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違法案件調研

時間:2022-09-04 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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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違法案件調研

在我國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今天,偷稅作為經濟活動中較為常見的一種違法行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如何有效治理偷稅頑癥,仍然是稅收征管工作中的一個重要課題。今年以來,姜堰市國稅局對自**年至**年上半年間查處的467件涉稅案件進行深入調查,探索剖析了眾多偷稅問題難以遏制的癥結與根源,并提出了相關思考和建議。

一、涉稅案件發生的主要類型

認真分析467件涉稅案件,按照稅收違法、違章行為當事人主觀意識側重點的不同,將其大致分為法盲型、無知型、故意型、得不償失型、心懷僥幸型和其他等六種情形。

(一)法盲型46件。表現為當事人對稅法一無所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稅收違法行為已經達到了觸犯刑律的標準,比如達到《刑法》中列舉的偷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等情形。

(二)無知型128件。通俗地講,就是一些小企業只顧經營賺錢,不管稅收政策如何規定,會計做賬也以服從業主意見為上,表現為:

1、人為調控隱瞞收入。這類企業主要表現為人為控制銷售收入,需要開票的就記銷售收入,不需要開票且貨款已回籠的就讓會計掛記往來賬,暫不作處理。

2、生產變加工隱瞞收入。這類案件一般會在小規模納稅人中發生,因為該類納稅人如果按照生產性質來申報納稅,其計稅依據將遠遠高于加工費收入,會多繳很多增值稅。

3、為迎合地方政府對納稅銷售指標的考核需要而相互開票,虛增銷售。

4、票貨名稱不一致抵扣發票。較典型的發生在部分鑄造企業,企業購進煤炭,進供貨方卻提供了貨物名稱為生鐵的發票,企業老板抱著票面總金額不變、抵扣稅款沒有損失的心態指示會計入賬。

5、現金交易陷入假發票陷阱。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中小企業老板貪圖省事的特點,采取送貨送票上門進行現金交易。企業接受的都是異地開具發票,購貨方并不清楚這些票是否合法,開票單位是否都是正規生產經營單位,錢貨兩清之后就找不到推銷人了。一旦對方案發,受票企業就只能坐等接受稅務機關處理。

(三)故意型55件。表現為當事人主觀上為了少繳稅而采取一定方法或手段進行偷稅,如:設置賬外賬隱瞞收入。此類企業隱蔽性和故意性都很強,另設一套賬單獨核算體外經營的業務,而向稅務機關報送的納稅申報資料一般顯示為稅負基本正常或略偏低。個別企業為達到少繳稅的目的甚至非法購買發票虛抵稅金。

(四)得不償失型18件。此類企業依靠耍小聰明,最終“偷雞不成反蝕一把米”。比如,明明買的是固定資產,偏偏要化整為零開成配件,或者達到固定資產標準,也讓會計入賬并抵扣稅款。

(五)心懷僥幸型51件。這種類型的納稅人,往往心懷僥幸、自欺欺人,有一種“這么多納稅人,什么時候才能查到我頭上”的錯誤想法。近兩年,該局通過全面核查比對有疑問的海關完稅證,曾先后查處了11戶企業利用25份假海關完稅憑證妄圖僥幸偷稅的案件,涉案稅金89.6萬元。

(六)其它違反日常管理規定類型169件。這類案件一般較上述五種類型在情節上相對輕微,主要是違反稅務登記、申報管理等日常稅收管理規定,造成相關違法、違章行為。

二、涉稅案件產生的主要原因

雖然467件涉稅案件的類型、情節和性質不同,但在對這些案件進行深度剖析后,有以下三個方面值得我們深思。

(一)企業負責人稅法觀念淡漠是造成偷稅的根本原因

通過對467件涉稅案件的企業負責人調查分析發現,88%的企業負責人表示不懂稅法是造成偷稅的根本原因。他們普遍認為在當今社會,在稅收上搞一點“擦邊球”,實屬理所當然,在稅務機關按規定對其進行偷稅行為進行處理時,都會發出“早知現在、何必當初”的感慨,調查僅發現有12%的偷稅是企業負責人主觀上明知故犯所造成的。對這種現象產生的背后原因進行思考,筆者認為,與稅務機關稅法宣傳培訓對象定位不準確有相當關系。稅法宣傳月活動已經走過了16個年頭,各級稅務機關都把稅法宣傳培訓當作重要工作來抓,但是,稅法宣傳培訓的對象還局限于企業財會人員和辦稅人員,每逢新的稅收政策出臺,都是在第一時間對企業財會人員進行宣講,而忽略了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稅法知識培訓。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企業負責人對各項經濟活動具有最終決定權,財會人員在企業稅收政策執行方面的“話語權、決定權”極為有限,從而形成了一方面企業財務人員稅法知識水平在不斷提高,另一方面企業偷漏稅行為仍大量存在的情況。

(二)涉稅案件行政處罰力度偏低降低了涉案企業的“偷稅成本”

對467件涉稅案件的處罰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剔除不涉及稅務罰款處罰倍數的169件案件,在其余的298件涉稅案件中,罰款0.5倍的122件,0.6倍的6件,0.8倍的1件,1倍的165件,1.5倍的1件,2倍的3件,平均罰款為0.79倍,超過1倍的僅有4件,最高僅為2倍。雖然這僅是一個地區的數據統計,但據了解,稅務處罰力度偏低仍是許多地方共同存在的普遍現象。《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今天,一旦上述規定沒有發揮法規中應有的威懾和懲戒作用,少數企業的偷稅花樣便會不斷翻新、偷稅行為就會屢禁不止,甚至出現屢查屢犯的現象。試想,在明確告知企業負責人偷稅后果的基礎上,如果在處罰標準上遵循從嚴原則,加大對偷稅行為的打擊力度,讓偷稅企業付出高額的“偷稅成本”,那么,稅務違法案件的發生率一定會有所降低。

(三)涉稅移送案件的監督不到位影響稅法的剛性

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遵循上述規定,467件涉稅案件中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移送51件。但據了解,公安機關立案的有10件左右,最后進入審判程序的僅有6件。顯然,涉嫌稅收違法犯罪案件在移送公安機關后,立案不到位的情況客觀存在,這里固然存在著移送標準偏低和公安部門辦案力量不夠的情況,另一個重要原因則是涉稅違法案件移送后的監督不到位。雖然檢察機關對涉嫌稅收違法犯罪案件是否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負有監督職責,但檢察機關對稅務機關移送的涉嫌稅收違法犯罪案件的具體情況不了解,監督難以到位,加之少數辦案人員由于地方保護、部門利益等多種原因,最終形成了各地普遍存在的涉稅違法移送案件立案率不高的現象,難以形成對涉案企業的嚴打高壓態勢,直接削弱了稅法的剛性。

三、幾點思考和建議

(一)建議將企業負責人接受稅法知識培訓納入現行的《征管法》的相關規定之中。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筆者認為,開車的前提首先是要接受相關的交通知識學習和教育,取得駕駛證才能駕車上路。同樣,企業設立后,企業負責人也必須按規定接受一定的稅法基礎知識學習和教育,跨過這道“門檻”,才能確保他們在執行稅收政策上不出大的問題,這是當前提高稅法遵從度的關鍵點。只有企業負責人能夠原則性地把握稅收上“什么可為、什么不可為”,大力降低偷稅行為的發生才有更有力的保證。姜堰市國稅局對此作了有益的探索。該局抽調業務骨干編寫了菜單式培訓教材,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提供相應的培訓,主要內容是企業常涉及的稅收法律法規、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涉稅業務辦理流程、違反稅收征管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涉稅警示案例等,通過分批舉辦為期兩天免費培訓班的形式,由稅務干部對全市3500名企業負責人進行詳細的稅收政策解讀,并采取書面測試的方式對參訓人員進行檢驗,考試合格后發放培訓《合格證》,并以此作為企業今后評定納稅信譽等級的一個參考依據。同時與其簽訂《誠信納稅承諾書》,大力弘揚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良好社會風氣,為從源頭上降低偷稅行為的發生提供了有效保證。

(二)盡快出臺細化稅務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現行《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法律責任條款中有13條包含自由裁量的規定。以偷稅處罰為例,除追征所偷稅款外,依據違法情節輕重的不同,予以行政處罰跨度很大。由于對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缺乏一個比較可行的參照體系,同類稅務案件,往往因不同的人對法律適用的認識不一、對案情輕重的判斷不同,甚至是個人主觀的好惡都可能導致處罰結果出現較大差異。以往,對稅務案件的定性處理,起決定作用的主要是辦案人員和審理人員的工作經驗,縱觀467件案件,稅務行政處罰幅度集中在0.5倍和1倍上,高倍處罰較少,缺乏明晰的層次感,震懾和打擊力度不大。因此,建議上級稅務機關將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分類,按大類列出違法行為和處罰依據,并根據不同情況細化處罰標準,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貫徹過罰相當的立法宗旨,充分體現稅法的剛性。

(三)落實稅務違法案件移送監督制度。**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高檢會〔**〕2號),《意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及相關權利人。”《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在查辦違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公安機關、監察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聯席會議、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等機制,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相互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實際工作中,上述意見的執行并不理想,主要表現為:移送審查簽收不及時、立案與否不向移送機關反饋或反饋信息不全、四部門聯席會議通報情況不及時等。對涉稅案件的移送機關來說,一不清楚公安部門立案查處情況,二不知道公安部門對受理案件的移訴情況,三不了解法院審判情況,看不到辦案成果,也就影響了辦案的積極性。對少數納稅人來說,長此以往,會形成這樣的錯誤認識:偷稅最多是補稅、罰款,不會追究刑事責任,偷稅的風險還是不太大的。為此,筆者建議:一是稅務部門在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時,一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以便檢察院加強對移送案件的監督;二是在《意見》的框架內必須抓好協調,實現信息共享,必要時由各自的上級部門將《意見》的相關內容納入勤政考核內容,對違背《意見》相關規定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實施責任追究。我們相信,抓好部門聯動,加大對違法案件的打擊力度,必然會對涉案企業形成強烈的心理震懾作用,從而減少偷稅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