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責任追究問題研究

時間:2022-05-15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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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責任追究問題研究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已成為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主要依靠和保障。稅收作為一種公共需要再分配的法律手段,在市場經濟運作中的宏觀調控職能已無可替代,履行這種職能的稅收執法人員擁有的稅收執法權日顯重要。如何正確行使執法權,擺脫腐化侵蝕,維護稅法尊嚴,是當前擺在稅務機關面前的一大難題。黨的十六大明確指出“要與時俱進,緊緊抓住執政興國第一要務,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由此可見,解決這個難題的關鍵就是加強對執法權的監督和約束。

實行執法責任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對于強化稅收執法人員的責任,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規范日常行政執法行為,推進稅收工作法制化進程,加強稅務干部廉政建設,都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義

“治稅先治人,治人先治己,治己重治權”,推行稅務執法責任制,其重點就是“治權”。根據權責一致原則,人民賦予我們稅收執法權,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承擔通過內外監督形成一種約束力,旨在促使稅務人員正確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遠離隨意執法和腐化執法,努力提高規范執法水平。為此,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把其作為落實依法治稅、規范執法行為的主“抓手”,具有一定的意義:

⒈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會促使廣大稅務干部積極學法、用法,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公正、規范的執法,自然會在納稅人面前塑造良好的稅務形象;

⒉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促使加大執法力度,稅收征管得以加強,從管理要收入,有利于堵塞漏洞,組織收入。

⒊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有效規范稅收執法權,從而使稅收執法行為產生了一定的約束力。面對稅務人員“責任追究”的壓力,一些“人情網”、“關系網”自然會望而卻步,從而使稅務干部遠離腐化侵蝕,保持清正廉潔。

⒋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促使依法治稅,規范稅收服務,公平市場環境,建立良好的稅收秩序,極大地保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能夠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積極性。

總而言之,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其現實意義就體現在“帶好隊,收好稅”上,能有效解決稅務內部長期存在的“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的問題。

二、落實稅務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分析

(一)稅務執法要求與稅收法制環境存在差距

首先是納稅人的法律意識普遍淡薄,尤其是稅收法律意識,稅收違法行為比較普遍。如:納稅人的建帳管理問題,稅收征管法明文規定: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都應當建立健全賬務,對確無建賬能力的,由納稅人申請,并且必須經稅務機關“行政許可”,方可建立簡易收支粘貼簿,否則,稅務機關就可依法予以罰款。但目前個體、私營業戶既不建賬又不申請的違法現象比比皆是;又比如個體運輸以及私房出租的納稅人不按規定登記、不按規定申報、不按規定繳納的現象在各地幾乎是一個共性問題。以及納稅人銀行開戶報告制度存在的問題等等,可以說,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在各地是無時不有,無處不在,如果對所有諸如:“應收而未收”、“應處罰而不處罰”等,一律追究稅務人員責任的話,可能沒有不被追究的稅務執法干部,過錯也難以徹底追查清楚,如此的責任追究辦法就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和追究的真正意義。

其次,由于執法中人為因素使執法過錯時有發生。其主要表現為:⒈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稅務機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獨立依法行使稅收執法權,但現有的地稅行政體制,又受制于地方政府,極大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如:地方政府對納稅人上訪,尤其是對集體上訪,總是從穩定大局出發,出面干涉地稅工作。從某種程度上講,慫恿了納稅人的違法行為,納稅人從中“受益”后,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惡性循環,而不去尋求復議或訴訟的正當救濟途徑。⒉稅務機關個別領導“以言代法”、“以權代法”。在現實當中,對有“頭臉”人以及內部干部的“私人稅收”、“親戚稅收”、“關系戶稅收”的涉稅問題,個別領導經不住人情、面情、權力等的壓力,出現內部說情、“打招呼”、以權壓人、應移交不準移交等現象一時難以杜絕?!靶栴}”有“小領導”表態,“大問題”有“大領導”表態,似乎違法問題可大可小、稅收可多可少,形成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討價還價”的惡習,“固定性”稅收變成了“彈性”稅收,使稅務執法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⒊執行人員執法不過硬,“人性化”執法過濃。稅務執行人員由于長期直接與納稅人打交道,比照發達地區寬松的納稅環境,對納稅人執法過于苛刻似乎有些于心不忍,對偷稅犯罪移交問題就更是網開一面,寧愿將問題作變通處理或作內部解決也不移送司法機關給一棒子打死,更有甚者是對發現的問題索性隱瞞不報,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稅務執法要求與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存在偏差

稅務機關是執法機關,稅務人員規范、準確執法的前提必須是自身要知法、懂法。近幾年來,雖然稅務干部的整體素質有了大大的提高,但由于過去在用人機制的缺陷,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業務素質基礎脆弱,且年齡現亦日趨老齡化,在日常稅收實踐中接觸的大多是一些簡單稅收的征收與管理,就是對簡單業務甚至于還有一部分人員不能夠“單打獨奏”;對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方面的政策,特別是涉及查帳征收平時很少觸及,對財務會計知識知之甚少,無法勝任對復雜業務的需要;對一些電腦查賬、涉外稅收等“高科技”涉稅問題就更是無從談起。從現有基層稅務人員結構上看,精通稅收政策、財務會計知識、稅收相關法律以及電腦知識的尚達不到四分之一。勿庸置疑,稅務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規范執法行為不失為一項好的舉措,但由于目前稅務干部隊伍整體素質低下,如果陡然用高標準、嚴要求去進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就未免顯得脫離現實。

(三)人員分工與過錯責任追究有失偏頗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要公平、公正,其前提是必須首先做到對執法人員分工的公平、合理,如果分工不合理,那么就必然帶來責任追究的顯失公平,同時,也讓被追究人難以信服。當前,稅務工作的絕大部分工作量都集中在城區,隨著農村屠宰稅的取消、起征點的提高等因素,農村稅收工作量大為減少,但農村的征管機構依然存在,執法工作量在單位與單位之間、人與人之間存在不平衡。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對稅務執法人員來講,擔負的工作量越大、執法的對象越多、技術含量越高,相應其執法過錯的機率就越高。而現實中因稅務隊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在人員分工上基本上是按照領導的意圖作了人為的搭配:對工作能力高、責任心強、業務能力好的,恰恰其擔負的工作量相應就大一些,對一些大企業等高難度的稅收工作完全是依靠稅務精英的“內查外堵”。相應其執法過程中的過錯機率就較之其他大多數人要高,那么責任追究起來,就會出現極不公正的結果,也就是“執法的”不如“不執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業務能力強的不如無業務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征收、搞征收的不如搞后勤。如此以來,執法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反倒成了被打擊的重點對象,極大挫傷執法人員執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初衷。

(四)個人待遇與執法質量發生錯位

稅務機關執行的是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從現有的工資待遇分配基本上還是停留在吃“大鍋飯”,“論資排輩”拿工資,與個人的業務能力、執法水平如何毫不相干。在“分灶吃飯”的財政管理體制下,地方政府對地稅機關硬性下達稅收任務指標,并與既得利益相掛鉤,使稅務機關始終無法真正的從“稅收任務”陰影中擺脫出來。這種收入與工資掛鉤的激勵機制,造成稅源基礎好而稅收任務小的地區,為了擔心來年增加基數,所以有稅而不收、收而不介、應處罰而不處罰。相反,對完不成任務的地區,就違背稅收政策去征收,如應減免而舍不得減免、提前征期、依票引稅、違背稅收政策征收等執法過錯的現象,使稅收宏觀調控的作用失衡。作為稅務機關來說,收入只要完成,就可一俊遮百丑,執法質量再高,任務未完成就得受挫。在圍繞收入中心轉,以收入論英雄、以收入論報酬的觀念支配下,大大淡化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執法質量的重視程度。

(五)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缺乏監督與制約

人非圣賢,況且稅務執法過錯責任實行的是稅務機關內部追究,其間的公正性說不清道不明。既便是稅務內設“超脫”的法制機構,也難以真正做到“超凡脫俗”,如果領導再不重視,就很容易讓稅務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成為“口頭追究”;同時,要公平、公正進行責任追究,需要稅政、計會、發票、人事、監察、稽查、征管等單位的整體聯動,但現實中好人主義思想占據上風,對各自發現的執法過錯問題不愿上繳;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精力,并且是高素質、責任心強的人長年從事這項工作,而目前僅是依靠現有的法制機構去孤軍奮戰,只能是孤掌難鳴或是“蜻蜓點水”;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雜亂無章,更是讓法制機構無所適從:一是征管質量考核上,執法過錯作為征管質量考核的重點,二是監察室繼“辦法”后又出臺了《關于行政錯誤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三是能級考核再次將執法作為重要考核指標,四是稽查局又另行制定執法過錯追究的有關規定。重復的責任追究有失這一作為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辦法”的嚴肅性。

三、對健全和完善稅收執法責任制及責任追究體系的思考

(一)對健全和完善稅收執法責任制體系的思考

⒈轉變理念,提高各級稅務機關對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重視程度,切實把它作為依法行政、規范執法的主要“抓手。要勇于挑戰長期以來的“任務治稅”思想和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陋習。面對任務壓力,稅務機關應堅持依法征收、據實征收原則,從管理要收入,從嚴格程序執法要收入,拋棄那種通過變通政策,收“過頭稅”、“買稅”“引稅”等來完成任務的非法手段,為依法治稅、落實執法責任制掃除障礙。

⒉權力機關要轉變觀念,對稅務機關的考核應從單純的“任務”考核轉為“法治”考核,以依法征收、據實征收、應收盡收為考核依據;要嚴格制止政府干預和以權代法行為,營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圍。

⒊依法行政,必須要有完備統一的法律依據。這是評判執法行為是否規范的標準。所以稅收法律的制定要盡量完備統一,對“多而雜”的補充規定進行整改,徹底消除“無法可依”或“依法打架”的窘況。

⒋增強執法透明度,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稅務公開、稅法宣傳力度。各基層單位必須設立執法人員監督公開欄,并實施掛牌服務(動態監督崗),根據總局統一的制度范本定崗定責,公布崗位職責、工作規程和承擔責任,公開執法結果,在執法牌上也同時載明,讓執法者執法到哪就公開到哪,這樣不但使執法者明確自己的職責,而且還要讓廣大群眾和納稅人知曉,從而提高納稅人的評判能力和監督力度。在此基礎上,建立行之有效的外部監評模式,如設立舉報箱和投訴站(包括在信息網上),實行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跟蹤問卷調查,聘任納稅人兼職監察員,定期召開征納座談會,在被測評對象一律回避的情況下對執法人員的執法形象進行測評座談等形式。

⒌對稅務執法人員應盡快實施能級管理制度和星級掛牌服務,通過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監督測評,核定執法人員的執法質量和執法水平的高低,以其執法水平高低定能定級,可分設A、B、C三星級,以掛牌形式公示,這樣既可以增強執法人員之間的競爭力和榮辱感,自我加壓,努力加強素質修養,提高依法行政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又可以加強執法個體之間互相監督的力度。通過星級公示也可以增強外部監督的力度,從而推動稅收執法責任制的落實。

⒍依靠科技手段建立健全內部考核機制。要盡快設立計算機稅收執法考核軟件,對執法責任進行量化考評,依靠計算機信息海量的特點,對動態執法個體(包括小集體)的執法情況按日記載,進行及時的信息反饋,由考核人員按月進行考評總結一次,使年度執法責任制的考評真實有據。

⒎責任過錯追究應實行獎懲結合。在現行的稅收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中,只明確了條條框框的過錯追究條例,而沒有無過錯獎勵條例。由于被追究過錯的執法人員大都是征收、稽查一線人員,非執法崗位的人員一般不會被追究責任,長期下去會導致一線執法人員的心理不平衡。所以,筆者認為實施責任追究應實行獎懲結合,使一線執法人員既有冒過錯追究的風險,也有無過錯而獲獎勵的好處,并且在實施責任追究時應考慮被追究者的實際承受能力,要適中適度,但又要堅持有過錯必追究的原則,目的是保證執法責任制的落實,促使執法人員規范執法。

(二)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建議

⒈進一步加大稅務干部的執法培訓,以盡快適應當前稅務工作的需要。對于稅務執法人員一律實行崗前培訓,要堅持先培訓后上崗、不培訓不上崗、不合格不上崗,并定期組織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執法人員嚴格實行末位淘汰制,對長期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調離執法崗位,或實行強制脫產學習。真正使每一位稅務執法的人員都能做到熟練掌握稅收業務本領,造就一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的稅務執法隊伍。

⒉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優化稅收法制環境。納稅人自覺守法,必須要知法、懂法、學法。稅法知識繁多且政策性極強,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宣傳,特別是對新政策、新規定,要及時對納稅人作好納稅輔導,做到宣傳與處罰、教育相結合。對納稅人違法行為應區別對待:對比較普遍的管理性違法行為,在初步規范期間可實行提醒制,對拒不改正的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對納稅人偷、抗、騙稅行為一經發生就應當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通過加大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讓違法者得不償失,并且要對納稅人違法犯罪行為實行公開處理,真正作到處理一個,教育一大片的震懾作用。長期的實踐證明:對納稅人違法行為一味偏袒、遷就、放縱,甚至于對正當應繳的稅款還要打折扣,那么納稅人自覺守法的意識就永遠難以形成,稅務機關的執法就永遠處于被動,執法質量就永遠不能提高。增強稅法的剛性還需要各級黨政領導、稅務機關及執法人員形成共識,對不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貧困山區都要用一把尺子、一個標準對待納稅人,嚴格依法行政,確保國家的稅收應收盡收,真正發揮稅收的杠桿調節作用,為納稅人營造一個公平竟爭的納稅環境。

⒊加強統一領導,提高對執法責任追究的認識,轉變稅收工作理念。推行執法責任制,關鍵在于領導重視不重視,支持不支持。對稅務工作的思路要由“收入型”向“質量型”方向轉變,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的考評不要動輒以收入論英雄,不能把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好壞作為政績的唯一標準。同時,要徹底打破現有的工資分配制度,提高執法崗位的個人待遇,執法風險與執法待遇并存,將稅務執法人員的待遇與執法數量、質量掛鉤,高質量高待遇,以此激活執法人員執法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真正體現尊重人才、尊重知識、以人為本的稅收管理理念。

⒋過錯責任追究要因地制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依法行政的必然,但應當符合當前實情,而不能陡然將門檻設得太高。對于征管的難點、盲區不能搞一刀切,理順征管秩序,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對執法人員的追究也應當有所區別,要制定一個切合實際的過錯追究辦法。執法工作實行量化,執法人員的工作量的衡量標準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量化,如對雙定戶用管戶數量加管片責任到人;對難管戶或尚未規范的業戶如:車輛、私房出租適當減少管戶數量;企業、單位應按難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進行量化。在稅務干部的分工上,不搞人為強性安派,工作實行量化后,由稅務干部自行選擇,自由組合,避免責任追究的不公正、不合理的現象。

⒌以規范執法檔案資料為切入點,確保執法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為執法檢查夯實基礎。執法檔案資料是執法過錯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反映執法人員執法水平、執法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無論是紙質檔案還是電子檔案,納稅戶的檔案資料應當反映該業戶登記是否按時、申報是否按期、繳納是否及時、滯納金是否加收、違法是否處罰、程序是否合法、稽查是否正確以及發票的領用存等情況,每一個納稅人的檔案資料從稅務登記直到結束納稅義務辦理注銷登記為止得到全面的反映。稅務機關在平時執法當中,要做到執法與檔案資料同步走。為執法責任追究提供一手資料,為外圍執法檢查打下基礎。

⒍建立健全組織考核體制,嚴格考核制度。將領導工作的重心轉入抓考核,實行“一把手工程”。組建一支精良的考核隊伍,考核機構將考核作為日常工作有計劃的開展,實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有問題要監督檢查,有責任就要追究到底。上級考核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巡回調片的執法大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執法過錯現場予以嚴格責任追究,對下級考核機構有錯不“究”、徇私舞弊的追究考核人員的過錯責任,使執法檢查人員真正充分發揮領導“千里眼”的作用,監督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在執法上,執法人員要找出納稅人違法的“漏子”,增強執法透明度,嚴格依法行政;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要堵住一個“口子”,堅決抵制一切歪風邪氣,處處要依身作則,帶頭率先垂范。只有這樣,稅務機關的執法質量才會真正步入一個新的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