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公證書范文
時間:2023-04-02 06:15:0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親屬關系公證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號。
關系人: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號。
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號。
根據ХХ單位公務人員檔案記載(或向知情人ХХ核實),茲證明申請人ХХХ是關系人ХХХ的ХХ(關系稱謂);是關系人ХХХ的ХХ(關系稱謂)。申請人ХХХ是關系人ХХХ的ХХХ(關系稱謂),是關系人ХХХ的ХХ(關系稱謂)。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公證處
篇2
授權委托書的公證書
申請人:#單位名稱1#,#組織機構代碼1#,#營業執照號1#,住所地:#單位地址1#。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1#,男(女),公民身份號碼:#法定代表身份證號1#,職務:經理。
公證事項:授權委托
茲證明#單位名稱1#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1#于#申請日期#來到我處,在本公證員的面前,在前面的授權委托書上簽名并蓋章,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
ХХХ聲明書(委托書)公證書
ХХ字第ХХ號
茲證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號)于ХХ年Х月Х日來到我處[或在ХХХХ(地點名稱)],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ХХХ聲明書(委托書)上簽名(或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ХХ年Х月Х日
公證委托書怎么寫
委托人:xxxx,x,xxxx年xx月出生,住址:xxxxxx,公民身份號碼:xxxxx。
受托人:xxxx,x,xxxx年xx月出生,住址:xxxxxx,公民身份號碼:xxxxx。
委托人因工作關系本人不能親自到xxx公證處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故全權委托受托人持xxx
等證明材料辦理委托人與xxx是親屬關系公證的相關事宜。
受托人在授權范圍內所簽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認。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本委托系委托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委托人清楚其委托行為的法律性質及意義。
委托期限:辦畢上述事宜止。
篇3
關鍵詞:公證書;實際應用
中圖分類號:D91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1-0-01
建議一、親屬關系公證書格式正文部分的表述應更加精煉。親屬關系公證書從用途上說,主要用于公證當事人赴外國或港澳臺定居、探親、留學等?;蛟S編寫本格式的出發點是想讓使用方對公證書中的關系可以一目了然,所以格式正文部分在表述了申請人是關系人的xxx(稱謂)后,又反過來表述關系人是申請人的xxx(稱謂)。雖然注解4說明“此處表述由公證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除關系人系申請人父母雙方外,“此處可不做重復表述”,但我們知道,此項公證的主體是申請人,公證證明的也是申請人與關系人的關系,公證主體不應混淆,此其一。其二,既然已經證明申請人是關系人的兒子或女兒,那么即使是外國人也同樣應當知道此處表述的關系人與申請人的關系是非父既母。此處的表述明顯與中國人的語言習慣不符,屬于我們所說的嗦話,車轱轆話,因此,此處不應做重復表述。
建議二、《定式公證書格式使用指南》第24頁適用格式《承擔寄養責任聲明書》應表述為《承擔寄養保證書》。《公證規章匯編》2000年版第419頁-422頁收錄了《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轉發公安部六局關于受理、審批寄養外籍兒童問題的通知》(【88】司公字第97號)和《司法部公證司關于寄養外籍兒童有關公證問題的復函》(【89】司公字第9號)兩份辦理該公證業務的指導性文件。文件一的表述是“承擔寄養者的保證書要經公證機關公證”。文件二的表述是“承擔寄養者的保證書的四項內容均應由承擔寄養者本人所寫,公證處只證明其簽字屬實即可”。因此正確的表述應為《承擔寄養保證書》,而非《承擔寄養責任聲明書》。
建議三、定式公證書第21式婚姻狀況部分應保留結婚、離婚公證書格式。第21式包括未婚、離婚或喪偶后未再婚、初婚、再婚四種格式,無離婚公證書格式。近日,筆者受理了一件到加拿大使用的離婚公證申請,出具公證書時無定式格式可以參照,只能按定式公證書結構,即申請人基本情況,公證事項:離婚,正文部分按原離婚公證證詞進行表述。除缺項外,將結婚更改為已婚,并進一步將已婚又細分為初婚、再婚,關于此處的更改,筆者認為不妥。一方面人為的增加了辦證的難度和風險,公證員辦證時是否需要判斷當事人是初婚或是再婚?又如何去判明?僅憑當事人提交的結婚證、離婚證和當事人的陳述顯然是不夠的,那么又如何去核實?另一方面現實生活中將已婚分為初婚和再婚并無不妥,但是在司法文書中如此表述顯然欠缺科學依據,公證實踐中更是缺少操作性。因此,增加離婚公證書格式,并將已婚重新變回為結婚顯得非常有必要。
建議四、定式公證書格式應當適當減輕公證機構、公證員的風險責任。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使得公證告知責任義務加大加重。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定式公證書1-6式委托、聲明、贈與、受贈、遺囑、保證格式,在正文部分都做了相同的表述,既:“并表示知悉xx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公證當事人知悉其所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無外乎兩種途徑:一種是公證當事人在申請辦理公證前自行知曉,另一種就是辦理公證時通過公證員告知知曉。我們知道,公證告知是《公證法》規定的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法定義務,那么是不是履行了告知義務,公證當事人就知悉了其法律行為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了哪?顯然不是。因為這里還有一個告知是否充分、是否詳盡的問題,而這又恰恰是當事人可能糾結不清的問題,是公證當事人投訴、上訪的矛盾焦點所在。據筆者所知,為躲避風險,有的公證處將本應按實體出具的公證書轉為采用定式公證書三十四式,按證明簽字印鑒的方式辦理和出具公證書,這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公證員也是人,是人就有局限性,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覺。過高的要求不僅不現實,而且嚴重脫離實際。
篇4
你處一九八八年九月七日閩司證(88)036號《關于我國公民、印尼華僑為繼承印尼華僑在國內遺產申辦繼承權公證的請示》收悉。關于印尼華僑、華人為繼承在我國內遺產申辦有關公證書的問題,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并考慮到印尼與我國關系的特殊情況,現答復如下:
一、印尼華僑、華人繼承遺留在我國內的不動產,以及印尼華僑繼承住所在印尼的華僑遺留在我國內的動產,均應適用我國法律,由公證機關出具繼承權公證書。繼承人向我公證機關申辦繼承權公證書時,應提供印尼公證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如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等。這些證明如辦理印尼外交部和第三國認證有困難,可直接拿到國內使用,我公證機關在能夠辨認確實是印尼公證機關所出具的情況下,予以接受。
二、印尼華人繼承印尼華僑、華人在我國內的動產,以及印尼華僑繼承印尼華人在我國內的動產,被繼承人住所地在印尼,均應適用印尼法律,由印尼公證機關出具繼承權證明后,直接拿到我國內銀行等有關部門使用,我公證機關不宜為繼承人出具繼承權證明書。
篇5
關鍵詞:防范 繼承公證 風險
公民如果死亡,繼承人要想取得其遺產,登記部門會要求當事人去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后才給予辦理更名過戶手續,房產、銀行、證券交易所、工商行政等部門對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書是認可的,如中國人民銀行的《執行的若干規定》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建設部、司法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如果沒有公證,是不能進行更名過戶的,因此,公證機構應把這項業務做好,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辦理繼承公證程序相對比較復雜,有的當事人為達到其目的而設置許多陷阱,給公證人員辦理繼承公證帶來較大風險,如何防范辦理繼承公證存在的風險是每個公證人員面臨解決的問題。
一、繼承公證中存在的風險及產生的原因
一是有些公證員業務水平不高。不可否認有些公證員水平比有經驗的律師有過之而非不及,法律知識淵博,社會經驗豐富,辦證嚴謹。而有些公證員平時不愛學習,尤其是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知之甚少,以至于業務底蘊不足,不能向當事人詳細告知辦理公證事項的內容和辦理公證所要注意的問題,執行程序把關不嚴,責任心不強,該調查的沒調查,該取證的沒取證,該核實的沒核實,僅憑印象或經驗辦證,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證據的確鑿性不夠重視,僅憑當事人口說,一味相信當事人,更有甚者,與當事人串通一氣,故意造假,幫助當事人制作假證。
二是公證機構的核實方式落后。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證機構的核實方式比較落后,基本上還是通過到當事人的單位調查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的人事檔案,走訪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生前工作單位,來核實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有無遺囑、遺贈扶養協議?,F在結婚、離婚、死亡、出生都不需要通知單位,所以單位很難完全掌握職工的婚姻和親屬關系現況,至于有無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更難以核實,這就容易使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時難以完全查清被繼承人有無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和所有繼承人的詳細情況。
三是當事人誠信觀念缺失。這是造成繼承公證風險的主要原因,辦理繼承公證不僅需要當事人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的權屬證明,同時還需要被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全部到場,程序相對繁瑣,有的當事人感覺麻煩,出現做虛假證明的情況:有的被繼承人還活著,當事人提供死亡的假材料;有的繼承人已經死亡或者行動不便,卻找人冒名頂替;有的被繼承人已婚,卻出具其未婚證明;有的被繼承人有多個子女證明材料卻說只有一個子女或部分子女;有的單位不了解具體情況,礙于情面,只是根據當事人的述說而出具證明,有的直接在當事人提供的資料上蓋章。虛假證明可謂花樣百出,防不勝防,此類公證一旦被曝光,違法失信當事人可以用種種理由進行辯解,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也可以一推了之,媒體輿論的箭頭多指向公證機構、公證員,他們成為最終的受害者。《公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個條款在現實社會中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如何防范繼承公證存在的風險
面對難度越來越大、風險越來越高的繼承權公證,公證行業必須找出應對辦法,針對繼承公證存在的風險,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提高公證人員的業務能力。加大對公證人員的學習、培訓力度,定期舉辦公證人員培訓班,請有關專家對經常性和容易存在風險的公證業務進行分析和講解,公證人員自身要不斷加強學習,勤勉進取,努力鉆研,熟練掌握辦理繼承公證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公證人員之間要多相互交流辦證經驗,探討公證業務。另外公證人員要加強修養,培養良好的個人修養和品行,提高公證人員的業務水平和依法誠信執業的能力,努力做一名“堅持信念、精通業務、維護公平、恪守誠信”的公證人員。
二是提高公證人員的核實調查能力。核實能力的高低,直接關系著公證質量的高低,核實權未充分行使,沒有履行核實的義務,就難免會出現錯、假證,公證人員要熟練掌握各項與核實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公證主體、收集的材料、事實的真實性、是否具有法律意義等多方位多層面切實履行核實的程序,要能辨別常見證件的真偽,掌握核實書證、人證和詢問的技巧。公證處要加強硬件設施建設,引進虛假證件識別系統、攝像監控系統,對一些公證事項采取攝像、拍照、錄音措施,使不法當事人望而卻步,沒有空子可鉆。
篇6
我國的公證原來是指國家專設的公證處代表國家對民事法律關系依法進行的證明活動,即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2000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將施行《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從而推進公證機構向事業單位轉制。改革后的公證機構不再是行政機構,而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今后國家不再審批設立行政體制的公證機構。全國公證員考試也將由系統內部考試改為向全社會開放,由司法部統一組織實施。
(一) 公證處的設置
直轄市、縣(自治縣)、市設立公證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市轄區中可設立公證處。公證處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公證處設主任、副主任,由公證人擔任。公證人的條件與法官、檢察官的條件等同。
(二) 公證業務范圍
公證處的業務主要包括:
1、 證明民事法律行為;
如證明合同、委托、遺囑、贈與、財產分割、收養子女等。
2、 證明有民事法律意義的事實;
如證明出生、死亡、結婚、離婚、親屬關系、身份、學歷、經歷等。
3、 證明有民事法律意義的文書;
如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屬實,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等。
4、 證明債權文書的執行力;
如各種還款(物)協議,追償債款的借貸契約等的執行力。
5、 輔業務
如保全證據、保管遺囑或其他文件,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等。
實踐中的公證業務還包括辦理提存,開獎等公證。
(三) 公證的效力
公證書一般具有以下四種效力:
1、 證據效力
又稱證據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證明資格。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公證證明的除外?!?/p>
2、 執行效力
公證書的執行效力,是指它的強制執行力,目前只僅限于認為無疑義的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并非所有文書。經過公證處證明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按文書規定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 法律效力
公證書的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約束力,才受到國家的保護。如收養子女,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等行為。
4、 域外效力
即公證書在域外使用時發生法律上的效力。這是公證書本身所固有的法律上的效力和作用在域外的延伸。按照國際慣例,我國公民或法人發往域外使用的文書,經公證機關證明后,還須經外交部和各省、市、自治區外事辦公室或外國住華使、領館的認證,才能在國外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得使用國的承認。
(四) 公證程序
公證機關和公證當事人實施公證行為時應嚴格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 申請和受理
除遺囑和收養等公證事項必須由自己申辦外,公民或法人可以委托人申辦公證事項。申請應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公證應提交有關材料,如身份證、授權委托書、需要公證的文書,與公證事項有關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材料。公證處應對當事人的申請初步作出辦理決定,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
2、 審查
是公證工作的重要一環。公證處重點審查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等內容。
3、 出證
即對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公證由公證人出具公證證明。
4、 特別程序
指辦理某些特殊的公證事項所應遵循的程序,如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公證人須親臨現場,對真實、合法的應當場宣讀公證詞,并在7日內作出公證書發給當事人。
篇7
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證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財產享有繼承權的種法律行為。申辦繼承權公證有很多好處,它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財產糾紛的發生,維護社會和家庭的安定團結,對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的規定,繼承公證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公證機構和當事人,相應地,繼承公證中的證明主體同樣是公證機構和當事人。
一、繼承的形式
繼承的形式有兩種,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1.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份額所進行的繼承。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叫法定繼承人。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第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先由第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2.遺囑繼承。是指按照死者生前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所進行的繼承。我國公民可以立遺囑將自己擁有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自己擁有的財產贈送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當事人如何向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
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涉及到不動產的繼承;則應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辦。申請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1)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2)申請繼承的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明、銀行存折等。(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該證明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醫院或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繼承人已死亡,也應出具繼承人的死亡證明。(4)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和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如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社會關系證明等。(5)繼承人如果委托親友或機構申請公證時,就應向公證處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一般應經公證處公證;來自國外的委托書還必須經所在國公證人公證和我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
三、如何辦理繼承權公證
(一)做好與被繼承人有關的法律事實的認定
1 被繼承人的姓名、出生年月、生前住址、死亡及死亡的日期地點必須查清。被繼承人死亡是繼承人繼承的前提之,必須查清。認為只有公安局和醫院才有權確認自然人的死亡是十分片面的。根據法律規定和公證實踐,被繼承人的死亡事實可以依據以下種或幾種證據加以確認:(1)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2)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3)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4)公墓證;(5)死亡公證書;(6)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是界定遺產數量、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生效的重要事實。死亡日期根據上述死亡證明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地可以成為其主要動產的公證管轄地。被繼承人的死亡地點可以根據上述死亡證明確定。
2 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狀況。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的購置時間、憑證頒發時間以及財產的權利狀況。遺產在共有財產之中時,必須首先查明整個財產的購置時間(可依據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確定)、憑證頒發時間與被繼承人死亡時間之間的關系,把遺產和他人財產界定清楚,否則可能產生糾紛。但應當指出的是,被繼承人生前有無債務和欠繳的稅款,在實踐中公證處是難以查清的,除非繼承人主動、如實地告知。
3 做好與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有關的法律行為、法律文書的調查取證。
(二)做好與繼承人有關的被繼承人親屬法律關系的認定
此類調查取證的目的在于確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和其他受益人的范圍。廣義的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受遺贈人、轉受遺贈人。受益人包括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以及作為遺腹子的胎兒。應當注意的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也視為第順序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的親屬法律關系,可查閱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等辦法進行調查取證。重點調查以下幾個方面:(1)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2)有無非婚生子女;(3)事實收養關系的確定;(4)繼父母、繼子女之間扶養關系的確定;(5)喪偶兒媳對公、婆或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6)有無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7)遺囑繼承或遺贈附有義務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已經全面履行了義務;(8)繼承權以及受遺贈權的取消。
(三)辦理繼承權公證的途徑和方法
在實際辦證中大部分公證人員以“誰申請,誰舉證”作為公證工作中應當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但這并不排除公證處和公證人員依照職權進行的補充調查取證,而且實踐證明公證調查取證是繼承公證中的關鍵性環節,其本身就是公證人員進一步發現證據、審查證據的過程。
在繼承權公證日常業務中,經常使用的途徑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當事人談話筆錄。通過詢問當事人,以查明當事人及被繼承人的身份、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繼承人的死亡情況、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繼承人是否繼承的意思表示等。
(2)證人調查筆錄。通過詢問證人,以核實被繼承人的死亡情況、被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關系等。證人應當找不屬于繼承人或受益人的人,如可找被繼承人的同事、旁系親屬、鄰居等。
(3)單位書面證明。讓當事人提供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派出所、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醫院等機構出具的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等。(4)人事檔案摘記。通過到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查閱其檔案,以核實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關系等。
(5)電詁、傳真核實。通過電詁、傳真向
有關單位和個人核實被繼承人的死亡情況、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關系等,應當詳細制作電話記錄。
四、對繼承權公證的幾點想法
1 借鑒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盡快建立公證證據規則體系,以使繼承公證等公證調查取證程序更加嚴謹、更加統一。
2 在日常公證實際工作中,當涉及到需要核實被繼承人在外地的親屬關系時,為求簡便,大多采用向有關單位進行電話、傳真核實的方法,此種核實有些類似傳來證據,從證據可靠性來講,其證明力相對較弱。為彌補遠程通訊方式核實的不足,應當積極開展公證處之間的業務合作,加強委托公證調查取證工作。
3 對于當事人提供證據不足需要依靠證人證言和或電話核實定案的繼承公證案,或者當事人之間雖已發生爭議但共同選擇公證解決的繼承公證案,有條件的話,應盡量同時采用錄音、錄像工具尤其是數碼錄音機、數碼攝像機,以獲取實時記錄調查取證過程的視聽資料,佐證調查筆錄或電話記錄,使定案證據更加堅實有力。
4 通過立法,加大對作假證者的懲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因此,在法院進行民事審判時作偽證者,輕者要受到司法強制措施制裁,重者則可能構成偽證罪或包庇罪,難逃法律的嚴懲。但是,在辦理公證過程中提供偽證者卻是最“輕松”不過的,除了被公證處查出后拒絕公證外,無須承擔任何法律后果,甚至經常出現一些持偽證的不法之徒到各個公證處碰運氣,失敗了再嘗試的怪現象,這在繼承公證中也不罕見。
篇8
1、本人護照。
2、本人照片:兩張三個月內2寸白底彩色近照。
3、身份證復印件:雙面復印。
4、戶口本:全體家庭成員的戶口本復印件,包括戶主首頁(有同行家屬時)能體現關系的戶口本或親屬關系公證書。
5、名片:2張,所提供的地址、電話、姓名必須正確真實,可以聯系到本人,如有公司簡介也最好提供 (這個其實是不需要的,如果提供只能作為輔助材料提供,不影響簽證)。
6、簽證申請表:由申請人本人如實、完整填寫并簽名 另備個人簽名空白資料表1到2份,護照簽名必須與個人資料表簽名完全一致,日本使館非常注意簽名的正確性。
篇9
一、落實文明服務承諾,提高服務水平
為使公證處每一位公證員都能夠嚴格按照《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標準、以誠信為本,認真行使國家賦予的公證職能,不斷提高公證員道德修養和業務素質,以統一、標準、文明的職業作風奉獻于社會,以誠信、規范、高效的服務水平取信于人民。
一是公開辦事程序。先后制定并實行了以公開辦證程序、公開收費標準、接受當事人監督為主要內容的“兩公開一監督”制度,制成板塊標牌。印發了公證服務評議卡,設立了檢舉箱,向社會公布了監督電話,從與公證工作有密切聯系的人大、政協、法院等單位聘請了6名社會監督員,定期座談征求意見,每季度接受一次評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是規定辦證時限。先后印發了小冊子、宣傳紙等,向社會推出了服務承諾書,規定了服務時限。對材料齊全,內容真實合法的常規公證事項,在受理三日內出具公證書。對重大、疑難、復雜或必須調查的公證事項,在受理七日內出具公證書。
三是推行文明用語。實行首問責任制,接打電話和接待工作中使用文明用語,對來訪的當事人,熱情接待,微笑服務,克服和制止“冷、橫、硬、拖”的作風,做到“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要馬上辦,辦得好,不屬于自己職責的,要熱情提供指導和幫助,直到當事人滿意為止。認真解答群眾法律咨詢,對投訴事項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復。
二、轉變坐等辦證觀念,積極開展上門服務
為有效提高服務質量,在公開辦事程序、限時辦理公證、推行文明用語的同時,還改變服務方式,主動上門為群眾辦理公證。
一是主動提供上門服務。對當事人因困難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贈與、委托書、聲明書等公證事項,還指派公證員預約登門服務。對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批量公證事項,公證員還主動下鄉、進企、入戶,現場辦證,極大地方便了群眾。
二是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對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公證費用的當事人,不推、不拖、不等,在認真調查同時,積極為其提供公證法律援助。今年以來,先后為經濟困難企業和人個辦理公證45件,減免收費6萬多元。
三是建立節假日值班制度。除建立完善了公證審批、質量檢查、人員管理、質量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內部制度外,還建立了節假日值班制度,保證每天都有公證人員接待公證法律咨詢、辦理公證事項,并積極向群眾宣傳公證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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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部、省廳和**市司法局的統一要求要求和部署,從7月15日至9月15日,利用三個月的時間,我們組織全市公證人員認真開展了集中學習教育檢查活動,突出做到“四個強化”,通過學習教育、自查自糾,建章立制、嚴格檢查等措施,切實解決了我市公證處在執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我市公證隊伍中營造出了“嚴格程序、規范行為、優質高效、不出紕漏”的良好執業氛圍,這次學習教育整頓活動取得了預期效果?,F將活動的開展情況報告如下:
一、 強化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
為保證此次學習教育檢查活動分層次、有步驟地進行,真正取得實效,我們首先成立以局長劉作強同志為組長,分管局長和公證處主任為副組長,其它有關人員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對整個活動的組織領導和全面督查。根據煙臺市局通知要求,結合蓬萊實際,制定出了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對活動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重點檢查范圍、突出解決的問題、方法步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印制了配檔表,將活動內容和要求進一步細化,從而形成了主要領導重點抓、分管領導靠上抓、公證主任具體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氛圍,為保證整個學習教育活動取得良好效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強化學習教育,認真開展自查自糾
為使每一位公證員都能了解開展這次活動的重大意義,積極參與到活動中來,我們強化了學習教育。組織全體公證人員原原本本、認認真真地學習了煙臺市局下發的《關于在全市公證系統開展嚴格公證程序 規范執業行為 整頓公證法律服務市場集中學習教育檢查活動的通知》,使每一位公證員都明確了這次學習教育檢查的目標、任務和重點。同時,組織公證員認真學習《公證程序規則》、司法部《開獎公證細則(試行)》等業務文件,學習中,還結合市局下發的關于轉發省廳《〈關于轉發司法部關于“西安體彩假票案”等涉及公證嚴重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重點學習領會司法部和省廳通知,使公證員認識到嚴格公證程序、規范執業行為、整頓公證法律服務市場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引導公證員樹立質量是公證生命線的意識。在此基礎上,根據市局確定的重點檢查范圍和突出解決的問題,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組織公證處對2003年至2004年的出證公證卷宗共1320件進行了認真自查自糾,其中經濟類581件卷,包括經濟合同、抵押登記、保全證據、企業章程土地使用權拍賣現場公證等。民間類476件卷,包括委托書、贈與書、聲明書、遺產分割協議等。涉外類368件卷,包括親屬關系、未受刑事處分、出生和學歷等。自查過程中,每一位公證員都對自己所辦理的公證書分類進行了檢查,寫出了自查報告和辦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經過全面自查,沒有發現錯、假證和投訴、上訪現象,履約率達到98%以上。
三、強化建章立制,規范公證內部管理
雖然自查中沒有發現大的漏洞,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如遷就當事人,簡化辦證程序,造成卷宗材料不全和公證書格式不夠嚴格規范;談話筆錄過于簡單,有的調查材料不夠齊全;有少部分公證文書的裝訂順序沒按要求做等。對發現有問題和有瑕疵的公證書,及時進行了糾正和補救。為防止今后出現問題,針對在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中查出的問題,我們還指導公證處進一步健全完善具體工作標準、操作規程和質量監管方面的配套措施,一是制定了公證處內部業務流程,確定了辦理公證過程中申請、受理、審查、出證、送達五個步驟的具體內容,進一步嚴格辦證程序,做到依據不準不出證、事實不清不出證、材料不全不出證、未檢驗不出證,確保不出任何紕漏。二是落實了公證質量檢驗員到崗到位,確定一名專職公證質量檢驗員,每一份公證書須經質檢員檢查合格,才能出證,有效保證了公證書的質量。三是制定了公證處單項公證事項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預案,并作為一項制度進行了公示,使公證辦理實現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四是建立了公證處疑難公證事項集中研究、重大情況報告制度,建立了詳細的處會務記錄,制定了重大、疑難事項處理預案,對處理程序、時間和責任都做出了明確規定,防止了輕率受理和錯、假證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