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職務犯罪思考
時間:2022-09-08 0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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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系統職務犯罪是指稅務人員利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和職務便利,以非法手段侵占國家、社會財富資源以及因瀆職、失職而違法犯罪的行為。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稅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為規范稅收征納雙方的行為,國家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稅收法規,在強化稅收剛性的同時,強化對稅務機關和人員的法律約束。各級稅務機關也以加強黨風政風行風廉政建設為抓手,加強廉政思想教育,采取各種監督制約措施預防職務犯罪。然而,從現實情況來看,稅務干部隊伍中為了私情私利,違反職責,貪贓枉法等腐敗現象時有發生,有些情節較為嚴重,致使國家稅收和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我們從近年發生的犯罪案件分析,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特點:
一、當前稅務系統職務犯罪的主要特點
(一)利用領導權“尋租”實施犯罪。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發育不夠完善,資源配置帶有濃厚的權力色彩,常常表現為“政府部門權力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權力絕對化”,尤容易發生權力“尋租”現象,從而形成權力的市場化,使一些鉆改革空子急欲“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市場化的權力大肆謀取私利,以身試法。如原南京市某分局局長陳林春,利用職權便利收受賄賂,就是一個典型的“權力尋租”案件。他從1998年9月至2000年11月兩年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37.65574萬元,構成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二)利用行政管理權違規犯罪。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人們的法制意識不斷增強,監督制約機制逐步完善。但中國畢竟是一個“人治”社會長達五千年的國家,“長官意志”濃厚,行政管理滯后,在行政管理權實施過程中受“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消極影響,往往伴隨著一股“濁流”,導致貪污、受賄案件時有發生。以行政管理權謀取私利的,多發生在基建工程招標發包,大宗物品采購,經費管理,以及人員調動、干部選任提拔等環節。如某國稅局領導王某貪污案就是其中一例。1997年3月間,王某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在該局購買美國產“別克世紀”轎車過程中,以虛造價目表,抬高價款的手段,獲取購車回扣款3000美元。1994年11月間,又以同樣的手段,獲得購“狼山輕型客車”回扣款15000元,用非法手段占有公款42300元,構成貪污罪,終被判刑。
另外,有的稅務機關財務管理混亂而導致的貪污、賄賂、挪用、私分公款等犯罪案件也有發生。有的單位多頭開戶,公款私存,有的將稅款的過渡與經費帳戶混合使用,有的將預算外收人不納入預算管理等,財務管理上的混亂,給違法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如某國稅局分局長黃生虎采取向享受優惠政策的民政福利、校辦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拉贊助、搞集資、不入帳的辦法,貪污36000余元公款占為己有案就是一例。
(三)利用稅收執法權違法犯罪。稅收具有無償性和強制性,自古以來,老百姓交納“皇糧國稅”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征稅人擁有國家授予的執法權力。少數稅務人員“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稅收執法權成了其謀取私利的工具。某國稅局副局長戴澍民,利用為納稅企業辦理延期申報稅款、個體定額核定等權力,違反規定為他人謀求利益,索取和收受錢財27000余元,構成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四)失職瀆職過失犯罪。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限主要是稅務登記、帳簿憑證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職責,有的稅務執法人員,因以己之私或圖一部門之利,將本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機關,卻不知此行為也是我國刑法禁止的。如某國稅局馬壩分局稽查所所長胡德縝明知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卻為其掩飾,其行為觸犯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的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對國家建設具有重要作用。而有些地方的個別稅務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因而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如某稅務稽查大隊稽查員曹旭光,向某建材有限公司索賄16萬元,對該公司偷稅37萬元的問題不予查處,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我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就是針對這種情形而規定一個罪名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發票的發售,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稅務部門對此三項工作部有嚴格的規定,然而有的稅務人員不惜以身試法,鋌而走險,而走上一條犯罪的不歸路。如某市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局長宋新生違規為該市某進出口公司商貿分公司辦理出口退稅,使國家損失稅收2691萬多元,同時濫用職權,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發票的出售,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刑法第四百零五條專門規定為“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上述三類案件規定于我國新刑法的瀆職犯罪章節中,作為稅務系統職務犯罪的一個新特點,務必引起稅務機關人員的警惕。
二、稅務系統職務犯罪的成因
首先,一些意志薄弱者經受不住“物欲橫流”的考驗,把人生價值與商品混為一談,迷戀物欲私利,這是稅務系統職務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們在引進西方先進技術的同時,一些資本主義不良思潮也難免泥沙俱下涌入國門,我們的干部隊伍面臨著改革開放和執政的雙重考驗。少數稅務干部經受不住考驗,接受了“享樂主義”的人生觀,為物欲所惑,為私利所動,致使人生航向發生了偏離,終被人民所唾棄。有的人也心存僥幸心理,自認為撈錢干壞事,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在這種心理的驅使下把手伸向了不該伸的地方。其實,“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胡長清、成克杰等一個個貪官污吏命喪黃泉,這一切不正昭示著黨中央反腐倡廉、除惡務盡的決心和力度。奉勸那些有邪念的人,趁早打消邪念,法網恢恢,終究是會疏而不漏的。
其次,周圍環境中的消極因素對個體心理素質發展和個人行為方式的影響,是誘發稅務系統職務犯罪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客觀因素。當某種行為被社會心理所認可就成為社會風氣,社會風氣又引導個人具體行為與被社會認可的行為模式趨于一致,社會風氣有好與壞之分,各自作用迥異。如行賄風、回扣風在社會上盛行,不但走后門有行賄,辦正事也要送禮,“給好處”深入到社會各個領域。有的稅務工作人員就是在這樣的社會風氣下,受到各種不正之風的影響,忘記了自己做人的宗旨、信念,中飽私囊,墮落成為犯罪。
再次,現行的稅賦不很科學、搭稅收費的現象也有存在,公民的納稅意識、法律意識不強為稅務職務犯罪創造了外部條件。這一誘因在稅收執法、權利行使中引發的違法犯罪案件尤為突出。我們現行的稅賦是依據我們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而定的,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稅賦過重。因此,有的行業,有的商業經營者如果照章納稅、就缺少生存或者發展的空間;另外,我們的公民納稅意識淡薄,法律意識不強,有的不法之徒希驥通過偷逃稅這一捷徑達到致富的目的,必然會以各式各樣的“糖衣炮彈”向我們的稅務干部進行腐蝕,使得稅收執法違法行為存在一定的“買方市場”。少數稅務干部意志薄弱,經受不住執法的考驗,就將手中的執法權加以出賣、出租,獲取非法利益,從而走上了違法犯罪之路。
第四,約束機制軟化和趨利避害這一人性弱點,也是當前稅務職務犯罪的一個誘因。從暴露出來的具體案件分析,可以說是十案九違章、都離不開規章制度沒有落到實處這一重復了無數次的教訓。我國社會現階段正處于經濟體制、經濟結構轉換變革時期,還沒有形成一整套對權力進行有效制約的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對執法人員的執法監督制約還不完善,缺乏對執法動態的全程監督制約措施;執法人員“二人搭擋制”和長期固定組合,在人性趨利避害這一心理作用下,致使相互監督不力,形成利害關系,導致“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現象時有發生,有朝一日東窗事發,往往是“撥出蘿卜帶出泥”,誰也說不清順藤摸瓜,還會帶出些什么。
另外,稅務系統人員的職業的特點,使他們與社會的交往較多,他們也希望贏得社會尊重和領導及周圍人的好感,當一個人處在這一階段就容易產生迎合自利預期的從眾心理。這種從眾心理使趨利避害的人性弱點在遇到規章制度的約束時,往往會不顧可能帶來的危害,不愿意因堅持原則而得罪他人,影響現實的人際關系。規章制度在遇到如此根深蒂固的行為準則時常常顯得蒼白無力、稅務系統職務犯罪便在“溫情脈脈”的人際關系中找到了沖破規章制度約束的幫兇。
第五,權力的濫用是產生行政管理權中腐敗現象的溫床。權力是把雙刀劍,用好了會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反之則會傷到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行政立法工作雖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對行政管理權的規范還不完善,在現行的行政權力運行過程中,權力運用不透明,“一把手”說了算事,這種“一言堂”的現象在許多領域內部不同程度地存在,這就為權力的濫用創造了有利的條件,容易滋生各種腐敗現象。正如孟德斯鳩所說“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一哲學真諦在現實生活中得到印證。從查處的原河北省國稅局局長李真受賄案到沈陽市國稅局局長趙士春受賄案等,這一宗宗案例無不印證了孟德斯鳩“權力說”這一至理名言。
當然,誘發稅務系統職務犯罪的原因還有很多,如現行公務員收人過低等,讓我們圍繞種種誘發職務犯罪的原因去積極尋找預防的對策。
三、預防和減少稅務系統職務犯罪的幾點建議
防范職務犯罪,必須堅持“以人為本”,以規范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兩權”行使為重點,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一)教育先行,懲處相輔,全面提高稅務員工的思想素質,從“不敢為”進而“不要為”
反腐敗要堅持教育是基礎這一基本方略,這是我們預防職務犯罪的方向。當前,各級稅務部門要結合“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屆三中全會和總書記在中紀委三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的學習教育,緊緊抓住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經濟工作的生命線這一主線,結合全民道德建設,從強化廣大稅務員工職業道德建設,運用多種形式開展反腐倡廉教育,提高廣大稅務人員對加強廉政建設的思想認識,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從生活中的點滴小事做起,“不以惡小而為之”。遠華走私集團賴昌星曾肆無忌憚地說“制度、條例再好我也不怕,最怕是領導干部沒有愛好。”由此可見,不法之徒總是千方百計在拉擾腐蝕我們,所以,我們必須有一個清醒的認識,違法違紀的事堅決不要做。顯然,廉政教育是一項基礎性、長期性的工作,對于預防犯罪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的思想觀念起了很大的變化,這就要求我們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思想教育的新方法,單純的正面宣傳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以“反面”教材為警示,綜合運用黨紀、政紀、法紀的手段,對膽敢以身試法,違法亂紀者,嚴懲不怠,充分發揮法律、紀律的震懾功能和約束作用,使那些思想上不健康,道德敗壞而教育對他們不起作用的人想干壞事會有所顧忌,使他們感受到法律、法紀如懸掛在自己頭頂上的一把利刀,誰要去觸犯就會受到懲罰。
(二)健全制度,完善機制,不斷強化“兩權”運行過程的監督制約,從“不要為”進而“不能為”
從發生的稅務系統職務犯罪案件來看,無不以權力濫用緊密相連。一位哲人說得很好“權力這個東西誰都想用,除了傻瓜才不會用過頭。”長期以來,由于體制上的原因,國家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長官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過分強調了行政權力的單方面意志性、強制性、集中性的特點,弱化了它的群眾性、社會性和民主性,致使行政決策過程有的處于“暗箱操作”的狀態。近年來,各級稅務機關在強化對權力的監督方面進行了一些改革,充分運用多種監督形式,使內部監督、黨的監督、群眾監督、司法監督、新聞監督發揮作用,促進依法行政,但由于監督措施滯后,我國的行政監督的應有功能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因此,還必加大對權力的制約建設,形成你要干壞事,一兩個人干不了,你要濫用權力,必須以他人“放權”為前提和條件,從而達到以權制權,互相制衡的目的。在以權制權上總的說來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集體領導,消除一個人說了算的現象,以制度制約權力,以法規代替領導意志。當前,最為迫切的就是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按照加強“兩權”監督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一系列規范化、程序化的監督制約機制。在加大懲處力度的同時,依靠制度弱化個人用權,使稅務部門那些握有實權的工作人員從“不敢為”進而“不能為”。
(三)珍惜崗位,獎褒敬業,保障與激勵相結合,從“不能為”進而“不必為”
各級稅務部門在加強對干部職工思想教育的同時,要啟發大家大家算好“四筆帳”:即違法犯罪行為的政治帳、經濟帳、人生帳、家庭帳,在完善規范“兩權”行使措施時,必須使大家明白“人該如何做,權該如何用,法該如何執”的道理。同時,還需加大保障稅務干部職工進行學習、工作所應該具備的各項物質基礎的力度,建立強有力的激勵機制,引導大家自覺地抵制各種腐敗行為。對于稅務人員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應予以獎勵、升遷,遇到困難時,組織上要及時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想方設法解決困難,讓稅務工作人員覺得組織是一個溫暖的家,這樣才會激發他們愛崗敬業,恪盡職守,樂于奉獻。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完善,只要我們堅持與時俱進,以法治稅,以人為本,以德養廉,積極探索稅務人員職務犯罪預防的新途徑、新辦法,就會減少職務犯罪,使稅收工作更好地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