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明范文

時間:2023-03-19 13:02:0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居住證明,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居住證明

篇1

石家莊市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路

____________街

____________院__________號

____________小區

____________園

___________樓_______門_________號

房屋所有權歸___________所有

房屋性質為:公有租賃房屋__________

私有租賃房屋__________

私有產權房_________

單位優惠售房產權房_________

特此證明

派出所或居委會名稱:

經辦人簽字:

派出所或居委會

(蓋章)

年 月 日

居住證明格式:

茲有__________長期居住在:

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街__________號_________小區_________號

房屋所有權歸___________所有

房屋性質為:公有租賃房屋__________

私有租賃房屋__________

私有產權房_________

單位優惠售房產權房_________

特此證明

派出所或居委會名稱:

經辦人簽字:

派出所或居委會

(蓋章)

年 月 日

所需條件和資料

條件:戶口在本社區且實際居住在本社區的居民

提供的材料:

1)戶口簿;

2)身份證;

3)暫住證原件與復印件。

二、本部門工作步驟

1)申請人到社區服務站提出申請;

2)服務站工作人員接收居民提出的申請,并指導居民填報登記記錄,審核后出具居住證明、并進行登記,辦妥后交給申辦人;

3)對情況不明、難以核實的事項,讓申請人聯系96156平臺指定專業中介機構進行有償核實,憑核實報告開具居住證明。

三、涉及到的表單

序號需要提供表單名稱

1《社區居民居住證明登記表》

四、基礎數據項目

社區 姓名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五、依據政策法規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關于規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見》(京民基發[XX]429號):第二條第二項“社區居民委會為轄區居民出具證明用章范圍:1、居民居住證明。2、居民是否健在和在家正常死亡證明。3、居民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撫恤金、殘疾保障金、子女助學金和減免學雜費等手續的證明。4、其它相關證明:獨生子女、養犬、政審等。若超出上述規定范圍且在街道辦事處權限范圍內的,社區居委會應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請示,批準后使用印章”。

2.事項名稱:社區開具居住證明

服務對象:1、戶籍在本轄區且居住在本轄區的;2、戶籍不在本轄區但與本轄區居民有租賃合同且確實居住在本轄區的

辦理依據:

收費標準:本項目不收費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即可辦理

辦理機構:手續齊全方可辦理

辦公地址:各社區居委會

乘車路線:

聯系電話:無

所需材料:戶口本、身份證、暫住證、房屋租賃合同

篇2

關鍵詞:中華書局點校本《明史》;《明史?諸王世表》;正誤

一、緣由及義例

清官修《明史》歷時百年,趙翼贊其敘事“多得其真”,事詳而文簡,是非評價“久而后定”,“無所徇隱于其間”。1中華書局以武英殿刊本為底本標點、校勘而成的點校本《明史》于1974年出版,為諸本明史中最佳版本,使用最廣。然而由于《明史》卷帙浩繁,點校本中仍有一些錯訛。今對中華書局點校本《明史?諸王世表》再做校訂,以求信實,或于其他研究者亦有參考之用。

此次校訂,以中華書局1974年點校本為底本,用下列諸本逐一校勘:武英殿原刊本《明史》(以下簡稱“殿本”);2《續修四庫全書》所收清抄本萬斯同《明史》(以下簡稱“萬本”);3臺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敬慎堂本王鴻緒《明史稿》(以下簡稱“史稿本”);4《文淵閣四庫全書》所收張廷玉《明史》(以下簡稱“四庫本”);5商務印書館出版張元濟主持輯印《百衲本二十四史?明史》(以下簡稱“百衲本”)。6殿本、萬本、史稿本、四庫本和百衲本為校勘用諸本。凡此諸本記載不同處,用《明實錄》、王世貞《m山堂別集》、鄭曉《吾學編》、朱謀《藩獻記》和焦f《焦太史編輯國朝獻征錄》查證,該5種史料為考證文獻。《明實錄》是明代歷朝官修編年體史書,保存大量原始資料,此次所用為(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版。7王世貞(1526-1590年)曾與明代多位藩王交往,其《m山堂別集》初刻于萬歷十八年(1590年),1內容豐富,考訂周詳,關涉明代宗室內容甚多,且用5卷篇幅作《同姓諸王表》,可資考證。本文所用“別集”為《文淵閣四庫全書》本,2而非中華書局點校本。原因有二: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刊定在前,更多保留原本面貌;二,點校本《m山堂別集》在校勘過程中使用了《明史》,如再用點校本別集校勘《明史》,則為循環校勘,易生混亂,故點校本別集僅為參考之用。鄭曉(1499―1566年)《吾學編》,用《續修四庫全書》所收明隆慶元年(1567年)鄭履淳刻本。3該書載有《皇明同姓諸王表》2卷和《皇明同姓諸王傳》3卷。其中,《皇明同姓諸王表》詳細記錄了藩王謚號、封地、歲祿、世除等內容,有很高史料價值。《皇明同姓諸王傳序》末標“嘉靖甲子六月”,4可知《表》、《傳》作于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藩獻記》乃明宗室寧藩鎮國中尉朱謀(生卒年不詳)撰,見于《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5書首兩篇《序》落款分別為“萬歷庚子”和“萬歷二十三年”,6可知此書成書于萬歷二十年(1592年)前后。該書記述了明代藩王世系及事略,是研究明代藩王的重要資料。焦f(1540―1620年)《焦太史編輯國朝獻征錄》,用《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所收之萬歷四十四年(1616年)刻本。7作者廣泛閱讀方志p墓志銘p行狀p別傳等原始史料,為從中央到地方各色人作傳,中有《宗室》2卷,為不可或缺的參考文獻。除此之外,近人黃云眉先生所著《明史考證》亦在此次考訂過程中加以查檢。8惟該書雖對整部《明史》逐卷考證,在訂誤、補缺和考異方面貢獻突出,但于《諸王世表》考證偏于疏略,于本文所及各條疏誤皆未曾考證,故在下文不再提及。

經此番校勘,發現點校本《明史?諸王世表》

錯訛可加正誤及缺失可補漏者53則,另有70則或錯訛而不能正其誤,或存在兩說之情形,需留待

考證。前稱53則中,有4則曾經學者王宏凱在上世紀90年代所發表的《名諱、謚法勘誤》一文指出,9故本文所校訂者49則。校訂

正文的行文原則:1、點校本原文;2、校勘諸本相同者;3、校勘諸本不同者及相關引文;4、考證;5、結論。由于《明實錄》、《m山堂別集》、《吾學編》、《藩獻記》和《焦太史編輯國朝獻征錄》這5種文獻對于明代宗室記載詳略各異,不盡全面,因此,凡有記載,皆列入各條以資考證;不載者即不列入。

二、校訂正文

一、秦藩懷王志均應為秦隱王尚炳庶長子。

點校本:“懷王志均,隱庶二子,初封渭南王,永樂二十二年進封。宣德元年未娶薨。”10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懷王志均,隱庶長子,初永樂二年封渭南王,永樂二十年進封。宣德元年未娶薨。”11

《明太宗實錄》卷三十“永樂二年夏四月庚辰條”:“封秦王尚炳庶長子志均為渭南王”;12《明仁宗實錄》卷三上“永樂二十二年冬十月壬子條”:“遣官持節,命秦隱王庶長子志均襲封秦王”。13《明實錄》所載,均為“庶長子”。此外,《m山堂別集》、《吾學編》、《藩獻記》載朱志均事,均稱其為僖王庶兄。14《焦太史編輯國朝獻征錄》引述鄭曉之說。1

故當作“懷王志均,隱庶長子,初封渭南王,永樂二十二年進封。宣德元年未娶薨。”

二、秦藩興平莊惠王志襲封時間應為景泰二年。

點校本:“莊惠王志,恭靖嫡一子,景泰三年襲封。天順元年薨。無子,除。”2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莊惠王志,恭靖嫡一子,景泰二年襲封。天順元年薨。無子,除。”3

《明英宗實錄》卷二百八“景泰二年九月庚申條”:“進封興平王志夫人曹氏為興平王妃”,4時志 已是興平王。

故當作“莊惠王志,恭靖嫡一子,景泰二年襲封。天順元年薨。無子,除。”

三、晉藩憲王美圭封世子時間應為永樂二年。

點校本:“憲王美圭,定嫡一子,永樂三年封世子,為叔濟煳芊希隨父守墳。二十一年事明,封平陽王。宣德十年襲封晉王。正統六年薨。”5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憲王美圭,定嫡一子,永樂二年封世子,為叔濟煳芊希隨父守墳。”6

《明太宗實錄》卷三十“永樂二年夏四月甲戌條”:“封……晉王長子美圭為晉世子”。7

故當作“憲王美圭,定嫡一子,永樂二年封世子,為叔濟煳芊希隨父守墳。二十一年事明,封平陽王。宣德十年襲封晉王。正統六年薨。”

四、晉藩河中恭靖王知炬應為嫡二子。

點校本:“恭靖王知炬,康簡嫡一子,嘉靖十四年以鎮國將軍襲封。萬歷十九年薨。”8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史稿本同:“恭靖王知炬,康簡嫡二子,嘉靖十四年以鎮國將軍襲封。萬歷十九年薨。”9

據《明世宗實錄》卷一百八十二“嘉靖十四年十二月壬寅條”:“封……河中王表Z第二子知炬為河中王”。10

故當作“恭靖王知炬,康簡嫡二子,嘉靖十四年以鎮國將軍襲封。萬歷十九年薨。”

五、周藩堵陽安僖王同]授封時間當為成化七年。

點校本:“安僖王同],懿庶六子,成化十年封。嘉靖二十一年薨。”11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安僖王同],懿庶六子,成化七年封。嘉靖二十一年薨。”12

據《明憲宗實錄》卷八十八“成化七年二月丙寅條”:“封……臨湍王第六子同]為堵陽王”。13

故當作“安僖王同],懿庶六子,成化七年封。嘉靖二十一年薨。”

六、周藩聊城懷和王安應為惠王庶十五子。

點校本:“懷和王安,惠嫡十五子,弘治二年封。六年薨。無子,除。”14

殿本、萬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據《明孝宗實錄》卷九十一“弘治七年八月乙亥條”:“周府聊城王安薨。王,周王庶第十五子,母妃高氏,成化十二年生。先封鎮國將軍,弘治二年冊封聊城王,至是薨,年二十,訃聞,輟朝一日,賜祭葬如制,謚曰懷和。”1《m山堂別集》作“十五子”,不記嫡庶,2然卷三十二《同姓諸王表》記惠王事:“惠王同鑣,以成化二十三年自睢陽王嗣……弘治十一年薨……庶二子安以世子薨”,3安以庶子封世子,安斷無“嫡子”之理。

故當作“懷和王安,惠庶十五子,弘治二年封。六年薨。無子,除。”

七、周藩魯陽康和王安應為魯山王。

點校本:“魯陽康和王安,惠庶十七子,弘治三年封。嘉靖三年薨。”4

殿本、萬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據《明孝宗實錄》卷四十二“弘治三年九月甲子條”:“冊封……周王庶第十七子安為魯山王”。5又據《m山堂別集》“魯山康和王安,惠十七子,薨,壽四十六”。6《吾學編》亦作“魯山”。7

故當作“魯山康和王安,惠庶十七子,弘治三年封。嘉靖三年薨。”

八、周藩京山府朝壁子在株名諱應為在銖。

點校本:“朝壁,溫惠庶一子,嘉靖十六年封鎮國將軍。三十九年卒。以子在株襲封。追封王,謚安肅。”8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四庫本缺失朝壁卒年:“朝壁,溫惠庶一子,嘉靖十六年封鎮國將軍。三卒。以子在株襲封。追封王,謚安肅。”9

萬本、史稿本同:“朝壁,溫惠庶一子,嘉靖十六年封鎮國將軍。三十九年卒。以子在銖襲封。追封王,謚安肅。”10

據《明穆宗實錄》卷六十九“隆慶六年四月壬午條”:“封……京山溫惠王勤炫嫡長孫在銖為京山王”。11《m山堂別集》作“京山……今王在銖嗣”。12且,根據宗藩名五行排序“火土金水木”,其祖勤炫名從“火”,其當作“在銖”。

故當作“朝壁,溫惠庶一子,嘉靖十六年封鎮國將軍。三十九年卒。以子在銖襲封。追封王,謚安肅。”

九、周藩京山昭憲王在株名諱應為在銖。

點校本:“昭憲王在株,安肅庶一子,隆慶六年襲封。”13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史稿本同:“昭憲王在銖,安肅庶一子,隆慶六年襲封。”14

校正同第八條。

故當作“昭憲王在銖,安肅庶一子,隆慶六年襲封。”

十、周藩湯溪榮憲王勤P授封時間應為嘉靖二年。

點校本:“榮憲王勤P,恭嫡六子,嘉靖二十年封。三十年薨。”15

殿本、萬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明世宗實錄》卷三十一“嘉靖二年九月甲申條”:“封……嫡第六子勤P為湯溪王”。16且勤P諸弟,除十五弟,皆已于嘉靖二十年之前授封,故以“嘉靖二年”為是。

故當作“湯溪榮憲王勤P,恭嫡六子,嘉靖二年封。三十年薨。”

十一、周藩修武康簡王勤P名諱應為勤。

點校本:“康簡王勤P,恭庶十二子,嘉靖九年封。三十七年薨。”1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史稿本同:“康簡王勤,恭庶十二子,嘉靖九年封。三十七年薨。”2

據《明世宗實錄》卷一百三十二“嘉靖十年十一月乙亥條”:“冊封……周王睦嫡第十一子勤為柘城王,庶弟十一子勤為修武王”,按,勤實為十二子,此處實錄將二王都記為“十一子”,當是筆誤。3《m山堂別集》與《吾學編》均作“勤”。4且修武康簡王之兄湯溪王名諱“勤P”,修武康簡王不可能同名,故以“勤”為是。授封時間實錄記載與各表記載有出入,待考。

故當作“康簡王勤,恭庶十二子,嘉靖九年封。三十七年薨。”

十二、周藩彰德王朝封長子時間應為隆慶元年。5

點校本:“王朝,康懿嫡一子,隆慶九年封長子。萬歷二十七年襲封。三十一年薨。”6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王朝,康懿嫡一子,隆慶元年封長子。萬歷二十七年襲封。三十一年薨。”7

隆慶六年五月穆宗駕崩,隆慶年號到六年結束,無“隆慶九年”。

故當作“王朝,康懿嫡一子,隆慶元年封長子。萬歷二十七年襲封。三十一年薨。”

十三、周藩四世保寧王應為恭。

點校本:“王恭,肅庶一子,襲封,薨。”8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王恭,庶一子,襲封,年薨。”9

據《明熹宗實錄》卷七十二“天啟六年六月壬午條”:“保寧王恭選到祥符縣民陳自道長女陳氏,封為保寧王妃”。10

故當作“王恭,肅庶一子,襲封,薨。”

十四、楚藩通山莊懿王英炊薨年應為萬歷元年。

點校本:“莊懿王英炊,端穆庶一子,嘉靖九年以鎮國將軍改封長子。二十二年襲封。萬歷九年薨。”11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莊懿王英炊,端穆庶一子,嘉靖九年以鎮國將軍改封長子。二十二年襲封。萬歷元年薨。”12

據《明神宗實錄》卷十六“萬歷元年八月壬戌條”:“楚通山王英炊薨訃至,輟朝一日,賜祭一壇,謚曰莊懿”。13

故當作“莊懿王英炊,端穆庶一子,嘉靖九年以鎮國將軍改封長子。二十二年襲封。萬歷元年薨。”

十五、魯藩恭王頤坦應為端庶一子。

點校本:“恭王頤坦,端一子,嘉靖三十年襲封。”14

殿本、萬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據《明世宗實錄》卷三百四十八“嘉靖二十八年五月甲戌條”:“敕故魯王觀庶長子寶慶王頤坦管理府事”;15同月“辛酉條”:“冊封魯王觀庶第一子寶慶王頤坦為魯王”。16可知《明實錄》所載,均為“庶一子”。《m山堂別集》作“庶長子”;1《藩獻記》作“庶一子”;2《焦太史編輯國朝獻征錄》作“庶子”。3可補《明史》之缺。

故當作“恭王頤坦,端庶一子,嘉靖三十年襲封。萬歷二十二年薨。”

十六、魯藩肅王壽鏞薨年應為崇禎十五年。

點校本:“肅王壽鏞,恭庶九子,初封泰興王。崇禎九年進封。十二年薨。”4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肅王壽鏞,恭庶九子,初封泰興王。崇禎九年進封。十五年薨。”5

據《崇禎實錄》卷十五“崇禎十五年十二月癸酉條”:“入兗州,執魯王壽鏞”。6

故當作“肅王壽鏞,恭庶九子,初封泰興王。崇禎九年進封。十五年薨。”

十七、魯藩安丘靖恭王泰|授封時間應為宣德二年。

點校本:“靖恭王泰|,靖庶四子,宣德十年封。成化八年薨。”7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靖恭王泰|,靖庶四子,宣德二年封。成化八年薨。”8

據《明宣宗實錄》卷二十八“宣德二年六月乙酉條”:“封魯王肇……庶長子泰|為安丘王”。9

故當作“靖恭王泰|,靖庶四子,宣德二年封。成化八年薨。”

十八、魯藩東甌端肅王當a授封時間應為成化二十三年。

點校本:“端肅王當a,莊嫡二子,成化二十二年封。嘉靖二十二年薨。”10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端肅王當a,莊嫡二子,成化二十三年封。嘉靖二十二年薨。”11

據《明憲宗實錄》卷二百九十一“成化二十三年六月己卯條”:“封……魯王第三子當a為東甌王”。12

故當作“東甌端肅王當a,莊嫡二子,成化

二十三年封。嘉靖二十二年薨。”

十九、魯藩陽信王弘福名諱應為弘欏

點校本:“王弘福,以澍嫡一子,萬歷四十三年封長子。”13

殿本、萬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史稿本:“王弘椋以澍嫡一子,萬歷四十三年封長子。”14

根據宗藩名五行排序“火土金水木”,其父以澍,名從“水”,其子名當從木。

故當作“王弘椋以澍嫡一子,萬歷四十三年封長子。”

二十、蜀藩僖王友名諱應為友丁

點校本:“僖王友,悼莊嫡三子,初封羅江王。宣德七年進封,九年薨。”15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僖王友叮悼莊嫡三子,初封羅江王。宣德七年進封,九年薨。無子,叔悅 立。”16

據《明宣宗實錄》卷九十三“宣德七年秋七月戊辰條”:“封蜀靖王第二弟羅江王友段蜀王”。17《m山堂別集》、《吾學編》均作“友丁薄18《焦太史編輯國朝獻征錄》引述鄭曉之說。1

故當作“僖王友叮悼莊嫡三子,初封羅江王。宣德七年進封,九年薨。”

二十一、蜀藩華陽莊靖王承爝薨年應為萬歷十年。

點校本:“莊靖王承爝,康僖嫡一子,嘉靖十四年襲封。二十五年薨。”2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史稿本同:“莊靖王承爝,康僖嫡一子,嘉靖十四年襲封。萬歷十年薨。”3

據《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三十五“萬歷十一年三月癸巳條”:“賜……華陽王承爝謚莊靖”。4

故當作“莊靖王承爝,康僖嫡一子,嘉靖十四年襲封。萬歷十年薨。”

二十二、蜀藩最后一代華陽王名諱應為至漶。

點校本:“王至,安惠嫡一子,萬歷二十二年封長孫。三十年改封長子。四十三年襲封。”5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史稿本同“王至漶,安惠嫡一子,萬歷二十二年封長孫。三十年改封長子。四十三年襲封”。6

據《明熹宗實錄》卷四十二“天啟三年十二月甲午條”:“賜華陽王至漶特敕鈐束諸宗以專城另居,且漸近蠻洞故也”。7且,中國國家圖書館藏善本書《韻譚》八卷,開篇《韻譚題詞》載:“萬歷戊午七月既望華陽王敬一漶書于愛蓮居”,8可知華陽王名諱應為“至漶”。

故當作“王至漶,安惠嫡一子,萬歷二十二年封長孫。三十年改封長子。四十三年襲封。”

二十三、蜀藩汶川奉Y封長子時間應為萬歷三十年。

點校本:“奉Y,宣嫡一子,萬歷二十五年封長孫。二十年改封長子。三十五年卒。”9

殿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史稿本、四庫本同:“奉Y,宣嫡一子,萬歷二十五年封長孫。三十年改封長子。三十五年卒。”10

萬本:“奉Y,嫡一子,萬歷二十五年封長孫。三十年改封長子。三十五年卒。”11

其父宣襲封時間為萬歷二十八年。其改封長子時間應晚于萬歷二十八年。點校本、百衲本稱“萬歷二十五年封長孫。二十年改封長子”,改封時間反在初封之前,誤。

故當作“奉Y,宣嫡一子,萬歷二十五年封長孫。三十年改封長子。三十五年卒。”

二十四、代藩寧津懷莊王聰滴為懷康王嫡長子。

點校本:“懷莊王聰滴,懷康一子,弘治三年襲封。四年薨。無子。”12

殿本、萬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明孝宗實錄》卷五十“弘治四年四月甲寅條”:“代府寧津王聰滴薨,王,懷康王嫡長子”,13

可補《明史》之缺。

故當作“懷莊王聰滴,懷康嫡一子,弘治三年襲封。四年薨。無子。”

二十五、肅藩恭王貢S初封應為汾川王。

點校本:“恭王貢S,簡庶一子,初封汾州王。成化二十三年襲封。嘉靖十五年薨。”14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史稿本同:“恭王貢S,簡庶一子,初封汾川王。成化二十三年襲封。嘉靖十五年薨。”1

《明憲宗實錄》卷二百七十七“成化二十二年夏四月壬辰條”:“進封汾川王貢S為肅王”。2《m山堂別集》、《吾學編》載恭王朱貢S事,均稱其初封為“汾川王”。3《焦太史編輯國朝獻征錄》引述鄭曉之說。4

故當作“恭王貢S,簡庶一子,初封汾川王。成化二十三年襲封。嘉靖十五年薨。”

二十六、遼藩蘄水安穆王豪名諱應為豪v。

點校本:“安穆王豪,靖和嫡一子,成化七年襲封。弘治十二年薨。”5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安穆王豪v,靖和嫡一子,成化七年襲封。弘治十二年薨。”6

《明憲宗實錄》卷九十五“成化七年九月庚午甲申條”:“封……蘄水靖和王長子豪v為蘄水王”;7《m山堂別集》作“豪v”。8且,根據宗藩名五行排序“火土金水木”,其父貴用從“火”,其當作“豪v”。

故當作“安穆王豪v,靖和嫡一子,成化七年襲封。弘治十二年薨。”

二十七、慶藩懷王邃初封應為平涼王。

點校本:“懷王邃,康庶一子,初封平原王,成化七年襲封。十五年薨。無子。”9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懷王邃,康庶一子,初封平康王,成化七年襲封。十五年薨。無子。”10

《明英宗實錄》卷二百七十七“天順元年夏四月戊午條”:“冊封慶王庶長子邃為平涼王”;11《m山堂別集》、《吾學編》均作“平涼王”。《焦太史編輯國朝獻征錄》引述鄭曉之說。12

故當作“懷王邃,康庶一子,初封平涼王,成化七年襲封。十五年薨。無子。”

二十八、慶藩恭王L初封應為洛交王,薨年應為弘治十年。

點校本:“恭王L,莊庶一子,初封落交王,弘治七年襲封。十一年薨。”13

殿本、萬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1、“洛交王”。《明憲宗實錄》卷二百六十九“成化二十一年八月丙午條”:“封……慶王庶長子L為洛交王”。14《明孝宗實錄》卷六十五“弘治五年七月甲午條”:“慶府洛交王L請自至韋州葬……許之”;15《明孝宗實錄》卷六十九“弘治五年十一月癸酉條”:“慶府洛交王L以賜父莊王祭葬乞詣闕謝,上貽書免之”;16

《明孝宗實錄》卷九十三“弘治七年十月戊辰條”:“封……慶府洛交王L為慶王”;17《明孝宗實錄》卷一百三十二“弘治十年十二月己卯條”:“慶王薨……成化元年生二十一年封為洛交王,弘治七年進封為慶王,至是薨,年三十三……謚曰恭”。18可知《明實錄》所載,均為“洛交王”。《吾學編》作“洛交王”。19《焦太史編輯國朝獻征錄》引述鄭曉之說。1《m山堂別集》作“落交王”,2當為誤。2、“弘治十年”。《明孝宗實錄》卷一百三十二“弘治十年十二月己卯條”:“慶王薨……謚曰恭”。3《吾學編》作“十年”。4《焦太史編輯國朝獻征錄》引述鄭曉之說。5《m山堂別集》作“十一年”,6當為誤。

故當作:“恭王L,莊庶一子,初封洛交王,弘治七年襲封。十年薨。”

二十九、慶藩壽陽僖憲王倪薨年應為萬歷四十年。

點校本:“僖憲王倪,端懿嫡一子,嘉靖三十二年襲封。萬歷四年薨。”7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史稿本同:“僖憲王倪,端懿嫡一子,嘉靖三十二年襲封。萬歷四十年薨。”8

《明神宗實錄》卷五百一十九“萬歷四十二年四月己亥條”:“賜慶府壽陽王倪謚僖憲”,9

謚號頒賜應在死后不久。《m山堂別集》作“壽陽……今王倪嗣”,10該書成書于萬歷十八年,可知此時倪仍在世,“萬歷四年薨”為誤。

故當作“僖憲王倪,端懿嫡一子,嘉靖三十二年襲封。萬歷四十年薨。”

三十、寧藩臨川恭順王奠婪獬ぷ擁氖奔溆κ欽統七年。

點校本:“奠潰康僖嫡一子,正德七年封長子。天順五年,罪降庶人,守西山祖墳。成化八年卒。嘉靖二十五年追封王,謚恭順。子孫不襲,除。”11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史稿本同:“奠潰康僖嫡一子,正統七年封長子。天順五年,罪降庶人,守西山祖墳。成化八年故。嘉靖二十五年追封王,謚恭順。子孫不襲,除。”12

正德朝在天順及成化之后。

故當作“奠潰康僖嫡一子,正統七年封長子。天順五年,罪降庶人,守西山祖墳。成化八年故。嘉靖二十五年追封王,謚恭順。子孫不襲,除。”

三十一、寧藩信豐悼惠王磐薨年應為正統四年。

點校本:“悼惠王磐,獻庶五子,宣德七年封。正德四年薨。無子,除。”13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悼惠王P,獻庶五子,宣德七年封。正統四年薨。無子,除。”14

《明英宗實錄》卷五十“正統四年春正月戊戌條”:“寧府信豐王磐薨”。15《m山堂別集》作“信豐悼惠王磐,獻第五子,薨,年十九。無嗣,除。”16可知磐只活了十九歲,不可能薨在正德年間。

故當作“悼惠王磐,獻庶五子,宣德七年封。正統四年薨。無子,除。”

三十二、寧藩弋陽僖順王覲名諱應為覲A。

點校本:“僖順王覲,榮莊嫡一子,成化二年襲封。弘治十年薨。”17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僖順王覲A,榮莊嫡一子,成化二年襲封。弘治十年薨。”1

《明英宗實錄》卷二百九十二“天順二年六月丙子條”:“賜……弋陽王子曰覲A”;2《明憲宗實錄》卷二十二“成化元年冬十月庚辰條”:“命故弋陽王子覲A襲封弋陽王”;3《明孝宗實錄》卷一百二十二“弘治十年二月壬辰條”:“寧府戈陽王覲A薨……謚曰僖順”。4可知《明實錄》所載,均為“覲A”。《m山堂別集》、《吾學編》載弋陽僖順王事,均稱其為“覲A”。5《焦太史編輯國朝獻征錄》引述鄭曉之說。6

故當作“僖順王覲A,榮莊嫡一子,成化二年襲封。弘治十年薨。”

三十三、岷藩南渭莊順王舉趺諱應為譽酢

點校本:“莊順王舉酰安和嫡一子,嘉靖二十六年襲封。三十九年薨。無子,除。”7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莊順王譽酰安和嫡一子,嘉靖二十六年襲封。三十九年薨。無子,除。”8

《明世宗實錄》卷三百十八“嘉靖二十五年十二月己酉條”:“封……岷府南渭王彥濱長子譽

播為南渭王”。9宗藩名五行排序“火土金水木”,其父彥濱名從“水”,其名當從“木”,故此處實錄所載“譽播”當為“譽酢北飾蟆!m山堂別集》、《焦太史編輯國朝獻征錄》均作“譽酢薄10且,岷府二十字為“徽音膺彥譽,定干企雍,崇理原諮訪,寬F喜賁從”,11其父彥濱名從“彥”,其當作為“譽”。

故當作:“莊順王譽酰安和嫡一子,嘉靖二十六年襲封。三十九年薨。無子,除。”

三十四、岷藩安昌懷僖王膺鋪應為“二子”,薨年應為“成化二十一年”。

點校本:“懷僖王膺鋪,順嫡一子,成化二年封。十八年薨。”12

殿本、萬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1、“二子”。《明憲宗實錄》卷三十五“成化二年冬十月丁未條”:“封岷王長子膺Y為岷世子,第二子膺鋪為安昌王”。13《m山堂別集》作“第二子”。14《藩獻記》作“第二子”。15膺鋪“嫡庶”不可考,從點校本。2、“成化二十一年薨”。《明憲宗實錄》卷二百六十九“成化二十一年八月乙未條”:“岷府安昌王膺鋪薨,王,順王第二子也。”16《藩獻記》作“成化二十一年八月薨”。17

故當作“安昌懷僖王膺鋪,順嫡二子,成化二年封。二十一年薨。”

三十五、韓藩襄陵恭惠王范址襲封時間應為成化十五年。

點校本:“恭惠王范址,莊穆嫡一子,成化十七年襲封。正德元年薨。”18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不載。

史稿本:“恭惠王范址,莊穆嫡一子,成化十五年襲封。正德元年薨。”19

《明憲宗實錄》卷一百八十八“成化十五年三月丁丑條”:“封……襄陵莊穆王長子鎮國將軍范址為襄陵王”。20

故當作“恭惠王范址,莊穆嫡一子,成化十五年襲封。正德元年薨。”

三十六、韓藩西德王Z名諱應為Z。

點校本:“王Z,朗嫡一子,天啟二年襲封。”1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王Z,嫡一子,天啟二年襲封。”2

《明熹宗實錄》卷二十七“天啟二年十月辛卯條”:“封……西德王Z”。3且,根據宗藩名五行排序“火土金水木”,其父朗名從“金”,其名當從“水”,應以“Z”為是。

故當作“王Z,朗嫡一子,天啟二年襲封。”

三十七、韓藩永福端僖王旭名諱應為旭A。

點校本:“端僖王旭,康庶七子,弘治十七年封。嘉靖二十六年薨。”4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端僖王旭A,康庶七子,弘治十七年封。嘉靖二十六年薨。”5

《明孝宗實錄》卷八十三“弘治六年十二月戊子條”:“賜……韓王第七子曰旭A”;6卷二百一十九“弘治十七年十二月乙亥條”:“封……韓康王……庶第七子旭A為永福王”。7

故當作:“端僖王旭A,康庶七子,弘治十七年封。嘉靖二十六年薨。”

三十八、沈藩永年莊憲王恬定名諱應為恬。

點校本:“莊憲王恬定,恭裕嫡一子,嘉靖十七年襲封。三十七年薨。”8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史稿本同:“莊憲王恬,恭裕嫡一子,嘉靖十七年襲封。三十七年薨。”9

《明世宗實錄》卷四百五十八“嘉靖三十七年四月乙巳條”:“沈府永年王恬薨,賜祭葬如例,謚莊憲。”10《m山堂別集》作“恬”。11且,根據宗藩名五行排序“火土金水木”,其父胤名從“木”,其名當從火,作“恬”。

故當作“莊憲王恬,恭裕嫡一子,嘉靖十七年襲封。三十七年薨。”

三十九、沈藩鎮康恭裕王恬焯應為沈憲王嫡五子。

點校本:“恭裕王恬焯,憲嫡一子,嘉靖三十一年封。萬歷八年薨。無子,除。”12

殿本、萬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明世宗實錄》卷二百九十三“嘉靖二十三年十二月庚寅條”:“冊封沈王胤氐盞諼遄猶耢濤鎮康王”,13為“嫡五子”。《m山堂別集》作“第五子”。14錢謙益《列朝詩集小傳》亦作“五子”。15

故當作:“恭裕王恬焯,憲嫡五子,嘉靖三十一年封。萬歷八年薨。無子,除。”

四十、唐藩成王彌襲封時間應為弘治二年。

點校本:“成王彌,莊庶一子,初封潁昌王,成化二十三年襲封。嘉靖二年薨。二子俱|,侄宇溫嗣。”16

殿本、萬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明孝宗實錄》卷三十“弘治二年九月壬戌條”:“冊封唐世子彌為唐王”,襲封時間在“弘治二年”。1《m山堂別集》作“成化二十三年嗣,在位三十五年,以嘉靖二年薨”,2根據薨年和在位年推算,襲封時間應為“弘治二年”,此處王世貞所記襲封時間有誤。《藩獻記》、《焦太史編輯國朝獻征錄》載唐成王朱彌事,均作“弘治二年嗣爵”。3

故當作:“成王彌,莊庶一子,初封潁昌王,弘治二年襲封。嘉靖二年薨。二子俱|,侄宇溫嗣。”

四十一、唐藩蕩陰榮簡王宙ま澳曖ξ萬歷十一年。

點校本:“榮簡王宙ぃ悼懷嫡一子,嘉靖三十八年襲封。萬歷十九年薨。無子,除。”4

殿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榮簡王宙ぃ悼懷嫡一子,嘉靖三十八年襲封。萬歷十一年薨。無子,除。”5

《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五十四“萬歷十二年十月戊辰條”:“上視朝,賜唐府蕩陰王宙ぺ秩偌頡保6可知宙ぴ諭蚶十二年已經去世,應以“萬歷十一年”為是。

故當作“榮簡王宙ぃ悼懷嫡一子,嘉靖三十八年襲封。萬歷十一年薨。無子,除。”

四十二、唐藩淅陽溫僖王名諱應為彌\,且應為庶二子。

點校本:“溫僖王彌鏟,莊庶一子,成化十五年封。正德六年薨。無子,除。”7

殿本、萬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據《明憲宗實錄》卷一百八十八“成化十五年三月丁丑條”:“冊封唐莊王……第二子彌\為淅陽王”;8《m山堂別集》“淅陽溫僖王彌\,莊第二子,薨,壽五十”;9又,唐恭王《謙光堂詩集》中有寫給淅陽王的詩《謝淅陽二兄惠內饌》,稱其為“二兄”。10《吾學編》作“叁”,11當為誤。

故當作“溫僖王彌\,莊庶二子,成化十五年封。正德六年薨。無子,除。”

四十三、唐藩衛輝恭懿王彌名諱應為彌。

點校本:“衛輝恭懿王彌,莊庶五子,成化二十一年封。嘉靖二十六年薨。”12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萬本、史稿本同:“衛輝恭懿王彌,莊庶五子,成化二十一年封。嘉靖二十六年薨。”13

據《明憲宗實錄》卷二百六十九“成化二十一年八月丙午條”:“封唐王……庶第五子彌為衛輝王”;14《m山堂別集》亦作“彌”。15

故當作“衛輝恭懿王彌,莊庶五子,成化二十一年封。嘉靖二十六年薨。”

四十四、鄭藩康王v襲封時間應為弘治十年。

點校本:“康王v,僖嫡一子,弘治十四年襲封。正德二年薨。”16

殿本、萬本、史稿本、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明孝宗實錄》卷一百三十一“弘治十年十一月甲子條”:“封……鄭府世孫v為鄭王”。17《m山堂別集》、《吾學編》載朱v事,均稱其襲封時間為“弘治十年”。18《焦太史編輯國朝獻征錄》引述鄭曉之說。

故當作“康王v,僖嫡一子,弘治十年襲封。正德二年薨。”

四十五、德藩利津安和王翊鑠名諱應為翊U。

點校本:“安和王翊鑠,恭庶三子,嘉靖三十八年封。萬歷十年薨。”1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史稿本同:“安和王翊U,恭庶三子,嘉靖三十八年封。萬歷十年薨。”2

《明世宗實錄》卷四百七十七“嘉靖三十八年十月壬子條”:“封……翊U為利津王”;3《m山堂別集》作“翊U”。4

故當作“安和王翊U,恭庶三子,嘉靖三十

八年封。萬歷十年薨。”

四十六、衡藩恭王v蚓頭時間應為弘治十二年。

點校本:“恭王v潁憲宗庶七子,成化二十

三年封。弘治十三年就藩青州府。嘉靖十七年薨。”5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史稿本同,為“恭王v潁憲宗庶七子,成化二十三年封。弘治十二年就藩青州府。嘉靖十七年薨。”6

《明孝宗實錄》卷一百四十八“弘治十二年三月乙亥條”:“衡王之國,詣奉先殿行禮”。7

故當作“恭王v潁憲宗庶七子,成化二十

三年封。弘治十二年就藩青州府。嘉靖十七年薨。”

四十七、衡藩王常應為衡定王翊鑊嫡一子,封世子當在萬歷十八年。

點校本:“王常,定庶一子,萬歷八年封世子。二十四年襲封。”8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史稿本同:“王常,定嫡一子,萬歷八年封世子。二十四年襲封。”9

1、“嫡一子”。據《明神宗實錄》卷二百二十

三“萬歷十八年五月己未”條:“禮部覆衡王翊鑊嫡三子常以輔國將軍改封為鎮國將軍”,10常乃常之弟,常為嫡子封鎮國將軍,常為親王,理應亦是嫡子。2、“萬歷十八年封世子”。據《明神宗實錄》二百二十二“萬歷十八年四月庚子條”:“冊封衡府衡世子常等并夫人王氏等為妃”,11且其父定王襲封衡王是在萬歷十七年,常不可能在其父襲封之前被封為世子,應以“萬歷十八年”為是。

故當作“王常 ,定嫡一子,萬歷十八年封世子。二十四年襲封。”

四十八、衡藩漢陽溫惠王厚授封時間應為嘉靖二十五年。

點校本:“溫惠王厚,恭庶七子,嘉靖三十五年封。萬歷十年薨。”12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史稿本同:“溫惠王厚,恭庶七子,嘉靖二十五年封。萬歷十年薨。”13

《明世宗實錄》卷三百一十八“嘉靖二十五年十二月己酉條”:“冊封……衡恭王庶第七子厚為漢陽王”。14

故當作“溫惠王厚,恭庶七子,嘉靖二十

五年封。萬歷十年薨。”

四十九、榮藩王常仆蚶九年應被封為世孫。

點校本:“王常疲翊嫡一子,萬歷九年封長孫。二十六年改封世子。四十二年襲封,薨。”15

殿本、四庫本、百衲本同點校本。

萬本、史稿本同:“王常啤…嫡一子,萬歷九年封世孫。二十六年改封世子。”1

常聘甘塹找蛔櫻乃榮恭王載嫡一孫,親王長孫當封世孫,應以“世孫”為是。

故當作“王常疲翊嫡一子,萬歷九年封世孫。二十六年改封世子。四十二年襲封,薨。”

三、結語

《明史》編纂時間長達百年,成于眾人之手,有數種稿本,錯訛及疏漏在所難免。上述49則涉及信息錯訛及缺失共52處,從稿本生成時間先后順序而言,其中22處是直接承續王鴻緒《明史稿》而來,占去將近一半。因此,中華書局點校本《明史》在整理過程中,在諸多明史稿本中,偏重使用王鴻緒《明史稿》校勘,甚為不足。此外,《明實錄》本身也有諸多錯訛,過度依據《明實錄》勘正《明史》,也難免會有不妥。如“晉藩寧化懿簡王濟煥條”,點校本校勘記載,武英殿本原作“庶五子”,據《太宗實錄》卷三十永樂二年八月戊寅條改為“庶四子”。2然,殿本、萬本、史稿本、四庫本、百衲本均作“庶五子”。《m山堂別集》亦作“恭第五子”。3《吾學編》作“陸子”。4《藩獻記》、《焦太史編輯國朝獻征錄》均不載。《明史考證》亦無考。再查閱《明實錄》,關于“朱濟煥”排行的記載共有兩條:《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八十二“洪武二十五年五月壬辰條”:“皇第二十五孫濟煥生,晉王第五子也”;5

《明太宗實錄》卷三十三“永樂二年八月戊寅條”:“封晉恭王第四子濟為寧化王”。6兩處記載不一致,無法判定。因此,單依據《明實錄》而改動,仍易生武斷,還需擴展校勘考訂的文獻范圍。

篇3

為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推動我局青年文明號集體立足崗位成長成才,充分展示文明先鋒形象,為構建和諧財政,全面推進城區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環境做貢獻。我局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領導小組決定開展“創優發展環境,構建和諧財政”青年文明號主題實踐活動。現將活動總結通知如下:

1、 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創優發展環境,構建和諧財政”主題實踐活動是我局今年開展青年文明號創建工作的一項重點活動,是進一步動員和組織廣大青年構建和諧財政的有效途徑,局黨總支和團支部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并將之提到重要工作日程,切實加強領導;通過“示范月”活動為牽動,把活動內容貫穿于全年青年文明號活動始終,密切結合文件精神和實際情況進行了全面動員部署。

2、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局創建青年文明號領導小組認真部署,狠抓落實。圍繞主題和重點內容,找準青年集體服務和諧財政建設的切入點,從黨政所急、社會所需、群眾所盼、青年所長的方面入手,精心設計了活動內容,用主題鮮明、內涵深刻、真正為青年喜聞樂見的形式吸引廣大青年參與。

3、加強協調,形成合力。深入實施“創優發展環境 構建和諧財政”青年文明號主題實踐活動,局各部門相互協調,作出相應部署,形成一定活動聲勢,取得一定的成績,推進這項活動行之效的開展。局領導班子也充分發揮政策優勢和管理優勢,把活動納入總體工作格局,為青年文明號集體及爭創集體開展活動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4、樹立典型,擴大宣傳。積極深度挖掘、培養、樹立了一批在促進崗位效益和加強文明、信用建設方面作出突出成績、具有示范意義的優秀青年模范,充分展示了青年文明號文明先鋒爭創一流、建功立業的時代風采,活動影響力不斷擴大。并因地制宜地在辦公室樓、宣傳欄展示創建標語、口號。確保了“創優發展環境 構建和諧財政”主題實踐活動順利開展。

篇4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六條 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一)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三) 城區人口 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居住證暫行條例中亮點和解讀

1 如何申領居住證?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委托機構申領

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領居住證,不是向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

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2 居住證簽注年限為多久?

公安機關每年簽注一次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一次。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

3 居住證是否有轉為戶籍的通道?

特大城市以住所社保等年限為主要指標

條例明確,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

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中等城市依據承載能力可全面放開落戶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

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4 能否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

有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等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 申領居住證需繳費用么?

篇5

居住證新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12日解讀《條例》時表示,《條例》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為依據,以各地已出臺的居住證制度為參考,注意與戶口、身份證制度的比較,突出居住證的賦權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能,在明確居住證的性質和申領條件的基礎上,一方面確立了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

一些學者認為,發放居住證的意義,主要在于為暫時不能放開落戶的地區,賦予流動人口分階段的各項市民待遇。還有專家表示,居住證制度將是國家戶籍制度改革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外來打工者遷徙自由,并享有公共服務的權益。

據了解,我國一些特大城市的居住證政策,附帶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已是常態,如20xx年頒布的《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持證人在子女教育、社會保險、證件辦理、住房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公共服務待遇;20xx年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也提出持證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權益。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大量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就業;同時,城市間的人口流動也不斷加速。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全國跨縣(市、區)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達到1.7056億。這部分常住人口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但在教育、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仍難以與當地戶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工作和生活面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如果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將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矛盾和風險。

此次《條例》從為流動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出發,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相比今年年初的《條例》征求意見稿,《條例》中居住證明、就業證明的內容細化了。

《條例》規定,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解釋說,《條例》在不影響其他流動人口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一是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等便利。

二是建立了梯度賦權的機制。《條例》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逐步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是建立了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落戶制度等方式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銜接通道,并明確了各類城市確定落戶條件的標準。

在備受關注的積分落戶方面,《條例》按城市大小分為4等,其中最嚴格的是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界定標準為: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都屬于這種情況。12月10日,北京市的居住證制度和積分落戶政策草案開始征求意見。

北京市積分落戶的申請人,需同時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證、年齡不超過45周歲、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無違法犯罪記錄等5項條件,才有資格參加積分落戶。但北京市積分落戶的合格分數線是多少,在文件中未公布,由北京市政府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落戶分數線。

對于能夠落戶的重要條件積分指標,北京市《積分落戶辦法(征求意見稿)》由3項基礎指標和7項導向指標構成,其中教育背景、納稅指標、職住區域等項目分數較高。

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郭秀云在接受財新網采訪時表示,總體來看,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的居住證和積分落戶辦法,都瞄準了高層次人才,學歷和職稱等占了較大比重。她去廣東省調研時發現,盡管廣東省的政策導向是為引導農民工落戶,但能真正落戶的農民工還是比較少。

相關閱讀

廣州居住證首次辦理流程指南

辦理條件

已經申報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員,應當發給居住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請,可以發給居住證:

(1)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的;

(2)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4)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所需材料

1、居住證相片回執。辦證群眾到具有二代身份證照相資質的相館拍攝居住證數碼相片,并取得居住證相片回執;

2、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居住地址證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工作單位或居(村)委出具的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證明等材料;

(2)居住在單位宿舍的,提供用工(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3)居住在居民家中(親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證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擬居住的時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材料記載的地址要與居住證辦證申請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產證明材料等;

(4)居住在自購房屋的,提供房產證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證明材料。

4、其他證明材料。辦理有效期7個月以上(最長為3年)的居住證,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已經在居住地連續就業、經商6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泛指就業登記證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居(村)委出具的相關證明(須注明合同期限)。

辦理流程

1、流動人口持申請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寫《成都市居住證申領表》;

篇6

陜西居住證管理辦法最新全文第一條 為了規范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在其他縣(市、區)居住的人員;但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除外。

第三條 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遵循優化服務、保障權益、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推動流動人口融入居住地。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可以為流動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務、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流動人口有關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有關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統一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采集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統一錄入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九條 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下列流動人口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一)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二)已在醫院辦理住院登記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學習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居住時間在30日以下的。

第十條 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第十一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地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接到申領居住證的相關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出具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發放居住證;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領人,并說明理由。

居住證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式樣,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三條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證發證地的市區、縣(市、區)范圍內變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變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地址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居住證損壞、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請換領、補領。

換領居住證的,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六條 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居住變更登記、居住證簽注手續的,不得收取費用。但申請換領、補領居住證的,應當繳納工本費。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的,應當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等基本情況,督促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居住登記,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時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等基本情況,督促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居住登記,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逐步完善流動人口的服務保障體系,并將流動人口公共服務、社會保障與居住登記、居住證管理制度相結合。

第二十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一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二十三條 隨同流動人口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居住地所在學區學校受辦學規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相對就近入學。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辦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機構,應當通過網站、公告欄、服務窗口等主動告知流動人口可以享受的服務,為流動人口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中獲取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條 流動人口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流動人口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請居住變更登記不依法辦理的;

(二)在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或者居住變更登記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向流動人口收取費用的;

(三)對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四)非法披露、買賣或者使用流動人口信息的;

(五)其他侵害流動人口權益的。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是指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戶籍證明等。

第三十二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陜西省暫住證》或者《陜西省居住證》,在本辦法實施后申領居住證的,居住期限連續計算。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5日省政府的《陜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陜西省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常見問題4月1日,《陜西省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正式實施,20xx年8月5日,省政府的《陜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這也標志著陜西省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和權益保障有了新依據。昨天(4月1日),省公安廳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后多久辦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居住登記、居住地址變更登記、居住證簽注等不收取費用。在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居住證收費標準之前,繼續執行陜西省物價局和陜西省財政廳核定的15元的收費標準。

哪些流動人口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已在醫院辦理住院登記的;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在全日制教育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學習的;居住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居住時間在30日以下的。

符合什么條件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

流動人口在居住證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流動人口申請辦理居住證,受理單位應當引用陜西省人口數據庫或公安部人口數據庫照片。如果無法引用人口數據庫照片的,居住證受理單位應當當場為流動人口免費照相。委托他人申請辦理居住證,且無法引用人口數據庫照片的,受托人應當提供申請人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片標準的照片。

流動人口多長時間可拿到居住證?

20xx年1月8日,陜西省公安廳推出18項便民利民措施,其中規定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即流動人口拿到《陜西省居住證受理回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可以領取居住證。

居住證多久簽注一次,什么時間簽注?

居住證1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居住地址變更的要不要申報?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證發證地的市區、縣(市、區)范圍內變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變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地址變更登記。居住證持有人跨市區、縣(市、區)居住的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變更居住地址。

居住證遺失損壞應怎么處理?

居住證遺失、損壞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請補領換領。

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哪些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哪些便利?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篇7

第二條以不改變戶籍、不接轉人事關系的形式在*區工作或創業的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依據本規定申領《人才居住證》。

(一)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專學歷并屬于*企事業單位急需或緊缺專業的人員。

(三)持有技師以上(含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四)經有關部門認定具有某種特殊技能的人員。

(五)個人在*投資50萬元以上的經營者。

第三條區人事勞動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及引進人才申領《人才居住證》的審核。區公安分局負責《人才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工作。區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才居住證》實施中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才居住證》載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原戶籍地、證件號碼、服務處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身份證號碼、簽發日期等內容。

第五條《人才居住證》的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期滿后持有人可以申請續辦新證。

第六條《人才居住證》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區的工作、居住的證明;

(二)表明持有人在*擇業就業、投資創辦企業、科技成果轉化、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職稱評審、子女入托入學、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商務活動等方面與本區當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持有人可持證辦理上述各項相關事務;

(三)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申領《人才居住證》,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區人事勞動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領《人才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業績證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在*的住所證明;

(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投資、經營業績的相關證明。

第九條區人事勞動局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出具《辦理〈人才居住證〉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領人。

第十條申領人憑《辦理〈人才居住證〉通知書》,到區公安分局領取《人才居住證》。

第十一條《人才居住證》信息系統納入本區戶籍管理信息系統。《人才居住證》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人才居住證》持有人,因工作單位或居住地等發生變化的,應在30日內持變更材料向原申領機關辦理《人才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人才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續辦的,本人或用人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向區人事勞動局和區公安分局續辦新證。逾期未辦新證的,原《人才居住證》自然失效。

第十四條《人才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及時向原申請機關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十五條因中止、解除聘用(勞動)合同離開*區的,用人單位要及時收回其《人才居住證》,交回發證機關注銷,同時報區人事勞動局備案。《人才居住證》持有人調入本區落戶的,公安機關在為其辦理入戶手續時收回《人才居住證》。

第十六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按有關規定注冊工商營業執照,或以技術入股、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第十七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在本區自主擇業就業,可以按有關規定在本區以多種形式從事兼職工作。

第十八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經本區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準,可以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機關事業單位聘用,提供相應服務。

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方式擔任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領導職務。

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符合報考條件的,可以參加本區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符合本區公開選拔領導干部資格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公開選拔。

第十九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及專利補助。

第二十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按本區有關規定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以參加浙江省專業技術職業(執業)資格考試。對《人才居住證》持有人已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執業資格,經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后予以確認。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享有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的同等權利。

第二十一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按照所聘單位工作人員的同類標準參加本區基本養老保險。因終止合同離開所聘單位時,在本區范圍內流動的,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離開本區流動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儲存同時轉移,轉入地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和無法轉移的,可將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本人。

第二十二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參加本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本區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在本區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可轉入本區住房公積金帳戶。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可以與在本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累計計算。離開本區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轉移手續。

第二十四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在本區申請子女入學。義務教育階段,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入學。

第二十五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隨行的16周歲以下子女,可以按規定享受本區計劃免疫等傳染病防治。

第二十六條持有《人才居住證》并在本區居住1年以上的人員,可以按照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第二十七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要求取得本區戶籍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必須遵守國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規,違者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持用偽造、涂改等無效證明材料申領《人才居住證》的,取消其申領資格;對已經騙取《人才居住證》的,由發證機關繳回《人才居住證》。

第三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出具假材料、假證明,為申領人騙取《人才居住證》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分別給予調離、辭退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執行本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調離、辭退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8

1、東莞居住證辦理步驟:辦理人到居住證受理點填表及提交相關材料(本人身份證原件,照片,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2、居住證受理點工作人員審核材料和打印受理回執;制證部門制作居住證;辦理人憑受理回執到居住證受理點領取居住證(居住證一般15-30天可以領取)。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茲介紹我公司員工,身份證號,前往貴單位辦理工作居住證領取事宜,請貴單位協助辦理為盼。姓名工作居住證編號業務類型姓名工作居住證編號業務類型

備注:

1.業務類型指新辦、續簽、補辦、注銷、變更等。

2.如果同時領取多個人,可以復制多行信息。

此致!

單位名稱(蓋章)

年月日

【領取居住證介紹信2】

茲介紹我公司員工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往貴單位辦理工作居住證領取事宜,請貴單位協助辦理為盼。姓名_________工作居住證編號_____

單位名稱(蓋章)

年月日

【領取居住證介紹信3】

xx:

茲委托我公司員工xxx

到貴中心領取xxx居住證,望貴中心給予辦理相關事宜!

特此證明

委托單位:xxx

【領取居住證介紹信4】

經濟開發區派出所:

是本單位天寶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在職員工,身份證號,因報考駕照需辦理臨時居住證。

特此申請望請予以協助。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蓋章)

xx年x月x日

【領取居住證介紹信5】

xx市寶山區人才服務中心:

茲介紹我公司工作人員xxx前往貴單位辦理《xx市居住證》積分申請項目的相關事宜,請給予接洽辦理為謝!

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領取居住證介紹信6】

領取工作居住證單位介紹信

茲介紹我公司員工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往貴單位辦理工作居住證領取事宜,請貴單位協助辦理為盼。姓名_________工作居住證編號____________業務類型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工作居住證編號____________業務類型____________

備注:1.業務類型指新辦、續簽、補辦、注銷、變更等。

2.如果同時領取多個人,可以復制多行信息。

此致!

單位名稱(蓋章)

篇10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政策今年3月,12333人力社保熱線共受理來電總量263873人次。其中自動服務總量149492人次;人工服務總量114381人次,人工服務總量比去年同期減少11251人次,降低8.96%。按照咨詢內容分析,本月咨詢排名前五位依次為:咨詢醫療保險方面的問題17960個,占總數的15.63%;咨詢社會保障卡方面的問題17372個,占總數的15.12%;咨詢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方面的問題14041個,占總數的12.22%;咨詢養老保險方面的問題13265個,占總數的11.54%;咨詢勞動關系方面的問題7591個,占總數的6.61%。本月受理社會保險信息自助查詢服務5134人次;受理監察投訴、舉報案件15件,已反饋處理去向的2件。本期12333人力社保熱線專家就本市居住證積分政策相關問題給予解答。

規范居住證積分辦理,維護用人單位和積分申請人的正當權益,進一步落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保障境內來津人員合法權益,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近年來市人力社保部門在市發改委的牽頭組織下,聯合市公安局、市教委等部門,出臺了《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確了居住證積分的相關問題。那么,居住證積分該如何申請?積分又如何計算呢?現專家給予解答。

問:居住證積分申請條件有哪些?

答:居住證持有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積分:

(一)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證;

(三)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部門認定具備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戶口);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20xx年申報指導分值為140分)。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政策注釋1.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是指:在津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

2.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在申報積分申請時,應提供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變更名稱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積分申請由申請人現勞動關系所在用人單位進行申報,在該用人單位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費滿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是指,自申報當月的上月向前數12個月,且期間無中斷、補繳、漏繳等情況。

問:積分申請時間和方式是什么?

答:(一)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并書面委托本單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匯總本單位申請人相關材料后,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積分申請人應當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準備相應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登錄積分聯辦系統完成注冊、填寫申請人信息后,對申請人的申報指導分值進行初步測評。經初步測評達到規定分值的,用人單位應當制作本單位積分申請人名冊,通過登錄積分聯辦系統預約受理時間,按照預約的時間到積分受理點辦理相關手續。

(三)用人單位只有1名申請人的,該申請人可以持用人單位的委托書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直接申報。

(四)用人單位提交本單位積分申請材料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五)需要落戶在集體戶口的,由集體戶口所屬單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業單位和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負責申報。

(六)積分申請人未在預約日或限定的時間內按規定提供必備材料的,不予受理積分申請;未提供加分項材料的,不予確認相應分值。

問:積分申報材料有哪些?

答:用人單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居住證積分,應當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經辦人身份證明及用人單位委托書;

(二)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和積分申請人名冊;

(三)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預約憑證;

(四)申請人在本單位連續繳納1年以上的社會保險費證明(申請人按照個人參保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計算積分);

(五)用人單位還應當攜帶申請人根據本人實際情況提供的與《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相對應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和畢業證書;

3.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4.結婚證、配偶在本市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證明;

5.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項證書、榮譽稱號及表彰決定;

6.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一二三等功的證書、立功受獎登記表及退出現役登記表;

7.自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或與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8.申請人生育或者收養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審批證明或收養證明;

9.申請人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10.頒證日期在3個月內的中國發明專利登記簿副本;

11.申請人交件之日前1個月內的簡版個人信用報告;

12.對于申請積分人數5人及以上的用人單位,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應當要求其提供個人收入全員全額申報明細和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申請人數在5人以內的,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可以視情要求其提供上述憑證。

注釋:

(1)年滿50周歲的女性積分申請人,從事管理崗工作的,應提交勞動合同原件、用人單位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2)積分申請人提交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應填寫《國家職業資格證申請復核表》,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復核。復核形式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確定。復核合格的,予以確認積分;未按規定參加復核或復核不合格的,不予確認積分。

(3)積分申請人申請確認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的,其經確認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所標明的職業(工種)應當與當年人力社保部門公布的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中的行業、職業(工種)名稱一致,且與所在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批準經營范圍、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相符。同時,本人需提供《崗位承諾書》,用人單位需提供《崗位證明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經核實后,可按照相應的緊缺程度確認積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確認緊缺程度積分。如受理申請之日尚未公布當年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錄為準。

(4)積分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交簡版個人信用報告。積分申請人填注個人信息應完整、真實、準確。因填注信息不完整、真實、準確,造成積分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積分不予確認的,由積分申請人承擔相應責任。

(5)積分申請申報時提交技術職稱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等原件的,積分申請人(經辦人)應在入戶名單公示后6個月內,攜帶身份證、材料接收憑證,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應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積分窗口不再承擔保管責任。

問:居住證積分如何計算?

答:(一)總積分為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負積分之和。同一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只計算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二)積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累計扣減。

(三)積分申請人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6年的,積分申請人配偶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1年的,可以按照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規定的分值計算積分。

(四)社會保險積分按照繳費每滿1年,養老保險積4分、其他險種各積2分計算,五項保險每滿1年積12分;也可分險種單獨計分。申請人積分時社會保險繳費不足整年的,積分可按險種分值計算到月后再行累加。

(五)個人繳費窗口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予計算積分。積分申請人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積分;但是年齡不超過35周歲,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或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申請人,按規定補繳的社會保險費除外。補繳社會保險費計算積分的,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

(六)由國務院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自公布后的次期起不再計算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