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宣誓制度法治文化的構建
時間:2022-12-25 11:08:49
導語:憲法宣誓制度法治文化的構建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以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要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正式實施以來,在國內產生了應有的效果,各地方政府紛紛出臺憲法宣誓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和細則,這對于法治中國的構建、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加強和鞏固反腐倡廉的成果等均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
1憲法宣誓制度全面實施的契機對山西省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意義
山西省高度重視憲法宣誓工作的開展,對憲法宣誓制度進行了積極的宣傳,并相繼舉行了各項憲法宣誓儀式。這些工作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優化了省內的法治環境與政治環境,使山西省在這一新的基礎上努力實現自身的發展,并為山西法治文化建設增添了新鮮的元素,提供了新的契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憲法宣誓制度的實施方案的四個多月之后,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山西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2016年1月20日舉行了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首次憲法宣誓儀式,2016年9月29日省政府也首次舉行了憲法宣誓儀式。山西省政府應以憲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實施、普及和推廣為契機,大力推進憲法宣誓制度在山西省的全面落實,不斷挖掘自身優勢,整合與利用本土法治文化資源,凈化省內法治環境,全面建設法治山西。與此同時借助此次契機,大力構建山西省國家公職人員對憲法的信仰,全體公民的法治意識和憲法信仰,通過網絡媒體、自媒體、黨校和高校培訓班、網絡課堂等現代化的方式全面建立山西省的法治文化氛圍,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加快法治山西的建設,提高政府辦事效率,更好地造福山西人民。
2山西省法治文化建設的歷史底蘊和存在的不足
2.1山西法治文化建設的歷史底蘊。山西作為中國古文明的發源地和文化資源大省,包含了豐富的法治文化,這些法治文化根源都為法治山西的建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有優秀的法治文化資源,三晉大地的法家代表人物就已數不勝數。趙鞅“鑄刑鼎”,趙盾《事典》,范宣子鑄“刑書”,李悝制定《法經》,韓非子提出的“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避匹夫”等法治思想都是三晉優秀的傳統法治文化資源。后來更不乏有如司馬光一般將法視作“法者天下之公器”的山西籍賢臣廉吏,他們都追求嚴格執法,不徇私枉法,堅定對法的信仰,保持對法律應有的敬重。除此之外,在歷史上山西還擁有其他的優秀法治文化傳統,在近現代史上山西還涌現出了在全國范圍內都非常有影響力的系列優秀革命烈士和紅色文化資源。因此,在這些優秀的法治文化資源和紅色革命文化資源的基礎上,應與憲法宣誓制度的全面貫徹實施相結合,出臺相關規定和要求,創新多種多樣的主題教育和培訓形式,全面推動山西省的法治文化建設。法治文化是一個國家軟實力的重要體現,對法治山西建設具有根本性的筑基作用。繼承弘揚三晉優秀法治文化,首要的任務是讓“奉法國強”的法治理念成為全社會的普遍共識,遏制嚴重腐敗和“漠視法律”的行為需要弘揚優秀法治文化。利用這些得天獨厚的優秀歷史文化資源可以更加有效地改善山西省的法治環境,從而優化山西的政治環境,提高政府辦事效率,促進山西轉型跨越發展,更好地造福山西人民。2.2山西法治文化建設的不足。目前山西的法治文化方面建設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山西省各級公職人員法治意識淡薄。各級領導干部及公職人員對于憲法和法律不夠敬畏,沒有認識到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與神圣性,沒有將權力關入制度的籠子里,導致特權思想泛濫,認為權力大于法、人大于法等不良思想泛濫,所以滋生了較多涉案人員多、級別高、范圍廣的腐敗大案要案。(2)山西省的法治宣傳、法治文化建設的工作的不足。各級官員之所以敢于腐敗,除了其他的原因之外,還在于法治的政治生態環境不夠完善,法治宣傳與普及工作不到位,憲法和法律對于各公職人員的約束和監督都未能及時落到實處。而正因為法治文化不健全,導致人民對于憲法和法律的不信任,更不愿意也不相信可以通過憲法和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人民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流于形式,更不敢檢舉、揭發和舉報一些貪污腐敗分子,長期缺乏來民眾的監督也是貪污腐敗生長的“溫床”,使腐敗有條件大面積地滋生。優化省內法治環境、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刻不容緩,就要以憲法宣誓制度的全面實施作為契機,加強山西省的法治文化建設。
3山西法治文化建設的途徑
3.1培育公職人員對憲法和法律的敬畏和信仰。將憲法宣誓制度作為山西省法治文化建設的新契機,利用憲法宣誓制度,可以重塑國家公職人員對法律的敬畏與信仰,將憲法作為工作與生活的底線。舉行憲法宣誓儀式,使誓詞通過莊重的宣誓儀式內化為公職人員的責任與使命,而憲法宣誓儀式的舉行通過媒體的報道與宣傳仿佛使公職人員與人民群眾之間形成了一種無形的“契約”,從而提高了人民群眾監督的積極性并成為群眾監督的有力工具。但若要使憲法宣誓制度的成效不止停留在儀式上面,還要使山西法治文化建設向更深的程度推進,就需要有更為全面、更為細化的方式。在對山西省公職人員和普通公民的憲法和法律的培訓教育過程中要注重對山西法治文化的總結、提煉和建設,不斷對傳統的優秀法治文化、近現代的紅色革命文化和當前的法治文化相結合。在讓公職人員進行憲法宣誓著之際,要對公職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結合本省省情、法治中國的構建、黨章和黨規等一系列法治法規對其進行系統培訓,要依托各地高校的法學、政治學、黨史學等學科領域內的專家對新入職的公職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同時組成專家巡講團和各地區的宣講團。目前憲法宣誓制度僅要求新入職的國家公職人員進行憲法宣誓,但各地區可以加大宣誓的人員范圍,經過調研確定方案對本省范圍內的不同層級、不同地區的公職人員要求其進行憲法宣誓和法治再培訓、再教育。因為,已經入職的公職人員在政治體制中占據著絕大部分,憲法宣誓制度的實施是最近的事情,盡管在政治體制之內有不斷的培訓和教育但并不一定能夠發揮應有的效果,而且隨著時間的流逝對于憲法和法律的敬畏會不斷單薄,再次要求公職人員進行憲法宣誓和法治的再教育可以重新加強和喚起他們對于憲法和法律的敬畏,從而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實踐中真正體現對于憲法和法律的信仰。不斷對本地區的公職人員進行培訓教育。3.2培育普通公民對憲法和法律的敬畏和信仰。把憲法當作一種信仰不只是國家公職人員需要做到的,在普通公民心中也要把憲法當作信仰,公民是否信仰憲法在于憲法是否能夠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真正的信仰不僅要在心中認可憲法的神圣地位,還要把憲法看作維護公民權利的利器,發揮其實用價值。只有知法懂法才能遵法守法,即使憲法再完備再實用,作為法律條文高高在上也無法獲得公民的認可,那么除了需要不斷完善憲法,還需進行合理的普法工作。只有通過用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對法律進行普及與宣傳,才能使法律融入普通公民的生活。如開展法律知識講座以及有獎法律知識問答等,為法治山西的建設打好基礎。憲法宣誓制度也會不僅僅局限于形式,而是更能夠打動山西人的心靈,與山西人民內心產生共鳴,并督促國家工作人員言行一致,不敢輕易違背其就職時宣誓的承諾,始終不渝地信奉法律,科學民主地制定法律,嚴格公正地執行法律,普遍自覺地遵守法律,齊心協力地實施法律,從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山西省的全方位發展助力。3.3在全省范圍內宣傳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建設山西省的法治文化品牌。山西省進行法治文化建設可以利用其豐富的法治文化資源,建設山西獨有的法治文化品牌。在法治文化品牌建設與宣傳中,使每一個山西人都肩負起建設山西法治文化的責任。沿著法治文化品牌這一主線,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并將山西法治文化的精髓傳承下去,從而滲透到每位公民心中,使他們積極主動地監督執法,最終形成崇尚法治的社會風氣。同時也使公職人員內心得到凈化,強化其法治思維,使公職人員內在達到“不想腐”的境界,并從外在整治其“不作為”的弊病。領導干部的“關鍵少數”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帶頭人,他們的法治觀念影響著社會主義法治事業建設的成敗。山西法治文化品牌建設離不開領導干部、國家公職人員努力,在法治文化品牌的建設過程中,就把山西人團結在了一起,凝心聚力地共同建設法治山西。在此過程中優化了法治環境,同時也使山西省的政治環境也得到了改善。在普及和傳播山西省法治文化的過程中逐步總結、反思和提升山西省法治文化品牌的內涵,審視山西省法治文化在全國范圍內的地位、特色和品牌效應,同時兼容并包開拓創新,進一步提升法治文化對省內的全方面推動價值,同時力爭把山西省的法治文化品牌打出去。探索山西省內法治文化、法治觀念如何普及和傳播到每一位“山西人”的心中的路徑,在全省營造知法、守法、用法的社會風氣;其次探索如何把山西省的法治文化和法治“品牌”推廣到其他省份,成為全國法治文化建設的典型大省,轉變山西省地方政府的形象,樹立“法治山西”、“廉政山西”的形象,為山西省政府實現“法治山西”的政治實踐提供理論和實踐指導,為構建山西省的政治生態建設、反腐倡廉的長效機制提供理論支撐。法治文化的建設任重而道遠,但我們必須迎難而上,在我國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加快建設法治山西的進程,在全國為山西重新樹立“崇法善治”的良好新形象,重新使山西的法治文化品牌成為山西的新名片。最為重要的是法治建設將會為山西人民帶來諸多益處,使山西人民形成法治思維,善于利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并將法治精神融入社會生活中,不給貪官污吏留機會,使每位公民都參與到法治文化建設中來,共同為山西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作者:張昭 張宇彥 單位:山西師范大學
- 上一篇:公司法與勞動合同法問題分析
- 下一篇:經濟法責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