險轉移機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方面可采取更換貸款方式的方法將風險轉移給借款人或擔保人;另一方面可由銀行和借款企業及其擔保企業分別向保險公司辦理資金和財產保險,對貸款發生風險時,由保險公司按投保情況給予經濟補償,從而實現風險轉移。此外還可以采取根據貸款性質將風險轉移給地方政府的方法。即根據貸款合同條款規定,凡由地方政府承諾的項目,當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債務時,地方政府要負責組織還款。
2.4.2建立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對企業原有的債務可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明確原有銀行債務的數額、承繼人、償還期以及償還方式,制定具體的償還計劃,督促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專戶儲存,建立貸款風險基金。
2.4.3采取份額分散、對象分散、期限分散、行業分散等方式,建立風險分散機制。份額分散,即對貸款額度巨大的資金項目。采取銀團貸款的方式。使來州工行只承擔有限份額。對象分散,即對某一客戶的貸款不能超過該行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要實行貸款最高限額管理制度,防止風險過于集中。期限分散,將貸款按一定比例分散到幾種期限不等的貸款中,通過長、中、短期貸款的互相搭配、協調運用,分散由時間因素而發生的風險。行業風險,指銀行根據經濟發展不同時期的需要適時地將貸款分散在不同行業,避免因個別行業的大起大落給銀行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2.5實施信貸審批人員專職化和專業化制度,完善經營人員激勵機制
2.5.1審批人員專職化。長期以來,來州工行并無專職的信貸審批人員。信貸審批人員往往是由有一定行政職務的行領導或部門領導擔任,審批人員不能將主要精力集中于審核分析,審批工作只是其繁瑣行政事務工作中的一個方面。參考西方一些商業銀行的工作方法,審批工作可由專職人員擔任,其根據自己的判斷,獨立地提出意見,僅對信貸項目負責。這一方式的優點在于,它迫使信貸審批人員把全部精力集中于信貸審批工作,深入分析每一個信貸項目,提出有價值的觀點。審批人員可由專人進行管理,并設審批會議制度對其表現進行評判。對審批人員的任職資格應有所規定,如一定的工作年限,一定的技術水平等等。但更為重要的是專職審批人這一制度本身產生的壓力與動力,可以有效提高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增量信貸資產的質量。
2.5.2審批人員專業化。要培養一批信貸工作經驗豐富,年富力強,懂財務、懂法律、懂管理、懂計算機的信貸人員,要逐步從“職務審貸“向“專家審貸”過渡。
2.5.3對信貸經營部門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防范風險并非對銀行信貸業務束手縛腳,而是要激勵為銀行效益努力工作的員工,約束損害銀行利益的做法。做到這一點,必須要激勵與處罰并重。對國有銀行而言,首先強調的是要加強激勵機制,提高開拓市場能力,使責任與利益二者緊密相聯,以增進經營人員在艱苦市場環境中積極開拓的動力,從信貸源頭降低風險。
2.5.4建立風險經理制度。在成熟市場經濟國家,風險經理在信貸管理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客戶經理必須與風險經理一起合作,才能最終決定一筆貸款的發放。風險經理根據銀行風險管理的需要,進行客戶的風險識別,決定貸款的授信、發放等等,其具備有“最后一只筆”和最后責任人的職能,處在屬于后臺部門的貸款審批中心。考慮到來州市工行目前的風險管理水平,若要實行風險經理制,必須要建立相關的考試和選拔“準入”制度,合理了界定風險經理和客戶經理之間的職責劃分,做到責、權、利相統一。
2.6完善對信貸企業的制度建設,實施銀企共擔信貸風險制度,從根本上降低信貸風險
2.6.1繼續堅持“區別對待,擇優抉擇”的原則,盤活貸款存量,優化貸款增量。來州工行對國有企業改革中的信貸風險要有一個認真、清醒、全面的認識,不能談虎色變,實行一刀切。要主動改進服務,主動送貸上門,大力支持和傾斜;對轉制后扭虧有望的企業,要積極推行“支幫促”活動,實行“一廠一策”;對資不抵債,長期虧損或扭虧無望的企業,鼓勵和促進其改制,把債務落實到新的經濟主體,明確承貸主體。要想方設法盤活現有信貸資產質量,嚴把新增信貸資產質量關,多渠道多方式提高資產質量,降低經營風險。
2.6.2實行企業與銀行信貸風險共擔制度,降低銀行信貸風險。(1)實行企業新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自籌資本金制度。凡企業新上固定資產項目,必須自籌30%~50%的資本金,并存入主辦銀行賬戶,實行監督。凡企業自籌資金未落實到位,有關部門不予立項,銀行不予申報項目,不予發放貸款支持。(2)實行企業貸款預交風險保證金制度。凡是企業從銀行取得貸款,應扣除10%~20%的補償性余額留存銀行。所謂補償性余額,即企業貸款時,銀行要求借款企業在銀行中保持按貸款限額或實際借款額一定百分比計算的最低存款額。通過補償性余額的留存,從企業角度來講,可以增進其信用意識及積極主動還款意識,提高償債能力;從銀行角度來講,可以降低風險,補償可能透支的貸款損失。
2.6.3進一步完善貸款證制度建設。貸款證是企業法人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資格證明書。貸款證的實施,增加了企業負債的透明度,有助于來州市工商銀行信貸決策,提高貸款的科學性,優化貸款結構。目前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入手:一是擴大發證對象,將目前單一的貸款證形式加以豐富;二是制定統一簡化的領證手續,延長貸款證使用年限;三是盡快實現貸款證管理的電子化。
2.7加強與政府的溝通,增強政府為銀行創造寬松環境的積極性,減少因政府行政干預而帶來的信貸風險
2.7.1針對不正當行政干預對國有商業銀行產生的種種不利影響,來州市工商銀行應加強宣傳,統一認識,理順與地方政府和銀行的關系。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標是發展地方經濟,而銀行資金也是用來支持國家與地方經濟建設的,二者的最終目標應該是一致的。來州工行應做好對地方政府的解釋工作,互相體諒,共同發展地方經濟。地方政府更要大力促使企業改革創新,增強企業自身活力和競爭實力,以保證償還貸款本息,真正減輕銀行負擔,為銀行創造寬松、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條件。當然,銀行在資金寬裕,不違背信貸政策的情況下,適當地對地方予以信貸傾斜,扶植一些地方優勢項目,如醫藥工業是我市重點發展的產業,以次促進地方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2.7.2密切與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法院、公安的聯系與合作,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借助媒體,對故意不還貸、賴貸、欠貸企業與個人保持威懾力和震懾作用,維護工行的合法權益。
2.8強化信貸業務的內部稽核工作。
2.8.1轉變稽核職能。稽核部門要將信貸工作的各個崗位、各個環節在執行規章制度方面的情況作為主要稽核對象,查驗信貸業務管理部門對業務操作崗位的檢查記錄。稽核的重點應放在合規性稽核、風險稽核和對主要經辦人員的責任稽核等方面,由事后稽核控制為主轉變為事前、事中、事后稽核相結合,并以事前預防性稽核、事中阻滯性稽核為主。
2.8.2配備高素質的稽核人員。
2.8.3切實提高稽核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來州市應使稽核部門享有足夠的權威,使其能在全行范圍內獨立地行使稽核職能,銀行的最高領導者必須對稽核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給予高度重視和優先處理。
3.結論
信貸風險是伴隨信貸業務而產生的,有信貸業務必然有信貸風險,來州市工商銀行應正視這一情況,直面風險防范與化解的困難,迎難而上,科學管理,規范運作,精密籌劃,大力處置不良貸款,將信貸風險消滅于萌芽之中,把風險給銀行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點。
致謝:本文在信息采集、定稿、寫作、打印過程中得到了張文、胡建軍兩位同志的熱忱幫助,對他們的辛勤勞動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
參考文獻:
[1]《商業銀行信貸》萬軍、劉清明、徐小平主編江西高校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
[2]信貸進與退的實踐思考李勤《中國城市金融》2003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