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5 18: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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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論文

傳統法律文化與法治資源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治傳統法律文化借鑒

[論文摘要]推進中國法治進程,不僅需要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經驗,也要重視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揚棄。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在價值取向、內容和形式方面都蘊含著現代法治的資源。

如何設計和建設當代中國的法治大廈,無疑是一個政府和民眾都非常關注的問題。達成共識的一點是必須要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經驗,因為盡管各個國家法律產生的歷史條件不同,但作為法律制度則有共同之處。正如當代美國法律哲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說:“我以為,任何值得被稱之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須關注某些超越特定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相對性的基本價值。在這些價值中,較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盡管社會秩序會因社會和經濟制度的特定性質不則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我卻依然相信,一種完全無視或根本忽視上述基本價值中任何一個或多個價值的社會秩序,不能被認為是一種真正的法律秩序。”①的確,學習和借鑒是非常必要的,但似乎另一點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那就是如何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吸收養(yǎng)分。筆者認為,建設當代中國的法治社會,要充分吸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合理因素,這不僅是因為傳統法律文化已內化為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的一部分,而且無論在思想層面,還是在制度層面,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都有值得我們汲取的法治資源。

一、在法律價值取向上,整體、系統的法律價值觀具有借鑒價值

在思維方式上,強調整體性、和諧性、統一性,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顯著特征。從先秦諸子的天人之辨,到漢代董仲舒“天人合而為一”命題的明確提出,再到宋明理學家“萬物一體”論的形成,整體觀鮮明地貫穿于中國古代思想史的全過程。《中庸》說:“唯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這種整體思維方式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價值取向和運轉模式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中國傳統法律的運作模式是,實現太平盛世,僅僅依靠法律是不夠的,“禮樂政刑”交相使用才是合理可行的選擇。《禮記·樂記》稱:“禮以道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政、刑,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隋書》稱:“夫為國之體有四焉,一曰仁義,二曰禮制,三日法令,四曰刑罰。”②后來,白居易,朱熹、丘浚等人也有類似的論述。明丘浚說:“禮樂者,政刑之本;刑政者,禮樂之輔。”③“德禮政刑四者,王道之治理之具也。”④可以看出,在中國古代思想家的眼中,禮、樂、政、刑各有其功能和作用,禮樂啟人向善,政刑懲奸止暴,四者各司其職,交相為用,形成一于運動的、系統的整體,從而使自然、社會、人生得以和諧,法律的作用得到充分發(fā)揮。在價值取向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強調“集體本位”。中國古代以家庭和家族作為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和國家政權的社會基礎,個人是家族的縮影,國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確立和維護宗法等級制度,在確認社會總體利益的前提下來規(guī)定個人的權利義務。

不可否認,這種系統的法律價值觀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人倫道德對法的精神的閹割和整體性對個體性的淹沒。但蘊含其中的“以整體的觀點發(fā)揮法在治國和維持社會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對于推進我國的法治進程仍有借鑒意義。其一,法治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個由法治原則、法治制度、法治組織、法治觀念、法治過程共同構成的整體,是一個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法律監(jiān)督共同構成的整體,甚至是法治內部各要素及其整體與社會協調統一的整體。只有單項發(fā)展,沒有全面推進,是不能建成現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防止單純懲罰主義,既重視依法審判,也要重視思想教育,勸人悔過自新,導人向善。其三,就法治的驅動模式而言,中國法治化應當走政府推進型與社會推進型相結合的道路,既需要國家和政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治方向的時代責任,也需要社會民眾的廣泛參與,使依法治國擁有牢固的社會群眾基礎,進而保證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動力來源。其四,當前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時,至少在一段時間內仍須把社會的安全和秩序擺在重要地位,而不是只強調個人權利與自由。現代法治已形成了一套普適性的價值體系,包括正義、安全、權利、自由、秩序等等。然而,在不同的法治模式中,體現這套價值體系的具體內容卻可以有所不同。中國的傳統社會結構具有獨特性,中國的傳統文化強調的是群體、親情、和諧的思維方式和生活方式,法律所要實現的首要價值不是別的,而是社會秩序。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傳統的群體本位的價值取向和心理慣性的影響,以及體現這種價值取向的習慣法或民間法在調整社會生活中的作用,都要求我們在推進法治的進程中,不能一味地追究排他性的個人本位,而是要同時高度重視社會的秩序和安全,以保障社會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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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法治文化法治建設作用論文

摘要:傳統法律文化是法治建設的重要本土資源,中國法治建設必須充分利用法律文化。在利用法律文化時應注意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并應注意對傳統法律文化的改造。

關鍵詞:傳統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設

本世紀初的中國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法治現代化革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新世紀我國的治國方略和憲政目標。

一、傳統法律文化包含很多優(yōu)秀成分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jié)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yǎng);古代行政立法、監(jiān)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二、中國法治建設離不開傳統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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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論文

摘要: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新時期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選擇。因此,堅持走社會主義法治化道路,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當前全面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客觀要求。但是在法治文化建設過程中,仍然存在一系列難以忽視的問題和挑戰(zhàn),因此,我們應該正視這些問題和挑戰(zhàn),積極采取一定的措施,為加快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奠定基礎。

關鍵詞: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依法治國

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明確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堅持走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最終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就是要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化國家。當前,我國正在全面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如何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現實意義以及面臨的現實困境,并在此基礎上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已經成為擺在黨和人民面前的一個課題。

一、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基本內涵

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立足于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它是特指在社會主義范圍內,以社會主義法治基本理念為核心和要求,社會主義公民在社會生活和實踐中所應遵守的法治精神和價值。具體而言,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基本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性質。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理念和法治文化具有社會主義性質是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必然要求,是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和馬克思主義的根本保證。鮮明的社會主義性質主要體現在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二是以“以人為本”為核心理念。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建設的背景下,我國法治文化建設堅持將人的全面發(fā)展作為根本立足點,同時將人的根本利益作為法治文化建設的出發(fā)點。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作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內容,它是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基礎。實現具有鮮明中國民族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設是新時期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現“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的重要保證。

二、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面臨的現實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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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與法治建設的關系論文

摘要:傳統法律文化是法治建設的重要本土資源,中國法治建設必須充分利用法律文化。在利用法律文化時應注意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并應注意對傳統法律文化的改造。

關鍵詞:傳統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設

本世紀初的中國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法治現代化革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新世紀我國的治國方略和憲政目標。

1傳統法律文化包含很多優(yōu)秀成分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jié)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yǎng);古代行政立法、監(jiān)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2中國法治建設離不開傳統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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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學在法治建設的重要性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在漫長歷史進程中,各民族在交流碰撞中融合發(fā)展,形成了中國豐富的民族文化。為了促進和諧社會與法治社會建設,有必要加強民族法教學研究與實踐應用,培養(yǎng)更多懂得民族法和具有靈活實用技巧的法律人才,促進少數民族地區(qū)的法治建設工作開展,推動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民族法學對民族地區(qū)法治建設及和諧社會構建工作開展有重要意義,尤其是隨著社會發(fā)展,法治精神在社會治理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民族法教學主要是培養(yǎng)民族法律人才,在少數民族地區(qū)普及法律意識,提高少數民族地區(qū)的法治水平。民族法學涉及的范圍較廣,既包括民族區(qū)域自治法,也包括民族習慣法與風俗法等。《民族法學理論與熱點問題研究》一書以問題意識為導向,對民族法治建設工作開展進行了深入探究。該書是一本論文集,匯聚了民族法學研究領域的重要論文。全書共論述了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少數民族權利保障、民族地區(qū)法制實踐與糾紛解決、少數民族法律人才培養(yǎng)等四個方面的內容,對我國少數民族地區(qū)法治建設工作有較強指導價值。

任何一個民族,在其發(fā)展過程中,都會形成一定的習慣法與風俗法,相關觀念也深刻且廣泛滲透到該民族成員行為習慣中。在日常行為約束以及糾紛解決過程中,民族成員更傾向于使用本民族的習慣法與風俗法。為了尊重少數民族文化以及保障少數民族權利,我國基于民族平等原則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qū)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在確立基本法治精神與原則基礎上,對當地習慣法與風俗法進行修正與改進,剔除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保留與當代法治基本精神并行不悖的內容并予以完善。當今世界,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qū)實行習慣法是一種現實的做法。但有些陳舊落后的習慣法理念在當地深入人心,想要扭轉并不容易,因此需要法律工作者作出長期的努力。高校民族法教學不僅要讓學生學習并懂得現代法治精神,更要了解民族習慣法與風俗法的特點,從而能夠選擇更合理、更實用的方式在少數民族地區(qū)開展普法宣傳、協調糾紛和審判執(zhí)法等方面的法治建設工作。若對民族法認知不深,在法治實踐工作開展過程中缺乏靈活處理手段,不僅難以達到預期的法治建設工作目標,而且還存在引發(fā)群體性沖突的潛在風險,從而不利于和諧社會建設。

在中國和諧社會建設大局中,少數民族地區(qū)法治建設是一個重點,也是一個難點。基于少數民族法治特點與現狀制定相關的法律條文并不復雜,然而法律條文最終還是需要人來宣傳與執(zhí)行,才能夠逐步普及。基于此,高校民族法教學不僅要重視相關理論研究,更重要的是培養(yǎng)具有實踐精神與應用能力的民族法人才。與現代化城市法律人才培養(yǎng)目標相比,民族法學人才在具體培養(yǎng)目標上有一些特殊要求,如需要學習和了解該民族的習慣法,甚至還需要學會該民族的語言等。民族法學人才的培養(yǎng)更有針對性,他們除了需要掌握必要的法律專業(yè)知識之外,還需要對民族社會結構、民族文化特性等有一定了解,并且愿意在民族地區(qū)長期從事法治工作。

近年來,隨著社會發(fā)展,民族之間的融合與交流進一步增強,不同民族民眾之間的沖突與糾紛也隨之增多,對民族地區(qū)法治建設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zhàn)。民族法教學需要對新出現的情況進行及時了解和分析,找出合理的、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糾紛與矛盾的方式,推動民族地區(qū)法治建設工作進一步發(fā)展與完善。民族法教育活動開展的目的之一是培養(yǎng)民族法律人才,高校要注重從少數民族年輕人群體中選拔、培養(yǎng)法律人才。少數民族年輕人熟悉當地社會,能夠更好地融入當地民眾進行普法與執(zhí)法工作,有利于推動當地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建設。法治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和主要保障,若想提高和完善中國少數民族地區(qū)法治建設水平,推動當地和諧社會建設,就必須重視民族法教學,培養(yǎng)大量優(yōu)秀的民族法人才充實到當地法治建設工作中,拓展少數民族地區(qū)法治建設新局面,提高當地社會治理水平,為和諧社會建設奠基。

作者:林露峰 楊麗泰 單位:貴州民族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福建閩江學院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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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法治求索論文

在應法律出版社要求撰寫這篇自述性文字時,我無法掩飾自己對韓非這句名言的偏愛,將它錄在了本文卷首的題記位置。毫無疑問,韓非的這一論斷是十分深刻和大氣的。當時,戰(zhàn)國紛爭,諸候稱雄,秦王朝順天時,立新法,勵精圖治,變法自強,最后終于滅六國而統一天下。但秦朝統一后,卻行獨裁暴政,施苛刑峻法,終致激起民變,二世而亡。“嗚呼!滅六國者,六國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秦朝興衰強弱的原因固然很多,但行良法之治,人人奮發(fā);施惡法之治,人人自危,則無疑是其內在的根本原因。唯有崇尚和信奉集人民之智慧、聚民族之精神、合一國之力量的良法,才能萬眾一心,所向披靡,推動國家走向強盛。

建國于公元1776年的美國,之所以能在短短的100多年后即成為世界首強,首功當歸因于美國的開國精英們制定了一部順應法治規(guī)律、適合美國國情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以及在此憲法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民主制度、法律制度和市場經濟制度。我有幸生活在中國有史以來真正開始從人治向法治邁進的“盛世”。“法治”已不再是仁人志士的夢想,而是全體中國人民的高度共識,是中國21世紀唯一正確的政治選擇。法治正在由于我們每個公民的不懈努力,而變?yōu)榭捎|可摸的實實在在的具體制度乃至生活方式。“奉法者強則國強”。兩千多年前韓非子揭示的這一深刻道理,正在21世紀的中國再次成為現實。而我決心做這千千萬萬個“奉法者”中的一員,將畢生精力貢獻于探索中國的行政法治之路。“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回顧自己近20年來探索行政法治的漫漫歷程,深感其間既充滿了努力耕耘的艱辛,又洋溢著春華秋實的甘甜。

一、開啟思想的心智

我于1958年7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縣的一個干部和教師家庭。據縣志記載,舒城在周武王克紂后即被立為舒國,戰(zhàn)國時代滅于楚。漢高祖四年(公元前574年)初置舒縣,翌年別置龍舒縣,唐開元23年(公元735年)置舒城縣,沿續(xù)至今。舒城自古以來雖未必英雄輩出,卻也不乏人杰俊才。最著名的當數三國周瑜,有蘇東坡的《赤壁懷古》為證:“遙想公瑾當年,小喬初嫁了,雄姿英發(fā)。羽扇綸巾,談笑間檣櫓灰飛煙滅。”其文韜武略、風流倜儻的青年英才形象,躍然紙上。近代以來,舒城在教育文化上與鄰縣桐城一樣,尊師重教的傳統十分深厚。可能正是得益于這一傳統,當我6歲時,因不在父母身邊,就自己搬著凳子,從寄養(yǎng)的鄉(xiāng)下舅奶家到二里外的村小學報名上學了。從此與書結下了不解之緣,在中學有一段時間甚至是嗜書如命。如果不是1975—1977年在本縣山區(qū)插隊勞動兩年,我的眼睛和身體說不定會嚴重受損于讀書。或許有這個原因,我至今對曾插隊兩年的山村仍有一種懷念之情。

我雖然愛讀書,但與生長在那個極“左”年代的大多數青少年一樣,既沒有讀到太多的好書,也沒有真正讀通書。最明顯的標志就是思想和行動帶有當時極“左”年代的鮮明印記。記得我插隊到山村不久,一些農民在議論年代餓死了很多人。我當時一聽就大為憤怒,斥為謬論,以致雙方差點動起手來。可后來才知道,我自己就差點餓死于三年自然災害時期。還有一件事至今仍印象深刻。那是1976年9月9日,當我正扛著紅旗走在崎嶇的山路上時,突然聽到廣播里播出主席逝世的訃告,我怎么也不相信自己的耳朵,竟下意識地長時間盯著太陽,看太陽有沒有隕落和變色。因為在人生的最初18年里,我是聽著“東方紅,太陽升,中國出了個”的歌聲長大的。紅太陽已經成了的化身。太陽怎么會隕落呢?怎么會去世呢?這是我從來沒有想也不敢想的問題。

但是,從來沒有想也不敢想的問題一個又一個接踵而至。一個偉人去世了,又一個偉人登上了中國的歷史舞臺;一個時代結束了,又一個中華民族的“盛世”改革開放時代來臨了。我們這一代或許命運注定將要承受不同時代社會現實的巨大反差,不同時代價值觀的猛烈撞擊,以及不同時代人生道路的曲折多變。孟子曰:“天將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然后知生于憂患,而死于安樂也。”孟子在這里沒有說“必先變其觀念”,我也不敢說我們這一代是“天將降大任”的一代。但歷史已經證明,我們這一代是在兩個時代斷層的擠壓碰撞中成長起來的一代,勤奮、堅韌、勇于追求真理、負有責任感和使命感是我們這一代人的品格主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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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代法治建設影響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家思想現代法治影響

論文摘要:馬克思說過“人們創(chuàng)造自己的歷史,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創(chuàng)造,而是在他們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chuàng)造。”現代法治是人類文明綜合發(fā)展的產物,一個國家能否順利走向法治,在相當程度上受其歷史文化的影響。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視法律的,且在兩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張。但其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對中國古代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是有積極意義的。

引言

眾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國”,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那么,對于中國今天的法制現代化事業(yè)來說,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價值的傳統文化資源?本文首先探討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進步的、積極的意義,與我們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傳統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須接受改造,才能在現代生活中繼續(xù)發(fā)揮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簡介

法家在先秦諸子中是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一派,對法學也最有研究。他們對法的起源、本質、作用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乃至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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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探究

摘要:文章從做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改革工作、提升輔導員、思政課教師法治素養(yǎng)、營造校園法治文化氛圍三個方面提出培育大學生法律信仰的路徑。

關鍵詞:大學生;法治素養(yǎng);培育路徑

強調,法律要發(fā)揮作用,首先全社會要信仰法律。高校大學生肩負著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光榮使命,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中堅力量。他們的法律信仰會直接影響我國法治建設進程。培育大學生的法律信仰必須加強法治教育,要把握規(guī)律性、體現科學性、富于創(chuàng)造性,因此,高校教育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要認真研究當代大學生的認知特點和行為特點,從“知法”、“信法”、“用法”三個層面積極開展工作,積極引導廣大學生真正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wèi)者。

一、做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改革工作,充分發(fā)揮其普及法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知法、懂法是培育大學生的法律信仰的前提。因此如何利用課程建設來培育大學生的法律信仰是新時期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重要任務。《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這門課是高校對學生進行法治教育的主要課程,因此,必須加大這門課程的改革力度,實現課堂教學、網絡教學、實踐教學的有機結合,使課程實現從法律知識教育向法律信仰教育的轉變。教學方法上要從“新”字上下功夫,如教學中的討論環(huán)節(jié)設置要新在“討論主題”和“討論方式”上。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的討論主題必須涵蓋新的現實問題,并引導學生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解答這些新問題。討論方式上教師要用“互聯網+”思維設定討論方式。例如,討論的方式可以“課下網絡討論總結+課上討論結果展示、點評”的方式進行。課下網絡討論以小組為單位,討論可以在網絡課平臺上進行也可以在教師建立的課堂微信群中進行,組長負責總結討論結果。課上討論結果展示環(huán)節(jié)為各組組長利用PPT在課堂上展示本組的討論結果,教師進行相應的點評。踐教學中的教學方案設計要重在解決大學生實際生活中存在的問題上,構建“認知•體驗•踐行”三位一體實踐教學體系。例如,當前一部分大學生存在知行不統一的現象,因此,在實踐教學中設計教學方案時要針對這種現象設計實踐教學方案,設計方案的必須根據大學生實際情況,用大學生喜聞樂見的語言風格和表達方式進行設計。以促進學生“知行統一”為指導思想,構建“認知•體驗•踐行”三位一體實踐教學體系。通過多樣化的教學使學生在理解法律及其歷史發(fā)展的基礎上,正確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的發(fā)展規(guī)律和時代價值,把握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核心要義,不斷增強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課程設置上除了設置《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課》一門必修課外,還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開設相關的法治教育通識選修課程,通過必修課和選修課的合理設置,把法律基本常識和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容有機結合起來。大學生知法還要在讀書上多下功夫,引導學生多讀書、讀好書。可開展“專題參與式讀書”的方式引導學生讀法律相關書籍,每學期選一個讀書主題,為同學推薦書目,學生撰寫體會,并在班級微信群、QQ群分享,從而提升廣大學生的認知水平。

二、提升輔導員、思政課教師法治素養(yǎng),發(fā)揮思想政治工作者的引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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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法治工商文化建設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全系統法治工商建設進程和“六五”普法規(guī)劃的全面實施,著力強化干部職工法治意識,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根據總局《關于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意見》、省委《關于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意見》及市《關于在全市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六個五年規(guī)劃》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系統實際,現提出加強全系統法治工商文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引,以“普及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推動法治實踐”為主旨,與道德文化、廉政文化有機結合,進一步加強法治工商文化建設,增強法治工商文化的滲透力和感染力,擴大法制宣傳教育的覆蓋面和影響力,促進干部職工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的提高,為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進程、推進轉型升級綜合試點改革、爭創(chuàng)全省轉型升級示范區(qū)營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

二、工作目標

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大局,緊貼法治工商建設進程,努力發(fā)揮法制宣傳教育的基礎性和先導性作用,整合系統資源優(yōu)勢,不斷拓展法治工商文化的覆蓋面,增強法治工商文化的滲透力,促進法治工商文化理論與實踐研究更加深入,法治工商文化制度建設更加完善,法治工商文化載體創(chuàng)新能力明顯增強,干部職工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能力顯著提高,力爭在“六五”普法中期檢查驗收中取得好的成績。

三、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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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法學國際化教育差異

一、“雙重視野”下的“中國法”

中國的法學教育是一場包含著古今“中國法”衍變與中西跨文化融合的雙重邏輯推進下的法學現代化演練,而這種法學教育的現代化進程所帶來的法律“文化偏差”或者“誤讀”現象是中國法學教育中不可回避的問題。回顧近代以來的中國法學教育歷程,幾乎每一次法學教育模式的變革都會因為其中的“現代性”問題和“跨文化”視野帶來各種“偏差”與“誤讀”。20世紀初的清末新政,法學教育現代變革,西方近代法學思潮涌入中國,中國開啟了法學教育單向“進口”的道路。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國有史以來的第一所法學教育專門機構———直隸法政學堂。隨后,全國各地法政學堂紛紛設立,據清政府學部總務司編第三次教育統計圖表計,1909年全國共有學堂(指高等教育層次)127所,學生23735人,其中,法政學堂47所,學生12282人,分別占學堂總數的37%和學生總數的52%[1]。所謂“政法一科,惟大學堂有之”的辦學思想確立了中國現代法學的培養(yǎng)模式。雖然,中國法學教育“以西為師”、“以日為師”,大量派出留學生,似乎是“走了出去”,但大多學子報以法政救世的現實目的,迅猛引入西方法學理論,卻又難以量體裁衣,去符合中國鄉(xiāng)土社會與現代社會進程交融的現實,以至于中國法并沒有開啟真正意義的國際化過程①。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逐步擴大,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和發(fā)展,中國法學教育改革再次勃興,開始了中國法學教育近三十四年來的雙向交流的教育路徑。雖然這一次的法學教育改革中,由于利益格局和社會需求的多元等原因,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開始出現盲目性、功利性等問題,但是法學教育的精英化、職業(yè)化、國際化已經在法學界達成了新的共識。21世紀中國法學教育改革和發(fā)展研究的重點應當是:提出具有先進性和前瞻性的法學教育改革的思路和方針;探討市場經濟、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條件下法律人才培養(yǎng)的目標和模式;進一步研究法學專業(yè)的課程結構和教學內容,提出培養(yǎng)高素質人才的課程體系和教學基本內容;研究中國法學教育如何適應信息時代的科技進步,把現代信息技術運用于法學教學,實現全國法學教育資源的整體優(yōu)化配置,以加快中國法學教學、科研網絡建設和整個現代化進程等[2]。而“中國法”的對外教學與研究正是新一輪法學教育國際化的重要領域,其中在教學過程所面臨的“文化偏差”現象,為人們重新審視中國法精神中的“古今之爭”的現代性邏輯與中西法的“跨文化”視野的雙重影響提供了實證研究的素

二、“中國法”的對外教學樣本分析

“中國法”對外教學課程(BriefIntroductionofChineseLaw)主要面對西南政法大學對外交流的留學生,主要課程的內容包括古代中國法律思想與制度、近代中國法的變革、中國法的現代化歷程以及現行中國法制度(包括中國憲法、中國立法、行政與司法制度、中國民事與刑事法律制度、中國公司法、中國合同法等部門法介紹)。課程采用英語教學,教師主講與學生討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專題學習,期末采用論文寫作方式進行考查。本課題研究,抽樣調查的23名西南政法大學留學生②,75%擁有本國內的法學專業(yè)學位,其中,在法學專業(yè)的留學生中,提交關于“中國法”問題的論文5篇。本文選取了其中3篇期末論文③,作為“文化偏差”現象研究的文本,并分別就以下四組“中國法”問題進行了樣本篩選:(一)關于古代“中國法”文化問題中國古代法文化的精神來源問題,是留學生關心較多的一個問題,但是反映在論文中,卻出現了大同小異的局面,他們直接將國外研究“中國法”問題的學者的表述應用到論文中,并形成了自己關于古代“中國法”精神來源的固定論述模式。從上述兩個樣本可以看出,留學生對于“中國法”精神來源的問題的認識,表現出一種固定的法律文化語境模式,即“封建主義的世界觀”、“法家主義的刑罰觀”和“儒家文化政治意識形態(tài)”的綜合體成為古代中國法律的智識源泉。并且,學生們采用了“雙重拿來主義”的方式,對古代“中國法”文化加以描述:中國現代法學學者在20世紀初對于“中國法”的認識來自于對西方學者的現代性視野的歸納,而當代的西方留學生又采用了中國學者引用的“西式”表達,使得在此問題上呈現出“千篇一律”的法文化認識。(二)關于“中國法”現代化變革問題在“中國法”如何進行現代化進程的問題上,選取的論文樣本表現出一定的差異:樣本3:The.首先,樣本3中,學生將中國法的現代化進程的影響因素歸納為“”的影響以及在1978年后中國開始的“經濟改革”④,并將最終成為世貿組織的成員作為了中國法現代化歷程的主要路標;其次,在樣本4中,學生又將中國法的現代化進程因素歸結為對于1979年以前,中國領導人所接受的斯大林模式的放棄,并重新開始了自1950年中期開始的大規(guī)模“造法”活動。以上兩種觀點,已經表現出留學生對于“中國法”的多重現代化建構路徑的模糊和疑惑的“偏差”認識。(三)關于“中國法”現代化目的問題就“中國法”為何進行近一百多年的現代化建設問題,并開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的,留學生在論文中表達了較為一致的見解:即中國經濟改革的發(fā)展,必須引入以私權保護為目標的現代法律制度。不難看出,留學生們已經習慣于采用西方現代法治的傳統方式指標,去描述和解釋中國法律現代化這一復雜多變的進程:私有財產的保護制度,市民社會的發(fā)展狀況,資本運作的安全與有效等以及對應的法律保障體系已經成為他們衡量中國法律現代化的一些重要指標。(四)關于“中國法”現代化評價問題中國的“依法治國”戰(zhàn)略和“人權保護”等現代法治原則分別在1999年和2004年通過憲法修正案的立法,正式列入中國憲法條款。但是,閱讀留學生的“中國法”的現代化評價部分而言,并不令人滿意。一方面,中國現實的法治環(huán)境和治理模式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另一方面,對于中國現代法治之路的選擇和最終的目標,也是留學生們產生“文化偏差”最為強烈的一個問題。[6]可以看出,關于“中國法”的現代化評價,學生們幾乎采取了“屏障式”的解讀方式:中國法治理念接受的被迫感,國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蘇聯法影響中國法最大的一部法律。在民法、刑法的制定和編纂方面也能充分反映中國20世紀60年代學習蘇聯法以制定中國法的傾向[14]。這一時期的“中國法”的現代化模式,帶有強烈的政治意識形態(tài)的氣質,同時充滿了“革命話語”的法律表達。梅利曼指出:“大陸法系國家的很多法律制度都帶有以法國革命為特征的烏托邦主義以及反對這種烏托邦的雙重色彩。”[15]而蘇聯的法律制度正是在十月革命之后確立起來的,處處彌漫著“革命”的氣息和烏托邦式的法制理想。那一時期的“中國法”,通過學習蘇聯的法律制度,在烏托邦的浪漫主義與國家意識形態(tài)的雙重影響下,形成了一套封閉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并且在“革命理想”的浪潮中,幾乎摧毀殆盡。這就是在樣本3和樣本4中所體現的“斯大林主義”與“”的“中國法”意識。(四)改革開放模式三十多年的“中國法”現代化,已經成為“中國法”現代化進程中發(fā)展最為迅猛、觀念極具多元的變革時期。其中,中國法律制度建設從過去的“無法可依”逐步到“有法可依”,并且已經建立起較為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三十多年的發(fā)展中,中國法律職業(yè)人的共同體已經形成,法律教育改革與司法職業(yè)改革同時推進;自1999年的法治入憲以來,中國社會的法治氛圍開始發(fā)酵醞釀,各地出現的典型案件已經反映出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法治”的里程碑式的演進過程。但自1949年以來所塑造的“中國法”特性,特別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主導的官方意識形態(tài),在這一時期的法律制度中具有明顯的主導作用。這一理論的三個關鍵要素,為這一時期的“中國法”模式打下了時代烙印:第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是當代中國法律制度建設的中心問題;第二,在“依法執(zhí)政”的指導下,注重通過法律的方式解決鄧小平提出的一系列制度改革目標,即官僚主義、權力過分集中、家長制、特權現象以及領導干部終身制;第三,經濟改革不斷創(chuàng)新突破,政治體制改革多重障礙限制,“法治”、“憲政”等觀念基礎仍需逐步發(fā)展鞏固。這也是樣本8和樣本9中表現出的對于中國現行“法治”模式的信心不足的偏差問題。四、“中國法”跨文化解釋的偏差模式除了上述四種“中國法”的歷史語境模式所帶來的各種“文化偏差”現象,“中國法”對外教學過程中的“誤讀”現象,其方法論的因素還表現在“中國法”的跨文化的交流和解釋模式上。“交流是沒有保證的冒險。憑借符號去建立聯系的任何嘗試,都是一場賭博,無論發(fā)生的規(guī)模是大還是小。我們怎么判斷我們已經做到了真正的交流呢?這個問題沒有終極的答案”[16]。尤其是在如同“中國法”對外教學是一種跨文化的交流過程,放送方的意圖往往是不可能直線或者等量的方式傳達給接受方的,因而“文化偏差”或者“誤讀”的現象就會不可避免地發(fā)生。所謂“誤讀”是指:“文化在傳播和接受過程中,會因文化過濾的原因而造成發(fā)送者文化的損耗和接受者文化的滲透,這樣也就會因發(fā)送者文化與接受者文化的差異而造成影響誤差,或者叫做創(chuàng)造性接受,這就形成誤讀。”[17]所以,“中國法”跨文化解釋的偏差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種:(一)由于跨文化語境下所產生的錯誤推導偏差在跨文化語境的會話中,對話雙方可能推導出完全不同的會話含義,其中包括單項的錯誤推導(A推導出B)、多項的錯誤推導(A推導出B、C、D)以及無法推導模式(A推導出0)。例如,在中西“法”義的解釋中,就會發(fā)生這種錯誤推導的偏差。中國法中的“豸”常常被翻譯成為“獨角獸”,而西方的“獨角獸”與中國古代法的象征“豸”這一神獸在淵源、內涵以及功能上都有極大的區(qū)別[18]。同時,留學生們難以從“豸”中推導出“正義、公平、懲罰”等中國法基本內涵,更無法與西方的“正義女神”發(fā)生同意推導,而導致無法推導的現象⑤。(二)跨文化語境下可能發(fā)生“文化折射”現象皮爾•布狄厄在《文化生產場》一書中提出了“文化折射”理論。他認為,社會現象在文學中的反映不可能直接發(fā)生,而必須通過文學場的折射。文學以它的歷史、特點以及默認成規(guī)等構成了一個文學生產場,場外的社會現象只有通過折射才能在場內得到反映,而在這一反映過程中場外的現象又必定因為文學場的作用而轉換變形,因此,被反映的和反映出來的社會現象最終不可能是全然一樣的。因此,在本文上述提出的“中國法”四種語境模式,形成了多重文化場,使得處于不同法文化場域的人們在進行交流時,必然會發(fā)生相關理念的變形、扭曲、放大或縮小等“折射”現象。(三)跨文化語境的偏差現象產生的哲學基礎是現代解釋學的各種“偏見”正如伽達默爾指出的:“前理解”(偏見)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前有,人必然無可選擇生存在某一文化之中,特定的文化傳統規(guī)定了人們理解事物的先決條件;二是前見,人從文化中獲得了語言所賦予的關于自身和世界的認知局限,并將之帶入了人的理解之中;三是前知,具有一定知識和經驗的人在理解之前必然形成了某種先行觀念和假定[19]。因而,偏見或者偏差的形成不可避免,同時也會構成一個人實際認識世界的直接的、原初的體驗,它是形成認知的前奏。五、結論綜合上述三種偏差模式,在上文中,樣本所展示出的關于“中國法”的文化偏差認識的理由如下:一是復制類型的偏差現象,主要是接收方的“自我問題”的主觀動機所形成的被動解釋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偏差”的程度較小,但是卻無法進入“文化場域”進行真實解讀和理解。二是混沌類型的偏差現象,常常發(fā)生在多個“語境”相互轉化的過程中。在“中74法學國際化教育的文化偏差現象探析際立法準則接受的表面化,“人治”方式難以改變等,這些成為“中國法”國際化教育中出現的典型“文化偏差”現象。綜合上述四組的抽樣問題樣本的分析,可以歸納為如下四類關于“中國法”的文化偏差現象(見表1)。表1四類關于“中國法”的文化偏差現象中國法文化中國法變革現代化目的現代化評價偏差程度弱,無差異弱,有差異強,無差異強,有差異偏差模式復制型混沌型中心型選擇型那么,上述四種類型的“文化偏差”現象是如何形成的,筆者將從古今之爭的中國法語境與中西之爭的跨文化解釋兩個維度進一步探析,以展現出“中國法”教學中所遭遇的“文化偏差”復雜現象的深層原因。

三、古今“中國法”的四種語境模式

“中國法”的多重語境是由于中國法“古今之爭”的現代性問題所帶來的副產品,尤其是近代以來,“中國法”問題被各個時期的中外學人進行了反復解構,而形成了紛繁復雜的“中國法”現代性邏輯源頭。“現代性”問題的各種表述主要有:一是吉登斯所強調的制度層面的現代性,它是“工業(yè)化世界”與“資本主義”的代名詞,一種與傳統(過去)的“斷裂”,并在這種基礎上建立的“一種后傳統秩序”,它在“全球化”的聯結中實現“自我”的思考與追求;二是哈貝馬斯的“未完成之理性設計”的現代性,它以“主體性”原則構成現代性自我理解與自我確證的原則;三是福柯的“作為一種哲學質疑,批判質詢態(tài)度”的現代性,它不是一個歷史時期,也不是一個時間概念,“它有點像希臘人所稱的社會的精神氣質(e-thos)”[7]。正是由于這種暗藏于“中國法”現代化演進過程的邏輯,導致了人們對于“中國法”認識上的諸多矛盾和偏見,并逐漸形成了各種“文化偏差”現象。其中,以下四種“中國法”語境模式是形成本文上述四類偏差現象的問題淵源:(一)古代的中華模式“中國法”的源頭可以追溯到遙遠的神話時代,但西周時期的周公的“立法”舉動,幾乎不可動搖地被看做這一法文化的源泉。“中國法”的表述,一開始就采取了自己獨到的“語境”體系:所謂“法治”是在強調法律不過是“權、術、勢”的注腳,真正值得信賴的并不是王法,而是具有“禮仁”精神的王道。而“禮”這一具有歷史和傳統合法地位的規(guī)則,帶有強烈的親緣與地域限制,是一種“天經地義”的人倫關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欲立立人,欲達達人”[8]的政治標準,超越了以西方“邏各斯”主義發(fā)展而來的“外部強制”標準。“在遠東,法不過是為了確保社會秩序采取的第二位的、從屬的手段,而且人們只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使用它。在那里,人們覺得社會構成的和諧只是我們在自然和宇宙中看到起范式的普遍和諧的一部分。法,帶著苦澀的邏輯和外部強制的一切屬性,是一種很幼稚的維持秩序的方法”[9]。因此,“中國法”的精神源頭是一種超出現代法律邏輯表達模式的主體與主體之間的倫理關系,并不是西方現代學者所理解的規(guī)則治理的模式。即便如此,韋伯的“中國法”問題就出現過一定程度的“偏差”結論:在中國,“自由裁量高于一般法”的命題并沒有像西方中世紀那樣,促成資本主義式的法律制度之發(fā)展,其原因有兩個:“一方面,作為政治單位的城市缺乏法人團體的自治,另一方面,依據特權所確立并受到保證而具有決定性的法律制度,也不存在。”[10]這一現代中心主義的“中國問題”研究方式,使得韋伯將中國古代的“禮法之治”誤讀為某種廣泛的統治者的“極度任意”,從而得出了與西方市民社會形成問題的比較研究“偏見”。這種文化中心主義的偏差,唯有跳出自身文化的狹小邏輯,才能真正進入其他文化的理解視野。正如湯因比所言:“西方想當然地以為,他們自身文明的價值觀和目標將會永遠處于支配地位。這是錯誤的。相反,未來的世界國家很可能出自一個自愿的政治聯合體,在這個聯合體中,一系列的文化因素都將繼續(xù)保持本色。”[11](二)清末的法變模式清末的“中國法”的現代制度變革,首先來自于西方國際法規(guī)則的“強迫”指導。在林則徐等人“以夷制夷”的現實選擇下,通過西方傳教士伯駕(PeterParker)的幫助,翻譯了瑞士法學者瓦達爾的《國際法》節(jié)選。隨后,美國著名傳教士丁韙良(W.A.P.Martin)在清政府總理衙門的資助下翻譯了美國法學者惠頓的《萬國公法》,至此開啟了中國法律現代化的歷程。此后,在清政府一系列外交國際“公理”與軍事“實力”的不平衡博弈后,各種雙邊條約均加入了所謂的“治外法權”條款,即外國人在中國犯法或外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均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的司法豁免權。這一侵犯中國司法主權的理由眾多,其中一條就是中國法的獨特制度并不能為西方所普遍接受。而中國唯一的辦法就是改革中國的法律制度。因此,在20世紀初,清政府不得不開始推行所謂的“憲政”,并幾乎以“復制西方法律”的方式修訂法律。時任直隸總督的袁世凱曾說過,“各國政體,以德意志、日本為近似吾國”[12],“現行民法采用德國立法例者,十有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蘇之成規(guī),亦當擷取一二”[13]。因此,清末法變的“中國法”模式是由“國際法”為主導的法律現代化模式。這種模式天然地帶有強迫性和實用性的傾向。因而,在上述的文本分析中,樣本3、6、7分別都提到的WTO主導的當下中國法的變革及其被動的弊端,反映了這種模式對于“中國法”解讀的認識偏差。(三)新中國的蘇聯模式1949年,新中國政府宣布廢除民國政府制定的“法統”(“六法全書”),在蘇聯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另一種“復制型”的中國法律制度。在蘇聯的建議下很快制定并通過了國法”的四種語境模式的變革中,接收方往往因為“文化折射”原因,無法脫離自身的文化場域,但同時又無法進入新的文化場域,因此,發(fā)生“模糊”或者“混沌”的折射效果。三是文化自我中心類型的偏差,發(fā)生在接收方具有強烈的主觀問題意識,對于外來文化進行重新理解和闡釋過程后形成的“誤讀”,如前文中韋伯關于“中國法”問題的部分論述。這樣的偏差是積極有意識的“改造”式誤讀,其出發(fā)點仍然是對于自身語境和法律文化的故步自封,總是希望“為我所用”,并且進一步“為我所塑”。四是選擇類型的偏差現象,是出于接受方內心潛藏的一種排他性的“自我選擇”,同時又有選擇地屏蔽掉其他文化所帶來的自身語境的穩(wěn)定性沖擊。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發(fā)現,在“中國法”的認識過程中所發(fā)生的“文化偏差”現象是在古今“中國法”的現代模式的轉變和中西跨文化解釋模式的雙重語境下所發(fā)生的特定認知現象。這些“中國法”認識中的“偏見”是中國法學國際化變革中必須面臨的問題,我們不可能抱以某種浪漫主義的“還原”方式,去回避或者消除這些“偏見”。因為,某種確信的“偏見”常常可以使人獲得真正意義上的洞見,“偏見”也是人們達至“真理”的必由之路;同時,對于不同文化的“寬容”原則,“是行為得體以及對于不完美的生活的體諒;是理性的自我理解的一定程度的增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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