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3 22: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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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在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發放和管理過程中,主要存在著提前退休、冒領保險金、養老保險覆蓋面窄、少繳漏繳、欠繳以及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和險基金的升值等問題。可通過加大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管理力度;盡快出臺《養老保險法》;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養老金發放體系;加大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擴面工作;加大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逐步完善退休審批和退休金調整制度;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升值。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發展、尤其是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影響。隨著人口老齡化,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挑戰,而養老保險基金是養老保險賴以生存的根本。因此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管理,特別是嚴防養老保險基金的流失,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更加保險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一、影響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運行的有關問題
養老保險事業雖取得重大進展,但影響養老保險基金安全、正常運行的因素不少,筆者通過實踐和調查認為,可以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管理和征收三個方面去分析:
(一)、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過程中,主要存在下幾個的問題:
1、想方設法“提前退休”。根據現有的養老金計算辦法,無論繳費年限長短,其基礎養老金都是一樣的,因此有些參保人員在自身條件不符合相關政策的情況下,還是千方百計地提前退休。這樣做,一方面縮短了這些職工的繳費年限,降低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另一方面,提前了這批職工領取養老金的年限,增大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
2、起“死”回“生”冒領保險金。在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過程中,由于有不少退休人頻繁更換居住場所,管理部門對他們的生存狀況難以掌握,因此在養老金的發放過程中,有些實際已經死亡的退休人員,其親屬仍在冒名頂替死者領取養老金,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無謂流失。
3、確定和調整養老保險待遇的標準不統一,制度不規范。在為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或調整養老金時,存在著標準不統一、制度不規范的問題,造成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待遇水平有較大差距等問題。退休人員的年齡、工齡等基礎信息的確認標準也存在著差異,導致退休金核算的不準確。
4、重復享受養老待遇。由于養老保險是由各統籌地區分別征收、支付和管理的,而個人賬戶基金轉移手續繁瑣,這就造成部分跨地區調動的人員可在兩個統籌地區同時參加養老保險,當在兩個統籌地區參保均15年以上時,就可在兩地同時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造成了養老基金的流失。
(二)、在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的問題:
1、養老保險覆蓋面窄。既然是社會保險,就必須充分體現其“社會性”,而“社會性”又以廣泛性為基礎,但我國養老保險的現狀是,國有企業基本實現全覆蓋,城鎮集體企業覆蓋率為75.39%,但其他經濟類型企業僅為17%。這顯然談不上廣泛。
2、少繳漏繳養老保險基金。一些企業尤其是非公有制企業為了降低經營成本,便以種種理由來降低員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或剝奪部分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少繳漏繳養老保險基金。這樣不僅嚴重侵害員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也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流失。
3、養老保險基金繳納的比例和時間問題。企業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起始時間和比例等因素都直接影響著養老保險基金繳納的多少。而企業整體參保時間有早有晚,繳納比例又有高有低,這將影響部分企業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也不能充分體現養老保險的和諧與公平。
4、養老保險基金的欠繳問題。產生欠繳的原因:一是部分單位領導只考慮眼前的經濟利益,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不積極、不主動;二是部分事業單位經費緊張或企業效益不佳,無力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三是社會保險機構執行力度不到位。欠繳養老保險基金直接影響退休金的正常發放和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升值。
(三)、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下幾個的問題:
1、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問題。養老保險基金既是參保人員的“血汗錢”,更是退休人員的“活命錢”,國務院明確規定,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而最近一段時間,社保基金大案迭起。先是上海社保基金弊案,緊接著浙江又爆社保大案,涉資數億。所有這些,都說明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管理存在著嚴重的問題。
2、養老保險基金的升值問題。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參保人負擔的情況下,持久地維持養老金的支付承諾,就必須提高養老保險資金的投資效率,實現其持續的保值增值。而保險基金靠什么去保值增值,又迫切需要研究。
二、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運行的對策和建議
從以上分析的問題來看,要解決好這些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1、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內部審計、外部監管和考核機制,將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管理放在首位。
筆者認為,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齊抓共管,形成行政監管、專業監管、內部監管和社會監管四位一體的監管機制,對基金的運行實現全過程的監管。二是建立相應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專司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工作。只有如此,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只有如此,才能針對養老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情況進行相關的處理。
2、盡快出臺《養老保險法》,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發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現行的社會保險法規不能對繳費單位采取查封銀行帳戶、拍賣資產等強制措施,社會保險費征繳也缺乏法律手段。國家應盡早出臺《養老保險法》,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發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3、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養老金發放體系。
健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實行退休人員登記卡制度,將每名退休人員都納入到街道保障機構的社會化管理中去。通過這些機構社會化、精細化的管理工作,確保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同時也能杜絕養老保險金的冒領、重發和漏發。
4、加大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擴面工作。
一是做到養老保險基金的足額、及時征收。對于故意拖延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企業,決不姑息,堅決加收滯納金。二是核準繳費信息,從基礎工作入手,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應收盡收。當前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向非公有經濟延伸,有效滿足非公有經濟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
5、加大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
一是不斷完善社會保險信息化系統,盡快完善省級養老保險的信息化系統。二是不斷提升社會保險信息化職能。三是充分發揮網絡信息化的優勢,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發放和管理水平。
6、逐步完善退休審批和退休金調整制度。
制定標準統一、信息準確、制度嚴密的退休審批程序,在辦理過程中,增加透明度,加大公示力度,疏通信息交流渠道,確保退休審批的公平、公共。退休金調整的水平,要根據工資增長、物價、養老保險基金和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以當地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和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來確定。
7、社會保險靠社會,爭取全社會的理解與支持。
篇2
(一“)新農保”基金財務監管層次比較低
我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處于試點階段時,“新農保”的基金財務主要由縣級部門進行監管。隨著“新農保”工作的不斷推廣和發展,基金財務的管理水平逐級升高,有些地區開始直接執行省級管理的措施。在農村“新農保”工作的執行上,由于受到傳統習慣的影響,基金財務的管理仍然是屬地管理。中央以及省級管理部門在基金財務監管上基本上沒有起到真正意義上的監管作用,而各市、縣、區管理部門由于缺少經驗、財政管理水平比較差、人員素質低等原因,容易在“新農保”基金財務監管上出現漏洞,造成財務風險。
(二“)新農保”基金財務監管缺乏制度保障
政府的財政支出按照經濟學性質進行劃分可分為轉移性支付和購買性支付,其中轉移性支付是政府單方面的、無償的進行財政資金轉移。轉移性支付的財政資金在很大程度上屬于社會保障基金,對于縮小地區經濟差距,扶貧救困,提高貧困地區人們的生活水平發揮著重要作用。“新農保”基金也屬于轉移性支付的財政資金,由于缺乏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保障和有效約束,導致在“新農保”基金進行轉移支付的財務管理過程中隨意性比較強,容易出現資金被挪用甚至占用、截留的現象,也是“新農保”基金財務監管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導致“新農保”工作在執行上沒有足夠的財政支持,為“新農保”工作的落實和推廣工作制造難題。
(三“)新農保”基金財務監管水平比較低
“新農保”基金關系到“新農保”工作的落實以及農民的切身利益,是保障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救民錢。但是,“新農保”基金財務監管整體水平比較低,管理模式比較落后,“新農保”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沒有實現公開化和透明化,地方政府在管理“新農保”基金時,不能及時將基金的流動去向,基金收入情況進行公布,實現人民對財政基金的監督。同時,地方的監管部門如審計、財政、民政部門沒有充分的發揮監管職能,監管的力度不夠。縣級管理部門作為“新農保”基金財務主體監管部門對于自身行政職能也不明確,缺少控制基金風險的有效措施。所以,“新農保”基金財務缺少切實有效的監管,“新農保”基金被截留、挪用、占用現象嚴重,導致“新農保”的落實和推廣工作面臨難題。
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監管體制的對策
(一)提高“新農保”基金監管層次
就我國目前“新農保”基金監管監管層次比較低,容易發生財務風險問題,有關部門需要針對性的提高“新農保”基金監管的層次水平,與社會保障基金財務風險管理協調發展。由于我國的整體經濟發展不均衡,在地方財政對“新農保”進行財政補貼時,東部地區由于經濟發展較好財政資金基本能夠落實到位,但是西部經濟條件比較差,財政收支緊張,經常會出現資金挪用、占用等現象。所以,需要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基金監管分級責任制,明確各縣、區、市有關部門的職責,全面負責征收、管理和分配“新農保”基金的任務,省級部門主要負責“新農保”基金監管工作,監督地方財政基金的流動,明確省級、縣級的基金管理職責,實現“新農保”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三權分開獨立執行,從而實現“新農保”基金穩定高效的運轉。
(二)落實“新農保”基金監管制度
確保“新農保”基金監管制度落實到位需要有關部門加大力度行使基金監管的權力。所以,財政部門需要明確行政職能,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充分重視“新農保”基金的計劃、核算、分析、控制和考核的每個流程。同時,建立完善“新農保”基金監管有關制度,通過制度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做到責權明確。加強“新農保”基金監管有關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綜合素質能力,將“新農保”基金監管工作落實到位。向社會群眾按照實際情況反映“新農保”基金的收支情況,在監管過程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按照相關政策執行,保障“新農保”基金的流轉安全,同時做好“新農保”基金預算、籌集、支出、結余、決算進行全方位的監管。
(三)提高“新農保”基金監管水平
通過落實各層級“新農保”基金管理工作,有效發揮“新農保”基金監管機制的職能。針對“新農保”基金監管水平比較低的問題,地方財政需要建立“新農保”基金監管體系,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和權力,做到責權分明,通過強有力的執行完善“新農保”基金監管制度,全面、準確的監管“新農保”基金運行情況,有效控制“新農保”基金的運轉。對于“新農保”基金要進行統一的管理。獨立的社保基金財務專戶,任何部門不得挪用和占用;分別監管“新農保”基金監管收支,分別展開籌集和核算工作;有關部門需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做到“新農保”基金專款專用,每一筆基金都需要分賬核算,定期公示“新農保”基金流轉記錄,確保基金流轉公開化和透明化。
三、結束語
篇3
2008年3月,國務院印發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國發[2008]10號),并決定在5個省市開展公益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201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但改革一直處于遲滯狀態。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改革。養老保險雙軌制的存在使人們對于社會公平產生了質疑,引發了社會矛盾,而眾多年輕人一門心思加入國家編制的做法也影響了社會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
1.公務員養老改革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緩和社會矛盾,保障社會穩定。
公務員養老金改革的目標是并軌,即公務員與企業員工一同按規定繳費基數繳納養老金,退休時按標準領取養老金,享受平等的養老保險權益,以此縮小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差距,讓付出同等勞動的勞動者獲得相應同等的勞動報酬,努力實現社會公平才能保證社會穩定,從而為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2.公務員養老改革有利于實現人才的合理流動,使人力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同時有利于保障公務員的自身利益。
過高的退休金等因素引發了畸形的公務員熱,大批優秀畢業生、優秀人才,無論喜歡與否,無論人生規劃如何,一門心思千方百計地進入公務員系統,甚至出現富家子弟開豪車辦公務的現象,而許多企業的高科技人才卻在退休后領著為數不多的養老金,過著簡樸的生活。長此以往,編制內人員累積過多,甚至會出現大材小用現象,必定會影響市場經濟的平穩運轉與社會的正常發展。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縮小社會人員收入差距的途徑之一,有利于改進年輕人的擇業觀念,促進勞動力市場的統一開放,使更多合適的人才流向市場,推動社會進步,同時也有利于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和自身發展。經過改革,公務員將建立自己的個人賬戶,即便公務員調動工作也不會影響自身養老金的發放。自1995年國家廣泛推行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已有數萬名公務員因為各種原因被辭退。由于他們并未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因此無法將自身養老基金隨同轉移,其待遇無法與社會接軌,自身權益未能得到保障。有些公務員想重新擇業,卻因為養老金問題不得不繼續留守在原本崗位上,而制度外的員工若進入了公務員系統,那么其先前所繳養老金無法得到合理安置,以至于形成制度內外的相互流通性不足的狀況。因此,通過個人賬戶的建立,有利于解決公務員及企業員工調動工作的后顧之憂,選擇適合自己的職業,實現人生價值。再者,由于公務員的養老金獨立于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之外,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離退休公務員不能按時發放養老金的狀況時有發生,而個人養老金賬戶的建立將使該問題得到有效的改善。
3.公務員養老改革有利于減輕政府負擔。
2013年,我國職工養老保險繳納人數為32045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納人數為49513人。2008年至2012年,國家公務員人數分別為659.7萬、678.9萬、689.4萬、702.1萬、708.9萬人,不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群團機關與事業單位人員。為如此龐大的隊伍繳納養老金必定是政府的一大重擔。通過改革,公務員將逐步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實現與企業人員同步繳納養老金,按規章制度領取養老金。以2012年為例,若中等城市公務員實際平均月工資以3000元計算,政府每月約可收繳708.9*3000*0.08=170136萬元養老金,如此龐大的數據有利于減輕政府的負擔。
二、弊端
我國公務員的的主要激勵途徑是職位晉升和級別晉升,而養老金是公務員人人可得的福利,其激勵效果大大降低,已經成為其薪酬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公務員是國家公職人員,掌握并行使公共權力,養老待遇滯后將會影響其積極性、清廉度等,因此養老金的改革直接關系到公務員的切身利益,改革處理不當,后果不堪設想。
1.打擊公務員的工作熱情,影響公務員隊伍的穩定。
目前,中國公務員的實際收入包括工資收入、非工資貨幣收入、實務收入、無形收入,即工資+福利。長久以來,作為公職人員,我國公務員都被要求多做貢獻不求回報,而忽視了其追求自身合理利益的需求。許多研究者經過具體數據證明,公務員的純工資收入處于社會中下水平,因此其它的福利收入成為其綜合收入中重要的一部分。很多高消費城市的普通公務員同樣面臨房貸車貸,同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夾心層,工作任務繁多,接二連三的檢查應酬,其壓力之大不亞于企業職工,換來的卻是不夠對等的微薄工資、有失公正的晉升機制、健全不足的內部管理機制。今年網上已頻繁曝出公務員違規經商,甚至“棄甲歸田”的事件,政府公務員中屢見不鮮的“灰色收入”和“58、59現象”都從反面證明了物質利益對公務員的重要性。如果公務員養老金改革不當,在本已不富裕的基礎上每月再多繳納養老金而無補償措施,人為抑制公務員對物質回報的合理需求,那么,公務員的工作熱情會受到嚴重打擊,不務正業的公務員會越來越多,甚至會造成更多的非法牟利現象,導致很多優秀公務員的流失,嚴重影響公務員的隊伍建設,影響社會發展、政府形象和國家利益。
2.無法保障經濟欠發達地區基層公務員的生活水平。
企業員工多勞多得,彈性工資制度可使其積極性十足,而公務員的工資水平相對穩定,如果再讓其每月按規定繳納養老金,無任何其它彌補措施,長此以往,只會影響該公務員的工作熱情,動搖其在此繼續工作的信念。相比于發達地區的公務員,經濟欠發達地區工作艱苦,生活水平低下,環境相對惡劣,尤其對于等高原地帶,公務員更是用生命在工作。因此,在公務員養老改革中勢必要關注此類公務員的收入狀況,讓其付出與收獲持平,才能保證基層隊伍的穩定,才能源源不斷地納新,吸引優秀人才的到來,為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發展出謀劃策。
3.容易滋生腐敗,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公務員養老改革將導致公務員與企業員工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按比例繳納、領取養老金,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增大了公務員的支出,對于大部分公務員而言其經濟壓力有所增加。如果保持公務員原有工資不變,那么勢必會在公務員內部引發不滿,滋長其通過其它途徑獲得收入的想法,從而有可能導致其變相受賄、利用職權獲取利潤等,滋生腐敗,降低政府的公信力。總之,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處理不當的直接結果是激勵不足,而激勵不足會導致很多不良后果:影響公務員自身職業發展;影響政府運作效率;滋生腐敗,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影響社會發展。再者,考上公務員的人員大多擁有高學歷高文憑,寒窗苦讀數十載,僅僅簡單地要求其繳納相同的養老金也定然會造成公務員內部的“軍心不穩”,因此必須出臺相應的措施來解決此問題。
三、措施
1.關注并理解公務員的物質需求,利用媒體向社會灌輸正能量。
公務員雖為公職人員,但與企業職工一樣,承擔著家庭的重任。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談到,“沒有人性的自私,社會便會失去發展和進步的動力。人們更愿意用一種符合社會道德規范的、與組織規則相適應的,同時也是正大光明的、體面的方式來獲得自己的利益。”我們生活在物質世界,對物質的追求是無可厚非的,公務員也不例外。他們也更多地希望在服務和付出中獲得自己的應得的利益。而媒體作為社會發展的記錄者,應該對正直、盡責、清廉的優秀公務員多一些理解、尊重,對他們的生活工作情況予以報道,以期讓更多地民眾了解此類公務員的付出與盡職。其次,媒體的正面報道能引發民眾的共鳴,也能引起改革推動者的注意,在實施改革中更多的考慮基層及經濟欠發達地區公務員的切身利益,確保在改革后他們的生活能夠得到更好的保障。再者,媒體應對改革中的每一步、出現的每一個問題都如實報道,讓民眾了解改革中的困難,了解決策者的矛盾所在,了解改革的進程,決策制定者也應通過各種媒體手段解讀每一步改革措施,前因后果面面俱到,真正做到透明、周到,從而能促進民眾積極地為推動改革獻力獻策。
2.出臺配套法律措施。
立法先行是社會保險制度安排的一項基本原則,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很難強制性開展,規范性也不夠。我國目前的實踐主要依靠行政機關的政策文件來推動,這種狀況不僅無法使新的制度走向定型發展,而且因政策多變使制度失去穩定性,沒有相關立法,便意味著這種制度還缺乏法律認可,人們便無法準確把握。①必須盡快研究制定并出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制定出臺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及征繳條例、配套規章,建立完善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起統一的、規范的、強制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機關事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特別是考慮到公務員的特點和國際慣例,它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法定組成部分,須依法強制實施。②制定專門的政策法規,對補充養老保險的權利與義務實行定位,對其運營和管理更要有配套的政策法規支持,特別是資金的來源要做出法律保證。③相應的配套措施應順時出臺,尤其是針對貧困地區的基層公務員,在要求其繳納養老金的同時,加大對其工資制度的改革,彈性增加其福利制度,以鼓勵其在基層盡職盡責,為貧困地區的發展做出貢獻。
3.改進工資考核制度。
篇4
一、引言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外文獻中養老保險被直接稱為社會保障(Socialse-curitySystem)。按籌資方式的不同,養老保險可分為現收現付制(Pay-as-you-goSystem或UnfundedSystem)和基金制(FundedSystem)兩種類型。現收現付制是從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以來至今大多數國家采納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模式;而基金制是自20世紀80年代人口老齡化及養老保險面臨的財政支付危機以來,一些國家開始試行并逐漸實施的一種養老保險模式。
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Samuelson(1958)和Diamond(1965)的世代交疊模型(OLG)的基礎上,多數研究通過對個人儲蓄、收入分配、勞動力流動之間關系的認識,對養老保險制度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Barro(1974)從遺產動機的角度、Romer(1986)從個人儲蓄、勞動供給的增長模型討論了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等。不過這類研究通常不考慮技術、人力資本、制度等要素。
自Lucas(1988)和Rome(1990)等的新增長理論形成以來,經濟增長更加強調技術和人力資本等要素的重要作用,于是人力資本積累與物質資本一樣也被看作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此后,許多研究借助于人力資本積累這一橋梁來研究養老保險制度同經濟增長之間的聯系。在人力資本的新增長模型中,教育投入成為衡量人力資本積累水平的一個重要的指標,教育投入量、受教育時間與人力資本積累水平三者之間是成正比的,延長受教育時間意味著教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育投資越多,人力資本積累水平就越高;反之,受教育時間少則教育投資則相對會減少,人力資本積累水平也較低。人力資本投資主體可分為政府和非政府兩類,其中政府對人力資本投資一般表現為財政性教育投入,而非政府的人力資本投資主體則包括企業、社會其他經濟組織、學生家庭以及學生本人等。但從新近的文獻研究來看,各類研究主要針對養老金制度與政府或者學生家庭對子女人力資本投資而進行,一般不涉及其他非政府主體的人力資本投資(如企業和社會團體對教育的資助)的內容,且研究路徑也各有差異。
二、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理論研究
通過世代交疊模型假定年青期和年老期人力資本和養老保險效用存在代際間相互轉化,是研究養老保險制度與人力資本投資的基本理論框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人力資本投資屬于公共支出,需要符合公共服務效用最大化的公共決策原則;而家庭人力資本投資的決策則需要符合個人終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則。這樣,通過2期或3期的世代交疊模型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就可以針對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這兩種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人力資本投資之間的關系進行分類研究,約束條件為市場均衡條件下的微觀主體效用最大化和經濟穩定增長。
(一)養老保險與家庭對人力資本的投資
在世代交疊模型中,基金制條件下的強制性儲蓄或社會保障稅使父母在年老時獲得的養老保險與子女未來承擔的賦稅無關,也無法產生遺產效應,這可能造成生育率上升和人均人力資本水平下降,不利于經濟長期增長(Stuart,1998等);反之,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則能通過對年青期個體強制征收養老保險或社會保障稅并轉移給當期的老年期個體(或者父母),以保證年老期個體(或者父母)對孩子人力資本投資的回報,也有利于鼓勵父母對子女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有利于經濟增長。
Kemnitz&Wigger(2000)等則認為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人力資本積累存在外部性時政府矯正市場失靈的政策手段,它可以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促成人力資本積累達到最優水平,而基金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則與沒有社會保障的自由放任經濟一樣會造成人力資本積累的不足。其原因是,每一代人的人力資本積累總是建立在上一代平均基礎之上的。如果每個人都增加學習時間,不僅可以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資本存量,還可以提高下一代人的人力資本水平及勞動生產力。在具有基金制社會保障制度的自由經濟中,個人并不能獲取人力資本積累所產生的全部收益,也不可能為了提高下一代人力資本水平而增加學習時間,因此個人投人學習的時間往往少于最優配置的學習時間。
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條件下,養老金的數量往往與個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收入有關,而工資收入通常是與教育程度正相關的,這相當于將養老金數量直接與年輕時積累的人力資本掛鉤,使得延長學習時間的人能夠在年老時獲得更多養老金,這種更高的回報是來自于下一代人的人力資本增加而帶來的整個社會生產水平的提高。所以從理論上講,只有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才能體現出人力資本積累在代際之間的正向溢出效應,刺激各代人為了提高下一代的生產能力而積累更多的自身人力資本。
(二)養老保險與政府對人力資本的投資
由于人力資本投資離不開政府對公共教育領域的資助,許多研究還將政府人力資本投入引人理論模型分析之中。政府支出包括生產性支出和非生產性支出,其中,非生產性支出中包括政府用于公共教育和社會保障等領域的投入。由于一國政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府每年預算的約束,增加一方面的公共支出比重則必然會導致另一個公共支出領域預算的減少。
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中,當期工資與養老金數量掛鉤,這利,養老保險計劃不影響當年的財政收支平衡,政府可將更多的公共資源用于教育和基礎設施等公共支出領域,優化公共資源配置以提高全社會生產效率。而在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下,個體的養老金數量或者說未來的福利是由他本人過去的儲蓄和基金運作表現決定的,與下一代人力資本水平提高而帶來的教育收益率的提高沒有關系,他們希望政府能將更多預算投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這將會減少政府對教育和基礎設施等領域的公共支出,從而不利于政府人力資本投資的決策。因此從養老保險與政府人力資本投資的研究結果來看,這些結論也大都偏向于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對政府人力資本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在一個3期的世代交疊模型中,Buiter&Kletzer(1995)考慮了現收現付養老保險的代際轉移再分配政策對人力資本積累的影響,發現當年輕個體不能夠從資本市場上進行借貸以支付他們的教育費用時,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盡管會降低物質資本的積累,但卻有利于公共資源偏向于對人力資本的投資。而Kaganovich&Zilcha(1999)的研究表明,假定在現收現付的養老金制度下存在市場均衡,那么政府會將大量預算開支用于教育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社會保障的轉移支付,這時養老金計劃也許沒有存在的必要。而在子女的福利狀況是由人力資本水平決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定的前提下,父母的效用函數由其自身消費大小和子女當期的人力資本回報來決定,因此,父母考慮到今后的退休福利水平,就必然會加大對子女的教育投入,這時政府給予家庭的教育補貼也會起到積極作用。此外,Bellettini&Ceroni(1999)還將公共支出和人力資本作為經濟增長的內生變量并引入理論分析,指出只有現收現付社會保障才會增強公眾贊成提高生產效率政策的意愿,從而對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產生積極作用…。。
也有一些研究如Starketa1.(1997)、Panu&Poutvaara(2007)等從跨國之間勞動力流動或者技術轉移的角度考察勞動力流動對人力資本的影響。結論是跨國間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能夠促進欠發達國家的人力資本投資并通過技術人員的雙向流動提高欠發達國家的人均人力資本,但現收現付制社會保障形式下,比例工資制社會保障制度國家和固定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費用制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間的勞動力流動會導致前者人力資本投資的減少和后者人力資本投資的增加,并由此帶來帕累托改進。
三、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應用研究
與理論研究不同的是,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的應用分析并不關注養老保險制度的唯一合理性問題,而是圍繞著生產率提高和經濟增長這些主題,對不同經濟體中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與受教育年限、退休年限、社會福利及生育率之間的關系進行實證分析。
Rojas(2004)的研究配合了內生生育率選擇來量化1985年以來西班牙的高等教育資助(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結果顯示:西班牙的政府教育補助的增加改變了人口教育程度的分布并導致人口出生率下降,受教育人群中低人口出生率和高人均壽命改變了總人口的年齡結構,使得政府必須增加社會保障稅率以平衡養老金預算,因此這一機制實際上降低了教育投入政策的社會福利。
在充分考慮了美國勞動者工作期內繳費形成的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這些參數的條件下,CruzAEchevarria.AmaiaIza(2006)的研究結果表明,在美國,由工作期內勞動者繳費的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支付制度會促使人們考慮提前退休,但隨著未來社會保障費用負擔人口的減少,預期壽命的提高也能夠促進單位資產GDP增長速度的提高。現收現付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養老保險制度能夠促使個人延長受教育時間,增加家庭或個人對人力資本的投資,但隨著社會保障負擔率的提高會帶來單位資產GDP增長速度的降低,使政府面臨著預算平衡等問題。
我國的養老保險模式是現收現付型還是混合型模式目前還存在許多爭議,不過從目前養老保險資金賬戶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現階段中國仍然處于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中。針對這種情形,近來國內也有一些關于養老保險與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的研究。例如,于凌云等(2008)針對中國社會保障改革過程中養老保險和人力資本公共支出的增長效應進行了分析,并通過人力資本這一指標來體現它們與經濟增長的相關關系,結果表明:從公共支出角度來看,政府對養老保險的轉移支付與人力資本和長期經濟增長率之間呈現出一種負相關關系;公共教育投入對于長期人力資本及經濟增長的正面效應很明顯,而對短期經濟增長的正效應卻不明顯。超級秘書網
針對中國長期的城鄉分割的現實情況,賴得勝等(2004)、田永坡等(2006)等的文獻根據當前中國“統賬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對我國城鄉人力資本投資進行了比較研究,認為由于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位,造成了基層政府和農村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庭在教育投資領域的沉重負擔,因此需要盡快建立覆蓋全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同時提高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比重,從而有利于人力資本投資。
四、結論與展望
篇5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三)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看病貴、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論文之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保基本”的“深圳模式”無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四、結論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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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原則;模式
農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傳統的做法是將其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交由子女耕種,耕種收獲基本能滿足老人的生存需求,可見,土地又承載著養老保障的功能。失去土地也就意味著失去了傳統的、穩定的養老保障。因此,探討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構建科學合理的養老保險模式,不僅是保障失地農民養老無憂的迫切要求,也是贏得失地農民對城市化的支持,促進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更是保持社會穩定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現狀分析
1.養老保險政策設計上的缺陷是失地農民參保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養老保險政策缺乏一定的強制性。調查顯示,政府強制要求失地農民參與養老保險的僅占8.3%。失地農民由于受多種因素制約,理財能力不足,養老觀念相對滯后,無法對自己的養老問題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僅靠“自覺”使更多的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是很困難的,政府在制定合理的養老保險政策的基礎上,應加強引導,目前的養老保險政策還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以確保失地農民養老無憂。二是個人繳費比例過高。調查顯示,39.9%的失地農民因為個人繳費比例太高,而無法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失地后,一方面由于非農就業技能缺乏等因素使收入水平下降;另一方面,由于糧食、蔬菜等自給條件喪失,生活支出普遍上升。失地農民的繳費能力極為有限。不少地方在設計失地農民繳費比例時認為個人負擔部分可從安置補助費支付,但現行征地補償標準普遍偏低,不足以支付養老保險費用,即使部分地區的安置補助費能支付也會對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造成很大影響。因此,各地在確定個人繳費比例時應充分考慮失地農民的現實,使他們不致因負擔過高而無力投保。三是保障水平過低。調查表明,有22.1%的失地農民因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棄參加養老保險。目前各地的養老金發放標準多在二、三百元,有的地區不到一百元,這種養老金水平在當前農村消費水平較低的情況下剛剛能維持溫飽。另外,農民失地后最終將隨著城市化的推進轉化為城市市民,城市消費水平和物價水平都遠遠高于農村,靠這點微薄的養老金要想在城市實現“養老無憂”幾乎是不可能的。當前的保障水平過低,不能真正保障失地農民安享晚年成為制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廣泛開展的原因之一。四是保險層次單一,滿足不了失地農民不同層次的保險需求。比較富裕的失地農民希望將來的保障水平能高一些,即使個人負擔的絕對金額高一些也無所謂,只要能真正實現養老無憂;經濟狀況較差的失地農民則由于受個人繳費能力的制約,只求將來能保溫飽。但目前各地養老保險大都缺乏層次性,致使部分失地農民因保險層次過低不愿投保,部分失地農民又因繳費負擔過高無力投保。
2.實施過程中的不足降低了失地農民參保積極性。一是宣傳不到位,影響養老保障工作的開展。調查顯示,有高達43.3%的失地農民不了解當地的養老保險政策,54.2%的人表示了解一些,僅有2.4%表示非常了解。可以想見,即使當地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確實能夠保障失地農民利益,43.3%的不了解這一政策的人恐怕也不會從腰包里掏錢出來買保險,政策的實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在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有所了解的人群中,通過“政府宣傳”了解的僅占43.8%,近六成的人則是通過其他渠道了解的,這又不可避免的存在著了解不全面的可能性。二是養老金不能足額、準時發放,影響失地農民參保積極性。不可否認,56.5%沒有參加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中,有一部分對此是持觀望態度的:如果這一政策實施情況良好就參加,否則繼續觀望或轉而求其他。調查表明,參加了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有32.7%的人不能足額領到養老金,40.5%的人不能準時領取到自己的養老金。這表明拖欠失地農民養老金已成為比較嚴重的問題,這種狀況不僅會影響到老年失地農民的生活狀況,而且會挫傷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三是實施過程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缺失,使失地農民對養老保險缺乏信任。因為對養老保險制度不放心而拒絕參加的占受訪人數的25.7%,我們分析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失地農民養老觀念滯后、政府又未能很好的宣傳從而導致失地農民對這一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運作中,失地農民被剝奪了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導致失地農民對這一制度不放心。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的缺失使失地農民對養老保險的“保險度”產生懷疑,影響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
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構想
1.“分年齡、廣覆蓋,低水平,多層次”的保險模式。“分年齡”就是對不同年齡段的失地農民應區別對待,總的原則是“高齡優先”,即年齡段越高的群體享受越多的養老照顧。具體做法建議以分四段為宜。一是征地時已達退休年齡的:一般而言,達到退休年齡的人(一般以男60周歲、女55周歲為退休年齡),通過勞動滿足自我生存的能力大大下降,這一年齡段的農民失地后靠打工和經營的能力更是處于劣勢,自我養老能力更弱。因此,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應向這部分老年人傾斜,在養老保險費用分擔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盡可能的使他們能夠享受養老保險。對已達退休年齡的失地農民由地方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為其一次納15年養老保險統籌費,個人帳戶部分以不超過安置補助費為限繳納,從次月起開始按月發放養老保險金。二是處于“4045”(男45周歲、女40周歲)——退休年齡段的:這部分失地農民由于學習新的勞動技能的能力下降,非農就業困難,收入水平相對較低,可由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為其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統籌費,但個人帳戶不享受退休年齡段的待遇。三是18歲-“4045”段的:這部分失地農民正處于接受新事物、新知識的黃金年齡段,對這一部分失地農民應辦理“農轉非”,加強勞動技能培訓,開拓新的就業途徑,引導他們加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四是18周歲以下的:對在征地時未滿18周歲的被征地人員或在校學生,給予辦理“農轉非”,當其進入勞動年齡或學習畢業后,進入勞動力市場,作為城鎮新生勞動力同等對待。“廣覆蓋,低水平”就是要使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惠及盡可能多的失地農民,但由于失地農民自身的投保能力和國家財政補貼能力有限,只能給他們提供較低水平的養老保障。調查顯示,大多數失地農民對這種模式是接收的:64.5%的失地農民愿意參加個人繳費較低、未來領取的養老金也較低(僅能維持基本生活)的養老保險制度。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既考慮了當前國家財政負擔能力,又考慮了失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能力,有利于使更多的失地農民享受養老保險。但在實際操作中,必須把握好“低”的限度:能夠保障基本生活。“多層次”就是要針對失地農民的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的繳費標準和享受標準。確定不同的個人繳費標準,交費越高,將來領取的養老金就越多。既使繳費能力不高的失地農民能夠參加養老保險,又使繳費能力較高的失地農民能夠享受較高養老待遇。
2.“三位一體”的籌資模式。即有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籌措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政府出資部分可考慮從以下幾方面籌集:一是政府應在年度財政收支計劃中確定一個固定比例用于支付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這部分資金用于保底;二是國家發行國債的部分收益、部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的部分所得、國有企業轉制中的資產拍賣、變現所得和股權收益。三是政府土地出讓金所得。集體出資部分主要來源于以下兩方面:一是征地過程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部分土地補償費。二是鄉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包括集體資產改制中收回的價值形態的資產及股權收益、租賃收益等。個人出資部分主要來源于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等征地補償所得和農民的日常經濟積累。這種籌資模式符合當前實際,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而成為許多地方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普遍采用的模式。
篇7
(一)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概念
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是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模式。在該體系中,第一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主導并強制執行;第二支柱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第三支柱,主要是個人儲蓄性養老計劃,一般都是商業保險。總結起來,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現的是社會公平,主要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第二的企業年金和第三支柱的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則體現效率和個人的自我保障。這三大支柱有機結合,將公平與效率、政府與市場、社會保障責任和個人保障責任緊密聯系起來,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養老保險的三大功能。在我國養老保險發展的早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二)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理論脈絡
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理論概念最早是由世界銀行(WBG)提出的。世界銀行(WBG)長期以來致力于發展中國家的反貧困斗爭,尤其關注全球范圍內的人口老齡化問題。經過不斷地研究與探索,世界銀行在養老金模式發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提出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理論。世界銀行于1994年10月在其年度報告《防止老齡危機——保護老年人及促進增長的政策》中首度提出了養老金“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是政府向全體就業人員提供的公共養老金計劃;“第二支柱”是私人和公共部門的雇主向雇員提供的一種輔補充養老金計劃(企業年金)“;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養老金計劃。世界銀行認為以往的單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已不能夠適應發展變化日益高速以及人口老齡化嚴重的現代社會。與單支柱相比,“三支柱”模式能夠更好地發揮養老保險的作用,緩解貧困和縮小貧富差距;促進消費和擴大保險覆蓋范圍;分散養老金籌集渠道,緩解政府財政壓力等,從而達到有效應對各種經濟社會風險的目的。
二、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歷程及存在問題
(一)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理論在很大程度上就吸收了世界銀行的養老金“三支柱”思想。20世紀90年代初,為了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結合世界銀行的研究,探索發展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1991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第一次在國家文件里提到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并提出國家提倡、鼓勵發展企業發展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揭開了我國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改革的大幕,同時這也標志著作為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中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制度和第三支柱的個人儲蓄型保險計劃正式啟動。時間進行到2000年,國務院又頒布《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年42號),在此文件中,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式更名為企業年金,與國際接軌,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采取市場化方式運作和管理。同時,也鼓勵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的發展。這標志著在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中,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的地位進一步提升,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逐步成型。從1991年至今,在國家相關部門、社會各界的共同推動下,我國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不斷發展,卓有成效,養老保險體系良性運轉。
(二)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存在的問題
雖然在一定時間內,我國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對我國養老保險發展產生了相當大的積極作用,但不可否認,其問題也逐步凸顯,并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構成了嚴峻挑戰。
1、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過高,限制了企業年金的發展。
國家對養老保險企業繳費比例做了明文規定,一般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在此上限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自行確定具體比例。一些地方為了減少財政壓力,通常將比例定為接近20%。北京市將比例定為19%,扣除3%進入個人賬戶后,余下16%進入社會統籌。這16%的繳費率到員工退休后只給予20%的替代率,而個人賬戶合計11%的繳費率可提供40%的替代率。顯然社會統籌部分的繳費率過高,企業和個人都有吃虧的感覺,影響企業繳費的積極性。企業瞞報、漏報繳費工資基數逃費的情況比較嚴重。
2、第一支柱與第二支柱兩部分資金由社保部門捆綁收繳,并統一存放財政專戶中,存在嚴重弊端。
首先,在繳款上,會出現企業因為對社會統籌部分的抵觸情緒而連帶影響向個人賬戶的繳款。其次,兩種不同性質的資金混帳運轉,不利于投資。第三,出現挪用個人賬戶資金的情況。
3、養老金體系混亂,發展重心和發展方向不明。
從世界范圍的養老金體系的發展來看,第二支柱是個人養老保障的主要來源,在養老金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第一支柱只起扶貧性質的社會福利作用,保證最低生活標準;第三支柱則是為了進一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質量,起補充作用。在英語系國家和拉美國家,第一、三支柱的發展都不如第二支柱。中國的情況則是,第一支柱的繳費率過高,第二支柱目前空帳運轉,暫時難以獨立發展,而第三支柱的發展動力不足。
三、解決對策
目前,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運行過程中,問題頻出,這嚴重阻礙了我國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因此,對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改革勢在必行。我個人認為,可從以下幾點出發對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進行改革。
(一)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與替代率
在目前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中,企業年金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是重要組成部分。二者相互補充,共同發揮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等功能。但就二者的資金來源和二者在整個養老保險體系中的比重來看,企業年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存在替代關系,基本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險體系中比例高,則企業年金比例低,反之亦然。從我國實際出發,應該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企事業單位經濟狀況、國家財政收支情況及變動趨勢,適度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與替代率,提高企業年金這個支柱在社會養老保險中的支撐作用。
(二)實行積極的財稅政策,促進企業年金的發展
企業年金的健全與發展對于構建我國完善的養老保險體系來說相當重要,因此,政府應采取積極行為,促進企業年金的發展。企業作為市場經濟實體,其經濟實力是影響企業內部收支和企業年金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政府應采取財稅政策這一直接有效的措施。國家在對推行了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給予必要的減免稅收的優惠政策,鼓勵其發展企業年金。除了針對企業,政府也應當對參與企業年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有激勵才會有行動,只有加強相應的優惠措施,才能突破企業年金當前發展的困局,真正發揮其作用。
(三)建立健全監管體系,確保基金安全性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是養老保險體系中的重要一環,而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更是直接關系到養老保險的經濟安全。而當前我國對于基金安全管理這一塊重視程度不夠。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經驗,構建獨立第三方的基金管理會來對基金進行管理。因為是第三方機構,可以有效避免企業等相關機構對其的干擾,也有利于降低基金管理成本。并且可以通過委托投資的方式,將基金委托給有運營資質和經驗的監管機構進行運營。與此同時,政府應著力建立系統的監管體系,貫穿基金的運行全部環節,真正確保安全運作。
(四)規范保險業發展,完善第三支柱
目前,我國保險業發展速度較快,但是由于缺乏政府支持和規范的監管體系,保險業發展質量有待提高。政府可以通過對保險企業采取稅收優惠政策,比如減稅、免稅等,促進保險行業的發展。此外,當前保險從業企業質量良莠不齊。政府應加大監管力度,建立健全規范的監管體系,規范保險業行業行為,引導保險行業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這也是增強保險企業自身實力和行業競爭力的有效手段。
(五)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五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五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是世界銀行在養老金模式上的新發展。“五支柱”主要指非繳費型的“零支柱”:低保、基于國民待遇的養老補貼制度;繳費型的“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中的社會統籌部分,即基礎養老金部分;強制性的“第二支柱”:基本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部分;自愿性的“第三支柱”:企業年金和商業養老保險;非正規保障的“第四支柱”:包括家庭贍養、醫療服務和住房政策等方面的資助。與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相比,五支柱模式責任劃分更為明確,實施起來更具有操作性,能夠有效地改善我國當前養老保險體系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最大限度地發揮養老保險的功能和作用。
四、結語
篇8
本文結合國際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以及相關的理論研究,分析企業年金對我國社會養老制度體系的重要性,呼吁政府與企業共同努力,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市場。
企業年金的發展歷程闡釋
企業年金(CorporationPension)是由企業向職工提供的退休養老金,保障退休員工在一定年限內按年度獲取一定數額的現金收益,又稱“雇主年金”或者“職業年金”。與政府管理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不同,企業年金是由企業發起成立并進行管理,其設立一般是自愿性的,只在少數國家強制要求建立企業年金。根據各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企業年金在養老保險體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有所區別。在實行高福利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中,例如北歐國家、荷蘭、瑞士等,政府是養老保險的推動力量和管理者,企業年金占社會養老保險的份額較小。而在采取社會保險模式的養老制度的發達國家,養老保險的職責是由多層次的養老體系共同承擔的,其中國家管理的基本養老金保障覆蓋面廣、水平低,由于退休員工工資相掛鉤的企業年金計劃提供大部分的退休替代率,另外個人自愿型養老保險起補充作用。這樣的三支柱型養老保險體系被世界銀行以及其他的一些國際組織所推崇。2005年世界銀行報告提出了更為細化的五支柱模型,企業年金仍是其中的重要支柱。
考察具有代表性的美國和英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可以發現,其企業年金的規模都超過了國家管理的社會養老基金規模。在這些國家中,企業年金的市場的快速發展是與政府的支持分不開的,政府采取稅收優惠等激勵手段大力促進企業年金市場的發展,以此減輕政府管理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所承受的壓力。此外一個不可忽視的特點是,這些國家企業年金的歷史悠久,普遍被企業和員工接受與重視。
企業年金的形式是隨著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而轉變的,特別是在最近20年中,過去占主導地位的待遇確定型基金(DefinedBenefitpensionscheme)逐漸讓位于更受歡迎的繳費確定型養老基金(DefinedContributionpensionscheme)以及混合型基金(hybridpensionfund)。在這個轉變過程中,雇員享有的靈活性增加,企業與員工的緊密程度有所降低,投資風險由原先的雇主承擔轉變成雇員自主承擔。出現這種轉變的原因在于收益固定型養老基金隨著時間的推移規模不斷增大,一些企業的年金計劃規模達到甚至超過企業市值,企業的財務能力難以承受金融市場的波動,給年金計劃進而給企業本身帶來的影響。特別是伴隨著21世紀初期主要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的深度調整,待遇確定型的養老基金普遍處于基金不足的狀態,巨額的赤字對公司的融資與經營活動都造成了不利影響。擺脫這種不利影響的一個途徑就是用企業不承擔投資風險的繳費確定型年金計劃代替待遇確定型年金計劃。這種轉變成為一個世界性的趨勢,同時新建立的年金計劃也基本上都是繳費確定型企業年金。
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學分析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可以看到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有一個分散-集中-再分散的過程:工業化時期之前,基本上是分散化的家庭養老,隨著工業化進程國家承擔起集中養老職能,近年來又是朝著建立分散化的個人養老賬戶發展。當然目前的分散化并不是回到最初的狀態,而是一種統籌保險與個人賬戶的結合,國家保障基本的養老支出,個人賬戶保障退休后的生活質量。目前,國際上大多數的國家都采取這種“多支柱”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各個國家的情況不同,各種支柱所承擔的保障水平也不同。
從養老金籌資方式來看,歷史上的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有一個從隱性的基金制(養兒防老)轉變為現收現付的統一養老金支付,然后發展為以國家現收現付部分資金以擔負起基本養老金,企業采用基金制進行個人賬戶的累積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個人承擔的風險與獲得的養老金水平的差異有著緊密的聯系,基本上是個人面臨的風險越小,差異越小,反之養老基金的風險越大,所能提供的養老金的差異就越大。國家統一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由國家保障個人的養老金支付,個人幾乎不承擔什么風險,但是個人獲得養老金水平也基本上沒有差異;在完全的繳費確定型養老保險基金制度下,個體退休時得到的養老金支付不僅與個體工作期間的繳費有緊密的聯系,還與養老基金的投資策略、金融市場的變化、人口死亡率的變化以及通貨膨脹率都有很緊密的關系,也就是說即使是兩個人工作同樣的年限拿同樣工資,退休后由于投資市場的不同或者是退休的年代不同,所得到的養老金支付都很可能有很大的差別。
從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革歷史中我們發現,大多數的變革都是由危機引起的。建立起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體系是由于面臨養老危機,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制的改革是應對政府的財政危機以及人口老齡化危機。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采用現收現付制建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犧牲下一代福利為上一代人養老,如果這種代際轉移支付能夠永遠進行下去,建立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就不失為一種帕累托改進,也就是在不犧牲其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增加社會福利。然而,從實際情況看,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諸多問題。如果說第一次遭受危機的時候國家尚可以采取從基金制向現收現付制的轉變解決社會養老問題,那么當這些國家再次遭受到經濟危機侵襲的時候,短期的財政壓力將導致政府無力應對,產生加重經濟危機的宏觀經濟影響。相對于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體系造成的短期財政壓力,人口的老齡化導致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問題是一個更為重要的危機。許多學者和國際組織在多年前都注意到這個問題,人們普遍認識到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人口出生率的下降以及人口壽命的延長,世界各國的人口結構普遍朝著老齡化發展。在老齡化的趨勢下,要想維持現有的養老保險水平,將會大幅提高勞動人口的繳費比例,從長期來看是不可持續的。在人口老齡化趨勢無法改變的情況下,解決社會養老問題的出路就在于發展基金制,也就是說發展基金制的養老保險體系是一個必然的趨勢。采用基金制既是為現在勞動人口未來養老支出建立儲蓄,也是在社會經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為未來可能出現的危機建立儲備。作為進行基金積累的主體有幾種選擇,既可以由政府統一管理進行積累,也可以由企業建立年金計劃進行積累,當然也可以由個人自行積累。在這幾種積累形式中,以企業為主體建立養老保險計劃是較好的選擇。這是因為公共管理的資產往往有極差的投資表現,另外政府作為現收現付基本養老金的管理者,如果同時進行資金積累的管理,可能會存在弊端。其次,如果由個人自行積累養老資金,那么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問題將導致一些人將用于積累的資金拿去消費,最終不得不由政府承擔他們的養老。如果在企業這個層面進行養老基金的積累,可以兼顧效率與公平,同時可以降低風險。由企業進行的基金積累在合適的政策指引下,繳費可以保證,容易得到快速發展。與政府管理的基金以及個人基金相比,企業年金計劃的規模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水平,既可以分享到較高的投資回報,又能夠避免出現大面積的系統風險。
從以上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發展采取積累制的企業年金是完善和發展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必由之路。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年金
我國的現代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伴隨著1984年開始建立的,1984年到1993年間基本建立起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制度,1993年開始建立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2004企業年金正式作為我國補充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了市場化規范化運作的軌道。在這樣的一個過程中我國注重吸取了世界其他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經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案始終與國際主要潮流保持一致。比如我國企業年金的建立在規范之初就采用了國際主流的繳費確定型企業年金。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實行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規定了我國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制,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資金進入個人賬戶,賬戶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并積累投資收益,退休時職工可從本人所在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另外為了與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水平相適應,同時也是充分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發展還不夠成熟的現實,我國企業年金的管理在風險控制上更為嚴格,不僅采用了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分開管理的形式,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領域、品種和比例都做出了嚴格規定。
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發展企業年金的緊迫性更加突出。我國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遠遠高于其他國家,全國平均養老金替代率在2007年為83%,部分省市甚至超過100%,也即是說養老金高于在職職工工資,這種水平的基本養老保險從長期來看是不可持續的。另一方面,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我國的老齡化問題將會比世界上其他任何一個國家都嚴重,預計到2030年將會由不到3個在職職工來養活1個退休員工,到2050年60歲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比例可能超過30%。如果繼續使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維持現有的養老金替代率,屆時在職員工的繳費率將超過60%,這是不可能實行的。大幅增加財政預算以保證養老金的發放將導致高額的政府赤字,無法持續。如果不增加財政預算,將來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必定會大幅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迫切需要企業年金發揮補充養老金的作用,應該對企業年金的發展進行大力扶持,包括制定統一的企業年金優惠政策以及其他鼓勵措施。
對企業來說,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與管理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重要的一環,建立企業年金計劃不僅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是提高職工凝聚力,提升企業文化的很好機會。相信隨著對企業年金的了解以及相關政策的出臺,會有更多的企業加入建立和管理企業年金計劃的行列中來。
內容摘要:本文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了企業年金在社會保險體系發展歷程中的地位與作用,闡述了在我國大力發展企業年金的必要性與緊迫性。企業年金不僅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更是建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可持續性發展的重要保證。政府需要完善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引導企業承擔起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責任,二者共同努力發展企業年金市場。
關鍵詞:企業年金養老保險現收現付制基金制
參考文獻:
1.魏加寧.養老保險與金融市場.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
篇9
論文摘要: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社會養老保險,鼓勵企業實施年金計劃,促進我國養老保險機制的健康發展,完善我國的企業年金和稅收優惠措施,強化企業年金可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加強養老保險人才隊伍培養和法制建設等方法,使我國能加快養老保險體制改革,適應我國經濟建設發展步伐。
1引言
我國是當今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按國際通用標準,60歲以上人口占人口總數的10%以上就屬老年型國家,而我國1999年已經步入了這個行列。中國老年人口正以每年高于3%的速度增長,面對日益嚴峻的人口老齡化挑戰,給我國現代化建設和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世界銀行預測,到2050年,中國將有3億退休人員,如何解決如此眾多的人員的養老問題,是國家和企業以及社會都必須面對的實際問題[1]。
當前世界性的經濟危機對我國的經濟建設帶來了影響已經顯現端倪,也將逐漸蔓延到對養老保險制度和實施的影響上,如何在經濟危機大潮中繼續發展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鞏固養老保險制度取得的成績,提高企業年金在養老保險中的作用將是我們面臨的新課題。
2養老保險與企業年金
2.1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內涵
(1)養老保險是指由政府立法確定社會勞動者在年老失去勞動能力或退出工作崗位時享有退休養老的權利,并依靠政府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2)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補充,其直接的目的是提高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水平,提高員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企業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減輕政府的社會養老壓力,促進資本市場發展。
2.2我國養老保險機制和實施方面存在的問題
(1)養老保險機制不完善
當前中國養老保險機制的最大問題,是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險機制跟不上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目前運行的單純的依靠社會保險養老和企業保險養老已經不足以保障退休人員能夠渡過幸福的晚年。
(2)個人投資養老保險意識淡簿
在各種壽險中,人們往往陷入一個很大的誤區,就是重財輕人,相當多的人寧愿給家庭財產保險,不愿給人保險。
(3)我國企業年金機制還不夠完善
目前企業年金的運作模式主要有三種:企業自行管理、社保機構經辦和保險公司經辦。缺乏有專業資格的管理人員和投資技術,影響了企業年金的運行質量和效率。
(4)企業沒有在養老金運作中充分發揮作用
企業制度不完善會給養老基金運作帶來極大的困難,養老金運營措施不透明,企業員工無法參與養老金的運營的決策和監督。
(5)企業年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經驗的專業機構和專業管理人員
企業年金是由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個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這五類機構的委托關系所組成,在管理制度方面缺乏有效地內部和外部監管,無法在養老金運作中以提供客觀公正的監督。
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基礎薄弱,缺乏經驗,更缺乏大批有專業技能的經營管理人員。
(6)員工對企業年金計劃認識不夠
長期以來,員工“養兒防老”、“儲蓄養老”的傳統觀念還沒有根本改變,普遍缺乏對制度性養老的認識;企業年金費用的繳納被誤以為是企業額外收取的費用;一些員工參與企業年金的積極性不高。
3完善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幾點思考
3.1加強政府對養老保險的指導和監管
發展養老保險事業具體的措施包括:(1)建立不同管理服務機構的相互制衡制度;(2)建立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3)建立投資管理安全保障制度;(4)建立主動監管制度。主要采取的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四個部門聯動監管,最終由社會保障部門負全責的多部門監管機制。
企業年金是企業實施養老保險計劃中一項重要工作,政府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和約束,鼓勵和推動企業發展年金,主動為養老保險增加投入,可以通過立法,推動建立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養老保險制度。
3.2提高社會對養老保險的關注與重視
社會對養老保險的關注和重視主要來自已經退休的人群和接近退休的人群,我們要大力宣傳養老保險的意義,積極推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3.3提高人們主動參與養老保險的認識
我國傳統的“生兒養老”的家庭養老觀念是根深蒂固的,許多人寧可把錢放在家里,也很少買保險和進行養老保險投資,要解決這一問題,除了要健全養老保險的法律和制度,還要大力宣傳養老保險的好處,企業年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可以帶來投資收益的復利增長,補償通貨膨脹帶來的個人實際收入下降,提高老年生活質量等,員工和企業自然愿意接受企業年金并樂于推動。從而,加快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入發展。企業職工要想提高退休待遇,必須走企業年金的道路。企業年金對提高養老保險征繳額,完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減輕政府負擔有著重要意義。
3.4完善我國的企業年金和稅收優惠措施[2]
實行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提高企業和個人繳納企業年金的繳費率,是發展企業年金的一項關鍵性激勵措施。稅收優惠使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能夠獲得規避稅收、增加收益的好處,因此是政府鼓勵企業年金發展的最有效措施。
給予企業以年金上的優惠政策,可以提高員工在養老保險的實惠。例如企業和員工分別為該企業年金計劃繳費100元,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率分別為33%和20%,投資收益的稅率為20%,員工計劃在三年后退休,采用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模式的啟示稅前名義投資回報率為10%。
3.5強化企業年金可增強企業的凝聚力
企業年金能夠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是以年金方案中運營年金資金直接或間接持有自身企業股票為基礎的,這種做法將企業與員工更緊密結合在一起,增強了員工的企業主人翁責任感,更能促進生產效率的提高。
3.6完善我國企業年金模式建設
就我國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現狀,我國的企業年金的發展應鼓勵DC計劃與DB計劃的共存模式,開發多種年金計劃條款,實行混合型計劃,增強制度的適應性,以滿足多樣化的養老需求。
3.7加強養老保險人才隊伍培養和法制建設
企業年金需要有專業機構和專業人才進行管理和運營。我國要加快補充養老保險隊伍培養和專業投資機構建設;要加快保險業和資本市場的開放步伐,大力引進外資、人才和國外專業投資機構,加快企業年金市場化和國際化。加快制定企業年金法等有關的法律法規,為企業年金的發展創造穩定的、公平的外部環境。
參考文獻
篇10
1.少子化、城鎮化、家庭小型化使家庭養老功能弱化
少子化必然導致家庭小型化,城鎮化又會使人口流動性增大,加劇了家庭小型化的趨勢。加之婦女勞動參與率的提高,這也降低了她們照顧老年家庭成員的傳統作用。家庭養老負擔越來越沉重,這里的養老負擔不僅指養老資源的提供,更指養老職能的承擔。我國持續的低生育率使家庭的養老功能逐漸缺損,造成了“少子女老齡化”現象。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人口流動性將進一步增大,使得子代和父代分市、分省而居的比例上升,家庭作為養老的基礎功能進一步弱化。
2.養老服務體系有待完善
2006年全國老齡委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不同情況的老年人適用不同養老方式。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2010年中國城鄉老年人口狀況追蹤調查”的數據顯示,生活能夠自理的老年人占77.3%,自理有困難的占15.9%,不能自理的占6.8%。其中高齡老年人認為自己需要日常生活照料的比例為40%。雖然養老機構接納床位數量近年增加迅速,但存在供給的結構性失衡,造成高端養老住不起,低端養老又排不上的問題。另外,近十年公辦養老院數量幾乎沒有增加,民辦養老院數量雖有增加但仍較少,且其收養和服務能力相對有限。目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僅占全部老年人的1.3%,遠低于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6.8%的比例。
3.未富先老,老年人經濟收入城鄉不平衡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數據,2013年我國的人均名義GDP達到6629美元,在世界184個國家中排名84,處在中等收入國家行列,簡言之:國家“未富”,但國民已老。除了整個國家呈現出“未富”的狀態,老年人群體之間還存在收入差距大的問題。中國老年人晚年的收入一定程度上要低于發達國家的老年人,并且中國老年人群體內部又有分化,還具有城鄉不均衡的特征。總體看來,城市老年人收入較高,農村收入較低。2012年,我國老年人平均收入為13517.12元,其中,城市老年人為32129.41元,農村為6558.74元,二者相差4.90倍。
二、提前布局,逐步做出政策調整,從容應對老齡化
通過對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以后即將面對的種種社會問題的研究,筆者認為我國應提前布局,逐步做出應對老齡化的政策調整。
1.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涵義是多層次的,首先是養老保險頂層設計研究,比如養老保險的收支方式、養老年金的管理運作方式。其次是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工作,比如職工領取養老保險的起始年限,養老保險的金額確定。最后,提供多方位且能滿足老年人實際需求的養老產品,補充護理保險制度。為節約養老金支出,使養老保險制度健康、順暢運行,應做好逐步推遲退休年齡的政策安排和實施細則。《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報告2013》建議“在2014—2015年,政府應在保險精算的基礎上,統籌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和勞動力市場發展,研究延遲退休年齡的方法與步驟,約在2019—2020年,建立統一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社保體系。”
2.強調社區養老的重要補充作用
應大力發展社區養老,強調社區養老的重要補充作用,建立政府主導下的多元主體參與機制。未富先老,人口基數大,老年群體數量龐大,這樣一個基本國情決定了政府難以包辦社區養老的一切事務,必須建立政府主導下的多元主體參與機制才能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共同實現社區養老的功能。
3.增加養老機構的數量
調整養老機構供應結構。隨著老齡化程度的加深,高齡老人和失能老人的數量必然增多,因此要及時增加適合大多數老年人經濟水平的養老機構數量,避免出現養老機構供應不足、結構失調的現象,并且要豐富養老機構的功能,使其能較好的滿足選擇機構養老老年人的各種需求。各類養老機構要能分層次的滿足不同情況老年人的養老需求。除進一步完善全方位的社區護理服務體系外,還應增建一些特別護理機構,比如:特別養老院、老人保健設施、專對癡呆癥的養老機構、護理專用型特定設施、老人日托所、短托所等,使居家護理和機構護理相結合,老年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合適的養老場所和服務,從而緩解了單純依靠家庭養老或全部依靠機構養老的壓力。
4.改變養老金雙軌制
增加養老保障、實現“公平”養老。目前,我國的養老金制度是城鄉不同的。自2009年以來,農村實行的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模式。不得不指出農村的養老金支付標準很低,很難實現“養老”的目的,這就需要我們繼續發掘新的農村養老基金的融資渠道,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努力縮小城鄉養老金的差距。因此,若想實現公平養老,必須改變城市內部不同性質單位養老金制度的雙軌制,還需將廣大農民納入到養老保險的范圍內,實現養老保險的廣覆蓋,不斷縮小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質單位間養老金的差距。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