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人保護改進措施

時間:2022-02-11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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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人保護改進措施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近年來,受人口流動加速、家庭監護缺失和社會不良因素影響,未成年人流浪現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現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問題,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進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切實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整改措施如下:

一、充分認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系到社會和諧安定,關系到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的落實。及時有效救助保護流浪未成年人,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護水平,維護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貫徹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方針,健全機制,完善政策,落實責任,加快推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建設,確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時救助保護、教育矯治、回歸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減少未成年人流浪現象,堅決杜絕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優先。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健康成長作為首要任務,加強對家庭監護的指導和監督,及時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嚴厲打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受保護權。

堅持救助保護和教育矯治并重。積極主動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維護其權益;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強化心理疏導和行為矯治,幫助其順利回歸家庭。

堅持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實義務教育、社會保障和扶貧開發等政策,強化家庭、學校、社會共同責任,不斷凈化社會環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落實政府責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強各方協作,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的積極性,形成救助保護工作的合力。

三、強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部門聯動

(一)區綜治辦要履行流浪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職能;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內容,認真檢查落實;對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人數多、街頭乞討數量大,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地方下達督查通知書并限期整改,對整改達不到要求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實施一票否決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二)區委宣傳部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作為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當地精神文明建設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考核體系,并積極配合有關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活動。

(三)區民政局要依托現有的救助管理站,設置適合流浪未成年人成長需要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將救助工作向社區拓展,抓好對社區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從源頭上預防流浪。大力宣傳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積極意義,引導廣大市民、慈善機構、企業關注和關愛流浪未成年人群體;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提供低保、特困戶救助、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積極配合司法部門做好對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護工作;采取多種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鄉和安置;協助教育、公安、司法、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對流浪未成年人開展知識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治、醫療救治、技能培訓等救助保護活動,幫助流浪未成年人獲得謀生技能,為其回歸家庭、社會、獨立生活創造條件。

(四)區公安局應積極協助區救助管理站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其中由成年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進行調查、甄別,對有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處;對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批評、教育并引導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無力自行返鄉的由救助保護機構接送返鄉,公安機關予以協助配合。要嚴厲打擊誘騙、拐賣、殘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組織、操縱、教唆未成年人特別是殘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要針對流浪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特點,加大街頭的巡邏力度,組織專門力量在人流集中的車站、碼頭、廣場、商業街、旅游風景區等易發案場所,主動發現和掌握流浪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苗頭和動向,發現窩點摸清人員實施打擊。要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作用,組織和動員居民提供線索,勸告、引導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機關、區救助管理站求助,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和被強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檢材,檢驗后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比對,及時發現、解救失蹤被拐未成年人。

(五)區市政園林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未成年人,應當告知公安或民政部門,并將其護送到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對突發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應當直接護送到定點醫院進行救治。

(六)區發改委要幫助解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建設納入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中,在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予以統籌考慮,并按分級管理原則予以支持。

(七)區教委負責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對返回原籍安置的適齡未成年人,及時接收入學;對家庭特別困難的,按規定納入當地“兩免一補”范圍。積極探索適合受助未成年人特點的教育模式。

(八)區衛生局負責流浪未成年人疾病預防和醫療救治工作。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加強對區救助管理站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檢查和指導,防止傳染病疫情的發生。區衛生局要指定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區救助管理站突發疾病的未成年人進行救治。定點醫療機構在接到區救助管理站及社會上關于救治流浪未成年人的呼救電話后,應及時調遣急救車輛和人員將患者送往定點醫療機構救治并進行預防接種,所發生費用按我區關于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有關規定解決。積極支持并協助救助管理站對受助未成年人開展健康教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

(九)區財政局要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經費和專項生活救助、醫療經費納入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機構經費統籌考慮。對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標準可按略高于成年人救助標準予以確定,切實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

(十)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將區救助管理站開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職業技能培訓納入管理,積極支持區救助管理站對受助未成年人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并加強監督與指導。對年滿16周歲有就業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為流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十一)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司法局要依法及時辦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未成年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配合公安機關打擊與流浪乞討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協助做好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服刑人員子女幫扶工作。對需要法律幫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其本人法定人或區救助管理站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要及時為其提供援助。

(十二)區交通局、火車站要在購票、進出站、乘車等方面積極協助,在必要時為區救助管理站購買乘車憑證,為接送流浪未成年人進(出)站、途中護送等提供方便。

(十三)區政府法制辦要適時探索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制度,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教育矯治、回歸安置和源頭預防等相關規定,規范救助保護工作行為,強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護,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十四)區編辦負責研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有關機構編制工作。

(十五)團區委和區婦聯組織要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希望工程”、“春蕾計劃”、“安康計劃”和家庭教育工作的總體計劃。在區救助管理站設立社工工作站,鼓勵青年志愿者、巾幗志愿者和社會熱心人士參與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勸導、服務、教育、救助等工作,積極開展“一助一”、“多助一”等活動,幫助流浪未成年人解決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

(十六)區殘聯要協助民政和公安部門做好流浪未成年殘疾人的救助保護工作。對區外的流浪未成年殘疾人,積極與其戶籍所在地的殘聯聯系,做好救助保護工作。對本區的流浪未成年殘疾人,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教育、返鄉、安置等工作;對年滿16周歲有就業能力的,會同區人力社保局對其進行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幫助其就業。對流浪未成年聾啞人的救助保護,殘聯應組織人員提供手語翻譯與培訓。

為做好我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從今年9月1日起,利用一個月時間,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行動,集中清理街頭流浪未成年人,切實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四、健全工作機制,形成救助保護工作合力

(一)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機制。建立民政部門牽頭的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和困難,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加強組織協調,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情況及時上報區政府督查室,適時進行全區通報。

(二)加強能力建設。各部門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要充分發揮現有救助保護機構作用,不斷完善救助保護設施。

(三)加強宣傳引導。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意識。加強輿論引導,弘揚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勵社會力量通過開展慈善捐助、實施公益項目、提供志愿服務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營造關心關愛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