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發放津補貼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5-26 0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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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發放津補貼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規范津補貼政策執行,堅決遏制和防止違規發放補貼,根據省委第七巡視組巡視“回頭看”反饋意見和縣政府辦〔2021〕13號文件精神,經鎮政府同意,決定在全鎮范圍內開展違規發放津補貼專項治理行動。

一、目標任務

通過開展專項治理,堅決糾正和查處各種違規發放津補貼行為,教育和促使各單位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牢固樹立嚴格執行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紀律的觀念,自覺依規用權、按章辦事,從源頭根治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在全鎮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確保中央和省、市、縣關于規范津貼補貼政策的有效落實,為鎮營造紀律嚴明、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二、專項治理的范圍和內容

(一)治理范圍。

此次針對違規發放津補貼專項治理工作要按照全覆蓋、不留死角的要求進行。治理范圍主要包括:鎮直各單位和鎮屬國有企業。治理時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治理內容。

重點治理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審計署《違規發放津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31號令)明確禁止的行為,主要包括:

1.自行新設項目或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

2.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

3.違反有關公務員獎勵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

4.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

5.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

6.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

7.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

8.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9.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

10.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

11.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發放津貼補貼;

12.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

三、專項治理工作的方法和步驟

本次專項治理工作自3月8日開始,到4月25日結束,共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安排部署階段(3月8日—10日)。

成立鎮違規發放津補貼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鎮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鎮專項治理工作。由黨委副書記、鎮長胡業山任組長,黨委委員、副鎮長呂俊生和紀委書記熊明生任副組長,唐峰林、楊婷、張曉晨、王翔、楊玉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鎮治理辦”)設在財政所,由財政所所長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專項治理日常工作。

(二)全面自查階段(3月8日—3月10日)。

鎮直各單位和鎮屬國有企業違規發放津補貼專項治理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一要書面填報《開展違規發放津補貼專項治理情況承諾書》并在單位公示欄公開;二要對照專項治理內容,認真開展本單位的自查工作,填寫《縣違規發放津補貼自查表》,于3月10日前將自查匯總表上報鎮治理辦。

(三)重點督查階段(3月11日—25日)。

在鎮直各單位和鎮屬國有企業自查的基礎上,由鎮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確定重點單位進行督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檢查核實,并形成書面材料報送鎮治理辦,由鎮治理辦及時整理匯總報縣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四)整改查糾階段(3月26日—4月15日)。

1.鎮直各單位和鎮屬國有企業要針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問題清單、責任清單和問題整改臺賬,嚴格對照整改要求、整改時限逐項抓好整改,并于4月15日前將整改落實材料上報鎮治理辦。

2.對違反規定發放津補貼的問題,要及時組織力量,認真調查核實,依規依紀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上報縣治理辦。

(五)總結上報階段(4月16日—4月25日)。

鎮直各單位和鎮屬國有企業要及時對專項治理工作進行總結,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按照舉一反三,有效預防的要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確保監管防范規范化,長效化。總結材料要在4月23日前上報縣治理辦。

四、工作要求

在全鎮統一部署開展這次違規發放津補貼專項治理工作,是深入推進巡視整改落實工作的一項政治任務,也是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舉措。各單位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提高政治站位,認真負責地抓好各個階段的工作落實。

(一)加強宣傳教育。各單位要把抓好津補貼政策和財經紀律的宣傳教育工作作為開展專項治理的先導性工作來抓,采取各種形式,大力宣傳政策法規和相關紀律要求,教育和促使廣大黨員干部職工特別是領導干部和財務人員知規守紀,按章辦事。

(二)明確工作責任。開展這次專項治理工作,各支部要負主體責任,紀委要負監督責任,財政等部門要負監管責任。各成員單位要各負其責,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有關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保全面自查、重點督查,整改查糾和建章立制等工作落到實處。

(三)嚴肅執紀問責。各單位要針對自查和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自覺對照相關政策規定,不折不扣地加以整改。對超標準、超基數、超范圍或重復發放的各類津貼補貼要全面清理;對違規自定項目要立即廢止;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要全部清退。要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分類處理。對推進這項工作重視不夠,行動遲緩、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甚至搞形式主義走過場的,要發現一起,問責一起。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自查自糾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輕處理;對被查被糾、明改暗不改甚至拒不整改的,從嚴從重處理。

(四)建立長效機制。各單位要針對此次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問題,依據財經法規政策,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完善本單位的內控機制。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事項。要結合各項財務檢查,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確保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及時發現,有效處置。要建立典型案件即時問責通報機制,對已發現查處的典型案件,快速組織力量,快速核查立案,快速通報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