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房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8 10:40:3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農村建房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農村建房申請書

篇1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夠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下面就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2022農村宅基地建房申請書,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2022農村宅基地建房申請書_ _土地規劃局:

我叫___,是__鄉__村__組農民。由于下列幾個原因,我申請新建住房。

一、我現住的房屋,還是20__年建的簡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修修補補既難解決漏雨漏風問題,也影響房屋外觀。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5間,60多平方米,要住8人,還要堆放糧食等,顯得十分擁擠。特別是我大兒子后年要娶媳婦,女方家要求必須有新房才肯嫁過來。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為.了我大兒子能順利成家,我也必須建新房。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過二十多年的辛勤勞動,不斷積攢,已基本上攢夠了建新房(建成磚混水泥房)的費用。只要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現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現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為一樓一底,約200平方米。

特此申請,敬請審核批準。

附:l.現住房照片2.生產小組的證明。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溫州農村建房審批辦理流程(一)農村村民向戶口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書面申請,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討論審核。

(二)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后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遞交申請材料。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點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擬用地是否符合相關規劃、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是否有農房設計方案等。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準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并向申請人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受托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民建房,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托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還應當由建設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托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

(四)申請人取得相關審批證書,并與建筑施工單位或農村建筑工匠簽訂施工合同后,應預約申請放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樣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施工現場的監督巡查。建房村民應當將確定的基槽驗收、竣工驗收時間事先告知或者經由村民委員會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屆時應當派員到場監督并形成記錄。

(六)農戶建房完工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等,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通過驗收的農戶,應及時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將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中收集的資料整理歸檔,參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和標準,加強農村住房建設檔案管理并建立電子檔案,并及時將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具體事項可咨詢當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南京農村自建房申請材料+審批時限【申請材料】

對于在規劃發展村中申請新建住宅或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改建住宅的,由村民提出申請,在村(社區)委員會出具確認其符合申請建房資格的書面意見后,向鎮(街)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戶籍證明和身份證件;

(三)宅基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占用農用地的,需提供農用地轉用證明文件);

(四)村(社區)委員會意見;

(五)建筑物平面定位圖、建筑高度示意圖。

對于在規劃城鎮建設用地以外且近期無搬遷計劃的一般村,經區規劃、國土等部門和所在鎮(街)認定為正當改善需求的村民建房,應允許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進行住房建設。申請要件應參照規劃發展村莊執行。

【審批時限】

1.鎮(街)對村民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符合條件的,由鎮(街)組織在項目所在村及村(社區)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并于10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將村民申報材料、鎮(街)初審意見和公示意見等報規劃分局審核。

2.規劃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篇2

 

尊敬的各級領導:

 

申請人:羅小江,男,漢族,XX縣桃洪鎮金枝村第6組村民。聯系電話:xxxxx。新宅基地申請書怎么寫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我已經與兄弟分家,我現有4口人(母親、妻子、兒子和我)現暫住在兄弟家中,沒有住房,沒有豬牛欄,小孩子一天天長大真是無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塊自留地周圍都建了房子,無水利條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無法種植莊稼,每年種的作物常受雞、豬、牛、羊踐踏。這塊地的面積大約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條毛馬路,西抵羅金仕準備砌的屋場,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東抵羅金明的房子,對周邊根本不會造成危害。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審核批準為盼。新宅基地申請書怎么寫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請書2

 

北張村村委會:

 

我叫xxx,86年5月出生,是腰市鎮北張村二組農民。由于現住房屋是1988年前后父輩修建的簡陋土坯木架房,至今己近20多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同時,沒有廚房,院落,且現在房屋中梁因潮濕而下沉,房屋已嚴重扭曲。經長期風吹雨淋中梁不斷下沉變形,房屋隨時都有坍塌的危險,已經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F又無新的地方可去,為了家人安全,我擬在現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處,新修建住房一處。根據農村居民建房的有關規定,特向北張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一處,敬望批準為謝!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請書3

 

申請人:姓名,個人介紹(性別,民族,戶籍,住址,身份證號,聯系電話等)。

 

申請事項: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簡要說明自己因住處而造成的難處和申請宅基地的迫切,并明確表明自己有足夠的經濟去完成建設):

 

一、申請人現住的房屋是父母建的簡陋瓦房,已有60年歷史。期間多次整修卻依然破舊,風雨天氣則苦不堪言,不僅房屋外觀不佳,更影響生活,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90多平方米,卻分成五間,由我兄弟兩家和我父母共計三家共同居住。我們兄弟都已成家,兩家共用人數已經達到14人,人均住房面積僅有5平方米左右,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必須建新房。

 

篇3

第一條為了妥善處理土地權屬爭議,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簡稱《土地管理法》,下同)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的爭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土地權屬的確定和爭議的處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鄉(含鎮,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第五條鄉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管轄范圍處理土地權屬爭議:

(一)農民(含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居民,下同)之間、農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組,下同)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鄉人民政府處理;

(二)除前項規定以外的土地權屬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或者市人民政府處理;

(三)爭議土地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六條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尊重合法契約;

(三)兼顧歷史與現實;

(四)公平和公正。

第七條在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地上建筑物、附著物。

第二章土地權屬確定的依據

第八條下列文件或者證明應當作為確定土地權屬的依據:

(一)《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或者鄉人民政府對農民新建、翻建房屋用地的批準文件;

(二)《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經鄉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關批準征用、劃撥、占用土地的文件;

(三)《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鄉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用、劃撥、占用土地的文件以及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詐》、《集體土地使用證》;

(四)依法簽訂且已經生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關于土地權屬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第九條下列證明、協議文件,經鄉人民政府或者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認定其合法、真實后,可以作為確定土地權屬的依據:

(一)《土地管理法》旅行前的農村宅基地證;

(二)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或者土地調查的有關資料;

(三)租用、抵押等用地契約;

(四)私有房屋所有權證;

(五)房產登記證;

(六)房屋買賣契約;

(七)解放后沒收敵偽房產以及與土地有關的資料。

除前款規定外,經縣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證明、協議等有關資料,也可以作為確定土地權屬的依據。

第三章集體土地權屬的確定

第十條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按照《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簡稱《六十條》,下同)的規定確定。自《六十條》施行之日(1962年9月27日)起,至《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982年2月13日)止,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變動的,按照變動后的狀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一)行政區劃調整時調整了土地權屬;

(二)村、隊、社、場合并或者分立;

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按照《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簡稱《六十條》,下同)的規定確定。自《六十條》施行之日(1962年9月27日)起,至《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982年2月13日)止,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行政區劃調整時調整了土地權屬;

(二)村、隊、社、場合并或者分立;

(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

(四)因非農業建設、農田基本建設、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

行政區劃調整時,土地權屬未調整,一方農民集體土地在另一方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所有權不變。但經雙方同意調整土地或者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的,可以按照調整后的狀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十一條《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前,農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含院落占地,下同),自其施行之日起至《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1987年1月1日)止,未經拆遷、改造翻建的,按照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農民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當地政府制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的,按照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農村實行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確定給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十三條鄉、村興辦企業、事業和農民個人建房占用集體土地的,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屬于使用者。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房屋買賣的,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者。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連續使用已滿20年,并且在此期間一方未要求返還的,土地所有權屬于使用者。但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

第十六條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將集體土地作為投資與法人、其他經濟組織聯營的,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使用權屬于聯營單位。

第十七條城市市區內原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現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個人使用的,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使用權屬于使用者。

第四章國有土地權屬的確定

第十八條《六十條》施行前,全民所有制、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含農村實行合作化前屬于個人所有的土地),《六十條》施行后未確定給農民集體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

第十九條自《六十條》施行之日起,至《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施行之日(1982年5月14日)止,全民所有制、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農民集體土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土地使用權屬于使用單位:

(一)簽訂過土地權屬轉讓等有關協議的;

(二)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

(三)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

(四)安置了該農民集體勞動力或者給予一定補償的;

(五)用地單位原為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后轉為全民所有制的。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土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后,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

第二十一條城市市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屬于其所有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將建成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該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的有權屬于國家,土地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者。

第二十二條通過解放初期接收或者《六十條》施行前以買賣、贈與、繼承等方式獲得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而使用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建筑物產權所有者或者附著物管理者。

第二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已滿20年,并且在此期間未要求返還的,其土地使用權屬于現使用者。但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依法開發利用國有土地(含征用后未進行非農業建設并暫由農民耕種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使用權屬于開發利用者。

第二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在國有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者。

第二十六條兩個以上單位聯合開發國有土地,能夠劃清界線的,分別確定土地使用權;無法劃清界線的,土地使用權共有,按照各自的建筑面積所占有的比例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七條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土地使用權仍屬于建筑物產權所有者。

第二十八條依法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人未能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土地使用權屬于抵押權人。

第二十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灘涂等,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但法律另有規定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章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條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簡稱政府,下同)申請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一條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或者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工作單位);

(三)爭議土地的地址;

(四)土地權屬爭議的具體事實和請求;

(五)有關證據材料及其來源。

第三十二條政府收到申請書后,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附證據材料)。

第三十四條對申請人持有合法的土地權屬證明,而被申請人確屬侵權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先予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在調解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專用章。調解書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決定,并制作決定書。

第三十七條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或者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或者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

(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陳述的土地權屬爭議的事實、證據;

(四)作出決定的依據和決定內容;

(五)不服決定的復議、期限。

篇4

土地是我們生存的基礎,發展的源泉。當前,我縣農村目前面臨的土地管理形勢卻越來越嚴峻,就我鎮而言,突破甚至公然違抗土地管理法律的現家屢見不鮮,層出不窮。比如:一戶多宅的現象,超面積建房的現象,亂占濫用耕地的現象,未批準建的現象,非法買賣,出租土地的現象,等等等遍地開花,嚴重違反了國家關于土地管理的制度,損害了廣大群眾的利益,給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帶來了新的不穩定因素。

鑒于目前村(場)土地管理混亂的現象,鎮黨委、政府審報度勢出臺了一系列嚴管土地及禁違拆違的相關政策,拿出了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比如說將村建站、國土所聯合辦公,從效能體制上加以加革,提高為群眾的辦事效率,也加大對違法現象的打擊效能。同時,出臺了__鎮禁違拆違管理辦法,鑒訂禁違拆違責任狀。__鎮農村宅基管理辦,就拿剛了出臺的__鎮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中對于農村宅基地的申請就有新的要求:宅基地取得必須經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對建房村建房條件必須進行實了在以公開公示。

下面我就農村村民建設需要符合哪些審批條件向大家作一下匯報:

1、申請宅基地需要滿足下列條件:第一、無住房家庭;第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分戶后父母身邊須有一子女);第三、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征收的;第四、因自然災害或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搬遷的;第五、原房屋破舊、宅基地面積偏小,需要新(擴)建的;第六、遷入農業人員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原籍沒有宅基地;第七、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后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勞動,承擔村民義務,且無住房的;第八、原本村現役軍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實本村組無住房的。

2、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在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3、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4、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1、《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3、外地入遷戶須提供原藉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無宅基地證明;

4、多子女戶,有子女到已婚年齡,確需分居另建住房的,需提供分戶協議;

5、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

6、其它相關資料。

1、申請人向所在居(村)委會提出用地申請;

2、村(組)召開村(組)村民會議或代表會議;經2/3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國土資源管理所,上報時并提供規劃選址意見書以及戶口本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

篇5

黨的將新農村建設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農民建房新一輪平房改樓房已經在我鎮凸顯。如何做好新時期村莊規劃工作,是我們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近年來,我鎮始終按照省、市、縣部署要求,先后完成了鎮村布局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平面布局規劃等文件的編制工作,這就要求我們要切實抓好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村莊規劃建設管理重點

目前,我鎮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著隨意性、不按規劃建設、不按程序審批、不按規劃許可要求建設等情況,尤其是建筑紅線退讓不足、地坪肆意提高、擠占巷路道情況時有發生,因房屋引發的建房矛盾越來越多。因此,我們將依據“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節約用地、注重特色、量力而行、逐步建設”的指導方針,實行一套“村民自治、政府監督、部門服務”的一體化管理模式,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以鎮村布局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為依據,由建管所對各自然村測出地形圖,根據村莊地形差異確定若干個水準點。

(二)根據村莊規模和地形特點,劃片確定統一建筑物地坪標高。在填寫新建、翻建報表時注明水平、層高模式。

(三)按照村民意愿每村確定一兩個建筑樣式,體現一村一品或一片一品,整齊劃一。

(四)尊重利害關系人意見,實行建房戶四鄰簽字制度,嚴禁無序攀比。

(五)村委會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在申請表上要簽字蓋章,并負責制止村中無證建房、違規建房。如有發現,制止不了應及時向鎮建管所反映。

(六)所有房屋建設實行規劃一張圖、審批一支筆、管理一個法,做到統一規劃,統一圖紙,統一管理,統一驗收。

(七)村、支兩委要主動參與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全過程,從選址到報批,跟蹤服務到驗收辦理證件,至建房矛盾糾紛調解,要全程參與。

三、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具體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制定下列辦法:

(一)在村莊規劃區內村民建房占用農用地審批程序。建房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鎮建管所并填寫《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函(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報批表。經建管所現場勘察,鎮政府初審同意后報縣規劃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函(書)》,建房戶憑《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函(書)》到國土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后,按程序到縣規劃局辦理《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村莊規劃區內的村民個人在原有宅基地建房審批程序。由建房戶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并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報批表,鎮建管所根據村委會意見并進行現場勘查,提出初審意見,報鎮政府會辦同意后辦理規劃手續。

(三)村莊規劃區內的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序。應持相關批準文件和現狀地形圖,經鎮建管所初審,鎮政府同意后上報縣審批中心規劃局窗口,按規定程序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函(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對村莊內空閑地新批建房審批程序。須建房戶本人提交個人建房申請書、填寫《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函(書)》報批表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報批表,村、支兩委會研究同意,村委會主任需簽字。報經建管所和國土管理部門現場勘查,對符合規劃和用地的建房戶,由鎮政府會同建設、國土及村委會按照有關規定統一進行會辦,對符合條件的建房戶發放有關建房手續。

篇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前款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住宅及相關附屬物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必須堅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的原則;堅持節約和集約用地的原則,堅持實施新村規劃和土地整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或以買房為名變相購置宅基地。縣國土資源局不得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放集體土地建設土地使用證,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縣國土資源局在農村宅基地管理監督過程中,除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土地登記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代收應由其他部門收取的相關費用,更不允許搭車收費。

第八條嚴格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面積的標準為:城市郊區每戶不超過2分,川地、塬地每戶不超過3分,山地、丘陵每戶不超過4分。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鼓勵集中建住宅樓??h國土資源局依據縣政府規定的農村宅基地的標準和住宅的面積審查用地。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建住宅樓所涉及的宅基地和住宅樓面積的具體標準由縣國土資源局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各界意見后提出,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用地計劃。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通過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國土資源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驗收后,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于村民住宅建設。

第十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各村組、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審核報批后,由各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第十一條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戶主是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關規定確需分戶建房,原宅基地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

(三)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的;

(四)因發生或為防御自然災害需要搬遷的,或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調整宅基地的;

第十二條村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戶已有一處符合規定面積宅基地的;

(二)出賣、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請宅基地的;

(三)不屬于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包括戶口已遷出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至少有一個子女與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處宅基地。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申報宅基地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二)申請書。申請書應當截明家庭成員狀況,現有住房情況、申請理由及申請面積和位置(標明四址);

(三)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個人修建占地申請表;

(四)涉及建新退舊的,應提交村委會與申請戶簽訂交還舊宅基地的合同;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申報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村村民建房時應向所在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涉及建新繳舊的,村委會應與申請戶簽訂交還舊宅基地的合同。合同的文本格式由縣國土資源局統一制定;

(二)村組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核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將申請人的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日期不應少于七天;

(三)經核實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村民,應如實填寫由縣國土資源局統一規定的《農村村民個人修建占地申請表》,由村、組簽署意見后連同公告結果一并報各鄉(鎮)人民政府;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在受理宅基地申請后,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經公告無異議后,初步確定建房對象,并簽署審核意見后連同公告上報縣建設局審查;

(五)縣建設局在接到宅基地申請后,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將相關申請資料和選址意見書轉送縣國土資源局;

(六)縣國土資源局接到縣建設局轉送的申請后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七)批復下發后,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將縣人民政府審批結果轉發到村委會,村委會應在申請人所在村民小組及時公告,期限不少于5天;

(八)公告期結束后,十五日內無異議的,各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員會同村、組干部按照批準的面積、地類、位置和原現場勘查情況,劃定住宅用地四址、基礎標高、房屋層高等,并做好現場工作記錄;

(九)村民住宅開工建設后,各鄉(鎮)土地管理員要及時會同村、組干部,實地對照檢查,確保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使用土地。

第十五條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內必須進行建設,基建完工后60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因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宅基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繳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申請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村莊和集體建設規劃的,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二)為村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準用途建設使用連續達兩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準并劃定后,超過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銷、遷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價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屬物應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寫出擬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報告,附具相關證據材料、合法的房屋證明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需要安置的,還應當有安置協議等相關文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縣國土資源局;

(三)縣國土資源局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或利害關系人要求組織聽證,聽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后,提出審查意見,上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四)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批復,由鄉(鎮)人民政府在決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對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五)宅基地使用人應當在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批復下達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到縣國土資源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

篇7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動主管部門;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動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委托,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委托,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

發展改革、農業、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農村村民的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筑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鄉村特色。

第六條(技術服務和知識宣傳)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市容環衛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建房的規劃技術標準、住宅設計標準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七條(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逐步向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于經批準的規劃確定保留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準。

第八條(用地計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房地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并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九條(公開辦事制度)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示。

第十條(宅基地的使用規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F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準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并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縣)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準文件時,應當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并由鎮(鄉)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個人建房

第十一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于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后,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后,連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送鎮(鄉)人民政府;公布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程序)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后20日內,會同鎮(鄉)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準等。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完畢后,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建房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審批。

建房用地批準后,由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準文件;

由鎮(鄉)人民政府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審批結果的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條(宅基地范圍劃定和開工查驗)

經批準建房的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

鎮(鄉)土地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到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派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

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準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施工圖紙)

農村村民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建設交通委推薦的通用圖紙。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通用圖紙的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個人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S池應當遠離水源,并加蓋密封。

第十八條(竣工期限)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

個人建房完工后,應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5日內,到現場進行驗收。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提前通知鎮(鄉)土地管理所,由鎮(鄉)土地管理所派員同時到實地檢查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結果送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補建圍墻的程序)

村民戶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圍內補建圍墻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補建圍墻申請經批準后,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查驗;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實地確認建造圍墻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補建圍墻的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章集體建房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房的統籌安排)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集體建房實施計劃。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集體建房。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

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向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過程中,規劃部門應當征詢環保、市容環衛等部門的意見,明確污水收集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村民委員會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憑以下材料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建設用地申請書(含項目選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規模、資金來源、原宅基地整理復墾計劃等情況);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三)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關于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決定;

(四)相關村民戶符合個人建房條件且同意參加集體建房的有關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對象情況、配售面積、按規定應當退還的原宅基地情況等)。

集體建房用地選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組之間的宅基地調整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時,除前款規定的材料,還應提交宅基地調整和協商補償的有關材料。

經審核批準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二十三條(集體建房的工程建設管理)

集體建房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管理規定。

集體建房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建房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集體建房的配售)

集體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住房配售的具體方案。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個人建房條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集體建房的配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送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公布集體建房的成本構成和配售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條(集體建房的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集體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糞便的管道和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房的相關標準和規范)

實施集體建房,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住宅設計標準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第四章相關標準

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標準)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筑面積標準。

第二十八條(建筑占地面積的計算標準)

個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筑占地面積,按外墻勒腳的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臺、內陽臺、平臺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墻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臺不計建筑占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準)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

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準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于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準)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并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準)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準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墻之間(外墻至外墻)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余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三十二條(圍墻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墻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墻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鎮鄉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超過本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罰的執行)

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第三十六條(個人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房、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影響村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10%的罰款。

農村村民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擴大建筑占地面積、移位建房等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影響村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

農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層高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2%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集體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集體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的;

(二)擅自擴大建筑占地面積、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等違反規劃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或者沒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響的,處以建設工程違法部分造價的20%至1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農村違法建設工程的)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農村違法建設工程,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證和認定,并對違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未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筑的,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組織。

第三十九條(違反質量和安全要求的處罰)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和參與集體建房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集體建房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區(縣)建設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一條(執法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追究)

篇8

第二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對轄區內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對房地產實行統一測繪查丈,統一登記發證,統一進行行業管理和市場管理;統一管理土地開發基金。

第三條  深圳市規劃國土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局)是深圳市國土管理、房地產行業和市場(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除外)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市規劃國土局向各行政區及街道辦事處、鎮派出的分支管理機構,按劃定的職責實施對房地產行業和市場的管理。

第四條  深圳市征地工作由市規劃國土局負責,各區及各街道辦事處、鎮、村應予積極支持和配合。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農村征用土地。

第五條  在本市范圍內的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或多方出地、一方或多方出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并進行產權分成的行為。合作建房視同房地產轉讓。

第六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已核準登記并領有《房地產證》的,可以與他方合作建房。

第七條  凡屬減免地價款或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經市規劃國土局批準并按市場價格補足地價款后,可以與他方合作建房。

第八條  合作建房的出資方必須是在市規劃國土局注冊的房地產開發公司。

第九條  下列用地,不得用以合作建房:

(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部隊、教育、文化、衛生、科研單位的非營利性用地;

(二) 市政公共設施的非營利性用地;

(三) 農村住宅用地;

(四) 法律、法規限制的其他用地。

第十條  經市規劃國土管理部門劃定為非農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視為有償受讓用地,可以與他方合作建房,但建成的房地產只能自用或出租。需轉讓的,應經市規劃國土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第十一條  合作建房的各方應訂立合作建房合同,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規劃國土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國土局于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給予批復。

第十二條  申請合作建房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 合作建房申請書;

(二) 《房地產證》或用地紅線圖;

(三) 合作建房合同;

(四) 房地產開發公司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經批準合作建房的房地產,可按市政府的規定進行預售或銷售。

第十四條  下列當事人可以在深圳市內購買商品住宅:

(一)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

(二) 持本市暫住證滿五年,且遵紀守法的十八周歲以上的非本市居民;

(三) 在本市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其他組織。

第十五條  境外和其他組織,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及在境外中資機構服務的國內人員,可在本市購買外銷商品住宅。

第十六條  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的購買和轉讓等,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房地產買賣應按市規劃國土局核定的內外銷范圍及對象進行。凡核定為內銷的商品住宅,不得賣給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凡核定為外銷的商品住宅,可以外銷也可以銷售給境內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八條  房地產轉讓價格有增值的,轉讓人應向市規劃國土局按土地增值額的百分之二十交納土地增值費。

土地增值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額房地產出售價-上次房地產購入價-房屋改良投資。

如果房地產為第一次出售,則:土地增值額房地產出售價-建造成本價(1+40%)

上款規定的建造成本不包括利息和管理費。

第十九條  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第一次轉讓房地產時,免交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條  本規定頒布前,以協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已發生轉讓的房地產,其土地增值費交納標準和土地增值額的計算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增值費交納標準(一) 土地增值額未超過前次轉讓地價百分之一百者,征收百分之四十;

(二) 土地增值額超過前次轉讓地價的百分之一百、未超過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項規定辦理外,其超出部分,征收百分之六十;

(三) 土地增值額超過前次轉讓地價百分之二百、未超過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兩項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出部分,征收百分之八十;

(四) 土地增值額超過前次轉讓地價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項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出部分,收取百分之一百。

二、土地增值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n1土地增值額房地產出售價-房地產購入價格×(1+銀行利率-房屋折舊率)  -房屋改良n2投資×(1+銀行利率-改良部分折舊率)

式中:n1為購置房地產到出售房地產的年限,n2為改良房屋到出售房地產的年限;銀行利率采用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規定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房屋折舊率和改良部分折舊率按百分之二計算。

房地產第一次出售時,房地產購入價格按下式計算:

房地產購入價格=房地產基本價格(即:成本價+計劃利潤+出售營業稅)

第二十一條  父母、配偶、子女之間的房地產贈與交換免交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二條  預購的房地產,須領取《房地產證》后方可轉讓。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進行合作建房的,視為非法轉讓土地,由市規劃國土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違法者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同時注銷其房地產開發經營權。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轉讓商品住宅的,市規劃國土局不予辦理房地產權登記手續,沒收轉讓人的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轉讓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同時予以警告、通報,直至注銷其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繳交土地增值費的,市規劃國土局不予辦理房地產權登記,由此造成受讓人不能按時辦理登記手續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經催繳仍不繳交者,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相當于土地增值費數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違法者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同時予以警告、通報,直至注銷其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處罰。

篇9

大家好!為了加快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努力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自然人文特色彰顯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按照區市縣的統一部署,近年內將對農村達不到抗震的危房全部進行改造。

一、改造對象。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極度貧困戶、建檔立卡戶、低保戶、殘疾戶和其它貧困戶。

二、改造程序。

一 個人申請。凡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家庭,由戶主自愿向所在地的村委會書面申請,并提供戶籍、五保供養、低保金領取、貧困殘疾人、貧困戶等證件和危房照片材料,并填寫《xx縣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申請表》。

二 評議公示。村民委員會對收到的申請書及表,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后,確定危房改造對象,做好會議記錄予以公示,廣泛聽取群眾意見。評議公示后,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和理由。

三 審查公示。各鄉鎮(管委會)對村民委員會上報的申請材料組織國土、民政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住房和家庭經濟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報縣農村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所在村委會并說明原因。審查結果在各鄉鎮(管委會)政務公開欄對戶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況、家庭住房情況、擬改造房屋選址進行公示,并留有公示照片資料和會議記錄,鄉鎮(管委會)與經批準的危房改造農戶簽訂改造協議。

三、改造原則。嚴格按照村莊布局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采取集中改造與分散改造相結合的方式(必須是坐北向南),對屬D級危房的進行拆除重建(極度貧困戶采取集中建設)。一是以自籌自建為主,農戶自建確有困難且有統建意愿的,鄉村應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幫助農戶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進行統建。二是以分散分戶為主,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危房較集中的村莊進行改造,統籌協調道路、供水、環保等設施建設,整體改善村莊人居環境,無論是分散改造還是集中改造必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決不允許有偏親、厚有和冒名頂替的。三是以就地翻建為主,農戶確需在異地重建的或集中連片興建的,必須辦理相應合法手續,不得擅自私蓋濫建,更不能在高速公路、鐵路兩側200米,國省道50米,縣鄉道20米范圍內改造建房等。四是以一幢一戶為主,堅決杜絕一幢房屋多戶申請驗收享受補,確需直系親屬(有3個宅基地證的享受2套,有2個宅基地證的享受1套)建在一幢上的必須屋頂瓦分開且下面有院落隔墻屬單門獨院。

改造標準。

聚焦建檔立卡貧困戶等重點對象,把保障貧困戶住房安全作為當前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務,加強危房改造質量安全管理,全面實行“五個基本”,即基本的質量標準、基本的結構設計、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質量檢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切實提高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全力實現危房改造戶住房安全戶戶有保障。

一質量標準?;A部分的處理必須符合當地地質條件。結構上必須設置上下圈梁和構造柱,極度貧困戶的門1米,窗子大于1.8米的必須在每間隔墻打構造柱(構造柱和上下圈梁連接)。其它戶的門1.5米,窗子大于2米的必須在每間隔墻打構造柱(構造柱和上下圈梁連接),砌筑砂漿的水泥標號必須滿足質量要求,決不允許同一幢房屋出現不同質量的結構,墻體、門窗屋面、地面等圍護結構必須符合抗震、保暖、節能要求。建檔立卡貧困戶房屋改造后建筑面積不得超過40平方米或人均13平方米以內,堅決杜絕室內外豪華裝修,外墻體不得貼瓷磚、掛石材,否則不予驗收。

二 面積標準。4類重點對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積原則上1至3人戶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內,且1人戶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戶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戶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戶人均面積不超過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農戶根據自身需要確定住房面積,缺口資金和超出面積建設費用由農戶自籌。

三 補助標準。自治區2017年補助標準統一調整為:“四類重點對象中的極度貧困戶”每戶補助3.9萬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補助3.6萬元,縣財政整合涉農資金補助0.3萬元;“四類重點對象”每戶補助3萬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補助1.8萬元,縣財政整合涉農資金補助1.2萬元;“其他貧困戶”每戶補助1.5萬元,由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全額補助。

五、改造要求。一是為使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公平、公證、透明,請農民朋友們必須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建設,方可享受補助資金,決不允許建房時不按標準建設,建成后驗收不合格到處找關系、托人情,采取5戶或10戶聯保,若出現1戶不按標準建設的房屋其他幾戶均按不達標對待。二是堅決杜絕冒領、克扣、拖欠補助資金和向享受補助農戶索要“回扣”、“手續費”等行為,若農民朋友按照規范標準建設的房屋,受到阻礙或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就辦事的以及以各種借口收取費用的,請急速向當事人追回資金并留有證據,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三是由于近幾年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僅靠國家的補助資金,致使農村居住在最危險、經濟最困難的老、弱、病殘弱勢人群無法改善居住環境,基層各級組織既要積極幫助農戶自愿申請享受農村廉租房建設,也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采取互建、援建和一對一幫建相結合的方式,發動親幫親、鄰幫鄰,開展社會互助,動員單位、工商企業、社會各界捐款捐物幫助農村特困人群危房改造建設(請農民朋友在房屋側面上圈梁處抹一塊80*80噴繪標志牌位置,驗收合格噴(掛)牌)。

農民朋友們,農村危房改造是一項推動社會經濟、關系民生、利國利民的重要工程,需要各位農民朋友的大力支持、積極配合才能完成,請參與危房改造的農民朋友積極配合村委班子做好危房改造的前期選址、舊房照片采集等基本信息,縣農村危房改造辦公室不受理不按規范標準建設的房屋,若出現不按規劃隨意建設、不節能省地、不抗震安全、先建后申請等一律不予認可,愿大家一起努力共建美麗的新家園。

監督電話:縣紀委監察局: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對街鎮鄉救災救濟款物的管理,提高救災救濟款物的使用效益,促進災區的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救災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發〔1999〕7號)、《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轉發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救災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民救〔1999〕32號)等有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救災救濟款物的管理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救災救濟款物,包括上級撥給街鎮鄉的救災款、救災物資以及本級接收的社會捐助款、捐助物資。

定向社會捐助款和物資,根據捐助者的意愿,可用于指定用途。

第四條救災救濟款物按照??顚S?、專物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實行專戶核算、專帳管理。

第二章救災救濟款的管理

第五條街鎮鄉救災救濟款的管理工作,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財政所具體執行資金的調度及核算管理。

第六條街鎮鄉財政所要建立救災資金專戶,將上級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救災資金統一存入專戶進行核算管理,確保救災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杜絕滯留、截留、挪用現象的發生。

第七條對救災救濟款實行專帳管理,避免將救災救濟款混入其他會計科目計帳,保證救災救濟款的專項管理。

第八條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安排本級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預算不得低于上年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救災辦下撥自然災害救濟款數額的20%。

第三章救災救濟款的使用

第九條救災救濟款堅持??顚S?、重點使用的原則,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使用。做到突出重點、注重時效、足額發放,不得平均發放,不得優親厚友,并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救災救濟款的使用范圍:

(一)自然災害發生后,用于解決災民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方面的費用。

衣:指緊急救助災民所需的衣被、帽、鞋、生活必須品的購置。

食:指緊急轉移、臨時安置期間的食品、生活必需的飲水和春荒冬令救濟中貧困對象、農村低保對象、五保對象的口糧、燃料和食油、食鹽等基本食品支出。

?。褐笇σ驗牡顾?、毀壞房屋的重災戶及敬老院恢復重建的補助支出。

醫:指因災直接造成的傷病員治療補助費,只能直接補助給受災傷病員戶,不得直接補助給醫療衛生單位,不得用于災區的防疫支出。

(二)緊急搶救、轉移、安置災民發生的人員、財產轉移搬運費、臨時棲身場所搭建費。

(三)加工及儲運救災物資的支出,指為救災應急準備的衣被、生活必需品、帳篷等的加工、儲運所發生的費用。

(四)救災救濟款不得用于非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生活補助,不得充當臨時救濟費,不得用于任何行政事業經費的開支。

第十一條自然災害救濟款的救濟對象:

(一)因災需要緊急轉移安置的(不受發放程序限制,直接由街鎮鄉決定救濟方案并立即組織實施)。

(二)因災造成缺衣被、缺糧食,沒有自救能力的。

(三)住房倒塌或者嚴重損壞,無家可歸、無力自行解決的。

(四)死亡者遺屬生活困難的,或傷病者無力醫治的。

(五)其他需要救濟的對象。

第十二條自然災害救濟標準以保障災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以災民家庭困難程度為依據:

(一)緊急轉移安置的人員救濟費每人每天不超過10元,按5—10天計算。

(二)住房救濟:根據受災戶家庭情況、自救能力、損失輕重、家庭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救濟標準,重點救濟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軍烈屬和住房倒塌、嚴重損壞無家可歸的重災戶。其中符合五保條件的災民,可安排入住五保家園或敬老院,原則上不再救濟單獨建房,其應得的建房救濟款可劃撥給相關五保家園或敬老院用于建房。

(三)口糧救濟:每人每天500克大米。

(四)衣被救濟:保證災民能御寒,重點救濟御寒衣被。

(五)傷病救濟:根據災民傷病輕重和家庭困難程度適當救濟。

第四章救災救濟款的發放

春荒、冬令救濟款的發放按照《重慶市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濟工作規程(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救災救濟款的發放堅持民主、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四條救災救濟款的發放程序:

(一)災民申請

災民遭受自然災害后,在本人無力承擔時,根據災害損失程度和造成的生活困難情況,如實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或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需救濟的申請。

(二)街鎮鄉制定具體救濟方案

街鎮鄉民政辦公室根據各村災害損失程度、災民的自救能力、災民的生活困難情況、參照災民提出需救濟的申請情況,在入戶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各村具體救濟方案。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及時召集領導班子成員集體研究,根據救災救濟款總量(上級撥款和本級安排的資金)進行平衡,審核確定各村具體救濟方案。

(三)村級民主評議及公示

匯總災民需救濟的申請后,根據各村的救濟款額度,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要派人到各村召開由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和災民代表參加的民主評議會(會上,對因各種原因未寫申請的困難災民也應提出評議,事后補申請),并形成相應的文字材料(包括開會時間、地點、主持人、到會人員、缺席人員、民主評議過程、表決評議情況)。民主評議后,立即在村務公開欄和所在村的醒目位置進行張榜公示,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后,將救濟對象上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救濟申請,村委會要及時退回,并做好解釋工作。

(四)相關機關批準及公示

街鎮鄉收到救濟對象花名冊后,對救災救濟款用于口糧救濟的,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集體研究逐一審批到戶,并在政務公開欄上再次進行公示;救災救濟款用于災民倒房恢復重建和傷病救濟的,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集體研究審核同意后,報縣民政局(一式二份),由縣民政局直接審批到戶,街鎮鄉根據縣民政局批準的救濟對象再次進行張榜公示,并負責實施;救災救濟款用于災民農業生產生活資料等救濟的,經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研究審核后組織實施,同時,報縣救災備案。

(五)發放災民救助卡

第二次張榜公示后,在規定時間內群眾無異議,民政辦公室按批準的救濟對象,填發災民救助卡。

(六)發放救災救濟金

災民領取災民救助卡后,應在規定的時限內持災民救助卡或災民倒房恢復重建明白卡和身份證或五保供養證、農村低保證到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指定地點領取救災救濟款,并在災民救助花名冊(格式統一為重慶市春荒冬令救助花名冊)或災民倒房恢復重建花名冊上簽字或蓋章。災民倒房恢復重建補助按進度撥款,每戶至少分兩次撥款,最后一次在建房完工并通過驗收后撥付。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在發放救災救濟款時,遵循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推行送款到村,由街鎮鄉工作人員公開發放到戶,以方便災民,同時接受群眾監督。

(七)跟蹤救濟效果,完善檔案資料

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收到救災救濟款后,必須在10日內將救災救濟款發放到戶(重、特大自然災害的救災應急款用于災民緊急搶救、轉移、安置的,款到位立即組織發放),發放完畢以村為單位在村務公開欄上進行張榜公布,并在5日內向縣民政局、縣救災辦書面報告救濟戶數、救濟人數、最高享受金額、最低享受金額、發放總數量、發放時間、發放方式、公示情況、群眾反映等,同時報送《災民救助花名冊》或《災民倒房恢復重建花名冊》(含電子文本),并組織街鎮鄉人大、紀檢、財政、民政等有關人員進村入戶檢查、了解救濟效果。

第十五條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建立自然災害救濟款發放檔案資料,按年度歸檔,按用途立卷。檔案資料包括:

(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撥款文件、災民救助花名冊或災民倒房恢復重建花名冊、村級民主評議書面材料、村級張榜公示書面材料(含照片)、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張榜公示書面材料(含照片)、發放完后村級在村務公開欄上張榜公布的照片。

(二)災民申請書、申請(審批)表(含災民建房前后照片)、災民救助卡存根和災民倒房恢復重建明白卡。

(三)其他應歸檔的資料。

第五章救災物資的管理使用

第十六條救災物資主要指:

(一)上級調入的帳篷、衣被及搶險救災所需的交通和通訊工具等物資。

(二)本級財政撥款購入的用于搶險救災的各種儲備物資。

(三)由社會各界捐贈,專項用于救災的物資。

第十七條救災物資主要用于自然災害發生的應急處理之需,必須堅持專物專用,嚴禁挪用。

對衣物、棉被、生活日用品等必須發到災民戶。對救災帳篷、交通和通訊工具等可重復使用的專用物資,用后必須限期清理回收(救災帳篷限期收回民政局統一管理)。

捐贈物資主要用于貧困災民、五保及優撫對象的生活之需,有捐贈意愿的按捐贈人意愿使用。

除以上范圍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救災物資。

第十八條街鎮鄉要建立救災物資臺帳,對救災物資的接收和發放進行登記造冊,做到帳物相符。

第六章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加強對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保證專款專用、專物專用、重點使用。

第二十條縣民政局、縣救災辦應對自然災害救濟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災民生活救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對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檢舉揭發在救災救濟款物使用發放中各種違紀、違法行為的,可由當地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