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資稅收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05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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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物資稅收調研報告

**年、**年國家稅務總局分別以國稅函[**]60號、[**]544號發出通知,要求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通知》明確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一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單位;二是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三是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另外,《通知》對廢舊物資增值稅征收管理提出五點要求。一是要求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回收單位進行清理檢查;二是加強對回收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稅源監控;三是填寫《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隨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四是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回收單位《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的審核工作;五是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這項工作的展開有利于有效防范利用廢舊物資普通發票進行偷騙稅的違法犯罪活動,達到強化增值稅監管、堵塞稅收漏洞的目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然有一些不法分子受經濟利益的驅動,通過成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與產廢企業、用廢企業聯手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以逃避或虛抵增值稅款,造成國家稅款大量流失,研究廢舊物資行業稅收政策,完善廢舊物資行業的稅收管理已成為稅務部門的當務之急。

一、廢舊物資行業經營現狀分析

廢舊物資的再利用需要經過產廢、收廢和利廢三個環節。目前,這三個環節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產廢企業將廢棄物直接銷售給個體回收經營者,通過現金結算,隱瞞銷售收入偷逃增值稅;經營單位在沒有貨物交易情況下為用廢企業虛開或在有貨物交易情況下抬高銷售價格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用廢企業從經營單位取得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虛抵增值稅進項稅額。突出問題表現在:

(一)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違規操作,造成廢舊物資市場秩序混亂。由于行業低門檻準入和免稅政策對經營主體的限制,一部分經營單位采取收取“管理費”的方式,與社會上散亂的無證照私人收購人員“合作經營”,隱蔽個體收購業務,幫助個體經營者逃避應納稅款。此外,不少經營單位大量采取異地收購,異地銷售方式,減少貨物流轉環節,降低經營成本費用。整個經營過程“四自”(即:業務人員自行墊付收購資金、自行組織貨源、自行聯系銷售、自行隨開收購發票)、“四不見”(即:經營單位不見投售人、不見收購資金、不見貨物、不見購貨方)現象嚴重,稅務部門很難核實其業務的真偽,形成管理漏洞。

(二)經營單位財務核算不規范,企業效益反應不正常。眾多的經營單位財務核算制度不健全,核算水平低下。一是賬簿設置不規范,賬證管理混亂。基本未設置庫存商品明細賬、銷售收入明細賬,或雖設賬但登記不全,賬實不符;二是不設置實物賬。存貨管理內控制度不嚴,貨物進、出庫手續不完備、相關單證不健全,兩頭在外購銷不入庫。三是資金管理混亂。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未按規定按時、逐筆登記,按日結轉余額;現金收支白條入賬;現金流量與購銷業務不符等。大量的銷售利潤則通過返利形式以現金方式進行了賬外循環。

(三)產廢企業、用廢企業和經營單位關聯交易,隱瞞增值稅收入。一些產廢企業為逃避銷售下角廢料的增值稅,成立一個獨立核算、具有關聯性質的經營單位,將下角廢料作內部移庫處理轉給經營單位再對外銷售以獲得免稅。大量的廢舊物資,特別是廢金屬多來源于產廢企業,隱蔽的交易使產廢企業廢金屬銷售收入并未在賬上得以體現。經營單位對此處理多為開具收購發票,將產廢企業以自擬的自然投售人名義出現。一些用廢企業為解決購進廢舊物資抵扣及降低稅負問題,也會成立同樣性質的關聯經營單位,由其收購廢舊物資、開具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專供用廢企業計算抵扣進項稅額。關聯企業間貨物價格自定,降低稅負的手段極為隱蔽。從理論上來講,用廢產品按17%稅率征稅,按10%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即使加工環節沒有增值,產品原價進、原價出也會負擔5.3%的增值稅負[價格÷(1+17%)×17%-價格×10%]÷[價格÷(1+17%)]。但實際情況是,大量的用廢企業產品流轉增值幅度偏小,增值稅實際稅負低下。以轄區內鋼鐵企業為例,用廢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只在5%左右。究其原因,多為企業通過大量虛增購進、虛列成本所致。

二、廢舊物資經營稅收政策及管理現狀分析

(一)稅收政策缺陷明顯。一是經營環節免稅,生產環節扣稅,增值稅鏈條中斷。現行政策規定經營單位享受免稅優惠,而其開具的銷售發票卻可以作為下一個環節——用廢企業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違背了購進免稅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立法精神,征、扣稅缺乏相互制約機制,給不法經營單位大肆虛開銷售發票偷騙國家稅款提供了可乘之機。二是用廢企業高征低扣,稅負偏高。用廢企業取得經營單位開具的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只能按10%的抵扣率抵扣稅款,不能完全體現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再利用的鼓勵。一些廠家為了少繳稅,想方設法讓經營單位在開具廢舊物資銷售發票時多開銷售數量和金額,或取得虛假的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多抵進項稅款。三是免稅主體單一,違背稅負公平原則。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個體經營者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不享受免稅優惠。從事同樣的經營業務,經營同樣的產品,面對的稅收政策卻不盡相同,客觀上致使經營者從事地下交易,偷逃稅款。而作為稅收優惠對象的經營單位,經營的物品絕大部分靠從個體經營者手中轉收購,這也使得個體經營者掛靠經營單位,脫離了稅務部門的管理界限。

(二)稅收管理的具體規定不切實際,操作性不強。一是總局規定的經營單位免稅資格三個條件沒有具體的把握標準,在實際中,經營單位都是事先申請免稅資格,三個條件是否健全是事后行為,認定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應有的作用。二是《廢舊物資稽核辦法》規定的稽核比對,僅能夠監控廢舊物資銷售發票的真偽和票載信息是否真實,并不能監控企業是否虛開發票或虛抵進項稅額,對廢舊物資購銷業務本身并沒有實質的監控作用。三是廢舊物資銷售發票使用對象不明,個體工商戶、非免稅經營單位可否使用未予明確。免稅經營單位之間銷售廢舊物資,不具備抵扣性質,使用何種銷售發票不明確。四是以票控稅手段相對落后,稽查力度不夠。現行政策將增值稅免稅資格和收購發票、銷售發票的開具權集于經營單位一身,難免造成稅收管理漏洞,發票控稅作用難以發揮。異地購銷經營模式下,用廢企業用異地取得的銷售發票申請抵扣,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很難對其取得的進項稅款進行正常稽查,而開具銷售發票的免稅經營單位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因不涉及自己的稅收收入又缺乏對經營單位實施稽查的積極性,從而導致從事異地購銷經營的免稅經營單位成為稅務稽查的死角。

(三)實際稅收管理情況不理想。一是稅務機關管理缺位。免稅經營單位經營場所及人員狀況較為復雜,分支機構相對較多,貨物來源較分散,稅源監控難度很大。加之對免稅企業稅收管理認識上重視不夠,導致了管理上的弱化,使得不法分子有機可乘。二是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淡薄。綜觀廢舊物資經營全過程,除免稅經營環節外,其他各環節的經營者均易出現偷逃稅款的行為。產廢企業向經營單位銷售下角廢料不做其它業務收入處理,賬外銷售偷逃應納稅款;個體工商戶不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機關管理,漏征漏管現象普遍,掛靠經營造成此環節的稅收流失殆盡;用廢企業和經營單位互相勾結,大肆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規避或虛抵稅款。三是各地稅務部門在執行廢舊物資政策時寬松不一。例如,我們常州地區“鐵本”事件以后,首先對經營單位的收購環節采取了“一刀切”的辦法,幾乎停止了所有經營單位收購憑證的使用,對經營單位和用廢企業的觸動很大,但沒有能夠從根本上杜絕虛假廢舊物資銷售發票抵扣稅款的行為發生,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全國各地執行政策不統一,使得外省、市的廢舊物資發票不可避免的流入到常州地區。對廢舊物資行業的管理,基層稅務機關依然感到棘手,想管卻依據模糊、缺乏有效措施,責任區管理員基本上是望“廢”興嘆。

三、完善和規范廢舊物資增值稅稅收管理的探索

在現有稅收政策暫不作調整的情況下,為堵塞稅收管理漏洞,必須加大廢舊物資經營行業的稅收管理。鑒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處于廢舊物資回收再利用的關鍵環節,應作為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的重點環節。通過加強對回收經營環節增值稅管理來實現對產廢和利廢環節的監控,迫使經營單位從產廢企業購進廢舊物資時必須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解決產廢企業隱瞞銷售收入的問題。必須要求責任區管理人員加強產廢企業產廢情況的監控,根據產廢企業的生產特點加強對生產企業的管理和監控,做到對生產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數量有所控制,并采取適當的納稅評估方法,根據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實地核定下腳料產出的最低限額,監控每日的產品生產數量和下腳料產生數量及下腳料銷售情況,防止賬外經營,有效杜絕產廢環節的不正常交易。對用廢企業應采取下列辦法予以規范:

(一)實行用廢企業基本信息采集制度

1、收受廢舊物資抵扣憑證的企業實行企業基本信息采集制度。責任區管理員對所轄用廢企業用廢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填寫《用廢企業基本信息采集表》。

2、《用廢企業基本信息采集表》應在以下幾方面作重點描述:

(1)生產裝置及處理廢舊物資工藝流程;

(2)利用廢舊物資詳細種類及名稱情況,加工產品年產量、金額,耗用廢品數量、金額,單位產品耗用量、金額等。

(3)外購廢舊物資的總量、金額,全廠產品生產用電量、單位產品用電量。

(4)廢舊物資的主要供貨單位情況。

(5)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二)督促企業建立明細臺賬,實行大宗貨物購進報驗制度

1、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用廢企業購進廢舊物資的管理,督促企業設置廢舊物資購進明細表,如實記錄每筆購進廢舊貨物的入庫情況,并要求企業按廢舊貨物種類設立明細賬,對廢舊物資的入庫、使用、結存進行準確核算,在發生大宗業務購進時應做到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通報,以便稅務機關巡查。

2、責任區管理員應加強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的主要內容: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本次購進貨物的品種及名稱、貨物的數(重)量、貨物的金額、貨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向是否正常,貨物的運輸、購進經辦人、供貨人的身份、企業的生產能力、廢舊物資的耗用、每月水電能的耗費、主要生產原料產銷存及稅負變動等情況。責任區管理員應進行跟蹤巡查核實,并將巡查的結果詳細記錄在責任區巡查臺賬中。

(三)做好宣傳解釋,建議企業實行預比對后抵扣制度

1、稅務機關應做好對納稅人的宣傳解釋工作,向納稅人宣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稅函[**]536號、《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抵扣憑證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依據問題的批復》蘇國稅函〔2006〕70號等文件,向納稅人說明收受虛假廢舊物資抵扣憑證的危害,分析利弊,為避免納稅人發生不必要的損失,建議納稅人采取預比對后抵扣的方法。

2、預比對后抵扣的具體步驟:國稅機關應督促每戶用廢企業在每月6日內(長假順延)上報廢舊物資抵扣采集數據,并由基層轄管國稅機關匯總及時上傳至主管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依據總局比對相符的數據庫信息對企業采集的抵扣數據進行初步核對,核對的方式主要依據銷貨方的情況,若此銷貨方原先銷往轄區范圍內的廢舊物資發票全部都為正常發票,則允許購貨方企業接受此銷貨方的發票在當期申報期內直接申報抵扣;若此銷貨方原先銷往轄區范圍內的廢舊物資發票存在虛假、代開等記錄以及目前在四小票協查系統中屬新增企業的情況,則建議用廢企業將接受此銷貨方的發票在當期申報期內暫不抵扣,由稅務機關通過先行發函或主動派員到開票方協查的方式對發票及業務的真實性進行深入核查,等核查后或總局比對數據下發協查有結果后,及時將核查結果通知納稅人。如納稅人執意要求抵扣,應向納稅人宣傳如果抵扣,經檢查確屬虛假、代開的,經稽查查處后不但需補繳稅款,而且要按規定從重處罰。

(四)異常情況的處理

1、國稅機關對以上各環節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應及時進行納稅評估或移交稽查局查處。

2、基層國稅機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上級國稅機關,建議上級國稅機關對異常情況進行關注。

3、基層國稅機關對發現異常情況應登記管理臺賬并進行跟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