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公證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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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所以,只要夫妻雙方就上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書就是合法有效的。
換句話說,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即便先做了公證,離婚協議書也沒有生效。故離婚協議書生效與否取決于是否辦理離婚登記,而不是不取決于是否做了公證。
法律依據:《公證法》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篇2
關鍵詞:婚前財產;公證;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3-000-02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在公證機構依法對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歸屬、債務范圍等達成協議的活動。雖然我國的《婚姻法》對于保護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如何界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姻關系期內婚前財產的增值、消耗、變更等產生的經濟關系如何劃分,等等,都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問題。而婚前財產公證能夠有效彌補法律在這方面的空缺,更加有效地促進夫妻財產歸屬明確,維護財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特點
(一)自愿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協議活動,當事雙方應秉著自愿的原則進行。公證機關要尊重當事人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權利,告之公證程序及材料,根據規定輔助其完成公證業務。對于婚前公證的個人財產,婚后雙方可以協議變更或撤銷。對于法定的婚前財產范圍,雙方可在自愿的基礎上選擇性地公證,也就是說,既可以對法律明確的全部婚前財產進行公證,也可以就其中一部分進行公證。
(二)合法
公證機關對于申請公證的夫妻雙方財產歸屬等情況等問題所達成的協議進行公證,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文書,以保證其協議內容的真實合法。在公證過程中,雙方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自然人,并且公證的前提是在成立婚姻關系前明確雙方的財產歸屬狀況。公證書必須在公證雙方和公證處簽名蓋章后才能生效。這樣才能使雙方對各自的財產使用權、收益權有法律保障。
二、婚前財產公證現狀分析
婚前財產公證將更多理性因素融入婚姻中,也使婚姻變得更現實。其實,在很多西方國家,夫妻對于各自的財產都奉行獨立支配的原則,婚前財產公證很普遍,財產明確并不與愛情沖突。客觀上分析,正是為了使雙方在感情中更加自主、獨立,充分尊重彼此的權益,才更應該進行財產公證。但在我國,由于受傳統的倫理道德等觀念的影響,人們更傾向于選擇感情至上,認為“談錢傷感情”,因而面對婚前財產公證時會猶豫不決。
(一)因為維權而失去信任
婚前財產公證是為了有效解決婚內矛盾而設立的,然而因為接受度、認可度低,反而導致很多矛盾。維護自身權益是每個公民的正當權利,可是一旦涉及婚前財產公證,未婚夫妻之間難免會降低信任度,特別是經濟處于劣勢的一方,會把這種公證看成是經濟強勢的一方對自己心存芥蒂,從而降低婚姻的信心。現實中有很多未婚夫妻因為婚前財產公證問題而感情破裂,還有很多已婚夫妻因為婚前財產的分配、收益問題產生矛盾,甚至走向離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穩定不利于社會和諧,如何在婚姻中既能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又能維系感情,這是一個綜合課題,需要從公證制度、維權意識、婚姻觀念等多方面綜合考量。
(二)缺乏年限限制引起的責任缺失問題
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設立在于公平、公正,可是,由于婚前財產公證缺乏年限,往往會引發不公平的問題,有悖于設立的初衷。比如,夫妻雙方在婚前做了財產公證,婚后雙方感情破裂,一方堅持自己的婚前財產所有權并提出離婚,而另一方及其子女則在離婚后一無所有。這在某種程度上為婚姻當事人逃避責任提供了保障。據此,很多學者提出,應該對婚前財產公證制度設立一定的年限,根據婚后家庭的經濟狀況、子女撫養壓力等問題綜合考慮,避免任何一方以公證書為護身符,不履行責任和義務。
(三)覆蓋面窄,存在很多漏洞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公民個人財產不斷增加,財產的種類也呈現多樣化趨勢。婚前財產公證的主要對象是固定資產,很少涉及無形資產。如今,無形資產的效益不容忽視,如果婚前財產公證中僅僅明確有形資產的所有權,勢必會在日后的分配和收益中出現不公平現象。所以,在完善公證制度的過程中,要充分擴大覆蓋面,盡量囊括每一項財產,將財產保護工作做到細致入微。
三、完善我國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必要性
婚前財產公證既能從法律角度保護財產正當歸屬權,又能從理性層面明確婚內經濟權利,是值得肯定的。
(一)保證婚姻穩定,維護合法權益。《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可以促使夫妻雙方更好地承擔責任,履行義務,也可以保護雙方各自的財產所有權、繼承權等。通過婚前財產公證,可以保障婚姻的高度理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減少經濟糾紛,形成約束力。婚前財產公證是在雙方自愿的原則下進行的,是婚后的財產支配權的有效證據。因此,進行公證可以保障一方對于自己財產的支配權,避免因產權不明確導致的糾紛和矛盾。此外,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物質上的約束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束縛婚姻當事人的行為。
(三)縮短審判流程,提高司法效率。現代人的婚姻已經擺脫了傳統觀念的束縛,當雙方矛盾不可調和的時候,或者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響,人們更傾向于結束婚姻關系來終止不滿意的婚姻生活。如何在離異時合理劃分財產對于司法機構和婚姻當事人而言都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所以,人們能夠更加理性地認可婚前財產公證的作用。婚前財產公證書是合法、有力的證據,可以減少調查、取證等環節,更可以規避糾紛問題,既節省了辦事成本,又提高了審判效率。
四、完善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建議
如前文所述,實施婚前財產公證可以避免夫妻雙方的財產糾紛,還能在債務訴訟中避免將一方的婚前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另一方個人財產而改變所有權。在完善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過程中,要將其目的作為基本原則,使公證制度不失其應有的效力和意義。
(一)審查債務情況
在以往的公證工作中,大多數公證申請都是由財產較多的一方提出的,其目的不再重復。然而,也有個別案例表明,很多人申請公證婚前財產并不完全是為了與配偶劃清產權關系,而是為了逃避債務。例如,甲將婚前的不動產經公證落到未婚妻乙名下,并從法律角度認可乙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日后,甲面臨債務訴訟導致該不動產被強制執行時,由于已經將其公證為乙的婚前財產,有關方面便不能對該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這樣無形中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公證機構應該明確申辦人所要公證的標的的債務情況,避免因逃避債務等目的的公證活動。
(二)明確公證標的
關于婚前財產協議的范圍,應該盡量明細,公證機構應該合理引導申辦人根據種類細分公證標的。特別是未婚夫妻雙方,應該明確彼此財務狀況,且需要公證的財產必須是夫妻財產,不涵蓋任何一方家庭成員的財產,要避免有隱瞞財產的情況,不要盲目簽訂協議。此外,要充分重視無形財產,比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將其納入婚前財產公證的范圍內。總之,對于公證的標的,雙方要做到無爭議。
(三)核準公證憑證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可以避免糾紛,但前提是辦理公證公正、客觀、合法,否則將事與愿違。在辦理這類業務時,公證機構必須嚴格審核公證財產的產權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這是避免日后糾紛的關鍵。通常,對于婚前存款的取證工作相對簡單。一般需當事人提供銀行存款憑證即可。而對于房產,則應以產權登記證為基準。關于婚前存款婚后雙方共同使用、婚前房產婚后雙方共同還房貸的問題,雙方應在公證材料中加以明確,盡量做到無產權爭議,以免造成日后分割困難。
(四)規定公證年限
公證書需要約定有效的年限,這樣可以根據變化的婚姻生活靈活改變財產所有權狀況。有很多案例表明,在婚前公證中,由于感情基礎良好,甲方將自己的婚前財產變更為甲乙雙方共有財產,共同經營家庭。但婚姻存續一定期限后,由于各種原因,雙方對于已公證的財產產生糾紛,特別在乙方提出離婚申請并分割經公證的財產時,一紙公證書對甲方非常不利。所以,建議在公證協議中設立年限,到協議有效期之前,雙方商議訂立新的協議對以往公證的財產或婚后產生的財產進行公證。
篇3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但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期、消耗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一旦婚姻關系消失,在現有的財產中怎樣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財產的歸屬,是婚姻糾紛中經常爭議的一個焦點。什么是婚前財產公證?怎樣辦理好婚前財產公證?這是擺在公證行業同人面前的一個課題。
一、對婚前財產的認識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后對一方或雙方婚前的財產達成的協議辦理公證。如何正確認識婚前財產公證,還要從夫妻財產制說起。夫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對外財產的責任、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因離婚而引發的財產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糾紛不少。結婚前,男、女雙方依法到公證機構對各自的財產、債務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的直接認可。因為公證書,它不同于一般文書,它具有法律上的證據作用,一旦涉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證書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將“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列為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之一。婚前財產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起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的歸屬,是解決婚姻糾紛的可靠法律依據,對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著重要的作用。
二、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注意的事項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必須公證才生效的事項,它遵循的是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其具體程序是:協議雙方當事人應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財產權利證明,婚前財產協議書(當事人沒寫協議的公證員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代為書寫),其他證明材料。公證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除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意思是否表示真實、協議的內容是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外,筆者認為還要注意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議中的內容,約定的財產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獲得財產權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接受贈與的,有繼承等,但在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并不是都不存在爭議。如筆者在辦理這類公證中,就遇到有個別當事人,在結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幾年,雙方經濟共同支配、購置財產(如汽車、房產、股票等),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卻只寫了一方當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財產,而實際上卻是雙方共有的。還有的個別的當事人,在準備結婚前,共同出資購房,購買家具、電器等物品,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姓名,實際上在這樣的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已存在著問題。因此,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一定要注意審查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財產權屬上是否存在糾紛,協議中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上是否明確,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才能辦理公證。
2.對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獲得房屋的產權憑證;還有的當事人,購買了房屋,在房屋還未交付、產權憑證未獲得前就準備結婚而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對這類當事人,公證員要注意了解房屋的來源,房屋的付款情況,房屋的使用、裝修等現狀,并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應向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應證,只要另一方當事人認可對方婚前財產的情況屬實,并對財產權屬的約定無異議,筆者認為這類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公證。
3.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有的當事人在婚前單方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他們認為要求對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有傷感情。對這種公證申請,應不予受理。同時公證員要給當事人做耐心的講解,告知其辦理婚前財產的目的、意義,鼓勵當事人要打破傳統的婚姻觀念;告知其辦理公證,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親自辦理;告知其將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時間放在臨結婚前或結婚后。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產權糾紛。在婚前財產公證中,有的當事人由于有婚姻失敗的經歷,對再婚就顯得格外的謹慎,為了避免再次離婚而發生財產糾紛,對婚前的財產申請辦理公證。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要注意審查當事人公證的財產是否是屬于本人所有,有無產權糾紛。要求當事人要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審查財產的權屬。只有搞清了財產的權屬,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爭議、無產權糾紛,才能使公證的協議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對未婚夫婦申請辦理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在雙方達成的協議和公證詞中載明協議生效的時間,即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簽名、公證)、辦理結婚登記后生效。因為這類財產協議的主體是特定主體,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才有約束力。否則,反之。
篇4
身份證號
男方:
身份證號
鑒于:
雙方欲于 年 月 日正式登記結婚,實際締結婚姻關系時間以結婚證書記載為準。現就部分與結婚有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婚前財產
1.1婚前財產指結婚婚姻關系締結前雙方即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房產,股票,債權,現金,存款,首飾,車輛,服裝,家具,家用電器等。
1.2雙方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存續或消亡改變其性質,不因婚姻存續長短而改變其性質。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3雙方約定,于 年 月 日以前在 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因此,雙方婚前財產的具體內容均以公證書記載為準,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未記載于公證書之財產,除有確切的相反證據,均應當推定為婚后財產。公證費用雙方平均分擔,如果一方毀婚,應當承擔全部公證費用。
第二條 婚后財產
2.1婚后財產指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勞動所得;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2雙方約定,婚后財產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屬于雙方個人財產。
2.3婚后財產所有權的確定,如果沒有相反證據,財產所有權有登記的以登記為準,無登記的以占有為準。如果任何一方通過盜竊,涂改,搶奪,搶劫,詐騙等方式將應由另一方所有的財產據為己有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4雙方應當在可能的范圍內通過公證、公布、告知、在對外簽署合同時在條款中注明等方式令盡可能多的公眾了解到雙方已經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事實。因某一方債權人不知這一事實而主張對另一方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該方應當對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另一方財產損失、精神損失等進行賠償。
第三條 財產分割
3.1 如果出現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離婚。一方或雙方死亡),上述婚前財產,婚后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不進行分割,但應當各自取回。
3.2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如果出現雙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夫妻共同名義接受饋贈,合資購買住房,共同生活基金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分割,到婚姻解除時還沒有分割的,應當依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原則進行分割。
3.3分割共有財產的原則是,協商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按份共有的財產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平均分割。實物可以分割的,實物分割,實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可能造成財產價值損失的,可以折價或變價后分割貨幣。
第四條 共同生活
4.1雙方締結婚姻后選擇地址為 的住宅用房為共同生活所在地。該住房使用權系購買(租賃)所得,產權所有人為 .上述住所地如需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并就有關事宜另行訂立書面協議。
4.2為維持日常生活開支,雙方每月各給付 元人民幣進入共同生活基金,給付日期為雙方各自發薪日(如發薪日不確定或不是每月一次,則為每月1日)。該基金由男方(或女方)管理,上述基金用于住所地房租、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氣費、寬帶上網費、電話費、住所地用餐所需費用以及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以共同生活基金支出的費用。每月由管理方制作開支明細表,每年由雙方共同核算一次,如有赤字,則由雙方按每人50%的比例出資補足,如有盈余則由雙方平分,并根據盈虧情況協商次年每月給付的金額,但該金額應逐年上升并且不少于上一年實際支出的十二分之一。
4.3明細表一式兩份每月會簽一次,雙方各執一份,經會簽的明細表視為雙方對于生活費的給付和支取均無異議。經摧告無合理原因拒絕會簽明細表的,視為已經會簽。
4.4雙方承諾,無論婚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不會出現無住房或生活困難的情況,因此免除對方的扶助義務并且保證在婚姻存續期間每月按時按數支付約定的共同生活費。為保證實現本條款的承諾,雙方父母將作為擔保人,一旦任何一方出現無住房或生活困難或無力支付共同生活費的情況,該方父母將承擔起排除這一情況的義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住房,提供經濟補助,代為支付共同生活費等措施。雙方父母應當出具身份證明材料以證明合同雙方父母身份并在本協議上簽字同意該條保證條款。證明材料復印件和原件核對無誤后由雙方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協議附件。
第五條 子女
5.1 雙方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不生育子女,不領養子女。為此雙方應當做好必要的避孕措施,該避孕措施應由雙方友好合作共同完成,并由男方承擔最終責任。一旦女方意外受孕,男方應當支付女方流產費用,營養費,誤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等每次合計不少于2萬元人民幣,但有事實證明該胎兒與男方無血緣關系的除外,并可根據6.2條追究女方責任。
5.2 如因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并另行簽訂書面協議,雙方可以在法律及政策允許范圍內生育或領養子女。該書面協議至少應當對以下事宜進行約定,生育或領養手續費用問題,撫養子女的費用問題,子女監護責任問題,發生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問題,子女姓名確定權問題等。
第六條 忠實義務
6.1雙方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與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男性、女性)發生邊緣或實質性,包括但不限于接吻、擁抱、、共浴、共眠、、、等,否則應當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人民幣 萬元/次。但是得到對方事先或事后同意、受到、強制猥褻或者根據國際慣例或者公序良俗可以接受者,不需要賠償對方精神損失。
6.2如果任何一方發現可能危及婚姻存續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3.1條所列事件,以及與第三方相愛,對第三方神魂顛倒,改變性取向,可能改變性別等,應當毫不遲延的通知另一方,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辦法。如因通知遲延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其他
7.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確定,可訂立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組成部分。
7.2本協議如需修改,雙方需訂立書面協議進行修改。
7.3如有異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
7.4本協議一式6分,男女雙方各執一份,保證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本
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簽字:
女方:
年 月 日
女方父親:
年 月 日
女方母親:
年 月 日
男方:
年 月 日
男方父親:
年 月 日
男方母親:
篇5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實施,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中國公民在本市范圍內辦理結婚、離婚、復婚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的,按照《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單位的責任)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責任為本單位或者本地區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必需的證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限制。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登記管理員
第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各區、縣民政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婚姻登記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是:
(一)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二)依據婚姻登記檔案,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五)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記的統計工作。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設專職的婚姻登記管理員。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的資格)
婚姻登記管理員應當接受市民政局的業務培訓,考核合格的,由市民政局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
未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人員,不得承辦婚姻登記。
第九條 (工作要求)
婚姻登記管理員的工作要求:
(一)嚴格執行《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二)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以權謀私;
(三)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證件或者證明;
(四)不得承辦本人或者近親屬的婚姻登記;
(五)持證上崗。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十條 (結婚登記的申請)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登記結婚的,雙方必須同時到本市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申請結婚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結婚登記時應持證件)
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時,必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由本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單位出具的認定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明。
已回境內定居的原因私出境人員申請結婚登記時,除了提供本條前款所列的證件和證明外,還應當提供我駐外使(領)館或者駐港、澳工作機構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者提交由申請人作出的并經公證的其在境外期間無婚姻關系的保證書。
已離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時,除了提供本條第一款所列的證件和證明外,還應當提供有關的離婚證明(離婚證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人民法院離婚調解書或者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的結婚登記申請)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時,除了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本人身份證件。
超期服役戰士在本市探親期間申請結婚登記,無部隊出具的證明的,可提供本市區、縣人民武裝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三條 (因私出境人員的結婚登記申請)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方系因私出境人員,要求在本市登記結婚的,應當到本市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申請結婚登記手續;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均系因私出境人員,要求在本市登記結婚的,應當到一方原本市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申請結婚登記手續。
因私出境人員在本市申請結婚登記時,除了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的證明外,還必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護照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
(二)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者由申請人作出的并在港、澳地區公證的其在港、澳期間無婚姻關系的保證書。
因私出境人員出境前已達到法定婚齡的,還必須提供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其在出境前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者由申請人作出的經本市公證機關公證的其在出境前無婚姻關系的保證書。
第十四條 (因公出境人員的結婚登記申請)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方系因公出境人員,要求在本市登記結婚的,應當到本市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申請結婚登記手續;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均系因公出境人員,要求在本市登記結婚的,應當到一方原本市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申請結婚登記手續。
因公出境人員在本市申請結婚登記時,除了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的證明外,還必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護照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
(二)我駐外使(領)館或者駐港、澳工作機構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因公出境人員出境前已達到法定婚齡的,還必須提供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出境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五條 (勞教、緩刑、假釋人員的結婚登記申請)
持有勞動教養管理部門出具的結婚登記準假證明的勞動教養人員和人民法院決定緩刑、假釋的人員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前款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時,必須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的證件和證明。
第十六條 (審查發證程序)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當事人系離婚的,應當在其離婚證書上注明再次結婚的登記日期和現配偶的姓名,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后,交還當事人。
結婚證必須由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簽名領取,不得由一方當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七條 (審查發證的特定程序)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結婚登記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查明事實后,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
第十八條 (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雙方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第十九條 (暫緩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暫緩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復婚登記)
離婚的當事人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按本辦法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可以不進行婚前健康檢查,但復婚一方當事人要求進行婚前健康檢查的除外。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準予復婚登記的當事人發給結婚證,并注銷雙方的離婚證件。
第四章 離婚登記的申請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登記離婚的,雙方必須同時到本市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申請離婚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申請離婚登記時應持證件)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必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合法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夫妻關系公證書,下同);
(五)自愿離婚協議書。
第二十三條 (因公、因私出境人員的離婚登記申請)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系因公、因私出境人員,要求在本市登記離婚的,應當到本市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原受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申請離婚登記手續,并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本市一方的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出境人員的護照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
(二)當事人雙方均系出境人員的,在本市取得的合法夫妻關系證明;
(三)自愿離婚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 (自愿離婚協議書內容)
自愿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及分居住房落實等協議事項。
自愿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違法婚姻行為的離婚登記申請)
1981年1月1日《婚姻法》施行以前未履行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雙方當事人,在申請離婚登記時,必須先辦理公證手續,取得夫妻關系公證書。
1981年1月1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而自行同居的雙方當事人,在申請離婚登記時,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
第二十六條 (調解)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雙方當事人詳細解釋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和程序,認真了解情況,做好調解工作。
第二十七條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經過調解仍堅持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
第二十八條 (領證)
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取離婚證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同時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領取離婚證。離婚證不得由一方當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領;逾期未領取離婚證的,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即視為自動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當事人取得離婚證的同時,注銷合法夫妻關系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雙方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后,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的戶籍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不予離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及分居住房落實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經司法鑒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無合法夫妻關系證明的。
第三十條 (離婚協議的履行)
領取離婚證后,離婚的一方當事人不按照離婚協議書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十一條 (離婚協議的變更)
領取離婚證后,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以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增減子女撫養費、經濟幫助金額的,可向原受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填寫自愿離婚變更協議書。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屬實的,應當準予變更,并在自愿離婚變更協議書上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專用章。
變更協議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變更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和出證制度
第三十二條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健全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婚姻登記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出證申請)
當事人遺失、損毀結婚證或者離婚證的,可向原受理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當事人申請出證時,必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三十四條 (委托出證申請)
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本市一方當事人或者親友。
委托申請時,人必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委托人親筆簽名并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二)委托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三)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五條 (審查出證程序)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要求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申請進行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天內出具有關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離婚證,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證明)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記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向有正當申請理由的當事人出具其已離異或者已死亡父母的婚姻登記證明。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無效婚姻)
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八條 (婚姻登記的撤銷)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或者離婚證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其婚姻登記,報市民政局備案,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的罰款。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撤銷婚姻登記時,應當在作出撤銷婚姻登記決定的10天內,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撤銷婚姻登記通知書,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 (執法程序)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款收據。
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第四十條 (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重婚檢舉)
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可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檢舉揭發。
第四十二條 (行政建議)
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內容虛假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沒收,并向該單位或者組織發出行政建議書,建議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執法要求)
婚姻登記管理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可以由區、縣民政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市民政局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因婚姻登記管理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已辦理婚姻登記但目前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其婚姻登記,報市民政局備案,并在作出撤銷婚姻登記決定的10天內,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撤銷婚姻登記通知書,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證書印制)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由市民政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印制。
第四十五條 (收費規定)
當事人領取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標準,按物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施行日期)
篇6
婚前協議書范本1
甲方(女)姓名:_____________ 乙方(男)姓名:______________
茲因雙方情投意合,故訂于________年___月__日在________舉行婚禮儀式。為了能夠營造一個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健康樂觀、民主和諧的家庭氛圍、美滿婚姻的共識下,繼續發揚戀愛時期相互欣賞、互為促進的恩愛精神,使婚后的家庭幸福美滿。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婚姻法》中有關規定,雙方基于平等自愿的情況下協商,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一、財產約定 (一)房產
1甲方擁有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一處,面積________平方米,為________權房,由________方式取得。
乙方擁有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一處,面積________平方米,為________權房,由________方式取得。
2、婚后若對該房產進行處置,重置財產中如包含該部份財產價值,仍屬原產權人,不視作夫妻共同財產。婚后若對該房產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二)動產
1、甲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________元。 乙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________元。
2、婚后,貨幣存款不因存單到期另行轉存而視作共同財產,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歸原存款人所有。
3、婚后雙方繼承或接受的贈予歸各自所有,被繼承人和贈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三)貴重物品約定 甲方擁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擁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后若對該部分財產變現,現金歸原所有人。
(四)家庭財務
1、登記后,乙方須向甲方公開經濟收入賬目,不得少報、瞞報和漏報。
2、乙方方將工資卡、信用卡及現金等所有收入,交由甲方管理和支配。
3、甲方承諾在管理家庭的經濟賬目中,財務公開。
4、甲方保證家庭收支平衡,并有節余。
5、在單項家庭消費1000元以上,須告知對方,并一起商定。
二、相互忠誠義務
知對方,對方有知情權,并征得對方同意方可,若違犯視同背叛性質。
三、信任尊重
(一)雙方要互為信任,不管什么時候,都要信任對方。
1、若遇事心有疑問,應抱以信任和積極的態度,及時向對方求證。對方也應用積極的態度及時回應,解釋,消除疑問。
2、雙方在出現任何問題時,都要抱著向前看的態度和加深感情的原則,以積極的態度化解矛盾,不出口傷人,不翻舊賬,不消極。
3、在雙方遇有矛盾、爭執,雙方要主動退讓,包容。必須傾聽對方的說明,解釋。
4、若雙方發生爭吵或生氣,必須當天和解,不管什么不愉快的事不能放過夜,更不應以消極的態度,引入冷戰。
四、生活態度
(一)雙方對待婚后生活,繼續堅持二十四字原則:愛財有道,不貪不賭;不拿不要,自食其力;輕松工作,智慧賺錢。
1、要有積極樂觀的態度和有科學健康的方法,并確保家庭民主。
2、在家庭遇到困難時,不要對生活抱消極態度,要用積極樂觀的態度,共同克服困難,度過難關。
3、在健康的前提下,要相互尊重對方的生活習慣,接受對方具有個性的生活方式。
4、雙方對待金錢方面,少掙少花,沒錢不花,花錢不是最重要的,沒錢花能讓自己開心才是重要的。
五、子女撫養和待人
(一)同意婚后子女從父姓母姓。
(二)雙方對子女的教育負有相同的責任和義務,在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方法上,既要講科學又要講家庭民主。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1、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2、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的生活環境。
3、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子女。
4、不得遺棄子女。
5、不得為其它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三)對子女的家庭輔導,按各自的特長分工。在輔導中,雙方要相互學習,互為促進,共同提高,不能抱有應付的態度。
(四)對親戚長輩
1、雙方父母由雙方共同贍養和照顧,一視同仁,不袒不偏。
2、對待雙方的長輩要寬容禮讓。在出現分歧時,要善于溝通,不要抱抵觸和消極的態度。
3、對方的長輩和親友,都應受到雙方的尊重和熱情款待。
4、與親戚長輩若有矛盾,在不傷和氣和感情的前提下,作為晚輩理應主動忍讓。在緩解矛盾,解決問題中,要積極主動,態度誠懇,不能耍脾氣。
六、責任分擔
1、家務由夫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妻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采買日常用品(2)煮飯(3)洗碗(4)倒垃圾(5)清潔、整理家務 (6)房屋之修繕(7)喂乳(8)換尿布(9)接送子女上下學(10)其它 雙方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2、要珍惜雙方的勞動,愛護剛打掃干凈的房間,不亂扔東西,及時整理衣物,保持清潔。
3、家里的一般性事務由乙方決定,重大事務由雙方協商決斷。
4、家外的事務,由乙方出面交涉。
七、特約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后發現有修改和添加的必要,應及時處理。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婚前協議書范本2
女方:
身份證號
男方:
身份證號
鑒于:
雙方欲于 年 月 日正式登記結婚,實際締結婚姻關系時間以結婚證書記載為準.現就部分與結婚有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婚前財產
1.1婚前財產指結婚婚姻關系締結前雙方即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房產,股票,債權,現金,存款,首飾,車輛,服裝,家具,家用電器等。
1.2雙方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存續或消亡改變其性質,不因婚姻存續長短而改變其性質.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3雙方約定,于 年 月 日以前在 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因此,雙方婚前財產的具體內容均以公證書記載為準,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未記載于公證書之財產,除有確切的相反證據,均應當推定為婚后財產。公證費用雙方平均分擔,如果一方毀婚,應當承擔全部公證費用。
第二條 婚后財產
2.1婚后財產指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勞動所得;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2雙方約定,婚后財產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屬于雙方個人財產。
2.3婚后財產所有權的確定,如果沒有相反證據,財產所有權有登記的以登記為準,無登記的以占有為準。如果任何一方通過盜竊,涂改,搶奪,搶劫,詐騙等方式將應由另一方所有的財產據為己有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4雙方應當在可能的范圍內通過公證、公布、告知、在對外簽署合同時在條款中注明等方式令盡可能多的公眾了解到雙方已經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事實。因某一方債權人不知這一事實而主張對另一方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該方應當對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另一方財產損失、精神損失等進行賠償。
第三條 財產分割
3.1 如果出現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離婚.一方或雙方死亡),上述婚前財產,婚后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不進行分割,但應當各自取回。
3.2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如果出現雙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夫妻共同名義接受饋贈,合資購買住房,共同生活基金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分割,到婚姻解除時還沒有分割的,應當依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原則進行分割。
3.3分割共有財產的原則是,協商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按份共有的財產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平均分割。實物可以分割的,實物分割,實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可能造成財產價值損失的,可以折價或變價后分割貨幣。
第四條 共同生活
4.1雙方締結婚姻后選擇地址為 的住宅用房為共同生活所在地。該住房使用權系購買(租賃)所得,產權所有人為 。上述住所地如需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并就有關事宜另行訂立書面協議。
4.2為維持日常生活開支,雙方每月各給付 元人民幣進入共同生活基金,給付日期為雙方各自發薪日(如發薪日不確定或不是每月一次,則為每月1日)。該基金由男方(或女方)管理,上述基金用于住所地房租、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氣費、寬帶上網費、電話費、住所地用餐所需費用以及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以共同生活基金支出的費用。每月由管理方制作開支明細表,每年由雙方共同核算一次,如有赤字,則由雙方按每人50%的比例出資補足,如有盈余則由雙方平分,并根據盈虧情況協商次年每月給付的金額,但該金額應逐年上升并且不少于上一年實際支出的十二分之一。
4.3明細表一式兩份每月會簽一次,雙方各執一份,經會簽的明細表視為雙方對于生活費的給付和支取均無異議。經摧告無合理原因拒絕會簽明細表的,視為已經會簽。
4.4雙方承諾,無論婚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不會出現無住房或生活困難的情況,因此免除對方的扶助義務并且保證在婚姻存續期間每月按時按數支付約定的共同生活費。為保證實現本條款的承諾,雙方父母將作為擔保人,一旦任何一方出現無住房或生活困難或無力支付共同生活費的情況,該方父母將承擔起排除這一情況的義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住房,提供經濟補助,代為支付共同生活費等措施。雙方父母應當出具身份證明材料以證明合同雙方父母身份并在本協議上簽字同意該條保證條款。證明材料復印件和原件核對無誤后由雙方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協議附件。
第五條 子女
5.1 雙方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不生育子女,不領養子女.為此雙方應當做好必要的避孕措施,該避孕措施應由雙方友好合作共同完成,并由男方承擔最終責任.一旦女方意外受孕,男方應當支付女方流產費用,營養費,誤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等每次合計計不少于2萬元人民幣,但有事實證明該胎兒與男方無血緣關系的除外,并可根據6.2條追究女方責任。
5.2 如因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并另行簽訂書面協議,雙方可以在法律及政策允許范圍內生育或領養子女。該書面協議至少應當對以下事宜進行約定,生育或領養手續費用問題,撫養子女的費用問題,子女監護責任問題,發生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問題,子女姓名確定權問題等。
第六條 忠實義務
6.1雙方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與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男性、女性)發生邊緣或實質性,包括但不限于接吻、擁抱、、共浴、共眠、、、等,否則應當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人民幣 萬元/次。但是得到對方事先或事后同意、受到、強制猥褻或者根據國際慣例或者公序良俗可以接受者,不需要賠償對方精神損失。
6.2如果任何一方發現可能危及婚姻存續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3.1條所列事件,以及與第三方相愛,對第三方神魂顛倒,改變性取向,可能改變性別等,應當毫不遲延的通知另一方,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辦法。如因通知遲延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其他
7.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確定,可訂立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組成部分。
7.2本協議如需修改,雙方需訂立書面協議進行修改。
7.3如有異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
7.4本協議一式6分,男女雙方各執一份,保證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簽字:
女方:
年 月 日
女方父親:
年 月 日
女方母親:
年 月 日
男方:
篇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5號)第12條規定了房屋登記機構應盡合理審慎審查職責。何為“合理審慎審查職責”?具體講,就是房屋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在對房屋進行登記時,應該審查什么,不應該審查什么,審查程度如何。對此,司法界、房屋登記部門、法律理論工作者爭議相當大,實質上都是對法定條件法律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問題,在行政登記法律規范和適用過程中,需要房屋登記機構進行準確、合理的法律解釋。這種解釋對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至關重要。在相關法規對這種解釋沒有出臺之前,房屋登記工作人員工作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很多房屋登記機構出現“寧可不作為,也不可濫作為”現象,主要原因是房屋登記錯誤可能致使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行政賠償,司法機關對房屋登記工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有濫用之勢,造成房屋登記工作人員誠惶誠恐。這也是擺在廣大房屋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面前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因此,探討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過程中的審查標準及范圍,十分必要。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審查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審查
1.對于成年人的身份,登記審核人員應掌握基本的國內居民身份證真假識別方法,加強對持證人與身份證本人是否相符的審核,認真核對身份相貌特征,嚴格落實詢問制度,認真詢問持證人的個人問題,如年齡、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購買第二代身份證件識別儀來識別第二代身份證件,與公安機關建立戶籍資料聯網系統,進行網上核實。如果身份證明顯系偽造或者已過期,或者身份證號碼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登記審核人員應當對申請人的相貌特征進行認真比對,防止弄虛作假。一般而言,相貌特征很難偽造,登記工作人員完全可以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因某種原因申請人相貌發生重大變化的(如發生車禍、火災等意外事故造成面貌發生重大變化),應要求申請人重新提交最新身份證件或提交戶口簿張貼公安機關確認最近的本人相片。如果在比對相貌特征上出現錯誤,將甲的不動產錯誤登記為乙,可以認定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或者申請當事人與身份證的照片區別較大,登記工作人員因過失沒有發現從而導致錯誤登記,登記機構應承擔責任。誥用襠矸葜ふ婕偈侗鴟椒ǎ憂慷猿種と擻肷矸葜け救聳欠襝嚳納蠛耍險婧碩隕矸菹嗝蔡卣鰨細衤涫笛手貧齲險嫜食種と說母鋈宋侍猓縋炅洹⒊鏨暝氯鍘⒓彝プ≈返取T諤跫市淼那榭魷攏梢怨郝虻詼矸葜ぜ侗鷚搶詞侗鸕詼矸葜ぜ牘不亟⒒Ъ柿狹低常型蝦聳怠H綣矸葜っ饗韻滴痹旎蛘咭壓冢蛘呱矸葜ず怕胗敕課蕕羌遣炯竊夭灰恢攏羌巧蠛巳嗽庇Φ倍隕昵肴說南嗝蔡卣鶻腥險姹榷裕樂古樽骷佟R話愣裕嗝蔡卣骱苣鹽痹歟羌槍ぷ魅嗽蓖耆梢躍〉膠俠磣⒁庖邐瘢砸蚰持衷蟶昵肴訟嗝卜⑸卮蟊浠模ㄈ綬⑸禱觥⒒鷦值紉饌饈鹿試斐擅婷卜⑸卮蟊浠σ笊昵肴酥匭綠嶠蛔钚律矸葜ぜ蛺嶠換Э誆菊盤不厝啡獻罱謀救訟嗥H綣詒榷韻嗝蔡卣魃銑魷執砦螅椎牟歡砦蟮羌俏遙梢勻隙ǖ羌腔構ぷ魅嗽泵揮芯〉膠俠磣⒁庖邐瘢嬖詮懟;蛘呱昵氳筆氯擻肷矸葜さ惱掌鸞洗螅羌槍ぷ魅嗽幣蜆揮蟹⑾執傭賈麓砦蟮羌牽羌腔褂Τ械T鶉巍
對未成年人的身份,工作人員審核戶口簿原件、監護關系證明及監護人的身份證件。關于監護關系證明由哪些部門出具?公證處出具監護關系公證書、單位或社區出具的監護關系證明即可,或市級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或者政府計生部門出具的獨生子女證明等。
對未成年人的身份,工作人員審核戶口簿原件、監護關系證明及監護人的身份證件。關于監護關系證明由哪些部門出具?公證處出具監護關系公證書、單位或社區出具的監護關系證明即可,或市級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或者政府計生部門出具的獨生子女證明等。
2.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申請人身份證明審核,房屋登記工作人員均要核驗原件或提交公證部門出具的原件與復印件相符的公證書。比如企業營業執照要審核是否在有效期,是否進行年檢;辦理抵押登記時,對于金融機構等企業,還要審核是否具有貸款業務資格;如果還有問題的,應出具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的企業營業執照查詢信息證明或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驗機構代碼證或者法人資格證明書原件,審核是否還在有效期,如發生變更的,還要提交由有權機關出具相應的機構變更證明文件。
2.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申請人身份證明審核,房屋登記工作人員均要核驗原件或提交公證部門出具的原件與復印件相符的公證書。比如企業營業執照要審核是否在有效期,是否進行年檢;辦理抵押登記時,對于金融機構等企業,還要審核是否具有貸款業務資格;如果還有問題的,應出具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的企業營業執照查詢信息證明或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驗機構代碼證或者法人資格證明書原件,審核是否還在有效期,如發生變更的,還要提交由有權機關出具相應的機構變更證明文件。
3.對涉外人員的身份審核,對現持外國護照、臺胞證、港澳身份證件等涉外人員證件申請購房權屬登記的,如證件是外文,則要譯成中文,同時還要審核是否在有效期、相片與本人是否一致等。如原以中國大陸地區的身份證件辦理了房屋登記,現以境外人員的身份再來申請房屋登記的,由于身份證件記載信息發生了變化,此時,除要求提交有效的境外人員證件外,還應提供經過公證或我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身份證變更證明書及中文譯本,同時,還要比對本人相貌與照片是否一致。
3.對涉外人員的身份審核,對現持外國護照、臺胞證、港澳身份證件等涉外人員證件申請購房權屬登記的,如證件是外文,則要譯成中文,同時還要審核是否在有效期、相片與本人是否一致等。如原以中國大陸地區的身份證件辦理了房屋登記,現以境外人員的身份再來申請房屋登記的,由于身份證件記載信息發生了變化,此時,除要求提交有效的境外人員證件外,還應提供經過公證或我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身份證變更證明書及中文譯本,同時,還要比對本人相貌與照片是否一致。
二、房屋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審核
二、房屋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審核
房屋登記工作人員應掌握房屋權屬證明真假識別方法,登記機構應確認申請人提交的房屋權屬證明書、登記證明的真實性與有效性。為此,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房屋權屬證書肖像指紋加密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登記準確率、減少偽造的房屋權屬證明進入登記機構的機會;如果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無法提供的,則應當告知其按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司法機關法律文書注銷證明或公告作廢;如果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系偽造、變造的,或者因補發、換證等形式而失效的,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工作人員應掌握房屋權屬證明真假識別方法,登記機構應確認申請人提交的房屋權屬證明書、登記證明的真實性與有效性。為此,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房屋權屬證書肖像指紋加密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登記準確率、減少偽造的房屋權屬證明進入登記機構的機會;如果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無法提供的,則應當告知其按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司法機關法律文書注銷證明或公告作廢;如果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系偽造、變造的,或者因補發、換證等形式而失效的,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簽字的真實性審查
三、簽字的真實性審查
房屋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對登記申請材料上申請人的簽名進行審查、比對,防止欺詐。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具備基本的審核常識,對于明顯系偽造的簽名能夠分辨。建議對于申請房屋處分登記的簽名(抵押人、出售人、贈與人、拋棄人),應要求經房屋登記工作人員核驗身份無誤后當場簽名并加蓋手印,尤其對那些不能簽名的人應加蓋手印,還需其配偶或成年子女代為簽名(并注明代簽名人姓名及理由);如果簽名屬偽造沒有分辨出來,房屋登記機構還要承擔責任。如果申請人不能到場,應提交書面委托書。對于申請處分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委托書,要求經過公證或律師見證或當事人到場在房屋登記工作人員面前親自書寫的委托書。在此,需強調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審核人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的內容準確度及完整性,并審核人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與其他登記材料是否一致。
房屋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對登記申請材料上申請人的簽名進行審查、比對,防止欺詐。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具備基本的審核常識,對于明顯系偽造的簽名能夠分辨。建議對于申請房屋處分登記的簽名(抵押人、出售人、贈與人、拋棄人),應要求經房屋登記工作人員核驗身份無誤后當場簽名并加蓋手印,尤其對那些不能簽名的人應加蓋手印,還需其配偶或成年子女代為簽名(并注明代簽名人姓名及理由);如果簽名屬偽造沒有分辨出來,房屋登記機構還要承擔責任。如果申請人不能到場,應提交書面委托書。對于申請處分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委托書,要求經過公證或律師見證或當事人到場在房屋登記工作人員面前親自書寫的委托書。在此,需強調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審核人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的內容準確度及完整性,并審核人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與其他登記材料是否一致。
四、民事行為的有效審查
四、民事行為的有效審查
首先,在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抵押合同、拋棄合同)設立發生房屋權利變動的情況下,由于房屋登記機構的職權所限,無權對作為物權變動基礎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審查,相關法律也不可能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作出某種實質性判斷,房屋登記機構也無權審核當事人之間房屋權利變動的真實性、有效性,但是應對該合同中條款是否齊全、房屋權利變動的內容與登記申請是否一致加以審核。具體來講,有以下方面需要審查:第一,登記機構應確認合同中當事人要對哪一特定房屋權利變動。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指明具體房屋,或者該房屋與登記申請書不一致,則登記機構應當要求雙方當事人對此提交書面補充協議,明確約定該具體房屋,如果當事人拒絕補交材料或者補充協議確認的房屋與登記申請記載不一致,則應當不予登記。第二,登記機構應當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齊全,如果合同中欠缺房屋權利變動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說該合同欠缺主要條款,例如抵押合同中當事人并未約定擔保的主債權,則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對此提交補充協議,對欠缺的主要條款給予規定。第三,登記機構應讓當事人在合同中具體表述房屋權利變動的原因,究竟是轉移所有權,還是設立抵押權等。如果存在不一致,需要通過詢問、補交材料等,以保證二者的一致。
首先,在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抵押合同、拋棄合同)設立發生房屋權利變動的情況下,由于房屋登記機構的職權所限,無權對作為物權變動基礎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審查,相關法律也不可能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作出某種實質性判斷,房屋登記機構也無權審核當事人之間房屋權利變動的真實性、有效性,但是應對該合同中條款是否齊全、房屋權利變動的內容與登記申請是否一致加以審核。具體來講,有以下方面需要審查:第一,登記機構應確認合同中當事人要對哪一特定房屋權利變動。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指明具體房屋,或者該房屋與登記申請書不一致,則登記機構應當要求雙方當事人對此提交書面補充協議,明確約定該具體房屋,如果當事人拒絕補交材料或者補充協議確認的房屋與登記申請記載不一致,則應當不予登記。第二,登記機構應當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齊全,如果合同中欠缺房屋權利變動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說該合同欠缺主要條款,例如抵押合同中當事人并未約定擔保的主債權,則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對此提交補充協議,對欠缺的主要條款給予規定。第三,登記機構應讓當事人在合同中具體表述房屋權利變動的原因,究竟是轉移所有權,還是設立抵押權等。如果存在不一致,需要通過詢問、補交材料等,以保證二者的一致。
其次,因繼承或者遺囑發生房屋權利變動的情況下,登記機構應當審核相關證明材料中記載的內容與登記記載的是否一致。雖然登記機構不得對公證書中對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審查,但是登記機構可以且應當審核公證文書記載事實的完整性及其內容是否與登記申請書一致。
其次,因繼承或者遺囑發生房屋權利變動的情況下,登記機構應當審核相關證明材料中記載的內容與登記記載的是否一致。雖然登記機構不得對公證書中對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審查,但是登記機構可以且應當審核公證文書記載事實的完整性及其內容是否與登記申請書一致。
最后,根據行政權不能審查司法權原則,關于法院、仲裁的法律文書的效力,房屋登記機構無權審查,但仍需對其內容是否與登記申請書一致加以核對。如果其涉及的房屋并非申請登記事項的房屋或者其描述的房屋權利狀況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登記機構應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給予登記。在房屋登記實務中,申請人提交人民法院法律文書作為登記的依據時,一定要認真閱讀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是否生效,對法院調解書的使用應區別情況加以對待。如果調解書載明“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字時生效”,則可直接采用;若沒有載明,則應告訴申請人提交對方當事人已經簽收調解書的證明;或者法院的送達回證復印件等,或者要求對方當事人到房屋登記機構協助辦理登記;如果調解協議內容明確了房屋權利歸屬和房屋權利取得人自行申請房屋權利登記的條款,則可由權利取得人單方申請登記;如果調解協議對房屋權屬歸屬附有條件,則應提交所附條件成就的證明;如果明確約定由權利人自行申請登記,則權利取得人單方申請登記,否則,應由協議雙方共同申請登記。在房屋所有權轉移中,如受讓人已經履行完協議書中的義務,而出讓方卻不履行協助辦理轉移登記義務,受讓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審查后,如決定執行,一般是向房屋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登記機構憑協助執行通知書和相關必要文件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如依據法院裁定書、判決書辦理房屋登記時,必須要求提供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因執行需要,向房屋登記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執行通知書的要求辦理查封或者進行轉移登記。協助執行機關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不具有審查權,執行程序由法院啟動,執行事項和內容由法院決定。協助執行機關并沒有獨立的意志,如認為執行錯誤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期間不停止辦理,由此可見,協助執行屬于司法行為的延伸。
最后,根據行政權不能審查司法權原則,關于法院、仲裁的法律文書的效力,房屋登記機構無權審查,但仍需對其內容是否與登記申請書一致加以核對。如果其涉及的房屋并非申請登記事項的房屋或者其描述的房屋權利狀況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登記機構應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給予登記。在房屋登記實務中,申請人提交人民法院法律文書作為登記的依據時,一定要認真閱讀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是否生效,對法院調解書的使用應區別情況加以對待。如果調解書載明“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字時生效”,則可直接采用;若沒有載明,則應告訴申請人提交對方當事人已經簽收調解書的證明;或者法院的送達回證復印件等,或者要求對方當事人到房屋登記機構協助辦理登記;如果調解協議內容明確了房屋權利歸屬和房屋權利取得人自行申請房屋權利登記的條款,則可由權利取得人單方申請登記;如果調解協議對房屋權屬歸屬附有條件,則應提交所附條件成就的證明;如果明確約定由權利人自行申請登記,則權利取得人單方申請登記,否則,應由協議雙方共同申請登記。在房屋所有權轉移中,如受讓人已經履行完協議書中的義務,而出讓方卻不履行協助辦理轉移登記義務,受讓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審查后,如決定執行,一般是向房屋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登記機構憑協助執行通知書和相關必要文件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如依據法院裁定書、判決書辦理房屋登記時,必須要求提供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因執行需要,向房屋登記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執行通知書的要求辦理查封或者進行轉移登記。協助執行機關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不具有審查權,執行程序由法院啟動,執行事項和內容由法院決定。協助執行機關并沒有獨立的意志,如認為執行錯誤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期間不停止辦理,由此可見,協助執行屬于司法行為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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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各種申請材料內容一致性、真實性的審查br>
五、對各種申請材料內容一致性、真實性的審查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對各種申請材料內容之間是否一致、有無邏輯上的問題進行審查。比如房屋登記申請人李某提交的離婚協議明確約定了“無房屋財產分割”;但李某又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這一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李某與左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房屋領取的,兩者存在矛盾。因而,“無房屋財產分割”這一表述是不準確或者不真實的。又如在受理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業務中,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中表述無抵押、無查封,但申請人提交的備案商品房銷售合同上卻有抵押標注;在受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時,所有報批文件手續中,均有兩個單位名字出現,但房屋登記申請人卻只是其中的一個單位來申請;規劃驗收合格證上表明只有6層樓,申請登記材料只有6層,但房屋登記工作人員現場查勘卻發現建了7層樓,此時不能給予登記,等等。同時,房屋登記機構對申請辦證材料真實性辨識能力要比一般自然人或法人單位高,比如說對用地證明文件、規劃證明文件等官方批文的鑒別,等等。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對各種申請材料內容之間是否一致、有無邏輯上的問題進行審查。比如房屋登記申請人李某提交的離婚協議明確約定了“無房屋財產分割”;但李某又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這一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李某與左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房屋領取的,兩者存在矛盾。因而,“無房屋財產分割”這一表述是不準確或者不真實的。又如在受理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業務中,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中表述無抵押、無查封,但申請人提交的備案商品房銷售合同上卻有抵押標注;在受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時,所有報批文件手續中,均有兩個單位名字出現,但房屋登記申請人卻只是其中的一個單位來申請;規劃驗收合格證上表明只有6層樓,申請登記材料只有6層,但房屋登記工作人員現場查勘卻發現建了7層樓,此時不能給予登記,等等。同時,房屋登記機構對申請辦證材料真實性辨識能力要比一般自然人或法人單位高,比如說對用地證明文件、規劃證明文件等官方批文的鑒別,等等。
六、權屬登記其他方面的審查
六、權屬登記其他方面的審查
房屋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在辦理房屋處分登記時,各級審核人員,要審核以下內容。如房屋是否有抵押;是否有異議登記;是否已拆除;是否征求具有優先購買權人同意;是否屬于共有房屋;是否有法院等司法機構查封限制;房屋申請人是否有權處置房屋;該房屋處置是否屬于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處置的范圍;房屋登記機構是否按照收件、審核、核準登記等三大程序開展房屋登記業務;房屋登記機構是否依照的法律依據是否正確以及是否嚴格依法辦事;等等。
篇8
女方: 女士
雙方均屬獨立自然人,完全具備民事活動能力,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此合約沒有違背公民基本權利下而訂定的,本意唯對婚姻愛情的未來表明態度作出承諾,就關于《婚姻之同意婚姻登記的婚姻合同(marriage pact)公約》,雙方的婚姻合同是以結婚前后財產共有規定分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大類別。
甲乙雙方本著相互自愿的原則,經友好和平共同協定,雙方在婚姻登記前,共同研究達成此《婚姻合同約定》,是對保護結婚前后男女雙方的切身問題,而做出了具體的[婚姻約定],女方享有特殊的自由地位(自權人),繼續擁有婚前婚后所取得的一切財產。雙方于XX年5月28日簽定以結婚協定、青春損失賠償協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協定三個分類為中心的[婚姻協定]。
一.結婚協議
1.婚前男方要準備好基礎住房、基本的生活用品,并提供生活開支。
2.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女方造成身、心、靈傷害,不得妨礙女方交朋結友及干預女方正常的工作,但女方不能[紅杏出墻]。
3.男方的工資及其他所有收入都要交付給女方支配,男方不得違約,否則女方有權提出離婚,[婚后財產]不分割,全部歸女方所有。
4.舉行婚禮后雙方都不準吸煙及暴飲酒。雙方婚后要夫妻恩愛,互相理解、信任和尊重,永遠不離不棄、誰也不準提離婚,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
5.若女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造成產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男方不得擅自另結新歡棄女方于不顧。否則,男方將所有婚前婚后的財產財物全部歸于女方所有,不得異議。
6.若女方于男方前身故,而女方父母還在世,男方需代女方在其[有生之年]照顧雙親,并視同已親,無愧于心善待女方的親友,如視自己的親友。
7.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 婚后男方得要做到對女方尊從三從(聽從,服從,隨從),四得(就得,忍得,舍得,做得)。并且努力做到《xxxx》:以關心老婆為榮,以忽視老婆為恥!以伺候老婆為榮,以麻煩老婆為恥!以贊美老婆為榮,以批評老婆為恥!以搶做家務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下班回家為榮,以夜不歸宿為恥!以誠實專一為榮,以沾花惹草為恥!以遵守家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以上繳工資為榮,以窩藏獎金為恥!
二.青春損失賠償
雙方自由戀愛數年,男方早已知女方的健康狀況,若女方由于自身的健康狀況等種種原因而不能生兒育女或不如男方所愿育男育女,男方不得以各種理由進行借腹生子、休妻且擅自另結新歡,或搞[婚外情],或[包二奶]等,否則愿意放棄一切,若由此而引起爭議或最終離婚,男方的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作為對女方的青春損失賠償,男方不得異議。
三.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夫妻婚前財產公證,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經過公證后產生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 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女方婚前的所有財產與男方無關,但男方婚前所有財產、財物與女方共同享有;男方在婚前所簽定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系。
2.婚后財產:女方獨立支配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男方所經營的,賺取的或共同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等均與女方共同享有,但男方在婚后單方面(沒有雙方共同簽訂的任何約定/合同/債務等)或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簽下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系。
備注:根據婚姻法的[第17條規定],以下這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專利權、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備注:
1.上面都是一般性規定,涉及到贈與和繼承,又有例外。
2.贈與: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夫妻結婚,如果是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按買房和結婚的時間先后不同,分兩種情況處理。
2.1如果是婚前父母為購置婚房出資的,出的錢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個人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是共同財產。
2.2如果父母是在婚后出錢給小夫妻買房的,這筆錢應當算作對夫妻兩人的贈與,是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提出,只是送給自己的子女,那就算個人財產。
3.繼承:父母死亡,子女會繼承遺產。如果夫妻中,一方父母特別富裕,子女就能繼承到巨額財產。但不管這些被繼承的財產數字有多龐大,如果沒有特別聲明,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有一種情況是例外。如果父母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有關贈與的規定,在生前公證立下遺囑,特別提到在自己死后,把財產遺贈給子女一人,這樣的財產,則只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個人財產婚后仍是個人財產: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結婚時間超過了8年,兩人各自擁有的財產就會合二為一,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只要證明這是個人財產,不管結婚多少年,就仍是個人財產。
5.按揭婚后兩人共付房屋按揭貸款,產權證上為女方姓名。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放棄一切,房屋產權歸對方所有。
財產公證書是個固定證據: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的,就需要公證。
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傳家寶之類的、電腦、家用電器、家具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均需要公證。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向當地法院起訴。合同有效期為終身,是否續約要待來生,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此約定受法律保護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日期: 日期:
篇9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革,我國現在的離婚率比前些年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據統計,因夫妻個人的婚前財產在婚后歸屬不明確而引起的離婚也日趨增多。針對這一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制定法律規范來解決,因此,盡快制定對婚前財產公證進行強制辦理的法律規范是必要的,將婚前財產公證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有助于更好的保護婚姻當事人及第三人的財產權益,更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我國婚前財產公證的現狀概述
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的發展速度是很快的,雖然現在它在我國還沒有全面的普及,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這種制度的普及絕非難事。婚前財產公證作為一種非訴訟的準司法制度,為人們預防和解決婚姻生活中相關的財產問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那么,什么是婚前財產公證呢?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和己經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的財產、債務范圍和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二、我國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利與弊
凡事都具有兩面性,婚前財產公證制度也不例外。它不僅在調節私有財產方面有其巨大的優越性,能調節私有財產的歸屬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但是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作為一種新型的制度,必然有其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進一步改正,下面就來闡述一下它的優點與不足:
(一)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優越性
從法律方面來說,婚前財產公證是以減少財產糾紛為目的,起到了一個正確保護的作用;從社會角度來說,婚前財產公證則是新婚夫婦的理性選擇,對社會更存在有利的一面,是應該積極推崇的。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由于經濟速度發展加快,人們面臨外界更多的選擇和誘惑,同時社會也給人們帶來了許多的挑戰,并不是每個人都能經得起這些挑戰和誘惑的,許多要結婚的人沒有充分認識到外界的誘惑和挑戰給婚姻帶來的危害,他們認為婚前財產公證多此一舉。其實,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從物質上約束著夫妻雙方對婚姻負責,對降低離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對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也有明顯的效果。
2、對短期內解決財產麻煩有利。一般來說,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當婚姻出現問題面臨離婚時婚前財產公證就會發揮它的作用,可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夫妻之間的財產紛擾。夫妻雙方可以按照事先已經進行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的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又有利于解決一些由于分配問題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的爭端,節約了雙方的時間和金錢。
3、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結婚和離婚都是夫妻雙方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就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如果當他們婚姻出現危機迫不得已要離婚的時候財產問題處理起來就十分容易。法官可以通過對婚前財產公證書的仲裁來自由裁量財產的歸屬,這樣做減少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局限性
在現階段,婚前財產公證制度對保護個人合法財產和穩定社會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它仍存不完善之處,其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有人為躲債而申請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制度以婚姻關系成立為前提,如果婚姻關系不成立它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在現實中存在類似現象,例如某人在婚前擁有一定的財產和一些債務,他為了躲避這些債務而結婚,便將自己的婚前財產公證給未婚妻所有,當該男一子被追債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由于自己的原有財產己經屬于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強制執行。這樣無疑會損害債權人利益。
2、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愛情和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從戀愛走到結婚對每對情侶來說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為在結婚前辦理了一個財產公證而分清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會大大傷害夫妻間的感情。盡管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時卻容易使雙方失去培養了許久的愛情,所以,至今仍有許多人堅決抵觸它。
3、婚前財產公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婚前財產公證沒有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司一能會造成,定程度的不公平。如果夫妻在結婚前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將房屋等財產歸男方所有,而十幾年雙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這時候發生婚變,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法律面對這一情況的時候也顯得無能為力。
4、婚前財產公證無法保護無形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產權。在當今的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財產越來越重要,能創造出比自身更大的價值。例如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積累,雙方努力創造出的產品品牌等無形財產,凝聚著雙方的努力和互相幫助,該如何保護這部分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無法在技術上做到合情合理。
三、婚前財產公證制度中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法
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財產制度的一部分。因此,用法律條文的形式確立婚前財產制度有益于更好的規范婚姻中財產關系,對于構建我國夫妻財產制是十分重要,也是十分必要的。
1.增設法律關于婚前財產公證制度規定。婚前財產契約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契約,《婚姻法》應在訂約時對其做出明確規定,這些特殊要求包括:
2,完善婚前財產公證的內容。完善婚前財產公證在法律上的內容,對一些違背法律和道德以及在法律上存在漏洞的地方應當明確的規定:(1)對于為了躲債辦理而婚前財產公證的,該部分的財產應該不予以保護,一旦查明應該予以當事人嚴厲的懲罰。(2)對婚前財產公證應該設定年限,例如結婚十幾年雙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這時候發生婚變,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如果對婚前財產公證進行了合理的年限的設置,那么這種情況就不會發生。(3)對于無形的婚前財產,例如知識產權等,法律應該做出明確的規定,誰擁有發明權就應該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發明的則應該屬于夫妻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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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而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其規定卻不甚完善,本文擬從考察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現狀和不足,提出今后進一步補充和完善的建議。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夫妻財產的性質、來源、種類也隨之不斷的變化,同時隨著人們婚姻觀念的轉變和自我意識的不斷增強,夫妻財產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關于婚姻方面的財產糾紛也在日益增多。而夫妻約定財產制最大限度的滿足了婚姻當事人對財產關系的不同需求。夫妻約定財產制指夫妻雙方可以以契約形式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婚姻終止時財產的分割與清算等事項。夫妻約定財產制越來越多地被人們接受和采用。新修訂的婚姻洲頃應了我國經濟發展的變化,對夫妻約定財產制從約定的內容、形式、效力到雙方對外財產責任進行了簡單規定,符合了我國現實的需要,也起到了定紛止爭的作用,有利于社會家庭的和諧、穩定,所以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在立法上的肯定以及內容上的豐富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我國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仍存在許多不盡如人意之處。本文擬就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現狀和不足進行分析,并提出今后進一步完善的建議。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的不足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約定權限和內容不明確
夫妻對財產作出約定并不是只為可能發生離婚作準備的,夫妻財產約定不應理解為是一種保險,而應該是為婚姻的美滿穩定服務的。夫妻之間對其婚前或婚后財產的約定,要遵循民法合同法的一般規定,比如合同有效要件和無效條件的相關規定。但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因夫妻之間的特殊人身關系而有其特殊性。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約定制只有個別條文進行了簡單規定,沒有明確夫妻在存續期間對哪些財產可以約定以及如何約定,能不能超越雙方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范圍進行約定等。
(二)缺乏財產約定的可變更、可撤銷或終止的規定
合同生效后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和撤銷,夫妻財產協議也不例外。但是隨著生活條件的變化,夫妻的財產關系也會隨著發生變化,由于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對于合同的變更和撤銷畢竟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財產契約。對于能否變更各國采取了兩種不同的態度:同意和否定。我國婚姻法回避了關于夫妻財產約定契約的變更與撤銷的問題,這也造成了夫妻財產約定后沒有明確的依據來解決出現的問題。
(三)缺乏財產約定的公示制度
為了平衡第三人和夫妻之間的權益,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司法解釋補充規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該條文雖然保護了第三人的利益,但仍然避免不了夫妻為了逃避債務,將財產以約定方式給予另一方,而負債的一方卻一無所有,使債權人的債權無從實現。所以不能很好地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相反極大的削弱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價值和法律意義。同時在法律實踐中還存在著夫或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事例,通常另一方很難舉證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
二、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改善措施
(一)明確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約定事項,增補其具體內容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制規定的過于簡單,夫妻雙方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約定財產的范圍、權限等做出明確的限制,并制定具體可行的程序,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且對約定的有效條件、無效處理等加以完善。
權利和義務是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內容。所以夫妻雙方就要在協議中對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約定,可以對財產約定為共同共有、部分共有部分私有和分別所有三種,在這三種情況下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下:(1)在將財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時,雙方對共有的財產都有平等的處理權,對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雙方的義務是要如實將各自的財產納人到共同財產中,對因該共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當然法律規定的個人特有財產不能納人共同財產中,否則該約定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2)夫妻將財產一部分約定為共同財產一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時,對于共有財產部分雙方都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做重大處理時都要平等協商。對于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的,由各自單獨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另外一方要予以配合不得干涉(3)對全部財產中能約定為各自所有時,雙方都獨自對其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但該約定不得違反法律關于夫妻間所得財產必須為共同所有的規定,否則該約定無效。同時夫妻雙方均應對婚姻共同生活所負的財產或經濟責任都有義務共同承擔。
(二)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制變更、撤梢或終止的方式、原因和程序
對于夫妻約定的財產協議能否變更、撤銷或終止,各個國家采取了不同的立法選擇。有些國家規定,在夫妻訂立財產契約以后,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的都可以根據一定的條件和程序予以變更或撤銷,如法國民法典第1397條規定:不論夫妻財產制是約定還是法定,在其實施二年之后,夫妻雙方得為家庭利益,通過經夫妻所在地的法院認可的公證證書,協議變更之,甚至完全改變之[[3]。相反,有些國家的立法規定,在夫妻財產約定以后,不得變更或撤銷,如日本民法典第75條規定:夫妻對財產關系,于婚姻申報后,不得變更。本人認為由于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夫妻財產關系也處于變動當中。由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對于夫妻之間的原財產約定已經失去其存在的合理基礎時,當事人可以變更和撤銷原財產協議。在變更或解除財產契約時,雙方應當履行與締約財產協議相同的程序,經充分協商后變更或解除原有協議。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一方不同意的,要求變更或解除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撤銷或因婚姻關系的消滅當然形成約定財產制的終止。
(三)實行夫妻約定財產制登記制度
夫妻雙方就財產約定生效后,由于合同的相對性,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有效,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從平衡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利益角度考慮,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過于簡單,不易于操作,很難避免夫或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發揮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作用,應建立對夫妻財產的約定進行登記公示制度,規定夫妻財產契約依法登記的,具有對外效力;而未登記但為第三人知曉的,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作為補充。對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公示制度,各國采取了不同的機構進行公示,《法國民法典》第1394條第1款規定“夫妻間的所有財產協議,均應在公證人前,有訂立協議的諸當事人或他們的委托人到場,并均表同意的情況下作成。”我國澳門特區的民法典也采用公證程序,規定選擇夫妻財產制的婚前協議必須以公證書形式訂立,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德國采納的措施是:此類公證可以由相應的公證機構統一管理,然后由婚姻登記部門在婚姻登記時一并登記或變更,并可供人們隨時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