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局小金庫整治方案

時間:2022-08-13 04: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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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局小金庫整治方案

為積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進一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根據市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專項治理的范圍和內容

(一)專項治理范圍

此次專項治理范圍是我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

(二)專項治理內容

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薄的各項資金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治理范圍。重點是2007年以來有無“小金庫”、“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以前有無“小金庫”、“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薄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二、專項治理的方法和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自本方案下發之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底基本結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共分為四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

我局成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形成一把手負總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計劃制定和組織部署等工作。支持群眾監督,鼓勵群眾舉報,要明確專職人員,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實施。

(二)自查自糾階段(2012年6月1日至20日)

凡列入此次專項治理范圍的科室和單位要按照要求,落實具體工作措施,認真組織自查,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按規定上報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單位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自查面必須達到100%。

我局組織力量開展內部檢查,盡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階段。局屬事業單位要于6月18前將自查自糾報告和統計表一式兩份報送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管部門根據《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匯總填寫《“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逐級上報。

(三)重點檢查階段(2012年7月10日至9月30日)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局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將組織開展檢查,檢查面為100%。

重點檢查對象:

1.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單位;

2.有群眾舉報的單位;

3.自查自糾措施不力、工作走過場的單位。

重點檢查后將形成重點檢查報告及《“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要逐級上報,各相關單位于9月30日前報送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匯總。

(四)整改落實階段(10月11日至11月25日)

我局針對治理工作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在整改過程中要深入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各科室和監理站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11月20日前報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其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形成專題報告,經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11月底上報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專項治理的政策規定

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置,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科室、站可從輕、減輕或免于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可從輕、減輕或免于行政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帳薄,并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對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罰,并依法追究責任。

四、專項治理的組織領導

為確保此次專項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取得實效,我局成立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和協調我局及局屬單位的“小金庫”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規定和治理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要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辦公室,負責“小金庫”治理的日常工作。

五、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扎實推進。

我局進行動員部署,迅速行動,建立機構,切實做到思想、領導、組織、責任到位。要多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對治理工作中發現并查處的典型案例及時通報,著力推進治理工作。

(二)暢通渠道,落實舉報制度。

局“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認真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著落。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辦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依紀從嚴懲處。