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體干部權力空間交流
時間:2022-11-26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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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能體在《條例》執行中的權力空間
《條例》第一章第五條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有職責,就有職權。上述規定已經明確了職能體的權力。但是對這一權力尚需作進一步的理解和分析,從權力空間的存在形式看,在一般意義的“組織實施”權基礎上,還表現為以《條例》授予的解釋權為依據的六個方面:
1、量度裁定空間
《條例》中的許多規定,只是給定了原則和量度范圍,執行中尚需具體化。如第四章第二十一條,把“德、能、勤、績、廉”作為考察的主要內容,但其具體標準是什么,需要制定。又如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干部考察預告”中的“適當方式”、“一定范圍”。又如,第三章第十五條“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由全體人員參加”中的“較少”。再如第三章第十八條“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入考察對象”中的“多數”。還如第十章第五十二條第三款“在同一職位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和輪崗”中的“較長”。這些都需要在其執行過程中具體把握、選定、量化、依情況而定。類似的情況,就是職能體在執行過程中的量度裁定空間。
2、性質裁定空間
在《條例》執行中,不僅存在量度裁定空間,而且還存在對某些事物性質的裁定空間。《條例》中有13處使用具有彈性的“一般”這個詞,如第二章第七條第三款中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同條第四款中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第二章第九條中的“一般應當從后備干部中選拔”,等等。既然有“一般”,那么肯定應有“特殊”。什么是“一般”?什么又是與之相對應的“特殊”?這里就有一個對事物性質的裁定問題。類似這樣需要在執行過程中進行性質裁定的問題還有不少,這就是職能體在執行《條例》中的性質裁定空間。
3、評價裁定空間
一個具體的選任對象,是否具備了《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是否符合職位需要,情況往往是復雜的。“群眾公認”作為一條原則清楚明了,但具體實踐并不簡單。因為在不少地方,對許多干部,群眾的意見不太可能絕對一致,屢見不鮮的倒是有人說“是”,也有人說“非”,兩種傾向共同存在,比例不同而已。因此,“群眾公認”的含義不是指沒有反對意見,而是指擁護或反對的程度,或者叫作“公認度”。同時,在個別情況下,也有可能出現公認度同具體對象的實質并不完全一致的現象。因此,在《條例》執行中,就存在一個對各種意見、對一個具體對象的評價裁定問題,這就是職能體評價裁定的空間。
4、方式方法選擇裁定空間
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是多樣的,如《條例》規定,“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表明了這種方式不是唯一的方式。同時,此條規定只是原則地規定了適用范圍,而沒有規定具體類別、層級和職位。因此,在選拔領導干部的具體實踐中,各類、各層級、各職位干部的選拔,究竟具體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需要職能體在《條例》執行中,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這就是職能體的方式方法選擇裁定空間。
5、任免裁定空間
我們黨的最高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執行的也是民主集中制。沒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確的集中;沒有集中,則不可能形成決定。廣泛地民主推薦,深入地考察,充分地醞釀,都只是為正確地集中裁定準備材料,提供了條件,但這并不是集中裁定本身。集中裁定,或免或任,是職能體的事。這就是職能體的任免裁定空間。
6、監督檢查裁定空間
《條例》同時賦予了職能體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條例》的行為,并有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的權力。在執行《條例》過程中,具體誰來監督,通過什么途徑監督,發現違規怎么辦,怎樣受理舉報、申訴,怎樣制止、糾正違反《條例》的行為,怎樣處理有關責任人,都是職能體的權力空間。
以上6個裁定空間,當然不是權力空間的全部,不同的角度和方法還可以作出不同的歸納。但上述六個裁定空間在全部權力空間中顯然占有重要的位置,是職能體的主要權力空間。
二、職能體應正確認識和把握權力方向
職能體在執行《條例》中,權力空間是客觀存在的,正確認識和把握它是題中應有之義。下列問題需要重點認識和把握:
1、權力空間與兩類規定的關系
如果對《條例》條款作一個最簡單的區分,可見兩種類型的規定:一類是剛性的。凡使用“必須”、“應當”詞匯的,都是剛性規定。此類規定主要表現在原則性很強,必須統一起來的問題上,表明了原則的堅定、明確。對于此類規定,職能體只有照章執行的權力,而沒有變通、違背的權力。另一類是彈性的。如前文所舉“一般”等等。此類規定主要表現在技術性、方法性、操作性層面上,表明了實施中可以依據具體情況靈活掌握,體現了《條例》的開放性,為進一步吸收新內容、新經驗提供了空間。《條例》中存在兩類規定是合理的、必然的。沒有原則的剛性,就沒有統一的目標和意志。而沒有技術層面的彈性,不加區別,事無巨細一刀切,一律統死,不可能具有操作性,也無法貫徹執行。原則的剛性與技術層面的彈性相結合,是既能保證原則、目標的實現,又能具體結合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的唯一可行的方法。
2、權力空間與《條例》主旨一致性的關系
《條例》的根本立意和主旨,在中央的《通知》以及第一章第一節都有表述。用簡單而通俗的話說,包括了三個遞進層面的目的:一是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選任制度和機制;二是建設一支高素質的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三是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執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條例》執行中職能體的權力空間,顯然是由根本立意和主旨規定了方向和目標的,它的實質是遵循方向,實現目標的創造空間。職能體行使權力,包括制定實施辦法、具體問題的裁定,其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應與主旨相一致。黨的十六大提出了有關干部工作的新要求,應采取新的措施加以落實。但也應注意到“新要求”的主旨精神和《條例》立法的主旨精神是一致的。因而貫徹“新要求”的舉措,也應在共同的主旨精神指導下進行。
3、權力空間與權力錯用、濫用可能性的關系
從理論上說,只要有權力空間、有權力,就有錯用、濫用的可能性。因為權力的行使,與職能體的素養水平緊密相關,而職能體的素養水平是參差不齊的。由于人的主觀因素的作用,人們可以彌補法規的不足,也可以鉆法規的空子。從實踐上看,已經出現的買官賣官,個別人在合法程序的掩蓋下夾帶私貨、水貨現象,即是鉆空子,濫用、錯用權力的例證。
4、權力空間與監督制約的關系
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條例》的一大特點,就是強化了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制約。這種監督制約體現在各個環節上,如擴大民主,設置必要的程序,推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試用期制、任期制等等。同時,專設“紀律和監督”一章共八條。對相關問題作了規定,其中紀律一條明確了“十個不準”。所有這些,都表明職能體的權力是受監督和制約的權力,只能為黨和國家的事業正確行使。
三、職能體正確行使權力的關鍵在于提高自身素養
貫徹落實《條例》,需要多方面的工作。需要深入地學習教育,使職能體領會《條例》的精神與相關規定要求;需要各方面的配套法規;需要深入地調查研究,各層級依據《條例》制定落實的具體意見或辦法,使本地區、本部門有具體的操作規范;需要各層級依據《條例》的規定,負起督促檢查的責任,推動《條例》的貫徹落實;需要上一層次對下一層次工作的協調指導,特別是對下一層次機關和人員依照《條例》開展工作的大力支持。這些都是貫徹《條例》必然要做到的工作。但是,在這些工作中,在實現從原來干部選任管理制度、機制向科學規范的制度、機制轉變過程中,職能體自身素養仍然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如果說《條例》規范是外在動力,那么職能體的素養就是內生性動力。在《條例》貫徹執行中,提高職能體的素養,是不能有絲毫放松的。以下四個方面更為關鍵:
1、事業目標追求水準
事業目標追求,是一個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集中反映,也是職能體正確行使權力的根本的思想政治基礎。選拔領導人才的眼界,使用領導人才的氣度,容納領導人才的胸懷,都受制于事業目標。漫漫的中國歷史,提供了無數此類證據。項羽棄范曾不用,是因為他只求封侯衣錦還鄉,而無意于范曾所主張的統一大業。宋高宗殺岳飛,是因他偏安東南一隅的政治目標,并不需要岳飛這樣追求收復失地,恢復統一的英才。而劉邦、曹操、唐太宗等歷史人物,招賢納士,網羅人才之舉,又無不同他們追求國家統一與安定的目標緊密相聯。如果古史不足為訓,那么看看近代和當代。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才如云,絕對與其改造社會,建設新中國,實現民族振興的目標正相關。上海建設人才高地戰略的提出,同樣取決于把上海建成“一個龍頭,四個中心”和國際大都市的目標追求。一個只求當太平官,保住既得利益,不思進取而失去事業目標的人,也就從根本上失去了正確行使權力的基礎。由此可見,職能體只有把自身融入到一個單位、一個地方、乃至國家民族的事業追求之中,才能夠創造性地運用權力空間,正確地行使權力。從當前來說,就是要把事業目標追求提升到十六大確立的全面建設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實現2020年翻兩番,本世紀中葉基本實現現代化的高度。在這樣的水準上,才能以強烈的事業心和應有眼界、氣度、胸懷,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切實選拔真正符合事業要求的領導人才。
2、感情問題處理的理智水準
心理學研究表明,感情決定好惡,每個人都有自己一定的好惡標準和范圍。而個人的好惡評價可能使社會認知產生嚴重的偏差。好惡評價是印象形成的主要依據,一旦認知者將認知對象放在其喜歡或不喜歡的范圍之內,他對這個人的其他認知也會歸入相應的范圍之內,一時的好印象或壞印象可以擴大到以后的所有情形。感情及由此而產生的好惡是相當復雜的,不能要求職能體沒有感情,也不能要求他們對所有人在感情上保持同一尺度,自然也不能要求職能體沒有好惡。問題是,處在特殊地位的職能體,必須充分估計到由感情而產生的好惡可能出現的評價嚴重偏差及其后果,從而理智地對待。所謂理智地處理感情問題,是指公共權力的行使,不能完全被個人感情所左右。感情要服從事業需要;感情要服從民意;感情要服從事實和真理。防止在潛意識中把選任對象鎖定在感情深厚的對象中;防止在潛意識中以感情作為評價人的基礎;防止以個人的好惡決定選任。在權力行使中處理感情問題是困難的,甚至是痛苦的。正因如此,才反映出職能體的理智水準。
3、辨察能力水準
辨察能力,是職能體正確行使權力的主要業務素質保證。對干部的辨察是非常復雜的,可以說是從古至今、從中到外的一個帶普遍性的難題。所以如此,是因為:首先,人的外在表象與內在本質有時會存在差距,并不絕對一致。二是人是活的,可變化的,并非永遠固定在一個格式上。往日之印象也許并不合乎今日之實際。古人有云:“士別三日,當刮目相看”,說的就是這種變化。三是人的素質表現方式以及不同職位對于干部素質的要求都是多樣的,并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具體模式。所以,唐太宗才有“勇者用其威,智者用其謀,怯者用其慎,愚者用其力”的察人用人策略。這就需要職能體不斷提高專業的辨察能力。首先應在貫徹執行《條例》有關條款中,理解其含義,自覺鍛煉。如民主推薦、考察、醞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過程中,都包含著對干部辨察的含義,而且這種辨察具有群眾性、民主性、廣泛性和全面性。運用這些條款的過程,也是職能體辨察能力提高的過程。二是應善于抓住本質。本質存在于何處?存在于一貫的、經常的表現出來的狀態中。干部的言行表現林林總總,其中一貫的、經常的表現狀態才反映本質。這個分析、抽象的過程,也是辨察能力提高的過程。三是善于學習。對干部的辨察是一個專門學問,也有專業知識。學習專業知識,觀察古今中外察人用人之得失,也是提高辨察能力必不可少的。
4、法規意識水準
黨政領導干部的選拔管理工作,是黨和國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政治建設的范疇。同志在十六大報告中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這一論述,同樣也應作為黨政領導干部選拔管理工作的指針。職能體的法規意識,對《條例》的貫徹落實關系重大。干部選拔管理中出現或存在的問題,往往同職能體法規意識不強相關聯,是當前亟待解決的,職能體的法規意識有普遍增強的必要。所謂增強貫徹《條例》的法規意識,一是要充分認識到《條例》是領導干部選拔管理工作的法規,法規是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貫徹執行應嚴肅,不能隨心所欲。二是充分認識《條例》約束的主要對象是職能體。職能體在法規內活動,是《條例》的主要要求。三是充分認識認真貫徹執行《條例》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在干部工作上的體現,是推進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職能體強化法規意識,自覺用《條例》規范行為,才能正確行使貫徹《條例》中的權力,擔負起建設高素質黨政領導干部隊伍的重任,為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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