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3 17: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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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建設的思考
一、我國法治文化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
在我國當前,在法治文化建設中存在多方面問題,突出表現為:
(一)法治信仰缺失、法治氛圍整體淡薄
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曾經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若是人們不認同法律,甚至喪失對法律的信心,那么在遇到問題時,首先想到的便不是通過法律來解決,也不可能會信仰和尊重法律。在我國人民的生活中,法律不過是概念現象,人們對法律認知不夠,也沒有信仰法律。究其原因,不是法律不健全,而是缺乏遵守法律的整體氛圍。由于我國經歷了長達二千多年的封建人治社會,受其影響人治的因素就多了,無形中“法治”的思維就淡了,氛圍當然也就淡了。在現實生活中,對于普通的公民,遇到矛盾糾紛時人們想的更多的是找人情,托關系,想到的都是些人情世故的辦法,甚至有些時候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人們信仰的也不是法律而是權力、我國很多人的思想還是權本位思想和官本位思想,并沒有根據法律來進行一定的調整,崇尚法治的社會氛圍也沒有真正形成。
(二)法治應有的權威作用還沒有形成
法律因為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所以其神圣無比。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于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從實踐來看,對于法治建設人們的意見主要在于有法不依以及執法必嚴,這也將法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體現了出來。曾強調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實施,束之高閣,或者實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無濟于事。”我們現在面臨的問題不是制定的法律不夠多,相關的內容不夠全面,而是人們并沒有形成法制觀念,并且實踐中法律的貫徹執行也沒有到位。在我們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是文件比法律管用、權利比法律大,很多公民在維護自己權益時,寧愿進行信訪也不進行訴訟,認為政府的直接干預比法院的判決更有效。很多人都存在法不責眾的意識,這也導致了很多違法行為并沒有得到懲處。目前而言,我國法律還沒有切實樹立其權威。
傳統法治文化法治建設作用論文
摘要:傳統法律文化是法治建設的重要本土資源,中國法治建設必須充分利用法律文化。在利用法律文化時應注意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并應注意對傳統法律文化的改造。
關鍵詞:傳統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設
本世紀初的中國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法治現代化革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新世紀我國的治國方略和憲政目標。
一、傳統法律文化包含很多優秀成分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古代行政立法、監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二、中國法治建設離不開傳統法律文化
法治文化少數民族文化保護探討
摘要:在少數民族地區培養法治文化需直面獨具個性的民族文化,少數民族文化與法治文化存在區別與聯系。一方面,就少數民族地區的法治文化而言,它以少數民族的文化為背景,保護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成為一項不容忽視的內容。另一方面,少數民族的文化保護亟需納入法治軌道,增強少數民族的文化保護實效。盡管法治文化與少數民族文化間存在張力,但二則均體現“人本”價值,顯現出“人化”與“化人”之特征。為實現少數民族的文化保護與法治文化建設,應采用“循序漸進式”、擴大“少數民族的有效參與”、健全中立的“法治文化評估”機制等,實現少數民族文化與法治文化的良性互動。
關鍵詞:少數民族;文化保護;法治文化;協同共進
少數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法治應有之義的法治文化,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培養卻鮮有研究。“由于受傳統宗族治理、人治思維和宗教文化影響,民族地區法治文化滯后,法律運行不暢,民眾法治意識淡薄。”①少數民族地區的法治文化的培養理應得到關注。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文化等得到較快發展,權利意識與日俱增、更重視本民族的文化權利,于此背景下思考如何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促進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保護,成為一項重要的現實問題。②在黨的中明確提出,“堅定文化自信,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繁榮興盛”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③表明文化保護與繁榮的當代課題。“少數民族文化”是民族在長期生產、生活中形成并保存下來的民族習慣、民族宗教、民族性格、民族語言等,維系著民族的精神家園。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不僅意味著少數民族的文化權益應受保護,且意謂著“保護其文化特性及固有的生活方式”的必要性。④法治文化追求“良法”與“善治”,以法治思維、理念、精神、信仰等為內容,法治文化是一種值得追求的文化樣態。法治建設的方向是“讓法治成為一種生活方式”。法治文化與少數民族文化,均為文化的組成部分。在文化自信與繁榮的要求下,二者如何實現交流互動、和諧共促?本文對與此相關的問題進行法理分析,讓法治文化為“民族魂、文化夢”保駕護航。筆者主張培養少數民族地區的法治文化,是實現少數民族文化與法治文化共同發展的正確選擇。
一、少數民族地區的法治文化與少數民族文化保護之關系
(一)張力與勾連:少數民族法治離不開少數民族的文化土壤。少數民族的文化具有民族特色、地域鮮明、頗具民族凝聚力等特點。少數民族的文化是少數民族同胞的精神家園,維系著民族情感與身份認同。當法治擴展到少數民族地區,成為“民族法治”的組成部分,決定了采用法治方式促進少數民族的文化保護是必要的。法治文化伴隨著法治孕育而生,與少數民族的文化間并無直接的邏輯聯系。作為整體法治的要求,少數民族地區的法治顯然需進入法治的范圍。“法治模式只有扎根民族文化傳統,與本民族的文化傳統融合才能生根開花結果。”①當法治文化進入少數民族文化場域:(1)法治的文明成果應為少數民族共享,少數民族有權利利用法治來促進本民族的發展。(2)“良法”“善治”的法治理想,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實現,應立足于少數民族的利益,爭取獲得少數民族的認同。否則,于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便淪為無根之木、無源之水,難以獲得良好的法治效果。()法治建設進入少數民族地區,被賦予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任務,且提出一項挑戰,即如何在少數民族的文化現狀中實現法治文化的社會化。法治與文化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經培養法治文化以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學界之共識。作為政治文明的成果,法治文化為一種符合“人性”的優秀文化。在少數民族地區培養法治文化,無疑是必要的。與少數民族的文化相關的“文化保護”涉及“文化權利”這一新型的權利,亦離不開法治文化的保障。“文化權利”字面含義為“享有文化的權利”,我國加入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甲)參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丙)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在我國的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中都明確規定人民有享受文化活動的權利。②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主要包括:(1)使用自己民族的語言、文字與宗教信仰的權利。(2)少數民族的生活習慣與節日不受非法干預的權利。()少數民族的歷史、文化等應得到尊重,不被篡改、歪曲的權利。在保護少數民族的文化時,引入先進的法治文化,契合少數民族文化的自我更新,且符合法治建設所需。通過符合法治的方式,積極推進民族文化與法治文化的良性互動,實現文化保護與法治建設攜手共進。在利用法治對少數民族的文化予以保護時,群眾得以接觸、感知法治及其文化之魅力,亦利于人民接受和擁護法治。法治文化關注少數民族的切身利益,在面對少數民族的文化現實時,結合少數民族地方的不同特點,及時改進和修正現有法治文化,以塑造更為完善的法治文化。契合少數民族文化權利需要、符合少數民族文化保護與傳承要求的法治文化,才切合少數民族利益。因此,少數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應將少數民族的文化保護作為提升法治情感、觀念、思維與信仰的示范田,認真對待少數民族文化與法治文化間存在的張力,并以妥適的方式加以化解。(二)沖突化解:少數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需面對的挑戰少數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須面對的第一項挑戰為:少數民族的文化與法治文化的張力問題。文化張力的存在,原因系少數民族的文化作為中性的、現實的概念,存在著優劣之分。夾雜著民族地區的文化傳統,其中的“人治”文化,或“非法治特點”的民族文化,與現代法治文化并不完全統一、有時甚至相互沖突。例如,侗族的款文化以血緣、地域為核心,帶有較強的非法治內容,③部分文化與法治文化間存在張力。雖然,這種張力于整體上較弱,在培養法治文化的當下日漸式微。但這種張力應予以重視,它關系到民族地區法治文化的推進,亦影響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保護,理應采取有效方式正視之。少數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須面對的第二項挑戰為:少數民族的文化保護與法治文化,如何共融于國家法治與民族法治的建設事業中。面對文化張力、少數民族的文化保護與法治文化的培養,該如何進行抉擇?筆者認為,無論少數民族文化發展還是法治文化的培養,均應處于動態之中,以達到文化的最優狀態。所以,于法治建設的視野中保護少數民族的文化,需緊扣法治文化與少數民族的文化保護,以實現二者的良性互動為長遠目標。所以,筆者選擇的路徑為“以良性互動、實現少數民族文化與法治文化的共同發展”。(三)協同共促:少數民族法治文化培養符。合少數民族文化保護首先,“文化保護”與“文化發展”的要求。少數民族的“文化保護”并非是孤立、片面地維持現有文化現狀。少數民族的文化保護處于動態發展之中,少數民族文化存在內部更新與發展進步的需要,與少數民族的文化利益相一致。少數民族文化保護不僅塑造著民族文化,而且促使少數民族文化更新換代。伴隨少數民族的社會實踐,少數民族的文化會不斷發展進步,少數民族的文化保護與文化發展相勾連。其次,“法治文化”對少數民族文化的包容所需。作為一種先進的文化類型并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培養的“法治文化”,無疑需直面少數民族的文化現實。法治的目的在于實現“良法善治”,法治文化在弘揚法治精神與理念的同時,與少數民族的文化保護并行不悖。原因在于:(1)作為一種先進文化代表,法治文化在處理民族文化保護問題時,應秉持正當性與可接受性相結合,少數民族文化與法治文化相互關切,采取合理有序方式進行調適。(2)“法治文化”的實質內容并非固定不變,應然層面的“法治文化”處在變化、發展中,在調適與少數民族的文化張力時,自身亦發生更新換代。“法律本質也像任何其他社會現象的本質一樣,是在探究過程中認識的東西。它是結果,而不是起點。”①()“法治文化”不僅應符合法治要求,而且關照現實的經濟社會關系。“法治文化形成和發展與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是緊密相連的”。②最后,少數民族的自治權與法治文化。重視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建立不同級別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確保將民族自治權落到實處。于此背景下考察“少數民族的文化保護”,意指少數民族有權為本民族地區的文化保護事項制定具體方案、保護措施。文化權利系民族區域自治權的應有內容,針對少數民族的實際所需,制定符合民族現實的文化保護法律規范、政策。于此背景下考察“法治文化”,建設法治國家離不開少數民族地區的法治化。但需關注少數民族的文化現實,遵守《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要求。法治文化附屬于國家法治建設,少數民族的法治文化與民族法治相契合。少數民族自治要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展開,“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③作為憲法原則的“民族區域自治”理應落實在民族法治中,少數民族自治權需彰顯民族文化與法治文化。同時,培養少數民族的法治文化,亦助于實現少數民族自治權的落實。
二、困境與出路:以“法治文化”化解少數民族文化保護難題
法治文化視野下廉政文化構成分析
一、問題的提出
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必然要有自己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意義,就是要從文化的視野來展望法治,從文化的高度觀察法和法治。研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就是要推動“以依法治國為原則、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目標的法治理念,在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各個層面得到充分貫徹,以法治為特征的物質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法治文化是“實現了法治的國家和社會所具有或應具有的文化”,法治可看作“一種基本的、普遍的‘生活樣式’,而不僅僅是某個領域或某個層面的特殊職能”,法治文化的基本構成包括基本精神或理念、體制制度機制、行為規則規范以及日常實踐和行為習慣四個層面。在廣義文化的視野下,法治文化研究不僅回答了法治與法制的區別、法治與人治的區別等基本問題,確定了法治文化的核心和本質,即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法治為核心、以民主為實質的社會文化體系,更為重要的是法治文化研究為諸多相關領域在以法治為前提之下的研究和實踐提供了廣闊的平臺。其中,尤以廉政與法治的關系最為密切。在實現了法治的國家和社會中,從政者廉潔從政、社會人廉潔從業必然是一種基本的、普遍的生活樣式。“廉政文化建設”最早出現在2004年十六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報告中,報告指出“要大力推進廉政文化建設,積極倡導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社會風尚”。這就是說,我們黨從一開始提出廉政文化,就將其定位為反腐倡廉建設中宣傳教育的一項具體工作,后來在中共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把廉政文化建設作為拒腐防變教育的長效機制之一提了出來。在這樣的功能定位下,將廉政文化定義為“人們關于廉政的知識、信仰、規范和與之相適應的生活方式及社會評價的總和”也就不足為怪了。在文化觀念上對廉政文化的狹義理解,必然導致廉政文化建設的局限性。在多年的實踐中,廉政文化建設一直被固定在思想教育和行為養成上,這符合廉政文化作為一種精神領域的觀念所具備的“化人”功能,此種意義上的廉政文化是一個部門性的二級文化概念。但是,如果把廉政文化看作是一個社會整體性的一級文化概念,如同法治文化研究所揭示的大法治文化觀,那么廉政文化也應體現在物質文化和制度文化當中。因此,提出廉政文化研究是廉政與法治在大文化觀下雙向選擇的結果。一方面,法治文化研究需要在法治實踐中進行應用型研究并發揮作用,一個國家和社會的廉潔狀態應是考察其法治程度的重要指標,廉政文化自然也應該是法治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法治文化的研究平臺上開展廉政文化的研究,首先就要將法治文化理論具體化到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實踐之中,探求法治國家和社會具有或應具有的廉政文化,描繪出應然的廉潔狀態。另一方面,廉政文化的“化人”功能應在更廣領域、更多層面上發揮作用。在法治文化視野下,廉政文化的應然狀態是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實踐所取得的理想成效,也是廉政文化全面“化人”的結果。通過確定現實中的廉政文化起點,即其存在狀況,可以厘定出廉政文化實然與應然狀態的差距,從而為反腐敗的頂層設計和路徑選擇提供明確的參考系,進而在時間和空間上全面、協調、有序地組織開展反腐敗。在這個維度的研究過程中,法治文化的研究成果將有助于我們劃分廉政文化的基本構成,并在每個構成中始終以法治為核心為廉政建設提供理論和實踐支持,使廉政文化建設的內容更加全面、飽滿和內在統一。總的來看,廉政文化研究應從屬于法治文化研究,是法治文化研究在廉政建設或者說反腐敗領域當中的具體應用,廉政文化研究的主要任務有兩個:一是界定法治文化視野下的廉政文化構成及其特征;二是研究廉政文化“化人”的領域拓展及其實踐。從本質上來講,第二項任務就是反腐敗法治化的問題。
二、廉政文化的定義及基本構成
在廉政文化建設的實踐中,廉政文化是指人們關于廉政的觀念并按照這個觀念對自身行為方式進行塑造的活動及結果。雖然這個定義包括了文化“人化”和“化人”的雙向過程,但是它所涉及的內容僅限于精神生活領域中的活動及結果,對廉政狀態所包含的全部“生活樣式”缺乏整體關注,比如如何將廉潔價值理念貫徹到經濟活動、制度建設中,使人們在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時得到完備的體制、制度、機制、規則、法律的保障,公平地參與競爭和協作,不需要通過行賄官員來獲取利益,官員也不能通過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總的來看,實踐中人們給廉政文化作出的是一個狹義的定義。事實上,從功利主義觀點來看,現行廉政文化所缺失的部分對于實行廉政反而更為重要,因為比較自律與他律的功效,不難得出他律更加全面、穩定、持久的結論,實際上,這樣的他律在廉政文化的構成中應體現為物質文化和制度文化。狹義廉政文化的不足還在于,“廉政”本身僅指從政者廉潔從政,是以從政者為單一主體的,至于對社會其他成員應該如何廉潔從業和生活,倡導有余、規范不足,這正是由于對廉政文化作為一個社會整體性的“生活樣式”認識不足所導致的。這樣做的結果是,雖然規定了從政者應該怎樣廉潔從政,卻忽視了對行政管理和服務對象廉潔生活的倡導,而行政管理和服務對象是一個數量比從政者大得多的群體,這個群體既是行政活動的參與者也是監督者。綜合來看,狹義廉政文化的定義需要在兩個方面進行拓展:一是廉政文化的構成;二是參與廉政文化建設的主體。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文化“化人”的整體功能。在法治文化視野下觀察廉政文化,廉政文化應是在實現法治的國家和社會中人們具有或應具有的廉潔價值理念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全部社會活動和結果。這個定義的前提是實現法治,蘊涵了將廉政視為法治的必然結果和將法治作為廉政的根本保證兩個命題(關于廉政與法治的本質聯系將在分析廉政文化構成的過程中進行論證),因此,廉政文化與法治文化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是法治,只不過廉政文化是從廉潔價值理念的角度去觀察法治國家和社會的全部“生活樣式”,包括了從政者廉潔從政、從業者廉潔從業的活動及結果。在分析廉政文化的基本構成時,法治將作為一個預設狀態,重點考察在這個預設狀態下,存在哪些符合廉潔價值理念的活動及結果,或者是說法治國家和社會有哪些廉政的特征。
(一)在基本精神或理念層面,廉政文化的核心價值是公平正義
在法治文化理論研究中,這個層面主要回答了法治精神的思想基礎和法治核心價值理念兩大問題。從根本上說,法是一種價值體系,法治的價值基礎來源于自然法原則,“法治的價值前提是它對基本人權的承認”⑤。在這個判斷下“法與人”的關系不言自明,法治絕對不是“以法治人”,而是通過實行法治來保障人的權利,法不是人權的淵源,而是人權意志的必然產物。具體到法治的核心價值是什么,在不同社會制度、民族傳統下法治的核心價值是有所區別的。人民民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原則,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當家作主強調的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中人人享有平等的權利,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首先必須是公平。實現這種平等的權利就要求全體人民同處一個階級,沒有高于其他人的高級階層,最終實現共同富裕,這帶有明顯的正義性取向,因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必然包括對正義的追求。如果說實施法治的目的在于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權利,那么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價值就是公平正義。廉政文化的核心價值來源于推行廉政和反腐敗的目的。以從政者的群體角度看,中國共產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執政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主體是共產黨員,因此,一般意義上的廉政實際就是對從事公職的共產黨員來講的,其價值追求可以概括為“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核心是處理好公與私的關系,共產黨人“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⑥。這樣的價值追求對任何形式的腐敗和特權都是天然排斥的,它所保護的就是人人平等的權利。以社會成員的整體角度看,腐敗現象是對人自身權利的侵害,特權行為造成了權利的不平等,破壞了社會整體的公平正義秩序。事實上,腐敗現象不僅限于公務活動領域,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所體現,比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問題,物業維修、停車管理等活動中的議價行為等等,這些都是非公權力與利益的交換,也是一種腐敗。更為重要的是,社會公眾直接參與了政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又是公共權力行使的監督者,而行使監督權的思想基礎本質上就是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如果不在整個社會樹立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就會“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跟自己利益沒有關系的腐敗行為即便看到了也“視而不見”,就會出現對腐敗現象人人喊打、卻只有一小部分人真正采取行動的尷尬情形,甚至還有人對攀附官員搞特權、搞利益交換樂此不疲。所以說,廉政文化所倡導的核心價值,也就是廉潔價值理念,同樣是圍繞著保障人人平等的權利來確定的,這與法治的核心價值是一致的。可以說,對于社會整體來講,廉政文化的核心價值就是公平正義,廉潔價值理念不是從政者的特有追求,而是全體社會公民都應確立的價值理念。
憲法宣誓制度法治文化的構建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以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要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正式實施以來,在國內產生了應有的效果,各地方政府紛紛出臺憲法宣誓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和細則,這對于法治中國的構建、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加強和鞏固反腐倡廉的成果等均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
1憲法宣誓制度全面實施的契機對山西省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意義
山西省高度重視憲法宣誓工作的開展,對憲法宣誓制度進行了積極的宣傳,并相繼舉行了各項憲法宣誓儀式。這些工作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優化了省內的法治環境與政治環境,使山西省在這一新的基礎上努力實現自身的發展,并為山西法治文化建設增添了新鮮的元素,提供了新的契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憲法宣誓制度的實施方案的四個多月之后,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山西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2016年1月20日舉行了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首次憲法宣誓儀式,2016年9月29日省政府也首次舉行了憲法宣誓儀式。山西省政府應以憲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實施、普及和推廣為契機,大力推進憲法宣誓制度在山西省的全面落實,不斷挖掘自身優勢,整合與利用本土法治文化資源,凈化省內法治環境,全面建設法治山西。與此同時借助此次契機,大力構建山西省國家公職人員對憲法的信仰,全體公民的法治意識和憲法信仰,通過網絡媒體、自媒體、黨校和高校培訓班、網絡課堂等現代化的方式全面建立山西省的法治文化氛圍,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加快法治山西的建設,提高政府辦事效率,更好地造福山西人民。
2山西省法治文化建設的歷史底蘊和存在的不足
2.1山西法治文化建設的歷史底蘊。山西作為中國古文明的發源地和文化資源大省,包含了豐富的法治文化,這些法治文化根源都為法治山西的建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有優秀的法治文化資源,三晉大地的法家代表人物就已數不勝數。趙鞅“鑄刑鼎”,趙盾《事典》,范宣子鑄“刑書”,李悝制定《法經》,韓非子提出的“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避匹夫”等法治思想都是三晉優秀的傳統法治文化資源。后來更不乏有如司馬光一般將法視作“法者天下之公器”的山西籍賢臣廉吏,他們都追求嚴格執法,不徇私枉法,堅定對法的信仰,保持對法律應有的敬重。除此之外,在歷史上山西還擁有其他的優秀法治文化傳統,在近現代史上山西還涌現出了在全國范圍內都非常有影響力的系列優秀革命烈士和紅色文化資源。因此,在這些優秀的法治文化資源和紅色革命文化資源的基礎上,應與憲法宣誓制度的全面貫徹實施相結合,出臺相關規定和要求,創新多種多樣的主題教育和培訓形式,全面推動山西省的法治文化建設。法治文化是一個國家軟實力的重要體現,對法治山西建設具有根本性的筑基作用。繼承弘揚三晉優秀法治文化,首要的任務是讓“奉法國強”的法治理念成為全社會的普遍共識,遏制嚴重腐敗和“漠視法律”的行為需要弘揚優秀法治文化。利用這些得天獨厚的優秀歷史文化資源可以更加有效地改善山西省的法治環境,從而優化山西的政治環境,提高政府辦事效率,促進山西轉型跨越發展,更好地造福山西人民。2.2山西法治文化建設的不足。目前山西的法治文化方面建設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山西省各級公職人員法治意識淡薄。各級領導干部及公職人員對于憲法和法律不夠敬畏,沒有認識到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與神圣性,沒有將權力關入制度的籠子里,導致特權思想泛濫,認為權力大于法、人大于法等不良思想泛濫,所以滋生了較多涉案人員多、級別高、范圍廣的腐敗大案要案。(2)山西省的法治宣傳、法治文化建設的工作的不足。各級官員之所以敢于腐敗,除了其他的原因之外,還在于法治的政治生態環境不夠完善,法治宣傳與普及工作不到位,憲法和法律對于各公職人員的約束和監督都未能及時落到實處。而正因為法治文化不健全,導致人民對于憲法和法律的不信任,更不愿意也不相信可以通過憲法和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人民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流于形式,更不敢檢舉、揭發和舉報一些貪污腐敗分子,長期缺乏來民眾的監督也是貪污腐敗生長的“溫床”,使腐敗有條件大面積地滋生。優化省內法治環境、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刻不容緩,就要以憲法宣誓制度的全面實施作為契機,加強山西省的法治文化建設。
3山西法治文化建設的途徑
傳統法律文化與法治資源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治傳統法律文化借鑒
[論文摘要]推進中國法治進程,不僅需要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經驗,也要重視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揚棄。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在價值取向、內容和形式方面都蘊含著現代法治的資源。
如何設計和建設當代中國的法治大廈,無疑是一個政府和民眾都非常關注的問題。達成共識的一點是必須要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經驗,因為盡管各個國家法律產生的歷史條件不同,但作為法律制度則有共同之處。正如當代美國法律哲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說:“我以為,任何值得被稱之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須關注某些超越特定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相對性的基本價值。在這些價值中,較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盡管社會秩序會因社會和經濟制度的特定性質不則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我卻依然相信,一種完全無視或根本忽視上述基本價值中任何一個或多個價值的社會秩序,不能被認為是一種真正的法律秩序。”①的確,學習和借鑒是非常必要的,但似乎另一點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那就是如何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吸收養分。筆者認為,建設當代中國的法治社會,要充分吸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合理因素,這不僅是因為傳統法律文化已內化為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的一部分,而且無論在思想層面,還是在制度層面,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都有值得我們汲取的法治資源。
一、在法律價值取向上,整體、系統的法律價值觀具有借鑒價值
在思維方式上,強調整體性、和諧性、統一性,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顯著特征。從先秦諸子的天人之辨,到漢代董仲舒“天人合而為一”命題的明確提出,再到宋明理學家“萬物一體”論的形成,整體觀鮮明地貫穿于中國古代思想史的全過程。《中庸》說:“唯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這種整體思維方式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價值取向和運轉模式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中國傳統法律的運作模式是,實現太平盛世,僅僅依靠法律是不夠的,“禮樂政刑”交相使用才是合理可行的選擇。《禮記·樂記》稱:“禮以道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政、刑,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隋書》稱:“夫為國之體有四焉,一曰仁義,二曰禮制,三日法令,四曰刑罰。”②后來,白居易,朱熹、丘浚等人也有類似的論述。明丘浚說:“禮樂者,政刑之本;刑政者,禮樂之輔。”③“德禮政刑四者,王道之治理之具也。”④可以看出,在中國古代思想家的眼中,禮、樂、政、刑各有其功能和作用,禮樂啟人向善,政刑懲奸止暴,四者各司其職,交相為用,形成一于運動的、系統的整體,從而使自然、社會、人生得以和諧,法律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在價值取向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強調“集體本位”。中國古代以家庭和家族作為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和國家政權的社會基礎,個人是家族的縮影,國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確立和維護宗法等級制度,在確認社會總體利益的前提下來規定個人的權利義務。
不可否認,這種系統的法律價值觀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人倫道德對法的精神的閹割和整體性對個體性的淹沒。但蘊含其中的“以整體的觀點發揮法在治國和維持社會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對于推進我國的法治進程仍有借鑒意義。其一,法治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個由法治原則、法治制度、法治組織、法治觀念、法治過程共同構成的整體,是一個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共同構成的整體,甚至是法治內部各要素及其整體與社會協調統一的整體。只有單項發展,沒有全面推進,是不能建成現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防止單純懲罰主義,既重視依法審判,也要重視思想教育,勸人悔過自新,導人向善。其三,就法治的驅動模式而言,中國法治化應當走政府推進型與社會推進型相結合的道路,既需要國家和政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治方向的時代責任,也需要社會民眾的廣泛參與,使依法治國擁有牢固的社會群眾基礎,進而保證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動力來源。其四,當前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時,至少在一段時間內仍須把社會的安全和秩序擺在重要地位,而不是只強調個人權利與自由。現代法治已形成了一套普適性的價值體系,包括正義、安全、權利、自由、秩序等等。然而,在不同的法治模式中,體現這套價值體系的具體內容卻可以有所不同。中國的傳統社會結構具有獨特性,中國的傳統文化強調的是群體、親情、和諧的思維方式和生活方式,法律所要實現的首要價值不是別的,而是社會秩序。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傳統的群體本位的價值取向和心理慣性的影響,以及體現這種價值取向的習慣法或民間法在調整社會生活中的作用,都要求我們在推進法治的進程中,不能一味地追究排他性的個人本位,而是要同時高度重視社會的秩序和安全,以保障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體育法治文化困境及出路
近年來的研究表明,體育法治已成為體育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實現我國體育治理現代化、建設體育強國、提升體育法治建設水平的基石[1]。我國《體育法》于2016年進行修改,為體育事業發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據。同時,國務院出臺多項規范性文件,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2017年修訂)》等,也對體育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體育法治所面臨的文化困境制約了體育的法治化水平,以至于體育法治實踐中,“由于理想化的心態,提出一些無法在具體的運動競賽和體育教育,以及社會體育的操作層面落實或貫徹的規章制度。”[2]甚至,僵化的體育管理體制和治理模式下體育倫理缺失、行為越軌和道德失范等問題頻發[3]。可見,我國的體育法治不僅需要制度上的改進,還需重視文化建設,弘揚體育精神,為體育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1體育法治的文化困境
體育法治旨在運用法治思維與方式為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但現實中,即便建立了規范體系、提出了體育法治之構想,體育法治也未必取得實效。體育法治的文化困境成為其中的一大障礙。1.1體育法治的認同度有待提高。我國現有的體育法律法規體系對體育活動的指導作用在實踐中體現得不充分。一方面,人們在從事體育活動時,對現有的法律法規缺乏應有的了解,導致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繼而承擔法律責任;另一方面,體育法律法規的內容過于抽象、概括,對現實中的體育活動很難提供切實有效的指引與評價。體育法治規范基礎之弊,致使人們對體育法治的認同度大打折扣。“中國體育人對法律不是無認知而是無認同。究其根由,既內因于信人不信法之國統的默化,無信仰實踐之桎梏;又外因于唯成績論的考核體系,法體二分的教育方式,以及封閉壟斷的救濟體制。”[4]體育法治文化缺乏認同主要體現在:參與體育活動的人員對體育法治內容不重視,甚至在出現法律糾紛與問題時,不會自覺選擇通過法律路徑予以化解;體育治理中未將法治作為重要的解決途徑,普遍采用人治為主、道德與社會評價為輔的模式;在體育教育與政策制訂上,也未對體育法治給予應有的關注。1.2體育精神未能充分彰顯。“徒法不足以自行”,體育法治也是如此。在法律或程序之外,體育法治需關注體育精神的弘揚。“體育精神主要由人本主義、英雄主義、公平競爭、團隊精神4大要素構成。體育精神的價值取向是:完整確立人的主體地位,全面提升人的價值;追求真善美和自由的統一;尊重和張揚生命力的樂觀態度。體育精神的主要價值標準有:健康快樂、挑戰征服、公平競爭、團結協作。”[5]體育精神對體育活動發揮著潛移默化的指導作用,有助于體育事業與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我國目前的體育法治對體育精神的重視不足,也很難為公平競爭、規則意識、團結合作等體育精神的培養與弘揚發揮應有作用,使得運動員無法獲得發展的動力,觀眾無法受到體育精神的感染,體育管理者難以提升體育活動管理水平,體育法治與體育精神也無法有機聯系起來。1.3體育法治面臨實效性危機。實效主義法學觀注重法律的實際效用,“試圖將法律的應然效力與實然效力統一起來,試圖通過法律經濟學和法律博弈論等實證科學方法來實現社會欲求,最終追求正當性法律目標的有效實現。”[6]然而,從應然到實然難以融貫的“休謨難題”,在體育法治的理論與實踐中依然存在。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體系,雖然對體育事業的發展提供了宏觀指導,但在具體的實踐中很難有效落實。一方面,人們對體育法律規范認識不清、了解不夠深入,制約了體育法律規范作用的發揮;另一方面,體育法律的內容大多被《民法》《侵權責任法》《刑法》等法律吸納,致使人們對體育法規范的重視程度不夠,甚至存在多重誤解。在此境況下,體育法治很難為化解困擾體育發展的難題提供有效方案。1.4體育法治中的人本主義有待建構。法治本身為人本之學,體現人性也是法治的題中應有之義,如劉斌教授認為:“人是法產生的前提和原因,是法存在、演變與發展的依據,人性決定著法的目的及其價值取向。”[7]嚴存生教授亦認為:“道德性是法律的人性基礎或人性之維”,“法根源和服務于人的道德性。”[8]體育活動包含較強的人性關懷,凸顯人與人之間相互超越與合作的價值。體育中的競技環節、程序設置、強度調節以及娛樂性,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人本主義。綜上,體育活動與治理理應體現人性要求,體育法治理應成為維護人本主義的重要方式。否則便脫離了體育法治的本真,不僅難以帶來體育秩序與正義,而且容易引發道德爭議,損害體育精神與價值追求。現實中體育法治的人本主義建構還不理想。盡管我國的體育人權已經得到快速發展,但是在體育平等權建設、裁判判罰、退役運動員保障等方面,尚需加強彰顯人本價值的常態機制。其結果是,體育法治要么成為政績的犧牲品,要么成為行政權力或經濟利益的角逐場,脫離了正確軌道。
2體育法治文化困境的原因分析
我國體育法治的文化困境具有多種原因。從體育法治中的規范、適用、文化視角入手,分析其原因,有助于認清我國體育法治的癥結。2.1體育法治的規范體系存在缺陷。體育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基本的體育權利,促進體育和諧發展。體育法治的前提為法律規范,但現有的體育法律規范過于宏觀抽象,與體育實踐聯系不緊密,不能有效發揮指導作用;尤其是缺乏保護公民體育權利的細化條款,難以提升民眾對體育法治的共識和認同,導致人們在體育活動中不會積極了解和求助于體育法律規范,對體育法治的參與性嚴重缺乏。此外,體育法律規范沒有體現體育活動與管理的特殊性,尤其是面對體育中有違公平正義、濫用體育權力、損害民族與體育精神的行為時,無法進行有效規制,難以凸顯體育法的重要性。我國尚未形成體育法治的規范體系,僅以《體育法》與相關的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門規章等為依據,不僅形式上較為零散,而且在具體操作上缺乏統一的標準,難以給體育法治實踐提供權威指引。在內容上,體育法律的一些內容散見于其他的部門法中,尚未加以整合和統一,可能造成法律間的矛盾或效力沖突。2.2體育司法和執法不力影響法治認同。司法與執法關系到人們對法治的正義感受,因而對塑造法治文化具有突出作用。體育法治也不例外,人們親身經歷或感知的體育司法與執法行為,能夠顯著影響人們對體育法治的態度。若在面對體育違法行為時,體育司法或執法不作為或無力作為,則不僅不能發揮其對體育事業的規制調整作用,還會影響體育法律規范的權威性與正義感受,消解體育法治的正向作用。不可否認,當前我國的體育司法依然存在一定的腐敗現象、司法人員素質有待提升,體育法律規范亦很少在司法環節得到貫徹保障;缺乏專業的執法部門,相關執法人員法治素養不高,難以通過法治思維和科學方式處理體育糾紛,這些都影響民眾對體育法治的認同和期待,也影響體育法治的實效性。2.3傳統文化的負面影響。傳統文化在當代具有特殊價值,其中優良的人文底蘊值得繼承與發揚,但也須正視其對體育法治產生負面影響。首先是傳統文化講“人情”、差序格局、宗法文化,缺乏程序正義的思維方式。這些因素進入體育治理,容易出現偏離規則、任人唯親、找關系、走后門的情況,導致體育治理方式與理念與法治要求相差甚遠。第二,傳統文化的內向、封閉與守成,使得體育法治固守現狀,難以取得開創性突破;相反,體育法治在西方文化中獲得了一些有益養料,其公平正義與科學性得以發展[9]。第三,傳統的法律文化,尤其是法律儒家化之后,“德主刑輔”“無訟”“厭訟”等觀念盛行,人們對法律不夠信任,制約了法律在體育事業中作用的發揮[10]。應該說,中國尚未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體育法治文化,尤其是與體育法治相契合的精神實質。具言之,僅靠外在的規則與程序,并不足以保障體育法治,欠缺體育法治的文化向度是我國體育法治發展的最大障礙。以自由、平等、正義等精神,消解傳統文化對體育法治的負面影響,建構充分體現規則意識、法治觀念與人本價值的本土體育法治文化迫在眉睫。2.4法治精神與體育精神尚未有效契合。體育精神與法治精神聯系密切。古代希臘、羅馬普遍重視通過體育訓練塑造完美人格,培養合格健康、具有規則意識的公民。柏拉圖曾言:“我們一向是用音樂和體操教育男子的。”[11]在英國法學家哈特看來,法律規則與游戲規則具有家族相似性,他用國家象棋的游戲來說明規則所具有的內在面向:“國際象棋的游戲者并非僅僅是擁有這樣類似的習慣,即以相同的方式移動皇后。”“除此之外,游戲者對于這個行為模式有著反思批判的態度:他們將此視為所有參與游戲者的標準。”[12]體育精神與法治精神均包含對人的終極意義的追問,二者理應相互作用。“體育精神從文化基礎、規則意識和價值目標方面對法起著支持和指引作用,法也促進和保障體育精神的不斷傳承和高揚。”[13]然而在現實中,我們的體育精神與法治精神培養處于相對獨立和相互隔離的狀態,導致當法治進入體育領域時,難以借助體育精神化解體育法治困境。
3體育法治文化困境帶來的后果
農村法治文化建設調查匯報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推進城鄉一體化,必須同步實施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工程。法治文化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價值觀為核心的思維方式或行為方式,包括人們的法治意識、法治觀念、法治思想、法律價值取向等。法治文化是法治的靈魂和源泉,是法治社會的精神支柱和內在動力。要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建設和諧社會,離不開法治文化的支撐。只有在農村基層加強法治文化的建設,才能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已成為當前的緊迫課題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設的根本內驅力。當前,在我國加強法治文化建設,不僅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更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戰略目標。十多年來,我國在法治建設進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毋庸諱言,在農村現實生活中仍存在大量與法治社會相悖的現象,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事情還時有發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沒有在全社會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則是最深層的、最根本的原因。可以說,離開了法治文化,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13億人民有9億生活在農村,要加快依法治國進程,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基于揚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實需要。
產生于小農經濟基礎上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從根本上來說是“人治”文化,是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要特點是:重禮輕法,重德輕刑;“人治”高于“法治”;重刑輕民,重義務,輕權利等等。這些傳統法律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強大的影響力,仍然在阻礙著我國法治的現代化進程,特別對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產生著阻礙作用。要消除傳統法律文化的不良影響,就必須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進行揚棄,并借鑒國外現代法治經驗和整個人類文明成果,努力建設有中國特色的農村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思考
內容摘要:法治文化是一種以弘揚法治精神和培養文明理念為宗旨的法律實踐活動。是一種倡導人心向善的社會規范形式,它崇尚法律和法治精神,崇尚人類先進文化,崇尚社會文明。法治文化的核心是法治理念。一個社會能否實現法治,先決條件之一是這個社會有無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養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律制度是否優劣,法律規范能否得到實施,關鍵也取決于人們的法治理念。
法治文化,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對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價值觀為核心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我國的法治文化是一種以“正義”為價值取向,以西方法治文化為范式、以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為根基的基礎上生成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黨領導下的以人民民主為內涵的法治文化,在價值觀念上,體現主體平等觀、誠實信用觀和法律至上觀;在意識觀念上,體現自由、平等和人權,概括地說,也就是法律的權威性和公眾的普遍信仰。
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現代與傳統相互制約,相互交融、相互補充、與時俱進的法治文化,與它相適應的社會是法理社會。它在顯型結構層面上表現為:良好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完備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完善的法律組織和法律設施、嚴格的執法和司法程序;在隱型結構層面上主要表現為與顯型法治文化相適應的社會成員的知法、守法、信法、護法、用法心理,較強的民主意識、正義觀念和權利義務觀念,法律的權威至上觀念,依法辦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種內容有機構成、結構和諧統一的法治文化,概括地說,就是法律的權威性和公眾的普遍信仰。
由于我國的法治文化是在傳統文化中生成的,在現階段,不可避免地帶有禮俗文化的印跡,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還大量存在著權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知法犯法的現象,法律的權威受到很大的挑戰;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國法律還不完善,以及人們的法律素養的不足等主觀因素的制約,導致法律的權威性受到挑戰,客觀法律還沒有被普遍信仰。表現在生活中,人們在遇到法律問題時,往往想不到通過法律途徑去予以解決,或者是訴訟過程中,更多關心的是律師與法官的關系,而不是證據。這些情況,不同程度地影響人們行為方式的選擇,與法理社會不相適應,法律的權威得不到體現,法治的價值得不到實現,與建設法治社會還有很長的距離。
盧梭說:“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因此,要實現依法治理,關鍵要培養公民的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法治習慣,要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樹立法律的權威,在全社會形成法治風尚,法律才能找到自己的根。現結合玉環實際,就玉環的法治文化建設作一點粗淺思考:
其一,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首要任務應是規范司法、執法人員的依法執行公務
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論文
摘要: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新時期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選擇。因此,堅持走社會主義法治化道路,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當前全面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客觀要求。但是在法治文化建設過程中,仍然存在一系列難以忽視的問題和挑戰,因此,我們應該正視這些問題和挑戰,積極采取一定的措施,為加快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奠定基礎。
關鍵詞: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依法治國
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明確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堅持走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最終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就是要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化國家。當前,我國正在全面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如何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現實意義以及面臨的現實困境,并在此基礎上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已經成為擺在黨和人民面前的一個課題。
一、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基本內涵
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立足于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它是特指在社會主義范圍內,以社會主義法治基本理念為核心和要求,社會主義公民在社會生活和實踐中所應遵守的法治精神和價值。具體而言,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基本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性質。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理念和法治文化具有社會主義性質是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必然要求,是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和馬克思主義的根本保證。鮮明的社會主義性質主要體現在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二是以“以人為本”為核心理念。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背景下,我國法治文化建設堅持將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根本立足點,同時將人的根本利益作為法治文化建設的出發點。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作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內容,它是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基礎。實現具有鮮明中國民族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設是新時期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現“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保證。
二、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面臨的現實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